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46: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心理案件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12年10月30日夜,我国北方某省发生一起命案,49岁范某被人杀死在自家的炕上。次日凌晨8时许,范某的母亲尚某发现范某没有起床,就到范某的住处查看,发现范某头南脚北被人杀死在炕上,于是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 案件勘查和尸检情况:
现场位于一农村住房内,双扇木门,门板下侧有大量密集的喷溅血迹,血迹喷溅方向呈扇形指向南侧,地面喷溅血迹形态完整,无缺失。房内对着正门右侧是一农村土炕,炕外侧有一男性尸体,尸体下半身穿一裤头,其余部分,前额部颅脑严重损伤,脑组织外溢,前额部伤口方向呈东南至西北走向,两侧光滑,前端伤口较深,伤口后端有工具划过的线条状皮肤组织擦拭痕迹,前额部几处伤口呈平行状,伤口外部呈红色。尸体头枕部有几处伤口,伤口方向也呈东南至西北走向,伤口呈平行状,伤口颜色发白,伤口深度未伤及颅骨。尸体头部下有大量血泊,炕南侧流注状血迹一直延伸到地面。尸体头部左侧凳子上放有一件厚上衣,上衣未见明显喷溅血迹,上衣内侧有少量沾染状血迹。南侧炕沿的地面上有一长20厘米,宽7厘米的转移状血迹。炕西侧的墙壁上有大量甩落状血迹和脑组织,最高处距离地面为2.9米。尸体左大腿和右脚踝处,有被刀切割痕迹,伤口外端无明显血迹。
法医尸检结论,死者头部遭锐器砍伤,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三、 前期侦查、审讯情况:
前期案件侦查时,范某的妻子王某因案发当天行为反常,被确定为本案重点嫌疑人,但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王某即说不清当天晚上的活动情况,也失口否认自己杀害了自己的丈夫。侦查人员也没有找到能够证实王某作案的证据,王某作案没有明显犯罪动机。
四、 本案犯罪心理动态分析:
1、根据现场的血迹形态分析:尸体头部下有大量血泊,头部南侧的地面上和门板上有大量密集的喷溅状血迹,尸体所在位置为第一现场;尸体头部前端的喷溅血迹分布完整,无缺失,结合所有伤口都为东南至西北方向形成和炕西侧墙壁上大量甩落状血迹和脑组织,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应位于尸体的西侧,作案人在炕的里侧进行作案,作案时工具上血迹滴落在炕沿南侧的苹果上,苹果南侧炕沿下地面上擦拭状血迹,极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过程中,将作案工具放在地上,随后又拿起形成的。因此根据现场血迹形成的形态,能够排除外来人作案的可能,外来人从大门进来的最佳作案位置是头部南侧和身体东侧,完全没有必要翻过受害者身体到炕沿的里侧进行作案,这样就增加了犯罪人的作案风险。
2、作案动机因素分析:从作案人打击的力度和打击的位置来看,作案人就是想让受害人在遭到打击后失去反抗能力。促使作案人产生这种认识的心理起因:一方面是由于作案人对受害人有一定的仇恨动机,这种仇恨动机可能是由于远因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近因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近因和远因的复合动机引起的;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双方实力悬殊形成的,这种实力悬殊可能在平时的接触中,已有明显的认知,作案人有惧怕作案人反抗的心理,这样就会使作案人在激情状态的心理下,作出过分夸张的行为。这种犯罪动机有可能是直接生成的,也有可能是现实的矛盾和以前的矛盾互动助长中产生的。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产生的犯罪动机,这种犯罪动机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心理弹性非常小,促使犯罪嫌疑人发动犯罪行为。
3、作案时的心理稳定性,心理安全感分析:本案现场反映了作案人具有较强的心理稳定性,心理安全感较强,作案人作案时对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调控心理,这种心理稳定性可能来源于对现场的熟悉。从被害人的伤口形成状态上看,几乎所有伤口都近似于平行状,这种伤口形态,只有在开灯的情况下才能形成,黑夜里,视线受阻,很难形成;脚踝处环状切割伤口,也必须借助光源才能形成。能够在开灯的状态下进行作案,犯罪嫌疑人很清楚在这个时间点作案很安全,没有人会到现场来,在稳定的犯罪心理调控下有条不紊的进行作案。
五、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
在前期案件动态分析的基础上,利用CPS2050心理测试软件对本案重点嫌疑人王某进行犯罪心理测试,探寻其作案前、作案过程、作案后的心理状态;作案的手段、方式,动机因素,作案人的年龄、性别、方位认知,作案过程的还原,作案工具的种类、去向,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要素,影响作案人拒不供述动机的因素等。通过测试认定了王某为本案作案人,还原了本案作案过程,在炕下侧找到作案工具菜刀,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针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心理进行分析,其一方面害怕刑罚惩罚,另一方面想得到从轻处理。隔断其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使其摸不着侦查的进展情况。正面告知其是本案的嫌疑人,打消其抵赖的心理,从宏观上把握其作案的过程,不在细节上与之争执。不断对其输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使其认知产生认知冲突,促使其对供述与收益进行评估,对拒供与风险进行评估,逐步引导其供述动机的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减压,尽量使其感觉自己行为合理化,把案件责任向被害人身上推,给其心理上找到一个台阶。测试后审讯,不久王某交代了其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与犯罪心理分析和测试的结果基本吻合。
六、 本案经验总结:
对于疑难案件,获得更多案件相关要素,侦查、审讯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案件不仅包括物质痕迹,有形痕迹,还包括大量的无形痕迹,受传统侦查手段的影响,侦查人员往往重视物质痕迹的提取,不注重心理痕迹的利用。一个经过嫌疑人精心预谋的案件,在现场留给我们的物质痕迹往往较少,很难找到直接认定嫌疑人的直接证据。而对心理分析来说,嫌疑人预谋时间越长,作案时准备的越充分,案件的各个环节考虑的越详细,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内容就越丰富,这些潜在的、不为人知的心理痕迹就越深刻,而这些通过现场的犯罪心理动态分析,在适当的条件下,借助一定的仪器,是可以被我们检测感知的。物质痕迹易毁,心理痕迹却难以磨灭,人在经历一些大案件后,作案时强烈视听知觉的刺激,作案时独特的心理状态,以及与受害人互动时的情绪感染等,这些都会在犯罪嫌疑人的长时记忆中保存下来,终生不忘,这些都能够为我们侦查破案所用。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利用心理测试技术破获了很多“无现场、无痕迹物证、无具体作案人”的三无案件,破获了很多发案时间久远有影响的案件。
目前,犯罪心理分析测试技术只是刑事侦查的一种辅助手段,心理测试鉴定意见只能为侦查提供方向,但其在侦查中运用开辟了新的侦查手段,提供了一种新的侦查途径。犯罪心理分析测试技术在疑难案件侦查中不可或缺,如何利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为侦查破案服务,为案件诉讼取证服务,值得我们进行更深的研究和探讨。(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桂芬.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原理与作用探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一、目前全所民警的思想状况
通过绩效考核和日常表现分析,我所民警精神面貌和整体素质比去年明显提高。呈现出政治坚定,作风扎实,行为规范,工作积极,发展态势良好的势头。有个别民警(协警)宗旨意识不强,作风漂浮,畏难厌战,工作绩效平庸,我所针对这种情况,制定有效措施,正在进行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所民警暴露出的个别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经分析调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上级公安机关对基层执法程序要求越来越高,案件办的越多存在的问题就越多,还要录入协同办案系统,难免有会差错。有些民警不能正确对待,存在有恐惧心理,不敢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案件能调解的就调解,能不办的就不办。导致工作态度消极,绩效平庸。对待工作起点低,碌碌无为,有推天度日现象。
2.基层民警普遍反映,上级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多,一个接一个,有时是几个专项行动一块搞,且层层加码,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应付上级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上,忽略了一些基础性工作。
3.还有一些民警认为:付出与回报严重失衡。繁重的工作任务和性质,使他们没有时间和能力来解决来自家庭问题。基层民警加班多,与家人沟通的少,甚至还有的出现了婚恋危机,对子女教育上缺乏耐心,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也是严重影响家庭的主要原因之一。
4.一些民警对上级安排的政治思想学习,表面应付,对政治思想轻视,上班凭感觉,办事凭经验,服务凭心情,对科技化新业务不学习,懂得少,思想上和行为上有懒惰现象。
三、下一步解决问题的对策。
1. 有针对性地开展民警谈心谈话和家访活动,对确有困难和情绪低沉的民警,尽最大努力帮助和开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发挥典型,奖优罚劣,用绩效考核衡量每个民警工作情况。结合“争创人民满意站所”、“创建文明单位”“双创双争”等活动,引导民警爱干事,干好事。
摘 要:刑事案件现场分析是在现场勘验检查结束或告一段落时所有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根据勘验检查中所得到的材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与现场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以揭示案情的过程。作为一名刑事技术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现场分析工作,正确的了解进行现场分析所具备的各种基础条件,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的运用。
关键词:现场分析工作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性及面临的挑战;现场分析的内容;现场分析时注意的问题
