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46: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商注册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边远山区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工商注册登记服务需求量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边远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工商服务的对象群体日益庞大。随着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经营范围,边远山区群众对工商注册登记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这些都迫切要求工商机关需要转变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手段,推陈出新,提升服务水平。
2、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注册登记不及时。由于边远山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大多分布在乡村,办理工商业务需乘交通工具到乡镇工商所,有的需要到县城工商局才能办理,山区道路崎岖,往返花费时间长,这不仅增加了群众负担,且降低了办事效率,使得注册登记不及时。
3、基层工商机关设置不均衡,群众办事不便利。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基层工商所则是按照县域内经济片区进行设置,一个经济片区往往由几个乡镇构成,一个工商所往往要管辖几个乡镇的工商业务,边远山区往往由于地理位置、以前的经济条件差等原因而没有设置工商所,加之边远山区乡镇间间隔较远,给群众办事带来了极大不便。
4、工商职能多样化,人员力量配置不足。经过体制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行为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等,而目前基层工商所的人员配置情况却不容乐观,人员力量不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普遍偏大,车辆配备,仪器设备等均不足,这给新形势下的工商注册登记服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二、在边远山区探索发展工商注册登记中介,可以有效缓解工商注册登记困局。
1、缩短了办事距离,方便群众。通过在边远地区发展工商业务中介,在每个乡镇设立一至多个代办点,有效地缩短了群众办事的距离,解决了群众出行难的问题,更好地方便群众。
2、工商业务专业化,更快捷、高效。代办点从事工商业务,中介机构代办人员熟悉办理相关业务所需的资料、手续和涉及的法律法规,比群众自己办理更为专业、快捷,提高了办事效率。
3、更好地深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一个中介代办点即是一个法律法规咨询点,起到工商宣传和信息搜集的作用,可以透过代办点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同时也能搜集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群众通过对就近代办点的业务咨询,能更快捷地获取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
4、有效缓解了基层工商机关人员不足问题。代办点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工商机关工作条件限制所带来的局限性,中介代办人员完善资料,工商工作人员集中办理,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5、一定程度解决了就业问题。工商业务中介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性行业,他以智力服务为主,投资小,社会风险小,容易取得较为稳定的经营成果,在广大的边远地区发展工商中介业务,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边远地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
三、促进边远地区工商业务中介发展的几点建议。
1、放宽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认识边远地区发展工商业务中介的重要作用,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引导”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逐步放宽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为了综合反映建筑企业业生产的规模和水平,国家统计局1983年在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中增加了建筑业总产值指标,并规定了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统计口径,这在当时建筑企业跨区域活动较少的情况下,对于准确反映一个地区的建设成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加,跨区域建设活动日益频繁,现行建筑业总产值统计办法已经不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改革的必要:
一、现行建筑业总产值统计办法存在的问题
1、现行统计方法中,GDP与建筑业的计算原则不一致。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一定区域内经济实力的体现,是各级地方政府考核工作政绩的主要指标。GDP核算是各专业经济总量求和的核算最终结果,它的核算方法是以“地域”为原则,即所在地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最终反映。而建筑业产值统计是以建筑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填报原则。也就是说,外地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筑总产值中的增加值进入不了本区域内GDP核算体系。
2、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的计算原则不一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以在本地实际投资为统计对象,包括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招商引资项目)。而建筑业总产值统计不包括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地形成的产值。
3、现行建筑业统计中缺少无资质建筑企业的产值。现行统计制度定期报表中只统计在本地注册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产值,没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即使有工作量也不进行填报,使这部分产值没有纳入统计。
二、问题产生的根源
现行建筑业总产值统计原则是以建筑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填报原则。在外地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要回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进行产值填报。所以一个地方城市建设形象工程形成的实际视觉产值就和统计报表反映的产值有差距,甚至差距很大。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不是当地统计局漏统,而是统计方法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
三、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建议
1、不能以现行建筑业总产值评估GDP。按现行统计制度,GDP是按在地原则计算的,而建筑业产值是按企业登记注册地统计的,因而,造成一部分外地施工企业建筑业增加值无法计入GDP总量中,造成现行GDP不能客观真实反映一个地方的经济总量水平。这样评估尤其对外地施工企业进驻较多的县市不公平。
2、不能以现行建筑业总产值评估固定资产投资。按现行的统计制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包括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而建筑业总产值统计不包括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地形成的产值。用现行建筑业总产值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来建筑企业产值比重较高的县市显然有失公允。
一、税源普查的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全区税源普查工作安排,彻底摸清管区纳税户数及未依法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未及时缴纳相关税费的漏征漏管企业单位。
二、税源普查的范围、对象和时限
(一)税源普查范围
关管区缴纳地方税收的企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税源普查对象
企业(含外资企业,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三)税源普查时限
户源普查日期截至2012年2月29日;房产、土地信息普查期限为2011年度。
