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35: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服务所,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上级安排,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关于六盘水市司法局开展的《六盘水司发【2016】125号》关于2016年全市基础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文件精神的自查情况:
一、服务所现有执业人员13人,其中专职人员8人、兼职人员5人。
二、经过自查,没有发现违反(司法部第59号令)第四十二条、(司法部60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对案件的收费管理、案件分配、财务管理、卷宗装订等方面也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规范性的管理制度。
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要求,坚决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执行。
五、本所严格要求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坚持服务基层,为困难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困难群众法律文书,尽量为地方政府的维稳工作尽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
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乙方:_________鉴于:
a.甲方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b.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c.甲方的经营活动将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此聘任。为此,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1.乙方的服务范围
1.1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1.1 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1.1.2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1.1.3 应甲方要求,参与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谈判,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或意见;
1.1.4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1.1.5 经甲方专项委托或授权代表或协助甲方,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处理甲方同其它中国公司、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争议;以及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1.1.6 根据甲方经营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1.1.7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1.1.8 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1.3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2.乙方的义务
2.1 乙方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保证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和需要委派合格、资深的专业人员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2 乙方保证在履行其义务时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为甲方提供优良、高效和及时的服务。
2.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2.5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2.6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2.8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镇今年上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的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我镇稳定,着力打造“平安泊头”。回顾全年来的工作,特总结如下。
一、基层组织建设方面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我所制订了《**镇二oo六年普法工作计划》,并以党委文件发至各村、各单位,对全镇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并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印发普法宣传资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学生带回家庭,带给邻居的形式,发至各户,教育面达80%,制作普法宣传版面150余块;利用通俗、顺口的语言向群众宣传各种法律。 三、“148”法律服务建设 2、基层调委会工作。我镇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调委会组织,并办理了调解员证,并达到“四落实”,坚持纠纷排查制度,对派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台帐,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解决。上半年共调处民间纠纷32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达98%以上。
3、发挥公正工作在经济建设忠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办理公证业务8件。
在上半年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我们将严格按上级要求干好一切工作,不断树立好自己的形象。
**镇司法所
xx年5月28日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 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策思考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载体及其有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全社会依法建设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力指导和管理下,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迅速发展。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服务功能与效率发挥。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粗浅谈几点看法。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愿结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作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我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总体状
况是:一方面在主观方面普遍增强了担忧心理、求富心理、进取心理和期望心理:在客观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政府委托工作,参与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在自身建设上法律服务所都还在是与司法所合属办公,职责不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问题,诸如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合伙人员不到位等等。
二、当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问题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已成为迫切议题。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管理,摆脱目前自上而下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缺乏过硬依据、缺少必要手段”状态,解决好“准确定位、资格准入、严格监管手段”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不够准确
1、“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
这一定位很好理解,是指基层法律服务要面向最基层,立足社区,亲民进民,为广大公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务,使之成为法制需求渗透到每一社会角落的重要载体。但我们要意思到,这一规定的同时也明确限定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活动范围和执业区域!试想,目前的社区法律需求是否能狗满足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生存需求?供需是否能达到基本平衡?在已经脱钩改制的今天,只有当社区的法律需求供不应求时,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有生存的可能,除此之外只能自生自灭。既然如此,“面向群众”又从何体现?
2、对“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这一定位的理解
何为公益性?非营利性?公益乃公共的利益,多指群众利事业,通常表现为“使社会广大公民获得利益而不谋求回报”,往往是国家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非营利乃不以赢利和获得利润为目的,行为是本身注重和追求的是社会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因此,非营利性常与公益性结伴而行。但“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的定位与脱钩改制后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如何生存?何以为计?即便可以符合“收费低廉”要求适当收费,又如何把握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尽管“收费低廉”,但“收费低廉”,本身与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是否相互矛盾?