刑事案件现场分析又称现场讨论,是对发案现场调查和勘验检查中获得的有关犯罪信息、资料进行的临场讨论和推理判断。是在现场勘验检查结束或告一段落时所有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根据勘验检查中所得到的材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与现场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以揭示案情的过程。它是开展侦查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侦查决策的前提和基础。现场分析通过对案情的剖析和揭示,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部署、侦查方向的确定提供第一手资料,是刑事技术工作服务和渗透于整个侦查工作的开始。作为一名刑事技术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现场分析工作,正确的了解进行现场分析所具备的各种基础条件,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的运用。但目前我们基层刑警队就刑事案件现场分析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普遍对现场分析不够重视,分析不及时、不客观、不透彻。从而导致一些案件难破或久侦不破,使侦破工作走了很多弯路。我个人对现场分析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刑事案件现场分析工作重要性及面临的挑战
根据目前我们常见的刑事侦查教科书及相关材料的 论述,现场分析是现场勘查结束后,由现场勘查指挥员组织参与现场勘查的人员,结合现场访问、勘验搜索等获取的信息和资料,通过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分析研究、推理判断。从现在看,这种工作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日益动态化的刑事犯罪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刑事犯罪出现了新的变化和趋势,职业化、智能化、高科技犯罪日趋明显,尤其是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给社会治安稳定、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给我们的现场分析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必须从现场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掌握各种现场信息资料,仔细研究现场痕迹存在的形式、形态及形成原因,以及与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运用逆向思维的推理方法,科学严谨地对整个现场进行分析。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勘查人员立足于现场,勤于思考,抓住案件的特点,透过现象看本质,为侦查破案提供正确的方向。
二、现场分析要认真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动态,注意对现场有形痕迹及重点部位的分析
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分析是依据犯罪心理活动及其行为表现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再现作案时的心理状态。犯罪心理动态往往与有形痕迹相互并存,因此,在紧紧抓住现场有形痕迹的同时,积极捕捉现场的无形痕迹,深挖犯罪嫌疑人的内心动态,准确分析其作案动机。现场分析时要注意现场勘查时提取的有形痕迹,这对推进侦查工作进程、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利用现场提取的足迹、指纹,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年龄、身高等,直至认定犯罪嫌疑人。例如:2006年6月10日我辖区一居民楼内发生入室盗窃案,现场勘查时提取一枚完整足迹,经与事主家中人员所穿鞋的足迹进行逐一比对排除,并结合现场分析,最终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经过工作确定无业人员孙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发现其所穿鞋的鞋底花纹大小、纹路与被盗现场提取的足迹大小、纹路相同。经讯问,孙某某很快就供述了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另外,可以通过对现场遗留的工具痕迹的分析,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也可以利用现场门窗的损毁和蹬蹭痕迹,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进出口。重点部位是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侵害较重、作用时间较长的现场客体,体现出作案人的目的、心态、个性以及对现场环境的熟悉程度。例如,在盗窃案现场时常会出现这样两种现象:一种是作案人在现场翻动很大,将所有上锁的柜子、桌子抽屉撬开,把抽屉内的物品全部到出,把柜内的衣物翻得乱七八糟,但夹放在衣服中间的财物却未被发现。这种情况往往反应出作案人对现场情况不熟悉,急于盗窃钱财离开现场的心态。另一种现象是现场几乎看不出有翻动痕迹,但仔细勘查后发现作案人翻动准确细致,直奔钱财。这种现象我们通常分析判断为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三、现场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现场分析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现场分析中关于案件情况的各种分析判断,是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阶段和过程,现场分析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时效意识和法律意识,充分落实服务实战,服务破案,服务办案。现场分析工作力求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要善于动脑,勤于思考,对现场出现的任何问题都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现场分析受制约的因素有许多方面,而主客观因素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侦查破案造成严重的影响。众所周知,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现象的表现形态是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但它们往往能反应案件的本质问题。即使是细小的痕迹物证,都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并善于把这些现象联系起来,研究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想提高现场分析的能力,不仅需要注重对知识的学习和更新,更要注重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经验。作为刑事技术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知识,精通本职业务,还应对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时代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在改变,犯罪手段、方法也在不断的变化和更新,要想在实际工作中与犯罪活动斗争不处于被动,必须要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以科学的态度认识刑事技术工作,养成正确的工作作风。这就要求我们技术人员要善于学习,与时俱进,勤于实践,不仅要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更要加强犯罪心理学、逻辑学等学科的学习,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紧跟时展步伐,适应当前对敌斗争的需要,为及时侦破案件发挥重要作用。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人类早在几千年前就注意到了心理现象,在许多闻名于世的古代学者的著述中都谈论到它。心理学可以说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科学。同时心理学既是一门理论科学,又是一门应用科学。它研究人的各种心理活动和个性心理是如何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其目的在于采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性并发扬人性中的优良品质,以期为人类社会创造福祉。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心理学理念,虽未能随时代的变迁演化为科学的心理学,但是蒋干盗书、空城计等古典案例为应用现代心理学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心理学谋略。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更是需要学习和应用心理学。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对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的行政管理过程,本质上就是对人的管理过程,是一个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从这个层面上讲,沟通需要一定的技巧,这种技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心理战术的运用,是与当事人的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从另外一个层面讲,社会对水行政执法者的期望值提高,要求行政执法者不仅能够全方位、多层次熟练掌握水法律法规,还需要熟悉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技术标准,甚至了解法律的盲点、空白,在执法中注意的事项。作为执法者,都有着追求事业成功、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希望案件成功结案,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能心服口服,因此执法者的工作不仅仅是合格和胜任,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件起到有效的社会作用,通过高质量的案件实现执法者自身的社会价值,树立全社会对水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水行政执法人员即背负着水事管理的责任,又背负着自身执法责任的压力,同时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也有着对自身价值实现的心理需求。将心理学适当地运用在水行政执法工作,对缓解执法人员自身压力、提高执法办案质量都有一定的改善和促进作用。而心理学越来越宽广的应用领域,也为更好地开展水行政执法提供了更多的可鉴之处。
2执法人员自身要有过硬的心理调控能力
