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37: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煤矿转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产权改革;采矿权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4―0108―06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地报道,矿难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话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煤炭行业矿难之多,发生频率之高,造成人员伤亡之惨重,令人震惊。以2003年为例,2003年全球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8000人,其中近80%是在我国,为6434人;该年我国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同年美国为0.039,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尤其是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间,短短几个月,河南大平煤矿、陕西陈家山煤矿和辽宁孙家湾煤矿相继发生死亡人数均在百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使得矿难一跃成为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公共事件。为此,国家先后采取了多项整治措施0,但矿难依然是此起彼伏,频繁发生。
因此,如何治理矿难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许多文献认为,只有启动以产权改革为标志的煤炭行业深层次改革,通过招标、拍卖与挂牌等公开竞拍方式有偿转让煤炭资源的探矿权与采矿权,彻底理顺煤矿企业产权,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煤矿产权制度,才是治理矿难的根本之法。即矿难治理的“产权改革”论。
遵循这一思路,在一次特大的矿难事故之后,素有“煤海”之称的山西省于2004年5月起,在临汾、吕梁地区启动了以“明晰产权、整合资源、有偿使用、强制采改、确保安全”为主要特征的煤矿资源产权改革试点。改革者期望通过产权的明晰和资源的有偿使用,解决煤矿投资者对其长期利益的关切问题,使煤矿法人更加珍惜煤矿资源,变掠夺式开采为集约式经营,变短期行为为长远规划,大力改进采煤方法、设备,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进而达到根治矿难和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的目的。
一、山西临汾、吕梁的煤矿产权改革试点描述
1.煤矿产权描述
煤矿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常年占70%左右①。产权是新制度学派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的使用权利,产权的界定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的分配。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规则。煤矿资源产权是由煤矿资源所有权及其由此派生的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
我国宪法规定煤矿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财产权,可以有偿取得、依法转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煤矿资源的产权界定十分不清。首先,长期以来,煤矿经营者通过行政无偿划拨或者象征性地交纳一笔资源开采费的形式,就可以获得采矿权,使煤矿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体现;其次,我国煤矿特别是集体煤矿,大多是承包经营方式,这其中层层分包、转包等变相承包状态很严重。例如一项对黑龙江的调查显示,80%的乡镇集体煤矿处于这种状态。这使得煤矿资源的归属非常不明确,权、责、利基本不对等;再者,我国煤矿资源产权转让市场机制很不健全,使得煤矿产权的流转相当不顺畅。
而此次山西临汾、吕梁煤矿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彻底理顺煤矿资源产权,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体制,使煤矿资源的产权归属明确、权责对等、流转顺畅、保护严格。
2.山西临汾、吕梁煤矿产权改革试点描述
山西的这次改革试点首先在临汾市进行,随后扩展到吕梁市的中阳县。改革的具体做法如下:
(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煤矿转让给原来直接经营者,只有在后者不愿接手时才公开竞价。
(2)转让按储量一次性卖断。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先交1000万元,余款按比例6年内付清。
(3)关于储量的确定,临汾在方案出台前紧急封存了所有档案,由相关人员在一个宾馆里闭关3天3夜计算得出。
(4)如何分配这些转让矿权所得价款?这是另一比较重要的问题。山西与国家之间的约定是,新增煤矿在试点期间的价款按8:2分成,以后调整为7:3,至于旧有矿,山西争取的结果是国家不介入。至于省内的分配比例,协议转让的省、市、县按3:2:5、公开竞价出让的按2:3;5比例分成。
(5)此外,临汾市对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进行整合或关闭,对尚有开采价值、资源位置相邻的煤矿实行资源整合,由政府统一规划,企业自愿联合,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为单井年产15万吨以上煤矿。吕梁市的做法是将采矿权出让与资源整合相结合,通过技术改造建设了一批年产30万吨以上的骨干矿井。
(6)坚持强制采改。对全市所有煤矿强制进行了采煤方法改革,对积极进行采改的煤矿给予重奖。
二、“产权改革”论评析
煤矿产权改革试点后,山西临汾、吕梁在降低煤矿死亡率和提高资源回收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方面改革者期望的煤矿私开滥采得到有效遏制的局面,并未出现,而由此产生的巨大隐患,会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除了产权改革外,2004年山西省也采取了其他治理矿难的重要措施,最重要的就是2004年底,山西出台的安全新规,即:“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它使得煤矿死人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很难将试点地区取得的成绩归功于产权改革。
那么,“产权改革”论是否正确呢?或者说,产权改革是否真正能够实现从根本上治理矿难呢?这里至少有以下几个理由表明上述判断是不正确的:
1.“产权改革”论无法解释的现象
(1)从宏观角度来看,煤矿开采高事故率、高死亡率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的特殊现象,而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各国的普遍规律。
以代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高水平的美国为例,一直以来美国实行的都是私有产权制度,煤矿资源也不例外。在美国所有的州,享有地表权者一般也享有地下矿产权,可以随意处置埋藏在其所属土地之下的矿产资源。而且美国的这种私有产权制度以其产权(私有权)的独立性、明晰性、社会性(流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可靠的保障性)而闻名。
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美国的煤矿开采也经历了一个事故多发期。“当时是每年6%的矿工死亡,6%的残废,6%的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加起来每100个人里有18人会碰到这样的事情,情况最严重的是1907年,那年死了3000多个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矿难也发生在这年的12月份,一次矿难就死了362人。”
后来,美国开始在制定和完善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加强监管,教育和培训矿工,推动矿工和工会发挥作用,加大安全投入,以及依靠先进科技手段保障安全等方面
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于是矿难在经历小幅波动后,于1951年前后开始稳步下降,2004年美国生产煤炭近1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只死亡27人。实际上连续三年来,美国煤矿安全死亡人数都低于30人,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在0.03。美国矿业安全与卫生局,将煤矿能实现“高产量、低伤亡”的经验总结为“成功三角”,构成这三角的三边分别是:执法、培训与技术支持。
此外,澳大利亚、德国、英国、俄罗斯以及南非等矿业大国,煤矿由“高产量、高死亡率”到“高产量、低伤亡”的经验均表明,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和严格的执法监督体系,采矿技术不断进步和对矿工进行持续培训,强大的工会力量和社会舆论监督制度等的综合作用,独特的安全评估和矿山救护模式,才是各国煤矿安全纪录取得改善的根本原因。
(2)从微观角度看,无论煤矿产权清晰与否,即使在相同的产权制度环境下,不同的煤矿企业的矿难发生率和死亡率也大不相同。
首先,以我国的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三种为例,三者的产权制度都相当程度受到人们的诟病。一般认为国有煤矿企业,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产权界定不清;缺乏国有煤矿资源的人格化代表,也缺乏代表煤矿资源所有者综合管理国有煤矿资源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煤矿资源产权转让市场机制更是很不健全等。同样,乡镇煤矿也被形容为产权归属不明确;权、责、利不统一;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等。但是,数据却显示我国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死亡率大相径庭。
其次,以产权独立、明晰、流转顺畅的美国为例,美国国家科学院在1981年对美国国内最大的19家煤矿企业,结果显示,不同煤矿企业安全记录存在很大差异(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这19家煤矿企业的工伤率差异很大。安全记录最好的3家企业的平均工伤率为5,而安全记录最差的3家企业的平均工伤率为20,二者相差了大概4倍。其中,最好的企业工伤率为4.4,最差的企业工伤率为21.8,数据相差近5倍。
2.产权改革与煤矿经营者是否主动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无必然联系
即使产权清晰,煤矿经营者主动增加安全、技术投入,变短期经营为长期经营的行为,也未必就一定会发生。因为煤矿经营者是否增加安全、技术投入,不是取决于产权的清晰程度,而是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煤矿经营者的投资能力。众所周知,煤炭开采在安全、技术设备上的投入是相当高的。“像磨盘一样把煤刨下来的机器叫综合采煤机,据说价值7千多万元,这还只是一台机器的价钱,另外煤矿里的瓦斯抽放系统、皮带运输系统等设施,不管哪一样,动则都是上千万。”而且按照产权明晰、有偿使用的办法,煤矿经营者尚未开采就要缴纳一笔巨额使用费,一般均在一千万元以上。在这种双重压力下,煤矿经营者是否还有投资能力去加强安全、技术,是个很大的疑问。
(2)煤矿经营者的投资意识。当然有投资能力,还要看煤矿经营者具不具备进行安全、技术投入的投资意识。在他们习惯了无偿使用资源或只花费很少就可以开采煤矿之后,突然的有偿使用,能否使他们的意识从无到有、从差到好呢?显然这也是一个疑问。而尚未开采就要缴纳一笔巨额使用费,甚至有可能使他们产生逆反行为,即在最短时间内,置安全、技术投入于不顾,尽快开采以期收回投资。或许下面这段话,代表了这些煤矿拥有者们一些共同的心理,“我早就听说国家要出台这个政策,但对我影响不大。只要老天保佑我的煤矿不出事故,我照常挖煤、按时打点上面就好”,产权改革试点以后,山西当地一非法煤矿矿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3)即使煤矿经营者有了投资能力,也具备投资安全的意识,那么是否投资关键在于安全、技术投入的成本(以C表示)和增加安全、技术投入带来的收益(以R表示)之间的对比。如果R>C,则表明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是有利可图的;如果C>R,则表明不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是比较好的选择。由于安全、技术投入不仅需要煤矿投资者们在短期内付出,而且在煤矿整个的开采周期内,煤矿投资者们都需要在矿工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等方面付出成本和努力,才能确保煤矿长治久安。但增加安全、技术投入带来的收益(主要是事故率降低和回采率的提高)则需要在很长期的开采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于是,当煤矿投资者进行成本收益对比时,必须考虑收益的贴现问题。对于那些对未来缺乏预期或偏好(即贴现率高)的投资者来说,C>R,即不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是完全有可能的。
3.产权改革具体操作上面临的诸多难题
(1)准确确定转让价格和储量的困难。煤矿产权改革,其最大挑战就是:资源如何合理定价?储量如何清晰确定?价格定得太高,购买者无法接受,而且价格太高的话,即使购买了也无力再追加安全、技术投入。价格太低,显然也不合理,因为它背离改革的初衷――改变资源低价使用或无偿使用问题。山西临汾、吕梁的改革试点,在这两点上头做得不好,价格明显偏低,储量的计算方法也不尽如人意,受到了各方质疑。
这反映出我国权威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缺乏。目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和系统的矿权评估体系,为矿业权有偿转让提供了条件。而我国煤炭市场化建设还在不断完善,矿业权评估机构尚处于不断健全的过程中。这是我国煤矿产权改革的技术。
(2)转让方式的弊病。这种交易方式为产权交易“双向寻租”的出现提供了便利。黄少安认为,在我国的产权改革和产权重组中,承包制、股份制、兼并、合并、拍卖、租赁等形式,存在“双向寻租”的极大可能。煤矿产权改革也不例外,一方面为遏制矿难的多发,政府寻求尽快将这些煤矿转让出去;另一方面,不同于政府的另一些主体(煤矿经营者)努力地希望获得这些产权,于是就形成供求双方相互间的产权交易。在这一产权交易过程中,一些人为获得煤矿采矿权会向政府官员行贿,而政府则会廉价出售本属于全民的煤矿。于是产权交易“双向寻租”就会出现,其本质上是产权交易的不合理。
而山西临汾、吕梁采取的协议转让方式,更有可能产生腐败。政府既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又是改革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还是煤矿采矿权的原所有人,因此,其中的风险可想而知。当然,这里不是说试点改革中出现了寻租腐败,而是作为首个的试点地区,临汾、吕梁的经验教训对其他地区的煤矿产权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非法所得合理化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产权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以期能引入竞争,建立可交易的产权市场,这对资源的合理流动与最优配置具有重要意义。但临汾、吕梁采取的优先转让给原经营者的做法,使产权转让只在政府与原煤矿的承包者之间进行,限制了外部竞争者的进入。那么从长期来看,这对保护国有煤矿资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很不利。而且许多原经营者是政府官员或者官员在其中拥有股份,如果将煤矿卖给他们,不仅不利于打击官煤勾结,还为这些腐败分子瓜分国有资产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
(4)合理确定国家出让收益分配比例的难题。对于国家出让的矿业权收益,究竟是归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至今在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如果从“谁所有,谁收益”的角度来理解,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矿业权出让的收益应该全部归中央政府,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很明显,山西临汾、吕梁的试点中,煤矿采矿权出让的收益,给予县一级政府较多的收益权。这使得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中央政府的收益权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三、根治矿难需要综合治理
虽然长期以来,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许多问题,确实是由于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缺少有效、明晰的产权制度等一系列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所造成。但这也只是矿难频发的原因之一。而追根溯源,关键不在于我们缺少了什么制度,而在于我们为什么会缺少这些制度?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在我国煤炭行业市场化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一直以来,我国的改革都是经济改革先于政治改革,市场机制改革先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煤炭行业也不例外。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煤炭行业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但与市场化配套的行业管理体制并未建立起来,于是一些应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如严格市场准入、保护产权合理流转以及加强安全监管等,政府没有做好;而不应由政府直接干预的,如煤炭价格等,政府又不恰当的干预。凡此种种,均是造成矿难发生的原因。
但记者经过深入调查采访,却发现拉浪分矿被投诉非法生产的背后另有隐情,由宜州市主导的竹仓煤矿“部分改制”引发两家民营企业的利益之争,其背后推手疑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形之手”。
无证开采还是井下维护?
