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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论文

时间:2022-09-14 21:14: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境外投资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境外投资论文

第1篇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第2篇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二、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第3篇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

论文百事通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

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新晨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四)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以境外投资为目的从事国际商业融资

第4篇

关键词跨国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分析

关于银行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及其理论渊源的研究,西方学者大都借鉴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进行分析。由于跨国银行是以提供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特殊的金融服务性企业,所以对跨国银行发展动因的理论分析,又不同于一般的跨国企业。

1比较利益理论———产业组织理论的延伸

对跨国银行理论的研究是在跨国公司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1960年,史蒂文·海默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开创性地将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应用于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分析。产业组织理论是以同一商品市场的企业关系为研究对象,以产业内的最佳资源分配为目标,研究产业内企业规模以及企业之间竞争与垄断关系的应用经济理论。

美国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的罗伯特·阿利伯教授在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研究跨国银行对外发展的比较优势。阿利伯得出的结论是:在给定的市场上,银行的效率和银行的数量是反向关系的,即银行在集中率高﹙数量少﹚的国家比集中率低﹙数量多﹚的国家有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说在银行集中率越高的国家,银行的存贷利息差越大,其银行体系的效率越高,未来的成长潜力越大。在银行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的规模往往很大,相对较小的国内市场限制了这些银行的发展,只有走向国际市场,才能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

美国经济学家赫伯特·格鲁贝尔在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跨国银行功能的三分类理论,这个理论回答了跨国银行在与东道国的竞争中如何获取比较优势。格鲁贝尔将跨国银行分为跨国零售型、跨国服务型和跨国批发型三种类型,每种类型都有相应的比较优势。跨国银行会根据自身的优势实行不同的发展战略,以便发挥优势,避免趋同,寻找自己的利润增长点。格鲁贝尔的三分类理论为跨国银行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2内部化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的延伸

1937年科斯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内部化理论是科斯交易费用理论在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战略中的一种应用,最初由巴克莱和卡森提出。卡森在《跨国银行演变的理论透视》一书中,用“内部化理论”来解释跨国银行形成和发展的原因。他认为,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及处于国际财务保密等一些特殊金融服务的需要,有些金融业务很难与别国银行合作展开,而跨国银行通过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的灵活性,可以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

内部化理论的两个假设前提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不完全市场,强调市场的不完全性如何使企业将垄断优势保留在企业内部,并通过企业内部使用而取得优势的过程。当这一过程超越国界便会形成跨国企业。内部化理论认为,中间产品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是导致企业内部化的根本原因。这些中间产品,不只是半成品、原材料,更为重要的是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管理技能和市场信息等知识产品。由于中间产品市场的不完全,企业在进行知识产品的外部交易时,存在着泄密的危险和定价的困难,企业为了克服这些障碍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费用,所以外部市场对于中间产品的交易既是昂贵的,又是低效的。企业不得不以内部交易机制来取代外部市场,将知识产品的配置和使用置于统一的所有权之下,并在对外直投资中加以利用,从而降低交易费用,使企业的技术投资获得充分的报偿。

跨国银行不仅向客户提供最终产品,而且还进行研究开发、培训员工、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技术和管理技能等,并利用转移价格通过跨国银行网络销售这些中间产品。由于信息不对称,这些中间产品很难定价,因而存在不完全外部市场,因此传统自由贸易的赫克塞尔———俄林模型(以下简称H-O模型)不再适用。为了克服外部市场不完全性,跨国银行通过组织内部市场以降低交易费用,此时H-O模型中的国家特有优势变为企业特有优势,正是这种优势激发了银行服务的跨国界延伸,因而内部化的前提条件是不完全市场。由于市场不完全,银行在让渡其中间产品时难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也不能通过市场来配置其资源,保证银行效益最大化。通过形成中间产品的内部市场,银行可保留对中间产品的控制权,防止中间产品的扩散以免失去这种优势,所以中间产品的内部市场化尤为重要。中间产品优势是银行的公共产品,通过离岸扩张这种优势可被充分利用。20世纪60年代美国银行向欧洲市场发展可以很好地说明内部化理论,60年代初期,欧洲美元市场形成,欧洲市场宽松的监管环境及较高的获利水平吸引了大量美国银行向欧洲市场投资,1963年,美国政府实行利息平衡税、自愿对外贷款计划等条例限制美国银行对国外客户贷款以防资本外留。美国银行为了逃避这些管制,纷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特别是在伦敦从事欧洲市场业务。跨国银行从事欧洲业务的机理有:由于跨国银行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它们能内部化对某种货币的优势;由于跨国银行仅与大客户打交道,它们提供的产品具有优势,因而跨国经营可以在比较低的固定成本下内部化这种比较优势;跨国银行通过跨国界经营以逃避国内监管趋严引起不断增加的经营成本并将其内部化。银行实行市场内部化的目的是消除市场缺陷,目标是获得内部化本身的收益,但市场的内部化也会增加其它成本,银行此时必须承担分配和定价成本,所以市场内部化也并不是没有成本的。银行市场内部化的进程取决于其对内部化收益与成本比较的结果,内部化最好的结果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

3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对跨国公司各种理论的折衷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邓宁提出的。1977年,英国里丁大学教授约翰·邓宁发表著名论文《贸易,经济活动的区位和跨国企业:折衷理论探索》,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邓宁认为:早期理论都只是对跨国公司行为作了部分的解释,不能成为跨国公司的一般理论。他强调,对外直接投资、对外贸易以及向国外生产者发放许可证往往是同一企业面临的不同选择,不应将三者割裂开来。应该建立一种综合性的理论,以系统说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因和条件。他把自己的理论称为折衷理论,其意图是要集百家之长,熔众说于一炉,建立跨国公司的一般理论。

邓宁认为,一国企业﹙包括跨国银行﹚之所以能跨国经营,关键在于拥有:所有权优势。主要表现为企业所拥有的某些无形资产,特别是专利、专用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内部化优势。这是指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优势的企业,通过扩大自己的组织和经营活动,将这些优势的使用内部化的能力;区位优势。这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存在阻碍出口的因素而不得不选择直接投资,或者使直接投资比出口更有利的各种因素。区位优势是造成对外直接投资的充分条件,当一个企业同时具备前两种优势,并能确认获得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区位优势时,对外投资常常是企业不可避免的选择。邓宁对这三种优势的分析见表1。

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分析框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各种因素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见表2。

4总结

以上各种理论各有侧重,但总体上遵循这样的机理:当银行境外业务比境内业务存在超额利润,即收入更高或成本更低时,银行境外投资就更有利可图,实现净收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国际化经营的动机。可以用一个模型来分析此结论。

模型假定:①银行和厂商一样,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②金融市场由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两部分组成。③银行占有有限的生产要素。④金融市场为非完全竞争市场,包含以下几点:a.要素流动限制,要素报酬国家间差别化;b.金融产业流动限制,金融产品价格国家间差别化。c.各国税负、技术水平、风险系数不一致,且不同市场均存在信息成本。d.有些国家存在金融管制,产品价格(如利率)并非市场出清。

银行在国内、国外要素投入的过程为:

MRi=αIim﹢bi;MRj=βIjn﹢bj;

s.t.m﹤0,n﹤0,TR=Ri﹢Rj,I=Ii﹢Ij

其中,MR为边际收益,I为投资量,TR为总收益,R为收益,i为境内,j为境外,则:

maxTR=dTR∕dIi=0,推出MRi=MRj

由于是非自由竞争市场,m≠n,bi≠bj,α≠β,则:

MRi=MRj推出αIim﹢bi=βIjn﹢bj

当βIjn﹤αIim﹢bi-bj时,Ij>Ii

即此时银行在境外业务的收益比境内业务的收益大(收入更高或成本更低),这时银行境外投资的收益最大,产生跨国经营的动机。无论是用哪一种理论来说明跨国银行的国际投资,最终都是在当境外投资存在超额利润即境外收益比境内收益大进行国际投资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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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先明.现代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0(1)

第5篇

关键词:境外战略投资者;中国银行业;权益收益率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9-0014-04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What should the government do facing the foreign strategic investors enter into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Based on the panel data of 14 listed banks in China from 1992 to 2007, this paper examined the effect of foreign investor’s participation in domestic banking market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relationship curve between shares of foreign investors and ROA or ROE is U-shaped. We suggest that compared with adjust the 25% upper level, the bank industry can benefit more from adjusting the 5% lower level.

