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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

时间:2023-05-30 09:46:43

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

第1篇

关键词:印花税 企业 快速发展

一、保守预测合同额

施工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对不确定施工项目进行单独定价,合同总价中包含该不确定施工项目。印花的纳税额计算是以合同额为依据的,合同双方都需缴纳。且由于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生效后,应税行为就已产生,应根据合同额全额计税并及时上缴。施工合同由于涉及金额大、周期长,所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进行竣工结算时都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有时会使合同金额大副缩水,但是税法规定凡多缴纳的印花税,一律不退税或减免。所在确定签定合同前期要与甲方积极沟通,说明纳税人为合同双方,并不是施工单位一方承担,所以为了双的利益,应对不确定项目另行签定施工合同,而主施工合同中要明确结算原则,同时尽量保守估计合同额,以减少纳税损失。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5000万元,其中含不确定施工项目暂估价500万元,合同中约中如具备施工条件则由乙方施工,若最终不能施工,则由甲方从结算价中扣除。

该合同最终结算4500万元,双方当事人都多负担0.15万元印花税税款。如合同价定为4500万元,对不确定项目右在具备条件后另行签订合同增补协议或单独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合同适用率为万分之三,总承包合同缴纳税金不能减免分包合同税金。而这个建筑安装合同的范围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等。所以施工单位在同一个施工项目中合同分包合同越多,纳税总额就越大,而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合同印花税额。对于施工单位如果没有完不成年产值指示的压力,应尽量与甲方及分包单位协商,由分包商直接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减分包环节,降低纳税额。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造价1亿元的厂房建设合同,该公司分别把厂房建设中装饰工程和保温工程与乙、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造价分别2000万元、3000万元。

建筑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10000万+2000万+3000万)*0.03%=4.5万元

乙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2000万*0.03%=0.6万元

丙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3000万*0.03%=0.9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该建筑公司在承担承包合同税金的同时还要承担分包合同总额税金,而分包单位也要上交相应的税金。

若建筑单位能与甲方沟通成功,让分包单位直接与甲方签定合同,则三家公司总计只需纳税4.5万元。

三、混合业务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案例:建筑企业与业主签定总承包合同时,合同中有时会有设备代保管费,如某项目总合同额35500万元,其中设备代保管费500万元。如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代保管费金额,则500万元需按千分之一缴纳税款,而合同中若不明确标明保管费,则只需按合同额万分之五完税。

案例:某建筑单位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出租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合同中约定年租金800万元。实际执行合同时发生运费80万元,租金实际为720万元。如合同中分别记载了运费和租金的金额则运费按万分之五计税,租金按千分之一计税,若合同中不详细注明具体事项金额,则合同全额按租赁税目千分之一完税。

上述两案例表明合同中事项是否具体列明金额,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四、纳税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合同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施工企业有大量的单价合同,主要是分包合同、租赁合同,但企业一般要求暂估总价,而企业要根据暂估价缴纳印花税。而如果企业签定的单价合同,不明确具体合同期限,就不具备暂估条件,那么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先贴5元印花就可,以后结算时再补缴税款,纳税行为的延后,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

五、纳税地点的筹划

建筑单位异地施工情况非常普遍,异地施工要在当地地税进行完税,对印花税的征收,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很多地方税务局要求在施工地缴纳。一般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会在企业所在地对印花税进行集中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如当在税务局不认可企业所在地的印花税,就会造成重复纳税,且不能退税。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要积极先与当地务局联系,确认凭企业所在地税务出具的纳税回执可以免印花税后,才能集中缴纳,否则应在施工所地缴纳印花税。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纳税筹划在是税法允许范围内,尽量节省税收成本,而对于偷漏税,税法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要存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2篇

由于受地域发展空间和市区整体规划限制,我区税源结构近年来逐渐形成户多、面广、税收支柱企业少和税源分散的特点,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几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在抓好骨干税源基础上,时刻不忘地方小税种的管理,尤其不忘加强印花税的征管,做到“抓大不放小”,坚持以据实征收和按比例核定征收为主,以源泉控管为辅,全面推进了印花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做到“小税大抓,薄税广收”,小税种做出了大文章,印花税收入实现了连续三年大幅度增长。20*年征收印花税56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0%,20*年征收印花税77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20*年征收印花税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仅三年时间,我区印花税收入实现了大的跨越。

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越来越感觉到,由于一些制度和体制上的问题存在,不利于印花税的实际征收管理,限制了印花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印花税的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以便找出应取的对策。

一、当前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情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印花税的纳税人十分广泛,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缴纳方法与其他税种有所不同,它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票、自行贴花、自行注销、完成纳税义务。在管理方式上,按照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及税源控管需要,分别采取自行粘贴或按期汇总缴纳方式、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三种纳税方式。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强化管理,不断完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现行征管的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省局于20*年制定下发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按比例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二、印花税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

1、现行印花税条例与新颁布的《合同法》不相适应。《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应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使新《合同法》颁布以来印花税税目的调整成为必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印花税提出新的挑战,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办公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依据原有的课税对象额与计税依据由于电子付款中的加密技术等原因很难确定,我国现行印花税制度针对传统交易方式而订,还末制订与电子商务相对应的条款,存在征税盲区,极易造成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3、企业部门之间交叉管理导致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不同业务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保管,原料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等等。作为应纳税凭证的合同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反映在纳税人财务会计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当中。这样,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签定的全部合同,而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时,有些纳税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税务机关现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合同签定行为,依靠税务管理人员对企业不同管理部门逐个检查、逐个计算和汇总也不现实,且工作效率不高。

(二)印花税税源分散,难以有效监控。印花税由于税源比较分散,分布与社会各个层面和环节,涉及面大,难以有效监控,尤其体现在个人私房出租合同、建安合同、购销合同、产权转移合同等应征凭证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上,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合同的签定数量和合同金额等情况,基本形成了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就入库多少税款的局面,造成印花税流失现象还相当严重。其主要原因还是税源监控不到位,应税凭证难以查实,纳税人申报不实,税源监控渠道单一,不如实提供有关应税合同的,税务机关就无法准确核实。计税依据难以掌握,各部门、各单位协作不强,信息交流困难,造成税源不宜掌握,税收监控和管理难度就更大了。

(三)现行按比例核定征收规定属于粗放式管理,不能充分体现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精神。

现在实行的征管方式依旧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委托代征,但委托代征的面小,成本大,加之印花税税额小,税目、税率繁杂,计算麻烦,代征的效果不高;自行申报的准确性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使纳税人偷税现象比较普遍,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对于现行的按比例核定征收,可以说是一种权宜之技,只是解决当前印花税收入稳定增长问题,而与依法征税,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应收尽收的原则、目标不一致。核定征收有负面影响,属于粗放式管理,不能充分体现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精神。

(四)纳税遵从度不高

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印花税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计算缴纳,加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容易造成偷逃税现象,另一方面除了纳税人主观原因外,个别税务部门也存在税法宣传不够深入、认为是小税种而重视程度不够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加之处罚不力,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查处,没有真正体现出税法的威慑作用,使纳税人对偷、逃税没有产生畏惧心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也就难以形成。

三、强化印花税管理的对策

针对当前印花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一)提请上级完善和修改《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针对印花税制度及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适应经济和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印花税的作用,促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我们认为需要提请上级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条例》和《细则》。扩大征税范围,与修改后的合同法相衔接,结合新的合同法修改印花税税目,把以前遗漏的和新出现的合同增补进去,对所有经济类型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征收印花税,且对应税凭证不再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仅对免税凭证的种类进行列举,便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操作,简并税目,规范税率,减少征管难度,使印花税成为一个稳定的地方税源。

(二)树立现代税收征管理念,改革征管方式

在管理体制上要树立现代税收征管理念,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征管方式,扩大委托代征范围,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将现行条例中“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修改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纳凭证的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要明确印花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积极进行纳税评估。加强认定处理,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税收征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依法治税,对纳税人而言就是要依法纳税,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就是要严格执法,应收尽收。树立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