拉浪分矿究竟是谁在开采呢?有人说是宜州市安庆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有人说是广西金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
为弄清事实,记者来到了宜州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宜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余瑞波在接受采访时证实,是金源公司在拉浪分矿进行井下维护。拉浪1-6号井都有采矿权证,金源公司是一家具有开采资格的私营企业。宜州市政府已于2013年下文明确拉浪1-6号井的安全责任主体是金源公司。因此,拉浪煤矿非法生产一说是不存在的。
“那采矿权证是金源公司的吗?”记者问。对此,余瑞波说,由于改制后安庆公司没有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名称,目前,拉浪1-6号矿井的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仍然是“宜州市竹仓煤矿”,金源公司目前正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将该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变更到金源公司名下,目前还没批下来。
宜州市安监局闻广平局长告介绍,金源公司具备采矿资质,但尚未取得拉浪分矿6对矿井的采矿许可证,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尚未办理。目前,金源公司在拉浪分矿的几对矿井属于无证或者说是证件不齐的情况。我们曾多次去巡查,当时没有发现他们生产,但在前段时间自治区的暗访组来检查时,发现他们有打“球”的现象,我们就当即让他们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目前正在整改中。
而安庆公司的几个主要股东认为:“既然拉浪分矿6对矿井的采矿权人还是“宜州市竹仓煤矿”,那么,金源公司进入到拉浪分矿不管是生产、技改,还是井下维护都是没有资格的,属于非法行为。”
无形之手还是有形之手?
安庆公司的股东们告诉记者:“竹仓煤矿拉浪分矿经改制后属于我们安庆公司管理经营。”但是,无权变更煤矿采矿权的宜州市政府,下文将拉浪分矿的采矿权变更给金源公司,金源公司以这些文件为依据进入拉浪分矿。
据介绍:竹仓煤矿原是宜州市的一家国有企业,从 2004年开始,通过兼并重组,拥有了拉浪分矿等三个矿区共17对矿井的采矿权,其中拉浪分矿有6对矿井,均办理了完善的采矿手续,其采矿权人均为“宜州市竹仓煤矿”。
安庆公司的股东们向记者出示了2006年10月24日签订的《宜州市竹仓煤矿兼并重组拉浪分矿协议书》,其中,甲方为“宜州市竹仓煤矿”,乙方为“拉浪分矿投资方覃某某”。协议书约定:甲方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拉浪分矿,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拉浪分矿,由乙方对分矿所属矿井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甲方的统一管理下对外开展各种业务,拉浪分矿属竹仓煤矿的下属企业,按股份制企业进行运作。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煤矿资源开采枯竭止。”
“从这份协议书就可以看出,拉浪分矿只是竹仓煤矿的一个下属企业,也是竹仓煤矿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位股东拿着协议书向记者解释,“自2004年至今,竹仓煤矿以及改制后的安庆公司在拉浪分矿累计投资将近5000万元。”
但是,随后宜州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却令他们感到震惊。
2013年1月11日,宜州市人民政府向该市工信局下发宜政函(2013)8号文称,同意原国有宜州市竹仓煤矿兼并重组矿井(拉浪1—6号井)采矿权依法依规变更到金源公司名下。
2013年8月30日,宜州市人民政府向该市财政局下发宜政函(2013)96号文称,拉浪1—6号井属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个人全额投资的矿井,全部投资由投资方承担,没有国有资产投入,不属于国有资产,市竹仓煤矿改制时未将拉浪1—6号井纳入改制范围。故批复:同意将该分矿1、2、3、4、6号井采矿权进协议转让。
2013年8月30日,宜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所与金源公司签订正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将宜州市竹仓煤矿拉浪分矿1、2、3、4、6号井采矿权以出售方式在广西国土资源厅交易中心转让给广西宜州市金源煤业有限公司,成交金额625.124万元。
“宜州市政府的这一行为明显是违法行政行为!”安庆公司的股东们介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宜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所根本无权出售这5对矿井,宜州市人民政府无权下文将5对矿井的采矿权变更到金源公司,也无权下文将5对矿井的采矿权进协议转让,更无权收取其采矿权价款。”
安庆公司的股东们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据此,拉浪分矿的采矿权价款应由登记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取。
安庆公司一股东解释说:2008年12月19日,宜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宜州市竹仓煤矿以股份制方式进行企业改制的批复》明确指出,企业改制后,新公司(即安庆公司)承担原宜州市竹仓煤矿的所有债权和债务,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享有原竹仓煤矿的全部产权。据此,拉浪煤矿6对矿井的采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也应归改制后的安庆公司所有,安庆公司有权依法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金源公司要取得拉浪分矿6对矿井的采矿权,应该和安庆公司进行协商,由双方共同向自治区国土厅提出办理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通过才行。
部分改制还是整体改制?
宜州市安监局局长闻广平在接受采访时解释:竹仓煤矿改制后成立安庆公司时,政府只对该矿的国有资产那部分进行了改制,因此,安庆公司只能对原国有资产那部分财产行使权利。按照当年兼并重组的方案,拉浪分矿6对矿井的实际投资者是个体老板,与竹仓煤矿是一种合作关系。拉浪分矿是属于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个人全额投资的矿井,所以改制时拉浪分矿这部分就没改。按照原竹仓煤矿与这些外来投资老板的约定,竹仓煤矿改制后允许他们在双方不损失的情况下去找新的合作单位。
针对宜州市政府下文一事,闻广平局长表示,拉浪分矿不是国有资产,投资老板有自,他愿与金源公司合作,政府就下文,然后投资老板凭这个文去办理相关手续。这个文仅仅是金源公司参与管理资格的一个文,同时也是明确安全责任的主体。
宜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余瑞波书记也认为,拉浪分矿6对矿井的采矿权人现在还是宜州市竹仓煤矿,而竹仓煤矿改制为安庆公司后被注销了,因此,现在采矿权人不存在了,政府就代为出售给金源公司。
宜州市工信局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也一再强调,拉浪分矿6对矿井不是国有资产,当年没有参与改制。
宜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所所长黄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向金源公司转让了拉浪分矿6对矿井的采矿权,是根据政府文件办的。在转让拉浪煤矿时,金源公司付给了宜州市政府600多万元补偿金,这笔钱是采矿权有偿价款,政府是可以收的。
而安庆公司的股东们认为:拉浪分矿1-6号矿井是不是国有资产应该用事实来说话。事实上,竹仓煤矿与拉浪分矿投资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由双方共同组建拉浪分矿,拉浪分矿属竹仓煤矿的下属企业”,同时,自2004年至今,竹仓煤矿以及改制后的安庆公司在拉浪分矿累计投资近5000万元,国有竹仓煤矿的投资难道就不是国有资产?又怎么能说没对此进行改制呢?而且,2008年12月19日宜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对竹仓煤矿的改制批复中,也没有明确说拉浪分矿不列入改制范围,既然对竹仓煤矿改制,那么作为竹仓煤矿一部分的拉浪分矿自然就被改制了。
供应科长盲目入行
南川煤老板王胺民在成为煤老板之前,在南川橡胶厂干了整整11年。1994年,王胺民辞去了橡胶厂供应科科长职务,在家待业。恰巧这时,一个朋友的信息传到了王胺民耳朵里:位于南川青龙乡灰河村的大土煤矿,因无后续资金投入,煤矿瘫痪已久,村干部正四处寻找买家,希望将煤矿整体转让。
一直有创业念头的王动了接手心思,但却遭到了除老婆外的全家23口人的集体反对,因为开采煤矿不但投入大,而且安全风险大,煤炭还滞销。惟一投赞成票的老婆其实也是因为清楚王胺民的个性,知道他一旦决定的事很难劝阻,索性大度表态:“你自己挣的钱,怎么花随你自己。”
接手大土煤矿时,甚至连该矿的煤炭储量都没事先调查,“惟一支撑我接手的理由是该矿已开凿了将近两年,应该少量投入后不久就能出煤。想想真是盲目上马!”
