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刑事案例分析

刑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5-30 09:35: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刑事案例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刑事案例分析

第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刑事案件侦查;实践教学;能力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21-02

一、《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使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使用案例教学法是《刑事案件侦查》课程特性所决定的

《刑事案件侦查》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课程,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侦查工作的发展以及侦查学的形成过程,无不渗透着侦查实践的影子。从古代侦查的萌芽到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侦查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无疑是在打击犯罪、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将侦查实践经验总结成规律,而后又更加有力地去指导侦查、完成正义战胜邪恶的结果。如何综合运用侦查学各体系中的成果,研究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要领,让学生既打下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掌握侦查破案的具体技能,是刑事侦查教学长期研究的课题之一。如果采用单纯的课堂讲授,便会使教学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使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深化理论学习,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案例分析法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再将高度理论化、抽象化的侦查方法与步骤,借助于案例等手段还原到活生生的现实中来。如果光靠教师照本宣科地解释,学生死记硬背地学习,学生很难理解到其理论实质,更难以在将来的侦查工作中灵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指导侦查实践。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就提前体验刑侦工作,增强对侦查工作的感性认识,强化程序意识、侦查意识和证据意识,锻炼侦查思维,避免了教学的纸上谈兵。

同时案例分析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具体实施中,强调教与学的过程应是一种互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学生应用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对教学案例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考、分析和研究,在这样的教学中,学生真正被摆到“学习主体”的位置上,他们不会被要求强记内容,但必须开动脑筋,苦苦思考,如此反复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有所提高。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将被动灌输式、填鸭式学习转变为主动寻求式学习,能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为学生走出校门成功地与侦查工作对接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模拟实践基础。

(三)使用案例教学法符合加强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侦查学人才的需要

目前,侦查实践工作及警务模式的改革,对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有着迫切需求。刑事犯罪的不断变化也对侦查学教学内容提出更多要求,需要我们不断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和实战性。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公安警务改革对人才的需要,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侦查学领域的教学方法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采用何种教学方法能成功地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侦查学人才,成为一个艰巨的历史任务。应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需要。我们培养的目标是具有现论知识的合格的实用型人才,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组织学生对综合性、分析性案例的分析研讨,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行动方案,开阔视野,激活思路,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和实施

(一)案例的选择和准备

选好适用的案例对组织教学非常重要,案例是教学的主线,要贯穿案例教学的始终,能起到组织教学各环节的作用。《刑事案件侦查》实践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时,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典型性。

1.真实性。追求案例的真实性是学生的心理特征之一,在案例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具体、真实的案例,这样才能让学生信服,在思想上认同,从而使案例教学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例如,案例中的现场勘验结果、调查访问资料以及初步侦查的情况等能够详实提供给学生,能够引起学生强烈的探寻心,希望使用前期学习成果应用于案件侦查中,大显身手。

2.时效性。选择的案例一定要具有时效性。在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发生急剧变化,日趋复杂多样,如果选用内容陈旧的案例,在具体侦查对策的制定上无法适应现阶段侦查工作实际。选择近期发生的案例,能够反映当前犯罪的新动向和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可以提高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因此教师要加强对各类刑事案件案例的研究,课堂教学应不断更换选择补充新鲜的案例,确保案例的时效性。

3.典型性。选择案例过程中,要选取那些案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例。收集时可以不限于某类案件的内容,可结合当前反恐、网络犯罪、诈骗及经济领域等方面的新型犯罪,要具有前瞻性、针对性。这样的案例收集和学生在分析过程中虽有一定的难度,但有助于学生分析和学以致用。

(二)学生准备

既然案例教学法的第一主体是学生,那么在进行案例教学前,学生熟悉案例、思考相关问题、查阅有关资料等准备工作就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教师要提前布置案例,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学生应该在课前完成熟悉案例的任务。在进行案例教学前,教师应介绍必要的背景信息,提出预习的要求,指明重点及难点,并可提出启发性的思考问题,向学生交代整个教学过程的安排,使学生配合教师掌握好教学节奏,实现由被动接受向主动学习的转变。

(三)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也是重点环节,是一种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兴趣的教学形式。案例分析时,引导学生对案例和涉及的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后,再细致地阅读,并对与分析相关的问题做些记录,对尽可能多的方案进行探讨。可以使学生之间都能相互交流思想,锻炼管理、交谈、交际等各方面的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是一个导演,而不是一个演员,不能随意地发表个人意见,评价学生的见解,以免影响学生的思路与结论。

(四)对案例教学进行总结评价

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教学过程进行总结评价,这个环节往往是一堂课的阶段,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这个阶段,教师可先对案例侦查过程和结果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就课堂讨论阶段出现的问题或者学生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对学生讨论中展现的亮点给予充分的肯定。教师必须通过学生的发言了解讨论的效果,要求学生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要指出在讨论中暴露出的学习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侦查基础理论知识等问题。

最后是对整个案例教学的效果进行评价。对学生主要是看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过程,论据是否充分,观点是否新颖,以及解决问题和适时应变的能力;对教师主要是看案例的选取,课堂讨论以及教学艺术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案例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数量的选择要把握好

从侦查教学现状来看,由于教学时数少,如果选取过多的案例,在教学进度及教学目标上就很难把握,并且太多案例的选取及深入分析对于教师来说也有相当大的难度。典型适用的案例并不是很多,要么太陈旧,要么太大、太深不适合教学要求,与其蜻蜓点水似的对多个案例进行教学,不如择其一,就一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讨论。否则过多的案例就变成举例教学,这样就失去案例教学应有的特征和效果。

(二)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避免单一化和模式化的思维方式

每一个案例都是独一无二的,有自己的特点,而对应的侦查工作也应该是具有针对性的。同时每个人对案件都有自己的看法,制定的侦查工作方案,两个人可能有截然不同的两个答案,但可能同样奏效。再者,侦查工作计划也是在侦查活动推进过程中不断变化的,因此对案例的分析无所谓正确答案。案例教学的目的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教师不必过多拘泥于结果,而要将重点放在教学过程中。在前期提供案例资料时,可将案例侦查结果部分删除,以免对学生的思路造成影响。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深入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意见,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课堂教学,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单一化和模式化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创新的思维能力。

(三)注意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

被称为哈佛模式的案例教学法本身有其局限性。首先,案例教学法并不适合陈述性知识的传授,也就是不适合理论知识的传授,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在案例教学中能得到显著的提高,但却难以形成系统完整的刑事案件侦查知识体系。并且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它比较粗糙、笨拙,很难建立并运用客观的学生成绩考评体制。其次,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主导地位,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达到锻炼学生思考、决策、语言表达、人际交往等方面能力的目的,参与人数有限,这就对教学班级规模有一定要求。案例教学要求相对较小的班级规模,而我国本科教育阶段一班容量约在40―80人左右,不可能让案例教学的优势体现在大部分学生的身上。在课堂讨论阶段,经常出现有部分学生无法参与进来的情况,教师要想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调动全部学生的积极性,还是有一定难度。

但是,案例教学法作为课堂讲授等教学方式的有效补充,在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与参与的自觉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上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我们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相辅相成、取长补短,才能真正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收到最佳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高向平.浅析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东京文学,2009,(6).