3、“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
这一点,在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责中属于“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一类,而且义务有限。险些之外,笔者认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职责不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担当,因为,“满足城市低收阶层和弱群体的法律需求”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援助范畴,是应当由政府发挥公共职能,通过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如大力发展公职律师等)渠道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定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不具备这些公共职能。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也不应当成为基层法律服务的对象。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过低
1、对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和知识储备水平要求过低
虽然学历配制并不等于水平和能力,但对于从事专业法律服务、担当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专业人员来说,仅仅具备基础教育水平是远远不够的。人的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的素质水平。由此从这点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律师。
2、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过于模糊
何为“品行良好”?品行良好的依据是什么?品行良好的依据和标准由谁掌握?品行良好的评价由谁作出?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明确和解决。如此,导致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的现状。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所缺乏有效监管,力度不够
1、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畸轻,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
2、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执法玫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另一方面,贪污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工商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不能也不动而显得无所适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对策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应当解决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提高对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执业准入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加快立法完善规则
当务之急是立法。要尽快制定出针对脱钩改制后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硬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五是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行为的一一对应;七是规定未尽事宜等的附则。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四点:“明确业务限定范围,允许竞争自由发展,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最终接轨逐步消亡。”即:在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执业范围、允许其自由竞争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减少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并控制其人员发展规模,逐步提高其准入资格,实现管理上与律师业的接轨,最终消亡基层法律服务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应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市场主体原则。既然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脱钩改制为合伙制,在理论上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那么就应当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发展,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其前途和命运,其中并不排队司法行政机关对它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二是区别于律师原则。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服务的最大区别在于“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限制,之所心受限制,是由设立者的初衷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本身的缺陷决定的:设立者的初衷和配音是立足基层,方便群众,拾遗补缺;但随着律师业的不断发展、扩张和渗透,“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状况”已根本缓解,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定位优势逐渐减弱,代之以巨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加之基层律师事务所,是根本行不能;三是有偿服务、自由竞争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脱卸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赋予和委托的一些职能,不应再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和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而应象律师一样,通过完成行为参与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去。脱卸掉的那部分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应通过司法行政工作进社区解决,具体应由担当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和司法所人员共同承担。象律师服务一样,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并不会抹杀其本身内在的公益性。
(二)加强管理完善监督
加强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即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业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社会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此进行管理和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衽行业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保证的或案件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社会监督是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纳税义务、分配积累等履行状况和工作者的执业行为、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
以上四种形式从内外部、纵横向等多方面、多角度构成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和监督的体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三)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而在决定这种需求的因素当中,做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笔者认为,加强教育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其切身体会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百姓、便民得工是基层法律服务赖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绝法律服务中的唯利是图。
2、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通过教育,使用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和执业纪律要求烂熟于疏、牢记于脑、融化于血;牢固树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是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生命意识;使其切身体会到遵守宪法法律、悟守职业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纪办案的重要性;做到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部有关政策规章和省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禁令,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全社会广大公民的监督,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能够自愿接受处理和处罚,树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1、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内容是:重大事项报告处置制度、定期服务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回访、检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本所人员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情况。