Key Words: Foreign Strategic Investors;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ROE

一、理论与文献综述

随着全球金融贸易体系的发展和国内金融业的开放,境外战略投资者开始逐步进入中国银行业。从第一阶段试探性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到第二阶段积极购入优质股份制银行股权,到如今全面进入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中国银行业。而外资机构的进入,是否改善了银行的效率,其对国内银行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面对国外提出的“进一步开放银行入股比例”的呼声,管理层应当如何应对?本文通过对已引资银行的绩效分析,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首次对银行引资策略的修正进行了探讨。

关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对本国银行业的影响问题,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支持者(Claessens, Demirgüc-Kunt和Huizinga 2001, Demirgüc-Kunt, Levine, and Min 1998, Dages, Goldberg和Kinney 2000, Levin 1996)认为战略投资者和外资银行的存在可以在宏观层面提升金融系统稳定性,从而增强本国金融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示范效应为外资流入本国提供渠道,增强市场活力。同时行业竞争还可以促使本土银行积极进行改革,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从而营造更好的储蓄投资环境,银行业的多元化也促使管理层提高监管效率,与国际接轨。而从银行治理的微观层面来分析,Claessens和Lee(2002)认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改善银行的经营行为,对银行的改革有着重要作用。战略投资者改善银行业绩主要表现在,首先,海外战略投资者可以帮助改善银行经营,例如引入更成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业务流程。此外,新投资者还可以带来新的人才,提高银行自身的人力资本(Buch 1997)。其次,本土银行可能由于固有的制度因素而绩效难以提高,例如过多的政府干预,低效的公司治理以及缺乏适当的竞争压力。Shirley and Walsh(2000)认为战略投资者可以带来更有效的管理经营和管理团队,股权的相对分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干预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Litwack 1995,Gros和Steinherr 1997),战略投资者某些时候并不是金融市场的“稳定器”,在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境外资本的快速撤离会进一步加剧危机的效果,且相比而言,资金撤离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更大。关于国内银行业的研究,董彦岭(2008)指出中国银行业的某些战略投资者实际扮演的是“投机者”的角色,参股中国银行的资本构成中,李嘉诚基金和美林证券都是具有短期趋利性质的财务投资者。刘煜辉(2006)认为在中国银行改制过程中,战略投资者的合作意愿并不强烈,其往往只关注银行本身的控股权和潜在的转让价值,对于银行的长期建设并不关心。

国内的相关实证研究也同样存在争议。郭研(2005)通过分析国内13家银行1993年到2002年的面板数据,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体现了“竞争效应”和“技术示范效应”,银行的利润率、非贷款收益率和费用率均有所下降;而叶欣(2006)分析了1995-2004年的银行横截面数据,实证结果显示外资的进入能够带来正的边际利息和利润水平,郑鸣(2007)利用1995-2005年的面板数据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产生争议结果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总体时间段差别,由于政策开放的阶段性特征,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业也呈现阶段性,2002-2005年以及2005年至今,外资银行的进入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广度上与2002年以前都有较大差别,对银行业的影响也有所区别。二是样本选择的差别,除去样本银行的选择差异以外①,不可忽视的是,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在2004年才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更是在2006年才开始引入外资,“处理组”的变化会导致结论的差异②。

本文借鉴Bonin(2005)和Claessens(2001)的模型框架,以1992-2007年中国14家上市银行的数据,重点分析了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对于银行业盈利水平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中国银行业的盈利影响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特征,即对资产收益率和股权收益率并不是简单的正或负的影响,而是呈现二次型特征。这说明盲目引资反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为更好地实现引资的效果,相比扩大25%的“红线比例”,修改5%的下限比例将更具实际意义。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

(一)样本与数据

本文的样本区间为1992-2007年,选取的样本银行为中国目前上市的14家商业银行,其中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3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两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深圳发展银行等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选取上市银行作为样本的原因是,首先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的绩效会存在结构性差异(Asokan2006),而绩效差异产生的信号传递(Signaling)效果也会影响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决策,因而可能在回归中产生有偏的结果。其次上市银行作为银行业的第一梯队,分析结果将更具代表意义,同时财务披露审计标准更为严格,相关数据的可得性较高。回归分析中银行层面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全球银行与金融机构数据库(Bank Scope Bvd Database),宏观层面数据来源于万德数据库(Wind),同时以《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金融统计年鉴》作为补充数据来源③。

(二)变量的选取与定义

1.因变量

借鉴Bonin(2005)和Claessens(2001)的研究成果,本文选用资产回报率(ROA)来度量银行的盈利能力,这也是金融文献中评估银行业绩运用最广泛的指标。由于本文选取样本为上市银行,我们还选用股东权益收益率(ROE)作为比较指标,ROE是衡量内部财务和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作为判断上市公司盈利的依据一直受到证券市场各机构的关注。

2.外资进入变量

目前文献中衡量外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程度的变量共有两种。第一种是采用外资机构进入的数目,第二种是采用外资机构进入的资产份额。Claessens(2001)研究发现,当本国银行对外资进入反应迅速时,用前者作为刻画外资的进入程度较为合适;如果本国银行对外资的进入反应较慢,采用后者度量更为合适。本文选择银行的资产份额(FOR)作为刻画变量,主要是由于国内银行的分支机构覆盖面较宽,本土客户群相对稳定,同时经营机制不够灵活,因此对市场变化反应相对缓慢,这与郑鸣(2007)的实证检验结果是一致的。

3.控制变量

借鉴Bonin(2005)、Claessens(2001)和Berger(2006)研究银行绩效的变量选择方法,同时考虑到国内数据的可得性,我们在两个维度选择了控制变量:第一类是宏观经济的控制变量,包括年度GDP、人民币汇率(ExR)、通货膨胀率(IR)和央行法定利差水平(IM)①;第二类是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具体包括银行的总资产和银行的资产负债率。

(三)计量方法与模型设定

本文选取14家上市公司样本银行1992-2007年的时序和横截面数据,由于各银行开设时间并不统一,因此所得数据是非平衡面板数据②。回归分析采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具体选择的是随机效应模型③,为避免异方差影响,回归采用GLS的分析方法。具体的回归模型如下:

EFi,t=α+β11FORi,t+β12FOR+xkHk,i,t+δlQk,t+εi,t

其中EFi,t表示第i个银行第t期的效率变量,包括度量盈利能力的ROA或ROE;FORi,t表示境外投资者t期在第i个银行的资产持有比例;Hk,i,t表示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Qk,t表示宏观层面的控制变量。

三、实证结果与政策建议

表1 外资持股比例对国内银行业盈利水平影响

注:括号中为回归变量的稳健t值,***、**和*分别对应1%、5%和10%的置信水平

我们运用Stata9.1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分析,关于模型的选择问题,我们对回归模型作了Hausman检验,p值显示接受原假设,即选用随机效应模型。回归结果见表1。