通过在前期的调查取证过程,及时、全面地掌握当事人的违法心理。作为个体,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心理特征,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结构划分为:本我、自我、超我。强调人在不同的环境中的人格多样化特征。违法当事人的行为也往往因不同事件、不同场合下的多种因素产生多样化的违法心理。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活动受其性别、文化氛围、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接触环境、气候、突发事件等诸多因素影响。心理学家从不同的划分角度阐述了违法心理的不同驱动力、成因、机理、不同的结果,揭示了违法动机支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违法动机的外在表现,其心理过程分析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指南。执法对象的违法心理动机类型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比较简单,概括包含:膨胀欲望刺激需求型、社会道德责任感缺失型、虚荣心理满足型、嫉妒或报复社会型等。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询问前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既有可能存在畏惧、侥幸、抵触、戒备、观望、对立等对抗性心理,也有可能出现摇摆反复的交替心理。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努力通过观察执法人员的言语、态度来揣度询问的真实目的与证据掌握程度,及时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以达到“两益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目的。谈话询问阶段结束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性质有了了解,其心理活动的焦点从是否如实全部交待违法事实转变为推卸违法责任、减轻违法处罚,千方百计找关系达到目的。而当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则表现出不满、抱怨、悲观、急躁甚至避世的复杂心理活动。不同时期、不同的当事人将演绎心理表现的一切可能行为。
3通过学习行政执法工作的心理学常识,真正做到“知己”
行政执法工作从表象上分析是一个说谎与反说谎、掩盖与反掩盖的博弈与斗智过程。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则是执法主体与客体双方的心理学水平与应用能力的较量。那么执法办案该如何运用心理学谋略呢?古人云:不战而屈人之兵为上上策。《三国演义》、《孙子兵法》等古籍更是提供了大量心理学谋略的案例教材。就行政执法工作而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根据办案前期的调查工作与违法第一现场中所获得的材料,运用心理学知识,采用特殊的语言技巧和完备的询问能力,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结合当事人的个人历史资料,在询问过程中准确把握各阶段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动态,积极制定“因材施教”的心理学系统组合应对谋略,引导当事人按照预期目标如实、全部交待违法事实(明确违法当事人的五个W与一个H,即时间、地点、人物、为什么、什么事、方式),同时在询问后根据其心理发展,制定策略,使违法案件圆满得以处理。执法人员应当善于在各种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各种谋略制定有效措施,将心理学知识转化为办案生产力。
4认真分析双方优劣势力量对比,力求知己知彼
在办理每一个案件之前,执法人员都应该作双方或多方力量对比分析,这对于我们案件的顺利办理十分有利。一般而言,当事人的优势是了解违法活动的内部详情,具备相当丰富的行业知识,掌握违法行为的行业规则,甚至比执法人员还清晰水法律法规中的盲点。正如美军将领布莱德雷在阿登战役初期遭受挫折后所说“:我们现在打败仗,是因为目前不知道德军在哪个方面会犯错”。既然办案是一个双方综合力量竞争对决的过程,实质上决定我方胜败的关键问题是:能否在规定的时效时间内找出对手的软肋,利用它、打击它,使我方优势最大化。因此应该加强预期准备工作,弥补自身不足,将自身打造为一个具备综合素能的多面手,强化竞争优势。
5针对当事人的心理软肋,灵活运用心理战谋略
行政执法的询问谈话是检验一个执法人员综合执法水平的“试金石”,也是心理战的试验场,作为办理案件的关键内容,其成败直接关系整个案件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刚开始执法人员可以假装不知,通过聊天、让当事人自己陈述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企图,努力做到消除对方恐惧,达到谈话双方的心理互动。然后采取声东击西的谋略,向当事人提出某些似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掩护谈话的主攻方向,转移当事人的注意力,使其对执法人员的主攻问题疏于防备,无法揣度我方的意图。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进行旁敲侧击,故意给当事人一点破绽,诱敌深入,步步进逼,使当事人不得不交代所有违法事实。
6适时减压,轻松快乐的面对行政执法工作
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有关的人员,这些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有的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在近几年的办案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突破时候和立案初的讯问时候,都能态度较好地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的进程。
比如2002年的孙某涉嫌受贿案、何某涉嫌受贿案、2003年重庆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系列窝案、2004年的李某涉嫌受贿案,等等。由于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侦查终结的时间和案值,也给以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不认真分析。
通过办案实践的剖析,我们认为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是由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所构成的,其主要原因有:
一、畏罪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在初查和立案突审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极易崩溃,因而不得不做出如实的有罪供述。但逃避罪责和企图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当案件进入后面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思想冷静下来以后,面对即将承受的刑罚,便会千方百计编造谎言逃避惩罚。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李某在初查突审阶段和立案的初期侦查阶段对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当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的后期和审查起诉环节,李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同时,也迫于家属的压力,在讯问当中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二、侥幸的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当案件进入新的侦查过程和新的诉讼阶段后,往往低估了承办人的办案水平,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和能量,自认为有些证据检察机关不可能取得,或者认为有些证据已经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了改变,因而心存侥幸心理进行翻供。如何某涉嫌受贿一案,何某在侦查阶段的前期和中期都对其涉嫌受贿的各笔均供认不讳,至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阶段,却突然翻供了其中的大部分涉嫌犯罪的事实,迫使检察机关不得不重新突破涉案的一些关键证人,并前往外地查证,给诉讼造成困难。但经过侦查机关的再次突破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大多数侥幸的企图被粉碎。
三、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变更。在侦查阶段,由于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被切断了联系,而且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处所,他们的心理受到了较强烈的震慑,一般不易出现翻供。一旦检察机关在基本犯罪事实查清后,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与外界恢复了联系,或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或受他人支使,极易产生翻供的心理。同时,也可能采取一些串供毁供的手段。一旦时机成熟,多数便进行无罪式翻供。至少,要进行试图减轻处罚式翻供。如我院办理的何某涉嫌受贿一案,何某在羁押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当我院考虑到其身体状况不便继续羁押将其取保候审后,何某得有时间和涉案证人进行串通,很快就翻供了其中得几笔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使案件的侦查终结陷入了僵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动更快,在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到三天,就全盘否认自己已经多次交代的犯罪事实,待检察机关准备重新变更强制措施时,又急忙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枉自增添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量。再如,某涉嫌行贿人,在检察机关准备以涉嫌行贿罪对其刑事拘留时候,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涉嫌行贿的事实细节交代得清清楚楚,并得到了相应的证实,但当检察机关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而让他回家以后,第二天就到检察机关翻供,可当办案人员告知其翻供的严重后果以后,又急急忙忙承认了自己的行贿事实。
四、个别素质不高不讲职业道德的的律师的介入,为翻供诱发了起因同时也提供了翻供的便利条件。辩护律师依法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极个别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处于贪利、出名等思想,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串通案件当事人翻供,同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最近,全国相继处理了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律师,他们涉嫌的违规违法的事实,不但给律师界敲了警钟,也从侧面提醒了我们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不考虑律师的负面作用,在办过程中,对其可能的负面作用有一个预先的防范。
五、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退查。有些案件由于认识不统一,对法律政策掌握不一致,导致案件拖来拖去,而这些影响案件侦结和审结的原因往往又会通过种种途径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所知晓,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而且由于案件拖的时间长,又使某些证据无法补齐,客观上又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如2003年重庆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系列窝案,由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及上级检察机关在对案件的某些证据的认识不同,因而对案件性质看法不同,使得该窝案从立案侦查至今一年多了,还没能交付审判,而且,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知道了产生认识分歧的原因,他们针对这种分歧就有了相应的对策,甚至做了相应的串供和毁供。