三、税源普查的主要内容
在征收机关已掌握的税源信息的基础上,重点普查以下内容:
(一)未办理工商执照的企业单位
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未办理工商执照的企业单位逐户建立台账,核实基本信息,通知企业单位和工商税务专管员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将上述信息传递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已经办理工商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
对已经办理工商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建立台账,核实基本信息,通知企业单位和工商税务专管员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将上述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外注内营”的企业单位
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外注内营”企业逐户建立台账,核实基本信息,通知企业单位和工商税务专管员至工商部门变更工商执照,至税务部门变更税务登记,并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整治。
(四)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
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逐户建立台账,核实基本信息,要求企业认真填写《已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单位登记表》,实地核查企业单位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应税行为、缴纳税种等涉税信息,并将上述信息传递至区财源建设办公室。
对上述企业单位的房产、土地信息一并纳入核实范围。
四、税源普查的时间
管区税源普查工作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至2012年7月31日完成,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15日至3月31日)
制定税源普查工作计划和措施,发动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利用多种形式,将依法纳税重要意义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引导企业单位自觉配合、主动参与。
(二)全面普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0日)
以社区为单位,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组的办法,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社区、楼宇、商场、宾馆、市场等为基本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地毯式”实地清查。重点是漏征漏管户、“外注内营”企业的清理,认真核查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情况,以及经营房屋自有、承租、出租信息,并组织专门人员做好分类表格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数据审核,按规定期限将全部数据录入普查软件。
(三)整治处理阶段(6月1日至7月10日)
积极协助区财政局、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成立的联合执法组,对于发现的企业单位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边清查边整改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和纠正。
(四)总结报告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
街道办事处经发办在对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客观、实际的税源普查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财源建设办公室。
五、税源普查步骤和方法
(一)确定原始信息。街道办事处经发办将按地域划分,将2011年度工商注册企业、税务登记企业信息统一提供给社区,作为此次普查的原始信息。
(二)比对普点。各社区通过工商、税务两方面数据信息分析比对,找出办理工商注册未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税务部门非正常户及存在疑点的企业重点排查核实。
(三)核查疑点企业。重点排查正在经营,但工商原始信息库中不存在的企业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原始信息库中办理了工商注册未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税务原始信息库中非正常户企业经营状况。并在税源普查过程中,对每一户疑点企业分类下发限改通知书,通知企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四)核实房产信息。通过物业公司了解管区楼宇内、街区内企业经营状态、入驻期限、经营房屋自有、承租、出租信息。对经营企业自有房产或无租使用的,落实自有房产是否及时足额纳税,对承租房产落实承租房产是否取得了相关发票,对未及时纳税的,下发房产税申报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尽快缴纳。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按照代征协议将税款代征入库。
(五)汇总普查数据。对普查过程中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据,各社区按照税源普查表的统一格式,对数据进行认真统计、归类、填报。经街道经发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区财源建设办公室。
六、税源普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这次税源普查是夯实税源基础信息管理的一项重要行动,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由工作站站长、居委会主任牵头成立专门工作队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查纠并举、标本兼治。本着“边普查核实、边堵漏增收”的原则,在税源普查过程中,对查出的漏管户要及时催办税务登记,对漏征的税款要及时追缴入库,对各项登记差错要及时补正完善。
1956年8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成立;1978年,黔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2016年,既是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8周年。恢复建制以来,黔南州工商系统立足职能,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营造出良好的消费环境,为促进黔南州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推进便利化改革
助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2016年6月21日,黔南在实施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在全省率先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这是近年来,黔南州工商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之一。
建州以来,黔南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全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依法登记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积极参与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数量与质量并增。围绕工商注册便利化目标,全面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年检改年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先证后照改先照后证等改革。
以“六个率先”领跑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在全省率先行文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率先推行企业“两证一章” 制度、率先实施企业“三证合一”改革、率先下放州级登记审批权限、率先实现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全覆盖、率先实行企业“五证合一”改革。
截至今年6月底,共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7.14万户,注册资本1957.74亿元,其中企业数量排全省第三,万人拥有企业数排全省第二。全州民营市场主体是建州初期的18.32倍。
加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
护航经济环境持续向好
