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37: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配套工程;工程审批;备案。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本文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市政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等建筑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是自来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综合通信、燃气、热力和其他特殊工艺设施及管道。
近年来,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区域开发强度加大,北仑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一般,配套工程则是此类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房屋建经济与社会效益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居民生存与生产的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区政府对配套工程的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通过开展配套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健全城市地下管线动态信息系统,推进北仑区城市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规范地块内部管线建设,宁波市规划局于2004年颁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配套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几年北仑区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职责不明,存在施工图纸未达标、管线接入口位置随意、违法建设等问题,致使规划管理过程中须解决规划审批前所有滞留问题,且项目审批程序繁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探讨房配套工程规划审批采用备案制度。
2北仑区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现状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审查配电房、化粪池等配套设施的平面布置,管线接入口位置,及内部综合管线布置等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通知》其规划管理程序为: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管线)竣工测量——建筑(管线)竣工测绘验收——管线规划竣工验收——建筑规划竣工验收共八个规划审批流程,并要求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布局阶段时统筹考虑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布置的要求,规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未获批准前不予受理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规划竣工验收未获批前不予受理建筑建规划竣工验收。
3北仑区配套工程建设与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建设单位未落实资料提供、施工图报审等前期工作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原始资料。但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工作职责未到位,在未与相关管线单位协商明确管线接入口的具置情况下,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按照其自身意向接入口位置进行设计,导致地块内部配套工程设计与周边实际情况脱节,造成工程浪费,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须对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使得建设单位往往忽视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既不进行单位内部审查,也不要求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审查,更不会报相关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导致部分低劣的施工图纸进入现场,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3.2设计单位缺乏社会责任
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缺乏沟通交流,对自身设计文件缺乏社会责任。设计单位往往在对项目周边现状情况掌握不清或不全,亦或未进行现场踏勘的情况下,进行“纸上谈兵式”设计。设计单位出图前未进行单位内部审查,导致部分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设计粗糙,达不到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降低了工程必要的安全储备。
3.3监理单位协调监查不到位
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管理是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但实际上工程监理单位基本上只进行施工阶段的协调监查服务。前期设计过程中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缺乏沟通交流,未能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准备阶段、设计展开阶段和施工图审核阶段的技术审查服务,致使设计是否适合建设单位要求,是否经济合理,只能听任设计单位的水平和职业修养。
3.4各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接入口管理与规划管理重叠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尚需到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各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管线接入口手续。几个部门管理范围相互重叠,相关审批手续繁锁,加重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负担。
3.5相关规范、规定要求不一致
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管线竣工测量范围不包括建设入户管道及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生产专业管线。但是各管线施工图中全面表达了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管线的设计内容。相关规定要求内容不一致,导致测绘单位提供的管线竣工验收资料缺失地块内部部分管线内容,导致规划管理工作存在无可奈何等尴尬情况。
3.6规划审批程序繁杂,流程排序有待完善,配套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压力大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较复杂,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须报送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测绘竣工验收、规划竣工验收各两个,共八个规划审批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和配套工程分属两个不同责任科室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利于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布置的统一考虑、同步设计。例如中央风景大厦等中提升项目往往注重房屋建筑工程,忽视配套工程,导致建筑总平面布局确定后,在配套工程规划方案中化粪池、隔油池等地下构筑物不能满足建筑退红要求等情况。
规划审批流程排序有待完善,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进一步深化了建设单位重房屋建筑轻配套工程的观念,激化了建设单位未取得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例如中河丽园三期项目,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和配套工程建成后申请建筑规划竣工验收时,被告知须先获得配套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方可报批建筑规划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走违法处罚程序后方可进入正常流程,这加剧了配套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被动性。
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职责不明,监理单位监查不到位,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相关规定的空缺,致使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全都积压到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中。同时配套工程是集给排水、电力等专业于一体的复杂项目,要求审查人员需掌握相关强制性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专业技术知识,这大大加重了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4.对应措施
4.1明确建设单位责任,落实配套工程资料提供、方案内审、施工图报审、竣工资料备案等工作职责
在方案设计阶段前,建设单位熟悉、掌握相关审批流程,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如向规划管理部门购买相关地形资料),将相关资料和意见提交给设计单位进行配套工程方案设计,并负责对内部管线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在房屋建筑方案和配套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主动与各管线权属单位沟通,现场明确内部各管线接入市政公用管线的具置,并委托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最好与管线竣工测量是同一家单位)进行现场放样,形成配套工程放线测绘资料,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建设项目(包括配套工程)的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政府认定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工程管线竣工资料报送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成功备案后方可申请建筑规划竣工验收。
4.2引人审图机构,规范设计单位设计
将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审图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配套工程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完善,达到相应施工图设计标准。
