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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5-30 09:28: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征求意见稿,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征求意见稿

第1篇

关键词:收入准则 征求意见稿 对比 建议

一、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收入是会计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准则也是会计的重要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基本框架为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我国2006年颁布的现行CAS 14(五章十九条)和现行的CAS 15(六章二十八条)的规定,变化较大。首先是准则制定的理念从“收入费用观”变为了“资产负债观”,即由规则导向型的收入费用观变为了原则导向型的资产负债观;其次是准则的框架变为了财务报告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基本环节;再次是收入确认标准以控制权的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最后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确认收入代替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收入。由于这四个重要方面的变化,导致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一系列的变化,具体列表分析见下页表1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二、对现阶段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

准则制定委员会应继续就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根据我国的国情,向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者、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国资委等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继续进行充分调研,考察原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准则的顺利实施。

(二)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要继续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就要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以及实施情况,使得收入准则修订后能顺利实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我国收入准则的修订,将准则的应用指南等一并归入准则。

(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收入准则的变化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要认真研读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评估准则对具体行业的影响,积极应对。具体地说,企业要进行新修订准则与原准则对行业的影响对比分析,可以鼓励部分企业提前实施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认真总结实施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积极反馈给准则制定委员会,以利于准则制定委员会充分掌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收入准则的修订。

(四)税法的修订与完善

毫无疑问,随着新修订收入准则的实施,税法的相关条款不能滞后于准则的修订,税法的相关条款要不断跟进、完善,以利于税务人员实际操作,防止税源流失,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要积极反映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税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

(五)会计人员提前认真学习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无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与实施,积极学习我国会计准则,认真执行会计准则,将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积极反映,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准则制定委员会参考。

参考文献:

[1]王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评析与前瞻――以金融工具、合并报表和收入准则为例[J].会计研究,2012,(4).

[2]IASB/FASB. Feedback summary from comment letters and outreach,2012

[3]IASB/FASB.IFRS 15.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2014.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S].2015.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S].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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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宣和.新收入国际准则:全新的框架[J].会计研究,2014,(7).

[8]杜晓旭.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准则对油气行业预期影响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10]潘上永,张会莉.IASB收入确认新模型及其影响[J].财会月刊,2014,(8上).

[11]唐滢滢,汪祥耀.IFRS 15“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解析及启示[J].财会通讯(综合), 2014,(9).

[12]方竺乾,马晓萍,任世驰.收入国际会计准则变化探析[C].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

[13]陈镜宇,韦彩霞.收入会计准则国际变革与趋同[J].财会通讯,2014,(7上).

第2篇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出去”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引和国际收支状况,主动积极地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

二是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XX年开始试点,XX年5月全面推广。主要内容有:1、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除了自有外汇资金外,还可使用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2、扩大境外投资购汇额度;3、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4、进一步下放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权限,省级外汇局审核权限由原先的等值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三是进一步调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从XX年7月1日开始,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汇出;进一步简化了前期费用审核程序。XX年8月,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审核权限,对于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无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是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前期资金及后续资本的支持。在境外投资管理实践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融资难和资金不足是制约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在这方面,我们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境外投资的融资力度,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和允许境外投资企业汇出有关前期费用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为其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外汇放款;改进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以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XX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民营企业使用其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或人民币购汇资金对其境外成员公司进行放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总结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一系列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拟定了《规定》。《规定》是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直接投资的配套外汇管理政策,将便利境内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

二是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对具体外汇管理操作环节进行了明确。

三是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

四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应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

五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六是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七是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除设立、变更及注销等境外投资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制度外,进一步确立与商务部共同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

第3篇

>> 中药上市后安全性医院集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药上市后药物经济学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药注射剂临床合理使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药群体药代动力学专家共识(征求意见稿)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若干条款分析与思考 关于新“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思考 对《医院会计制度》(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关于《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调整建议 《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解读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药上市后人群免疫毒理学评价检测方案及流程专家共识(征求意见稿) 对《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浅析 交通运输部共享单车规范文件征求意见稿 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及思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关于《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网版印刷分技术委员会两项标准化项目完成征求意见稿 《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开始征求意见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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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tensive hospital safety monitoring of

post-marketing Chinese medicine(draft version for comments)

XIE Yan-ming1, LIAO Xing1*, ZHAO Yu-bin1,2, LI Ming-quan1,3, ZHANG Yun-ling4, MA Rong5, XIAN Shao-xiang6,

LIU Jian7, LI Su-yun8, WEN Ze-huai9, YANG Zhong-qi6, ZOU Jian-dong10, SUN Hong-sheng11,

HE Yan12, LI Xue-lin8, JIANG Jun-jie1, WANG Zhi-fei1, LI Yuan-yuan1, WANG Lian-xin1, CHANG Yan-peng1,

YANG Wei1, ZHANG Wen1

(1. Institute of Basic Clinical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 China;

2.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Shijiazhuang Affiliated to Hebei Medic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51, China;

3.The Affiliated Hospital to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Changchun 130021, China;

4. Dongfang Hospit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078, China;

5.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Tianji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ianjin 300193, China;

6.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Guangzhou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Guangzhou 510405, China;

7.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Hefei 230031, China;

8.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Zhengzhou 450000, China;

9.Guangzhou Provincial Hospital of Chinese Medicine, Guangzhou 510120, China;

10.Jiangsu Province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Nanjing 210029, China;

11.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Jinan 250011, China;

12.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engdu 610072, China)

[Abstract] It is of vital significance to conduct active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of Chinese medicine, as an active response to laws, rules and guidelines issued by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he standards for technological specifications based on expert consensus have been drafted. These will provide technological support in evaluating adverse drug reactions (ADRs) or adverse drug events (ADEs). The technolog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focus on two surveillance designs; one is a large sample registry study to explore general population ADR/ADE characteristics, the other is a nested case-control study to explore the characteristic and mechanisms of ADRs.

第4篇

【关键词】 高校会计制度; 变动内容; 平稳过渡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于1998年颁布,该制度的实施,将高等学校原采用的“资金收付记账法”统一规范为“借贷记账法”,高校的会计报表也从“资金平衡表”关系统一为“资产负债表”关系,这些改革对规范高校的会计核算、完善高校的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现行制度颁布至今已有12年,高等学校在办学理念、办学体制、经费来源、资产管理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制度已经明显滞后,无法满足高校财务环境变化的需求,为此,财政部会计司对现行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09年8月12日印发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制度),并拟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行为,促进高校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征求意见稿的变化总体上可归纳为六个方面:改“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基础”;增加与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核算内容;对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核算;对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重新调整和分类;补充财务报表包括的内容,完善报表体系。

一、征求意见稿变动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新旧制度的比较,将征求意见稿变化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

新制度在总说明(三)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改变了原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式。这是新制度中的一项重大改变。高校的经济活动正逐步向企业靠拢,权责发生制基础能更准确地反映高校的资产、负债状况及偿债能力,有利于高校进行办学成本的核算,提高办学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二)增加与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核算内容

新制度中增加了与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核算内容,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账户,提高了资金的透明度,信息使用者能直接明了地掌握高校经费的使用及结余情况,确保了资金的使用安全。

(三)高校资产计提折旧

长期以来高校固定资产以原值反映不计提折旧,导致了国有资产信息失真,助长了高校资产的浪费和重复投入等现象。为满足资产管理需要,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将有利于真实反映高校资产价值、合理确定高等教育成本,促进高校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

(四)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核算

高校会计核算的对象应包括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但长期以来,高校的财务会计与基建会计实行分开核算,实质上形成了两个会计主体、两套账,无法反映高校的整体经济活动及真实的财务情况。新制度中增加了“在建工程”、“基建工程”两个一级核算科目,将基建会计纳入了“大账”核算。这将有利于全面、真实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避免高校因负债状况不实而盲目扩大投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评价高校的财务状况提供了数据支撑。

(五)对收入支出类科目重新调整和分类

公共财政改革、高校经费来源及支出项目的日益多元化,使原来的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的设置无法满足新的核算要求,因此新制度对收入支出类科目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分类。将收入类科目划分为:财政补助、政府补助、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大类,对教育事业收入再进一步细分为: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考试费收入、培训费收入等;费用类科目则重新按: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等大类划分。收入支出科目的重新调整分类,有利于财会人员准确把握高校的各项收支核算,高校的收入支出更为清晰明了,信息使用者也能更好地了解高校资金的来源变动。

(六)会计报表的变化

基于权责发生制基础的引入,新制度对会计报表的种类、内容、编制基础、编制要求等进行了重新规范。现行制度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支出明细表,主要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只能起到统计财务数据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财政拨款收支表、基建投资表以及有关附表,综合反映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现金流量及财政拨款收支情况等会计信息,并重新设计表中项目构成、改进报表格式,完善了报表体系。新制度扩展了会计报表的信息含量,弥补了现行制度报表反映的内容及报表体系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的缺陷。

二、征求意见稿对高校财务工作产生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必定会对高校的日常核算、筹资融资及预算工作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

(一)对高校日常核算工作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必将加大会计核算人员的日常核算工作难度。

