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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时间:2023-05-30 09:36: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稽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务稽查

第1篇

【摘要】纳税评估是我国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一种税源管理制度和措施。这项制度实施以前,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分析和判断是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环节的内容之一,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分析和判断来确定稽查对象。本文从工作内容和工作目的分析了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定义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运用各项数据进行指标计算,再与已确定的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初步判断其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经评估分析有疑点的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纳税评估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监控的一种手段。它有利于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纳税上的错漏,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执行税法规定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的活动。它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务稽查三种形式。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检查的形式之一,是指专门的税务检查机构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执法性检查。界定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定义和范围,是我们深入认识二者之间关系的前提条件。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之间联系紧密

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综合体现。通过纳税评估可以掌握征管现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有机结合点。纳税评估对一般性涉税问题采取人性化措施加以处理,既预先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又易于被纳税人接受,使税收秩序得到良好的维护。但是,当纳税评估分析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时,就要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查处,以打击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案源。稽查选案根据日常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的涉税信息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信息,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人工分析、群众举报等方法来确定稽查对象。而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征收管理资料,稽查对象的确定不够准确,这是因为: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纳税人数量多,导致稽查选案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信息来源渠道少,使稽查选案时获取的资料不够全面。因此,在选案环节所确定的对象,往往在稽查部门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稽查后,结果却没有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使税务稽查的效率大大降低。

纳税评估是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较为全面。同时,纳税评估以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纳税人,以及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分析对象。因此,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基本上被纳入了评估范围。再者,纳税评估的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的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上级税务机关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这些信息资料和分析依据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提供了可靠保证。因此,通过纳税评估分析作出的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评估报告,其准确率较稽查选案环节的分析要高。这些纳税人及其涉税违法信息资料移交到稽查部门,为税务稽查提供了准确的案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

2、税务稽查为纳税评估设立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提供基础信息。税务稽查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限,一方面在稽查方式上可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查、调账检查、实地检查、税务协查等稽查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深入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采取账务检查、现场检查、外部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还可以采取函查方式请求协助调查。另一方面,在调查取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采取一定方式获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记录、鉴定结论、现场检查记录等。因此,对稽查对象的纳税情况掌握较为全面、深入。纳税评估对经分析发现的纳税人存在的疑点问题只能通过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对疑点进行认定和排查,其约谈对象、调查范围都受到一定限制,纳税评估不可能超越税源管理员所具备的职责和职权。因此,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调查取证的深度、广度和对纳税人纳税结果判定的准确性上,税务稽查都占有绝对优势。

因而,税务稽查通过法定方式方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能够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各项经济指标相互间特殊对应关系、影响相关经济指标变化的各种因素,这些指标和因素可为纳税评估进行指标的确定、预警值的测算和调整提供重要参考和基础信息。

第2篇

关键字:税务稽查职能思考对策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

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只要开展税务稽查,这些固有功能都会或多或少的发挥,其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实现,这些功能为监督、惩处、教育、收入等。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根据对税务稽查内涵新的界定,税务稽查一些职能得以强化,笔者认为它应重新表述为具有4个主要职能:(1)打击职能。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2)震慑职能。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职能。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4)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而税务稽查的这4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目前税务稽查的现状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稽查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客观上讲,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突出打击性税务稽查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还未得到认可。虽然也讲“重点稽查”,但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还未能完全从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转变过来,过分强调征收单位的作用,忽视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安于现状,不敢大胆对税务稽查进行改革,瞻前顾后,仍沿用旧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门承担了与其职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区的稽查部门将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检查,甚至漏征漏管户、滞纳欠税户、汇算清缴户的检查,至今还有对税务稽查下稽查任务的传统做法。据有关人士估计,目前稽查部门真正用于对重大偷逃税案件查处的精力还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职能资源被大大浪费。

2、稽查选案不规范,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除了举报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经验来确定稽查对象,二是在进行专项稽查时,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某项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该行业或涉及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确定稽查对象,三是税务稽查工作围绕收入任务,只注重纳税大户,而忽视缴税小户,。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机选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础,基本没有做到。选案环节的准确性低,针对性差,效率不高,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严重浪费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处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显,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深。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本身执法权限和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经费、设备等客观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处时间较长,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难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大案要案。某国税稽查局在2006年3月份查处了所辖一企业,当初步查明该企业涉嫌偷税100多万元时,金融部门害怕企业破产收不回贷款,当即对企业进行了查封扣押,税务稽查从查处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当税务稽查结案时,企业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造成国家税款难以执行。

4、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性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突出表现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出现一项检查刚完,专项检查又来了,管理性检查刚完,专案稽查又来了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个别稽查人员执法随意、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比如:对某企业纳税人进行检查,该企业账面处理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A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账外资料,注重对账外资料的收集,从而查出一系列偷税证据;而B检查组认为对企业“查账查账,就账查账”,从而未发现偷税问题(抛开其它因素的影响)。作为税务机关来讲,虽然得出两种结论,但B检查组也无过错,该企业账面处理正常,也没有哪条哪款规定对每个纳税人都要检查账外资料,况且还有查到查不到的问题,这些都使税务稽查的严肃性受到考验。

5、税务稽查处罚力度小,威慑作用还不够大。在西方一些税务稽查效能较高的国家,纳税人一听说税务稽查人员要找上门来,往往会十分紧张,这说明这些国家的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而在我国,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处罚力度的限制,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人员上门检查不以为然,偷税甚至在少数纳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为。据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称,一些涉税违法犯罪份子,对一些已经确凿的证据,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能“舌生莲花”,乱说一通,怎么好怎么说;但当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则如实反映,经常造成税务与公安检查结果的不一致。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稽查也未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

6、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畅通还没有真正实现。一是受企业财会软件开发应用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许多企业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记账或自制软件,税务稽查软件变成了“高射机枪打蚊子”。二是税务机关本身对计算机协查运用不到位。现行的协查只能是增值税专用票的网上协查,而对所谓“四小票”,即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协查,只能通过手工发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时间长或干脆没有回函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三是国、地税两套机构的设置,造成信息不流畅。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管辖,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增值税被国税查处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处理,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信息未及时传递,地税机关未作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而对于相同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在国税机关管辖,国税机关对两方面都可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对相同企业的处理不相同。

四、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措施

1、准确把握稽查职能,改变稽查考核机制。确立税务稽查职能定位,尽快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打击型税务稽查指导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单个案件质量型转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

2、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实现稽查机构的专业化。一级稽查的模式是税务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种体制改革,重点突出大要案的检查。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专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选案积分制。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案,可以更加客观、动态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状况,避免多重标准选案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

4、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强化案件证据的规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对一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证据规范的体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使取得的证据能直接为处理结果服务。