[2] 李颖.治安素件查处课实践教学初探[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3] 戴蓬.侦查学专业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教学研究,2010,(4).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 法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修改后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增加的特别程序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里也在第十三章设专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都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样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四百八十六条中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符合《北京规则》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也充分沿袭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贯规定。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1999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应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审查逮捕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对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村委会、社区的表现情况,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提供依据,考察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做好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更全面考量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可行性,如笔者所在的永春县检察院2012年在办理张某成涉嫌盗窃一案时,通过到其所在地进行走访,与家长、学校、村委会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到张某成还是在校生,平时表现不错,只是见财起意,一时失足,案发后积极归还财物,有悔改表现,其家庭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因此对其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重返校园上课,案后继续做好回访考察,督促其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这表明,社会调查对探索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能促进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有效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审查起诉中的运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也提出了更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审查起诉运用社会调查制度,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道德品质、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有助于全面考察,寻找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罚方式。如永春县检察院在办理林某荣涉嫌一案,通过到嫌疑人家庭、被害人家庭、所在乡村等地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林某荣明知其邻居林某玲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先后六次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六个多月引产,虽然林某荣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并到其家中照顾,但林某荣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给她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在一审法院对林某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以量刑畸轻且适用缓刑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继续加强跟踪调查,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回访,得知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刺激后已住院治疗,联系协调县关工委、妇联等部门,上门慰问被害人,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耐心地进行情绪疏导和释法说理,有效地化解了被害方的过激情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表明,社会调查成为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促进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在量刑建议中的运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意见》第8、9条规定: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量刑的意见;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检察机关运用社会调查制度,充分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家庭、邻里、亲友、社区、单位和所在派出所等,听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除掌握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等情况以外,能深入了解犯罪原因、一贯表现、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帮教条件、再犯罪风险等情况,以及刑事被害人受侵害、获得赔偿和被害人有无过错等方面因素。有利于全面掌握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在全面考量案件已然的社会危害性和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适当轻缓的量刑建议,社会调查将使量刑建议更为科学合理,更易得到认同和采纳,如2012年以来,永春县检察院结合社会调查和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情况,对24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被采纳率达100%,在提升量刑建议质量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促进了司法公正。

(四)在检调对接中的运用

新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依法对其不起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无论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自控能力弱,往往因为冲动而做下错事。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的比重较大,人民检察院将社会调查制度与检调对接机制有机融合,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案外情况的了解,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在教育挽救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条、第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社会调查报告能恰当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品格,检察机关只有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详细掌握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挽救,才能促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悔改。因此,必须找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摸清其既往表现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针对这些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才更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永春县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潘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公诉人针对社会调查中了解到潘某犯罪后其家庭受到巨大影响开展法庭教育,用手机当庭播放患病卧床的潘某母亲录音,潘某泪如雨下,当庭认罪悔罪,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权,结合社会调查有助于制定出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帮教和矫治方案,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帮教,提升社区矫正效果,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六)在犯罪预防中的运用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能为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积累丰富资料。对不捕的未成年人,坚持定期回访考察,跟踪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重新犯罪;对不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回访、电话考察,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切实落实帮教措施,有效提高教育和转化效果,起到良好的个案特殊预防作用。通过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深刻剖析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撰写案例分析,形成综合调查报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新情况、新特点、新手段,提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参考,如永春县检察院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个案的社会调查,选派10名优秀青年检察官到10所中小学担任法制辅导员,结合具体案件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法律讲座、QQ互动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深受师生喜爱。同时深入总结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共性问题,充分运用呈阅件、检察建议等载体,及时向党委报告、向相关单位提出对策建议,促成全县开展为期一年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4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5.065

传统的刑法总论教学模式是满堂灌的讲授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教师能够将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全面和系统的传授给学生。但是,这种方式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却忽略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重视学生课本知识的学习却忽视了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因此,一味的实行教师主导下的讲授,务必会使刑法总论的教学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导致学生对于刑法总论学习仅仅限于纸上谈兵,而不能解决实际的刑事法律问题。有违刑法总论教学大纲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理念的基本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很多刑法学教育工作者纷纷探讨刑法总论的教学改革问题,以寻求更为科学、合理且有效的课程教学模式。随着案例教学法的提出,笔者一直在教学过程中探索和实践着,深感案例教学法对于刑法总论的教学具有重大意义。

1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总论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案例内容将学生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学生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考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途径,形成方案。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1具体、直观

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将学生带入某个情景之下,该情景中涉及很多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同情景之中的具体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具体、直观。

1.2教学的实践性较强

案例教学法将学生带入某种情景之下时和带领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例有异曲同工之妙,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在直观的感受之下,学生身临其境,结合理论知识,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如果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刑法总论知识的探索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1.3学生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

在案例教学法中,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都是学生完成,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只是起到督促和评价的作用,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自主进行,学生是课堂的主角。

2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运用的优势分析

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刑法总论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习主动性,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只起引导和评价的作用,这样的教学模式和以往一贯的理论课教学模式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

2.1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总论的课程特征

从刑法总论的知识体系来看,主要有犯罪论和刑罚学两块,这两部分内容在很多知识点上都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而本课程往往是低年级学生学习,对于低年级学生而言,理论性强意味着难懂和枯燥,倘若一味的坚持教师主导的讲授法,势必造成学生不能完全理解知识点,而且?会导致学生会对课程失去兴趣。从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法正好能够解决刑法总论理论性强的难题,案例的分析往往使抽象的理论具象化,在案例教学的情景之下,学生更容易理解理论背后的内容。同时,学生理解了也就不觉知识点枯燥了。

2.2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刑法总论的兴趣,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引导和评价,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角地位。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是刑法抽象理论消极被动的接受者,相反成为了积极主动探索刑法知识的分析者和探索者,为了解决案例中的难题而查阅刑法总论的知识,这样的学习模式学生更易接受同时也更加能够得到自我认同感,在趣味中学到新知识,因此就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去学习。再从心里认知的角度来看,学习应该是一种自由性、自主性的选择行为,学习的材料必须使学生感到通过学习获得的自我价值和学习意义,而案例教学法正好具有这一功能。

