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36: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有毒食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有毒有害的标准认定 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 成罪的影响
一、有毒、有害的标准认定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可见,法条的重点是围绕着有毒、有害展开的,那么有毒、有害的标准的认定必然会影响到定罪。何谓有毒、有害,其有无一定的标准,必将会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非食品原料本身有害还是食用后有害
1.本身有害但是食用后并不会给人体带来危害。对于那些本身有害但是食用后并不会给人体带来危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食品中是否属于本罪中有毒有害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并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的标准,如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可以用一般的质量监督管理法规进行规范。如氰化物为有毒物质,粮食中均含有一定量氰化物,而粮食是生活必需品,但应该注意的是,在食用的粮食中所含氰化物不得超过一个相对的数值成指标,即不致危害人体健康。粮食中氰化物(以HCN计)含量规定的标准为5mg/kg,符合这一要求,就符合卫生要求,不会构成对人体的危害;否则就会对人体有毒害作用。所以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含有氰化物的粮食所制成的糕点,并不是有毒有害食品。
2.本身无害但是食用后会给人体带来危害。有些非食品原料其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但是当它掺入到食物中被人们食用后就对人体产生了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该非食品原料是有毒有害的呢?例如,有些牛奶生产商为了提高牛奶的蛋白质含量,将废旧的皮鞋进行处理后提炼某种含氮物质添加到牛奶中,这种牛奶被人们饮用后对人体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其无疑已经产生了危害结果,但是否就此认定该废旧皮鞋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呢?在这里对于本身无害的非食品原料我们应该分情况来讨论:(1)对于那些有着特殊体质,对于某些物质会过敏的人,其食用了含有某种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对健康造成了损害,而普通人食用后并不会造成危害结果,那么我们认为这种非食品原料并不符合有毒有害的标准,其具有个别性,但因其是非食品原料,应该由其他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范;(2)对于那些本身无害,但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体食用后会造成损害而依然将其掺入到食品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符合有毒有害的标准,但若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食用后会对人体造成损害,那么从行为无价值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为有毒有害,而是通过一般的食品安全法规去规范。
3.本身有害且食用后也给人体带来危害。有些非食品原料其本身有害而且食用后也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这里就几乎毫无争议地认定其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主观认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不知道该非食品原料有害也不妨碍其成立有毒有害,对于本身就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去了解该原料的属性和安全性,不能因为主观上的松懈而减轻其责任。比如将苏丹红加入到烧烤类食品中,将福尔马林加入到生鲜食品中,其均符合有毒、有害的标准。
(二)质、量上的要求
1.质的要求。对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质上的要求包括:首先,掺入食品中的对象应是“非食品原料”,如果将食品原料掺人食品中,即使由于某种原因,如被污染、变质,致使对人体产生毒性或者造成损害,也还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而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次该非食品原料必须在人体食用后能够造成危害结果,排除个别人的特殊体质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这一点已经在上文作了详细阐述。
2.量的要求。食品中不应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但这并不是说食品中不能含有任何对人体有害的成分,而是说有害成分的含量不能达到能够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水平。有些非食品原料本身确实有害,但是其在量上还不足以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那么这种非食品原料并不符合有毒有害的要求,不能将其作为入罪的前提条件。
综上,对于有毒、有害的标准界定,本文认为是非食品原料在质、量上符合食用后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且其本身有害或者虽无害但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结果的危害性,则认定该非食品原料为有毒、有害。
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
(一)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范围
我们关注到了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标准,那么这些非食品原料通常是以什么样的形式掺入到食品中的,也值得我们在这里进行一番讨论。
1.非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现在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食物中,尤其是那些加工类食品中,《食品安全法》第99条对于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依照其用途来进行分类,包括:为增强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的营养强化剂;为保鲜加入的防腐剂、抗氧化剂;为改善品质而加入的色素、香料、漂白粉、增味剂、甜味剂、疏松剂等;为便于加工而加入的消泡剂、脱膜剂、乳化剂、稳定剂等,以及生产辅助材料如盐、碱等。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通常混充为食品添加剂掺入到食品中,其实质为非食品添加剂,常见的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化学合成剂等。
如苏丹红作为一种工业色素被添加到烧烤类食物中,就是一种非食品添加剂。又如湖南长沙市的一些无生产、化验设备和制酱原料的“三无”作坊生产的酱油,均是采用酱色兑水加盐制成。所谓“酱色”,是指用制药厂的废弃料,加上尿素和烧碱熬制而成,内含大量4―甲基咪唑,人体过量摄入,将对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2.药物。药物本身也是非食品添加剂的一种,但是因其特殊性在这里单独讨论。食品是不能具有治疗作用的,即使是保健食品,其也必须与药物区分开来,而有些厂家或商家为了增强保健食品的特殊功效或者为了使食品变得更加美味而让人们产生依赖性,在食品中掺入药物,严重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其知情权。