5、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二是大力开发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建立国、地税合用税务稽查协查系统,使“四小票”的协查工作能上机操作,确保稽查质量;建立国、地税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稽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纳税人的惩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大要案都进行公示。

第3篇

一、当前税务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省各级稽查部门坚持以打击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活动为中心,精心组织实施各类税收案件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加强稽查干部队伍建设,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正常的税收秩序以及圆满完成各项国税工作任务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稽查思路不够清晰。由于观念和认识的偏差,导致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不够突出,影响了稽查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一是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明确,导致税务检查交叉重叠,缺乏统一性和计划性,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二是稽查部门内在机制不够协调,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转不够顺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稽查效率。三是稽查的方向和目标不够明确,导致该查深查透的问题未查深查透,该重点打击的又惩处不力,使部分纳税人偷、逃税款有可乘之机,阻碍了依法治税的实现,降低了稽查部门的执法威信。

2.稽查操作不够规范。在税务稽查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表现为:一是稽查选案质量不高,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由于受到信息掌握渠道、计算机应用水平等制约,目前选案工作仍停留在浅层次和低水平的范畴,许多税收违法行为,尤其是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还不能被及时发现。二是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开展稽查执行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稽查质量。一些检查部门和人员工作浮在面上,态度马虎,检查不深不透,不能深入发掘较深层次的税收违法问题。一些检查人员满足于完成查补收入任务,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次数多,查出问题少。同一企业不同的人查出不同的问题,检查差错率高,工作质量不能保证,部分案件经不起推敲和复查。三是部分案件检查效率低下,人民来信举报查处群众满意度不高。有的案件检查时间长达一、二年,长期积压在手,不能结案。以至造成举报人对办案工作不满,重复举报,重复上访,甚至举报层次越来越高,矛盾越来越激化,增加了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压力。尽管有一些客观原因,但也存在主观努力不够的问题。

3.监督制约不够严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对税务检查环节监控不够严密,导致弄虚作假、查而不实、查多报少,避重就轻、等现象时有出现,收人情税,违反廉政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检查人员执法随意性大,对自身要求不严,工作纪律散漫,不能慎重对待手中的执法权。虽然是个别人的行为,但严重影响了稽查队伍的声誉,进而破坏国税干部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

4.执法力度不够到位。一是检查手段落后。在检查实施上,问题的发现、判断和定性,主要依赖检查人员个人素质和经验。在信息收集上,只能通过函调或派人外调方式取得被查企业相关单位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二是案件执行乏力。由于行政干预、部门协作不紧密等原因,影响了案件执行。三是打击力度不够。一方面,稽查执法中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负责侦查税收案件的公安机关存在不熟悉税收业务和办案经费等问题,致使移送案件查处不力。稽查打击力度的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偷税、逃税的侥幸心理,形成“偷税禁而不止,问题屡查屡犯”局面,淡化了税法的刚性。

5.队伍素质亟待提高。表现在:一是一些检查人员工作能力、业务素质较低。有的税收业务不精、不专,有的至今不能操作电脑,不能满足越来越高的稽查工作需求。二是少数稽查部门和干部思想保守,进取精神、开拓创新精神不足。三是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纳税人和群众面前表现出盲目的高傲自大,不能摆正位置,不能从思想根源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二、做好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1.坚持稽查理念创新,增强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一要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是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思想基础,是征、管、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独立稽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局独立开展税收执法活动;二是科学界定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三是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应保持完整,不能人为分解;四是理顺上下级稽查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各级稽查局的职能和职责,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管理。二要树立统一稽查观念。随着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约化程度,实行统一的大稽查势在必行。要将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要盘活稽查人力资源,实行稽查干部的动态管理和跨地区调配使用。要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税收成本。三要树立打击型稽查观念。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过去单纯以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稽查工作水平的倾向。在工作重点上,要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实施手段上,要适当添置办案装备,增加办案经费,确保办案经费落实到位。四要树立主动稽查观念。针对偷税反偷税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充分履行稽查职责的方式方法,研究如何从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真正能够关注当前大要案的新特点,改变工作方式,变被动要为主动,有针对性地主动出击,查处大要案。

2.突出稽查工作重点,增强稽查工作的准确性。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就是及时、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稽查部门必须合理使用稽查资源,集中力量,坚持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提高国税稽查威慑力,树立国税形象。当前案件查处的重点,一是利用“四小票”进行偷税的案件。按照省局部署,市局将集中一个月的时间,针对“两票”即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进行专项检查,各单位务必要抓紧抓实。二是伪造、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尽管伪造、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在沿海地区已得到初步遏制,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时有发生,而且不法分子采取的手段更加隐蔽。各级稽查部门务必提高警惕,对涉嫌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严格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深查透。三是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做假账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各级稽查部门在各类税收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线索,加大查处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的力度,引导纳税遵从,努力建立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四是继续抓紧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在配合公安及司法部门完成打骗专项斗争中移送的重大案件相关工作的同时,及时发现并迅速查处新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3.加强稽查基础建设,增强稽查工作的规范性。一要科学制定稽查工作标准。以深化征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修订稽查岗责体系,整合稽查业务流程,制定工作标准,实现稽查工作的标准化,实行科学化管理。二要加快推进稽查信息化进程,全面应用征管信息系统稽查模块,逐步推广使用无锡“稽查查帐系统”,促进稽查规范化和专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三要认真执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各项工作规程及有关制度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协调配合,确保每一件稽查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4.创新稽查方式方法,增强稽查工作的实效性。一要解放思想、勤于思考,善于发现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不断发现问题,才有可能提出创新的思路和举措。二要针对征管薄弱环节和偷逃税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例如重点组织开展运输发票、收购凭证、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改制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租借挂靠式经营商业流通企业等专项检查,三要积极探索“先外后内检查”、“延伸稽查”、“关联稽查”、“解剖式稽查”等新形势下的稽查方法,扩大检查的范围,挖掘检查的深度,力求查深查透,扩大检查成果,同时,认真研究各种偷税的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查处和防范措施,促进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

5.完善稽查监督机制,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性。首先,切实加强对稽查“四个环节”的监督制约。选案环节,尽可能使用计算机选案;检查环节,实行税务案件抽、复查制度,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审理环节,实行初审、复审和集体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其次,不断拓宽监督制约渠道,建立上下级之间的纵向监督、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稽查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并举的监督机制。要落实谢旭人局长“要建立稽查执法责任追究制,执法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的指示精神,完善稽查复查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有效的稽查监督制约机制。第三,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将税务稽查的各个环节置于计算机网络的严密监控之下,逐步建立起一套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体系。

