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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年检

时间:2023-05-30 09:47: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独资企业年检,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独资企业年检

第1篇

关键词:企业年检;制度;错位;改革

一、前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的实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球经济已迈向一体化,法治日益彰显重要,社会公众日益关注政府行政管理资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问题已经凸显,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二、我国企业年检制度的现状

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与材料,对企业注册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它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对登记注册对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的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勿庸置疑。但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许可资格问题已经浮现,如何对年检制度进行修改,如何确定其许可资格值得人们关注和探讨。在现行法律前提下,我国企业年检制度是规章形式把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登记管理揉为一体的混合模式。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两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实务中的不和谐。

三、企业年检制度目标的错位

1、将年检法律制度定位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有悖于公司、企业的实体法律规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则;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五款、第95条、第190条和第197条规定、《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企业终止。上述有关公司、企业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表明,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亦即企业的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终于核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企业在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资格受法律保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年检方式,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有悖程序法确保实体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均希望交易主体的稳定和透明,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实现成本与效益原则。现行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定位,将全社会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的权利能力处于公共权力经常千预的境地,对全社会企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和破坏,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将年检对企业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扩大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浪费行政管理资源,损害了企业营商的法律环境,增大了企业、公民创业的环境和就业的经济成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弊大于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年检时,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等年检材料,对与登记事顶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的登记事顶,依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顶。但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年检是对企业的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年检内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资企业除外)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划分A级与B级企业,限制B级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年检制度的行政权力扩张,意味着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无据,亦意味着行政管理的资源浪费,同时亦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商成本。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市每年约有1万家未年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待吊销),而吊销企业的数量与新开办企业的数量保持一定的相关度,开办一家企业的成本按2000元至5000元估算,每年吊销1万家企业就有大约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社会经济损失,数年累积计算,则其社会经济损失颇为可观。

3、公司、合伙企业的年检法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重复性的行政许可行为,当企业设立后,对其继续行使重复性的行政许可行为,有违便民、效率、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等基本原则。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51条、第68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第31条、《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年检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公司、合伙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的规定,登记机关对公司、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设立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年检又是对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可见,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本质上是一种重复性的行政许可。如此年检的法律制度,其正当性、合理性理应受到人们的质疑,有违《行政许可法》第6条、第8条的便民、效率、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4、在认定企业年检是行政许可行为的情况下,《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将失去法律基础,年检制度的缺陷凸现。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年检没有任何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是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年检的法律依据。当人们认定年检是行政许可行为时,在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由于《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仅是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因此,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独资企业的年检失去法律基础。

四、企业年检制度改革的思考

现行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缺乏科学定位的行政管理目标,使行政管理成本加大,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借鉴先进国家的行政管理经验,结合国情,改革现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应该提到决策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服务于社会的客观要求下,年检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将企业年检制度定位于为企业经营交易安全、效率提供一个相对透明和公开的公共信息平台,确保企业经济交易稳定、透明、安全的目标,减少政府公权对合法正常的民事活动千预。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改善企业营商法律环境应该成为企业年检法律制度改革的战略方向。

2、丰富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借鉴国外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们的监管实际,增加涉及交易安全方面的信用信息,如公司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变化、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公司的抵押和质押信息、许可事项信息,以及监管需要的信息,并将年检报告书的名称更改为年度报告书。同时将社会、公众了解上述信息的知情权法定化。改变目前年检报告书重复登记信息和虚假陈述泛滥的状况。

3、针对以往的集中排队现象,可以改变企业年检的方式。采取“批检”的方法,既现场办公一批、网上年检一批、对守信企业免检一批等。对部分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前置审批证件有效齐全、持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被省、市工商部门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试行年检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4、借鉴普通法系公司制度中,以企业依法自行申报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登记事项变动状况及年度续办营业执照的制度,将是政府监督管理公司、企业经营活动一条可行途径。

5、依法行政犹重要,良法善俗意更高。行政执法的更高境界在于追求社会的良知,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参考文献:

[1]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J]. 司法业务文选, 2009,(11) .

第2篇

市工商局上半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统计分析

我局本期末实有私营企业户数为1096户,注册资本111607万元,雇工人数10495人,投资者人数1794人,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23%、32%、22%、25%;本期新开业户数为149户,注册资本15846万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加37%和32%,注销53户,比去年同期增加121%,注册资本638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6%,因未参加上年度年检而被吊销执照31户,比去年减少57%;户均注册资本为101.84万元,比上年同期提高2%。以上数字表明,我辖区的私营企业继续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无论是企业户数、注册资本、雇工人数、投资者人数还是户均注册资本、新增户数都呈现大幅度增长,特别是上规模的大中型私营企业增速明显加快,私营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也进一步提高。我辖区的私营企业发展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私营企业组织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公司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占企业总户数的75.6%,其次是个人独资企业占22.5%,再次是合伙企业占1.9%,统计表明,私营有限公司早已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组织形式,但个人独资企业以设立成本低、退出容易、经营灵活等特点仍然为许多私营企业经营者所青睐,尤其是化肥等农资市场放开以后,成为农资经营者的主要经营形式,我辖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其他组织形式,包括私营有限公司,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相比,其社会地位、风险承担、管理制度上存在着诸多缺陷,不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所占私营企业比重不大,但今后相当一段时间这种经营形式因经营者的需要仍将存在。

2.产业结构进一步得到调整和优化,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企业不断增多。本期制造业共有300户,比上年同期增长近10%,占私营企业总数的27%,成为私营企业中仅次于批发零售业的主导行业;除制造业外,其他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服务业等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增幅较明显的有建筑业、房地产业,提高幅度分别为36%和70%,主要原因是我市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深入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给我市的市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留下了很大发展空间,一些建筑商、房地产商应运而生,使得这两个行业得以较大幅度提高;下降较明显的行业只有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主要原因是我市的供热企业经过整合,一些分支机构被合并,供热企业功能更加完备和利于管理。