1.权责发生制基础引入,要求会计人员改变传统固化的收付实现制核算观念,潜心研究在权责发生制下应如何正确确认各期产生的债权、债务、收入、支出的问题。

2.如何将基建账合并到“大账”上,这是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核算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合并建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3.将基建会计、后勤收支全部纳入高校“大账”,必将对会计核算机构的设置、财务管理体制等产生巨大影响。高校应如何设置核算机构、完善现有的管理体制,是急需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4.基建会计、后勤收支纳入高校“大账”,使得高校会计主体的整体经济情况清晰明了,会计信息量更为真实丰满。但高校“大账”的核算必将会增加入账的难度,加大会计人员日常核算的工作量。

(二)对高校筹资融资工作产生的影响

1.现行制度中高校固定资产是以原值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净值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高校的资产总额将会因折旧的计提而大大缩水,进而会使高校的资产负债率提高。有巨额贷款的高校将会因资产负债率过高而无法继续获取贷款。

2.权责发生制的引入,要求按应收、应付反映高校的债权债务,原来没有入账的各种应付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等,将按规定作为债务在当期列支,使得高校的负债总额增加,资产负债率提高,从而加大高校的贷款难度。

(三)对高校预算工作产生的影响

1.权责发生制基础、资产计提折旧,均要求以应收或应付的产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应收、应付的确认,增加了预算编制中的不确定性和预见性,加大了预算编制的难度。另外,基建账并入“大账”,基建收支的内容将纳入预算的编制中,而学校的基建贷款、还款等数据又并非财务部门所能左右和控制的。因此,新制度的执行必将对预算编制体系产生影响,引发对部门预算的改革。

2.对收支科目的重新分类和调整,使高校的教学费用、学生事务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的核算脉络清晰、简洁,为高校进行各项教育成本的预算分析提供了方便,有力促进了高校的预算控制和预算管理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依据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和高校现行实际情况,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对象和范围

权责发生制基础、计提资产折旧,要求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与其折旧费用配比,这意味着折旧费用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进行补偿。高等教育是公益事业,学费标准受到政府严格控制,高校固定资产无法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经营并获得直接的收益,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及银行贷款。学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高校的财政拨款多采取定额加专项的模式,对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尚未形成进行拨款补偿的模式。目前高校利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存量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即使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也是一笔大的金额,必然涉及到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否则就会导致本期盈余的虚亏。因此,必须考虑高校固定资产应如何计提折旧的问题,对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对象和范围予以规范。

(二)补充、完善“并账”的实施细则

新旧制度的会计科目,特别是净资产类科目的变化较大,如何将原科目的余额过渡到新科目中;另外,基建账如何并入“大账”中,这些都是期初建账不可回避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新制度能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征求意见稿实施的时间已进入倒计时,因此,财政部应尽早做出“并账”的统一规范,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科目的设置

1.建议在“应收账款”科目下增设“――学费(住宿费)”一级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因学生欠费而形成的债权。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学生欠费实际上构成了学校的一项债权资产。另外,应针对学生欠费不交的实际情况设置并计提坏账准备,这样既可以全面记录学生的欠费情况,真实反映学校的资产状况,也便于与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及时催缴学生欠费。

2.建议增设“土地购置费用”科目,反映高校用于购买土地所支付的资金。随着高校的扩招,许多高校都为购买土地支付了大量的资金。这笔费用应如何反映,新旧制度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设“土地购置费用”科目,对购置土地费的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这样既满足管理者了解高校的负债结构,合理安排偿债资金,又便于金融机构对高校财务状况进行合理评价。

3.建议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基建拨款”一级明细科目。基建拨款是高校财政补助收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款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需单独核算和反映。因此,建议增设“基建拨款”一级明细科目,将其作为“财政补助收入”的二级科目,与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等明细科目并列。

(四)建议建立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

随着高校筹措办学资金渠道的增多,与高校合作办学的单位日趋增多,高校财务信息的需求者已趋于多元化,但他们却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所需要的财务信息。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的财务信息披露和审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即建立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重点披露学校的资产、负债、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高校负债的组成结构、负债利息偿还及解决办法等相关情况。这将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高校的财务状况,为其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的对策

《征求意见稿》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度的实施进入了倒计时。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改动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高校应积极应对,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新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一是积极组织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帮助会计人员尽快实现从“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思维模式的转变,以适应核算工作的新需要。

二是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为准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做好准备。

三是做好各项基建账务的清理核对工作,及时清理往来账务,及时办理做好竣工资产的移交手续,为基建账并入“大账”做好相关准备。

四是做好费用归类的基础工作,将学院发生的各种耗费按新的分类的口径(教育、科研、管理、财务、其他)重新进行归集、计算和分配,为新旧科目的“并账”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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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序言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是致力于公众利益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私人部门组织。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的目标是通过为接受过适当专业培训、遵守职业道德的评估专业人士提供可信评估意见制定合理的框架,建立公众对评估程序的信心和信任。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目标:

・制定和维护国际评估准则(IVS)

・为专业评估师提供技术指导

・促进全球评估行业和职业道德实践的发展

受托人通常应用公允意见来帮助进行商业判断和日常管理,从而充分应用组织机构的资源,并促进实现可能的交易。许多公允意见基于评估分析。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认为,促进对公允意见目标的理解和确认,提供公允意见的最佳实践原则,有助于实现公众利益。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意识到,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何时需要出具公允意见,谁委托,谁提供,以及公允意见应该包含的内容。本操作指引旨在帮助尚不存在相关规定或有类似规定但尚未涵盖本指引所包含内容的地方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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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2 4

何为公允意见? 3-4 3

何时需要公允意见? 5 4

公允意见的目的 6-9 4

职业道德注意事项 10-18 5

工作范围 19-21 7

调查范围 22-27 8

公允意见书的内容 28-32 9

简介

1.本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描述了公允意见的性质并规定了提供公允意见时所需的操作程序。

2.公允意见(FO)帮助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例如公司董事,理事或者基金经理,他们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必须采取行动,从而确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从财务角度判断拟进行的交易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权益。受托人对委托人拥有注意义务。

何为公允意见?

3.公允意见是公允意见提供者从财务的角度就一项拟进行交易中拟收取或支付的报酬的公允性向委托方出具的意见。公允意见的提供要考虑拟进行交易中与拟收取或支付报酬相关的交易条件,包括对放弃和获得利益的价值进行比较。

4.省略 或者以信件的形式寄到IVSC.41,Moorgate,London EC2R 6PP.United Kingdom.。除非您有保密的要求,您的意见将会公示于众。

本征求意见稿的副本将会提交给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以供个人或组织使用,严禁私自出售或传播,引用此征求意见稿时必须标明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的版权或列明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的地址。此外,没有得到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的允许,严禁翻译、转载或以其它任何形式(未知或已知方式),包括影印和复制,应用到任何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中。出版和版权事宜,请联系IVSC.41.Moorgate.London EC2R 6PP.省略.省略。

反馈意见应注意的事项:

1.应以信函格式反馈意见,在信件抬头标明组织名称。除非要求匿名,否则所有收到的意见将会在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网站上公布。

2.不要提交直接在征求意见稿上修订编辑的版本。

3.所提交反馈意见的文档格式最好是未经上锁的PDF格式,以便进行提取分析。在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网站公布之前,所有文件都会保密。

二、针对反馈意见者的问题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专业委员会希望您能对下列问题做出答复。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回答,但为方便对收到的答复进行分析,请使用本问卷中的问题号码标明所回答问题的题号。也欢迎您对征求意见稿的任何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评论。

1.专业委员会认识到,许多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或法规规定了何时需要公允意见,谁有资格出具公允意见以及公允意见必须包含的内容。正如该指引序言中指出的那样,该指引用于没有同样法定要求的地方,或者作为法定要求未涉及方面的补充。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有多于该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专业委员会愿意了解该指引与已知国家监管要求的冲突或矛盾之处。

该征求意见稿中是否与您所在执业内的监管要求有相抵触之处?如果有,请对相抵触的部分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简单描述。

2.委员会考虑是否应该区分不同版本的公允意见报告,即向委托方提供的综合、详细的报告(有时也被称为“董事会简报”或“董事会陈述”)和用于公开披露的缩减版报告。通常的做法是提供一个结论性摘要,供公开披露或提供给各利益相关方。不同格式的报告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区别,它们都是相同服务的一部分。

您是否同意这个结论呢?如果不同意,您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中提交给委托方或公开披露的版本应该有什么区别?

3.征求意见稿的第3、4段描述了什么是公允和不公允的意见。

a)这些描述是否与你所在执业区域提供的公允意见相一致?

b)你是否认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的该指引尝试定义公允意见的性质,会对使用者乃至公共利益起到帮助?

