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46: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安全生产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着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XX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产法》显着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着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XX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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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十二五”时期,我国共发生18起特别重大事故,其中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传统高危行业领域9起,占50%。在传统高危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未有效控制的同时,在食品加工、民爆生产、设备制造、养老院、渣土堆场等多年相对平稳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接连发生。事故风险有从煤矿、道路交通等传统高危行业领域,向电梯、旅游、餐饮、农村建房等离老百姓日常生活更近、影响百姓安全感更直接的行业领域转移的趋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指出,无论是重特大事故还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都反映了当前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仍不完善,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深层次问题,反映了安全生产制度不成熟、把控能力不强。特别是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建立起来的,体制机制建立的时间不长,本身还不完善、不成熟。这就要求加快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步伐。
2014年7月,为了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下发《关于印发在北京等8省份开展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北京、吉林、上海、福建、湖北、广东、四川、宁夏等8省(区、市)作为改革试点地区,启动试点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安委会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9条改革路径:一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定位,理顺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安全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安全政策研究,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三是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四是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科研攻关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安全产业,强化安全科技支撑。五是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是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七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法规标准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八是创新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机制,加大考核权重,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九是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评估和警示教育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015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北京召开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推广一年多来各地试点经验。北京市从基层基础抓起,重点突破,实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从政府监管到社会共治的转变;上海市通过六项举措,推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广东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省市县三级行政职能的优化组合,提高了安全监管效能;宁夏自治区完善防控体系、细化实化安全责任落实。各试点省市不断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创新安全监管机制,深化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这些有益的探索和成功的经验做法,对加快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步伐、对做好今年乃至“十三五”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都具有指导意义。为此,本期“特别关注”给予了深入报道,以期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8月份第一次的培训中,方锦烈老师的《最新法律法规》,讲解了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有关法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首先解释了基础概念;其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根据电厂日常生产情况提出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最后从个人经验出发谈到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参加本次培训的共有106人。通过此次培训,全热电公司对法律的概念和效力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一线员工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楚的认识。
(2)作业许可管理
在结束了第一次培训后,通过收集学员反馈意见,此次刘湘云老师在9月份《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形式上做了调整,对热电公司的班组进行了分组,并在培训中穿插互动环节,加强培训人员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的积极性,公司从业人员共98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在内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讲解,首先从案例引出知识点,做到“用事实说话”,让组长带动组员,在发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业许可缺陷方面的问题,从现场作业人员到班组长再到高层人员每个阶段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过提问方式,对热电公司需要许可的作业一一列出;最后由现场从业人员和作业许可管理员进行对话,进行作业许可的自查。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凑,形式上也能很好的衔接,一环接一环很流畅,存在的问题针对作业票管理内容和责任追究不够详细,作业管理者听后不知道存在的风险,在意识上也没有足够的重视。
(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在8月份进行了修订,增加到了117条,热电集团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读的题目,根据热电集团提出的要求,中心将课程做了相应的调整,把10月份的课程调整为《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心还邀请了原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巡视员陈桂成进行讲授,参加培训的有各班组长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共80人。在授课内容上,陈老师也用到了他个人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先从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出发,归结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问题,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点,最后再从修改后的“十亮点”中对新法进行解读,解读的内容环环相扣,使学员在听完后普遍对修改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原计划安排在10月份的“惯性违章”调整到了11月,由刘湘云老师主讲,培训安排了6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比原计划多出了两个月的时间,中心在对培训内容的准备上有了充足的额时间,对违章的资料进行收集,将现场违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训过程中来,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图片中找出错误,每一组进行讨论,相互交流总结,身份也从“被监督”转变成“监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违章发生的原因,从而能“自觉”的改正过来。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在心里上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还是有员工认为,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单位的作业,这些违章行为在他们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这样的侥幸心里,建议在下次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现场操作的过程,在过程中使员工发觉自己的“习惯”。
(5)高温灼伤及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
在最后一个月的培训工作中,将原计划的<高温灼伤>和<机械伤害事故>两个题目进行了合并,主讲刘湘云老师,各班组人员共8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也将两个培训科目压缩为一项,内容上虽有删减,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在课堂上每一组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温方面和机械上的危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最后中心还在培训中将安全月《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的宣传册发放给各班组,将宣传册变为他们日常的“工作手册”。
(6)培训中问题及意见
社会:安全文化理念如何树立
“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安全隐患,能不能在全社会、在全体市民中来开展安全系列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在审议中,如何进一步树立全社会安全文化理念,让安全生产成为全社会一种行动自觉,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江小青委员指出,当前,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存在缺失,比如,对新《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知晓率较低。她认为,要形成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不能停留在僵化的宣传形式上,也不能让应急预案成为束之高阁的文件,而要通过系统、分类、经常的培训和实训,提高公众在自然和人为灾害面前防护以及自救的意识和能力,“现在有很多科普场馆的资源没有很好地利用起来,能否像开展国防教育一样开设一个城市安全教育和实训的场馆或者基地。”潘志纯委员也建议,政府各个部门要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使安全教育能够进学校、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并把本市现有的安全教育资源加以整合,扩大开放面,提高利用率。