(三)发挥综合治税的作用,强化源泉控管

印花税税源零星、分散、单靠税务机关的自身力量,管理成本高,工作难度大,因此,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凝聚社会力量,构建一个依靠政府领导,税务机关管税、各部门协税、社会力量护税的综合治税网络。社会综合治税是全社会参与的一项工作,建立综合治税社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提高综合治税组织的功能,交流涉税信息,积极举报偷逃税行为,加强税源管理,积极与银行、保险公司、房管局、城建局、公证处等有关单位沟通联系,及时取得应征印花税合同的相关信息,做到齐抓共管、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

完善印花税的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印花税纳税执法检查,对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重点监控。改变过去税务部门在执法上的心慈手软的态度,通过处罚促使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尤其对纳税人不主动和不如实申报的,不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不按规定注销印花税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印花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真正体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税收不分大小的观念。同时税务机关要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印花税的税种管理,抓住印花税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抓深、抓细、抓透,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3篇

论文关键词:从账户处理探讨建筑业“甲供材料”若干税收业务问题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建设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建筑业“甲供材料”(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于材料入账单位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不一致,一直以来是税收管理的难点。在实务中尚有几个疑难业务问题需要甄别清楚。

有一个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约定:建筑劳务100万元经济论文,建设方自行采购材料97万元。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0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97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91((100+97)×3%=5.9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91

根据以上常见的建筑业务会计处理我们来分析几个税收业务问题。

一、营业税讨论。

1、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站。”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施工单位在纳税申报时,要按料工费全额纳税。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只反映在建设单位,而作为纳税人的施工企业账上没有甲供材料的金额反映。这个是税务管理上的一个难点,一般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以及相应的金额。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经济论文,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项目实行的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没有考虑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没有包括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税务机关要向施工公司征收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时,施工企业往往另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税负具有可转嫁性决定了最终的营业税税收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

基于此在实务中计征甲供材料营业税时需要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换算为含税价格。换算公式: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如:一个工程建筑劳务费100万元,甲供材料部分金额97万元(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营业税算入合同总造价)。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97÷(1-3%)】×3%=6万元,而不是(100+97)×3%=5.91万元,相应地,建筑劳务发票应该按照100+3=103万元开具,这样就把整个工程的全貌都反映了,也解决了双方的财务处理。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

在建工程—材料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00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03+97)×3%=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

如果不是这样处理,建筑劳务发票仍按100万元开具,对甲方单位来说,它的工程总造价总支出是200万元经济论文,但是入账的原始凭证只有197万元,不符合账户处理“账实相符”的客观性原则。

当然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考虑了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包括甲供材料对应的税金,也就不需要再换算。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直接提及甲供材料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经济论文,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通过以上的分析,甲供材料部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

如果建设单位的工程材料采购通过“工程物资”核算,则建设方购入材料“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时,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尚未可以确认;到工程领用物资“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时,可以确认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些地方小税种讨论。

1、城建税等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地方税费。

缴纳了营业税的施工单位应该是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由于一般的税收理论把随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流转税经济论文,因而,如果实务中能够确认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是不含税的,也有必要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问题,相应的上文关于“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的公式要进行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 ]。

有的地方还开征其他的附加,也要一并考虑。如浙江省还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率1‰),上述公式还要进一步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水利资金征收率)]站。

前文所述工程假如位于浙江某县城。则对施工方来说,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97÷[1-(3%×(1+5%+2%+3%)+1‰)=97÷(1-3.4%)=100.4141。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100.4141]×3%=6.012万元,城建税0.3,教育费附加0.18,地方教育附加费0.12,水利资金0.2。施工方应开具劳务发票金额100+(100.4141-97)=103.4141。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4141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200.4141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4141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414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81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12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0.12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资金0.2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相关规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印花税征收问题很容易判断征收与否,只要在建筑合同中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涉及就可以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没有涉及甲供材料金额,则对施工方甲供材料金额不涉及印花税经济论文,对施工方与建设方只征收承包金额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甲供材料金额部分只有建设方涉及的采购环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两者的适用税目与纳税人均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别。

三、企业所得税讨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否。

在企业所得税法里没有甲供材料征收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为:其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对施工单位来说没有甲供材料部分“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也就没有构成施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文件没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其三,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假设甲供材料对应的工程是包工包料,也就是说对应的甲供材料部分都是由施工单位购入的,那么这部分金额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收入,两者的金额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数为零。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站。这是建筑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上的不同。

2、营业税及附加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经济论文,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施工单位上交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没有相应的很明确收入,所以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一些人是就根据这一条来否认甲供材料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其实,根据笔者上文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关于甲供材料含税与否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施工单位取得收入的关系很是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在实务中准予扣除税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难判断属于在发生当期扣除。

所以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准予扣除的相关规定,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4篇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免纳印花税凭证。(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附:

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关键词】个人住房;股权投资和出租;涉税问题

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为了安居乐业,个人财富主要集中在住房方面。随着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一部分创业人士将住房投资入股。

一、个人住房股权投资的涉税问题

1.个人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

个人住房投资入股在税法上视同销售,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

假设深圳市居民个人股东拥有住房,建筑面积120平米, 购买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持有时间不足2年,价值500万元;按照深圳市目前的租售比,月租金在8000元,以此进行演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鉴于此住房不足两年,需缴纳增值税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2)附加税种及印花税

如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和印花税0.05%。需缴纳附加税种及印花税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3)个人所得税

税率是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房屋满5年但不是首套房,个人所得税1%也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7,619.05元(=5,000,000.00元/1.05×1%)。此外,被投资公司需要根据评估价格缴纳3%契税及0.05%的印花税。需缴纳契税及印花税145,238.10元(=5,000,000.00元/1.05×3%+5,000,000.00元/1.05×0.05%)。

此交易环节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和印花税等共计461,877.77元。

2.被投资公司持有环节涉及的税种

假设该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 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1)房产税,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缴纳房产税800,000.00元(=5,000,000.00元/1.05×70%×1.2%×20年)。(2)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每年每平米×土地使用面积(一般为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假设该房产小区地块容积率为4.0,地段属于深圳市二级纳税等级即年每平米21元,该公司经营期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600.00元=(120/4×21×20年)。(3)企业所得税,被投资公司将个人股东投资的住房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按20年提取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即107142.86元 [=5,000,000.00元/1.05×(1-10%)/20×25%×20年]。(4)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持有房产在折旧费用递减企业所得税后仍需缴纳税款705,457.14元(=800,000.00元+12,600.00元-107,142.86元)。

以上(1)和(2)合计该住房在个人股东出售给被投资公司及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间,共需缴纳税款1,167,334.91元(=461,877.77元+705,457.14元)。

二、个人住房出租的涉税问题

个人住房出租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个人住房出租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每月8000元的租金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种,税率是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可以忽略不计。

2.房产税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出租收入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即每年应缴纳房产税3,657.14=8,000/1.05×4%×12,被投资企业在20年的经营期需缴纳房产税73,142.86元(相对于被投资公司持有该物业按余值缴纳房产税减少726,857.14元)。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在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间,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7,085.71元[=(8000/1.05-8000/1.05×20%-800)×10%×12个月×20年]

此外,被投资公司收到租金发票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即=8000/1.05×25%×12个月×20年=457,142.86元,相对于被投资公司持有物业计提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457,142.86元。个人股东将房产出租给被投资公司,个人股东所缴纳的税款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合计200,228.57元,相对于被投资公司取得租金发票抵减的企业所得税457,142.86元,还节税256,914.29元。

三、个人股东从被投资公司赎回住房的涉税问题

如果个人财富获得增长,需要从被投资公司赎回住房,相当于被投资公司向个人出售住房,由于涉及关联交易,还需要税局指定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作价。假设该房产没有增值,个人股东原价赎回,被投资公司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及附加和印花税