4.委员会决定,该指引应仅对以下事项提供指导:如何确保独立性和客观性;确定工作范围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执行公允意见业务应当关注哪些业务条件;标准公允意见书中应包含哪些要素。委员会认为,将指引扩展到用于表明拟议交易是否公平的相关事项中,例如拟议交易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在国际背景下是不切实际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会被理解为限制了意见提供者的个人判断。

你是否同意委员会关于排除该指引被用于作为能够决定一项拟议交易是否公平的标准的决定?如果不同意,请注明你认为能被有效使用的附加指引的类型。

5.委员会认为,公允意见提供者的完全独立性对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非常重要。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评估相关服务和2011年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的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包含的专业评估师如何认定其独立性受到威胁、以及如何避免或缓解这些威胁的讨论和指引。本指引的第10-18段以一些具体的例子,在对公允意见提供者的威胁方面对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补充。

你是否认为该指引和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能够完全涵盖个人或机构接受提供公允意见的业务时,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所受到的威胁?如果不是,请指出其他你认为应该指出的威胁或该征求意见稿中你认为需要修改或删除的威胁。

6.任何评估业务中的范围和术语应与国际评估准则(IVS)101工作范围中所列保持一致,这些要求适用于公允意见中所包含的评估建议。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9到21段指出了国际评估准则(IVS)之外又附加的一些需要在提供公允意见时的范围和术语保持一致的具体事项。

通过阅读国际评估准则(IVS)101和指引,您认为该征求意见稿是否充分确定了提供公允意见工作范围和术语应考虑的主要事项? 如果您觉得有需要附加的项目,请明确指出来。

7.当公允意见中包含评估意见时,应使用国际评估准则(IVS)103中的原则。本征求意见稿中的第28到32段探讨了在决定公允意见内容时应考虑的原则,并列举了标准公允意见书所应包含的推荐事项 。

您认为所列举的推荐事项a)有帮助和b)全面吗?您觉得有需要剔除的事项或者需要添加的事项吗?

8.第31段包含公允意见中应有的一些约束和限制性的建议。

您认为这些约束和限制在您所执业的辖区内是a)合理的和b)适用的吗?您觉得有必要添加其它约束和限制性的建议吗?

9.本操作指引旨在对公允意见的提供者和依赖于公允意见者提供帮助 。

您觉得有需要添加的其它事项,从而最好地实现以上目标吗?

第6篇

时间:2014-11-04 来源:武功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 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第五条(未受通知股东权利之行使)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

(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原告申请。

第八条(担保费用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公司因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形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决原告或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九条(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合并审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

第十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原告起诉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第十二条(是否允许查阅的裁定,不得上诉)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档案材料范围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档案材料供股东查阅。

股东请求查阅范围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委托查阅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承担合理费用)股东应承担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相关档案材料发生的合理费用,股东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股东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档案材料不健全的处理)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重新建立并提供给股东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建立相关的档案材料,并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提供给股东查阅。

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股东主张公司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纠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产生纠纷

第十六条(起诉、受理、当事人诉讼地位)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起诉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确认其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第十七条(认购新增资本的实质要件)原告起诉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原告享有公司股权: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

(三)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公司为原告颁发的认股书、缴款凭证或者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

第十八条(在诉讼中验资)原告起诉符合前条第(一)、(二)、(四)、(五)、

(六)项规定的条件,但公司拒绝接收约定的出资或者接收出资后未安排验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接收出资并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接收出资并按原告认缴的出资比例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拖延办理行政监管手续的处理)原告起诉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但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公司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并在获得核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申请的,在未获得核准之前,该判决书不得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优先认缴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经股东会同意将将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的认缴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认缴,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认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和举证责任)原告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他人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分配利润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额向公司股东支付红利。

公司抗辩主张没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主张成立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分配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具体分配方案,且公司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股东分配红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小股东受压榨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未参加诉讼股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之间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理由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判决涉及参加分配范围的股东,无论是否参加诉讼,均有权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五、股权转让纠纷

第二十六条(对外转让股权纠纷当事人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权纠纷案件,应列转让股东、受让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转让通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虽然通知了公司其他股东,但未将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全部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未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不同意转让股权价格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转让股权因价格问题与转让股东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权价格。

第二十九条(未通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未依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书面通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或与实际转让条件不符的,公司其他股东起诉主张依照评估确定的价格或者受让方实际购买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且其主张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殊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原告起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已经超过一(或两)年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条(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权纠纷案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担保的具体数额相当于转让股东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价款或者受让人已经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

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十一条(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决定以拍卖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以评估价格购买该股权。

公司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拍卖方式对股权变价。拍卖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参加。拍卖成交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以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购买股权后的处理)公司依据前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股权后,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减资注销或者转让等方式安排股权。 第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股东转让股份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认购发行股份的股东、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及与股份转让有利害关系的他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人员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无效或者部分股

份转让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前款纠纷案件,虽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但在诉讼中公司法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时间已经届满或者转让股东的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法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消灭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十四条(股份公司的股份收购)股份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起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原告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时投反对票;

(二)在股东大会决议后60日内,原告股东向公司提交了收购股份的申请书;

(三)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原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放弃实施合并或者分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股份收购价格)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因收购股份价格发生争议的案件,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份价格。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依据证券法规定其收购股份行为应履行必要程序而当事人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份收购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当事人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可以认定股份收购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转让证券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因股东变更依法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事人尚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股权变更获得批准的,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显名股东、高管侵权发生的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股权转让且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股东起诉主张返还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取得股权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的事实;

(二)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三)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原股东因他人善意取得其股权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无处分权人或者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请求追缴出资)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拖欠出资为由,主张以股权转让款补足出资并请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合并审理。

第四十条(受让后发现出资未到位或者公司财务报表虚假,有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足额出资、出资后又抽逃出资,或者被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根据的公司财务报告等文件虚假,致使股权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转让价格,受让人起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四十一条(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因法律障碍或者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让方故意不协助履行相应批准手续致使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受让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股份滋生利益归属)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方起诉主张受让方在返还股权时一并返还其持有该股份在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配送新股及因该股份而认购的新股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受让方因前款股东权益支付对价的,可以同时请求出让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利润归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之前,出让人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配送股份及新股认购等股东利益,受让人主张出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权益的归属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生效时间)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公司提出变更股东登记申请后,有权请求公司向其履行对股东的义务。公司

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或拒不向受让人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人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或向其履行股东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十六条(股权存在争议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登记)受让人请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纠纷案件,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受让股权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对前款中的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四十七条(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因转让国有股权发生纠纷的案件,转让的国有股权未履行批准手续或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但在诉讼中办理了相关手续或者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转让国有股权时未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的,以评估价值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第四十八条(案件的地域管辖)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原告和被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他人为被告;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共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条(公司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被告反诉的,应列公司为反诉被告,但公司的诉讼权利由原告股东行使。

公司以与股东代表诉讼相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参加诉讼的后果)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予以准许。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加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处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董事会、监事会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为公司现任组织机构的书面证明材料;董事、监事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任命其为董事、监事的书面证明材料和个人身份证明。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参加诉讼的,应由董事长或者监事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董事、监事代表董事会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十三条(诉讼费用担保)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请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并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诉讼费用担保的具体数额应相当于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股东败诉的,应同时判决原告提供的诉讼费用担保向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第五十四条(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五十五条(胜诉利益处置)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

第7篇

一、修订的主要原则

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服务于互联网执法实践,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管理与发展相协调。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服务。管理重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重在加强基础管理,解决多年来发展、管理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努力使新的管理措施能够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与合理应用。

2、着力明确相关主体权责关系。着力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用户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3、增强前瞻性和包容性。尽可能对相关内容作原则性规定,避免因具体概念而制约法规的适用性,为互联网的未来发展和管理预留空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4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论坛、微博客等的许可审批。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信息的服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设定行政许可。据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等服务的许可作出了规定。为增强法规的前瞻性,征求意见稿将上述服务形态概括为“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信息的服务”。

2、完善办网站准入条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需要服务提供者具备特定信誉、特定条件。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办网站规定了统一的基本准入条件。

3、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借鉴国外互联网管理的一些做法,征求意见稿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共信息巡查、合法资质查验、应急处置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等,以更好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精神,使权利和责任相统一。

4、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义务。为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5、对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作出规定。去年12月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5城市试点推行了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对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民责任意识、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

第8篇

一、《征求意见稿》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该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认定条件的解读

就小企业认定的三个标准(或者条件)来说,第一条“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这是国际通用的标准之一,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英国皇家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等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中都有类似的表述。

第二条“经营规模较小”,这个标准引用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即“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这主要是为了便于有关方面统一认定小企业的范围,但是这里并没有给出“经营规模较小”的具体判定标准,对于将来是否采用比如由工信部牵头组织的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没有明确。可以通过分析目前我国采用的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来对新的“划型标准”进行展望。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中小企业的判定主要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并分为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可以看出其问题在于:一是没有列出金融业、房地产业、电信业等服务型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这使得身处这些行业的企业往往无法判断自己到底属哪一类企业。二是排除了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三是分别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但是这三个指标运用起来显得过于复杂,在企业性质的判定实际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企业被划入不同类型的情况。

第三条“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因为与大中型企业不同,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税务、财政等,而不是投资人。因此,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是母公司了,能够控制其它企业,那么就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其股东就成为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对该企业从高要求,应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一家企业是某家企业的子公司,一般而言,子公司的母公司往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统一会计政策,子公司也会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以强调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三、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完善