恢复建制以来,黔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已由最初的管理小商小贩到现在管理现代化的大市场,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终突出。
针对不同时期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黔南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集中开展了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加强经济合同监管、“ 红盾护农 ” 行动、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整治,查办了某市供排水总公司滥收费用案、某国际品牌系列产品商标侵权案、案值上亿的跨省传销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好转。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99760件。
在消费者维权体系建设完善上,黔南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方便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为目标,创新推出“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建设模式,全面深化12315“州、县、站、点 ” 四级维权网络运作机制,建成“一会两站”2077个,城乡覆盖率达100%。2008年,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批示肯定黔南州“一会两站”工作成效;2010年,时任贵州省副省长谢庆生将黔南州建设“一会两站”的成功经验定义为“黔南模式”,要求在全省推广。
2000年以来,全州工商系统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164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38.72万元。
发挥职能作用
支持创业创新大步迈进
恢复建制以来,黔南工商系统一直积极履职,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创业创新扶持政策,加大商标培育、品牌创建及保护力度,不仅将创业者“扶上马”,还为市场主体做大做强“送一程“。
黔南州工商局以“3个15万元”政策落实为抓手,创造性地出台了推进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16条措施,并积极搭建金融平台,加大对微型企业创办者的扶持力度,累计扶持发展7723户微型企业,带动就业4.5万人。
伴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以三都马尾绣、龙里辣子鸡、瓮安黄粑、长顺绿壳鸡蛋为代表的地方品牌得以发扬光大。2012年,在泰国曼谷国际礼品展销会上,三都水族自治县金凤凰马尾绣有限公司与另一家企业联手,成功签下来自印度尼西亚的2亿元订单合同。
在商标管理上,逐步实现了从单纯审核到增强全社会商标意识的转变,从行政指导到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转变,从数量优先到量质并举放大品牌效应的转变。截至2015年底,全州累计有效注册商标3684件,较1979年增长了525倍。2005年,黔南州“都匀毛尖”证明商标成为贵州省第一个证明商标;2015年,都匀毛尖品牌价值达181亿元,位列全国地理标志商标第二位。截至目前,全州共有贵州省著名商标78件,驰名商标3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6件。
夯实队伍建设
打造工商新形象
38年来,黔南州工商系统一直紧跟改革发展步伐推进机构建设。1978年,黔南州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建制,全州各级工商机构相继逐步建立健全。1996年,在全国工商所达标建设活动中,全州99个工商所全部通过验收,获国家工商局颁发达标证书。1999年,全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划归省工商局垂直管理。2001年至今,全州工商系统历经三次机构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内设机构,调整工商所设置。目前全州工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州工商局已划转食品监管职能,县级工商部门与质监、食药监部门“三合一”。全州现设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个、县(市、区)市场监管局13个、基层市场监管分局105个,基本建立了适应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场监管机构。
在不断健全工商机构的同时,黔南州工商系统还着力提升队伍素质。鼓励在职干部参加学历再教育,目前具有大专以上人员比例为94.3%,其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比例为45.7%。同时还加强了法律法规、办案业务、统计业务、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培训。2006年至2010年,全系统县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培训55人次,科级以下干部参加培训19582人次。截至目前,全州共有工商、市场监管人员1050人,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和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此外,黔南州工商系统还针对不同时期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先后推出了具有黔南特色、工商特色的“协议帮扶非公企业”“约时定点”便民服务、“一会两站”、党组巡视、在基层分局派驻纪检监察员和法制员、“勤廉积分卡”等制度,不断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2008年,黔南州基层工商所派驻法制员竞争上岗制度获全省推行,“约时定点”便民服务被写进国家工商总局年度报告。2012年初,州工商局被省纪委命名为贵州省第一批“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点”,是当年黔南州直机关中唯一获此荣誉的单位,也是当年全省工商系统所有市、州工商局中唯一的示范点。2016年5月,州工商局因法治建设工作突出,被、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授予2011-2015年度“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2010年1月我国首家同类型的团购网站满座网上线后,美团网、拉手网、糯米网等团购网站接连上线。2011年上半年,网络团购企业数量、用户数量都呈迅速增长的趋势。一些极具资源优势的B2C网站、C2C网站、门户网站、SNS社区等纷纷涉足,加剧了团购行业的竞争。截止到2011年6月底,我国团购网站数量已经上升到5300家。2011年1月团购企业数量为2630家,2月为2700家,3月为2940家,4月为3248家,5月为4500家,6月为5320家,4月以后,团购企业以平均每日10家的速度快速增长。从2010年底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络团购每日覆盖用户数量从1800多万增至4200万,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网络团购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伴随着团购网站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团购消费额的井喷式增长,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折射出整个团购行业的弊病,如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诚信问题,阻碍了行业发展。经调查统计可将目前网络团购出现的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类:
1、商品或服务与实际差别较大或存在隐性消费。消费者只是通过图片和文字介绍来了解商品,实际可能出现颜色、材质、重量等与描述不符;而餐饮娱乐和美容美发服务可能会出现服务质量恶劣或存在隐性消费,且商家资质参差不齐,容易侵害消费者权益。
2、哄抬团购量造热销假象欺骗消费者。许多团购网站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往往虚假抬高团购数量来造成某商品热销的假象来吸引消费者,而消费者往往是被这些虚高的数字而吸引,产生购买冲动。
3、商家难以保障大量集中的团购服务以至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团购效应对于众多中小商户来说是一举多得的,但是中小型商户的规模有限,其供应量和服务效率有限,难以应对大量的时间集中的消费者,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下降,导致消费者产生抱怨,适得其反;而对于团购网站来说,也会因此降低用户信任度而流失大量的用户,最终损害了网站的发展。
4、团购网站的承诺与商家未达成一致,消费者被歧视。团购网站在开发合作商家时将商家利润降低很多,消费者正式被廉价优质的商品所吸引而购买,但商家确因利润降低而违背团购商品或服务描述,尤其是服务类的团购,商家常常会要求提前预约、降低服务质量、向消费者推荐其他收费服务,使消费者感觉被商家歧视。而且商家也会因为利润的降低不愿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5、团购网站缺乏诚信,售后服务不尽人意。
6、网络团购行业标准缺乏。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团购网站数量有限,很多网站只有ICP证并没有工商注册。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标准体系,消费者维权难。