六、侦查环节固定证据不周全。有的是因为办案组织指挥协调不够,使得本来应该收集同时也能够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到,或者没有收集全面准确,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人和亲属等有机可乘,从而造成由于我们工作的原因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翻供的机会。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赃款时,这就给侦查人员造成一定的错觉,对其赃款的去向不再探究,当然,也有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查清楚赃款的去向。到了案件终结时候,犯罪嫌疑人经过充分分析考虑准备后,往往辩称赃款“为公”所用,并拿出有效票据来支持其说法。即使不辩称赃款“为公”所用,也胡乱说一些去向,让办案人员无法查清楚赃款的去向,从而为以后的翻供埋下伏笔,给案件的完满处理造成被动和隐患。
七、社会不正风气和同案其他人的迫使。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询问讯问时候,在办案人员讲法律、说道理的开导下,也摄于法律的威严,他们能如实交代自己的涉嫌犯罪的事实,甚至揭发检举,争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但是,当他们被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再次进入社会,由于社会上的一些风气不正,对犯罪嫌疑人能供诉自己的的涉嫌犯罪事实和检举立功的行为有一些微词,甚至讥笑、埋怨,有的涉案人员和可能被检举的人员还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各种方式的威胁,该犯罪嫌疑人迫于各种压力,因而向检察机关翻供。如李某翻供动因中,就有迫于家属和社会压力的原因。
当然,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远不止这些。针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翻供的原因,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应注意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反腐败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对腐败分子痛恨的社会风气,这种感情因素,不但要在社会上形成,而且要深入可能产生腐败的单位个人内部,特别包括其亲属和同事。而且要在全社会形成检举揭发腐败分子的自觉性,打压社会中的不良倾向,使正气上升,斜气下降或消除。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应该有保密意识,特别是对涉嫌犯罪嫌疑人交代内容和检举内容的保密,同时,在变更强制措施时候,要着重给犯罪嫌疑人强调自己要对自己的交代内容和检举内容保密,并清楚地给他们讲明泄密后的严重后果。
二、加强与审查起诉部门的联系,用起诉的条件组织证据,防止翻供。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是侦诉部门的共同任务。侦查部门在侦查时要注意及时、全面、充分调取证据,把握各种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夯实案件的基础。起诉部门也要做到关口前移,要更准确地熟悉案情,充分研究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关键证据是否可靠,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等等,帮助侦查部门建立起一个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把案件中可能导致翻供的薄弱环节做实、做强,切不可被犯罪嫌疑人一时良好的认罪态度所蒙蔽忽略其它证据的收集。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往往注重案件的突破,以为案件突破了,就可以松一口气了,忽约了一些证据甚至是一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或者,没有注意证据之间的相互验证,给犯罪嫌疑人和他的人以可乘之机,而审查起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出于起诉条件的考虑,对证据的全面准确及证据之间的相互验证有他们的不同于侦查人员的不同的角度和眼光,两个部门结合起来,就能更有效地堵住案件证据的漏洞,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慎重变更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的连续性。自侦案件翻供之所以多发于侦查阶段后期和审查起诉阶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偏多,使其原有的服罪环境压力被解除,犯罪嫌疑人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有机会,有条件去请教有知识、有经验的人为其出谋划策开脱罪责。也可利用在侦查阶段被羁押时无法使用的关系网、人情网对抗诉讼。因此适用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高压姿态,减少其翻供的心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加大对翻供过程中包庇、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多依赖他人的包庇和伪证。因此,加大对包庇、伪证的打击力度是防止和减少翻供的有效途径之一。对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要坚决打击,该捕的捕,该诉的诉,该判的判,决不姑息迁就。使犯罪嫌疑人因无人配合而孤掌难鸣,减弱其对案件的干扰,保证案件的顺利圆满地侦查终结及以后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
五、加大办案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当前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种惯用手段是辩称以前所作有罪供述是因为当时回忆错误或者受到精神压力过重,或者说是受到了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甚至刑讯所至。因此,加大科技投入也是防止和减少翻供的有效途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使用多媒体举证系统,使犯罪嫌疑人不敢翻供,不能翻供。
六、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尽量充分全面的预见。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心理分析,对犯罪嫌疑人交往圈的了解,对其涉嫌犯罪每一笔可能出现的认识分歧的剖析及相应的对策,对律师介入可能出现的情况的预见,等等。
启示之一:查办此类案件,必须在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办案决心上下功夫
失职错误多数因过失构成,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正因为如此,在具体查办过程中,上从各级领导,下到一般办案人员,容易对行为人产生同情甚至谅解的心理,狠不下心,下不了手。而从另一个层面看,失职错误往往造成负面影响大,不处理不足以严明纪律、消除民愤。事实上,失职错误同样是一种腐败行为,不论其外在具体表现如何,归根结底都是形式主义和的直接产物或由之所派生出来的衍生物,都是以侵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基于上述两个方面,每当我们在查办这类案件时,总是首先通过召开办案业务会或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引导,做到“两个讲清”——讲清正是由于行为人或单位领导不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工作失察等,才给国家、集体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讲清不进行查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使他们认识到失职错误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进而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查办此类案件的决心。同时,注意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坚持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摆正办案工作的位置,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二是处理好对上与对下的关系。在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案件,或查办过程中遇到重要和难办的问题时,多加强请示报告,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排除种种阻力。注意加强与涉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适时通报案情,听取意见或建议,求大同存小异,力争达成共识。三是处理好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立足于教育与警示并重,积极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对违纪行为该立案查处的坚决查处,该责任追究的坚决追究,绝不能“网开一面”或大开“绿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启示之二:查办此类案件,必须在深入查清事实,严格区分责任上下功夫
事实清楚是定案的基础,也是办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案件调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如果不真实、具体、准确,就可能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判断,导致处理结果的偏差。查办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案件同样如此。但由于失职错误属“结果型”违纪,很容易出现先入为主,忽视调查取证的问题。为此,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弄清发生案件的背景、主观原因、因果关系、具体责任等基本事实,切忌主观定论,简单行事。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查清”:
一是查清失职。案件发生后,是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还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是领导的责任,还是具体人员的责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出了问题后,不问青红皂白就乱查一通,凡涉案人员一概追究责任,那是很不严肃和极不负责的“左”的表现。反之,一味强调客观,为涉案人员开脱责任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年至*年,我区金属材料公司与溧阳市清安金属结构件厂做钢材业务。金属材料公司发货,对方按月付款,至*年10月,对方已欠货款*万余元。但在业务滚动进行的过程中,金属材料公司并未觉得异常,当月又向对方发出价值195万余元的钢材。同年*月底,对方仍未能付款。之后,金属材料公司多次向对方要款未果,于*年*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对方于判决生效*日内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元。对方没有履行判决,金属材料公司申请执行,截止目前,仅追回415864元,尚有*元未能追回。虽然双方的业务活动一切看似正常,而且金属材料公司追款也很及时、得力,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只是凭经验、凭感觉,过于轻信对方。在查清失职所在后,我们对当事人周某(公司副经理,直接负责此项业务)、徐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了相应处理。
二是查清损失。条规对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以及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作了明确界定,这是实施处理的重要依据。我区某公司总经理陈某,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对承包公司某经营项目的夏某未做详细考察了解,仅凭个人印象即轻率与之签订合同,并将48万元公款借给夏某从事经营活动。因承包人经营亏损,致使24.5万元借款拖欠近两年未能归还,在职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尽管陈某的主观动机是为了搞活企业,而且夏某也承诺欠款于*年底还清,但毕竟在案件调查结束时,款项还是没有偿还到位,我们最终还是认定陈某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其作出了恰当处理。
三是查清责任。一起案件可能涉及多人,但由于涉案人员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不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须查清失职与发生案件的内在联系,区分责任,准确认定。去年,我们在调查群众联名举报反映某校办工厂厂长谢某的有关问题中,查清了谢某于1998年12月至*年5月,出于业务需要和走帐方便,先后10次以白条形式,帐外提取现金56万元,用于业务打点和请客送礼,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事实。调查中,又重点就谢某在实施违纪行为之前,是否曾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得到同意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这既是对违纪人谢某作出恰当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当时学校领导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经查,时任校长兼党总支书记王某,在谢某向其报告关于帐外提取、使用业务费一事时,既没有严格把握政策规定,也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只是经领导班子研究(无正式会议记录),就轻率地同意了。对谢某来说,这如同拿到了“尚方宝剑”。可见,对于谢某严重违纪问题的发生,王某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我们最终以失职错误,对王某进行了责任追究。
启示之三:查办此类案件,必须在启发当事人思想觉悟,让其正视问题、自觉接受组织调查上下功夫
失职错误有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涉案人要么是领导干部,要么是拥有实权的所谓“能人”。就查办而言,既有有利的一面,即这些同志一般具有愿意承担责任的基本觉悟;但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这些同志思想包袱较重,心理压力大,等等,这无疑会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一般情况下,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会表现出这样几种心态:一是委屈心理。认为案发属于偶然,自己不贪不占,辛辛苦苦工作,没功劳也有苦劳,到头来“惹了一身臊”,思想转不过弯。二是惧怕心理。担心自己的前途、声誉受损,不轻易承认错误,甚至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责任。三是逆反心理。认为组织上与他过不去,有意整人,有意把事情扩大。四是抗拒心理。不配合组织调查,非得到拿出证据与其对质后,方才肯被迫认错。以上种种心理,均是涉案人内心斗争的外在表现,也是十分正常的反映。对于这些,办案人员必须敏于洞察秋毫,准确把握,分别情况进行耐心疏导,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的心理转化,逐步把他们从个人角度思考问题引导到对党负责、对单位建设负责的角度思考问题,从心理上缩短与调查组的距离,进而讲清问题,认识错误,接受处理。
【关键词】法律课堂 社会阅历 案例分析
根据教育心理学的定义,教育心理学是研究教育和教学过程中的种种心理现象及其变化,揭示在教育、教学影响下,受教育者学习和掌握知识、技能、发展智力和个性的心理规律:研究形成受教育者道德品质的心理特点,以及教育和心理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研究在教育情境下人类的学习、教育干预的效果、教学心理,以及学校组织的社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的重点是把心理学的理论或研究所得应用在教育上。中职教育是为社会输出初、中级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在中职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法律基础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某些法律课堂运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教育,看上去非常精彩,其实却忽视了学生们的社会阅历及这个年龄阶段的心理特点,违背了教学和教育的双重性,成为失败的教学经历。笔者以下试从三个方面说说失败的法律课堂。
一、以情节描述为主的案中案故事不宜为教学案例
中职学生大都是年龄在14—18岁的青少年,这一年龄阶段的学生缺少社会阅历,但又刚好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点和关键的人生阶段,其特点往往是容易冲动,对外面的世界无限好奇。某些法学授课教师,为了使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不那么枯燥,吸引学生注意力,喜欢选择一些故事情节过于离奇,非常吸引眼球的案件来帮助理解。但是,这样的故事情节往往偏重于突出个人英雄主义,过于渲染社会的阴暗面。殊不知,青少年的模仿能力比较强,在好奇心驱使下,在冲动与好奇心的作用之下,很容易会学习故事中的某种情节进行犯罪活动。可见,注重描绘故事情节的案例教学对于是非分辨能力较弱的中职学生来说,无疑是有害的。因此,法学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实现教学和教育目标,运用以真实生活为情境的教学案例,启发学生思考,结合课本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正确的解读,作出合理的判断,这样,不仅有助于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更便于学生今后碰到相同或类似问题能有正确的理解和处理方法。
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不宜为教学案例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诸如故意杀人等过于血惺的案件不宜为教学案例。诚然,在生活中的确时有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发生,但是,如果法学教师在涉世不深的中职学生课堂中反复讲述曾经发生过的“血惺”,难免会形成听觉暴力,从心理上给学生们一种错误的信息,那就是社会的阴暗面被放大。如果过分渲染阴暗面,就不可避免地加剧人的某一种焦虑情绪,激发更多可怕想象,让学生产生一种到处充满暴力、欺骗和不安全感的错觉。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假定:当个体所接到的刺激超过了本身控制和释放能量的界限时,个体就会产生一种创伤感、危险感,伴随这种创伤感、危险感出现的体验就是焦虑。在法律课堂上的案件实例,作为对思想和精神的刺激物,对于缺乏安全感的未成年学生来说,这种过于暴力的案例或多或少的更易于以一种不安全的方式去理解,而不是以一种让人感到安全感的方式来被理解。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自我感觉有安全感的人往往具备正确的接纳和自我认同,相反,长期没有安全感的人往往隐藏着强烈的自卑心理和敌对情绪。对于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中职学生来说,正面教育对于多数教育者应该是第一选择,对中职学生教育要达到动其心、激其情、导其行的效果,在法律课堂上就必须讲求正确的教育方法,正面教育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三、有争议或得不到圆满解释和理解的案例不宜为教学案例
法律课堂上的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确保某个通过学生的集体讨论和教师有理有据分析,定能盖棺定论没有争议的知识案例。课堂上法律教学案例做到保证生动又有趣,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如果案例本身不能说明所讲知识点的确定性,那将是一个失败的教学案例。一般来说,大都涉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案例,都有比较复杂的社会背景、牵扯知识面多而广,都是法律教师好的素材。教学案例选择一定要保持真实性。身边发生的,能用真名实姓身上发生的案例最好,尽量不要反复使用某某先生,某某女士等名字。因为真实才能让人感动,因为真实才能让课堂中学生保持一种好奇,不会感觉到教师是为了说案例而举假案例,进而产生厌烦情绪。在法律课堂中,授课教师采用多媒体教学,比较直观易懂,并可以向学生传授更多的知识信息,通过大屏幕的播放热点案例,这样,就不会因为授课教师表达或者描述不清而遗漏关键案件情节。总之,授课教师在法律课堂前,认真备课,深化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底蕴,将课堂中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和剖析,这是案例教学法成功与否的关键点所在。
因材施教是我们教育部门说的最多的,在法律课堂,因生施教最为贴切,就是根据不同学生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或是教学方法。正确地选择课堂教学案例,正确地使用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将学生所学理论运用于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可以保证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学到更多的理论知识。对于法律课堂来说,案例教学法是首选的教学方法。因生制宜的法律教学内容,在法律课堂中闪耀师生知识的灵性,在集体讨论和学习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让原本枯燥、刻板的法律课堂变成一堂生动而又散发出浓郁法律气息,集合了法律信息精华的课堂,让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堂发挥得淋漓自尽。通过对案例的讲解和深入分析,可以将某一法律知识点抽丝剥茧,在课堂上体现法律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课堂寻求解决生活问题的最佳方法,让中职学生去感受法律,让法律的严肃性和立法精神在课堂上穿梭。