由于该物业系2016年4月30前取得,仍然使用简易征收办法,不分持有物业年限,统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被投资公司还需缴纳增值税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增值税附加税种及印花税,需缴纳附加税种及印花税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1)增值额=申报价-扣除项目金额

(2)扣除项目金额=原值+原契税+递增额(原值×递增年数×5%)

(3)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50%

100%

200%

虽然个人股东按原价赎回该住房,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主管税局对此交易的价格认为明显偏低,应找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来确认该笔交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3.契税

个人需要缴纳契税(面积在90平米一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及0.05%的印花税。个人股东赎回该住房需缴纳契税及印花税50,000.00元(=5,000,000.00元/1.05×1.5%+5,000,000.00元/1.05×0.05%)

四、个人住房股权投资和出租的筹划建议

个人股东将住房进行股权投资在交易环节和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间,个人股东及被投资公司需要缴纳各种税款1,167,334.91元;而个人股东仅将住房出租给被投资公司收取租金,被投资公司以此租金抵减纳税所得额,个人股东及被投资企业双方还少缴纳税款256,914.29元;至此,个人住房股权投资和个人出租住房给被投资公司,综合缴纳税款差异达到1,424,249.20元。

综上所述,如果避免缴纳转让环节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及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还是个人持有物业出租较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6篇

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中国涉外税法实行纳税人所得来源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管辖权原则。在实践中发生的税收管辖权冲突和重复征税问题,中国采取单边抵免的方法和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税收协定划分彼此税收管辖权等方法。因为,一个国家是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行使其管辖权的,所以,与此相适应,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各国均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自己的领土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接因素,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中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在流转税(间接税)方面,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在境内生产和劳务活动,都实行终点征税原则;在产品出口和进口方面,都实行起点征税原则。在所得税(直接税)方面,则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随着我国基础工业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设备要采用引进的方式来获得,在设备的引进过程中都包含相当一部分的技术服务项目同时引进,这些技术服务项目通常包括: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中方技术人员国外技术培训。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中国的税法,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交纳企业所得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务局交纳营业税和印花税,外方派遣到中国的技术人员要按照中国的税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务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中方技术人员国外技术培训通常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按照中国的法律,不需要向中国的税收部门缴税,由外方按照他们本国的税法向他们本国的税收部门缴税。下面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四个方面对大型设备技术引进中的税收进行分析: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营业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绝大部分服务性行业,并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且不论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等如何,凡是从事了法律规定的经营活动,都要对其经营成果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所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税额是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即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通常,我国对技术服务按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和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应纳税所得额不容易计算,一般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总技术服务费的10%至2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与我国签订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透漏税协定的国家,由于大多数在协定中列入税收饶让条款,通常,可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对营业利润的减免税处理;二是对预提税通过协定规定固定比例予以税收抵免或由纳税人居住国给予免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普遍开征这种税。《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身份的界定按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为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即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为45%,对每月纳税所得额征税。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受领印花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之一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三。根据《印花税条例》和该条例的“施行细则”的规定,印花税一般实行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即贴花)的缴纳办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中国境内进行经济活动的任何外国企业必须按照中国税法缴纳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一是由外方向我国有关税务部门直接申请纳税;二是由中方,即合同中的购买方,向我国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代缴税。由于涉外税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求每一名国际商务人员在签订和执行涉外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与税务部门密切保持联系,随时向税务人员提出咨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前提下使合同顺利执行完毕。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私人建房是指本县范围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的房屋。

以上出资建房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各方统称为建房人。

第三条为建房人提供建筑劳务(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按日计酬等各种形式)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规定的建筑业纳税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

建房人雇请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施工,建房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

第四条建房人存在销售、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与房地产有关的各项税收。

第五条项目报建过程中,建房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建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报建后,建房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房屋建设审批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后,建房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验收单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原件退还给建房人,备案资料将作为征税依据。

第六条建房人占用耕地新建房屋的,按以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以建房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村居民住宅为10.50元∕㎡,城镇居民住宅为21.00元∕㎡,新建非住宅为21.00元∕㎡。

第七条从事私人建房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营业额,包括收取的价款及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其营业额具体为实际建房全部造价(包括材料、水电费用、人工工资等)。

未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房造价或虽提供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八条销售不动产(房屋等)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收入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收入。

建房人未提供以上收入或虽提供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销售单价)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九条转让土地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按10.00元∕㎡代扣施工方应缴纳的建筑业地方税收,在县城规划区外新建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按5.00元∕㎡执行。

第十一条私人建设非自用房屋,相应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下列税费。

(一)营业税

1、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时,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

2、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时,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3、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时,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建税

1、县城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按营业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

2、农村按营业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1、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2、地方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税额的1.5%计算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纳税人,按计税营业额的2%附征。

(五)土地增值税

1、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按计税营业额的5%进行附征;

2、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按计税营业额的6%进行附征;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计税营业额的6%进行附征。

(六)印花税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承包金额的0.3‰计征;

2、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销售(转让)收入的0.5‰计征;

3、购销合同印花税依据购料金额的70%按0.3‰计征。

(七)资源税

提供建筑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建筑过程中使用未税矿产品的,按建筑面积0.8元∕㎡计征。

第十二条建房人销售房屋时,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征收购房人缴纳契税的工作。

购房人应缴纳的契税按实际成交价格的4%计算缴纳。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条所称的成交价格是指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建房人应凭纳税人在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安装业发票支付工程价款。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建房人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向纳税人追缴该项目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或建房人采取隐瞒实际房价、少报销售收入等方式未如实申报缴纳房地产转让税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由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地税机关应对个人建房者的资料进行归类、保管并登记台帐,在建房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对个人建房者提交资料要与各部门进行交叉核对,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县地税机关负责私人建房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协助地税机关做好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确保税收征收到位,相关部门应坚持“先税后证”原则,即未见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单》,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审批或验收手续(含证件)。

第十七条地税机关应严格依法征税,国土、房产部门及其他单位应恪守职责,协助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房地产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造成税收流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如依据本办法规定而发生重复征税或未发生税收而产生征缴的,按《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可申请退缴税款。

第8篇

土地租赁收入增值税

一.土地出租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因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2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租赁涉及的税收主要由出租方承担(谁收钱税上税),涉及以下税种:

1,营业税(租赁业,税率5%)及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0.1%;

4,可能有土地使用税,关键看这土地是否在当地的城区范围,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5.承租方至涉及一个税种: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0.1%,因为合同类印花税有个特征:合同双方都得缴纳。

土地租赁收入增值税征税对象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租赁收入增值税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土地增值税要进行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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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关键词:审视;解读;新税法;税收筹划;途径;价值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23-02

新税法的改革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重大影响,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适时更新税收筹划方案,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

企业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权益筹资,二是负债筹资。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1.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只按个体工商户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税负较轻,又因合伙企业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多,势必降低适用税率,获得节税效益。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企业外在形象和信用有益;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借款利息扣税、保留盈余等各种优惠,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20%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收。特别是对外商独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它归类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有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税。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免税期等优惠;而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经营过程中的亏损可以并入总公司损益,因此可少缴部分所得税。企业初创,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就可将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而当企业能稳定获利时,设立子公司则可享受产业等税收优惠。

2.投资行业的选择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有很大改变:(1)税收优惠体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2)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3)对原有老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五年的过渡期。针对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在行税收筹划方面必须作出调整。(1)注重企业投资方向,淡化投资区域。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选择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而对特定区域投资不应过多关注。(2)对计划投资于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慎重,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使得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想利用对上述企业的投资进行投机取巧将会变的很困难。(3)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增加积累,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渡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3.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当企业有闲置资产时需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但重点应考虑购买国债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和股利,企业投资于免税收入项目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即便投资的组织方式、行业都一样,资产收益也会被课以不同的税收。如企业在投资企业在组建时应考虑采取不同的用工策略,人员构成是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评定等的条件之一,进行合理细致的筹划,一定的情况下可减轻税负。