从回归结果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中国本土银行的盈利能力显著地呈现“U型”关系,即随着境外投资者比例的上升,本国银行的盈利能力(无论是以ROA还是ROE为参照指标)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而外资的持股比例的拐点约为11%。这与Kocenda和Svejna(2003)以及Grosfled和Tressel(2001)的研究结果相似。比较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由于郭研(2005)、冯伟(2008)等的文献中并未引入二次型变量,因此无法作直接的比较分析,但从外资进入程度的描述统计看,本文结论与现有文献的实证分析结果并无矛盾。2005年外资占样本银行的资产比例为6.29%,外资持股比例较低,且一直处于拐点以左,因此从1996年到2005年,外资持股比例的逐年提高,本国银行盈利能力呈现下降趋势。

出现“U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股权结构的原因,在外资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外资股东搭便车(Free Rider)的行为增加,其对参股银行的长期经营效率并不关心,同时较低的持股比例也注定了其对银行的经营行为影响较小。

二是进入时间的原因,本国银行在引入外资的初期一般不会单纯追求资产收益率(ROA)的增加,而是更关心如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贷款损失率,因此会相应提高损失准备或增加股本,这都会造成盈利率的降低。Unite和Sullivan(2003)对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的研究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为更直观的分析外资战略投资者的比例影响,我们将银行的盈利能力ROA(或ROE)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用如下曲线表示,根据参股比例的不同,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A:参股比例低于10.6%④。此时,股权改革有一揽子的成本(体制文化变革成本),而同时过低的股权比例无法激发其积极性。战略投资者或选择“搭便车”的管理策略,或演变为“战略投机者”进行短期的套利行为。因此,此种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合作不经济的协同陷阱”。

图1外资参股比例与银行ROA关系

B:参股比例位于10.6%~21.3%。此时,战略投资者拥有了一定的股权比例和话语权,投资管理积极性有了较大提高。其相应的正向影响可以逐渐覆盖改革成本,这种情形是协同合作的酝酿发展期。

C:参股比例位于21.3%~25%。此时,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其领先的技术优势、资金优势与人力资源优势所激发的“示范效应”也得以发挥。这是协同合作的蜜月期。

D:参股比例位于25%以上。虽然目前管理层并没有放松管制“红线”,但根据模型结果,仍可以认为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协同效应得到进一步放大。

我们可以看到“10.6%”的参股比例是激发外资战略投资者的“协同拐点”①,过低的参股比例可能会导致战略引资的失败,花旗银行4.98%参股浦发银行几年后又选择分手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在战略引资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参股比例是促进后续协同的必要条件,而管理层目前的指导性文件中给出的参考比例是5%,我们认为应该适度予以提高。同时,虽然更高的参股比例可以更大的提升银行盈利能力,但我们并不认同“完全放开银行准入门槛”的论调。如果仅为了提升盈利能力,而失去银行控制权是得不偿失的行为,过去“用市场换技术”的失败不能在银行业再次发生;过大的外资比例还可能存在一定的金融隐患,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毕竟通过战略引资深化金融体系改革,提升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才是开放的根本目的。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政策的修改,首先应提高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下限,而上限的修改要相对谨慎,可适时采用“试点加推广,从城市商行到股份制银行再到国有银行”的模式进行。

四、结论与拓展

上述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我国国内银行的盈利指标与外资进入程度的相关性呈现先负后正的U型关系。因此,为避免战略投资者演变为“战略投机者”,管理层应当提高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下限,避免“用脚投票”的搭便车行为,真正达到“引资又引智”的目的。

从分析方法上看,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采用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但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进入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有滞后性,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声誉的建立和盈利水平的提高并不是在注资后能立刻完成,而滞后期的不定性可能会导致结论的偏差。由于目前大量境外战略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业只有2-3年时间,相关比较分析难以进行,这也是将来需要重点跟踪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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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妍,张立光.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2,(2):58-66.

[6]黄宪,熊福平.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6,(5):21-27.

[7]李晓峰,王维,严佳佳.2006 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经科学,(8):16-23.

第6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多元化

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成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农保制度”)的根据,到1998年底参保人数达到8025万。但此后,由于管理机构变革、农保制度规定本身及实践中出现系列问题,1999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农保业务实行清理整顿;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农保制度探索基础上,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性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两项制度的核心在于农保基金的管理,即农保基金筹集、保值增值和监管,因为只有在有效管理基础上,才能为参保农民提供有效支付。

一、老农保制度——《基本方案》中农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效果

(一)农保基金的筹集。基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交费标准每月最低2元,最高20元,共设10个档次,可以补交和预交。

(二)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即便用于地方建设时,原则上只能采取先存人银行,地方政府再向银行贷款的办法实施。

(三)农保基金的监管。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不可否认,老农保制度中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当时农村经济状况有着广泛适应性。但实施中,由于“集体补助”大多难以落实到位,“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载体缺失,结果80%以上的参保农民全部为“个人缴纳”,加之农保基金筹资额较低,结果参保农民不及应参保农民总量的6%。基金保值增值“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来实现,不能直接用于投资,这虽有利于资金安全,但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农保基金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何况增值。基金监管虽名义上由多部门构成,但实施中投保人代表的缺位,加之政府未提供行政管理费用,结果导致一方面管理机构侵占农保资金现象严重,个别地方管理费用占到实收保费的30%以上;另一方面,农保资金被挪用、挤占等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地方农保资金流失占资金总额的35%。由此看,农保基金管理中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老农保未能有效开展。

二、新型农保制度——《指导意见》中农保基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突破

(一)新型农保基金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

(二)新型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按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可推断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按一年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计算。

(三)新型农保基金监管。在监督上,主要实行社会监督、部门监督、参保村民群众监督方式;在管理上,则将新农保基金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由上可知,与老农保制度相比,新型农保制度在基金筹集、保值增值、监管等诸环节都有了新的突破,更符合当前我国与农村的现实。

一是在基金筹集上强化政府经济责任。顾名思义,“社会养老保险”的主体是“社会”,即包括政府、集体、农民及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的基金筹集主体。这与老农保相比是根本性的突破。虽然老农保制度也要求集体补助,政府予以政策扶持,但由于集体经济的衰退及政府扶持政策与集体经济的一致性,结果绝大多数集体、政府并未对农民参保给予任何补助。这自然不利于农保制度的开展。而新农保明确了政府的经济责任: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单独(对中西部地区)或与地方政府一道(对东部地区)对养老保险金领取者提供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参保者个人账户每年贴补不低于30元的保险金。这就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新型农保制度中的经济责任,使农保制度回归社会保险的本意。

二是在基金保值增值上,强化了基金安全。当前参保农民的养老金待遇由中央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和参保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的月计发标准构成。由于基础养老金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由财政直接支付,因此不存在保值增值的压力;而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存银行。这显然有利于基金的安全。

三是在基金监管上,一方面实施多元化监督,即采取社会监督、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的方式,另一方面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这种监管方式有利于农保基金的安全,保障农保实施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但在新型农保基金管理的诸环节上,仍有亟待完善之处:一是对不同农民(包括纯农户、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的筹资主体具体安排不足;二是因过于强调资金安全,对农保基金采取单一存银行的方式,不利于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是未体现投保人代表者的监管责任,忽略了参保农民的主体性。

三、多元化——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机制的优化

(一)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筹资机制——筹资主体多元化

由于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被征地农民三者收入来源、面临的生活风险各不相同,因而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投资主体也应有别。

1.个人、地方政府、(集体)两方(或三方)共担——纯农户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筹资机制。对纯户而言,其个人账户基金不可或缺的两个主体是人和政府,至于第三个主体——集体能否真JT成为缴费主体,则完全取决于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于集体经济较差的地区来说,集体出资能力有限,根本无力出资,农民的养老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由民个人和地方政府出资构成;对于集体经济较好的地区,则形成农民个人、地方政府、集体三方共同出资的保险账户。