参考文献
[1]《教育心理学》皮连生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形成被告人翻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惧怕心理。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寻找不负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条件进行翻供。
二是侥幸心理。案发后,被告人明知自己所犯罪行理应受法律惩处,但还希望通过翻供能免除或减轻法律对自己的惩处。
三是律师违规活动的结果。有的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利用特殊身份,极力歪曲案件事实,引诱、怂恿被告人翻供。
四是办案人员乱许诺。有些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方法简单,甚至骗供诱供,向被告人胡乱许愿。
五是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在押期间,由于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无法与亲属及证人串通,加之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震慑作用,使得被告人和证人没有时间和胆量翻供、翻证。但是,被告人一旦被取保候审,就给其与证人接触创造了时间和机会,被告人就可能采取各种手段与证人串通。而且,实际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被告人取保候审后翻供现象时有发生。
为有效解决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遏制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现象。
一是在出庭前,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以及被告人、证人、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尽可能地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要身在侦查中,眼在法庭上。这就要求:
(1)认真做好讯问被告人的工作。提起公诉前的讯问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一定要认真对待,努力把握好这个时机。一是要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情况,可根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否认罪及具体认罪的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态度变化;二是充分注意被告人的辩解,尤其要注意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辩解,更要注意听取其无罪和罪轻的辩解,要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以掌握其辩解的思路和方向;三是掌握被告人的各方面情况,在庭审时要驾驭讯问局势,掌握被告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选择相应有效的方法,做好庭审中的讯问工作。
(2)做好询问证人工作。证人证言是定案的基础证据之一,一定要努力保证其证明质量。在提起公诉前,一定要询问相关的证人,审查核实证据。一是要核实问透证言的各个方面的细节,获取证据的固定点以及间接证据;二是要了解、掌握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判断其对被告人的态度和情感,预测其可能发生的证词变化;三是如果证人已经变证的,务必让其充分陈述,以掌握其变证的方向和思路,寻找破绽;四是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使其在法庭上如实作证;五是掌握其个性、素质等各方面情况,以利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向其发问。
(3)把握辩护人动向、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介入后,公诉人在与辩护人的接触过程中,要了解辩护人对此案的意见和态度,尽可能地了解辩护人对案件的辩护思路及其所开展的具体工作。公诉人要有侦查员的敏感,尽可能掌握辩护人的具体情况,才能制定对策,取得胜利。
二是在法庭上充分履行职能,行使好公诉权。在庭审中,如果在庭审中发生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公诉人应及时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利于检察机关在休庭后,有充分的时间对已发生的证据变化进行调查核实。我院2001年在办理原新县新华印刷厂支部副书记张俊华贪污一案时,庭审阶段,被告人张俊华对侦查卷宗中的一张7000元帐页上的本人签字予以否定,称不是自己的签字,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翻供,及时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后立即向信阳市检察院提请对该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张俊华本人书写,复庭审理时,公诉人出示了该鉴定,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证据,对被告人张俊华判处了有期徒刑。
三是全体参与,共同研究,做好充分准备。对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具体的讨论和研究。一是分析证据是否完备,证据的支点在哪里,还可以寻找哪些证据支点,怎样补充材料以使证据完备,哪些地方是薄弱环节,哪些地方被告人、辩护人可能钻空子等等,进行细致深入研究。二是讨论举证提纲和可以采用的举证技巧,对于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何应付等,进行严密的部署、安排,特别是要掌握举证的时机,结合庭审需要及时举证,避免盲目举证。三是认真分析案情及被告人、证人的具体特点,在法庭上如何讯问、发问,可采取哪些讯问、发问方式,集体献计献策,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家事纠纷案件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规律,家事纠纷的数量、家事纠纷与其他普通民事纠纷的占比也在不断增加,目前__区家事纠纷案件约占民事案件总量的25%左右。针对新的形势,__区法院确立了“家事纠纷案件专门化审理”的理念。2014年7月,恰逢__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和市妇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 “白头偕老·和谐婚姻·幸福家庭引导机制”通知,为落实文件要求,在__中级法院和__市妇联的牵头下,决定把__区法院与__区妇联共建家事法庭作为引导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后,在市中院、市妇联带领下,专门赴外地学习考察(包括____区法院),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做法和经验。通过学习和调研,我院决定在原婚姻家庭合议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庭,家事法庭采取与__区妇联共建形式。2014年8月初,法院正式向__区委提出申请,要求增设“家事审判法庭”, 当月底,区编委批复我院,同意在我院__港人民法庭增设“家事审判法庭”。家事法庭现有审判法官5名(含正副庭长)、书记员6名,__区妇联派驻专职调解员1名常驻家事法庭。
具体共建方式有四个方面:1、诉前或庭前调解。去年8月以来,__区妇联指派一名专职具有陪审资格的调解员常驻家事法庭,负责家事纠纷的诉前调解,并在工作日安排1名具有陪审资格的街道妇联干部到法庭轮值,协助专职调解员调解家事纠纷。今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适宜调解的家事纠纷交由妇联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或逾期调解未果的,依法立案进入诉讼程序。今年5月1日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当场立案。立案后,转由法庭主审法官承办,主审法官发现案件适宜调解的,内部流转到妇联专职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2、家事纠纷中担任陪审员。妇联驻家事法庭的调解员也是区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对进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家事纠纷,妇联调解员成为当然的合议庭成员,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起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因妇联调解员往往在庭前对案件进行过调解,对基本案情、争议焦点等较为了解,有利于与其他合议庭成员进行互通,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3、进行判后回访。家事法庭对案件作出宣判后,妇联调解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当事人尤其对处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等进行电话回访,重点对裁判结果的反响、裁判决的效果以及判决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踪,调解员再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辅导服务;4、接待维权妇女。妇联调解员虽常驻家事法庭,但其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代表妇联在家事法庭接待维权妇女。调解员与法庭干警工作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中午在一个食堂就餐),经常就家事法律问题一起切磋、一起讨论,法律水平和素养得到明显提升。妇联调解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直接联系家事法庭的资深法官提供法律帮助,家事法庭的共建平台为广大维权妇女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实现了妇联维权与法院审判的良性互动。
家事法庭工作方式借鉴了其他法院有益经验和做法,但也其自身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庭的专门化。法庭专门化体现在案件受理范围上,一个方面是__法院辖区内所有的家事案件全部集中到家事审判法庭审理,其他业务庭不再受理家事类案件。第二个方面是家事审判法庭的受案范围,只受理家事类案件,不再受理其他类型案件。
2、环境布置家庭化。在调解室的布置上,着重体现浓郁的家庭气氛,缓解原、被告的对立地位。在涉老纠纷调解室,突出安静温暖氛围,用“父母”、“子女”等家庭称呼替代“原告”、“被告”。在婚姻纠纷调解室,体现家庭温馨和睦,用“丈夫”和“妻子”代替原、被告当事人。调解室还布置了儿童娱乐区域,提醒涉讼当事人尽量避免因婚姻问题引发对儿童的伤害。使当事人进入调解室,有家的感觉,放松紧张心理,让当事人有一平静的心理状态对待家事纠纷。