《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那么如何区分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呢?主要有酸枣红、鸟梢蛇、牡须、甘草、罗汉果等。而像罂粟这样的物质则不作为食品,主要作为药品使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以应当将其界定为。
3.主要原料。以上的非食品添加剂和药物都是作为一种配料掺入到食品中的,其在食品中的含量或者比重往往比较小,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的主要原料掺入到食品中时,它就成为了该种食品的主要原料,在食品的组成成分中占到了很大的比重。例如利用工业酒精加自来水、食用酒精混合的方法配制成食用白酒。之后,到市场上销售。当消费者饮用白酒后,先后有多人出现急性甲醇中毒,严重者死亡,轻者重伤,双目失明。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工业酒精直接成为了白酒的主要原料。
(二)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添加范围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往往并不是直接添加到食品中去的,如前文所述,有可能其先作为一种添加剂,然后可能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途径添加到最终的食品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间接途径中往往先被掺入到以下物质中,然后成为食品成分中的一部分。
1.禽、畜饲料。在饲养场,为了缩短禽、畜的生长周期,增加它的瘦肉,使禽、畜更加符合市场的要求,饲养主会在禽、畜的饲料中添加一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禽、畜食用以后,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就残留在了它们的体内,当它们成为食物被人们食用以后,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就进入了人体内,进而危害到人体的健康。例如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饲料喂养生猪,以提高生猪的瘦肉率,当这些生猪被屠宰后流入市场,人食用后就会出现头晕、呕吐、手发抖等中毒症状。
2.食品添加剂。有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先添加到食品添加剂中,然后该食品添加剂再添加到食品中,从而使该食品成为有毒有害食品。在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案件中,其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就是先和麦芽糊精一起为原料制成专供在原奶中添加的蛋白粉,然后三鹿集团再将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添加到原奶中,从而使三鹿奶粉成为有毒、有害食品。
3.生鲜食品中。在菜市场、超市等这样一些贩卖新鲜食物的地方,有些商家为了增加食物的视觉效果或者保鲜效果,让食物看起来更新鲜或者保质期更长,可能会在食物上添加一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例如在金华毒火腿案中,为了防止火腿的变质,是火腿的肉质看上去更加鲜美,生产厂家不惜用兑入“敌敌畏”的水浸泡火腿,产生了重大的危害后果。
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对于成罪的影响
基于以上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起到了区分罪与非罪,区别此罪与彼罪的作用。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客观方面要求其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这里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量并没有达到足以对人体健康产生实际危害或者产生危害的可能性,那么其在量上不符合要求,就不能对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假若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那么该生产者或者销售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对其通过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二)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界限
与三鹿奶粉案件中的蛋白粉生产者不同,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涉案的被告人被法院判决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同样的因为奶粉质量不合格导致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为什么会定不同的罪?其本质原因就在于阜阳奶粉案中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明知国家对奶粉中的蛋白质等营养物质含量标准有明确规定,却违反了这一规定,生产者是明知这些标准,而在生产环节进行以次充好、冒充达标,销售者是明知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他们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制售伪劣奶粉,因而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定罪。
在这里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关键就在于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若界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符合前罪的其他要件,那么就成立前罪,否之,就成立后罪。在三鹿奶粉案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在阜阳奶粉案中,原料中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达标,所以导致了不同罪的结果。
四、结语
上文对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为进一步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打下了基础,以此为基点解决其罪名认定中的客观方面的界定,从而进行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的界定,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变得更加清晰明了。本文中提出的有毒、有害标准的界定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的相关观点,希望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新刑法典分则适用丛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35.
[2]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66.
[3]王玉珏.第144条中“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合理定位――以近晚食品安全事件为例.法学,2008,(11):155-156.
[4]陆正云,刘福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173.
鉴别食品包装是否有毒性可用下列方法鉴别:
1、用水检测法。把塑料袋放入水中,观察。无毒塑料袋放入水中后,可浮出水面,而有毒塑料袋是不上浮的;
2、手触检测法。用手触摸塑料袋,有感者无毒,否则有毒;
3、抖动检测法。用手抓住塑料袋一端,用力拍一下,发出清脆声者无毒,反之则有毒;
4、火烧检测法。可以把塑料袋剪去一条边,用火烧,有毒的不易燃烧,无毒的遇火容易燃烧。
(来源:文章屋网 )
常识:油鱼是棘鳞蛇鲭和异鳞蛇鲭的通称,亦有不同别称,包括“圆雪(鳕)”、“仿雪(鳕)鱼”、“白玉豚”、“牛油鱼”等。油鱼属带鲤科鱼类,常见于世界各热带和温带海洋。
