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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理论论文

时间:2022-02-10 14:24:16

文学理论论文

第1篇

法学理论论文6100字(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探析论文

摘要:从马克思对前人法学思想的批判开始,分析马克思扬弃前人思想而建立的马克思法学理论特性,并依此特性分析新时代法治理论,得出新时代法治理论亦具有马克思法学理论的特性,从而进一步证明新时代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法学理论一脉相承的,同时又是在新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历史背景下得到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和历史要求,符合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历史规律。

关键词:马克思法学;新时代;法治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而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法学理论。自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有了很多创新的提法,而随着十九大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新时代”,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由此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思考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现实社会相结合的需要,同时更好地理解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梳理清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以及与目前我国法治理论相比较是有必要的,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的研究,也能探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对前人法学思想的批判

理论的产生必定是建立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同样如此,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认清他对什么理论进行了批判或吸收,因此首先对马克思所批判的法学思想开始论述。

(一)对黑格尔的批判

黑格尔是西方有名的哲学家,同时也具有很丰富的法学思想。黑格尔的法学思想不是出于对社会的分析或总结,而是基于其以“绝对精神”为主体的哲学作为架构。在他看来,“法”是具有形而上意义的,他认识“法”是基于“绝对精神”而存在的,“绝对精神”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但亦包含了自由的成分,和客观性的存在,以此来保证“法”不是主观的偏见及被认为是不“自由”的。黑格尔依此论述了庞大的法哲学体系。

对于黑格尔的思想而言,马克思对其显然是一种辩证的态度看待。马克思曾经完全接受黑格尔的思想并认定自己是黑格尔学派,而在马克思充分理解其思想后则进行了批判和超越。对法学思想来说,马克思便认为黑格尔法学思想中存在着理论的缺失,总结起来是有三个矛盾,国家与人民、利益与法律、法律与人民。显然可看出其理论的缺失是围绕这国家、法律和人民以及其中存在的利益为主体的,这也可说明黑格尔的形上思想无法尽善尽美地消融现世中存在的矛盾。

马克思基于此三大矛盾,将“法律”回归到现实社会本身上,也就是站在以现实社会的角度,以人为主体进行思考,分析什么是社会、什么是国家以及人与法律的问题。并得出法律是因为人而“存在”的,这种才是真正的“民主”,这种“民主”才是作为国家制定的真正本质。

(二)对费尔巴哈的批判

费尔巴哈的思想也是马克思的思想来源之一,虽然他和马克思同属唯物主义,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则是直观唯物主义,并且其法学思想进入了一种人本主义。在费尔巴哈那絕对的本质不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而是“自然”的,费尔巴哈正是从“自然”中的人作为出发点,认为不能如黑格尔和宗教神学将人归于超验的“绝对精神”或彼岸世界之中,真正的人是自然、历史、国家、宗教的本质,因此他主张从彼岸、超验的世界转向现实、经验的人。但费尔巴哈的人则是以一种抽象的存在,其认为唯心主义是通过异化人的本质来达到其“超验精神”理论的实现,显而易见的是费尔巴哈所认识的“人”是一种“类本质”的人,正如其思想是以直观式来看待各种社会活动和物质劳动,将这些活动以“活动”的表象进行理解,即是简单的生活劳动、利益劳动,对人与社会活动的关系、对“劳动”的实际本质并没有真正理解。因此马克思认为需要对“活动”和活动主体(即人)进一步思考。

马克思认为“人”不能被抽象地理解,而是需从“现实的人”出发去理解“实践”、理解人。马克思认为世界的历史是由人的实践而产生的,这就是说历史是由人的实践来创造的,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现状亦是由人创造的,同时这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现状同样可以通过人的实践而发生改变,实践在历史中具有能动作用。改造世界的历史就是人类实践不断发展的历史,从这个角度说,私有制的产生、发展与消解同样要在实践中才能得以完成。实践是人的实践,而人的本质也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显然马克思的“人本思想”是将人放在了历史、社会中进行的考察。

不可否认的是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对马克思法学思想产生很大的影响,马克思正是基于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对黑格尔法学理论进行了批判。同时在法律是什么意志的体现的问题上,马克思强调法律不应该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应该是人民的意志,如果不能以人民为主体则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某个阶级独有的法律。只有当法律完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才有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特性

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是基于前人的理论的批判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尤其是在批判继承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理论后摆脱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为主的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的“人本论”的直观唯物主义的弊端,建立了马克思法学理论。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是内在含有一定的逻辑推导,但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法学理论,因此此部分以总结马克思法学理论的方式,从其法学理论中所具有的特性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法”的历史性

从历史的角度进行探析是马克思理论的重要特征,正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马克思摆脱了费尔巴哈那种抽象的“人本论”,对于法学理论,马克思同样用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辨析。马克思辨别了“法”与历史的关系,他认为法必定是与历史的发展相吻合,也就是说发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一定的历史更替则造就了一定的法律,显然在现实世界中法律即是对一定的社会条件和人民意愿相吻合,法律从现实上来看即是对社会和人民意愿的总结和提升,而社会与人民意愿又随着历史的不断转变而有不同的改变,法律也会随着更改或删减。

这种法律的转变正是由于不同历史阶段下生产力的变化,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恒常不变的,法律的产生和更改都是由历史所决定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而在生产力发达的历史阶段,法律的产生也就是必然。同时按照法律与历史发展相吻合的规律,也就逐渐诞生了适合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及适合资本社会的法律。

马克思将法放在历史中考虑是科学的,这揭示出了与客观事实相应的人类法律发展规律。

(二)“法”的人本性

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但同时超越了费尔巴哈抽象人本思想,马克思尤其强调法律必须从人的角度来思考。历史的发展是由人的实践创造的,当讨论法具有历史性的同时也强调了法是需要以人为主体的,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也由每个作为个体的人所组成的,人也必定需要在社会上得到承认和支持,这也就是法律需要具备的,也就是说法必定是支持人的所应有的权利。而马克思说面临的社会现状显然与此不符,他发现现实社会的法律所保护的仅是部分人群,而不能对所有人起到权利的保护作用,而这种现状的产生正是由于阶级的存在。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认为法律保护的仅是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所反映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由全体人民来决定,是由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的物质基础与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马克思进一步分析,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为了掩盖这种现实的人权矛盾,常用武力镇压和精神麻痹的手段来欺骗受压迫阶级,以达到掩盖阶级上的不平等和权利上的失衡。在此基础上法不是保护全体人民而存在,是作为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为了某种目的的手段或工具。

正是基于以上的思考,马克思认为法律不应该是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的意志表现,而应该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表现,这也引出了法律所需具有的自由性,他认为法律之自由即是全体人民所具有的普遍权利,法律的作用是对人民所具有的普遍权利进行规范,但前提是法律保证全体人民具有这种“自由”,而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相互的,自由的建立即是法律的完满,反之亦然。所以从自由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应是具体阶级的工具,而是全体人民的“圣典”。

所以在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中,尤其注重以人为本,把法律作为全体人民意志的反映,亦是在保障“自由”的前提下对全体人民具有的普遍权利的规范,这其中也包含了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思想。

(三)“法”的辩证性

辩证法是马克思思想中又一大特点,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在扬弃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唯物辩证法,在马克思法学思想中同样有很多展现其辩证性的地方。

首先在判断法律是否正义的问题上,马克思便显露出其辩证性的思考。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法律是否正义,即是法律是否与历史时期之生产力相适应作为评判标准,但值得深思的是评判过程的“正义性”(即公正性)如何来实现,所以马克思提出了判断法律是否正义的方式。一开始在理解“正义”这个概念的时候便需要辩证地去看待,因为正义不是抽象的理论,不是柏拉图所要讨论的“理念”,马克思认为正义是具体的,这就说明在评判正义的时候需要将抽象思辨与现实实际辩证统一起来,不是单纯地关注一面。同时对评判對象“法”来说,同样不能单独从法律文字上片面理解,需要将法律条文与这条法律背后所蕴含的现实状况或理论状况结合起来理解。最后在评判标准上同样需要辩证看待,虽然法律是历史时期生产力的反映,但在评判的过程中同样也要关注法的实际运用,也就是将是否符合生产力与法的实际运用辩证作为评判是否正义的一个标准。这样看来,对于法律是否正义的评判过程,马克思从需判断之概念、所判断之对象、能判断之标准进行了一个辩证统一,共同作为判定过程的方式。

另外在法的历史性中便提到生产力的发展带动社会的变化,而法律也随之相吻合,这也就说明生产力与法律之间有一定关系,也就是马克思所揭露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所建立的,并且其建立之初必定是按照经济的基本模式以及其所需的发展范围,而在此基础上设立与之相适应的律法。这样看来,法律实际便称为了经济的所需和发展的表达,因此马克思认为通过契约而形成的法律便是对经济关系的意志表达。从这个角度上看,经济或生产力是决定法律的。

但法律也有对经济的反作用力。从现实经验上可以看出,在已有的律法下,经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按律法的范围进行运作,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则会收受法律的约束。同样,法律的不断演变,即理论的发展和法条的丰富,有可能同时期经济基础并没有发生改变,显然这即是说明法律在成为一定的体系后,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反作用。所以马克思对法与经济的论述是体现了辩证性在其中的。

三、基于马克思法学理论探讨新时代法治理论

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进入了新时代,这标志着我国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也同样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守进入了新时期,所以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法学理论一脉相承的,本章将新时代法治理论与上文总结的马克思法学理论的特性进行对照,分析新时代法治理论所具有的特性,以便更好地理解新时代法治理论。

(一)新时代法治理论的历史性

马克思认为法的发展是与历史的发展相吻合的,同样新时代法治理论同样是建立在历史阶段的发展上的。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生产力有了巨大的提升,从我国主要矛盾的转变便可看出,即从人民需求与生产力落后的矛盾转变为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而生产力的迅速增长也带来了新的历史阶段所要面临的任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期的大环境下,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习近平总书记说需要根据新的实践对法治做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这说明法治理论必须与时代相结合,与人民的实践所创立的新历史的发展相吻合。同时新时代的历史目标是分两步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法治理论的角度是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可以看出不论是从当前的具体任务和远景的目标规划都体现了法治理论必定是与历史的发展相适应、相吻合的,由此可以看出新时代法治理论所具有的历史性。

(二)新时代法治理论的人本性

马克思认为法律必须要从人的角度出发,在新时代法治理论中依然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由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样也是决定着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这说明以“人民”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的权利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且强调人民的作用,将人民作为实践的主体,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体。同样发展法治理论也是为人民而建设,为人民而发展,十九大报告中说需要保障、改善民生,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最有效的保障实际便是法律的保障。

同时在立法、践法的方面亦强调以人为主的法治思想。十九大报告强调需要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通过对各基层的完善,以确保人民具有依法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自由,保障人民的人权。不论在司法过程还是在立法过程中都以公平正义、人人平等作为目标。显然这都说明了新时代法治理论所具有的人本性,从人出发,并使人权、公平、平等能够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这代表了新时代法治理论不是某个阶级的意志表现,而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表现。

(三)新时代法治理论的辩证性

新时代法治理论凸显了其辩证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认为是有机统一,此三点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即代表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科学治理;人民当家做主即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权利;依法治国即说明是以人民意志和历史规律发展的法律来进行治理,而此三方面不是片面存在的,是相互有机统一,即体现了理论、人民、法律的有机结合,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同时又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德”的强调是为了重视社会中的普遍正义,这种普遍正义即代表了一定的人民意志,这可以避免法律走向极端化。对“法”的强调是为了保持稳定的公平正义、法律正义,避免道德成为个人或部分人的意志。由此可以看出两者是相互联系且相互影响的。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源,其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同样在新时代下可被运用。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法学理论,从马克思对黑格尔与费尔巴哈的法学思想的批判开始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出马克思法学理论所具有的三个特性,即历史性、人本性、辩证性,并以此来总结新时代法治理论,从而可以看出新时代法治理论亦具有马克思法学理论的特性,从而进一步证明新时代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法学理论一脉相承的,同时又是在新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历史背景下得到發展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和历史要求,符合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历史规律。

法学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刍议高校法学理论教学存在问题与对策论文

摘要:作为大学法学部的主要科目,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的程度,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和以后的雇佣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为法理学教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论文为了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研究、分析法律理论教育的问题点,为顺利工作打下基础,提出了提高法律理论教育质量的具体解决方案。

关键词:高校;法学理论;对策

随着法律的渐进推进和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的法学教育步伐加快,法学部学生的数量持续增加,里脊肉的数量也在增加。法律教育满足了社会对高质量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才能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存在理论依据和薄弱的实际能力。社会上,一般反映出法科大学院的法科修行能力不足,无法从理论层面分析特定情况,能够机械复制,没有应对紧急情况和复杂情况的能力的社会。本文分析和讨论高校法学部法学理论课上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现状分析

关于高校的法学部的内容,朗读、记忆的概念内容很多,一部分学生缺乏理解能力,法律的概念比较抽象,在学习和理解的过程中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这些学生很难学。近年来,高校都在教授改革和革新的想法。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理论性的教育改革的必要性正在提高[1]。在信息化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媒体也发生了变化,教师的教学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多媒体教学模式与黑板的写作相结合,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的兴趣,减少理论教学的难度,具体化抽象的理论知识,让学生快速理解,学习法律理论。

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律理论的教育。但是,在新的教学计划改革的背景下,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具体的教育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教师和学生必须协助解决理论知识教育的问题[2]。新的要素是高校的法学理论结合现代教育的模式。传统的理论教育对教育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没有实施,忽视了对大学学生进行质量教育的全面提高。据调查,有些大学的老师并不是太老,而是几乎接触新事物。他们不能长时间接受现代教育方法。传统的教育模式还被具体的教育采用。同时,大多数教师缺乏实际经验,或不了解特定的法律工作流程。这样,在实际的授课中,实践能力的培养被忽视,教学内容被忽视,在实践法的理论上,不能有助于提高法律的质量。

二、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理论研究不足

高校的法学者大部分都认识到了法律理论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一些法学理论教师没有从政治学[3]、经济学等专业改变他们的经历或接受法律理论体系性的教导。同时,少数法学专业者不重视学生基本法的耕作。他们不单单扩大教室的内容,而是重复课堂教科书的内容。在教室里,学生不需要主动去理解专业知识。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想象教育效果会直接影响学生的训练质量。

法律理论教学观念存在着一些偏差,如课堂教学中忽视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忽视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只注重教材中的概念和理论;在专业理论课的调查中,只注重学生的死记硬背程度,忽视了对学生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的考察。这些情况的存在,使一些学生对法学理论课逐渐厌倦,从而使法学理论课失去了吸引力。此外,部分高校编写的理论教材水平和质量较低,教材语言表达混乱,章节知识不同程度难以掌握,不利于学生的学习。

(二)实践理论相互脱节

法学理论课教学内容落后,与实践脱节,不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在教学内容上缺乏法学理论的最新学术成果和教学成果。教师无法准确界定法学理论课程的重点和难点,甚至在同一所学校也存在争论,不能将其分为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要切合实际,综合考虑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和特点。同时,教学内容存在严重的重复性和单一性。教学过程中的重复,使学生感到疲倦,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学习更多的知识。

在教学内容上,我们相信权威,只注重一个人的言论,忽视其他言论,不能及时跟踪法制建设,丰富实践能力,不能从实践中提炼出法治问题,不能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不能达到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4],只能传授枯燥的理论知识,不能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导致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节。

三、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做好教学理论研究,奠定质量提升基础

在课堂教学方面,要针对教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加强对法学理论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和评价。在教材建设中,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材质量评价体系[5],定期对法学教材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要注重质量,大力淘汰低水平、不合格的法学理论教材,使其逐步消失在高校法学理论课堂上。同时,要大力宣传和推广使用教育部组织的法学理论教材,特别是一些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的教材。

(二)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实现理论实践融合

第2篇

由于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学生的交际水平,因此,教师在法语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向学生介绍法语的文化背景,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法语文化,熟悉中法的文化差异,如果教师只关注单词和语法结构,会极大地挫伤大家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学生表达自身的法语思想学会在适当的场合运用适当的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指出学生的问题,尤其是文化方面的,适当罗列一些日常生活的例子,让学生了解法国人说法语的习惯,这样能够更形象生动的展现出中法文化差异,学生能够准确恰当地说出法语,避免只讲述法语语音和词汇的情况。此外,教师应该多比较中法文化,增强学生对法语文化的敏感性。

2.教师应持续进行法语教学学习

教师应该不断为自己充电,进行法语学习,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变化,日常积累时不能只上升法语基础方面,应该重视法语文化方面,多阅读这方面的小说、多看这方面的电源、多听这方面的音乐、多关注这方面的网站等等,总之,让自己爱上法国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法国文化,在课堂上能够更好地向学生展示,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3.法语课堂上多进行法语语境训练

为了锻炼学生的能力,可以以课堂讨论的方式,讨论的范围主要是法国文化方面,这些也是学生关注和感兴趣的,刺激他们多说,还可以模拟法国的日常生活场景,用法语展现出日常生活,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既掌握了法语,也熟悉了法国文化,此外,还能够发现学生身上的文化问题,及时纠正,效果显著。

4.要求学生课后多了解法国文化

课上,教师可以播发一些积极向上的法国电影和音乐,提高他们的法语文化素养,教会学生如何在有限时间内掌握法语学习方法,这些是书本上学不到的,需要学生慢慢领悟,但是由于课堂上的时间有限,只靠课堂上的有限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由于课后的时间比较多,教师多鼓励学生阅读法国书籍,书籍能够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生活习惯、文化特点等等,还要多看法国电影、多听法语音乐、多浏览法语网站等等,此外,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课下以组的形式查找资料,并进行整理,上课时按组进行汇报,这样能够增加学生对法国文化的了解,并且还提升了表达能力,总之,通过这种多途径的学习,能够让学生感受法国文化,深层次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进而提高自身的法语能力,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语法上比较中法文化

由于两个国家的文化不同,导致这两种语言的语法句子结构不同,汉语中很多句子没有主语和谓语,但是法语句子中必须有主语,这充分显示了两种语言的差异,尤其法语重形式的特点反映了法国民族文化,因此,教学中比较法语和汉语之间的差异非常重要。

6.结束语

第3篇

本文作者:叶竹盛作者单位:香港中文大学

理论空间

对于立法未能在法理学研究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处于不同法律传统之下的法学学者有不同理解。一般而言,“立法”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立法结果,即制定法;二是指立法过程。主导立法过程、决定立法结果的是立法者。成文法国家当然承认制定法的正当性,制定法处于法律教义学、法律解释的核心位置,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能说成文法国家没有“立法法理学”。但在温特根斯看来,立法法理学还意味着对“立法过程”和“立法者”进行研究,应回溯至“前立法阶段”。[1](P.3)而在普通法国家,相较普通法而言,制定法处于从属地位,不仅是立法过程,立法结果也常常被法律界忽略。[6](P.383)美国盛行一种观念:由于立法是不讲原则的政治过程的产物,“立法总是使法律变得更糟,法官的任务就在于尽可能将这种干预的危害限制在最狭窄的范围内”[3](P.887),因此大概可以用“不屑”来表示普通法国家法学学者和法官对立法的态度。由此,有意思的是,柯恩以及其他美国法学学者在为立法开辟法理学空间的时候,一方面寻找立法过程中“稳定的因素”或是“审慎的成分”作为理性研究的基础,另一方面则攻击自诩为中立、理性的司法过程,以期打破“不屑”的傲慢态度。[3](P.887)[6](P.384)一个多世纪之前,庞德便指出,法院对制定法的不信任感是出于“心胸狭窄”,这种状况在工业时代是“不幸且危险的”。[6](P.385)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瑞米•沃尔德伦就曾尝试树立制定法在美国普通法版图之下的“尊严”。在《立法的尊严》一书中,他试图通过改造和强调思考立法的新方式,以使得立法成为一种“高贵的治理模式和值得尊重的法律渊源”。[8]换言之,即建立制定法的正当性。制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主要乃至唯一的法律渊源,并不存在正当性问题。如果说阻碍美国的立法法理学研究的似乎主要是一种“不屑”的情绪,欧洲的情况则有更深刻的思想根源。在温特根斯看来,立法之所以被屏蔽在法学家视野之外,恰恰是因为制定法的正当性被自然法或者立法轻易涵盖了。自然法学认为立法是对自然法知识的运用,体现了自然法原则;实证法学则认为立法是立法者的决定。在这两种观点之下,对立法做法理学研究都没有理论空间,因为此时的法律是绝对的,要么是自然法原则的体现,要么是立法者的决定,没有好坏之分,因此没有讨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P.10)温特根斯认为,立法法理学应当能够为我们提供判断立法好坏的标准。[1](P.10)在前两种情况下,这不可能实现。温特根斯将讨论的语境设定为自由民主国家,其立法者的合法性基础是民主⑥。[1](P.15)在这样的政体中,其法律体系的形式合法化仅仅取决于立法者的存在这一事实。[1](P.11)概念取代自然法成为了实证法合法化的基础。[1](P.12)实证法时代盛行的一个法律思想是守法主义(legalism),这意味着遵守规则这一行动本身就是符合道德的行为,而不论规则的来源是什么。[9](P.3)在守法主义之下,合法律性(legality)既是法律的存在和意义的必要条件,也是充分条件。⑦温特根斯提出了守法主义潜在的五个主要观念:(一)法律是现实的反映;(二)法律规范是永恒的;(三)价值、目标和目的的可辩驳性被遮蔽了;(四)国家主义的法律观;(五)法律体系是一系列逻辑性的规范体系。[9](P.4)在这种守法主义之下,立法者是无关紧要的,其重要性仅仅在于权力分立意义上的形式,而不在于它作出了什么决定。[9](P.5)因为立法者作为者的这一安排就足以赋予它所制定的规范合法律性。为了使立法法理学有意义,必须对这种守法主义观作出修正,温特根斯因此提出了一种较弱的守法主义(weaklegalism),此时合法律性仅仅是法律存在及其意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1](P.19)弱守法主义意味着:(一)立法并不直接反映现实,而是建立在某种对现实的理解之上;(二)立法者的理性不是先决的,而是需要进行正当化(justification)的;(三)法官和立法者一样,都在适用和制定规则;(四)在制定规则时,法官和立法者都遵循一定的规则。[2](P.25)后两者实际上修正了严格的分权理论,并且为宪法审查留下了理论空间。在弱守法主义观念之下,立法者也可能产生错误,原先被强守法主义观念下的等概念所吸收掉的批判立法的空间,也因此打开了。[1](P.27)这个空间就为立法的法理学研究提供了领域。在这个领域内,立法法理学从道德和其他理论路径探寻良善立法(goodlegislation)的各种标准。[1](P.28)为了进一步发展一个关于立法的法理学框架,温特根斯借用了哈特的“内在视角”理论。[1](PP.15-34)一个从内在视角看待法律的行动者看见红灯时的心理状态是:“我应该停下来。”如果从外在视角观察此行动者的行为,则是描述性的“红灯亮了,他/她停下来了”。此外还有第三种视角:“红灯亮了,他/她应该停下来。”尼尔•麦考密克称此为诠释视角(hermeneuticpointofview),这实际上是外在和内在视角的结合,是观察者从外在视角观察行动者的内在视角,也是法学研究者通常采用的视角。麦考密克还将内在视角划分为认知和意志两方面。前者指理解特定情境下的规则的能力,后者指基于规则的理解而进行相应行动的主观意愿。在这个分类的基础上,温特根斯认为立法者采取的也是一种结合了内在和外在两种视角的诠释视角,但是不同于研究者的那种诠释视角。[1](P.31)立法者首先具备一种内在视角,承认宪法或其他规则是对自身立法行为的规范性限制。然后,立法者在决定立法内容时,将采取外在视角,以获取描述现实的知识。两种视角结合而成立法者的诠释视角,其意志方面体现在赋予某个条款法律效力的意愿,其认知方面体现在从其他角度理解法律效力,例如从社会学角度衡量规则的有效性,从社会道德角度衡量正当性,从经济学角度衡量合理性。立法者的视角兼具意志和认知两个方面,由此也排斥了强势守法主义只强调立法者视角的意志方面的做法。立法者视角存在认知方面意味着立法不是一项只有唯一结果的活动,立法者实际上是在多种可能性的结果中做选择。这便为立法法理学打开了一个理论空间,也即探讨有关立法者如何才能作出最合理的立法选择的问题。在这一主题之下,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可供研究的立法法理学的问题,以及试图确立一些可适用于立法的原则。

