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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改革

时间:2023-05-30 09:37:29

教师职称改革

第1篇

关键词:教师职称改革;高职院校;“放管服”

1“放管服”改革概述

聚焦2016年11月1日的这一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层层商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并批准了该法案的通过,全方位的整顿、改善了职称制度改革的整体水平、制度阶层管理体系、价值评价标准、评价赏罚机制、职业评估与人才资源利用、督促服务方式等内容,这一举措翻开了我国职称制度改革领域“廉政授权、一放一管、改善服务”(简称“放管服”)的新时代的光辉篇章。截至2017年3月底,以财政部为首的中央五大部门联合发表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要积极推动高等教育资源地区“放管服”改革的奋斗目标。各大高职院校为了加快推进“放管服”教师职称改革,扩大和落实办学自,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随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全面下放,探索构建相应的监督和服务体系刻不容缓。

2“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高职院校教师职称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

2.1现状

2.1.1教师师德师风重视度增强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工委〔2015〕5号),教师师德师风采取一票否决制。因此,高职院校教师职称改革更加注重教师的师德师风的评价。如今,高校教师的主要任务不仅仅是上课,更重要的是要努力做“四有”好老师,有远大梦想和不言失败的执念、有良好的品德与节操、有深厚渊博的知识储备、有善良的心灵和怜悯他人苦难的感性。除了提升教学能力,高质量上好每一节课,更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关心学生思想动态,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增大,更要帮助学生规划职业,帮助其就业,并努力提高就业质量。因此,在职称晋升高一级过程中,要求教师至少一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经历。而高校为了增强自身在高职院校群体中的竞争力,提升育人水平,提高就业率与就业质量,急切需要一套科学合理有操作性的评价体系。目前,除了通过教学质量评估,就业质量调查等数据调查等形式,缺乏更有效的育人评价体系。以专业学生为样本的数据调查,因其样本数量有限,填写调查主观性影响,导致调查准确性不高,区分度不高,较难反映问题。

2.1.2优化了论文的质量要求和数量要求

高职院校教师职称改革中,职称评聘制度的提出有益于保障广大教师个人的合法利益,职称提拔能给予广大的教师生活物品上的充足供应和深层心理需要的弥补,高职院校职称评聘制度最看重的就是教师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的贡献,而且对的数量和质量有着严格的规定。高职院校职称评聘制度将激发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教师提升论文的质量和数量,积极参与学校的学科建设,为学校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2.1.3提高了教师新知识的补充、制度向导、专业实践能力

在改革过程中,学校要求所有职称层级的教师都必须参加教学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改革等工作,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师新知识的补充。而高职教师还必须参与到企业生产发展中,通过校企合作,优化专业建设,又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对学校更好服务社会和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帮助。高职院校教师职称的改革,也帮助老师在教学工作中体会到竞争的压力,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在教师团体中也会形成相互竞争相互学习的场面,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培养出更多高水平的学生。

2.1.4制定了教师参与教学的管理

教学质量是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有些高职院校规定要想晋升必须要参加学校的教学工作,将参与教学工作作为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学校规定了教师教学工作的任务,制定一系列教学体系,教师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学生的理解水平去自主授课,学校不再干预老师的教学内容,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教师的专业水平,学生以丰富的方式获得专业知识,极大促进了高职院校教学的发展。

2.2问题

(1)缺乏健全有效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各大高校大多数采用的都是学生评教系统,学生作为老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直接参与者,作为唯一评价主体,对老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作出评价。大多数学生的评价都比较客观,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完成情况仍然不是很了解,甚至有的同学对自己不喜欢的,惩罚过自己的老师打低分。因为是匿名评价,学生也就更肆意妄为,大力报复与自己关系不好的老师,因此造成对教师评价不准确的现象。“学生评教系统”问题设计的科学性、关联性、针对性还有待提高。我们现在认可的职称评审标准是以公布学术性论文和展开科研课题为参考核心的必要依据,大多数教师为了通过职称评审制度,学术性论文追求数量,而放弃了质量,高校对此也监管不力,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评审体系。目前,高校对教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成果和工作量两方面,而忽略了最少认可的服务工作,但其也是大学教师工作量的必要构成,高职院校职称评聘体系中缺乏对教师进行社会服务的评价,也缺乏发展潜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价。(2)继续教育容易流于形式在所有的年龄段学习教育中成年人的活动教育是继学校教育之后继续教育持续关注的重要一环,是维持终身学习体系正常运作的几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零件。继续教育的含义为早已完成法律规定的学校教育,已投身到职场中和能担当起重大责任的人员所吸收的社会极品资源的教育,是对专业性的技巧型员工进行新的知识灌输、补给、扩大和提升操作的一种专业领域上的高级的追加教育。继续教育是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教育体系,但如果不是和涨工资联系在一起,恐怕没有几个人愿意去学。而多数继续教育机构则更是推行“花钱买证书”的政策。也有的人因为正在工作,学习时间不是很充裕,上级强调了就学一学,抓紧了就读一读,检查了计划就补一补,将曾经敷衍式的学习历程、开口略读几遍当作是熟悉了、顿悟了、可用于实践了,自我感行为认知良好,只学皮毛而不深入研究,不愿付出勤勉的行动。追溯这些问题的原因不过是思维认知误差,没有自勉的心理暗示所造成的。教育部门对此管理也不够严格,造成继续教育只能流于形式。(3)强调课程质量和育人效果,考核难度大。高职院校教师职称改革之后,教育部门不再负责教师的评聘工作,而是把评审权和人才使用权还给学校,学校自己进行教师评聘和考核工作。为了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提高课程质量和育人效果,用好职称评聘制度,选拔能力更突出的教师资源,是当前面临的考验。如果职称评聘制度评价体系不完善,则难以有效的引导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因此,因地制宜的设计符合本校实际的职称评聘制度,是最根本问题。

3深化职称改革的方向

3.1健全制度体系

目前,存在的高校教师人员就任岗位上通常包括教学为核心、教学效果研究为辅的众多岗位。根据新时展扩大教师规模的需要,高等院校可根据自身教育水平条件,打造新的教师职业风格。对每个教师职业都要进行严谨的检查、复盘,完善的教育制度体系是全方面推进高校教师人员规格工程,推进高校教育管理体系和教育处理能力迎合现代化的需要,是将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工程推向辉煌的一大改革。高校教师职称中设有初级、中级、高级的等级之分,其中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业名称通常可对应的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能力优越的高校可开展落实教师职能聘请改革,创建教授、助理等职务。高职院校在进行职称评聘时要做到不论资排辈,要将能力作为评聘的唯一标准,增加业绩的权重,留住人才,这样才能有利于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2完善评价标准

高职院校要管控好思想思维和教师道德教师心考查,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定的首要条件。作为老师最重要的就是为人师表、重师德,不尊重学生的老师不是好老师。高校应当把教师教学质量作为评价教师的参考依据,打破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占比倾斜,做出高质量教学的好成绩。注重学术报告的原创性,着重意义性重大业绩的取得、推广、扩大影响力,杜绝简单的敷衍了事、只看数量轻视教学质量的现象,确立起能让教师高效率讲课、对课程研究得很透彻和实施创新教学模式的评估制度。学校要结合自身的办学能力和办学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引进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的老师,在制定评审标准时,一定要考虑目前的师资水平,适度提高标准,不但能招收一部分能力突出的人才,更能激励其他教师,保持学校雄厚的师资水平。当然评审标准不能过度提高,应该以教师的实际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导向,不能一味地看重学历,学历并不能反映出教师的真实水平。高职院校职称评价标准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这样才能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3.3创新评价机制

不能再采用单一的“学生评教”评价机制,要鼓励采用相互提出优劣、成果分享、动手实践操作等评价方式,完善教育专业专家评议机制,进一步优化外部专家评审制度的运行性,鼓励寻找第三方机构做出公正公平的指导建议。弥补创新评价机制的不足,使职称评价制度更具有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同时兼顾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优越与不足,要重视团队合作所连接着的国民经济效率,正视与承认全体教育团队工作者的辛苦付出。在难度不同的学科中水平不同的教师必须要对应采取不同的评审方式,营造适合各个课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工的评审环境,实行全方面评价和多层次评价相结合,划分差距,保证兼顾到社会潜力人员的流动,挖掘教师教育队伍的潜力,显示出教师在平常的教学活动中呈现出认真负责、积极进取、思维新颖、教学独特的一面。

3.4改进评价方式

高职院校需要建立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校考评、学生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结合的评价体系。重视教师自我评价,让教师自己客观地评价教学、科研、服务工作,发挥教师互评的作用,使评价更合理化。选择部分优秀的学生对老师进行评价,使评价信息更加客观。

4结束语

在当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企业急需技术型人才,高职院校的改革为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专业性人才。改进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对“放管服”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深化落实以及高校教师职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放管服”背景下,高职院校教师职称改革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当下局面迫切需要众多高校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制度体系、确立标准的评价参考线与技术创新、人才评估制度,多领域推进职称改革的方向。随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全面下放,探索构建相应的监管与服务体系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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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玲玲,王舒琦.“放管服”视域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8,(11):83-87.

[3]叶国平,何旭曙.“放管服”视角探索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改革[J].人力资源,2020,(20):38-39.

[4]祁冰.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改革探析[J].林区教学,2018,(08):32-33.

