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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单位查报告

时间:2022-06-05 16: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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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单位查报告

第1篇

                                                                       省长:张中伟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主管部门”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五、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十、删去第十四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该条中的“自行组织伤亡事故调查”修改为: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的无人员死亡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对条文中的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条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五条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用人单位因抢险、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摄像等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急性中毒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伤亡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七条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伤亡事故发生日期、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处理建议、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时,还应有伤亡事故鉴定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伤亡事故应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应在9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并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伤亡事故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的外,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不赞成的,应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一般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批复机关只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由有关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县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分析检查阶段中,我局坚持全面查摆与重点查摆相结合,开门纳谏查摆与自查自摆相结合、单位查摆与个人查摆相结合。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开投诉电话、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及单独走访等形式,征集到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有一定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并于2009年7月6日专门召开了群众评议座谈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分析检查报告形成过程

(一)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安排

人事局领导班子对撰写好分析检查报告高度重视,按照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本局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要求,我局学习实践活动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后,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表、开展交心谈心等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建了由主要领导牵头,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报告撰写班子,为撰写好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报告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初稿完成后,又反复征求了班子及职工的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归纳整理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我局组织人员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归纳,把征求到的22条意见和建议归纳为思想观念、作风建设、公务员管理、人才培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事等6项,并归类为立即整改事项、长期工作事项和需要解释事项3大类。在起草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完成后,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了修改,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印发各股室、中心征求意见,班子还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讨论,报告文稿经4次修改、完善。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二是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三是推进人事编制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及措施;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群众评议座谈会情况

7月6日下午,××县人事局召开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群众评议会议。到会的有政协委员罗智坤(县编办专职副主任)、服务对象代表张进香(××县卫生局)、唐萍(××县水务局)和本单位股所级以上领导等共13人,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评议。座谈会上,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局副局长苗长生同志向参会人员介绍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和修改情况说明,张绍钦局长作了《××县人事局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会议指出,学习实践活动正式启动以来,人事局领导班子一班人和广大党员干部通过认真系统学习理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解放思想讨论,认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生活会,着重在联系实际深化认识、查找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科学制定对策上下功夫,取得了丰硕成果,形成了许多思想共识。报告主要就是对这些成果的总结、归纳、概括和升华。要求参加座谈的同志深刻认识开展群众评议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评议报告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领导班子建设措施实不实,为下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和落实整改打好基础。全体参会人员在听取介绍并详细阅读后,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阅评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认真地填写了分析检查报告群众评议表。

三、群众评议结果

最后,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议代表以无记名方式填写了评议表并投票。会后,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工作人员对评议情况进行认真统计、汇总,群众满意率达99.6%。

第3篇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4篇

单位:贵州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指导老师:王妍老师

姓名:任明兴

学号:

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

时间:2011—7—12

一·摘要

摘要正文:

面的市场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

关键词:发展专业型机械设计自动化汽车制造应用技术

Abstract:

On twenty-first Century, i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survival of the century is also the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of the century. In such social environment, read a famous university to get a diploma and degree certificates is the vast majority of students expectation. Although the famous brand university graduation certificate and degree certificate is in the employment of graduates strong astepping-stone to success. However, some people say good university as reading a good professional. Now the society needs the all-round talent, but this is only the social expectations, people's dreams. As the saying goes, do a line of line, so can possibly but not necessarily is then refined. So now the most able to adapt to the society is a professional talents, dry line of a line of talent. On the basis of this, even if you are the type of professional dry line of fine line personnel, with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is it right? It must able to get a good job? One can imagine, it is not certain that our world and society is a kaleidoscope of diverse forms of hue, in addition, have th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skills, but also a social world and market development form as we create opportunities is our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also have its play. Therefore, to solve this problem, 7 at the end of 2011, I to my major : mechanical design manufacturing and automation professional market employment a circumstance to undertake investigating. Of course, our professional covers many aspects, I just for one of the specializ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The face of market employment condition were investigated

Key word: Development Professional type Mechanical design Automation Automotive manufacturing Application Technology

二.实践调查相关内容

1.调查目的:了解我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6篇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起点推进各环节工作

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执行,使公司的学习实践活动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公司向省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呈报了转段报告和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批准后于12月9日召开了第二阶段动员大会,对第二阶段每个工作环节都进行了安排和细化,要求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实践特色,切实增强责任感,扎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四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分析检查的质量,全面推动公司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二、集思广益,深刻查摆,高要求组织民主生活会

