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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0 09:46: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县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县政府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县财政拨款,县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科技局和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县科技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县财政局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县财政局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县科技局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业、资源与环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列为国家科技计划、创新基金、专利二次开发项目、购买一、二、三类新药证书和省重大专项等科技成果项目的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前期补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及贷款额度,确定相应的贴息比例和年限。

转化奖励。对科技成果取得后进行转化并有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两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为三等奖,奖励1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为二等奖,奖励2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为一等奖,奖励50万元。对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在两年后评奖时,达到更高奖项条件的,补足两档之间奖励差额;对一等奖,在两年后评奖时,达到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再奖励50万元。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每个项目总资金量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每年由县科技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企业根据指南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1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由县科技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县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县科技局、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县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县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县财政局、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相关人员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科技局、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2篇

关键词: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高职院校致力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强,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高,科技成果产出随之加大,与之对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成为评价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出台了《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等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推作用,但实际效果仍不理想,湖南高职院校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亟待提高。根据近两年《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无论是横向技术服务到款额还是技术交易额,湖南高职院校整体水平均落后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省份。

1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根据2020年全国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数据统计,参与评估的69所湖南高职院校2019年科研成果技术交易额共计1.58亿元。按长株潭、洞庭湖区域、大湘南、大湘西四大经济区域划分,长株潭经济区域高职院校46所,合作企业1286家,实现技术交易额1.47亿元;洞庭湖经济区域高职院校9所,合作企业313家,实现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大湘南经济区域高职院校10所,合作企业510家,实现技术交易额67.8万元;大湘西经济区域高职院校4所,合作企业161家,技术交易额仅2万元。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湖南省经济较为发达的长株潭地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较为紧密,企业的科研与技术需求量较大,对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较好的区域优势。相对而言,大湘西地区的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受经济区域的发展限制而难有突破。纵观全国,经济区位优势同样体现在湖南与沿海发达地区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比上,即使是平均技术交易额达313万元的长株潭地区高职院校,同沿海地61区高职院校相比也略显不足。

2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外部环境的影响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表面因素,导致当前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主要来自高校本身,要想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率,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就要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2.1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低,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不足

多数高职院校依然以论文和课题数作为职称和绩效评价的重要标准,导致教师往往只注重科学研究,而轻视成果应用价值。受教学为主、科研为辅的陈旧观念影响,部分高职院校缺乏与企业合作科研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此形成了闭门科研、为科研而科研的局面,导致多数成果不能与企业生产实际有效对接,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不足。加上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缺乏等原因,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也难以转化。

2.2高职院校基础科研投入少

高职院校注重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少,科研设备购置力度不够;相对于本科院校,在搭建科研平台,组建产业技术需求的科研团队时,因缺乏硬件支撑,没有良好的科研条件,难以发挥平台和团队的科研优势,影响了科研成果的产出。

2.3高职院校缺少专门负责转化的机构

高职院校一般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转化的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兼职管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不够。高职院校应设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创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的信息及展示、成果价值评估、成果应用推广,将成果转化工作从科研人员手中解放出来,交给专业人员完成。

2.4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政策不够完善

在知识产权的归属、成果利益的分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高职院校未及时制定校内保障文件,影响了教师通过学校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5协同创新整体实力偏弱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研发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只有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协同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自身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近年来《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数据分析可知,在校企协同创新方面多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第一批省示范院校走在前列,其余大部分高职院校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仍十分薄弱。

2.6成果转化重指标评价轻政策激励

高职院校更关注成果转化率、成果转化到账额及成果转化带给企业的效益等硬性指标,对为成果产出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关注不足,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些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但各高职院校尚未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致使各项激励政策未能有效落地。

3加强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3.1加强内涵建设,增强科研实力和影响力

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认同度。学校只有在相关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较好的社会服务评价及较高的社会影响力,才能得到社会与企业的认可,在实际生产中寻求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主动对接高职院校科技创新成果。因此,加强内涵建设,打好科研根基是高职院校持续发展的重要建设内容。要不断提升教师科研水平,壮大科研队伍。加强专业及专业群建设,扩大专业领域影响力。活跃校园科研氛围,提高教师纵横向课题的立项率和科研成果的产出率,以实际数据展现学校科研综合实力。

3.2结合市场需求,提高成果质与量

目前,高职院校还普遍存在纸上谈兵、实验室里搞创新、办公室里做调研等现象,部分科研成果脱离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生产力水平,不仅是科研成果无用武之地,更是对科研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高职院校不仅要努力提高科技成果的产出,更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实际需求,明确研发方向,提升成果的应用价值,为社会和企业创造更多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

3.3加强校企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高校和企业是创新体系中的两大主体,校企协同创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路径。一是拓展校企协同创新广度,加强全面而广泛的合作。通过创建校企合作研究中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优化配置高校和企业的资源,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相互促进,从而有效推动研究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二是提高校企协同创新深度,开展多样合作模式。通过构建战略科研合作的新型公共—私人伙伴关系,构建创新集群,创建多种新型知识转化渠道,加强人才合作培养等形式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精准合作。三是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提升校企协同创新效率。由于高校与企业在研究目标、研究方向、研究条件、研究优势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高校与企业应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互补、互用、科学的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共同开展多种多样的合作项目。

3.4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分配机制

在科研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存在相关规章制度不合理、科研人员智力价值得不到应有体现等问题。为此,要推进科技创新中的“放管服”,给高校开展科研更大的自,精简程序、简化手续,提高人员费用的比例,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效益分享比例。高职院校应在符合学校实际的前提下做到:一是积极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条件保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创设有关管理部门,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搭建成果转化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效保障教师科研成果的顺利转化。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在不降低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经费支出报销流程,按政策最大限度给予科技人员绩效奖励和发放人头经费,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将教师的横向项目立项数、技术开发成果数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社会评价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4结语

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湖南区域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随着湖南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的加剧,科技的力量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高职院校要想在这个与时俱进的时代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转型,把科技创新真正落实到产业发展上,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推动力。

参考文献:

[1]黄长兵.协同创新视角下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技传播,2019,(21):160-162.

[2]祝清兰.高职院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研究[J].内江科技,2019,(10):7-8.

[3]尚恩广.提高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对策研究———以辽宁省高职院校为例[J].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9,(02):67-71.

[4]吴慧.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及策略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8,(24):142,144.

[5]王琪.高职院校校企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研究[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3):55-58.