个体工商户期末实有户数为11761户,从业人数27675人,资金数额53037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19.8%、30.8%和46.7%,无论是户数还是从业人数、资金数额在我辖区都创历史新高,其中增幅较大的有农林牧渔等涉农企业,农林牧渔业提高幅度为69%,主要原因是我市今年加大了促进全民创业的工作力度,强化了诸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等扶持措施,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尤其是广大农民和妇女的创业热情,种植业和养殖业得以大幅度提高;统计表明,个体工商户不仅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也成为人们创业致富的“大练场”,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镇发展较快,农村发展较慢,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应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期末共有190户,比上年同期增长82.7%,出资额21779.5万元,成员数2358人,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87%、52.75,本期新增51户,新增出资额7213.3万元,新增成员数487人,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呈快速增长态势,但值得注意的是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分散、规模小、成员受益不明显等特点,一些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的合作联社也尚未形成,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大空间。

第3篇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区____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自20__年3月1日开始,到目前已历时近半年。在这半年里,全区各级工商局按照“四个统一”和“四化”的要求,围绕年检开展了多项监管和服务活动,较好的完成了____年度的年检工作,企业登记管理的整体工作又有了新的迈进。现将年检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区应检内资企业共计34022户,其中:国有企业1421户,集体企业__0户,有限责任公司19432户,股份有限公司21户,股份合作企业307户,合伙企业108户,个人独资企业3199户,其他企业24户。实检内资企业30829户,年检率为90.61,其中:国有企业1220户,集体企业960户,有限责任公司18004户,股份有限公司20户,股份合作企业288户,合伙企业98户,个人独资企业2975户,其他企业21户。应参加年检的企业分支机构8370户,实检7243户。截止目前共通过年检企业28334户,待处理企业2495户,企业年检通过率91.91。

经审查,与登记不一致户数2109户,其中,住所不一致的240户,注册资本(金)不一致的104户,实收资本与到期应收资本不一致的27户,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失效的500户,其他事项与登记不一致的1110户。年检期间,共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和规章案件123起,罚没金额48.36万元,责令限期接受年检1275户,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850户,已吊销营业执照2266户。通过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二、主要做法

____年度年检与往年相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年检工作要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把年检的过程作为工商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集中提供服务的过程。二是要求年检要体现工商管理部门加强企业监督管理,把企业年检的过程作为工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过程。三是要求年检工作要体现实际社会效果,把对企业的年检数量和质量有机统一,提高企业的年检率、提高个体工商户的验照率、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亮照率。为适应新形势,切实体现出年检工作的效能,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周密部署,明确年检工作重点和要求。针对今年年检中的新情况,自治区工商局组织召开了全区工商系统年检工作会议,对全区企业____年度年检工作做了认真安排部署,明确了时间、内容、基本方法、基本要求。自治区工商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到会专门就提高“三率”,强化监管、优质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市、县(分)局相继召开了主管局长、注册科长及所属工商所所长会议,就年检工作的具体事项做了专项培训和安排部署。全区各级工商局还将年检工作列入20__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强化了指导和督查工作,使年检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落到实处。

2、开展年检宣传动员,增强年检工作透明度,力促企业年检提速。自治区工商局2月底在《宁夏日报》上刊登年检公告,向社会告知企业年检的期限、对象和年检咨询电话。各市、县局又通过电视、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年检须知,明确告知企业参检时间、地址和联系电话。部分工商局还通过互联网和发一封年检温馨提示书告知企业年检时间、年检程序、企业提交材料,提醒企本文业按时申报年检。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企业参加年检的自觉性。同时,细致周到的检前服务也为企业快速年检创造了基本条件。

3、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年检效能。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要求,坚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降低门槛与经济安全”四个关系,全方位、多举措有效地推进了年检工作的开展。一是创新企业年检服务内容,通过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分段集中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为年检企业提供便利。二是坚持实行政务公开制,全面推行“一人审核,即来即检”的年检方式。三是切实做到受理服务“一口清”,规范执法行为。四是依托已经建立的经济户口和信用信息资料,采取分类年检的办法。这些做法提高了企业年检率,加快了工作进度,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多方位的服务。

4、明确年检审查工作的重点,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把前置许可证件关。年检中,对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的,坚持做到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提交有效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到期不能提交的,责成其变更经营范围。二是重点审查企业登记事项,着重审查股东、注册资本(金)、住所以及备案等事项是否与登记事项相一致,加大对企业“三虚一逃”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企业的主体资格。三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5、年检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一是严肃认真地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从5月下旬以来,全区各级工商局对2050户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实现了检查的全覆盖,高声势。二是配合 国土资源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煤矿进行了专项整治,与环保、安全生产监察等部门配合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强了监管,等等。通过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维护了我区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开展了对食品超市名称的规范工作。

6、年检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一是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规范填写登记表格和年检报告书,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做到接待热心、帮助诚心、解答耐心、受理专心、审查细心。二是开展“千名党员联系千家企业”帮扶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为企业“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对重点帮扶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三是试行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备案,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探索企业监管新模式。四是将年检与效能建设、经济户口、信用分类、案件查处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尽可能多的发挥年检的综合监管和综合服务的作用。

三、年检成效

1、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前置审批手续,规范了企业登记事项,增强了企业守法意识。在前置审批手续中,特别是对涉及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各级工商局认真查看核对,对不能提供有效许可证的,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利用年检,各级工商局进一步落实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率,部分企业的名称、住所和企业章程内容都一定程度得以规范。