挖出煤炭跪地嚎啕大哭
王胺民很快尝到了“盲目”种下的“苦果”。
四处筹钱支付完买矿所花的几十万元后,王发觉要让煤矿出煤远非想象的那么轻松。首先,王对挖煤一窍不通,不知道什么叫岩石层位、不知道如何掘井布置……说简单点,就是煤矿多深处有煤、钻机该掘往哪个方向才能最快地挖到煤炭,他根本不知道!因无钱请专业矿长管理,王只能亲自上马:白天和工人一起下矿学着打井,晚上抱着采煤的专业书籍自学,不懂的地方就赶几十里山路找懂行的讨教。为了方便办公,王胺民想把“家”搬到离煤矿更近的地方,但因为无钱新建房屋,煤矿外的一个天然溶洞成了王的临时住所,一张板床、几张凳子、一口锅就是王的所有家当,吃喝拉撒睡外加指挥打井挖煤,王在这个溶洞里一住就是半年!“有好几次碰上夜里下大雨,等我早上醒来发现半张床都泡在水里,拖鞋也被冲走了……”回忆起创业之初的艰辛,王忍不住眼圈发红。
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挖错煤道的事时有发生。有一次掘井掘了20多米深,王胺民才看出岩石层位不对,找专家一测,果然挖偏了,只能从头再来,这一次失误就损失了3万元!接手大土煤矿,王胺民共计投入了180万元,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变卖一空,但仍然不见煤炭踪影。王胺民说:“我都记不清自己多少次想放弃,但朋友的激励加上我不服输的个性,最终让我坚持了下来!”
1994年12月的一天,大土煤矿终于露出了黑色的煤炭,那一刻,从未掉过一滴眼泪的王胺民,在众目睽睽下跪在矿井口嚎啕大哭。
6年以后才开始赚到钱
当泸西县跃进煤矿老板郑春云邀约80余名兄弟,拿着管制刀具,浩浩荡荡地抵达泸西县旧城镇小松地煤矿时,他也许料到将会有一番厮杀,但没有料到,刚进煤矿,那一声惊天动地的爆炸声过后,有这么多弟兄死伤。
11月18日在泸西县旧城镇小松地煤矿发生一起因煤矿资源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小松地煤矿负责人王建福组织埋设炸药,爆炸后造成9人死亡,48人受伤。事发后,已有包括两家煤矿负责人在内的涉案人员被警方刑事拘留。
爆炸现场:工棚只剩下几根木架子
案发现场位于旧城镇境内,离县城约30公里。据国土资源部门介绍,旧城镇境内煤炭资源储量十分丰富,年产原煤80万吨。1988年以前,旧城镇跃进煤矿是红河州州办煤矿,后来倒闭,由泸西县政府转让给当地人王元华管理。王元华抓住了机会,很快成为泸西县第一批煤老板中的一员。跃进煤矿设计年生产能力9万吨,一直遵纪守法。1996年,王元华按照正规程序,又开办了小松地煤矿,该煤矿和跃进煤矿相邻。
2005年,经营一家洗煤厂的王建福需要从小松地煤矿购买煤炭,王元华认为当时煤炭供不应求,就提出将小松地煤矿的一个水平煤层承包给王建福开采,最后将南段一片区划给王建福,期间王建福多次越界开采,跃进煤矿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2001年3月份,跃进煤矿被转让出去,转由钱老三打理,期限为30年,此后又易主给李世国。今年10月19日,跃进煤矿又转给泸西县金马镇人郑春云经营。
泸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永建说,10月25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跃进煤矿承包人郑春云的口头反映,称小松地煤矿越界开采。此后,国土资源局多次找到双方负责人技术员协商,在实地勘验后,双方于10月28日达成共识――小松地煤矿越界开采35米,将道歉并赔偿。国土资源局随后发出关于小松地煤矿违法越界开采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1月15日,郑春云再次反映,小松地煤矿依然在越界开采。11月16日,国土资源局正式专项立案,18日却发生了恶性刑事案件。
跃进煤矿负责人郑春云对于小松地煤矿的越界开采行为十分痛恨,而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小松地煤矿依然我行我素,郑春云不由怒火中烧。11月18日,郑春运邀约了80余名兄弟,开着30余辆车浩浩荡荡进入小松地煤矿,想用武力解决问题。有目击者称,车队中有宝马、奔驰、丰田、面包车等。而从车上下来的人,很多人都是剃着光头,有的身上还有文身。他们携带钢管、管制刀具等向小松地煤矿矿井口围去,当走到距离井口约七八米远的水泥房处时,只听一声巨响,水泥房被炸飞,围到井口的人被炸倒。还有人称听到了枪声,当时死伤者甚多。
11月20日,小松地煤矿已经停止了运营,矿工大都在宿舍内休息,其中一些矿工站在远处,关注着警方的调查行动。被炸毁的水泥仓库只剩下木质的桩基还在支撑着,附近的空心砖和石棉瓦飞溅得到处都是,甚至在距离爆炸的水泥库房50米以外依然可以看到飞溅的石棉瓦碎片。
王先生在小松地煤矿从事维修工作,事发当天早上7时进入矿井检查通信线路。早上9时,当他走出矿井发现煤矿外面很吵,觉得有些异样的他沿山脚走向2号矿井。当他离2号矿井越来越近时,发现远处的地上三三两两地躺着一些人,装水泥的简易仓库只剩骨架。他意识到,煤矿可能遭受袭击。一名脸上血肉模糊的男子靠在离2号矿井口10余米处的绞车旁,哀求着:“好心人,救救命……”见对方伤势严重,王先生觉得不管对方干了什么,只要是条命就应该救,便扶起他走向开阔地。
据警方介绍,在爆炸建筑物周围约100米的范围内发现了大量用于引爆用的雷管线等物品,初步可以确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爆炸事件。另外,在案发现场民警还发现了火药枪。
由于火拼双方在泸西都是实力较大的煤矿企业主,事发后,为了防止更大规模的寻仇报复,泸西县警方在县城医院和事故现场等地加强戒备,以防事态进一步激化。目前,王建福、郑春云等10名涉案嫌疑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多人被枪击”
事故发生后,50余名死伤者被陆续送进县城的医院。多名死者家属称,死者的头部、腹部、胸部出现枪伤,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伤口,可谓枪枪致命。而这一说法,也从医院得到证实。
死者李永琪事发之前在跃进煤矿开车,11月20日,警方对其进行了尸检。李永琪的大伯说,侄儿的后腰处有一个枪眼。死亡的9人中,还有将李永琪叫到小松地煤矿的马俊伟。让马俊伟死亡的,是前胸的一个枪口。
伤员中,既有30余岁、身上文着“青龙白虎”的“伙子”,也有事发前从未去过煤矿,只是因为同伴一个电话,就让他们同样受到爆炸的伤害,而他们中最小的还不满20岁。
伤者张某回忆,当时他和同伴乘坐一辆微型车赶到现场,刚刚下车,还没有站稳,前方就传来巨大的爆炸声,他虽然距离爆炸点至少还有50米,但是依然被爆炸的巨大冲击波震倒,后脑勺撞在地上,当时就直冒血,同时,一只耳朵也发出了巨大的耳鸣。就在张某惊魂未定的时候,他听到了枪声。枪声过后,现场一片混乱。他只能紧紧捂住自己后脑勺上的伤口,一动不动。等救护车赶到时,他终于松了一口气。“我当时很害怕。”张某说。
伤者陈某说:“我从来没有去过那个矿,也不认识谁,是有个朋友打电话喊我去,我和朋友就去了。”当时喊他的朋友跟他说,这次去矿上是为了“摆造型”,去的有“红包”。不知情的陈某跟随这个朋友前往矿山,“还好我在后面,不然我也可能没命了。”
泸西县国土资源局一位官员说,在泸西县,类似的煤炭资源纠纷事件有很多,煤老板一般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了,就由县国土局处理,划清双方的采矿界线,像11月18日这样发生明火执仗的刑事案件,在泸西县还是第一次。
据官方通报,轻伤的人员中已有19人出院,其余29人仍住院观察治疗。受伤人员受到包括气浪冲击、灼伤等在内的爆震伤,大部分人耳鼓膜穿孔。目前伤势较重的还有5人,但暂时没有生命危险。
当地有名的“大佬”
据了解,郑春云,38岁,泸西县金马镇白石头村人,有三个孩子,他是家族堂兄弟辈分里的老大。王建福,39岁,泸西县旧城镇督布府村人,他上面有4个哥哥,当地人称他为“小老五”。
这两人在当地都是响当当的人物,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每到逢年过节,要给村子里60岁以上的老人发保暖内衣或者钞票。
郑春云由于家境贫寒,只读到小学三年级。他的伯父郑石存对他小时候的印象是“穿着一双半截鞋子啪啦啪啦地到处跑”。王建福读到初中一年级便辍学,“后来他开过拖拉机和大车,拉过焦炭,也开过洗煤厂。”王建福的三哥王建存回忆。
13岁左右,郑春云便离开了老家开始外出打工,“烧了好几年的炭。”30岁时,郑春云开始涉足煤矿。这个没有任何家庭背景的年轻人一步步飞黄腾达,当地不少人认为,这是他讲义气的结果。这几年,他拥有了两个煤矿,一个是石林圭山镇的陡凹子煤矿,另一个煤矿在师宗县,除此之外,他还拥有虎城宾馆。在将师宗的煤矿卖掉后几天,他才将旧城镇的跃进煤矿收购。虎城宾馆经理王琴(化名)很欣赏这位不常见面的老板,“虎城宾馆没有一点政府背景,是个民营企业,每年要承担几十次政府的会议、住宿接待,凭什么?”王琴自问自答:“凭的就是优质的经营和公平的市场竞争。”虎城宾馆正常运转后,郑春云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煤矿上。
“跃进煤矿损失近千万”
跃进煤矿虽然已经转手给郑春云,但是法人代表的变更手续还没有完成,李世国仍是跃进煤矿的法人代表。李世国称,小松地煤矿越界开采的行为已经持续了好多年,他多次找煤矿负责人王建福讨说法,但是对方态度十分强硬,他自己也多次受到不明身份的人威胁。
身患尿毒症的李世国自接手跃进煤矿后,一直无法下井,煤矿的经营步步下滑,李世国为了维持经营,甚至借起了高利贷。对李世国而言,煤矿遭盗采就是被欺压,走投无路的他决定将煤矿转让。
就这样李世国将煤矿转让给了郑春云。接手后,郑春云态度强硬,王建福自行炸封了越界开采的矿洞。
10月27日,跃进煤矿负责人、小松地煤矿负责人及泸西县国土资源局的人员聚在小松地煤矿,通过对比双方的图纸,均认可小松地煤矿超界约660米。除了要求给合理的赔偿外,郑春云还强烈要求,王建福要将炸封的矿洞修复,保证不影响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但王建福当时对赔偿没有答复。
李世国说,王建福越界采煤达660米,一旦经专家鉴定,他将要赔偿郑春云近千万元,因此才会对郑春云下黑手。
爆炸案发生后,尚刘保成了跃进煤矿全盘事务的指挥者,他讲述的纠纷过程和李世国一样,还直感叹:“郑春云落进了王建福的圈套。”他说,11月17日下午,郑春云接到王建福的电话,称组织双方人员于11月18日下井测算,到11月18日早上8时许,王再次给郑打电话,为防中圈套,郑春云带着80余位兄弟“护身”。郑春云一行刚到王建福承包的矿井井口,煤矿的出口处就被人用装载机堵住,接着堆放水泥的工棚发生剧烈爆炸,郑春云的人惊慌得四处逃窜。
尚刘保说,目前死伤的人员,均是郑春云的人。他说,从11月18日下午起,跃进煤矿在接到泸西县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国土资源部门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泸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永建说,网络上关于在化解这起案件中,政府部门不作为、监管失职的说法是不真实的。
事实上,泸西县国土资源局从最初接到郑春云关于小松地煤矿越界开采的口头举报起,就着手调查、调解两方的矛盾和纠纷。10月25日,跃进煤矿承包人郑春云来到泸西县国土资源局,反映小松地煤矿的越界开采问题,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志勇立刻召集矿政、执法两个科室对此问题进行安排和部署。
10月26日上午,张志勇带着两个科室的工作人员,前往小松地煤矿并召开了会议。
当天会议的参加者,除了跃进煤矿的承包人郑春云、小松地煤矿承包人王建福外,还有小松地煤矿的法人代表、备受当地煤矿界人士尊重的69岁老人李元华。
当日的会议上,对认定的越界的范围,双方都没有异议。
张永建表示,对于越界部分的资源产值,10月26日的会议上,双方都同意将组织各自的技术人员下井核实,并测算。
10月27日,郑春云再次到国土资源局举报,称小松地煤矿的越界开采行为依然存在。
10月28日,国土资源局再次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协商,在两次会谈中,郑春云和王建福均表现得十分配合。“没有任何过激的语言,一切都很正常,按部就班。”
11月3日,国土资源局根据之前的举报、会谈,向小松地煤矿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1月15日,郑春云再次举报,称王建福仍未着手对矿道进行修复。国土资源局当日给王建福打电话,王建福称自己在昆明养病,要三四天后才能回来,之后就再也无法联系上他。
至此,国土资源局开始搜集相关证据,对该案件进行立案。
张永健说,国土资源局已经多次调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他说:“谁也想不到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近几年,由于以电力、冶金等为代表的高耗能重工业获得飞速发展,极大地刺激、拉动了国内煤炭需求,统计数据显示:从*年开始,中国煤炭需求基本保持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年,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达到6.2亿千瓦,位居世界第二,成为拉动煤炭需求的“主力军”。该县作为产煤大县,资源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煤炭生产企业经济增速较快,在全县的经济总量中占重要位置。但从煤炭企业税收入库情况来看,状态不尽人意,从*年至*年间煤炭行业缴纳税金占自身组织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47%、26%、16%,因此,抓好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强资源型税源的分析预测与监控研究,不论对地方税收还是对地方经济都有着极其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一、*县近几年经济发展概况
该县自*年以来,经济实现跨越发展,*-*年累计完成地方生产总值38亿元,*年生产总值14.6亿元,仅次于阿克苏市和库车县,名列第三;产业结构调整已显成效,第一产业增加值占比逐年下降,从*年的32%下降为*年的29%;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二、三产业同比分别增长1.2和1.5亿元,增势强劲;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81亿元,同比增长42.07%,增幅较大;*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91亿元,次于库车县和阿克苏市,名列第三,占全地区比重14.89%,同比增长700万元。
二、煤炭企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该县共有12家煤炭企业,都集中在县城以北的山区,最近的距离县城也有50公里,受煤层分布影响,基本采用斜井开采,井深70米至400米不等,12户企业中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8家,企业的经济性质均为有限公司,除*县煤炭工业公司及*县铁热克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新疆国际实业控股外,其他煤矿均由内地的私营企业主收购。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企业经济性质的转型,造成税收与私营企业主的经济利益相对,财务核算不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规范,存在帐务不全、核算不规范、成本收入不实的现象,而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切实有效的监控软件来获得其生产、销售等财务指标,无法掌握真实的税源状况,加之稽查力量单薄,与企业数量、规模、帐务核算的复杂性不成比例,无法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查核煤炭企业存在的问题,致使税收流失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控管。
(2)经营模式有待优化、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煤矿的产量主要受投资规模、井下资源状况、生产工人人数、管理人员素质等多项因素影响,并由于煤炭开采行业的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大多数煤矿生产量极不稳定,矿区渗水、煤层着火时有发生,煤炭企业具体产量难以把握。由于亚吐煤矿*年10月出现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县煤炭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整顿状态,小煤矿关停,大煤矿技改,致使企业所得税大幅度下降,仅*县铁热克煤矿逐年以百万元的规模减收。
