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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时间:2023-05-30 09: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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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1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区(县)民政局主管本辖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四条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市民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各区(县)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区(县)的抚恤金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市颁标准。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应当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市、县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享受伤残抚恤。

第六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包括省荣军医院需分散供养的休养员),安置在城镇的,其配偶和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可随同迁居。如子女超过随迁年龄,身边又无子女的,允许一名成年子女随同迁转为城镇户口。

第七条  义务兵家属按下列规定享受优待金: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的标准。从乡、镇、村企业入伍的(含先安置后入伍的),按同年进企业工人上年末全年人均收入的70%由乡、镇、村企业发给;非乡、镇、村企业入伍的,由乡、镇政府按照本地区上年度末人均收入水平的70%至100%发给。

(二)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卡”制度。义务兵退役后持“优待金卡”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一次性领取。

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属的优待金按义务兵军种服役期限(不含超期服役期限)计算发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一)义务兵服役期满,地方政府没有接到部队团以上机关超期服役通知的。

(二)义务兵提升为军官的。

(三)义务兵改志愿兵的。

(四)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

(五)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六)非征兵计划入伍的。

(七)受到记过、记大过、降撤职衔、劳教、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因表现不好中途退伍,犯罪判刑的。

(八)不符合享受优待金条件的其他对象。

第九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义务兵退役后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义务兵家属在本市范围内户口变迁的,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迁入地民政部门凭证明和优待金卡发给优待金。外市义务兵家属迁入本市的,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从第2年起按本市标准享受优待金。

第十条  优待金的筹集,农村以乡统筹平衡负担。城镇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上年度末在册人员数额,并根据征兵数编造当年优待金筹集预算计划。市、县民政部门以预算计划为依据,筹集优待金。筹集的优待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公用经费“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企业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独资、私营、部省属、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有缴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义务兵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可根据功绩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获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奖励4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2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100元,奖励金随优待金发放。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退伍时,回原工作单位的,核定标准工资时应予晋升一级工资;重新安置工作的,应予高定一级工资。

第十二条  从工作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原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福利待遇的,其服役期间可继续享受。

第十三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辅助器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手摇三轮车、轮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发给。

(二)假肢、矫形鞋、矫形器、腰围、钢丝背心等,由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专用介绍信到指定地点配制。

配制的辅助器械,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区、县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建立优持基金,创办和扶持优抚经济实体,为优抚对象服务。

第十五条  非在职优抚户,房改后新增租金,按市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配偶、子女应优先录用。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区(县)民政部门可酌情给予补贴和临时补助。

第十八条  已有固定经济收入的优抚对象,不能同时享受民政部门的抚恤定补。如其经济收入低于抚恤定补标准,可按同等对象的抚恤定补标准,予以补足。

第2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退役士兵个人和家庭生活,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影响当前、辐射长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始终是克敌致胜的法宝。当前,在大力推进和谐建设的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全省双拥模范城和全省文明城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确保圆满完成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为:服现役满2年的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复员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和8年的非农业或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一、二级复员士官;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安置工作仍要继续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重点安置,优先安排。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考核进事业单位、指令性安置到企业、鼓励自谋职业三条措施进行安置。一是考试考核安置到事业单位。人社部门在调查分析全市就业形势、退役士兵资源分布和用人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分配原则,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占总安置人数的10%以上,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措施,择优录取。二是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对通过考试考核未被事业单位录取、但仍需政府安置的,由安置部门根据劳动用工计划,指令性安置到企业。三是支持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社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区)党(工)委接收管理。

(三)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安置责任。《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据此,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要明确责任,切实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二是落实安置政策。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根据《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完成指令性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的6倍。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拒收或拖延安置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退役士兵无论分到何单位、从事何工种,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的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是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完善增长机制。要按照《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要求,适度提高补助金标准,并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自谋职业吸引力。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家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完成安置任务。