[6]王琪.校企协同创新视角下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研究[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8,(11):27-30.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资助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工作,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04]40号,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

1.省财政厅拨付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2.各市、县财政按项目合同约定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借入的专门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

4.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自筹的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5.其他来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执行单位通过银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或其他项目支出合理区分。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章 专项存款的核算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收到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为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银行取得的专项贷款应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一并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更不得将其用于质押担保。

第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使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约定的支出内容从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章 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费用,应在管理费用中设“研究与开发费”归集,并按期列入期间损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按产业化的产品品种进行归集,并按企业常规的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核算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发生的基建工程、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等支出,应在“在建工程”中按项目明细分类核算其建造或安装成本,在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财务决算验收的意见,将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无偿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按实际成本转入资本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在验收当年,“管理费用”中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列支的部分冲减“管理费用”,以前年度已在“管理费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产品成本的,在验收当年销售的,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已销售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验收当年尚未销售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库存商品”成本;尚未完工入库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生产成本”。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省财政拨付的成果转化资金贷款贴息时,对原已资本化的利息,冲减“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对未予资本化已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冲减收到贴息当期的“财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核算从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直接关系的经济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主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银行存款-项目专户

1.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应专户存储的各类项目资金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专户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专户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专户存储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收到的项目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应及时存入银行;对日常会计处理中由其他资金垫付的项目支出,应在月末统计经确认后,从项目专户中划转结算。

二、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本科目核算科研成果转化合同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

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本科目应按合同预算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项目执行企业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项目。研发项目核算的主要内容为: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工资及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为项目实施所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机购置费及研发设备的折旧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列支的管理费用,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列支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设备支出

设备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

项目承办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三、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基本生产成本;

2.辅助生产成本。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产业化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将产业化的产品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按项目单位常规成本核算的归集与分配方法进行核算。

项目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项目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项目产品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项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尚未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库存商品

指项目承担单位按产业化要求生产的产成品。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一贯采用的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已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已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对验收当期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为项目基建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以及符合借款费用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利息。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产业化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其他支出。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单位常规对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进行。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该项目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六、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而购置、建造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七、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项目验收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4篇

关键词: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策;武汉市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05-0986-03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05.050

Research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Wuhan

ZHAO Li-hua,LI Bao-xi,ZHOU Qi,ZHANG Ping-xiang,XIA Juan

(Wuh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Wuhan 430065,China)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a key problem in supporting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ut the present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is generally lower and not sufficient to meet requirement of market. Through summarizing the causes of low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an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transformation of domestic and abroa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were proposed from motivating the main body, integrating into the technology exchange market, implementing the achievements assessment.

Key words: modern agricultur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countermeasure; Wuhan city

高水平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发展高水平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武汉市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应着重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目前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多关注科研学术研究,缺乏商业运作的意识和途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普遍不高。在这一大趋势下,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也难以回避。另一方面,市场对科学技术的需求旺盛,但缺少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的契机,市场化需求得不到满足。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做出部署。与之前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这“两部曲”不同,这次是部署实施一批有针对性的举措和具体任务[1]。《方案》可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第三部曲”,与前“两部曲”一脉相承,目的是将已经出台的法律规定抓实、落地、生根。武汉市紧跟国家政策,高度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仅强化了农业科技力量,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甚微。

1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6年,武汉市有20个(农业类)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54个),9个(农业类)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27个),1个(农业类)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7家);38个(农业类)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67个),12个(农业类)省级产业技术战略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31家);35个(农业类)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14个),6个(农业类)武汉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23家),36个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在2015年26项武汉地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录中,主持或参与农业类项目4项。

2015年《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知识产权促进与激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武汉市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40项,计划下达经费5 720万元,其中当年下达4 576万元,现代农业专项共安排项目11项,年度经费1 080万元,占总经费的19%,在7大专项中占比最高。为鼓励和扶持农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武汉市农委、市科技局联合开展组织评选,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出了139家2015-2016年度武汉市农业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是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落地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2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低的成因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经费投入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出存在不对等情况;技术转移效率低下。武汉市涉农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是农业科技成果产出大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一直是科研界的敏感问题之一,大量“成果”变“陈果”,被锁在“保险柜”无法走向市场,长期困扰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综合看来,有以下几种原因。

2.1 目标导向存在片面性,评价激励机制不尽合理

目前中国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主要依据前期研究成果,并由此给予职称认定,对于成果是否能够转化实践却缺乏足够的重视。许多人申报项目的目的在于评职称和获奖,而非解决某个生产技术问题;课题结项后,大部分项目也甚少有精力进行转化投入,最终被束之高阁。

2.2 法律、法规及政策之间矛盾叠加

按照《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成为了可能,但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的条文依然有效。法律虽然作了修改,但相关规定不改,高校、科研院所执行起来面临两难境地;《转化法》重新修订之后,科技成果的处置、收益和管理权“三权”下放到了高校和科研院所,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者还是会束手束脚,因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税务政策尚未进行相应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评办法依然存在,科研人员从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收益不高,却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硬性任务,稍有不慎甚至会陷入牢狱之灾[2]。“头重脚轻”的“指挥棒”,科技成果转化执行难,让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走出实验室。

2.3 成果转化落地主体难以承接转化成果

作为科技成果落地载体的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大多处在价值链的中低端,存在着跟踪模仿的路径惯性,生产靠的是仿制和粗加工,流动资金紧张,购买专利和改造生产线能力偏弱;作为转移转化桥梁的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普遍不强,存在“连而不通”的路径惯性。这就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现了“空白地带”。

3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

美国在《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中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 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日本《关于促进大学等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法》规定,政府所属大学具有推动技术转移的义务。这就让科研和转化成为了一个整体;法国在《技术创新与研究法》中对政府科研资源和经费配置、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直接面向市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创新和发展首尾相连。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通过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把企业搬进研究所、把研究所建在企业,拆除围墙,开放办所,让企业和技术团队成为创新主体,紧跟市场需求,快速实现产业化,鼓励“高大上”的成果主动“接地气”。同时,研究所一直坚持“孵化”企业但不“办”企业、参股而不控股的原则,把责、权、利捆绑在一起,让创新创业的种子在宽松的环境中自由成长。

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通过改变人员结构,使产业结构更好转型。首先,鼓励在职科技人员走向市场,着力打造研究和产业两支队伍,在科研战线和经济战线并肩作战,并为科研人员搭建了风险共担的创新创业平台。对于那些申请留职创业或离职创业的科研人员,只要符合成果转化范围的,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按年度调整薪级工资的权利,而且三年内可要求返回该院工作,按照不低于原职级、薪酬的原则重新聘用。其次,在人才引进方面,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敞开大门,创新用人。成果产业化需要市场、生产管理、社会资本、政策环境等诸多要素介入,采用全员聘用、双跨聘用和留职离职创业三种方式,不拘一格使用人才,推动研究院聚集海内外人才建设国家科技的创新中心和创新平台。再次,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用“股权+现金”的方式进行奖励,技术成果所占股权的5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现金收益40%以上奖励给技术团队。除技术团队以外,全院员工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成果转化带来的收益。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主要采取知识产权入股、员工众筹、团队自筹、整合资源等方式办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3]。

4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4.1 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基础要素,长期以来产权不明晰、激励不明确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为增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供给,一要加快建立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制度[4],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考核和支持的重要依据,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股权激励问题,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制度激励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二要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的规定,在全社会全行业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三要组建技术转移职业群体,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在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从业人员分布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生产性企业、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等行业内。中国技术成果转移事业尚处于探索阶段,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严重缺乏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且没有形成任何激励机制留住人才,要通过制度设计促进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和共同体的形成。

