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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时间:2023-05-30 09:47: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第1篇

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建议和提案,广大纳税人对此呼声也很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2篇

目前,施工企业主要适用税种有以下几类:流转税类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类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和行为税类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定目的税类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地区根据当地政策,还会有其他不同的附加税。比如各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治理等费用。

2施工企业纳税管理与策划

2.1税收策划概念及特点

纳税策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策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通过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在合法的情况下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扩大利润空间,增加企业价值。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广泛复杂,具有所需要资金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等特点。因此根据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税收策划就尤为重要。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纳税策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深刻理解并用足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是对建筑企业进行策划的特点。

2.2税收策划的准备工作

(1)专人管理税收工作必要性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建筑工期长,流动性大,大部分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可能生存下去。各地区除了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税收政策不太统一,因此建筑企业更应加强纳税管理。尤其是目前将要实施的“营改增”,更要配备相应的纳税管理人员,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验登记、认证抵扣、发票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企业纳税策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合同备案对于跨地区施工,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第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总承包方备案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贴有印花的合同、打印的网上预登记表。第二,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内容、工程名称、金额、工期、地点、甲方名称等。第三,对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的,需要对合同按地区工程量进行分劈,分别进行备案。第四,如果符合总承包方抵扣税款的情形,施工队伍则需要以贴花后(已缴纳印花税)的分包合同为依据,到总承包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合同备案在总包下,以便总承包方开票纳税时进行抵扣,而全额开具发票。

(3)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管证》是跨地区施工的一个重要文件,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管证》或是开具的《外管证》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涉及开票等税务事项时,应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按开票金额征收0.15%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2%企业所得税税额,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以依据完税证明,向项目所属上级机构所在地税务局申请退还(或汇算清缴时抵扣)开票金额的0.2%,其余部分项目部只能计入到项目的经营成本当中;如果及时办理了《外管证》,那么项目部在涉及开票等事项时,按规定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持完税证明,向项目部所属上级机构所在地申请退回(或汇算清缴时抵扣)全部税款;未在当地设置机构,未进行纳税登记且未在当地申报个税的,同时还要按开票金额的0.15%缴纳个人所得税。

2.3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策划

建筑企业税收策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修订后的新营业税法体系、增值税法体系,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体系规定的关于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价款,代购材料、混合销售等税收征收差异进行避税策划;另一方面在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策划。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策划。例:公司A位于天津市,是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具备相应资质。公司B同为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该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总包一项工程,总价为20亿元,施工地点在天津市。集团公司成立指挥部管理该工程施工过程,该工程由公司A与公司B共同参建,其中公司A承担8亿工程量、公司B承担12亿工程量。

2.3.1未策划的经营结果在无其他变更、索赔、奖励等增项的情况下,公司B从2013年1月至施工完毕,将会在开票环节按开票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0万元×0.15%=180万元。

2.3.2策划依据在本例中,征收个税的依据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简称4号),其内容如下:第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第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第三,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第四,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公司B由于未在施工地点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故不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所以,公司B在开票环节需要按开票金额的0.15%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由公司A代为管理公司B在津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等相关业务,是否可以列为上述第二条的规定范围之内呢?在和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取得了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至此,税务部门将会对公司B在开票环节免征开票金额0.15%的个人所得税,但同时规定公司A要代扣代缴公司B在津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2.3.3经过策划的经营结果经过策划,本工程从开工至最后实际完工,在开票环节不再预缴个人所得税180万元,而改由公司A代为管理其在津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按实际取得的工薪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实际操作证明企业可以节省180万的现金流出,达到了策划的目的。

2.3.4经策划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流程

(1)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主要内容是委托公司A代为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天津地区承建工程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同时,所属集团公司的其他在津施工单位,公司A代为管理,进行统一申报个人所得税。

(2)由公司A提出申请,申请以总机构名义中标的天津地区工程在外管站开具建安发票时不再缴纳0.15%个人所得税。同时由非在津注册的施工单位提供证明函,证明施工的隶属关系。

(3)由集团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数据为集团公司纳税申报数据,主要是证明集团公司纳税申报情况,由集团公司所属主管税务部门提供并加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图章以及集团公司的公章。

(4)由公司A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认定调查报告。该报告主要是调查在津施工人员情况以及缴纳个税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按月在当地进行个税申报。同时,该报告还要统计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津施工开票金额。