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优待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4篇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着力抓好就业形势和安置政策宣传工作,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场经济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形势和安置工作现状,以及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等现行政策,积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自觉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要大力宣传在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人民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无私奉献、英勇冲锋和为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爱国拥军热情,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和军队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级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以及国家、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现行法规政策,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并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上学培训促进就业和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多渠道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依法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当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各区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考试,其军龄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二)扎实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客观要求。要大力宣传政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不断提高自谋职业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政办[]84号)精神,落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依据《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凡从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复学的,由入校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管理。同时,要加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机构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市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三)妥善安排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的工作,作为繁荣农区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促进经济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三、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法律规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二是接收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是接收单位要根据单位用工情况,做好退役士兵上岗前培训工作,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四是对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不安排退役士兵,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五是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察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情况进行督查,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限期不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并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安置部门下达安置通知书超过半年期限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5篇

山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兵征集工作,保证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和xx的《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的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适龄青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组织实施。

全省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对象、要求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xx的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女兵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确定征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适龄公民报名地址:

一、在户藉所在地报名;

二、城镇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招用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制、合同制适龄工人,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前款第二项应征公民在服役期间,其优待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不再享受户籍所在地的优待并免交农村三项费用。退伍后仍回原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六条 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当年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七条 征兵期间,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电位招工、招干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八条 兵员征集应与兵员储备相统一。专业技术兵应按照省军区的规划,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九条 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应结合兵役登记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并使之形成制度。

征兵期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工作,鼓励应征公民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依法报名应征。

第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的征兵机构,应当接受群众监督,对确定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合格和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办公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征兵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征兵办公室一般由兵役机关和同级公安、卫生、宣传、民政、劳动、财政、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征兵命令和本办法;

二、拟订兵役登记和兵员划拨、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审查的具体措施,保证新兵质量;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的征兵工作;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确保新兵按时安全起运;

六、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七、负责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接收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教育适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准确提供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征兵工作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督促有关单位接收部队退回的原是在职职工的不合格新兵复工、复职。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及使用管理,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运输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征兵前按照上级兵役机关兵役登记的要求,组织基层单位对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基层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

退伍军人参加预备役登记,不进行兵役登记。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缓登记。

第十六条 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择优选定预征对象。

第十七条 兵役登记时,基层单位应当对往年登记的、经核对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应征公民注销。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征兵开始时,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制定本地体格检查实施计划,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计划,指定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采取一组一站或一组两站的办法实施。

体检前,地、县两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漏诊、误诊。

第二十条 潜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市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组织进行。

普通兵由县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征兵任务进行确定。对抽查不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三以上的县,应全部进行复查。

体检期间,省和地、市两级征兵办公室应组织体检组,深入到县级体检站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查负责制和派出所联审制度。政审前,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对县、乡两级政治审查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政治审查干部应当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本单位、本地区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对中央警卫师条件兵的政治审查,应当执行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挑选中央警卫师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调查取证。

第六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 审定新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新兵的审查确定,应当召开征兵办公室主任、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组长、基层单位征兵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联席会议,集体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审查确定新兵,应全面衡量,择优确定,并应当有一定的机动数额。

第二十六条 对坦克乘员、水兵和空降兵可在县(市、区)范围内确定;潜艇水兵在地(市)范围内确定。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 交接新兵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进行。交接新兵有关事宜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分别交接兵部队、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第二十九条 省军区应当会同铁路军队代表处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接兵部队提供的新兵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提出新兵运输计划。并按规定时限报运输部门。

铁道、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八章 接收退兵

第三十条 接收退兵应当按照国防部和有关退兵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经检疫复查不符合征集条件被部队按规定退回,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负责接收。

第三十二条 对入伍前有犯罪行为的新兵,部队按退兵期限退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接收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超过退兵期限退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发生退兵意见分歧时,由军分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省军区裁定。

第九章 兵役征集经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基层单位兵役登记和征兵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 兵役征集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有补兵任务的武装警察总队按照本省规定的征兵经费标准拨给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一、适龄公民自愿参加兵役登记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

二、征兵工作中,无违法违纪现象的;

三、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的;

四、征兵中无行政责任事故的;

五、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能够及时接收的。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征兵命令,表现突出的;

二、在征兵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对保证兵员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作风深入,吃苦耐劳,工作突出的;

四、义务兵家属积极支持子弟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五、勇于同征兵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征兵中发生严重行政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征兵工作人员,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征兵中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或挟嫌报复的;

三、征兵中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的;

四、泄露征兵机密,遗失征兵机密文件的。

第四十一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格检查和定兵后拒绝、逃避服现役,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一至三年内取消招工、招生资格或经商、务工资格;