4.2 融入技术交易市场,实现农业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一要利用湖北省以武汉市为中心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契机,搭建武汉市农业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农业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农业技术经济培育中心、农业技术交易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服务功能,强化武汉市农业科技同经济对接、农业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二要组建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是成果的有效“推销员”,将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相关课程,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三要借鉴国际专利池运营的经验和大型项目知识产权共享的经验,并制定促进国内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建设的政策,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四要借鉴工业技术研究院的模式,采取高校和研究院出成果、政府出现金共同作为出资形成一个公司制的农业类科学技术研究院,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开展合作研发、中试熟化、应用推广及标准制定等。

4.3 落实成果评估问题,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以市场和需求牵引的分类评价体系,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秘诀之一。科技成果项目出来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有科技成果评估难、交易难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没有科学的定价机制,难以准确评估。由此延伸的还有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比如提供精准的高端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等。另外,一些跨地方的资源,由于不开放导致一些服务不能深入进行投入等问题。为此,一要让市场之手进一步活起来,充分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新机制,发挥好企业家才能和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5];二要打破“国有资产流失”的锁链,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D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

参考文献:

[1] 陈 瑜.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畅通无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解读[N].科技日报,2016-05-11(1).

[2] 柯保平.科技成果转化这块“骨头”该怎么啃?[N].科技日报,2016-05-12(1).

[3] 丁 佳.主动出击促科技成果“落地开花”――中科院正式启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N].中国科学报,2016-04-05(1).

第5篇

1.1现有所企合作方式

1.1.1股权合作股权合作就是投资入股,投资人为股东。院部分企业早期由各研究所兴建开发实体演变过来,2002年院通过剥离研究所经营性资产,在院层面整合科技开发资源,推进优化重组,引进职工和社会资本,依照《公司法》创建了现代管理制度。院投资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引进外来战略投资。

1.1.2项目合作院投资企业是院方科技成果的重要转化平台,成果通过转化推向市场,通过分析市场需求再反馈给研究所,企业与研究所可以就某项技术、某种新产品进行合作。另外部分国家大型课题需要企业主导参与,研究所与企业共同申报国家、部省级各类课题,共同研发市场需要、产业开发前景广阔的产品,集成组装产学研一体化的大成果。

1.1.3联办工程中心企业与研究所联办工程中心可以把科研和科技人才优势转化为企业发展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国家兽用生物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方之一,有力增强了申报竞争优势,有效支撑了这一“国家中心”的立项、建设运行和验收。

1.2存在问题与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照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的农业企业,院科技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

1.2.1企业研发投入不足,研发队伍不健全,无法独立承担企业自主技术研发任务现阶段院属企业科研投入较低,企业发展没有完全摆脱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影响,发展的动力机制明显缺乏。科技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的协调性不够、整体性不好,企业和研究所未能处理好合作关系,从“分开”演变成“割裂”,研究所作为企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地位正在削弱,研究所的创新优势未能转化为企业发展的优势。与院实力和地位相比,院科技产业发展成就和影响还有很大差距。

1.2.2企业无法取得院科技成果创新优势现阶段院研究所的科技成果在技术转让时采取公开交易平台,没有将院企业优先购买落实到具体政策。院企业与研究所信息沟通机制缺乏长效机制,企业没能及时掌握研究所的研发动态。企业利用创新资源缺少政策支持,对企业管理有明显边缘化倾向。农区所科技成果转让与技术转移规范化管理比较滞后,院属企业也没有优势取得地区农科所科技成果创新优势。

1.2.3所企合作缺少内在驱动力,没有长效激励机制现阶段院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所企合作形式已到位,机制需要健全。研究所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工作的因政策原因无法兼职取酬。科技专家缺少内在驱动力,无法实质上实现合作共赢。企业科技创新不能有效开展,削弱了企业科技核心竞争力。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促进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所企合作机制

促进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增强发展后劲、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目前院属企业研发队伍不健全,研发投入相对较少,自主创新能力较弱,要加快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就必须加强与研究所的联系。因此创新所企合作机制,是将院科技优势转化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是构建院创新体系的必要举措,也是企业尽快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效方式。

2.1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供给机制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速度慢、转化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农业科技系统之间缺乏有效的成果供给机制。现在研究所存在研究成果成熟度低、与市场需求结构不符合,科技人员研究兴趣与市场需求缺少有效对接等情况。目前大多数涉农企业没有足够实力建立企业自身的研发机构,现阶段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供给机制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供给量。要求研发机构从思想上转变观念,必须从计划经济体制思想中解脱出来,不断加强研究所与涉农企业联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事科学研究,不断提升企业科技竞争力。提高科技转移与成果转化的供给机制就必须加强监测机制和沟通机制。

2.1.1监测机制监测机制是指科研单位跟踪农产品市场需求变化趋势,了解农业企业的科技需求,掌握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的方向和重点领域,改变以往只有科研单位、农业院校才能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状况,主动吸收农业企业参与研发等环节,联合农业企业共同进行科技攻关,从而使科研单位形成与农业企业经营目标一致的科研目标。

2.1.2沟通机制沟通机制是指农业企业科技需求与科研机构进行信息交流的渠道和方式,这包括农业企业得到最新科技信息渠道,农业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平台,农业企业对科研成果的反馈信息渠道,以及农业企业转化中的科技成果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等。信息资源在农业企业和科研机构中的流动,能够使科研机构将市场信息或企业研发需求与自身科研能力结合起来,通过信息流动带动成果流动。

2.2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需求机制所谓需求机制是指农业企业吸收科技成果的动力和方式。企业吸收科技成果受其科技意识、技术能力及经济条件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一直以来,国内涉农类企业大部分研发实力水平较低,企业研发投入偏少,科研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较低,这普遍造成了我国农业企业在国际市场没有竞争力,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低,这反过来制约了企业自身研发投入,企业技术研发缓慢又进一步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恶性循环。要改变这种企业发展过程过多依赖于资金和人力投入实现扩张的现状,就必须提高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吸收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企业自觉地增加自身科研投入,重视科研技术积累,促进企业不断采用技术成果运用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科技成果向农业企业转化的需求机制主要包括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

2.2.1动力机制动力机制是指企业吸收科技成果的动力来源和作用方式。新技术、新成果要被企业吸收转化必须有一定的动力支撑才能进入企业,这种动力可以分为外部动力和内部动力。外部动力是指企业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环境,主要包括技术的前沿性、市场需求的迫切性、科技成果转移的可行性等;内部动力是指企业自身的科技成果需求、企业的科技创新优势、企业转化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内外因两者关系是:外因是企业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条件;而内因只有借助于外因才可以实现成果转化。