(5)对第(4)项内容进行认定。由公司A填制“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表”,经由管理所、税管科、主管地税局审核通过,方能由税务机关出据下一步的证明文件。

(6)经过上述核定后,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出具“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是说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工程以及施工单位的隶属关系,并要求外管站开具发票时不再征个人所得税。通过提供上述资料后,该集团公司所有在津工单位在外管站开票时,将不会随票征收0.15%个人所得税,达到了策划的目的。

2.3.5策划效果粗略统计,2012年至今,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外管站共计开票253244.83万元,共计节省个人所得税款计253244.83万元×0.15%=379.87万元。

第3篇

【关键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3949.3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6%,占全国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水平任然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效率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常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与理论税额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出现“逆征收”的情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以及申报数额、项目是否属实,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税。而工资薪金阶层往往实行源泉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不征税,而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各地区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而全国性的联网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很难查证。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联网,也没法统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工商、银行等缺乏信息交换与信息比对,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外,电子报税统一征收系统标准,数字不够准确。

3.税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队伍庞大,征税成本高。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包含大量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率低,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经费不足、交通通信设备差等原因,对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征收还处在定额定率征收的低级阶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税收、财政、会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同时队伍的庞大同样带来了巨大的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4.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5.纳税宣传不够,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应当对其进行宣传和税收征纳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1.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健全税务服务,为纳税人节税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支、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其情节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2)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作,既要做好与国地税内部的纵向联网,也要做好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在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干部的信息化办公能力,从而更好地控制住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3)开发统一软件,建立自我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尽快统一研发全国性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从而更合理地整合现有的“CTAIS”、“金税工程”等系统,并自动选定评估对象、读取数据、进行数据测算,促进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主要实行自我管理,税务机关仅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对从事金融、演艺等高收入职业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督、重点征管。

3.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充实稽查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首先需要适当增加专业税务人员,完善税务机构设置。未来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除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外,征管人员也将通过数据库系统掌握更多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隐私情况,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应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快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形成本。对个人偷税行为,除进行罚款等以上相应的处罚外,甚至应计入个人的税收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参考文献

[1]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财政经济研究.2011(2)

[2]周优.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9(1)

[3]刘晓凤.“金砖四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2009(10)

[4]华雅琴,张志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轨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J].涉外税务.2009(10)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日趋增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我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营业税、所得税后的第三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所以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不完善,个人责任意识淡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也不够完善,例如对一些应收所得税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税的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同时加上税收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素质问题,使得许多违法分子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几个姓名虚报个人收入,提供虚假的收入数据,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欺诈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个人纳税意识的薄弱,社会责任淡薄,是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没有认识到纳税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完成自己纳税的责任,这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财政安全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纳税是每个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基础,没有国家的税收安全,财政的充足,社会保障就无法实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的税收做出应尽的责任,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个合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心,职业道德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税法的宣传不够,对公民税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缺陷,导致我国有许多有纳税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个人一时的私利而偷税漏税,甚至用各种非法手段隐瞒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征收力度不够,对税源缺乏有效监控

首先,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外部配套措施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具有税源分散,隐蔽性强的特点。加之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现金管理偏松,信用制度不发达,税务与银行等部门缺乏配合,使相关信息不能共享,对税源缺乏有效监控。甚至有时明知有漏管户存在,却因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而无法有针对性的实施征管。其次,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不够。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仍停留在表面层次,注重了办税大厅服务建设,却忽视了对直接和纳税人接触的税管员、稽查员等人的执法跟踪检查。有的税务稽查人员业务素质差,稽查手段薄弱,工作粗放,不到位,眼皮底下的漏管户都查不出来。而且还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最终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

由此可见,没有良好的纳税环境,也是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大原因。

二、改进措施

1.广泛深入进行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教育引导公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搞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使这一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纳税典型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偷税、抗税行为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通过长期不断地进行税法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纳税风气和税收环境。

2.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和最终出处,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是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有效征管的基础。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凡是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直接在个人账号下进行;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全面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将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电脑申报制充分联网,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多元化、隐蔽化的收入进行监控,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

3.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高元猛.对改进税收征管工作,解决偷税漏税问题的探讨[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04).