2.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当今社会对法学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是高等教育培养的重要目标。而传统单一讲授知识方式以灌输的形式教给学生现成答案,学生通过机械的记忆所谓标准答案获得知识,这样导致老师教什么学生就只会什么,刑法总论这类课程知识复杂,课时却有限,老师能在课堂中讲授的内容始终有限,因此学生课后自学非常重要。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教师有一定参与度(如组织、促进和评价等)的学生自学活动,在学生自主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并寻求解决路径的过程中逐渐就培养了自主学习的方法和技能,为庞大的刑事理论知识学习打下能力基础。

2.4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

在传统的刑法灌输式教学中,学生始终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更多的是听老师怎么讲授知识点或者分析案例,但他们自身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和塑造,综合法律素养得不到提高。这种单一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大多数学生只会背法条,而没有能力用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反观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中要求老师督促、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大胆假设,通过查阅法律资料论证自己的想法,整个案例从法律关系的分析到法律的适用都由学生完成,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都能够得到、很好的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学生以后成为法律人才所必须的。

2.5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学教学中也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长年以来的刑事司法为本课程积累了大量案例素材,这些素材也是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刑法总论学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尽管其理论知识复杂,但是每一部分都能够找到对应的案例,这为开展案例教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其次,高校大量图书资料也是案例教学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现在一般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法学方面尤其是刑法学方面的图书资料都是相当丰富的。这就为学生查阅资料解决案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再次,绝大部分高校还建有模拟法庭,这也为案例教学过程中开展案例辩诉演练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3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是一个很好的刑法总论教学方法,但是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没有良好的设计与科学的运用,也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笔者将结合自己在刑法总论中的案例教学经验,分析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的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主要应当包括三个阶段:刑事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的执行和知识点的小结。

3.1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

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先决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刑法总论的教学中实施是否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教学案例应当是紧扣教学大纲的相关案例,可以来源于历年法院的判例库,也可以是社会关注的案件。所选择刑法总论的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同刑法总论知识点相对应。案例的选择应根据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进行选取,切忌完全脱离当前的刑法总论知识体系。另外,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对课程中重难点知识的理解,并能将该知识运用到案例的解决过程之中,从而使学生在理解课程知识的同时并能将其运用到实际案例之中。

第二,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涵盖一些启发性的问题,必须要能启发学生对刑法总论的知识进行思考,带着问题查阅相关材料,倘若案例问题的设置过于简单或者过于直接就不能起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教学效果。

第三,具有典型性。在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同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相对应的案例,该案例应当是对应知识点的代表性案例,最能反映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使学生将通过典型的案例的学习获得的知识及能力推广到其他案例甚至是以后的司法工作中。

3.2案例教学的执行

案例教学的执行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步骤,主要包括案例呈现、学生自主准备、展现评价三个分步骤。

首先,呈现案例。一个成功而有效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呈现案例的方式包括:发放案例文字材料;直接描述案例;运用多媒体技术以PPT或者视频的形式呈现;分角色表演案例。

其次,学生自主准备。学生自主准备阶段又分为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和解?Q方案的制定等过程。学生拿到案例后,必须先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只有厘清法律关系,找到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后才能有的放矢的查阅相关资料,而资料的查阅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带着问题查阅相关问题的我国立法以及理论,接下来的步骤是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解决方案的讨论,这是检验课堂教学效果的环节,讨论越是深人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等综合能力就越能得到锻炼。

最后,展现与评价。学生自主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当组织学生按照小组对组内的结论进行展示,学生展示后,教师及时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应包括学生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对立法和理论的运用问题,说明学生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并对以问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3知识点的小结

第5篇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一)概念

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或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出现缺位、越位现象而可能形成的后果。这类风险平时最容易忽视,但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除了对整个税收秩序造成混乱外,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到一个地方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能够了事的了。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钱某,在对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王某所在的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王某。钱某的这一做法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钱某的行为侵害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法理分析本案情十分简单,违法事实清晰明了,即税务人员钱某的行为侵害了纳税人,也就是大华公司的要求保密权。所谓要求保密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了执法相对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税收执法相对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保密的一种合法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纳税人的要求保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税务人员钱某因朋友关系泄露了大华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税务人员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2、法理分析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2、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暴力抗税类风险

(一)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二)典型案例分析

第6篇

    中心的成立顺应了实践的需要,也利于整合多学科的力量,不断推进对企业家犯罪研究的深入发展。

    开展企业家犯罪专门研究的现实意义

    就社会群体而言,企业家属于社会的高智商精英群体。他们的言行在社会中很有示范效应。在市场经济体中,企业家可以说又是最具有活力与创新性的市场要素。企业家的行为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生死存续,而且其自身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也肩负重任。1800年首次提出“企业家”概念的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就曾指出:正是企业家使经济资源的效率得以提高。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家犯罪不仅仅意味着其个人所累积的企业家技能做了反向作用的发挥,还预示着对社会和经济体健康运行的深度危害。

    就我国而言,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企业家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现象日益受到关注。企业家犯罪不仅会导致其自身的终局性失败,而且更关乎其身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企业家犯罪对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起着破坏作用。由此不难看出,对如何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现象进行专门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看来,这份三万六千字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是一份很好的实证研究报告。报告无论在案例的统计方法上还是统计结果的延伸解读与分析方面,都体现了很高的专业水准;报告依据对245个案例的全方位数据统计,从现象描述到成因探寻、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从立法到司法,对企业家犯罪进行了多视角、多层次的立体式研究,并得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结论和启示。报告的内容不仅为我们研究企业家犯罪问题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而且对有关企业治理的科学决策和促进企业法制建设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慎用刑事手段推进改革发展大局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不仅对刑事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家犯罪问题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科学立法,首先就要求刑法规范的设立客观反映所规范对象的规律和特点。以科学的标准衡量,与企业家犯罪紧密相关的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规定,在某些方面可能还存在与市场经济实践不够协调的地方。例如,对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立法,究竟是采用刑法典模式好还是刑法典与行政法等法律结合模式好,就有一个规律性的认识问题。在这方面,报告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反思。

    面对市场经济活动模式与内容的不断变化,刑法典为了维护自身的稳定性与严肃性,往往采用概括立法的方式来规定发生于市场领域中的犯罪,但这种立法方式往往带来了刑事与民事(商事)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

    例如,我国1979年刑法典有个着名的口袋罪“投机倒把罪”,把不少违反政策和规定的行为都往里面装。1997年刑法典分解了该罪名,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系列罪名,侵犯知识产权的系列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的系列罪名,其中一个就是《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罪状中有一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概括性规定,使得“非法经营罪”又成为新的口袋罪。

    又如,2012年《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犯罪触犯罪名最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对罪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如何理解,也是众说纷纭。尽管有司法解释出台,仍不断产生问题。立法上的这种不明确性,一定程度上为刑事司法扩张和过分介入市场领域留下了制度上的缺口。

