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47: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污水处理投标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设 污水处理厂 问题
国地域辽阔,资源总量大,是资源大国;但人均拥有的资源量却很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只是“资源小国”。我国淡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水资源业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瓶颈。多年的监测和统计数据表明,在水资源短缺的同时,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着水污染问题。199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在统计的138个城市河段中,133个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70%以上的城市河段不宜作饮用水源,50%的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松花江、辽河、海河等七大水系的水质状况不断恶化,水污染程度在加剧,范围在扩大。湖泊水库普遍受磷、氮和有机物污染,个别湖泊水出现重金属污染。近年来,我国沿海水体富营养化日益严重,赤潮发生的频率逐年增高,范围逐年扩大。据海洋研究所的报告,从1993年到1997年我国已观察到的赤潮中,东海共发生132次,黄渤海共发生72次,南海为61次。1999年7月,勃海在不到10天内连续发生两次大面积赤潮。
我国的水污染如此严重,这是长期以来城市排水工程欠账太多之故,每年有近300亿立方米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使水环境的污染量大大超过了自净能力所能承受的程度,从而破坏了水的良性循环,导致水资源危机的加剧,进而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短缺和水污染的加重,使人们已警觉到污水再生处理已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生存。
由于我国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当严重,并呈发展趋势,1996年的全国第四次环境保护会议强调保护环境是实施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并将防治水污染作为全国性重点。所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已是刻不容缓的事,现笔者拟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五个问题作一发言,请大家批评指正。
1 投资与收费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需大量资金,首先是污水收集系统,许多城市的下水道很不完善,要建厂就要先埋管道,以往先盖楼后修路,污水满街流的现象相当普遍。所以水污染防治口号喊得响,资金却十分缺乏。笔者参与过不少项目,污水处理设备计划争取较易获得的外国政府贷款,土建投资计划争取国内贷款,而项目所在城市自己的配套资金却迟迟不能落实,项目因此一拖再拖。大家请看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到1999年,我国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已达11605km,按每km投资3000万元计,十年间,投资总额达3000多亿元!平均每年投资300亿元!好厉害!相比之下,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却投资紧缺,为什么投资者把资金都愿投向高速公路的建设,而不愿意投向与环境保护与子孙后代密切相关的污水处理事业?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到位,投资的回报有保证。现在从深圳到哈尔滨的沿途,高速公路收费站估计有数百座,可见收费的力度相当大。相反,污水处理厂的收费不到位,投资者的回报没有保证。大家都来抢廉价的水,排免费的污水,靠牺牲环境获取利润,实际上,此路不通!我们希望新世纪,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事业能够象高速公路建设那样,每年有上百亿元的资金投入,早日改变水环境的现况。所以污水收费到位,才能有足够的资金,水工业的发展靠市场机制,投入与回报是并存的,没有回报就没有投入。高速公路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可引入市场机制,同样,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也不应由政府统包。
2 建设与运行
众所周知,我们建设污水处理厂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所以,如何把污水处理厂运行好就特别重要,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1986~1992年一直保持良好运行,共处理了6.53亿m3污水,运行费用为人民币9070万元。相当于污水处理厂的总投资费用。以此推算,如果建设一座处理量为10万m3/d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投资为1.0亿元的话,那么该厂每年的运行费约需1500万元。所以一些城市建不起污水处理厂,一些城市建了污水处理厂却没有能力运行或没有能力开足马力运行。也有热衷于建设污水处理厂而不关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也不积极解决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听任污水处理厂开工不足甚至接近停产。所以笔者认为污水处理厂有必要由当地环保部门安装在线监测仪表,应对污水处理厂每年处理的污染物总量进行考核。天津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就曾经按所处理的污水量由财政部门拔款,处理量与运行经费挂钩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已经有污水处理厂运行招标活动,把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委托给运行公司来管理,业主按合同支付运行费。