4.3监理单位提前介入设计阶段服务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提前介入设计阶段,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内部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作为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卫士”。同时推进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交流沟通,充分调动相应参建方的积极性,为完善深化施工图设计打下扎实基础。
4.4各管线权属单位提前介入,并负责管线接入口审批管理。
各管线权属单位提前介入,在房屋建筑方案审查后与建设单位现场明确内部管线接入口的具置,并出具书面认同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向各管线权属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管线接入口手续的必要资料。即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接入口审批管理。
4.5明确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要求
鉴于建设项目内部入户管线相对独立,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和要求宜与《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的管线竣工测量范围一致,即配套工程管线竣工备案资料不反映建设项目入户管线及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部生产专用管线设计内容。
4.6精简、优化规划审批程序,推行配套工程规划审批备案制
精简规划审批程序,取消配套工程规划方案和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将配套工程中的配电房、给水泵房、化粪池、隔油池等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纳入房屋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中,由房屋建筑工程责任科室一并审发建筑工程规划方案,有利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和配套工程的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彻底扭转建设单位重房屋建筑主体,轻配套工程得传统观念,规范配套工程建设,杜绝配套工程违法建设现象。
取消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审批流程,推行配套工程规划竣工资料备案制。即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将建设项目内部管线的竣工测绘资料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申请建筑规划竣工验收。既简化了规划审批程序,又完善地了下管线动态信息系统。
5.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区内配套工程的规划管理,精简规划审批程序,促进城市又快又好发展,本文探讨配套工程规划审批采用备案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从规划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及内容两方面优化完善规划管理工作。
5.1规划管理范围为城乡规划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内部配套工程须进入规划备案的管线如下:
1、给水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项目加压泵房及内部主要管道,且管径大于等于100mm。
2、雨水管:内部主要管道至排出口,且管径大于等于200mm。
3、污水管:自化粪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至市政管道接入口;不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管径大于等于200mm。
4、燃气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调压柜(箱)及内部主要管道,且管径大于等于63mm。
5、热力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各单体建筑的所有管道。
6、电力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内部配电房或环网站,电压等级大于等于10KV的主要管道。
7、综合通信管:各类通信电缆自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内部相应机房的管道,且电缆孔数大于等于2孔的主干管。
8、其他:其他主要接入(排出)管线,或用地红线范围内非仅为本地块配套的管线。
5.2精简规划流程,取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管线规划竣工验收三个审批程序,由原八个规划审批流程缩减为五个规划审批流程;同时推行配套工程备案制,具体程序及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管线)竣工测量——建筑竣工测绘验收
建筑工程规划方案
配套工程中的配电房、给水泵房、化粪池、隔油池等建构筑物平面布局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总平方案,由房屋建筑规划方案审查科室负责一并审查。将建设单位须与各管线权属单位协商明确的配套工程放线测绘资料作为报件的必备材料。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将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放线测绘资料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政府认定的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书》,作为申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建设单位再将建筑项目(包括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书》等材料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只核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管线)竣工测量
详见《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和《宁波市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实施细则》
4、建筑竣工测绘验收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配套工程管线竣工资料备案后,方可申请建筑竣工测绘验收,规划管理部门只核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核准确认书,即建筑建设工程规划核准确认书。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割裂为若干阶段,且各个阶段行政审批手续繁琐,互相链接,一般企业在申报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往往难以理清头绪,有时经常会漏报一些手续,拿不到关键性的审批文件,导致建设项目的进度受到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对北京市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论述,暂不讨论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一般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及报建阶段、施工准备及实体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运营调试阶段,本文主要介绍实体施工前的建设程序,以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1.1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
项目立项为项目前期的关键节点,是各项目启动的“路条”。主要需要当地发改委的批文。报发改委审批的立项报告又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但其办理立项手续时又需要《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新设立的项目立项前的前置报告,目前各个省市的实施进度不一致)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其中建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时《水土保持方案》又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报告,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同时需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作为附件进行申报。
图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前涉及到的报告
除了以上立项前必须前置的报告外,在特殊条件下还需要《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文件要求,立项后,对于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可见其他报告即使不作为立项所必需报告,但也必须尽早完成,以免后期发现后只能停工后补手续,从而耽误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新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市规发2001】1001号文的要求,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还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但其并不是立项前置条件。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先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3号文要求,取消《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需交通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只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报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申报即可。
北京市2011年公布了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涉及到该区域,则在项目动工前必须进行前期文物勘探。但一般在土地取得前,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已经完成文勘报告,在项目建设时可以直接使用其批件。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不是在地震断裂带上地区的建设工程一般不需要做。
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会涉及到的报告
1.2取得土地阶段
我们先从企业最常见的取得土地方式即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来分析。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公开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挂牌的同时会附带地块《规划条件》,此《规划条件》是作为地块后期建设规模、内容的依据,十分重要。在企业取得土地时会即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然后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接下来需要办理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办理此证之前,需要先到项目所在地测绘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此项经常有建设单位漏报,延误了后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需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价款缴纳凭证、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等。至此建设单位才算是正式拿到土地。
