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39: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县卫生局严格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计生兼职干部负责搞好全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做到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同时,县卫生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下发了《xx县卫生局关于20*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安排意见》,对全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在年初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任务
1、组织医务人员尤其是计生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条例,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计划生育法律意识,增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2、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农村采取节育措施的对象实行免费服务,即农民到医院接受免费四项手术共60.*万元。特别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制定三项政策支持计生工作:一是对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免去门槛费,仅此一项为他们多报销30万元医药费。二是为支持计生部门工作将县计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机构。三是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审查准生证,计划外生育的不予报销补助。为配合乡镇搞好计划生育突击活动,从县医院、保健所等单位抽调外科大夫到部分乡镇卫生院,帮助卫生院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受到乡镇的好评。
3、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受孕产妇时,均能按相关要求认真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详细登记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孩次、户籍地、现住地等情况,对无生育证的,在产妇入院3日内通知其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并且和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打击和杜绝私生和非法生育,防止出具虚假出生证明、节育手术证明等,以促进计划生育。
4、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与计生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检查、鉴定和治疗等工作。
三、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两非”行为
今年以来,县卫生局多次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整顿,并要求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学习省、市打击“两非”通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在今年下半年进行的全县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继续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检查内容。特别是对非法从事引流产和助产接生的现象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共检查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420家,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对28所医疗保健机构督促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对超范围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宣传从事产科的5家个体诊所,销毁没收广告牌;对2家地下黑诊所依法进行取缔,处罚款3000元,勒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杜绝计划外检查、生育的非法行为,创造计划生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抓好全系统各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头一年,在这个特殊之年,县环保局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以创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提高全员人口数据质量为目标,加强宣传和培训,夯实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认真落实《____县201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____办发[2016]18号)相关工作要求,较好的完成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现将我局本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局党组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成立了局长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机关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落实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由人秘股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把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加以督办落实。二是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评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任务。
二、切实加强单位内部计生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新修改的《____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精神,深入研究本单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提高全体干部自觉意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认真落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相关工作任务。二是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争创文明单位相结合,在文明创建和创先争优活动中加强计生文明管理服务水平,在干部职工上下营造计生文明舆论氛围,有效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是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为育龄妇女创造方便条件。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定期开展生殖保健体检;组织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普查和妇女病体检,对查出的妇女病进行治疗。
三、积极配合精准扶贫挂点村开展计生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大力支持精准扶贫所挂点的紫阳乡秀罗村和店背村开展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按要求完成各项配合任务。在挂点村计生工作方面,我局积极派员支持挂点联系村做好春、秋季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委抓好计生长效措施和育龄夫妇的孕前检查工作,完成任务。