    从《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有关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主要犯罪的罪名结构和发案方式中,可以看出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民事冲突的问题,或者说有刑事司法非法介入的问题。

第7篇

【关键字】移动通信;进攻;防守;进攻防守相结合

随着移动通信网络的快速建设和发展,通信电池屡遭盗窃,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保障网络安全运行,可采取“进攻防守相结合”的防盗方法,改变过去“以防为主”的防盗方法。

一、进攻方法:电池喷打警告标语

1.1目的偷盗猖獗的主要原因是电池盗窃及销账收益高。前期公安局破获多起偷盗电池案件,因电池上面没有任何警告标语,废品店推称不认识电池卖方,也不知道该电池为被盗物品,最终大部分涉案店主只被行政处罚。喷打警告标语,一是警告威慑小偷,二是增加销赃难度。1.2方案实施1.2.1警告威慑,迫使小偷不敢偷警告信息:“通信电池内置GPS防盗定位芯片,盗窃通信电池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告示电池携带GPS定位芯片的警告威慑标语,小偷担心伸手被抓,同时明确告知小偷盗窃可判处最高无期徒刑,给小偷强大的心理威慑作用;【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150000元以上可判处无期徒刑。综上所述,“盗窃通信电池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1.2.2追究责任,倒逼小偷不能偷警告信息:“废旧通信电池未对外流通,收购来源不明电池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部分废品收购站店主法律意识淡薄或“明知故犯”,喷打该警告语后,在电池偷盗破案后将证明废品店店主“明知”(司法解释为“知道或应该知道”),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倒逼其为减轻刑事处罚责任积极配合警方,供出电池偷盗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处罚。法律条款一并规定单位犯罪,即该法律针对废品店店主,上游经销商、总经销商乃至最终收购废旧电池的生产厂家等。根据《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可以认定。因标语已明确告知“废旧通信电池未对外流通”,故废品收购流通环节贸然收购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手续的废旧电池,将承担刑事责任。“收购来源不明电池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2.3降低收益,促使小偷不想偷。喷打警告信息:“举报有奖请拨打110”电池偷盗猖獗,部分原因警方疏于追查和打击。越不打击,偷盗将越严重,陷入恶性循环。警告信息举报有奖,一是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二是威慑以身试法的废品收购流通环节,大幅降低小偷“盗窃收益比”,促使小偷“不想偷”。

二、防守:隔离交流电源+合金钢防盗笼

2.1目的:对基站电池盗窃案例分析,电池偷盗手段方法多样。常用电动工具为角磨机、切割机、电焊机等,手动工具为锯具、液压剪、大力钳等。“隔离交流电源”可防范电动工具偷盗,“合金钢防盗笼”可防范手动工具偷盗。2.2方案实施:2.2.1隔离交流电源,阻断电动工具电源1、取消地面站交流配电箱,交流电力电缆直接引入机柜。一是防止小偷通过交流配电箱窃电实施电动工具盗窃,二是消除危险源,保障安全生产;2、目前新建站点建设模式主要为“室外站+设备平台”。将设备平台预留施工凹槽由常规开放式变更为封闭式,所有线缆在封闭凹槽通过预埋管道内穿,一是防止小偷通过窃电实施电动工具盗窃,二是所有线缆隐蔽施工,现场整洁美观,提升视觉效果;3、最后一根电力杆到设备平台,电力电缆埋地施工并套钢管保护,进一步防止小偷通过窃电实施电动盗窃。2.2.2合金钢防盗笼,防止人工“锯剪切锤”偷盗合金钢洛氏硬度和锯具、液压剪等相同甚至更高,开关电源柜加装高强合金钢防盗笼,可有效防范锯具、液压剪、大力钳等手工工具偷盗。

三、成效

以泉州铁塔分公司为例,从2015年3月-2016年2月基站累计被盗79次,直接经济损失将近百万元。实施“进攻防守相结合”防盗方法后,实践效果十分明显:“电池喷打警告标语”方案推广后,已先后发现10多个站点普通的防盗扁铁已被剪断但小偷迫于压力最终放弃偷盗行为。“隔离交流电源+合金防盗笼”方案试点125个站点,目前均未出现任何一个站点电池被盗情况。

作者:林斌高 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力度,有力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整体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为出发点,切实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培育和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创新力,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严格执法与制度建设、发挥企业自主作用与强化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推动全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坚决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二、工作目标

(一)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

(二)区行政执法部门商业秘密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判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力度得到明显加强;我区企业商业秘密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发案率显著降低;企业通过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可持续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三)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明显提升,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水平一步提高,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四)形成多平台、多载体、多层面的宣传工作格局,促使我区商业秘密保护舆论氛围更加浓厚。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调研,掌握保护现状。通过调查问卷、企业走访等方式,以现代纺织、机械装备、船舶海工、食品加工四大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与物联网、节能环保四大新兴产业,以及建筑业和现代物流业为重点在全区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调查摸底,摸清全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情况,剖析商业秘密保护的薄弱环节,提出我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调查报告和建议对策。

(二)精心指导,健全保护措施。切实发挥职能优势,开展“一对一”上门辅导,帮助企业确定点、区域,人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拟定各类保密协议文本,并及时指导企业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等文书,为企业提供法律及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业务服务。

(三)提升效能,加大保护力度。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案客体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维权查处难的特点,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研究,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处,做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有效衔接,最大限度震慑违法分子。

(四)强化宣传,增强保护氛围。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法律讲座、以案说法、商业密秘保护知识竞赛等措施,提升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知水平。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经验交流,扩大商业秘密保护的社会影响力。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载体,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在全区企业中营造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工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法制办、经信委、商务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室,由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成立相应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计划。

(二)职责分工

工商局:在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牵头开展全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负责做好全区商业秘密保护的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全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动态;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意见、方案,拟定保密制度等示范文本;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排查,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联合执法,查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和通报。

区法制办:参与工作意见、方案、计划的起草,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区经信委:负责产业安全,指导职能范围内生产企业做好重要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区商务局:指导企业做好经营信息保护工作。

区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力度;进一步完善与其他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

区检察院:及时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督促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加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会商、衔接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不断提升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效能。

区公安局:负责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与工商部门一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理论研讨、案例分析,支持并参与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在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司法局:加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积极为涉及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区科技局:指导、帮助、督促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为企业商业秘密认定有关工作做好咨询服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保密协议及员工竞业限制约定文本的审查,做好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条款)和员工的指导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对岗位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培训,培养一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管理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是当前我区经济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对于激发和鼓励当前我区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激情,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区产业体系长远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信息互通、定期通报、联席会议和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形成强大的护秘合力。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由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通报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9篇