2、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是:与顾问社区的工作联系情况,帮助顾问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一年来的工作写出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其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人员开展民主评议。第三,由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优秀名额不超过社区法律顾问总人数的10%。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将不得再担任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年检注册内容,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考核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高度重视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认真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为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督促法律服务人员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情况,认真查找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形式和方法。要积极发掘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报区司法局法管科。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固本强基维稳工程和“帮千企走千村(社区)访万户,服务‘三保’任务”主题实践活动,抓基层,打基础,建队伍,强机制,严防控。以推动司法行政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己任,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两个积极性,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合力,筑牢维稳工作“第一道防线”,努力为构建平安和谐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活动内容
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明确职责,协调发展,广泛参与,实现共赢”为总体工作思路。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平安和谐共建”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做到:
1、发挥好兼职调解员的作用,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任镇(街道)调解中心的兼职调解员,积极主动的参与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依据,按照调解优先、能调则调、案结事了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提出解决方案,适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经济洽谈等活动,按照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协助草拟、审查经济合同等相关法律事务。
3、发挥好法制宣传员的作用,推动新农村建设步伐。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重点,为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教育,定期为村民代表上法制课,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帮助村(社区)两委班子及时解决法律难题,切实做到为农民群众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司法所在“平安和谐共建”活动中要依法履行好司法行政职能努力做到:
1、围绕中心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司法所应在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和小城镇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招商引资工作等方面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沟通,传递信息,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针对性。
2、协调各方关系,谋求共同发展。司法所要积极协调法律服务所与党委政府的关系、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各企事业单位及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帮助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主动在驻地企业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穿针引线,协助基层法律服务所挖掘潜在案源,拓展业务,扩大社会影响力,全力实现共同促进、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三)加强队伍建设。共建双方要把这次活动作为提高素质、锻炼队伍的一次重要机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心系基层、热情服务、精通业务、形象良好”的基层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
(四)健全工作制度。各共建单位在共建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以确保“平安和谐共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方法步骤
共建活动的范围是13个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和9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活动分两批进行。活动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5月底前,全面启动“平安和谐共建”活动。重点抓好对工作的安排部署,宣传发动,方案制定,目标分解,责任落实等工作。
1、司法所对本地区基本情况进行调研评述,包括人口数量、村(社区)数量、驻地企业数量和规模、主要矛盾纠纷数量和类型、经济状况等。区局将对活动镇(街道)的基本情况向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公布。
2、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熟悉各镇(街道)基本情况后,针对有服务意向的镇(街道)制定本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向区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将作为今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质量的考核依据,并且纳入年底工作考核。
3、区局将对镇(街道)基本情况和各基层法律服务的申请书进行客观细致的分析和评判,结合实际情况,择优分配共建单位。
第二阶段:2013年6月份,全面实施“平安和谐共建”活动。本着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通过召开会议,签订协议等形式使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成共建对子。
第三阶段:2013年12月底前,搞好总结、考核、表彰。对共建效果好,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25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称为
A.公证关系 B.公证法律关系
C.公证权利关系 D.公证义务关系
2.原“中国公证员协会”更名为“中国公证协会”的时间为
A.1985年 B.1995年
C.2000年 D.2005年
3.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
A.前提、基础和依据 B.前提、基础和根据
C.前提、规则和依据 D.前提、规则和根据
4.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A.执行 B.履行
C.强制执行 D.强制履行
5.居住在A市的甲,将位于B市的房屋卖给居住在C市的乙。双方在D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欲办理公证。对此公证申请有管辖权的是
A.A市公证处 B.B市公证处
C.C市公证处 D.D市公证处
6.依据有关规定,公证机构的办证期限为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之日起
A.10个工作日内 B.15个工作日内
C.30个工作日内 D.45个工作日内
7.公证机构对提存标的物的保管期限最长为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8.公证员的执业纪律是指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逾越的
A.行为规范 B.行为准则
C.行为原则 D.行为规则
9.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
A.公证员 B.当事人
C.公证机构 D.中国公证协会
10.甲将位于A市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B市的乙,双方在C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欲对该合同办理公证。有权受理该公证申请的是
A.A市公证处 B.B市公证处
C.C市公证处 D.甲的住所地公证处
11.于某为向美国申请专利,在填写了美方提供的英文表格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签字盖章属实,公证机关应当
A.在表格及其中文译本上同时证明 B.在表格的中文译本上直接证明
C.出具其他公证文书 D.在另外的文书纸上证明
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立足并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提供
A.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 B.全面的法律服务
C.一定范围的法律和社会服务 D.全面的法律和社会服务
13.基层法律服务的任务,是通过开展各项业务
A.为农业的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B.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C.为人民政府充当法律参谋和助手,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D.为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和促进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坚持
A.便民原则 B.地域原则
C.特色原则 D.公益原则
15.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以及
A.2名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3名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C.2名以上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D.3名以上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某委托人杨某进行诉讼,其业务的首要出发点应当是
A.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B.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C.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
D.维护委托人杨某的合法权益
17.有权决定给予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撤职处分的是
A.县级人民政府
B.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C.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
D.基层法律服务所半数以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8.以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应当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检查的是
A.因私自收案正在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李某
B.因患病已连续停止执业3个月的吴某
C.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曾被行政拘留15日的王某
D.年终考核不称职的孙某
1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某行政法律事务时,为达到影响行政裁定结果的目的,工作之余多次约请行政执法人员在娱乐场所商谈。刘某的行为属于