第4篇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

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规范 税务 稽查 执法

    一、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税务稽查执法当前面临的形势。

    税务稽查执法是税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之一。随着广大税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们在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促进地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动地税事业实现新跨越的要求相比,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在推动地税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地税稽查建设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

    税务稽查规范性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备的税务稽查法律体系;规范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包括科学选案、严格检查、公正处理税收违法等机制;有力的税务稽查保证机制,包括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人员、经费、技术支持,考核评价,内外协作等机制。

    (三)规范税务稽查执法在建立税务稽查长效机制中的地位

    根据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能和内在属性,税务稽查长效机制的基本特征是规范性、有效性和持续性,而规范性是建立税务稽查长效机制的先决条件和重要基础。税务稽查只有具备了健全的法律规范、科学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质量标准,才能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二、制约税务稽查规范执法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备

    税务稽查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缺乏一部比较系统、权威的,全面规范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内容的税务稽查法律法规。信息共享、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部门协作等法律责任不明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难以操作。

    (二)运行机制不够规范

    征、管、查及纳税评估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运行不够规范。选案的准确性、发现的及时性、检查的全面性、处理的公正性不够。税务检查的针对性不强,科技手段落后,税务稽查方式与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查处团伙化、智能化、隐蔽性日益增强的税收违法活动的需要。部门配合乏力,税务稽查与公安、工商、海关、金融等部门协作存在诸多缺位现象,影响税务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长效作用不够突出

    税务稽查的目标不够明确。部分税务机关把税务稽查只当作组织收入的手段,对其打击涉税犯罪、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的职能重视不够。收入任务吃紧时,关注税务稽查;收入形势好转时,放松税务稽查。只顾治标,不重治本。稽查选案的准确率不高,查处的力度不够,涉税违法成本较低,使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以致出现屡查屡犯。没有建立通过税务稽查使涉税违法逐渐减少、依法纳税不断增加的考核评价机制。

    (四)思想认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稽查干部缺对涉及稽查案件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全程性的研究和思考,缺乏在税收实践中摸索、探索和创造性的工作;同时,熟悉政策法规、稽查业务、财会核算及电子查账的复合型稽查人才匮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稽查作用的持续、高效发挥。

    三、如何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

    (一)树立税务稽查长效理念

    构建税务稽查长效机制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理念,也是实现税务稽查目标的根本要求。税务稽查的根本目标是: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提升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征收率。检验税务稽查工作的标准,可界定为税收秩序是否规范、依法纳税意识是否增强、税收违法是否减少、税法遵从度是否提升、税收征收率是否提高。因此,税务稽查必须选准对象、深入检查、依法处理。发挥稽查威慑力,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坚决克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短期、低效现象,实现稽查执法由低效向高效转变,由眼前向长远转变,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二)构建科学的选案机制

    从税收管理现状看,逃税与反逃税的斗争将长期存在。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就会逐渐减少。关键是要全面收集信息,科学分析信息,有效利用信息,选准检查对象。一是要建立征管查信息共享制度。将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稽查环节的执法信息,全部纳入税收征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即时、全面共享。二是要建立向第三方采集涉税信息制度。建立第三方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制度,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与税收联系紧密的信息要实现网络共享,如银行的资金信息、运输部门的货物运输信息、海关的商品劳务进出口信息、水电油气部门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土地房产车船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等,都要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联网。三是健全涉税违法举报制度。各级税务稽查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和管理涉税违法举报业务,设立上门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信息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畅通举报途径。鼓励法人和公民举报涉税违法行为,对经查实的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开发运用稽查选案软件。在从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执法、第三方提供、涉税举报和相关部门交换等环节获取涉税信息的基础上,开发运用稽查选案软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构建及时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机制,为有效开展税收检查提供条件。对没有涉嫌违法的纳税人,尽量减少税务检查,这是对守法纳税人的一种激励。

    (三)构建严格的检查机制

    依法严格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关键。构建严格检查税收违法的机制,关键在三个方面。一是要做好查前准备。查前充分了解和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申报纳税等情况。选准检查切入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编写行业税收检查指南,组织查前培训,熟悉相关税法,掌握查账技巧。二是要明确检查职责。成立税收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明确组员分工和职责。签订税务检查责任书,落实检查责任制。三是要深入细致检查。明确各税种必查项目,规范稽查工作底稿。灵活运用账簿检查、第三方信息比对、实地查证、外围调查、发票协查等方法,重点检查纳税人票、货、款运转情况。加大交叉检查和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力度,减少执法干扰。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对不同的检查对象,配备相应的检查力量,采用针对性的检查方法,增强税务检查效果。

    (四)构建公正的处理机制

    一是要完善集体审理制度。根据稽查案件查补税款大小及违法情节轻重,对稽查案件实行三级审理制。查补税款较小、情节较轻的案件,由稽查局审理部门集体审理;查补税款较大、情节较重的案件,由稽查局集体审理;对重点企业以及查补税款巨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由同级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保案件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二是建立分类处罚制度。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要区分是主观故意还是无意失误,是初次违法还是屡查屡犯,是积极纠正还是应付对抗,进行分类处罚,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加大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促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三是严格处理决定执行制度。构建坚决抵制干扰、各方协作、依法强制执行的刚性执行机制,确保处理决定及时执行到位。

    (五)构建有力的保障机制

    1.健全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设立税务稽查专章,明确税务稽查的定位、机构、职责、权力、手段、规程等内容。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定责任。抓紧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范《税收征管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的可操作性。 完善稽查管理体制。推行全国统一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组建跨行政区域的税务稽查机构。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稽查组织体系。 加强人才、经费、科技保障。严把稽查人员入口关,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完善稽查人才库管理办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技能。保障税务稽查经费,建立大要案件查办激励机制。积极构建税务稽查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稽查执法能力。 制定税务稽查中长期规划。以全面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为根本目标,制定涉税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中长期工作规划,确保税务稽查职能得到全面、有效、持续发挥。 建立税务稽查效能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对内规范管理,对外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等全面反映稽查成效的指标体系,严格考核,科学评价税务稽查成效。

    (六)构建高效的协作机制

    1.要完善内部协调制度。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目标一致为导向,构建稽查与征收、管理的互动协调平台,实现征管查信息共享。加强典型案件和行业检查剖析,总结税收违法的特点和趋势,及时向征管部门提出加强征管的建议。 要完善外部协作制度。健全外部协作法规,明确职责,规范流程,落实责任。通过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网络互动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违法情报交换制度。在国税、地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海关、工商、银监等部门,建立相关违法情报交换制度。发现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检查,形成查处合力。