7、团购用户流动性较强,企业盈利模式单一前景堪忧。
三、相应对策
针对上述网络团购行业中出现的问题,结合目前行业的发展情况及趋势,为了帮助网络团购企业更好的发展,经调查研究特提出以下对策:
1、规范团购网站注册登记流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团购网站注册登记时,非工商注册网站不予登记,已经过工商注册的网站要提供详细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办公地址、服务类型等信息,ICP证和公司营业执照双重管理。联合工商、税务、网络监管等相关部门在税费收缴、资质审查、日常运营等方面商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
2、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标准。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诚信联盟,制定行业标准,依托信用评级机构对网站进行严格的监察和信用评级,行业协会或工商等部门对网站信用评级。
3、合作商家法律合同,售后服务加强。签订合作合同使网站与合作商家达成一致,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承诺。同时加强各网站的售后服务水平,建立行业统一的售后服务标准。
4、创新盈利模式,走专业化细分化道路。团购网站应回归理性,提高创新能力,推出新的盈利模式,把目光从企业规模扩张到专注于企业自身建设,提升产品服务质量以及售后服务水平,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才是企业生存之道。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子,开发移动电子商务团购网站;积极探索海外代购等高端团购商品运营模式;向垂直领域扩展,将简单粗放的商品逐渐转向针对不同消费群体专业化细分化的方向。
5、加大消费者话语权,推出定制服务。团购网站可以根据以往销售数据和市场调查,分析出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需求,进一步与商家合作推出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定制商品或服务,突出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在加大消费者话语权的同时也能留住更多的用户,保持用户黏度,既有利于网站和商家的利润又能满足消费者更多的需求,可谓一举多得。
1、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3、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5、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评估机构近三年来开展的与节能相关的工作业绩。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股权激励的作用与价值,核心员工成为事业合伙人成为一种趋势。关于股权激励之概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有明确定义,譹訛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尚无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因此,笔者将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概念定义为:公司或原有股东为了奖励董事、监事、高管、技术人才或其他核心员工之历史贡献,或者鼓励他们未来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将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分红权益授予他们,从而让他们与公司及原有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的一种激励机制。所述非上市公司,是指没有公开发行股票且股票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具体包括三种类型: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即没有上市也没有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一、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常见做法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在实务中,股票增值权也是常用方式之一)。对于非上市公司,应如何实施股权激励暂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在实务中,各个非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模式。例如,前海股权事务所及中力顾问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为以下几种模式:实股、期股、期权、在职分红、超额分红。华一同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海洋将股权激励方法分类为:现股激励、期权、账面价值增值权、虚拟股/在职分红、分红回偿、优先购买股份、赠与股份、技术入股、员工持股、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项目性分红、延期支付、业绩股票、管理层收购、期股共16种,其中延期支付、业绩股票2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余14种与非上市公司有关。譺訛也有人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区分为:身股、银股、期权三种。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激励股权的来源
对于股份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回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2)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新股,《公司法》一百三十三条至一百三十六条对股份公司做了规定。(3)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对于有限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定向增资。即面向被激励对象进行的增资扩股。(2)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前提下,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于是否可以将“回购股权”作为有限公司激励股权来源的方式,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理由是:基于资本维持原则,有限公司不能随意回购公司股票,即使《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可因公司不分红等情形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不能类推或扩大地理解该例外规定。譻訛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理由是:(1)公司不能回购股份在一般情形下确有必要,但若公司在不损害公众及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基于经营需要或经济状况变化,回购股份应属合理。譼訛(2)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案例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采取了肯定态度。
2.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见的合法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于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出资,《公司法》没有规定,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由此可见,对于人的智慧、技能、经验,我国法律尚未到“人力资本”高度,且“劳务”仅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资本,未能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资本。但一些地方做了突破尝试,例如,温州市于2006年出台了《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区于2005年出台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2014年3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是认缴制的开端,这为人力资本作为企业运营的资本并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可能。在认缴制下,凡是人力、文化、社会资源的拥有者,均能以注册股东身份参与有限公司(此处不含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能采用认缴制)的设立与经营。虽然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将来依然须以货币或财产来充实,但可先以认缴方式提前参与公司的设立与经营,通过自身努力为公司创造利润后将分红返投到公司,以此来逐步充实认缴的注册资本。如此一来,既盘活了人力资本,又解决了股东身份问题。