第2篇

20xx年最新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细则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各自独立,分别有三个职称。改革后,两者将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在改革中,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与小学两个教师职务系列,合并为统一的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6月18日中金网)

并首次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增加了正高职称。经国家批准,部分省市将于近期推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使中小学教师实现新旧职称的平稳过渡。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教师职称制度配套改革 事业单位取消编制

事业单位取消编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同工同酬,增加社会公平,增加社会活力。纵观关于北京高校这次事业编制改革的文件,却是回避了高校中最严重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教师的职称工资问题。因为教师的职称和财政经费、养老保险、住房补贴、出国交流都是息息相关的。教师职称工资不进行配套改革,其他的改革都会流于形式。

首先,在高校内部,有编制的教师和合同制教师在工资待遇上并没有太大区别。毕竟教师的待遇取决于职称。职称上去了,工资才会上去。而职称对于教师来说却相当于有编制的,名额有限。教师从讲师到教授,其工作内容几乎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但是待遇却相差不少。这说明教师当前的职称工资和当前的事业单位 工勤岗等其他岗位一样,属于新型的同工不同酬,并且更具有隐蔽性。

其次,由于各个地区和各个高校关于教授的认定条件并不一致,而且动态变化,这就导致了某些学校的讲师水平甚至远远高于某些地方的教授水平。而职称工资导致了跨学校的同工不同酬现象。而我们现在的人才流动大都还只是看当前职称,这种职称制度也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

再次,在编教师的退休工资里面,职称是决定性作用。哪怕是退休前一天获得教授职称,退休金也会大幅度增加。这和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多缴多得是相违背的。对于其他教师的付出也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现在诸如住房公积金等很多分配方式都合职称挂钩,这更加剧了校内教师间的工资待遇差距,加剧了同工不同酬的程度。

最后,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教师无论是否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都是需要财政拨款,讨论教师在编与否其意义并不是很大。这几年合同制教师的探索也证明了这一点。对高校影响最大的并非教师的编制而是职称岗位的多寡和职称工资的公平性。高校行政编制的控制、工勤岗和服务岗推向社会可以减轻高校负担,使得高校能够轻装上阵,但是教师编制和职称的改革却可以激发高校教师们的创造力,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所以,没有高校教师职称岗位和工资的编制改革,是不完善的改革。

20xx教师职称改革:申报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第3篇

关键词:职称改革;职务评聘;职称评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高校教师职称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不管是评聘结合模式,还是评聘分开模式,其实质都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高校教师职称改革的模式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职务聘任制。为此,高校教师职称必须职务化,制度的重心必须聘任化,从人员的评价到职务的聘任必须组织化,模式的运作必须市场化。

一、职称改革问题的起因

我国不同时期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应该说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意识形态等在某种程度上都保持着一种相适应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要求,正在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转变。

在这个转变中,作为高校人事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职称制度已经成为改革的焦点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能否有效改革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

1986年,我国高等教育系统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实施了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实践表明,这次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在提高高校教师待遇、发挥高校教师积极性、促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当时我国尚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难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因而难以满足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再加之评聘制度本身管理机制尚不完善,运行模式尚不规范,致使职务评聘过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当然,这么评价并不是要否定1986年的职称改革,而是要在肯定的基础上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接轨。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的一些具有评聘自的高校纷纷对本校的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大力度的改革,使教师职务聘任制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但同时我们也能看到,还有更多的学校,特别是那些不具有评定自的高校,仍然被现行的职称制度所困扰着。每年一度的职称运动,声势浩大,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而且还对教师们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把他们折磨得疲惫不堪。不仅如此,还造成了社会的攀比,不正之风也随之兴起。高校与教师个人择聘的单一性和封闭性,造成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配置刚化,效率低下;教师流动不畅通,人才紧缺与过剩同在;近亲繁殖,素质退化。这种职称制度不利于高校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和队伍建设。因此,改革现行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势在必行。

为要真正彻底地实现高校教师的职务聘任制,需从四个方面对高校教师职称改革模式进行选择。

一是在称谓上要把“职称”变为“职务”;二是在制度的重心上要从评定转向聘任;三是在评聘的主体上要从社会转向具体的高校单位;四是在运作的模式上要从行政计划转向市场选择。

二、称谓的抉择:从职称到职务

最早人们把职称称为学衔。比如我国早在1956年6月起草的《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与《科学研究工作者学衔条例》就只有学衔的称谓,而没有职称的提法。这两个条例分别把高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学衔规定名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和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在此次起草的报告中把学衔明确定义为:“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所授予的学术职务称号。”也就是说,学衔是某种岗位的学术职务的称号。那么职称又是什么呢?据《辞海》的注释,学衔是“根据高校教师所担任的教学工作及其专业水平授予他们的职称”。也就是说,“学衔”就是“职称”。因此,现在人们常把“职称”理解为对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进行区别的等级称号,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这样,“职称”与“职务”的关系就清楚了:对于高校教师来讲,“职称”就是一种岗位的学术职务的称号,而不是教师本人身份的称号。

但是,从“”结束后到1986年前,社会上对职称概念的理解十分宽泛,包括了职务、职位、学衔、称号、资格等多种意义。虽然到1986年后全国统一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但职称一词仍被人们习惯性地沿用着。不过此时职称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职称一词已被界定为区别专业技术或学识、水平、能力与成就的等级称号,是作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过去成就的标志,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和承认。其实,无论是职务的名称还是学衔,职称都只是代表一种称号,一种对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进行区别的称号。这种称号一旦获得,只要没有明文取消,就是一种终身称号。由此看来,这种意义的职称从逻辑上来讲应该具有这样一些特征:首先是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没有数额限制,只要专业技术、学识、技能水平与成就达到一定的等级就给予相应的职称。

其次是一旦取得,终身享用。再次是有标准控制,相同等级的职称,评定的标准应该是相同的,不因地区、民族等原因而有所差异。最后是与使用无关,既然只是一种称谓,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参加评定。其实,这个时候的职称已经异化了,既像是资格认证制度中的“资格”,又像是水平等级制度中的等级称号。

职务则是指具有明确职责和权利的工作岗位。早在1960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及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报告》中,对高校教师职务的内涵都有明确的界定,是与工资待遇挂钩的有一定职责要求的工作岗位。只是在当时,人们忽略了享受相应职务工资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忽略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从逻辑上来讲,既然是职务,首先就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实现相应的职责。其次要与工资待遇挂钩,担任什么样的职务就应该同时享受什么样的工资待遇。再次要有数额限制,职务不像职称只是一种等级称谓,而是具体的工作岗位,根据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因此应该有数额限制。最后要求任职者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相同的职务可因具体岗位不同,其任职条件也有所不同。具体职务具体要求,不可能有全国大一统的标准和要求。凡是不适合职务要求的就不能任职,即使原来适合的而现在不适合的也应退出该职务。职务既然是一种工作岗位,只有在其位,才具有相应的职务,退休教师也应退出相应职务,当然也就不能再申报担任职务。因此,就职务而言,教师能否被聘用,首先取决于岗位的需要,其次才是自身条件。考核教师是否具备任职条件,不仅要考察其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而且还要看其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发展潜力、自身状况、年龄因素等多方面的情况,以便其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就高校教师而言,职称要么职业资格化,要么职务化,否则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职称的职业资格(即什么样的资格才可以从事高校教师职业)化要有根本性的转变,这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职称的职务化也要有根本性的转变,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当然,什么职称应该职业资格化?什么职称应该职务化?这应该具体分析。但是,高校教师的职称职务化则是不争的大趋势。不论是什么高校,不管是教授、副教授,还是讲师、助教,都应摒弃现有社会流行的“职称”的概念,回归到教师“职务”的本位上来。

三、重心的抉择:从评定到聘任

我国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演进总是与其当时的社会背景、社会形势、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最初的任命制到职称评定制,再到职务聘任制,每个阶段都刻有时代的烙印。1986年我国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虽然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我国当时还没有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在具体执行时难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虽然几经改革完善,但现行的职务聘任制仍有其不足和弊端。我国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以来,先后走过了三个阶段,经历了三种模式。

第一阶段是评聘结合模式,也叫评聘合一模式。所谓评聘结合模式指的是教师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在过程上合二为一的模式,也就是说教师申报的职称一旦通过评审,就必须在职务上给予聘任。在实施时,一般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下达各层次职称的指标或比例,若教师岗位出现空置时,除中级以下职称由申请人所在学校自行评定聘任外,正副高级职称的申报,须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评委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所在高校即必须聘任。这种模式在过程上把岗位定编、资格审查、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用人好似符合因事择人的原则,管理好似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当时条件下对于广大高校教师积极性的调动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我们很容易看到,虽然说评聘结合模式是以职务聘任制为核心,但实际上仍然是以职称评定为核心,职务聘任不过是职称评定的逻辑必然的结局而已。因而在这种模式下,教师只要评审通过,就肯定能被聘用,而且具有终身效应。

这样就会造成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教师普遍重视职称的评定而忽视职务的聘任;二是使教师特别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产生不思进取的懈怠心理;三是使聘任流于形式;四是制约了后续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教师以评职称为导向,对照评审条件找出自己的差距加以调整努力,而一旦评上却会忽略对职务职责的履行。这就使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与其实施的初衷有了很大偏差,也使聘后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第二阶段是评聘分开模式。所谓的评聘分开模式是把职称的评定和职务的聘任彻底分离开来,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学校聘任的三段式管理。

个人自由申报,社会权威评审,学校自主聘任,申报、评审聘任三权分离。职称资格的申报权利在个人,只要个人想申报便可不受限制地申报,没有身份资格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职称资格的评审权利在社会,由行业、系统或地区依法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审查评定,确认申报人是否具有某一类别某一层次职称的资格。教师职务的聘任权在学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岗位的需要,对具有职称资格的教师给以聘任。也就是说,教师只有通过了社会评审后,才有资格参加学校的职务聘任,但并不是说只要具有了职称资格条件,学校就必须聘任。学校一般把社会评定的职称资格作为基本的聘任前提,再辅之以其他条件综合考虑是否聘任。