A.超越权 B.干扰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C.向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D.违反规定会见行政执法人员
2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A.被人承担 B.基层法律服务所承担
C.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D.被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承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公证员张某办理的公证事项中,应回避的情形包括
A.张某申办的公证事项 B.张某的妻子申办的公证事项
C.张某债务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D.张某老师申办的公证事项
E.张某同学申办的公证事项
2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国籍条件 B.年龄条件
C.品德条件 D.资格条件
E.实习或从业条件
23.确定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是依照
A.国际法 B.国际惯例
C.国际条约 D.双边协定
E.国内法律
24.公证书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A.公证书的内容违法 B.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C.公证书有文字错误 D.公证书表述不准确
E.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
25.下列关于公证法律责任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公证法律责任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B.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
C.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员承担的责任
D.公证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益
E.引起公证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
26.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机构有
A.公证处 B.外交部领事司
C.我国驻外国大使馆 D.我国驻外国领事馆
E.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7.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工作制度的有
A.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制度 B.重要案件报告制度
C.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制度 D.考评和处分制度
E.法律援助制度
28.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A.壬务 B.职责
C.执业纪律 D.执业权利
E.合同义务
29.属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业务范围的有
A.民事诉讼 B.经济诉讼
C.刑事诉讼 D.行政诉讼
E.非诉讼法律事务
30.法院开庭审理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齐某发现委托人吴某伪造证据,则
A.鉴于委托关系已经成立,齐某不得解除委托关系
B.鉴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齐某不得拒绝
C.齐某可以解除委托关系
D.齐某可以拒绝
E.吴某可以解除委托关系或拒绝齐某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公证员的保守秘密义务
32.开奖公证
33.法人资信公证
3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纪律
35.法律顾问(狭义)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公证收费的原则。
37.简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38.简述基层法律服务的性质。
39.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的特点。
五、论述题(10分)
40.举例说明办理出生公证制作发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1.2012年2月26日张平与杨峰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平向杨峰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为5%。并于2012年3月6日办理了借款合同公证。但到了2013年6月,张平仍未向杨峰还款,杨峰催要了几次,张平均借故不予偿还。无奈,杨峰欲向公证处申请公证。问:
(1)杨峰应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何种公证?
(2)公证处办理杨峰的该项公证时审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42.张某家翻建住房时,邻居王某认为挡了自家的光线。王某带女儿到张某家理论时,王某的女儿被建筑材料绊倒摔伤。之后,张某、王某就挡光补偿和王某女儿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最后共同申请当地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问:
今年是市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市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的第二年。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贯彻落实2014年《市法律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精神,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对于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扶弱济贫、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区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20件,援助率100%;全年无偿接受法律咨询3110人次。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区公证处、区法律援助中心必须完成区局下达的办案指标和咨询任务。(目标分解见附页)。区法律援助中心全天候开通“12348”。法律服务专线。
三、保障措施:
1、补贴标准。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完成区局下达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指标的,每件由去年的50元起提高到100元,超出指标的每件奖励由去年的100元增加到150元,法律咨询一律免费不予补贴。
2、奖惩措施。凡完成任务指标,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年终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凡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年终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加评先创优;律师不参加十佳律师和知名律师等评比。
四、工作要求: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按规定提出申请,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3、凡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登记、受理和指派。
4、特殊案件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可先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补办手续。
5、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受理原则上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6、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在30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必须及时按卷宗标准整理装订,并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存档。非诉讼案件必须有谈话笔录、调解结果以及小结。
7、各单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提供法律咨询人次,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受理案件登记簿,法律咨询登记表10月底前必须统一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一)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各所要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和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切实做到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室、有台帐、有人民调解徽章、有调解队伍。
(二)大力加强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要深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在金融、保险、企业、林业、征地拆迁、物业等领域部门和行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聘请退休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医师、教师等各行各业老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志愿者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健全完善“三调联动”机制。按照党的十要求,着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认真做好有关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五)抓好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工作。抓住省委、省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民生工程的有利时机,把人民调解经费列入民生工程的配套资金落实好,并认真抓好以奖代补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协助配合省电视台办好《金牌调解》电视节目。继续为《金牌调解》电视节目推荐优质案源、调解员、观察员,积极协助省厅组织的《金牌调解》团队深入基层开展走访交流活动。
二、大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一)大力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目前全区还有大部分已批未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未实施,要千方百计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与支持,抓紧实施完成。
(二)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司法所的人员问题,确保司法所工作人员在2人以上。配齐配强副科级司法所长。
(三)深入推进“五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五好司法所”达标创建活动,重点抓好落实,推动“五好司法所”达标创建活动全面开展。