    (七)加强稽查专业化人才建设

第6篇

关键词:风险;税务稽查;防范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2015902

所谓风险是指可能遭受损失、伤害、不利的危险。税收风险管理则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置资源,通过税收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处理、绩效评估以及过程监控等措施,不断提高征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包括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和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这里重点阐述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当而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在法制完善的社会中,任何执法主体都可能面临执法风险,税务稽查部门当然也不例外,一旦税务稽查部门和税务稽查人员做出的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当,或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就会发生执法风险。虽然税务稽查执法的风险较大,也是客观存在的,但风险是可以预防的,我们只要强化风险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就能够把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1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产生的,有些是税务稽查方法选择不当造成的,有些是税务稽查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形成的,针对以上种种原因产生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分析如下:

(1)因法律规定不完善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目前,我国税务稽查执法主要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这些法律中关于稽查人员取证权限的规定都过于笼统,由于税务机关没有类似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当纳税人不配合检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采取的手段非常有限。在电子税务稽查中,财务数据储存在纳税人的电脑或远程服务器中,稽查人员获取财务数据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极易篡改性,如不及时取得很可能被篡改或灭失,实践中常有一些干部为了获取案件所需的证据,采取一些超出法律授权的手段,如强行带走纳税人的电脑、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住所提取资料等,从而引发执法风险。

(2)税务稽查方法不规范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有时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不重视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要求,甚至越权搜集证据,从而使证据因取得程序不合法而无效。比如,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私人住处调取证据、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等都属于越权行为,另外,还有像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稽查人员回避、听证、文书送达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引发稽查执法风险。并且也有可能影响收集的证据的效力,引发执法风险。与此同时,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应满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关联性等方面的要求,在取证时应注意证据的形式,注意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现实中很多税务稽查人员仍在沿用先前的取证方式及习惯,不重视证据的形式要求,不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以说这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软肋之一。

(3)税务稽查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税务稽查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税收知识、会计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去发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是税收工作中对各种知识要求和综合度最高的工作。在工作中要求税务稽查人员运用多种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要遵守职业操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些方面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稽查工作中采用何种检查方法、收集哪些证据、提出怎样的处理意见,都高度依赖于税务稽查人员的执行能力,而目前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尚有欠缺。这里我们特别强调,人的素质是第一位的,硬件条件再好,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没有良好的素质,没有职业道德底线,防范税务稽查风险就无从谈起。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给税务机关也轻者造成损害税务形象,重者稽查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带来严重后果。

2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根据以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类型:

第一类问题是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而税务稽查人员未能发现。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其主要原因是税务稽查人员运用税务稽查方法不当或业务能力不够造成的。具体情形有三种:一是纳税人从事账外经营,而整体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税收监控指标正常,没有引起税务人员注意;二是纳税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存在重大涉税问题,而税务稽查人员由于采用检查方法不当,抽取的样本不具有代表性,致使问题未能被发现;三是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上存在重大疑点,但无法找到充分可靠的证据,致使税务稽查人员无法处理。

第二类问题是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受税务稽查人员业务水平和稽查成本与效率的制约,该赴外地调查的,由于经费所限,没有调查。该立案查处的,采用了简易程序,致使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

第三类问题是税务稽查人员存在失职和渎职问题。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是税务稽查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和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存在或,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导致不征税款和少征税款,加强培训和加大税务稽查人员交流力度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第四类问题是实施税务稽查后,因为缺乏必要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检查结果没作账务调整,形成前补后退,实际没有征上税。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是法律和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此类账务调整的监督责任是否属稽查部门,目前尚不够明确,但税收风险确已存在。

3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策略

针对以上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形成的原因,我们提出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税收立法,提升税法级次。由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的缺陷而产生的执法风险,只有通过立法这一途径加以解决。在现阶段,由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法律层次较低,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适当扩大充实税务机关的稽查权限,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税务稽查人员涉税证据搜查权、涉嫌证据查封权,使取证过程有法可依。如果遇到纳税人拒绝提供密码、隐藏服务器、以破坏设备等方法妨碍取证的情况,稽查人员可以及时准确的采取相关措施,而不必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将来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税务稽查取证的法律或法规,对税务稽查取证的方式、程序、纳税人的义务以及税务稽查证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明力等问题作出系统、具体的规定,改变我国缺乏税务稽查取证专门立法的现状。

(2)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有丰富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研究建立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体系,在税务稽查方案、稽查报告和稽查案件的复核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形成环环相扣的过程控制机制,比如,在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时,要落实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度,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性关,防止稽查风险发生,不给风险有可乘之机。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取证。税务稽查证据决定着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在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税务稽查证据的关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现阶段,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制约办案质量的关键所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避免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必须提高取证工作的技术含量。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普及,大多数纳税人会计核算已经实现了电算化,税务稽查中的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电子证据有其特殊性,我们在取证时尤其要注意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通过不断强化税务稽查案件取证工作,我们就可化解税务稽查取证风险。

第7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方式方法,举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依法治税,建立一个税收法制的国家,前提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和规范,核心是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化。税收稽查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活动,增强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当前的稽查体系在税务稽查方式、方法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些难度,需要改进。

    一、税务稽查的涵义和内容

    涵义: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内容: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1、选案是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目前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2、实施稽查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

    3、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4、执行。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在不断提高,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一般都能自动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办理补报缴纳。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强化税务稽查的必要性

    1、强化税务稽查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保证。财税体制改革和新税制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税收执行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种违反新税制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以增值税为犯罪对象的违法行为,已经从依靠伪造、盗窃、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展,犯罪手段之恶劣、违法金额之巨大,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使财政收入大量流失。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严重,也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而对如此猖獗的税收违法犯罪,单靠抓几个案子,搞几次专项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有效的机制,改进税务稽查的方式、方法才能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的保障。

    2、强化税务稽查是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就是贯彻税收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各项支出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任务越来越重,而征收入员不可能大量增加,如果仍然沿用过去“人海战术”组织收入,靠专管员一家一户催报催缴,将很难完成日趋繁重的税收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形势下,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应更多考虑采用税务稽查这个手段,充分重视稽查工作在组织收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税务稽查工作加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加了,税收违法行为减少了,组织收入就好做了。税务稽查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是贯彻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建设的需要。从以下几组数据可以反映出稽查组织收入的作用。1995年县级以上税务稽查机构查补税收221.1亿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4.11%,不仅为国家挽回了损失,更重要的在于“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众维护了税收秩序,保障了收入。

    3、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一些税务人员参与偷、骗税案件,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此,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勤政廉政建设十分必要。强化税务稽查不仅可以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务稽查还可以检验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纠错堵漏,针对查出来的问题总结研究,分析成因,提出改进措施。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证税务队伍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4、强化税务稽查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新税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破坏了税收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一部分纳税人通过偷、骗税“发财致富”,就侵害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强化税务稽查,才能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存在的问题