(一)所得税的筹划

1.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对内资企业是一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又如统一和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15%,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如,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2.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成本列支、费用分摊的选择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

(二)流转税的筹划

1.营业税的筹划――选择更节税营销方式。新细则第15条规定,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如对企业来说,在一定的情况下,“捆绑销售”比“买一送一”的营销方式更划算。捆绑销售的实质,就是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销售所纳税种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新细则关于建筑工程设备征税问题的变化,提醒房地产、建筑企业必须筹划建筑工程设备的供应方式,否则存在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企业选择合适的销售身份,可以获取最大的利润,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纳税身份,如对于通信设备销售商来说,我们可以总结分析得出,当手机销售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最轻,电讯公司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17.65%而小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一般纳税人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小规模纳税人次之,一般纳税人最重。

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减轻企业负担。由于此次转型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因此,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宜。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了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外,计缴的税种还有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递延纳税是纳税人常用的一种筹划方法,每个税种都可采用此法,印花税也不例外。虽然印花税法要求在立合同时,就要按规定贴花,但对某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现利润分成金额计税的;财产租赁合向,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对这类,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印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又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应注意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可少交印花税票。但如果违反了印花税法,其处罚程度将是任何一个税种的罚则都不能比拟的,签订经济合同有若干技巧,税收筹划只是其中之一,千万不能因小失大。其余的税种也可以在各个环节中寻找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第10篇

( 一) 证 券 税 收 的 一 般 框 架

一 套 完 整 的 复 合 证 券 税 制, 是 由 与 证 券 交 易 有 关 的 发 行 税、 交 易 税、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税 等 一 系 列 税 种 及 证 券 政 策 组 成 的, 其 中 证 券 税 种 主 要 可 分 叁 大 类( 见 附 图)。

在 这 些 证 券 税 种 中, 证 券 交 易 税 和 证 券 所 得 税 是 较 具 代 表 性 的 两 个 税 种, 居 比 较 引 人 注 目 的 地 位。 根 据 对 这 两 个 税 种 的 不 同 做 法, 世 界 各 国 的 证 券 税 种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一 是 以 日 本 等 亚 洲 国 家 为 代 表 的, 既 征 收 证 券 交 易 税, 又 征 收 证 券 所 得 税; 二 是 以 美 国 等 国 家 为 代 表 的, 以 征 收 证 券 所 得 税 为 主, 对 于 证 券 交 易 税, 则 以" 有 损 资 本 流 动" 为 由, 停 征 或 少 征 该 税。

( 二)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框 架 的 不 完 善 性

我 国 的 证 券 税 收 尚 未 形 成 完 整 的 证 券 税 制, 其 税 种 目 前 主 要 有 证 券 印 花 税、 证 券 营 业 税 和 证 券 所 得 税。 证 券 印 花 税 既 对 股 票 交 易 行 为 课 征( 税 率 为0.5 %), 也 对 股 票 发 行 行 为 课 税( 税 率 为0.05 %), 相 当 于 证 券 发 行 税 和 证 券 交 易 税。 证 券 营 业 税 是 对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金 融 机 构, 就 其 营 业 收 入 额 征 收 的 税 种。 对 于 证 券 投 资 所 得( 即 红 利、 股 息 等), 我 国 规 定 企 业 和 个 人 一 律 纳 入 所 得 税 征 收; 对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即 证 券 买 卖 差 价 收 入), 我 国 规 定 企 业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纳 入 所 得 税 征 收, 而 个 人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暂 缓 征 收。

由 分 析 可 知, 我 国 证 券 税 制 是 以 流 转 课 税 为 主 的 证 券 税 制。 我 国 证 券 的 流 转 课 税 较 为 完 善, 各 税 种 都 具 备。 近 年 证 券 税 率 的 调 节, 也 主 要 集 中 在 印 花 税 率 上。 证 券 所 得 课 税 和 证 券 财 产 课 税 在 我 国 尚 未 形 成 体 系, 一 是 对 个 人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尚 无 征 收 规 定, 二 是 财 产 税 未 正 式 开 征。 目 前 征 收 的 只 是 企 业 证 券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证 券 投 资 所 得 税。 因 此, 我 国 证 券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课 税 相 对 于 流 转 课 税 而 言, 处 于 次 要 的 地 位。

证 券 税 收 的 功 能

一 般 认 为, 证 券 税 收 具 有 以 下 功 能:

( 一)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证 券 税 收 与 其 他 税 收 一 样, 是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以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实 质 是 对 证 券 交 易 环 节 的 课 税) 为 例,1991 年 至1997 年, 沪 深 股 市 提 供 的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总 额 达 到454 亿 元, 其 中1997 年 一 年 提 供 的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就 达 到237 亿 元。 这 一 年 里, 沪 深 股 票 共 成 交3 万 亿 元 以 上, 其 中 有 四 个 月 以0.6 %( 双 向) 的 税 率 计 征 印 花 税, 余 下 月 份 以1 %( 双 向) 计 征。 从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看, 我 国 股 票 成 交 金 额 将 快 速 递 增, 相 应 地,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也 将 呈 增 长 趋 势, 其 对 国 家 财 政 的 贡 献 也 日 益 突 出。

( 二)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国 家 可 以 通 过 对 不 同 种 类 证 券 征 收 不 同 的 税 率 来 引 导 资 金 流 向, 达 到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的 目 的。 如 对 股 票 交 易 征 收0.5 % 的 交 易 印 花 税, 而 对 债 券 和 基 金 的 转 让 则 暂 不 征 收 的 规 定 显 然 是 基 于 当 前 股 票 交 易 较 热 的 状 况; 在 所 得 税 方 面, 也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如 国 家 对 股 息、 红 利 征 收20 %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国 库 券 利 息、 金 融 债 券 利 息 则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这 一 规 定 降 低 了 免 税 债 券 的 利 率, 使 得 政 府 能 以 较 低 成 本 来 融 资。

( 三)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促 使 投 资 者 延 长 持 有 证 券 的 周 期。

证 券 交 易 税 的 改 变, 直 接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成 本。 当 其 提 高 时, 将 促 使 投 资 者 延 长 持 有 证 券 的 周 期, 从 而 起 到 抑 制 投 机, 鼓 励 投 资 的 作 用。 在 所 得 税 方 面, 大 多 数 国 家 对 不 同 持 有 期 限 的 证 券 出 售 所 得 有 不 同 的 规 定。 如: 德 国 对 长 期 性 资 本 利 得(6 个 月 以 上) 免 税, 但 投 机 性 资 本 利 得 全 数 课 税; 瑞 典 对 长 期 性 的 资 本 利 得( 持 有2 年 以 上)60 % 免 税, 而 短 期 性 资 本 利 得 全 数 课 税; 芬 兰、 挪 威、 前 联 邦 德 国 分 别 只 对 取 得 证 券 后5 年、2 年 和6 个 月 内 将 其 出 售 所 得 的 利 得 征 税。

上 述 国 家 的 规 定 使 投 资 人 在 买 入 证 券 后, 倾 向 于 一 直 持 有 到 所 规 定 期 限 以 上 才 考 虑 卖 出。 但 美 国 在 这 方 面 的 规 定 是 一 个 例 外, 美 国 从1986 年 起, 规 定 资 本 利 得 不 论 是 长 期 还 是 短 期 持 有 的, 皆 视 为 一 般 所 得 金 额 课 税, 因 为 美 国 政 策 制 定 人 认 为" 锁 定 现 象"( 即 投 资 人 倾 向 于 持 有 证 券 的 现 象) 有 碍 资 本 流 动, 会 降 低 市 场 效 率, 从 而 妨 碍 资 本 的 优 化 配 置。 这 使 我 们 看 到, 延 长 持 有 证 券 周 期 一 般 具 有 鼓 励 投 资 的 作 用, 但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如 果 持 有 证 券 周 期 过 长, 也 是 不 利 于 市 场 效 率 的。