研究问题和原则

有关立法的主要因素包括作为立法结果的制定法、立法过程及立法者。这三个因素也是立法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当然,它们之间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彼此关联,例如对制定法的要求将会投射到立法过程和立法者之上。值得注意的是,这三者并不能囊括立法法理学的所有研究对象和问题,如前文所述,这一研究方向之所以得到发展,是因为“立法狂欢”带来的诸多问题,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应该是立法法理学的主要任务,与此相关的活动和问题都可以纳入立法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之内。(一)制定法如前所述,美国学者所倡导的立法法理学中,有一大部分是关于制定法的解释问题。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普通法传统如何面对日益增多的制定法,如何习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完成司法过程等等。[10]另一方面,还有关于制定法的解释权在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4](P.1171)如果说前面这两点主要面对实践问题,在理论层面上还有更深一层,那就是对制定法性质的认识。制定法到底是与普通法并列的另外一种法律渊源,还是需要通过法官解释之后才能适用的“准法律”?制定法本身就是清晰具体的,表达了明确意图,抑或仅仅是立法机关原则性的宣示?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将改变人们对待制定法的态度。上述这些问题的本质仍然是以司法为中心的。[11]如温特根斯所坚持的那样,立法法理学应当能够回答什么是良善法律的问题。[1](P.10)温特根斯提出了制定法应当遵从的几个原则。⑧他首先提出,立法实际上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因此任何立法都应证成(justify)这种限制的必要性。他所提出的原则就是证成的基础。首先是替代性原则,只有在社会互动失败的情况下,才能以制定法的方式限制自由。这一原则实际上也提出了制定法的限度的问题,例如哪些情况和哪些问题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其次是适度的规范性强度原则,制定法在施加限制之时,所采用的处罚措施应当是适度的。其三是时间性原则,制定法并非代表永恒的真理,一成不变,而应当对时势作出回应。最后是融贯性原则(Coherence),制定法作为一个整体,应当在四个层次上保持融贯。这四个层次分别是:1.同一个法条内不应存在自相矛盾;2.制定法不应频繁更改;3.不同法律之间应保持一致;4.法律应建立在对现实的认识的基础上。这些原则的很大部分与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德性”有关联。[12](第二章)其他人也提出了各自的关于制定法的准则,例如柯恩提出评判制定法的标准包括有效性、融洽性和道德正当性。[4](P.1178)在德沃金有关“原则性社区”的构想中,立法的完整性应该获得保证,由此,立法者应当确保法律在整体上保持道德融贯性。[13](P.721)然而,这些关于制定法的原则如何才能实现呢?人们将注意力转向了立法过程。颇为有名的一个断言是美国的法律过程学派提出的:“判断立法是否合理的最佳标准是看其制定过程是否合理。”[5](P.698)(二)立法过程立法过程是立法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对象。2007年,温特根斯创办了学术期刊《立法法理学》,其宗旨就在于“从法学理论的视角对立法过程进行研究,以改进立法”。⑨研究立法过程有三个进路,一是以立法结果为中心,回答怎样的立法过程才能得到所期待的结果,例如,一般认为法律应当清晰表达意思,柯恩认为这是一个尚待回答的问题,答案应该从如何组织立法过程入手。[4](P.1171)上述温特根斯提出的制定法的时间性原则也要求立法过程保持时间上的开放性,不能认为立法是一次性的活动,而应是多次的动态过程。第二种进路是对立法过程本身提出要求,如果过程符合一定标准,则结果是可接受的。对法律过程学派来说,立法过程应当是:1.建立在信息基础上;2.充分协商;3.高效。这些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司法和行政决策的过程,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5](P.696)第三种进路则以立法者为中心,对立法者提出要求,以此延伸到对立法过程的要求之上。例如德国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承担如下义务:1.认清现实;2.谨慎权衡;3.立法前评估;4.有预见性;5.立法后评估。[1](P.32)奥地利和瑞士也像德国一样设定了立法标准,要求立法机关遵从。[13](P.152)这些义务的本质是要求立法者尽其所能,制定出尽可能合理的法律。为了认清现实,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该采取举办听证会、多方咨询等多种措施,这就将立法义务转化成了对立法过程的要求。但是,上述三种进路都是规范性的,都建立在立法理性论的基础之上,也即认为立法者是理性的,能够通过合理的立法过程,达成一定的目标。[14](P.5)但是这种观点至少会遇到两个困难:其一,现代政体的立法者一般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与经济学派否认了理性立法者的假定,认为他们不过是逐利者,作出立法选择的基础是利益考量,而不是科学论证与理性辩论;[14](P.16)其二,温特根斯虽然从理论上打开了讨论立法者如何制定良善法律的空间,但如何将理论的限制制度化成为具体的实践呢?毕竟立法者比法官有更多自由的决策空间和更少的局限。面对这两种困难,关于合理的立法过程的理论构想如何才能变成现实呢?设立类似德国一样的机构是其中一种制度解决方案。[1](P.32)可以根据宪法对立法机关提出合理立法的要求,未达到这些要求的立法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但是并没有哪个国家的宪法为立法机关设定了“制定最优法律”的义务[13](P.152),因此未必能够有效促进更合理的立法。新法律过程学派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方案,那就是分配一部分立法权给司法机关。在前文所提到的弱守法主义之下,法官立法成为可能。新法律过程学派接受了法律与经济学派关于立法是利益集团角逐的结果这一观点,但是这一学派认为,立法不能只是外部利益的体现,而应当建立在正义和平等的基础上。既然代议制立法机关无法实现这一结果,那么相对中立和理性的法院和行政机关也应当分享一部分立法权,以此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正义。[5](P.717)至此,吊诡的是,因为对立法被法理学忽视而萌发出来的立法法理学,在面对难题之时,却也只能求助于司法。不过,如果采用新制度主义的思路,则可能找到第三种解决方法,那就是通过改变有关立法过程的制度安排,提高利益集团左右立法结果的成本,从而超越法律与经济学派所提出的立法本质的观点。[14](P.22)更深一层的思考则指向立法者。既然民主政治下的民选议员容易受到利益左右,那么什么样的立法者才是理性的?法官就一定是更合格的立法者吗?这就涉及立法法理学所讨论的第三个对象:立法者。(三)立法者有学者认为立法法理学的任务之一就要像德沃金寻找“超级法官”赫克里斯一样,寻找“好立法者”(goodlegislator)。[15](P.107)博比奥认为,好立法者应当具备一些基本素质,例如正义性、融贯性、合理性、简洁性、严谨性、系统性、全面性等等。[15](P.107)另有论者则集中强调立法者应当遵从的几种合理性:语言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目的合理性、实用合理性和伦理合理性。[15](P.108)很难说这些属性是针对立法者还是制定法,抑或是立法过程。因为立法者的这些属性只有在立法结果和过程中才得以体现。此外,弱守法主义之下的立法者本身也是规则的遵守者,制定法律的同时要遵守宪法或者其他应当遵从的规则。从这一点看,立法者的守法能力也是立法法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问题。民主政体下的主要立法者是议会,在一些国家,法官和行政机关也承担了一部分立法职能。如前段所述,为了弥补民主立法的不足,一个解决方案是也赋予司法和行政部门一定的立法权。那么三个立法者中哪个才是最合理的呢?在批判法学看来,目前状态下,三者都不是理性的立法者,所有的法律决策本质上都是非理性的、主观的和政治性的,而貌似理性、中立的立法过程不过是充满主观性的决策者的掩体而已。[5](P.710)因此,批判法学认为,针对立法的法理学研究应该以立法者为中心,研究代议制民主是否可取、应该如何看待代表性等问题。[5](P.713)在沃尔德伦看来,在现代充满分歧的政治之下,代议机关是适合的立法者。[7](PP.16-17)与法官和行政官员相比,代议机关的民主性并没有绝对优势:一方面,法官和行政官也可能是选举产生的;另一方面,并非所有议员都是选举产生的,例如英国和加拿大的上议院。[17](PP.335-336)他认为代议机关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功能的透明性。这主要是相对于法官立法的优势,因为立法机关公开宣示自己的主要功能是立法,而不像法官一样,在适用法律与制定法律之间含混不清,违背了人们的预期;[17](P.337)2.人数优势。议会一般是几百乃至上千人同时做决策,而行政机关和法院中的决策者可能只有一人或者数人。人数多意味着意见、知识、经验和利益的多样性,因此更符合充满分歧的时代背景;[17](P.343)3.代表性。代议民主比直接民主更有利于进行有效率的商议,能够有效地通过多方协商,将个体冲动和情感转化为判断,从而进行有效立法。[17](PP.353-354)但是在人数优势和代表性问题上,沃尔德伦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标准,也许是因为他的主要目标在于比较代议机关与其他立法者的优劣,而不在于构想出一个理想的代议机关。

第4篇

(一)教学理论本土化是教学实践的客观需要

随着国际教育交流的不断扩展,各国教育平面化地进入了大家的视野,本土教学实践发展水平的落后促使我们迫切地学习其他国家的教育实践。而在向发达国家学习、改革教学实践的同时,又促使我们学习他们的教学理论。本世纪初引入的大量教育理论主要包括建构主义、人本主义、实用主义、后现代主义等,这些理论大多来自生产力高度发达、文化价值多元、教育基础优越的美国。而由于认识理解不足,不能把借鉴的理论结合自己的情况很好的运用,于是这些理论在我国运用的过程中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以至于面临着教学理论看似丰满而教学实践实在骨感的窘境。因此,我国教学实践的改革与深化发展迫切需要符合我国教学实际的、能够很好的指导我国教学实践的理论,即本土化的教学理论。

(二)教学理论本土化是教学理论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方面,近代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教育水平明显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便急切的引入了从古希腊到日、美、苏等国的教学思想。我国现代的教学理论基本上就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绝大多数理论观点都是从国外借鉴、移植或者“生搬硬套”而来,有明显的拼凑痕迹,缺乏本土特色。另一方面,我国教学论学科倾向于文本研究而忽视对教学实际的研究,很多研究者热衷于“本本”的演绎研究,而不愿从事投身教育实践活动的归纳研究,致使教学理论缺乏有生命力的原创性的研究。而纵使是文本演绎研究,也有着对国外教学理论生硬解读的倾向,对我国历史和教学现实关照不足,导致我国的教学理论逐渐丧失了自信心与国际话语权。这种状况不仅与我国教学理论发展要求不相称,也辜负了我国悠久历史和文化积淀中的丰富的教育思想。因此,本土教学理论的建设亦是教学论学科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三)教学理论的本土化是应对国际化教学论思想挑战的需要

长久以来,我国的教育思想一直面临着如何应对外来教育思想的冲击的问题和如何走向并融入国际教育思想发展的问题。毫无疑问的是,国际化并不意味着完全西化,更需体现特色化和平等化。我们一直以来仰视着西方的教学理论,不顾实际情况的生搬硬套和失去自我的削足适履的自欺欺人的做法,使我们的教学理论失去了本土的文化根脉和自身特色。然而,后现代呼吁的反对文化的霸权和殖民、保护本土知识的思想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促进了教学理论“本土化”研究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中华民族对全球教学理论的发展应当并有能力做出属于自己的贡献。建立具有传统文化根脉的教学理论,并关照当下的教学生活,从而使其发挥“指挥棒”的功能,是建设当下教学理论无法回避的课题。

二、教学理论如何本土化

教学理论的本土化可以尝试从投身文化和立足实践这两个维度来解决。

(一)立足文化,构建教学理论的本土化

在推进教学理论本土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教学理论有很强的文化个性。当教学理论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缺乏对本土历史和文化的研究时,就会出现困境。因此,教学理论的本土化要正视文化的价值。我国著名的教育学家王策三先生指出:“我国有几千年的文明史,有灿烂的古代文化,教学论遗产是非常丰富的。先秦诸子百家之言,《学记》和“朱子读书法”等等之中所蕴藏的教学论思想,有许多是非常精辟的,至今仍放射出智慧的光辉,我们发掘、整理、研究工作不是做得太多而是做得还很不够。”古人留下来的宝贵遗产我们还远没有充分利用,西方的永恒主义主张“回到古人那里去,像古人那样去思考”或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我们今天的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我们把握中国传统的东西,对其做深入的研究。不仅需要看中国教育史著作,更需要看古典教育原著以及广泛涉猎诸子古贤之书。如此,才有可能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有属于自己的感悟,获得启示,从而建构原汁原味的本土化教学理论。其次,需要借鉴外国文化和教育。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导致与他国的来往和交流日益增多。中国教育也加入到国际交流的热潮中,教学论研究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与世界接轨并借鉴他国的优秀理论“。与世界接轨”,是指将本国的教学论研究融入世界教学论体系中,使之可以自信的、平等的与国际学术研究进行对话与沟通,各国分享、借鉴彼此的教学理论。“借鉴”是指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可以给我们以启示的教学理论的合理部分。我国近代的教育家晏阳初、陶行知先生等教学理论的形成就是这种借鉴的先例。正如《学会生存》所指出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只有把科学吸收到他们的传统文化中去,把世界思潮吸收到他们的民族生活中去,才能更新他们自己而又保持他们民族的特点”。最后,需要在上述的基础上,对时代中国有所把握。现在的中国文化已极其明显的异于传统文化,近代中西文化所呈现的差异正在渐渐模糊,而人们还没有很好的反思并总结新时期中国文化的特质。因此,我们亟待反思并总结眼下的中国文化,使之成为教学理论本土化的生长土壤。因此,从文化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关照古今中外。钻研历史、借鉴国外,把握时代,立足社会现实和教育实践,去构建本土话的教学理论。

(二)投身实践,构建教学理论的本土化

实践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基础和源泉,教学论的特质和生命就在于它面向实践。教学实践是教学理论的原生土壤,是教学理论的原始生长点、新的生长点和推动教学理论发展的动力源泉,只有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才是有生命力的。教学理论的本土化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开展实践工作。

1.积极开展教学实验

教育实验作为一种有效改善教育的研究方法,一直受到各国教育人士的青睐,大部分经典教育理论的提出和教育实践的改善都伴随着教育实验。如瑞士著名教育家裴斯泰洛齐的“孤儿院”实验,美国杜威的实用主义的教育实验。教育实验没有失败一说在教育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每一次教育实验都是教育的一份珍贵财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教育理论界就已明确指出教育科学的生命在于教育实验。之后,教育实验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正如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所言:“非实行试验不为功,盖能试验则能树立,则能发古人所未发,明今人所未明。”所以,教育实验是教育理论的重要源泉,本土化教育理论的产生离不开在中国本土进行教育实验这一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许多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教学改革实践,为建设我国本土化的教学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如改革开放之初陶行知、晏阳初、梁漱溟等先生主持的教育实验以及本世纪初的轰轰烈烈的基础课程改革实践,这些教学改革实践为建设本土教学理论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与此同时,这些教育实验与教学改革实践是推进本土教学论建设的强大动力,将对中国教学论的建设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裴娣娜老师指出:“实验是超前的,体现着未来,不仅从实践角度深化了理论,沟通了理论与实践,而且捕捉了21世纪教学论发展的基本趋势。”

2.倡导田野研究和教育行动研究,建立研究共同体

第5篇

关键词:翻译学;客观规律;话语风格;翻译理论

概述

翻译学辩论在我国断断续续进行了近二十年。通过辩论,的确解决了一些问题,如对“翻译”,“翻译研究”,“翻译科学”等概念、范畴的理解已趋于一致,对“翻译是科学”等一类命题的本质认识已有深化(杨自俭:2000)。但是,在一些较大的问题上,如翻译的艺术论和科学论,翻译理论是否可以成为科学等问题上,谁也没说服谁。这些是双方交锋的焦点,要解决是一些核心问题。不过,这些不是本文要探讨的对象。笔者要探讨的是辩论中暴露出来的一些新问题,笔者称之为边缘问题。之所以将这些问题称为边缘问题,是因为这些问题还没有成为辩论的焦点,不太为众人关注。但是,这不等于说这些问题不重要。笔者拟就了四个这样的问题,(一)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二)翻译学辩论中的话语风格;(三)翻译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四)“翻译学”一词的使用。虽然这些问题不是翻译学辩论的核心,但笔者认为如果让这些问题存在并任其发展,将会影响翻译学辩论的效果,进而影响辩论中核心问题的解决,因而不可忽视。

对客观规律的认识

在翻译学辩论中,客观规律这一概念常常被双方提到。争论的双方,使用同样的概念,理解却不同,由此得出的结论具有天壤之别。主张建立翻译学的一方声称,翻译“有其特有的客观规律,一旦发现这些规律,并把这些规律以理论的形态加以系统化,就可以成为科学”(王东风,楚至大:1996)。反对派则认为“翻译活动不受客观规律支配。所以,翻译不可能成为科学”(劳陇:1996a)。这不太可能是一种偶然现象,因为翻译是主观创造性思维起决定作用,而不受客观规律的约束的观点被多次强调过(劳陇:1994,1996a,1996b,2000a,2000b)。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

客观规律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一个概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和领域都有其内在的,固有的规律。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创造规律,也不能消灭它。但是,人可以认识规律,掌握规律并利用规律(华岗:1982)。既然如此,反对派说翻译活动不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过于主观,有悖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

坦率地说,对以上提到的反对派的这些认识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在《试论现代翻译研究的探索途径》一文中,作者将英汉某些词句进行简单对比之后,以两种语言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为前提,断言语言符号之间“找不到共同规律”(劳陇:1994)。笔者认为该结论有悖于语言学常识,有重新修正的余地。他的对比只能能说明,在两种语言之间进行翻译时,企图寻求词层或者句层的绝对一一对应是行不通的,而要上升到推断语言系统之间不存在共同规律,则缺乏足够的论证。根据现在已达成共识,语言之间存在着共性,这是不同语言之间能够进行翻译的基础。关于这一点,早有人论述过,此处不准备展开。

在翻译学辩论中有不少受人尊重,影响广泛的译界前辈,笔者无意指责谁。但是,笔者在这里不得不指出,他们的某些认识上的失误,以及由此引出的一些结论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2000年第5期《中国翻译》发表《不存在所谓的翻译(科)学》(李田心)一文。其某些观点,参考了某些名家的文章,常识性的错误非常严重,比如将客观规律说成是时而存在,时而消失的怪物一样的东西。这样的说法,在没有足够的解释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实际上,以上对客观规律的理解失误涉及到理论探讨中的哲学认识论问题。笔者并不是教条主义者。对同一问题,不同的人应该允许有不同的认识论。但是,一旦我们选择了某一认识论为基础,就不能随意曲解与其密切相关的概念,否则,争论就会成为一种毫无意义的争吵。

翻译学辩论中的话语风格

辩论本应该体现平等磋商、相互交流、互相尊重、以理服人的原则。这一点绝大多数人做得相当不错。但是,也有部分人,由于话语风格方面的选择不当,影响到辩论的气氛,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辩论的效果。

《丢掉幻想联系实践――揭破翻译(科)学的迷梦》(劳陇:1996a)一文的副标题甚为刺眼。也许作者完全是出于一番善意,却无意之中用了一过于武断的话语。这里有极大的商榷余地。对于同一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正常的现象。不管如何,在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就将别人的研究探索说成是走上了绝路,判断过于肯定、绝对。也许这种话语会造成某种轰动效应,但是,这种话语不利于学术探讨。会给人某中错觉,好像是某位权威在宣布已成定论的判决,或者是某位得道禅师在“棒喝”执迷不悟的弟子。所幸的是,《中国翻译》的编辑先生当年没有将该标题照直译成英语,而是比较笼统地译为“MyViewonTranslatology”。

香港城市大学的朱纯深认为,在学术研究中,最好先消除中国传统话语习惯对研究的影响,否则,容易造成耸人听闻的效果(朱纯深:2000)。据笔者观察,朱纯深先生所指的那种中国话语的特点,在学术研究领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不过在某些学者的学术论文中,这种风格的话语仍不时出现。《翻译学:一个未圆且难圆的梦》(张经浩:1999)一文回顾了翻译研究的历史,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表达了作者对翻译研究的忧虑。有些提法虽有不妥之处,纯属一家之言,倒也无大妨。令人感到不安的是,那些充满个人感彩,缺乏理性的话语。如“出言大胆的要数杨自俭先生”(张经浩:1999)。也许杨自俭先生对翻译学已创立的判断缺乏足够的依据而值得商榷,但也不至于不允许别人发表自己的看法吧。又如“有人提出‘信、达、贴’,还有人提出‘信、达、切’,但‘贴’什么?‘切’什么?”(张经浩:1999)。笔者觉得,这不像是一种学术研究话语。不同意别人的观点,不足为奇。不想看他人写的书或文章也是个人的自由,即便是老师也不能强迫学生读自己的书。但是,如果要评论别人的观点,最好先全面了解别人的阐述之后再发表看法。如果连别人提法的含义都没弄懂,就大声叱责“‘切’什么?”,是很难让人信服的。我们当然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一种“学霸”的表现,但是毫无疑问,这种话语风格在学术领域是一种不健康的现象。

话语风格某种程度上反映个人的心态。在心里对他人的研究成果如何评价,谁也管不着。而要作学术探讨,最好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注意自己的话语,以免渲染一种过于主观的气氛。争论者如果能以一种客观、冷静、理性的心态对待翻译研究,就能正确对待不同的观点,而不至于一见到不同的观点就动肝火,以至于在辩论中,不是以理服人,而是用情绪发泄代替严密的论证。

翻译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

前些年,不少人认为翻译无理论,全凭译者的天赋与灵感。近年来,情况有了较大的变化,不少人接受了翻译需要理论这种观点。但是,不容乐观的是,谈理论必须是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那些纯理论的研究仍然遭到普遍的拒绝。也许是由于这种具体条件的牵制,各家在构建翻译理论框架时,总要给翻译实践划出一块地盘来,不然的话,很可能会被指责为脱离实际,而遭拒绝。因此,不少理论研究者不得不追求大而全的研究思路,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论自身的发展。

刘宓庆在其专著《现代翻译理论》(1990,18~22)中,将翻译学的学科框架划为“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林璋认为“这个开放的翻译理论作为理论的观念若不指向翻译实践,那么翻译的内部系统即翻译理论便成了与翻译实践无关的纯粹的概念游戏”(林璋:1999)。针对刘宓庆的翻译理论模式,林璋强调,翻译理论体系必须指向翻译操作,理论本身有必要避免走向“玄”,“涩”(林璋:1999)。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它反映了不少译家和部分翻译理论研究工作者在翻译理论研究上重实用的价值取向。这也体现了我国科学研究传统重实用的特点。

《中西科学技术思想比较》(曾近义等:1993)一书将中西科学传统进行了全面对比,对今天的翻译研究颇有启发。现摘两点:1.在科学思维方式方面,中国古代重直观、经验,轻逻辑,从而形成了科学技术上的工匠传统。西方人重理智,逻辑理性方法,重视知识的完善,因而西方人善于构造科学理体系,其科技传统为典型的学者型(曾近义等:1993,58~59)。2.研究动机方面,中国古代科学传统注重实用目的。孔子就不主张研完捉摸不定远离人世的天道。荀子也说:“唯圣人不求知天。”这种重实用的科学传统体现在王文学研究方面就是为订历法、看风水等而研究。数学也主要是发展了计算等较实用方面技巧。西方科学传统主要不是为了实用研究,而是为了探索自然的奥秘,为求知而从事研究。如牛顿理论在当时与生产生活没有任何关系(曾近义等:1993,212)。近代中国没有形成真正现代意义的科学,而落后于西方,其中有外部的原因,也有科学传统本身内部的原因(曾近义等:1993,136)。我们的传统中当然有许多优秀的成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对于今天强调翻译理论研究的呼声,也许会有人认为我们抛弃了传统。我们的翻译传统没有纯理论的成分,同样成果辉煌。也许从翻译领域内部很难看出问题来,如果从科学传统的比较中反观翻译研究的现状,问题会更清楚。回顾我国近代引进西方科学技术的艰难历程,我们感触很深。真希望我们的后代能会有自己的翻译理论而不要再去西方“取经”(当然对话和交流是必要的)。

幸运的是,我们已经有了不少有远见的翻译理论工作者。他们已经意识到翻译理论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张南峰先生指出,现阶段中国翻译理论体系大体上是应用理论体系,或起码有很多种应用成分(张南峰:2000)。他认为翻译研究的任务不单单是指导实践(张南峰:1998)。“如果没有纯理论的历史眼光,只看到眼前的应用问题,有可能把一时的表现看作内在的特质,把自认为切合某种文化,某个时代的需要的翻译标准视为永恒的真理”(张南峰:2000)。

王东风博士呼吁在新世纪的翻译研究中,要重视理论研究(王东风:1999)。这应该不是一时的突发奇想,或者偶然的随感而发,而应该是反思翻译学传统,比较中西差异之后的理智选择。

有必要加以说明的是,本文虽然强调纯理论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要否认翻译实践和实用翻译理论的含义。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需要探讨,不是一句话可以说清楚的。这已超出了本文的目的。

“翻译学”一词的使用

霍姆斯曾经提出过翻译学的规划,他将翻译学分为描写翻译理论,理论翻译学,应用翻译学(吴义诚:1997)。刘宓庆先生也对翻译学的理论进行了宏观设想(1999,11~21)。杨自俭先生最近又阐述了他对翻译学的新认识,翻译学是翻译科学的理论核心或叫基础理论,包括翻译性质,原理,标准,方法,翻译家论,翻译史等(杨自俭:2000)。可见“翻译学”是一概括性很强的学科概念,指系统的翻译理论。

许均教授指出,现在中国有不少学者写了大部头的著作,冠之以《翻译学》或《翻译学概论》(许均:1996)。R·阿埃瑟朗认为,就目前而言,“翻译学”只能看作是不同途径、角度和方法的翻译理论研究的一种总称(许均:1996)。刘重德教授认为翻译学是比较系统比较成熟的翻译理论代称,并提醒要谨慎使用“翻译学”一词(刘重德:2000)。

可见,目前“翻译学”一词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滥用。笔者认为,目前的大多数以《翻译学》,《×××翻译学》命名的的译学著作,缺乏系统的理论阐述,大篇幅的是翻译实践实例,称为《×××教程》比较合适。并不是笔者求全责备,准确描述自己的研究成果,应该是一个理论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对这点,笔者不产生太大的怀疑。《外语与外语教学》1999年第10期的编者按语颇为意味深长,“学科建设需要扎实细致的基础工作,克服抢占山头占地盘的浮躁心理”(编辑按语,《外语与外语教学》,1999,10,p44)。翻译学若能创立与完善,必定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事业。踏踏实实,淡薄名利,或许是创立翻译学所需要具备的一种境界。

顺便说一句,使用过于宽泛,不严谨的概念也容易招致反感。

结束语

新的一轮翻译学大辩论已经开始。通过辩论,翻译理论研究是否可以成为科学,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辩论来澄清事实,解决问题,推动翻译事业向前发展。因此,笔者希望各方能从翻译事业的大局出发,服从理性,遵循一定的规则,真正做到辨明是非,解决问题的目的。笔者不希望拙文所提到的类似问题再次干扰辩论,希望新的一轮翻译学辩论发挥出更高的效率。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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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南峰.从梦想到现实----对翻译科学的东张西望[J].《外国语》,1998,(3).