2、对企业的存续和发展的基本状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年检期间,各级工商局加大了企业属地监管工作和巡查工作。同时,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局、所联动,对有些行业进行全覆盖地检查,使工商机关基本上摸清了辖区企业的底数,了解和掌握了企业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促使了年检率、持照率和亮照率的提高。据统计,今年年检,全区的年检率为90.61,明显高于20__年度的81水平。

3、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工商局充分利用企业年检、规范档案之机,及时发现、整理、补充、修改数据资料,做到书式档案、机读档案相一致。全系统共补录缺失信息和纠正错误信息11000余条。通过纠错、补录等工作,确保电子档案和书式档案的统一性、准确性、完整性。

4、企业联络员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进。年初,自治区工商区局新制定了《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在年检期间,各级工商局全面加以实施。由企业指定专人担任工商联络员,负责与企业登记机关的业务咨询、日常联络以及年检、变更登记、法律培训等工作的落实,有利于规范企业合法经营,也密切了企业同工商管理机关的关系。

5、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有明显提高。对做好____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自治区工商局在一开始部署时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年检期间又对各地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检查各市、县(区)局的年检验照工作领导是不是到位,措施是不是具体,任务是不是明确,责任是不是到人,效果是不是明显。为实现预期的目标和达到规定的要求,年检时,各级工商局普遍加大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岗位技能的学习、培训,通过“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对事物的理解认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对各种问题的处理解决等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这不仅提高了年检质量,而且增强了基层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年检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还有一定的不足。主要是:有些许可证年检滞后,给企业年检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增大了监管难度,如:煤炭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影响了年检的进度。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搞好企业年检的后续完善工作。加大对未参加年检企业的查处力度,清理名存实亡的“三无”企业,严肃查处应办而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

2、不断深化企业年检方式改革。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加大对网上年检的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对网上年检的认知度,熟悉网上年检的操作程序,引导帮助企业开展网上年检。

3、继续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针对目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探索企业监管新方法。

第4篇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原则和标准

(一)基本原则。各镇街、有关部门应本着“部门联动、主动帮扶、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鼓励已经工商登记的辖区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较大规模的服务业、商贸业个体户和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户以及其他实际能耗较大的个体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二)行业标准。1.针对各部门重点监管的人群密集型、公众聚集型、重污染高噪声易燃易爆行业以及现行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登记为企业的行业,积极引导现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具体包括:较大规模住宿服务、较大规模餐饮服务、较大规模娱乐服务、较大规模商场零售、较大规模中介服务及实际能耗较大的服装、鞋材、锁具、家具制造等行业。2.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寄售行,快递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药品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1.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字号名称。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在原名称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后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2.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住所登记条件。拟升级的企业沿用原个体经营场所(住所)的,在租赁有效期内,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企业可沿用原个体登记时的产权证明材料。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3.下放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权限。为提高个体工商户转型工作的效率,对未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可由工商分局委托基层工商所直接办理。4.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核定。升级企业可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在原个体主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经营范围。

(二)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前置手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如已经取得的相关前置许可仍在有效期内,在相关前置审批事项不变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工商部门出具《审批联系单》(附件3),相关审批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同意转型升级为企业,继续在XX场所经营XX项目”,即可凭原审批文件和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其办理转型升级登记。转型升级企业须在成立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下一年度年检时应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

(三)免收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的相关费用。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的(有限公司除外),免收各类登记费和工本费。

(四)个体工商户在升级转型办理证照期间保留原个体营业执照,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解决原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及商标过户、房产土地过户等相关手续。期限届满,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

(五)对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在登记注册为企业后仍可沿用,相关部门帮助办理过户备案手续。

(六)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相关登记服务。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的,在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质监、税务、住建、国土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手续。各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转型变更登记证明(附件4)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有关部门应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是特殊时期实现经济保增长的需要,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需要。各镇街、有关部门应成立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

第5篇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7年4月30日,全县登记注册的企业402户(含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其中:法人企业137户,营业企业265户。按企业类型分:国有企业99户,集体企业124户,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133户,合伙企业15户,个人独资企业27户,其他企业4户。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结合企业年检,办理变更登记76户,注销登记2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1起,罚没款金额3.2万元。

 二、具体做法

 1、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企业年检工作,我局首先认真领会盛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学习钻研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查阅原登记档案,摸清底子,掌握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及时召开股所长会议,传达贯彻市工商局企业个体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安排落实我局此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目标任务。三是从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股所协作以及纪律要求等方面,对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责任,夯实任务。四是及时转发了盛市工商局有关文件,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五是建立上下畅通、局所联动的信息反馈和密切协作机制,明确了县局各内设机构与基层工商所在企业年检中,互通信息和查办案件等具体工作职责,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局系统整体执法效能。

 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我局今年在开展企业年检工作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并注重手续完备,做好记载,积累材料,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提醒其按时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又为日后处罚违法违章行为做好了基础性工作。除市工商局在《**日报》上刊登通告外,我局还结合本县实际,重点做了以下两点:一是自2007年元月1日开始,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了7天14次的通告;二是通过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以及电信部门,在手机和小灵通上短信,提醒企业按时申办年检。