( 四)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证 券 税 收 的 这 一 功 能 主 要 体 现 在 所 得 课 税 和 财 产 课 税 上。 累 进 税 率 的 证 券 所 得 税 主 要 调 节 不 同 纳 税 人 的 收 益 所 得 水 平, 能 缓 解 利 益 分 配 悬 殊, 维 持 社 会 公 平。 财 产 税 对 某 些 所 得 财 产( 无 收 益 所 得 的 财 产) 征 税 有 弥 补 所 得 税 不 足 的 功 效, 是 实 现" 叁 代 无 富 翁" 的 保 证。

由 分 析 可 知, 前 面 所 述 的 不 同 证 券 税 种, 其 功 能 也 不 尽 相 同, 虽 然 各 税 种 都 有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的 可 能, 但 其 他 功 能 并 不 同 时 具 备。 证 券 交 易 税 能 控 制 交 易 频 率,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但 在 维 护 公 平 方 面 却 无 能 为 力。 证 券 所 得 税 兼 顾 两 者, 但 以 调 节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差 别 为 主, 其 它 方 面 则 较 弱。 即 使 证 券 所 得 税 这 一 税 种, 如 果 减 免 等 因 素 相 异, 功 能 也 不 尽 相 同。 如 对 长 期 利 得 免 税, 有 利 于 鼓 励 投 资, 却 不 利 于 资 本 流 动, 而 取 消 这 一 措 施, 又 会 助 长 短 线 投 机。

正 因 为 不 同 税 种 功 能 的 差 异, 一 套 证 券 税 制 的 功 能 发 挥 如 何, 则 必 然 取 决 于 其 税 种 的 设 立, 如 果 税 种 设 置 不 完 善, 则 税 制 的 功 能 发 挥 必 然 也 存 在 缺 陷。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功 能 发 挥 的 不 均 衡 性

我 国 目 前 的 证 券 税 收, 在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宏 观 调 控 上 都 起 到 了 应 有 的 作 用。 但 细 细 分 析,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的 功 能 发 挥, 集 中 体 现 在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和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上, 而 对 于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则 显 得 有 所 不 足。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这 种 功 能 发 挥 的 不 均 衡, 主 要 源 于 税 制 结 构 的 不 完 善 性。 从 附 表 一 所 示 可 见, 既 然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以 流 转 课 税 为 主, 则 其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的 功 能 相 对 较 弱。 由 于 流 转 税 中 的 交 易 印 花 税 也 未 形 成 体 系, 其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的 功 能 也 相 应 受 到 限 制。

( 一)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功 能。

证 券 税 收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经 济 附 图: 税 种 构 成 图 证 券 发 行 税 属 于 流 转 课 税 的 证 券 交 易 税 证 券 营 业 税 证 券 税 种 属 于 所 得 课 税 的 证 券 投 资 所 得 税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税 属 于 财 产 课 税 的 证 券 遗 产 税 证 券 赠 与 税 的 功 能 有 目 共 睹, 其 中 又 以 证 券 印 花 税 最 为 突 出, 近 年 来 随 着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规 模、 交 易 量 的 快 速 增 大,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也 呈 迅 猛 递 增 之 势, 它 是 我 国 近 年 税 收 收 入 增 长 最 快 的 一 个 品 种。

随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迅 猛 增 加, 其 在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的 地 位 也 日 益 增 强。1997 年1 月1 日 起,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在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间 的 分 享 比 例 由" 五 五" 改 为" 八 二",1997 年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划 归 中 央 的 部 分 为202 亿 元, 占 整 个 中 央 税 收 收 入 比 重 的4.74 %。 同 年, 源 于 股 市 以 及 上 市 股 份 制 企 业 缴 纳 的 税 收 已 占 上 海 市 财 政 收 入 的20.8 %, 上 海 股 市 实 现 税 收120.25 亿 元, 其 中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111.37 亿 元, 上 市 公 司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2.3 亿 元。 来 自 证 券 机 构 的 营 业 税 及 企 业 所 得 税6.58 亿 元。

( 二)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在 我 国,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的 功 能 非 常 明 显。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调 高, 则 提 高 每 一 次 买 卖 证 券 的 交 易 成 本, 能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者 买 卖 证 券 的 欲 望, 促 使 投 资 者 延 长 证 券 持 有 周 期。 在 我 国 目 前 情 况 下, 以 交 易 税( 印 花 税) 为 主 的 税 制, 符 合 国 情, 因 为 证 券 交 易 税 控 制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的 力 度, 远 远 大 于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税。 众 所 周 知,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由 手 续 费 和 印 花 税 组 成, 其 中 手 续 费 在 不 少 情 况 下 或 明 或 暗 是 可 以 机 动 的, 而 印 花 税 则 具 有 固 定 性, 不 会 轻 易 变 动。 这 样 在 司 空 见 惯 的 股 市" 对 敲" 行 为 中, 印 花 税 就 成 为 这 一 行 为 的 主 要 成 本, 成 为 主 管 部 门 控 制" 对 敲" 行 为 的 有 力 工 具, 它 对" 做 庄 者" 的 约 束 力, 要 远 远 大 于 对 一 般 投 资 者 的 影 响。 在 其 他 条 件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如 果 印 花 税 率 调 到 较 低 甚 至 取 消, 将 刺 激 大 量" 对 敲" 行 为 的 出 现, 这 显 然 不 适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现 况。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自 设 立 以 来, 税 率 经 过 多 次 调 整。1990 年6 月28 日, 深 圳 市 政 府 参 照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的 做 法, 制 定 了" 关 于 对 股 权 转 让 和 个 人 持 有 股 票 收 益 征 税 的 暂 行 规 定"。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凡 在 深 圳 市 内 书 立 股 权 转 让 凭 证( 包 括 上 市 股 票 和 企 业 内 部 的 股 票 买 卖、 继 承、 赠 与、 分 割 时 书 立 的 书 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从 当 年7 月1 日 起 均 由 卖 出 股 票 者 按 成 交 金 额 缴 纳0.6 % 的 印 花 税。1990 年11 月30 日, 深 圳 市 又 规 定 对 股 票 购 买 方 也 征 收0.6 % 印 花 税。1991 年6 月1 日,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情 况, 深 圳 市 的 印 花 税 减 半 征 收。 同 年10 月, 上 海 市 也 开 征 股 票 交 易 印 花 税。

1997 年5 月, 由 于 当 时 证 券 市 场 行 情 过 度 火 爆, 风 险 持 续 累 积, 已 出 现 过 度 投 机 的 迹 象, 国 务 院 决 定 将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税 率 由0.3 % 调 整 为0.5 %, 在 该 措 施 及 其 他 一 系 列 举 措 共 同 作 用 下, 证 券 市 场 迅 速 降 温, 出 现 了 调 整 行 情。 从 中 可 以 看 出,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是 管 理 层 调 控 股 市 的 主 要 措 施 之 一, 其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是 相 当 大 的。

( 三)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功 能 主 要 表 现 在: 在 证 券 印 花 税 上, 对 股 票 买 卖 双 方 各 征 收0.5 % 的 印 花 税, 但 对 债 券、 国 库 券 等 转 让 暂 不 征 收 印 花 税; 在 所 得 税 上, 为 鼓 励 支 援 国 家 建 设, 对 个 人 获 取 的 国 库 券 利 息、 国 家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券 利 息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上 述 规 定 起 到 了 引 导 资 金 投 向 国 库 券、 金 融 债 券 的 作 用。 但 与 前 面 两 个 功 能 相 比,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功 能 显 得 相 对 薄 弱。 其 原 因 主 要 是:1、 证 券 印 花 税 尚 不 完 善, 对 于 不 少 证 券 品 种 的 交 易 没 有 纳 入 税 收 政 策 中, 使 证 券 税 收 在 个 人 投 资 中 缺 乏 有 效 的 调 节 作 用。 如 我 国 对 可 流 通A 股 交 易 征 收 交 易 印 花 税, 对 法 人 股 交 易 却 没 有 相 应 的 统 一 规 定; 对 基 金 交 易 不 征 收 证 券 印 花 税; 对 期 货 交 易 税 也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等。