当前,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精神,围绕培养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这一改革目标,在探索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在法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上,突出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学科,如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作为重点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强调学生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增加实训内容等等。但是改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并影响到公安院校培养人才的质量。主要问题及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

作为从事公职的警察,从广度和深度上,要比普通公民更知法,更懂法。这要求警察首先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建立起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而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重刑(行)轻民,即重视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学,忽视对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的教学。例如,将民法、民诉作为专业选修或公共选修课,学时缩减。课程失衡的结果是造成公安院校的学生不能接受完整系统的法学知识,很多学生没学过民事法律,毕业时还是“民事法盲”,而即便是学过的,由于课时少也仅限于较为粗浅的了解。法学学科设置失衡究其原因,是对公安职业需要的理解表面化,即认为公安工作直接适用哪些法律,就重点学哪些法律,即用什么学什么。直接用得到的就是诸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而民事法律直接用不到,所以就不用学。这种对公安职业需要的表面化理解关注到的是公安工作直接用什么,而没有探究公安工作深层次的法律需要。表面上看,公安工作直接用到民事法律的时候较少,其实公安工作与民事法律联系密切,因为公安工作都直接关系公民的民事权利。例如,治安行政执法管理和处罚、刑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等工作,归根到底面对的都是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并且是重大的民事权利。

(二)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

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缺少特殊性、应用性。表现在:一是与其他普通高校法学教学的内容类似,没有反映出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独特性。例如,所使用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法学教材的体系、内容等都基本相同。教材中没有突出反映公安工作所面临的法学问题,更没有对该部分内容的法学理论阐述和分析。二是教学内容偏重传统立法规范的解释、法律原理和理论的阐述,忽略法律应用层面,缺乏针对公安执法特点的应用性训练。由于教学内容缺少特殊性、应用性,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不利于学生的应用性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造成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反差强烈。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宗旨认识不明确。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已由传统的法学通识教育转向法学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向也从学术研究型转向实践应用型。教学宗旨的改变必然要求教学模式和内容发生相应转变。二是公安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对公安工作缺乏实际了解。目前,我国高校教师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学历,轻经验的问题,并且多年得不到解决。近年来,对高学历的追求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很多高校招录教师时非博士不要,而对工作经历没有要求。许多公安院校教师没有法学实际工作经验,从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安院校当教师。饱经多年学历教育,重视理论分析与阐释,但惯于从理论到理论,其教学内容必然与实践相脱离。理论与实践两层皮,我搞我的理论,你搞你的实践。很多高校教师习惯于埋头书斋搞理论研究,在象牙塔里发现问题,并在比较法学研究中靠“拿来主义”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深入复杂的法学实践去发现本土问题,以探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虽然有公安教师下派锻炼制度,但很多流于形式,或是浅尝辄止,无法从根本上弥补教师实践经验的不足。

(三)案例教学简单化、形式化

为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其探求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致力于从传统的灌输式理论注释方法向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训教学转变,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但当前案例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选择、分析,以及案例教学过程上。一是案例选择,使用的案例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二是案例分析,缺乏深入挖掘与探讨。三是案例教学过程,仍然以教师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主动提出问题的少,与教师不能展开有效对话,不能形成良性互动。案例教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以教师为中心。教师习惯于单向灌输学生知识,而不愿意与学生展开对话与讨论,更不愿意接受学生的质疑。二是案例的提出和分析准备不够。很多教师案例提出前没有给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学知识铺垫,造成学生无法对案例提出问题,无法与教师展开有效交流。三是教师本身在对案例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对相关的法律原理有理论上的深入理解,还要求对复杂的法律实践有切身的体验。由于很多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在对案例的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这也是造成教师使用案例简单、缺乏代表性和典型性、倾向于使用书本上现成的案例而较少选择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及不愿就案例与学生展开深入对话讨论的一个原因。

(四)缺乏对学生崇尚法治的法学精神的培养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警察职业要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学职业精神,法学职业精神集中体现在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精神。当前公安院校偏重培养学生知识和技能,忽视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平正义感的培养,存在着将法视为职业工具的功利化倾向。重视学生法学知识的获得,重视传授专业知识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功能性”,忽视对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和塑造。实际上,法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法更是一种追求,是一种气质。法学教育不仅要教会学生“做事”,同时,也要教学生“做人”。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人,首先应当具有强烈的遵法护法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人道主义精神,这是未来走上警察这一执法工作岗位所必备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对法学职业性的理解功利化。把法律知识仅仅看作是谋生的工具,而没有把法视为一种追求,视为是法律人必备的精神素养。受社会急功近利的风气影响,这种对法律职业的功利性理解愈见普遍。高校培养人才普遍存在重视做事,不重视做人;重视职业能力,轻视职业道德的问题。而法律职业首先是培养如何做一个法律人。如果缺乏崇尚法治的精神,缺乏正义感,缺乏尊重权利的意识,则越是懂法可能对社会的危害越大。“大学的职能是为养育自己的社会服务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为社会做出最大贡献,以及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对于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的警察,需要的不仅仅是知法、懂法,更需要具有崇尚法律、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二、对完善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将民事法律作为公安院校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

众所周知,民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理解,作为普通公民都要了解民事法律,公安院校的学生竟然没有学过,或仅是一般性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直接造成学生法学基础不完整、不系统,也影响到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建立,进而对公安实践工作带来不利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将民法、民事诉讼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并适当增加课时,调整学科课程设置的失衡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民事法律的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较强的权利意识。公安工作运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面对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归根到底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在建立法治国家背景之下,运用行政权、刑事侦查权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当前公安实践中,反映出不尊重权利,粗暴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警察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等,归根到底,与警察没有尊重权利、保障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关。

第三,公安工作也需要民事法律知识。例如,对于案件性质的识别和认定上,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需要懂得民事法律。而当前公安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民事调解类工作,例如,轻微伤害引起的纠纷、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懂得民事法律也是工作所必需。

(二)教学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供需稳定、明确。所谓“教、学、练、战一体化”,即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突出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从而促进法学教育与公安实际需要相适应。这就要求其教学内容应围绕公安实践,突出公安特色,具体包括:

第一,转变观念,明确公安院校的办学宗旨是职业教育。公安院校着重培养应用型的公安专业人才,而不是培养研究型的法学人才。对于公安实务部门来说,最关心的是输送来的人才是否能满足公安工作需要,是否具备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使学生接受完整系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公安工作的实际,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致力于编写一批真正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材。从目前看,虽然公安院校编写了一批法学教材,但是并没有突出公安特色。笔者认为,编写者要深入公安实战部门进行调研,或者直接吸收公安实战部门中既富有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公安民警参与编写,提供公安法学面临的问题等实际素材。