2.2.2保障机制保障机制是农业企业内部所具备的、保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基本功能。企业的保障机制包括企业的资金投入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以及相关人员配套、厂房生产设备配套等各种要素组成,这些要素是企业吸收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应用保障。现阶段农业企业要加强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加企业科技研发投入,通过技术研发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3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交易价格是技术成果转移中重要的环节,如何公平合理定价对供求双方至关重要。现阶段院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技术成果交易的价格大都通过意向企业询价协商确定,但是由于双方对技术成果市场预期、合作方式、未来的种种不定因素理解不一样,会造成交易价格与技术价值相偏离,导致双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应该以等价交换为原则,根据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建立科学规范的科技成果交易价格评估体系,确保供需双方利益得到保护,从而促进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

2.4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竞争机制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竞争机制主要存在于农业产业系统的需求主体之间和农业科研系统的供给主体之间。随着市场体制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日益加重,农业企业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在市场中保持领先地位就必须通过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来提升企业竞争力,这就形成了企业间对科技成果的需求竞争势态。因此,企业之间形成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吸收的主动性,从而提高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农业科研系统之间的竞争是指农业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之间的竞争,随着科研体制的不断改革,科研单位对科技成果产出的质量和成果转化对社会贡献的重视不断加深,从而形成了农业科研系统主体之间的竞争机制,这种竞争机制将有利于提高农业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主动性,从而促进科技成果向农业企业转化。

2.5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风险机制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风险始终伴随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就必须建立农业科技成果向农业企业转化的风险机制。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成果转化经验来看,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有利于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农业科技成果入股的合作机制是有利于降低成果转化风险的风险投资机制。科研机构通过科技成果入股,有利于在农业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科研机构技术入股将促进科研人员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第一时间了解市场需求,开发出市场需要的科技产品。包括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入股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入股方式,将持股科技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与企业发展的兴衰捆在一起,有利于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科技人员在企业新品研发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提升产品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3加快推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3.1加快促进创新资源和优势向产业转移转化

3.1.1推进所企深度合作按照“平台共建、项目共担、资源共用、产品共创、成果共享”要求,全面深化所企合作对应关系,真正解决所企分割、结合不紧等突出问题。每个研究所、每个企业都要在巩固现有合作基础上,强化双方战略合作框架、深化具体合作领域,从项目、平台、成果、资源、产品等方面明确合作内容和重点。

3.1.2强化项目支持带动对所企结合的项目申报和所企共用的平台建设给予重点关注,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力争在获得省以上重大项目和平台立项上取得新突破;科技服务、成果示范等院控项目优先支持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在院投资企业的转化应用,通过专门支持,引导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在院投资企业实施,促进科技企业结合产品推广开展科技服务。力争通过项目支持,加快解决院对企业投入不够问题。

3.2着力培育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制订企业研发项目组设立与运行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成立研发项目组,培育企业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整合各企业研究力量,提高企业自主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成果转化平台功能,加快推进所企合作,协同院相关研究所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积极鼓励企业按照“创新互补”思路推动企业研发项目的设立,促进成果转化产品,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效益,从而不断提高企业自主研发实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3完善科技人员去企业兼职取酬制度对科研人员、技术骨干实行收入激励政策。人才是科技进步和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为了吸收更多的科技人才投身企业建设,要不断完善鼓励科技人员去企业兼职取酬制度,产生鼓励科技人员钻研业务、技术攻关的激励机制。建立科技人员、技术骨干实行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确定报酬收入分配的制度。进入院投资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工资待遇在企业以技术服务费上缴院里考核后统一发放,企业在编人员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兼职进入院投资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工作,其津贴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6篇

[关键词] 科技;知识产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6. 053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6- 0087- 02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知识产权政策,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在知识产权创造、战略制定、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成果维护、转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专利申请量、授权量逐年持续保持增长,2013年专利申请量为144件,授权量为60件,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4.86%和6.67%。

1 具体做法及效果

1.1 领导重视,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体系

首先,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技术管理创新领导小组以及技术委员会,设置专门的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科研部门的领导力量,进一步规范科技工作,先后制定了科技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从而使科技领导体系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其次,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开发的力度,要求各单位实行每季度一次的科技例会制度,对本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实行收购制。再次,成立了以董事长为主的人才使用、资金投入的保障体系;以总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人员科技创新、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网络体系;以全员参与小改小革发明创造的“五小成果”和“五小成果”推广应用体系。科技创新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1.2 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形成了集团公司考核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各子公司(直属单位)考核所辖矿(厂),所辖矿(厂)考核区队(班组)、区队(班组)考核个人的4级考核体系,下达各单位全年专利申请数量指标,将发明专利作为各单位“A”级创新单位的一项否决指标,即:全年没有发明专利的不能评为“A”级创新单位。对专利成果实施项目评审制,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10 000、5 000元的奖励。每项科技成果完成,经过鉴定、验收后,在内部科技市场上由技术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评定项目价格,然后按照评定价格进行有偿收购后,加以推广应用。

1.3 加强引导、强化服务、不断加强专利成果推广率管理

首先,集团公司结合省、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需要,下发了“关于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做好自主知识产权有关记录、存档、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建立了专利台账,形成了统一专利统计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其次,明确推广成果类别,对重大科技成果、自主创新成果、外来引进成果设置不同的推广管理程序,同时在成果推广计划制订、推广计划实施、推广过程跟踪、推广检查验收、推广效果检验等方面明确管理流程,并对单项推广成果实行积分考核制,推动推广应用单位及推广项目责任人实施的积极性。再次,加强与外单位合作,推进成果转化,截至目前,已有5项专利分别被南京双京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防暴电器厂、江苏徐州祥云电器厂、黑龙江省鸡西机械制造厂所转让,年可为企业赚的知识产权利润几十万元。

1.4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集团公司充分利用永煤电视台、《永煤信息》报纸、《永煤科技》杂志、《永煤科技信息动态》周报、网络办公系统以及板报等作为宣传载体,营造知识产权氛围,激发广大员工的创新能力,增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识,推进品牌战略。抓住关键,组织知识产权实务培训,如2013年9月份,利用远程教育现场辅导机会,聘请专家在公司组织一次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培训,重点讲解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培育的重要意义及专利基本知识。分批组织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人员参加远程教育学习,2013年主要组织永城本部54名学员参与远程教育学习,2014年逐步向驻外子公司普及,安排63人参加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专业知识。

2 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专利申请量日益增多,监管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加,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出台有关政策、制度,引导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部分专利效益不明显,建议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金扶持,对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成果的专利给与资金补贴。

企业专利持有量较多,但知识产权其他方面工作滞后,下一步将逐步普及企业版权、署名权、商标权、商誉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7篇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县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5%,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县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条件和科技进步奖励等。科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乡镇当年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3%。

(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未能享受国家税前抵扣政策的,地方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按照企业研究实验经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1.35%且年度研究实验经费投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给予5%的补助。