3、调解的亲情化。在工作中创立治疗式家事调解模式。一是精神抚慰法。首先由妇联调解员根据案情分析家事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使当事人的感情伤口得到治疗,缓解心理冲突,使双方能够在精神层面得到抚慰;二是回忆往事法。适当播放当事人当初的婚礼视频,帮助矛盾双方回忆当初的美好,反思当下发生矛盾的原因,达到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的效果;三是亲情责任法。事先录制并现场播放父母寄语、子女心愿等方式化解对立情绪,提升双方的家庭责任感,帮助他们从感情死角走出来;四是心理专家辅导法。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家事法庭还与__大学婚俗研究所合作,专门聘请了3名高校婚俗心理专家介入家事纠纷,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4、审判的专业化。家事类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关系到个人的幸福感、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目前法庭有5名审判员分成两个审判团队,加上妇联调解员参加案件陪审,作为陪审法官,日常行使家事纠纷审判权的法官实际为6人。经上级法院批准,目前家事法庭试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调整原有的分案机制,直接分案到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不再分案。主审法官对法律文书有签发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主审法官的要求开展证据调查、证据交换、草拟司法文书、文书送达等审判辅工作。法庭在立案阶段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法官箴言,真心、温情感化矛盾双方,预先试行和解制、调解制,有别于其他审判庭的审判方式。
通过家事法庭的共建活动,提高了案件调撤率和
服判息诉率等审判质效。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我院家事审判法庭共受理各类家事纠纷970件。其中,婚姻类案件806件,占比83.09%;抚养类案件19件,占比1.96%;析产继承类案件143件,占比14.74%。共审结849件,其中调解结案376件,撤诉结案159件,调撤率达到63.02%。调撤率较共建活动开展前提高了12.5个百分点。我院家事法庭得到了上级部门和领导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认同。今年1月,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2011年至2014年度“综治先进集体”,被团市委评为“青年文明号”示范岗。今年7月,家事法庭被__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清正、清廉、清明”示范法庭。9月份,家事法庭被__省高院评为全省第二批法庭文化建设示范庭。最高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宣教部部长__,省妇联主席__,省人大法制委员会__主任、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__等领导曾专程到家事法庭视察,对家事法庭的共建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__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庭的设立,既提高了司法审判的专业化程度,为涉讼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白头偕老·和谐婚姻·幸福家庭引导机制”的具体举措,今后我们将密切与妇联配合,积极探索家事纠纷调解与审判方式改革,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作贡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将笔迹心理学这一崭新的学科尝试性地引入到民事诉讼之中,是一种创新和尝试,更是法官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探索和实践。笔者从办案实践出发,从笔迹心理学与民事诉讼契合入手,尝试性地商讨笔迹心理学引入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该学科引入后的模式设计提出构想和展望。
一、聚焦个案:两起蹊跷案件审理的启示
案例一:剑拔弩张的离婚案。
原告诉称,丈夫在卧室释放毒气、在饭菜中下毒,使她身心受到重创,恳请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夫妻生活30年感情稳定,系因原告怀疑其有外遇患上妄想症,起诉事实子虚乌有,并欲反诉妻子侵犯其名誉权。
夫妻各执一词,办案陷入僵局。原告扬言,若法院不予判决离婚,她会采取一切手段报复社会,并先后4次写来亲笔信控诉丈夫罪行。笔者查阅心理学、医学的资料后决定尝试性地引入笔迹心理学作为审理该案的突破口。笔迹心理学专家在仔细甄别原告的亲笔信后得出初步推断:原告存在多疑、妄想的性格特征。
笔迹心理学专家的分析,还原了扑朔迷离的案情,也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笔者多次约谈原告,对症下药、疏通开导,让她不安、恐慌的情绪得以宣泄,最终她向法院撤回了起诉,同时与丈夫及时沟通,夫妻积怨不但没有升级,还得到了较好的缓和。
案例二:扑朔迷离的合伙案。
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伙股份分红123000元,并当庭出示便条一份。被告辩称,便条系其手书,但123000元系所有合伙财产的结余,并非归属原告张某本人所有。便条的抬头所书“张某应分得的股份款”系原告事后添加。
法律关系简单的合伙案,却因便条抬头是否为原告事后添加变得扑朔迷离。被告申请了笔迹鉴定,以确认“张某应分得的股份款”非被告所书。法院委托了笔迹心理学家进行分析。专家通过对该份由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的甄别和分析后认为:被告个性耿直,为人老实,做事踏实,原告存在篡改证据的嫌疑。
法官约见原告,释明诉讼风险及民事诉讼法对伪造、变造重要证据的法律后果。原告撤回了起诉。
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引入笔迹心理学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地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对重要定案证据进行甄别并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同时防止审判权受到不利干扰。
二、理论探原:笔迹心理学理论研究成果概述
笔迹就是书写者利用书写工具在书写面上留下的痕迹,是书写动作的特点反应。笔迹心理学,是研究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所表现出来的笔迹符号的形态特征及其反映出来的书写者生理、心理状态和行为个性特点的学科,属于应用心理学的分支。{1}譬如,书写的压力反映人精神和肉体的能量;笔画结构方式代表书写人面对外部世界的态度;书写的大小是反映自我意识;连笔程度反映思维与行为的协调性;字和字行的方向反映人的自主性及社会关系;书写速度反映人理解力的快慢;整篇文字的布局反映书写人面对外部世界的态度与占有方式等等。笔迹心理学根据上述研究规律,从字的笔画轻重、匀称性,字迹的棱角或圆润,写字速度的快慢,字的间架结构,字体的形状、长短、大小,字的模仿性或创造性,字行的高低,倾斜度等特点的排列组合,综合分析得出书写者的心理及个性特点。
西方笔迹学研究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其理论构架、研究方法及应用体系已相当完备,许多国家还专门建立了笔迹学学院和笔迹学学会。在我国,自古就有了笔迹学的基本思想,但在现代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笔迹学被视为伪科学、唯心主义、封建迷信,未得到相应的发展。{2}从生理学和遗传学的角度上看,书写并不是人的本能行为,生理构造的差异和遗传因素的不同,使得个体的笔迹千差万别。特别要指出的是,笔迹作为人体信息的一种载体和传达思想的一种手段,是大脑潜意识的自然流露,与人的社会环境、生活经历、年龄阶段、文化水平、精神面貌、性格特质密切相关。{3}中外的众多笔迹心理学工作者正是从上述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大量的实验室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总结并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学科理论。因此,笔迹学研究具备科学性和实证性,不可与看相、算命等混为一谈。
笔迹学同样具有极强的应用性,已被运用于公安、司法领域,心理咨询领域,文化教育领域,人事管理、人才开发等领域。虽然,近20年来我国对汉字笔迹心理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因起步较晚,特别是在理论向实践的转化上,更嫌滞后。就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而言,笔迹鉴定结论已成为民事诉讼重要的证据形式加以广泛地应用,而真正意义上的笔迹心理学仍未引入民事诉讼中,该领域从理论到实践都属空白。
三、现实动因: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笔迹心理学的必要性
证据采信的辅助工具。
所谓证据采信,是指法官对当事人双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此即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亦即法官之智慧所在。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归根到底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归纳起来须经过可采性和可信性两道程序的甄别。第一步,通过可采性审查,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第二步,通过可信性判断,则是在可采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对当事人提交给法庭的多数书证、物证可采性的判断,往往可以通过法官所掌握的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知识,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加以排查分析,此非证据采信的难点。而在第二步可信性的甄别上,因更多地体现自由心证的因素,而常常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深感棘手、颇为困惑。
民事诉讼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标准采优势证据规则,即指承担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所提出的证据,根据法庭调查与辩论全旨,其证明力较他方的证明力更具说服力,证明负担即告完成。{4}至于心证是否达到确信,则依靠法官的智慧和司法经验的累积。正如上文提及的合伙纠纷案,是原告事后添加还是被告有意辩解?孰真孰假?谁是谁非?证据可否采信?一个充满智慧的法官就算用尽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的理论知识,穷尽一切力所能及的司法手段,亦难以得出一个能说服自己更能让当事人信服的定案结论,心证之形成如履薄冰。在该案中,笔迹心理学分析的结论,在关键证据的可信性判断上助了法官一臂之力。
还原事实的有力参考。