二、属在职职工的,一至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或转正,直至辞退、开除;

三、罚款。

罚款数额不低于当地一户义务兵家属三至五年优待金总额。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对征兵中抵制、阻止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拒不执行处罚,妨碍正常兵役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征兵有哪些条件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3张去武装部现场报名,证件不合格现场驳回。

征集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征兵办负责人提到了关于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该 负责人强调,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第6篇

一、__县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状况

为了使安置工作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一致,与时代节拍相吻合,__县自1998年以来,依据《兵役法》和湖北省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开始实施货币补偿安置。首先在县供电公司搞试点,由于当时县供电公司改革,将县政府于1999年分配的9名城镇退役士兵、20__年分配的6名城镇退役士兵、20__年分配的5名城镇退役士兵,共计20名城镇退役士兵不能安置上岗。经过多次与县供电公司和安置对象协商,县供电公司一次支付60万元买断安置。这一安置方式在不能保证安置对象有岗安置的情况下,得到了安置对象的认可,也为货币补偿提供了借鉴,打下了基础,于是从20__年起推行货币安置,资金来源由县政府下达社会统筹安置补偿金任务,安办到各单位收取安置金,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0.8万元的补偿,士官、立功、伤残退役士兵适当增加补偿额。20__年构建退役士兵货币补偿安置直通快车,将货币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解决8个月待安期的生活费。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到20__年按期服役的退役士兵补偿标准达到了1.96万元,其它安置对象的补偿标准也得到同步提高。同时初步实施了技能培训,为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自主择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从20__年起实行的货币补偿安置,在__形成了新的固定的安置模式,得到了上级肯定和绝大多数安置对象的好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补偿的标准偏低。20__年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时,按期服役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偿标准为0.8万元,到20__年同等对象的补偿标准为1.96万元,增长了一倍多,但同期的城镇低保对象的补差标准由 20元增加到 123元,增长了5.15倍。优抚定补对象的补偿标准,复员军人由20__年人月平70元到20__年人月平增加到305元,增加了4 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20__年人月平15元到20__年人均月平增加到135元,增加了9倍。与上述对象比货币补偿安置的增幅比显然是偏低的。如果按照上级指定意见,补偿标准应为上年社会职工工资的3倍进行补偿,义务兵应为39546元,落实的补偿金只占应补偿数半数多一点。导致补偿标准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县财政困难,作为吃补贴的贫困县,在预算安置补偿金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全员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问题。退伍安置中的中等以下伤残人员,级别较高士官不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推行起来难度较大。因为中等以下伤残军人在自谋职业中属弱者中的弱者,就业难、收入低,仅靠伤残抚恤金难以维持生计,如果能给予力所能及的岗位安置,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境况就好得多。级别较高的转业士官把青春和年华贡献给了部队,退伍回地方后,年纪大了,体能差了,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弱了,在自谋职业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他们也要求政府给予岗位安置。

(三)地区间货币补偿的标准差异过大。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是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由于县与县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不同,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同一部队的同等退役人员,在部队所作的工作与贡献大致相同,但回到各自不同的入伍地,领取的补偿金却不相同,有的悬殊1倍甚至几倍,领取补偿金少的退役士兵心理难免不平衡。

(四)培训就业效果不理想。从20__年开始__就对退役士兵进行了技能培训,经统计,累计培训了6期,受培训人员120人。从总体情况看,对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是进一步做好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是大势所趋。但要进一步完善,使受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更多,效果更明显。主要应从加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培训基地建设、培训教材教具、师资力量和推介就业方面入手,使货币安置对象全员参加培训,学到一门或多门过硬技术,为就业创业打下坚定基础。

(五)法规建设滞后形势发展。现行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中国特色军革的加速推进,应该加快出台抓紧实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法规。如推行货币补偿安置上级有指导性意见,上级领导讲话也有要求,但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法规。如果有补偿的标准就好确定了,哪些应该补偿安置,哪些仍然需要岗位安置也好区分了,确需岗位安置的应该安置到哪些部门也好确定了,这样既能减少工作阻力也可加快工作进度。