    稽查手段落后、选案职能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要稽查的案件是通过人工筛选、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检查对象主要还是凭检查人员的主观意愿来确定,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有效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且全税务系统微机没有形成联网,因而存在不少弊端:一是检查效率低。由于人工筛选等原因,造成检查对象纳税资料的分析不全面,选户没有针对性,不能突出重点,导致效益低下,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但效果却不理想。二是容易导致腐败。由于选户权与检查权没有分离,对检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选户,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三是破坏税收公平。有的企业经常查,有的企业长期不查,一些偷逃税者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势必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和纳税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实施稽查的手段老套,不能有效稽查,没有用到心理学、犯罪学等先进的科学理念,容易让犯罪分子钻空子。审理案件方法也落后不能深层次挖掘证据,造成被动局面。执行当中,简单粗暴现象有之,容易造成执法犯法,不能完全按法规程序执行稽查公务。

    四、税务稽查方式、方法改进的举措

    1、加强微机建设,强化应用功能,逐步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已经将加强税收现代化写进法律,所以加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稽查监控信息系统,已成为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首先,各级稽查机构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加强稽查网络建设,在系统内部和银行及企业联网,实现资料共享;其次,要加快开发和完善稽查监控系统软件,实现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过程的全程监控和办公自动化;再次,是强化稽查的后勤保障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经费中尽量向稽查倾斜,必须配备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和快速反应的系统、通讯工具以及录音、录像等调查取证手段,对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还应拔付办案经费,经费来源可以从查补税款、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国外稽查机关普遍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进行稽查信息的收集和稽查的选案工作,由于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的使用,税务稽查信息获取渠道更加广泛化,稽查选案更加科学化。美国的稽查信息取得主要有三个方式:一是纳税人的申报表。二是根据事先设计好的“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长达八页,信息细致、详尽、可靠。调查结果全部输入计算机,从而衡量今后纳税人申报是否正常。三是由工商注册部门、土地或地产管理部门、海关、银行、邮政电信、新闻等第三部门或举报人、会计师等处获得的信息。澳大利亚的税务局取得税务信息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信息途径是固定的,除了对现金交易难以掌握外,纳税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房产交易、银行存款这些信息都将汇集到税务局。税务局可从公司年终的分红声明或房产交易机构获得有关纳税人收入情况的信息。另外,每年底,银行需将每个储户的存款及利息报给税务局。这样税务局就可以根据所获取的信息,确定是否对某纳税人实施稽查。为了使税务稽查对象选择更科学,各国的稽查选案一般都通过计算机进行。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如美国计算机中心掌握着纳税人的任何交易和收支来源资料,以便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不符合者,即被确定为稽查对象。日本和英国则运用统计抽样方法,通过计算机对若干关联指标分析发现企业偷漏税疑点,从而确定稽查对象。

第8篇

税务机关在应对违法行为时,多数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基层税务机关人员素质不够高,不能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案件查处要求;稽查装备不够先进;加之激励和监督机制不如企业有效等原因,在面对日益先进的作案手段时,明显有些后知后觉,疲于奔命。因此,税务稽查工作的现代化被越来越紧迫地需要。

一、稽查现代化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税务稽查现代化就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实现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对纳税人的执行税法情况进行准确而高效的监督检查的过程。

在传统的税务检查方式下,检查人员通常通过企业业务的了解和对纸质账簿和凭证的检查发现并处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这种检查方法效率低,且需要检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生产工艺、经营状况有详细的了解。而纳税人经营业务越来越复杂,加之高效的管理方法和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企业的经营和财务资料信息量逐渐增大、储存方式也日益多样化。这些情况对税务机关创新出一套适合新情况的现代化的稽查提出了新要求。现代化的税务稽查应当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特别是较高的信息技术水平;应该具有一流的人才队伍,包括税收、财会、计算机、对外贸易以及具备各行业专业知识的人才;应该具有健全高效的税收法律体系和日管体系。

二、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税收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健全的过程中,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税收流失问题依然比较严重。面对巨大的税收收入的流失,而税收征管和稽查都没有完全解决问题,这一方面由于税收法律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的不足引起;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众多实际困难,主要表现为

(一)稽查力量不足,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而县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都在10到15人,要使其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在传统的用手工翻阅纸质资料的检查模式下,这显得更加困难。

(二)稽查工作方法单一,查案工具落后

税务稽查装备不足、方法单一、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已成为困扰税务机关的重要问题。在基层的稽查局,除了普通的电脑、U盘等,几乎没有更加先进的检查工具。传统的检查方式对检查人员除财务会计和税收意外的专业知识和各种科技手段要求不高,但是其缺点也十分明显。正在推广中的审计式稽查还没有在工作中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是否能真正提高税务稽查的水平和效率还有待事实的验证。最重要的纳税人信息监管系统之一的CTAIS并没有覆盖所有涉税信息,比如没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记账联的信息全面覆盖。这些都与稽查工作现代化对高效的要求格格不入。

(三)传统稽查方法面临着信息化的新挑战

目前,我国85%以上的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了现代电子信息化的管理技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要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传统的凭证追查方式,在应对企业利用会计电子信息化进行税收违法行为方面难以奏效,对偷税、骗税行为难以查实、查透,容易形成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被动局面。

三、实现税务稽查现代化的措施

针对稽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改进中应该从税收法制、人员素质、和稽查工具几个方面加强稽查工作。

(一)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法制现代化

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应本着“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严征管”的十二字方针,从宏观的税制和具体的税收法律两方面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据财政部与2011年10月20日公布的中国前三季度税收收入数据显示,1-9月份,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71292亿元,我国的税收收入同比增长27.4%,远远高于GDP的增长。税收的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成果的体现。但客观地说,过快的税收增长,增加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这也是目前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原因之一。因此只有真正实现了“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严征管”的方针,才能为税务稽查现代化创立一个有利的总体环境。税收制度的改革,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以减少纳税人对税收的抗拒主动依法纳税。

此外,在具体的税收法律中,对有些问题规定的并不完善。比如,在同时检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在补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其未入账或重新取得原始凭据的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等问题,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在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流失,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一领域明显缺位,稽查局应该积极探索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操作规范。

没有合理、健全的法律为基础,税务稽查现代化无从谈起,完善税收法律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是实现稽查现代化的必要前提

(二)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实现稽查工具现代化。

信息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固然给税务稽查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也为税务稽查部门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稽查效率提供了机会。在基层的稽查工作中,多数情况下还是采用手动等级来完成对纳税人数据的汇总。纳税人采用财务软件记账,税务部门完全可以开发专业软件来提取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并通过软件将需要统计的纳税人数据进行汇总。目前,国税部门推广的奇星查账软件,已经开始了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对纳税人检查的途径,只是除了数据提取功能外,还缺乏大规模的运用。

目前以已经投入的税控装置,比如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超市的税控收款机,都存在明显的技术漏洞。堵塞这些漏洞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从国家税收的长远利益看,这也是完全合算的。

(三)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应对纳税人日益先进的违法手段

要在全体稽查人员中普及基本的互联网和局域网知识,加强在信息化条件下反违法的能力。税务系统还要培养一批既懂得专业知识,又精通信息技术和软件技术的人才。

综上所述,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使稽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税务机关只有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主动利用其发展成果,才能使稽查工作在新形势不断改善,永远保持维护国家税收、打击违法犯罪利器的地位。(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 四川 成都 611130)

参考文献:

[1]覃庆寅,韦坚.从税务稽查的视角谈我国税收流失问题的治理.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8-16).