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5-02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之一,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角度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其调控收入分配效应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故分析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基本条件,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必需的。

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首先,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申报机制不完善。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纳税人普遍存在避税和少缴税款的心理。虽然税务部门进行了大量宣传,但社会公众的自觉、诚实纳税意识仍较为薄弱。个人主动纳税率不高,申报普遍不足,甚至一些纳税人并不把纳税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能偷就偷,能逃则逃。加之个人收入呈现隐蔽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法律支撑不足,稽查手段不健全,对个人收入难以获得准确信息,控制管理难度较大。

其次,征管手段受限,效率不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申报、审核、检查、扣缴等方面还不健全,征管信息传递缺乏准确性,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未能实现对纳税人资料信息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利用。在征收上,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而地税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基本上都是封闭式的,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等部门的有效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统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未能实现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和信息共享,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征收效率。

再次,处罚力度不到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某些税务机关内部执法不严,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中随意性较大,不能从严打击偷税者,给偷税者以威慑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查处偷逃税案件时,即使抓住了偷逃税的证据,也不过是补税了事,很少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

总之,由于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约束机制,对个人收入的信息化管理也不健全,对偷、逃税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大量流失,这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能力。

2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日益显现。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而且直接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使个人所得税应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个好税制的运行及其目标追求,需要有健全、高效的税收征管来保证和实现,离开了税收征管,设计再好的税制也难以有效的实施。因此,在现行税制条件下,要使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得以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来加以约束。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在缴税一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仍然不高;在征税方,税务部门信息不全面,征管手段受到限制,执法中随意性较大;在征收对象上,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出现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清、难以监管。上述这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自觉性。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基础,而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保证。因此,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要持之以恒、落到实处,使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法基础知识潜移默化地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头脑中。税法宣传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例如: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等,做到有的放矢,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重点是要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行奖励制度。我国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并非一日之功,所以,规定力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加大纳税人的偷逃税风险成本,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在国际上,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是普遍的。例如:在法国,涉税处罚分为两类: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税收行政处罚是指对少报、申报不实和违反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税收刑事处罚是指个人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也应制定惩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对偷逃税数额较大者或者累计多次偷、逃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税务机关在处罚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严肃查处。另外,在实践中,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处罚,每年进行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以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

同时,应对依法纳税意识较高的纳税人进行奖励。通过设置一定的征税奖励制度和方法,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期缴税。凡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的纳税人,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等。此外,要大力推行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广大公民举报有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抑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再次,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内部、以及与海关、企业、银行等部门未能对联网进行有效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受到很大限制。要摆脱这一限制就必需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并逐步建立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司法等部门以及与银行、保险等企业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以有效地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达到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资料和纳税情况的处理与稽核专门化、现代化。另外,要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限制现金支付,使居民的所有交易行为和收入均进入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交易的掌控。

最后,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代扣代缴义务制度却未能很好发挥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明确其法定义务,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知识宣传和专业培训,使其明白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其核算、代扣代缴的能力。同时,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单位应严格依照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警戒作用;对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依法给予手续费,并结合诚信纳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免检。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对策[J].财政与税务,2008,(4).

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存在问题;个税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对策

收录日期:2013年4月7日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含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

1、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整,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抑制高收入者的利益,从而缩小个人收入差异,实现社会公平。

2、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3、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便于通过国民收入做相关统计,为来年财政政策的改进作参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

1、分类税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分项征税办法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

3、现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

(二)税率模式复杂繁琐,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这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是我国不可小觑的问题。

(五)个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解决对策

(一)分类综合税制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存在很多争论,但支持用分类所得税制的人很少,因为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整体上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近几年,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主张逐渐占了上风。这种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合并应用而成,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制。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收入,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因此,考虑家庭负担的综合税制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这样可以避免纳税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

(二)简化税率模式,适当降低边际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在现行税率模式的基础上应将税率级次减少,级距加大。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三)调整合理、公平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主要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

1、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强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证,促进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2、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改善征管手段。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7篇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