3.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明确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各地法院对其裁判不一。例如,“某甲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对于某甲取得公司出具“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但未办理股权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形,在发生纠纷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某甲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二审法院认为该“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股权”是指股东用出资而取得的对价,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且可转让的民事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劳动报酬范围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是依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等。基于以上对股权与劳动报酬的概念区分,笔者认为,要判断某种激励模式是属于股权性质,还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第一,是否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如果已经办理了工商注册,为股权性质。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则具备了公示效果,即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若无需出资但办理了工商登记的,视为原有股东将部分股权赠与给被激励对象。第二,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应区分被激励对象是否需出资,若需出资(含认缴或实缴),则应属于股权性质。“股权”是指以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对价而享有的分配公司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事务的综合性民事权利。第三,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又无需出资,则再区分是否享有决策权。若被激励对象仅有分红权,没有决策权,又无需出资,且不在工商注册,则视为获得的分红属于奖金性质,因此属于劳动报酬。虽然从实质公平角度看,激励合同约定将分红权授予被激励对象不以出资为对价,并不意味着被激励对象没有给付对价,因为公司愿意授予激励股权往往是看中了被激励对象可能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智慧、技能、经验,但智慧、技能、经验作为人力资本尚未纳入《公司法》允许的出资类型,所以,从目前法律制度来看,此类分红权应视为劳动报酬为宜。
4.低价购股的税负问题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般由公司与被激励对象自由约定。但为了体现激励效果,很多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一般采用低价增资方式或由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对于低价购股产生的差价或股份差额应如何缴税,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若采用原有股东转让的方式作为激励股权来源的,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大股东而言,因低价转让股票需核定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被激励员工而言,需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譾訛若采用增资扩股方式作为激励股权的来源,则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20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来区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该《通知》区分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税务政策:一是对于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经申请备案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于不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仅需一次缴税,即在转让股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但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则需两次缴税,即在行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3%-45%的累进税率缴税,在转让时若转让价高于行权价的还需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该《通知》的出台,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实是个利好政策,但是该政策亦有待完善之处。一是其适用条件限制过高。例如,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该规定将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优秀员工的股权激励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对于互联网、电商等行业而言则显得不公平,中层管人员以及其他优秀员工的人数多于高级管理人员,前者的总体贡献未必低于后者的总体贡献,若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后者而排除前者,未免有失公平。二是没有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目的无非是留住人才持续创造价值,如果不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则可能导致员工在公司上市后或约定任职年限到期后急于抛售股票降低获利的风险,从而导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大打折扣。
二、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前述关于员工股权激励之来源、出资、分红权定性、税负等方面的法律分析,笔者建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因股权激励之需要回购股权
有限公司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总量与股本没有降低,仅仅是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并没有破坏资本维持原则。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因员工股权激励之目的而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但可不必规定收购的股权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为在期权激励模式下,被激励对象在几年内(一般3-5年不等)逐年行权,则意味着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激励合同约定逐年将股权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此,应尊重公司与被激励对象之间的约定,否则就失去股权激励的意义。
(二)建立人力资本作为非上市公司出资的法律制度