政府:监管机制如何创新
当前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安全生产工作仍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委员们建议,要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率,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陈燮君委员认为,当前安全隐患随处可见,因而要从上海的新情况、新挑战出发,加强重点领域的防范。“引发事故的四个要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缺失不同程度地存在。”史秋琴委员指出,相关职能部门务必要警钟长鸣,切忌痛一痛、查一查,应该做到常态化的监管,防范于未然,同时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负有实质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有的委员认为,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探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途径、方法和手段。蔡敏勇委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细化、优化外包项目生产管理的规定和细则办法,更好地落实横向到位、纵向到底的监管制度。在万建华委员看来,在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时,就如何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措施。其中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经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这是当时立法中的一大亮点。这个做法,也被国家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吸纳。万建华委员建议,要继续推动落实这项工作。
企业:主体责任如何落实
如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是委员和代表们在审议中聚焦的热点。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也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一些地方最近相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区“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政府监管是关键。2014年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赋予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手段。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笔者通过分析我国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现状,梳理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对策。
一、安全监管执法现状
1.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此外,部分省市结合地域特点,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比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尤其在2014年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明确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执法的权利。这些都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奠定了法律基础。2.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逐步加强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基本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运政、路政、海事、质监等行业的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壮大,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在各自领域内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力度。不断探索安全监管新模式,如北京市成立交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对行业管理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3.安全监管执法手段不断加强通过调研发现,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仍是各地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主要手段。行政许可、目标考核、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使用。比如,行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经营许可和审核职责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对达到吊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相关程序予以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1.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和人员配备不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面临巨大压力,监督管理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形势严峻。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尤其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仍显不足,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逐级弱化,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2.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和定位不明确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虽已制定相应的“三定方案”和“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各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但在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尚存在与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内部各行业主管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彼此责权不清的现象。比如,运输管理处和执法大队在机动车维修监管上存在交叉,对安全监管履职边界和工作责任主体有待明确。3.监管执法缺少依据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安全监管执法实施细则,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普遍存在困惑,造成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4.监管手段亟待提升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仍采取以安全检查为主的常规方式,手段单一,效率不高,技防手段和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不足,科技监管手段应用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的安全监管手段大都仅限于指出问题、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对策探讨
1.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各级队伍的安全职责,充实专业监管力量,重点推进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机构、加强力量配备,健全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网络。2.进一步明确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部门或岗位、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规范文书格式。确保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取得实效。3.完善安全执法规章制度体系,推进安全执法规范化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做好顶层设计是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权限,明晰行政权力的边界,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执法方面的相关制度。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规范,明确安全执法工作程序及要求,进一步促进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的合理化,完善执法依据。4.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信息通报、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对与其它部门职责有交叉的部分,应加强协调配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严禁出现执法盲区和空白区。通过聘请技术支撑单位或专家,对重点单位进行进驻式检查执法,由技术专家现场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现场出具问题清单,经企业确认后实施相应的执法行为。5.积极推进按计划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明确检点及执行时间,处理好检查面与检查频次、检查深度与检查效果的关系,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运输企业、车辆、车站等源头)的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月月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督查、有通报,并明确各基层监管执法部门巡查检查工作量化标准,明确应检查的企业和车(船)数量,做到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依计划、依规范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6.加快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在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科技创安”工作,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虽然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但相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安全监管执法现状和问题,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行业安全的监管执法。
作者:田建 李志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的任务、环境、条件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发生了变化,安全生产工作也出现新常态,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以对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的要求,强化法治意识、红线意识、敬畏意识、治本意识、担当意识,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续稳定好转。我们应该学习“女排精神”的无私奉献,团队协作,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四大精神,强化安监人员的五大意识。