危害:油鱼身体有20%左右是油脂,这些油脂都是人体难以吸收的“蜡酯”。市场上常用油鱼冒充鳕鱼,儿童吃了之后会腹泻拉油。
2.毒胶囊
常识: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一些不良企业以此为原料制成药用胶囊,最终流入药品企业,进入患者腹中。由于皮革在工业加工时,要使用含铬的鞣制剂,因此这样制成的胶囊,往往重金属铬超标。
危害:长期大量的摄入容易得一些慢性的疾病,比如说像糖尿病、高血压这一类的疾病,同时容易诱发肿瘤。
3.地沟油
常识:是指将劣质、过期、腐败了的动物皮、肉、内脏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后生产出来的油或是下水沟中的油腻脏物经熬煮提炼而成。
危害:它含有大量毒素,如果食用,其致癌、致畸的毒性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苏丹红
常识:苏丹红是人工合成的亲脂性偶氮化合物,属工业染料,不能用作食品添加剂。
危害: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其归为三类致癌物,即动物致癌物。
5.福寿螺
常识:瓶螺科瓶螺,属软体动物,外形类似田螺。贝壳短圆右旋,有4-5个螺层。为杂食动物,主要喜欢吃幼嫩的植物。在很多地方是入侵物种和农业害虫,对水稻、水边种植的甘薯等危害很大。被人工养殖作为人类食品。
危害:食用未充分加热的福寿螺,可能引起广州管圆线虫等寄生虫在人体内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最明显的症状就是急性剧烈头痛,并伴有发烧等症状,其次是脖子僵硬,皮肤疼痛,还有出现恶心、呕吐等,严重的还会引起死亡。
6.人造蜂蜜
常识:造假分子有的用白糖加水加硫酸进行熬制;有的直接用饴糖、糖浆来冒充蜂蜜;有的利用粮食作物加工成糖浆(也叫果葡糖浆)充当蜂蜜。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
危害:假蜂蜜几乎没有营养价值可言,而且糖尿病、龋齿、心血管病患者喝了还可能加重病情。
7.瘦肉精
常识:一类动物用药的统称。它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动物脂肪生长,是一种非常廉价的药品。瘦肉精让猪的单位经济价值提升不少,但它有很危险的副作用。
危害:瘦肉精在猪体内的残留量都很大,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会使人积蓄中毒,轻则导致心律不整,严重一点就会导致心脏病。
8.新鲜红枣
常识:人造“新鲜红枣”主要经过两道工序,着色和着味,再次放进加入大量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中浸泡,使其口感泛甜。自然成熟的红枣不可能同时变红,枣堆中应该有半红或者黄色和青色的枣。
危害:过量食用甜蜜素和糖精钠将对人体产生直接危害,会起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
9.三聚氰胺奶粉
常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向婴幼儿奶粉中添加了大量三聚氰胺以增加含氮量。而三聚氰胺本为生产塑料的化工原料,把这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工原料加入牛奶中,使牛奶中的氮含量升高,就可以通过检测。
危害:三聚氰胺是一种低毒性化工产品,婴幼儿大量摄入可引起泌尿系统疾患。
10.海南豇豆
一、电视媒介对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电视媒体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维护作用,并对相关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电视等相关媒体在运用舆论的力量,对社会中的不良事件进行报道,让其沿着正确方向进展的一种社会行为便是舆论监督的概念,电视媒介凭借自身的主导地位,对社会中积极的信息起到传播作用,对恶性事件要进行及时报道。其中,生产、销售有毒事件这类犯罪活动要进行及时报道,避免消费者再次购买。电视媒介可以采取专题性报道与追踪式报道,在对此类事件进行传播时,电视媒介要针对性、连续性的滚动播出,提高此类事件的社会影响力,警示犯罪分子。再者而言,电视媒介可以利用法律视角对此类事件进行拆穿,利用设备全程记录犯罪过程,利用荧屏进行播出。发挥电视媒体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及早发现,及时制止,避免身体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警告,起到威慑作用。所以,电视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要想充分发挥电视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要求:从媒体自身出发电视媒介利用其自身特点为消费者着想,可以利用其权威性以及公信力对其进行报道,使消费者了解有毒食品的种类、危害,避免消费者再次购买,减小损失,与此同时,电视媒介要与质检部门进行合作,共同监督,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秩序。从消费者自身出发消费者要积极参与到打击犯罪分子活动中,使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不法分子无处可逃。在消费者与电视媒介的共同监督下,避免在监督中出现的不足,完善舆论监督,提高监督水平。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要想真正杜绝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犯罪活动,避免消费者购买对身体有害的食物,就要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形成持久性的效果,这样,便有力地打击了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犯罪团伙,缩小了有毒食物的流通空间。
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危害性
在科技的发展下,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广泛,食品生产也不例外。现如今,很多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获取高额利润,利用化学原料,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并进行销售。这些食品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严重者甚至造成食物中毒以及患有食源性疾病的现象,由此可见,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消费者健康,阻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比如2010年影响全国的地沟油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都成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典型案例。要知道,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危害性很大,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健康状况,还对社会利益以及经济利益产生一定影响,阻碍我国食品安全的可持续发展。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主要是指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原料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其中之一是添加有毒原料的食物对人体没有任何价值,不仅不能使用,并且会产生病毒,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损害原本健康的体质。比如像常见的工业用盐、工业酒精等。另一种表现形式是销售者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相关标准,但为获取高额利润,依旧进行销售,对于这种情况,已经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销售有毒食品的渠道非常广泛,往往是在一部分人身体受到伤害后,才会逐渐被社会了解,被消费者熟知。总体而言,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危害性大,在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我国社会秩序也产生不良影响。