图 3企业取得土地流程示意图
1.3设计报批阶段
设计其实一直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在项目最开始的投资机会研究阶段,设计首先对地块进行整体规划,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接。此时,建设单位只是对项目有个初步构想,而且并未实际取得土地。这时和政府对接主要是关心政府对项目的一些看法,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的方案进行修改。
在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及项目用地后,设计单位就要开始进行方案设计,此时方案设计要配合立项阶段的各个报告报审,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
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简称《方案复函》)的申报工作。《方案复函》十分重要,取得后可以向园林绿化部门申报《园林审查意见复函》,该意见是确定项目绿地率的依据文件。同时向人防部门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审查人防施工图需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等一系列审查。根据笔者的实际办理经验,人防一系列报审工作可以在取得土地和确定方案基础上先期咨询、先行办理。等前置手续完成后第一时间即可形成人防意见,这样可以节约办理此步骤的时间,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至此人防审查结束。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程序
北京市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权利已于2014年已经全部下放到区一级的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此环节类似于人防工程,先期可以先与消防部门对接,根据要求进行修改,等拿到前置手续后,即可第一时间办理。
1.4施工准备阶段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除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前述审批手续外,还需要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原件,以便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还需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时需要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审查合格则可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银川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民族风格,保持地方特色。
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作(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人)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建设人申请;
(二)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勘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确定建设项目位置、基本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四)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人持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于十日内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城市统一测绘的地形图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后,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二条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申请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三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因临时建设或其它用途需要临时用地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用地。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实行《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一个月前办理使用手续。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用地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并归还用地。
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对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重新规划。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采石、填埋废弃物、设置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或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行为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建设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核定、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并发给建设人《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其核定期限:一般工程15日,重大工程30日。
(四)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图进行设计,并附《规划设计说明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人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在图纸上签注意见,并加盖“方案审核专用章”,在建设人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十日内核发批准方案通知单;
(六)建设人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人办理完毕其他有关手续后三日内派专门人员或认可的勘测单位完成放线工作;
(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无误后,三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无《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经原发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人必须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等各项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人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单,不合格的责令纠正后,再行验收。
建设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退还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
建设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违法建筑论处。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利用买卖、转让手段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进行建设的;
(二)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
(四)超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
(五)超出批准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
(六)买卖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未处理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二十九条 无审批规划权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非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并追究非法批准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的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越权审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人,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建设人如继续违法建设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有权强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至责令停工时的状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一、主要职能:
1、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研究,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修订和调整工作,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3、管理指导县城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的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4、负责对县城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服务内容:
1、规划选址、用地红线、建筑红线服务;
2、规划方案许可各类技术指标控制服务;
3、用地许可服务;
4、设计方案设计许可服务;
5、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服务;
6、审批后规划服务。
三、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城居民,在我县城乡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四、服务承诺:
实行限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文明热情,规范工作行为;依法依规行政,公正廉明执法;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自觉严格守纪、勤政廉洁敬业