(一)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分成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按年、次等纳税,从而能够简化计算,方便征纳双方,以控制税源。(二)在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各项应税所得额,根据情况不同分别实行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定额扣除的标准为3500元或4800元,定率扣除的标准为20%。把征税的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能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原则。(三)在税率上实行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并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不同的应税所得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除其他应税所得实行比率税率。(四)采用源泉扣缴与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上,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式。这样有利于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也便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五)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而不将家庭作为纳税人。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税负不公平。首先,个人所得税征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税负能力,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其次,个税征收标准没有考虑全国各地区生活成本的巨大差异,实行单一标准,从而导致生活成本高昂地区的工薪阶层税负较重,生活困难。最后,目前采用的分类征收办法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缴税相对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相对较少的不公平现象,难以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功能。(二)税前扣除额的不公平。扣除额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定额扣除方面。中国境内公民只能是在计税前定额扣除3500元,而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的中国公民却能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300元。两种扣除额之间足足有1300元的差距。这就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拉大。另外,国家对于在部分偏远、经济欠发达的落后地区工作的个人应该予以税收优惠照顾,以青海省为例,青海省经济不发达,但物价水平一直居于全国前列,但却与其他地区征收相同的税,这样就导致部分人税负沉重。(三)税收减免项目过多。目前主要包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10类项目,暂免个人所得税的8类项目,以及税法对3类项目的减免优惠。林林总总,共有21类减免项目。这就会使得一部分人想方设法的寻找合理的途径避税,繁杂的减免项目的存在势必会为税收征管带来阻碍,增加税收的成本,而且也会妨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提高。

三、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的建议

(一)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就我国目前的现状完全放弃分类征收制度是不现实的,因为个人所得的综合测量和监控难以执行,甚至会导致税收流失,偷漏税猖獗。但分类征收有着弊病,就是不能完全体现税负公平。因为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反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可以将综合征收制和分类征收制有机结合,吸收两种制度的优点,综合征收制的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又能对纳税人的不同收入区别对待,对某些特定项目进行特定征收。这样既可以解决税源流失问题,减少偷漏税的现象发生,增加税收收入,又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二)对高收入者要重点征收。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应该确保对其做好税收征管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由税务主管部门为其建立电子税务档案,重点监控,同时建立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应该让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税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对其现金流进行密切关注,实现税务、银行、企业间的联网,全面提高征管效率。(三)要合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的不公平性。因为国债或者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大都是高收入者才会选择的投资项目,这样一来对低收入者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适当的减少免税项目,调整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四)要规范税前扣除标准,对于国内外人员应该一视同仁,允许有差别,但差别不应太大。对于国内各地区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收入水平,确定具体的扣除费用。(五)政府要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管理体制和征管技术的投入,要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加强全社会的信用体制建设,同时要建立奖惩机制,对于积极纳税、不偷漏税的个人进行奖励,严厉打击偷漏税的行为。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的健全、征收制度的调整等诸多方面的内容,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我们要结合经济的具体发展情况,立足于实际,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

作者:韩鹏飞 单位:青海大学财经学院

第8篇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含4 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 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 庭 收 入 应纳税额

甲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6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 (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

2.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 庭 收 入 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 联合申报

甲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

=65(元) (3500-3200)×5%

=1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 (3500-1600)×10%-25

=165(元) (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0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 “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4.强化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力。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犯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要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近期,应尽快制定和惩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具体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税务法庭,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偷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 孟红,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 2002.11;

[2]《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第9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重点调查 典型调查

一、引论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具有调节收入、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特性。自从1799年创立至今,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它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在英、美、日等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一般占到税收总收入的30%以上,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开征的,当年该税的全国收入不足20万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迅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更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1994年为72.67亿元,2008年就高达到3722.19亿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按分类所得设置税率,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式。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较大比重的工资薪金所得课税一般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汇总后交税务机关。另一课税重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则主要以自行申报为主。二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都要填报纳税报告表或申报表等统计报表,税务机关再根据这些统计报表进行资料汇总。

二 、 我国现行的税收调查与征管方法

我国现行的税法中,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计征办法。因此,在确定征税对象时,为了便于征管和防止税款流失,采用分项列举的方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方法

在11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具体是指个人在任职或者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具体到缴纳税款时,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在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同时要代扣税款,并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2.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方法

另一应税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缴纳税款时,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个体工商户在次月7日内填写《个体工商户所得月份申报表》,并预缴上月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多退少补。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大部分是采用定期定额制度。这种征收方式简便、易行,在个体私营经济账证不全,纳税意识淡薄,现金管理混乱的情况下,对组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收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现行的税收调查方法

不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调查方法主要是采用经常性统计报表,这种制度在执行时,一方面,国家对统计报表规定了统一的表式,统一的报送程序,统一的报送时间,所以可以保证所搜集资料的统一性和时效性;另一方面,统计报表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调查方式,可定期取得统计资料,因此具有统计报表资料的连贯性;另外,统计报表可以比较准确的反映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结构、现状,是对内、对外提供信息的主要依据。