三、电视媒介以法律视角拆穿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相应措施
健康的食物,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主要环节,提高对食物的关注,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问题。电视媒介作为主要的传播媒介,在信息传媒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的同时,对消费者的安全问题更为关注。电视媒介在拆穿生产、销售有毒食物的犯罪活动中以法律为视角,对犯罪案件进行全程报道,提高消费者的高关注度,增强防范意识。电视媒介利用自身直观性的特点,结合相关案件,由法律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提高消费者对有毒食物的认识与了解,加强消费者对食物的鉴别能力,该项举措在为消费者普及食物安全知识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起到震慑的作用。电视媒介在进行案件分析、案件报道的过程中,不可以为节省时间而去简化节目内容,否则,消费者得到的信息只是案件的结局,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过程并不了解,并不能真正了解其中的危害性,得不到理想的效果。所以,电视媒介在进行生产、销售有毒食物案件分析时,要运用法律的知识,注重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利用时间性与连续性,对相关信息进行滚动式播出,并且,要加强主持人的素质,提高法律知识,可以把近几年发生的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案件进行整理与分析,在结合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在电视荧屏上播出,这样,不仅可以加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增强法律意识,而且能够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维持社会的稳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电视媒介应运用荧屏的直观性,把食物安全知识、法律知识,通过荧屏传达给消费者,其中,需传达的内容有以下几种:对犯罪客体的了解所谓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一种行为,作为比较复杂的客体,犯罪客体在人们正常的生活中。
了解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明知道食品掺杂着其他有毒原料,依旧对其进行销售。食品是指人们饮用的食物的成品,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品。有毒食品是指在食品原料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食物原料,消费者不能食用,对身体没有价值,对生理产生病毒,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原料。比如,在馒头中加入工业染料等,该项行为属于《宪法》中行为犯,如果相关人员进行上述操作,则会演变成犯罪,司法机构可以进行逮捕。另外,销售者在知道食品有毒的情况下,依旧进行销售,也形成犯罪,在《宪法》中形成销售有毒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相关人员需承担法律责任对有毒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有关人员,要及时承担法律责任,电视媒介可以对此进行报道,也可以运用相关法律文献进行讲解,对《刑法》中的有关条例与内容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到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人员的处理结果,一般而言,对于严重者而言,要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追究其责任。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想使有毒食品远离消费者,那么,对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是件义不容辞的事情。电视媒介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把近几年具有影响力的相关案件进行整理,聘请相关人员进行讲解、分析,并且以荧屏的方式展现在消费者眼前。相关单位可以发放宣传手册,让消费者自己研究,自己分析,特别在农村地区,相关单位要派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同时,也可以放映宣传片,举办打击有毒食品的文艺演出,从而让人们真正了解到有毒食品的危害性。与此同时,消费者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与安全意识的同时,对社会也发出呼吁,对相关事件共同监督,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结语
我国电视媒介逐渐引领我国传媒市场,无论是对生活、娱乐节目的播出,还是对法律节目的播出,都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众群体,在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出现的阶段,电视媒介利用其特点,以法律的视角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进行拆穿,并直观的反映到电视荧屏之上,在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与防范意识的同时,对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周海博 王袭浩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某塑料袋厂商自爆黑幕:废料做胶袋成本省九成。
据一位技术人员透露,胶袋生产主要分3种:
1、全新塑料袋,是用新的原料做成的,主要是一些商家自己定制的,价钱比较贵,其中有一种专门用于食品包装,原料也有别于普通胶袋。
2、由七八成新原料加上两三成旧料混合而成的,可以降低一半成本,如目前超市用的胶袋,仔细辨别,可以发现上面有颗粒和黑点,“超市的胶袋用量很大,考虑到成本,不可能完全用新料制作胶袋,所以加入一些回收旧料”。
3、利润最大的就是完全用回收废料搅拌后吹膜而成的塑料袋,颜色越深,杂质就越多。目前市场上所占份额最大的都是用回收废料吹成的再生膜胶袋。一般厂家会收购大量用过的废弃聚乙烯塑料袋,经过洗涤、粉碎等程序后重新吹膜而成,但因为含杂质太多,所以厂家通常会把这些塑料袋变成红色、黑色,这样生产出来的袋子有一股刺鼻的气味。用废料加工的塑料袋,可减少9成的成本。而据相关部门称,正规的塑料袋应有《卫生许可证》等证件,而且胶袋上都会印有“可回收塑料材料”或“第二类塑胶”等标识。
白色胶袋也是由再生废料吹膜而成的,都含有致癌物。
专家称:“毒袋”绝不能装食物
所有盛装食物的塑料制品,都应采用无毒塑料,即用聚乙烯为原料加工制作。但如果是用回收废料制作的有毒塑料袋,可能是用聚氯乙烯做成的,特别是黑色塑料袋,毒性更大更多,因为在它们被回收之前装过什么东西不得而知。如果它们曾装过化肥、农药等物质,单凭简单的洗涤是不可能将有毒、有害物质全部清除干净的。用这样的再生塑料袋来盛食品,尽管高温蒸煮也未必能“驱毒”。
专家表示,用聚氯乙烯做的塑料袋肯定有毒。因为聚氯乙烯树脂中有未聚合的氯乙烯单体,这是会对人体产生毒害的化合物。此外,聚氯乙烯树脂加工成塑料袋的过程中,还要加入一些增塑剂、稳定剂、颜料等辅助材料,其中有些也是有毒的,又容易被食品中的油或水“抽提”出来,污染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何况,它们在回炉过程中也会染毒。这类再生塑料袋还可能含有荧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人体伤害极大。
三招辨别有毒胶袋
1、感官检测法,无毒塑料袋有柔韧性,手摸时有感、表面似有蜡;有毒塑料袋颜色混浊或呈淡黄色、手感发粘。