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三)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县政府规划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孵化器。“毕业”企业落户在当地的,其两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原孵化器,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孵期间(3年内)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给予相关孵化器10万元奖励。对县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建设一定资金保障,建成后前3年视创业园经营情况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后视发展情况酌情进行补助。

(四)扶持孵化企业发展。进入科技孵化器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性费用,并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给予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的奖励以支持孵化器内科技企业发展。建立3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通过项目补助、房租贴补等方式,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博士等高科技人才来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转化。

(五)支持孵化企业引进人才。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人才享受政府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所急需的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引进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六)鼓励建设科技基地和园区。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认定为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市级、省级农业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种子种苗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七)加快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县政府每年排500万元用于鼓励面向行业性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品牌营销咨询公司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入补助20%—30%(不含房地产);批准为省级、国家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创办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省级以上独立型科研院所(中心)的,给予重点支持,有上级经费支持的,给予1:1配套;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院所组建研发机构,批准为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九)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凡建1个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万元;建1个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元。每招收1名实际从事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2年进站研究期间给予6万元补助,其中3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工作期满可申请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鼓励取得科技成果。新产品和科技项目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的,每项补助3万元(项目合同已约定的不重复补助);通过成果鉴定或评审达到填补省内空白的,奖励5万元,达到填补国内空白的,奖励10万元。

(十一)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县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2年评审一次,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二等奖不超过6项,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2项,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等额进行配套奖励。

(十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激励成果完成人。

(十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县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可以进入产业化或直接进入产业化、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费用50%的经费支持,并优先申报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科技成果取得后进行转化并有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2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为三等奖,奖励1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为二等奖,奖励2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为一等奖,奖励50万元。对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在2年后评奖时,达到更高奖项条件的,补足两档之间奖励差额;对一等奖,在2年后评奖时,达到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再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与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科技人才创业

(十四)大力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经认定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或评审通过的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来创业和转化,按项目类别给予50-3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和创业奖励资金;同时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地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十五)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作为股份参与收益分配,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股取得的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3年内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科技股所有人。

(十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每引进5名硕士或副高职称以上人员(项目主要承担者),并参与技术研发一年以上且有科研成果的(需报县科技部门认定、县人事部门备案),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十七)凡生物医药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一类新药证书的给予200-3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二类新药证书,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二类、三类新药证书的给予100-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证书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新药证书的给予5-50万元奖励。

(十八)凡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按照实际支付给科研单位技术开发费的30%给予补助。

(十九)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奖励30万元;对批准为省、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二十)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每家奖励6万元;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

(二十一)经认定列入县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领航企业培育计划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六、加强专利创造应用

(二十二)鼓励专利创造应用。设立县专利奖,奖励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专利成果奖)奖励8万元,铜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5万元。获得上级专利奖的,国家专利金奖项目奖励30万元、国家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10万元,获国家优秀专利发明人的奖励6万元,获省科技进步(专利)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10万和5万元。以上奖励项目以最高额计算,不重复奖励。

(二十三)鼓励专利成果转化。对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可以进入产业化或直接进入产业化、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专利二次开发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50%经费支持,并优先申报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向县外购买专利并在投入应用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

(二十四)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认定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1万元;企业申请海关专利保护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50%。

(二十五)实行授权专利补助。国内发明专利补助10000元/件(进入实审先补助5000元)、实用新型2000元/件、外观设计1000元/件;工业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并在实际投入应用的,每件奖励5万元(每件专利奖励限2个国家或地区)。

七、实施重点科研项目

(二十六)给予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配套。凡列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30%给予配套,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按1:1配套;生物医药和太阳能光伏产业企业承担国家新药创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等项目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按国家补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配套最高限额200万元;对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及优先主题等项目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按国家或省补助额给予1:0.5配套支持,配套最高限额100万元。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5万元;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奖励0.5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额配套,不重复补助。

(二十七)给予申报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补助。凡被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和创新基金项目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列为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省级每项补助6万元,申报国家级每项补助8万元;推荐申报市级和省级一般科技项目的,列为县级一般科技项目,每项补助3万元。推荐项目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在上级补助经费到位兑现县级配套时扣除已补助金额。

(二十八)逐步实行县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度。每年选择我县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若干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项目进行招投标,列为县级重大项目,给予10—50万元经费支持;对美丽乡村建设、专业合作社(协会)、科技特派员实施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排,列为县级一般科研项目,给予2—5万元经费支持。

八、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

(二十九)鼓励发展创业投资业。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亏损补偿、风险奖励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当年投资性亏损。创业投资企业从投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在其投资收益未形成时,对其实际投资额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予以财政补助;从获利年度起,对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全额、后2年减半给予奖励;发生年度亏损,可以在5年内由以后年度所得进行税前弥补。

第8篇

二、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建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政府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每亩达到35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即时汇率折算)以上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后6个月内开工的,经有关部门确认,由县财政给予每亩2万元的奖励;凡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生产性基建部分给予建设环节城镇配套设施费、人防建设基金、墙改基金、散装水泥预收金等四项规费全额减免,防雷设计审查费、白蚁防治费按成本收取,非生产性基建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的,在建筑总面积10%以内的,分别按减半征收和按成本收取。

七、对承担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国际科技合作、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凡达到科技项目合同要求、取得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的,视企业对县财政的贡献给予适当比例的地方资金匹配。

八、对当年首次确认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星火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业,每鉴定一项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的奖励(新产品与科技成果同时鉴定的不重复奖励);对列入省、市、县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试点、示范工程的重点企业信息化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九、鼓励专利申请和实施。对当年获得专利申请受理的国际专利(PCT)、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5000元、700元、400元和300元;对当年获得专利授权的国际专利(PCT)、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5000元、1000元、500元和300元。当年确认为专利大户或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对工业科技项目,经县发改委核准(备案),列入县重点项目计划跟踪管理,并核发《工业科技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书》,符合《工业科技项目设备贴息管理办法(年)》且购置设备投资达到规定要求的,竣工验收后可享受工业科技项目贴息。

十一、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从县外引进的从事研发或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1000元/月至2000元/月的经费资助,具体资助对象、标准、条件及方法按照政发[]42号《关于对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其直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无条件择校。

十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成长快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高科技项目优先解决贷款。并可按规定申报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资金。

十三、对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科技创业园的中外企业,可享受土地价格、建设规费、房屋出租税收等项优惠,对被批准为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创业园,由县财政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资助。对进入科技创业园研发创业的企业,可享受政发[19号《关于建设县科技创业园的意见》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四、对当年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纳税增幅超过30%部分的县级留成按50%进行补助,纳税增幅超过50%部分的县级留成全额补助。上年无纳税实绩的企业不予补助。

十五、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对产学研合作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帮助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争取立项,给予资金扶持。