第6篇

1.时代的变迁——南北战争及伦理秩序的坍塌

《喧哗与骚动》中的故事发生在美国南方杰弗生镇上,小说分别以班吉、昆丁、杰生和迪尔西的口吻讲述了美国内战后康普生一家人的生活和精神状况,反映了在历史十字路口迷茫、彷徨的一家人及其没落史。故事与当时美国南方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密不可分。美国南北战争前,农业是南方社会的经济支柱,农业生产集中体现为奴隶制种植园经济,黑奴人口占到南方人口的三分之一。随着北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因蓄奴制引发的南北方的矛盾日益突出,最终导致内战的爆发,内战以南方奴隶主的惨败告终。战后的南方满目苍夷,随着南方政治体制的崩溃,南方的经济体制也随之瓦解。奴隶主逃亡、南部宅地法实施、民主政府实行高土地税政策,这一切都使得大批的种植园经济面临破产的困境,种植园主们以往那种悠闲的生活一去不复返。南方人的物质、精神家园坍塌。战后的南方亟待重建,而这又是个痛苦艰辛的过程,原有的秩序被打破,在新秩序建立起来之前,社会混乱无序,人们在物质与精神上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伦理环境的变化必然引发伦理关系的变化。历史上的每个时期都有特定的伦理秩序,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一伦理秩序,否则将会受到惩罚。面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与迅速发展,南方人挣扎于失落、痛苦、迷茫的边缘,无法自拔,南方传统的道德体系、价值观亦受到挑战。

2.家庭体系的解体

以农业经济为核心的种植园经济造就了以家庭为核心的南方社会。在南方传统的家庭模式中,一家之长的父亲应该具有绅士那般高贵的品格,勇敢,受人尊敬;母亲应是一位完美的女性,坚韧、圣洁、没有任何欲望。时代的变迁必然引发伦理关系的变化和家庭观念的考验,传统的价值观念遭到挑战。昔日的康普生家族是显赫一时的望族,祖上曾出过一位州长,一位将军。家中良田万顷,黑奴成群。可如今的康普生家族却风光不在,正经历着社会变迁的康普生家族日益没落,只剩下一栋破败的宅子,迪尔西和她的小外孙勒斯特两个黑奴佣人,甚至不得不变卖家产维持生计,与此同时,家庭成员间关系冷漠,伦理道德沦丧。作为一家之长的康普生先生,游手好闲,嗜酒贪杯。生活中,身为律师的他从不接洽任何业务,整日醉醺醺的,面对家族的衰败,无所作为,不能给家人带来任何生活上的改善,总是发表些愤世嫉俗的言论,把悲观厌世的情绪和虚无主义思想传递给自己的儿女,尤其是长子昆丁。在精神上,他没有给子女任何正确的指引和帮助。而康普生太太是个冷漠、虚伪、自怜的女人,她一生大部分时间都躺在床上称病,整日只知无休止地哀叹和抱怨,夫妻关系冷淡。作为家庭的女主人,她没能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作为妻子和母亲,她没有给予家人丝毫的体贴和关心。子女在她身上得不到丝毫关心和温情,她的冷漠加速了康普生先生的死亡,她的自私使得子女的心灵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不论是对身体残疾的班吉,精神受挫的昆丁,善良叛逆的凯蒂,还是对心灵扭曲的杰生。子女们在父母亲那里得不到理解与支持,家庭关系面临解体。

二、伦理困境的出现

伦理环境的变化带来伦理关系的变化,也促使主人公伦理困境的出现。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家族的衰败,作为家中长子的昆丁,伦理观念受到强烈冲击,心中感到孤独、迷惘、彷徨,在社会中感到无法适应、无所适从。昆丁的这种伦理困境可以表现为其对待手表和妹妹凯蒂的态度上。父亲康普生把先辈留下来的手表传给了昆丁,表寄托着家族的希望和旧南方传统。

在小说中昆丁的叙述部分,表出现的次数高达61次,可见表对昆丁的重要性和影响。一方面,深受传统的南方价值观念的影响,昆丁始终把自己视为家族的继承人,内心时刻憧憬着挑起重振昔日家庭辉煌的重担。然而如今的康普生家族日益衰败,父亲是个酒鬼,母亲“卧床不起”,弟弟班吉是个智障儿,在经济上,康普生家族越发贫困,只剩下一栋破败的宅子;在地位上,随着社会的变迁,失去了先前的尊贵地位。另一方面,昆丁是康普生家四个孩子中唯一一位有机会进入高等学府哈佛大学接受教育的人,接触现代思想的他深知南方蓄奴制的罪恶,感受到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的冲击,意识到家族衰败的不可逆性。于是,昆丁的伦理困境出现了。是该勇敢面对现实,顺应社会的发展,还是坚守传统的价值观念,重振家族的辉煌?面对社会的变革,他束手无策,难以适应;面对家庭的衰败,他更是无能为力。昆丁对待手表的态度反映了他在新与旧、传统与变革之间痛苦地徘徊、挣扎着。昆丁的困境还体现在对待妹妹凯蒂的态度上。旧南方传统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白人男人把自己想象成勇敢的骑士来保护白人女性,并把家族的荣誉视如生命。昆丁亦是如此,昆丁和凯蒂儿时感情很好,他幻想着像英勇的骑士那样守护着凯蒂,维护家族的荣耀。由于在父母那得不到关爱,畸形的家庭让昆丁对凯蒂产生了一种超越兄妹的情感。出于对母爱和女性的的渴求,本是兄长的他,却把所有的情感寄托在妹妹凯蒂身上,把他视为精神上的恋人。从孩童时期起,他就充当着凯蒂的监护人。有一次,在小河里凯蒂弄湿了自己的衣服,她让家里的小黑奴帮她脱掉脏衣服,昆丁表现出极度的不满、强烈的反对,为此,他和凯蒂还打了起来。成年后,当得知凯蒂恋爱、失身、结婚时,昆丁表现出极度的嫉妒和痛苦。在获悉凯蒂失身后,他嚎啕大哭,感到愤怒和绝望,拿出一把刀说要杀死凯蒂和自己。他要求凯蒂承认失身是其情人达尔顿逼迫的,并发誓要与达尔顿决斗并威胁达尔顿远离凯蒂,否则就杀了他。对于凯蒂的恋爱,他的反应更像是个嫉妒的男友,而非兄长。没能阻止凯蒂的失身,当得知凯蒂怀孕时,他甚至向父亲康普生承认他和凯蒂犯了罪。在得知凯蒂要结婚的消息后,作为哥哥的他,是失落而不是高兴,他甚至劝说凯蒂和他一起逃跑。由此可见,无形中,昆丁背负着精神上的,触犯了伦理禁忌。

是伦理禁忌最普遍的形式之一。禁忌是人类控制自由本能而形成的伦理规范,放任本能和原始欲望,就导致的产生。根据文学伦理学批评,伦理身份的变化引发伦理混乱,伦理混乱是以缺少理性和违背禁忌为特征的。在家庭这一伦理环境中,昆丁忘记了自己作为兄长的伦理身份,听任在原始本能驱使下产生的强烈原始欲望的支配,意味着他放弃了自己的伦理责任和义务,意味着对社会认同的伦理秩序的破坏,最终必然要遭受惩罚。昆丁深知于此,正统的社会秩序对兄妹是不齿的,他曾幻想着只有他和凯蒂两人在地狱之中,因为他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他们是不可能在一起的,当然他也深知由于他对凯蒂的感情,死后他也不可能进入天堂。因此,昆丁对待凯蒂的这种超越兄妹之情的感情是其内心焦虑、失落的最深层次原因。

三、痛苦的伦理选择

可以说,昆丁是小说中思想最矛盾、最纠结、情感最痛苦的人物。他对时间极其敏感,耳边总是想起钟表的滴答声。“未来”是看不见的时间的滴答声,“现在”是模糊不清的一片混沌,只有“过去”才是真实清晰的。对昆丁来说,时间只有在对过去的回忆中是永恒的,而表的滴答声却代表了不可阻挡的社会变革的步伐和不可逆转的南方传统价值观的灭亡。因此,为了留住时间,他愤怒地摔碎了表,希望活在过去。所以在昆丁的叙说部分,我们看到昆丁总是沉浸在对凯蒂的回忆之中。面对凯蒂的堕落、结婚,他无法阻止,最终,他只能选择死亡结束痛苦,结束生命。作为旧南方没落贵族的代表,昆丁沉溺于过去,逃避现实,终将无法改变被社会变迁的浪潮淘汰的命运。

四、结语

第7篇

关键词科学美和谐美感科学鉴赏力

将美的难以数计的表现形态类分为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似乎已成定论。这种分类忽视了异态纷呈的科学美。在美学教科书中,科学美要么被置于视野之外不予理睬,要么被囊括在社会美中一笔带过。实际上科学美跟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一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忽视科学美及对科学美的研究,不能不说是整个美学研究的一大缺憾。

科学美是否存在,可能会有人产生疑问。正象在是否存在艺术美的问题上艺术家最有发言权一样,在是否存在科学美的问题上科学家也最有发言权。很多著名科学家都在各自的科学实践活动中感受、体验和发现科学美的存在。古希腊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被誉为“科学史上的艺术品”,少年时代的爱因斯坦和罗素都曾将它作为神奇的艺术品来阅读欣赏[1]。爱因斯坦曾称赞玻尔所提出的原子中的电子壳层模型及其定律是“思想领域中最高的音乐神韵”[2],曾惊叹迈克尔逊———莫雷实验“所使用方法的精湛”和“实验本身的优美”[3]。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则被不少科学家誉为物理学中最美的一个理论,玻恩说它“象一个被人远远观赏的艺术作品”[4]。玻尔兹曼曾经把麦克斯韦关于气体动力学的论文当作神奇壮美的交响乐来欣赏[5]。对近现代科学创造史稍作考察便可以发现科学美的存在。尽管科学家们对科学美的阐述大多是零散的、即兴的、缺乏系统的,但他们对科学美的肯定则是不容怀疑的。

如果说科学家体验到的主要是科学创造本身的美和科学理论蕴涵的美,那么不专门从事科学活动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是感受到物化形态的科学设施和科学产品的美,譬如化学实验室赏心悦目的各种器具,现代天文台令人神怡的观测仪器,火箭发射场气势宏大的动力装置等等。我们在观赏这些试验器具、观测仪器、发射装置时,会产生类似欣赏音乐、绘画和其它艺术品时所体验到的那种愉悦感和美感。只要不采取虚无主义态度,一个对科学(包括理论形态和物化形态)稍有涉猎和接触的正常人,大概都不会否认科学美的存在和对科学美有过的美感体验。

尽管科学美的存在不容置疑,但美学家们和美学教科书的编著者们却对科学美视而不见、避而不谈。极少数美学论著即使谈到科学美,也是象蜻蜓点水一带而过。一方面,现代生活已使科学美逐渐分化出来,成为跟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平分秋色的相对独立的第四审美形态;另一方面,科学美明显地被美学家们忽视和冷落了,尤其一些现代西方美学家和艺术家,他们在揭露和抨击现代物质文明所带来的社会弊病时,也将科学进步连同科学美作为牺牲品搭了进去。造成上述这种审美事实和审美理论“背反”与冲突局面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传统美学理论局限了人们审美认识的视野和美学的思维空间。从古希腊美学到德国古典美学,有一个很重要的传统,那就是对艺术研究的极端重视,把美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界定为艺术。在亚理斯多德那里,“诗学”便是美学的代名词。亚理斯多德以后的不少美学家认为美学就是艺术哲学,它的研究对象就是艺术。黑格尔就公开声称真正的美只存在于艺术中,因此,“我们对这门科学的正当名称却是‘艺术哲学’,或则更确切一点,‘美的艺术的哲学’。”[6]就连提出了:“美是生活”这一著名论断的车尔尼雪夫斯基,在美学对象问题上也未能挣脱西方传统美学的窠臼,他说:“美学到底是什么呢?可不就是一般艺术,特别是诗的原则的体系吗?”[7]就整个西方古典美学来看,重视艺术美的研究是它的优良传统,然而这一传统的确立却是以牺牲对现实美的研究为代价的。19世纪以前,就总体而言,由于科学技术活动尚未完全从社会生产活动中分离出来,科学美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也尚未完全从社会美中分化出来。西方古典美学对现实美尤其是对社会美的忽视,本身就意味对科学美的忽视。传统审美理论严重地阻碍了美学思维空间向科学领域拓展,因此美学家们死死抱住这种观点不放:艺术创造审美价值,而科学则创造使用价值,科学与美无缘。

其次,经院式的研究方法也严重阻碍了人们对丰富多采、异态纷呈的科学美现象进行研究归纳。美学研究者们只重视已有定评的美学经典论著,而忽视近现代科学家们“猜想录”式的谈美片论,更无意对人们的科学审美活动进行深入探讨,因此,也就很难从纷繁复杂的审美现象中抽象出“科学美”这一范畴来。从西方古典美学家那里,是很难找到科学美是相对独立的美的形态这一现成结论的。例如,哈奇生将美分为“绝对的”和“相对的”两种;狄德罗认为不存在绝对的美,只有这样两种美:“实在的美”和“相对的美”;康德则认为美不存在于事物的实在,而只有“自由美”与“依存美”之分[8]。黑格尔在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前提下承认自然美与艺术美的存在;车尔尼雪夫斯基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肯定了(社会美)生活美的客观存在[9]。把科学美作为相对独立的美的形态,在美学经典中是找不着“出处”的。然而,对科学美及科学美感的论述却常散见于现代科学家、科学史家和哲学家们的论著。相对论的创立者爱因斯坦、英国科学史家W.C.丹皮尔、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都有过这方面的论述。但对美学的经院式的研究方法阻碍人们将思维触觉伸向跟科学有关的理论领域。

科学美作为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如果从形态学角度作静态考察,可分为科学理论美(包括科学公式美)和科学产品美;如果从创造学角度作动态考察,又可分为科学理论创造之美和科学实验之美。科学美不仅体现于科学研究成果,而且显现在科学创造过程。

关于科学美的本质特征,笔者曾在有关文章中简述过[10]。这里稍加展开论述。

科学美是来源于自然美并能为我们理智所领会的一种和谐。科学美的实质在于反映自然界的和谐。

科学的对象首先是自然世界。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自然的奥秘,见出自然的真貌,反映自然的规律。自然界在外观上纷繁复杂,似乎杂乱无章,但在实质上和谐统一,具有规律可寻。形式的多样性与本质的统一性,外在的复杂性和内在的单纯性,构成了自然界的基本特点。换言之,自然是统一的、单纯的,即和谐的。宇观世界如此,微观世界亦然。科学研究就是要力图把握自然的统一与和谐。一种科学理论成果,如果揭示了自然界的规律,反映了自然界的和谐,它就不仅是“真”的,而且是“美”的。科学的最高境界便是这种真与美的统一。科学史上,欧几里德的几何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普朗克的量子论等等被人们称为“科学的艺术品”,看来决不是没有道理的。

科学美是理智所领会的一种和谐。这一点很重要,它揭示了科学美的独特性。科学美决不是“自在之物”,它是科学家的理智对大自然的感知、领悟和发现。科学美所显现的固然是大自然的和谐之美,但它不是外在的、表层的、纯感官即可享有的美,而是内在的、深奥的、凭理智方可领会的美。对这一问题,著名法国科学家彭家勒作过精辟而深刻的论述。在彭家勒看来,科学家并非因为自然界有用才进行研究,而是因为自然界美才进行研究。他说:“如果自然不美没有了解的价值,人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当然,我这里并不是说那种触动感官的美,那种属性美与外表美。虽然,我决非轻视这种美,但这种美和科学毫无联系。我所指的是一种内在(深奥的)的美,它来自各部分的和谐秩序,并能为纯粹的理智所领会。可以说,正是这种内在美给了满足我们感官的五彩缤纷美景的躯体、骨架,没有这一支持,这种易逝如梦的美景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是动摇不定的,甚至是难以捉摸的。相反,理智美是自我完善的。”[11]彭家勒认为科学美源于自然美,美的科学大厦建筑于美的自然界基础上,但这种美不是直接打动感官的自然景色(外在之美),而是打动理智的自然和谐(内在之美)。

科学美的实质在于反映自然界的和谐。这一点也很重要,它揭示了科学美的客观性。由于科学活动是以理性为主导的创造性活动,是主体能动性、自由性的集中表现,因此科学与科学美的客观性也就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一些唯心主义者总是把科学与科学美看作脱离自然与自然界的“人类理性的自然创造”,而那些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科学家总是强调自然对科学的优先地位。非欧几何学的创建者罗巴切夫斯基说:“人们不依赖世界的事物而试图从理性本身去引出数学的一切原理,对数学是没有用处的,而往往也不会被数学所证实。”[12]在罗巴切夫斯基看来,数学的概念、符号、公式并不象某些唯心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是“人类理性的自由创造”,而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科学(科学实验、理论、公式)之所以美,首先在于它能够把握客观实在,反映自然界的内在和谐。爱因斯坦曾指出:要是不相信我们的理论构造能够掌握实在,要是不相信我们世界的内在和谐,那就不可能有科学。如果忽视或否认了自然对科学的客观优先地位,那么就必然会忽视或否认科学与科学美的客观性,最终陷入唯心论泥潭难以自拔。我们认为,是自然的和谐与统一决定了科学理论的和谐与统一,是大自然的和谐之美决定了科学理论的和谐之美。

科学美与艺术美一样建筑于自然美的基础之上,是美的一种高级形式,是人类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成果。承认自然对科学的客观优先地位,并把科学美理解为对自然和谐的一种反映,这并非意味着否认科学美的审美本性。匈牙利著名哲学家和美学家卢卡奇,把人对客观实在反映形式划分为三种:日常反映、艺术反映和科学反映。他认为日常反映是一种较低级的、被动型的反映,而艺术反映和科学反映则是高级的、创造性的反映。这种看法是正确的。马克思说“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科学活动是一种精神性的创造活动。科学创造和艺术创造一样,都要遵循和服从美的规律,那种认为科学贵真贱美、重真轻美,甚至认为科学与美无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数千年来,人类创造性的科学活动不断地揭示出物质世界内在奥秘及其发展规律,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开辟了愈来愈广阔的前途。因此科学创造本身就是一种美的创造。

科学美是美的一种高级形式,是人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结晶。它是在人类审美心理、审美意识达到较高的发展阶段,理论思维与审美意识交融、渗透的情况下产生的。科学美客观地存在于人类创造的科学发现和发明之中,它是人类在探索、发现自然规律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或形式。

科学是发现,但又不仅仅是发现,它还是创造,是重构。科学要求真,但又不只求真,它还求美,求艺术性。仅就揭示自然奥秘、发现自然规律而言,它无疑是真的;而就其理论创造、思维方式而言,它无疑又是美的。一切伟大的科学杰作,不仅让人见出自然之真,而且使人觉出自然之美。

“美是真理的光辉”。而“探索者最初是借助于这种光辉,借助于它的照耀来认识真理的。”[13]科学的最高境界是真与美的统一。在科学史上,相当一部分科学家同时求真求美,甚至由美求真。物理学家韦尔曾经对人说:“我的工作总是力图把真和美统一起来,但当我必须在两者中挑选一个时,我总是选择美。”[14]数学家霍姆斯直接把数学比作艺术:“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创造了新概念;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象艺术家一样地生活,一样地工作,一样地思索;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这样对待它。”[15]前苏联哲学家柯普宁这样评价数学家们的工作:“数学家导出方程式或公式,就如同看到雕塑、美丽的风景、听到优美的曲调等等一样而感到充分的快乐。”[15]可见,很多科学家是自觉依据审美价值尺度,按照美的规律从事科学研究和科学创造的。

科学即选择。“这种选择不可避免地由科学上的美感所支配。”我们知道,科学始于观察,基于实验,成于理论建树。仅就观察而言,科学家首先必须对观察什么做出选择,因为世界是无限的,各种事实无计其数且变化无穷,一个人绝不能毫无选择地观察这一切。那么科学家进行选择性观察的机缘又是什么呢?选择的对象必须是非常诱入、令人感兴趣的,而“指导选择的原则必定是非常好,令人很愉快”。(彭家勒语)不少科学家都谈到,科学创造过程中最初的、粗略的选择,往往是通过审美直觉来完成的。

科学追求“简化”。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一团乱麻似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是不美的,科学不也满足于对世界混沌表象的描述,对各种经验现象的罗列。事实分解或约化得越简单、越清晰,人们越能从总体上、规律上把握自然,而那些能使人“从无序中见出有序”的科学理论毫无疑问被认为是美的(普里戈金语)。自然事物与现象总是纷繁复杂的,而其背后的规律与本质总是相对简单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科学致力于追求“简单性”。“简单性”是科学家谱写科学理论“诗篇”的一条红线,它在科学家的心目中总是美的。当然,科学家们不仅仅追求“简化”,彭家勒毕生追求“简单与宏远”,爱因斯坦更加看重宇宙的“统一与和谐”,而扬振宁、李政道和吴健雄则致力于辩证地描绘“宇称守恒”的世界图景。

科学就是“美的组合”。科学家总是试图向人们提供对于世界及其各部分规律的正确认识,并把一幅幅赏心悦目的、和谐的世界图景贡献给人类。科学家在构思、描述世界图景时,不仅依赖于逻辑思维,而且借助于形象思维。贝弗里奇指出:“有相当部分的科学思想并无足够的可靠知识作为有效推理的根据,而且势必只能凭借鉴赏力的作用来作出判断。”[17]有的科学家把科学构思看作类似于艺术概括的典型组合,并认为“最有用的组合,也是最美的组合”。

科学是人的自由的体现,是人的本质的确证。马克思曾指出,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科学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高级形式,人类的理性与智慧,直觉与想象,逻辑思维能力与审美意识水平都在科学活动中得到充分表现。而科学活动的物化成果,即科学的理论、公式、发明等,成为人的自由创造的积淀,或者说人的本质特点的确证。由于伟大科学成果体现了人类的自由本性,因此成为“科学的艺术品”,成为一种“艺术杰作”。

由于科学美建立于自然美之上,并体现了人的自由本质,所以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这里所谓社会性,是指人类的自由本性。科学作品是自然和谐图景的呈现,亦是人类自由境界的表现,它因此和艺术作品一样让人产生一种寻味无尽的审美感受。

美感是人对美的一种主观经验。美感过程是人对美的事物的一种感受、体悟、认识过程。无论艺术美感,还是科学美感,都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不过,科学美感有着不同于艺术美感的鲜明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有三:其一,在科学美感过程中,抽象思维处优势地位。而在艺术术美感过程中,则是形象思维占主导地位。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并不截然分开,往往彼此渗透,相互补充。只不过,在科学观照中抽象思维处于优势,而在艺术观照中形象思维占主导。其二,科学与艺术都需要灵感,前者有灵感是科学直觉,而后者的灵感是艺术直觉。科学直觉与艺术直觉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都根源于人的天性,但科学直觉更多地受到理智的浸染,而艺术直觉更多地受到情感的陶冶。其三、科学美感是理智获得自由的愉悦的体验,而艺术美感则是情感获得解放的愉悦体验。审美是心灵的一种解放,美感是一种自由的主观体验。科学美感所体验到的是理性的自由、智慧的幸福。席勒曾讲“思维啊,幸福!”可以被看作是对科学美感的最简洁的界说。

艺术家和美学家对艺术美感问题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而对科学美感问题则很少涉猎。而科学家在建构自己的科学理论大厦或认同别人的科学研究成果时,对科学美感作过许多描述、阐发和界说。将它们加以整理和概括,可从中引申出如下观点:

(1)科学美感是理智观照自然,思维切近自然,而对自然界产生的一种亲近感或亲切感。

(2)科学美感是人们深入宇宙堂奥,发现自然之秘,而对大自然产生的一种惊讶感和神奇感。

(3)科学美感是人们凭借自己的精神力量,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探索、认识和征服自然,悠然产生的一种人类崇高感和自我超越感。

(4)科学美感是我们从科学作品和谐统一的自然图景,而产生的那种无比愉悦和无限自由的心理体验。

(5)科学美感蕴籍着审美直觉和审美灵感,这种直觉和灵感往往成为科学对经验事实进行选择、观察、分析、判断和综合整理的一种价值尺度。

面对“科学的艺术品”,有的人会产生一种强烈的美感,而有的人却不能。这就涉及科学鉴赏力问题。科学鉴赏力是欣赏科学作品尤其纯科学理论所必需的审美力。它实际上是对于科学美的感受、理解、评判的一种本领。许多著名科学家都认为,就象存在着文学鉴赏力和艺术鉴赏力一样,也存在着一种科学鉴赏力。一个人如果缺乏科学鉴赏力,那就不可能领略到科学美的魅力。一个人的科学鉴赏力绝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与科学鉴赏活动中逐渐形成和培养起来的。因此,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科学鉴赏力。法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拉普拉斯可从牛顿力学中“感受到数学完美性”;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罗素可从欧几里德《几何原本》中“读出音乐般的美妙”;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可从达尔文《物种起源》中“见出生物世界无与伦比的统一之美”;英国物理学家狄拉克从“数学形式的美”中发现了“物理世界的真”;而划时代的物理大师、相对论的创立者爱因斯坦从实验大师迈克尔逊那里感到了“实验本身的优美”。法国物理学爱德布罗认为广义相对论对万有引力现象的“这种解释的雅致和美丽是无可争辩的”[18];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觉得爱因斯坦“有点象艺术领域中的达·芬奇或者贝多芬”[19];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积极宣传者和合作者,美国物理学家费尔德,深感“爱因斯坦的理论在优美、深邃和逻辑的合理性方面远远地超过了其他人”[20]。科学家们所以能够从科学作品中获得比平常人更多、更深入、更强烈的美感体验,是因为他们比平常人具有更高的科学鉴赏力和审美力。

科学鉴赏力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是理智与直觉的水融,是理解与体验的相互渗透。它包含对科学作品的内容的逻辑判断力和对其形式的直觉判断力。这种逻辑的与直觉的判断力,构成了科学鉴赏力的“内核”。科学判断力之于科学家,如同艺术判断力之于艺术家。玻尔兹曼在谈到麦克斯韦气体动力学方程的美学价值说:“既然一个音乐家能从头几个音节辨认出他的莫扎特、贝多芬和舒伯特,那么一个数学家也可以从头几页文章中辨识他的柯西、高斯、雅可比、赫尔姆霍兹或哥切霍夫。法国作者以他们极端的优雅的风度来表现自己,而英国人特别是麦克斯韦,是以他的引人注目的判断力来表现自己。”[21]

第8篇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学习观

建构主义学习观的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学习是知识建构的过程。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学生建构自身知识的过程,而不是教师简单地灌输、传递知识的过程。其二,学习是学生主体的创造性活动。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不是学生被动地接收信息,也不是新旧知识的叠加,而是学生主动建构知识意义的创造性活动。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对信息进行主动的选择、改造、吸收和创新,从而获得自身的独特理解,构建自身的知识意义和体系。其三,学习效果与学习环境密切相关。建构主义认为“知识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他人(教师、学习同伴等)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材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学习环境则是学习者可以在其中进行自由探索和自主学习的场所,它是一个支持和促进学习者学习的场所。”可见,在建构主义理论视域中,学习是学生在一定学习环境下,通过与老师、同学之间相互学习、交流,建构知识意义和体系的过程。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教学观

建构主义认为教学活动的首要目标就是要重视、培育和发展学生的主体性。建构主义理论家冯•格兰塞斯菲尔德指出:“我们应该把知识与能力看作是个人建构自己经验的产物,教师的作用不再是讲授‘事实’,而是帮助和指导学生在特定领域中建构自己的经验。”在建构主义理论视域中,教师不是传授知识的“灌输者”,而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和合作者,是整个教学过程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而学生是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知识的积极建构者。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大学语文阅读教学的启示

建构主义理论是对传统认识论、教育论的一场革命性的挑战,它给我们大学语文阅读教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为改革新时期大学语文阅读教学提供了新的理论参照和启示。

第一,建构主义学习观对知识和学习的重新认识

为我们创新大学语文阅读教学观念和课程设计原则提供了理论参照。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学生主体性意义的建构过程,因此,在大学语文阅读教学中,我们要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大学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尽最大可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知识是由认知主体主动建构的结果。

在大学语文阅读教学中,我们要尽量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为学生多维度理解阅读文本创造条件。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吸取传统阅读教学方法的优点;另一方面也要正视传统阅读教学方法存在的不足,积极借鉴和吸取对话式阅读教学法、探究式阅读教学法、体验式阅读教学法等现代阅读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以适应高职高专学生大学语文阅读教学的需求。

第三,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学生与学习环境之间互动的过程

第9篇

关键词:1、数学理论为什么1+1=2,2、哲理整性质,3、哲理整小数4、广义整数,5、有限不循环小数,6、有限循环小数,7、最大分数单位1/2,8、小数单位,9、最大小数单位——0.5等等

1、数学理论为什么1+1=2(1+1=2的基本原理、道理、哲理是什么?):

纯粹数学理论上存在着缺陷与不足,那就是偶数能被2整除、奇数不能被2整除,换言之,纯粹数学在理论上根本无法承认和接受2是数学公理,因为奇数不能被2整除自身就是科学根据与铁的事实,偶数能被2整除、奇数不能被2整除,如此理论太绝对了,已经给纯粹数学的理论造成了不可思议,奇数不能被2整除、能不能以其他方式被2整除?值得深思、探讨、探索——不能还停留在偶数能被2整除、奇数不能被2整除玄学的理论水平上,要深化理论认识,…。

为什么1+1=2,本文回答既简单又深奥:偶数能被2整除,奇数不能被2整除却着实能被2哲理整除,奇数与偶数相反相成对立统一,1+1=2是数学首要公理,1+1=2蕴涵着深刻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啊!它真的既简单又深奥,它简单的表面上看似是小学生的基本知识,然而其道理深奥地不可思议、不可理喻、如此道理、哲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理解与接受,更不是小学生能够理解的数学知识,...!