1、规划设计方案报审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对报来的规划设计方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对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设计3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委会议审定,原则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办理选址审批手续。(不含规委会审定时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具备发证条件并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经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具备条件的报建项目提交规委会议审定,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发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规委会审定和其它相关部门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审查和服务时间以及社会公示时间)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碧磊嫣”为你整理了这篇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上半年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丽江市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64号)要求,玉龙县高度重视,要求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开办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开户时出现系统故障的情况,导致办理时间较长;二是申办民办教育机构教育部门审批环节速度较慢,耗时较长。
整改情况:在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开办窗口放置银行开户所需材料清单及联系方式,方便办事群众尽快办理开户业务。
玉龙县教育体育局申办目标教育部门审批环节方面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高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地址、举办者变更等行政许可办理效率,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公开审批服务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纪律,尽量确保在45天内办结。目前已审批办学的非学历教育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有15个,因个别民办学校筹设时间过长,实地勘察不合格,上交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正在办理中的有2个。下一步将尽力配合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尽快完成各项审批工作任务。
(二)办理建筑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等待上会时间较长;二是办理建筑许可各个环节使用不同的系统上传资料,导致资料重复上传。
整改情况:一是根据《丽江市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等时间)。改革自7月1日起执行,改革工作平稳过渡后,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目前已核发了6个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是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推行将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两个环节整合办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指导项目业主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一次申报、同时审查,同时核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严格按照“双公示”要求,认真开展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工作,优化选址与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规划核实等事项公示方式和时间,公示方式以政府门户网站、局公示栏、施工现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节假日和周末除外)。
四是按照《丽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所有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结果共享”。由我局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发改、人防、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联合技术指导和审批工作。积极与市级部门反馈审批系统存在问题,通过市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改善优化系统录入环境。整合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审批两个环节,同时审查审批报件材料以及设计方案,一次性指正存在问题。截止目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9个,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9个。
五是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事项限时办结。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土地用途和规划批准(申请并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含专家评审所有时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配合好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验收,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核实意见等竣工备案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系统存在问题。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报件材料时所需的材料时尽量一次接收,尽量避免项目业主重复提供材料.
(三)获得用水方面存在的问题
办理获得用水业务设计图纸审查费用较高。
据县住建局反馈玉龙县暂无供水企业,古城区、玉龙县由丽江市水务集团下属的水厂供水,主管部门为丽江市住建局。该项无法整改。
(四)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税系统频繁更新,更新后业务操作说明未及时公布,申报人使用起来较为困难”方面
整改情况:一是由县局征纳股牵头,专人负责收集、系统更新通知及更新后业务操作流程,通知途径包括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税企微信群等,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系统更新情况,办税流程更加通畅。二是由税源管理分局指定专人定期收集纳税人对系统使用的建议意见,归类汇总后报送信息部门,属于县级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县局不能解决的问题,作为系统优化的意见建议逐级上报解决。
2.“有的增值税业务仍不能再网上申报,需到大厅办理,较为繁琐”问题
(1)及时向上级局请示,积极配合梳理不能进行网报的涉税业务,对不能网上受理的业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预约方式办理。
(2)进一步加强“非接触式”办税、自助办税推广力度。一是通过培训要求税务人员熟练掌握网报流程及问题分析解决,以便在纳税人(缴费人)有困难或疑问的时候能够给予及时正确的指导,提高办税辅导的效率。通过集中学习提升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从坐在柜台办税为主的方式,逐步转变为在自助区辅导纳税人自主办税为主,避免产生纳税人会不会网络办税和我无关的传统思想,深刻认识到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就是纳税服务的重点工作。
(3)加强操作指导,对初次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操作“非接触式”办税有困难的纳税人,手把手进行全程指导,提供有侧重性的演示讲解;
(4)在现场辅导的基础上,制定自助办税终端操作宣传手册、电子版“非接触式”办税操作流程等,供纳税人自主学习。
(5)尝试开办“纳税人”学堂,特别针对新办纳税人,将“非接触式”办税流程、自助办税操作等列入课程内容中,作为新办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的必修课,让纳税人更全面、系统的掌握“非接触式”办税的优点和操作流程,便于税务部门更有效的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相关工作。
(五)举一反三整改任务推进情况
在2020年上半年政务服务系统测评中还存在“一部手机办事通”实名注册率不高的问题。
推动“一部手机办事通”建设是 “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创新举措,是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审批事项“不出门”、“不见面”,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的重要途径。自“一部手机办事通”上线运行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县“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目前,我县注册用户达 24660人(实名认证人数17817人)。
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一部手机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8月2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一部手机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直各部门一是要保证单位职工注册率和实名认证达到100%;二是要结合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工作,在挂联小区安排专人协助小区物管宣传推广下载注册“办事通”APP工作,确保各挂联小区住户至少一人下载注册“办事通”APP并实名认证,进一步提高社区注册率和使用率。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村委会、村小组基层组织优势作用,发动驻村工作队、大学生村官、村民小组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深入开展“办事通”宣传推广运用,切实提高辖区注册率和使用率,力争户均一人注册下载。提高我县“办事通”注册量和办理量,确保实现“两个全覆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确保每 1位干部职工下载安装注册使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家庭全覆盖,确保每个家庭至少1名成员下载安装注册使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信息共享存在壁垒。目前县级37个政务部门中有12个部门有统建业务办理平台,其余25家部门均使用国家及省级统建业务平台。全县政务部门中,仅有地税、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实现个别事项业务办理数据回传,其余使用统建或自建业务系统平台的部门未做到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部门业务系统整合与数据共享推进力度缓慢,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的“痛点”和“瓶颈”尚未打通。