曾经看到过这样一则报道:甘肃省定西县以盛产优质马铃薯而出名,今年1月,一家食品厂的薯片即将上市,然而,工厂在质量检验时发现产品中有一种类似家庭装修中发出的奇怪味道。 经兰州大学化学实验室分析,怪味来自薯片的包装袋。兰州市质监局经过分析测试,确定这些怪味来自残留在包装袋里的苯。 结果显示,薯片包装袋的苯残留量超标3倍以上,属严重超标。
类似的这种事件,可以说已经屡见不鲜了。目前,市场上食品包装材料尤其是一次性餐具产品管理十分混乱,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食品包装材料,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到我国的食品包装业,甚至整个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去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包装(膜)抽查结果表明,除一般的塑料袋外,专用的食品包装袋抽检不合格率高达15%。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物理机械性能差。依据传统工艺制造出来的食品包装物不可避免地掺杂苯、甲苯等有害物质的溶剂,虽然其中绝大多数都在制造过程中挥发出去,但少量溶剂会残留在复合膜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从膜表面渗透入食品中,使之变质、变味。所以有关专家指出,不合格的食品包装袋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误食了那些变质食物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尤其会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发育产生隐患。
目前食品包装塑料袋种类繁多,一般主要是由两类塑料薄膜制成的:一类是聚乙烯、聚丙烯和密氨等原料制成的;另一类使用聚氯乙烯制成。其中聚氯乙烯是有毒的品种,虽然聚氯乙烯树脂本身无毒性,但在制作过程中加入增塑剂,便产生了毒性。此外,有些塑料制品中加入稳定剂,而这些稳定剂主要是硬脂酸铅,其中的铅盐极易析出,一旦吸入人体就会造成积蓄性铅中毒,从而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鉴别有毒食品包装袋
塑料袋有无毒性可用下列简便方法鉴别:
用水检测法:把塑料袋放入水中,无毒塑料袋放入水中后,可浮出水面;而有毒塑料袋是不向上浮的。
手触检测法:用手触摸塑料袋,有感者无毒;否则有毒。
抖动检测法:用手抓住塑料袋一端,用力拍一下,发出清脆声者无毒;反之则有毒。
火烧检测法:可以把塑料袋剪去一条边,用火烧,有毒的不易燃烧;无毒的遇火容易燃烧。
也许每个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超市或商场里,也许你并不需要哪件商品,但是仅仅就因为它诱人的外表就对它“倾心”了。许多商家就是抓住人们的这个心理,在食品包装上下足了功夫。为了达到目的,不顾人们的健康安全,使用非食品用的塑料袋包装食品,而这些塑料包装袋大多是"三无"产品,有的是回收再生塑料制品,使用这类塑料包装袋包装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于消费者,也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慧眼”识破“糖衣炮弹”。
正确选择食品包装袋
选择和使用合格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袋,应注意以下几点:
1.食品用塑料包装袋外包装要有中文标识,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并在明显处注明“食品用”字样。产品出厂后均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食品用塑料包装袋出厂时是无异嗅、无异味的,有特殊气味的塑料包装袋,不能用于食品包装。
3.有颜色的塑料包装袋(当前市场上用的暗红或黑等色)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因为这类塑料包装袋往往是用回收再生塑料制作的。
4.尽量选用不加涂、镀层的材料。 现代包装设计中,为了使包装更加美观、耐蚀,大量使用附带镀层的材料。这不仅给产品报废后的材料回收、再利用带来了困难,而且大部分涂料本身就具有毒性,如果人们食用了这些包装的食品,会对人们身体产生很大的危害。另外涂、镀工艺过程也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污染。如涂料挥发毒性溶剂气体,电镀时产生含铬等重金属的废液、废渣污染等。因此,应尽量选用不加涂、镀层的包装材料。
5.选用食品最好到大商场购买,不要到街头小摊去买。
6.由于食品用塑料包装袋不易降解的特性,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采购食品时,最好选用绿色包装材料 。纸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绿色包装材料。 所以,在选购食品时最好选择原始纸质的包装为宜,生物降解塑料亦可。
2013年8月30日,住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的张大妈到附近菜市场准备购买一些面条,可当她到熟悉的面铺时,看到的却是一纸封条。街坊四邻告诉她,在此开店加工面条三年之久的夫妇被警察带走,因为他们给面条里加了不该加的东西——硼砂。
硼砂,一种工业原料,可以用来制造光学玻璃、人造宝石。硼砂有毒,国家早在1992年就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但近年,全国各地不少媒体都曾报道有不法商贩在面条里添加此类物质,以此增加面条的筋道口感,博个好卖相的事件。后据警方披露,这对来自天水的夫妻涉嫌在面条中加入硼砂,突击检查当日抽检结果显示,这对夫妻加工的面条里,每公斤含有246毫克硼砂。
这次查处源自一则匿名举报。2013年8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面条加工店将硼砂加入面条中。接到这一线索后,监管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一些面条加工店购买成品面条,然后送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一些送检面条样本中含有硼砂。
为此,食药监督部门联合工商、公安对面条加工店再次突查,并现场抽样检测,将涉嫌使用硼砂加工面条的嫌疑人全部抓获。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人士介绍,硼砂进入人体胃部后会刺激胃酸分泌,严重时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而且长期摄入硼砂还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尽管监督部门的专业设备可在很短时间内检测出是否含有硼砂,但普通市民用肉眼却很难判断,毕竟下到锅里筋道的面条有些确实是质量好的。
鉴于兰州市查出硼砂面条的事实,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会同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3年9月起对兰州面条加工店展开了拉网式排查,将查出问题的面条加工店店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兰州市民吃到安全面条。此后,多部门联动,查处并逮捕多名涉案人员。
扼制食品安全犯罪新动向
食品安全犯罪正朝着专业化、组织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各环节都有明确分工,采用单线式联系、物流式运输、定单式销售、现金式结账,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的组织网络,逃避打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这一新动向正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日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一名添加“敌百虫”加工调味品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单位罚金10万元,个人罚金5万元。而该被告唐某的身份是七里河区一调味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参与该案公诉的检察官介绍,从2012年11月初起,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非法将含有“敌百虫”的防腐剂添加到其生产的“半斤香”“凉拌王”“十三香”等调味品中,并大量销往各地。同样,2013年4月17日,兰州公安机关在对七里河区华林坪突查时,查获一家非法添加工业盐生产食醋的作坊,当场查获工业盐1700斤、食用醋精四桶及防腐剂50斤。后经调查,该作坊由马某和其儿子开办,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已达22万余元。