前述关于激励股权认购出资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的出资的规定,但认缴制实施后,实际上为以人力资本为价值基础的员工股权激励提供了变通路径。前述内容也说到,虽然认缴制让被激励对象在暂不出资情形下解决的股东身份问题,但公司愿意授予某员工激励股权的实质是看中了该员工的智慧、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人力资本价值,员工已经将其人力资本贡献给公司,以后还要在认缴期届满时补足认缴的出资,实际上是重复出资。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出资。至于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是否需由第三方估值问题,笔者认为无此必要,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价值即可。虽然《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对技术的估值方法或许可以解决,但智慧、经验是无法由第三方估值的,只能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其价值。一个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不在于其注册资本多寡,而在于其当下的资产状况或公司市值大小,或者在于公司控制人的个人品德与能力。既然认缴出资都可以设立公司,以人力资本出资并由股东们自行确认价值也应不成问题。但为了考虑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信任安全,在设立公司时,对以人力资本出资予以披露即可。由于员工股权激励需以被激励对象能否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为前提,若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被激励对象日后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如何体现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法可解决。第一,该人力资本先当做实缴处理(类似期股模式,先授予股权,日后若不符合要求可收回股权),若日后被激励对象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按期实际任职时间与应该任职时间的折比来计算其最终出资额,然后对于未满任职期间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若公司以任职时间及绩效考核共同做为股权激励之行权条件的,还应对未达绩效要求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可以是先转让给公司然后再由公司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或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做减资处理。第二种,该人力资本先做认缴处理,待日后被激励对象逐年行权时,再对其行权后的股权份额当做实缴处理。若被激励对象中途离职的,其未行权的股权份额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同上。此处应注意的是,以人力资本出资应限于有限公司,不涉及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涉及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适用认缴制。若缺乏认缴制作为配套,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做法在实操中是较难实现的。
(三)明确分红权激励为劳动报酬
前述关于激励模式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各种激励模式,实股、期权激励模式应属于股权性质,在职分红、超额分红激励模式应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但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不以出资为对价获得的分红权益为劳动报酬性质。
(四)建立根据持股时间区别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凡不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市场主体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对法律法规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
2、允许企业自行选择、使用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对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注册资本的企业积极支持冠省级行政区划。对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3、放宽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同时允许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初始创业者,以临时商业用房、沿街门面房或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通过实行承诺制或提供有关证明,可核发短期营业执照。
5、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知名企业在设立子公司、控股企业,允许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持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其商标或知名字号,将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6、支持外地企业在淮经营。外地企业办事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予以注册登记。建筑企业在淮承包工程,申请办理工程项目营业执照的,可予注册登记。
7、降低创业门槛。凡成年劳动者、法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及其他组织,均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直接在我市依法申请登记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创办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强化市场竞争力。
8、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离岗创业审批手续)等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按照市政府文件给予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单位对按政策应收免收的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测算后,按市政府文件精神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申请财政补贴。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升窗口服务效能
9、实行“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在各级政务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建立、完善相应的登记注册指南、公示栏和便民措施;实行受理、审查、核准、发照“一站式”办公,集中登记注册,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方便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
10、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切实做到一个窗口办事、一口清告知、一次性办结。窗口实行外出告知制度,并实行AB岗制度。
11、推行特事特办制度,开通“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绿色通道。对大型企业落户实行特事特办,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指导企业登记注册法律文书申报、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直至完成登记注册。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受益。
三、改进执法监管方式,推行人性化行政指导
12、积极开展以提示、警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经营外,工商执法人员对首次发生的轻微违规经营行为,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不列入信用记录。
13、对新设立的企业,首次年检逾期的,通知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企业办理年检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列入信息记录。
14、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办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经提示能主动补办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不予行政处罚。
15、简化年检手续。对企业年检材料提交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符合要求的,实行当场办理。不得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借故刁难企业,违者坚决依照省、市局有关规定实行惩戒。
第一,大力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文书材料的整合规范,实现与各部门对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立足职能,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准入环境,不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大力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深入推进工商登记窗口工作的流程再造、服务提高、硬件提升。