偶数能被2整除,奇数不能被2整除却着实能被2哲理整除,奇数与偶数不仅存在着对立性,而且还存在着共性和同一性,即异中之同,差异中的共性,…,

其一:奇数不能被2整除却着实能被2哲理整除就是指奇数与偶数的异中之同,差异中的共性与同一性,

其二:偶数能被2整除、奇数不能被2整除就是指奇数与偶数的差异性、排斥性、对立性,

因此说,奇数与偶数既有对立性又有同一性,奇数与偶数二者存在着相反相成、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它揭示着2是数学公理系统的首要公理,这是世界观的认识问题,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认识论、方法论,如果玄学,无论如何都是无法理解、接受它,如此真理说不清、理还乱、但是它的庐山真面目就是如此,无法更改,古人云“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需要“跳出庐山看庐山”,要摆脱两千多年玄学的严重束缚,…。

为什么1+1=2不是指数论的“1+1”,为什么1+1=2?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绝对值1+1=2与数论的“1+1”既有差异又有联系,如果把素数2看作偶素数,那么数论的“1+1”是指大于等于6的偶数可表示为两个素数之和——歌德巴赫猜想,无需奇素数,本文素数就是指奇素数3,5,7,11,13,17,19,23,……,…,数论的“1+1”它是绝对值的特殊公理,数论的“1+1”与绝对值的1+1=2在数值逻辑公理系统中一脉相承,在绝对值1+1=2数值逻辑公理系统中蕴涵着数论的“1+1”,数论的“1+1”是数值逻辑公理系统偶环节上的特殊公理,换言之、数论的“1+1”也是数学公理(例如:6=3+3,8=3+5,10=3+7,12=5+7,14=3+11,16=5+11,18=3+15,……,无穷无尽)拥有客观存在性,并非被摘取下来才拥有真实性、摘取不下来就非真实性和非客观存在性,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模棱两可、这背离了数学(逻辑)排中律,…。

虽然哥德巴赫猜想数学命题没有被数学专家毕了、依然被人们研究着,但传统的素数“筛法”,此路不通已失去了昔日辉煌,…。

2、自然数与正整数、单位“1”与自然“1”:

1+1=2是科学抽象的、1+1=2以及正整数是相对于广义的单位“1”而言,单位“1”的含量绝对统一,1+1=2并非自然“1”的意义,事实上自然数与正整数既有差异又有联系,自然数是相对于自然“1”而言,正整数是相对于单位“1”而言,正整数是把自然数提升到了抽象的科学高度,由于自然数、时常因单位“1”不统一、“含金量”不一致,如果对自然数直接进行运算是有很大的局限性——有时正确、有时有偏差,我们人类是聪明智慧的,有了数学的广义的单位“1”、正整数,消除了自然数的局限性,…。

3、哲理整小数以及哲理整小数的双重性质(或哲理整分数和哲理整分数的双重性质):

小数0.5,1.5,2.5,3.5,4.5,5.5,6.5,......,的绝对值拥有相互矛盾的双重性质,其一是哲理整性质、其二是普通小数性质,哲理整性质是指小数0.5,1.5,2.5,3.5,4.5,5.5,6.5,......(注:它们的小数部分均为0.5,只涉及到0.5也可以、也足以)的绝对值比其他普通小数的绝对值整装、…、本文将它们的这一特性简称为哲理整性质(相对整),因为1/2是最大分数单位,则0.5是最大小数单位,因此0.5拥有哲理整性质,它地地道道、的的确确客观存在着,我们的认识迄今为止还未意识到,如此道理、哲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理解接受,唯恐越看越不明白,令人意乱、劳神,...。

哲理整小数:本文将小数0.5,-0.5,1.5,-1.5,2.5,-2.5,3.5,-3.5,……,…和它们的哲理整性质(相对整)统称为哲理整小数,务必明确的说明,哲理整小数拥有相互矛盾的双重性质,其一是哲理整性质、其二是普通小数性质,…。

哲理整分数:本文将分数1/2,-1/2,3/2,-3/2,5/2,-5/2,7/2,-7/2……和它们的哲理整性质统称为哲理整分数,哲理整分数拥有相互矛盾的双重性质,其一是哲理整性质、其二是普通小数性质,…。

普通小数:不包含哲理整小数在内的小数简称为普通小数。

普通分数:不包含哲理整分数在内的分数简称为普通小数。

4、1/2和0.5哲理整性质的科学依据:

分数拥有分数单位,数学教科书应该明确指出1/2是最大分数单位,1/1不是最大分数单位、是整数分数,1/1=1依然体现整数性质、是一个特例,然而迄今为止还没有小数单位,数学需要向前发展提出小数单位、最大消暑单位,要明确指出最大小数单位是“0.5”,而且为奇数能被2哲理整除提供客观科学依据,才更符合数学的客观实际!单凭直觉,最大分数单位1/2和最大小数单位0.5还未体现出其真正数学意义,最大分数单位和最大小数单位在本质上体现哲理整性质才是其真正的数学意义,这是如何对待数学真理的重大认识问题,并非可有可无,可无必然是一个数学错误,1/2和0.5的哲理整性质是微小微妙、微乎其微的变化、微不足道的差异性,若不仔细认真观察很难被人们发现,形而上学排斥它、大多数人无法理解接受它,有理难辩啊,难!真的很难!不仅如此还会遭人讽刺、挖苦等等,…。

关于分数和小数:分数单位1/2,1/3,1/4,1/5,1//6,1/7,1/8,1/9,1/10,…对应下的小数应为小数单位,例如:1/2=0.5,1/3=0.333….,1/4=0.25,1/5=0.2,…,1/10=0.1等等,….。

哲理整性质的来龙去脉:在数值逻辑公理系统中,派生子集合,0.5,1.5,2.5,3.5,4.5,5.5,6.5,……,…从系统发展变化中分化出来,占据整数的位置充分地十足地体现其哲理整性质或者说体现其相对整性质,数值逻辑公理系统为其提供科学依据;最大分数单位1/2、最大小数单位0.5也为其提供科学依据,只有在数值逻辑公理系统中才能够发现0.5,1.5,2.5,3.5,4.5,5.5,6.5,……(1/2,3/2,5/2,7/2,9/2,11/2,13/2,……)拥有哲理整性质,单凭直觉无从谈起,单凭直觉只能看到最大分数单位和最大小数单位,…。

能被2整除的是偶数,…,整数0,1,-1,2,-2.,3,-3,4,-4,5,-5,……,…为偶数能被2整除提供科学依据举世公认,…。

为了便于理解接受也可以首先把0.5,-0.5,1.5,-1.5,2.5,-2.5,3.5,-3.5,……,…暂时将它们看作哲理整数(相对整数),哲理整数为奇数能被2哲理整除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哲理整数指小数0.5,-0.5,1.5,-1.5,2.5,-2.5,3.5,-3.5,……,…的绝对值比其他普通小数的绝对值整装——因为0.5是最大小数单位,与整数形成异中之同,差异中有共性,数学与哲学将这一特性简称为哲理整性质(相对整)——哲理整数(相对整),但是理解接受以后:绝对不能忘记了哲理整数拥有相互矛盾的双重性质,一是拥有普通小数性质、二是拥有哲理整性质,只承认它们的小数性质认识是片面的,只承认0.它们的哲理整性质认识是片面的,…。

事实上只有把哲理整数统称为哲理整小数体现双重性质才更确切、完整、正确,…。

5、有理数系数值逻辑公理系统(就不展开叙述了):

{[0~1]}1{[1~2]}3{[2~3]}5……,…(此结构式上下交错对应不能散开)

[0.1~1.5]}2{[1.5~2.5]}4{[2.5~3.5]}6……,…

第1环节:1∑{[0~1]}=∑{[0~1]},

第2环节:2∑{[0~1]}=∑{[0.5~1.5]},

第3环节:3∑{[0~1]}=∑{[1~2]},

第4环节:4∑{[0~1]}=∑{[1.5~2.5]},

第5环节:5∑{[0~1]}=∑{[2~3]},

第6环节:6∑{[0~1]}=∑{[2.5~3.5]},

……,…,

∑{[0~1]}意指0与1之间的基数之和,它是集合族、有无穷个子集合或有无穷个数组,其他依次类推,符号:意指派生子集合,很显然,在系统数值逻辑运算过程中,小数0.5,1.5,2.5,3.5,4.5,5.5,6.5,……从系统发展变化过程中产生分化出来,占据整数位置,充分体现其哲理整性质,即派生子集合,为奇数能被2哲理整除提供科学依据,蕴涵着完整的数值运算规律,数论、集论、算术三位一体、辩证统一,蕴涵着完整数学公理2,3,4,5,6,7,8,9,10,11,12,13,14,15,16,……,…。

潜无限给数值逻辑奠定基础并给作科学指导,潜无限排斥实无限,…。

实无限只能给数理逻辑奠定基础,如何给数值逻辑作科学指导?实无限排斥潜无限,事实上互相排斥,…。

6、广义整数:

广义整数:将整数和哲理整小数统称为广义整数(将整数和哲理整分数统称为广义整数),…。

7、有限不循环小数:

有限不循环小数:为了便于理解,简言之,我们把无限不循环小数有限数字(小数点右边至少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不循环数字)称之为有限不循环小数,例如:3.14,3.1415,3.141592,3.1415926,1.4142,1.41421356,2.17181938,……,有无限不循环小数必然存在着有限不循环小数,在数值逻辑中,有限不循环小数与潜无限不循环小数拥有替代无理数数值的巨大意义与作用;有限小数中的小数再如此细致地划分出有限不循环小数、有限不循环小数,才更切合实际,在数值逻辑公理系统中会发现:有限不循环小数拥有客观存在性,拥有无限不循环小数就必然存在着有限不循环小数,这的确是一个认识问题,有限不循环小数可表达为分数形式,因此有限不循环小数是有理数,同时还是超越无理数的有限形式,因此可替代无理数数值(无理数的近似值),只谈无限不循环小数(只谈无理数),不涉及到有限不循环小数是不行的,…。

尤其是有限不循环小数,在实质上拥有替代无理数数值的巨大意义与作用——此乃有限不循环小数的重要数学意义。

8、有限循环小数:

有限循环小数:为了便于理解,简言之,我们把无限循环小数有限个循环节(小数点右边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数字循环节)称之为有限循环小数,如:0.1616,0.161616,0.666,0.666666,0.78787878,0.999999,……,有无限循环小数必然存在着有限循环小数,有限循环小数客拥有客观存在性,它可替代无限循环小的数值,…,这也是一个认识问题,有限循环小数可表达为分数形式,因此有限循环小数是有理数,…。

9、普通有限小数:

把小数点后边有一位数或两位数以内的小数简称为普通有限小数,例如:0.9,1.1,1.2,3.6,3.8,5.8,6.8,7.16,………,…。

10、总之、数学理论要有所突破、要有所进展:

数学(算术)需要向前发展有所突破:

(1)提出数学理论为什么1+1=2,

(2)明确指出1/2是最大分数单位,

(3)提出小数单位、最大小数单位、0.5是最大小数单位,

(4)将有限小数细致划分为:

a、哲理整小数:0.5,-0.5,1.5,-1.5,2.5,-2.5,3.5,-3.5,……,

b、普通有限小数,

c、有限不循环小数,

d、有限循环小数,

(5)有理数系数值逻辑公理系统,

(6)广义整数,

(7)哲理整分数:1/2,-1/2,3/2,-3/2,5/2,-5/2,7/2,-7/2,……,

(8)整数分数:把1/1,-1/1,2/1,-2/1,3/1,-3/1,4/1,-4/1,5/1,-5/1,6/1,-6/1,……统称为整数分数,拥有双重身份,…。

(9)双素数:例如6,10,14,22,26,34,38,……,其特征,能表示为两个等值素数之和,双素数星星点点揭示着哥德巴赫猜想拥有客观存在性,无法否定它,

(10)偶素数——2:2既是一个偶数又一个素数,把2简称为偶素数,

等等才更接近数学的实际情况,希望数学教师率先转变数学思维理念给以鼎力支持,…。

总之,依然还是把整数与分数统称为有理数,只不过是又将分数划分为哲理整分数、普通分数、还有整数分数,...,为什么1+1=2——是探索其原理、道理、哲理,一定要弄明白其中的原理、道理、哲理!…,再次说明,如此道理、哲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理解接受,这是很正常的,且末当真、切莫较真,同时也说明一点本文为什么1+1=2的含义不同于1+1为什么等于2?,也未直接涉及到数论的“1+1”,…。

错字、多字、漏字、错误在所难免,本文作为数学学术最新观点,仅供参考、并不强加于人。

参考文献: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古今数学思想》(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史翻译组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81年7月。原作者:(美国数学家)M.克莱因著

3、《普通逻辑原理》,主编:吴家国,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2年9月

第10篇

2004年的法理学研究在连续数年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又有了长足的发展。2004年召开的法理学学术会议主要有:4月,在北京大学召开“中国之路”理论研讨会。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政治文明与中国政治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雅虎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互联网立法与政策研讨会”。7月,在长春召开“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9月,在日本北海道大学召开“第5界东亚法哲学研讨会”。10月,在大连召开“法理学教材编写研讨会”,在上海召开第一界“长三角法学论坛”。11月,在苏州大学召开“杨兆龙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暨学术思想研讨会”,在湘潭大学召开全国“法治、与人权”学术研讨会。12月,在重庆召开“立法听证理论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召开“当代中国立法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海口召开“2004年法学基地主任联席会议暨部门法哲理化研讨会”,等。

2004年出版和再版《法理学》教材十多种,出版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二十多种,出版(或改版)法理学中文著作主要有:《建设——政权与人民》(夏勇著),《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夏勇著),《依法治国——国家与社会》(夏勇著),《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夏勇著),《法治论要丛书》(夏勇著),《法治与21世纪》(夏勇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论丛(第一卷)》(刘作翔主编),《书剑人生——李步云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暨七十华诞志庆纪》(张志铭主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导论》(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暨庆祝孙国华教授从教50周年研讨会论文集》(孙国华主编),《理论法学经纬》(吕世伦著),《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吕世伦主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公丕祥著),《法的合理性研究》(周世中著),《法治国家论》(卓泽渊著),《人权•民主•法治论丛》(谷春德著),《比较法总论》(朱景文著),《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朱景文主编),《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苏力著),《道德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苏力著),《批评与自恋》(苏力著),《波斯纳及其他》(苏力著),《法意与人情》(梁治平著),《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李龙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李龙主编),《国际人权法》(徐显明主编),《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张恒山、李林等著),《民间法(第三卷)》(谢晖、陈金钊主持),《西窗法雨》(刘星著),《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高鸿钧著),《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刘旺洪著),《文化基础与道德选择———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层思考》(徐祥民著),《依法治国论》(朱力宇主编),《品味法治》(毛磊著),《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李龙主编),《理论法学前沿——献给吕世伦教授七十华诞》(吕景胜等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翟志勇主编),《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许章润著),《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许章润主编),《认真对待权利》(许章润主编),《罗尔斯》(石元康著),《英美法讲座》(钱弘道著),《法价值哲学导论》(杨震著),《立法研究(第4卷)》》(周旺生主编),《当代法理学探究》(魏清沂等著),《一般法的渊源》(董南方著),《法律文化散论》(李交发著),《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许传玺主编),《中国的法治和法治的中国》(马天山著),等。

翻译出版法理学方面的著作主要有:《道德哲学史讲义》(约翰•罗尔斯著),《理论与实践》(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凯斯.R.孙斯坦著),《法理学(第一卷)》(罗斯科•庞德著),《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凯尔森著),《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考夫曼著),《法律哲学》(考夫曼著),《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贡塔•托依布纳著),《法律思维导论》(卡尔•恩吉施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著),《法律与社会规范》(埃里克•A•波斯纳著),《现代化与法》(川岛武宜著),《大陆法系》(约翰•亨利•梅利曼著),《简约法律的力量》(理查德•A•爱波斯坦著),《刑法哲学》(胡萨克著),等。

此外,参考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心对法理学资料索引的初略统计和在中国期刊网上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现代化”、“法治”、“司法改革”、“法美学”、“民间法”、“依法执政”、“法律文化”、“法哲学”等为关键词的检索统计,2004年度发表的法理学和有关法理学问题的论文达1000余篇。

二、重点和热点问题

1.马克思主义与法理学

去年有学者提出“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在于“建构新的国家和法律制度”,今年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上又产生了许多新的成果。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理论和实践上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成为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内容。今后的法学研究应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大胆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探索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人与自然等和谐发展的法理问题,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实现理论的创新,用新理论指导新实践。[1]有学者认为,新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走向是“回到马克思”,因为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世界观从根本上被曲解了。但是,这种回归,不是回到马克思的书本,也不是简单地重复马克思说过的原话,而是背负着当代的思想成果与马克思的逻辑视界历史地融合在一起。我们回到马克思,既是要寻找一个真实的理论起点,同时也要以今天最新的社会实践和自然科学成果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另外,新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走向也是在与西方现代法学的对话和交流中、在多样化与统一化的矛盾中共同发展的,其研究将呈现出当代化、开放化和系统化的趋势。[2]

有学者提出,作为一般理论的法理学,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理论的变革与更新,才能真正成为时代精神的精华。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主要是以国内法为研究对象,实际上是一种国内法的一般理论。随着全球化时代的降临,世界法律的发展表现出愈来愈明显的非国家化、趋同化、标准化、一体化等趋势,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这要求法理学要以国内法、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等全部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从狭隘的国内法理论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法”的一般理论。[3]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在研究范围上有相似的一面,但是在具体指向上则有显著的不同,因而它必然对比较法学产生独特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的“世界历史”这一唯物主义历史理论之网上的纽结就对传统比较法学的提升和改造具有指导意义。比较法学应当沿着两个方向同时展开,其一,研究者应当坚持一种世界性的视野,从整个世界的相互作用中考察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其二,研究者还应当注意到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带着其各自的目的和需要,以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独特的法律制度卷入到“世界历史”之中的。[4]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要建设的法律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先进法律文化,是具有中华民族特征的文化,但其发展不能离开世界法律文化中所凝聚的共同成果。[5]

有学者对马克思的自然法思想作了探索,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完成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过渡,是在清算了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在德国的“翻版”的康德、菲希特、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及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法律观,指出他们倡导的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分权的局限性,特别是他们法哲学的历史唯心主义,同时又汲取其中的一切科学成分,才得以实现的。事实上,马克思的理论一直保留了西方自然法中的许多优秀成果。如,他批判把法(自然法)与法律相混淆的做法,提倡“作为法的法律”,反对让法去迁就法律(恶法);认为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没有自由对人生是最大的悲哀;认为平等、人权、法治及权力的制约等对无产阶级极其政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甚至说过自然法是不可能取消的。[6]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的目的不是批判现代法权本身,更不是对现代法权本身的否定,相反,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实际上所完成的是一种法的形而上学或神话学基础的颠覆以及法的形而上学或神话学之秘密的揭示工作。经过这一“颠覆”和“揭秘”,马克思揭开了法的形而上学或法的神话学的神秘面纱,发现了现代法的真实本质及其历史起源。通过这一揭示,回到现代法或权利的“事实本身”,并对其进行辩正的理解,才是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仍然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资源。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当下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建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7]

有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形态。不同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基本的立场、观点、方法和基本的价值取向上是一脉相承的。[8]有学者在考察当代俄罗斯法学的变化时认为,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对社会发展的一种探索。苏联时代不能说是一无是处的,苏联在社会主义探索中所取得的成就曾经是令人惊叹的。可是,苏联时期的马克思主义被意识形态化了,成为了官方的一种强制性信仰,成为主流意识形态,非主流的意识形态受到了排挤而边缘化。由于对个人和领导者的崇拜,使俄罗斯人的主体性丧失,自我意识受到蒙蔽,最终导致苏联的解体。但是,俄罗斯在走向资本主义道路时,并没有因为其选择了资本主义道路而立即振兴,反而面临着的是新的矛盾和困惑。俄罗斯的许多学者虽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和法律观已经过时,但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并没有失去自己的意义、自己的历史现实性,它所包含的公平、平等、自由和民主等思想不仅不会消失,而且这种需求正在增加。[9]当代俄罗斯学界比较认同的是,尽管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有错误和不足,但也有可取之处,不能全盘否定,不能走极端。当然,俄罗斯有些学者把阶级对立尖锐时期的国家和法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把进入民主社会的国家和法看成是协调的手段,则是不符合实际的,并且也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10]有学者在考察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时,认为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曾经对日本法社会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战前的日本马克思主义学者在阶级斗争与法的研究上已经到达了把通过阶级斗争的法的成立与作为社会规范的法的理论意义两者统一理解的水平,弥补了以往的包括法社会在内的所有法学的缺点。战后在民主主义法学者内部围绕法的阶级性、法律解释的实践性所展开的“法社会学争论”和“法律解释争论”则推动了日本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发展。领导日本战后法学界的是日本法社会学,而日本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在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日本法社会学所走过的把马克思主义和经验主义与日本社会相结合的许多经验和教训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11]

2.法制现代化

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正处在一个革命性的变化之中,这是一个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的历史转型。这场伟大的法律革命不是一个早上醒来的突发奇想,而是一系列复杂因素促成的产物。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是这一变革的重要催化剂。在新的世纪,当代中国的法律变革与正在蔓延开来的全球化趋势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一幅颇为奇特的互动画面。但是,在全球化时代的法律重构进程中,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面临着新的严峻的挑战。捍卫法律,抵制法律霸权,反对法律殖民主义,防止中国法律发展的“边缘化”趋势,已经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12]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制正在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化,从现实看,我国的法制已经不是传统法制,这表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已不同于我国古代的法律,它不再是伦理规范的法律化,而是由语义明确的法律规则构成的,而且有自己的配套机构,这种机构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的法制并不是一种集权化的法制,法制所追求的也不是人治的境界,法律所倡导的也不仅仅是义务本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实行的是依法治国。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也没有达到现代法制所提出的要求,具体表现在:我国的法律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还不高,尚未达到“法治”水平;我国法律的独立性也很差,远远没有达到立法和司法的独立;法律规则虽然已是我国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实际上起的作用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未能取代政策的地位;而且我国已存在的法律规则所组成的体系也达不到形式合理性。因此,我国的法制正处于转性转型之中,这是与我国经济正向市场经济转型相一致的。我国法制的过程不是一下子从传统的人治型系统飞跃到现代法制型系统,而是要经过“传统——过渡——现代”的演化阶梯。在这一转化过程中,会出现二元结构的现象,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价值取向。这就是说,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渡性阶段,仍是人治型法律秩序与法治型法律秩序二元并存时期。在这样一个二元结构的法律状态下,往往会出现“法律失控”的现象。因此我们要尽量缩短这一过程,积极地推进中国的法律改革,促使中国的法制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化,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就是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3]

有学者认为,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片面强调“本土资源”和本土化,质疑法律移植;片面强调法的特殊性,否认其普遍性;片面强调传统习惯的特殊效力,否认法的权威,都是不可取的。[14]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应在保持传统的基础上合理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实现传统与现代化的对接,实现法制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应在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的过程中,保持本国特色,实现法制的本土化,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5]有学者还认为,“法律移植的最终结果就未来而言总是不确定的”这一观点,应该是比较容易接受和理解的有关法律移植的历史观念(仅仅限于法律移植问题)。因此,在面对是否法律移植的时候,我们的真正任务,不是看看物质化制度化的条件,至少,不仅仅是“盯住”这些条件。我们的真正任务,与其极为不同,恰恰是需要着重建设社会共识。法律移植的讨论,由此,也就将“条件是否具备”变成了“行动起来”的话语运作、共同的语言前进。在这里,我们依然需要贯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思路:在法律移植这一特定语境中,将精神因素的重要提升在物质因素之上。毕竟,法律移植是广义“立法”的一种表现,其具体方案从而既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其在未来具有或然性,而且,在最终意义上,法律移植是应当在“法律与政治”的应然关系中展示自己正当性的。[16]

3.依法治国与法治

关于“依法治国”与“法治”含义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刚提出“依法治国”时,它与“法治”有是有差距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依法治国”已越来越多地吸纳了“法治”概念的有关内容。因此,1999年宪法修正案已将“依法治国”与“法治”并列,交换使用。在实质的层面上,人们对“依法治国”和“法治”的理解早已与“人治”和“法制”有了质的区别。即使在最保守的意义上讲,中国也已出现了真正“法治”思想的萌芽,并且这种思潮已得到或正在得到官方、半官方的接受。[17]

有学者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对党的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方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在灵魂,而法制建设则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力保障。“三个代表”思想内在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着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要以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指导,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以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指导,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指导,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的服务职能。[18]

有学者认为,通过对法治一词的历史渊源、主要规诫和核心价值的研究,可以把法治理解为一项历史成就和一种法制品德,并且在理解法治的工具效用的同时,认识它对于人类尊严与自由的意义。无论是被认为业已建成的法治社会,还是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其法治的运行都会面临一些具体场合下的特殊问题。近二十年来,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理论的许多研讨都可以看做依循特定的路径、使用特定的语式来表述或树立法治的规诫和价值的积极尝试。[19]在我国,“依法治国”虽然已经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却还没有像经济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男女平等、义务教育、对外开放、西部开发、可持续发展等规划那样,制定出一个逐步推进的全盘规划。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对法治的一般理论的研究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因此,应着重开展法治基础理论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制度研究,当前我国地方、行业和基层这三个层面的依法治理研究。[20]有学者认为,在我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摒弃人治,发扬民主和加强法治的根本点,也是50多年主要的经验教训。在我国,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辩正的统一。关键在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应不断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党的领导并改善党的领导,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21]

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的本性是约束,人类赋予法律的本质要求就是约束,法用于国家就必然产生法治的要求。法治的基本要素不是人为的创设,而是就在法律本身。法律本身的约束本性蕴涵着法治的天然要求,把这种要求释放到国家生活的领域就是法治。反过来说,只要人们尊重法的本性,政治就自然会趋向法治。我国不仅已经确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且已经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深入的和卓有成效的探讨。总而言之,“政府推进”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选择,与之相对应的主动的、理性的“政府谦抑”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22]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代化。法治包含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在内,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法治发展的相互连接的两个阶段,它们都是法治的构成部分。我国法治建设的模式,应当选择国家推进为外在动力,民众推进为内在根据,国家推进为主导,民众推进为主体的国家与民众推进相结合的合力模式。[23]也有学者认为,没有政府主导,仅靠民间规范和力量来促使法治化,将会延宕这一过程的实现,同时还会因各种冲突使法治化过程无端耗费社会资源。没有社会辅推,把法治的实现仅仅说成依靠政府的法治战略的设计和构想,则将会忽视亿万民众在法治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基础。因此,我国法治的生成应该选择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的模式,并且这种模式也是我国生成的切实有效模式,是我国生成路径的必然选择。[24]另有学者认为,在二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实践中,我们的成就是卓越的,尤其是通过全国性的、多层级的“依法治理”,为法治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依法治理”只是一种途径和手段,其宗旨和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和实现法治秩序。特别是,当依法治理迷失了其“人本精神”,它就会偏离法治的方向,甚至走向法制化的人治,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弘扬法律的“人本精神”,强化依法治理的人文关怀,则是当务之急。[25]

还有学者认为,法治不仅指“依法治国”,还指用以治国的法律必须遵循某些原则、规范或理想,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等,这些原则、规范或理想比用以治国的“法律”本身更高级、也更为重要,它们是“法律”本身所应当遵循的“法”,它们才代表着“法治”的精神和实质,因此,“法治”意味着一种法上之“法”的存在,意味着“法”高于“法律”。这样的“法治”就不再是单纯的形式,就不再是中国古代“法家”式的“以法治国”或者“法治”,而是有着特定价值选择的本质性的东西。当然,这里讲的法上之“法”,是一个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这种意义上的“法”,其本身已完全超出实在法的领域之外,实质是“法律”的道德基础与“合法”依据。因此,“法治”无论是作为理想的目的还是作为现实的建设,它首先都是一种观念,一种需要深入人心的观念。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但要自己深刻地理解它,而且还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将这种观念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让它为社会所了解、理解和接受,让它成为全体社会精英和社会大众的观念,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也是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26]有学者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法治其实不是一个可以宣告最终到达的目的地,它不是也不会是历史的终结点。法治也不是一个有完工之日的工程,而是一场只有“前方”的跋涉。现代法治只是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而已,而不是幸福的保票。[27]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中国之所以至今没有确立关于法律的信仰,这与传统相关,与现实的法哲学理念有关,更与我们的日常法律实践有关。法律信仰与不同,它要求信仰主体的自我反省精神,这意味着人相信现实的法律制度是不完善的,是永远需要完善的,而且人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无限接近更为完美的法。法律信仰不是要求人们放弃,而恰恰是要人保持对法律的批评态度和姿态,甚至把它作为信仰的一个特殊的要素。因为对个别法律规定的怀疑和反对并不会导致一般地反对整个法律秩序,而恰恰可能是促进整个法律秩序进步的积极因素。[28]

有学者建议在法治建设中采取分权和制衡原则,认为中国实现现代法治需要分权和制衡原则,在学界已有广泛的共识,实际上,对权力资源实施有效调控,也需要坚持分权和制衡原则,以法律制度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资源方面的分权和制衡。中国旧有的国情中,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是集权专制。它的阴影对中国现代事业是极大的阻碍。清除这种阴影的一个比较有效的对策,就是在国家权力资源配置方面实行科学而有效的分工,化集权为分权,并用法律制度确认下来,以法律制度保障权力分工得以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对分工行使的各种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以避免分权之后,出现以小专权、多专权代替大集权的状况。现代国家的权力资源配置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分权和制衡是良好且重要的治国之策。司法独立,法律监督,以及人们一个时期以来所追求的其他诸多目标,都内涵在分权和制衡的法治原则之中。[29]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特有的法治改革”具有阶段性的特征,目前可以考虑的是:第一,确立“大司法”的概念,即应当认为司法改革是包含侦查、、审判、辩护、执行、仲裁以及监督制度在内的整体改革。第二,针对当前突出的问题,在强化公正和效率上下工夫。[30]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不统一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顽症,具体表现在国家制定法不统一、民间习惯法不统一、司法不统一等方面。法治社会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形式科学、结构严谨、和谐统一、完善且完备的体系。它不仅要求宏观法律体系的外部协调,也要求各部门法律制度之间、各法律规范之间以及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之间、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和一致性,并且最终统一到宪法这一法治社会的根本法之中。[31]