(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有的部门对“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部分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仍需长期努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认真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切实推动我县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二)要求职能部门积极向上级反映遇到的问题,如系统数据无法共享等。
四、意见建议
目前,全县各级政务部门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均由国家或省级统建,从县级层面落实政府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政务信息资源完全共享难以实现。建议上级高位统筹,逐步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
玉龙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市政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对于规划未覆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两套以上技术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短距离接管、延管、迁线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办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临时市政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当规划行政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必备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没有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在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时,各管线工程应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开挖进行建设,确须在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章市政项目选址许可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选址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章市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此项许可限于要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用地许可申请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审查同意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具备相关资料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建设项目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
第十九条市政建设单位须委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项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市政隐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须进行竣工测量),取得竣工测量资料后,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和相关资料,提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单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竣工测绘单位应采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竣工测量成果必须符合《*市*区UPGIS数据入库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查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在建的单位用地、居住小区等项目内市政项目与地上建筑一同验收,不再单独办理市政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市政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最终审计,不予出具审计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结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对于短距离(100米内)延管、建筑项目给水、燃气、排水接管、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等零星工程,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盖有“*市*区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专用章”审批签字的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竣工后须进行竣工测量,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获得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总平面图后,方可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
第八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据技术标准,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入库,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现时性。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竣工测量内容和数据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审批前移服务,打造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根据省、南通市及启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一、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定义
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是指已确定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出让完成前的准备阶段,出让地块意向建设单位先行开展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探、设计试桩、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等),同时各审批部门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业务协同,同步进行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和各审批事项的预审查。在地块建设单位成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业务事项,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出让土地类建设项目,且建设单位有提前开工意愿。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实施条件
1.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明确,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
2.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税金。
3.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能够积极高效地配合各审批部门按时序节点完成报批准备工作。
四、实施原则
1.自愿申请,承诺守信。以意向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填报《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签字 盖章后提交申请。
2.依法合规,提前服务。对于通过申请的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提前介入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技术审查,对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预审查,对预审查情况提前告知。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对建设单位以“一张表单”方式提出的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并 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办理各项开工前的手续。
五、主要流程
1.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完成对出让地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含规划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及公示、建设用地规划预审、建设工程规划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开展出让用地首次登记前相关手续。
2.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施工阶段各类合同归集的审
查、质安监备案。
3.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完成对前述手续的实施主体确认;完
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环评、能评审批(备案)。
具体操作流程图见附件2。
六、操作要点1.建设项目用地评审通过(或政企双方确定供地拿地意向)后,建设单位有意向走“拿地即开工”程序的,可提交“拿地即开工”申请,申请通过后即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
2.项目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后,自规部门依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在地块挂牌出让公告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自规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业务协同方式,提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批前公示说明中可不体现建设单位名称。
3.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通过的项
目,市审图中心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4.审图中心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施工、监理等合同签订和归集,完成质安监备案等。