(四)进一步推进司法所保障能力建设。适时召开座谈会,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大力加强司法所所务管理。加强司法所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业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所务管理水平。重点在工作职责、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司法所内部管理进行全面统一规范。
三、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
(一)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指导,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案卷评查活动,广泛征询社会各方面意见等方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教育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要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人员名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处罚和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处理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
(三)抓好年检注册工作。在年检注册工作中,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严格认真审查年检注册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工作的总要求,健全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举措、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把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成党和政府为民办事实的“窗口”,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关注民生的“品牌”。高起点定位、高标准组织、高要求落实、高效果检验,为推进“法治珠晖”、“和谐珠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律援助领域,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办案质量。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力争达到150件,受惠困难群众3000人以上。
法律咨询:区法律援助中心接答各类咨询事项不低于500多件,参与或组织各种咨询活动不低于2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000份以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全年参与和组织咨询活动不少于1场次。
案件受理: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0件,各乡镇街道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5件。各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执业律师每人每年不低于2件。各法律服务所每名注册法律工作者必须完成1件以上。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及时受理特定对象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工作重点
1、加大办案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条例精神,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尽可能为那些因经济十分困难请不起律师而又确实需要法律服务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采取更为便捷的措施,跟踪我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努力帮助其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尤其要高质量地办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使法律援助更多地惠及百姓。
2、提高便民程度。将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证明等发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方便群众取阅填写。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工作,完善接待场所的便民设施,不断提高接待工作质量。
3、完善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模式,方便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与大调解相对接的制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对赡养、抚养、扶养及工伤赔偿等一般民事纠纷,由各级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矛盾。
4、广泛宣传造势。持续不断地利用媒体开展多层次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时报道全区重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坚持法律援助业务分析制度,及时推广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畅通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渠道,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营造社会各层、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浓烈氛围。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督查指导小组,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有关活动的组织落实,协调处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督查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陈志平为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167989。
2、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法律援助活动的组织落实,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办案质量,协调法律援助工作中有关问题。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主任为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初步审查本所受理法律援助事项,协调办案力量,督促本所人员完成任务。法律援助指标列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年度目标考核,凡没有完成任务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视同没有尽到法律援助义务对待。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少数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针对当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危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准确把握当前国际国内和我市经济形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所、处要把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企业重整重组、努力为企业化解危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充分发挥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优势,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参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要职责。当前,针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市委、市政府和各工业企业正采取积极措施,着力做好防范、化解工作,全力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些措施涉及大量的法律关系调整和法律事务处理,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协助政府和企业有效实施企业资产重组和债务处理,提高化解矛盾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成立一个专门组织
为加强对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科室、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法律服务机构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一次集中服务
近期,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入顾问单位,开展一次全面走访,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做好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理工作。要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弥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漏洞,提高抗风险能力。要参与制定危机化解方案,协商化解办法,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一次专题研讨
要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主任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讨如何为企业应对风险、化解危机提供法律服务。要针对银行欠贷、民间负债、职工欠薪、企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资产重组、知识产权保护等共性、关键性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努力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四)开展一次法制宣传
要紧密结合职能,开展一次“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通过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方式和途径,加强《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和《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说服、引导有关企业、债权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引导运用公证手段,规范公司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更好地发挥公证的事前预防功能。
(五)规范一项收费行为