4.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被引入了法理学的研究视野,许多学者对司法改革问题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有学者认为,近世所言司法改革,着言点有三,即司法权在政权结构里的位置,司法权的内部构造以及公民的权利。这三个方面是现代司法的关键,其意义既在保证司法公正,更在塑造法治。司法改革之于法治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强化司法的权威来增强法律的权威;在于通过让一切涉讼机构、组织和个人进入法庭接受裁判而将他们切实置于法律之下;在于通过独立、公正、合格的审判,提高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可预期程度。揆度当今世界司法改革的走势和我国的实情,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有司法改革的整体方案。应在明确界定司法的前提下,根据法治的要求,对司法权与其他公权力的关系、司法权内部构造以及司法的独立与责任、公正与效率、统一与多样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等基本问题,有一个通盘考虑,形成总体思路。二是要着力加强司法的中央集权和专业技能。宜先从改革机构设置与管辖体制、司法官的培养与选任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划拨方式入手,遏止司法权的地方化、行政化。三是要注意公民的司法权利。从根本上讲,司法改革为的是在纠纷中更好地卫护公民,让更多的人,尤其是那些有理无钱、申告无门的穷人、弱者和乡下人得以更多地经由司法途径获享正义,而不是简单地为适应市场经济或与国际接轨,更不是为应对治外法权问题,或像当年日本那样把司法改革作为“脱亚入欧”的通行证。[32]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查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宜。监狱、劳教机关、公证机关、律师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指导。各种仲裁机关分别由有关机关领导或指导,实行分头管理。司法改革是包含侦查制度、制度、审判制度、辩护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以及监督制度在内的整体改革。各种制度的改革,应当在总体原则下协调一致、平衡有序地进行,摒弃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审判中心论观点。[33]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现行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给司法独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存在空间,司法独立应该从下列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必须摒弃“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思想观念,建立“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第二,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力行使的机制保障。首先要在外部形式上理清司法机关与党委、政府、人大的关系;其次是司法机关在经费、人事、后勤等方面要摆脱行政权力的侵蚀,建立垂直领导的财务、人事制度。第三,必须实行司法官办案的独立责任制,改变司法机关内部的集体负责体制。[34]

有学者认为,审判组织不仅是司法权的载体,而且也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其构造和运作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特点,是司法制度的各部分的交融点。改革开放以来,在实现法制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的司法制度已经在很多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审判组织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审判组织的重构,需要以体现审判组织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为基本理念,对法院设置、审级制度、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结构,以及法院作为审判组织的整体运作机制等进行综合性研究。在保持现有的四级法院构架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级法院职责的重新定位、调整审级制度、设立巡回法庭制度、理顺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审判组织重构的多重价值目标的实现。[35]也有学者认为,司法独立的内容与司法独立的结构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联系在于司法独立的结构以司法独立的内容为基础,其区别在于司法独立的内容强调内涵,司法独立的结构强调外延,强调内容的要素化和系统化。司法独立的结构分析,是从理念走向司法实践的桥梁,通过结构分析,明确司法独立的构成要素,以在司法改革中构建相应的保障司法独立的现代司法体制。司法独立应该以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和审级独立为要素组成三重结构。首先将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以内外为标准进行逻辑划分,分为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其次将法院以上下为标准进行逻辑划分,各级法院都相对独立,概括而言为审级独立。[36]

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需要解决的是制度价值观念或精神基础问题。这不仅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实践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更是使当代中国司法制度能够具有中国特色并融入到人类司法文明发展进程之中这一制度建设目标所需要的。具体地说,其发展方向应该具有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尊重人权、平等公正、高效便利、形成特色和宗旨为民。[37]有学者则认为,公正与效率主题是司法改革基础理论的核心和灵魂。对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内涵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论上的廓清厘定,不仅可以消除法院外部对法院改革的诸多误解,而且可以释解法院内部对深化改革的种种疑惑,赢得更多的外部支持和内部凝聚,使法院的司法改革沿着更加光明正确的方向前进。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关键是提升司法权威,其关键出路是党和人民要加倍呵护司法权威。[38]

5.法美学

法美学是2003年至2004年度中国法理学研究领域涌现的一个重要成果。与各种传统的研究方式不同,法美学研究者主张从美的法则来探讨“法”,构造出以审美为视角的法思维范式。[39]有学者认为,法的外在的形式特征及其表现的实证规律叫做法之真;法的内在的、实体性的价值叫做法之善;法之真和法之善的有机统一所形成的整体叫做法之美。严格地说,法之真是法理学即实证法律学的研究对象,法之善是法哲学、主要是法价值学的研究对象,法之美是法美学的研究对象。同法哲学一样,法美学也是一门交叉或边缘的学科。[40]

有学者认为,法之真的真主要是在“法之合规律性、合目的性”这一层面上理解的,这种理解合于哲学史上由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概括起来的关于客观真理的理解。与善和美并列的真,是需要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的。首先,从客观的存在来说,真是从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表现出来的客观事物自身的规律性。其次,从主体的认识上说,真是指真理,即人对于客观自身规律的正确认识与把握。[41]有学者认为,善是道德上或功利上的正面价值,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正面价值。法之善的内容,也就是法之善的具体表现和实现形态,一般来说,法之善都是从主观价值、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表现出来的公平正义的观念,自然、理性的观念。但是,法之善也有它的客观必然性和来源于物质的属性。[42]有学者认为,研究法之美的意义尤为重大。既往的理论法学囿于法之真与法之善,导致缺乏对二者的真正综合。这就使对法现象作深层次追问和思考的法哲学,既缺乏轻盈飘动的神采,又缺乏深沉雄浑的气象。因此,上升到审美之维,将使法哲学更能够准确地找到其本体支点和价值基础,看到法哲学的最终奥秘与人的密切关联。法美学的建立,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尤为迫切。它既为社会主义的美好理想所需要,又为现实的立法、知法、爱法、尚法等任务所需要。[43]

还有学者认为,科学认识的任务和目的在于实现真、善、美的统一,实现真理和价值的统一。求真是人类认识活动的第一个理想目标和境界,而善和美的价值追求是在求真基础上所应达到的更高境界。司法的过程也是如此,除了探究真实性或真理性问题之外,还应追求其蕴含的价值目标。[44]

6.民间法与习惯法

有学者认为,关于“民间法”,学界尚无确定的说法,习惯上将之与活法、习惯法等而视之,也有许多人不加区别地以活法、风俗、习惯或惯例来指代民间法。在目前中国传统法的研究中,“民间法”的概念似乎没有严格的界定。目前研究“民间法”的一些文章,基本上是以“权力多元”或国家与社会“二元”角度来理解“民间法”的,这实际上是以市民社会理论来构建解说中国近代历史。但问题在于这种解说不仅有误解而且也有偏离在理论上原本有着严格定义的“民间法”之嫌,其难免使人们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曲解。因为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即使在近代的中国也不存在着“多元的”或“二元”的“权力体系”及“结构”。因此,在中国传统法的研究中,“民间法”一词的使用应该慎重。[45]

有学者表示出不同的见解,认为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一极性,这是指国法所确立的至高无上、一统天下的社会大秩序;二是多样性,这是指由家族、族规、乡约、帮规、行规等民间法所确立的各种社会小秩序;三是二元主从式,这是指整体社会秩序由以国法为主的大秩序和以民间法为从的小秩序二元构成;四是同质同构,这是指民间法与国家法在文化性质和结构原理上类同。综合起来,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可谓之:一极二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46]也有学者认为,乡村社会权力主体的多元化作为一种真实存在,是中国乡村社会走向民主、自治的逻辑起点,在以国家基层政权为主导的各权力主体追求合法性的压力体制之下,它们以各自的利益与权利追求为目的,在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展现为国家法同民间法以及民间法之间的“博弈”,促使中国乡村社会内生出通向民主化的商谈机制,这应该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值得珍视的一份颇具实践性的遗产。[47]有学者对“民间法”的概念提出了看法,认为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和当事人习惯之外,自发形成并有社会权威管理和约束的,总结某种习惯性规范并内涵有统一权利义务观念的行为规范体系。民间法既非纯粹国家规范,也不是完全的国家法规范,而是界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一种类法规范。它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特点:第一,它不是国家制定法却类似国家制定法;第二,它不是习惯法却具有习惯性。[48]

有学者对研究“民间法”的法学意义提出了看法,认为对民间法的关注与研究,是中国法学视野开阔的标志。它标志着法学视野中的“法”开始走向多元,也标志着法学研究对中国法制建设中国家法神话破灭的反思。因为,“民间法”的提出,使法社会学从价值探讨转向事实研究,使法社会学转向一个新的领域。它使法社会学通过研究被法律所忽视了的社会因素,为法律生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解,从而使法社会学从法学教育结束的地方开始,从法律条文搞不清的地方寻找规律,使法真正接近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转化为人们生活所离不开的社会秩序。[49]有学者对当代中国乡规民约的遭遇提出看法,认为当代中国乡民社会乡规民约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习惯法、家族法、狭义的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帮助和指导下由乡民们自觉地建立的相互交往行为的规则、官方在乡民社会的非正式经验。这些乡规民约在当代中国面临着在生活方式上被城市化浪潮所激荡、在经济运作方式上受市场化趋向所左右和在价值选择上因全球化的事实而发生转向的遭遇。因此,当下中国的乡规民约正处于历史变革的十字路口,它既在顽强地坚守着自己的固有领地,并希望有所作为,但又不得不随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改变、削弱甚至隐退自身。[50]

有学者对“习惯法”的起源提出了新解,认为我国现有的权威辞书及有关论著表述的习惯法产生于国家形成以后的观点,主要是受英国法制史的影响,值得商榷。世界多个民族的习惯法形成历史表明,最初的习惯法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时期,它是一种不成文法,但一般已用条例的形式公布于众,有的已刻于木石。[51]有学者认为,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生态保护、婚姻、财产、继承等领域,习惯法起到了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深度和有效性甚至强于国家法。这种现象在西部农牧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更为突出。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少数民族习惯法蕴含的原始民族自治观念、集体主义观念、平等和勤劳勇敢观念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整范围较广,因此,它对国家制定法是一个有益的补充,而且它还能弥补国家制定法比较原则、抽象的不足。[52]有学者阐述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回潮现象的根本原因,认为民主改革后的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但是,改变的只是生产关系,对社会发展来说更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力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因此,当改革开放后国家管理体制一旦有所放松,习惯法回潮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另外,在文化人类学看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回潮还有深层的文化意义,它反映了一种规律性的文化现象即“本土运动”。与国家法相比,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可能内容简单,但这并不意味着落后,因为每一种文化都具有独特性和充分的价值。我国宪法虽然确立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但其如何体现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并没有进一步的措施。因此需要以新的视野加以反思,跳出单线进化论的思维模式,创造性地落实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理想。[53]

有学者在研究羌族的继承习惯法时指出,羌族的继承习惯法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具备了特定的民族性和合理性,如强调继承权利与继承义务并重,强调在继承过程中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和延续性,因而规定遗产继承一般由留在父母身边生活,对父母履行了养老送终义务的子女继承,父对子、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继承被排除在外,这与国家的《继承法》有一定的差异。为此,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对施行《继承法》做出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由继承人中数人或一人继承”的协商继承变通规定,1989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个变通规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性,又尊重了羌族的继承习惯,是民族立法的成功典范。[54]

7.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问题被引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许多学者认为,依法执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政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党的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的制度创新。[55]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是共产党的依法执政,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应当与宪法改革同步互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全局性作用。[56]

有学者指出,在治理国家的方式上,我国受孙中山当年提出的“以党建国”、“以党治国”思想的影响较深。邓小平早在1941年批评了“以党治国”的思想,遗憾的是,到后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这种现象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发展起来了。事实求是地说,对于执政党和政权之间的区别,长期以来的确没有被完全搞清楚,对“以党治国”带来的危害也没有足够的重视。这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在实践中,它往往导致混淆党的领导和政府管理的界限,把党的机关当做各级政府的上级机关,结果党成了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变得机关化、行政化和官僚化。这种现象的发生,除了照搬苏联模式的原因之外,在对党政政治认识上有局限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推进党的现代化,真正使党的发展、前进成为不可逆转的,就必须通过反思和改造中国政治文化,提高中国政治文化的现代性。中国共产党近年来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际上是表明了自己的“执政党意识”,真正进入了一个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伟大过程。为了有效地履行社会整合功能,必须扩大党的意识形态包容性,建立和拓宽利益表达和信息沟通渠道,发展和推进党内民主等。[57]有学者指出,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虽然在谋求和实现中国人民的利益这一目标上是共同的,但二者也存在着许多重大的不同。如党的领导主体是党组织本身,党的执政的直接主体不是党组织本身,而是党的代表们。党的领导是党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无私的工作同人民群众形成的一种事实性关系,它不是靠法律规定,不是靠强迫和武力。党的执政却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力地位,它表现为党的代表们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占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又是通过法律程序——选举——获得的,所以它是一种既定的法律状态,一种既定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58]

有学者借助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于1927年提出的“法律上的人”的思想,认为我国当代“法律上的人”是现代社会的更高程度的“集体的人”,法律是社会法。其产生途径不能使用西方自由权利时代那种立法的方法,即由少数社会精英或立法者个人思构的办法,而必须通过与社会法时代相匹配的民主的方法,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建构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政党制度。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里,真正好的法律必须体现公意,而公意的获得不是通过个人之间选举“人民代表”的办法,而是通过“集体人”的政治组织即政党这个中介组织的活动来完成的。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政党是民主集中的一个中介性组织,她负责着收集和向立法机构转达民情民意的任务。这意味着执政党就是许多政党中最有资格承担这一角色的“集体人”的政治组织,或者说执政党是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里“集体人”在政治上的最大代表。这也意味着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时,她就会失去执政党的地位。“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它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的重要,从而为其保持执政党地位和建设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政党指明了方向。[59]也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法律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创制时,政治体制通过和颁布的法律才会获得合法性,政党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活动才会具有合法性。[60]还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执政期间,其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其中一定地区的政治腐败构成了对政治合法性的最大威胁。另外,原有的依靠意识形态的方法的作用也有所削弱,政府所控资源向社会的流散和社会结构的分化也对政治合法性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前瞻性地应答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何以可能的问题,回应了潜在的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挑战。[61]

8.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有了新发展,特别是在中外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上涌现出丰硕的成果。有学者认为,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传播的任务没有在近代完成,一直延续到现代。因此,在整个20世纪中,中国一直处在移植、吸收、消化西方法学观的过程之中。综观世界各国法学史,可以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原本比较落后的国家,都是通过从西方法治传统原生地国家如法、德、英、美等国移植、吸收先进的法和法学,来创造自己的近现代法律文化,日本是这样,中国是这样,印度、越南、菲律宾、泰国以及拉丁美洲、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均是如此。因此,某一国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学观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其中的精华部分对各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指导意义。[62]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并非是一种完全对立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和一致性。在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以及整个社会转型期,既要保持既有法律文化中适应社会发展的优秀传统,有必须自觉学习和借鉴国外特别是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某些有益成果。[63]

有学者提出,在法治建设中应该善待法律传统、尊重法律文化和关注法律积累。古代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甚至是发达的“法学”。除了流传两千余年至今不衰的法家政治法学之外,还有诸子百家的政治法学,更有与当今规范法学类似的、侧重于法律规范内部问题而寻源溯流的律学。如在解释法律过程中完成的言简意赅的重要结论也颇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不仅需要充分引入和移植西方的法治理念和规则模式,而且要关注中国人当下的独特创造,当然也要关注中国固有的传统。[64]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如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立法模式、“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等都包含有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以及法律运行价值取向的观点或形式,经过改造,可合理运用为法治建设服务。[65]还有学者认为“情”、“理”、“法”同为法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元主义之体现。[66]

有学者阐述了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历史作用,认为在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交融过程中整合而成的中国近代法律文化,是在摒弃封建文化并在新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新文化。没有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发展与变化,就不可能有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可能有以后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更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也不会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被选择与确立。[67]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市民社会共生共进的互动过程。但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并不会因为我们的愿望而自然实现,它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和政府的实际行动和共同努力才能最终生成,也只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生成之时,才是“法治国家”的全面实现之日。[68]有学者指出,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公法文化向私法、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和政策主导向职权法定的转化。[69]

有学者通过解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哲学意涵,介绍了美国法律传统最重要特色之一的司法机关作为宪法最终解释者的司法原则。美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将自己的法律传统建立在1804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中的,该案被看做是“美国最高法院的独立宣言”,它不仅确立了由司法机关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的司法审查原则,更主要的是,经过美国大法官和法学家们的不断阐释,该案甚至确立了司法的政治原则,即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超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成为“宪法活的声音”。在我国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这一案件经常被作为一个迷信的权威偶像来引用,很少有人关心这一案件背后所真正纠结的问题,也很少关心我们的语境中讨论宪法司法化所涉及的诸如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理念中的宪法与实效的宪法的区别、我国体制的特殊性、司法化与民主政体之间的关系等重大原则问题。只有我们关注自己的问题,而且努力挖掘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则主题,我们的法学才能够摆脱智识上的附庸,获得科学的自主性,我们的法律才能因为嵌入我们民族的生活而形成传统。[70]

有学者在介绍德国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时认为,“民族精神”虽然是历史法学派中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但是历史法学派中的“民族”概念事实上是一个文化概念,而不是一个物质性概念,也就是说,决定一个民族的并不是他们的身体特征,而是他们文化上的共同性,因此“民族精神”实质上是一个民族的禀赋,是一种自发的创造力量。萨维尼借用民族精神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通过把法律与民族精神勾连起来,使法律的性质神秘化,也使得立法中对法律的发掘变得历史化起来。它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后果是,认为法律没有“好坏”、“优劣”之分,法律都是从历史产生的,是对民族生活的描述,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进步与落后的问题。历史法学派从文化角度揭示了法律的延续性,法律与民族性之间的亲和性;这也从法律实践方面揭示了法律要发挥效用,就必须与人们的生活历史和现状合若符契。无论如何,历史法学派给法学留下了巨大遗产,如对于法律与历史、规则与事实、人生与人心、法意与法制等方面。[71]

9.外国法理学与法哲学

有学者介绍了以“波斯纳牌号的实用主义”法理学为代表的美国本土化法理学(一种新的法理学),认为美国土生土长的法理学实际上与欧洲大陆的法理学传统相当不同,西欧的法理学传统主要是从欧洲的理性主义政制法律哲学(广义的法学)传统中,并以其为基干和框架发展起来的。它强调社会的整体政制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以传统的政制法律理念为中心,侧重于形而上学的纯粹理性思辨,实际上与政治哲学难以区分;与法律的实际运作、法官和律师的实践活动和经验关系并不紧密。可是,在具有普通法传统的美国,法律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只有少部分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同时由于美国的政制从一开始就受到法官的塑造,特别是在第四任联邦最高法院首法官马歇尔在职期间,因此美国法官立法的传统比英国普通法更强。可以说,美国的法理学更多是法官的创造,而不是学者的创造。那种欧洲传统的法理学与美国法律的历史实践一直没多大关系,最多只是作为一种学术背景和价值体系而为美国法律界所分享。对美国法律影响最大的是一大批美国法官。1881年霍姆斯出版《普通法》之后,美国法理学已经初步得到概括,后来又经过一些法官和注重司法过程的学者,如布兰代兹、卡多佐、杰克逊、汉德、卢埃林、弗兰克,美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法理学传统。这一法理学传统以司法过程为核心,以法官为核心研究法律的和关于法律的问题。由于这一传统的特点,美国法理学往往不是那么“体系化”,往往散落在针对具体问题的司法意见或学术议论之中。由于注重司法实践,这种法理学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的色彩。波斯钠的《法理学问题》对美国法理学传统的真正确立和自我确认具有一种特殊的意义。他在美国法律实践的,特别是霍姆斯以后的传统基础上,对关于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律的根本问题与美国各学派学者作了司法抗辩式的讨论,提出了一个与以往的法理学不同的结构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第一部真正的美国传统的法理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来自美国学者的传统的法理学著作。[72]波斯纳指出,实用主义作为一种处理问题的进路,它是实践的和工具性的,而不是本质主义的;它感兴趣的是什么东西有效和有用,而不是这“究竟”是什么东西。因此,它是向前看的,它珍视与昔日保持连续性,但又仅限于这种连续性有助于我们处理目前和未来的问题。除了强调可行、向前看和后果外,实用主义重视经验。以实用主义的眼光观察法律,就看到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法学必须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超越法律。“超越法律”实际上就是“开放法律”,法律向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开放。[73]

有学者介绍了美国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及其“世界法”的观点,认为庞德经由社会学法理学的创建而对法理学的发展做出了诸多颇为重要的贡献,而且他经由社会学法理学的建构而使我们获致了洞见20世纪以前各种法理学学派的一个全新的视角。然而,庞德所提出的“世界法”的观点却具有更大的启示意义,因为早在论者们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全球化”理念及其相关论述之前,庞德就已经在20世纪50年代意识到了“世界法”及其所赖以为依凭的各种社会和经济情势对法律目的在20世纪的型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74]

有学者对美国罗尔斯的“公平式的公正”(justiceasfairness)理论提出看法,认为罗尔斯的这一理论虽然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是继承了传统的契约论,但他的理论本身却不是一种契约论。它与传统契约论的理论结构在形式上是不同的,在导出及建立义务时,他们所诉诸的是不同的东西。罗尔斯把他的理论称为一种“假然的契约论”,这意味着在他心目中,他的理论是契约式的,因此,契约这个概念在导出及建立公正原则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同时,由于它是假然的,因此,在这个理论中,它并没有肯定立约者们实际上曾经订过任何协议,无论是明确的或是隐然的。假然的契约论只是一个“思想上的实验”(thoughtexperiment)。罗尔斯指出,在“公平式的公正”中,原初的平等境况相应于传统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但它“只是被视为一个纯粹假然性的情境,这个情境将会引导到一个特定的公正思想系统(Conceptionofjustice)”。罗尔斯所要证明的是,在原初境况中的立约者,将会选择他所提出的两个公正原则作为权益分配的规则:(1)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拥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拥有相同的自由能够相容。(2)社会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将以下列的方式来安排:(a)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b)它们是随附着职位与工作的,而这些职位与工作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与传统的契约论大部分是在处理政治上的权威与义务问题不同,罗尔斯处理的主要是公正的问题,更加明确地说,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它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因此,他的理论乃是一种道德契约论(moralcontractarianism)。它是用契约这个概念来导出道德或公正原则。道德契约论者认为,契约乃是道德的理论依据。道德原则比政治原则或法律的抽象层次较高,所以罗尔斯说,他的理论是把传统契约论推向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75]

有学者介绍了美国法哲学的阐释学转向问题及其意义。美国法哲学的阐释学转向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它是政治学、哲学、法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德沃金的整体论法律观、法律与文学研究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其转向的发生在政治学领域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兴起的多元主义。多元主义认为。一切价值都是相对的,政治行为的合法性不可能以某种具有普适性的道德价值观念来加以衡量,政治行为只能以民主程序来加以规范,视其是否得到民众的认可与接受而判定其正当性。同时,由于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主张解释不可能具有客观正确性,不可能找到任何方法,让解释者发现具有客观正确性的文本意义。与此同时,解释者也不是自由的,他不能任意地把自己的主观意见强加于社会。尽管没有什么文本的愿意或作者的意图限制解释者,但是解释者所处的传统限制着解释者的理解与解释。在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的影响下,美国法律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使作为方法论的解释论转变为法律本体论意义上的阐释学法哲学。阐释学法哲学承认,为了正确认识法律规范的内容,解释者需要了解历史上法律的原本意义,但是解释者也不能将自己束缚在立法者愿意之中,而必须承认在立法之后社会情势所发生的变化。与自然法学相比,阐释学法哲学较缺乏反思与批判精神,但不能说它完全丧失了反思与批判的能力。法律阐释学主张,法律的意义是通过读者与文本的解释性“遭遇”而产生的,因此当解释者的视域随时间变化时,法律的意义也总是潜在地出现变化。阐释法哲学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法哲学关于法律和法治的思维方式,尽管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把法哲学转向了一个开放的、未竟的道路上。[76]

有学者介绍了德国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指出:拉德布鲁赫创立了法学上的相对主义价值学说,他总是试图超越应然与实然、价值与现实、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思想,但却又总在这个二元主义的矛盾中挣扎和游移。他在具体的行文中处处展现对法律现象的深邃洞见和超人的智慧,但却没有承袭德国人那种(特别以黑格尔、康德为代表的)独特的思辨传统,为其理论架构纯粹推论的概念(形式)体系;他天性反感法律学术,却偏偏首先选择需要教义学(释义学)天赋和兴趣的刑法研究作为志业,而且在刑法研究和法哲学这两个法学领域均做出了骄人的成就。他在西方国家受到很多人的批评,但在东亚(日本、韩国)却像神明一样被人信奉,以至于我们可以说,他的著作在日本的译介,重新铸造了日本法学家的心灵和理论旨趣,从而改变了日本在二战以后法学发展的方向。[77]有台湾学者在德国考夫曼《法律哲学》的译序中指出:虽然台湾地区的法律深受德国影响,但是直接由德文法律著作翻译的书籍并不多见,法律哲学方面更是绝无仅有。考夫曼的《法律哲学》值得翻译的理由,书与人两方面都有。考夫曼教授(出生于1923年)研究法律哲学、刑法有五十多年之久,其研究题材及影响里遍及世界各国,许多著作已有十八种语言的翻译。一般而言,法学学术层次愈高,抽象性也相对提高,但考夫曼教授法学研究的特色,绝非象牙塔或天马行空类型,而且也充满了人文气息及高度学术性。[78]

有学者介绍了现代日本自然法学的特色,指出:最初被介绍到日本的西方法律思想是法国的自然法思想,它在日本明治资本主义法制的建设中曾发挥过指导性的作用。战后得到复兴的现代日本自然法学主张“法学上的自然法”、“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儒学和理学的自然法”和“对西方正义论的批判”等,并且与西方的一些学者看不到“礼”与自然法的相通和相似、批评中国古代缺乏自然法的态度不同,它不仅直接从传统的儒学,而且还认真地从中国的“新仁学”中寻找启发,把东方的自然法论与西方的自然法论相提并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西方单一的新自然法学。当代日本自然法学思潮中,有一些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的合理因素。[79]

三、结语

与去年相比,2004年的法理学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学界发表的著作、译作和论文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特别是在“依法治国与法治”、“司法改革”、“民间法与习惯法”和“外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方面,呈现出了加速度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一方面,2004年的法理学所研究的问题越来越接近我国的现实生活,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说,在我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生活等主要领域,都开始有了法理学者的声音,尽管有的声音还比较微弱。另一方面,一部分法理学者的问题意识接近了同年国际法理学的研究水平。如在法制现代化、法治和司法改革的法理学研究中,有些观点与美国芝加哥大学埃里克•A•波斯纳教授等研究的“作为普通正义的过渡时期的正义”,实际上处在了同一水平线上,即我国的法律、法治和司法制度上的变迁实际上与波斯纳所考察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体制变革一样,具有“实用主义的理由”(pragmaticreasons),而没有全球性的理由(globalreason)。[80]有的学者所研究的法治的“人本精神”、“公正原则”和“人的尊严”等内在道德规范,与国际上法治研究的走向是一致的。如同年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安德烈•马莫教授对“法治及其范围”做了系统研究,认为有关法治的最共同错误是混同了它与良法的统治和法的仁慈之理想,例如尊重自由和人的尊严等的区别。尽管法治是一个好事,但是说得太多也可能是有害的,因此对于法治理论的挑战是要阐明(articulate)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它是好事和它的范围是什么?为此,必须格外重视法治的美德(virtues)和法的内在道德(theinnermorality)。[81]