4.个人所得税调查与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1)个人工资外收入明显增加;(2)非货币收入明显增加;(3)灰色收入从税收角度来看,没有得到任何控制;(4)个体工商户在申报时隐瞒收入或加大成本、费用,偷、漏个人所得税。以上问题的出现使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调查方法在统计资料的获得上出现了很大漏洞。

三、 采用其他调查方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查进行补充

面对在个人所得税税收调查中出现的新问题,税务部门需要探索新思路,采取新方法 ,对原有方法进行完善和补充。

1.调查人员的专业化

对原有调查方法完善与改进的前提是实施调查的人员专业化,所以首先应从人员分工制度上进行改革。具体做法可以采取“人员分离”或“机构分离”。“人员分离”是指在征管机构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征收人员、管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和调查工作,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分离”是指调整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在税务机关内分设税款征收,纳税管理和税收调查三个机构。这两种类型都是把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划分为征收、管理和调查几个环节,共同实施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这种“分离”的征管模式,按照征、管、查的要求,一方面对纳税人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上,形成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可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2.我国的税收调查

我国在实施税收调查时,一般可以分为两部分:

(1)税务部门实施的调查。税务部门实施的调查主要是指经常性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经验或历史情况,对估计问题较多的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为了配合调查的实施,还应加强一些措施的执行。例如,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调查的同时,可以对纳税人按收入多少分开管理。对高收入群体可以实施建档管理,详细记载收入总额、应纳税额、已缴税额、欠缴税额等。对高收入者收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分清情况,重点检查,核实。在对高收入群体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中等收入和低收入群体的征管,主要是抓住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这一重要环节。

(2)委托社会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在对工资薪金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时,由于隐性税源扩大及偷漏税现象的发生,如果由税务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很难获得真实的数据资料。这时,便可以委托社会专门的调查机构参与调查。

委托调查机构进行的调查有很多种,在此针对个人所得税中需要重点调查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情况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情况两项提出具体实施时的建议:

①采用典型调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查。

调查时对典型单位的数据和情况,进行直接的观察、计算、检查、核对,用典型调查的结果对税收统计报表获得的资料进行补充。其中正确选取典型是整个调查的关键,典型选得好,看到的是代表全局的真实现象,但选偏了或选中不具备代表意义的单位,就容易被假象所蒙蔽。选取个体工商户的典型时首先要通过统计报表搜集上来的资料对全局的情况有一个初步了解,有计划的确定调查单位。

虽然典型调查是一种比较灵活,深入的调查,但它运用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情况的调查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典型调查缺乏对作为典型的单位的代表程度进行检测的手段,因而在选择典型单位时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有较大的随意性。第二,各调查单位间差异较大,虽采用划类选典,但用典型调查资料推算总体数值时,因无法计算误差,所以推断结果只是一个近似值。

由于典型调查在个人所得税的调查运用中,存在着局限性,因此在使用时应该与其他调查方法配合使用。一方面,典型调查要与统计报表相结合,因为统计报表资料是对调查总体初步认识的基础,而典型的选择往往又依赖于我们对所调查的现象总体的初步认识,所以典型调查要在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抽样调查的方法,在划类选典时,按一定的比例从各类中选择典型单位,然后进行比例推算。这样获得的推算结果的可靠性可大大提高。

②采用重点调查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调查

对工资薪金所得用累进制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调节高收入,均衡社会分配。因此在税收调查时,可以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调查,用获得的资料对税收统计报表进行补充和修订。

具体方法

重点调查就是在调查单位中选择其中的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这里重点单位的含义是:这部分单位数量占全部单位数量的比重很小,但就调查标志值来说它们在总体中占很大比重。高收入群体就属于这种重点单位。工资薪金所得有人员稳定,收入稳定的特点。所以在调查前可以通过上一年度的个人年收入的多少,对高、中、低收入群体进行界定,将高收入群体作为重点调查对象。

调查中最关键的步骤是对高收入群体的界定。一般来说,把工资薪金所得适应某一种税率以上的纳税人认定为高收入群体。但在对我国29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重庆、)调查中发现,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3个地区(上海、广东、北京)与最低的3个地区(黑龙江、江西、河南或内蒙古)之间,平均工资差额已经达到了5079元,并有逐年扩大之势。因为各地区的工资差距很大,所以全国对高收入群体适用的税率不应该作统一规定,而应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定。对收入群体做出界定后,便可具体实施调查。在资料搜集方面,重点调查要求对重点单位进行全面调查,但由于税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并且高收入群体中调查单位数量仍然较多,且单位同质性较强,所以可以在重点单位内实行抽样调查。