第9篇

关键词:大学 学术创业 策略

面对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竞争,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1]。科技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的根本举措。创新基于科学知识和技术条件,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实践过程;它的主要特征在于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科技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突出强调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应用、产业化生产、社会化普及。科技创新关健依靠科技力量,而大学是集聚知识的高地,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大学不仅要完成即有的角式,成为融合各类研究、教育的动态知识环境,要开展科学前沿的研究,更要开展应对社会问题和产业需求的研究,引领社会经济的发展。

1.大学学术成果现状

我国每年都取得数以万计的科研成果,其中大学学术成果每年达3万多项,显示出了我国大学科研潜力和实力,但成果转化率还不到20%,专利实施率不到15%,而发达国家高达70%、80%。据有关资料报道,我国大学成果转化后,能为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只占被转化成果的30%,而真正形成产业的还不到5%。[2]从数据表明,学术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依然存在“两张皮”,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大学存在专利量年年上涨,但转化情况令人担忧的现状,势必影响到有效激发大学的创新能力和活力,大学的学术研发创新与社会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对接存在脱节。

2.构建学术创业是完善大学功能的有效途经

在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中完善大学社会服务功能,推动学术为社会生产服务,加快学术成果转化是现代大学迫切需要解决的命题。从图1所示,大学基于学术发展,有效学术成果存在于大学内部和外界,在“教学―创业―研究”这三维关系结构中学术创业扮演重要的角式。

构建学术创业是大学的核心构成,之于大学的功能完善适应社会变革具有重要地位。第一,学术创业公共的属性。通过有效地将知识结合市场需求转化为产品和服务,实现创新成果的广泛应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推动经济转型。第二,学术创业专属性,通过合作和资本化,学术创业的研究人员可以谋求和获得科研经费,强化了大学研究功能。第三,学术创业教育属性。通过创业活动,在研究中关注成果应用,这种思维融入教学,训练学生具有实践导向,强调社会需求,有助于大学教学质量的提升。第四,学术创业外联属性。不断走出校门,企业不断走向大学吸取新知识、新技术,减少市场和技术风险,实现技术创新,使大学成为知识中心。第五,学术创业集聚属性。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研究作为核心活动,学术创业帮助学术人才形成准企业家精神,顺应市场需求,强调学科交叉,打破学科边界,开发技术,形成学科合作新模式,实现跨学科互动。因此,大学通过学术资本化的创业活动,提高或扩散技术、促进和发展生产、丰富和改善研究。实现教学、科研活动主体与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互相把对方的“生产”活动纳入自己的活动范围,并成为自身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广泛的外界联系,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以及创业型的校园文化,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引领作用,从而丰富了大学内涵,服务于社会经济,实现学术可持续发展。

3.大学学术创业的主要瓶颈分析

近些年有大批学术创业的成功案例,但整体而言,大学的学术成果数量增长与成果产出不匹配、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学术创业的中心地位没有形成,给予大学变革以及人才开发带来的影响还不明显。经[4]调查分析,存有困扰着学术创业发展的大致归纳有创业意识,创新成果、社会资源、初创资金、技能人才等五个要素问题,成为学术创业发展的关键瓶颈。

3.1学术创业意识弱

创业是个人追踪和捕获机会的过程[5],学术研究人员掌握了可创业学术资本,拥有创业机会的知识和信息独特的比较优势。但从大学内部因素来看,学术创业潜在人员往往有较高的内部地位,能够获取较多的校内薪酬收益,而创业对前景难以判断、缺乏企业运作经验,机会成本过高,所以对创办企业、自主追逐成果的市场价值缺乏动力,有守株待兔心理。从专业角度来看,成功创业应具备有效的管理能力、市场知识和市场营销技能(包括沟通、谈判、取得客户信任等方面)[6]。需要有效获得政治、市埸、资金、团队支持的能力。学术人员在科研能力、学术影响力方面是毋庸置疑的,但往往把自己定位于研究者而非创业者。因此,成功的科学家不一定都能成为成功的企业家。

3.2创新应用性成果缺乏

实现学术创业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的传播、技术的应用、应用改进等环节,这是推进的过程。技术开发阶段:主要是研发人员通过创造性的探索活动产生出创新思想和技术设计思路。研发工作在高校中独立进行。技术传播阶段:涉及技术开发方和技术使用者,通过有效交流对技术的功能进行评价,使技术的潜在客户了解该技术。技术应用阶段。技术开发方应该与用户保持联系,提供必要的后续技术支援。而大学学术人员的兴趣和关注侧重于获取政府更多的课题立项,研究侧重于更高更多的论文、专著,通过学术研究、发表研究成果、同行评价提升社会认同。成果自身处于原型阶段,缺乏结合市场开发应用阶段的创新研究。

3.3创业社会网络资源缺乏

学术创业需要有潜在的商业伙伴、技术伙伴、潜在客户、供应商、投资人等方面利益主体的支持。学术研究人才在学术方面较强,但获取市场资源方面存在,差异较难获得有效的社会资源。从学校方面来讲,大学与公共部门、研究机构常保持密切的联系,企业的联系相对较弱,缺乏具有丰富社会资源的联结,创业服务载体在项目培育服务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接。

3.4创业资源筹集渠道不畅

风险投资的局限。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具有羊群效应倾向、关注技术开发后期、导致学术创业企业较难及时得到风险投资。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多数突出利润、突出风险防范。其他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理念、投资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学术创业人才对资金长效需求。银行贷款门槛高,初创期较难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导致较难获得资金支持。

4.大学推进学术创业的对策

4.1优化学术创业氛围

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激励创新、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大学氛围,推进“创业型大学”建设进程。

4.1.1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知识产权开发计划,加大资助力度,鼓励和支持学术研究人才为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版权、品牌和标准。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归属和分配办法,鼓励职务科技成果产权转让、作价入股,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4.1.2积极鼓励和支持学术人才潜心创新,激发学术人员创业激情和活力,加大优秀学术创业人才评选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奖励表彰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创业集体和个人;

4.1.3依托知名企业和培训机构、资本运营机构,开展面向市场、面向实践的创业培训,有效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服务,支持创业团队形成或学习有关创业能力和知识。积极开展创业大赛,让学术人才在创业实践中学会敏锐识别和评估市场机会、制定创业计划、获取创业资源、组建新创组织,提升创业能力。

4.2拓展与丰富学术创业资源

学术创业的机会源于夯实创新一流可商业化学术成果是创业型学术人员出现的必要条件。

4.2.1组建一流跨学科研究中心。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机制,与世界一流高校、科研研所等建立高层次合作机制,加强战略合作关系,组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形成高水平创新团队;建立以学术创新为主导的资源配置和学术发展模式,完善以水平和贡献为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评价机制与方法。

4.2.2加大竞争性学术研究与稳定资助结合的科研资助机制。在重大应用技术领域,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利益共同享有和承担市场风险;促使项目在“立项―研发―中试―推广”各个阶段注重潜在技术使用者、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介入和推动自主创新活动,加速科研成果市场价值的认同度。