第四,大力配合“全国一张网”“全省一张网”建设。推进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企业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依法公示的信息的集中、整合和公示,实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信用监管。
第五,大力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抓好企业信息公示和信息抽查的成果运用,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
二、着力抓好“五项工作”
第一,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一重点解决企业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垄断性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二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三做好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四加强商标广告监管执法,五继续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第二,积极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一是着力打造12315维权品牌,二是不断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三是继续深化“诉转案”工作,四是探索和建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件审查、经费保障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一是深入贯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二是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是进一步创优政策,营造环境。
关键词:网络购物;网站认证;认证机构;诚信认证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网站认证,是指由第三方机构对互联网网站进行的相关信息认证。网站认证的内容有官网认证、网站安全认证、网站经营资质认证、信用认证、行业准入标准认证、公平诚信经营认证等。网站认证机构是网络购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促进网络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对国内网络购物的网站认证机构进行梳理,并对其在促进网络购物行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研究和评估。
一、国内网站认证机构的类型和特点
对网站进行认证的机构简称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认证机构(CA)有两种类型,一种为政府主导或授权建立的机构,如一些行业协会或技术标准部门成立网站认证机构,或者由工商管理部门授权成立的认证机构;另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认证公司,这类公司一般和政府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技术标准部门建立比较紧密的联系,但其本质上仍是第三方商业性公司。
国内主要的网站认证机构情况见下表。
国内主要网站认证机构一览表
从上表可知,目前国内的网站认证机构大部分是由商业性公司创立的,即网站认证机构本身也是一家商业性公司。也有一部分是由行业协会创立并经营管理的,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推出的“诚信认证”,广东省网商协会征信服务中心推出的“公允有信”认证,这类网站认证机构虽然具有一些非商业性公司的外壳,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家商业性机构,通过出售“网站认证”产品来获取商业收益。认清网站认证机构的这种性质,对于我们认识网站认证机构的作用,具有显著的意义。
通过某一类认证的网站一般允许在其网站首页展示其获得的相关认证资质。国内比较著名的网络购物企业,基本上都参与了一个以上的网站认证,并获得相应的网站资格标志。如淘宝网通过了“可信网站”、“信用宝”等认证,当当网通过了“可信网站”和“诚信网站”等认证,京东商城通过了“可信网站”、“诚信网站”等认证,凡客诚品通过了“诚信风站”、“网上交易保障”等认证。
二、网站认证机构的作用和局限性
目前,国内网站认证的发展还处于起步期,认证的内容,主要还是集中在对网站运营主体的工商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信息和基本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和站点(Site)运营合法性和安全性上。网站认证对于促进网络购物信任的效力,应该做出合理的评价。
首先,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对寻求认证网站的各种核心信息进行审核和验证,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购物网站的法人资格的相关信息,如工商注册的情况(包括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与工商年验有效性、组织机构的合法性、站点ICP经营的合法性等进行第三方专业交互式的审核验证,可以确保购物网站的经营主体是真实的、合法的。不具备比较丰富经济与法律知识的消费是难于独立做出以上判断的。因此,网站认证可以一目了然的辨别出正规合法的购物网站,有力打击钓鱼网站的生存空间,防范钓鱼网站的欺诈行为。
其次,网站认证机构是在政府监督下开展业务工作的,有些机构本身就是具有较强政府背景的行业协会的下属机构,它们根据政府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详细的网站审核验证标准,这对网络购物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这类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机构对于市场交易行为往往起到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如在金融投资领域,世界几大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对金融市场的评级,影响着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价,其国家信用评级甚至还影响一个国家的财政政策。
第三,在中国的社会传统中,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公信力的评估者一直就不是主流,接受程度也不高。认证机构都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认证需要收费,这就存在认证机构为了商业利益进行失实认证的可能;商业化运作的认证机构其本身的公信力是受到质疑的,它所的认证也就不被消费者重视。网站认证机制代表着一种网络购物信任促进的发展方向,但目前阶段,认证机构本身的行业自律不够、公信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
三、网站认证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一个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第三方的认证机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产品(public good)的性质。公共产品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特点,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特点,既包括有形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公共产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充分和良好的公共产品建设将形成丰富的社会资本,为社会的良性发展提供动力和制度保障。
对网络购物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说,它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网络购物行业,它服务的目的是促进网络购物行业健康、良性和规范发展。因此,网认证机构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同时,网站认证机构又必须通过自己业务的经营来获取收益,以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转。因此,网站认证机构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上,应该着重处理好几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对网站认证机构应该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站认证机构通过出售“认证产品”来获取收益,从事网站认证业务的机构,必须经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并且在数量上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制,以保证网站认证本身的规范性。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县“万评办”《关于落实“万众评公务”活动群众意见整改意见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按照“万评办”反馈给的意见和建议有4条,其中2条群众建议意见需整改的,2条是表扬意见。针对以上两个群众提出的意见,县工商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但一些客观的因素往往制约着工商部门履行行政职责,但××县工商局决心在规定的范围内,加大监管力度,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此,对以上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关解决措施,主要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针对群众意见“市场牛肉注水多,称头不足望你管”的建议意见。关于注水牛肉问题。主要是证实牛肉是否注水的法律依据问题,但工商部门没有鉴定验证牛肉注水的技术,而且手续程序比较复杂和困难,不是工商部门单方面能够处理的;生牛的屠宰也没有统一设置规划屠宰场。为此,我局建议工商部门应协同经贸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加强巡查监管,从屠宰现场的源头上抓起,真正遏制注水牛肉在市场的流通。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关于相关建议后,从根源、机制方面解决肉食市场的问题。。近期组织了整治肉食市场专项行动*次,没收注水牛肉*公斤。现时,市场注水牛肉已基本销迹,群众给予高度评价。