三、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1)建立联系会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召开税务、煤炭、代扣单位等部门联系协调会,分阶段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税收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加强对煤炭税收管理的力度,对煤炭行业以前年度的欠税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摸底,以掌握煤炭企业历年的欠税底数,强化清欠措施。下达企业清欠计划,并监督落实。
(3)为加强征管,降低税收成本,通过县政府统一协调,委托县煤炭运销公司统一代扣税款,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每年对吨煤单位税收进行了测算,确定代扣单位税额,经过测算调整,确定了每吨煤单位代扣税额17.22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6元,资源税0.5元,城建税0.45元,教育费附加0.27元。通过县煤炭运销公司统一票据、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管理体制,实现把煤炭的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通过煤炭运销公司按月汇总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代扣税款,实现对煤炭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了煤炭行业税收的快速增长。
(4)煤炭运销公司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使税源控管工作有了新的突破,该局以煤炭运销公司使用源头计量站为契机,依托计量站的控管体系,将煤炭企业自行申报数据与煤炭运销公司计量站上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税源监控工作已初见成效。
(5)在委托煤炭运销公司代扣税款的同时,定期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对重大偷税漏税案件进行查处,对煤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罚情况予以公告,以此来震慑其他的企业,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煤炭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
(1)国际实业是新疆惟一一家从事矿业的上市公司,目前在*的煤矿资源占领上已居重要位置。1.25亿元的“天价”拿下*县梅斯布拉克煤矿二井田和三井田,然后一鼓作气,又以4700万元的高价拿下*县梅斯布拉克煤矿一井田。日前拟与县人民政府签署关于煤矿技改新建、热电厂、煤焦化二期项目的合作投资框架协议,计划五年内在*县投资完成煤矿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将针对控股煤矿进行投资改造,强化煤矿作为煤焦化产业的基础性支柱作用,提高平均回采率到70%以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利用焦化厂炼焦尾气余热建设2×2.5万千瓦余热发电厂,建成后的电厂可作为*重化工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为工业园发展电石、聚氯乙烯等高耗能下游产品做好准备;根据焦炭市场行情及焦煤原料供应情况,投资建设焦化厂二期50万吨焦炭生产项目,这个总投资6.8亿元、于*年底开工建设的项目,预计年产优质焦碳150万吨,集焦碳、煤炭、电力、电石、PVC管材等于一体的大型焦煤化工业园全面投产,实现产值25亿元,届时,*将成为西北地区最大的煤焦化基地。
(2)新疆*天辰矿业有限公司,原*县公安煤矿,于*年7月转让改制,原企业性质国有企业,现改制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245万元。原只有一口3万吨/年的井,转让改制后新建苏杭河煤矿,于*年6月开工建设。新建鑫源煤矿,投资2700万元。*年7月增加洗煤业务。企业产值较转让改制前明显提高。
(3)原*梅斯布拉克煤矿现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可采取储量3800余万吨,服务年限为49年,建设总投资近45亿元。项目今年6月开工建设,2008年12月试生产并达产。
(4)*煤炭外运通道总投资4500万元、长45公里的*县城至铁热克镇公路改扩建工程8月5日开工。铁热克镇有大中型煤矿8座,原煤储量达11亿吨,随着公路的建成运力将显著增强。
五、制约煤炭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要素
目前,煤炭企业顺利驶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关键词]小煤矿整合;政策调整;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TD1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4-0062-01
随着我国能源危机的加剧,煤矿行业的改革势在必行,当前小煤矿整合工作引起了政府的广泛关注,同时政府加强了对煤矿整合的投入力度,以保证煤矿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小煤矿的管理力度,重点研究煤炭企业的矿权问题,调整其政策中的不足,从而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1 小煤矿无序整合工作现状
小煤矿的起源较早,当前由于国家资金的不足,就把煤矿的经营权放权给当地的企业,这极大增加了我国煤炭资源的产量,但是小煤矿也存在着较多的经营问题,例如其技术设备落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欠缺等。随着煤矿体制的不断改革,小煤矿的经营方式逐渐被淘汰,这是因为小煤矿的危害性严重,造成了煤炭资源的回收率较低,滥采滥挖现象严重,同时小煤矿的安全问题根本得不到保障,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土地资源保护策略,从而造成了环境问题。当前我国针对小煤矿整合提出了逐步淘汰的原则,坚持以优并差,整合煤炭资源,将全部的煤炭资源纳入到一个有序的发展状态中。从当前的小煤矿发展态势来看,小煤矿的数量显著减少,同时其经营方式更加正规化,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小煤矿的政策调整和规范管理依然不足,煤矿的安全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小煤矿完成整合后,其生产流程系统并没有实现统一整合,从而造成了整合效果不佳。
2 小煤矿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漏洞
2.1 煤炭资源配置和矿权上的漏洞
煤炭资源配置和矿权是实现煤炭行业整合的关键要素,当前我国煤炭行业的矿权管理混乱,这是因为我国煤炭资源经历了个人承包开采的阶段,同时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并没有带动煤炭行业的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依然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再加上高额的利润市场刺激,从而造成了我国堤防煤炭资源矿权管理混乱,这就对小煤矿的整合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煤炭矿权管理条例,但是煤炭矿权管理在转移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政策缺失的现象,从而影响了我国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
首先我国煤炭行业内存在着严重的“跑马圈地”现象,国家低价转让的煤炭探矿权被少数人利用,从而获得了超过探矿权规定的煤炭量,从而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损失。针对这一现象国家逐渐强化了矿权的管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当煤炭矿的勘探程度不能满足配置矿权时,就会造成国有矿权被其他的企业买走,从而使得煤炭资源很难统一整合。再者当前我国的矿权管理依然实行分级管理,地方政府和国家存在着煤炭利益冲突,甚至有些地方部门刻意规避煤炭审批权限,造成小煤矿企业的过度开采。
2.2整合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煤矿整合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涵盖不全的现象,一些模糊的法律条款就会被部分矿主钻空子,从而影响了整合政策的执行力度。再者国家对于小煤矿关停整合的标准并没有进行细化规定,一些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小煤矿无法进行科学的界定,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参考标注,整合工作迟迟无法开展。当前我国小煤矿整合主要是国有大煤矿整合小煤矿,但是对于不在同一区域的煤矿,其煤层资源赋存条件的差异性较大,同时小煤矿之间也缺乏统一的技术体系,资产合并方式难以统一。此外则是小煤矿整合后的验收权值得商榷,地方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利益纠纷,在整合过程中不能做到公正客观,给煤矿整合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
2.3 整合执法中执行力较差
小煤矿的整合是煤矿行业的发展趋势,煤矿管理方式以及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混乱是造成煤矿矿难发生较多,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煤矿整合中责任缺失,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小煤矿主之间存在着利益纠纷,因此对于现行整合政策的执行力较差。在很多地方,虽然政府三令五申要消除矿难的发生,但是矿难依然发生,而管理部门在监管方面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小煤矿整合工作陷入了停顿。
3 小煤矿整合工作政策调整与规范管理策略
3.1国家政策调整策略
对小煤矿整合工作中亟待解决的政策调整和规范管理,政府要从各个部门的调整入手,首先是从国土部门的资源配置入手,彻底杜绝小煤矿产业的出现,对于取得上层煤矿权的,也要杜绝小煤矿的介入,从而整合煤炭资源配置在国有煤矿内,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再者是对针对大矿同一煤层的资源,要作为国有煤矿的后续储备资源,政府部门要发挥其市场调控作用,合理控制煤炭市场的发展,同时加强煤矿权的转让管理,对不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的煤矿权,一律收回重新分配。其次是对勘查阶段的政策调整,要按照勘查条件、水文状况等参数来合理配置区块资源,并根据其赋存条件进行分级管理,对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的煤炭资源,可以作为国家的战略储备资源进行保存。此外对国有矿区内的小矿区进行调整,尤其是复采的小煤矿,要及时进行整合处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大矿周围的小煤矿,符合国家要求的要进行依法整合处理。
3.2加强整合工作规范管理
政府在整合工作中应当发挥其规范和强制作用,消除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而造成开发商和政府部门的层层庇护,提高煤炭资源整合的有效性,同时要建立权属严格的监查机构,在小煤矿较多的地区设置资源整合监察处,对整合工作的设计开展进行监管,保证整合工作的阳光透明。再者要加强执法力度,针对整合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对于发现的依然运行的小煤矿及时进行停产整顿,并商讨下一步的整合适宜,彻底消除小煤矿运行空间,同时要清理整顿小煤矿,对于没有批复的施工人员,要一律依法关闭,其余的煤炭资源直接有偿转变为国有煤矿。此外要强化国有煤矿的生产能力,对原有的煤矿生产技术进行革新和升级,提高其煤矿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国有煤矿要发挥其技术先进、资金充裕、人员配置和谐的功能,加大资源的产能,完善大矿企业的生产能力,从而减轻国民经济对小煤矿的依赖程度。
4 结语
总之,小煤矿的经营效率较低,而且是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加强小煤矿的整合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小煤矿整合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其政策调整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影响了整合工作的进展,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强小煤矿的整合控制工作,协调整合中的矿权矛盾,同时要提高整合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体制,加快小煤矿的整合进程,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王思鹏.小煤矿整合工作亟待政策调整与规范管理[J].中国煤炭,2010(01)
资产评估,是本轮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抓好资产评估工作,规避整合过程中的风险,本着“精细化管事、军事化管人”的治企理念,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边摸索、边研究、边实践,逐步形成了具有汾西特色的“一会四协调、一评四分开、一矿七控制、一项三审核”风险控制框架。
一、贯彻资源整合指导思想,认清资产评估重要意义
山西煤炭问题,是产业问题、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民生问题。特别是煤炭资源无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多、小、散、低”的粗放发展格局必须改变。煤炭资源整合是实现“三个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的必由之路,也是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重要任务。煤炭资源整合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一次资源重新配置、经济重新洗牌的利益再分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局”。煤炭资源整合就是要做到“努力让各方满意”(让被整合的企业满意,让整合的主体企业满意,让地方政府满意,让利益相关的农村满意)。这其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是整个工作的关键,是重点之重点,难点之难点。因此,必须认清本轮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一)资产评估价值是双方交易的重要依据
资产评估的核心是对资产价值的估算。通过这种估算,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便于实现被整合煤矿产权的公平交易和流动,坚持“不损害被整合煤矿利益,但绝不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从而为兼顾各方利益提供重要的经济依据。