重点调查的优点

第一,重点调查的调查单位少,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花费的时间少。在我国税务调查及征管力量有限的条件下,采用重点调查可以花费较少的调查力量而能取得较好的调查效果以及可近似全体的资料。

第二,重点调查从范围上看,是在全部单位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为被调查的单位少,所以可以对其进行深入的详细的调查,而由于被调查的重点单位在所研究现象的总量中占有绝大比重,所以重点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基本能代表所调查现象的情况,或者说,所调查得来的数据可以近似的说明现象的基本趋势。

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虽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十分低下。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的统计资料显示,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都大于20%,其中最高的为丹麦,达到了54%,其次新西兰为45%,澳大利亚为40%,加拿大为37%,美国为36%,英国为28%,日本为23%。而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在低收入国家中的比重则在6%-10%。而我国的此项比重仅在将近10%。不仅大大低于世界上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甚至也低于世界上多数低收入国家的水平。由于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过小,就无法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功能,也不能发挥对经济的稳定作用。

四、结论

为了获得更准确的资料及配合多种调查方法的实施,应加快计算机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建立以电脑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系统,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催报催缴和稽查等全部通过微机系统进行处理,形成广域的乃至全国性的纵横贯通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另外要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例如,统计、财政、福利、海关、银行等之间的联系,建立税务部门与其之间以及纳税人之间的联网系统。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查与征管工作,堵塞偷逃税漏洞,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必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阚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计算方法解析[J].云南地税,2008(3)

第10篇

针对这个普遍存在于我国自然人持股企业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想结合现行政策和企业实务,分析未分配利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帮助相关企业正确处理未分配利润业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一、未分配利润目前存在的问题

企业自然人股东拿到手的分红要缴纳两道税:一是按税务利润的25%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是按自然人股东分红额的20%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明显的“税后税”,很难让自然人股东接受。但政策是硬性的,政策不改,这“税后税”就得交。纳税人与政策的博弈结果直接导致了未分配利润的“乱象”。对于庞杂的税收政策,一些纳税人知其一不知其二,也令这些“顾头不顾尾”的“乱象”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

未分配利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述如下:

(一)利润长期挂账

利润长期挂账主要是为了偷逃自然人股东和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实际存在的“不分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的,从挂账的第二年起,按投资者的比例计算投资者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税后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是以很多企业长期挂账不分配,导致一些企业账面的未分配利润“肿大”。其实这是一种“顾头不顾尾”的做法,利润总是要分配的,越积越大,以后反而更不好处理。

(二)挂“应付利润”账户

即应分配利润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但不支付。一些财务人员的误区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在支付时扣缴,实际尚未支付的可以暂时不扣缴税款,即认为在分配环节不应该扣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该收入所有人可以随时提取,即视为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支付”,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根据这个规定,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的利润,如果满足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的条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具体缴税问题上财务核算原则应服从税法规定。凡是挂“应付利润”账户的,都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三)变相分配利润

变相分配利润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通过“长期借款”账户领钱挂账;二是把企业资产所有权转到个人名下。

1.通过“长期借款”账户领钱挂账

即自然人股东以借款的名义从企业把钱领走,企业长期挂账。这些现象在私人股份企业比较常见,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把应该正常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及红利,通过借款形式支出,变相分配利润,借以偷逃税款。

为了防止个人投资者以借款的名义掩盖利润分配的事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按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2.把企业资产所有权转到个人名下

即借企业名义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并将所有权办理到股东个人名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同时,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建议

针对未分配利润的性质及其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处理思路和建议:

(一)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可以弥补。税法规定,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不能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完,要用税后利润即未分配利润继续弥补。

1.税前弥补

税前弥补是指以企业税前利润对企业的亏损进行弥补,然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才能享受。企业不但需要了解弥补亏损的政策,还要注意弥补亏损的额度。弥补亏损的额度必须是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额度,而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具体的操作流程有二:一是年度亏损的确认;二是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审核认定并且尚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需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出具《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后方能弥补,而可以弥补多少需由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进行确认。

(2)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必须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规和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2.税后弥补

用往年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税后利润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账亏损额。用未分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纯属企业财务处理,税务机关一般不管。

未分配利润具有弥补亏损的作用。但企业要掌握税前弥补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的操作流程,尽量在税前弥补亏损,避免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以便减轻企业税负。

(二)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资本。税法将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为先分配后投资两项活动,转增资本后增加了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这就意味着股东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纳税人要区分股东性质正确缴纳所得税。