2.个人、地方政府、用人单位、(集体)三方或(四方)共担——农民工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筹资机制。当前,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城市正在试行既区别于“城保”又不同于“农保”的“第三条道路”。对选择该模式的农民工而言,其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如果农民工选择了新型农保,则其个人账户的缴费主体就应包括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无论他们选择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参保,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不可推卸;至于集体能否真正承担缴费责任则像对纯农户的分析那样要看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

3.个人、地方政府、集体三方共担一一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筹资机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一般在四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农民、农村集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为全体农民提供基础养老金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应由其余三个主体构成。被征地农民与纯农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中集体的缴费可能是缺失的,但这里集体的缴费义务是必须的,因为在土地补偿费的分割上,集体也获得一定的收益,其用途可由集体兴办实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或用于公益事业。而为被征地农民补贴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就是重要公益事业之一。在具体出资比例上,地方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个人承担的部分不高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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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投资选择机制一一投资对象多元化

投资对象多元化是指农保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这既是投资理沦的要求,更是我国投资环境使然。因为现资理论认为,有效的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能够尽可能地分散系统风险,获取比较稳定的收益。而现实中,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相关法律不健全,市场参与主体难以有效运作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既实现资金安全,又保证资金的效率,故需要多元化投资。在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也作了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具体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基于上述规定,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组成部分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可以选择包括从实业资产到金融资产在内的多种投资工具,具体包括:

1.买国债和存银行。这是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最重要的常规性投资渠道,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其安全性较其他投资工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国债,风险低,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债长期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我国目前国债品种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对利率风险敏感,收益率较低。至于银行存款只应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要,故投资比例更不宜过高。

2.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人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已成为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社保基金资产规模从2o01年20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7765亿元,年均投资收益达到9.75,尤其是2007年社保基金股市收益曾达到创纪录的1453.5亿元,收益率高达43.19。当然股市风险较大,在2008年后由于股市下跌,当年社保基金股票资产从浮盈转为浮亏,基金权益投资收益为一6.75,因此在基金的选择上应采取多元化战略。

3、养老保险基金境外投资。之所以投资境外市场,其原因有三:一是可以扩大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其资产结构,促使养老基金投资多元化;二是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社保基金通过境外投资,使其资产结构多样化,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三是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境外也是中国政府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一种方法。为规范保障基金的境外投资,2006年3月,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开启了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战略的序幕,迄今已两次选拔境外投资管理人并进行投资。据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849亿元,投资收益率16.1%,其中新增境外股票投资收益率达53.26%。

4.投资金融机构股权。社保基金在金融股权投资上的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项目。目前,社保基金已投资于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其占有的股份价值超过1600亿港元,并每年获得数十亿元的分红。可见,社保基金成为国有银行股改最大的获益者之一。正是由于投资收益的拉动效应,社保基金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资人民币200亿元人民币和150亿元人民币。

5.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养老保险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因此,合理选择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投入到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且有国家政策资金的优惠,所以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三)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监管机制——监管主体多元化

国际上,基金监管的模式主要有审慎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由于前者须具备充分发育的资本市场、相当数量的专业人才、丰富的基金运营和监管经验、完善的法律和行政体系等条件,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因此只能采取规定明确、便于监督检查的严格限量监管模式,明确基金在各领域投资的比例。从《暂行办法》的规定看,我国采取的正是这种监管模式。要进一步强化对新型农保制度的监管,则需要构建多主体参与,尤其是将真正体现所有者权益的投保人代表纳入监管主体之中。

按《暂行办法》,基金监管的主体有三个: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事会负责管理基金,制定基金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动作和托管等业务;投资管理人负责对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基金托管人则是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其职责是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按《暂行办法》规定,理事会作为基金主管部门确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并对二者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受理事会委托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并对理事会负责;基金投资管理人利用基金进行投资并保证保值增值,对理事会及托管人负责。三者中,理事会处于主导地位。

但分析后会发现,理事会实际是将各种途径筹集到的资金及投资收益所得进行管理的机构,并非是资金的所有人,其本身实际又是受托机构,真正的资金所有人应是投保人。就新型农保而言,缴费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个人、集体、用人单位和政府,他们才是资金的所有人,只有资金所有者才有权委托。所以,借鉴《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缴费主体的关系,新型农保基金监管模式应作调整。

第7篇

张平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张平说,总书记早就指出,青年是党的未来,祖国的未来。青年干部必须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必须到基层、到偏远、到欠发达的地方去调研,使发展改革委的投资更加符合国家的要求。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是改革开放的动力源,如何保持全球思维,是此次会议的方向和主题。

本次会议有社会司副司长苏国、体改司副巡视员宋葛龙主持。

国民经济综合司牛晨作了“关于钢铁行业结构调整的思考”、国民经济综合司姚佳作了“关于提高劳动报酬对我国价格总水平影响的分析与测算”、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朱建武作了“垄断行业改革视角下普遍服务机制创新问题研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张焕腾作了“资本项目开放和新一轮市场化改革”、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吴良柏作了“关于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几点认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杨尚宝作了“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价格司朱晓海作了“加快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价格司吴波作了“中美部分商品价格‘倒挂’的原因分析”、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张星作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吴瑞鹏、张星、苏铭共同署名)、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曾铮作了“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角度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顾严作了“社会事业梯层共进推动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张璐琴作了“推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方式协同转变、打造自主生产网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再平衡背景下的产业升级研究”、国家信息中心张铠麟、刘厉兵作了“有关加快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一点思考”等专题的演讲。

中青年干部对各自调研的课题,用鲜明的观点、详实的数据、生动的语言作了简短的发言。

中青年学者演讲结束后,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发言者进行了评比。党组书记、主任张平给一等奖获得者朱建武、顾严分别颁发了获奖证书。副主任朱之鑫给其他获奖人员颁发了获奖证书。

朱之鑫在总结发言中着重强调,发展改革委系统的广大青年干部要走出去,到基层去接地气,察看情况,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为国家有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背景:

举办中青年干部经济研讨会,旨在充分调动广大中青年干部研究重大问题的积极性,在全委进一步促进形成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的良好氛围。2000年以来,研讨会已举办八届,分别围绕“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收入分配问题”、“扩大就业的思路和对策”、“培育和扩大消费需求的思路和对策”、“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体制机制”、“通过促进消费和调整结构扩大国内需求的途径与对策”、“我为‘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等主题开展了研讨。第九届研讨会的主题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思路与对策”。研讨会采取专题研讨会和大会相结合的方式,在9月6、8日,分别举办了四个专题研讨会,60篇优秀论文获得者参加了演讲,从中产生了14篇论文作为大会研讨论文;9月17日,14位优秀论文作者做大会发言,并从中确定一、二、三等奖。

第8篇

关键词:资本外逃成因;方式;建议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通常,人们都认为,发展中国家为刺激自身经济的增长需要吸引外国资本的流入,它们采取的也大多是能吸引外国投资者――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虽然大量吸引外资是好事,但是却造成了内外资的不同对待,产生资本外流,成为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隐患,所以研究资本外逃的现象,有利于我国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资本外逃的成因

(一)微观角度

从微观上看,资本外逃实际上是资产持有人在风险、收益相对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大持有国外资产的行为,具体体现为资产组合理论与不对称风险理论。马柯维茨(Harry Markowitz)发表了论文《资产组合选择》,他用μ表示期望收益率,σ代表预期收益率的标准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追求(μ,σ)空间中效用的最大化。所以资产持有者之所以会选择资本外逃,是因为在预期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外国资本的风险更小,或者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外国资本的预期收益更大。

一些国家同时经历了本国的资本外逃与外国的资本流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外逃的资金成为流入的外资,外逃的资金又以外资的身份重新回到国内,这是因为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制定了许多对外资优惠的政策,由于政策的不同导致收益存在很大区别,于是国际经济学界提出的不对称风险理论,强调国内资产持有者获得信息和待遇的不对称。