严格收费规定,适当减少法律服务收费,减轻困难企业经济负担,与企业共克时艰。严禁乱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苏格兰王国萌芽,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在欧美掀起热潮,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1】作为一项全球性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制度,法律援助也被纳入世界人权制度之中,成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法律武器。反观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援助长期未纳入国家救济体系之中,20世纪90年代初才初现端倪。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跃发展,贫富差距日渐拉大,社会弱势群体也空前增多,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我们社会不得不面临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基层政府,受资金财政、人力物力、思想观念等制约,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更迫在眉睫。
一、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师和宗教团体及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自发地位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2】它源自民间的社会道义,后来发展为一项国家责任,即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制度。对于法律援助的内涵,众说纷纭,搜索网页不难发现大家普遍认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有的认为“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也有的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等等。【3】比较这些观点,其实大同小异,都是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法律服务,是一项现代社会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辖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各地自然地理、经济文化不同,法律援助开展也不仅相同,尤其是县级地方更是差些万千。截至2003年底,我国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774个,地、市法律援助机构381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2361个,其余32个为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4】。现以本人所在的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为例,对我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和问题进行浅析。
(一)基本概况
红岗区地处大庆油田腹地,东临龙凤区、安达市,南接大同区,北与萨尔图、让胡路两区接壤,面积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区。全区辖5个街道和1个镇。总人口17.4万人。
全区共有法律援助机构5个。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个,即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1家,即红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1家,即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法律服务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务所和红岗法律服务所;全区共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19人。
红岗法律援助中心编制3人,在编1人,加上主管领导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平均年龄约35岁,党员1人;其中硕士1名,本科2名。下辖法律援助工作站10个,其中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个,即解放街道、红岗街道、八百垧街道、杏南街道、创业街道和杏树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编人员12人,平均年龄约33岁,党员10人。其中,本科学历11人,大专学历1人。延伸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个,即老龄委、残联、妇联、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现状
自2000年以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询2645人次。其中,仅2008年,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辖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大集”、“法律服务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你身边”等宣传活动10余次,印发《法律援助条例》等资料1000余份,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难130余个;在区政府网站报纸刊发信息报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报纸刊发6期。全年接受当事人申请56件,审查批准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数40人;“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为广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询394人次,接待来访49人次。
(三)特点分析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不难发现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法援案件稳步增长。自2000年以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与办结都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2005年以后该区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显提升。见图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从红岗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分析来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据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小,法律援助呈现民事主体化。见图表二:
图表二:2005年—2008年红岗区办结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览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计(件)
200500%13100%13
200615%1995%20
2007312%2288%25
2008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对象明确稳定。从2005-2008年的法律援助对象统计来看,受援人数117人。其中,残疾人8人,占受援人总数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19%;农民工25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总数的7.70%;妇女4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2%;农民等一般贫困者31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6.48%,整体较稳定。见图表三:
三、基层法律援助问题剖析
从上不难分析,红岗区作为地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难题,也真实反映了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工作开展困难,阻力压力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单薄。红岗区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人数较少,力量薄弱。全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10人,还不足全区人口的0.06%。其中律师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为数不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不堪重负,压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纵观全国,以2002年我国基于立法测算数据来看,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为74万件,而2003年实际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6.64万件,差口巨大,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间矛盾突出。
二是经费保障到位较难。根据我们2002年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测算,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74万件,平均每案补贴1000—1500元计算,7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总计需7亿—11亿元的经费支持。【5】以红岗为例,仅08年26起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可达3.9万元(注:以上标注为02年的,考虑消费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因素,实际法援补贴额还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经费黑龙江标准4万元以上,地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负荷较大。红岗区受地方财政紧张等因素制约,法律援助经费较少,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法律援助补贴一直不到位,市区两级法律援助补贴缺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贴钱”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积极性不高,法律援助还不能完全满足全区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围较窄。红岗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一直集中于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等少数社会弱势群体,受案范围较窄,门槛较高,特别是基层法律援助受财政资金制约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时,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权利获得指定的法律帮助,而且在他没有足够能力时不必支付费用”【6】,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的范围过窄,地方扩大适用范围的也难以达到《公约》的最低标准。