1.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当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免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有自然人参股的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是行不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三)提取生产发展基金

根据1988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私营企业可以据此计提生产发展基金,即在未分配利润中计提生产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企业生产发展之用,根据条例的规定,计提的比重不低于50%,甚至可以高达100%。这样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就可以在当期很好的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效益。如果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中出现亏损,还可以用发展基金来弥补亏损。

(四)用奖金或福利代替分红

即回报股东的环节提前,借以减少未分配利润的增幅。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对工资的限制,只要是合理工资都允许在税前扣除。我国的个人投资者往往又是企业管理者,企业向管理者支付的合理工资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在我国现行税率体系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两道税率的综合税负为40%,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5%,而且要减去速算扣除数,因此工资的税负往往要低于分红的税负,对自然人股东发放工资比分红节税。此外我们还发现,发放“年终奖”也具有节税的效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然后根据得到的数额按相应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依据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奖金的方式奖励自然人股东。

第11篇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模糊性。

该方面主要表现在:

1.1针对计税依据合理性规定的模糊性(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或者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8)。在转让股权的情形认定中,有一种是“明显偏低”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对何谓“明显”做出确切的规定。

1.2对法条中“正当理由”的模糊性。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提出了“正当理由”这一概念,但哪些情况属于“正当理由”相关机关并没有做出更加细致的解释,这就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涵义的理解不一样,各地在实际的处理当中也不一样。

2.难以核实计税依据。

在股权转让的程序中,股权变更登记为最后一道环节,自然人股权转让往往事前不主动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时才知晓,因此,个人股权转让具有隐蔽性和价格随意性的特点,如果转让双方签订虚假合同来避税的话,税务部门往往无从查证,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3.代扣代缴制度存在执行困难。

相关制度虽然规定了股权转让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当转让方、受让方所在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时,三方税务机关管辖权有待进一步明确,如何具体操作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一方面,扣缴义务人也很难了解到纳税人股权转让部分的计税成本和合理税费。

4.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条件立法缺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尽管如此,实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并不以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免税或不征税手续为前置条件,不办理一闪各手续同样可以变更股权登记。

二、完善我国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的建议

1.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

企业因股权结构变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手续,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应当先到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征税(或不征税)手续,涉及征税的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持该证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把取得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作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密切关注企业的变动情况,及时与工商部门联系,督促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然人股权变更情况表,依法纳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通过这个途径,税务机关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自然人股权转让信息。

2.提升立法层次,完善立法信息。

目前我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法规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在总结各地征管实践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应着手制定具体的征管方法并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在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可以增加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以方便基层部门的征收执行。

3.制定合理的计税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比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刚也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或者可以参考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果纳税人不认可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应当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带认定属实后,再采取另外的合理核定方法。

三、结语

第12篇

原《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77号)距今已有十三年,无论从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政策调整情况,还是从公民收入、消费水平上来看,原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国情和民情,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相关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加速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进程。20*年11月6日颁布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为根据,全文共八章四十四条,涵盖了从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项涉税事宜,特别是对应税所得、免税所得、计税方法和申报地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详实的叙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以人为本、方便纳税和充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丰南区地税局自行纳税申报结构分析

从整体来看,丰南区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准备早、措施足、力度强、效果显著。截至申报期结束累计申报人数313人,所得额11*4万元,已缴税款3487万元,补缴税款7万元。在全市该项工作中属上游水平,期间一些得力措施也得到了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在此,笔者以丰南区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为蓝本进行相关分析。

申报所得区域构成:从申报区域构成情况来看,申报者多数来自城区及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如*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黄各庄镇、*瑞丰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小集镇等等。与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自行纳税申报区域来自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所在地区、知名企业所在地和经济发达地区特征基本一致。

申报所得行业构成:据统计,丰南区局申报者主要集中在冶金、陶瓷、房地产等高收入行业上,比例达95%。其中冶金行业申报13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3%;陶瓷行业申报147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7%;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申报1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5%。

申报所得人员构成: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投资者、承包人员、承租人员及外籍人员等,平均税负31%,高于全国平均税负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个人投资者所得数额巨大影响而致。

申报所得项目构成:个人所得税11个申报所得项目中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8个所得项目均有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申报133人,申报所得2956万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122人,申报所得6118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33人,申报所得1348万元;劳务报酬所得申报18人,申报所得486万元。这四个项目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97.8%。另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3人,申报所得53万元;财产转让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10万元;稿酬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68万元等等。313位纳税人申报的人均年所得36万余元,说明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中,均不乏高收入者。