第三,教学内容尽量贴进公安实践。包括案例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案例。有些法学课程本身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教学内容较容易做到这一点。例如,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而有些法学课程与公安工作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也可寻找到一些联接点。例如,民事诉讼法在讲民事纠纷时,可以联系公安工作在立案环节上涉及对受理案件性质的甄别: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还是刑事犯罪?此外,由于公安工作中涉及一部分调解工作,因此在介绍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可以将其与和解以及诉讼对比来讲等等。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相关民事诉讼法知识的理解,也让学生了解了相关的公安工作。

(三)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

“知识就是力量,方法就是智慧”。这就要求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具体包括:

第一,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模式,转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案例教学就是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作为引导者,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旨在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这恰好与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目标相契合。

第二,完善案例教学方法。一是在案例的提出上,应选择典型性、真实性的案例。信息时代,媒体每天披露大量新鲜案件,例如,央视CCTV-1今日说法栏目,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家说法栏目等。这些真实案例,有些是新类型的、有些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容易激发起学生们的兴趣。二是要对案例分析做必要的铺垫和准备。在案例提出前,应当给予一定的法学知识准备和一定时间的准备,为与教师有效地展开对话提供前提。三是要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教师与学生应展开充分对话。教师作为引导者,不仅要向学生提问,还要引导学生提问题。针对所提问题,结合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评判,从而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四)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教育过程首先是一种精神成长的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过程的一部分。”高校学生直接来自高中毕业生,对社会缺乏了解,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法律启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养需要在大学阶段完成。因此,必须改变当前将法律视为职业工具的倾向,应重视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这是因为:

第一,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培养,是培养完整法律人所必须的。公安院校培养的警察,作为执法者,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精神素养,技能和人文两方面必须同时兼备。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重视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功能性教育的同时,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使学校不仅仅是传授法学知识的场所,教会学生做事,更要培养学生强烈的规则意识与正义感,教会学生做法律人。

第二,重视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律精神,是当前公安实践所必须的。公安执法,运用的是权力,面对的是权利。保证警察正确使用好权力,除了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较强的权利尊重意识。如前所述,公安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诸如粗暴执法、滥用权力、超期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均与警察没有建立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有关。因此,培养和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这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从事公安工作所必需具备的法学精神。

(五)建立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经历法学实践的教师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如前所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定条件下均与缺少一支既懂理论、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有关。教学内容贴近实践,要求教师首先要了解实践。为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在教师招录上将具有法学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许多国外警察大学在招录教师时重视法学实践经验,例如,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莫斯科大学的许多教师,来源于一线工作的警察,或是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可以在教师招录上借鉴这一做法,把具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法律部门工作的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直接吸收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到公安院校做老师。目前,有些警校已采取了类似做法,从公安实战部门中,吸收一些既具有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历的警察到警院当教师。做满一定年限后,该警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学校,还是回到公安部门,并优先给予晋职晋级,以此吸引实战部门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第二,将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的制度落到实处。定期安排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即教师从学校走出去,亲身参与并体验公安实际工作,是解决当前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好方法。目前,这一制度落实存在形式化、走过场问题。即便是参与公安实践,由于时间较短,以及安全问题等,很多也只是浅尝辄止。因此,需要将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落到实处,真正走出去,深入到公安实践当中,包括锻炼的时间上不宜过短,锻炼期间转换身份和角色,真正融入到公安实际工作当中。

第10篇

执法质量是森林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规范执法行为则是保障执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省//县森林公安局紧紧抓住这个森林公安工作的“牛鼻子”,不断更新理念,强化措施,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树立执法形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该局200/年被评为全省森林公安执法工作先进单位,200/年被评为全国森林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优秀单位、全省森林公安系统优秀公安局。

一、强化教育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县森林公安局始终把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摆在执法工作的首位来抓,采取多种教育和培训方式,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一是积极开展教育活动。针对少数民警思想中存在的人权观念不强、宗旨意识不牢、执法思想不端正的状况,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大力开展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扎扎实实地进行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通过这一系列教育活动,逐步扭转了多年来形成的重发展轻法制、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服务的不和谐局面,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了现代法制理念。二是努力搭建执法交流平台。该局专门编发了《//森警》月刊,并在《//森警》月刊中为民警开辟了“以案说法”、“案例分析”、“个案点评”等专栏,民警可以将在执法中的收获、典型案例以及对一些重点法律在实践中运用的体会通过《//森警》及时与其他民警交流,大大促进了民警执法能力的快速提高。同时,该局还结合“五%26#8226;五”普法工作,开展了送法律下乡活动,建立为林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的服务站,在对林区的法律宣传与服务中,民警自身的法律知识也得到进一步的巩固,为民警的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大力开展岗位培训活动。//县局以“大练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三基”工程建设等活动为契机,根据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结合各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基本要求和目标,把民警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作为“大练兵”和苦练基本功的重要内容,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局领导班子率先垂范,每月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并撰写学习笔记,多年来始终坚持不懈。四是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一方面,该局坚持“三个必训”的原则,建立了相应的培训制度,确保执法民警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防止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同时,注重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更新法律知积。这些年来,该局每年都要对全体民警进行一次轮训,并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百分百地完成了调训任务。

二、强化执法机制,着力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规范执法权限。200/年,//省//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明确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的通知》,规范了全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明确了县森林公安局可以独立对森林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涉林治安案件行使治安处罚裁决权以及有关林业行政处罚权。该局及时提出建议,由县政法委牵头,邀请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司法局局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县森林公安局召开协调会,就落实《通知》精神进行了沟通和协调,很快达成一致,落实到位,为该局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提供了更强大的法律武器。二是实行案件办理质量的“五级负责制”,即:主办民警、办案单位法制员、办案单位负责人、局法制科审核民警、分管局领导五级负责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实行疑难案件会诊制。该局成立了案审委员会,遇有重大、疑难案件,通过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或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进行分析、处理。遇有案情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或违纪案件,提请该局党总支讨论,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准确客观地分析和决策,避免出现执法偏差,既精确地打击犯罪又能确保执法质量。四是强化相关部门的协同责任。该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办案单位的执法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政工部门协同法制部门建立了民警执法档案,将民警的执法情况和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全部记入档案,并作为年终各项考评的依据。五是加强规范执法的保障建设。目前,该局设有单独的接待室、

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室和综合性的法律资料室。购置了8台电脑,新增、更新了6台办案用车,配齐了警械装备,为稳准狠地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六是加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该局建立了森林刑事案件破案回告制、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的公示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定时报告制,营造出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强化执法监督,着力提高执法质量