三、几点建议

(一)国家应建立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地方财政适当补助的安置经费保障体系。经费保障问题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修改现行《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关地方政府承担退役士兵安置补偿经费条款,明确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所需的补偿经费。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全国一盘棋。配套统一的补偿安置办法,可以规范货币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标准,避免县与县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补偿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以促进国防建设,也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科学地确定补偿金标准。科学地确定安置补偿金是改革的基础,我们应本着退役士兵能够接受,财政能负担、补偿安置金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思路综合考虑。基本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2倍为宜。基本理由:一是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退役士兵为保卫祖国尽了义务,党和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要求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公民都去服兵役,而未服兵役的人员有劳动的收益;三是兵役期限,《兵役法》确定公民服兵役的义务期为二年。从以上三点,确定退役士兵的安置金应基本等同于职工全年工资收入,主要是考虑到职工工资还将用于基本生活保障,而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了津贴,在地方也享受了政府优待,因而建议以80%的比例确定。

(三)实行城乡一体货币安置。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如今中国公民只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分,没有商品粮户口与非商品粮户口之分,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就是城镇居民,城镇居民进入农村就是农村居民。同时城镇居民与农村民居民入伍参军,都履行保家卫国的任务,作用与任务是一样的,贡献也大致相同,如果仅就吃苦耐劳而言,农村居民还好于城镇居民,为国防建设作的贡献可能还要大些。因此他们享受的公民待遇应该一样,城镇退役

士兵给予安置补偿,农村退役士兵也应给补偿,补偿标准一致后,优待标准也应该一致。这样有利国防建设,有利社会稳定。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应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教育体系,使县级退役士兵服务管理机构在协调本地劳动、教育等部门,统筹培训资源,做好退役士兵职业工作上,充分利用各级各地教育资源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同时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复学和部分退役士兵求学的协调工作。

(五)构建联动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返乡后,在基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互助、社会福利、社会医疗等方面相关部门应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确保国家关于退役士兵保障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各级各地落到实处。

第7篇

杨长清自担任县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以来,认真履行第一书记的职责,把关心支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当作讲政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兴盛的大事来抓;认真解决武装工作的重大问题。为了使全县始终形成党管武装的良好氛围,杨书记在不同形式的会议上,都要强调武装工作的重要地位。今年3月,在全县、乡、材三级干部近200参加的党管武装工作会议上,杨书记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党管武装工作作了讲话,进一步明确了党管武装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他身体力行,坚持武装工作四个到位,即:召开重要会议到位,组织重大活动到位,研究解决问题到位,上级军事机关检查工作到位。

杨长清书记时刻关心武装部班子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十分重视干部队伍建设。他定期到武装部办公,听取工作汇报,坚持参加武装部党委会和民主生活会。每年,他都要抽出时间和武装部的官兵谈心。1999年5月,人武部三位部领导因工作需要同时调离,在干部、职工中引起不小的思想波动,为稳定干部、职工的思想,保证各项工作按既定目标有条不紊的开展,杨书记同前县委书记吴泽刚一道主持召开座谈会,同干部、职工交心谈心,向新到位的领导介绍武装部全面建设的情况,帮助他们熟悉情况,尽快进入角色,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县里班子成员有变化,他主动给新来的领导介绍人武部党委的工作情况,使县委、县政府与人武部关系十分融拾。

为全国落实《阿坝州全民国防教育五年规划》,他深入学校作动员,每年在马尔康地区开展大规模的中小学生军事训练、国防知识竞赛、国防教育成果展示等活动。当新《国防教育法》颁布后,杨书记立即召集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部署《国防教育法》的宣传工作,并深入开展"国防教育

进万家"活动,使《国防教育法》的内容家喻户晓,全县上下形成了人人关心国防,人人支持武装工作的良好局面。马尔康县实现了国防教育先进单位"三连冠"。

在本职岗位上实践"第一责任"

在县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他总是谆谆教导"一班人","再亏不能亏国防,再穷不能穷武装。"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把民兵事业费,国防教育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优先划拨。为适应人武部正>:请记住我站域名/部长、政委一起研究计划,协调资金30万元,更新民兵训练基地设施,装修办公室、会议室,添置办公用品;为了提高人武部办公自动化水平,县财政拨出专款购买了3台电脑设备。杨书记和原县委书记吴泽刚考虑到人武部担负着州民兵应急营的训练和管理任务,已有的一辆旧车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当即拍板,给人武部更换三菱指挥车1台。