4.2.3完善科技计划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探索符合学术规律和国际惯例的学术人才激励机制,创新薪酬模式,探讨多样化激励机制。鼓励学术人员在国家和企业经费的支持下致力于创新活动。

4.3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

加强产学研合作,创建投资者、经理人、咨询顾问在内的合作网络,有效帮助初创者获得各类资源,顺应内外部环境的变革趋势。

4.3.1基于以人才为引领、以创造力为核心,鼓励多元主体的广泛合作,打造具有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的创业型科技人才,激励和促进各类创新实践。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的电子服务平台、新技术和产品平台、投融资对接平台等。为学术人才创业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资信评估、信息咨询等专业服务,完善人事、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创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4.3.2建立完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开展研发成果商业可行性评估,分析技术市场的风险,帮助确定技术许可策略,协助专利申请,帮助学术人员开展与企业谈判、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等事宜。从专业背景多样性的角度入手,推进技术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交易所、创新驿站等科技中介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成果交易平台,积极推动技术产权交易、技术评估咨询、科技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动人才、技术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促进更多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3.3加快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制定学术创业孵化标准认定、管理、支持办法,创新体制机制,推行企业化运营,完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服务模式;支持创业型科技人才建设产业成果转化基地,推动与企业协作,开发有产业化前景的应用技术,开展科研项目孵化或转化科技人才给予减免租金等优惠;鼓励开展承担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科技人才以入股方式创办企业;打通成果转化到企业最后阶段的瓶颈。

参考文献:

[1]夏宝龙在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摘要。

[2]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

[3]王东武,谢文峰,程金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与关键因素探讨[J]。科技创业,2006(8).

[4]陈康敏,李斌.我国高校科技产业化成果转化模式探讨[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 2009(9)

第10篇

请看来自陕西省科技厅厅长唐俊昌的访谈――

全面启动“13115”科技创新工程

2006年10月,陕西召开全省科技大会,确定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使科技大省成为科技强省”的主要议题,明确了当前和今后全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和主要方向。

陕西省科技厅厅长唐俊昌介绍说,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必须紧紧扭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把立足点放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来,明确主攻方向,集中各方力量,实现重点突破。基于此,省上提出了“13115”科技创新工程,今年将全面启动。

其核心内容是:确定在装备制造业、能源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等10个重点领域,组织 30个重大科技专项,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名牌产品;在重点行业和企业支持组建100个产学研结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重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扶持100个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形成全省一批新的经济增长亮点;重点建设好50个科技产业园区,充分发挥科技产业园区产业集聚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为此,陕西将加大财政性科技投入力度,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以确保这一工程的稳步推进。

今年陕西省科技厅将提请省政府出台“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和《重点科技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10个重大科技专项,改革和优化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形式;启动20家~30家产学研结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筹建工作,力争有10余家挂牌运行。

创新科技体制改革

两项改革推进科技体制创新一是继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今年将提请省政府出台《陕西省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陕西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加快企业化转制步伐,稳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二是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反应快捷,强化监督,注重实效”原则,适时调整科技计划结构;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加强过程管理,逐步开展和完善绩效考评;继续引进省外专家参加重大项目评审,增加重大科技项目的财务和预算评审内容;完成科技项目信息库建设,逐步开展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及实施过程管理;进一步缩短项目申报审批周期。

完善三个创新高效机制 一是完善创新合作机制。通过重大科技专项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建立高校院所与企业研发信息沟通机制等手段和措施,引导和促进产学研有效结合,形成多层次的长效创新合作机制。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激励机制。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不同需求,建立分类指导、自主创新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修订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奖励项数,提高奖金标准。

三是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机制。协调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业界加大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争取将陕西列入全国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纳入证券代办系统试点,完善创业投资进入、运作和退出机制。

搭建五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农技推广、基础条件、中介服务等五大科技创新平台。

为此,2007年将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领域新建10家省级重点实验室,验收5家~8家,为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共性产业技术创新基地,支持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和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组织的产学研结合项目;探索建立以大学为主体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新建一批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力争达100个,建立星火110科技信息服务系统,新建200个星火科技110站点、50个星火学校、100个远程培训点,编印10套《农业实用技术问答系列丛书》,对广大农民进行实用技术传播、培训;推进6个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52个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各类专业型孵化器建设,大力发展科技评估和技术咨询、交易、信息服务等中介组织;继续办好东西部经贸洽谈会和杨凌农高会等。

培育高科技产业集群

唐俊昌说,为了实现高新区的二次创业目标,就要坚持以创新为灵魂,以营造创新、创业的环境为核心,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今年,陕西仍将以高新区辐射作用为重点,加快西安、宝鸡、杨凌等国家级高新区“二次创业”步伐,培育高技术产业集群;支持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的科技平台建设,争取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给予支持;推进咸阳、渭南高新区和铜川新区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大学和科研院所新建科技产业园区,使其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围绕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新材料、软件等优势产业,组织提高石油采收率、煤的深加工、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及产品开发、面向重点产业的应用软件、面向产品的嵌入式软件和集成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力争取得一批共性关键技术。

扶持和建设西安交大、西工大、西北农林科大、西电科大科技园等4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软件、集成电路、光电子、新材料等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使其成为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平台。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

与此同时,唐俊昌还介绍说,今年星火富民工程,将围绕农业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将支持小麦品种979列为黄淮麦区第七次更新换代主推品种;支持秦阳、粉红女士、蜜脆三个苹果品种成为黄土高原优质苹果的替代品种;攻克果业、畜牧业的关键技术问题,力争取得20项重大科技成果。

重点实施粮食作物丰产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与现代贮运技术、旱作农业与农田节水技术、农林生态安全技术、高效设施农业产业化、陕南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等6项农业技术开发与示范工程。

新建榆林沙地农业科技示范园、环西安特色果品科技示范园等5个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新建5个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关中优质小麦、渭北绿色苹果、陕北红枣等15个农村科技示范基地。重点培育银桥乳品、海升果汁、八鱼油脂等20个农业科技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创新发展特色产业

特色产业是陕西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之一。特色产品的开发必须依赖特色技术的支撑。唐俊昌说,今年陕西将继续重点组织实施三大专项特色产业的创新发展:

中药现代化科技专项开展大宗、地道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研究及良种选育研究,申报地道中药材原产地地理标志认证;以陕西省中药饮片工程中心为依托,研究陕西地道药材饮片炮制工艺和质量标准;完善中药提取、分离、纯化工程技术及其工艺的标准体系。

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科技专项重点建设具有陕北区域特色、适应陕北能源化工基地需求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煤、油、气、盐的开发,解决基地建设中的前瞻性、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煤化工产业链形成。

陕南突破发展专项重点支持机电、矿冶、中药、绿色产业及特色农业等领域的产业化项目,促进陕南经济新增长。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唐俊昌说,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陕西的根本保障。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第11篇

自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建设工作启动以来,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1.1 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推进哈尔滨国家级高新区建设,重点建设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推进大庆高新区国家创新型园区建设;推进齐齐哈尔高新区成为国家级高新区建设。