在2004年度,外国学者对我国法理学的介绍和议论明显增加,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也进一步扩大。如日本学者对我国方兴未艾的拉德布鲁赫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研究与“新仁学”寄予了良好的祝愿。[82]有多篇中国法理学者的论文被翻译成外文发表,有的外国翻译者以“题解”等方式对我国学者的观点予以了中肯的评价。[83]

总之,2004年的法理学研究表明,法理学在整个法学和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和深入,法理学的“全球化”趋势也有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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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叶传星:《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9]周旺生:《论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30]马天山:《中国的法治和法治的中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4页。

[31]汪习根、廖奕:《论法治社会的法律统一》,《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

[32]夏勇:《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55-259页。

[33]张柏峰主编:《中国的司法制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马天山:《中国的法治和法治的中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4页。

[34]夏锦文:《世纪沉浮:司法独立的思想与制度变迁——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35]姚莉:《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审判组织重构》,《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6]俞静尧:《司法独立结构分析与司法改革》,《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37]孙万胜:《司法制度的理性之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231-244页。

[38]陈灿平:《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31页。

[39]“法美学”作为法哲学的一个课题,在二十世纪30年代,虽然德国的拉德布鲁赫对之曾有过构想,但他仅就法与艺术、法与美的联系作了一番简要的论述。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日]田中耕太郎译,1969年版,第259-262页。

[40]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41]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0页。

[42]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266页。

[43]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0-413页。

[44]夏锦文、徐英荣:《现实与理想的偏差:论司法的限度》,《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

[45]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的“一统性”与“多层次”之分析——兼论中国传统法研究中应慎重使用“民间法”一词》,《法学家》2004年第1期。

[46]张中秋:《乡规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

[47]魏治勋:《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合法性分析范式》,《求是学刊》2004年第6期。

[48]王青林:《民间法若干问题初探》,载《民间法》(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5页。

[49]王洪丽、桂梁:《民间法:一种法的社会学视角》,《东方论坛》2004年第4期。

[50]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载《民间法》(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287页。

[51]于和利、张安福:《习惯法产生的时代及其特点的历史考察与分析——兼论我国学术界在这两大问题上主导观点的误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52]余贵忠:《论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

[53]杨方泉:《民族习惯法回潮的困境及其出路——以青海藏区的“赔命价”为例》,《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

[54]李鸣:《羌族继承习惯法试析》,《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55]张恒山、李林等著:《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56]夏勇:《建设——政权与人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0页。

[57]王长江:《政党现代化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329-335页。

[58]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59]严存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理思考——读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有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60]何健:《历史的视野:以法理为基础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1期。

[61]丁香桃:《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何以可能》,《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62]何勤华:《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法学》2004年第12期。

[63]张策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基本矛盾》,《南京财政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64]谢晖:《西法背景下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意义——文化视角的说明》,《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65]莫守忠、刘梦兰:《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现代”观点》,《求索》2004年第6期。

[66]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兹贺秀三的比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67]王申:《法律文化层次论——兼论中国近代法律文化演进的若干实质》,《学习与探索》2004年第5期。

[68]金亮贤:《法律文化现代化途径略论》,《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69]李媛:《全球化条件下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现状之考察》,《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70]强世功:《司法审查的迷雾——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哲学意涵》,《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

[71]谢鸿飞:《萨维尼的历史主义与反历史主义—历史法学派形成的内在机理》,载《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43页、168页。

[72]苏力:《波斯钠及其他—译书之后》,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3页。

[73]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

[74]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载[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第3页。

[75]石元康:《罗尔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0页。

[76]李桂林:《美国法哲学的阐释学转向》,《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77][德]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78][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译序。

[79]陈根发:《论当代日本自然法学的特色》,载《法学理论前沿—献给吕世伦教授七十华诞》,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338页。

[80]参见EricA.PosnerandAdrianVermeule,Transitionaljusticeasordinaryjustice,HarvardLawReview,Vol.117,2004,pp.762-765.

[81]参见AndreiMarmor,TheRuleofLawandItsLimits,LawandPhilosophy23,No.1,2004,pp.1-2.

[82]参见[日]铃木敬夫:《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札幌学院法学》2004年第1号。[日]铃木敬夫:《中国的拉德布鲁赫研究》,《法的理论23》,2004年。[日]铃木敬夫:《论自由社会主义》,《札幌学院法学》2004年第2号。

第11篇

此乃特殊重要文稿,几乎涉及物理世界全部问题。文中全部用8位数字有效精度并与实验完全相符的计算结果表明下述原理成立:

〖测得准原理〗:世间万物,无例外,都是测得准的(准确程度最终都将取决于普朗克常数h=2π?的准确度),绝非测不准的;世间只存在测不准的学者,并不存在【测不准原理】——《量子力学》的基本原理。

文中用大量无可否认的事实,全面、系统、严格地证明了量子力学——世界权威理论,纯系伪科学。其基本原理——【测不准原理】系反科学的理论,由此量子力学已把科学引入歧途,并使之陷于恶性循环不解之中!

由于量子力学已修成了诡辩内禀属性,任何单方面对其论说全然无效,必须给量子力学以全面充分曝光,所以篇幅显得较长。实乃:

有道僧是愚氓忧可训,

奈何量子愚氓胜和尚!

1991.01.01原作

2000.11.25修改

作者:可雪

第一章.世界是测得准的,并非测不准的

乍看,题目好象哲学的。不屑哲学,只谈物理。

大量研究表明,目前为止的实验已经给出物质世界准确信息,物理学重要任务之一就在于找出这信息并揭示其内在规律。遗憾的是,目前为止的理论(无例外)均未能如此。然而国内外学界却一致认为理论物理大厦框架——《量子力学》已经建成,剩下只是装修和美化了。

但经本文研究表明,《量子力学》对一些基本物理学问题的实质并不清楚,往往似是而非。然而《量子力学》却娓娓动听、夸夸其谈,实则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请看事实:

1.1关于“量子化”根源问题。

微观世界“量子化”已被证实,人们已经公认。但接踵而来的就是“量子化”根源问题,又机制怎样?这本是物理学根本任务之一。已有的理论包括爱因斯坦、玻尔、量子力学都未能回答。然而量子力学家们却置这本职任务于不顾,翩翩起舞与数学喧宾夺主、相互玩弄!

就是说,《量子力学》是在未有弄清量子化根源前提下侈谈“量子”的“科学”。其结果只能使原子结构凭空量子化,量子化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就是目前物理科学之现状!

可有人,例如一位量子力学教授辩论时说:“量子化是电子自身固有属性,阴极射线中的电子能量也是量子化的”。

虽然,这量子力学家利用了“微小量子”数学“极限”概念进行诡辩,显得很聪明,但却误了人类物理学前程!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阴极射线中的电子、X射线韧致辐射电子、高能加速器中电子或其它自由电子能量都连续可变,决不表现量子化!这无疑表明量子化不是电子自身固有属性。那末,原子结构中能量量子化必有其它原因。显然这是基本物理学问题,作为理论物理又是非弄清不可的问题。其它科学例如数学,由于任务不同尚可不必关心量子化根源问题。然,作为理论物理决不可以!本文如下将准确具体讨论量子化根源问题以及物质世界又怎样量子化的,并给出8位数字有效精度与实验完全相符的计算结果。1.2理论与实践关系问题

既然凭空将电子能量量子化,就难免臆造之嫌,所以《量子力学》就下意识往实验上靠――“符合”试验。然而,既下意识就难免拙劣,请看事实:

世界著名理论物理第六册——《量子力学》(文献[1])中著:“量子力学,可建立于数个基本假定上,大体上这些基本假定分属两大项……,两项的假定便构成一量子力学完整系统”。

这明确表明,量子力学就是建立在基本假定上的(种种猜测)。“科学学”研究还表明:任何建立在基本假定上的东西都不可能是科学!然而量子力学家们却娓娓动听说:“量子力学是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科学”。这不是弥天大谎么?!

文献[1]在建立对易关系:

pq-qp=(?/i)E―――――――――(1)

时说:“这是一基本假定”。并告诫人们:“不可懂”!就是说(1)式不能用任何数学——物理方法导出,即:不否认这是一种猜测。然而,(1)式就是昭著世界的“波动方程”的基础,也就是量子力学的理论基础。

所以确切地说,量子力学就是建立在基本假定上的种种猜测。这分明表现的是量子力学家们主观意识!

研究表明,量子力学所谓实验基础,首先在于德布罗意“物质波”理论。认真研究表明,物质波究竟是什么?德布罗意本人未有弄清,后人至今仍未弄清,又怎能说“建立在实验基础上”呢?!

研究表明,量子力学的实际过程是:德布罗意对自然现象进行一次连他自己也弄不清的抽象(猜测)(以下证明),提出“物质波”概念。量子力学对这不清的概念又进行一次抽象(猜测)(以下证明),提出“波函数”(Ψ)概念,并且通过一种算符将其作用到一个基本假定即(1)式上,便铸成了著名的“波动方程”——量子力学的理论基础:

(h2/2m)2Ψ+(E-V)Ψ=0―――――(2)

由于量子力学凭空引进“波函数Ψ”,实际上就赋予了电子神奇性质。正是这种神奇性质使得量子力学具备了非凡诡辩能力。

1.3量子力学诡辩伦理

1.3.1关于理论基础诡辩

以上及以下讨论都证明,量子力学是,由于缺乏了解,错误地估计了试验(以下严格证明),用了错误的基本假定(不能由任何合理方法导出)而形成的,错误理论。然而量子力学家们却口口声声:“量子力学是建立在实验基础上地科学”。这分明是在诡辩,再加上社会意识,量子力学又具备了狡辩能力。1.3.2关于物质波的狡辩

对于“物质波”概念,量子力学[1]应用了三个基本假定:其一假定“对易关系”即(1)式,由此构成量子力学骨架;其二假定“测不准原理”,由此编造了电子“几率云”图像;其三假定“波粒互补原理”,这种原理本身就是一种诡辩,因为“波粒二象性”问题目前仍属困难不解的世界性难题。于是量子力学精心泡制出“波函数Ψ”并强加给电子。经如此之假定,电子便具备了神奇性质——量子力学家们的主观意识。

然而“波函数”的物理意义究竟是什么?量子力学家们着实应向人们交代清楚,遗憾的是任何学家都未能如愿。实际上对波函数Ψ的真实物理意义,量子力学家们也只是: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凡人不可知。这分明是狡辩理论!

如果需要,量子力学(文献[1])首先拿出:

2πa=n――――――――――――――(3)

很明显式中2πa是粒子中心轨迹。于是说,物质波是粒子轨迹波动。此说极易征服初学者,但此说问题也易败露。量子力学立即改变说法,言(3)式系近代物理概念,对此不能用经典概念理解。于是又出现:

1.3.3关于“经典”与“近代”狡辩

量子力学经常炫耀是近代科学理论,已经超脱经典,又不时贬低经典理论。

然而,以下讨论完全证明:量子力学除了主观臆造因素外,完全没有离开经典物理一步,也未超出经典物理一点,就连波函数Ψ的表达式(无例外)也完全是经典数学和经典力学关系式,并且以下用不可否认的事实——量子力学所犯经典错误,表明量子力学连经典理论也不通。所以,量子力学所谓超脱经典,正在于一些基本假定连同主观臆造。在此种意义上说,量子力学不仅超脱经典,而且也超脱科学!1.3.4量子力学方法论狡辩

确切说,量子力学不能给波函数Ψ做出完整的真实物理学定义,但在理论中却轮番使用:①波函数Ψ表示粒子中心轨迹波动;②波函数Ψ表示粒子出现几率;③波函数Ψ表示弥撒物质波包三种概念。有了三种概念,又可各取所需,自然一切物理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然而,量子力学同时又“有权”轮番否定这三种概念。但却不是自我否定,而是另一种需要——否定其它理论,其中包括真理。要指出的是,量子力学轮番使用三种概念,又轮番否定这三种概念,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的。因为应用一种概念的同时又否定这种概念,这是卖矛又卖盾的故事,连儿童都知道是蠢事。显然量子力学家比儿童高明得多,这叫认识方法狡辩。

似这样,在哲学面前,用“建立在实验基础上”量子力学可以蒙混过关;其它科学由于研究任务不同,不会关心“量子化”根源,又由“领地”限制也无权过问波函数的真实意义;量子力学又可各取所需轮番应用和轮番否定①、②、③三种概念。于是,量子力学便以狡辩赢得了世界理论权威!

1.4关于“符合”试验问题

以下将证明,量子力学所谓符合实验,实际上系对实验的猜测。量子力学很善于做貌似合理实则谬误的猜测(以下揭示),并美其名曰“符合”试验。其实,对实验的真实物理过程并不清楚,又何谈相符呢?请看事实:

基于玻尔理论的成功,量子力学作两项重要推广。心理学原因,人们对这种推广又愿意接受。然而却出现本质性原则错误,请看:

1.4.1量子力学推广(一)

由于氢原子的试验电离能与玻尔理论真实能级相近,于是量子力学推广为:

试验电离能=原子真实能级――――――――――(4)

将该式推广到多电子原子中显然很省力气,但这是严重错误。请看氦原子事实:

试验(文献[1])测得氦原子两个电离能,这里分别用E1,E2表示为:

E1=1.80(Rhc)=24.58(ev)――――――――(5)

E2=5.80(Rhc)=79.01(ev)――――――――(6)

量子力学[1]认为这就是氦原子的两个真实能级。

若用E玻表示类氢氦离子基态能玻尔理论值,则

E玻=54.42(ev)―――――――――――――(7)

显然下式成立:

E2=E1+E玻――――――――――――――(8)

该式明确表明E2不是氦原子的真实能级,因为其中包含有E1,即第一电离能。

那么,实验值E2即(8)式表示什么物理内容呢?

研究表明:要使氦原子第二电子电离,仪器必先付出能量E1=24.58(ev)先使第一电子电离,这好比代价,氦原子于是变成类氢氦离子,其基态能为E玻=54.42(ev)。要使它电离,仪器必须再付出与E玻相等的能量,才能使第2电子电离。那么仪器付出总能量必为E2=E1+E玻,这就是氦原子电离实验真实过程,由此不难结论:

1.4.2据电离实验本文结论

电离实验结论一:氢原子及类氢氦离子玻尔理论值正确。

电离实验结论二:目前电离能实验值≠原子真实能级。

电离实验结论三:所有元素最低能级皆为其类氢离子能级,不存在比这更低的能级。然而量子力学(文献[1]、[3])却竞相用“微扰法”、“变分法”乃至用修正核电荷方法逼近计算这氦原子的“能级”E2:

E2=5.80(Rhc)=79.01(ev)――――――(9)

显然,量子力学这种下意识“符合”实验,拙劣以极,形同瞎子摸象!

这是由于量子力学对原子结构缺乏了解,又没有搞清电离实验真实物理过程所致。

对此,进一步证明如下,参见表(一):

表(一)几个元素的类氢离子能级

原子序

元素

E1(ev)

E玻(ev)

E1+E玻

E实(ev)

13

Al

5.986

2299.3799

2305.3569

2304

14

Si

8.151

2666.7364

2674.8874

2673

15

P

10.486

3061.3046

3071.7906

3070

16

S

10.360

3483.0843

3493.4443

3494

17

Cl

12.967

3932.0756

3945.0426

3946

18

Ar

15.759

4408.2786

4424.0376

4426

表中E1为元素第一电离能实验值,E玻为类氢离子基态能玻尔理论值,E实表示类氢离子电离能实验值,可见下式成立:

E实=E1+E玻―――――――――――――(10)

该式明确表明类氢离子电离能实验值E实不能直接代表其真实能级,因为E实中包含有E1(第一电离能)。有说这是巧合。然而表中六个元素都完全巧合必有规律,这种规律就是以上三条结论。实际上(9)、(10)二式等价,但(10)式只对表中几个元素成立。对于其它元素或其它情况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不可一日而语。

这进一步证明了上述三条结论,再做如下推论:

1.4.3据电离试验本文推论

电离实验推论一:任何电离实验过程都是电子几经碰撞交换能量综合结果。注意氢原子的电离能与真实能级相近但并不相等的事实,因此

电离实验推论二:任何元素任何电离能目前实验值均不能直接代表原子的真实能级。

电离实验推论三:随着理论与技术进步将来完全可以试验直接测得原子的真实能级。

以上证明(4)式完全错误,然而量子力学对此未经证明却实际应用。可见,量子力学逻辑上粗糙、理论荒诞!

1.4.4量子力学推广(二)

根据玻尔理论的成功,量子力学(文献[4])又作一项重要推广:认为多电子原子结构不同壳层K,L,M,N…中电子的量子数分别为n=1,2,3,4…

显然,这种推广也很省力,然而也是严重错误!

参见图(1)氢原子的能级,这代表玻尔理论的成功。可是量子力学毫不思索原封不动将图(1)推广到多电子原子中。量子力学很善于做这种貌似合理实则谬之千里的推广。从中可见量子力学理论思维完全不具物理学素质。

稍经分析不难发现,图(1)所示物理意义可用图(2)类比。谁都知道图(2)表示的内容是三个人在同一时刻的官位(级),或者表示一个人在三个不同时期的官位。但决不表示一个人在同一时刻具有三种官位(级)。

那么图(1)也如此:或者表示在同一时刻三个氢原子的能级(画在一起),或者表示一个氢原子在三个不同时刻的能级。但图(1)决不表示在同一时刻氢原子有三个能级(注意氢原子只有唯一电子)。

要知道,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将产生完全不同乃至相反的结论。同样,量子力学这种推广也未经证明而普遍应用。

研究表明,原子结构这种性质是由量子化根源决定的。量子力学对此一无所知,严彦却夸夸其谈什么“量子”、什么“力学”,实在误人不浅!

经量子力学如此推广,其结果必然使得原子结构——物质世界变得一塌糊涂。因之,物质结构必然由测得准变为测不准的了。这就是量子力学的【测不准原理】。稍经分析也不难发现【测不准原理】的哲学错误。

所以如上述,量子力学所谓符合实验,实际上是对实验进行貌似合理(但谬之千里)的猜测并作勇敢推广而已。

1.5关于【测不准原理】问题

如果人们要问,量子力学就会说:【测不准原理】是根据实验的总结。

根据什么实验?

还是根据“物质波”。

但须知,与其说世界公认量子力学是理论物理权威,毋宁说世界公认“波粒二象”性问题仍是世界性遗难问题。在此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之前怎么可以总结呢?!

所以,在问题循环不解情况下,由于量子力学诡辩性及其狡辩能力,方才成为世界理论权威!以致人们对量子力学【测不准原理】的哲学错误丧失分辨能力。又由于这种错误原理隐藏在高深难懂的量子力学之中,常人不可涉才得以免遭非难。现在有必要给这错误原理充分揭露!

大量研究可以结论,目前为止的实验已经给出大部物理世界准确信息,这就是普朗克常数h

=2π?给出的信息。根据这种信息,本文已经给出目前大部物理学问题以准确具体描述,其中包括目前困难问题,也包括“波粒二象”性问题。并且这种描述全部具有8位数字有效精度与并实验完全相符的结果,以下将做这种描述。这表明〖测得准原理〗成立(参见提要)。这就在事实上完全打了破了量子力学【测不准原理】的神话——鬼话!

然而量子力学由于缺乏了解又理论贫乏,却完全错误地应用了大自然给出的准确信息:

Δp·Δx≥(1/2)?―――――――――――(11)

这就是量子力学【测不准原理】的数学表达式。显然竟将大自然给出的准确信息——普朗克常数?作为测不准的量度,是乃天大谬误。

第二章普朗克常数给出物质世界准确信息

本文大量研究,现总结普朗克常数:

h=2π?――――――――――――――――――(12)

给出的物质世界准确信息:

2.1?已经给出所有元素原子结构的准确信息

据此可以准确具体描述任何原子的真实结构,并都将与实验符合很好。文献[5]、[6]、[7]已经做了这种描述,这在事实上已经打破了量子力学【测不准原理】的神话——鬼话。2.2?已经给出任何微观粒子(质子、中子、电子、光子以及场粒子等)自身结构准确信息

例如,可以算得质子自身结构理论半径,以rP表示,准确为:

rP=1.3214100×10-13(cm)―――――(13)

并可从能量、电荷、自旋、磁矩、元素周期率五方面算得完全相同的这一结果,已无可否认地证明这结果唯一正确。这是目前任何理论都办不到的!

又例如,可以算得电子自身结构理论半径,以re表示,准确为:

re=2.9742175×10-14(cm)----------(14)

同样可证明此结果唯一正确(繁琐,略),量子力学对此望尘莫及。

2.3?已经给出普适常数Φ的准确信息

普适常数定义:任何光子的波长λ与发射该光子的电子在原子中的轨道半径r之比为常数,以Φ表示之,那么有:

Φ=λ/r=常量=1/(ε。·α)

=4π×137.03600=1722.0451--------(15)

(说明:当电子跃迁为r∞时,轨道半径直接用r;当电子跃迁为rArB时,式中要用当量轨道半径,略。)

研究表明这是一个斩新的物理常数,虽无量纲,但具有丰富重要物理意义。由(15)式已经看出,普适常数Φ严格规定着光子和电子;以下还将看到,普适常数还严格规定着质子和中子以及粒子的磁矩及其“反常”。相形之下,量子力学竟将光速C称作“普适常数”,不知多么无聊!

此外,根据普适方程(见下)和普适常数Φ还可算得任何光子的形成机制、光子的尺寸、质量、能量、性质以及光子的自身内部结构。此类问题,由于量子力学【测不准原理】的限制,人们连想都不敢想。可见量子力学荒谬已极!并且,这种计算完全表明光子的粒子实在性,而所谓波动性只不过是粒子实在性的客观反映。

2.4?已经给出分子结构、晶体结构、固体性质、液体性质、气体性质等物质结构准确信息

本文如下普适方程可以变为:V=n2?2/mr2――――――――――――(16)

式中V为引力势能,它将准确决定晶体晶格能;而r则决定晶体晶格常数(略)。

2.5?已经给出量子数n=0,1,2,3…真实物理意义的准确信息

但在量子力学中,量子数n=0,1,2,3…只表示自然数,除此之外无任何物理意义。大量研究可以结论:宏观温度T就是量子数n在统计意义上的单值函数,即:

T=f(n)――――――――――――――(17)

研究还表明,对单个粒子(原子、分子)该式也严格成立,只不过对单个粒子(原子、分子)则无需统计。这已表明,微观粒子的温度也是“量子化”的,不能连续取值。此外还表明,任何微观粒子的温度都有真实物理意义和丰富物理内容。然而量子力学(文献[8])却说:“对于个别分子,温度这个概念是毫无意义的”。这表明量子力学先天不足后天亏损,由理论贫乏导致理论错误!

2.6?已经给出宇宙最低温度准确信息

周知,由气体状态方程可以导出绝对零度。那么,由普适方程即(20)式可以推出宇宙最低温度。并且,不难证明宇宙最低温度就是宇宙奇点。以下证明奇点宇宙必然爆炸,那么宇宙的历程就是循环爆发过程。由此可以准确具体了解宇宙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2.7?已经给出天体结构准确信息

据此可以准确描述任何天体的天文结构。

研究表明,任何天体天文结构与原子一样,都只能有唯一稳态解,他们遵循完全相似的基本规律,也就是普适方程即(20)式所揭示的规律。

也周知,据万有引力定律或开普勒定律也可描述天体的天文结构(位置、动能),但却实际上无穷多解,不能得到唯一稳态解。

这恰表明目前理论困难所在,量子力学对此无能为力,只能缺省“上帝一次推动”说!。

宇宙正在膨胀,没有稳态解呀!有人说。

不管你膨胀(例如银河系)还是稳态(例如太阳系),哪怕你收缩,都逃不脱普适方程严格支配!也所以这叫:普适方程!

2.7.1太阳系唯一稳态解

太阳系的唯一稳态解的意义在于:若用强大火箭推动,改变任意行星(例如地球)轨道(黄道面内)半经大小,待火箭动力消失后,该行星(例如地球)将慢慢回复到原来既定轨道位置。这由太阳性质决定,也由普适方程所规定。

通过对太阳系天文结构唯一稳态解的计算,可以得到太阳系的三个重要天文结构常数:K1、K2、K3,其中K1、K2是基本的,K3是导出的(略)。可惜,量子力学半个也不知!

2.7.2太阳系第一天文结构常数K1:

K1=Vi2·Ri=常数

=1.327×1026(达因·cm2/克)――――(18)

式中Vi为各行星轨道速度,Ri为各行星轨道半径。并且,由此可直接推出开普勒定律(略)。

2.7.3太阳系第二天文结构常数K2:

K2=mi2·Vi2·Ri2/ri5=常数

=9.747×1049(克2/cm·秒2)―――(19)

式中mi为各行星质量,ri为各行星携带半径(定义:包括大气尺寸在内的行星自身半径叫做携带半径)。

研究表明,太阳用这两个常数严格地规定着系内所有天体的质量、尺寸(包括大气)、轨道、速度以及轨道曲线性质,无一例外。这些都是普朗克常数给出准确信息的结果,并由普适方程所确定。(说明:①普适方程计算天文结构要经过变换;本文对太阳系天文结构的计算都与天文观测符合很好。②《太阳系天文结构计算》一文已送南京大学。)2.8?已经给出大自然内在本质规律准确信息

见以下,物理学的首要和本职任务就在于寻找这些规律。

第三章普朗克常数的真实物理意义

上述可见,普朗克常数具有极为丰富的物理意义和内容,量子力学所知无几。不仅如此,由于缺乏了解,量子力学还经常混淆并滥用普朗克常数的物理意义。【测不准原理】正是量子力学滥用普朗克常数典型例证[参见(11)式]。

现初步总结普朗克常数h=2π?真实物理意义如下:

3.1?对宏观,谓最小能量单位。

这就是:E=ω?=(h,这由普朗克首先发现,并由此人们公认能量“量子化”。

3.2?表征微观能量交换的最大单位。

研究表明,?是微观能量交换的最大单位。研究表明,还有更小级别的量子化能量单位:(1/Φn)?,其中,n=0,1,2,3…为量子数;而Φ=1722.0451为普适常数即(15)式。

3.3?表征原子结构中电子轨道运动角动量的单位。

电子在原子结构中的轨道角动量若用符号Le表示,那么有:Le=n·?,其中n=0,1,2,3…为量子数。

3.4?表征微观粒子自旋角动量的单位。

实验已经表明微观粒子自旋也是量子化的。但对微观粒子自旋的描述量子力学明显力不从心,狄拉克用量子力学算得费米子(电子、质子)的自旋量皆为(1/2)?是完全错误的结果。

3.5?表征粒子自身能量量子化的单位。

实验已经表明人们也已公认,原子核自身能量也是量子化的,其量子化的单位为?。

需要指出,原子核这种量子化状态并不是孤立的,然而量子力学却完全孤立看待。研究还表明,原子核这种量子化状态必然以某种方式作用于外界,尤其首先作用于核外电子。物理学重要任务就在于找出这种作用内在联系,遗憾的是所有理论均未能如此。并且,量子力学家们皆置此本职任务于不顾(可谓不务正业),而竞相与数学喧宾夺主。有目共睹!