针对上述解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应该把涵盖的行业范围扩大,把金融业、房地产业、电信业等行业都列入划分标准。第二,划分中小企业的三大指标(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可以减少,譬如只采用从业人员数、销售额。第三,对于非公司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广义上也属于小企业的范畴,因此,只要符合小企业量化标准的,应不区分所有制及企业性质,都应纳入本准则之小企业范围。第四,可以考虑从小企业中划出微型企业。

可以预期,未来纳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范围的企业肯定都是“小企业”,今后也不会再有“中小企业”的提法,取而代之的将是“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而前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者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吴亚东:《中小企业成长环境研究与实证分析》,江苏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9篇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主体;非婚同居

一、《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主体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明确了“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对此,有人认为这符合我国国情,如果把非婚同居等情形纳入法律,会对伦理及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影响;有人认为规定的范围过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则认为,“考虑到家庭暴力法与现行法律的衔接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可以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者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具体做法是在法律中增设准用条款。”①

本文认为应把非婚同居家庭归入《反家庭暴力法》,正如送审稿所说的“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

二、非婚同居有别于单纯的恋爱关系和曾经的家庭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狭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法律没有禁止,无配偶的同性或异性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自愿、稳定、长期、公开地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同性或异性双方公开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

这里所说的非婚同居是指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即无配偶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以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目的,持续性地公开共同生活的居住方式。

(二)非婚同居有别于单纯的恋爱关系。非婚同居是以共同长久生活为目的、自愿、稳定、公开居住在一起的生活方式,具有不亚于夫妻关系的亲密度, 在情感、经济和性活动等方面与夫妻关系具有极大的类似性。而单纯的恋爱关系并不存在这种类似于夫妻关系的特性。

首先,亲密程度不同。非婚同居者之间具有单纯恋爱关系所不能达到的亲密关系,表现在心里、性、生育以及经济支持和社会功能等各个方面。而单纯的恋爱关系爱往往不涉及性、生育和经济方面的问题,相互之间的依赖程度也不及非婚同居。

其次,控制与被控制的程度不同。由于非婚同居者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密关系,使他们很容易形成一种相对牢固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从而更容易发生暴力行为。而单纯的恋爱关系各自独立、自由,很难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易产生暴力行为。

(三)非婚同居有别于曾经的家庭。曾经的家庭包括曾经的婚姻家庭和曾经的非婚同居家庭,即前配偶和前非婚同居者。其实,他们之间的亲密程度和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已经随着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尽管有人认为即便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二者之间曾经的关系依旧能够牵绊彼此,但是这种牵绊只是基于曾经情感上的关系,而不是在经济或家庭功能等方面的控制。

三、现代“家庭”应作扩大解释

曾庆编的《法学大辞典》将家庭定义为“由婚姻、血缘或收养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共同体”②马忆南将家庭定义为“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③这两种解释都认为家庭的基础是“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然而,家庭的概念不断地发生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家庭的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婚姻、血缘组合的形式,而出现了许多非婚同居家庭、同性结合家庭。

家庭是将其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组织,具有生育、性、感情、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功能。从功能和形式上看,同居和已婚家庭并无区别,双方保持着亲密关系和生活伴侣关系,提供情感慰藉、生理满足、养育孩子等。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年非婚同居、老年人非婚同居都已然成为不争的事实。据调查目前80后婚前同居的比例是45%,且该比例势必会不断上升。

四、国外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的立法例

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已颁布反家庭暴力法律。美国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先行者之一,对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适用主体相当宽泛。如1994年通过的《针对妇女暴力法》法案对家庭暴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配偶、原配偶、共同育有子女的人、以配偶身份正在同居或曾经同居的人、或者与配偶身份相当的人对另一方或者儿童实施的受家庭或家事法律所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④英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适用主体为配偶和亲密伴侣。英国内务部对于家庭暴力是这样定义的“如果你受到与你共同生活者的身体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类威胁,这就是家庭暴力”。⑤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下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这里的“事实上的夫妻”即是指同居关系。香港1986年颁布了《家庭暴力条例》,2008年和2009年进行了修订,2010年更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修订扩大了主体适用范围,纳入了同居关系。

五、扩大至非婚同居家庭的必要性

第一,从非婚同居关系的特殊性出发,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密性质不亚于夫妻关系, 应当具有高于一般关系的法律地位。

第二,非婚同居间的暴力由于其行为的隐蔽性、多样性致使它区别于普通人的暴力行为,仅依据治安管理法或刑法来调整,不能有效维护受害方,也不能有效预防和惩治施暴方,将会促使非婚同居家庭暴力现象的增长。

第三,随着非婚同居家庭暴力的不断增多,如果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将会引发各种恶性报复的犯罪事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从世界立法趋势出发,随着非婚同居家庭暴力的普遍出现,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亲密伴侣之间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这既是人权保护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高度重视。

结束语

现实社会生活中家庭暴力高频发生,其中非婚同居家庭所发生的暴力比例不在婚姻家庭暴力比例之下,根据前文对非婚同居的特殊性质,现代家庭的扩大解释、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例以及扩大现有主体的必要性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款应当这样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非婚同居者、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鸿台:《同居法律规制研究》著,中国书籍出版社,2011年4月。

[2]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言导论》著,科学出版社,2001年5月。

[3] 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

[4] 陈明侠、夏吟兰、李明瞬、薛宁兰主编:《家庭暴力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8月。

[5]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注解:

① 来源于新浪网新闻中心:http://.cn/c/2014-11-27/022731208207.shtml。

② 曾庆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③ 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一版。

第10篇

教育的本身是教人育人的,首先先解决的是把学生教育成什么样的人,即解决学生的“人”的问题;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教育的本质。解决学生的“人”的问题、人的全面发展问题,是解决“人”的什么问题?应该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外在的问题和内在的问题。

外在的问题,就是身体的发展问题,包括身体发育、成长、健康、体能等。内在的问题,就是人性的发展问题,包括:各类知识的接受,这是第一个层面的问题;素质、能力、智慧的提升,这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宇宙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等,这是第三个层面的问题。

三个层面的问题,综合起来解决的是人的内在的全面发展的问题!对于受教育者来说,这是一个“学习是为什么、能不能为什么”的问题;对于教育者来说,这是一个“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这是一个“如何认识、解决这一问题并如何引导、服务这一问题”的问题。总之,这是一个需要受教育者、教育者、国家政府各方面共同解决的问题!

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仅仅提到人的“全面发展”,而全面发展的内容、内涵是什么?这才是我们今天的教育亟待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根本就没有提出来过,更不要说解决了,才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发生,而最大的问题是学生不知道是为什么而学习的,教师不知道是为什么而教育的,政府不知道是怎样转变服务职能的!

解决教育体制方面的问题、教育公平问题、教育结构问题、教育资源分配问题、教育投入问题、教师地位问题以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这些,基本上是需要国家政府统筹解决的问题。

如果党风不正、政风不正、社会风气不好,严重影响学生们形成良好的宇宙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效果如同教育行政部门一方面命令学校校长、教师布置学生如何说谎应付上级检查,一方面责成学校教师要教育学生诚实一样!但是,在这次《规划纲要》中高度的重视这一问题,就有可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完善这一问题,随着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加大,社会风气向好回归,一种新的中国特色的能够引领人类社会进步的良好的宇宙观、人生观、价值观体系,一定会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并对中华民族的复兴和人类的和谐进步事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义首先在于:她第一次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纳入了国家的总体规划的轨道上来,有了长远设计的思考,不论这设计的科学性、完善性怎么样;她第一次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纳入了发挥全体国民集体智慧的的轨道上来,有了全体国民的民主参与,不论这参与的广泛性、民主性怎么样;她第一次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纳入了思想解放的轨道上来,去了一些意识形态的思考,不论这思考的现实性、长久性怎么样。

第11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会计制度; 意见; 固定资本金

2009年8月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一年来,业界专家学者对意见稿各抒己见,充分肯定了意见稿的可行性及所体现出的创新精神,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但是,结合高校财会工作的实践,笔者在品读和模拟之后,感觉仍存在可商榷之处。

一、两种会计不宜并入

(一)基建会计

意见稿中,设置“基建工程”及其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设置“基建拨款”及其明细科目核算高校收到的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基本建设拨款等。总之,将基本建设会计纳入“大会计”、将基本建设核算纳入学校的“大账”,这样做也许能够使高校的财务状况“一览无余”,但并不是唯一方法,共同的法人主体,完全可以通过编制合并报表的方式来实现。若依意见稿,将基本建设会计与教育事业会计合并,必然产生很明显的不利于相关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原因就在于:第一,基本建设会计适用的会计制度为财政部颁布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其核算基础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这与意见稿中提出的“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不相协调。第二,基本建设业务有其相对独立性,不同于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其业务管理有其特殊性,要求财会部门配合的业务事项也与教学科研等事项不一样,比如,存货的管理与核算、应付账款的管理与核算等。第三,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往往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而与事业费核算相混淆,不利于基建报表事务的办理。

此外,高校会计制度的设计一般以日常的教育事业收支为中心,然而,近年来,大部分高校的基本建设任务仍然比较繁重,有些高校一年的投资完成额甚至比其当年的事业费预算收入总额还大。若二者合并,会计核算业务究竟以哪方面为主?