三、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新生事物,开展初期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申报区域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宣传手段、宣传力度和宣传效果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而不是制度约束。对此,笔者认为,税收工作应以为国聚财为根本,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和服务纳税人为目的,以强化征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法刚性等等手段去开展实施。其中,宣传和服务是税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环节,应该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法宣传搭桥铺路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扩展宣传空间,注重宣传方式,讲求宣传效果,在充分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的同时,让广大公民熟知自身的权利、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

(二)申报行业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如何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扩大纳税服务范围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迅速,无论从软、硬件设施还是具体人员调配都有了巨大的投入。但是通过首次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来看,申报行业过于集中,这从侧面折射了我们的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到位的问题,还有重大轻小的思想。个别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单凭主观印象确定大规模、大效益企业属于高收入单位,从而导致对中、小型企业及个别人群的疏忽,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总体思路局限于冶金、陶瓷、房地产等主流产业,而忽视助力于此类行业的辅助企业、辅助群体及其他高收入单位和自由职业者等小规模人群。

(三)申报人员构成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高收入人群收入范围、收入渠道和收入总额

单从此次申报人群范围来看,集中于上述高收入行业人群。虽然通过持久的辅导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使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预计并不看重的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首先从收入范围来看,部分纳税人申报了两项以上的应纳税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等,但是否存在有其他收入隐瞒、有所得不报等情况无从考证,只能依赖于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次,从收入总额上来看,隐性收入申报只凭纳税人的意识。更重要的一点,越是有隐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获得收入,而税务机关受人力、精力等客观原因影响,根本无法全面考证辖区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水平,真正实现共同参与、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征管格局。

(四)申报所得项目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征管范围、征管措施和征管力度

申报所得集中于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利息股息红利及劳务报酬,凸显了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收入渠道。但是,税务机关征管触角的延伸深入程度、延伸普及范围和延伸拓展空间亟待开发和加强。首先,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应当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和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办法,拓展辖区纳税人征管空间。其次,纳税人必然存有主观故意或者客观影响等因素无法参与、不参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象,甚至会有个别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等等。对此,税务机关务必从全面监控入手,深化手段、细化措施、精化管理,切实把工作做细致、做深入、做彻底。

四、强化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行之有效

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科技力量,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常规媒介力量,深入开展乡村广播、集市宣传、下企业进车间等经常。尤其要对涉及大众、民生以及公民利益的税收政策法规突出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例如,丰南区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了多样性、多渠道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积极主动,工作开展顺利。面向辖区纳税人,开展了“宣传进企业,辅导下车间”活动,并专门对涉外企业印发了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面向广大公民,与国税部门联合组织了大型税法宣传文艺表演、在区电视台为公民点歌祝福、联系移动通信等部门为公民发送税收法规短信等活动;面向个别人群,开展了进学校、进农户、下地头宣传等活动。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受理咨询电话126个、举办培训、辅导、座谈75次,使广大公民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了纳税意识。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效果

彻底摒弃重大企业轻小管户、重主观印象轻直观分析等现象,切实把纳税服务做实、做牢、做细。在不断改善服务环境、服务条件和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在感情上贴近纳税人,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重点解决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不明白政策等原因导致的观望态度和躲避心理,争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服务内容上贴近纳税人,强化“五制”管理、“四项服务”和“五零”服务,全力推进“一窗式”服务、全程服务、延时服务等纳税服务制度;在纳税人的监督下解决“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思想上经受洗礼,作风上明显转变,服务质量上显著提高,让纳税人顺畅、顺心的办理各种涉税事宜;要在改进工作上贴近纳税人,要以纳税人的反应为第一信号,解决纳税人怕露富、怕暴露隐私等心理,坚决做好为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保密工作,使纳税人没有顾虑,让工作没有阻碍。

(三)增强审视意识,拓展监管空间,确保税基稳固

未雨绸缪,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对“准”高收入人群的审视意识,在大力涵养税源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税基稳固。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推广个人收入实名制,强化非现金结算,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加大协、护税力度,使税收监管无处不在。三是进一步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传递信息,全方位监控高收入人群。四是在申报期前或期间对个别高收入人群进行短信类“温馨提示”,告知受信人收入可能到达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税务机关已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既可以提醒纳税人,又能展示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