这种模式引进了激励和竞争机制,有利于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推动竞争上岗,从根本上克服论资排辈。同时,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打破单位的禁锢,使人才成为自由的社会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评聘分开模式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问题主要出在社会评审这一环节。高校的聘任过程以资格为前提条件,这样在无形中又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的评审。高校教师要想获得高校的某一职务(主要指高级职务),必须先通过社会评审取得相应的职称资格,反过来,高校择人也必须是在经社会评定取得相应职称的那部分教师的范围内进行。然而每一所高校都是根据自己所设定的岗位职务需要来聘用教师人选,针对这些具体的岗位职务进行社会评价的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社会无法详细知道高校有哪些具体的岗位职务,这些岗位职务需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什么样的人担任这些岗位职务合适。由此可见,社会评定的职称不一定就是适合高校岗位职务需要的。这种评聘分开模式很容易造成评聘的脱节,不是有悖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就是有悖岗位管理的规律和特点。

第三阶段是以聘代评模式。所谓的第三阶段,并不是说在经过了第二阶段之后才出现的一种模式。其实在第一阶段就有这种模式的雏形,少数具有职称评审权的高校早在80年代末就开始探索适合我国的高校教师职称模式。随着取得职称评审权高校的增多,这种模式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以聘代评的最大特点,不是不要“评”这个环节,而是整个过程的重心从社会外部移到了组织内部,除了请有限的几个校外专家对高级职称申报者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审外,其余的过程都在学校内部完成。也就是说,以聘代评不是不要评,而是取消了社会评审这个环节,以组织内的职务聘任过程完全取代了社会上的职称评定过程。这种模式围绕着聘任这个中心,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使职称的称号与职务的实际工作及职责一体化,不但有利于发掘人才、吸引人才和激活人才,而且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打造高校的核心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最大特点是高校自主聘任教师,校内评价只是聘任过程的一个环节,聘任全过程的所有权利都由用人单位———高校行使。

高校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具体的标准对教师进行评价,来判断其是否符合职务的要求,然后给以聘任。这种聘任制度有利于加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校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人才评价的目的性和准确性。

四、主体的抉择:从社会到单位

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大多数高校的教师职称制度都是采用社会评审、高校聘任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就是组织外评审、组织内用人,亦即现在通常所说的把申报权交给教师个人、评审权交给社会、聘任权交给学校的三权分立模式。很多人都以为,这种三权分立的模式是目前阶段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最优化模式。然而,在这里我们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这三者中最后只有教师和用他的高校发生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最后的交易发生在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高校选择适合校内职务的教师个体进行招聘,教师个人选择自己满意的高校为其提供服务,而作为社会评审的机构(并不是具有评价职能的法人机构)只能算是与交易无关的组织外的机构。这就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来质疑,由这种机构评审出来的人是否就是适合某高校的某职位所需要的人呢?只有一个具体的高校才有可能了解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教师配置校内相应的职务,才有可能了解这个职务的责权利,才有可能对自己用人的行为后果负责。而作为社会的评审机构,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清楚了解某一具体高校对某一岗位职务的具体需求,更谈不上对用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种职称制度模式的合理性。

不可否认,在历史上把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权交给社会也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打破计划经济所形成的顽疾———人才单位所有制和部门所有制,促进人才的社会流动,高校教师职称社会评审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和途径。社会评审其实质是对高校教师队伍的一种普遍性选拔,在理论上具有面广路宽、相对公平的优点。这种普遍性可以使高校教师在整体层面上得到标准认可,有助于高校教师素质的提升。由于社会评审统一了社会标准,因而给人才的流动提供了基础。其实这种组织外评审的方式,在国际上也普遍存在。现在很多国际证书如项目管理(PMP)等就是通过组织外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由于标准统一,因而一旦通过,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就都通用。但是这种组织外的评审只是作为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参考条件,而且其参考程度也不一样,并非像职称制度那样作为一种准入制度、终身制度而存在。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社会评审对高校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社会评审的普遍性选拔与用人单位的目的往往相悖,某一高校一定岗位职务上所需要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和技能并能承担具体的职责的人。社会评审采用的是一种通用的、普遍的、统一的标准,从理论上来讲这种评价没有数额的限制,凡是够条件的人都应该评上某种职称。但由于从及格到优秀即通常所说的(60分到)100分差别太大,这样教师队伍就在同一标准下出现了一种人为的能力上的剪刀差。具体的高校正是要消除这种能力上的剪刀差,选择更为优秀的教师到合适的职务上工作,实现职务聘任的特殊性。任何组织内的职务设置都是根据组织的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的,不同学校的不同教师职务对具体教师在知识、技能、资格、经历、经验以及其他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如前所述,这些恰恰是社会评审机构所无法解决的。

不少人都担心,高校自己评定职称,能保证公平公正吗?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各个高校的校长、院长、处长等重要职务在任职前并不需要到社会上进行评价,为什么教师一定要经过社会上的评价取得资格才能被聘用。其实,将现行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的这种社会评审模式转变为高校组织内聘任模式,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把聘任教师的自回归高校,做到谁用人、谁管人、谁评价人,用管结合,评用结合。职称评审从社会转到组织内,有利于消除教师能力上的剪刀差,也有利于教师的合理流动。当然,高校教师的流动,也并非是越频繁越好,也需要相对的稳定,因为教师的频繁流动不利于学术氛围的形成和稳定。为了使教师队伍在流动的同时保持相对的稳定,根据美国高等教育在留人机制上比较成功的经验,我国的一些高校可以考虑建立终身教授制度。当然,这种终身教授的评审高校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严格把握,从比例上看一般不应超过教师总数的20%。

五、运作模式的抉择:从行政计划到市场选择

正如前面所说,我国高校现行的教师职称评定和聘任制度还或多或少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这对于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从运作模式来看,我国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根本导向出路,就是从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计划模式转变到现代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选择模式。市场可以提高高校师资配置的效率,优化教师结构。这就需要建立和培育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而这正是我国人才市场体系建设的欠缺之项。

经过几年的改革,尽管人们普遍认为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得有些过滥,但各具体单位仍然还是争着要增加评聘指标,教师个人也争着要晋升。高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到底应由谁来控制?向什么方向控制?在传统模式中,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不管是宏观总量,还是微观结构,都由政府的行政计划来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无论是政府管宏观也好,还是具体高校管微观也好,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高校根据职务的需要到市场上选聘合适的教师,教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学术水平到市场上选择合适的高校职务;教师受聘于某一高校的某一职务后,根据聘任合同在这一职务上实行职务权利,实现职务职责,完成职务工作,作出职务绩效,领取职务报酬。也就是说,职称评聘工作再也不是一种政府行为了。在社会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高校里,是一种组织行为。不管是市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归根到底都是市场机制在起作用。各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提供一定的教师职务空缺,校内或校外的教师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来竞聘这些职位,通过市场的双向选择来达到人职的优化配置。某教师在甲高校是教授,在乙高校就不一定是教授;某教师今年是教授,经过一个考核期,如果不合格也就不再是教授。这样,社会上长期存在的职称论资排辈和终身制也就被彻底打破。

在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上,运行的主体就是用人单位———高校和择校竞聘的教师个人。

高校真正的拥有自主聘用的权利,并把这种权力面向全社会行使。教师真正的拥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不必非在本校竞聘达到晋升职务的目的。这种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通过市场的供需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无形中促使各高校不断地提高自身吸引人才的能力,促使广大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从而使我国高校整个师资队伍水平得以提高。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更谈不上成熟了。

建立和培育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确政府在市场中的定位,完善和强化对高校教师资源的宏观调控;二是建设高水平高效率的市场体系,使高校教师资源的培养、配置和使用全面市场化;三是加速培养市场主体,尤其要使具体高校和教师个人在市场中成长和运行;四是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分配与业绩和市场接轨,由市场评价教师和高校的业绩,从而确定教师的个人收入分配;五是以市场的原则来构建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体系。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的建设,不仅要完善市场服务网络,而且还要大力推进市场信息化建设,合理利用市场价格调节功能,提高市场活力。同时还要健全完善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高等教育人才(教师)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4篇

制度在制定与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之间总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制度改革也是与时俱进的。在新的问题出现的时候,当制度阻碍发展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使其顺应时代的发展。笔者在对现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有关材料的分析中,得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价值的偏离

教师职称评定的价值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变味”了。对中小学教师来说,职称评定不光与其利益挂钩,更是教师在一所学校地位的体现。现实中,教师高级职称指标比较少,论资排辈熬年限、职称评定限指标、职评考核重材料造成了人们对职称评定激励作用的质疑。职称评定矛盾过于集中,部分教师一旦职称到手,再无进取心,工作也没有动力了。教师评定职称需要参加各种考试并交付相关的报名费,这个费用对教师来说是不小的开支。教师职称评定的过程是一体化的,并有严格的评定过程和监督措施,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事与愿违。这些现象值得我们去反思:为什么教师职称评定的价值会产生偏离?笔者认为,是教师之间的利益博弈所导致的。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机制的滞后性

在职称评定的过程中,很多教师都发出了质疑的声音:谁来评定?怎么评定?目前这些方面都比较含糊,导致职称评定过程的不公平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应该有个比较正规的权威组织全面评定教师,包括静态的资料评审和动态的实地考察。评审方法要科学,建立教师评审电子档案,审核的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按评审的程序进行,实行公开评审,结果采取公告的形式。“在教师职称评定的时候,我们尽力避免一刀切,变一把尺子为多把尺子。”[1]对参评教师的评议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的片面性