//县森林公安局在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建设的基础上,大力加强执法的内外监督。一是建立例会制度。该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所长任副组长,法制科、刑侦治安科、政工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质量自评、自查领导小组,并形成了例会制度。例会每月举行一次,由领导小组听取全局执法情况工作汇报,结合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有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规定,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疑难问题展开研讨。同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当前工作目标,研究和部署下一阶段的执法工作。二是实行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制度。该局每个季度从法制、治安刑侦、政工、办公室、派出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小组,对全局基层执法单位的森林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及其基础台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质量问题和执法中出现的偏差。三是将“开门评警”活动与“规范执法”活动相结合。该局聘请人民监督员,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每月定期邀请辖区的乡、村人大代表,村支部书记、老党员、村民等到派出所或局机关召开座谈会,对辖区民警的警务活动和执法行为进行公开评议。四是落实奖惩措施。该局党总支将执法质量作为一项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指标纳入全局的年终考核,明确了局长为全局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将负有执法质量的连带责任。凡执法质量未达到年初确定的目标,或分管部门发生严重执法过错或违法违纪事件的,将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并扣发全年的补助和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各执法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执法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质量负完全责任。全局每年进行一次执法质量考评活动,不达标的所、科长一律免职。在该局制订的《民警补助发放实施细则》、《民警绩效考评细则》中,执法质量都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被写进其中,并规定案件质量位居前三名的办案民警各奖500元,如有在校的独生子女,其小学到高中的学费全部报销;位居最后三名的办案民警则各罚500元。对执法质量优秀的民警该局还给予政治待遇上的倾斜,在入党、提拔重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由于奖惩措施的兑现,极大调动了全局民警严格依法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地促进了全局执法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11篇

[关键词]醉酒驾驶;实证考察;难题;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2-0095-03

一、引言

(一)研究目的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在科技发达的21世纪轨道中,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汽车便成为了人们出行的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但由于我国几千年的酒文化历史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忽视交通法规而醉酒驾车,造成极其严重危害后果,因此为了避免醉驾给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本项目针对河北邢台地区醉驾案件展开调研,并对该类案件作以全面探究与分析。

(二)研究内容

就河北邢台地区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受理醉驾案件日益增多,个别地区呈现井喷之势。本课题以邢台地区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四年间审理的所有醉驾案件为实证分析样本,全面收集醉驾案件中各类要素、量刑情节、量刑尺度及量刑后果,初步归纳该区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并对醉酒驾驶刑事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难题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提出醉酒驾驶刑事法律适用完善建议。

(三)研究方法

首先运用调查法,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搜集有关醉驾案件审理状况的材料,综合运用分析、观察法等方法,对醉驾案件进行有详细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得出具有规律性的结论。

其次是案例分析法,通过对邢台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进行考察,以案例的形式对醉驾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

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收集相关国内外书籍刊物,参考诸多学者观点,提出醉酒驾驶刑事法律适用完善建议。

二、对邢台市法院近四年审理醉驾案件的实证考察

为全面把握河北邢台地区法院醉驾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本课题调取了全市法院从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审结的全部醉驾案件(1560件),其中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审结426件,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审结405件,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审结392件,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审结337件。整体呈下降趋势,经统计分析,这些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醉驾行为基本要素分析

1.醉驾者基本情况分析

从性别上看,1560名被告中,男性为1540人,占总数的98.7%,女性仅为20人,占总数的1.3%。从年龄分布来看,在18-35岁之间的437人,占28.02%;36-50岁之间的834人,占53.48%;51岁以上的289人,占18.5%。综合分析,该市在三年内醉酒驾驶案件中被告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

从户籍情况看,本地人占大多数,外地人仅占10%,约为156人。职业为农民的共计661人,占总数的42.35%,无业人员314人,占总数的20.15%,个体劳动者239人,占15.3%,其他346人,占22.2%。

2.案发地点分析

从所调查的案件来看,高速公路案发31件,占2%;公路案发1201件,占77%;广场小区案发250件,占16%;其他道路案发78件,占5%。

3.机动车辆种类分析

在查获的案件中,经营性汽车47件,占3%;非经营性汽车374件,占24%;摩托车1061件,占68%;电动车78件,占5%。

4.酒精含量分析

被告人的酒精含量主要集中在100-150毫克/100毫升和150-200毫克/100毫升两个区间,分别占全部醉驾案件的33.05%和29.21%,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占17.88%。由此可知,深度醉酒者居多。

5.醉驾危害后果分析

醉驾案件中,没有发生事故的476件,占30.5%;发生事故的1084件,占69.5%。其中,事故没有造成损失的104件,占9.6%;仅造成财产损失的324件,占29.9%;仅造成人员受伤的141件,占13%;造成人员受伤及财产损失的184件,占17%。

(二)醉驾的量刑情况研究

从强制措施情况看,绝大多数人到案后被取保候审。从被公安机关查获到诉至法院前,1560名被告人中有1535名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占98.4%。诉至法院后至审判前,1560名被告人中有1524名由法院决定逮捕,占97.7%,个别被告人因病不能羁押而未变更强制措施。

从判决情况看,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的有885人,占总数76.6%,其中处拘役一个月的879名,占76.9%;处拘役二至三个月的260名,占22.8%;处拘役四至五个月的4名,占0.3%。

三、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之难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确

1.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实践中,关于汽车、摩托车等是否认定为机动车毋庸置疑,邢台各法院对此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是否定性为机动车存在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公安部门认为电动车的某些标准达到了法定的机动车标准,即可按机动车论。据了解,邢台有不少电动车醉驾案件,但是大部分电动车醉驾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2.关于道路的认定

如何理解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规定,这是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机关,校园,公司,居民区等辖区的内路段是否属于所谓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司法机关对此判断存在很大模糊性。关于道路认定是否要考虑公共性问题,该地区各个司法机关并没有确立统一标准。

3.关于醉酒的认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刑,但是在条款中并没有体现出关于醉酒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判断驾驶人是否醉酒的初步标准是呼气酒精含量,最终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该地区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对醉驾者进行两次鉴定,在审理中采用含量较低的鉴定,但是若较低的鉴定未达到酒驾标准,反而采信了酒精含量较高的鉴定,行为人对此结果产生很大质疑。

(二)量刑标准不尽统一

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量刑主要考虑因素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其次是机动车类型,道路种类,损害后果等重要因素,最后还要参考醉驾者案发时主观心理,产生危害后果是否采取积极营救措施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并不难发现,它们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具体情节与标准,所以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自由裁量权,以至于无法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比如两名醉驾者同样被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对于罚金却存在较大差异,一名醉驾者被处罚金1000元,另一名却被处罚金2000元,无疑体现出罚金适用标准不一。