(二)资产评估程序是界定产权的合法途径
资产评估过程是资产的保权过程。被整合煤矿的大多数资产(房屋建筑物、出资修建的公路、车辆)没有法律上的权属证明,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核实被整合方及相关各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将不明晰的产权予以确认,使得整合后的资产产权合法化。
(三)资产评估工作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
资产评估工作重点在于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核实被整合煤矿的股东情况、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对外担保或抵押情况、或有负债情况、资源储量、资源价款缴纳情况等,杜绝恶意侵权及隐性操作,有效规避重组整合风险。
二、资产评估工作艰难复杂,评估风险控制必不可少
在“国进民退,还是大进小退”、“市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煤老板何去何从”等质疑声乃至拷问声中,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毅然推进,其成效已经显现。而汾西矿业的资产评估也可谓艰难前行,其间还走了一段弯路。本次资产评估面临的问题多、依据少、难度大,必须严格控制资产评估风险。
(一)会计基础工作相当薄弱
大多数被整合的煤矿会计基础工作存在单据不全、账目不清、审核不严的问题,如多数资产未能取得正规票据、账实不符、大额工程预(决)算书未经有资质的单位审核。正规的审计评估需要重新建账,编制模拟报表,涉嫌“做假账”问题,致使正常的评估程序无法实施。
(二)资产评估可操作依据少、难度高
资源整合资产评估的不是一般性资产,既涉及采矿权、资产权、所有权的确认,又涉及地面资产和井下资产成新率的研判,还涉及资本性资产和费用性支出的界定,也有生产矿井、基建项目的区别。这些错综复杂的评估工作,现有的政策和惯例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单纯的职业判断又存在较大的隐性风险,被整合煤矿的资产评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课题。
(三)部分井下资产无法实测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整合的煤矿三分之一以上由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井下供电、运输、通风等系统损坏严重,不具备下井实测条件。而井下资产一般占其全部资产的65%以上,对这部分资产评估面临着重大难题,评估风险的控制尤为重要。
(四)特殊资产产权难以界定
被整合煤矿因生产需要,独资或合资修建了连接到矿区的主供电线路,连接到乡村的公路和桥梁。这部分特殊资产的产权不明晰,对其评估也应采取特殊办法,以防整合后给公司带来隐患。
(五)坑口转让无序
因矿业权的交易完全转向市场,各类社会资金纷纷涌入,其中不乏投机行为扰乱矿业秩序,加之“关小上大”,出现了资源价款层层转让的“泡沫”现象。这给资源价款及坑口转让费的评估造成了严重障碍。坑口转让费成为本次整合中一道不可逾越的“槛”。
(六)资源整合任务重、时间紧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有六十个被整合对象,资产评估工作要求全面铺开、同步进行,任务十分繁重,时间十分紧迫。资产评估工作要达到保质保量,必须建立严密的资产评估风险控制体系。
三、创建评估风险控制框架,实现资产评估风险控制
山西省本次“强制性”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模之大、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全国是“第一家”。作为煤炭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局面、新情况和新课题。自整合初始,汾西矿业集团就本着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有创新的原则,在大量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在省市有关领导的指导下,多次组织本省有关专家学者研讨,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发展、规范,逐步形成了具有汾西特色的“一会四协调、一评四分开、一矿七控制、一项三审核”的风险控制框架。
(一)建立“一会四协调”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为了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有序,集团公司专门成立了资产评估评审委员会,并下设评审组、现场组、专家组、督导组,形成了“一会四协调”的组织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评估报告的内部评审工作;评审组由财务、审计业务骨干和外聘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项目、范围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现场组由基建、机电、供应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土建矿建资产、材料设备物资进行清查核实;专家组由集团公司基建、机电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组成(也聘请相关县市煤管局专家参与),负责审查被整合矿井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对相关资产是否纳入评估范围作出鉴定;督导组由审计、纪委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对评估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组分工明确,从评估立项、现场清查、初步评审、监督审验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这些是实施资产评估风险控制非常重要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一评四分开”控制原则:构建监控体系
1.坚持“评估主体与审计主体分开”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被整合煤矿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确保“审计不评估、评估不审计”。这样有利于增加公信度。
2.坚持“实物资产评估与矿业权补偿分开”的原则。本次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对于实物资产部分,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值。对于矿业权补偿部分,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晋政办发[2008]83号文)的文件精神,在核实被整合矿井剩余资源储量的基础上,依据缴费标准和补偿系数计算。这样,有利于降低评估结果失真风险。
3.坚持“清查、评审、谈判分开”的原则。即参与现场清查人员不参与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参与报告评审人员不参与谈判工作。通过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机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有效防止互相串通。
4.坚持“资产评估与法律尽职调查分开”的原则。资产评估师、律师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从不同的角度了解被整合煤矿的实际情况,相互核对,以有利于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一评四分开”原则,为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提供了可操作的科学依据。
(三)实施“一矿七控制”评估程序:实现风险控制
从评估立项、选聘中介机构、核实范围、现场清查、收购方式、价款支付、资料归档等方面,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工作实施了“一矿七控制”的评估程序,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是实施资产评估风险控制的关键。
1.评估立项的风险控制。依据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的批复,各资源整合项目筹备组提交书面申请,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审点是可行性及投资回报率。在上报的申请中,共有三个整合矿不符合审查条件,未予立项。
2.选聘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兼并重组地方小煤矿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函》等文件精神,委托山西正光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对各中介机构执业资质、社会信誉以及收费标准进行认真评选,经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选聘了八家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准入机构。各资源整合项目筹备组在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必须在准入机构中选聘,并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在本次评估期间,由于履职、信誉等原因,有三家评估机构被取消准入资格。
3.对资产评估范围的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矿区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物等大部分资产,必须取得被整合方相关资产无产权争议,且不存在对外抵押和担保的承诺函,方可纳入评估范围;对于各矿井下的顺槽、切眼等费用性资产,明确不纳入评估范围;对于矿方申报的在建工程前期费用,不单独审计、评估,明确在进行实物资产评估时,由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费率予以考虑等等。这些评估范围的确认,可以降低评估操作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问题出现。如某被整合煤矿的评估结果中,将废弃的巷道列入了评估范围,该矿实际井田面积1.03平方公里,周长4公里,而评估的在用巷道却有40公里,评审组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较大差异,并以审核意见函的方式提出了异议,要求评估方予以重新核实。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要求矿方能够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否则不予纳入评估范围。这可防范交接后因权属争议而引起的风险。经初审,共有50座被整合煤矿涉及此类资产,通过补充完善手续,将未取得相关有效证明的资产予以剔除,共核减评估值519万元。
4.现场清查工作的风险控制。现场工作小组深入被整合煤矿现场,全过程参与、协助、监控财产清查和审计评估工作,其中:机电部门人员负责井上下设备和管线清查核实;基建部门人员负责井下巷道、井上建筑物清查核实;供应部门人员负责材料、配件的清查核实。凡纳入评估范围的所有实物资产,均应取得整合双方以及审计、评估机构四方签证,有效防范了实物资产的虚报风险。如评估中,某被整合煤矿申报了306万方土石方量,申报金额3 158万元,现场组及专家组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后经督导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实测,核实后土石方量仅为60万方,评估值修正为708万元,前后出入多达2 400余万元。
对于无法实测资产的评估,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作了专门规定,对于不具备下井条件的资产评估,必须取得矿方承诺:一是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二是在具备下井条件后,按现场核实资产数量、质量调整评估值。在此基础上,方可正式进入评估程序。根据集团公司汾煤财发[2010]183号规定:对于无法实测的井下资产,根据被整合煤矿提供的经煤管局盖章确认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对其配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后作出综合判定,并提出该部分资产是否纳入评估范围的建议,再交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决定是否纳入评估范围。目前,通过组织专家鉴定,已有3个煤矿井下资产列入了评估范围,有7个煤矿井下资产被从评估范围中剔除,巷道、设备类资产核减金额达4 675万元,有效地防范了该部分资产的评估风险。
5.收购方式抉择的风险控制。被整合煤矿其债权、债务、权益的真实性很难核实,还存在坑口转让费、民间借贷利息等普遍问题,这给股权收购方式下的净资产估值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评审委员会决定采用资产收购方式,除环境保护、职工安置等法定责任外,不考虑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在该收购方式下,只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因此,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现场清点工作,使之与清查明细表上列示相符,即可防范风险。为此,在前期评估中,审查核减各矿所谓的坑口转让费、民间贷款利息、前期项目费等各类支出共计2.43亿元。
6.资产价款支付的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资源整合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未下井实测的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已下井清查的井下资产,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井上已清查的资产中,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供电线路等各项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后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同时对支付购并款项实行总额控制:“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内部初评的,资金支付限额为评估值的30%;通过上级审核的,资金支付限额为评估值的50%;剩余未支付的实物资产价款部分,待资源整合项目手续完善后,方可予以支付”。另外,对于纳入评估范围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支付购并款项时,全额扣除尚未支付的设备租金,由整合后的新公司分期支付。通过建立完善以上付款制度,严格控制付款比例,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7.项目资料归档的风险控制。评审组加强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对上级部门政策文件、资产评估全过程的各类书面资料、电子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真正做到“一矿一册,归档管理;一事一议,专项记录;纸制电子,互补齐全;申报批复,分类装订”,把档案归好,为整合工作提供重要参考;把档案管好,要经得起纪检审计推敲。