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少数人有松懈麻痹思想,管理还不够严密,综合服务水平还不够高等。今后,我局计划生育工作将继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____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基本职责,抓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生工作,为我县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畜牧业在我们国家还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我们的食物有很大的部分是靠畜牧业来支持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因为现实中很多的事情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来工作,畜牧业的发展直接和我们国家的人们生活水平有着极大的联系!在XX年的工作结束以后,我们终于可以长吁一口气,因为一年的工作,我们的畜牧兽医站的工作做好了。
在XX年一年中,我站在主管局区和畜牧中心直接领导和帮助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对畜牧业的发展,品种改良、防检疫、新科技推广示范、饲料饲养、种草养畜、强化防检疫和服务体制等工作,尤其是聘用村级防疫员工作中,职工对自己本职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我站认真抓好管理工作,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畜牧生产任务和经济任务。在着一年中做好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兽药、饲料工作:按照《两个条例》和主管局有关文件开展工作,对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达36场次,出动人员108余人次。禁止无证经营和假劣兽药、饲料上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为安全肉类食品打下坚实基础,为养殖户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蛋、喝上放心奶”。
二、品种改良工作:按上级的要求认真贯彻《种畜禽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宣传优良品种。特别是龙大养猪场引进587头良种能繁母猪,为品种改良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作:
⒈安全保卫,按上级主管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在节假日前,都要召开站内全体职工会议强调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本年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无一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安全工作一刻也不能松懈。
⒉计划生育工作:该项工作是我国的国策,自觉遵守,人人响应计划生育号召,一年来我站未发生一例计划生育现象。
四、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主管局计财科有关文件执行。全年总收入118735.00元,其中
①财政拨入经费43920.00元;
②站内防检费、耳标费、消毒费等收入66500.00元;
③其它收入房租费6000.00元,站内多收入防检费充转帐有毒有害津贴2315.00元。全年总支付118726.00元,其中
④上缴财政专户款66500.00元;
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确保 工地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现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与 班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保证书内容如下:
一、本班组外来人员已办理《暂住证》及《婚育证明》或《计生证明》,无雇请未落实节育措施、未交清社会抚养费、政策外怀孕的人员;按时督促育龄妇女做好查环查孕工作,协助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检查、督促工作。如雇请或收留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人员情况属实,自愿接受计生部门的有关处罚。
二、此保证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项目负责人签名: 班组长签名:
1 作好政策宣传
将计划生育的宣传资料及时发送到广大育龄妇女手中,帮助育龄妇女选择避孕措施,宣传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知情选择。让广大育龄妇女了解计划生育,理解计划生育,继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2 提供政策咨询
帮助广大育龄妇女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作为单位的计生专干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政策咨询:一是帮助初婚夫妇了解自己生育一孩所办理的相关手续,和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申请再生育所办理的程序,告知育龄妇女办证程序时附带的相关材料。二是宣传《生育保健知识》资料的发放。
3 提供上门服务
包括:(1)产后随访:了解本(单位)的妇女生育子女后,应及时上门随访,随访内容:一是及时登记婴儿出生的日期、性别和健康状况,并对父母双方的年龄进行核实登记,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的年龄,是否属于计划内;二是告知其生育后应在三天内申报出生人口;三是为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及时送去避孕药具,告知药具使用方法。(2)流、引产随访,对有流、引产事实的育龄夫妇进行随访,了解流、引产的事实、原因、作好记录并上报局计生办。(3)节育手术随访、育龄妇女做了上环、女扎手术后,随访时告知应注意事项,注意休息和营养补充等,并对手术的有效性进行登记。
4 计生专干对工作要负担起下列工作
1、每月及时收集本单位上报的月报告单,并能注意每一个栏目的信息准确性和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录入育龄妇女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进行管理,按时向局计生办上报统计报表。2、积极主动地配合局计生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当好信息员和宣传员,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及时迅速地反馈到局计生办。协助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 积极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印制各种宣传小册子、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单位育龄夫妇手中。
6 怎样作为一名合格的计生专干
首先要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并在工作中能加以综合运用,尤其是,应该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为单位育龄妇女提供服务和帮助。要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免费获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7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和环孕情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
一、适用对象:
在本镇行政村内的户籍人口,农嫁农按男方统计,农嫁居、居嫁居以女方为统计的育龄夫妇,及常住在本村的已接交对象。