具体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要求见附件3。
七、程序中止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拿地即开工”程
序: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2.建设单位中途放弃的;3.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服务承诺书》的;4.公示期间收到有效反馈意见需要调整方案的。
一、县城规划管理区域层级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区布局为“一城八片”的空间结构。近期县城建设重点是以老城区为依托,拓展中心城区发展空间,形成主城区东、西、南、北“四大组团”结构;远期县城建设拓展到周边镇区和发展备用地块,形成“一城八片”的大城关格局。
二、规划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协调融合、利益分享”的原则,将规划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规划编制。县城规划区应加强协调、统筹发展,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一城八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城规划区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教育、旅游、绿地系统、环境卫生、消防、环保、燃气、文物保护、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县规划建设局参与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雷峰、国宝2个卫星镇总体规划和“八片”规划区周边的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城规划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二)规划管理。县城规划管理应加强空间整合、统一管理,提升城市职能。为便于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将县城规划区划分为核心区(县城中心区、三班中心区、盖中心区)、控制区(“八片”除三班、盖中心区外的其他六片规划区)、一般区(控制区外周边的村落)。核心区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规划管理,严禁个人建房;控制区由所在乡镇政府会同县规划建设局共同管理,农民住宅经批准按规划集中建设;一般区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引导农户按规划集中连片建设新村。
三、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在县城中心区、三班中心区(见附图三)、盖中心区(见附图四)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规划建设局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组织工程放线,经县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验线合格方可动工建设。
(二)核心区(县城中心区、三班中心区、盖中心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深入研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明确各个地块地下空间的布局框架和分层格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切实做到地上和地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地下管网施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按程序报批。控制区和一般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在一般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集中连片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建设要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积极探索“中国瓷都·”陶瓷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旧城区改建应合理确定拆迁范围和建设规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关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注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绿化工程应同步实施。县建筑立面审查小组要加强对城关重要节点、大型公共建筑、城市开敞空间、主要出入口、沿街建筑立面的专项审查,努力塑造富有陶瓷文化特色的城市建筑景观。
(四)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消防、环保、电力、电信、文物保护等单位参加,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超占建设用地、是否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文物保护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核实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规划监督检查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县城中心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三班、盖中心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在行政执法中队未成立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直有关部门配合;控制区和一般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县规划建设局应严格实施《县城总体规划》,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建设活动、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应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县城中心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制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龙浔、浔中、三班、盖、雷峰等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跟踪检查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五、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规划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全面提高规划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县城发展需要,配齐配强规划管理人员,在确实保证现有规划管理机构人员的基础上逐步有所加强。充分发挥规划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大力扶持规划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规划工作队伍,服务城乡规划管理。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成果;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补充规定》对《规定》的审批环节作进一步调整、简化和合并,最大限度地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同时压缩部份环节的审批时限,从而达到总时限的缩短。
本《补充规定》总工作时限50个工作日,只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从材料齐备受理之日算起。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许可证。建筑方案审查范围: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0.5万平方米的生产性项目或建设用地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某些特殊地段的建筑。较复杂需联审的方案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只审大中型项目(含高层建筑)及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申请立项。
各地市可按本《补充规定》再进一步细化,但总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具体操作如下:
一、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选址阶段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己的投资意向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在城市规划区内,同时按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现场踏勘、选址意见书发放、提出选址意见和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
凡属甲、乙类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应征得消防监督部门的认可、同意。
(二)总平面设计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批复)。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设计,以及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平面设计、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行政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总平面图会审、提出建筑红线和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别为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7个工作日)
(三)方案设计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完成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建筑方案审查,建筑方案审查7个工作日。
(四)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初步设计审查(小型项目、技术简单项目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会审8个工作日。
(五)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审查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含基本农田审批)。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5个工作日,用地审批15个工作日,先期办理拆迁手续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抗震、消防、人防、规划各专业部门报请施工图专项审核,各施工图专项审核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各5个工作日。