强化法治意识
安全监管关键就是依法履职,依法履职就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基本方式,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始终将学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工作的脉络;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不断增强学习能力和业务能力;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努力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动则说法、说则有法、人人护法的新常态。
强化红线意识
始终将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做到认识清醒、绝不含糊,安全发展、绝不冒险,守住“红线”,绝不超越。要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用最严格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最有效的手段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以严明的纪律狠抓安全生产,对各类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
强化敬畏意识
敬畏生命,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放在心上;敬畏制度,按章办事,安全生产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核心就是吃透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敬畏职责,真抓实干,时刻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兢兢业业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敬畏规律,尊重科学,安全生产规律不能违背,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前提和保障。
强化治本意识
强化预防治本,防患于未然,要以问题为导向,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事故的发生;要当好市场主体“守门员”,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加强科技应用,将“互联网+”广泛应用到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中;要紧跟供给侧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上下功夫。
2019年,xxx在所领导及所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切实履行“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根据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开展或组织了部门的各项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部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现将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工作指示,认真学习、领悟安全工作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及时向部门职工传达相关文件,认真学习上级安全工作精神和所里出台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级领导部门的安全工作指示,结合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配合所安委会做好安全生产活动各项具体工作。同时,积极组织部门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学习活动,通过利用互联网重点学习新安全法、观看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盘点教育视频和消防知识等多样形式,提高了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规范自己的行为、注重安全生产变为自觉行动,激发了职工自觉参与安全活动的热情,使安全生产真正进入了职工心中,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从而提高了职工的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将安全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安全管理分工明确,强化职责意识
年初,按所JYK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要求,与部门职工逐级签订了2019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对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考核指标,安全工作与个人绩效挂钩。明确了安全责任人:部门主任为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部门安全员和职工配合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形成了严明的职责制度,层层分解、逐级管理,权责明晰,为包括安全、部门职责等各项内容在内的工作全面开展提供了保障。同时,根据责任书有关安全管理条款的约定,强化了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职责意识。
三、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积极配合开展单位各项安全工作
xxx深切领会2019年度“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的主题精神,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安全工作。一年来,相继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网络答题、集体活动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月、事故通报学习及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安全生产教育“三级”培训、安全环保零报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安全活动。为确保安全活动的有效落实,落实了具体人员和保障措施,对各项安全活动进行了认真组织:由部门主任亲自负责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其他职工积极配合;做到了准备充分、布置周详,活动开展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通过这一系列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使得资产经营部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得到了明显增强。
四、以安全管理活动为契机,落实隐患整改,注重实际效果
xxx结合部门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立足本职工作,根据部门属于一般管理科室的特点,以安全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201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的主题,由部门主任和安全员对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定期检查和排查工作,建立了监督、监管体系,细化检查、有险必纠,以查督管、以查促管,落实隐患整改、注重实际效果,使广大员工思想上不松懈,工作上不麻痹,真正把认识转变为高度警惕融入到日常工作当中。形成了“安全生产无小事,人人关心安全,安全关系人人”的良好氛围,对涉及用电、消防、交通、财物、饮食等安全生产重点进行了隐患排查,均未发现安全隐患。以提高部门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重点,注重和加大了安全检查力度,有效的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安全生产,取得了较好的活动效果,生产、设备、环境、交通、财产等安全事故均为“0”。
综上所述,2019年,xxx在部门全体干部、员工的一致努力下,通过一系列安全活动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安全事故为“0”,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安全技能得到锻炼和提高,达到了预期目的,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安全工作永无止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长抓不懈,警钟长鸣”、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继续发扬“严、勤、细、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安全生产,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为我所安全稳定持续发展添砖加瓦。
安全保证书范文
为贯彻防火安全保证书有关精神,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积极落实香河开发区派出所有关消防安全的指示,扎实推进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保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认真抓好本幼儿园的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保证本幼儿园幼儿及教师员工的安全。
二、作为本幼儿园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本人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指定一名消防管理人或兼职消防员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作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三、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校规,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主要做到:
1、 要制定消防工作计划,要组织落实各项消防管理措施,要认真作好消防工作的年度总结。
2、 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建立健全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张挂。要建立专项的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装进档案。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3、 要认真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做到本单位员工熟悉二知三会,即知防火知识、知灭火知识;会报警、会疏散自救和会协助救援。
4、 要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不拘形式、反复强调;做到爱护消防器材、学会使用、维护和保养;重在经常性教育和管理,严禁未经批准的明火作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和在禁烟区吸烟等。
5、 要指定专人做好本幼儿园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消防器材及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四、将建立健全由本人领导下的义务消防队(组)组织,积极组织人员参加防火知识学习和灭火演练,特别是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和消防知识的教育,努力使所有人员做到会报警、会用灭火器、会救初起火灾。
总之,幼儿园把消防安全作为工作的重点的重点,一切工作均本着安全的原则开展,积极配合好开发区派出所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把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
xx幼儿园
二〇XX年十二月十四日