3.6?表征原子核与周围电子相互作用的能量单位。

研究表明,原子核的量子能量状态首先作用到核外电子,而周围电子必同时感受这种作用。于是核外所有电子都同时感受两种相互作用支配:

第一,核外所有电子同时受静电(库仑)引力能(场)支配,这种作用是经典的。在这种作用下,电子有落向原子核的趋势。

第二,原子中所有电子又同时受原子核量子化能量场的支配。因此,原子中所有核外电子必同时感受原子核这种量子化能量作用。并且,这就是原子结构中电子能量量子化的真实原因!也因此,核外所有电子的量子状态必与原子核一致,同一原子中核外所有电子的量子数必都相同,且都等与原子核的量子数。

也所以,量子力学认为原子不同壳层K,L,M,N…中电子的量子数分别为:n=0,1,2,3…是完全错误的。纯系闭着眼睛摸大象!量子力学很善于这种猜测,又美其名曰“符合”试验。多么荒唐!

若用数学关系表达原子核这两种场量相互作用,这就是文献[5]、[6]、[7]推出的普适方程:

T=(1/2)V――――――①

T=E――――――――②―――(20)

E=n2·?2/2m·r2――――③

该方程因具有普遍意义,故称普适方程。研究表明,普适方程适于所有元素的原子结构,还适用于天体的结构,并且计算与实验真正符合很好(普适方程物理意义见下)。

3.7?表征任何粒子(含天体)间相互作用能量的最大量子化单位(还有更小单位)。

这不是简单推广,而有极为丰富的物理内容。例如,?将准确决定晶体结构,还准确决定天体天文结构。

3.8?表征物质与场、场与场间相互作用常数。

它直接与普适常数相关,还将决定粒子的“反常磁矩”,附录中具体讨论。

3.9物质波与波粒二象性问题恰系普朗克常数?表演的内容(准确具体证明待续)。

3.10?(普朗克常数)将贯穿于全部物理世界全部内容,其中包括宇宙的爆炸和膨胀,光的干涉和衍射问题以及波粒二象性问题,核力与弱力问题等无一例外。

然而量子力学一无所知,严彦却夸夸其谈,自欺欺人又听不得不同意见。认真地研究表明,量子力学并未解决任何实质性物理学问题。量自力学的贡献主要在于在人类文明史上建立一个永久性纪念碑——【测不准原理】——科学史上奇耻大辱!历史将证明这是对量子力学恰如其分的评价。

上述可见,普朗克常数h=2π?已经揭示并将揭示大自然内在本质规律…

第四章大自然(物质世界)内在本质规律一

大量研究,现总结普朗克常数已经揭示的大自然内在本质规律。对这些规律,量子力学完全科盲!

4.1大自然内在本质规律之一——辐射能场客观存在

注意教材书(文献[9])已有“辐射场”及“能量场”的物理学概念。但囿于理论局限,使得教材书对这种场的描述是静止的(机械的)、孤立的(与物质世界无必然联系的)、无源的(原因不清),因而也是抽象的(没有物理意义的)。

上已证明,原子中能量量子化的根源是原子核,量子化是原子核自身性质。值得物理学注意的是,原子核这种性质并不孤立存在,它同时还严格地规定着所有外部世界。因而使得电子、原子、分子、物体、天体、宇宙都只能有唯一稳态位置和结构。这就是大自然最基本的内在本质规律。也就是普适方程即(20)式所揭示的规律。

那末,具体规律是什么呢?请看:

4.2辐射能场(存在)定理

研究表明,辐射能场准确存在可用定理表述。

〖辐射能场定理〗:任何粒子(含场粒子及天体,无例外,下同)在其周围都形成(存在)一种辐射能场,这种辐射能场可用普朗克常数?和量子数n=0,1,2,3…准确具体描述。在微观辐射能场表现为量子化,在宏观则表现为大量粒子的简并统计结果。

4.3辐射能场实质

辐射能场实质系以粒子为中心,向周围空间抛射场粒子流(这里主旨中性场粒子流,对于电磁场当有别论),这种场粒子流经电子集约化就成了光子。研究也表明,任何光子包括X射线都准确如此。参见(15)式,据此不难描述任何光子的自身结构。并且可以证明任何光子的静止(如可能)质量均不为零。认为光子静止质量为零,还是量子力学根据“相对论”瞎子摸象猜测结果。

这已表明光子的真实粒子性。并可准确具体证明,所谓波动性实际上是普朗克常数与量子数相互作用的一种客观表象,任何光子都不存在任何物理意义上的波动属性。

4.4辐射能场形象

研究表明,辐射能场形象与点光源的光通量完全一致。对于原子核,其辐射能场可用图(3)准确表示:

图中箭头方向表示辐射能流方向,其线密度表示能流密度,n为量子数。

4.5辐射能场性质

研究表明,辐射能场实质系以光速抛射场粒子流(粒子上限为中微子),故,辐射能场具有排它性。原子核的辐射能场首先排斥核外所有电子,任何电子也因此未能落到核上,这是事实。所以,电子未能落到核上量子力学的任何解释都只能是自欺欺人的胡言乱语!也所以,玻尔对电子的担心完全多余。

需要指出,辐射能场这种排斥作用,通常主要表现为能量形式。相形之下排斥力效应很小,一般可忽略。这与太阳光辐射的能量效应十分明显,而太阳光的压力效应十分微小,完全相似。不过在研究宇宙膨胀时,完全不可忽略天体辐射的斥力效应。就是说,“宇宙斥力”存在。然,囿于历史和理论局限,爱因斯坦在提出宇宙斥力概念后,又不得不自我否定。

4.6原子核辐射能场数学表达式

大量研究表明,原子核(质子)的辐射能场数学表达式准确为:

E=n2·h2/2mP·r2――――――――(21)

式中h为普朗克常数,n为量子数,mP为质子质量,距离为r=0∞,需指出,辐射能场场强E具有能量量纲(这是因为使用因子h结果),其数值则为r处单位面积上的能量。

注意:该式与(64)式有必然联系,但物理意义微妙不同,且具有丰富物理内容(略)。

研究还表明,由此电子所得到的原子核辐射能场能量准确地为:E=n2·?2/2me·r2―――――――(22)

注意:这也就是玻尔量子化条件。

式中me为电子质量,不难看出普朗克常数h=2π?紧密地联系着质子和电子。

已很明显,量子力学与玻尔相比,玻尔正确,量子力学谬误!

并且由(21)、(22)式不难看出,当量子数n=0时,E=0。需指出,这是物质结构非常状态。参见图(3),在n=0时,原子核没有了辐射能场,原子核不再有排斥电子的能力。于是,电子必然落到核上。研究表明,这就是宇宙到达最低温度——宇宙奇点的情况。于是,原子中发生比核反应还强烈的变化,结果原子爆炸——物质爆炸——宇宙爆炸!这就是宇宙爆炸原因,由此也不难了解宇宙过去。

可悲的是,量子力学竟将量子数n=0也定义为原子的一种稳定状态。可歌呼?可泣乎?灾难,罪过!阿们——

4.7辐射能场的实验验证

4.7.1太阳的辐射本领已足够大

目前世界公认太阳发射本领(文献[2])为3.8×1033(尔格/秒),这相当于太阳每秒抛射出质量为m=4.2×109(千克)物质。但如上可知,太阳实际发射本领远大于此。因为太阳光仅是辐射能流的一部分,这种能流粒子上限为中微子。

4.7.2宇宙正在膨胀

宇宙正在膨胀,表明“宇宙斥力”存在,这是宇宙中心辐射能场性质。宇宙正在膨胀恰系宇宙中心辐射能场的客观真实写照(或曰照片)。4.7.3“太阳风”的存在

文献[10]介绍的“太阳风”正是本文定义的太阳辐射能场,太阳风就是太阳辐射能场的客观真实写照。该文献给出了对太阳风考察的卫星实际探测结果(文献图示略)。这可谓太阳辐射能场的真实实验验证。

4.7.4第四个验证是,任何原子中任何电子均未能落到核上,这是事实

不仅如此,人为方法:高能阴极射线、X射线或高能加速器也很难将电子打到原子核上。这绝非因碰撞截面太小,总会有几率。实际上正是由于原子核具有排它性的辐射能场排斥效应所致。由(22)式可见,电子得到的原子核排斥能与距离平方成反比例。在核半径处排斥能十分巨大,以致可忽略静电引力能。简单计算表明,电子必须具有200倍C(光速)才可能到达核半径处。也因此,玻尔对电子的担心完全多余!

需要指出,对此类问题,量子力学仍会故伎重演——狡辩。但经如上及以下分析论证,量子力学纯系主观臆造,对物理学实质问题全然无知,已经使得量子力学的狡辩不再有任何效力。

4.7.5第五个验证是人们熟悉的,然而又不熟悉的,这就是气体压力

量子力学会立即反驳说:“气体压力来自分子热运动和碰撞”(文献[8])。需指出,这种解释充其量只能算作表面化非本质解释,作为哲学或市民语言尚可,但不能作为物理学家语言。在严格物理意义上说这种解释是自欺欺人的。这种解释实际上并不清楚分子热运动的实质和根源,更不知温度对单个分子的意义是什么。量子力学(文献[8])以公开宣称:“对单个分子温度没有任何意义”。

这是因为量子力学有一剂灵丹妙药——波函数Ψ——量子力学家主观意识,就可以包治百病。温度与这灵丹妙药无任何联系,在灵丹妙药中没任何位置,所以温度没有用处。也所以量子力学结论:对于单个分子,温度没有意义。

但是,只要神经不错乱,人人都懂得,既然宏观温度是大量分子集体贡献,怎么能说单个分子没有贡献?单个分子又怎能摆脱温度环境?这与人对社会贡献完全一致,能说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没有意义吗?!

大量研究已经表明,温度概念同样也有极为丰富的物理内容。温度问题同样也贯穿全部物理世界全部内容。并对此可做如下结论:

普朗克常数h=2π?与量子数n=0,1,2,3…好比一对孪生兄弟,他们共同贯穿全部物理世界全部内容,并且,宏观温度T就是量子数n=0,1,2,3…的照片。

注意,此结论在确切物理意义上正确。

研究还表明:分子热运动及分子间斥力的实际根源正在于原子(核)间排斥能场相互作用的结果。并可得以下具体结果:PV=∑Ei――――――――――――――――(23)

式中PV为气体压力势能,Ei为单个气体分子的辐射能场能量(推导略)。这种严格关系唯一证明分子(原子)辐射能场客观存在。此时并唯有此时辐射能场的排斥力效应也十分明显,这就是气体压力。

第五章大自然内在本质规律二

5.1大自然内在本质规律之二——潜动能客观存在

研究还表明,这种规律正确存在也可用定理表述:

5.2潜动能定理

〖潜动能定理〗:任何质量为m的物体(含场粒子及天体)当以速度V运动时,必有潜动能存在。若以符号T2表示则为:

T2=(1/2)mV2―――――――――――(24)

可见,潜动能在数值上与物体经典动能(机械动能)相等。现将经典动能定义为显动能,并以符号T1表示之:

T1=T2=(1/2)mV2――――――――(25)

那么,可以定义物体运动全动能,以符号Tm表示则为:

Tm=T1+T2=mV2―――――――――(26)

如果,质量m以光速C运动,其全动能必为:

Tm=mC2=E―――――――――――(27)

看!这就是遐迩闻名的爱因斯坦质能关系。这已表明,爱因斯坦质能关系只不过是物体(粒子)运动全动能之特例!然而,不仅爱因斯坦本人,而且后人至今都不清楚质能关系的物理意义。可(27)式中E=mC2的物理意义是再清楚不过了!

5.3潜动能的物理意义

研究表明,潜动能普遍客观存在,实际上它是物体(粒子)运动时的伴随能量。由于潜在性,低速时或直观上人们难以发觉。只有在高速时才明显表现出来,所以人们至今尚不知晓。

研究表明,潜动能实质也是一种辐射能场,这种场粒子上限亦为中微子,对中微子目前尚不能检测,这也是人们尚未发现潜动能的直接原因。

需指出,温度为T的物体当以速度V运动时,同时存在辐射能场及潜动能能场,两种能场分别可测并须分别描述。但是,以下将完全证明原子核的辐射能场实际上就是原子核自旋潜动能。由此也证明潜动能普遍客观存在。

也所以潜动能的能量效应较其压力(即动量)效应明显,尤其当速度V<<C时,人们无法观测到这种动量效应。然而当物体速度接近光速(VC)时,潜动能的能量效应与动量效应均不可忽略。这时潜动能的能量效应形成爱因斯坦的质能关系事实;而其动量效应则形成“物质波”的事实。这就是“物质波”的本来面目和真实内容。

5.4潜动能的实验验证

5.4.1回旋加速器的验证

文献[10]介绍:“电子在回旋加速器中,任何瞬间,轨道平均磁场的增量必须是轨道上磁场增量的2倍”。即:

dBave=2dB―――――――――――――-(28)

这无疑表明本文如上全动能成立,亦即表明潜动能客观存在。

5.4.2电子在加速器中同步辐射光

电子在加速器中同步辐射光能正是电子运动的潜动能,并且,电子同步辐射光的波长λ为:

λ=h·c/E――――――――――――――(29)

注意:式中能量E是电子同步辐射光能量,也就是电子的潜动能。

5.4.3地球的潜动能

地球有潜动能?从没听说过!有人说。

不错,但经本文由普适方程已经计算出地球确有潜动能:月球的存在给出完全的证明。因为本文对月球的计算表明,普适方程不仅适用于太阳系,而且适于地(球)——月(球)结构。并且,对月球的计算,得出两个重要结果:①由普适方程计算月球绕地(球)轨道半径与天文观测(文献[2])的误差小于1%;②由普适方程计算得出——月球是颗裸星。这已是个奇迹,目前为止任何理论都办不到!

这种结果无疑表明:

第一,地球所得到的太阳辐射能刚好等于地球轨道动能,也刚好等于地球的潜动能。于是,地球能量处于一种动平衡中。这表明,月球绕地(球)轨道受地球潜动能严格支配,亦即受地球轨道动能严格支配,亦即受太阳能量严格支配。不仅如此,太阳以此严格支配着系内所有天体(无例外)的运行(位置、动能、尺寸、质量以及轨道曲线性质)。

第二,地球运动潜动能客观存在,在数值上准确等于地球轨道运行动能。故〖潜动能定理〗成立!

第三,“物质波”就是本文所定义的“潜动能”。

第四,普适方程无条件成立!

5.4.4X射线韧致辐射

周知,X射线韧致辐射最短波长λmin为:

λmin=h·c/E-―――――――――――(30)

式中E为外加能量,在数值上等于电子显动能,也等于潜动能。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只能放出潜动能形成所谓的“波长”:λ。而电子的显动能与宏观物体的机械动能一样:只能直接作机械功,不能直接成为辐射能。量子力学对此问题“心不在肝”!

所以,(30)式的真实物理内容是:电子放出潜动能形成所谓波长:λ,这证明潜动能客观存在。可是,量子力学,还有德布罗意,把这称为“物质波”!

还要注意:由(30)式可见,韧致辐射最短波长λmin连续可变,这已完全表明电子能量连续可变。再一次证明“量子化”并非电子自身固有属性。

第六章物质波及其实质

6.1究竟物质波是什么

谈物质波问题,恰进入量子力学权威领地。作为权威,理应对此做出科学合理解释。遗憾的是虽经近百年发展量子力学仍满足于对物理现象作似是而非的猜测,量子力学的“波函数”概念正是对“物质波”现象的猜测,并强加给电子。

下面考察物质波。

德布罗意“物质波波长”表达式为:

λ=h/p――――――――――――――――(31)

该式表示什么物理意义呢?

认真研究表明:虽然λ具有长度量纲,但并不表征任何长度物理量,只能表征粒子动量p的反比量度。之所以具有长度量纲,是因为动量p反比量度的单位取h的结果。除此之外(31)式不再有其他物理意义,或将其变化如下:

λ=h/p=hv/pv=hv/mv2=hv/Em―――(32)

式中Em=Tm为前文定义的粒子运动“全动能”,这表明λ亦可表征粒子运动全动能的反比量度,或者说是对潜动能的一种量度。所以可结论:

6.2物质波实质

第一,“物质波”波长只能表征粒子运动时的动量效应或者潜动能,实质是潜动能的反比量度。除此之外(32)、(31)式不再有其它意义。

第二,“物质波波长”绝不表示粒子有任何物理意义上的“波动”性质!

第三,那又为何将λ定义为“波长”呢?研究表明,这还是在于量子力学的特长——富于猜想的结果:看到粒子(光子或电子)的干涉和衍射现象,联想宏观波动(水面波动)的干涉,于是猜想微观粒子(光子和电子)有一种说不清的波动性质。由此便将λ定义为“波长”。殊不知,宏观波动(水面波动)的干涉与微观粒子的干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研究表明,水面波动确系水面物质波动。而粒子(光子和电子)的干涉和衍射却完全是由普朗克常数?与量子数n(一对孪生兄弟)共同(技术)表演的结果。并可严格准确具体证明:粒子(光子或电子)的干涉条件中的自然数n=0,1,2,3…恰为量子数n=0,1,2,3…(略)。这是因为粒子的干涉和衍射现象是粒子与(量子化了的)物质场(辐射能场)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并且在本文已到达的深度——准确描述场粒子自身结构深度上说,仍未发现任何粒子有任何内禀波动属性。这说明根本不存在“物质波”。而德布罗意“物质波”概念恰在于粒子运动“潜动能”的事实。所以,与其说德布罗意发现了“物质波”,毋宁说他发现了粒子运动的潜动能。

之所以人们认为粒子具有波动性,客观原因在于人们对微观粒子,例如光子,几乎完全缺乏了解。也因之,目前为止,光子的“波粒二象性”问题仍属世界公认遗难问题之一!

第七章普适方程物理意义

7.1普适方程物理意义

普适方程物理意义可用图(4)

描述如下:

图中曲线①就是普适方程①

式,这代表大自然一种普遍基本规

律——相互吸引规律。式中T为

粒子(含天体)轨道动能,V为引

力势能。动能等与势能之半,这本是

经典物理内容。

曲线③就是普适方程③式,

这代表大自然另一种普遍基本规律

——相互排斥规律。式中E为粒子

(含天体)所得到的由辐射中心来的

辐射(排斥)能。

显然,曲线①是线性的,即引

力能V随距离r呈直线变化;而

排斥能E(曲线③)是双曲线。故,

两条曲线必相交,交点为②,即普适方程②式(T=E)。这代表大自然第三种基本规律——普遍客观存在规律——两种相反作用永恒绝对平衡规律:既可以是稳态平衡,例如原子和太阳系;又可以是动态平衡,例如银河系及宇宙的膨胀(含宇宙爆炸)。并且牛顿力学在大自然中完全好用!量子力学对牛顿力学的非议纯属癔语糊勒!

7.2普适方程注释

第一,普适方程物理意义虽很宽广,但却真实具体,并不抽象。

第二,普适方程可以直接用来计算原子结构,计算天文结构须要变换(略)。

第三,已不难看出大自然(宇宙万物)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可以)逃脱普适方程规律的支配!所以这里用了“永恒绝对普遍”规律说法,不仅物理意义,而且哲学意义准确可靠。亦不难看出人类目前为止的哲学理论错误(略)!

第四,因此不难理解:普朗克常数及量子数好比一对孪生兄弟,他们共同贯穿全部物理世界全部内容!

研究表明,这已构成物理学最基本的定律——物理学奠基定律。以致物理学不得不另辟一章:

第八章物理学奠基定律

8.1物理学奠基定律

〖物理学奠基定律〗:普朗克常数h=2π?与量子数n=0,1,2,3…好比一对孪生兄弟,它们同时共同贯穿全部物理世界全部内容,无例外。

8.2奠基注释

大量研究表明,这不是简单推广。该定律普遍永恒绝对全天候成立!世界上找不到脱离这种定律的东西,人类的灵魂也不例外。因此,也没有能脱离〖物理学奠基定律〗的物理学。所以这叫〖物理学奠基定律〗,名副其实也!

第九章量子力学的猜测

上述可见,量子力学对一些基本物理学问题要么似是而非,要么一无所知,俨然却夸夸其谈。甚者竟反科学之道建立了【测不准原理】,于是使得科学陷于恶性循环不解之中。这就是目前科学活生生的现实!

现总结量子力学对科学的种种似是而非的猜测:

量子力学猜测一:(目前)试验电离能=原子真实能级

量子力学猜测二:原子结构不同壳层K,L,M,N…中电子的量子数分别为n=0,1,2,3…

量子力学猜测三:粒子(物质)具有(一种朦胧的)波动属性

量子力学猜测四:“物质波”①是轨迹波;②是几率波;③是弥撒物质波包

量子力学猜测五:费米子(电子、质子)的自旋量皆为(1/2)?

量子力学猜测六:电子具有反常磁矩属性(闭着眼睛摸大象)(以下准确计算证明)

量子力学猜测七:物质世界是测不准的,且不可能测准的,并由此建立一种反科学的理论──【测不准原理】等等,仅举与本文有关七例。

以上及以下讨论充分证明《量子力学》完全错误,一无是处!并可对物理学做如下结论。

第十章物理学正论

10.1世界是粒子的(含场粒子及天体)。但任何粒子都不存在任何物理意义上的内禀波动属性。

10.2粒子能量是量子化的(包括天体)。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什么“量子”,即使将“量子”理解为“能量子”也不科学。(量子力学纯属虚构!)

10.3普朗克常数?及量子数n已给出并将给出全部物理世界准确信息,它们共同贯穿全部物理世界全部内容。

10.4任何粒子(含天体,电子,无例外)均不具反常磁矩内禀属性(以下给出具体计算严格证明)。

10.5物质世界是可测的,并完全可测准的,其准确程度完全取决于普朗克常数h=2π?的准确度。

10.6电子、质子、中子都是经典粒子。附录中严格证明(这种证明本身就是物理学一种奇迹,量子力学望尘莫及)。

10.7目前为止,世界是经典的。所以,量子力学所谓超脱经典实际就是超脱科学!

以下附录是对全文的严格、具体证明。

第十一章附录:粒子及其磁矩问题

粒子物理问题,由于缺少直观经验,这给人们正确认识造成极大困难。然而量子力学的出现并没有帮助人们解决困难,反而给人们本来有限的认识能力又设置了人为的更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就是【测不准原理】。并把人们的认识能力禁锢在量子力学谬误之中。

目前为止的实验,已经验证粒子具有磁矩。但对粒子磁矩问题,量子力学由于缺乏了解,又为了“符合”试验,经常自觉不自觉混淆,有时偷换,普朗克常数的物理概念。这已使得量子力学对粒子磁矩问题的描述严重有诈!

以下用CGS和高斯单位制具体讨论:

11.1粒子磁矩问题的实验表达式

文献[10]中,粒子磁矩表达通式如下:

g=(h/μ0H=ω?/μ0H―――――――(33)

研究表明,该式可谓经验公式,因由试验而来,应当是正确表达式。

然而问题在于,量子力学对实验表达式的真实物理意义及实验的真实物理过程并不清楚。对表达式的理解也有错误,因而得出完全错误的结果和结论。

对于电子,(33)式可变为:

ge=ωe?/μBH――――――――――――(34)

式中ge=1.0011596被量子力学定义为电子的“反常磁矩”值,ωe为电子自旋磁矩在磁场中进动角频。并有:

μB=γe?=(e/2meC)?―――――――(35)

其中γe=e/2meC――――――――――――(36)

那么有ge=(ωe?/?H)÷γe――――――――(37)

可简为ge=ωe/γeH―――――――――――(38)

这就是量子力学基本思路,并由此得出电子自旋磁矩错误结果。又将这种错误勇敢地推广到其它粒子和其他情况,这就错上加错。

需要指出,根据教科书概念,(36)式为电子轨道回旋比。量子力学又认为电子自旋回旋比为轨道回旋比的2倍,这是由于认为(实际是猜测)电子自旋量为(1/2)?的必然结果。也得出电子的朗德因子为2的结果,这是完全错误的(见下)。

以下讨论给出完全的证明:电子纯系经典粒子,并且其荷质比绝对均匀。

那么,对于这样的经典粒子——电子来说,不管其角动量如何变化其轨道回旋比与自旋回旋比永远相等(只要建立均匀荷质比的经典粒子模型,立即可证,略)。

考虑到量子力学错误因素在内,不影响以上及以下讨论。研究表明(38)式对电子仍然准确成立。

但量子力学错误主要表现在:

11.2量子力学所犯经典错误

量子力学所犯经典错误一:将g定义为磁矩“反常”因子。这表明量子力学缺乏了解又理论贫乏,犯指导方向错误。以下将给出g因子的真实物理意义和内容。

量子力学所犯经典错误二:认为费米子(电子、质子)的自旋量皆为(1/2)?,这是狄拉克根据量子力学计算的错误结果:实际上是与作为能量单位的?简单呼应导出结果,没有物理意义。因而是完全错误的。

量子力学所犯经典错误三:量子力学自觉不自觉混淆并滥用普朗克常数?的物理概念并偷换之,这叫偷换概念。注意,(37)式中分线上下都有?项。由(33)式可知:

(hω?=E――――――――――――――(39)

这里?分明表示能量E的单位,这就是(37)式分线上面之?。而(37)式分线下面之?却是角动量的单位。两种完全不同的物理概念不容混淆,虽然它们的数值和量纲完全一致。

称职的物理学家在未有把握之前不会轻易消去?项。然而量子力学却毫不顾忌这么做了,那末所得结果必有诈!

量子力学所犯经典错误四:以下将证明量子力学完全不了解粒子磁矩实验的真实物理过程以及(33)、(38)式的真实物理意义。

那么,电子磁矩实验真实物理内容是什么呢?现将(34)式变化如下:

ωe=(ge·H/?)μB――――――――――(40)注意,式中μB为玻尔磁子,系作为磁矩的单位出现,为常数;而?则作为能量的单位出现,亦为常数;因子ge也是常数。

那么,(40)式明确表明:ωe与H成正比,而与电子真实角动量无关(注意式中无有角动量物理量)。也就是说,无论电子真实角动量是多少,(40)式中的ωe都保持不变。

或者由(38)式得:

ωe=ge·H·γe―――――――――――(41)

式中ge及γe均为常数,该式仍然表明ωe只与H成正比,与电子真实角动量无关。并请注意,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结论。

由此可结论:由于粒子磁矩进动实验结果与粒子真实角动量这种无关性(注意:与实验无关,并非理论无关),因而这种试验就不能直接测得任何粒子真实磁矩。因为完全相反,粒子真实磁矩直接与角动量紧密(理论)相关(只要建立经典粒子模型立即可证)。并且研究表明,这一结论对任何粒子都成立。

然而,量子力学却由此直接得出“电子自旋磁矩”μe:

μe=ge·μB―――――――――――――(42)

注意:这种结果,①偷换了常数?概念;②假定电子自旋量为(1/2)?;③并不了解ge因子的真实物理意义,因而是完全错误的结果。

然而,(41)式是有功劳的,它已经揭示出粒子磁矩问题的本质规律(量子力学全然不知)。并且,这种规律的正确性可用下述Ⅳ条磁矩定理表述。

11.3粒子磁矩定理Ⅰ

〖粒子磁矩定理Ⅰ〗:任何粒子(含场粒子及天体,下同)的磁矩问题都是经典问题,不存在任何非经典问题。

显然,此定理的证明,不可能立竿以毕。但是,本文如下仍将给出完全的证明!

这定理的证明本身就已是物理学奇迹之一。这已表明量子力学完全无聊!

11.4粒子磁矩定理Ⅱ

〖粒子磁矩定理Ⅱ〗:任何磁矩进动试验都不能直接测得任何粒子的真实磁矩。但玻尔磁子除外。

其实,上述讨论已经给出定理Ⅱ的证明。这是由于实验磁矩进动角频(ω)与粒子真实角动量(L)无关,而粒子真实磁矩(μ)却与粒子真实角动量(L)紧密直接相关(不可开胶)!