2、 由 于 证 券 印 花 税 设 置 的 不 完 善, 导 致 各 种 证 券 之 间 的 利 率 结 构 的 不 合 理, 不 利 于 对 资 金 流 向 的 正 确 引 导。 如 我 国 规 定 对 企 业 债 券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而 对 国 债、 金 融 债 券 免 税, 结 果 风 险 较 大 的 企 业 债 券, 课 税 后 收 益 率 反 而 低 于 低 风 险 的 国 债, 造 成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不 对 称。

为 了 改 变 这 一 状 况, 我 国 对 各 种 不 同 种 类 证 券 的 课 税 必 须 形 成 统 一 的、 结 构 合 理 的 体 系, 才 能 真 正 达 到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的 作 用。

( 四)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应 该 说,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在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方 面 所 起 的 作 用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这 与 证 券 所 得 税 在 整 个 证 券 税 制 中 所 占 的 地 位 有 限、 制 度 本 身 不 完 善 有 关。 首 先, 对 于 证 券 买 卖 差 价 收 入 的 资 本 利 得 税, 企 业 要 纳 入 所 得 征 收33 % 的 所 得 税, 个 人 却 暂 缓 征 收。 这 表 明 证 券 税 收 在 调 节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收 入 差 别 方 面 作 用 是 有 限 度 的。 其 次, 对 于 红 利、 股 息 等 证 券 投 资 所 得 税, 个 人 一 律 按20 % 的 边 际 税 率 征 收。 我 们 知 道, 累 进 税 率 的 所 得 税 是 调 节 个 人 利 益 悬 殊 的 有 力 措 施, 而20 % 的 比 例 税 率, 事 实 上 使 低 收 入 者 的 税 率 要 高 于 高 收 入 者 的 税 率, 没 有 起 到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的 功 能。 再 次, 尚 未 开 征 遗 产 税。 财 产 税 可 以 看 做 是 所 得 税 的 补 充, 它 不 但 能 对 无 收 益 所 得( 存 量 所 得) 课 征, 而 且 使 社 会 个 体 在 竞 争 中 体 现" 起 点 公 平", 即 防 止 一 部 分 人 利 用 父 辈 的 高 额 财 产, 一 开 始 就 占 据 比 他 人 有 利 的 地 位。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税 收 的 功 能 定 位 与 完 善

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长 远 发 展 和 世 界 各 国 的 实 践 来 看,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不 应 当 是 证 券 税 收 的 主 要 功 能, 而 宏 观 调 控 功 能 才 是 重 点, 尤 其 是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的 功 能。 这 是 由 于:

( 一) 证 券 市 场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的 作 用 是 有 代 价 的 和有 限 度 的。

证 券 税 收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功 能 的 有 限 性 表 现 在--- 财 政 收 入 的 增 加 是 伴 之 以 效 率 的 损 失 的, 因 为 它 意 味 着 资 金 交 易 成 本 的 增 加,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的 不 足, 不 利 于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现 实 情 况 和 长 远 发 展 来 看, 证 券 税 收 到 了 一 定 阶 段 也 将 缺 乏 继 续 大 幅 增 长 的 可 能。 以 印 花 税 为 例, 去 年237 亿 的 印 花 税, 有 两 个 明 显 的 原 因:

一 是 我 国 的 印 花 税 税 率 高 于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我 国 目 前 对 证 券 买 卖 双 方 各 征 收0.5 % 的 印 花 税。 而 西 方 国 家 则 大 都 出 于 鼓 励 资 本 流 动 考 虑, 业 已 停 征 证 券 交 易 税。 现 仍 然 征 收 的 几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如 香 港 为0.6 %, 由 买 卖 双 方 平 均 负 担, 但 要 注 意 的 是 香 港 是 对 交 易 所 得 免 税 的, 综 合 考 虑, 其 总 体 税 负 水 平 仍 与 其 他 国 家 相 差 不 大。 虽 然 我 国 处 于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初 期, 税 率 可 以 相 应 略 高, 但 从 长 远 看,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不 断 成 熟, 证 券 交 易 税 税 率 的 趋 势 将 是 不 断 下 调。

二 是 我 国 股 票 的 年 换 手 率 大 大 高 于 西 方 国 家 成 熟 证 券 市 场10 %-20 % 的 年 换 手 率, 使 得 我 国 规 模 并 不 大 的 证 券 市 场, 行 情 高 峰 时 的 成 交 量 却 可 与 西 方 大 证 券 市 场 相 提 并 论。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流 通 市 价 总 值 仅 相 当 于 美 国、 日 本 的1 %-2 %, 而 成 交 量 却 相 当 于 美、 日 的 三 分 之 一 左 右。 和 香 港 相 比, 我 国 市 场 的 流 通 市 值 相 当 于 香 港 的 一 半, 成 交 量 却 是 香 港1991 年 时 的 好 几 倍。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成 熟, 我 国 股 市 的 年 换 手 率 亦 将 呈 不 断 下 调 趋 势, 由 此 可 见,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规 模 扩 大 对 证 券 税 收 增 加 的 影 响 将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被 年 换 手 率 的 降 低 和 印 花 税 的 下 调 所 抵 消, 从 而 降 低 证 券 税 收 对 财 政 收 入 的 贡 献。

( 二) 证 券 税 收 宏 观 调 控 作 用 是 卓 有 成 效 的

证 券 税 收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调 控 作 用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证 券 税 收 对 证 券 市 场 影 响 较 大。 证 券 税 收 政 策 的 改 变, 将 使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强 烈 的 反 响。 以 台 湾 证 券 交 易 税 的 调 整 为 例, 台 湾 的 证 券 交 易 税 在1990 年 上 调 为0.6 %, 随 之 伴 以 股 指 从 一 万 二 千 多 点 到 二 千 五 百 点 的 下 跌, 而1993 年 台 湾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税 条 例 修 正 案, 将 证 券 交 易 税 由0.6 % 降 至0.3 % 的 前 后, 股 市 连 续 四 天 上 扬, 价 量 齐 增, 反 应 十 分 迅 捷。

2、 管 理 者 能 对 不 同 的 现 实 情 况, 采 用 不 同 的 证 券 税 收 政 策。 比 如, 在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初 期, 证 券 投 资 利 润 较 高, 投 机 性 也 较 强, 这 时 税 率 可 适 当 提 高, 而 不 致 于 产 生 大 的 负 面 作 用; 在 证 券 流 动 性 较 强 时, 征 收 证 券 交 易 税 就 不 致 于 妨 碍 资 本 流 动 以 至 影 响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 三) 我 国 当 前 的 证 券 市 场 尤 其 需 要 发 挥 证 券 税 收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的 功 能。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仍 是 一 个 不 成 熟 的 弱 效 市 场。 由 于 信 息 分 布 存 在 不 可 避 免 的 不 对 称 性, 不 同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和 条 件 不 同, 利 润 分 配 明 显 向 一 小 部 分 条 件 比 较 优 越、 信 息 渠 道 较 多 的 投 资 者 集 中。 同 时, 证 券 市 场 中 内 幕 交 易 仍 然 盛 行。 由 于 公 司 披 露 信 息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产 生 高 额 成 本( 包 括 招 来 对 手 的 竞 争 而 使 计 划 受 挫 等), 使 上 市 公 司 在 某 项 计 划 初 期 不 可 能 总 是 及 时、 充 分 地 披 露 信 息, 从 而 给 内 幕 人 士 以 投 机 获 利 的 余 地。 近 年 来,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在 不 断 完 善, 但 由 于 这 一 工 作 本 身 的 执 行 难 度, 信 息 分 布 不 对 称 的 现 象 仍 然 广 泛 存 在。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经 常 有 某 个 股 票 忽 然 连 日 大 涨, 等 到 公 司 发 布 公 告, 广 大 投 资 者 得 到 消 息 时, 股 价 早 已 到 位, 炒 作 者 早 已 借 机 出 货 了。 这 种 少 数 投 资 者 获 取 超 额 利 润, 而 大 多 数 投 资 者 微 利 或 亏 损 的 状 况, 正 迫 切 需 要 证 券 税 收 以 累 进 税 率 调 节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发 挥 其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的 功 能。