(四)落实“一项三审核”评审机制:保证公平真实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每项评估报告,集团公司建立了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即董事会扩大会)三级评审机制,这是实施资产评估报告风险控制的有力保障。
1.评审组初审。评审组对中介机构提交初稿及四方清查盘点表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初审意见书。重点审核评估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汾西矿业集团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并提出修改建议,将中介机构修正记录分项存档备查。
2.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提交的初审意见书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组、现场组、专家组以及督导组的项目审查工作汇报后,各评委发表评审意见,中介机构答辩,最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各评委意见发表主审意见,决定报告是否通过。报告获得通过的,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生成的初评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如报告未获通过的,评审组负责出具审查意见函,退还并通知中介机构修改报告。
3.集团公司决策层集中审议。集团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即董事会扩大会)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评意见书、评估报告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获得通过后,呈报上级部门核准。
四、开拓评估新思路,探索评估新机制
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很有意义,也极具挑战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工作中摸索出了一套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妥善解决了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思路要清,方法要新
煤炭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和条件。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团公司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精心设计、认真制定资产评估实施方案,适时稳妥地推进了资源整合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创新了很多工作方法,如资产收购法、无法实测资产处理法、坑口转让费回避法等,妥善解决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难题。
(二)制度设计要先行
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规范资产评估程序,集团公司首先想到的是制度设计先行,先后了《关于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公开选聘准入机构的通知》、《汾西矿业集团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实施方案》、《关于规范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资源整合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二十多个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力地保证了资产评估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资产评估重要,风险控制更重要
关键词: 采矿权;作价出资;热点难点
矿业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是依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权能而派生的权利。《物权法》将采矿权确定为独立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规定可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实现采矿权价值的最大化。由于矿业权市场的不确定性,宏观制约因素很多,实务操作中,受矿业权的面积、范围、质量、可利用程度、区位等影响,造成采矿权不能顺畅流转。2008年之前的五、六年间,山西的煤炭采矿权市场同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一样,持续火爆,呈现出多年来稀有的采矿权流转市场活跃的局面。随着金融风暴及经济危机的深入,山西的煤炭产权交易市场也是冰火两重天,进入不可置信的“寒冬”,同时,由于山西的煤炭采矿权流转市场缺乏历史统计数理模型的分析和整理,在采矿权评估市场上,往往无法给出一个相对稳定的估值区间,严重制约着煤炭采矿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和成长。尤其是获得采矿权的民营煤矿企业急需通过二级市场来实现其投资价值时,面临诸多困境,不仅制约着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战略目标的实现,也成为当前影响山西煤炭资源资产化、矿权资本化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采矿权作价出资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1996年修订的,该法对采矿权的流转采取了需行政审批的立法体例。其立法宗旨,是对采矿权的作价出资暗含着否定或禁止流转的立法导向,在矿权立法上,毫不避讳地把采矿权界定为一种行政(许可)权。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发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采用了有条件地适度松动的立法选择,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之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采矿权人的处分方式。这是国家第一次在政府规章层面规定采矿权人作价出资的规定。之后,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对非货币出资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2月15日)也从财务账务处理角度,将属于无形资产的采矿权入账、摊销作了详细的操作说明。
《物权法》作为为我国市民生活提供物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将采矿权从行政许可权彻底转向了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民事用益物权。《物权法》的立法规定,与第三次修正后施行的《公司法》第27条将采矿权作为股东出资方式隐含着一脉相承的吻合。
二、采矿权作价出资的热点和难点
现行的《公司法》和《物权法》作为高位阶的法律,虽然对采矿权在二级市场上可以作价出资,但在实务操作中,采矿权人在采矿权作价出资上,尚存在着诸多制度性障碍和操作上的难点。
(一)采矿权评估作价的价值溢价部分确定难
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和采矿权价值大省,为解决多年来困扰、影响和制约山西频发的矿难,真正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的方法找到一条各方主体共赢的解决路径。山西从2000年前后,借着煤炭市场由买方市场逐步转向卖方市场、煤炭价格一路上涨之势,持续开展了煤炭采矿权流转市场的探索。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明确规定了在山西进行试点,规定采矿权评估作价要“合理评估作价,防止资源资产流失”,这成为山西煤炭采矿权作价遵循的基本原则。
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开始在全国8个省试点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此后,山西全省区域内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也相应提速,各地本着“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方式,中小型煤矿企业进行了采矿权一级市场的出让。这项工作既涉及国土资源、国资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需法律、评估、会计、税务筹划等中介机构广泛深度参与。在对煤炭采矿权作价出资的评估实务操作中,现行有效的主要操作规范是国土资源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矿业权评估指南》以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在采矿权作价出资估值时,除已经交纳的采矿权价款等实际发生或支出的不变成本外,即是溢价部分。而对溢价部分的标准、幅度等,既要根据煤矿企业的储量测算,也要参考市场的供求关系,估值难度较大。往往在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容易发生较大分歧,尤其涉及到采矿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一方是国有企业,如何避免国有资产不流失,成为一个难题。而民营煤矿企业,通过借贷融资等方式出让取得采矿权后,急需通过采矿权二级市场的再流转获取收益,就面临着评估作价中,是正当收益还是虚高估价及资源资产流失的博弈和考量。煤炭采矿权作价市场恰如纷繁复杂且多姿多彩的世俗生活,无法遵循固定的逻辑,只能符合生活逻辑。所以,在山西,法律这种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理性模式的上层建筑,急需为世俗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二)采矿权作价出资评估中最高限价的“一刀切”作法,实践中遇到了严重挑战
2008年上半年之前,山西为应对采矿权交易市场异常活跃的现实需求,山西有关部门先后就采矿权价款评估作价出台过若干个限价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即是按照硫分、灰分对应煤炭品种制定最高限价,同时规定,各煤矿采矿权进行作价评估时,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占有储量的煤层赋存和开采条件、地质勘查程度、交通等因素与分值连乘修正。但这种“一刀切”的政策性规定,现实中往往被残酷、真实而无情的煤炭采矿权流转交易市场所发现和打破。实际交易中,常常出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和实际交易两个价格或阴阳合同。应当说,政府限价规定的作法,意图是想起到平抑持续上涨的采矿权流转价格的作用,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推动作用,结果事与愿违,无法实现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这些政策性规定,制度设计者固然也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出台的,但面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即便立法者释放的初衷是善意的,由于我们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上的过度向上依赖,对市场的反应往往是迟滞的,造成政府的政策规定在频繁活跃的采矿权交易市场面前表现出尴尬而左右为难,势必造成了煤炭采矿权交易阴阳价格的出现,既扭曲了市场信号,又造成了税费的大量流失。实践证明:这种“一刀切”的限价规定,在采矿权作价评估市场上遭遇到了严重而无情的挑战。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大型煤企集团的经营、管理、资金和智力资本优势,以建设规模化、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主业突出、产业多元、竞争力强的煤炭企业集团为主线,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煤炭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延伸、资本运作、科技创新,着力构建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生产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产业多元、结构优化、综合竞争力强的新型煤炭工业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本地优先和区域优先”的原则。本地企业优先于外地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同一辖区企业优先于外区域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积极鼓励地方煤炭企业进行资产兼并重组。
2.坚持集约发展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有效形式,实行强强联合、大小联合、小小联合等方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的集约化发展水平。
3.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新矿区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现有矿区要以市域为单位,打破旗区行政区域限制,依托市内现有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型企业,规模小的企业之间也可兼并重组,露天集中开采区的多个小企业要兼并成一个大型主体企业。准格尔旗含高铝粉煤灰的煤矿兼并重组要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高铝粉煤灰产业规划相结合。
4.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动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要紧密型和松散型相结合,以松散型为主。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形成一个法人治理结构、一个安全责任主体、一套统计会计报表、一个企业名称。
5.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矿区开发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兼并重组实效和社会和谐发展。
6.坚持安全生产原则。加强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炭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发展目标