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是分析检查阶段的重中之重。会前,公司党委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中学习,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办公室向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发放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求意见表》,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班子成员要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为民主生活会做好发言准备。民主生活会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高速公路新型产业率先向现代服务业转变,着力提高高速公路安全保畅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行业创新能力”的主题,紧密结合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工作实际,发扬“剖析自己不怕严、听取意见不怕刺、亮出问题不怕丑、触及思想不怕痛”的精神,认真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影响、制约祁临高速公路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明确了努力方向和发展思路。

公司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联系点领导董新品局长对公司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公司领导班子学习准备充分、问题剖析很深刻、发展思路很清晰、整改措施很有力。他要求公司领导班子一要在谋划发展上有新思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分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大力推进高速公路新型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努力实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要以信息化推进管理的现代化,加快建设信息化服务和管理平台,提升信息服务的覆盖面和信息途径的多元化,加强内部信息化控制,以信息化带动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三要在精细化管理上有新成效,在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上下功夫,着力研究适应高速公路管理事业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把工作“做精”,把企业“做强”。四要在机制创新上有新突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转变观念,开拓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选人用人、奖惩激励、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提升高速公路科学发展的软实力。

会后,公司迅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就贯彻落实董新品局长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细致分析,积极整改,高质量形成分析检查报告

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是分析检查阶段的中心环节,是前一阶段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整改落实的主要依据。公司党委自始至终高度重视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总经理姚惠发、党委书记李志刚全程主持公司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报告认真总结了公司五年来的运营管理实践,并针对公司发展中存在的思想观念不“新”、发展思路不“清”、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和根源,制定了继续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不断推进高速公路新型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强化思想认识,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引领发展的能力;围绕“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层次,不断优化高速公路服务环境;坚持开源节流,加强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公司管理综合效益;优化用人机制,匡正用人导向,不断构建充足的人才保障;加强党建工作,深化文明创建,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等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发展思路,成为了公司今后一段时期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四、公开通报,广开言路,高标准组织群众评议

根据省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公司领导班子分析报告采取公司机关公开和文件发放的形式尽心公开,向广大干部职工公布通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向各党支部、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报告>的通知》和《祁临公司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群众评议问卷调查表》。各党支部分别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归口或业务联系单位、服务或工作对象开门搞评议,公司领导根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的联系点分工,亲自参与评议会就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讲解,具体内容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

第7篇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起点推进各环节工作

    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执行,使公司的学习实践活动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公司向省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呈报了转段报告和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批准后于12月9日召开了第二阶段动员大会,对第二阶段每个工作环节都进行了安排和细化,要求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实践特色,切实增强责任感,扎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四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分析检查的质量,全面推动公司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二、集思广益,深刻查摆,高要求组织民主生活会

    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是分析检查阶段的重中之重。会前,公司党委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中学习,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办公室向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发放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求意见表》,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班子成员要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为民主生活会做好发言准备。民主生活会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高速公路新型产业率先向现代服务业转变,着力提高高速公路安全保畅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行业创新能力”的主题,紧密结合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工作实际,发扬“剖析自己不怕严、听取意见不怕刺、亮出问题不怕丑、触及思想不怕痛”的精神,认真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影响、制约祁临高速公路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明确了努力方向和发展思路。

    公司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联系点领导董新品局长对公司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公司领导班子学习准备充分、问题剖析很深刻、发展思路很清晰、整改措施很有力。他要求公司领导班子一要在谋划发展上有新思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分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大力推进高速公路新型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努力实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要以信息化推进管理的现代化,加快建设信息化服务和管理平台,提升信息服务的覆盖面和信息途径的多元化,加强内部信息化控制,以信息化带动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三要在精细化管理上有新成效,在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上下功夫,着力研究适应高速公路管理事业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把工作“做精”,把企业“做强”。四要在机制创新上有新突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转变观念,开拓创新, 进一步健全完善选人用人、奖惩激励、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提升高速公路科学发展的软实力。

    会后,公司迅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就贯彻落实董新品局长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细致分析,积极整改,高质量形成分析检查报告