我们对教师的职称评定应该是全方位的扫描。教师职称评定应该是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效果的综合评定。在正确处理论文和职称评定的关系基础上,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应该以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学生管理能力为主,许多音、体、美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往往得不到同等对待,职称评定缺乏全面性和科学性,如“硬件(学历、教龄、工资、论文)考虑得多,考虑软件(工作表现、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少”[2]。学校应优先推荐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晋升职称,完善评定标准,把师德作为评聘教师职称的首要条件。同时,重视教育教学工作的实绩和实践经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在评审中推行全员答辩、讲课说课、专家评议等多种评定方式,将面试答辩、讲课说课综合成绩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常常这样形容教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整个社会赋予了教师群体崇高的精神符号特征,但却往往无法在社会地位与收入水平上给予教师更好的保障。我们要对这一关系到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以及教育未来发展的职称制度进行更多的思考。

(一)教师地位提高的社会学分析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并设置正高级职称;职称系列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过去,中学和小学是两个不同系列;现在,中学和小学统一为一个系列,打破了中小学教师之间的隔阂,拓展了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实现了中小学教师之间的流动。过去,中学教师职称和小学教师职称截然分开的时候,工资待遇也相应较低,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也不高,小学教师评小学职称,晋升到相当于中学一级的小学高级后就基本到顶了,只能永远定格在中级职称;现在,小学教师也能评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也能评“教授”了,让很多中小学教师眼前一亮。这些政策的制定,让中小学教师都感觉到自己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教师的地位取决于多种因素,既有工资、待遇、福利、住房、晋级等经济性因素, 也有工作环境、社会声望、威信、荣誉、尊重等非经济因素。国外社会学家休森认为,人们评价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标准主要有三个:社会声望、财富和权威。中小学教师之所以格外关注教师职称评定,是因为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年收入将会相应增加,教师在学校的声望也会相应提高,其多年来的付出也将得到精神价值的体现。众所周知,中小学教师的社会贡献大、劳动强度大,这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对中小学教师劳动价值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职业满意度。随着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在基础教育发展的道路上,专业权威得到了进一步肯定。因此,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大大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

(二)教师权益保障的社会学分析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要求,完善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但在实践中,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出现了不公平和不规范现象,损害了一部分教师的利益。

在社会学家布迪厄看来,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场域构成的,社会科学真正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场域。[2]教师职称评定也是行动者进行“投资”、争夺“资本”,以实现其“利益”的竞争场域。在中小学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场域:一方面是很多获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后期激励不足,出现了职业倦怠现象,不再钻研业务,而是消极等待退休;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青年教师为了晋升高一级职称而参加激烈的教师职称晋升的竞争,因为教师职称的评定不光是教师社会地位的体现,更是与教师的利益挂钩,所以在职称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教师弄虚作假的现象,导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价值取向的偏离。谁来确保职称评定的公平?谁来保障教师的权益?教育主管部门要保证评定的公正与透明度,应依靠中小学一线教师来评定教师的能力和水平,让评定不与教师实际情况脱轨,突显评价的客观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教师应通过合法的申诉渠道去解决;对于违法的职称评定行为,应提讼。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的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重视教师的师德、业绩和贡献,维护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公平性。它有助于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促进基础教育改革的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职称制度;现实困境;对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迅猛发展,教师专业技术评聘作为衡量和评价教师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也逐渐步入正轨。通过“按需设岗”和“择优聘任”,高校教师得以选拔、培养、交流和提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职称制度的有效激励、合理配置、优化结构等功能并不能充分发挥。因此,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要顺乎历史发展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克服现实困境,积极探索高效、合理、优化的评聘制度。

一、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历史沿革

大致上看,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经历了“任—评—聘”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階段:任命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到60年代,我国职称制度为专业技术任命制。新中国初期百废待兴,政府以谨慎和稳妥为指导方针,仍沿用解放前的职称等级,并未对职称制度进行大规模地改革。随着新中国建设步伐加快,我国以前苏联的院校建设为参考,对院校进行了大规模改造,教师制度改革也成为计划经济建设的一部分。最具典型的是,196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教师职务的提升和任命办法,而后教育部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又颁布了《关于执行<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各高校要遵照规定执行。文革十年,刚刚建立的职称任命制度被推翻,所有的教师被称为“教员”,不再进行职称任命。

第二阶段:评审制。文革结束后到1983年,我国职称制度的特点为专业技术评审制。为了修复被文革摧残的职称制度,1977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应该恢复大专院校的教授、讲师和助教等职称,而后,1978年和1979年教育部分别颁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其考核的暂行规定》,规定了高校职称评审办法及教师考核标准等方面问题,在这一思路引导下,评审成为高校教师职称晋升的通道,评审人数急剧增长。但在1983-1986年间,由于职称评审存在一定制度缺陷,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审制并对职称制度进行整顿和改革。

第三阶段:聘任制。1986年至今,我国职称制度的特点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1986年,国务院在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等一系列文件,开始实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制度,通过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称比例,明确了各高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构成,工作业绩成为了评定和聘任教师的主要指标。随着职称评聘制度的不断推进,近些年来,我国在不断探讨职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颁布《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2007年)、《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等文件,将职称制度改革纳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格局中,把岗位管理作为激励和引领手段,使职称的评聘和岗位聘任有机结合。

二、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现实困境

回顾历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职称制度改革取得较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国岗位聘任实施时间短,缺乏相对完善和成熟的经验,目前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仍存在发展困境。主要表现在学术评价、岗位聘任和评聘管理等方面。

1、在学术评价上重视量化考核,轻视质量测评

学术评价是依据一定的评判标准对教师进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测评,通过测评,能有效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成效。从我国大多数高校具体的做法来看,这些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校内外同行专家的评定、部门同事之间的相互评价和专业委员会的最终评判,具体表现为外校同行专家鉴定、二级单位测评、学校学科组答辩、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流程,通过这些程序,能较客观地反映出教师的学术水平,这也是大多数高校采取的形式。

在这些流程中量化考核成为主要的评判依据,这种形式能快速有效地对申报人的成果进行鉴定,但是“由于量化使操作变得方便和容易,使得评价也越来越趋向等级化、数字化,只见数字不见人,导致评审的目中无人”,[1]从而忽视了对申报者科研成果的质量评判。在大多数高校的评审中,基本上是参考几大核心期刊的收录标准来评定文章级别,对科研项目则是以到账科研经费来衡量其重要性,对教学则是以达到相应教学业绩点数来计算教师工作量,对著作则是以撰写字数来定位其学术价值。以这些数字化的计算来衡量教师是否有资格能达到晋升条件。

2、在岗位设置上重职务评审,轻视职务聘任

从我国职称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制度建设应该是职称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以具体的岗位设置为前提,没有具体的岗位设置和发展需求,仅仅为了个人的晋升而不顾整体的协调,最终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整体规划失调、全局发展缓慢。

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岗位和评审长期处于分离状态,我们已习惯于职称的评审和任命,将职称评审仅仅作为一种专业技术职务来对待,一旦评定了相应的教授和副教授等技术职称,晋升成为了终身制,就要兑现相应的待遇,至于有没有相应的工作岗位来聘任,这反而成为待考虑事项。随着每年评定晋升职称的人数增多,岗位设置和聘任的约束力也就越来越小,因人设岗成为一种无可奈何而又必须为之的做法。目前看来,绝大多数高校都是因人设岗为主要工作形式,也有部分高校是在现有教职工的基础上进行岗位核定和设置,这和因岗聘人的形式还有一定的差距。可喜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的大力引导,各高校都意识到了岗位的重要性,甚至有部分高校已经开始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岗位设置,人员得以分流,机构得以优化。

3、在评聘管理上侧重政府引导,轻视学校主导

纵观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聘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解放初期,我国建立单一、集中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教育制度也顺随我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现实,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高校根据政府的计划进行有序管理,没有太大的自主权。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高校在各方面都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也能够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但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和管理,并不能真正形成学校主导的氛围。即使在学校内部,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和强化,行政权和学术权模糊不清,学术行政化,学校行政部门包揽学术事务的工作,而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强,出现非专业的人从事专业业务的现象。

近些年来,政府和高校都意识到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权力要逐步下放,高校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由于职务和工资息息相关,职务晋升后就必须要聘用,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且聘用了就不能解聘。从根本上看,这仍然是政府管理模式,学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权。所以要打破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逐步下放高校的评审和聘用权限,实现高校的自主管理。

三、高校教师职称改革的对策

职称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具体看来,职称制度改革要从职称评审特点、评审和聘用的关系、职称评审体系等方面着手。

1、强化职称评审引导,使评审标准更加科学规范

职称评审关涉到老师的切身利益,公正、客观、规范的职称评审对老师安心做好教学科研具有很强的引导性,对高校内涵建设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加强职称制度改革,首要从职称评审制度本身着手,侧重于职称的引导功能,不断加强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使评审标准更加科学规范。

具体看来,第一,加强“引导性”,侧重师德、教学、科研、创新应用等方面考察。教师以教书育人为本,其言行对学生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职称评审要将教师的职业素养作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同时要加强教师的教学科研等业务能力考察,提高教师从事教学教改科研等工作的积极性,另外,产学研一体化也是国家积极倡导的形式,职称评审要以科研的成果转化和应用为考察尺度之一,鼓励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服务地方、应用社会;第二,加强“科学性”。以往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过多强调“量的规定性”,即:教师发表论文数量、资历的长短和学历的高低,而忽视了“质的规定性”,即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等方面。因此,要改变目前“重量轻质”的现状,引入学生评价、同行专家鉴定等环节,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和论文质量进行第三方评价,另外,教師的公共服务也是重要的考察指标;第三,加强“规范性”。要将职称评审办法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文件规定和制度严格审核,对教师的学历、资历、教学、论文、科研项目等等方面对照文件规定核实。