(三)自首情节有分歧

关于自首认定,《刑法》第六十七条做出明确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关于醉酒驾驶案件如何对“自动投案”进行定性,并没有相关的法条可以引用。又如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否影响醉驾自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有分歧,例如其中典型案例之一,2013年6月9日,桥东区邢州北路南段,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伤某学生,学生家长同意赔偿,但由于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报警由警察调解。交警赶到案发现场,经过调查,张某涉嫌醉酒驾驶。即使张某怀疑,仍积极主动陈述案发过程。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自首,司法实践存在不同意见。张某本意并非因醉驾报案,而是为了解决赔偿,能否认定自首存有疑问。

四、解决醉酒驾驶案件法律适用难题的建议

(一)出台司法解释消除概念歧义

司法解释作为法则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具有独特的功能。司法解释具有阐明法条含义的功能,具有在司法实践中完善法律的功能,所以针对醉驾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相关概念分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消除,以尽快打击此类犯罪。比如机动车认定标准,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是否应纳入机动车范围。一些特殊道路是否属于醉驾认定的道路范围。醉酒达到何种程度被认定是醉驾,以及采用何种方式为判断依据。这都是实践中存在的空白点,所以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补充该漏洞。

(二)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

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但是由于醉驾案件种类各式各样,数量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仍有一定难度,所以有必要在调研基础上,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以实现量刑均衡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应当先根据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再根据“其他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加重结果事实”。确定基准刑主要考虑醉酒程度,可以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大小分别确定相应的拘役期限。另外根据案发地点,危害后果,车辆种类来确定相应的从轻、从重情节。最终依法定罪量刑,以实现醉驾案件量刑的规范化与均衡化。

(三)准确把握不同情节下自首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醉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醉驾后并没有自动投案,而是在明知他人报案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这是否应被认为具有主动性而被认定自首,仍有较大分歧。有的持肯定观点,因为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警却在可以逃离的情景在未逃离,说明其留在案发现场具有主动性。有的持否定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不具有主动性,不应该被认定自首。笔者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不是主动报警,但是其为逃离现场充分说明具有投案的动机,可以认定自首。关于自投案的动机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有必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配套的法律条文为各类醉驾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第12篇

多媒体情景教学法,是借助多媒体在情景、实例的环境下进行分析、研究来实现教学的目的。教师要灵活运用多媒体情景教学法,否则,会扰乱课堂秩序,学生会感到学习枯燥,降低学习效率。如何运用多媒体情景教学法呢?笔者现就这一问题做出探讨。

1.多媒体情景教学的要求

教师在备课的时候要注意多媒体的合理运用,围绕教学的任务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设计多媒体课件,在每一张课件中要注意是否合乎课本要求,能够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本的内容;是否合乎学生的接受范围,让学生在生活中的例子当中去思考、分析;是否合乎当下社会的发展,让学生跟着党的指导思想路线走,避免出现向学生灌输有歧义的思想;是否能推动课堂的进程,让学生们有疑问就提,让教师有说服力的去解答学生的疑问;是否整体设计得整齐有序,让学生能够形成完整的思路。由此而言,多媒体的课件设计对老师而言是一项要求很高的任务,教师在设计课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学生为中心,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结合符合教材的资料来设置情景,让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地去分析、讨论、解决问题。

2.多媒体情景教学的方法

(1)创设画面情景。学生整天面对着白纸黑字,已经失去了活力,要是让学生在课堂上看到一些画面知识,提高学生的课堂学习效率是毋庸置疑的。多媒体教学就运用了自身的优点代替了传统教学方法。在思想政治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图像、声音来刺激学生的感官,让学生的思维跳跃起来,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对有声有色的课堂产生兴趣,从而提高了学习的主动性,提高了课堂的学习效率。

创设画面情景有动、静两种模式,动静结合,让学生避免在动态的画面中流连忘返,在静态的画面中日渐枯燥。动态的画面主要有刑事案例、政治经济新闻、动画故事等,静态的画面主要有文字版的新闻、案例分析、漫画故事等。动态的情景能够高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让学生身临其境,让学生看到社会的真实情况,培养其关注国家时事政治的习惯。视听结合,分担了眼睛的负担,是一种理想的教学方法。漫画的情景在课本中运用得最为广泛,通过漫画的方式来向学生传达其中所包含的思想政治,其特点主要是将抽象的文字内容图像化,让学生便于理解,变画面为幽默诙谐,丰富了枯燥的文字。

(2)创设文字材料情景。相对于前面所说的画面情景而言,文字情景不免会有点枯燥。但是文字也可以组成笑话,如何让严肃的思想政治变得有意思呢?例如在课件中可以举出这样的一个例子:小明和爸爸妈妈一起去某公园玩,公园门口贴着“单人150元,携带小孩打半折”的优惠,小明的爸爸掏出225元准备买三张票,钱递给售票员,可是售票员说钱不够。小明听了跟售票员理论:“不是带了小孩所有的票就半价出售吗?”售票员说:“是小孩打半折。”小明于是不准备买了,售票员随即就破口大骂:“小孩笨家长也跟着蠢,不买别站在这边,没钱也来玩,妨碍我做生意。”在他们理论的过程中,售票员发现他的手机不见了,于是理直气壮说是小明他们偷了,还叫来保安要搜他们的身,小明的爸爸说:“你有什么证据说我们偷了你的手机,你这样恶意毁谤人是不对的。”售票员说:“不把手机拿出来就别想走出这个门,再不交出来我就叫人把你们的手砍了。”面对令人发指的文字材料情景,学生们想必争着想替小明他们出口气。这时候教师就可以提问:“如果你们作为小明家人的律师,上述售票员的言行侵犯了小明家人的哪些权利?”这时候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总结来回答上述问题。除了情景对话题目外,还有幽默小品、案例等都是文字材料情景。这样有针对性的情景,让学生在阅读的同时去找出文章的重点,提高学生概括能力的同时又提高学生的解答能力,为日后做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3.多媒体情景教学的注意点

凡事讲究适可而止,多媒体教学也是如此。教师不能一味地运用多媒体课件去教学而忘记了教学的传统。在运用多媒体教学的同时仍然要回归课本,多媒体所提供的情景教学毕竟不能够代替书本,如果滥用或运用不当,反而会造成学生忘记了本来的学习方法,以至于多媒体课件影响了学生正常的学习。所以多媒体教学要把握好度,这样才能让学生在书本和多媒体之间灵活转变而不忘记学习的本质。虽然多媒体帮助老师完成课堂教学,但是老师不能一直控制着多媒体,教师的引导作用还是要发挥的。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在用多媒体课件的同时,教师对课件中的知识点关键部分做适当的点拨才能让学生更好地去思考。老师动起来学生才会跟着动起来,并积极地去思考问题,主动地去学习。

总之,运用情景化教学是现代教学的重大改善,但是要合理运用情景化教学的要求是很高的,这对政治教师来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运用得当,才能发挥多媒体课件的最佳作用,在规定的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初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