以 我 国 的 经 验 来 看, 针 对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进 行 的 几 次 印 花 税 率 调 整,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效 果。 随 着 税 种 不 断 完 善, 税 率 和 税 收 政 策 不 断 合 理,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的 调 控 作 用 必 将 占 据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地 位。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的 发 展 与 完 善

证 券 税 收 功 能 的 缺 陷, 本 源 在 于 证 券 税 收 种 类 的 不 完 善 和 税 收 政 策 的 不 合 理。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的 发 展 方 向, 应 是 在 继 续 保 持 其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和 控 制 交 易 频 率 的 功 能 基 础 上, 着 重 挖 掘 其 目 前 有 所 欠 缺 的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两 大 功 能。 而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就 应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对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进 行 建 设:

( 一) 对 不 同 种 类 的 证 券 建 立 一 套 结 构 完 整、 合 理 的 税 收 体 系。

一 般 而 言, 针 对 股 票 的 证 券 交 易 税 比 针 对 债 券 的 证 券 交 易 税 高。 台 湾 的 证 券 交 易 税 中, 股 票 适 用0.6 % 的 税 率, 债 券 适 用0.1 % 的 税 率。 日 本 的 差 别 税 率 规 定 更 详 细, 分 为 两 档 三 类。

我 国 要 完 善 证 券 税 收 体 系, 应 适 时 将 国 债、 金 融 债 券、 基 金、 法 人 股、 期 货 交 易 纳 入 税 收 政 策 之 中。 对 于 国 债, 可 继 续 采 用 免 税 或 征 收 较 低 税 率 这 既 与 现 行 政 策 衔 接, 也 符 合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做 法。 金 融 债 券 应 视 同 企 业 债 券 一 并 征 税, 基 金 也 应 纳 入 税 收 政 策 之 中, 对 基 金 交 易 征 收 交 易 印 花 税, 但 为 了 与 现 行 政 策 衔 接, 可 采 用 较 低 税 率。 对 于 法 人 股 征 税, 这 一 问 题 本 身 并 不 复 杂, 关 键 在 于 现 有 的 大 多 数 法 人 股 因 没 有 公 开 买 卖 市

场, 难 以 确 定 其 股 票 价 格, 而 且 为 了 逃 税, 其 转 让 价 格 往 往 偏 低。 对 此 可 借 鉴 台 湾 的 做 法, 台 湾 税 法 规 定, 对 于 未 公 开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票, 其 成 交 价 格 由 稽 征 机 关 根 据 该 公 司 资 产 净 值 估 定。 如 果 股 票 成 交 价 格 显 着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值, 那 么 稽 征 机 关 有 权 以" 显 着 不 相 当" 为 由 对 其 课 征 税 率 较 高 的 赠 与 税。

( 二) 在 适 当 时 候 逐 步 实 现 证 券 税 收 的 重 心 转 移。

前 面 已 经 说 过,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是 以 间 接 税( 流 转 税) 为 主 的 税 制, 直 接 税( 所 得 课 税 与 财 产 课 税) 居 次 要 地 位, 从 而 使 证 券 税 收 的 重 要 功 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未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统 计 表 明,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税 收 结 构 是 不 同 的。 如: 美 国 财 政 收 入 的85 % 来 自 于 直 接 税( 指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税); 而 阿 根 廷 政 府 总 收 入 仅40 % 来 自 于 直 接 税, 其 余 大 都 来 自 于 间 接 税( 流 转 税)。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税 是 证 券 直 接 税 的 重 点, 是 资 本 利 得 税 的 一 种, 其 最 大 的 特 点 即 是 不 具 规 律 性 和 不 可 预 期 性。 此 外, 由 于 未 实 现 的 资 本 增 值 并 不 纳 税, 对 潜 在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来 说, 他 可 根 据 其 意 愿 决 定 所 得 及 税 负 实 现 的 时 点, 这 也 是 证 券 所 得 独 有 的 性 质 之 一。

至 于 交 易 所 得 是 否 课 税, 有" 源 泉 税" 和" 净 资 产 增 加 税" 两 个 学 说。 前 者 认 为 交 易 所 得 因 其 所 得 来 源 并 无 规 律 性, 故 不 应 列 为 所 得 课 税。 后 者 则 认 为 一 定 时 期 内 资 产 净 值 的 任 何 增 加, 皆 应 纳 入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据 此, 世 界 各 国 对 个 人 交 易 所 得 课 税 做 法 大 致 有 两 种: 一 种 是 征 收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税, 有 的 对 一 定 持 有 期 内 和 一 定 数 额 以 上 的 交 易 所 得 纳 入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比 例 税 率 征 税, 有 的 将 交 易 额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直 接 视 为 所 得, 征 收 一 定 比 例 税, 或 两 种 并 行, 由 纳 税 人 任 选; 二 是 免 征 交 易 所 得 税, 或 将 其 并 入 所 得 税 的, 如 新 加 坡、 台 湾 等, 这 一 部 分 国 家 占 少 数。

从 我 国 来 看, 随 着 股 份 制 改 革 的 深 入, 为 适 应 国 家 税 制 的 发 展 潮 流, 开 征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税 是 一 个 必 然 趋 势。 因 为:

1. 在 经 济 高 度 发 达 的 今 天, 不 规 则 的 收 入 范 围 很 广。 任 何 收 入 的 增 加, 均 能 满 足 经 济 欲 望, 均 能 增 加 购 买 力, 显 然 应 包 括 于 课 税 的 范 围 内。 开 征 此 税 符 合 赋 税 的 公 平 原 则。

2.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是 因 资 产 增 值 而 发 生 的 所 得, 其 中 有 不 劳 而 获 的 成 分, 理 应 加 以 调 节。 但 交 易 所 得 中 有 通 货 膨 胀 的 因 素, 还 有 风 险 性 收 入 和 其 他 投 资 报 酬, 又 不 能 一 律 视 为 不 劳 而 获, 这 是 对 证 券 交 易 征 税 应 该 考 虑 的。

3. 从 我 国 实 际 情 况 来 看, 机 构 大 户 依 仗 雄 厚 的 实 力, 获 取 暴 利 的 现 象 未 得 到 有 效 调 节。 开 征 资 本 利 得 税 有 助 于 社 会 公 平, 减 少 分 配 不 公 的 程 度, 也 有 助 于 抑 制 过 度 投 机。

从 目 前 情 况 来 看, 我 们 认 为 开 征 条 件 还 不 很 成 熟, 主 要 是 操 作 技 术 上 还 存 在 不 少 问 题。 如 一 个 户 头 的 同 种 股 票, 可 能 以 各 种 价 格 买 进 或 卖 出, 利 得 计 算 复 杂。 其 次 股 市 对 该 税 的 承 受 能 力 如 何, 也 是 一 个 未 知 数。 借 鉴 国 外 经 验,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税 应 在 降 低 证 券 交 易 环 节 税 收 的 基 础 上 开 征。

如 果 开 征 这 一 税 种, 应 考 虑 以 下 几 方 面:

1.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不 等 同 于 其 他 所 得, 是" 纸 上 利 润", 而 且 取 之 于 投 资, 用 之 于 投 资, 不 纳 入 其 正 常 的 预 算 之 内; 而 且 在 高 度 累 进 的 税 率 之 下, 投 资 者 长 期 积 累 盈 利 出 售 时 税 负 必 相 应 较 重, 不 利 于 长 期 投 资;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中 包 括 资 本 利 得 和 部 分 正 常 所 得, 并 非 全 部 是 不 劳 而 得, 所 以 在 总 体 税 负 上, 应 该 谨 慎 处 理, 采 取 低 税 政 策。