(二)宏观角度

1.宏观经济不稳定。宏观经济不稳定主要是指因国内的供求或结构不平衡所带来的经济现象,引发的原因可能是财政赤字、汇率高估、通货膨胀、国内外的实际利率差异以及经济增长的下降等。资产持有者会采用各种方式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因此加剧了经济的不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在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但是具体分析发现,在宏观经济比较波动的年份,由于投资风险相对较大,从而导致资本外逃的规模也随之增大。

2.宏观与微观目标之间存在冲突。政府和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不同主体,追求的目标也不同,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往往会制定对国外投资者优惠的政策,使国外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超国民待遇”,这样的内外资不同待遇也就导致了居民与非居民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时面临着“不对称”的风险。

二、资本外逃的方式

(一)资本外逃的方式

虽然资本外逃十分隐蔽,但是资产持有者仍会想出各种方法来躲避监管,据IMF估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资本外逃的数量为800―1000亿美元,是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阿根廷的第四大资本外逃国。2012年,英国《金融时报》汉尼・桑德尔在《中国资本外逃暗潮》这一报道写了,旅游方式成为资金转移出中国的又一条途径,借助购买高昂的手表和房屋将资产转移出去,然而总结起来,对于资本外逃的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1.通过“地下钱庄”的方式。通过一些从事外汇金融中介服务的“地下钱庄”,通过电传或者手机银行的方式,将人民币汇入“钱庄”,然后再以外币汇入其国外的账户,以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

2.经常项目支付转移资本。由于通过地下渠道转移资本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所以借经常项目进行资本转移是一种更为实用的方法,一些企业利用贸易或非贸易的手段进行资产转移,通过伪造合同和单据,假报货值或者国外旅游费用的名目携带或者换购外汇。

3.利用值钱的物品转移。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将人民币或外币携带出境,将资本换成古董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带到国外再次变现。

4.用融资或者投资的渠道。一些企业通过在国外开办投资公司或者借助境外融资实现资本外逃。

三、资本外逃对中国的影响

从拉美国家爆发大规模的债务危机我们就能看出来,资本外逃的隐蔽性和严重性,持续的资本外逃对一个国家来说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资本外逃会在以下几个方面给我们带来严重的影响:

(一)影响税收收入。无论资本外流的目的是什么,资本外逃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国家的税收减少,外逃的资本不为国家所知,所以国家没有办法取得那一部分的税收收入,长此以往会导致投资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前景产生悲观预期。

(二)造成国内财富大量流失。许多贪污受贿人员携带巨额公款出逃,而且大部分是流向发达国家,在境外大肆挥霍,造成国内财富的大量流失。

(三)影响人民币汇率稳定。就外汇市场而言,资本外逃一方面减少了外汇供给,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对外汇的需求,在浮动汇率制度下,本币汇率会迅速下跌,而央行就会动用外汇储备维持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因此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加剧人民币贬值。

四、如何有效抑制中国的资本外逃

(一)政治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继续保持政治稳定,避免经济出现较大的波动,使资产持有者有信心将资金投放在国内,协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行为的一致性,有效地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抑制通货膨胀,维护稳定的汇率。

(二)加大监管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走私等不法行为。加大对政府官员反腐的打击力度,查处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严格规范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或者在海外创立分公司以及国际并购中的资产评估与财务管理,完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监管,健全外商出资的审核、评估制度。

(三)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对经常项目的管理和资本项目的监管。加大对违反出口外汇核销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确保进出口外汇核销的有效实施。

五、结语

资产持有者作为我国投资发展的中坚力量,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证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营造良好市场氛围,使资产持有者有信心将资金投放在国内,这才是保证资本回流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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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投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是创造利润,另一方面要获取技术带动母公司的提升,因此,要求我们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规模经营战略和品牌战略,提高企业自身的素质和创新能力,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引言

建国后,我国对亚非拉等社会主义国家开始了无偿对外援助,而对外直接投资直到1979年8月才开始正式实施,当时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允许出国办企业”的经济方针,吹响了对外开放的号角。从1979年至今,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为探索新的经济领域和合作方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发展壮大作出了巨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经历了30年的发展后初具规模,截至2006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达750亿美元。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本文分析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作用,对探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与现实借鉴意义。

2、我国的对外t接投资极况

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己经建立了12000多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世界174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已经超过500亿美元,比2007年增加了111%,对外直接投资势头锐不可当。

表1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分类构成情况

资料来源:((200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从公报里我们可以看出,2008年我国金融类投资达到140.5亿美元,增长速度最快,较去年相比增长741%,占据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4。其中,银行业仍然是我国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龙头。中国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共在美欧等国家设立50多家家分行、接近30家支行,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达10几万人。

据资料统计,2008年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1839.7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力量。我国企业在境外总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可见,在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正确指挥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已锐不可当。

3、对外直接投资对国民经济带来的影响

3.1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国际收支表中的账户包括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官方准备账目等。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国际收支的影响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上几个账目,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可以促进本国的出口贸易增加,从而对母国国际收支造成有利影响: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投资资金与利润的汇出而对该国的国际收支造成不利影响。随着经济的无国界发展,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均呈积极方向发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显示:2008年,中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保持快速增长。随着国际收支“双顺差”的继续和外汇储备数额的进一步加大,国外对人民币升值压力会继续加强,国际热钱的涌入及快进快出,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外直接投资通过影响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可以对国际收支波动进行有效调节。因此,在目前资金供给充足、外汇储备充裕的背景下,进一步鼓励、扶持国内企业加大对外直接投资力度,可以减少国内高额外汇储备带来的风险,促进外汇保值增值,同时可以适当减少资本项目的顺差,缓解我国经常性项目账户中投资收益项逆差的压力,积极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动态平衡。

3.2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际直接投资在一国国际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蒙代尔的投资贸易替论和小岛清的投资贸易互补理论分别介绍了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蒙代尔认为:在对外贸易中贸易障碍的增加会刺激要素的流动,要素流动障碍的增加会刺激贸易的发展。投资国会减少拥有比较优势商品的生产和出口,而东道国则增加该种商品的生产,另外投资国会增加拥有比较劣势商品的生产。这两种情况都会减少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即投资和贸易之间存在替代关系。与蒙代尔等学者不同,日本学者小岛清认为投资与贸易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如果对外直接投资应该从母国己经处于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依次进行,可以扩大两国问的比较成本差距,为双方进行更大规模的进出口贸易创造条件。

近年来,外国资本越来越注重在华独资经营,想方设法保护其技术,我们过去的以市场换技术的目标越来越难。在这种状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逆向技术转移,即技术由东道国向投资国转移,纷纷通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打破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进一步讲所取得的技术带到母国企业进行消化吸收。我们所熟悉的华为、联想、海尔等一批优秀中国企业到海外市场投资并不一定直接获得产品上的优势,但是它们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途径在发达国家设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兼并当地高新技术产业,一方面来提高自身的研发水平,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将这些技术带到国内母公司,掌握世界上最新技术动态,与时俱进。因此,在当今世界全球技术一体化的趋势下,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先进技术的源头,并实现国外向国内的转移,将对我国的技术进步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3对外直接投资对就业的影响

对外直接投资对就业数量具有直接的以及间接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对外直接投资对于短期就业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从事对外直接投资而使本国企业本该进行的生产活动停止所导致的就业机会的减少,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造成的国内就业机会一定程度上的增加,如为海外公司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形成的额外的就业机会。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对外直接投资将导致投资国就业机会的减少,反之,则会导致就业机会的增加。

第10篇

[关键字]:间接持有/PRIMA规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文正文]:

一、引言

自从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证券的持有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在,绝大部分国家的证券持有体制已从传统的直接持有体制向间接持有体制发生了转变。在这些国家,证券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在此情形下,流通证券实行中央托管,无论是实物证券还是无纸化的虚拟证券,都不再保留在投资者手中,而是由托管机构代为存管,投资者对证券的权利通过在自己托管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体现出来。证券间接持有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持有制度的发展趋势。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风险,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然而,它也带来了特有的风险传递,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如间接持有下的托管证券的权利性质问题以及与本国原有法律的冲突、跨境证券持有的国际法律冲突问题等。

面对这些问题,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如所谓的“透视理论”等大都对此无能为力[2],200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9次外交会议通过的《关于由中间人混合托管的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3](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了一种新的证券物权法律规范,即“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和“有限意思自治”有机结合的规则,这一理论意义重大,正获得日益广泛的接受。

首先其利用其利用了为各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理论”,这可以说是对传统的直接持有证券依物之所在地规则适用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因为作为正式通过的国际公约,《公约》第一次明确了在间接持有证券的情况下,以“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作为连结点来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虽然该连结点已经是在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有不同于传统的物权领域已适用的“物之所在地”的连结点。体现了对物之所在地法规则中连接点选择方法的创新,它对于解决证券跨国转让、抵押等交易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它在适用PRIMA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这实际上是把意思自治纳入了物权法的范畴,可有效地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笔者认为这一规则进一步反映了当前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的国际发展趋势,必将对各国将来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可能成为专门用来解决涉及需账户记载的财产转让的系属公式,进而将会对无体动产无权乃至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公约》中PRIMA原则及其与其他原则的关系探讨

(一)PRIMA原则的确立

《公约》率先以统一冲突法的形式明文规定,在中间人持有证券的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证券所在地法”应让位于“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传统上各国都依证券所在地法作为准椐法来调整国际证券交易中涉及的证券物权关系。据此,证券上的权利一直都由交易时证券所在地的法律调整。[4]而《公约》认为:“证券所在地法原则”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跨国证券交易之需要,当具体案件所涉证券处于动态或位于不同所在地时,“证券所在地未必能确切地指向一个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根据《公约》第2条,该原则在适用上主要解决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有关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公约》不直接调整各方当事人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享有的债权或契约性等类似的其他权利。其次,该原则限于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公约》第1条第1、3、4、5明确规定了对中间人的界定。该条第4款指出,位于间接持有证券系统顶端的中央证券托管功能的机构或公司(即CSD)也视为中间人。另外,该原则限于由中间人混合持有的证券。所谓“混合持有“是指投资者将证券置于中介结构后,其中介机构将该证券与其他投资者存入的同类证券混合在一起进行托管的方式。也就是说PRIMA原则只调整间接持有制度下的证券物权关系。

(二)PRIMA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

《公约》虽然没有明文规定PRIMA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但是从以下方面可以看出《公约》并没有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置之度外:

第一,依据“特征履行说”,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公约》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椐法,并以特征履行方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合同准椐法应是承担特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该当事人有营业所,则应是其营业所所在地法;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PRIMA原则的连结点??“相关中间人所在地”被确认为承担特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事实上,中间人的所在地通常是转交的证券的实际所在地或者从事中间业务的中间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约》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选择限于那些通过分支机构与中间人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保证了适用的准椐法与证券交易有着最真实密切的联系。

第二,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时,有关中间人须有营业所在所选择的国家,且这些分支机构或者从事该条款a)项所列出的与中间持有业务有关的活动,或者通过银行户头等方式确定其证券持有活动的存在。这样就将法律选择限于那些通过分支机构与中间人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保证了当事人所选法律与证券持有活动的实际关联性。上述连结点以及他们之间的渐次使用的关系,都是为了保证适用的准椐法与证券交易有着最真实密切的联系。

(三)PRIMA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如果主合同(如借贷协议)中明确选择某国法为合同准据法,则该准据法也是用来调整《公约》第2条第1款所列的物权问题的准椐法;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另一法律调整第2条第1款所列事项,则从其约定,从而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公约》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方法,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法律。至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得从《公约》早期文本谈起,在《公约》早期的文本中,都是采用PRIMA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2002年5月的草案做了一些变更,在采纳PRIMA原则的基础上将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中来。其主要原因是PRIMA原则提出之后该规则在实践中被证明存在许多问题[5],在其后召开的特别会议上,许多代表团和专家认为在间接持有体制下,如果证券的转让或抵押涉及多个中间人,则“中间人账户所在地”变得不易确定。因此,一些专家认为应该对PRIMA原则作一些改进以确保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为此,他们提出,涉及多个中间人的证券交易,应该适用受让人的中间人账户所在地,并把它称为“Super-PRIMA”方式。但是也有专家认为采用“Super-PRIMA”方式并不一定能简化法律的适用,相反,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复杂。例如,如果受让人为多个,则可能同时适用多个不同国家的法律。

任何一种法律选择都是有条件的。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不得选择在该国既没有托管公司又没有分支机构的中间人所在地国的法律,必须在与中间业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法律中进行选择,《公约》第4条第2款中所列举的地点,如数据处理地点或办理业务的邮寄所都不能构成《公约》第4条第1款意义上的中间人分支机构。这一限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滥用。这就是《公约》确立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公约》第5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者选择无效时才适用PRIMA原则。可见《公约》采用的是以主观连结点为主客观连结点为辅的法律选择方法。

三、我国证券间接持有的实践与规则完善

(一)现有实践

目前我国B股分为境外投资B股和境内居民投资B股。对于境内居民投资B股,同A股一样实行直接登记和直接持有制度;对于境外投资B股,则允许采用名义人登记,即允许间接持有。2007年5月根据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中方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将会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政府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开放举措,包括将QFII额度由100亿美元提高至300亿美元,以及在今年下半年取消对于外资券商进入中国市场的禁令,并恢复发放对包括合资券商在内的证券公司经营牌照;此外,中国还同意,在今年晚些时候举行的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之前,允许外资券商进一步扩大在中国的业务种类,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以及基金管理。另一方面今年银监会宣布拓宽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银行可以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接受个人的认购要求,募集人民币资金,直接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目前规定个人30万人民币起即可投资香港、纽约和伦敦等地的股市。从中可看出,中国证券市场正逐步对外开放,我国个人投资者将来可委托银行、基金和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于外国股市,外国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投资于我国股市,这其中必然涉及到间接持有,将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冲突问题,但目前我国对权益性质和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尚无规定,亟需完善。

(二)我国证券跨国交易法律适用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已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涉外证券交易法律适用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冲突法规则立法层次不高。已有的冲突法规则都是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而在《证券法》或其他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国际化发展。在这点上,1992年制定的《海商法》、1995年制定的《票据法》值得借鉴。这两部立法中有关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堪称典范,既满足了现实的需要,又与国际相关立法保持了一致。

其次,已有的规范内容存在局限性,主要限于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发行、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对中国公民投资外国证券、外国公民在国外购买中国公司发行的证券以及存托凭证的交易等法律适用极少涉及。

再次,内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检索已有的冲突规则,立法几乎都是单边冲突规则,而且都指向中国法。如1994年8月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之规定,作为一条简单的单边冲突规范,把证券的发行、交易、章程规定的内容与公司其他业务有关事务的争议之法律适用均指向我国法律。该规定不仅因自身封闭性而与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相背离,而且有些争议即使指向适用中国法,但是因为我国没有《证券交易法》,《合同法》中又无证券合同一类,适用时仅能参照。而《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又过于笼统,更多情况下只能是徒具形式,不能解决典型的证券跨国交易法律冲突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对证券交易设计了一些法律适用规则。根据该示范法第83条规定,商业证券适用证券指定的法律,没有指定的,适用证券签发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法。另据《示范法》101条规定,债券的发行、出售或者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发行地法、出售地法或转让地法;交易所合同适用交易所所在地法。[6]显然,该法对通过中间人进行的证券跨国交易法律适用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规则完善

国际金融市场的边界超越了传统国界,证券发行人、投资人、托管人、中介机构、证券记录保存人可能处于不同法域,跨国证券持有、登记、托管和交易的法律关系演变得更加复杂。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间接持有证券,投资者通过在某一中介结构开立的账户持有证券。PRIMA规则已经实现了对传统的物权法则的重大突破。PRIMA在理论上已经比较成熟,并已在美国、欧盟等主要证券市场的立法实践中得到体现,被证明是间接持有制下证券权益相关事项较为可行的冲突法规则。《公约》除了引入了“中间人所在地”这一新的连结点以外。还采用了增加连结点数量和提供可选择性的方法,这一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注释

[1]吴志攀。证券间接持有跨境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2]苏颖霞,王葆莳。跨国证券混合托管体系下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理论导刊。2004年第1期

[3]全称为ConventionontheLawApplicabletoCertainRightsinRespectofSecuritiesHeldwithanInter-mediary公约英文本.