(二)后勤会计

意见稿中,设置“后勤收入”核算高校后勤部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设置“后勤支出”核算高校后勤部门完成后勤保障任务发生的各项开支。将后勤收支核算纳入学校的“大账”、将后勤会计纳入“大会计”。应当说,这样做的目的同基建会计的并入是一样的,但是,这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化将是“致命”的打击。

资料显示:“1998年到2008年,普通高校在校生由360万人增加到2 150万人,高校后勤保障条件不降反升,生均住宿面积由6.62平方米增加到9.17平方米,生均食堂面积由1.28平方米增加到1.33平方米。与改革前的运行模式相比,全国高校每年节约后勤经费数以百亿元计”。回顾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历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上述成果的取得缘于市场机制的成功引入,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在后勤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后勤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业界的共识是建立“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在这一新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制度建设要与之相适应,而会计制度无疑是重要的方面。意见稿中统一管理后勤收入与支出的制度设计,有悖于改革之初衷:“在管理体制上,改革由学校直接管理、全包统管的模式,让后勤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分离,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原则融入社会第三产业中。”同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也无法适应企业或准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二、科目设置有待完善

(一)应增设“学生管理业务支出”科目

意见稿中,设置“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行政支出”和“后勤支出”科目以核算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以及后勤部门完成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但是作为高校重要的学生管理业务,其支出信息却没有一级会计科目反映,这将严重地影响透明支出的质量,也降低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高校学生管理业务一般包括学生奖贷助事务、院(系、部)学生活动、就业指导、日常管理事务等。早在2005年,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若以2万在校生、生均学费3 600元计算,一年的困难补助等支出就有720万元。此外,学生的日常活动经费、社团活动费、就业指导费等都有不小的支出。从某高校已核准的预算数据看,这几项费用预算生均就达96元,按2万在校生计算,全年至少192万元。因此,将“学生管理业务支出”作为一级科目来反映高校学生管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信息十分必要。

(二)应增设“应收学宿费”科目

意见稿中,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高校因开展业务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同时,在使用说明中,隐含地指明了该科目核算的应收款业务范围为:科研、后勤和其他。显然,该科目并不核算应收的学宿费款项。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接受高等教育者应依标准缴足学费。一般来说,学生学籍确认之后,学生的缴费义务也就确定了。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学生欠费的现象相当严重。同时,学生缴费义务的确认,与学生实际履行义务,往往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因此,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学宿费的收取与上缴情况,确保学校权益的安全完整,应设置“应收学宿费”一级科目,下设“学费”和“住宿费”二级明细科目,按年级进行核算。具体业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当学籍确认后,按学费标准与相应的学生人数相乘之积,借记“应收学宿费――学费――XX”,贷记“应缴非税收入”。

收到缴费:学生交费时,按实交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学宿费――学费――XX”。

上缴收入:财务部门上交“应缴非税收入”时,按上交金额,借记“应缴非税收入”,贷记“银行存款”。

减免事项:发生减免事项时,按实际减免金额,借记“学生管理业务支出”,贷记“应收学宿费――学费――XX”。同时,完整登记备查账。年报前,应将本年内发生的减免事项汇总,上报核批,按核批金额,借记“应缴非税收入”,贷记“财政返还教育收入”。

平时,在“应收学宿费――学费――XX”账中,借方金额减去贷方金额,其差额就是学生欠费数。以科目余额的形式,显示着欠费情况,有助于确保学校债权的安全与完整。

住宿费核算比照处理。学宿费通过“应收学宿费”科目核算,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完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精神。学生学籍确定后,借记“应收学宿费”,以确定学校的应收权益,确保了学校权益的及时反映;第二,强制性反映学校减免学宿费业务,完整地反映了高校的支出,也便于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第三,便于催收学生欠费。目前,相当多高校利用学费台账来催收学生欠款,学生欠费问题比较“虚幻”。通过“应收学宿费”科目来催收学费,使催收欠费更具说服力,更有扎实的数据基础。

三、资产核算脱离实践

(一)固定资产核算

意见稿中,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设置“累计折旧”和“资产折耗”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计提。同时,在增加固定资产时,平行记录“预算支出”和“本期结余”科目。这种设计基本上了套用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从会计核算为管理服务角度审视,这种处理方法,没有突出固定资产在高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有可能助长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重钱轻物”、“重购轻管”以及管理混乱现象的深度发展。首先,企业管理固定资产的侧重点在于加速资产周转速度,提高企业盈利水平,防止闲置、浪费和毁损带来的损失。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侧重点是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利用效率。其次,意见稿中,将固定资产原值滚存于“累积盈余”中反映,不仅不能如实反映事业费使用过程的节约与浪费情况,而且也使固定资产以权益形态的反映失去了严肃性。

其实,可以将“资产折耗”变为“待核销折旧或摊销”,同时设置“固定资本金”科目核算固定资产部分的权益变化。“固定资本金”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以及高校自筹投入的物化资金的沉淀,是高校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十分简洁地显示高校固定资产处置后的原值,也有助于及时地反映出高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蚀本”状况。兹设计固定资产基本核算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购置:假设以存款购置,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特别说明,年报前,根据本年所增固定资产原值,一律视同财政拨款购置,借记“财政拨款”,贷记“固定资本金”。

折旧:按无残值计算,提取折旧,借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贷记“累计折旧”。

处置:主要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报废。正常报废,未提足折旧者应一次补提完毕,借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贷记“累计折旧”;然后,根据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借记“固定资本金”(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残值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需追偿的报废,追偿金额应不低于未提折旧部分,借记“累计折旧”、“其他应收款”(未提折旧部分及超过应提折旧部分),贷记“固定资产”、“其他收入”(超过应提折旧部分)。之后,按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本金”(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已提折旧)”、“应缴非税收入(未提折旧部分)”。

第二种情况,出售。当提足折旧时,按已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借记“固定资本金”(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此外按出售所得,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未提足折旧但经批准溢价出售时,借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未提折旧部分及超过应提折旧部分即溢价部分),贷记“固定资产”、“其他收入”(溢价部分)。之后,按批准售出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本金”(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已提折旧)”、“应缴非税收入(未提折旧部分)”。

未提足折旧但经批准折价出售时,借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实收金额)、“其他费用”或“其他收入”(损失部分)、“固定资产”。同时,借记“固定资本金”(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待核销折旧或摊销(已提折旧)”、“应缴非税收入(未提折旧部分)”。

这样处理,可以省略“预算会计”的平行处理,节约财务管理软件的功能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固定资产实物与权益形态联动核算,强化了固定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核算

高校的无形资产一般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也有学者称无形资产为无形固定资产。

意见稿中,设置“无形资产”科目核算高校无形资产的原价;设置“累计摊销”和“资产折耗”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及其计提。同样,这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一样。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重在摊销方法的选择、摊销期间的确定等。而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与其固定资产一样,重在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利用效率。

因此,高校无形资产应并入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分类中单列一类“无形固定资产”或“视作固定资产管理资产”。这样,既有助于将无形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又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 张国.“农校对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走回头路[EB/OL]. .uni=830cb6f0-6744-4b36-9187-28d4be7ff7f4.

[2] 陈至立.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新局面[EB/OL]..

第12篇

玉山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2021-2023年)

(征求意见稿)

 

 

玉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

前 言

一、概况

(一)行政区划

(二)区域经济

(三)地形地貌

(四)气象气候

(五)水文地质

二、原则和依据

(一)编制原则

(二)编制依据

三、成片开发区域情况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

(二)成片开发土地利用现状

(三)基础设施条件

(四)批而未供、土地闲置情况

四、成片开发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一)成片开发的必要性

(二)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五、成片开发合规性分析

(一)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说明

(二)与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性说明

(三)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说明

(四)与自然保护地符合性说明

(五)与一级公益林符合性说明

(六)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符合性说明

(七)与土地污染地块符合性说明

六、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性符合分析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概述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情况

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用地情况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局

(二)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

八、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年度实施计划

(一)用地项目性质、面积、开发时序

(二)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及非公益性用地比例

九、成片开发效益型分析

(一)经济效益

(二)社会效益

(三)生态效益

十、征地农民利益保障

(一)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

(二)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三)征地程序

十一、结语

十二、附图

 

 

前 言

 

《土地管理法》第45条(五)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成片开发用地需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方可实施征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玉山县拟实施的成片开发项目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需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的产业项目。为保障项目落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当地居民就业率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1〕2号)的具体要求,我县组织编制了《玉山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1-2023年)》。

一、概况 (一)行政区划 玉山因境内有相传天帝遗玉怀玉山而得名,位于江西省东北部,面积1728平方公里,人口63万,下辖16个乡镇(街道)。

玉山位居闽浙赣三省之要冲,素有“豫章第一门户”、“两江锁钥、八省通衢”之称;与浙江江山、常山、开化三县市接壤,高铁南站、沪昆高速、320国道和浙赣铁路横贯县境东西,与“长三角”主要城市已形成快捷通达网络,到杭州318km、宁波410km、上海543km,距衢州机场80km,交通便利,是全省向东开放的先行区。