2、明确岗位设置,真正落实以岗位为聘任标尺

岗位设置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前提和基础。以往高校岗位观念模糊,基本是因人设岗,专业技术职务和待遇往往是终身制,职称晋升成为目的。事实上,聘任制是高校专业技术发展的方向,实行和落实聘任制,首先就要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以责任和岗位的需要为前提,明确学校的岗位设置和各岗位职责,“以事为中心”,全局谋划,综合考虑全校各项发展因素。

明确岗位是真正实现聘任制的前提,教师聘任是岗位设置的目的。只有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才能让每一个人发挥其最大限度的能力,保证学校的长久发展。同时,岗位聘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岗引人”是个动态调整的过程,真正落实以岗位为聘任标尺,不仅要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还要设定聘任期限和考核标准,按期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聘期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对人员进行调整,使能者上庸者下,真正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各岗位的健康高速运转。

3、增强学校自主权,完善各项评审体系

从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和聘任逐渐从行政计划走向市场调节。市场调节能有效地提高教师资源的效率,优化教师队伍,最大的表现就是评审权的下放,我国明确要求要逐步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从政府主导变为学校自主,学校根据自身的特点有序开展职称评审和聘任,同时,学校自身也要防止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术,争取以科学合理规范的方法对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进行判定。

学校具有职称评审自主权,意味着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评审的科学规范。这就要求学校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体系,主要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审核和考察;评审条件的设定和完善;评审办法的制定、评审过程的第三方监督等方面。

【参考文献】 

[1] 赵志鲲.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探析[J].扬州大学学报,2005(10). 

第6篇

今年7月18日,河南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举行了颁证仪式,有24人通过层层选拔评审,成为我省第一批获得正高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作为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首批正高级教师的评定不仅是职称评审的一大突破,也标志着我省的职称改革取得了新的成果。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去年年底,我省启动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新一轮的改革,郑州、焦作、许昌被列为首批试点城市。此次试点改革,将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合并为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改变了原来中学教师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幼儿园)教师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依次设置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5个等级。

近年来,我国基础教育快速发展,教师队伍在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工作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正是自1986年我国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以来为适应新形势所作的又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因此成为此次职称改革最大的亮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毋庸置疑,这项改革对提高教师地位,改善教师待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倡导教育家办学等都有着深远而积极的意义。而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欢欣鼓舞的同时,也萌生了些许困惑:究竟什么样的教师可以被评为“教授”(正高级教师)?教师在自己的教学与教研实践中如何努力才能达到“教授”的水平?中小学“教授”由谁来评?这些都成为老师们渴望求解的话题。基于此,我们特别约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和老师,从不同视角对此进行梳理、解读与探讨。

遥想当年,著名的春晖中学荟萃了夏尊、朱自清、朱光潜、匡互生、方光焘、丰子恺等一代名师,即使今天看到他们的名字,依然是高山仰止。但愿中国教育的改革与深化,能够开启中小学教育的新时代!但愿更多的中小学教师能够续写这些大师不朽的传奇!

第7篇

一、职称评定中业绩成果量化体系构建的意义

1.业绩成果量化引导作用强,有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近年来,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广受批评,高校职称评定送审的论文/著作均为科研内容,很多高校形成了唯SCI论文的观念,教师教学水平大幅下降。通过业绩成果量化,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业绩的量化权重,则可以引导教师更多的投入的教学工作中,进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业绩成果量化可以使考核过程更加透明、结果更加公正合理。以往职称评定主要有论文/著作送审环节、个人述职报告环节组成,由于论文/著作送审环节送审的材料有限,加之评定的评委常为相关学科/行业人员,所以论文/著作送审环节很容易通过;个人述职环节则是当今职称评定制度被诟病主要原因,评定黑幕经常见诸报端。建立业绩成果量化体系,以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业绩指标进行量化,量化结果进行公开,从而增加了考核过程的透明度,量化结果也将更加公正,量化考核成果差的教师也能够信服。

3.业绩成果量化可以减少论资排辈,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通过业绩成果量化,中青年教师则可以对比本人与副教授、教授评定条件之间的差距,可以知道本人与其他同事之间的差距,让中青年老师知道只要更加努力,就有可能超越其他人。这样中青年教师会更加有盼头、有奔头、有劲头,可以让更多有才华的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那些想靠论资排辈的平庸教师将无处藏身。

4.业绩成果量化可以提高高校管理水平,促进教师管理规范化。业绩成果量化倒逼高校建立完备的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系统,职称评定时可以方便的生成申报人员职称评定申报表,自动调取申请人的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道德信息等,减轻教师填报各类表格时间,人事管理部门也可以很容易的汇总、审核申报人员信息,进而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教师管理规范化。

二、职称评定中业绩成果量化体系构建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高校在职称评定中业绩成果量化时,必须客观合理、便于操作,应该从本校各学科的实际情况及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出发,既要高标准,又要切实可行,进而提高教师的积极性。职称评定业绩成果量化体系需经广大教师广泛讨论,经过校内外专家共同评议。量化体系一旦确定后,不因某个人特殊情况随意修改,每次修改都要经过严格的公示、公开程序。

2.全面考核与分类考核原则。全面考核原则指职称评定业绩成果量化体系要坚持学术道德和业务条件并重、坚持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并重、坚持不同岗位不同标准、坚持不同学科不同标准。突出教师学术道德的中心作用,违反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对于事关学校、学科发展的指标,实行一票否则,比如教师教学的学生评教结果低于一定的分数就一票否决;高校各个教研室、研究中心等岗位不同,有的教师以教学为主、有些教师教学科研并重,那么就应该以不同的标准体系来评价;综合类院校学科涉及工学、力学、文学、农学等各个方面,不同学科建立不同的评价指标。通过全面考核与分类考核原则实施,每位教师可以找到本人的发展方向,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高校职称评定过程中,实行量化评定是必要的,但也必须看到量化评定的不全面性。教师的政治素质水平、师德师风等情况是无法进行完全量化的。在职称晋升指标数量一定的情况下,不同学科间职称晋升指标分配也是需要高校根据自身学科布局来宏观调配。另外,在设计量化评定体系时不可能面面俱到,也有使用大量低质成果的风险,因此辅以一定权重的专家评议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业绩成果量化体系构成

职称评定中业绩成果量化体系的合理构建,才能发挥好的引导作用,才有可能实现职称评定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业绩成果量化体系的指标选取、执行细则非常关键。

职称评定属于水平的评价,参评人员、学历学位、英语与计算机水平、任职时间等基本条件给予一个定性的判断,即达到可以申请职称评定、达不到就不可以申请。部分高校对教授、副教授要求严格,也可以设置一定的业绩成果门槛,比如教学的学生评教达到90分以上、发表SCI论文2篇以上才可以参评副教授职称,那么达不到这个水平的就不准许参评。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后,才对申请职称评定人员的业绩成果进行量化。依据某高校材料学院(以下简称“CL学院”)职称评定业绩成果量化办法,结合本人多年从事职称评定管理工作的思考,合理的业绩成果量化体系应该包含教学业绩、科研业绩2个方面,各级指标选取参见表1。

对于选定的指标还应该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赋分,对于需要团队协作完成的成果必须体现团队成员的贡献,给予不同的分值。以国家级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为例,因其申报难度大、含金量高,作为获奖第一单位、第二单位甚至第三单位都应该给予一定的分数,赋分标准示例见表2。

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所有分值对应减半;第三完成单位,所有分值对应减为25%。在遇到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顺序交叉的情况,比如一项成果完成人排第一、完成单位排第二的情况,作为职务行为则应首先考虑单位排名。

作为引导性政策规定,职称评定量化评分体系可以发挥很多积极作用。CL学院引入职称评定量化评分体系前,每年发表SCI论文数量50篇左右,引入后第1年达到105篇,之后持续走高;该院将企业横向协作和技术转让项目按国家级科研项目对待,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教师走向企业生产实际。当然,CL学院的职称评定业绩量化评分体系中没有规定部分项目的最高限,近几年以大量低影响因子SCI论文充数的情况已经出现,也出现了大量无实际转让需求和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的专利申请。

四、结束语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国家各个行业对高校人才培养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高等学校为了适应这些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尤其是师资制度改革。

第一,高校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通道,摒弃粗放式的职称评定办法必将实现师资人才建设的新突破。

第二,高校应该积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师资队伍管理,职称评定过程中的业绩成果量化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提高工作效果,应该进一步完善加强。

第8篇

教师资源合理配置需要科学设置岗位

[摘 要]岗位设置是高等学校实行聘任制的前提和基础。岗位设置的是否科学, 直接影响到教师资源配置的效果, 关系到教师聘任制的成败。本文结合我校职称改革和近几年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实行教师聘任制的实践, 浅谈对科学设置岗位、实现教师资源合理配置的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岗位设置 教师聘任 资源配置

有无一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与竞争力的教师队伍是衡量一所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的优势和特点, 实质上就是教师队伍的优势和特点。而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建设结构合理、充满活力与竞争力的教师队伍的根本办法就是引入竞争机制, 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制的核心是“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其中岗位设置的是否科学, 直接影响到教师资源配置的效果。科学设置岗位, 特别是科学设置高级教师岗位, 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对于发挥高校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促进学校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本文结合我校职称改革和近几年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实行教师聘任制的实践, 浅谈对科学设置岗位、实现教师资源合理配置的认识和思考。