事实上,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刑法第144条就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单独列罪,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也从法律上加大了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
实践期待更明确解释
何为有毒、有害物质,在法律上应该怎么界定?目前尚无统一意见。据办案人员介绍,在实践中人们都知道“三聚氰胺”“苏丹红”是有毒有害物质,因为通过相关食品安全事件,这些添加物质已被人们熟知并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事实上,目前司法机关判定有毒有害添加物质,也是根据国家公布的有毒有害添加物质目录来考量的,可是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却超出了人们的实际水平,虽然这些物质没有进入目录,但事实上给食用的百姓造成了伤害,这该如何判罚便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新问题。
2013年8月26日,甘肃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了两起利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食用油的案件,五名嫌疑人被判刑。而此案的宣判恰为如何施用刑法144条打击食品犯罪带来蓝本。案件并不复杂,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均在榆中县城开火锅店,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他们将顾客吃过的火锅底料油收集后再次过滤加工成“老油”,然后掺到食用油中,供给顾客二次使用。
2013年5月9日、5月13日,相关部门共在这两家店里查处加工后的餐厨油513斤。负责该案公诉的榆中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回收餐桌油脂再度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火锅店经营者明知加工销售这类油脂有毒有害还加工销售,行为主观故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榆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各被告三年六个月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这桩被媒体誉为兰州首例火锅店自制“地沟油”案的宣判,不但增强了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公诉的信心,更加快了有关部门从严从快办案的效率。不过,随着“有毒、有害”非食用添加物质增多,办案人员李睿昭认为,两高应该出台更详尽的司法解释,来对接这类案件的办理,让有毒、有害添加物质在法网面前无处遁形。
食品品种繁多,涉及粮、油、肉、果、蔬、奶制品等多个大类,每个大类分几十甚至成千上万个小类,每个小类又有无数个品牌。从田间到餐桌,涉及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部门都不相同,涉及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日前,甘肃省榆中县检察院分别向榆中工商、药监局、质监局发出检察建议,这些职能部门已经对全县的食品企业和食品作坊更进一步地展开了全面梳理和监管。
甘肃政法学院教授马红平认为,“‘保胃战’绝不是一个人的战斗,或是几个部门的独自战斗,因为在作案地域上,犯罪分子多选择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分散式种植或养殖、地下小作坊生产等,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和打击。只有全民都来关心、关注这类问题,积极踊跃地举报和揭发食品安全犯罪线索,才能真正有效预防和查处相关案件,打破原来碎片化监管模式。”
据了解,2013年10月30日,兰州市制定出台《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的,按举报等级的不同,分别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同时,获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执法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六位密码,在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对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举报等级分别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5%、3%、1%计算,但每个案件奖励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励。
引起家庭型食物中毒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食用了含有大量细菌或细菌产生的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二是食用了有毒动植物(如毒草、河豚鱼、木薯、苦杏仁、四季豆、发芽马铃薯等)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三是因进食赤霉病麦、霉变的甘蔗、玉米、花生及酸败油脂等引起的中毒;四是进食了被化学物质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化学性食物中毒,如砷、亚硝酸盐及农药等引起的中毒。
如果家庭成员中有人食用可疑食物以后相继出现发烧、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就有可能是发生了食物中毒。此时首先应立即到附近医院就诊,争取早治疗、早抢救,以减轻对身体的危害。如果来不及进医院,则应就地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以寻求帮助。应急措施包括催吐、导泻和解毒。首先是催吐,如果吃下有毒食物的时间在1~2小时之内,可使用催吐法:取食盐20克,加温开水200毫升饮服,如果一次不吐,可再喝一杯;也可用鲜生姜100克,捣碎取汁,加200毫升温开水冲服;必要时还可用筷子、手指刺激咽喉部位,诱发呕吐。其次是导泻,如中毒时间在2~3小时,则可服用一些泻药(如硫酸钠或硫酸铀)导泻,以促使有毒食物尽快排出体外;还可用大黄30克加水煎服。三是解毒,如果是吃了变质的鱼、虾、鳖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食醋100毫升,用200毫升水稀释后一次服下。如果是重金属砷、汞或酸碱中毒,则可饮用牛奶、豆浆、生蛋清等解毒。
食物中毒对人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如何预防则尤为重要。 预防食物中毒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做到饭前便后用肥皂或其他消毒剂洗手,加工烹调食物要做到生熟分开,厨房用品、餐具都应做到洗后消毒,家庭成员的碗筷最好能分开使用。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要采购新鲜无毒、合乎卫生标准的食物。夏季气温高,食物容易变质,在农贸市场上购买鱼、肉等食品时要注意挑选,绝对不要购买不新鲜的鱼、肉、菜等,切不可贪图便宜,因小失大。购买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注意查看其有无商标、品名、产地、厂名,特别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要购买超期食品。
控制细菌繁殖,防止食品污染 熟食一定要加罩加盖,防止蝇、尘、鼠、虫的污染;过夜的食物应蒸煮加热后再吃,切不可食用发霉变味或外观变形发黏的食品。近年来,据我们初步了解,家庭食物中毒大多数是吃了过夜米饭、面食、蔬菜等而引发的。凉拌菜的原料要新鲜,洗干净后要用开水冲烫,当餐做当餐吃完;卤制荤菜过夜以后一定要回火煮透,放凉后再食;家庭存粮,也应置放于干燥处以防霉变。