    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是分析检查阶段的中心环节,是前一阶段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整改落实的主要依据。公司党委自始至终高度重视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总经理姚惠发、党委书记李志刚全程主持公司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报告认真总结了公司五年来的运营管理实践,并针对公司发展中存在的思想观念不“新”、发展思路不“清”、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和根源,制定了继续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不断推进高速公路新型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强化思想认识,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引领发展的能力;围绕“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层次,不断优化高速公路服务环境;坚持开源节流,加强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公司管理综合效益;优化用人机制,匡正用人导向,不断构建充足的人才保障;加强党建工作,深化文明创建,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等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发展思路,成为了公司今后一段时期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四、公开通报,广开言路,高标准组织群众评议

    根据省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公司领导班子分析报告采取公司机关公开和文件发放的形式尽心公开,向广大干部职工公布通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向各党支部、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报告>的通知》和《祁临公司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群众评议问卷调查表》。各党支部分别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归口或业务联系单位、服务或工作对象开门搞评议,公司领导根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的联系点分工,亲自参与评议会就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讲解,具体内容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共2页,当前第1页1

第8篇

一、基本情况

进入分析检查阶段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县委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深入开展。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各股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通过发放征求评议表,广泛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均如实体现到分析检查报告之中。通过分析检查,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有了较大的转变,发展思路更加清晰,改革创新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做法

(一)深入发动,周密安排部署

县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会暨分析检查阶段动员大会召开以后,我局于5月6日下午召开局班子会,研究布置第二阶段工作,7日上午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参加的动员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同志对学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作了安排部署。他要求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分析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搞好分析检查的积极性,明确做好分析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法步骤,认真负责地把这一阶段的各项工作组织好、开展好,确保分析检查工作扎实推进。同时,制订了分析检查阶段的具体实施方案,从目标要求、时间安排、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等方面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进行了细化分解。

(二)深入群众,广泛征求意见

局领导高度重视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征集工作,广泛征求下属单位和基层群众的意见,班子成员以及干部职工真心交换意见,诚心向兄弟单位和部门问经验、找差距,虚心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为有针对性地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打下了基础。一是书面征求意见。以书面形式广泛征求人大、政协、县直有关单位、局下属单位对县民政局领导班子、民政政风行风和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走出去问计于基层。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基层,在督促检查、指导工作的同时,做好调查研究,与党员干部职工促膝谈心,了解和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是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确解发展难题。四是开展阳光服务活动。5月24日下午局党组成员××*同志带领相关股室负责人,利用大集时间向群众宣传民政法律法规,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三)深刻剖析,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分析检查阶段的重要环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带头查摆问题,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入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增进了了解、加强了沟通、形成了共识。局班子成员在认真开展交心谈心的基础上,对照群众所提的意见,结合民政工作发展实际和各自工作及思想实际,认真撰写了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材料。5月25日下午,召开了民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同时邀请了学习科学发展观指导检查组组长马恩凤等同志出席并指导。会上,局班子成员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习调研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检查思想理念、工作思路、落实措施、工作成效方面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突出问题,以及廉政自律方面的情况,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形成了共识:一是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上形成了共识;二是在坚持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解放思想上形成了共识;三是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工作上形成了共识;四是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班子建设上形成了共识。经过分析检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领会还不够系统和深刻。二是为民服务宗旨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民政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四是落实民生等方面关键性工作有待进一步突破。

(四)认真分析检查,精心起草报告

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把撰写分析检查报告的过程当作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破解影响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难题、提升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水平的过程。一是严格工作标准。注重突出“两个符合”,即“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本单位实际”;抓住“四个关键”,即“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认真倾听群众意见,把解放思想的要求贯穿到分析评议阶段的全过程,重在明确科学发展思路”;做到“四不过关”,即“问题找得不准不过关,对分析检查报告分析不深不透不过关,群众提出的正确意见没有吸收不过关,整改措施不具体不过关”,确保了分析检查不走过场。二是反复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先后经过局领导班子会议、群众评议等多个环节进行讨论,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吸纳,修改完善了分析检查报告,使分析检查报告主题突出,言之有物,问题找得准,原因挖得深,目标定得明,提出了既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科学发展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

(五)紧密结合实际,组织群众评议按照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要求,在认真查找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6月26日下午,组织召开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会,局机关全体人员、下属单位负责人和部分服务对象参加了会议。参加评议人员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认识深不深、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范围广不广、问题查找得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推进科学发展的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实不实”等七个方面提出评议意见,并填写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群众评议表》。根据评议意见,对分析检查报告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将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向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进行了公开。