(六)报建阶段完成房屋拆迁和施工图专项审核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向审计部门申请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独资项目免)。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核发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审计2个工作日。
总工作日50天。(见附表)
二、各审批环节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选址意见书
1、填写《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1∶500地形图。
(二)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
3、《土地预审意见书》和《土地预约协议》;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房地产项目及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5、由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地市计委转报批文;
6、同级房地产、旅游、文化等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房地产、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7、外商资信证明;
8、合作、合资中方资信证明。
(四)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3、选址范围的总平面图;
4、与原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
(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六)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
1、投资意向或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七)建筑方案审查
1、建筑方案设计图。
(八)初步设计审查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规划总平面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图和相关文件(含地下管线图)。
(九)建设用地审批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经审查的总平面图;
4、年度投资计划;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土地部门签章的征地地形图;
6、征地协议及征地有关报表;
7、原土地权属证明;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免)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4、拆迁计划、安置方案;
5、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
6、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正式委托拆迁合同。
(十一)施工图专项审核
1、规划施工图专项审核
(1)施工图;
(2)绿化总平面施工图;
(3)初步设计批文。
2、抗震施工图专项审核
(1)工程地质报告;
(2)计算书复印件(24米以上建筑);
(3)施工图;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人防施工图专项审核
(1)初步设计批文;
(2)规划总平面图;
(3)施工图。
4、消防设计图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
(2)初步设计批文;
(3)规划总平面图;
(4)施工图(含建施、结施、水施、电施、设施图)。
(十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各专业部门施工图审查意见
(十三)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
1、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及使用情况。
(十四)申请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专项审核意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项目建设是指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他开发项目。项目签约进区后,园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征地、拆迁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1、企业进区立项后,园区办事处和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及时制订征地拆迁方案,及时向上办理征地手续,并做好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
2、各方配合,齐抓共管,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加快制订拆迁实施计划,加强园区拆迁、评估、实施的协调工作,全力推进拆迁工作。
3、根据进区项目的设计容量,进场时间等需要,结合园区实际,做好与自来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前,达到“三通一平”。
4、进区项目涉及到长江岸线的,由园区口岸管理部门配合企业做好防洪、航道、通航、岸线利用等方面的协调、评审和报批工作。
5、做好项目建设进场的配合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加快进区项目的建设速度
按照园区项目投入推进会的精神,进区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按时进场开工建设,加快投入速度,使项目建设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标、早见效,最大限度缩短投资回收期,争创企业和园区双赢局面。
1、进区项目所属企业在与园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将项目建设的开工计划、建设进程计划、资金投入计划、生产计划、达标达产计划等上报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相关部门督促、检查项目建设的计划执行情况。
2、进区项目所属企业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园区相关文件后,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推迟开工建设,则要受到相应处罚:若超过项目建设约定的动工日期半年不开工的,项目建设投产后不享受园区规定的优惠政策;超过一年不动工的,收取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的,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项目建设开工后,项目所属企业应按照相关“投资协议”和“土地预出让合同”,在建设期内,将约定的投资额足额投入到位。若投资额未足额到位或外资未按约定期限到帐,且无园区认可的正当理由的,则不得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
4、项目建设开工后,所属企业应按“投资协议”和“土地预出让合同”的约定期限按时投产。若延长建设期或没有按约定时间达标达产的,则相应缩减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期限。
三、加快进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1、及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进区项目在取得土地证后,国土规划建设局应跟踪项目所属企业在一个月内上报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企业围墙方案、主要建筑的立面方案(特别是沿道路建筑)。方案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完成方案的审核工作,并报请管委会审定。
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审定后,项目所属企业应抓紧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完成后向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局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审核发放,并帮助做好企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相关协调节工作,帮助企业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抓紧开工建设。
2、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
(1)、进区项目进入施工建设阶段后,必须严格按照园区管委会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建设。有关征地、围墙及建筑的测量、红线划定,应由具备合格规划放线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实施。放线时应认真做好放线记录,并通知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现场验线。符合要求后,园区国土建设规划局签发验线记录。涉水工程项目,则通知园区口岸管理部门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由口岸部门签发验线记录。
(2)项目施工阶段,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对项目的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3、及时组织工程规划验收
进区项目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必须及时组织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帮助企业及时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确保进区企业正常投产。
四、实施进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推动进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在项目建设开工的同时,园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设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实施“三同时”管理,对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1、环境保护管理
根据《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凡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严禁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安全生产规范管理
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已竣工投产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项目建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园区安监科责令其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消防管理
根据《省消防条例》的规定,项目建设的防火设计,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审核。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
4、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