安全保证书范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雪铁龙4S店附属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职责。依照国家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其安全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 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提供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2、 负责对乙方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检查乙方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 负责督促乙方对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 督促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的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名)。
5、 负责对乙方的生活区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监督乙方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整顿。
6、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乙方发生的安全事故。
二、乙方职责:
7、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8、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1~2名专职安全员,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有跟班安全员。
9、 乙方必须达到安全事故零伤亡的控制指标。
10、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发火灾事故;
11、 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专职安全员名字、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件复印交甲方存查。
12、 乙方应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并有记录备查。
13、 乙方必须编制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备查。
14、 乙方必须严格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配备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
15、 乙方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16、 乙方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面试网 )
17、 乙方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和相关部门,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8、 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其它约定
本安全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打防结合原则,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蓄意瞒报事故、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盲目生产的违法案件,全面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开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三、执法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对象为:
1、无证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许可证过期仍然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或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瞒报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2008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为挂牌整治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启动阶段(4月22日—4月30日)。市安监局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动员。
2、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10月30日)。市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重点专项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区、环本农场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配合市安监局展开行政执法活动。
3、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安监局撰写2009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南通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全市各镇、区、环本农场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把这次行动作为深入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载体,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行动有序顺利推进。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
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由90年代初的2500万人,到2003年升至3893万人,完成建筑业产值突破21865.49亿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队伍。建设的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产管理滞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数几乎翻了一倍。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2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 建筑业是高危险的行业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断变化;建筑现场的千差万别决定了建设过程时刻会面临新安全问题的挑战。
2.2 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 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音、热量、有害气体和滚滚尘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这些都是工人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的体力下降,工作面的复杂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等危险源令人防不胜防。
2.3 参建主体复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2.3.1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是一个投资主体,其更注重于投资资金能不能节约一点,建设质量能否搞得更好点,建设进度能不能更快一点。而往往忽略保证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特别是房地产商,是整个项目投资建设的老大,无论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一切都得听他的指挥,可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个单位不听其摆布,哪一个单位就要面临被撤换的危险。而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哪一个单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听其摆布,甚至明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也还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房地产商对建筑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时更是明知故犯。
2.3.2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有些勘察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够真实、准确。
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有时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忽略了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
2.3.3 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左右。有些监理单位碍于面子,明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却不敢大胆指出纠正。
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广西医科大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工程发生的坍塌事故,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员发现立杆间距离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没做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没有报告总监,也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导致7死7重伤,监理单位严重失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3.4 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包工头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带班头,而带班头组织的劳务工人是乌合之众,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岗位技能专业培训,也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所谓的“三级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施工单位为了利润最大化,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或挤压减少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特殊工种人员往往人证不一致,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拿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而实际操作者并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获取相对应的合格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很少甚至从来没有到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种事管理不严,甚至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汇报发言:
一、2010年主要工作情况