一、教师聘任制中的岗位设置原则与方法实行教师聘任制首要的工作是科学设置岗位。岗位设置要明确岗位名称、岗位级别、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上岗条件。设置教师岗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编制控制原则: 在上级核定的教师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2、因事设岗原则: 以事(工作) 为中心设置岗位, 不能因人设岗。3、优化结构原则: 优化队伍结构, 实现最佳组合, 发挥最大效益。4、平稳过渡原则。兼顾事业发展需要与队伍现状, 部分学科可逐步到位。教师岗位设置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学科法, 二是任务法, 三是结构法。学科法即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学科及其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人员的需要设置教授、副教授岗位, 其特点是有效地促进学科建设, 突出学科带头人的地位, 形成正常的学科、学术竞争机制; 任务法是根据教学科研单位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的类型、水平以及对带头人与骨干人员的需要设置教授、副教授岗位, 其特点在于有利于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并力争上水平、创特色; 结构法是根据“三类五档”的教师高职务比例思路, 选择合适的结构比例设置教授、副教授岗位, 其特点则为全面均衡使用力量, 操作简便, 易于宏观控制。以上三种设岗方法, 学科法一般适用于学科建设已具一定规模且门类齐全的重点大学; 任务法则是用于以教学为中心兼搞科研的一般院校; 结构法往往用于正常合理的师资队伍结构还未完全形成的新建院校。教师岗位的设置实际上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 是一个多变量的问题。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发展阶段情况各有不同, 因此不可单一套用某一种形式, 关键在于掌握岗位设置的原则与方法。具体到一个学科或一个教学单位, 岗位是构成队伍的最基本元素, 岗位和岗位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制约。这些岗位都是为了共同目标而结合在一起的共生整体。因此, 为保证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 在考虑一个岗位是否设置时, 应该把它放到整体队伍中去分析、去评价。要考虑所设岗位能否保障学科(专业) 发展目标的实现, 能否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能否上下左右协调, 有利于学科(专业) 内有效合作。还要考虑所设岗位在梯队层次中摆位是否恰当, 同其他岗位是否匹配。总之, 岗位设置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 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和流动机制, 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二、职称制度改革,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成绩与问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国家对职称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称制度改革引进了竞争机制, 由职务聘任取代了终身享有的职称, 明确了职务就是工作岗位。我校86 年职称改革刚刚开始时有452 名教师, 仅有1 名教授, 22 名副教授, 188 名讲师, 文革期间毕业的教师大多还是助教。大部分教师都面临着解决职称问题; 专业建设存有很大的盲目性, 没有长远的规划; 教师专业较为集中分布不均, 新建专业师资力量薄弱人员不足。当时情况根本顾及不上岗位问题, 主要还是文革时期遗留下来的欠账问题。88 年职称改革进入正常化以后, 学校注意到教师队伍的结构问题和职称的杠杆调节作用, 在上级下达的评聘指标内, 逐步加大“按需”分配的力度。93 年按照天津市高教系统的统一部署, 学校第一次设置了教师职务岗位, 并且当年就实现了按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由指标控制转为了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当时学校的规模和水平, 岗位设置采取结构法与任务法相结合的办法。首先以教学科研编制的30% 为教师高级岗位基本数, 再根据所承担的其他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市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设定合理的岗位数叠加在基础数上。这就是学校对一个单位的岗位控制数。在总结职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 笔者曾发表过文章对设置岗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利弊进行过分析。职称改革所实行的教师职务聘任制, 其核心是“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优点在于:1、明确了学科带头人的地位, 规划了教师队伍的发展框架。帮助教师转变观念, 认清学校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将个人的发展融入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与功能需要上。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教师队伍总体水平。2、岗位设置为人才的合理配置提供了依据。竞争机制使择人用人公平公正公开。通过聘任实现了优化的工作组合, 促进了人才引进与合理流动, 改善调整了教师队伍的结构, 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效益。3、岗位设置为人才的预测规划提供了依据。人才预测与规划是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前瞻性工作。设岗与聘任, 使任务与完成任务的人员之间形成一种责任关系与数量联系, 这种联系为人才预测与规划提供了可靠的参照系。4、岗位设置为人才的使用培养提供了依据。岗位职责与上岗条件是实现人与事合理配置的基础, 也是培养人才的目标与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与素质的培训, 使人能够胜任工作或能够承担更大的责任。挖掘潜力、提高素质, 适应整体性的人才开发的需要。结构比例控制下的设岗与聘任所存在的问题是: 由于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至今仍为评聘结合, 教师一旦按岗评上资格,就必然按岗聘任了职务, 那么这个岗位就有了不可调整的固定性。在学校总体结构比例一经确定的前提下, 要做到随着学科发展与学科布局调整的需要调整岗位就不那么容易了。教师任职资格是一次性评定, 而聘任是有期限的。评聘结合使得日后的聘任无竞争而言。可以说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搞了多年, 实现了按岗择优评审, 却未能真正解决按岗择优聘任问题。正是由于未能真正解决岗位聘任问题, 工资、福利与职务挂钩, 实际上是与资格挂钩, 使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仍脱离不了职称的含义。

三、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实现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知识经济“科教兴国”战略对高等教育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98 年以湖南大学为代表的一些高等学校相继进行了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尝试, 目的是通过改革, 增强办学活力, 提高办学效益, 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接着是清华、北大为争创世界一流大学而进行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使人才竞争出现更为激烈的局面, 一时全国高教系统掀起改革大潮。许多高校为了自身的发展, 应对人才竞争的态势, 相继进行了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目的是一样的, 做法各有不同, 一些学校采取评聘分开的岗位聘用制, 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 将评审的任职资格只作为聘任的必备资格之一, 按岗择优聘任; 一些学校撇开职称、职务的概念之争, 将教师评聘的职务作为身份, 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 自成体系设置岗位, 实行岗位聘任制。还有一些学校干脆取消了资格评审, 设置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直接按岗进行聘任。为稳定教师队伍, 几乎所有实行聘任制的学校都加大了经费投入, 建立起国家工资之外的校内分配激励制度。将资格与国家工资挂钩, 而岗位与校内分配政策挂钩。既执行了国家的工资政策, 使教师生活有保障, 又实事求是地运用了岗位竞争的内涵, 激发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 是一项于国家、于学校、于教师都非常有利的事情。因此, 各个高校没有去争论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 而是都在那按照自己的发展目标和思路, 去做去尝试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改革。教育腾飞人才竞争, 二十世纪大学将在知识创新、知识传播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承担着更加重要的使命。我校将创建高水平理工大学列入了“十五”发展规划目标。为顺应知识经济大潮, 谋求自身发展, 实现学校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学校于2000 年开始,进行了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校内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以转换机制、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效益为原则,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现了校内资源的重组, 优化了人才资源的配置。实行聘任制, 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是成功的关键所在。我校这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为了真正建立起按需设岗、按岗择优聘任的机制, 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学校继续按结构比例调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而自成体系设置教学科研系列岗位, 按岗聘任暂且与职称脱钩。岗位设置首先要做的是根据学校的规模档次和所承担的任务, 选择适当的设岗方法。我校是81 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的一所以工为主, 理、工、管、文多学科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拥有48 个本科专业、39 个硕士点专业, 目前在校16000名本科生和研究生。988 名专任教师, 其中123 名教授, 334 名副教授。5 个市级重点学科、2 个市级重点发展学科。学校承担着教学科研双重任务。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三档11 级(教辅人员岗位、管理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此处暂且不谈)。12 级为最高级别(随着学校学科层次的提高, 岗位级别还有向上发展的空间) ,8- 12级为校聘关键岗位, 5- 7 级为二级学院重要岗位, 2- 4 级为二级学院基础岗位。8 级以上岗位的设置采取学科法与任务法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学科建设需要和学科带头人队伍的框架, 12 级岗位为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点学科带头人而设; 11 级岗位为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方向带头人、重点建设的硕士点学科带头人而设; 10 级岗位为硕士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建设的硕士点学科方向带头人而设; 9 级岗位为硕士点学科方向带头人而设; 8级岗位为硕士点学科学术骨干而设。按照二级单位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 12 级要设置博士生导师、主持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国家级教学名师岗位;11 级要设置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主持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岗位; 10 级要设置市级精品课程或市级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主持人、市级教学名师岗位; 9 级要设置市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骨干、校级精品课程或校级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主持人、校级“示范教师”岗位。8 级要设置“优秀主讲教师”、校级优秀(特色) 专业建设项目主持人岗位。二级学院的岗位设置方法以此类推, 其中设置级别比较低的岗位可能用上结构法更实际一些。岗位设置要明确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聘任时以岗位职责的要求为主, 考察上岗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素质能力?还是以上岗的硬件和业绩条件为主? 笔者认为应该选择前者。实践证明,过多强调上岗条件, 当具备条件的人数增多了, 学校不是提高上岗条件的标准要不就得增设相应岗位。上岗条件很快水涨船高有失政策的信任感; 增设岗位有失因需设岗原则。因此只有以岗位需要、岗位责任和是否有能力完成任务为前提。才能使教师聘任制所设置的岗位与学科建设目标, 与教学科研任务联系更为紧密, 责任更加明确。真正体现了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的竞争机制, 解决了职称改革还未解决的问题。因为高校内设岗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称谓, 因此校内自成体系实行聘任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目前教师在社会上交流, 仍然以职称称谓。对于一些脱颖而出走上带头人或骨干岗位的教师, 虽然在学科内部确立了一定的学术地位, 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其学术地位在社会上同行业之间没有可比性而不容易被同行业认可。现在许多事情都在讲与社会交流、与国际接轨, 因此笔者认为校内教师聘任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 达到转变观念、转换机制的阶段性目标以后, 还是应该与国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1 ]张小红, 吴育新, 胡社军.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的探讨.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3 年02 期[ 2 ]刘群, 宋鸿鹰. 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是搞好聘任制的关键. 高等教育研究, 1996. 2[3 ]崔丽萍. 实施岗位控制, 深化高校聘任制改革山西.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2 年01 期