三、主要特点

总结回顾我局第二阶段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学习教育坚持活动始终

我局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始终,把学习教育与提高思想认识、查找突出问题、搞好分析检查、理清发展思路等各项内容紧密结合起来,继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理论,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学习和运用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边学习、边查找、边整改、边提高。

(二)领导带头,一般党员干部积极参与

分析评议阶段是整个学习实践活动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对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和详细部署。各位局领导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做到带头学习理论,带头征求意见,带头交心谈心,带头分析检查,带头边学边改。一般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形成了实践环境。

(三)突出部门特色

民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发挥着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特殊作用。一定要找准位置,切实履行部门职能作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民政局始终坚持为民办实事,坚持边学边改的原则,把保障民生、维护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整改的重点,注重活动实效,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取得的新成果。一是认真做好救灾救济工作。今年以来共争取救灾款60万元,全部下发到各乡镇,对4345户6265人进行了救助,保证了灾民的基本生活,没有发生一件因救助不到位越级上访和非正常问题。根据农村医疗救助条例,通过调查核实,先后对72户看病难的农村特困户给予了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金104600元。二是对孤弃儿童实施了救助。全县共有孤弃儿童220名,全部落实了县级领导干部和正科级领导干部结对帮扶,每年帮扶不少于两次,帮扶资金或物资不少于500元,上半年共落实帮扶资金46600元,另外还有一定数量的食用油、大米、文具等物品。按照民政部要求对37名孤儿,落实了每月600元的补助政策,其余183名弃儿全部列入农村五保,确保了孤弃儿童能够正常学习、生活。三是对城乡低保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经过两次清理整顿,对超出保障线标准的城镇低保户317户、802人,农村低保户486户、814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停保,拟新增农村低保2000户、3000人。自2009年1月份开始,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年人均720元调整到870元,月人均补差由原来的35元增加到41元,城镇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收入160元调整到225元,月人均补差由原来的85元增加到132元。四是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全面普查。从3月份开始,我局组织力量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全面普查,逐人进行了填表建档,重点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行了审核取证工作,对不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的936人进行了清退,从09年1月1日起停发定期定量补助金。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第9篇

甲方:

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花园房地产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诚信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调查项目

1、项目名称:×花园房地产项目市场调查。

2、甲方委托乙方调查的内容等详见附件一:《×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

二、项目工作组

针对甲方所委托项目,乙方专门成立由上海×大学产业经济与区域经济学教授×、市场营销学教授×、旅游与酒店管理学博士×等相关专家组成的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成员的简历和名单等详见附件二),负责项目调查工作方案的制订、市场调查的组织协调、市场调查结果的分析、市场调查报告的编制以及提供相关建议。

三、调查期限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甲方提供市场调查报告的文字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各三套,乙方保证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均真实、准确、可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调查的全部原始资料,以核对上述数据是否真实。

2、乙方应当按照《×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所列的时间计划完成阶段性调查和报告工作。

四、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应提前五日向甲方提交所需相关资料明细,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向乙方提供,如甲方拒绝提供,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延期向甲方提供市场调查服务。

2、乙方独立调查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请甲方提供协助。

五、保密义务

1、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需要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书面资料(但提供给乙方以前已经公开的除外)和乙方通过调查取得的全部资料及调查报告等(以下统称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保密措施:乙方在甲方未公开披露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利用上述商业秘密;对于一项完整的商业秘密,如果甲方仅公开披露部分内容,对未披露的部分乙方仍要承担保密义务。

4、涉密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项目工作组成员及乙方其他全体员工。

5、保密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起至甲方向社会公众披露该信息时止,在此期间无论甲、乙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乙方都应无条件的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泄密责任:乙方承担因泄漏甲方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十倍。

六、成果提交与验收

1、本次调查项目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调查成果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

2、调查成果包括:社会经济环境背景资料调研报告、项目自身条件和特点实地调研报告、项目区位和附近交通状况调研报告、项目周边人口状况调查报告、项目周边地区商业环境调研报告、项目周边居民消费心理及需求调研报告、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者和业户调查报告、类似房地产项目调查报告和项目综合分析报告等。

3、乙方提交调查报告后,甲方应按照《×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约定的项目和目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乙方所提交的调查报告经甲方验收后,其所有权利归甲方所有。