[4]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774。BGHZ108,

第11篇

内容摘要:有关公司增资,存在着诸多争论。立法上的增资条件过严而事实上的增资行为太易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这应该是立法者考虑的一个方面。另外,增资时的税务问题,包括内资企业与合资公司增资,也存在有待明确的地方。

关键词:增资公司法税务

增资条件的设置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增减资本的条件及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体现法定资本制对“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但近几十年来,不少大陆法系国家都相继修改了其公司资本制度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却还是固守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而没有体现和适应当今国际社会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潮流。在公司增资方面的集中表现是,立法上的增资条件过严而事实上的增资行为太易。

在增资问题上,无论是将公司内部公积金转增股本,还是对外发行新股,因其本质上是在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无论对公司本身还是对其债权人都是极为有利的,故各国有关立法对此所规定的条件相当宽松,限制也较少。我国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未能对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具体条件作一规定,所以增加资本的途径,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137条有关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规定中。

时间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若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公司首先必须满足的一个实质性的法定条件,即时间条件。而这一时间条件,我国《公司法》从三个方面做了具体限制,这就是:(1)必须在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募足1年以后;(2)必须在公司连续3年盈利且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后(若虽然连续3年盈利,却不能连续3年向股东支付股利是否可发行新股,法不明确);(3)必须在公司财务会计文件连续3年无虚假记载以后。依据这一时间条件,公司至少在第三年后才有可能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如果公司在第三年发生亏损或者第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则意味着该公司至少在公司成立后6年内都不可能利用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时间限制如此之长,无疑会严重制约公司对资本增加的需求,限制公司竞争能力的提高。

如上文字的严格的确给人一种增资太难的感觉,但我们仔细推敲一下,不难发现其在实践中的可实施性、可考察性并不强,而使得增资事实上并未受时间条件的严格限制。

首先这里应明确这样一个概念,即所谓的“增资条件过严”是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但凡有一点公司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其增资手续是极其简易的。其次,3年盈利的要求看似斯芬克司之剑。但《公司法》第75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而对于这种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盈利年数是可以其国有股东的经营状况连续计算的。这样,(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绕过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坐享“增配”的果实。如赫赫有名的长虹在成立当年即向公民发行个人股。如果认为这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发生的事情的话,那么全柴动力(600218)1998年11月22日成立,并于同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1999年9月21日该公司即实施每10股转增3股的1999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这些都使得立法上的严格仅仅成为文字。

至于财务文件3年无虚假记录,更值得商榷。广大股民都知道,上市公司东窗事发,无不是在“落袋为安”相当一段时间之后才被披露出来。试问,有哪一家公司会主动向股民公布其虚假的财务记录?所以,《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强迫人们未卜先知,对于公司而言,甚至连震慑的作用都是极为可怜的。

业绩条件

除时间条件外,若欲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公司还必须的第二个法定条件是公司业绩条件。要求拟增加资本的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主要是出于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这无疑是对的。但一律要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后,方可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资,就未免太苛刻了些。

因为照这一条文的意思来看,公司不仅要连续3年盈利,还要连续3年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若在这连续盈利的3年中有一年公司出现了不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情况的话,也就不具备增资条件了。而且,“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有能力并已经(或正准备)实际上支付股利;二是公司虽有能力但并没有(或不准备)实际支付股利。而没有(或不准备)实际支付股利的原因可能是股东大会决议不分红而将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我国《公司法》条文中的“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究竟是指哪一种情况呢?若是仅指第一种情况的话,那可真是太为难欲增资的公司了。

同样的问题,我国台湾《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要宽松得多。依台湾《公司法》第270条的规定,公司只要不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就可公开发行新股:一是连续两年有亏损。但其事业性质,须有较长准备期间或具有健全之营业计划,确能改善营利者,不在此限。二是资产不足抵偿债务者。这就是说,依台湾《公司法》的规定,只要不出现连续两年的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就可以增资发新股。

由此可见,我国内地《公司法》对公司增资时经营业绩的要求确实高了些。

配股之于公司,无疑是极具有诱惑力的。公司如果实现不了通过配股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目的,无法“报销”买壳上市的巨额花费,还可以选择增发新股。增发新股,不像配股有严格的净资产收益率的限制和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并且配股比例也得到较严格的限制,通常不超过总股本的30%。

业绩好的公司,自然会选择配股。业绩差一些的公司,就会选择增发新股。这似乎在对公司按业绩分类之后,对不亏损——即业绩不是很好的公司的一种奖励或补偿。

试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与“不亏损”岂不是相隔一线间。在前文中已有叙述,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股东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而一句“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是在以莫须有的理由默许公司增资。

利润预测条件

除上述两个条件,公司欲增发新股的话,还应满足利润预测的条件,即“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对公司来讲,不仅有可能给公众留下“预测不准确”甚至“欺骗公众”等不良社会影响(因为市场的变化多端,往往不是人们所能事先预料的,而公司“预期利润率”往往与市场状况有密切的联系);还有可能使公司背上操纵金融市场之嫌。因为“预期利润率”应该是指公司增资发新股以后的利润率,所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指增资发新股以后的银行利率。而银行存款利率,从现在起到将来某一时刻是保持不变,还是会有变化乃至变化的大小程度等,属国家重要的金融机密,不是一般的公司所能预测得到的,硬要公司作这样的预测,实在是有点强人所难。

《公司法》未明确对利润作出预测的主体。而谁又更有资格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作出预测呢?若要政府或一个第三者来预测,很难做到信息的全面收集,而势必影响预测结果。所以,最了解自己的公司才是对其业绩做出预测的适格主体。

董事长雄心万丈地对公司前景作出预测,允诺所筹资金将会用于何种项目,会带来几多收益,并许以“诚信责任”云云。这是最常见的场面,也是公司在切实履行“预测之实”。没想到一个严厉的法律条文竟会被上市公司如此轻易地化解。2003年被舆论称为是“董事长失踪年”!制法者是否该考虑一下某个条文在实施时该如何执行、怎样考察呢?

增资时的税务问题

内资公司增资时的税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经营是永续的,其资本公积金经多次提取之后(来源肯定不尽相同),在转增股本之时如何去辨别其中哪一部分是源自税后利润。难道还要以一个比例去裁减增资与纳税吗?