四是社会力量关注不够。法律援助工作是社会工作,但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上,社会关注、社会参与、社会救助还远远不够,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被忽视,难以得到全社会法律帮助。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人力等明显不足,西部不少地区甚至没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都困难,也从侧面上反映了社会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远远不够。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尽管红岗区建立一套区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两级体系,但实际工作中,受政府编制、体制等因素制约,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基层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过多,人员较少,工作量大,且专门法律人才往往很难配置到基层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县级等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个老大难问题,如2003年我国还有超过1/5县级地方没有法律援助机构,不少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行政科室合署办公,人员和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剂等。
四、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问题的几点对策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基本情况与问题,我们在问题中找到了解决办法,在发展中看到喜人前景,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剖析问题,对症下药,通过双管齐下,提升基层法律援助质量,尽可能实现应援尽援。
(一)经验总结
客观来看,红岗区存在在人员少、经费少、案件少的问题,但从整体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稳步推进,法律援助案件稳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难得出:
一是责任落实是保障。尽管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较少,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严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关人员都能强化法律援助为民责任,切实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自己本职工作,抓好落实,办好案件。
二是思路创新是动力。近年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区情,不断创新思路,通过对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质量;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效率。
三是宣传到位是前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拓宽宣传渠道,活化宣传方式,辟建司法局网站,特别是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我区的“法律广场”、“法律大集”等活动之中,形成了普法宣传与法援宣传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时,实践中还将“148”法律热线解答咨询与法律援助自我宣传相结合,提升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
四是奉献自我是源泉。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人员少,承担区、镇两级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务重却积极承担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对自身生存与发展保障难题,奉献意识较强,克服行业竞争生存压力,为我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对策与建议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可谓“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是政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弱者合法权益最基本手段,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到举重轻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问题对症下药,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确保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我个人建议:
(一)强化职责,实现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由政府财政负担,其投入到位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命运。从目前看,地方法援财政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从心情况短期内还很难改变。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从投入入手,重点围绕人、财、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法律援助人员编制问题,实现人、岗、编制度化,防止人编分离、一人多岗的现象发生。根据实际,增加基层法律援助编制,出台优惠政策重点引进专业强、素质高的法律人才,配齐配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扩大工作人员队伍,解决地方法律援助人员少、力量薄弱、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
二是加大财力投入。要继续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政府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化。同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募捐等活动,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前提下,在车辆使用、设施建设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倾斜,加强法律援助硬件建设,将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统“司法为民”窗口,切实使法律援助工作成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举,实现法援体系网络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法律上应有的基本保障,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更是一项全社会法律资源合理配置的工程。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进、多渠道信息资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
一是拓宽法援宣传渠道。要以宣传为突破,特别是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依托法律宣传活动载体,将普遍宣传与个案宣传、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法律援助宣传报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使经济困难群众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点拓宽法律援助宣传渠道,在加强现有报纸、刊物、网络宣传的同时,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等媒体拓宽法援报道渠道,实现法律援助宣传手段的立体化,使更多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实践。
二是健全法援机构网络。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梳理疏通基层法律援助人事关系,强化基层法援站点职能,扩大法律援助联络点范围,壮大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建设。今后,基层尤其是西部地区可以将地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高等法律学校全部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司法系统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同时,要与财政、劳动和公检法部门加强联系,特别是将法院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全区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三是强化法援服务力量。要依托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同时,可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法律专业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解决基层律师少的难题。同时,培育、引导、鼓励以志愿者为主体的法律援助社会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凝集力量,形成合力,尽快形成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在内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力量。
(三)严格标准,实现法援管理规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强化标准,注重细节,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基层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全部投入到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与质量,达到应援尽援的目标。
一是加强队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考核考评、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队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为重点,加强对法律援助承办案件跟踪监督,杜绝承办人员办案时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发生,坚决禁止法律援助有偿办案。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资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单独设立帐户,实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制度,实行审计跟踪,完全实现补贴落实到位、发放到位。
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基层地方立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领导,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实现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今后,尤其县级及西部地区,可根据实际,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联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范围。
(四)以民为本,实现法援机构人性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人道主义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今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切实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项全区性民心工程。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在现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更多的贫困者纳入法律援助对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