 3、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企业年检工作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使这项“老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对市场主体再把关的作用,我局一是手续严密把好证据关,做好从申领年检报告书和表格、受理和交费以及发还执照,均需当面签字,并做好记录。二是严格程序把好初审关,为了加强属地管理,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先将年检材料报基层工商所初审,由工商所根据其上年度的遵规守法表现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具体年检建议,然后由县局审查核准,否则不予受理。三是严格审查把好核准关,对经营者提交的年检材料,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涉及有前置许可的一些重点行业,一律要求提交有效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否则不予通过年检,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矿产开采和娱乐业,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对个别企业经年检验资或年度审计,实收资本低于法定限额或与注册资本不相符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补足或作了变更登记;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通过一些切实有效的方法措施,不仅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的材料,而且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质量。今年在年检期间,共清理有前置许可的企业203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四是严格标准把好收费关,在这次企业年检工作中,我局明令禁止借年检“吃、拿、卡、要”,坚决杜绝巧立名目向企业滥收费用,决不允许强行逼迫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否则一律按违纪查处。

 4、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正之风,从根本上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我局在企业年检工作中,一是在全局系统注册登记窗口设立党员示范岗,规范执法行为,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广大企业在我们实实在在的日常工作中,亲身感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风气的转变,亲身感受到“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二是坚持实行政务公开制、首

共2页,当前第1页1办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三是切实做到一次说清,规范服务,尽量让企业少跑路,严禁吃拿卡要、滥收费用、推诿扯皮等违纪行为,企业普遍感到满意。

第6篇

——县工商局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管理秘决”

在近几年的机关效能建设中,县工商局按照“工商小窗口、社会大舞台,为民服务、只有直播没有彩排”的要求,从健全完善效能机制入手,找准提升效率的切入点,狠抓队伍形象和效能提升,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全县上下的一致好评,在近几年的县直单位形象测评中,该局稳居前列,连续多次荣获“群众满意单位”称号,成为我县各地各单位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典范。该局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成功法宝就是“调查走访、双向选择、严格考评、制度落实”。版权所有

一、定期走访,深入查摆问题。该局始终坚持局领导定期走访与下属单位负责人经常性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向服务对象征求意见,了解工商干部工作作风的情况。每季度末,每个局班子成员都要深入分管单位管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直接征求服务对象对工商部门的意见以及对辖区干部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的意见。同时,与局领导定期开展走访同步进行的是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对辖区的经常性走访,这种进行的不同规格的走访,犹如一张遍布全县的高速信息网,及时地把全县工商系统干部开展工作的情况传递给了工商局的决策者们,为针对性的决策提供了参考,同时也向全体干部职工传递出一个严抓效能建设和形象建设的强烈信号。

二、双向选择,改善人员结构。县工商局在2005年初推出的人员双向选择方案更是强化管理的经典创举,这项制度规定系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干部选股长,股长选干部的调整。在调整中,每名干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到任何四个工作岗位工作的请求,然后等待选优安排,大部分能实现愿望,而对于工作表现不好的干部则很有可能在双向选择中因无人问津而尴尬。通过组织开展竞争上岗和人员双向选择,搅动了干部职工的思想,增强了全体干部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使干部职工尽可能地发挥自身的潜能,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与监管水平。

三、严格考评,综合运用结果。绩效考评制度是该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一条新路。近年来,县工商局不仅开展年度考评,还坚持每季度对全局干部开展一次德、能、勤、绩、廉考评,考评的内容就是由局领导和干部对单位负责人和同事的一个季度工作表现进行打分,评定档次。为了使考评制度不流于形式,该局还规定:一是将季度考评和年度总评与第13个月工资和年度奖、季度奖挂钩,对不称职者全部扣除,基本称职则仅能拿到40%;二是推行待岗制度,一年内一次季度评为不称职或两次季度考评为基本称职者,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三是将考评结果存入人事档案,作为晋升、使用和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四、内外监督,狠抓制度落实。有了制度,如何落实执行制度是制度是否具有活力和生命力的关键。在工商局,确保制度产生效力是局班子成员绷得最紧的警弦,他们不仅是遵守制度的楷模,更有一种执行制度的强硬姿态。该局通过跟踪问效,内外监督的办法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检查。近年来,该局有干部因衣着不整又不服处理被待岗三个月,有干部因受企业主邀请吃饭而被全局通报批评并缴纳用餐费给企业主。

用制度管干部,用手段激励干部,用监督约束干部,县工商局的干部作风得到明显转变,效率也明显提升,干部的上门服务意识明显增强,部门形象进一步提高。

护商花絮

δ简化年检手续,开通年检“绿色通道”。县工商局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当日年检,当日返照的快速服务方式,同时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由工作人员上门提供年检服务,简化年检手续,免收年检费,有效地增强了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深受各企业及私营业主们的好评。

δ县工商局开展上门年检和法律咨询接访活动。4月10日上午,县工商局组织注册、商广、市管、公平交易、法规等单位的业务骨干来到县工业园区现场办公,上门为企业办理年检,接受企业咨询,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此次活动共上门年检企业38户,接受咨询100余人(次)。

工作动态

δ注重征求意见,促进形象建设。8月1日,县工商局向全县328名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下发了《征求意见表》,征求对该局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落实承诺、队伍素质等方面的情况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征求到意见和建议12条,为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工版权所有商队伍,推动工商部门监管、服务职能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δ县工商局多措并举规范执法行为。一是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入手,在执法理念实现“三变”:一变我要管理为我要服务;二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维权;三变被动受理为主动上门。二是多渠道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分别针对农资市场、粮食市场及个私登记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在法律构架下,寻求监管方式的新突破。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分别从加大财务执收执罚的监督,重点行业收费监督,执法评议监督,政务公开监督等方面入手,分别出台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处罚办法》、《收费及扣留财物专项监察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等,严格执法责任加大失职追究力度,保障执法行为规范。四是强化效能监督,全面推行实施“四个一律三项监督”机制,即对要求做到而未做到的一律追查当事人责任;有群众投诉的一律追查到底;对违反“六项禁令”及效能建设“四项禁令”一律严肃处理;对效能建设不力,有损执法形象的一律追究领导责任;要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适时监督,监督联络员反馈监督,管理相对人全面监督。