第9篇

关键词:

体现中小学不同特点

今年的改革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关键词:

统一名称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关键词:

破格评审

根据河南省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在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

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关键词:

评价办法多样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业务测试、量化赋分、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关键词:

与岗位聘用相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关键词:

试点范围涵盖中小学、幼儿园

本次改革试点选择郑州(含河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焦作、许昌3个省辖市。改革试点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省辖市、县(市、区)教研室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关键词:

人员过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牵涉到的人员过渡问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关键词:

少先队辅导员纳入教师范围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社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0]33号)精神,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将大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工作量以及获得少先队工作方面的奖励和成果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

关键词:

中学高级评审时间为11月下旬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0月9日至10月16日接收申报材料,10月下旬召开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0月22日至10月27日接收申报材料,11月上旬召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河南省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1月3日至11月10日接收申报材料,11月下旬召开河南省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河南省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0月23日至10月30日接收申报材料,12月上旬召开河南省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河南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小学、图书资料、工艺美术和中职学校等6个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1月3日至11月30日接收申报材料,12月上旬召开评审会议。

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工业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中医学院、中原工学院和信阳师范学院等11所教育部已授予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校的评审工作,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批准后进行。

第10篇

1.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高校在推行职务聘任制的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重评审轻聘任”、“忽视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等问题;职称评定的痕迹较深,职务聘任的机制没有真正形成,激励功能也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2.没有完全做到人岗相宜。这既有职务岗位数额不合理或岗位设置不合理而造成的人才浪费、人才积压的问题,也存在滥竽充数、拔高使用的现象。

3.人才流动机制尚未形成。高校普遍存在不胜任岗位的人员未能及时调整,急需的人才进不来,积压的人才出不去等问题,与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制的目的相去甚远。

4.职务聘任未走出评审的怪圈。一方面“职称热”居高不下,教师要求评资格,要求社会承认和落实待遇,另一方面大家又认为评聘质量有下滑趋势,职称贬值;一方面要进行评审权与聘任权相分离的改革,另一方面评审与聘任工作又紧密结合在一起,把职称制度、用人制度、分配制度三者混为一谈。这无疑强化了评审,淡化了聘任,导致聘任制陷入两难境地。

5.评审权与聘任权相分离的矛盾。由于教授、副教授的审定权不在学校,上级评审组织仅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判断是否符合任职条件,难免与学校聘任意图有所出入,产生评审权与聘任权相分离的情况。

二、高校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对策

1.加强职务评聘制度化建设。制度建设是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是指导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法规文件。现行条例已经不太适应要求,当务之急是要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加快制度建设,尽快修订出台新的职务条例,为职称评聘改革提供依据。

2.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高校应在做好人员定编的基础土,根据学科和队伍建设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做好岗位设置工作,优化职务结构,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聘用期限,以及相应的奖惩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聘用,竞争上岗,逐步摆脱职务与工资硬性挂钩的做法,强化岗位意识,将岗位和待遇挂钩,“以岗定薪,按岗取酬”,加大自主分配力度,努力构建有高校特色的教师岗位制度。

3.充分放权,搞活评聘机制。由于缺乏自,高校的职称评聘工作一直围绕着上级部门的“职称指挥棒”,年复一年地重复着,高校亦步亦趋,不敢越雷池半步。从改革的趋势看,主管部门应转变职能,由微观、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间接管理,由职能型向监督型、协调型转变。

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充分放权,使高校能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不同职务的比例和任职条件,从攀比机制转向竞争激励机制,从指标控制转向结构比例制约,从而破除终身制,健全考核制度,达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发挥才干的环境,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4.建立多样化的评价体系。人才评价是一个难题,高校要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评价的研究,按照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考虑建立多样化的评价标准。既要考虑到学校之间、个体之间的差别;又要根据学科不同实行分类评价。一般而言,良好的社会评价机制来自组织内的评价和职业同行的评价。要建立以业绩取向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绩效优先、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建立以绩效评价为核心、量化评价为基础的评价机制,科学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第11篇

据报道,因连续三年没上讲台讲课且在科研上毫无建树,东北大学一位副教授最近在聘期考核时被认定为不合格,由副教授岗降格为讲师岗。许多大学教授对此给予高度评价,期望此举能“破冰”大学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一名高校教师,笔者以为教师岗位“能上能下”可谓大多数教师的心愿,东北大学的“破冰”之举,迈出了打破教授岗位“铁交椅”的实质步伐。

当前,国内大学的职称制度和其他行业部门的职称制度一样,属于终身性,一旦获得高级职称(副高级和正高级),此后只要不“出格”,即便平庸无能,也不会掉职称。这种岗位“铁交椅”的现状,久为人们诟病。在时下弄虚作假等不良学术风气的影响下,这种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压力且无定期淘汰性的制度,导致很多大学教授不求上进混日子。这样的事例,如今可以说是不胜枚举。这种仅仅依托于教师个人道德和学养品行的制度,往往在各种现实因素的左右中被歪曲。而且,死板化和权力化的职称制度,已经成为有能力的年轻教师晋升的阻力。

作为对高校教师学术造诣的一种衡量和评定,职称本应对广大高校教师发挥激励作用。然而,高校教师职称“铁交椅”的现状,成了惰性滋生的“土壤”。有专家指出,及早打破副教授和教授终身制,真正做到大学教师岗位不因职称的高低而全都“能上能下”,才是破解我国大学这一沉疴的根本办法。当前,高校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依托,充分激发广大高校教师的科研和创新活力,积极培育创新型人才,已成为迫切之需。教授岗位“铁交椅”的不合理现状,无疑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亟待改变。

“能上不能下”,取得教授职称就坐上了一把稳固的“铁交椅”,一直是我国高校人事改革的难言之痛。教育部相关人士曾公开指出,中国高校的教师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与中国高校的人事制度有很大关系”。诚如东北大学相关人士所说,必须尽快在大学搭建一个“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合理机制,形成全员危机意识,使那些滥竽充数的教授不能再在“铁交椅”和功劳簿上睡大觉。

如今,东北大学迈出了打破教师岗位“只能上不能下”坚冰的第一步。但这仅仅是开始,国内高校教师岗位真正实现“能上能下”还任重道远,我们期待教育管理部门以及高校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新华网)

适用话题:改革 用人 标准

东北大学的一位副教授降格为讲师岗,这反映了大学人事制度改革走出“破冰”的第一步,但这一步走得正确不正确,却是值得探讨的。教授在“科研上毫无建树”是不是就应该成为职称降格的唯一或者主要标准?如果这位副教授在教学上能力比较突出呢?而一位在科研上有成就,却无心教学,不能培养学生的教授是不是就值得称赞、提拔呢?在用人上“能者上、庸者下”是一个最起码的原则,但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往往有悖初衷,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用人的标准不应该是唯一的,道德上、能力上都要综合考虑,科学选择,才能真正遴选到人才,才能真正做好“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改革。

第12篇

关键词:大学教师 聘任制 理论基础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学术人

1986年1月,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了《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同年3月,国家教委又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等三个法规文件,要求全国依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自此,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在全国高校拉开帷幕。在国家教育整体改革与发展的大背景下,大学教师聘任制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与此相关的诸多政策法规先后出台,各地各校也相继进行了不少改革试点和探索。但是整体而言,我国高校目前实施的教师聘任制还处于探索阶段,仍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问题,如遴选机制不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薪酬体系不完善、未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岗位设置、缺乏有效的流动和淘汰机制等。笔者认为,为了弄清问题本源和深层逻辑,更加深入地研究当今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对相关政策及其实践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聘任制改革之前我国大学教师人事制度的特点

通常而言,聘任制作为一种人事任用制度,与选任制、派任制以及考任制等其他人事任用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来确定人事任用的制度,多用于政治领导人的选拔,其主要特点是民主协商、投票决定。派任制也称任命制,是由具有人事任免权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制度,一般用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它的主要特点是单向封闭性、委派性和授权性。考任制是一种通过公开考试等方式考查应考人员的知识能力,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的人事任用制度,适合于一般公务员的录用,被录用人员一般具有职业终身性和自然逐级晋升性。而聘任制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和应聘者资格,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以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人事任用制度,常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的聘任,其主要特点是平等协商、双向选择、鼓励竞争等。因此,从以上四种人事任用制度的视角考察聘任制改革前我国大学教师的人事制度,可以看出:

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学教师人事任用制度带有较强的派任制色彩。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大学在管理体制上是作为一种事业单位组织存在的,其资源由国家供给,机构由国家设置,人员由国家任命、调配。例如:在原国家高等教育部1956年6月的《高等学校任用教、职、工人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高校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责任服从国家需要和调动。随后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调动的暂行规定》中又进一步规定:由于工作实际需要(包括设置新专业、建立新学校以及合理使用人才等),高教部可统一对教师作出必要调动和调整;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也可以在其主管高校之间进行教师调动和调整;其他高校间的教师调动,可自行协商办理。此外,国务院1959年的《关于高等学校师资的补充、培养和调配问题的规定》也指出,有关各类课程的师资补充计划,均纳入各部门和地区的干部补充计划,作为当年高校毕业生分配的依据。

另一方面,这一时期我国的大学教师人事任用制度还带有一定的考任制特点。根据国务院196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1961年颁布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以及国务院1978年3月转批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报告》,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在教师管理中形成了至今仍在发挥作用的职称制度。职称本来是职务名称的简称,与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直接挂钩。但在实际工作中,“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称谓成了大学教师的学衔,用来代表大学教师学术水平的高低,与工作岗位无关,也没有明确的职责,但与工资待遇有关,而且没有名额和任期限制,一旦拥有,终身受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原有大学教师人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逐渐凸显,职称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这一背景下,1983年9月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1984年12月,教育部先后在北京、上海等八所院校进行学衔与职务聘任“双轨制”试点,为接下来改革职称制度、实行职务聘任制度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其中暴露出的“重评审,轻聘任”、评审权与聘任权分离、忽视聘后管理、没有形成真正的竞争机制、人才流动不合理、能上不能下、人才分布不均等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预示着日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教师聘任制改革将要面临艰难的局面。