玉山县现辖冰溪、文成2个街道,临湖、必姆、横街、下镇、岩瑞、双明、紫湖、樟村、仙岩9个镇和怀玉、南山、下塘、四股桥、六都5个乡,以及七一、王宅2个水库管理局,总人口63万人。有汉族和畲、布依、苗、蒙古、彝、回等29个少数民族。

(二)区域经济 “十三五”期间,玉山县经济社会呈现出“总量进位、增速居前、质效双升、圆满收官”的特征,主要经济指标增速持续位居全市“第一方阵”。2020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实现225.87亿元,增速4.6%,列全市第一,“十三五”期间年均增幅达9%,超额完成“十三五”预期目标;财政总收入达28.7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2020年同比增长9.7%,位居全市前列,连续七年获评“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综合先进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五年累计突破400亿元,城镇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十三五”期末分别达到3.68万元和1.84万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缩小至2.0。

(三)地形地貌 玉山县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境内主要山脉有怀玉山脉和武夷山脉。怀玉山脉是赣、浙、皖省的天然屏障,发脉于三清山,横贯县境西北部,其主峰玉京峰,海拔1816.9米,为怀玉山脉最高峰,也是县内最高点。怀玉山脉西入广信区境内后,又折南向东,由雷公包(海拔1054米)复入玉山县境,成沙溪岭。武夷山脉由东南面入县境,构成丘陵地带。华山在县城南10公里,是武夷山余脉自广丰入县境的第一山,海拔437.3米。玉山县整个地形为“五山、四丘、一平原”,玉山县常态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即山区面积占49%,丘陵占41%,平原占10%。河谷平原为主要的农业区。

(四)气象气候 玉山县气候终年温和湿润,具有亚热带季风气候特征,雨量充沛,日照时间长,无霜期长,四季变化明显。年平均气候在18℃左右,玉山县年平均降水量1841毫米。年平均无霜期335天,年平均日照1831小时。

(五)水文地质 玉山县境内河流主要属信江水系,其中金沙溪、玉琊溪是信江两大源流。金沙溪源于三清山,源头建有七一水库;玉琊溪源于怀玉山,源头建有峡口水库。北有金沙溪,发源于三清山东北麓,是信江主要源流之一。东南有甘溪、沧溪。金沙溪与甘溪汇合后成冰溪,冰溪沿县城流至十里山,与源出怀玉山的玉琊溪汇入信江。黄家溪由西北向东南流,汇入信江;葛仙溪从广信区白沙村流入县境,经临湖镇复入广信区境内,至信州区灵溪注入信江。陇首溪流入德兴市境乐安河;程溪属山溪性河流,流至花山进入开化县境注入婺江。玉山县境内8条主干河流总长385.25公里,流域面积1600.2平方公里。

二、原则和依据 (一)编制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依法依规的原则。《玉山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1-2023年)》编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等规定。

(2)公共利益的原则。《玉山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1-2023年)》编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兼顾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片区群众长远利益。

(3)生态优先的原则。《玉山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1-2023年)》编制着眼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和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地和重要环境敏感区等;合理设置生态绿化用地,实现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和谐统一。

(4)节约集约的原则。《玉山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1-2023年)》编制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节约集约优先战略,每类建设项目都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际用地需求、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等合理确定建设总规模和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2、政策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 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1〕2号)。

3、相关资料 (1)《玉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延续方案》;

(2)《玉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征求意见稿)》;

(3)《玉山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4)《玉山县自然保护地优化预案》;

(5)《玉山县生态红线优化调整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成片开发区域情况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 本次成片开发共涉及11个片区,面积总计370.1384公顷。

片区1位于横街镇碓头村、斧市村和文成街道姜宅社区、仑溪村,位于G60沪昆高速西侧,东侧有高新区互通线与G60沪昆高速连接,北侧靠近蜜月小镇,成片开发总面积约为93.1464公顷。

片区2位于文成街道仑溪村,位于新320国道与G60沪昆高速之间,东侧毗邻新320国道,南侧靠近玉琊溪,北侧靠近六村村,成片开发总面积约为22.0710公顷。

片区3位于冰溪街道文成村,东侧为高新区轴承产业园内,南侧为怀玉山大道,西侧距玉隆路约320米,北侧距科龙路约160米,成片开发总面积约18.9699公顷。

片区4位于冰溪街道王村畈村、下徐村,南侧距新320国道约200米,东侧距金山大道约160米,南侧为高新区家具产业园,成片开发总面积约5.6043公顷。

片区5位于四股桥乡皇珠村和冰溪街道小徐村、许家社区,北侧为新320国道,南侧为富力院士廷小区,西侧为在建玉山一中城北分校,东侧与玉清大道相距约440米,成片开发总面积约36.4169公顷。

片区6位于冰溪街道后山村,东侧为玉山二中,西侧为玉清大道,南侧为民俗路,成片开发总面积约为20.2307公顷。

片区7位于岩瑞镇太平村、新康村、岩瑞镇东垄水库,东侧为东垄水库,北侧为320国道,成片开发总面积约为102.1251公顷。

片区8位于必姆镇上湖田村、石笋村,在必姆镇集镇范围内,靠近306省道,成片开发总面积约10.8349公顷。

片区9位于临湖镇临江湖社区,在临湖镇集镇范围内,南侧靠近饶北河,东侧为临江湖大道,成片开发总面积约6.4001公顷。

片区10位于下塘乡曾家村、下坛村,在下塘乡集镇内,南侧靠近下塘中学,成片开发总面积约8.0089公顷。

片区11位于岩瑞镇龙琴社区、岩洲村,位于龙琴社区与岩洲村的交界处,成片开发总面积约46.3302公顷。

(二)成片开发土地利用现状 本次成片开发用地总面积共计约370.1384公顷,涉及农用地245.5572公顷,占总面积的66.34%,其中耕地64.5115公顷,园地2.2880公顷,林地173.5648公顷,其他农用地5.1929公顷;涉及建设用地109.2123公顷,占总面积的29.51%,其中城乡建设用地90.7461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6.2489公顷,其他建设用地2.2173公顷;未利用地15.3689公顷,占总面积的4.15%。

 

 

 

 

 

 

 

表1 成片开发范围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一级地类

二级地类

三级地类

面积

占比

农用地

合计

245.5572

66.34%

耕地

小计

64.5115

17.43%

水田(011)

47.5787

12.85%

水浇地(012)

2.1737

0.59%

旱地(013)

14.7591

3.99%

园地

2.288

0.62%

林地

173.5648

46.89%

其他农用地

小计

5.1929

1.40%

农村道路(104)

0.1501

0.04%

坑塘水面(114)

4.7796

1.29%

设施农用地(122)

0.2632

0.07%

建设用地

合计

109.2123

29.51%

城乡建设用地

小计

90.7461

24.52%

建制镇(202)

58.9421

15.92%

村庄(203)

6.7827

1.83%

采矿用地(204)

25.0213

6.76%

交通水利用地

小计

16.2489

4.39%

铁路用地(101)

0.3588

0.10%

公路用地(102)

7.8733

2.13%

水库水面(113)

7.3244

1.98%

水工建筑用地(118)

0.6924

0.19%

其他建设用地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

2.2173

0.60%

未利用地

合计

15.3689

4.15%

其他土地

其他草地(043)

8.0569

2.18%

裸地(127)

7.312

1.98%

总计

370.1384

100.00%

(数据来源:玉山县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三)基础设施条件 成片开发主要位于玉山县高新区、城东新区、衢饶示范区、必姆镇、临湖镇、下塘乡、岩瑞镇。

高新区涉及片区(片区1- 4):玉山县高新区位于玉山县城西部,320国道穿区而过,拟建互通线与G60沪昆高速连接,交通条件好,区内规划布置了多个污水处理厂及变电站,能满足区内用电与污水处理求,并设置有多个垃圾转运站及垃圾填埋场。玉琊溪为区内主要河流,能满足用水需求。区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可以较好地服务于片区成片开发。

城东新区涉及片区(片区5-6):城东新区为玉山县主城区,北有新320国道与G60沪昆高速,南有浙赣铁路与沪昆客运高铁,交通出行较为便利,区内合理布置了多个学校、医院,绿地与公园较多,商业服务设施与公用设施完善,能较好地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衢饶示范区涉及片区(片区7):片区基本沿320国道建设,东临浙江省衢州市,位于上饶市至衢州市的咽喉位置,交通较为便利,靠近岩瑞镇东垄水库,北侧将新建水厂,工业及生活用水需求能有效满足。

必姆镇涉及片区(片区8):片区位于必姆镇集镇范围内,306省道穿镇而过,交通便利,沿河规划了滨河公园,设置了一座污水处理厂,并有学校、医院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条件较好。

临湖镇涉及片区(片区9):位于临湖镇集镇建设范围内,主要河流为饶北河,生活与生产用水充足,北侧为237国道,交通便利,设置有消防站、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符合成片开发的用地需求。