基层动态

δ金川工商分局针对城北工业园区内新落户的66家企业第一次参加年检,对年检的程序和需准备的材料不太了解,通过电话咨询还是不太清楚的情况,该分局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长服务,上门为企业提供年检咨询。截止日前,该局工作人员己为40家企业提供了服务,受到企业好评。

第7篇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实行“非禁即入”、“外入内准”政策,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的其他行业和领域。

(二)对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不设注册资本金。

(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受“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的依据。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准前置审批的,在筹备期间可发给时限为6个月的筹备期营业执照。

(五)注册公司制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时限为2年。

(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不再限定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七)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其子公司由5个降至3个。

(八)以净资产投资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产业,可不受“累计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九)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在“大类”范围内自主确定经营范围。

二、实行优惠政策

(十)实行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收三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十一)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收三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十二)对复员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收三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十三)对农村流动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兴办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对农民进城兴办个体工商户,免收一年管理费。

三、改革个体登记管理

(十四)申请个体登记,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

(十五)设立个体受理登记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市场经营信息。

(十六)登记注册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场办结。

(十七)对个体私企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为守信企业开辟执法服务绿色通道,免于年检和日常检查,公示其守信纪录,扩大知名度。。

(十八)公开办照条件、程序、时限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四、保护个体私营的合法权益

(十九)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财产占有、使用权,人身、人格、名誉权:

(二十)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名称、字号。

(二十一)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宣传普及商标知识,推动其商标注册,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等,依法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十二)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招投标,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

五、个体私企协会为发展个体私营提供服务

(二十三)广泛深入宣传普及党和国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欲从事个体私营的人员牵线搭桥。

(二十四)开辟为个体私营提供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市场信息的渠道。

第8篇

积极推动内陆开放高地和两江新区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者来渝投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一)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且与同辖区内已登记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二)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两个大类。

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现代物流”物流配送”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三)允许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境外知名企业等在渝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商(字)号预保护的有效期为3年,四)外国(地区)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投资性公司申请商(字)号预保护。3年之内,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

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渝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五)经审批机关批准。积极支持外国(地区)投资者与我市企业和个人共同举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只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已收取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证明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或者转递手续。六)对在市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来渝进行再投资的其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在公证认证或签章转递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之内。

无需提交当地公证文件或签章转递文件。七)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来渝投资的持近期有入境记录的相关来往通行证、台胞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经登记机关核对后可直接办理登记。

除涉及危险化学品、客货运输等高危行业外,八)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核发标注有“经营筹备”字样的营业执照。

暂不能提供住所或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九)简化住所证明手续。凡入驻各类保税区、市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和审批部门批准,十)允许外商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境外投资者可以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十一)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支持外资并购内资企业。

市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名称可直接变更为“XX集团)有限公司”或“XX集团有限公司”

二、提高外资登记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由企业所在地的被授权局或远程登记工作站负责登记或核准。十三)加大对各被授权局和远程登记工作站局的授权力度。原则上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需要市局增设远程登记工作站,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县局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权登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注册。

简化审批环节。坚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一审一核”制度,十五)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简易登记事项的审核合一”制度。

凡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直接行使初审、核准职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简易登记事项。一人办结。

1.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

3.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当年度年检。

三、提高服务外资企业水平,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

十六)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外资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无违法记录,十七)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引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己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十八)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联系制度。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

就近开展登记服务工作。十九)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进入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外资登记服务窗口。

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沟通,二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全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免费培训计划。对联络员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给予有效帮助和指导。

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二十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外经委、国资委、外汇局、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交流相关信息,解决相关问题。

推动外资登记窗口前移;逐步推行“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等工作方式,二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市局登记+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登记模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登记工作效率。

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机制,二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强化公共服务效能,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二十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

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二十五)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和分类年检制度。全面实现“网上年检”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奖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

由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向外商投资企业预约后上门听取企业的需求,二十六)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定期回访。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四、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十七)强化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积极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二十八)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强化消保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和区县“知名商标”推荐和认定力度,二十九)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严厉打击侵犯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专用权行为,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展,三十)加强广告监管。深入开展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加大对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第9篇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山东省临清市工商局严格按照国家提出的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的经济发展政策,立足服务职能。千方百计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困。积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一)依托登记职能彰显服务。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积极行动出台了一系列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措施,帮扶企业发展。从有利于市场主体准人,有利于市场交易安全,有利于服务社会出发,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以服务体现作为,以服务赢得民心,以服务展示风采。围绕如何提供更加优质、更加快捷、更加高效服务出实招、出重拳,制定出台了《临清市工商局优化发展环境二十条》政策措施。在经费紧张、财力艰难的情况下,投资建立了行政服务大厅,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通过优化登记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落实政务公开和当场登记发照等举措,开辟登记绿色通道。认真执行告知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承诺制,实施“阳光工程”、“提速工程”、“便民工程”,大力支持区域经济的发展。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新增各类企业827户,其中私营企业497户,内资1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15户,个体工商户新增1985户,受理解答各类咨询1134人次,办理股权出质登记9份,融资5200万元。