去年,杨书记率工作组到内地考察,发现内地人武部武器仓库管理自动化程度相当高,回来后,他当即同原县委书记吴泽刚商定,拨款2.6万元率先在全州人武系统武器弹药仓库安装了脉冲报警系统。20__年8月,分氏在县人武部召开了武器装备管理现场会,并在全区推广其先进经验。

阿坝州民兵应急营承担着维护藏区稳定的艰巨任务,是马尔康县民兵、预备役建设的重点。在杨书记的亲自安排下,组建了民兵应急营通信排,并协调经费2万余元,完善了作战室和各种预案。每年军事训练他都要亲自作动员,提要求,给民兵上政治课。

在杨书记的带领下,县人武部积极 组织民兵参建参治。目前,全县组织了37个民兵护林巡逻队,26个治安联防小组,守护巡逻在雪域高原,既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生态环境,又锻炼了民兵队伍,使民兵队伍的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在杨书记的指导下,县人武部积极开展富裕文明新村和"五百"活动。在联系点马尔康镇的莫拉村,提出了"小禽养殖滚动发展"的扶贫思路,同时帮助他们调整种植结构;为了解决两户特困户的基本生活问题,人武部部党委开展献爱心活动,给两位特困户捐款。去年以来,人武部还对联系点马尔康镇的其它村寨小学加大扶持力度,投资6000余元为阿底村修建了地面卫星接收站,帮助英波洛村修建桥梁,为学校的孩子添置学习用具。

杨书记十分重视基层人武部建设和专武干部的培养、使用。今年,投资2万元,在马尔康镇、卓克基镇进行了基层人武部正规化建设试点,省军区周政委在马尔康县检查工作时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将其经验在全区推广。目前,全县12乡2镇就有19名专武干部被提拔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机关领导岗位上工作,极大地调动了专武干部的积极性,促进了民兵、预备役工作在基层的全面落实。

在排忧解难中实践"第一责任"

第8篇

同志们: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今天在___召开全市民政老龄工作会议,旨在总结去年的工作,表彰先进,安排和部署好今年的工作任务。[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前面,___、___、___三个县市分别就民政、老龄和移民工作交流了经验;市民政局___局长和老龄办___副主任分别代表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对新一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与安排;会议下发了全国、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的传达提纲,请各地结合自身实际,一并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会议还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借此机会,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刚才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

过去的一年,全市民政老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民政、老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城乡社会救助解困作用发挥明显。城乡低保在实现动态管理的前提下不断得到规范,做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去年全市城市低保对象达11.8万人,支出保障金8430.7万元,人均月补差达到75.2元;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共发放低保金1933万元,人均月补差25.13元,较好的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农村救灾救济工作不断强化,灾民和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启动。全市对222所敬老院进行了全面改造,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5,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均有明显提高。除了省规定的分散供养率年人均1200元和集中供养年人均1800元之外,各级财政还结合实际情况,有的调高了供养标准。

二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去年,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新当选的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了培训,全市没有因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而发生赴省到市集体上访现象,此项工作得到了时任省委副书记彭宏松等省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是优抚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全市残疾军人、三属、红失(含苏干)、在乡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提标经费均已按规定全部发放到位,重点优抚对象和各项抚恤补助费(含提标)及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去年,“双拥”创建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市本级、袁州区、樟树市、万载县、宜丰县被命名为“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受到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的表彰。

四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目前,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核查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下拨的部分资金及时到位,为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靖安、奉新、宜丰三县移民人数较多,品种齐全,涉及面较广,三县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靖安县,作为全省八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县之一,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任务,成绩值得肯定。