同样它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持“在手之鸟”股利理论者对投资风险有天生的抵触情绪而宁愿收到较少的现金红利(当然需要纳税)。倘以红利送股的话,即是吸引此种投资者将盈利转为公司的资本金,对价即为省却的股利所得税。而经典的股利理论也认为“以红利送股,公司可不发现金红利而保住积累,股东既可不交所得税,还可通过市场获得资本收益”。如果立法者硬要把这种税款强加于投资者身上的话,势必要引起投资者的抛售行为,而造成市场秩序的紊乱。

其实管理者大可不必盯着眼前的这笔税款。鼓励投资应该是管理层面的初衷,但外商投资者甚至还有退税的规定,为什么国民待遇反而低出许多?公司日后的经营情况是不确定的,这笔税款很有可能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如果企业经营得法的话,国家完全可以从日后的企业所得税上得到补偿(33%,比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要高得多)。届时如果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话,再征税亦不迟。即管理层面应采纳“不分现(金)不征(税)”的原则。

合资公司增资时的税务问题

根据大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0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境外投资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12篇

[论文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的全球流动使得各国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关键是如何实施有效监管,以达到避害趋利之目的。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资本全球化加深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脆弱性

1.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加深

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有效地削弱了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成本,但是金融资本全球化导致金融机构规模日益庞大,这反而使债权人很难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也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有效筛选和监督债务人的困难,结果使原本弱化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重新显现出来,从而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首先,金融资本全球化之前,金融机构一般是区域性的并且规模不大,债权人的数目相对有限并且比较集中,他们比较容易了解本地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所以金融机构和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不很严重;但是金融资本全球化使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数量大大增加,并分散在全球各地,他们要了解一家跨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是非常困难的,这加大金融机构和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根据经典的“囚徒困境”理论,如果某个意外冲击使存款的提现速度加快,那么每个理性的储户都会赶紧加入挤兑的行列。即使银行的经营是稳健的,即使所有的储户都能够认识到如果他们不进行挤兑更有利于整体的利益,挤兑行为仍然会发生。因此全融资本全球化加大了债权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了金融机构脆弱性。

其次,在金融资本全球化之前,一般来说,金融机构规模不大,债务人的数量相对有限也比较集中,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筛选和监督的效率比较高,这样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不十分严重。但是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金融机构的规模全球化,债务人的数量全球化,这使得金融机构对这些债务人的筛选和监督成本急剧上升,结果导致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

2.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加深

金融机构的产生本来可以降低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发展却反而使金融机构隐藏了巨大的道德风险。

首先,在金融资本全球化的条件下,规模巨大的跨国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对一国乃至全球经济造成冲击,因此金融机构经营者认为如果单个银行出现困难,政府可能听之任之,如果大规模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政府就不得不进行拯救;再加上竞争压力也迫使它们继续其进行冒险性的决策。这将导致道德风险加剧。

其次,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经营者可能面临的奖励和处罚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性。经营者的某种风险性决策一旦成功,他将获得极大的奖励;如果失败其最坏结果也不过是下岗而已,所有者从错误决策中招致的损失只不过是其自有资本,所以金融机构管理者的理总是倾向于作一些风险较高的决策。一旦失败,那么金融机构就面临巨大的灾难。巴林银行就是如此。

最后,由于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全球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关系非常密切,因此个别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极有可能扩散到整个金融系统。

3.发展中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加剧

(1)发展中国家汇率的波动性加剧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超速增长,货币当局在面临强大的贬值或升值压力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上巨额投机资金时往往无能为力,即使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其结果也必是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如果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其波动将更加剧烈。

(2)发展中国家股价的波动性加剧

历史上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萧条均与股市的剧烈波动相关,而金融资本全球化更是加剧了股市的波动性,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全球经济的不稳定和股市的波动加剧了发展中国家股市的波动。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间的联系紧密。当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发生波动时,即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正常,其证券市场也会相应地出现波动。另外,实体经济波动在很大程度会影响股市的波动,因此全球经济的不稳定也会加剧全球股市的波动,进而加剧发展中国家股市的波动。

第二,市场投机与操纵。随着金融资产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的股票市场,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和信息优势操纵股票市场,创造虚假交易,制造交投繁荣景象,推动股价持续上涨。因此,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股市的波动更加频繁和剧烈。

第三,外国投资突发性的大规模撤资,往往会造成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困难。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股票市场的规模十分有限,外国投资往往占有较大比例。在资本账户开放的条件下,突发性的外国撤资几乎没有任何障碍,此时,不仅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会遭受冲击,而且往往伴随货币大幅度贬值,进而导致证券市场流动性大幅萎缩。

(3)发展中国家金融资产风险的传染性加剧

由于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比以前更加复杂,因此金融资产风险的传染性也比以前大大增加。一旦某个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价格下跌以至于其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那么局部的金融困难就会迅速、剧烈地传播到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演变成整体性的金融动荡。

二、发展中国家对金融资本全球流动的有效监管

1.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发展中国家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不仅要遵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一系列协议所管提供的最低标准,还应该就本国有关对外国金融机构的专门管制或更严厉的审慎管制进行监督,综合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法,检查外国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以作为经营性监督的补充。

第一,加强对外资金融活动监管的立法准备。通过金融立法,制定全球化条件下的金融业运行规则,并完善金融执法体系,保证规则得到执行,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构筑全球化条件下的金融安全网。

第二,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在考虑是否批准国外银行进入时,除了执行巴塞尔协议规定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国内银行业将会带来何种影响;二是本国经济对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三是其注册资本数量和劳动质量;四是该机构母国是否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另外,中央银行还应把握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速度与布局。

第三,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管理与对本国银行基本相同,即所谓“国民待遇”。但发展中国家还应该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适当进行限制,对不同的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政策。如对离岸商业银行,只应允许其开展境外业务;对限制性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允许其经营境外业务及部分境内业务。

第四,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异常动向的监管。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及国际资本异常流动的跟踪监测能力,通过对外资机构业务过程的监督、测定、计量、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国际游资的动向;二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异动的应急处理能力。中央银行应通过立法,保留在非常时期对外资金融机构特别处置的权力。

第五,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努力搞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通过与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交往与协作,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在进一步扩大和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确保本国民族金融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2.对长期外债实行规模控制

发展中国家要想把握住资本自由流动的机遇,把国际债务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保障本国在负债经营中能够量力而行,借好债,用好债,还好债,既促进经济发展,又防止发生债务危机,政府应建立起一套适合本国情况的较为完整科学的外债监测指标体系,并以此来对外债进行分析和考评,发挥其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发展中国家可以采用包括偿债率、借债率、负债率、流动外汇持有额、外债增长率、短期债务率、外资依存率等指标对外债进行监测,以保证外债的适度规模。

3.对短期游资实施有效监管

鉴于游资的不稳定性和破坏性,发展中国家应该对游资实施有效监管,以减少巨额游资兴风作浪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冲击。发展中国家对游资的有效监管应该根据本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资本流动规模和结构,尤其是流动渠道(即短期借款、证券投资还是经常项目渗入)来决定是采取征收货币交易税、数量控制等直接控制手段,还是采取财政政策调整、浮动汇率等间接手段进行调控。

第一,对短期境外借款的有效监管。监管短期境外借款可以采取三种针对性措施:一是期限管理,如规定借款合同的最短期限,鼓励长期贷款;二是限制其流入本国股票市场、外汇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以根绝短期资本获取暴利的可能性;三是业务限制,比如限制甚至禁止外资金融机构从事本币业务特别是本币借贷业务等。

第二,对证券投资的有效监管。短期游资进入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渠道多种多样,对其有效监管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对非居民投资本国证券市场施加外汇约束;规定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不同的开放度;提供给居民和非居民以不同的投资工具,如A股和B股,或者规定外资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规定非居民持有的股份限额;限制非居民投资本国未上市股份;对游资侵入本国证券市场的中间机构进行限制。在本币部分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无论境外资本是投资于东道国本币证券还是外币证券,无论境外资本是直接进入还是通过在岸、离岸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公司。

第三,对通过经常项目渗入的游资的有效监管。对于通过贸易与非贸易渠道进入东道国的游资,可以通过完善外汇管制制度来加以控制,强调外汇买卖和资金进出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之上,并要求以真实单据作为外汇交易的依据。

此外,税收措施对各种游资都具有较强的监管作用。例如交易税或印花税,对投资所得依据来源地原则征收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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