(二)在年检验照工作中提升服务。帮助企业顺利开展“网上年检”。一是召开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此项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在临清电视台年检公告,详细告知了“网上年检”的时间、方法、程序和提交的材料。三是严格“网上年检”工作制度。要求工作人员时刻保持登录办公平台,确保企业年检申请三天内处理完毕;对网上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应补交的材料。四是注重发挥“网上年检”的优势,对凡是符合年检要求的,克服工作量大的困难,尽量缩短发还营业执照的期限。五是采取开通年检咨询热线电话、重点帮扶上门办公、指定专人代企业输入有关资料、运用经济户口数据库为企业年检提供相关数据等措施,帮助企业顺利年检。六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宽严相济,体现人性化监管。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制企业,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多年来经营状况一直不好,有的甚至处于停业状态,对这类企业本着考虑职工情绪、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对这类企业保留字号,予以年检。对在6月30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针对不同情况进行酌情处理,充分体现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人性化服务理念。

(三)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融入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使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法人组织已越来越受到农民的欢迎。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市局把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服务三农工作的重点,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工商登记服务,确认其市场主体地位,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是搞好宣传。让法律法规进村入户,提高农民对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同时,积极宣传各地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经验,增强农民依法设立专业合作社的信心。二是引导扶持。紧紧围绕本地种植、养殖、加工等农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积极引导和扶持种养大户、经销商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以点带面,推动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三是服务到位。设立了咨询服务窗口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对申报登记情况不熟的合作社,提前介入指导,及时帮助农民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困难,通过提供免收登记费、免于资金审查、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措施,受到了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积极开展大企业进农村活动。鼓励支持大企业进农村作为支持新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中倾注服务。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企业继续发展前行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由于企业依赖于传统的贷款方式和贷款品种,金融机构在放贷控制风险方面及其谨慎,顾虑较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企业需要资金却贷不了”“金融机构有资金却贷不出”的矛盾,为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一难题,市局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优势。摸索出了利用股权质押融集资金的新路子。有效地将企业自身潜在的资源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为企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信贷支撑和发展平台。其中齐鲁银行临清市支行、市宏祥热力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就是本市首份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业务,出资数额1000万元,融资1000万元。这一举动成为全市股权出质登记的破冰之旅,为开创股权质押融资新局面起到了极大的引领和助推作用。

(五)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凸显服务。积极做好五类人员的创业、就业工作。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五类人员的就业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迫切需要,为做好此项工作。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关注、社会广泛参与的舆论氛围。将国家有关鼓励、扶持五类人员就业的政策,在临清红盾信息网上公布,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市场、超市等地散发宣传资料,并进行了网上政策咨询解答,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切实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创业就业环境:(1)推行零成本“试营业制度”。凡五类人员进行试营业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于2010年底前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继续延续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即试营业期限最长达一年。在试营业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从而实现“零成本”创业。(2)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五类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3)放宽企业出资管理。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4)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5)实行“免费注册”。对五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经营项目外(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试营业”的五类就业群体实行了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的“三不政策”,营造了更为宽松的创业环境。

(六)在扶持重大重点项目中体现服务。临清市盛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是经临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局依法登记设立的聊城市最大的融资担保投资公司,投资1亿万元,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国家政策为导向。以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为对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化解银行信贷风险,促进企业、银行、国家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扶持这一政策性的担保机构,我们立足职能给予极大的政策支持,目前该公司运作顺利,与已授信驻临的7家银行签订了融资担保协议。已筛选出涵盖全市纺织、机械制造、轴承、电机、食品、皮革等行业14户重点中小企业作为第一批重点扶持对象,并按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逐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企业登记信息资料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特别是为司法部门办理案件、破产企业破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第10篇

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参照标准

A、已缴足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仍虚报注册资金的: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B、未缴足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且虚报注册资金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二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司,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C、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除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之外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虚假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虚假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5、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七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抽逃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4、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七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和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参照标准: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为三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所得收入不足一万元,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所得收入不足三万元,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重的,或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但提供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收入不足三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或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五、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名义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责令30日内改正。

(2)逾期未改正,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1、责令限期登记。

2、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且只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一般性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内容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3、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或变更内容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内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超过六十日不超过九十日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逾期超过九十日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者有造成严重损害、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1)责令限期备案。

(2)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超过六十日不足九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逾期超过九十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参照标准:

1、伪造、涂改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未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影响较恶劣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违反企业年检行为

九、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参照标准:

1、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1)限期年检。

(2)超出催检限期后不足1个月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3)超出催检限期后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催检限期后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超出催检限期后6个月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拒不年检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

2、属于分公司的:

(1)限期年检。

(2)超出催检限期后不足1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催检限期后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催检限期后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年检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改正:

(1)隐瞒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和财务报告真实情况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属于公司的,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第一、二项执行。

2、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2)超出催检限期后不足1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催检限期后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催检限期后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年检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

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1)限期年检。

(2)超出催检限期后不足1个月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催检限期后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催检限期后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年检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属于公司的,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第三项执行。

2、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1)隐瞒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真实情况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1)隐瞒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真实情况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参照标准: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二)参照标准: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为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违法所得为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以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二)参照标准:

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为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为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参照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一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改正,逾期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改正,逾期二个月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六、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参照标准:

1、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时间不足二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时间在二日以上不足五日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在五日以上,或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参照标准:

1、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户数占进场食品经营者户数的10%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户数占进场食品经营者户数的10%一30%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户数占进场食品经营者户数的30%以上,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八、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参照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逾期不足10日的,且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10日以上不足一个月的,且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或经营额为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逾期两个月以上,或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九、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和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1、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1)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5)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一、商业贿赂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1、贿赂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个人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个人对个人贿赂金额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二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二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个人对个人贿赂金额超过三千元不超过四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三千元不超过四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二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四万元不超过六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个人对个人贿赂金额超过四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四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四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四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六万元的,或者虽不足以上数额但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指定商品销售款或滥收费用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强迫交易及拒绝、中断、削减或阻碍用户、消费者合理需求不超过五十户(次)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指定商品销售款或滥收费用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或者强迫交易及拒绝、中断、削减或阻碍用户、消费者合理需求超过五十户(次)不超过一百户(次)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指定商品销售款或滥收费用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强迫交易及拒绝、中断、削减或阻碍用户、消费者合理需求超过一百户(次)不超过一百五十户(次)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指定商品销售款或滥收费用额超过十万元的,或者虽不足十万元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强迫交易及拒绝、中断、削减或阻碍用户、消费者合理需求超过一百五十户(次)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1)经营额不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以一倍罚款;