民事审判归根结底就是认事用法,即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5}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对此感受颇深:原生态的生活与民事法律的直接遭遇往往表现为纷繁复杂的事实争议,法官最具挑战性的工作便是发现事实、还原事实的过程。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二审和再审改判的案件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民事诉讼制度的构架乃至每一步程序的推进,其终极目的,是使法律真实更加接近于客观真实。法官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者,未亲身经历的局外人,他对事实的认识是主观的,而过去的案件事实本身是客观的,裁判者完成还原事实的使命绝非易事。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更加强调的是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力求其所认定的事实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真实,这对民事审判来说,无疑是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迹心理学通过笔迹探寻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性格特质,为法官在从法律真实通往客观真实的道路上另辟了一条蹊径。
民事调解的制胜法宝。
民事诉讼审理的是由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引发的纠纷,其案件类型亦多属于家长里短的纷争,事关千家万户,制约民生和谐。从民事纠纷彻底解决的效果和司法运行的成本上看,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般认为要比法院的强行判决更容易得到切实执行,且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基础上的调解执行成本也要低得多。{6}民事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作为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的一枝奇葩被再次重申。
案件是否能够获得成功调解,关键在于能否突破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关。在诉讼心理学的理论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这一极其特殊的社会活动中,其诉讼动机、目的、心态、理念千差万别。{8}法官只有充分洞察并深刻体悟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所思所想,并结合其特有的性格特质和生活背景,调解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笔迹心理学的理论和实践,恰恰发现了笔迹这一通往个体内心的外化载体,为探求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找到了科学的密码。正如前文所述剑拔弩张的离婚案,若非笔迹心理专家的鼎力相助,法官即使穷尽司法手段,仍难以从法学层面上推定女方偏执妄想的性格特质。
四、立场选择:笔迹心理学引入民事诉讼的可行性研究
笔迹心理学在证据采信、事实还原乃至民事调解等方面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契合,在肯定笔迹心理学引入的必要性同时,就其可行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大数据的出现并不突然,用户在互联网、物联网上浏览信息、进行消费、娱乐购物等都会留下痕迹,产生了海量数据,而大数据就是利用完美精确的计算技术来收集存储这些数据并进行分析计算,再利用数据之间的关联来匹配某些特定的行为结果。
美剧中刑侦科技最能大显身手的,往往就是大数据的应用。现实中,美国很早就启动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非常重视DNA在侦破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了各种数据库进行跟进,其该数据领域的数据存储量增长迅速,在其专属领域中已成为大数据科学。
DNA大数据重在分析人类基因,通过运用基因测序技术获取个人DNA信息,再录入全国联网的统一数据库中,利用大数据平台将其分析存储记录,构建人口DNA库。当足够多的DNA信息汇集整理到各库中时,DNA大数据应运而生。针对侦破拐卖、空难、碎尸等案件,DNA数据库是探员们关注的焦点。
未来刑侦领域,则可利用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直接利用DNA大数据来搜索和排查犯罪嫌疑人,能高效的提升办案质量,节省时间。
知识链接:中国DNA数据
采集情况
DNA的遗传特性具有生物学唯一性,是识别身份的可靠方法。我国自1987年首次将DNA监测技术用于破案后,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已建成“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和“打拐”DNA数据库。DNA信息采集关涉个人隐私及伦理等社会问题,也没有户口、身份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建立DNA数据库做出相关规定,将DNA数据纳入户口资料管理应用时机尚不成熟。我国采集或比对DNA的条件严格,一般说来,公安机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采集或比对DNA:(1)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毛发等样本;(2)有其他旁证证明的犯罪嫌疑人;(3)在押犯人。
每每看科幻美剧《通灵神探》中,法医神探约翰利用通灵术,读取过去预知未来协助FBI探员破案,就会想如果现实中也有这种通灵术就好了,这不就像是游戏开了外挂吗,破案也会有如神助啊。
我们知道,认为人有灵魂且可脱离肉体而存在的想法是迷信。然而大家对“通灵术”是否存在仍有争议,通灵人士则是其中的关键。刑侦技术中的“通灵人士”,靠的则是观察嫌疑人的微表情、微动作以探知其内心的想法及其心理变化,利用语言刺激来获取发现犯罪证据的关键信息,从而破获案件。他们的此项神技,称为“读心术”似乎更贴切。
一、侦查工作中以快制胜的途径
(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明确的意图
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把握初查到立案的转换时机,在秘密初查上下功夫。当前,执法环境比较复杂,各种关系网、人情网严重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案情的需要适当延长初查阶段,严格保密。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严格秘密的状态下获取更多的证据,掌握办案的主动权。
(二)快速出击,及时取证
一旦立案,则视情况取证、讯问、搜查、追赃同步进行,以获取全面证据,在立案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大体限定初查、侦查时限,集中力量,实行全天候办案制度,全力以赴,一鼓作气,保持办案的连续性、快节奏,以免贻误战机。
(三)准确、及时地运用各种强制措施
在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确凿证据后,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既能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有利于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甚至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也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只有采取强制措施才能打消他的侥幸心理,正确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四)强化指挥、协调作用
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和查证、印证的资料都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
(五)要做到快侦快速
自侦案件的涉案人员往往社会关系比较广,说情的人比较多,这就会给我们的办案带来很大的阻力和障碍。只有加快案件的侦查力度、移诉力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固定、快速结案,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这些干扰,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二、以快制胜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突出快的同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快制胜应以保证案件质量为前提,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快速就失去了意义,要正确处理快速取胜和案件质量的关系,在侦查活动中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二是要防止在侦查活动中前紧后松,前快后慢,防止夜长梦多,案件久拖不决,发生意外变故,坚持做到快侦结,快移送,以快制胜要贯穿于全部侦查工作流程,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掌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机。案件线索经过秘密初查,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但有关重要的情节只有接触犯罪嫌疑人才能更加清晰,此时应果断立案,及时传唤犯罪嫌疑人,因为此时犯罪嫌疑人一是尚无警觉,无任何精神准备,防线容易攻破。二是来不及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及潜逃。此时传唤犯罪嫌疑人为最佳时机。如犹豫不决,继续进行初查、收集证据,势必打草惊蛇,给以后的讯问增加难度。
2、掌握传唤的时间。在最佳的时机决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后,选择一天当中的什么时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如选择一天当中犯罪嫌疑人精力充沛的时候传唤,就会增加他们顽抗的时间,造成我们侦查人员时间上的紧张。实践证明,选择晚上22点到23点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为最佳时间。其理由是:一是按照人体生物钟的规律此时为人的疲劳期,从心理角度分析,也是最脆弱的阶段,加之夜黑人静,容易对嫌疑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紧张,容易开口;二是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后,给领导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和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留有充足的时间,因为如晚上22点至23点开始传唤,第二天上午还有2-3个小时,不至于使我们的侦查人员手忙脚乱。
3、人员的准备。足够的讯问人员是在12小时内制服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基础。因为在短短的12小时内,时间紧、任务重,如由2人讯问,很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的防线还未攻破,而我们的侦查人员已力不从心的局面。所以讯问应由4人或4人以上来完成,分组进行,轮番上阵。同时,二组之间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出现的新问题,由一组继续讯问,另一组及时核实查清,以便深入的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彻底认罪服法。在讯问比较顺利的情况下,另一组也有时间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