当前我国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内涵

对比上述改革前我国大学教师人事制度的特点,通过对聘任制改革以来相关政策文本和实践的梳理分析,结合国外(尤其是美国、英国)的大学教师聘任管理经验,笔者认为,当前的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就是要改变以往大学教师人事制度中任命制和考任制的色彩,打破终身制,建立一套以职务岗位为导向,以大学和教师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核心,以聘任合同为载体,自愿双向选择的人事雇佣制度。在这套制度体系中,教师不再是依附于大学的“单位人”,而是具有自由选择权利的“社会人”,大学和教师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在法律框架下以聘任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此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刚性的约束。这种制度旨在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打通“能进能出”的“优胜劣汰”通道,调动大学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大学教师聘任制的内涵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1.职务岗位制度

这是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即教师任用从对身份的强调转变为对岗位职责与应聘人学术能力吻合度的强调。简言之,就是从职称制度转向职务岗位制度。把传统的职称定位到学衔,使之与职务岗位分离,仅作为基本资格水平的一种表示。聘任以岗位的职务责任为中心,实行“按需定岗、按岗定人”。

2.劳动契约合同

这是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基础。教师和大学之间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契约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达成的基础是应聘人实际学术能力与应聘岗位职责之间的高度吻合。这种契约应当是平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聘任管理(包括薪酬待遇等)和争议处理。

3.竞争激励机制

竞争激励机制是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重要特性,既表现在招聘过程的高度选择性上,也表现在职业阶梯晋升的难度上,还表现在对工作绩效的考核以及由此带来的薪酬差别、非终身制和人员流动上。人才竞争制度可以保证大学招聘到合格的学术人员,并且将真正有学术潜力的人留在大学中。

4.同行专家评议

大学教师聘任制中的考核评价多采用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即以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作为人员聘任与否和职业晋升与否的主要依据。这主要是由大学教师“学术人”的职业特征和劳动特点决定的。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是当前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是伴随着企业管理的实践逐渐发展建立起来的,并在企业管理的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看来,人是一个组织中可开发的最重要的资源,所以在管理方式上非常重视人力资源的特殊性,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人力资源规划、职位分析与设计、员工选择及安置、员工培训与提升、绩效评估、申诉机制、参与决策等。目前,国内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的热点集中在人员激励、工资制度与改革、人才测评与人才素质、人力资源开发、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是建立在人性假设基础之上的,其演进历程中,“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和“复杂人”等假设曾分别作为其理论前提,推动着理论发展。“经济人”假设认为,人们的行为总是合乎经济理性的,总是受到经济因素的激发和推动,因此最好的激励手段就是“胡萝卜加大棒”式的惩罚和奖励。“社会人”假设认为,人们的行为主要受到社会需要的激励,来自集体和伙伴的社会性力量要比来自上级主管的控制力量更加有效,所以领导者应该关心和体贴员工,通过培养和形成员工的归属感来调动其积极性。而“自我实现人”假设认为,任何人都具有一种自我激励、指导和控制的内在机制,有主动提高和发展自己潜能的需要。因此,只要把工作变得有意义、富有吸引力,足以引起员工的成就动机,就不需要其他外部激励和约束。“复杂人”假设是对待人性的一种权变思想,认为现实组织中的人具有多样性,不宜简单地全部都归类于前述某一种假设之下,而应该注意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对于不同的对象都会具有不同的动机和需要,这就要求激励措施也要随之多样化和变动化,也就是说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地采用有针对性的激励手段。

以此观照我国当前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内涵及实践,我们不难看出,二者都以聘任制(雇佣制)为实践形式,雇佣双方的关系都以聘用合同为基础,在目标上都指向效率,在内容上都强调科学管理及其激励作用。“双因素激励理论”“期待成就理论”“X-Y理论”“Z理论”等各种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理论被不断应用于大学教师管理的实践之中。可以说,正是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指导下(尽管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并未如此明确声称),近年来国内外高校教师管理改革基本上就是试图通过对教师进行科学管理,加强激励、增进管理效率和效益,从而最终提高学术生产力。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学术记录(相当于简历或工作业绩)成为了人事决策(包括聘用和晋升)的主要依据。

因此,通过理论思考和实践观察的结合,我们完全有理由得出这样的推论:当前我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及其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为主要指导思想的。

学术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乃至缺失,从根本上制约着当前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步伐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实践基础显然是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力才能够自由结合或者分离。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实行择优录取并采用各种激励措施招揽并留住与其需求吻合度高的劳动力,淘汰与其需求吻合度低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劳动力也可以自由择业择岗,或追逐经济利益,或追求自我实现。因此,用人单位的人事自和劳动者的自由独立身份,可以看成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两个必要前提条件。

因此,对大学教师聘任制实施而言可以进一步推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在应用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时,必然需要构建一个自由而规范的、成熟的学术劳动力市场。这一市场以人才培养和知识生产为目的,以大学(雇主)和“学术人”(雇员)为参与者。这一方面要求大学具有独立自主的人事权;另一方面要求学术人具有独立的社会身份和自主的社会地位,摆脱传统的“公家人”或“单位人”的束缚。

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大学教师聘任制是从美国学习引进的。美国大学的教师聘任制之所以成功,在于美国拥有一个成熟、自由、规范的学术劳动力市场。而在我国,这样的学术劳动力市场还远未真正形成。尽管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从提出至今近三十年,但市场力量的介入仍然尚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政府与大学之间存在已久的隶属关系。这一方面是由于高等教育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计划体制下,市场力量对于政府和大学的影响还不够大;另一方面也源于传统上政府对大学强势控制的惯性。尽管这些年来,先后有多个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文件都强调了对大学办学自的保障,但由于法律本身的缺陷,行政权力的定位和边界具有模糊性,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导致诸多的制度安排在客观上难以落实,高校办学自实际上无法得到充分落实。

如前所述,我国高校教师长期以来都被纳入一个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干部管理体制,无论采用任命制还是聘任制,其本质均是计划调配的方式,而非自由选择的方式。尽管后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从制度上为教师职业专业化发展奠定了保障基础,有利于确立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和地位,有利于实现教师职业身份的转变(由计划体制下的“国家干部”逐渐转变为受聘于学校的专业劳动者),为教师聘任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行法律规定的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仍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间的平等性。例如:《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但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此具有的是“申诉”权利而非“”的权利,这就是说教师的身份在法律上仍带有浓厚的行政隶属色彩。此外,在长期以来干部身份和终身制的体制下,很多老教师都产生了路径依赖式的惰性,甚至很多即将入职和新入职的教师也是因着对旧体制的依赖选择职业的,而新体制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主要是基于政府和学校利益的,较少考虑大学教师的多方面利益诉求,缺乏相应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因而很难得到教师的充分认同,以至增加了改革的阻力。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关于人性的前提假设不完全适用于大学教师作为“学术人”的职业特征和劳动特点

与此同时,造成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进程缓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把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作为改革的唯一理论基础也是先天不足的。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不管是“经济人”假设、“理性人”假设、“自我实现的人”假设,还是“复杂人”假设,基本上都是在“企业人”和一般“社会人”的概念背景下提出的。这些假设都与大学教师作为“学术人”的根本角色特征不完全符合,不适用于学术职业和劳动的根本特点。

“学术人”是指以知识的传播、应用和创新为己任,以发展学术、追求真理为目的的群体,是学者、知识分子、思想者、教授、研究者等特殊群体的共同抽象。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科塞也称之为“理念人”,认为他具有“一种摆脱眼前经验的能力,一种走出当前实际事物的欲望,一种献身于超越专业或本职工作的整个价值的精神”。 也就是说,真正的“学术人”天然具有一种自律性的显著特征。这种自律是一种强烈而持久的内部驱动力,使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物质功利性的超越。因此,对于学术人的管理应该更加侧重于激励手段,而非控制监督手段,要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和信任,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的主动性及创造性。

大学教师是“学术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学术职业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劳动兼具一般劳动和学术劳动的双重特点。一方面,大学教师首先是普遍概念和意义下的社会人,具有普通劳动力的共性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劳动力理所当然也是商品。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劳动的价值是可以交换的,劳动者正是通过劳动交换来实现自身价值的,这就是大学教师自由择业择岗、学校择优聘任的理论依据。但另一方面,大学教师更是“学术人”。从本质上来说,学术生产的特征决定了大学教师“学术人”的职业特性。 大学教师的劳动不是体力劳动,也不是一般的脑力劳动,而是对“高深知识”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脑力劳动,具有长周期性和一定的不可预期性,最终的追求是学术取向或人文取向,其劳动方式、劳动程度、劳动价值形态、劳动时间、劳动业绩等都有不同于一般劳动的特点,其劳动与价值、意义等难以衡量的因素相联系,一般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完全竞争和量化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大学教师的劳动。

因此,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应用于大学教师聘任制时,应重视协调大学教师作为“学术人”和“社会人”身份的双重性,妥善解决学术性和功利性之间的矛盾,尊重学术职业劳动区别于其他职业劳动的特点,兼顾组织的效率目标和教师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律,平衡绩效追求的短期性与价值追求的长期性。这是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需要考虑的深层次问题。

本文参考的法律法规文本均来自于“人民网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cn/index.action.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教育资源配置理论与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编号:711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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