(2)经营额超过三万元不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数额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没有实施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虽不足五十万元但造成被侵害方经济损失较大等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或者虽不足一百万元但造成被侵害方经济损失巨大等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参照标准: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借此非法经营额或非法获利较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或非法获利巨大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害较大,或非法经营额或非法获利较大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人身较严重损害,非法经营额或非法获利巨大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借此非法经营额或非法获利较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或非法获利巨大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两项以上行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财物价款一倍的罚款;

2、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超过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财物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数额,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数额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

(二)参照标准:

1、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2、非法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三万元的,或虽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的,但已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超过三万元但不超过五万元的,或虽非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但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以超过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4、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或非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二倍以下。

(二)参照标准:

1、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且非法获利不超过一千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2、非法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但不超过一万元,或非法获利超过一千元但不超过五千元的,或已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超过三万元但不超过五万元,或非法获利超过五千元但不超过三万元的,或已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或者超过非法获利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或非法获利超过三万元的,或已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属于注册商标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二)参照标准: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非法经营额的:

(1)非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对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观无过错,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可以从轻处罚。在罚款幅度上下浮一个档次。

2、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

(1)违法经营时间在90日内或侵权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时间在90日以上180日以内或侵权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时间在180日以上或侵权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或情节极其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观无过错,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可以从轻处罚。在罚款幅度上下浮一个档次。

第六章 无照经营行为

三十一、无照经营行为

(一)处罚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参照标准: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小、社会危害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A、个人无照经营的:

(1)下岗职工、残疾人员等弱势人员无照经营,情节较轻的;或经营额不足三千元,无照经营期限在30日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2)经营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经营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无照经营期限在60日以上180日以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或无照经营期限在180日以上1年以内的,处三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无照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B、单位无照经营的:

(1)经营额不足一万元或无照经营期限在30日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2)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或经营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经营期限在60日以上180日以内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经营期限在30日以内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经营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或经营期限在60日以上180日以内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四十万元以上,或经营期限在180日以上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或经营期限在30日以内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经营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或经营期限在60日以上180日以内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或经营期限在180日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未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并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3、擅自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被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拒不改正,逾期不足十日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5、拒不改正,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超过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拒不改正,逾期三十日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十四、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1、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已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处超过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但造成财产损失较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五、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或已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六、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参照标准: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七、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八、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参照标准: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九、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参照标准: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或已造成危害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危害较重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四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收入不足三千元的,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违法收入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收入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收入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收入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参照标准:

1、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11篇

一、主要任务

全市个私经济发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视察的重要讲话和市委十次六中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要求,坚定不移地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措施推动项目建设和扩大投资,加大力度培育和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增加主体、扩大总量、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提升全市个私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实现全市工业振兴目标。通过降低市场准入、优化发展环境、提供高效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创业热情和激发民间投资快速增长,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力争在2012年实现我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增数、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投资者)主要指标20%的增长。

二、目标分解

发展个私经济,鼓励民间扩大投资,是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可靠保证。目前,我市个体私营企业已经占到企业总数的71%,1-5月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总量增长已率先从年初低谷走上快速发展通道,同比增幅都在10%以上。因此,全市工商系统,面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既要坚定信心,又要充分地认清我市个私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困难因素,直面挑战、迎难而上,科学发展、主动应对,真抓实干、扎实工作。要努力通过思维创新和职能转变,提升服务个私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要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创造一切条件为个体私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全系统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年终对全市发展前三名的工商所进行表彰。各工商所要围绕目标,精心组织;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集中力量,实施突破。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促进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分解计划,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各工商所辖区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确保不低于20%的增长。企业注册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察,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调度,通报发展情况。

三、工作措施

1、创新工作服务方式,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实施意见》,建立“重点项目联络员”制度,实行主动介入服务方式。通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积极助推企业转型发展。

2、清理和消除阻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各种行政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经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经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私营企业参与经营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和大型流通企业发展;鼓励、引导具备企业和公司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升级换代”,转变组织形式,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3、放宽名称登记管理。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是否起名完全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摊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无需申办名称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数字等个性鲜明、更具特色的字号宣传自身经营,如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使用;鼓励个人投资设立担保公司,凡是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均可申请设立担保公司;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对涉农企业准予其在名称中使用“基地”、“农庄”、“农场”等字样。

4、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对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

在各类园区、商场、宾馆和市场等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私营企业,只要对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租房协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从事服务业、创意产业等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经营项目,提供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允许将自有住宅房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和住所登记注册;允许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5、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6、鼓励企业资本通过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资登记渠道进行有序流转。企业以持有的本市注册的公司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融资的,可凭相应材料提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鼓励利用股权对外投资,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

7、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窗口推广首席代表制,通过科学管理、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速提效。对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要逐步实行当日办结发照。

8、积极推行企业年检网上申报备案制度。对经营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进行网上审查后予以备案通过年检。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当场通过。

9、对生产困难企业慎用年检吊销程序。加工、外贸出口企业当年没有参加年检的,延长年检期一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减免年检验照费用。

10、创业申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设最低投资限额;放开出资方式,允许以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且不设比例限制;设立登记申报的投资额,也无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方式出资,成立合伙企业。