我市现有煤矿321座,其中中央重点企业直属煤矿19座,自治区企业直属煤矿5座,其它国有企业下属煤矿20座,其它所有制煤矿277座,设计生产能力4.1亿吨/年。通过兼并重组,到年6月底,地方煤炭企业控制在40户。此次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280座,约每7个煤矿要整合成为一个主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要形成1个亿吨级、1个8000万吨级、3个5000万吨级、10个千万吨级煤炭企业地方煤炭企业。到2013年底,形成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煤炭企业15户,其中年底要达到保8争10(新增百亿元煤炭企业有乌兰集团、蒙泰集团、满世集团、特弘集团等)的目标。与此同时,鄂绒、亿利、博源三大企业集团和联创公司(中誉控股公司)在突出主业的同时,为地方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煤炭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要力争将其培育成为超百亿元煤炭企业。保留煤炭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300万吨,生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十二五”末期,装备水平在现有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提高,全市原煤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兼并重组范围、兼并主体和兼并重组形式
(一)兼并重组范围
1.鄂尔多斯市境内的中央直属煤炭企业、自治区区属煤炭企业、二次资源整合的被整合煤矿、有转化项目的煤矿和现保有储量150万吨以内并承诺2013年底前关闭的煤矿(必须有企业关闭承诺书)不参与此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2.其它地方煤炭企业(煤矿)全部参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二)兼并主体
根据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单井规模在120万吨及以上的井工矿、单矿规模在30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矿,且3年内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资产优良的企业,可优先作为兼并主体。一些虽未能达到兼并主体条件,但企业管理好、资产优良、培育性好的煤炭企业也可以作为兼并主体。
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有关精神,结合各地方煤炭企业现有销售规模情况,市人民政府确定等8户企业为市本级兼并主体,其余指标根据各旗区煤矿数量按比例分解后,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兼并主体。市本级确定的8户兼并主体企业,每户兼并重组其它煤矿的数量不得少于5座,总计40座,其余23座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兼并重组。
(三)兼并重组形式
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
1.实现企业名称、法人治理结构、安全责任主体、统计会计报表四统一。
2.积极鼓励市内大型地方煤炭企业集团联合电力、冶金、化工、物流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形式,重组市内各煤矿企业和铁路运力、集装站点等,统一全市地方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的对外销售、铁路运力配置、集装站点建设等,构建产、运、销、储及路、港、航一体化和融现代物流、远程交易和配送为一体的煤炭产业集团。
3.要在明确各方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股份制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实行同股同权同利,公司股东按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兼并主体要在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实现当地注册、当地生产、当地经营、当地纳税。
5.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投资建设煤炭深加工和非煤产业项目,并鼓励其上市融资和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等。
三、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根据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
一是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配套项目,其中配套煤炭转化项目,要求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二是新建煤矿的井型规模,井工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年;三是限制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煤矿改造建设项目;四是支持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以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为主的技术改造;五是推行煤炭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最低生产规模为300万吨/年。
(二)支持兼并企业上大项目、好项目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投资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煤矿改扩建、新建煤矿、铁路外运通道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领域高新技术等项目,并在项目用水、用地、用电和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支持兼并企业提升生产水平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结合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对其产能进行重新核定,优先保证兼并重组后企业集团的煤炭产品销售。
(四)优先为兼并主体安排铁路运力
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列入重点运输保障范围,其中生产能力超过600万吨/年、尚未设立铁路运输户头的企业,经批准给予办理铁路运输户头申报手续;生产能力超过2000万吨/年的企业,可优先申请办理铁路运力。率先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有序申报安排铁路运力。
(五)优先为兼并企业配置资源
兼并规模超过500万吨/年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年的企业,可将其所属煤矿周边的空白区不超过其现有储量总和的20%预留给新形成的煤炭企业作为后备资源;通过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3000万吨/年或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煤炭企业,在全市已具备开发条件的规划区预留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优先为率先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配置资源,后续完成无资源可配的,不再配置。上述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生产能力不含通过能力核定所增部分。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优先为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煤炭企业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5号)等规定执行。兼并主体注册地与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可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签订财税、地区生产总值产出等分成协议。
(七)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主体,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兼并主体要落实好金融债权,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回购不良债权时要予以优惠。鼓励市内商业银行设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八)建立煤炭企业退出机制
被兼并对象主动申请退出煤炭生产领域的,进入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交易。对不积极参与重组的企业,不新增资源,不增加铁路运力,不审批煤炭建设项目。到2012年6月底,凡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煤炭企业和不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一律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及延续等手续。
(九)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兼并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被兼并对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止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四、实施步骤
(一)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自年开始,到2012年6月底结束。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底为实施阶段,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原则上要求到年底8大集团的兼并重组工作要结束,2012年6月底全市的兼并重组工作要全面完成。
(二)各旗区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先确定兼并主体和被兼并对象,协调参与重组煤矿企业签订重组协议,组织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然后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办理申请注册、建立机构和规章制度等。
(三)伊泰、汇能、伊东、满世、乌兰、蒙泰、特弘等8大集团的兼并重组方案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其它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方案由牵头企业所在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旗区间对兼并重组方案有争议的,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裁定。
(四)我市煤矿二次资源整合工作,申请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要求,加快整合工作的办理进度,争取在年底前完成资源整合审批,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如期完成。
(五)为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申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快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工作,简化工作程序,确保年底前完成相关证照的变更。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成员: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煤炭局副局长)、(市煤炭局副局长)和(市煤炭局副调研员)担任。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创造条件,推动地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要求
1.兼并重组工作以各旗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明确此次重组着重于企业做大做强,不涉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积极营造有利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氛围,确保高质量、按时限完成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大煤矿开在汾河源头附近
这几年,山西潞安集团像一位强健的中年人,连续生了5个好“儿子”―― 潞安、武夏、潞宁、潞蒙、潞新,而且个个健康。据专家分析,按照亿吨级规模,潞安集团可稳定开采200年以上。
潞安集团的前身是1959年1月1日成立的的潞安矿务局。2000年8月,企业整体改制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潞安集团现有资产总额500多亿元,员工近6万人,含潞安新疆公司9000余人。
据了解,2008年,潞安荣列全国最大500家企业第140名、全国500家大企业竞争力第191名。2008年,潞安煤炭产量达到4209万吨,销售收入352亿元,实现利润32亿元,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59310元。
潞安集团的目标是:2012年煤炭产量达到1.1亿吨,建成亿吨级煤炭大集团。
其下属潞宁也不甘示弱,潞宁煤业的前身是宁武县地方国营陈家半沟煤矿,建于1986年,转让前年生产能力为21万吨。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武县化北屯乡陈家半沟村,2003年3月,宁武县人民政府与潞安集团签订了《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将宁武县地方国营陈家半沟煤矿资产转让给潞安集团。2005年8月,正式注册成立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潞宁煤业是上海环能的控股企业。现有职工600余人,其中,有500余名宁武人。
据潞宁煤业办公室的崔岩明介绍说,潞宁煤业现有井田面积30.2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能力210万吨/年,投资10亿。目前,生产能力是60万吨/年,正在进行210万吨/年的技改及手续办理。
崔岩明说,潞宁煤业在宁武要建5个矿井。“十一五”期间,潞宁公司在宁武煤田进行资源整合后,将关闭20座小煤矿,总投资约50亿元。
记者看到,潞宁煤业办公楼西侧的玻璃宣传栏内写着潞宁公司2009年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2009年要完成进尺7395米,实现利润3.25亿元,而且还要在静乐县选几个好煤矿。
采煤重于饮水?
汾河从北流向南,其两岸3公里范围内的污染企业、采矿行业,直接影响到太原300多万人的饮水安全。因此,汾河上游两岸的煤矿就关闭了几十家。但潞宁煤业却在打国家政策的“球”――距汾河3000米的地方开煤矿(陈家半沟),而且规模越来越大,由原来的年产21万吨要提升到年产210万吨,煤田面积是30.2平方公里。如果以潞宁煤业井口为圆心,那么,半径已经到了汾河。据有关人士推测,潞宁煤矿井下工作面距离汾河床下接近3000米。
那么,潞宁煤业集团的做法符合不符合山西省对汾河的管理办法呢?