二、包干标准:
计生或医疗卫生单位施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要严格按有关物价规定计费,实行按例包干。
1、X线透环每例报销5元,B超透环每例报销10元。
2、取环手术费报销100元。放环手术费报销120元,取环加放环,手术费报销160元。
3、实施流产手术的,吸刮每例180元,钳刮每例280元,药物流产每例280元。术后同步放环的再报销140元。
4、放环后意外怀孕,并实施流产手术,手术费报销400元。术后同步放环的再报销140元。
5、取皮埋手术费报销100元。皮下埋植手术费报销180元。
6、输卵(精)管结扎每例500元,吻合每例1000元。引产每例800元。
三、结算方式:
(一)镇政府四项手术费(取环、放环、皮埋、流产)按村已婚育龄妇女总数,按每13元/人计算,发放金额,年初发放到村。此外,结扎、引产凭发票按上述规定统一到镇计生办领取报销单镇财政报销。
(二)要求施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的育龄妇女,术前与计生管理员联系,并到村领取《免费手术卡》,在指定的镇中心卫生院施术。遇特殊情况须转区人民医院或其他医院的,应经妇女主任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落实好。(未领取免费手术卡的也按上述规定报销。)
(三)村计生管理员将受术人情况登记入册,以备核查。
(四)四项手术费由镇中心卫生院凭《免费手术卡》所注明的手术名称与金额开具发票,直接与育龄妇女或村计生管理员即时结算,按规定以外的金额由育龄妇女自行支付。
(五)居委会按每发生一例,凭发票按规定到镇财政所报销。
(六)外来流动人员及时领《免费手术卡》到卫生院手术可按原报销规定直接减免。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搞好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县卫生局成立以为组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三结合”帮扶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的领导,将帮扶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内容,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帮扶措施具体落实。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各中心卫生院均应成立计划生“三结合”帮扶工作,并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二、落实帮扶任务
完成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下达的帮扶任务。
三、主要工作要求
1、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任务,做到计划、帮扶对象、责任三落实。
2、充分发挥医疗卫生单位的优势,提供健康体检、开展义诊、健康咨询。特别要为帮扶户、独生子女户家庭建立档案,发放“就医优惠证(卡)”,实行优先就医、优先检查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等方面的服务。
3、结合“关爱女孩行动”,把帮扶对象向独生女孩户倾斜。拓展帮扶思路,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帮扶户自我发展能力,使计划生育帮扶户不仅成为当地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而且还应是文明先进生活方式和先进生育文化的传播者,通过各种途径对被帮扶户、联系户及帮带户在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多种经营方面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并酌情给予一定的物资援助。每年入户指导必须在四次以上,使被帮扶户有一个以上稳定的致富项目并学会相应的技术,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勤劳致富,被帮扶户年均经济增长超过当地水平20%。
4、认真宣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帮助解决被帮扶户参农合,缓解他们“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5、加大计生宣传工作力度。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优生优育和妇女儿童保健知识,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各单位须有1—2幅永久性标语。既要在群众就医时不厌其烦进行沟通宣传,更要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开展常见病、多发病预防处置知识宣传,并根据季节变化,及时更新;除了日常宣传资料,以多种形势,为群众进行喜闻乐见的宣传。
6、继续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登记、上报等管理工作,严禁利用B超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做假手术、开假证明现象发生。
7、进一步搞好产科技术和计生技术服务工作,严格技术规范进行管理;坚持施术人员持证上岗,认真按照操作程序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8、各帮扶单位对被帮扶户均要建立花名册、签定协议书、悬挂明显的标识牌。半年和年终各进行一次自查并写出总结,要帮扶计划、总结、帮扶协议书(半年可不报协议书),协议及登记表需加盖当地计生部门的印章。(无具体帮扶任务的单位可只报无任务说明材料和其它方面的材料)。
9、认真组织单位职工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计划生育条例》、《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并作好记录备查。
10、加强计生工作质量管理,做好各种报表和信息反馈工作。对本单位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家庭确有困难的,单位应给予必须的关心和支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是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由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也就凸现的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我院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并且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现将我院多年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院是持有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且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版权所有!的妇产科临床医务人员,都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都经过计划生育专业的正规培训上岗,并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
二、我院自××年以来从未进行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且严格将计划生育手术控制在上环术、取环术及人流术,未发生过超范围的计划生育手术行为。而且在计划生育手术方面从未发生过医疗差错事故。
三、我院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坚持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且手术室及器械消毒严格,各项指标全都合格,保证了受术者的安全。
四、在病历书写方面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达到了档案室存档的标准。
五、自××年至今,我院共操作了五百多例计划生育手术。现我院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方面拥有一支很有质量的妇产科队伍,其中包括副主任医师名、主治医师名、医师名,从而保证了我镇居民享有高质量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也受到了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好评。版权所有!