11、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照规定,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行试营业制度,除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12、鼓励、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跨地区在城镇设立专营店、商店和销售点等分支机构销售特色农副产品。

13、大力清理无照经营。形成政府牵头、工商为主、部门联动的清理无照经营新机制。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争取更多的无照经营变有照经营。

第12篇

一、坚持基础建设为根本,增强基层实力,夯实事业根基

(一)深化三个理念。一是服务发展的理念更加明确。针对“两费”停收后,工商职能转型和工作重心转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建设“服务工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服务窗口”活动,服务发展、促进和谐的理念更加牢固。20*年,在市局“新十二条”的基础上,分局进一步探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措施,制定了《服务保障历城经济发展新二十条措施》。在分局机关新设立了工商业务综合服务大厅。二是促进和谐的理念更加牢固。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定期对困难业户进行走访帮扶,每年一次组织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进行免费查体。以12315“进农村”为重点,积极开展消费知识下乡活动,扎实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广泛开展“十佳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企业文明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意识,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打牢和谐稳定的基础。三是落实职能的理念更加紧迫。注重从“三鹿奶粉”、“山西矿难”等事件的问责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反躬自省,认真研究分析在职能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从20*年开始,组织开展创建“综合监管示范街(户)”活动,把创建“示范街”、“示范户”活动作为落实区域经济监管服务责任制、促进监管服务职能到位的有效载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全局共考核认定“综合监管示范街”32条、“示范户”364户,其辐射和带动效应十分显著。

(二)抓实三项培训。一是扎实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二十年如一日,坚持每年年初在全局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整顿突出针对性,强调适用性,力求实效性,有效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因势利导,在全局开展了“弘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和“学制度、用制度、促规范”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工商文化和廉政文化建设,用工商文化凝聚人心、提升精神。二是大力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分局机关人员要精、工商所人员要强”的目标要求,把“适应停征‘两费’新形势,提高监管服务能力”作为培训重点,统筹兼顾各类岗位、各个层次,突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案、每月一法”等传统有效的学习方式,倡导和鼓励干部职工主动学习、自觉学习。认真组织40岁以下的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轮训,通过以干代训等形式丰富干部职工的工作阅历,拓展业务视野,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三是全员开展应用技能培训。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分层分类加强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对全员组织以办公自动化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对执法办案人员开展以网络知识、业务应用软件操作为重点的培训;对各工商所微机管理员和机关科室人员开展以信息安全技术为重点的培训。去年以来,共组织计算机培训15场次,培训人员500余人次,组织全员考试4次。目前,分局已调试开通了18个工商所的远程培训系统,为下一步更好、更快捷的组织培训奠定了基础。

(三)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理顺关系,强化沟通,调动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分局在每年“三整顿”活动和总结会期间,都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请每位干部职工给分局党委、局领导以及分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局领导包挂科所和定期谈心谈话制度要求,班子成员与每位干部职工进行谈话,并利用年终考核机会,通过集中座谈、个别谈话的形式,充分了解同志们的所思、所需、所求,进一步畅通了干部职工的诉求渠道,实现信息的良性互动和情感交流,调动了干部职工工作的主动性。二是树立典型,弘扬正气,调动干部职工的能动性。坚持正面引导,典型带动。深入开展“十佳科所长、十佳执法办案能手、十佳经济片警、十佳登记注册员”评选活动。尊重基层和干部职工的首创精神,大力宣扬身边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弘扬正气,凝聚人心,营造一个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工作平台,引导干部职工见贤思齐,挖掘工作潜能,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的能动性。三是严格督察,科学考核,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综合督察“指挥棒”作用,积极开展全方位行政效能监察。对涉及面大、影响范围广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项督察;对易发、多发,纠风难度大的工作,进行重点督察;对一些应急性、突发性的工作,进行突击督察。建立健全岗位效绩考核评价机制。按照以职责定岗,以岗位定人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分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考核标准。形成以考核成绩排名次、以工作实绩论英雄的良性竞争氛围,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二、坚持基层建设为重点,激发基层活力,稳固事业支撑

(一)人往基层走。按照“精局强所”的建设目标,着力抓好基层工商所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把机关上思想作风好、业务技能精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基层。针对辖区地域广、差别大的特点,制定了每5年为一个周期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5年来,共有26人次在机关与工商所之间进行了交流轮岗,有215人次在城区所与远郊所之间实现了双向选择。20*年以来,有12名机关科长交流到工商所担任所长。从而形成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优化了基层人员结构,激发了基层干部工作的活力。

(二)心往基层想。大力改善工商所的办公条件和执法装备,资金、技术全面向基层倾斜。2003年以来,先后投入资金66万余元,新建工商所2处,改造工商所12处。目前,18个工商所共配备执法车辆44部;微机197台;照相机、摄像机28台;开通光缆19条。工商所“五小工程”进一步完善,生活条件、办公环境、执法装备大大改善,有效保证了基层监管执法的需要。在干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基层一线工作人员。20*年以来,有16名德才兼备的基层优秀工作人员,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从而稳定了人心,激发了干劲,形成了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的工作局面。

(三)权往基层放。以授权委托的形式,把部分案件委托工商所以分局的名义办理,逐步稳妥地扩大工商所的执法办案权限。在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上,分局委托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还把内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权,有限公司登记的初审权下放到工商所,使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执法权限由“小”到“大”,提升了基层工商所的执法权威。

三、坚持规范化建设为保障,提高基层战斗力,谋求事业发展

(一)规范监管行为。更新监管理念,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谐监管的理念,扎实推进以食品安全监管“四项制度”为重点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通过制定经济片警工作规范、监管程序,进一步规范监管流程、强化过程控制,不断提升监管的效能和质量,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场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