2. 应 该 采 取 免 税 额 度 和 盈 亏 抵 补 的 政 策。 为 了 调 节 收 入,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可 规 定 一 定 的 免 税 额 度; 其 次 资 本 损 失 应 能 抵 免 资 本 利 得, 可 以 设 置 一 定 限 额, 但 其 余 额 应 能 前 抵 或 后 抵。

3. 部 分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仅 为 名 义 所 得, 是 通 货 膨 胀 的 一 种 反 应, 并 不 能 增 加 投 资 者 的 购 买 力, 因 而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应 以 通 货 膨 胀 率 加 以 调 整。

第11篇

在此基础上,“费改税”和非税改革将陆续推进,如社保费改为社保税,取消公共服务类收费等。这也意味着,在下一步财税改革中,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税收结构优化将取得突破性进展。

缺失的地方税权

1994年分税制初步建立了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从税权的角度看,税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税权流于形式。

“可以说我国只有体制意义上的地方税,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地方税。”河北省财政厅“重构地方税体系”课题组相关人士认为。该课题为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3年布置的六大课题之一。

地方税权的缺失,首先体现在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立法权则比较弱。

“在我们提交给部里的报告中,梳理了改革开放之后省一级政府四个方面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发现,这些税收立法权覆盖的内容比较有限,在实际操作中还会打折扣。”

一是极少数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如屠宰税、筵席税的税法制定权。然而这两项税种分别在2006年、2008年取消,其他税种的开征、停征权都在中央一级。

二是少数税种的实施细则制定权。在理论上地方政府拥有房产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制定权。但在实际中,这些税种的税目、税率等方面的调整变动及税法的解释权,仍然归属中央部门。

三是一些税种的税额税率调整权。如对营业税种的娱乐业税率,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省级政府有税率税额的确定权。但实际上,部分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曾一度被国家限定为20%。

四是部分税种的收入减免权。在民族自治地区之外,对其余大多数省份而言,“部分税种”仅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契税、车船税等少量的税种,而且减免权的实施还有严格的“硬约束”,例如只有针对残疾、孤老、烈属和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时,省级政府才有权减征个税。

在河北省财政厅的报告中,税权配置缺乏立法支持、地方税权稳定性差是地方税权缺失的另一体现。

该报告指出,中国政府间税权配置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法效力层次较低,中央可以根据形势需要,随意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使地方税权缺乏稳定。

“比如在过去多年里,我们曾经调整过十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和收入分享比例,调整过四次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上述课题组人士说,这些措施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却严重影响了税权划分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地方财政的利益。

优化税权三步走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税权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优化配置,将分三步进行。

在改革初期,财政体系将着力清理地方隐性税权,这是探索税权下放的基础。《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财政部计划在“十二五”期间也就是2015年前,完成清理各地不合法不合规的隐性税权,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自主制定、临时出台的“四免四减”等税收违规减免,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将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违规搞区域税收优惠等。

改革中期即“十三五”时期,财政部计划将推进税权改革,扩大省级政府立法权限。对各地普遍开征、作用范围仅限于地方的税种,如契税、印花税、城建税、房地产税等,由中央统一立法,省级政府或人大确定实施细则和征管办法,重点赋予省级政府改变税目、调整税率的适当权限。

改革远期也就是2020年后,财政部将赋予省级完整的税政权限,完成税权改革,并在税权合理划分的基础上,制定《税收基本法》或《地方税通则》,用法律形式将中央和地方在地方税上的权限规范下来。

“未来,我们规划的一个更加完善的税权体系,应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集权、分权兼顾型的税收模式。”接近财政部的相关人士说。

这一模式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中央独权型,也就是对全国统一开征、税基流动性较大、与稳定国民经济、调整收入分配有关的税种,如零售税、社保税、环保税、资源税等,由中央统一立法和解释。

二是中央型,主要是针对那些在全国各地都征收、但对全国统一市场没有太大影响的税种,如契税、印花税、城建税、房地产税等,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政府则有权力制定实施细则和征管办法。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特点,自定税目、税率,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征收高税率。

三是地方型,也就是对那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源,赋予省级政府完整的立法权和征管权,但需要报中央及全国人大备案并接受监督。例如对省级区域内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或基金改成地方税种,以及对省级区域内特有的大宗产物开征地方特产税,如山西的煤炭、湖北的磷矿、云南和贵州的烟叶,省级政府都拥有完整的立法权和征管权。

针对赋予省级政府开征地方税的一定权力,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指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得对生产和流通环节课税;二是不得实行地域歧视政策。在河北省财政厅的课题中,地方型的条件将扩展为六条,除上述两条外,还包括:不挤占中央税源、不影响宏观调控;充分考虑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只限于省一级;地方财政部门需具备特定的监督检查权限。

“非税”改革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地方财政税权和税收缺失并非地方财政的全貌,“很多地方都设立名目繁多的费和基金,征收依据随意”。

在楼继伟布置的6大课题中,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的课题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问题研究”,非税改革是其中一个子命题。

“非税不应成为地方财权的主体。”黑龙江财政科学研究所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诸多非税项目游离于改革之外大行其道,或非税收入仍缺乏规范管理,那么税权的调整很难谈及“优化”。因此,分流归位、规范取消,清理地方政府在税费征减权力上的灰色空间,成为优化税权划分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黑龙江的方案中,非税改革首先要实行“费改税”。例如,将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基金合并改为统一征收“教育税”,这一税种需要在 “营改增”全部完成后,重新确定税基和税率,因此拟在“十三五”时期形成。

其他的“费改税”还包括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分设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税目;将环保类的收费,如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排污费以及污水处理费改为统一征收“环境保护税”;将有关资源类的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并入资源税;将地方用于市政建设的收费、基金、附加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列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和环保税的征收办法目前已形成草案,应尽快在本轮税改的初期开征。”河北省财政厅人士表示。

第12篇

【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税务影响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随着国家对公司设立、年检等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本文将就这一系列改革会给企业在设立、经营、注销阶段的税务管理带来那些广泛影响,简单予以浅析。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与注册资本金关系密切,尤其是注册资本金的大小会对融资结构、融资成本扣除和股权转让所得税税基的计算等方面产生影响。

资本弱化制度下注册资本引发的税务风险。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负债利息在税前支出,可以降低综合资本成本,增加企业价值,而股息支出和税前净利润要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法中均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企业取得的借贷款和股份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借鉴国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当前执行的比例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因此,在资本弱化制度约束条件下,企业注册资本过小,势必影响向关联方债权融资的规模,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选择依然应慎重考虑。

注册资金不到位引发的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将面临对应数额借款利息无法扣除的税务风险。

注册资本改革给资本运营带来的税务风险。现代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手段实现企业扩张,资本运营中的股权交易、产权转让等行为,与注册资本金有密切关系。按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形外,企业或个人需要就转让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企业注册资本金越大,股权对应的历史成本就越大,相应的转让所得就会越小。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享有相应比例的注册资本金外,股东权益还包括股权比例对应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留存收益是否可以作为股权成本予以扣除呢?从最近的文件来看,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因此,企业在设立及经营中注册资本与留存收益之间的比例,会影响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的大小。

改革对企业设立、注销带来的税务风险。除了所得税之外,在企业设立阶段,与注册资本金关系较为密切的应属印花税。根据《印花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营业账簿”计征印花税,其中“记载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因此,注册资本金的大小会影响印花税的缴纳。

在企业清算注销阶段,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注册资本金的大小会影响到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进而影响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大小。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首先,要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的大小。资本金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及融资成本的大小,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金越小越好,根据企业投资人经济实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确立一个合理的债务、股本比率,是企业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