然而,量子力学竟然由实验直接得出粒子的磁矩结果。那么,这种结果必不真实,严重有诈!这表明,量子力学先天不足,后天空虚,已养成寄生性和猜测性。所谓寄生旨在寄生于经典物理,经典物理已清的,量子力学也清楚,并夸其谈而娓动听;经典物理未清的,量子力学也一无所知,不得不依赖对实验进行猜测——并美其名曰“符合”试验。

11.5粒子磁矩问题理论表达式

研究表明,为了要得到粒子真实磁矩,就必须建立磁矩问题的理论表达式。量子力学对此完全无能。本文大量研究,现给出粒子磁矩问题的准确理论表达式如下:

Kφ=ω·L/μ·H――――――――――(43)

或为讨论方便变为:

ω=Kφ·μ·H/L――――――――――(44)

注意,这种理论表达式的正确性,可用粒子磁矩定理Ⅲ表述如下:

11.6粒子磁矩定理Ⅲ

〖粒子磁矩定理Ⅲ〗:任何粒子(同上)不管公转还是自旋(旋转轴须平行),其磁矩在磁场中进动角频ω与粒子磁矩μ成正比,与外加磁场强度H成正比,与粒子角动量L成反比。其比例为常数。

若用符号Kφ表示这个常数,那么有:

Kφ=1.0011596――――――――――――(45)

研究表明,Kφ为物质与物质场相互作用常数,并且这是所有粒子(含天体)的共性问题,绝非任何粒子(例如电子)所特有。任何粒子,无例外,都不具反常磁矩内禀属性,以下给出完全的证明。

研究还表明,理论表达式即(43)、(44)式具有普遍意义,对所有粒子(含天体)任何情况(公转和自转)都准确适用。并都将得到与实验完全相符的结果。

这一事实完全表明:

第一,粒子磁矩问题是共性问题。

第二,粒子磁矩问题确系经典问题。这表明〖粒子磁矩定理Ⅰ〗成立(以下还将证明)。

11.7电子及其磁矩

作为物理学者,在将(34)式变为(38)式时不应忘记两件事:

11.7.1物理学者不应忘记第一件事

第一件事:由于混淆并(偷)更换常数?物理概念的结果,使得(38)式具有了完全特殊的意义。在于,(38)式却反映且唯能反映电子基态轨道磁矩真实情况。这是由于唯基态电子轨道运动角动量为?,也方可与作为能量单位的?相消。这么做的结果,使得磁矩实验只能直接测得电子基态轨道运动真实磁矩,且在数值上等于玻尔磁子μB:

μB=ωe·?/ge·H――――――――――(46)

需指出,这是所有磁矩进动试验所能测得的唯一真实磁矩。除此之外任何粒子任何情况(公转和自转)的真实磁矩都不可能由磁矩进动实验直接得出(只要建立经典模型立即可证)!

(46)式也可由(34)式直接导出,但物理意义完全不同:在(34)式中,μB系作为磁矩的单位出现,为常数,?则作为能量的单位出现;而(46)式中μB则是电子基态轨道真实磁矩,而?为电子基态轨道运动真实角动量。

11.7.2电子快报

电子快报:

研究表明,(46)式又有引伸的重要物理意义(可谓物理学今古奇观):在于由电子自旋的实验竟然得出电子轨道运动的真实磁矩μB;反而无论如何也不能直接测得电子的自旋真实磁矩。就是说,将电子自旋试验参数(自旋进动角频ωe、自旋试验场强H、自旋因子ge)代入(46)式,居然得出电子基态轨道运动真实磁矩μB!并且计算也表明,对其它轨道磁矩(38)式也适用。这便是值得物理学家注意的“电子快报”!于是有:

11.7.3电子磁矩问题的表达通式

因此,可以构造电子磁矩问题的表达通式:

μe=ωe·Le/ge·H――――――――(47)

式中μe既表示电子的自旋磁矩,也表示轨道磁矩,Le则为对应的角动量。

11.7.4电子磁矩问题表达通式的应用

例一:用电子磁矩表达通式即(47)式求解电子轨道角动量为L2=2?时的轨道磁矩μ2

解:将L2=2?代入(47)式有:

μ2=ωeLe/geH=ωeL2/geH=ωe·2?/geH=2(ωe?/geH)

=2μB(正确)

研究表明,对电子自旋(47)式当然成立,因为(34)~(38)式是系由自旋试验而来。只要将电子自旋真实角动量代入(47)式便得电子自旋真实磁矩(以下给出结果)。11.7.5庄严事实

庄严事实:

由电子自旋试验得到的结果即(38)式,却完全适用于电子任何情况(包括自旋各种状态,也包括轨道公转各种情况)。这已充分证明〖粒子磁矩定理Ⅲ〗成立,同时证明〖粒子磁矩定理Ⅰ〗也成立。如果电子不是经典粒子,(47)式绝不会成立。

11.7.6一条真理

一条真理:

上述庄严事实展示一条真理,即下式成立:

ω自/ω公=ωe/ωB1――――――(48)

式中用ω自表示电子自旋磁矩进动角频,亦即ωe;而ω公表示电子轨道磁矩进动角频,亦即ωB。研究表明这是〖粒子磁矩定理Ⅲ〗及〖粒子磁矩定理Ⅰ〗的必然结果!以下还将对(48)式进一步证明。

这种结果,唯一表明电子纯系经典粒子,因为只有经典的荷电粒子模型(并且荷质比均匀)才有(48)式结果(只要建立经典模型立即可证,略)。

11.7.7量子力学错误结果

然而,量子力学却得出与(48)式相悖的错误结果:

ωe/ωB=μe/μB=ge=1.0011596―――(49)

显然,量子力学完全不知常数ge的真实物理意义。更不知:〖粒子磁矩定理Ⅱ〗已无余地地指出,任何磁矩进动试验都不可能直接测得任何粒子的真实磁矩!然而,量子力学却直接得出(42)、(49)式结果。所以这种结果必不真实,严重有诈!

也显然,这种结果纯系根据实验比值瞎子摸象。又美其名曰“符合”试验,多荒唐!

11.7.8物理学者不应忘记第二件事——荷质比均匀问题

第二件事:电子(作为粒子)自身内部结构各点微荷质比是否均匀?如果微荷质比均匀,则(34)~(38)式均成立,反之都不成立。

这问题,只要建立经典模型立即可证(略)。同样可证明,如果粒子内部微荷质比不均匀对轨道公转磁矩影响甚微,可忽略;但对自旋磁矩影响显著,不可忽视(研究表明质子和中子正是这种情况)。然而,量子力学一律忽视!

以下对荷质比作定量讨论,需要定义。

微荷质比的定义:将粒子内部结构各点的真实荷质比定义为微荷质比,用符号q/m表之。

那么,如果粒子自身内部结构各点微荷质比点点相同,即:

q/m=常数―――――――――――(50)

则被定义为:粒子自身内部结构荷质比均匀。

否则谓荷质比不均匀。

显然,此类问题量子力学显得力所不及。但值得庆幸的是,对电子来说大量研究表明(50)式准确成立。也正因如此,才允许(否则不允许)进行(35)~(38)式变换,才有(48)式结果。否则(48)式不会成立,也不会有(47)是正确结果。

此外,本文应用普适方程已准确推出电子自身内部结构(繁琐,略),这种结构也准确表明电子内部结构各点微荷质比点点相同。且有:

q/m=常数=e/me―――――――(51)

那么,以下〖粒子磁矩定理Ⅳ〗给(48)式以严格证明。

11.8粒子磁矩定理Ⅳ

〖粒子磁矩定理Ⅳ〗:任何粒子(同上)只要是经典的,如果(50)式成立,不管公转还是自旋下式总成立:

ω1/ω2=q1/m1÷q2/m2-―――――(52)

式中q1/m1、q2/m2分别表示两种情况下的粒子平均荷质比;ω1、ω2分别表示两种情况下磁矩进动角频;下表“1”、“2”表示两种情况:其中包括两种粒子情况m1、m2,或者两种电荷q1、q2情况,或者表示同一粒子两种试验条件,或者表示自转与公转两种情况。

这表明(52)式的广泛适应性。它也表明粒子磁矩问题的共性,同时也表明离子磁矩问题的经典性。

只要建立经典模型,〖粒子磁矩定理Ⅳ〗立即可证(略)。需指出,〖粒子磁矩定理Ⅳ〗既可由理论表达式推导证明(略),也可由实验表达式推导(略)。

那么,将(52)式应用于电子的自旋与公转两种情况,则有:

ω1/ω2=ω自/ω公=ωe/ωB

=q1/m1÷q2/m2――――――(53)

式中下标“1”表示电子自旋情况,下标“2”表示电子公转情况。于是:

q1/m1q2/m2e/me

那么有:ω自/ω公ωe/ωB1―――――――(54)

这表明(48)式成立,亦即表明电子自身内部荷质比均匀。

这再一次证明了电子问题的经典性质。如果电子不是经典粒子(54)式绝不成立。

至此,上述四条磁矩定理严格证毕。

那么,这就在事实上彻底打破了《量子力学》关于电子理论问题的神话——鬼话。

并且至此,已完全、充分、确切地证明了量子力学纯系伪科学(非任何偏见)。在哲学及物理学意义上说,此结论都严格准确。

11.9粒子磁矩理论表达式的应用

11.9.1用理论表达式计算电子轨道磁矩

例二,应用粒子磁矩理论表达式即(43)式求解电子基态轨道运动角动量为L1=?时的轨道磁矩μB

解:由(43)及(54)式得

Kφ=ωBL1/μBH=ωe?/μBH――――(55)

那么μB=ωe?/KφH―――――――――――(56)

式中Kφ=ge(数值相等但物理意义不同)。显然,该式与(46)式等价。所以(56)式结果正确。这表明本文磁矩理论表达式正确成立。

也显然,对于其它轨道磁矩理论表达式都成立(略)。

那么,(55)式是一个很有用的式子,他好比粒子磁矩问题杠杆,由它可导出所有粒子所有情况(公转和自传)的真实磁矩。

11.9.2用理论表达式计算电子自旋真实磁矩

例三,用粒子磁矩理论表达式求解电子自旋真实磁矩:μe

解:将磁矩理论表达式用于电子自旋则有

Kφ=ωeLe/μeH―――――――――――(57)

联立(55)、(57)二式则有

μe=(ωeLe/ωB?)μB――――――(58)

由〖粒子磁矩定理Ⅳ〗及(48)式知:ωe=ωB,故有:

μe=(Le/?)μB―――――――――――(59)

只要将电子真实自旋角动量:Le

Le=(1/401.16764)?―――――――――(60)

(这是本文大量研究结果,推导繁琐,略)代入(59)式便得电子自旋真实磁矩:μe

μe=(1/401.16764)μB――――――――(61)

可有人不敢相信这(61)式结果。但是,(59)式必正确!

那么,为何量子力学猜测电子自旋量为(1/2)?,又能与实验“相符”呢?这是由于磁矩实验表达式即(34)~(38)式与电子真实角动量无关,不管电子真实角动量是多少,(34)与(38)二式总自洽成立。因此,量子力学诡称符合实验,实属欺诈!

下面考察质子。

11.10质子及其真实磁矩

考察质子磁矩立刻出现困难:却乏质子有关数据。

11.10.1质子结构数据

不过不要紧,本文大量研究已经给出质子自身结构准确描述,并在几方面都与实验完全相符。这种描述给出如下两个重要结果:

第一,质子自旋真实角动量以LP表示,则为:

LP=h=2π?=6.6260755×10-27(尔格妙)―――(62)

第二,质子自旋理论半径以rP表示,则为:

rP=1.324100×10-13(cm)――――――(63)

这两项结果推导繁琐,但以下仍将给出出其不意令人叹为观止的证明。

仿照电子,对质子做如下计算:

EP=n2LP2/2mPrP2=n2h2/2mPrP2―――(64)

式中mP为质子质量,n为量子数。将(63)、(62)式代入得:

EP=n2×7.5163935×10-4(尔格)――――(65)

注意:式中数字恰为质子自旋动能,现以符号TP1表示:

TP1=(1/2)mP·C2

=7.5163935×10-4(尔格)――――――(66)

那么,据潜动能定理,质子必有潜动能,以TP2表示:

TP2=TP1=(1/2)mP·C2

=7.5163935×10-4(尔格)―――(67)

那么,质子必有全动能以EPm表示:

EPm=TP1+TP2=mP·C2

=1.5032787×10-3(尔格)―――――(68)

这就是闻名遐迩的爱因斯坦“质能关系”式:E=mC2――――――――――――――――(69)

这表明质子自旋速度恰为光速C,那么质子自旋角动量若以符号LP表示必为:

LP=mP·C·rP=6.6260755×10-27(尔格妙)

=h=2π?―――――――――――――(70)

如上计算表明,(63)、(62)二式必需同时成立。如果LP、rP中一项不成立,则上述计算都不成立。这可谓对质子结构数据初步证明,以下还将证明。

11.10.2质子世界

注意,(64)式有着极为丰富的物理内容。现将其变化如下

E=n2h2/2mPr2――――――――――――(71)

这就是质子辐射能场准确数学表达式,式中r=rP∞为距离,E的量纲为能量,但其数值为在r处单位面积上的能量,即能场强度。当距离从∞收缩至rP时,能量E恰为EP即(65)式,且此时质能关系式E=mC2成立。这说明质子活动(自旋)范围为rP(自旋半径),亦即(63)式成立。

上述可见,质子世界的(作用)范围为r=0∞。其中0rP为质子内部结构世界,而rP∞为质子(或原子核)的外部作用世界。

11.10.3量子化的根源

注意,(64)式及(71)式能量都是量子化的,并且,这就是世界量子化的真实根源!这是质子(原子核)的内禀属性。也并且,原子核(质子)以此严格规定并支配着所有外部世界:核外所有电子、原子、分子、晶体、固体、液体、气体、天体、宇宙的结构和性质,以及宇宙的历程。这些也都是大自然内在本质规律。

11.10.4质子与普适常数

根据经典物理,现将质子电荷库仑自举能用Epe表示,则:

Epe=e2/2rP=8.7296129×10-7(尔格)―――(72)

那么有:

EPm/Epe=1722.0451=Φ―――――――(73)

这也就是正文中的普适常数Φ之值,参见(15)式。式中EPm为质子全动能,即(68)式。可见,普适常数Φ还严格规定着质子。

注意:(15)式与(73)式是完全不同的计算,然而竟得出完全相同的结果,即普适常数Φ之值。这种令人叹为观止的结果,已完全表明本文对质子的计算无误。以上质子数据都成立。

11.10.5质子与反常磁矩

作如下计算:

(TP1+TP2)/TP1=1.0011614――――――(74)

这就是试验测得的“反常磁矩值”。注意文献[10]介绍:“试验测得电子反常磁矩值为1.0011609(±0.0000024)”。

再做如下计算:1+1÷(Φ/2)=1+2/Φ=1.0011614―――(75)

这就是普适常数Φ与反常磁矩的关系。

上述计算已经表明:

第一,谓反常磁矩值并非为电子所特有,而是物质间相互作用常数,为任何粒子(包括天体)所共有。

第二,本文关于质子结构数据的计算准确无误。

11.10.6质子的真实磁矩

有了上述准备,现在继续考察质子磁矩。但又出现困难:质子内部结构微荷质比是否均匀?不过不要紧:可以先假定其荷质比均匀,然后在研究处理。

那么,如果质子荷质比均匀,亦即假定(50)式对质子成立,就可将〖粒子磁矩定理Ⅳ〗应用于质子和电子两种粒子。必有:

ω1/ω2=ωe/ωP=q1/m1÷q2/m2=e/me÷e/mP

=mP/me―――――――――――(76)

式中用下标“1”表示电子,下标“2”表示质子,所以有:

ωe/ωP=mP/me―――――――――――(77)

该式右端为质子与电子的质量之比,为:

mP/me=1836.1528―――――――――――(78)

而(77)式左端,实验(文献[12])已经测得:

ωe/ωP=658.210688―――――――――(79)

然而,量子力学(文献[12])错误地推荐此值为:

ωe/ωP=μe/μP=658.210688―――――(80)

显然,这是错误结果:第一因为,上述〖粒子磁矩定理Ⅱ〗已无余地地指出,任何磁矩进动实验都不可能直接测得任何粒子的真实磁矩;第二因为,试验实际测得的数据是ω而不μ,

这表明(79)式正确无误,而(80)式错误。

回头再看,(77)式并不成立!究其原因恰在于:假设不合理。原来质子自身结构荷质比并不均匀!然而,不均匀程度如何?需作如下计算:

mP/me÷ωe/ωP=1836.1528/658.201688

=2.7896125――――(81)

注意:这就是质子内部结构荷质比不均匀程度。因为如果荷质比均匀,(77)式必成立(据磁矩定理Ⅳ)!而事实不成立,恰在于质子的荷质比不均匀(唯一原因)。故,(81)式准确表征质子荷质比不均匀程度。

若以符号gP表示质子荷质比不均匀因子(即不均程度),则有:

gP=mP/me÷ωe/ωP=2.7896125――――(82)

大量研究表明,此种关系对任何粒子都准确成立。

于是粒子荷质比不均因子(以符号g表示)的表达通式为:g=m/me÷ωe/ω―――――――――――(83)

显然,这里的荷质不均因子与教科书中(文献[4])朗德因子数值相近,但物理意义完全不同。若以符号g’表示朗德因子,则有:

Kφ=g’/g=1.0011596――――――――(84)

研究表明,(84)式对所有粒子都准确成立。那么,对质子则有:

Kφ=gP’/gP=2.79284386/2.7896125

=1.0011596――――――(85)

看!质子也有了“反常磁矩值”:1.0011596。这种计算,再次打破了量子力学关于电子的神话——鬼话。

所以研究表明,Kφ=1.0011596为物质与物质场相互作用常数(参见〖粒子磁矩定理Ⅲ〗),为任何粒子(包括天体)所共有。并不为电子所特有,因而不能表征磁矩“反常”。

那么,将磁矩理论表达式,即(43)式用于质子:

Kφ=ωP·LP/μP·H―――――――――(86)

联立(55)、(86)二式有:

μP=(ωP·LP/ωe·?)μB―――――――(87)

将(70)、(79)二式代入得;

μP=(2π/658.210688)μB

=8.8528430×10-23(尔格/高斯)―――(88)

这就是质子自旋真实磁矩!这是质子磁矩的第一种算法。用这种算法可以算得任何粒子的真实磁矩,下面介绍另种算法。

11.11粒子磁矩另一种算法

大量研究,下面给出粒子磁矩另种算法表达通式:

μ=g·γ·L――――――――――――――(89)

研究表明,该式对所有粒子的磁矩都准确适用。虽然教科书中也有一模一样的公式,但物理意义大相径庭!

这里,L为粒子真实角动量;γ为所谓的回旋比,但对荷质比不均匀的粒子,γ已不再能表征真实回旋比,而只能表征平均荷质比概念;g则为荷质比不均因子,它表征粒子内部荷质比不均匀程度,为无量纲常数,可由实验测定,也可理论推导。并且有:

gg’/Kφ―――――――――――――――(90)

式中g’为教科书中的“朗德因子”。研究表明(89)、(90)二式对任何粒子(含天体),不管公转还是自转都严格成立。

11.11.1电子磁矩另一种算法

对于电子,(90)式变为:

ge=ge’/Kφ=1.0011596/1.00115961―――(91)

这里,电子的ge1,表征电子内部结构各点荷质比绝对均匀。并再次证明电子确系经典粒子。那么,以上所有计算均有效!

11.11.2用另种算法计算电子轨道磁矩

例四,用(89)式求解电子轨道角动量为L3=3?时的轨道磁矩μ3

解:对于电子,ge1,γe=e/(2meC),并将L3=3?代入(89)式有

μ3=(e/2meC)×3?=3μB(正确)

11.11.3用另种算法计算电子自旋磁矩

例五,用(89)式求解电子自旋磁矩:μe

解:对于电子,ge1,γe=e/(2meC),代入(89)式得

μe=(e/2meC)Le=(Le/?)μB―――(92)

此结果与(59)式全同,正确。

11.11.4质子和中子磁矩的另种算法略……

11.12结语

综上述可见:

第一,Ⅳ条〖磁矩定理〗完全是经典的。

第二,电子、质子、中子完全遵从Ⅳ条〖磁矩定理〗,这已无可辩驳地证明:电子、质子、中子完全是经典粒子。《量子力学》纯属主观臆造!

第三,本文《物理学正论》成立。

参考文献

[1]理论物理《量子力学》-----------吴大猷著(台湾)

[2]《物理量和天体物理量》-----------艾伦著(英)

[3]《关于氦原子的计算》-----------黄崇圣著(成都科技大学学报1980.6)

[4]《原子物理学》----------------诸圣麟著

[5]《氦原子光谱,兼谈原子结构》-----朱正拥著(铁岭师专学报1986.4)

[6]《18个元素的原子结构计算》------张奎元著(铁岭卫校校刊1988.1)

[7]《36个元素的原子结构计算》------陶宝元著(铁岭教育学院院刊1989.1-2)

[8]《物理学》(教材)---------------复旦大学编

[9]《电动力学》------------------郭硕鸿著

[10]《物理大辞典》-----------------台湾版

第12篇

关键词:B-Slim理论;有效教学;教学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学生必须获得“用英语进行交流的能力,用英语进行思维的能力。”所有这些能力的形成都取决于英语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观念和教学方式,而教学方式就体现在课堂教学的活动设计中,教学效率也依据教学活动任务的完成质量。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学校的生源状况和师资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设备和语言环境、班级大小的差异非常大,教学效果当然不可能一样。所以不能只有一种教学方法、一种教学模式。

随着新教材的使用和课改的进一步深化,英语教学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改革。越来越多的教师在思考如何上好新课程理念下的英语课堂教学,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在英语课堂教学中,经常能看到教师设计的课堂活动一个接一个,轰轰烈烈、热热闹闹,学生积极参与。这样的教学设计背后出现的问题是:重能力,轻双基;重输出,轻输入;重表演,轻内涵;重功能,轻结构;重流利,轻精准;重归纳,轻演绎等。英语课堂教学效率普遍不高仍然是教师们深感困惑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巧妙的教学设计是有效教学的良好开端,灵活的知识呈现能使新知识更加具体、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语言的活动能促使学生习得语言相关知识。但是,这些看似行云流水的教学过程有时未必具有良好的教学实效。针对这一现象,笔者欲从在国外亲自体验的B-Slim(成功语言指导模式)理论中论述设计有效的课堂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率。

二、B--SLIM教学理论

笔者有幸在2006年到加拿大北阿尔伯塔省理工学院学习B—Slim理论。有幸聆听了B—Slim理论的创始人Blash博士对其理论的诠释。而且笔者在加拿大学习期间教师的授课也是B—Slim理论实践。通过亲身体验,笔者认识到:B—Slim理论能反映出教师如何在理论的指导下设计教学,在顺序渐进、多样化教学活动中使不同层面的学生获得成功。同时,这理论也为教师设计教学、组织教学和开展教学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一个模式。通过这个模式能反映出教师的教学效果。

三、有效教学

在英语教学中,课堂教学是学校这个特定空间中以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社会活动。但是英语课堂教学的多样化并没能使学生对英语学习有足够的兴趣和动机,教学效率不高仍是广大英语教师深感困惑的问题。也有种情况是教师课前不进行课堂教学设计,上课缺乏目标意识,随意性大,造成教学时间的隐性浪费。

笔者所指的设计不同于过去的教学计划。过去的教学计划大部分是以教师的直观感觉和主观经验为基础,缺乏目标意识,所关注的是教师的主讲作用,忽视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而现在的设计是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和记忆规律、并有明确的教学目标,着眼于激发并促进学生的主体学习,充分发挥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和智力优势,从而习得语言,这就要求教师除具备良好的英语运用能力外,还要求具备系统的英语学科的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深刻领会教学大纲的精神及教材内容的设计,才能根据教学对象的不同,设计并运用恰当的教学设计组织课堂教学,同时要求教师加强先进理论的学习、探索教法、大胆创新,帮助学生达到预定目标,并通过评价反馈来强化学生的学习。

对于有效教学,巴班斯基曾经提出最优化教学的四个重点:一是用最优化的观点选择教学方案;二是衡量学生实际的学习可能性;三是考虑现有的教学条件和可能性;四是针对不同程度的学生设计教学任务。这就要求教师在设计教学任务时充分考虑学习环境、学生水平与需求、班级人数等。所设计的教学过程清晰、内容难易适度、教学步骤衔接自然、时间安排合理,调控教学节奏、调动学生积极性、减少学生的情感焦虑、保证学生的参与并有助于发展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

我国英语课程标准清楚地提出教学设计的标准及一般原则:教学设计应基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兴趣,以帮助学生获取语言知识、培养语言技能和语言能力,促进跨学科的学习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任务设计的原则是:任务必须有清晰的目的和可行性,应具有意义和接近真实生活,应包括获取、处理和转换信息的过程。学生应该使用英语做事情,当任务完成时应有具体的结果。

有效性教学就是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有效地达到教学目标的教学活动。根据《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师在设计教学任务时,要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水平,开展有助于学生学习英语知识和发展语言技能的教学活动,并通过设计和实施各种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使学生的思维能力、想象力、合作能力及创造力等综合素质得到发展。这就要求教师思考以下问题,以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1.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什么?学习哪些语言知识?提高哪些技能?

2.开展哪些教学活动?目的是什么?怎样体现整体参与性的原则?怎样体现单个学生的学习效果?

3.运用什么方法和手段开展教学活动?怎样组织活动使其达到最佳效果?

4.怎样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策略、提高教学效率?

5.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何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要“因材施教”“课堂有效率”,教师的教学设计应注意以下方面:

1.教学目标全面。这是指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设,包括知识、技能、方法、情感和多维目标。

2.教学情境激励。这是指通过创设各种问题和活动情境,激发学生的思维欲望,鼓励学生运用旧知识与新知识的联系。

3.教学结构有序。这是指科学设计教学内容的呈现顺序,合理安排学习和复习。

4.教学活动民主与合作、主体与互动。这是指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了解他们的心理需求,给予关怀和帮助。

5.教学反馈及时。这是指教学前和教学后的反馈,前的反馈可以了解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知识准备和心理准备;后的反馈可以及时检测效果,判断教和学的有效性。

四、教学活动设计

依据B—Slim理论,教师课堂活动设计应包括:教学时间、教学资源及教学活动。它要求教师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设计不同形式的教学活动。可以是发散思维、直觉思维、想象思维和归纳思维等。适合学生实际的和贴近学生生活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活动是进行创造思维的具体手段,是培养创造力的途径。活动和能力是相互作用的。学生会在不同的活动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尝试和提高,使教学活动更具开放性,给学生的参与和思维扩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笔者认为教学活动设计要有明确的目的并具有可操作性,设计活动要以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兴趣为出发点,内容和方式尽量自然,设计的活动应有利于学生学习英语知识,发展语言技能,进而提高实际语言运用能力。

实践证明,科学地选用教学设计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能在不加重学生负担的情况下,完成教学目标任务。

当今的新教材确实能让人耳目一新。教材的版面设计、插图、知识结构、文化背景,教学内容以及语言运用等方面,都具有真实性和趣味性等特点,这些为英语教学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同时也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学的关键是教师。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加强科研,促进教师的发展,这是根本。用高水平的语言能力和娴熟的教学技能来感染和影响学生。勤钻研,勤反思是教师进步的源泉。通过对老观念的再创造和乐于接受和尝试教学新理念的态度,加上自身的不断探究教法,在课堂有限的时间内创造最大的教学效率,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教师在教学研究中多学习、多留意、多思考、多尝试,教师的“输入”到位,就会让英语课堂“活”起来,让学生“动”起来,学生就能自由地“输出”,真正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中国的英语教学也会迈向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