下塘乡涉及片区(片区10):位于下塘乡集镇范围内,657县道穿集镇而过,北至玉山县城、南连320国道,交通便利,东侧靠近河流,规划拟建自来水厂与污水处理厂,能满足区域内的用水与污水处理需求,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布置合理。

岩瑞镇涉及片区(片区11):片区位于岩瑞镇岩洲村与龙琴社区的交界处,区域有上海铁路局的货运专线,交通便利,片区内建有较为完善的路网,绿地面积较广。

(四)批而未供、土地闲置情况 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掌握的县域内实时批而未供率判定批而未供率和闲置土地率。市县区域内2009年以来实时批而未供率超过全省2009年以来实时批而未供率平均数1倍以上的;市县区域内实时闲置土地面积占全省闲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5%的,暂缓批准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统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相关数据情况。玉山县不涉及上述暂缓批准方案的情况。

四、成片开发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一)成片开发的必要性 1、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积极引进龙头产业项目落地,带动玉山县上下游产业发展,形成项目集中、产业集群、资源集约、功能集成的产业发展格局,以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业态创新、品质提升为主攻方向,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一二三产融合共进的产业新体系。

2、大项目建设的落地需求 (1)大项目的落地发展,能够为玉山县带来相当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县的经济发展提供新鲜血液,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2)能够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解决玉山县的民生就业问题,保障人民幸福、社会稳定。此外,一系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善,将有助于缓解玉山县快速发展带来的压力,提高区内居民生活水平。

3、完善道路交通及其他配套设施的需要 优化整个区域的功能布局,完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硬件”水平,完善生活服务配套,提高人居环境水平。

玉山县的快速发展使得成片开发区域的道路交通及其配套设施越来越显得乏力,为缓解交通压力,为区域内的居民、企业提供更好的生活、生产环境,有必要在现有交通网络上进行道路新建与改扩建工程。道路工程的建设落地,将增强现有的交通网络覆盖力度,为区域生产生活带来更多的便捷性和通达度,也为我县的发展扩张提供有力的道路交通保障。

4、提升景观风貌及空间形态的需要 浙赣边际地区是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富集地区,建设浙赣边际合作(衢饶)示范区,有利于整合两省优质的生态资源,有利于建设世界一流的生态旅游目的地,有利于打造长三角区域的“后花园”。 

5、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6、节约集约用地的需要 成片开发是综合开发的基础。综合开发就是地上和地下、基础设施和房产开发、商业和公益、居住和公共服务,生产、生活与生态的统筹规划、集中性、一体化开发,通过统筹规划各类配置,各种功能相互协调,实现土地的综合利用和高效利用。

(二)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1、主要用途 本次成片开发方案主要用途为储备库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居住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具体用途分类面积见下表:

 

 

表2 成片开发范围主要用途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片区编号

用途

面积

片区1

工业用地

61.6153

交通运输用地

19.8335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1.6976

小计

93.1464

片区2

储备库用地

2.0379

工业用地

12.158

交通运输用地

4.318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3.5567

小计

22.071

片区3

工业用地

2.077

交通运输用地

3.0746

居住用地

5.5312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8.2871

小计

18.9699

片区4

工业用地

3.0339

公用设施用地

2.3906

交通运输用地

0.1798

小计

5.6043

片区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6.2428

交通运输用地

6.2183

居住用地

15.8179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3.5954

商业服务业用地

4.5425

小计

36.4169

片区6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7217

交通运输用地

5.2308

居住用地

12.2782

小计

20.2307

片区7

工业用地

66.9582

公用设施用地

4.964

交通运输用地

28.4392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7637

小计

102.1251

片区8

工业用地

1.19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6.1338

公用设施用地

0.1041

交通运输用地

0.8901

居住用地

1.4668

商业服务业用地

1.0451

小计

10.8349

片区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5896

交通运输用地

0.6366

居住用地

3.9491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0.2248

小计

6.4001

片区1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8073

交通运输用地

0.2282

居住用地

2.3202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4083

商业服务业用地

0.2449

小计

8.0089

片区11

工业用地

30.3863

公用设施用地

0.6786

交通运输用地

5.7382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9.5271

小计

46.3302

总计

370.1384

2、实现的功能 此次成片开发主要服务于玉山县的用地需求。成片开发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生态文明建设,打造集中连片的产业发展基地,完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提高区域生产、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此次成片开发规划主要用途为储备库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居住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

其中储备库用地2.0379公顷,储备库是保障城市良性运转的物质条件之一,对于保障城市良性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工业用地177.4237公顷,实现促进产业与经济发展功能,工业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决定着国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水平,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此外工业的发展,对于逐步消除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推动城市化进程起着重要作用。

公用设施用地8.1373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4952公顷,实现完善周边区域配套设施布置功能,为周边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强群众幸福感。

交通运输用地74.7877公顷,实现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功能,可为周边群众和产业园提供便利的交通通道,提高出行可达性和交通效率,促进片区功能调整,使整个区域发展环境得到改善,进而带动沿线区域经济发展。

居住用地41.3634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5.8325公顷,实现居住和配套商业服务一体化功能,建设集菜篮子、便民店、家政维修店为一体的城市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推进集零售、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商贸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标准化建设和改造。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40.0607公顷,实现建设居民公共空间功能,有利于片区构建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有机融合、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宜、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的空间格局。

五、成片开发合规性分析 (一)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说明 本次成片开发范围以玉山县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定位为指导,在引进企业的同时,壮大提升既有产业,同时完善基础配套产业。根据《玉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拟建设项目用地顺利完成征地报批,并满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本次成片开发范围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内,符合方案报审要求。

(二)与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性说明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玉山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本次成片开发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方案报审要求。

(三)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说明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

根据玉山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方案数据,本次成片开发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方案报审要求。

(四)与自然保护地符合性说明  国家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具有代表性的不同自然地带的环境和生态系统、珍贵稀有动物自然栖息地及其他历史遗迹和重要水源地筹划出界限加以特殊保护的自然地域。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还须把科研、教学、旅游和生产结合起来,统一经营管理,使之成为以自然保护为主的科学实验、生产示范和旅游的基地。保护区可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是原始状态保护较好的自然景观地区,是开展生态系统研究的基地。

根据玉山县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方案数据,本次成片开发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符合方案报审要求。

(五)与一级公益林符合性说明 通常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根据玉山县第二次林业调查数据,本次成片开发不涉及一级公益林,符合方案报审要求。

(六)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符合性说明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玉山县历史文化保护区数据,本次成片开发不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符合方案报审要求。

(七)与土地污染地块符合性说明 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也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凡是妨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作物产量和质量,还通过粮食、蔬菜、水果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叫做土壤污染物。土壤污染物的来源广、种类多,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

根据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掌握的玉山县土地污染地块数据,本次成片开发不涉及土地污染地块,符合方案报审要求。

六、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性符合分析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概述 《玉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征求意见稿)》提出:展望二〇三五年,我县将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实力、经济实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迈上新台阶,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基本建成工业强县、交通强县、教育强县、文化强县、旅游强县、体育强县,基本建成符合玉山实际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充分释放。区域经济竞合优势明显增强,浙赣边际合作(衢饶)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成为驱动我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新引擎”。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玉山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文明玉山、法治玉山、平安玉山、廉洁玉山、健康玉山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走在全市前列,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在全省前列,形成绿色生产生活的新风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力争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城乡区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全县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本成片开发的实施将增强玉山县的产业集聚力,加快区域产业的升级转型,拟建设项目符合玉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情况 锚定二〇三五年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综合考虑玉山未来五年的发展基础、发展环境与发展要求,“十四五”时期,玉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一)“一强”:

——综合实力强。全县经济综合实力实现新跨越,在平稳健康发展基础上提质增效。到2025年,主要经济指标增速继续保持在全市“第一方阵”,GDP增速保持在7.5%以上,GDP总量力争突破325亿元,财政总收入达38亿元,实现经济总量在全省、全市排位进一步前移,市场活力、发展动能更加强劲。

(二)“两美”:

——生态美。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在全省一流水平,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成果巩固提升,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通道双向转换更加顺畅有效,生态保护与修复机制更加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趋合理,全县绿色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68.33%。

——人文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持续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高质量文化服务和供给进一步扩大,全县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人民幸福指数进一步提高,文明玉山进一步提升。

(三)“六好”:

——产业质量好。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结构日趋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制造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科技研发支出不断提高,到2025年,研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2%以上。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及优势传统产业得到巩固提升,“十四五”期间,成功打造300亿级、200亿级、50亿级产业梯队,工业经济的主体地位更加稳固。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现代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加速融合。产业更优、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初步建成。

——发展格局好。积极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浙皖闽赣国家旅游生态协作区、浙赣边际合作(衢饶)示范区建设等机遇,加快打造内陆双向开放新高地,促进玉山与浙江、上海等地实现跨区域协同发展。“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保持在8.5%左右,全力打造江西对接浙江的示范点,推动开放型经济再上新台阶。

——营商环境好。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市场化改革,“五型政府”建设扎实推进,全面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与数字化治理,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强化招商引资,持续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努力实现营商环境“全省一流、可比浙江”的目标。