其他措施 应做到不用铜质、镀钵或掉瓷的搪瓷器皿及塑料容器盛放酸性饮料及油脂类食品;严禁将有毒化学物带回家中使用;不能用包装或盛放过有毒化学物质及农药的材料和容器来盛放食品;不乱吃未经鉴定的野生动植物等。
已故全国名老中医李可善用附子,有毒的附子成了救命药。他认为,“附子为强心主将,其毒性正是起死回生药救之所在。”
一名65岁男性患者,心肌扩大,不能平卧,呼吸难以接续,面色灰暗,手冷过肘,足冷过膝,汗出如油,舌红光无苔,脉浮虚大而数(260次/分),血压已测不出,气息奄奄,危在旦夕。李可连开三剂药:第一剂药中附子200克,病势未转;二剂时附子加至400克,稍稳定;第三剂附子加至500克,病势开始趋缓,四肢转温,脉亦变缓(90次/分),血压160/70毫米汞柱,调理1周后出院。
“是药三分毒,无毒不入药”,中医对中药的毒性早有认识。《神农本草经》就将中药分为上、中、下品。《中国药典》 2010版收录常用中药材和饮片,包括有毒中药73种,大毒性品种10种。
中医历来推崇“以毒攻毒”理论,即以有毒中药治疗沉疴大疾。唐代王冰也说:“辟邪安正,唯毒乃能,以其能然,故谓之毒药。”明代名医张景岳认为:“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有毒中药往往具有独特疗效,其毒性成分就是其药效成分, 如现在已得到世界公认的治疗白血病的砷制剂、治疗重症肌无力的马钱子、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雷公藤等。
中华中医药学会风湿病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国家药典委员王承德说,有毒中药才是好中药,非一般平淡药能取代。砒霜、附子、麝香、川乌、大黄、雄黄、朱砂、马钱子等,能力挽狂澜,攻克顽疾,运用得当,每获奇效。从某种意义上说,越是有毒的药,越是有效的药,越是好药。
在中医里,“毒”性指药物的偏性,用药物的偏性来纠正人体的偏性。治疗疾病的实质是祛除致病因素,调整人体机能。根据药性的峻猛程度,亦即大毒、常毒、小毒、无毒之分,决定方药的轻重、大小。特别是作用猛烈的药物,使用时更宜恰到好处,以除病而不伤正为度,最大限度地保存正气,消除病邪,收到良好的疗效。
王承德指出,中药有毒物质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毒成分为非有效成分,如半夏、白果、苍耳子等都含有无治疗作用的有毒成分,把它们去掉可以防止中毒;二是有毒成分便是有效成分,即以其毒性来治疗疾病。马钱子的番木鳖碱、巴豆中的巴豆油等既是有毒成分,也是有效成分,如将其去掉则药效丧失,若使用生药又会引起中毒,只有降低其有毒物质的含量以减少毒性,保持一定的药效。因此,有毒的药物用之得当可以防治疾病,用之不当则会中毒。他认为,“药”与“毒”是对立统一的。中药毒药既有对人体不利的一面,也有治疗疾病的一面。正确把握和认识中药毒性,无疑对临床安全用药有所裨益。
有毒中药的毒副作用,通过炮制或配伍来减轻或消除。辨证用药既能提高疗效,又能减轻毒性。如不辨证用药,无毒中药也会产生毒副反应
中药临床使用一般有3种方法减毒增效:一是炮制减毒。通过特殊的炮制工艺,降低或消除中药的毒性;二是中药配伍减毒。在中医临床上,不是单用其中一味药,而是多种药物联合作用,实现减毒增效;三是有毒中药按处方药管理。凡有毒的中药,在遴选过程中都不会划入到非处方药物中,此类药物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中药经过炮制能降低或消除毒性,保留药理活性,增强疗效。马钱子用于祛风定痛、舒筋活络,未炮制前含有生物碱士的宁,含量最高,毒性最大。经砂烫和油炸炮制后,总生物碱含量相比分别下降7.9%和8.4%,其毒性下降 48.5%和52.2%。
王承德说,有毒中药经过炮制可消减有毒成分的含量,破坏或改变其有毒成分的化学结构,与特定的炮制辅料起解毒作用,破坏共存酶的活力,防止其酶解作用等。可见,规范炮制有解毒、减毒、制毒和增效的作用。
有毒中药的毒副作用,可通过恰当的配伍来减轻或消除。中药方由多味中药组成,配伍讲究“君、臣、佐、使,生克制化”,或增强药效,或制约毒性,实现疗效最好、最安全。
王承德介绍,药理研究证明,附子、干姜、甘草组成的四逆汤,其毒性大大低于附子单用。如十枣汤用大枣来缓和甘遂、大戟、芫花的毒性。毒性中药应用重视配伍,提倡“若有毒宜制”,通过药物之间的配伍来制其毒性。
中国中医科学院柳长华研究员表示,毒性的中药不会单独使用,而是与其他味药配伍,保证复方药在发挥总体疗效的同时,将其中单味药可能产生的毒性降到最低。
合理久煎、减毒存效,是诸多医家应用有毒中药的可靠经验。经较长时间煎煮,有毒成分被挥发或水解而减低,有效成分仍可保留发挥治疗效用。细辛有毒成分为挥发油中所含的黄樟醚,有效成分为挥发油中所含的甲基丁香酚。实验表明,细辛经煎30分钟后,煎汁中还保存一定量的有效成分甲基丁香酚,而有毒成分黄樟醚的含量则大大下降,不足以引起毒害。
有毒中药的应用要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加大剂量,并且中病即止,不可过服。如朱砂用量从0.2克开始,之后逐渐加量,但最大剂量不应超过1克,而且不能过久或持续服用。
王承德指出,有毒中药安全范围窄,常用量小,稍有不慎即可导致中毒,因而对其剂量要严格控制。既要限制每次用药的剂量,还要限制用药时间,把握用药的总剂量,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中毒。患者出现中毒反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的解毒措施。
他强调,辨证用药既能提高疗效,又能减轻毒性。如不辨证用药,无毒中药也会产生毒副反应。辨证施治包含辨病、辨证、辨人、辨地域、辨时间、辨民族,做到明其利而用之,知其弊而制之,扬长避短,如此用药可达最佳效果。
中西医属于不同的医学体系,不能用西药的安全标准评价中药。应积极引进毒理学先进技术和手段,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毒性评价体系
近年来,中药“有毒”风波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中西医属于不同的医学体系,很多人用西药的安全标准评价中药。中药究竟有毒没毒,始终说不清、道不明。
有的专家提出,中药企业必须加强基础性研究和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拿出可信服的科学数据。企业是药品的第一负责人,应对产品投资进行研究、通过动物试验、临床试验,拿出数据证明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
持不同观点的专家认为,中药的药理和毒理研究不能借用化学药品的方法思路,中药多种成分共同发挥作用,安全性研究具有特殊性,毒理学研究需要大量验证工作。再加上中药企业资金投入巨大,大多数企业负担不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统计显示,西药不良反应率占81.6%,中药占17.1%。从数据来看,中药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于西药。钱忠直说,从临床看,中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远远低于西药,并且严重不良反应较少。
事实上,我国有关部门一直对中药实施严格监管。在中药新药注册管理方面,已经制定中药安全性评价指南,并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重点研究建立适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及其质量控制标准。
钱忠直强调,药品“有毒”的结论必须有大量严格规范的临床报告,由国家药典委员会专家研究。得出结论后,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其他机构没有资格随便一个药品“有毒”的结论。
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叶祖光认为,中药成分的复杂性、有效成分的模糊性、配伍的整体性,增加了人们对中药毒性研究和认知的难度。他建议,在中药安全性评价中,应积极引进毒理学先进技术和手段,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毒性评价体系。
近一时期,“苏丹红咸鸭蛋”、“孔雀石绿桂花鱼”,“药物残留多宝鱼”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不少百姓开始为“现在还能吃什么”而焦虑。食品安全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再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针对这一疑问,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威人物―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认为,产生这样的疑问,只能说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还存在着误解。世界卫生组织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毒、有害物质,二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只有这两方面因素同时存在,才能说是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