1.1.1 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取得新进展

哈尔滨高新区快速启动了科技创新城的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已全面推开,高端科技创新资源加速集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筑,一座承载着“北方智谷和松江水韵”的新城雏形屹立在松花江北岸。大庆高新区在东北率先启动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相继辟建了服务外包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石油石化装备制造园等特色产业园区。齐齐哈尔省级高新区2010年被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成为继哈尔滨、大庆高新区之后,我省第三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战略布局圆满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的辐射集聚作用,推动了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2010年,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国家级高新区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97亿元、965亿元、5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2.3%、26.8%、19.2%。

1.1.2 省级高新区建设发展态势良好

牡丹江高新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特种材料产业基地等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态势良好,有力推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光伏产业园建设进展较快,超常规地完成了项目规划、可研编制、施工设计等各项前期手续。佳木斯高新区被批准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了农业装备产业园、新型建材产业园、低碳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等5个特色产业园,两年多来,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120多亿元,吸引了一大批农业装备制造企业、新材料领域企业及生物医药企业入驻园区,正在逐渐成为黑龙江省东部地区新兴的产业发展集聚区。

1.2 积极推进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建设

在高校周边和区域内最好的板块,建设科研转化基地和产业载体,形成“环高校经济圈”,推动以高校科研成果为支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高校周边集聚,形成集群发展的势头。哈工大大学科技园、哈工程大学科技园、哈理工大学科技园、东北石油大学科技园四家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孵化面积达6.4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334 家。其中2009年以来,新增孵化企业175家,累计毕业企业86家。

1.3 积极推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技术交易和科技中介服务中心的建设;加强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构筑科技成果交易市场、打造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

1.4 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启动“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重点面向集中开发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征集技术发展难题,推介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把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服务支撑全省产业大项目建设。

1.5 积极推进科技型企业培育与孵化

加强对科技企业的引导与扶植,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培育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提高市场竞争力。

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省财政科技经费在给予大力扶持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创新基金支持。两年多来,省财政资金投入4000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并向国家推荐,累计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204项,支持金额13560万元,分别占1999年国家创新基金实施以来获立项数和支持金额的36.7%、42.9%。其中,2010年获国家创新基金立项90项,支持金额6395万元;2011年已获国家立项114项,支持金额7165万元。获国家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企业超过60%是集中开发区内企业。

认真贯彻国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从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出发,坚持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为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的重要措施,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培育及申报认定工作。全省获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达504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已达797个;认定创新型企业50家、创新型试点企业100家、创新型培育企业157家。

还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孵化工作方案》,对培育对象、培育目标、培育条件、培育申请、培育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培育和孵化计划指标,积极推动落实。两年来,40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新增孵化企业791家,孵化毕业企业199家。

1.6 积极推进集中区发展环境建设

统筹规划园区发展、科学定位园区功能,围绕区域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对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和投融资体系,尽快形成若干产业配套、链条完整、特色明显的产业群,发挥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的作用。用足用好国家现有用地、财税、投资及其他方面支持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2、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未来发展思路

第12篇

 

一、企业自我评价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科技创新、高新技术特征总结。

(三)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四)对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自我评价。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并阐述其与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的关联性。各技术领域如涉及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应软件著作权对应软件产品的运行界面截图。

(六)企业总收入的构成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须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68948158@qq.com。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网络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依法成立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经营行政许可证。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说明页、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企业自主研发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可直接附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页,通过受让、受赠或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还必须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证明。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按照立项时间的先后顺序,已验收结题项目需附验收结题报告,以单个项目为单元进行立项证明和验收结题报告等资料的归集整理。

科技成果转化

附企业成果转化汇总表(表2),按照汇总表的顺序逐次对每一项成果的转化情况简要进行说明,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该项成果的证明材料和转化的证明材料。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包括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并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明确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四项指标顺序提供材料。

八、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

具体文字说明,并附相关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九、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填写《企业职工情况表》(表3),并提供相应人员的社保缴费凭证。

十、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同时需提供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格证、至少6个在册职工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2018、2019、2020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公告,在职人员花名册等;企业与中介签订合作协议时应要求中介机构作出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承诺)。

十一、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提供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至少2个在册职工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十二、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包括主表A表及附表。

十三、企业网络申请材料上传附件清单

(一)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证书(已发放)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等;

2、相关专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转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备案证明等;

3、Ⅱ类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4、软件著作权对应的软件产品运行界面截图展示。

(二)人力资源

包括: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企业人员花名册(含人力资源情况表的所有内容)等。

(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包括:科技项目立项报告,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协议。

(四)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产品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发票等。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其与技术领域的关联性及对应知识产权对其的支撑作用说明。

(五)科技成果转化

1、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已关联的IP无需提供。

2、无关联IP的科技成果证明,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经登记的科技成果、经备案含技术指标的企业标准,有技术指标的技术规程、软件测评报告等。

3、转化结果证明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合同、发票、客户验收报告等材料;

(2)新产品:新产品证书、生产批文(药类的)、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等一种或多种材料;

 

(3)新设备:设备说明书、设备备案文件、发票等;

(4)新技术应用:多个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解决产品性能质量或生产效率问题情况等;

(5)样品/样机:检测报告、毒理报告、用户报告、说明书等。

(六)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管理组织

1、《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发费用辅助台账等。

2、企业研发机构建立证明材料、研发设备清单、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3、《科技成果管理及激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相关制度等证明文件等。

4、《科技人员培训制度》、《职工技能培训制度》、《人才引进措施》、《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

(七)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

包括: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等材料(提供封面及主要页即可)。

(八)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包括: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至少2个在册职工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等。

(九)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近一年的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至少6个在册职工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三年年检公告、员工花名册、事务所承诺函等。

2、近三年研发项目情况表、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汇总表、三年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明细表编制说明、情况说明、审计单位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事务所承诺函等。

(十)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包括: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页、《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小型微利企业可不提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按规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老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六张表。

 

 

 

 

 

 

 

 

 

表1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类型

 

外资来源地

 

注册资金

 

所属行业

 

企业规模

 

行政区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手机

 

身份证号/护照号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时间

 

股票代码

 

上市类型

 

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区内企业

是否

高新区名称

 

表2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序号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来源

转化年度

成果转化形式

转化结果

证明材料

 

 

 

 

 

 

 

 

 

 

 

 

 

 

 

 

 

 

 

 

 

 

 

 

 

 

 

 

 

 

 

 

 

 

 

 

 

 

 

 

 

 

 

 

 

 

 

 

 

 

 

 

 

 

 

 

 

 

 

 

 

 

 

 

 

 

 

 

 

 

 

 

 

 

 

 

 

 

 

 

 

 

 

 

备注:证明材料应围绕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来提供,即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和转化结果的证明材料。

 

表3

企业职工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

社保号

在职、兼职或外聘

是否科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