[2]李毓,黄晓波.浅议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代经济,2009(2)下.

[3]何学林.试论税务稽查现代化.上海财税,2001(3).

[4]袁岩.当前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信息,2009(24).

[5]赵健.对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问题思考.乌蒙论坛,2007(1).

[6]张相生.改进税务稽查目标考核机制的思考.新金融,2002(3).

第9篇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检查环节: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中,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及检查通知书;违反规定单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按规定回避;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不采纳当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利用现场检查项目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为自身利益进行相关的证据取舍或取证手续不到位;不按规定制作检查、询问笔录;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处罚环节: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或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和定性不准确;滥设处罚种类和超出规定的处罚幅度;滥用从重、从轻和减轻及免予处罚的条款;违反规定委托处罚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利用处罚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未履行处罚告知义务或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较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经报批程序直接处罚;不按规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将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向当事人发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等。

执行环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税收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自行收缴罚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执行后不按规定将所有材料归档保管,造成相关事实、证据等重要资料遗失等。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讲,其原因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滥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明知不符合执法规范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没有审慎使用其权力,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譬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稽查人员不分青红皂白,一意孤行,滥用从重处罚条款,导致被执行机构提讼。二是放弃权力型。稽查人员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明知、发现被检查机构有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查处或不认真查处或不进行检查提示,没有依法使用其权力,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是误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由于对执法规范>文秘站:

就客观方面而言,一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日趋复杂,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稽查人员不能适应其新变化和发现新问题,从而导致稽查执法风险;二是检查技术、处罚手段和强有力的强制性规范缺乏,且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和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给稽查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三是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稽查人员未经过正规和系统的培训,对税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甚少,从而存在潜在的执法风险;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门内部虽然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四分离,但大都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威慑力的事后执法检查监督机制,稽查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思路

1、着力构建教育培训机制。税务稽查工作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维护税收秩序这四大目标。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稽查人员形成规范执法的自律意识,树立行使执法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过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肃执法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的行动准则,自觉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税务稽查人员不仅需要较为全面的税收法律、会计等相关知识,还需要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有很强的敏感性。因此,对稽查人员培训应坚持多样化和长期性,确保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2、构建激励机制。激发稽查人员主动挖掘自身潜能,自我历炼成才。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即引导激发稽查人员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

第10篇

“这样的活动我们愿意参加”

4月22日,通州地税举行了一场“税务稽查开放日”活动,为区内一些A级诚信纳税企业、重点纳税企业代表、特约监督员和大学生村官税收宣传志愿者解析了一些稽查案例。

北京××建筑公司已与建设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由项目部进行施工,在项目部收取了8085万元工程款后,竟浑然不知。“这是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下属项目部管理上的混乱,造成项目部隐匿收入,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给企业资金上带来损失。”通州地税稽查局检查二科刘威解析案件后建议说,建筑安装企业应该加大对项目部的监管力度,实时掌握工程进度、收入结算等事项,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回去以后我们确实要加强项目部的管理,没想到这儿还存在这么大的风险。”北京三元建筑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财务总监杨云鹏听完案例解析,不知是幸运还是后怕。“财务人员以前总是觉得,税务检查对我们很不利,现在我们越来越感觉到,接受检查以后,他们是在真正帮助我们。”杨云鹏感触很深地说,一个大企业,防范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企业在不断发展,也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希望税务局经常举办这样的活动对我们进行培训,既可以让我们防范风险,又促进我们企业规范管理,避免企业受损失。”

“我们就是想通过开放日,通过一些案件让纳税人了解税法。同时,让纳税人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工作评估、约谈、立案、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罚依据,将税务稽查工作全方位向纳税人、社会各界开放。”张孟松介绍说,“检查、打击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

“严格执法不是过头执法”

就像张孟松所说,税务稽查不仅仅给予违法者以威慑,严格执法的同时,他们更让每个纳税人都“得利于”税法。

张孟松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经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依法认定北京××家具有限公司采取在账簿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城建税、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为偷税。初步决定对该公司城建税偷税3万多元拟处以1倍罚款,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拟分别处以2.5倍罚款,总计30多万元。

该家具企业以对处罚金额有疑义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出听证申请。“因此我们召开了通州地税局建局以来第一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后,申请人对稽查局查处案件所依据的违法事实、法律法规和拟处理意见无异议,但提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受经济危机影响企业亏损严重及法人家属出现交通事故等原因,缴纳高额罚款比较困难。“我们调查企业实际情况后,又开三级审理会,认为房产税定性确实有些重,就将偷税改为少缴税。”

第11篇

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竞聘的讲台。我将尽自己所能,以诚心换真心,不让选择我的党组失望,不让选择我的同志们失望,对此我充满信心!

首先,请允许我对自己的稽查生涯作个简单介绍。本人xx年参加税务工作,与稽查工作结缘长达xx年。在担任稽查队当副队长兼税务检察室副主任时,积极探讨并推行二级稽查模式,成效显著并被推广运用;在分管稽查工作时,发挥稽查尖刀威慑作用,查补税款占税收总收入三分之一强;在当局长时,与时俱进推出“点上做大户、面上做行业”税务稽查工作新思路。所有这些成绩取得,与自身的努力分不开,但更离不开局党组和领导的关心与厚爱,离不开大家的大力支持。

稽查工作作为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担负着“外反偷骗、内防不廉”双重职能,是一项综合性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专门工作,这项工作对稽查局长岗位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面对当今经济社会信息化、知识化、法律化发展的趋势,要求稽查局长必须具有较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和财税理论基础,具有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才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与整治规范工作,推进国税事业和谐发展。