就拿“苏丹红”来说,它作为一种工业染料,是不允许在食品中应用的,苏丹红事件其实本质上不是食品安全问题,而是假冒伪劣问题。至于苏丹红对人体健康究竟有多少影响?根据摄入量来看,一般人通过食用鸭蛋能够摄入的苏丹红远没有达到致癌的程度。所以即便已经误食,也不必过于恐慌。
建立危险性分析框架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陈君石认为可以遵循现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一个危险性分析的框架。在这个框架里面有一个危险性评估,这完全是专家行为。专家根据科学依据对某一种食品存在的不安全或者危害进行科学的定量评估。比如人们认为某一种物质对人体有危害,它对消费者的健康到底有多大危害?消费者能吃进去多少,会造成多大程度的危害,这都需要科学的评估。政府部门作为管理者,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来制定管理措施,包括大的法律、小的法规和标准。当然不仅仅是根据专家的评估结果,还要考虑当时国家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饮食习惯等。
不要动辄拿“有毒”“致癌”炒作
陈君石认为,我国有2000多万家食品加工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占了三分之二,尤其是为企业提供生产原料的农民或小作坊的生产质量很难监控。与此同时,全国7到8亿的农民以分散的方式生产鸡鸭鱼肉、粮食、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他们中的一些人对食品安全知之甚少,法律意识也不强,监管难度非常之大。这样的现状,无疑给有关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反映了人们对生活质量的更高要求。但另一方面,在专业知识方面,科学家和老百姓之间缺少交流的渠道,人们所有的信息几乎都是从媒体上获得的。媒体能够把一些现存的负面的东西曝光出来给予警示,提醒广大的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体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这没有问题;问题是媒体在表达上一定要非常准确、严谨。一些媒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报道,时不时就会给食物扣上“有毒”“致癌”的帽子,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含有“有毒”“致癌”成分的食品未必就是 “有毒食品”,“致癌食品”。我希望以后媒体报道的时候要谨慎用词,在传播食品信息的时候做到客观、科学、准确,不要动辄就拿“有毒”、“致癌”、“还能吃什么”来炒作。
消费者自我保护是关键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关键的应该是要懂得自我保护。在《中国居民膳食营养指南》里,第一条就是食物多样化。在饮食上注意多样化,就可以避免一些食品安全上的危险,毕竟每样食品都受到污染的几率微乎其微。其次是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并要严格按照食品标识的要求来消费,如在冰箱里储存食品,一定不要超出食品标识上规定的时限。另外就是尽量不要选择那些安全没有保障的地方去购买食品。
坐车、坐飞机有风险,消费者能接受,但在食品安全方面却一点风险都接受不了,这样的心理虽然可以理解,但从科学的角度上看并不正确,因为世界上没有零风险的食品。就目前而言,科学家和企业仅仅能将风险降低到一定的水平,远远达不到100%的安全。
(摘自2006年12月16日《光明日报》)
1、猪肝中铁质丰富,是补血食品中最常用的食物,食用猪肝可调节和改善贫血病人造血系统的生理功能。
2、猪肝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A,能保护眼睛,维持正常视力,防止眼睛干涩、疲劳,维持健康的肤色,对皮肤的健美具有重要意义。
3、经常食用动物肝还能补充维生素B2,这对补充机体重要的辅酶,完成机体对一些有毒成分的去毒有重要作用。
4、猪肝中还具有一般肉类食品不含的维生素C和微量元素硒,能增强人体的免疫反应,抗氧化,防衰老,并能抑制肿瘤细胞的产生,也可治急性传染性肝炎。
猪肝:是指猪的肝脏,富含蛋白质、铁等营养素,是理想的补血佳品之一,具有补肝明目、养血等作用。猪肝是猪体内最大的毒物中转站和解毒器官,各种有毒的代谢产物和混入食料中的某些有毒物质都会聚集在肝脏中,所以猪肝食前要去毒。
(来源:文章屋网 )
毒分为外来之毒和内生之毒
一般人认为毒是指有害于人体的外来的致病因素,其实凡是有少量物质进入人体之后,能与人体的组织、器官发生某些作用,破坏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身体暂时或永久性的异常状态,就称谈物质为毒。毒又分为外来之毒和内生之毒。外桌之霉,比方说中医中讲的风、寒、暑、湿、燥等,大气污染,农药、化肥对食品的污染等等,这些都是来源于身体之外的有害于身体健康的物质。内生之毒,就是来源于体内的、人体不需要乃至有害于健康的物质,比如说宿便、痰、汗液、尿霉、糖毒等。
生活中常见的与食品有关的毒
茶垢:有人认为,茶垢是茶水长期沉积形成的,对身体无害,平时很少去洗,其实这是错误的。茶垢中含有镉、铅、汞、砷等多种有害金属和某些致癌物质,如亚硝酸盐等,可导致肾脏、肝脏、胃肠等器官发生病变。
霉变的大米、花生和玉米:其中含有黄曲霉素,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强致癌物质,容易引起肝癌和食道癌。有人以为,多洗几次或高温消毒就能去除有毒物质,其实黄曲霉素一旦污染食物,是很难彻底清除的。
不熟的扁豆:扁豆本身含有两种毒素:红细胞凝集素和皂素。中毒后会上吐下泻,甚至可以使人体红细胞发生凝集和溶血。因此要注意:1.制作扁豆时,必须煮熟焖透;2.买豆角时一定挑选嫩的,老扁豆毒性强;3.烹制前要把扁豆两头和荚丝择掉,这里毒性最大,最好先在水中泡15分钟。
腐烂的水果:微生物在代谢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有害物质,特别是真菌的繁殖加快。有些真菌具有致癌作用,可以从腐烂部分通过果汁向未腐烂部分扩散。所以,尽管去除了腐烂部分,剩下的水果仍然不能吃。
体内有毒素的身体“信号”
信号一、宿便:如果排便间隔时间多于3天或3天以上,就可能是便秘。长期便秘,粪便不能及时排出,会产生大量毒素堆积,这些毒素被人体吸收,会继发肠胃不适、口臭、色斑等其他症状,导致人体器官功能减弱,抵抗力下降。
信号二、色素沉着,黄褐斑:内分泌发生变化、长期口服避孕药、肝脏疾患、肿瘤、慢性酒精中毒、目光照射都是黄褐斑发生的原因。
信号三、痤疮:各种毒素在细菌的作用下产生大量有毒物质,随着血液循环危及全身;而当排出受阻时,又会通过皮肤向外渗溢,使皮肤变得粗糙,出现痤疮。此外,微量元素缺乏,精神紧张,高脂肪或高碳水化合物饮食都是痤疮的诱因。所以我们不能只注意“面子”上的功夫,而忽视了体内的“环保”。
信号四、口臭:胃肠蕴积湿邪热毒,心火亢盛,而上攻头、目、口、喉,浊气下行,邪结肠胃所致。
信号五、皮肤瘙痒:皮肤是人体最大的排霉器官,皮肤上的汗腺和皮脂腺能够通过出汗等方式排出其他器官无法解决的毒素。外界的刺激、生活不规律、精神紧张以及内分泌障碍等使皮肤的这种功能减弱就会引发瘙痒。
信号六、腹部不适或腹痛、腹胀、腹泻、便秘。
排毒的误区
误区一:排便=排毒 有句古语说得好,“欲得长寿,肠中常清”。保持大便的通畅,最好是一天两次,或者两天三次。很多人单纯地认为排毒就是排便,这是一个误区。排便不等同于排毒,排便只是通利大便,排出的仅是人体消化道内的毒素,其他如血液中的毒素、过高的血糖和过多的脂肪等毒素,是需要我们人体“生物管道”中的其他管道来发挥作用的。因此,单纯排便是远远不能达到要求的,仅仅大便通畅可以排除一些毒素,但不是全部的毒素。
误区二:排毒就不能进补 现在市面上很多宣传排毒的书籍和药品广告断章取义,单纯强调“排毒”的功效,而忽视了“解毒”和“调补”的重要作用。其实排毒、解毒和调补,这是一个整体的过程,一个也不能少!调补的意义何在?中医的平衡理论认为:一消必有一补。毒素在体内累积,必然损耗正气,而排毒和解毒的过程更会消耗我们的能量,如果只排不补,体内脏腑功能得不到恢复,毒素很快会再次留存,导致亚性循环。
具有排毒作用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