五是老龄工作稳步推进。各地围绕“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努力解决老年人的实际问题,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需求,营造了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去年,全市有4个老年维权岗和17个村居(社区)分别荣获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敬老模范村居(社区),有8个基层老龄组织跨入“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行列,有6名基层老龄工作者荣获“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工作者”,樟树昌傅镇的退休教师敖顺根荣获了20__年度全国“银龄行动”先进个人,市老龄办获得了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过去的一年,我市民政老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__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对民政老龄工作战线的同志们一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做好新一年度的民政和老龄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民政和老龄工作的意义,增强做好民政老龄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民政和老龄工作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民政和老龄部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直接面向最需要帮助的弱势困难群体。当前,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构建“四个__”的战略构想以后,全市上下、社会各层面尽了最大的努力,促进了__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济总量不断壮大,财政实力不断增强,群众情绪不断理顺,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全市上下呈现了和谐局面,这样的形势来之不易。但是,就我们面临的实际情况而言,__仍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是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一个传统农业地区,也是一个贫富悬殊比较大的地区,群众的生活水平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无论是从人均收入、消费水平还是富裕程度,都不多、不高、不大。全市还有12个省级特困乡,17个市级特困乡,仅特困乡的人口就有10多万。__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每年需要救助的人口达30多万人。全市移民按照省核定的有14.76万人,其中市属48座大中型水库移民有10.40万人,其他三种类型的移民有4万多人。五保集中供养有3.5万多人,加上分散供养的有将近6万人。农村低保有11万多人,城市低保有近15万人,农村、城市需要大病医疗救助也有10多万人。老龄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我市已经进入了老年地区的行列。据统计,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67.8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2.7,而且每年以3的比例递增。

中央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构建和谐江西,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建设好“四个__”中就有建设和谐__。一个地方的经济要发展,社会要 和谐,如果民政老龄工作做不好,要构建和谐社会也仅仅是主观意向上的和谐社会,而不是实实在在的和谐社会。民政部门承担着做好社会救助的主要职责,如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移民后期扶持、城乡低保、大病救助、殡葬改革,都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今年实施“四个覆盖”、“四个倾斜”、搞好40项“民生工程”,其中民政老龄部门占了很大的份量。民政、老龄部门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使命神圣,任务光荣。希望各县(市、区)和直接从事民政、老龄、移民工作的同志要肩负起历史重任,一定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此为动力,推动民政、老龄和移民工作的发展,为构建和谐__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切实健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抓好各项救助制度的实施,努力使所有困难群众都能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的工作水平。

一是要强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规范操作、动态管理,积极做好与再就业、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是要着力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目前,城乡差距依然客观存在,收入差距还在加大。如果这方面的保障体系不能够健全,这根链条不能紧固和延伸,党和政府出台的民生政策就落不到实处,惠及不到普遍群众,惠及不到困难和弱势群体。

三是要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确保供养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大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力度,选好配强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入院对象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基层敬老院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各个方面建设的配套都迫在眉睫,去年我市五保集中供养率仅为65,我们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最短的时间达到80左右。应该说前三年在“三院”建设上,各地力度很大,方法得当,措施配套,速度较快。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全省11个设区市,我市是首屈一指。但是基础设施上去了,管理能不能跟上,能不能使基础设施的效益实现最大化,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很多措施要完善。希望各县市区能够结合各自实际,在不断加大建设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真正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是要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探索救助方法,提高救助效果,努力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__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地区,农民占总人口比例较高。农民对政府的要求不高,一是小孩子能够读得起书,二是能够吃饱饭、穿好衣,三是有病能够看好病、看得起病,但落实不好,就会认为这些要求高不可攀,不能够解决。去年7月1日后,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要进一步出台和完善城乡大病救助体系,这对于缓解困难和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笔资金如何用好、管好,是否真正用到了患大病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人头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救助对象的心坎上,这需要我们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五是要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坚持主动救助、分类救助的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中心的建设,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在__中心城区以及9个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由于强制遣送的措施取缔后,如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不能及时跟上,那么流浪乞讨人员不仅仅会遍布城市,也有可能会流落到乡村,对一个地方的环境将产生不良影响。这项工作所用经费并不是很多,但对于维护城市声誉、树立形象,是十分有利的,请各级财政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安排好工作经费。现在多数地方处理的办法非常简单,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要治本必须建立一套长效的、完善的救助机制,使这些人员不致于流落街头,流散到城乡各地。

六是要做好灾害应急救援工作。__的国土面积比较大,有1.87万平方公里,530万人口,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地区,既有水灾、旱灾,也有地质灾害,还有预测不到的风雹、雷电灾害。由于地域比较广阔,往往灾害不是平均发生,有些是突发性灾害。各级政府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警机制,确保灾害发生时有措施,能够处置,灾害后能够做好善后工作,使灾民能够得到妥善及时地救助与安置。