假如此次竞职成功,我将积极探索和谐稽查之局、平安稽查之师和威慑稽查之旅新途径,最大限度发挥稽查打击、震慑、促管、增收职能。一是搭建和谐稽查之局,我将注重纵向联系与横向沟通,通过搞好勤廉双述双评、深化稽查政务公开、推行实地回访制、完善廉政反馈办法等渠道,正确处理好稽查执法与经济建设的服务关系、与征管的联动关系、与地税稽查的联查关系、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关系、与纳税人的沟通关系,把握经济发展脉博,使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二是打造平安稽查之师,我将突出领导表率作用,引导稽查队伍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性修养、遵纪守法、廉洁从税,拒腐防变能力,做到长怀律己之心,长修从税之德,长弃非份之想,长思贪欲之害,并将反腐倡廉的各项要求融入稽查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将廉政建设与执法责任制管理、绩效管理紧密结合,同步完善制度、同步落实措施、同步考核奖惩,全力打造“阳光”稽查工程,形成内外监督并举的反腐倡廉工作新格局。三是谋求威慑稽查之旅,我将进一步健全各项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各环节各岗位工作数量、质量及成效综合绩效考核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奖惩到位;加大辖区涉案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和稽查案件协查,通过案例或制定规范性标准,健全税务稽查告知制度和稽查执法风险预警制度,规范涉税违法类型的证据类型和取证程度,提高税务案件结案效率,发挥稽查尖刀威慑作用;积极探索先外后内检查、延伸稽查、关联稽查、解剖式稽查等新型稽查方法,挖掘稽查深度,力求查深查透,促进税收秩序根本好转;积极推进稽查工作网络化电算化,培养出一支既懂税收业务又有较高信息操作技能的稽查队伍。

第12篇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随着会计电算化的迅猛发展。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几年的日常工作中,检查人员经常感到会计电算化带给激进手工查帐模式的强烈冲击。就以往相关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检查时往往会面对以下难题:首先是稽查人员对会计核算的逻辑性与真实性难以判断。很多财务软件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各帐套之间可以相互传送数据,可以对凭证科目和帐册再加以筛选、过滤,这就为企业设置AB账,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提供了可能。系统超级管理员还能直接进入任意环节篡改,会计信息失去了激进意义上的不可更改性。其次是财务数据存储方式灵活,易遭转移和销毁。电子帐套可以存在本机硬盘上,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他硬盘、磁带、光盘中。再次是稽查人员获取企业财务软件的基础信息的渠道过窄,虽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是税务机关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运行环境和人员配置而无法试用。这种情况下想在检查前深入了解财务软件的运用情况就受到相当水平制约。最后是信息化环境下对控管、检查企业财务数据的相关法律依据尚欠完善。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指出税务机关有检查、封存有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权力。国税发[2003]年47号文虽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但法律位阶低,且对电子取证、电子检查的具体执法顺序缺少规定。

局针对税务检查手段滞后于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因此。转变激进稽查思路,创新税务检查手段,从2006年7月起,将布置地税稽查查帐软件列为跨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一年半来,实践中摸索,摸索中前进,对稽查信息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效果,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执法顺序和管理制度。现就软件开发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与大家做一个交流。

二、查帐软件的功能特点

其产品已推广应用于全国二十个省(一百多个城市)稽查局,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局与该公司联合开发的查帐软件包括数据准备、分析评估、项目检查、帐务检查、利息检测、结果处置、综合管理、帐套管理、基础数据、模型管理、系统功能等11大模块,从每个模块中又散射出若干功能子模块,每个子模块又包括若干功能菜单,无锡奇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多年税务查帐软件的研发经验。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一)采集范围广。包括:帐务数据、物流数据、工资数据和固定资产数据;提供了多种采集方法。

(二)提供比较全面的分析方法。

(三)提供分税种项目化检查平台。

(四)提供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的专项检查平台

(五)提供物流数据及利息检查分析方法

(六)提供数据集中管理平台(B/S结构)以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七)可以将企业多个年度的相关数据放在一个检查平台上。以强化工具的分析功能。

(八)各种分析模型依照行业和不同年度进行设置。内置数据加工功能,提高了模型的准确性。

三、使用查帐软件查帐初见成效

深刻感受到信息高科技对税务检查的有力推动:查帐力度大大增强,案件质量得到切实提高,稽查威慑力明显提升,队伍建设再上一个台阶,经过一年半来的探索和实践。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示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提高效率和准确度。

而软件通过科目的名称、凭证的摘要内容、金额等信息,查帐软件所提供的查帐工具和多样化的模型提高了查帐的工作效率。保守的手工查帐只能从海量凭证中单纯凭经验来抽查。运用查找、过滤等删选手段,能快速地将所需要的信息汇总列示,方便了检查人员进行数据处置;利用软件提供提供的指标分析、报表分析、帐户分析、帐户检测、分录比对和存货检测等模型分析功能,迅速发现异常信息,并通过穿透式阅帐功能协助稽查人员任意透过总帐看明细帐,透过明细帐直接看记帐凭证,省去了稽查人员到企业大量的原始凭证中去翻找这一烦琐的工作环节。

(二)塑造稽查高科技形象.

进一步强化了查账手段,利用信息化查账工具。可以对多种常用财务软件数据进行导出,也可以多人联合对一个案件同时进行案头分析,拓展了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使用软件以前,依照保守的查帐方式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查帐,面对海量的原始单据,调帐费时,费力,如要企业把凭证打印进去可能需要两、三天的时间,一旦遇到企业不配合的情况,工作就难以顺利展开。现在只需带光盘和U盘,稽查人员就可以独立将企业数据采集进去带回去检查,研究,不需要会计从旁协助,企业也不必担心凭证丢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查帐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轻了企业对于税务稽查的抵触情绪,同时也为我稽查队伍塑造了文明,亲和,高素质,高科技的形象。

查账软件对企业的会计分录进行全面检测往往只要用几分钟时间,据一线检查人员反映。而人工检查起码要两天,效率是后者的十倍以上。税务部门能快速、高效、准确地摸清对方的底牌,极大的震慑了那些企图以高科技手段蒙混过关的不法分子。

(三)规范稽查业务流程。

加上对各税种、各项目计税依据的归集和对查帐过程的记录与控制,查帐软件的使用过程体现了实施检查的业务流程。使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

规范了各类工作底稿,对检查人员而言。检查内容和范围,统一了各类计算规范,实现定式检查。一些扣除比例、扣除限额预先设置好参数(如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限额、个人所得税扣除规范等)一旦归集好计算依据就可自动计算出结果,可以防止检查人员业务水平整齐不齐造成的误差,规范检查内容的同时,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帮助。特别是所得税的归集设置的项目,从内容到口径全部与省局的所得税申报表基本一致。这样,对所得税申报缴纳缺乏的情况,可以直接找出税款差异的原因。