——城乡协调好。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一主两副双廊四片区五平台”的城乡发展格局加快构建,中心城区基础配套设施持续完善,城镇化率进一步提升,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美丽集镇、美丽乡村建设向浙江看齐,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城乡发展更趋协调均衡。到2025年,城镇化率达6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5.16万元和2.68万元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缩小至1.93。

——社会治理好。“平安玉山”建设取得新成果,持续推进“信用玉山”建设,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得到进一步彰显,政府治理效能显著提升,城乡基层治理和社区协商制度不断完善,乡村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

——百姓生活好。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县乡村社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生活环境更加宜居,幸福指数持续提升,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宜业宜居的幸福玉山基本建成。

表3:“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

单位

2020年

实际

2025年

目标

年均/累计增长(%)

属性

综合质效

地区生产总值(GDP)

亿元

225.87

325

7.5以上

预期性

财政总收入

亿元

28.76

38

5.5以上

预期性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

%

 

 

7.5以上

预期性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

 

 

8.5以上

预期性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亿元

129.4

200

9以上

预期性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亿斤

4.18

 

保持稳定

约束性

创新驱动

研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1.8

2.2

[0.4]

预期性

协调发展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

-

2.0

1.93

[0.07]

预期性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56.5

62.5

[6]

预期性

改革开放

进出口总额

亿元

1.54

1.9

5左右

预期性

实际利用外资

亿美元

1.04

1.4

6左右

预期性

利用省外资金

亿元

72.52

106

8左右

 

绿色生态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幅

%

省市下达的目标

-

省市下达的目标

约束性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幅

%

省市下达的目标

-

省市下达的目标

约束性

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98.27

 

省市下达的目标-

约束性

主要河流断面优质水比例

%

100

91.67

[8.33]

约束性

森林覆益率

%

68.13

68.33

[0.2]

约束性

民生福祉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431

26800

8左右

预期性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6776

51600

7.0左右

预期性

备注:1.全县生产总值绝对数为当年价格,年均增长按不变价格计算;2.[ ]为五年累计提高或下降数,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十三五”平均增速;3.约束性指标具体数值按国家下达任务执行。

数据来源于《玉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征求意见稿)》

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用地情况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局 本次成片开发方案共涉及11个片区,面积共计370.1384公顷。拟规划用途为储备库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居住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

其中储备库用地2.0379公顷,占总面积的0.55%,工业用地177.4237公顷,占总面积的47.9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4952公顷,占总面积的5.54%,公用设施用地8.1373公顷,占总面积的2.20%,交通运输用地74.7877公顷,占总面积的20.21%,居住用地41.3634公顷,占总面积的11.18%,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40.0607公顷,占总面积的10.82%,商业服务业用地5.8325公顷,占总面积的1.58%。详见下表:

表4 成片开发用地布局情况表

单位:公顷

用途

面积

比例

储备库用地

2.0379

0.55%

工业用地

177.4237

47.9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0.4952

5.54%

公用设施用地

8.1373

2.20%

交通运输用地

74.7877

20.21%

居住用地

41.3634

11.18%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40.0607

10.82%

商业服务业用地

5.8325

1.58%

总计

370.1384

100.00%

开发片区内用途布局能与周边现状用地相结合,且符合开发项目和片区周边发展用地的需求,如片区4用地为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其周边为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及农村宅基地,片区建设能够与周边形成紧密连接,在大力发展产业的同时,也完善了区域基础配套。

(二)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 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基础设施情况、征收难度、融资情况、建设计划等因素,综合研究后制定拟建项目开发时序及年度实施计划。本次成片开发拟建项目用地开发时序确定为2021~2023年。拟建设面积共计370.1384公顷。

1、环保二期地块:拟建设面积约93.1467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约83.3722公顷。

2、热电联地块:拟建设面积约22.0710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约15.8236公顷。

3、标准厂房地块:拟建设面积约18.9699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16.8261公顷。

4、恒昌实业地块:拟建设面积约5.6043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约3.0229公顷。

5、法院北侧地块:拟建设面积约36.4169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25.7319公顷。

6、玉山二中西侧地块:拟建设面积约20.2307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9.0977公顷。

7、衢绕示范区地块:拟建设面积约102.1251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97.1611公顷。

8、必姆幸福商苑地块:拟建设面积约10.8349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1.5056公顷。

9、临湖建材大市场地块:拟建设面积约6.4001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4.1788公顷。

10、下塘国营大垄垦殖场垦区棚户区改造地块:拟建设面积约8.0089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1.7668公顷。

11、南方水泥地块:拟建设面积约46.3302公顷,其中需报批征收面积8.7503公顷。

本次成片开发拟在2021-2023年完成项目报批征收54.4324公顷,详见下表:

表5成片开发项目拟征收年度计划表

单位:公顷

片区编号

片区名称

时序

片区面积

拟征收报批面积

片区1

环保二期地块

2021-2023

93.1464

82.3722

片区2

热电联地块

2021-2023

22.071

15.8236

片区3

标准厂房地块

2021-2023

18.9699

16.8261

片区4

恒昌实业地块

2021-2023

5.6043

3.0229

片区5

法院北侧地块

2021-2023

36.4169

25.7319

片区6

玉山二中西侧地块

2021-2023

20.2307

9.0977

片区7

衢绕示范区地块

2021-2023

102.1251

97.1611

片区8

必姆幸福商苑地块

2021-2023

10.8349

1.5056

片区9

临湖建材大市场地块

2021-2023

6.4001

4.1788

片区10

下塘国营大垄垦殖场垦区棚户区改造地块

2021-2023

8.0089

1.7668

片区11

南方水泥地块

2021-2023

46.3302

8.7503

总计

370.1384

266.237

八、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年度实施计划 (一)用地项目性质、面积、开发时序 统筹考虑研究后制定拟建项目开发时序及年度实施计划,本次成片开发拟建项目用地开发时序确定为2021~2023年,拟新建项目面积共计370.1384公顷。

(二)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及非公益性用地比例 本次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用地比例如下:

本次成片开发范围共370.1384公顷(含拟建区及现状建成区),其中非公益性用地224.6198公顷,其余用地均为公益性用地,共145.5186公顷。详见下表:

表6成片开发用地项目情况表

单位:公顷

片区编号

片区面积

公益性用地面积

公益性用地比例

片区1

93.1464

31.5313

33.85%

片区2

22.0710

9.9130

44.91%

片区3

18.9699

11.3618

59.89%

片区4

5.6043

2.5704

45.86%

片区5

36.4169

16.0563

44.09%

片区6

20.2307

7.9525

39.31%

片区7

102.1251

35.1668

34.44%

片区8

10.8349

7.1279

65.79%

片区9

6.4001

2.4510

38.30%

片区10

8.0089

5.4437

67.97%

片区11

46.3302

15.9439

34.41%

合计

370.1384

145.5186

——

九、成片开发效益型分析 (一)经济效益  基础服务设施产业的完善和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形成优势互补,规模效应进一步突显。促进经济的增长最为直接的方式是税收的增加,另外,基础设施的完备将提高区位优势,对周边产业行业有较强的带动力。

通过本次成片开发的实施、项目的建设,将推动和聚集符合当地资源特点的产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率。将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提升全县的综合发展水平,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通过城镇的传导作用,将先进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管理经验等,辐射、传播到农村,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并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带动作用,加速城乡一体化,从而增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带动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社会效益 成片开发的实施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周边发展,新增产业项目的建设发展也将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成片开发的建设和投产有利于吸收当地农业剩余劳动力,降低城市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有利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稳定政治、社会大局,加强社会管理等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相关企业的生产消费和纳税可促进地方经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本次成片开发的实施,可促进地区产业的发展,带动上下游产业共同发展,完善产业链,符合玉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同时由于项目的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将直接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间接增加当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带动当地消费水平的上涨,搞活当地经济市场,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三)生态效益 土地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土地开发建设导致土地利用结构发生变化,将农业用地为非农业用地,改变土地利用方式,从而改变地表植被的种类及覆盖程度,本成片开发实施过程将严格对涉及的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将有效恢复生态绿化功能,改变城市环境,在减少水域污染、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降低噪音等诸方面发挥显著作用,使项目区域生态环境实现良性循环,实现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征地农民利益保障 (一)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 本成片开发方案拟于2021年4月28日至5月27日在玉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且在开发涉及的各乡(镇、街道)及村委会公告栏张贴公示,征求范围涉及的村集体和当地村民的意见。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本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玉山县各乡镇及街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冰溪街道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34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7360元/亩,未利用地13020元/亩。

2、文成街道、临湖镇、樟村镇、六都乡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11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6440元/亩,未利用地12330元/亩。

3、下镇镇、紫湖镇、横街镇、四股桥乡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01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6040元/亩,未利用地12030元/亩。

4、必姆镇、双明镇、岩瑞镇、枫林镇、怀玉乡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88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5520元/亩,未利用地11640元/亩。

5、仙岩镇、南山乡、下塘乡、三清乡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71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4840元/亩,未利用地11130元/亩。

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的青苗、地上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由玉山县人民政府按实际落实补偿并组织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