二、针对“无牌无证经营生猪的及谷行猪肉市场的整治力度、打击私案”群众意见。
1、对无牌无证经营生猪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的整治:一是落实猪肉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制度。所有经营猪肉的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二是落实猪肉经营“协议准入”制度。凡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三是落实对猪肉经营的“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其他渠道的猪肉、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它不合格猪肉的,要立即退市或强制退出,并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四是落实市场内猪肉经营户亮证亮照经营制度。同时,加大整治力度,主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以××工商所、××工商所为主力,并抽调县局部分执法人员,共同对县城地区肉食市场存在的违法经营行动进行严厉打击。近期共组织整治肉食市场专项行动*次,没收不合格猪肉××公斤。另一方面,大力规范经营秩序。县工商局指定一位副局长督办,抓肉食市场监管周报制度和市场巡查执法制度的落实。由县城地区××工商所、××工商所坚持每天*次逐户逐摊对肉食市场进行巡查执法,检查经营者是否填写进货台账,上市肉食进货渠道和检疫证明是否具备。经过严肃执法,耐心指导,现在各肉食品经营者都已经建立起较完善的经济户口,详实记载了包括经营者登记注册资料、肉食购销台账等基本情况,做到了上市猪肉数量清、货源明、来源正。近一个月来,我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县城农贸市场××余次,检查经济户××户次。
2、对于谷行猪肉市场的整治问题。我局加强执法力度,开展县城流通环节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利用1个月的时间,重点整治县城谷行街私宰肉销售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县城猪肉市场经营行为和秩序,确保查处私宰猪工作落到实处。前期,谷行街私宰生猪肉乱摆乱卖,处于一种“一抓就好,一放又乱,一乱又抓,一放再乱”的状态,是群众热点难点问题,给消费者肉食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但是,目前猪肉市场管理政出多门,经贸、工商、质监、卫生、城监、公安等管理部门之间职能分工不同,责权利不统一,难以形成合力。因此,对猪肉市场的管理仅仅依靠某一职能部门实施监管执法,力度是不够的。根据《关于生猪屠宰和肉食市场管理职责的通知》(*府办〔20xx〕35号文)及工商职能,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生猪肉品销售流通环节的监管。为此,*月*日,我局相关领导参加了县生猪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食市场管理的通告》。会议决定,由县经贸部门牵头,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与,整合经贸、工商、质监、卫生、城监、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力量,建立一支稳定的生猪管理专业执法队伍,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实行监管执法巡查。规范生猪肉食品源头、流通和消费环节。
近期,根据《××县县城地区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和肉食市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办函20xx*号的精神,为确保我县流通领域生猪肉食市场的肉食安全,由我工商局牵头的县整治生猪肉食市场第二工作组,于元旦前开展了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台次,检查市场*个次,肉食经营户*户次,重点检查了县城内的市场主要商贸街道、公路两旁,整治了乱摆乱卖、占道经营、未经检疫售卖“私宰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行动中收缴销毁未经检疫私宰肉共*公斤。我们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带领下,工商部门一定能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解决好注水牛肉、私宰肉销售、谷行街猪肉乱摆乱卖问题的。
日前,一些山寨机从业人士向笔者报料:山寨机之所以层出不穷,甚至一度泛滥成灾,就是泰尔实验室逼出来的。因为利益原因,导致泰尔实验室对手机入网检测设置了重重门槛和阻力,不仅检测费用高、周期长,且独家垄断手机入网检测,迫使许多手机从业工厂不得不采取了山寨化的操作手段。
上述业内人士还表示:如果继续按照现有的政策和手段执行,山寨机的出路只能是继续山寨化、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打游击。因为山寨机一旦转型就只有死路一条。山寨机近两年来的繁荣发展就是因为非正规化下的低成本运作。正是因为没有参加泰尔实验室的入网检测,山寨机不仅推出新品的周期短、速度快,且成本也大大降低。
据了解,随着国家放开对手机行业的牌照核准制度之后,国内的山寨机市场出现了暴发式增长,这种状况在深圳地区表现地特别明显。仅深圳华强北一带,聚集的山寨机工厂就高达数千家。还有许多没有工商注册的黑工厂,不计其数。
尽管国家取消了手机牌照制度,并不代表所有的资本和人员就可以从事手机的制造和销售。实际上,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正规手机,都必须要通过泰尔实验室所出具的手机入网检测。只有通过该项检测之后,手机才能够在市场上的合法流通。否则,各地的质监、工商等部门,必然会对诸多没有取得入网检测的手机进行查抄。
目前,在国内市场上,能进行手机入网检测的,只有泰尔实验室一家。这种行业独家垄断优势,让泰尔实验室在诸多手机厂家心目中的地位是非常神圣的。同时,独家性带来的手机检测费用和手机检测时间周期,也让许多手机厂家颇为头疼。据业内人士透露,泰尔实验室对每部手机的检测费用在20-30万元左右,而且检测时间一般在2-3个月左右。这种费用和速度,无疑让许多山寨机工厂望而却步。前段时间,泰尔实验室在深圳设立了第二家检测机构,并且在检测费用和项目等方面进行了优惠和放宽。但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不过是泰尔实验室的一个检测点,与北京的实验室没有本质区别,对于山寨机厂家根本没有吸引力。
上述山寨机从业人士还透露,并不是所有企业生产的手机都能送到泰尔实验室进行入网检测。因为,泰尔实验室对送检手机工厂的注册资金、生产线、技术研发人员等其它条件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例如,送检手机工厂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千万元,生产线不得少数条。同时,在专业的技术研发人员等方面,泰尔实验室也要对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也就是说,现在国家行政部门已经放开了对手机行业进入门槛的限制,但作为第三方的检测机构泰尔实验室却又主动地承担地这一职能。
一旦手机生产工厂在上述条件中不达标,那么送检的手机将不会被泰尔实验室接受检测。所以,就算现在许多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山寨机工厂要想去进行手机入网的检测,进行企业发展漂白,也并不容易。必须要建立起足够大和足够强的综合实力。所以,对于泰尔实验室推出的优惠政策,导致他们只能继续以山寨化的策略进行发展。
显然,如果工信部在手机入网检测政策上一天不放开,那么诸多的山寨机工厂就绝无成功漂白和转型的那一天。笔者则认为,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从市场角度出发,对下属检测机构进行改革,放开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产品的入网检测,适当引进市场化,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检测费、减少检测周期,鼓励和推动一大批山寨机工厂的成功转型,还能全面推动我国手机行业的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