以上是我院多年来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不足的地方,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工作欠缺之处,学习其它医疗机构的经验。今后我院仍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我院还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突出重点,把握难点,理清思路,继续搞好宣传与优质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四、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吴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孙塑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吴明山(公安部)、杨春玲(监察部)、李普(科技部)、吕吉云(总后卫生部)、侯冬虹(武警后勤部卫生部)、赵同刚、王大方、毛群安、王苏阳、汪建荣、张朝阳、苏志、张宗久、郝阳、王玉洵、张德英、于修成、南俊华(卫生部)。
(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参加单位和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组:综合协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参加。主要任务:
1、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2、拟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等。
3、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负责文件运转。
4、收集各地和各专门小组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5、协调各部门开展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组:整顿规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关于查办非法行医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
3、加强对源头的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开展对医疗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探索建立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
4、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5、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加强管理,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
第三组:宣传教育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
3、开展有关医学常识的科普宣传。
第四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科技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
2、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3、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抓住案件线索,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做好案件移送等调查配合工作。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抓到底。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年4—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20**年5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贯彻落实〔20**〕21号通知及电视电话会议情况、有关领导批示、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年5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5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底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于20**年9月、12月底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6年5月底前将本省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方案中确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从源头把关,按照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关键词: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33-02
1当前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现状
1.1与相关要求的标准仍有较大差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我国医药行业的运行提出了明文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则明确提出,企业要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环节实行严密的质量管理,并建立健全的包括组织结构、指责制度和过程管理等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两者都深深影响着我国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而且计生药具由于其对象和作用的特殊性,更是要保证药具的质量及其管理水平。目前,加快计生药具质量管理同GSP的接轨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之一。
1.2育龄群众对计生药具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正在逐步增加。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对计生药具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需求层次也由最初的满足供应,提升到质量安全、生殖健康、知情选择和私密性保护上来。因此,育龄群众对计生药具的质量和数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当前的计生药具管理要在服务上做到满足人的个性化和私密化需求;在产品供应上要增加产品的多样性,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在宣传上,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还要注意宣传形式的灵活,内容的通俗易懂;使用指导上要尊重群众的知情选择权。总之,当前的计生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要充分体现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也给计生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1.3药具仓库基础设施良莠不齐。“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是仓储管理要求,而药具仓储由于其特殊性,它的仓储要求更高,最基本的便是药具仓库要与药具规模相适应,要有适宜商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及相应的设施。但是,我国当前计生药具仓库基础设施则呈现出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同层级的计生药具仓库的差别很大,而且基层计生药具仓库基础设施更是差强人意,有的基层药库面积不达标,有的甚至把半旧的地下室改作库房,有的基层药具库房环境潮湿,内部设施陈旧,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药具质量安全,影响计生工作优质服务水平。
1.4药具管理队伍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偏低。据我国计划生育药具机构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显示,绝大部分计生工作人员分布与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这些基层组织,而且这些人员的学历及专业知识水平偏低,流动性强,培训任务艰难,这些都极大影响了我国计生药具的质量管理和计生工作的成效。因此,培养和提高计生药具质量管理能力是当前必须要进行的工作之一。
2完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体系的途径
结合我国计生药具管理现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中,“完善药具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药具随访制度,确保育龄群众使用药具安全有效”的精神,本人认为我国计生药具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
2.1制定计生药具质量管理的规范。健全的计生药具质量管理规范是实现药具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障。它有利于促进和提高我国当前计生药具质量管理的水平。本人觉得,必须明确计生药具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包括职责制度、组织结构等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计生药具管理的有章可循,来提高药具的质量管理水平。