5年来,山西省在汾河治理方面出台的法规的确不少。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矿、挖砂、采石。”
2008年,山西省环保局对汾河3公里内490家企业提出了限期达标、关停、搬迁等分类处置的要求。
2008年3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汾河源头雷鸣寺至汾河水库水环境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取土等活动。”
2008年7月,山西省环保局出台的《关于加强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汾河干流3公里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不予补办环评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一律予以关停、淘汰,限期于2008年年底前拆除已建成的所有设施,恢复地形地貌。禁止在汾河干流3公里范围内建设煤厂、煤站或其他工业设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晋政办发〔2008〕59号)规定:“根据流域内矿山企业对汾河的影响程度,对可能直接破坏汾河河床、导致地表水直接漏失的区域实施禁采,在禁采区一定区域实施限采。初步划定禁采区:汾河上游段(太原市兰村以上)干流两侧岸边以外500米范围内……”
2008年山西省政府出台《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后,全省重拳出击,对汾河源头和汾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虽然合法但会影响汾河水质的企业,也一律实施关停或搬迁。
山西省环保局宣教中心主任李景平,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山西省的煤田普遍具有水煤共生的特点,水在楼上,煤在楼下,采煤直接导致了含水层破坏,水量漏失,水质污染,同时还引起地面塌陷、水位下降、水井报废、泉水断流等危害。”
经济学家认为,“大工业的崛起对汾河生态造成了致命一击。”
对问及潞宁煤业采煤是否影响汾河时,宁武县治汾指挥部总指挥李建明说,肯定对汾河有影响,而且影响很大:采1吨煤就少2.4吨水。按潞宁煤业年产能力210万吨算,一年就少了504万吨水;如果按一个人一年消耗60吨水算,504万吨水,够8.4万人的生活用水,够宁武县一半人的生活用水了。
李建明接着说:“如果煤矿跟汾河床打通,那么,带来的危害将是更大的。”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是采煤重要,还是保证人民健康饮水,保护汾河生态环境重要?
延伸阅读:关于汾河
汾河的历史
说起黄河,会想到汾河;提到汾河,自然想到源头。《山海经》载:“管涔之山,汾水出焉。西流注入河(黄河)。”《水经注》载:“汾水出太原汾阳之北管涔山。”汾者,大也,汾河因此而得名。
汾河是山西的母亲河,孕育了灿烂的三晋文明。千百年来,汾河以其博大、宽广的胸怀,养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山西儿女。
汾河的正源头为东寨镇水母洞(雷鸣寺);另一源头紧邻北石沟和汾河沟,流经宁武的东寨、化北屯、蒯通关等20个自然村,出宁武后,流经6个地市、34个县市,在河津市汇入黄河,全长716公里,是山西最大的河流,也是黄河的第二大支流。汾河上游水土流失严重,是洪水、泥沙的主要来源。兰村至介休附近为中游,介休以下为下游。流域面积39741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汾河流域是山西省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人口密集区、粮棉主产区、经济发达区,养育了全省41%的人民。有史以来,汾源和汾水为三晋悠久灿烂的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汾河流域是中国文化发展较早的地区,旧石器时代中期的丁村人文化遗址就在汾河流域发现。
史料载,汾河水资源曾十分丰富,战国时有秦穆公“泛舟之役”;汉武帝乘坐楼船溯汾河而行;从隋到唐、宋、辽、金,山西的粮草和管涔山上的奇松古木经汾河入黄河、渭河,漕运到长安等地,史称“万木下汾河”。
汾源是三晋文明的摇篮和发祥地,是三晋人民饮水思源、寻根感恩之处,其水之纯净甘醇、景之优美别致是久负盛名的。现汾源旅游景点有汾源灵沼、雷鸣寺、楼子山等,为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 汾源东侧的山坡上,原建有雷鸣寺,因汾水出山声如雷鸣而得名。该寺始建于明正德十三年(公元1518年),依山而筑,规模宏大,殿堂不少,鼎盛时住僧300余人,为晋北名刹,可惜于上世纪70年代全毁,如今重修的雷鸣寺也不大,只有4个僧人,他们在每年的4月到10月份旅游旺季时待在此地,其他时间返回五台山。僧人不在的日子,有宁武东寨镇窑子湾村64岁的唐换成老人看管雷鸣寺,月工资是500元,住在寺院,吃饭自备,用水时便从下边的汾源用水桶往上挑;人迹很少,日子清闲,一台闪雪花的旧电视为伴。
汾河的今天
近年来,汾河流域地下水严重超采,水位急剧下降。同时,一些地方的污水直接排入汾河及其支流。尤其是随着流域内人口的增长,煤炭等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等原因,汾河变成了“雨季过洪水、旱季没流水、平时是污水”的病态河流。沿汾河周边植被稀少,土地贫瘠,水土流失严重。不仅严重影响到流域的生态环境,而且影响到整个山西的生态环境,也制约着山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汾河流域忻州段作为全省汾河流域的发源和上游核心区域,由于长时间的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破坏十分严重,保护和治理任务十分艰巨。汾河流域主要存在问题有:一是水土流失严重。汾河流域忻州段指宁武、静乐两县,流域面积3441平方公里。境内山多川少,沟壑万千,土地贫瘠,植被覆盖度小,水土流失面积2692.19平方公里。由于流域内植被稀少,森林覆盖率低,导致生态失衡,旱涝灾害频繁,造成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剧。同时因为降雨量的减少,必然造成源头地下水位的下降。二是水源水量下降。由于全球气温变暖,蒸发量增大,降水减少,水土流失等多重因素影响,汾源――雷鸣寺泉记载的最大出水量为1立方米/秒,上世纪50年代下降到0.6立方米/秒,上世纪末又下降到0.4立方米/秒,现在已下降到0.2立方米/秒左右。相应地,解放前的汾河年径流量为1.89亿立方米,从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下降到1.46亿立方米,目前,已经下降到不足0.6亿立方米。三是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低。目前纳入汾河流域忻州段的废、污水为每年420.3万吨,该段仅建成宁武东寨、静乐县城两座生活污水处理厂。宁武东寨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仅为1250吨;静乐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仅为4000吨。 四是近年来,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破坏影响较大。宁武、静乐两县境内汾河干流3公里范围内共有煤矿45家。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对汾河流域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主要表现为:由于采空塌陷对含水层的破坏及矿井排水引发的矿山地下水的破坏,直接影响了汾河及其支流的补给水源和水量;煤矿开采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地质灾害,破坏了汾河支流和干流河床,从而导致地表水漏失,减少了汾河的来水量;煤炭的开采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资源、植被资源的严重破坏,影响了流域水资源的涵养;煤矿矿山废水、废渣的排放对汾河造成了严重污染。 进入21世纪后,汾河流域水资源总量衰减至19亿立方米左右,其中地表径流量仅有9亿立方米左右。2008年6月25日,山西省政府的《汾河干流复流水源保障及调度运行方案》中显示,汾河流域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0.14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为17.15亿立方米。汾河天然来水的日益衰减和流域内工农业用水量的快速增加导致汾河干流中下游频繁断流。
汾河“保卫战”
汾河清不清,源头是关键。2008年政府部门开始对地处汾河源头的宁武县涔山乡、东寨镇两个乡镇的 57个村庄7200人实施生态移民工程。
由于采煤对地下水破坏严重,造成宁武县水质严重污染、水量减少。自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与保护工程实施之后,宁武开始对汾河源头泉域保护范围内的煤矿实施关闭,比如地处汾河源头的鑫隆(原东汾)煤矿。
据了解,2000年,宁武县的煤矿有200多座;到2008年,经过整合、关闭,煤矿减到63座;2009年,该县煤矿数减至23座。2005年以来汾河流域就关停19座煤矿,汾河源头也关了六七座煤矿。并且引进香港某集团的数亿元资金,打造、发展宁武生态旅游。宁武县正在经历煤炭经济向旅游经济的过渡。在汾河源头所在地东寨镇,记者看到有10多家宾馆,有“汾源”字样的不少;出租车也有三四十辆……这些都说明了旅游经济正在崛起。
汾河禁采区内的矿井关闭的有:宁武花岗岩矿、宁武庆远煤业、宁武县化北屯乡丁家沟煤矿、宁武宝华煤业、宁武达康煤业、宁武吴家沟煤业、山西新北方安峰煤业、清河三煤矿、古交市梭峪乡会立第二煤矿、古交风坪岭煤矿、古交市黄达煤业等。
如今,汾河流域沿线70%城市建成污水处理厂,汾河源头出现了一类水质,汾河在变清。
实施好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事关太原人民饮水安全,事关山西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汾河流域的治理,历届山西省委、省政府都非常重视,特别是1988年开始的汾河上游治理工程,历时20年,仅静乐、宁武两县就完成初治面积1900平方公里,建成基本农田60余万亩,建淤地坝123座,控制流域面积825平方公里,可拦蓄泥沙6200万立方米;完成植被建设220余万亩,为提升汾河水质,宁武、静乐两县先后取缔关停土小企业298家,铲除土焦26户,关闭了汾河流域的8座煤矿。
围绕着大宁煤矿,从成立合资公司亚美大宁,到亚美大宁取得所持有大宁煤矿的采矿权,乃至股权交易的每个环节,暴露出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漏洞百出,存在诸多瑕疵。所有原应国家级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几乎均为省级管理部门越俎代庖。
比如,晋城市商务厅、山西省商务厅曾于2007年12月底对外方的股权变更作出同意批复。事实上,按照有关规定,山西省商务厅只有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内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有权进行批准。
另据2004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其中包括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亚美大宁仍未按合规程序申请,山西省商务厅亦属于越权审批。
除了违反审批规范,这一股权变更也违反了中国相关产业政策。根据1997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的前身)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要求,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按照2004年和2007年颁布的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大宁煤矿属国家规划矿区。根据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明确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
中央政研室经济局局长白津夫认为,在这一案例中,根源在于资源性国资监管缺位。他认为,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对于资源性国资分别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从资源性国资角度,并没有专门机构监管,《国资法》也未涉及;煤炭市场二级市场产权交易及矿权交易管理办法都尚未有细则,什么交易属于合法、什么属于不合法,都不乏监管缺位、不到位的地方。
亚美大宁的中外股权纠纷,还暴露了中国法律法规的诸多漏洞。
“外方设立壳公司分阶段操作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规避中方股东应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逃避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如果外方直接在境内转让合作公司股权,应就其境内所得缴纳相关税费,而通过境外设立子公司运作,就不需要在国内缴税。”亚美大宁的中方股东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认为。
“好多外资公司都玩这一手。”一位涉外资深法律专家告诉《财经》记者,很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与所持股权交易,都在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壳公司层面上进行;一来是可以不经中方股东许可,方便股权转让,二来可以合理避税。“这是中国法律法规的一个漏洞。”他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