能够以查阅人员的身份查阅最原始的帐册数据,对审理人员而言。从软件应用各模块的记录中可以看出整个查帐过程。审理时就弥补了保守的审理仅审查纸质案卷的缺陷。审理人员可以看出取证是否完整,对“事实清楚“掌握更到位更准确,有效地排除差错。

事中、事后的工作过程都会在检查帐套内留下记录,对领导层而言。可以方便局领导监督、检查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提醒和督促检查人员须敬业爱岗,工作精益求精。

(四)提高稽查业务水平

必需具备基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基本的会计电算化知识。检查干部在使用查帐软件的过程中积累和共享查帐经验,稽查人员要想胜利地运用查帐软件开展稽查工作。不时接触和加深这些知识的研究和学习,尤其是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作即学习,学习即工作,潜移默化地提高了稽查业务水平。

(五)降低稽查本钱

可减少调帐检查的次数与成本,电子数据比较容易复制、转储。软件查帐减少了单个企业查帐时间,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本钱。

(六)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积累的案件数据会越来越多,随着查帐软件的不时应用。查帐软件应提供数据增值利用工具,可以利用这些工具进行各种统计分析,以自动生成相关行业数据,自动修正查帐软件中的相关参数。同时可以将已查案件自动或半自动生成案例库,用以指导类似企业检查或案例学习。

四、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人员培训,感到上马查帐软件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人、物、财、目标、机器设备、信息等六大因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要达到最优设计、最优控制和最优管理的目标。制度建设等环节必需全程随同开发过程。这里谈一谈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一)成立强力领导小组。

带头参与,领导重视。上下一心是做好工作的有力保证。做法是成立了以稽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副局长和市局信息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局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小组,由查帐能手和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项目的测试、应用、二次开发的业务和技术工作。班子成员结构合理,既有综合管理人员,也有专业技术人员,既保证了团队的有效沟通交流,又便于在开发过程中高效灵活地配置人、物、财、机器等各类资源。

尊重软件开发客观规律,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科学统筹,将开发应用工作细化成实施准备、实地采集数据、测试应用、测试应用评估、项目实施等五阶段,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有条不紊地予以实施。

边开发、边测试、边修改、边完善,一年多来。分行业、有重点、有针对地对查账软件进行实地测试、应用、比对,充分将稽查经验、方法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攻克了财务软件版本繁多、数据接口不统一等难关,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

(二)重视配套队伍建设。

不只要有丰富的财会、稽查知识和技能,查账软件应用要求稽查人员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当掌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掌握数据处置和管理技术。所以我认为“宁可人等装备,不可装备等人“决不能等软件进去后再培训干部。局里从开发起始之日就狠抓配套队伍建设,对人员的培训工作贯穿始终。目前为止,已利用双休日大规模集中培训3次(包括召集市本级全体人员和各县(市)局部人员集中培训1次,市本级全体人员单独集中培训1次,检查人员集中培训1次)平时,通过演示性培训,小组讨论,赴企业现场实地培训和互帮互学等形式,使全体稽查人员了解了软件基本框架和主流财务软件的运作模式,逐步掌握了查账软件的基本操作,理解了检查模型设置原理、能熟练应用软件提供的各种查账技巧。

(三)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国税发[2003]47号文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这是电子查帐的主要执法依据。然而以上法律条文对电子数据作为稽查证据所涉及的证据完整性、规范性、平安性以及证据使用、贮存和保管等方面的具体操作都缺乏详细指导。局在参考了兄弟单位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大胆探索,主动创新,制定了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的工作顺序》见附件1规范了电子数据的调取、保管、归还、存档等多个环节,将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与TF2006设定的流程相结合,为检查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规范执法、严格顺序、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武器。

(四)采用二次开发模式。

近一半的项目存在开发延期,现代软件工程学实践标明。预算超支等风险因素。为把项目风险降至最低,项目小组决定大胆创新,参照快速原型法(rapidprototyp思想进行二次开发。即首先构造一个具备主要功能的查帐软件原型,然后通过对它不时试用,不时修改,不时扩充完善得到外地化“查帐软件。

以奇星公司原有的综合性查帐软件为原型,这个思想指导下。将稽查问题分析转化成查帐软件业务需求,边试用、边细化、边完善,顺利实现了软件的外地化“此基础上,再进行二次开发,胜利开发收工业、商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等六个行业的专业查帐软件,并在各行业的检查中进行了应用,尤其是餐饮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的检查中发挥了重要功能。

风险低,这种开发模式前期投入小。非常适用业务需求经常变化的情形,有效跨越了业务人员不懂技术,技术人员不懂业务的鸿沟。

五、下一阶段工作思路

取证是实施稽查的关键环节。查帐软件的电子取证功能集中在数据采集软件上。随着查帐软件的广泛使用,税务稽查工作中。加大电子取证力度,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以往的数据采集经验,下一步我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规范电子取证工作:

(一)强化数据接口。

涵盖了国内外主流非主流的财务软件,目前的数据采集软件已经可以采集近百种300多个版本的财务软件中的数据。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从我局的实践和其他兄弟省市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可采集数据的国外财务软件偏少;二是对采用新型网际网络架构,服务器不在外地的财务软件难以采集数据;三是对企业自行开发,量身定做、结构复杂的财务软件难以采集数据。

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财务软件接口的研发力度。将与奇星公司联合。

(二)维护目标系统。

如何划定取证范围,电子取证时。确保取证全面客观是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目前实际操作中只对财务软件中的帐套取证,绝大多数情况下已经能满足检查需要,但必要时建议扩大取证范围。稽查人员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对现场可能记录违法行为的物品、数据等证据,经批准后采取封存方式,以备进一步分析。封存前要维护好各种与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设备,防止数据丢失。封存对象可以包括: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的磁介质、上机记录、命令记录、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现场的各种打印输出结果、传真打印件、顺序备份和数据备份等。

(三)依照法定顺序、科学取证

稽查人员提取电子证据后在文书化的证据资料上签字,严格依照法定顺序进行证据收集。觉得将来在取证的执行顺序上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最好由两个人以上进行提取操作。并由在场的当事人同时签字确认;二是提交有关取证过程的文字说明资料,注意电子文档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三是提取的电子证据来源必需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盘、软盘的编号一致;四是要确定形成时间,注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机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之间的差别。

固定证据后,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不外是打印和拷贝两种。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都应当现场确认,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与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提供电子证据的人员签名。特殊情况下,如收集证据时电子文件遭意外损毁或非法篡改、删除的应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四)积极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

税务机关在料理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时,理论上电子证据通过鉴定才干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应及时提请法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检验分析。找出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但是目前省内电子证据鉴定尚欠完善,该项工作开展有相当困难。

(五)精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