2010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领域各项专项整治和集中打击行动,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施工现场、各个工作岗位。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管。一是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二是坚持工程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制度;三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四是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组审查制度;五是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健全完善相应的责任制度、管理制度、监管制度、考核制度、台账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救援制度等,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专题会议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文件、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布标条幅,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按照辖区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区)住建局分别对辖区内施工现场和城市液化气站分别进行了6次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全年共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备案擅自施工事件12起,查处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企业8家,检查施工现场216个(次),液化气站点56个(次),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1280多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16份,停工整改通知书32份,行政处罚通知书32分,取缔无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劳务企业1个。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排除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了全市建筑行业无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去年,我市建设领域安全工作虽然有成绩,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仍然薄弱;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三是部分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
二、2011年工作安排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任务更重、压力更大的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我市全面实施新家园行动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三个一百”目标任务,全力抓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强化领导责任,全面落实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厉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目标责任体系。
(二)强化教育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所有从业人员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知晓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防范技术知识。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继续抓好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三)强化责任主体,打牢安全生产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抓好“四个提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的提高;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提高;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的提高;四是企业安全生产全员素质的提高。切实打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四)强化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工作。一是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企业安全监理主体责任、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二是控制和预防建筑施工中的各类高处坠落、坍塌和触电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边坡上方坍塌,脚手架、高大模板、垂直运输机械、桩工机械坍塌等;预防触电事故的重点是: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的事故隐患。
(五)强化行政执法,全力预防安全事故。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一是要加大对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监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二是要突出抓好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应急救援、“四不放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三是创新安全监管的手段和形式,力求查有实效、查有促进、查有推动。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政策,对目前逐步增加的塔吊等大型设备,要严加监管;对已明令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坚决淘汰。
[关键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1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2015年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66182万人死亡。国内每产出一亿元生产总值就造成0098人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其中,冶金等工矿商贸企业中,每10万人中就有1071人因安全生产事故而死亡。根据国家安全总局统计,2015年全国安全较大事故727起,其中冶金行业发生7起,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问题严峻。2012年,国家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冶金行业等纳入了其范围,这意味着高危行业由以前的6个增加到了如今的8个。2014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到了法律层面。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积极履行和披露其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构建了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近年来也出现了几家较权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价,与环境绩效一级指标不同,安全生产属于社会绩效指标中的一个二级指标,缺乏更为详细的评价,而对于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来说,安全生产具有尤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进一步提升冶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安全生产信息地位,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促使冶金企业更加可靠、实际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现状
CASS-CSR20分行业对冶金行业等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说明,其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和环境绩效。该指南只�ι偈�行业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内容,将其作为市场绩效一级指标下的一个二级指标,并对该二级指标共七个方面的内容仅作了泛泛的描述,这七个方面分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培训绩效、安全生产投入、员工伤亡人数、安全生产负面信息。该体系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还缺乏更为详细的要求和描述。然而冶金行业作为安全敏感型企业,安全生产事态严峻,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规避风险将更多关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因此,目前的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还略显粗糙,尚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本文参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20)的社会责任披露体系,并结合国家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及具体到冶金行业标准化的《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从冶金企业实际出发,力求冶金企业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负面信息七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对每一项建立了更为详细的披露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该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单独作为冶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级指标进行列示,旨在突出所属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信息,突出所属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地位,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于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更为强烈和严格的需求。
此外,该体系构建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负面信息7个二级指标,和其下属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20个三级指标。
第一,对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三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和合法性情况。
第二,对于安全生产制度,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个方面披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制度制定情况,以及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第三,对于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从应急组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三个方面披露冶金企业事故救援人员和装备、设施配备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和宣贯情况,以及定期组织应急救灾演习情况。
第四,对于安全教育与培训,从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和档案、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安全文化建设三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订情况,其是否按规定贯彻落实并定期评估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建立企业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以及披露企业为端正全员安全态度和行为、建立安全价值观而举办的各类安全文化活动情况,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自主性的提高。
第五,对于安全生产投入,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方向四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合法性、投入力度和具体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