七、咨询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咨询费人民币×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协议签订时支付×万元,第二次在调查报告完成并交付甲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万元。

2、本合同咨询费包括咨询报酬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人工费、利润、税金等因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并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反合同。如有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2、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咨询费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的解除

1、乙方逾期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得以与其他单位合作等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其他约定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咨询费,并按照本合同咨询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外,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对于甲方已付的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等违约责任。

十、其他

1、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调查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调查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成果,归甲方所有。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和顾全大局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协议经过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4、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一:×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

附件二:项目工作组成员的简历和名单。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第10篇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年度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部署和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的安排,省安委会决定,3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涵盖安全生产各个行业和领域,突出煤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尾矿库、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一是自查自改。各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并形成自查报告;二是排查整改。各地、各部门进行复查,对查出隐患登记建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三是交叉互检。成立若干检查组,有重点进行交叉互检,尔后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四是总结评估。安委会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梳理,提出对策建议,提交省政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各车间、班组及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做到全员发动、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整治。安全监管、交通、建设、民爆等行业监管部门,组织企业开展整治工作,对审查、审批事项进行再审查,凡是降低安全标准的,一律依法收回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隐患的单位依法严厉处罚。对企业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单位。监管部门明确整治重点和达标标准,依法对企业审批、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专项整治成果纳入企业领导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对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新闻宣传单位组织媒体设立专栏,及时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曝光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名单。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报告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汇总和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地区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卫生部及其指定的机构。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情况。

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条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食物中毒确认的内容、程序及有关技术要求,应当执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的规定。

罚则

第十六条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12篇

健康体检部分疾病调查报告

健康体检部分疾病调查报告健康体检是人们在无不适症状的情况下,进行常规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仪器检查,从而发现一些潜在的疾病,起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的目的。为了提高生命质量,增强人们预防保健认识,我院开展了健康体检这项工作。自20xx年5月~20xx年11月,已有5988人接受了健康体检。从体检结果看,疾病的阳性率多数单位高达80,疾病的种类繁多,同时发现高血压病、高脂血症、血糖升高这三种病症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此次,随机抽样1010人,针对这三种疾病进行了统计分析。1资料与对象1.1资料抽样人群中,男681人,女329人,后按照15~24岁,25~34岁,35~44岁,45~54岁,55岁以上五个年龄段进行统计,结果见表1。表1不同年龄段三种疾病发病情况比较例(略)1.2对象机关干部与普通职员,以轻型、中型体力劳动为主。2结果健康体检人群中,高血压病、高脂血症、血糖升高的发病人数以35~44岁年龄组为主。这三种疾病的患病人群男性高于女性。高脂血症患者病人位居三种疾病之首。3讨论3.1心理因素处在35~44岁这个年龄段的人群,多为整个社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社会的重任;是事业的贡献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是家庭的支柱,是家庭感情的主要依靠和经济的主要来源者。这部分人群所面临的矛盾相对较多,如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以及各种工作上的、社会上的矛盾等,如果心理调整能力较差,就会引起心身疾病上升,如高血压病、血脂升高、血糖升高等。3.2生理因素进入该期的个体,各个系统的器官、组织、细胞的生理功能开始从完全成熟走向衰退,但是随着改革所产生的危机,迎运而生的困扰增加,同时对新生事物的学习和应变,更加透支了有限的精力,忽略了健康。3.3饮食不当食物是重要的外界环境因素之一,合理的营养可以维持机体生理需要,营养过剩或营养素不平衡导致高血压、高脂血症、肥胖症的明显增加。当然,吸烟、饮酒、摄盐过量是男性发病过高的另外一个原因。3.4缺乏体育锻炼运动可加强人的心脏功能,保持血压稳定,运动可加速脂质代谢,防止血脂升高,同时,还能提高人体免疫功能,增加防御疾病的能力,有助于心理健康,使精力充沛。机关干部由于长期的紧张、疲劳、没有很好的调适机体,各种疾病便乘虚而入。3.5高脂血症是一种脂类代谢性疾病,是动脉粥样硬化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但是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是可以逆转的。根据此次分析的结果,我们了解这三种疾病在不同年龄段的分布情况,分析了高发年龄段的主要原因,同时,认识到这三种疾病对我们的严重危害,重视和关注我们中坚力量的身心健康,是减少家庭和社会损失的重要措施。告诫人们,时时重视自己的健康,是对社会家庭的最好回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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