2.2做好药具入库、在库、出库的质量检查和养护。计生药具的流动性较强,药具质量管理贯穿在药具的采购、储运、保管、配送等各个环节,因此,保证药具的安全流动非常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做好药具的入库、在库、出库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养护工作。对此,国家药具中心有明确要求。药具入库、在库、出库要进行数量点收、内包装及外包装验收、标签标识及说明书验收、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和外观检查。通过这些检查,加强药具的物流监控,保证药具的安全流动,并提高药质量。
2.3建立药具质量反馈机制。加强对药具质量管理的监督和反馈工作是提高药具质量管理,保证药具服务和产品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当前我们要加快建立药具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计生药具的质量状况、使用效果及各种不良反应现象,并建立资料库,对反馈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汇总和分析,然后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及时解决问题。
2.4切实加强药具库房的基础建设。加强计生药具库房的基础建设是我们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针对当前我国计生药具库房良莠不齐现象,国家应该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提供库房建设资金支持,加强药具库房的检验和改造工作,经专门检验达标方可投入使用,不达标的要进行限期整改。此外,在库房管理上,还要注意严格按照药品储存的要求,配备立体货架和托盘等设备,并实行温湿度控制和色标管理等。
3结论
计生药具质量管理是一个长期而且艰巨的过程,因此,当前我国必须要提高对药具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通过加强计生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药具质量管理的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来切实提高我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水平,为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发展做出贡献。由于本人学识和能力有限,本研究也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在本人我经后的工作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鈄小芬.浅论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0,(06):77-78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我是河里乡长模村党支部书记。今天,市委组织部、河里乡党委安排我来做依法治村工作的典型发言。我想,这既是对历届长模村委的工作的认可,也是对我在依法治村工作上所付出努力的充分肯定。借此机会,我就我们长模村在开展依法治村工作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向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做一个简单的汇报,也向在座的同志们取取经,学学你们的好的经验,用它们来指导我今后的工作,争取使我村的依法治村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我们这一届村委上任以来,始终把依法治村摆在第一位。在学法上,我们不仅带头学习各种法律法规,而且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在守法上,我们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本文源于6226文秘无忧网站:),不做糊涂事,不做亏心事,不做非法的事,做遵纪守法的典范。在用法上,我们以法律为准绳拟定各种工作计划,做到依章办事,依规行事,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群众的问题。目前,我村各项工作逐步做到了依法管理,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大大增强,互帮互助,相处融洽,经济建设取得较大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很好地完成了上级党委、政府交给的任务。
作为长模村的党支部书记,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带领村民把依法治村工作做好。面对压力,我深知只有学习才能弥补自身的不足。学法是用法的基础,只有懂法才能守法、用法,因此,我把学法作为开展依法治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法上,我给自己提了四个方面的要求:⒈面要广。就是说,学习法律不仅仅局限于《村民组织法》、《土地法》、《森林法》等与村委工作联系较紧密的几部法律,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也要学,如《合同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甚至上级下发的一些法规性、政策性较强的文件也要认真地领会其中的精神。因为这些法律和法规性文件就是自己开展工作的指南,不能马虎对待。⒉得要领。俗话说得好:原创:不能死读书,更不能读死书。学习法律也是如此。我在学法的过程中,我牢记这一条:不能死记法律条文,要理解法律的精髓。只有掌握了法律的灵魂,才掌握了法律的根本。法律的根本在哪里呢?我想,为人民服务才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属。我们做的依法治村工作,最终还是要用为人民服务来加以检验。⒊讲实效。学习法律的过程决不是水过鸭背,也决不是耳边风,是要讲求效果的。我在学法的过程中,注重把法律条文与当地民风、民俗相结合。我把《婚姻法》、《土地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的法律条文改编成容易说的顺口溜、容易唱的地方小曲和趣味性强的戏剧,赢得了群众的喜爱和称赞。⒋与人学。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我在学习法律的过程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我是河里乡长模村党支部书记。今天,市委组织部、河里乡党委安排我来做依法治村工作的典型发言。我想,这既是对历届长模村委的工作的认可,也是对我在依法治村工作上所付出努力的充分肯定。借此机会,我就我们长模村在开展依法治村工作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向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做一个简单的汇报,也向在座的同志们取取经,学学你们的好的经验,用它们来指导我今后的工作,争取使我村的依法治村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我们这一届村委上任以来,始终把依法治村摆在第一位。在学法上,我们不仅带头学习各种法律法规,而且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在守法上,我们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做糊涂事,不做亏心事,不做非法的事,做遵纪守法的典范。在用法上,我们以法律为准绳拟定各种工作计划,做到依章办事,依规行事,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群众的问题。目前,我村各项工作逐步做到了依法管理,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大大增强,互帮互助,相处融洽,经济建设取得较大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很好地完成了上级党委、政府交给的任务。
作为长模村的党支部书记,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带领村民把依法治村工作做好。面对压力,我深知只有学习才能弥补自身的不足。学法是用法的基础,只有懂法才能守法、用法,因此,我把学法作为开展依法治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法上,我给自己提了四个方面的要求:⒈面要广。就是说,学习法律不仅仅局限于《村民组织法》、《土地法》、《森林法》等与村委工作联系较紧密的几部法律,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也要学,如《合同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甚至上级下发的一些法规性、政策性较强的文件也要认真地领会其中的精神。因为这些法律和法规性文件就是自己开展工作的指南,不能马虎对待。⒉得要领。俗话说得好:原创:不能死读书,更不能读死书。学习法律也是如此。我在学法的过程中,我牢记这一条:不能死记法律条文,要理解法律的精髓。只有掌握了法律的灵魂,才掌握了法律的根本。法律的根本在哪里呢?我想,为人民服务才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属。我们做的依法治村工作,最终还是要用为人民服务来加以检验。⒊讲实效。学习法律的过程决不是水过鸭背,也决不是耳边风,是要讲求效果的。我在学法的过程中,注重把法律条文与当地民风、民俗相结合。我把《婚姻法》、《土地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的法律条文改编成容易说的顺口溜、容易唱的地方小曲和趣味性强的戏剧,赢得了群众的喜爱和称赞。⒋与人学。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我在学习法律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