三、稳步推进基层组织民主建设,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把城市社区与村落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机制的完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十分重要。要不断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时间和形式,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要把村落社区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发挥村落社区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要使村民真正转变为居民、由居民逐步向市民过渡,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里还涉及到如何提高村民整体素质的问题。

(二)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要推进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理顺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增强社区居民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全面提升社区自治功能。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整合社区资源,通过联创联建,充分发挥驻片单位、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不断改善社区服务条件,深化“八进”社区活动,全面提升社区服务功能。目前现实情况是本来是社区的功能,而演变成了政府的事务;本来是应该通过群众为主体做好的工作,而演变成政府为主导,部门要做的工作。政府应该还权于社区,这就关系到城市社区功能的完善,城市社区组织机构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与完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不断摸索、完善,从而取得实效。

(三)引导民间组织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促进民间组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核心,以提高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到位、管理规范、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发展体系和管理体系,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水平。要重点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有些民间组织希望通过挂靠政府部门,得到垄断的经营、政策的倾斜和财政资金的支持。民间组织就应该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不应让民间组织演变为官方机构和官方组织。此外,对一些非法民间组织,我们要认真把关,依法取缔。

四、切实做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全面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这两项工作最容易引发矛盾和引发。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做好了这两项工作,就基本上稳定。当前退役军人上访问题、移民中当地援助居民心理不平衡问题、移民政策出台与实际操作引起一些问题也容易导致不稳定因素。因此 ,各地要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的创建活动,创新活动方式,形成协调顺畅的运行机制。要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兑现优待金。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形式和方法,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培训,实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为主的目标。全面落实优抚“解三难”新举措,认真组织实施“优抚安居工程”。要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负补助政策,不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逐步形成服务管理社会化的机制。这项工作稍有不慎,就易引发越级、越域、群体上访。尤其是退役军人比较多的地方要引起高度重视,袁州区、万载、丰城、高安、上高反应十分敏感,容易出现越级、群体上访,但不能擅自开口子、出台有关政策,希望大家要妥善做好工作,确保不出现。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省政府出台《实施办法》,这些文件和细则钢性非常强,要求非常严。政策出台后,在移民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情况,以后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工作量非常大,主要领导要密切关注,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分管领导责无旁贷。分管领导要注意研究政策,业务主管部门要注意按政策操作,要调节好移民的矛盾和利益,绝对不能因为工作的疏忽而引发。移民集中的地区大都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行路难、就医难、就学难、饮水难问题突出。因此,特别要做好移民规划工作,以便今后进行项目扶持。各移民较集中的地方都要先拿出一部分铺垫资金,做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规划工作。要加强对新的水库移民扶持政策的宣传,加强移民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全面落实,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五、认真落实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妥善解决老年人“养”和“医”的问题。近年来,中央和省、市为了解决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把这些政策落到实处,使老年人真正得到实惠。我市有65的老年人口在农村,各地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抓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工作。要进一步提高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率,并逐步提高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标准。社会救助要更多地向农村贫困老年人倾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要重点解决好残疾老人、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疾病负担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关于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老年人优待优惠办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各种道德实践活动,在生活上关心老年人,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在权益上维护老年人,使敬老、养老、助老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积极推进“老有所为”。老年人才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各地要坚持自愿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积极为老年人融入社会再作奉献提供平台,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在智力、技术、经验上的优势。

(四)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院”建设是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力度,与其他老年人相关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一并考虑,进一步完善与配套,使老年人真正享受到各类为老服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设速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吸收民营资本举办养老服务业,努力建设更多更好的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充分利用现有的为老场所和设施,增加面向老年人服务的项目,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农村社区也要创造条件建立老年活动中心(站),为老年人活动提供便利。

六、加强民政老龄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民政老龄工作队伍素质

民政老龄工作是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工作。加强对民政老龄工作的领导,提高民政老龄干部的能力素质,才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首先,要摆上重要位置,强化责任意识。民政、老龄部门是社会服务机构,也是政府职能部门,希望民政、老龄部门要做到有为,要争得有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关心关注民政老龄机构的建设,切实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为民政老龄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

其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建设和谐__,光靠一个部门、一个领导、一级机构是办不到的,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形成整体合力,才能够把民政、老龄工作和我们共同关注的社会事业做好。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协调、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民政老龄工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促进事业的的健康发展。

第9篇

长沙市户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