把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领域,可降低运行费用,保证运行效果,这样我国水环境根本改善的日子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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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散与集中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大小,一般取决于城市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恰当地选择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进行合理的规划,关系到城市排水系统的总投资,关系到城市环境保护、水源保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整个排水系统的经营维护和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往往决定了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总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从厂址选择入手,结合投资能力、投资效益、近期实现的可能性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盘考虑。
从城市污水处理总体上来说,根据排水出路确定污水处理厂的规模,也不考虑投资能力,单纯从经济上分析,当然污水处理厂规模大,其单方造价、管理费用都比修建小型污水处理厂显得经济。但是,要修建大型污水处理厂,首先要建设一个庞大的排水系统,包括几百至上千公里管道及许多中途泵站,才能将污水收集后集中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这个污水收集系统的投资将超过污水处理厂,而我们近期又缺乏资金,污水收集系统建不起来就更谈不上建污水处理厂。为此,应该根据城市近期的投资能力,从修改排污水规划入手,适当缩小排水系统,争取用较少的资金使系统完善起来,并随城镇建设的发展,逐年修建一批小型廉价的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的资源化已是缺水地区的重要课题,因为城市污水已经被证实是可靠的水资源,而随着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污水再生技术已经广为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一些投资,改善污水处理厂本身的环境保护条件,使城市污水可就近处理、就近回用是非常值得的。因为城市污水就近处理,可以节省大量管道投资;而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为污水资源化、进行再生回用创造了条件。如果污水处理厂的出口远离再生水的回用点,又将出现回用水工程的管道投资过大问题,使本来就不容易推行的污水再生回用事业更加困难,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
4 污水与污泥
一座每日处理100,000m3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如每日正常运行,则每日将产生污泥干固体10~20t,折合成含水(一般为80%)污泥,将达50~100t。如何处置这些污泥是一个大问题。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或建设后不正常运行(也有作为政绩供参观用)时,此问题尚不突出,但作为建设、管理人员必须在建厂初期进行认真的研究、决策。
污泥是污水处理的副产品,有相当大的产量。污泥含有水分和固体物质,主要是所截留的悬浮物及经过处理后的胶体物质和溶解物质所转化而来的产物。污泥聚集了污水中的污染物,还含有大量细菌和寄生虫卵,所以必须经过适当处理,防止二次污染。现在大量未经稳定处理的污泥已成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沉重负担和环境的极大威胁,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中,必须考虑污泥的出路,减少污泥对环境的污染。
污泥的成分主要取决于污水水质、处理的工艺和方法。污泥主要有以下几种:初沉池污泥,二沉池污泥,栅渣、沉砂沉渣及浮渣等。初沉池污泥的成分以有机物为主,二沉池污泥含有生物体和化学药剂。污泥中含有大量水分,沉淀池污泥含水率一般在95%以上,含水率能大大影响污泥的体积,若将含水率由99.5%降至95%,则污泥体积可缩减到原来的1/10。
污泥的最终处置主要是根据一定的环境要求和经济条件,最终部分或全部加以利用以及排入大海或土壤,返回到自然环境中。污泥利用和处理前一般要进行浓缩,根据不同的处置方法,通常还要进行稳定、调理、脱水甚至消毒等过程。
污泥稳定的基本方法是厌氧消化,通过这个过程污泥中大部分可降解的有机物被分解,固体总量减少,杀灭病菌。厌氧消化可以产生沼气,为污水处理厂补充能源。
污泥可以用作农业肥料,这可以充分利用污泥中的营养成分,但应进行灭菌处理。污泥也可以用于工业作建筑材料。污泥不能利用时,其最终处置方法有填埋、焚烧、投海等。在考虑利用处置方法时,一定要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及减少处理费用。根据我国现状,应充分考虑农业选用,有可能条件下进行工业利用。
5 设备订货与初步设计
城市污水处理厂其设备投资约占投资的25%~45%,由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自控设备投资及安装工程费组成。污水处理设备的质量是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据有关报告指出:“近20年来,国家仅对石油、化工、冶金、造纸、机械、染料等几个待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就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建立处理装置5000多套。根据调查结果表明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率不到3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市政工程往往一旦立项,急于建成,设备尚未落实,土建就先开工,以应付上级要求,这样情况为数不少。实际程序是,主要设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订货,以要求施工图设计按所订设备进行设计,避免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所订购的主要设备与设计不符,造成土建设计(尤其是预留、预埋设计)、设备安装设计乃至电气与自控设计的大量返工。此类变更设计极易影响设计质量,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避免。一般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就没有此类问题,因为世界银行项目都实行初步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由中标的施工单位委托设计院进行(一般由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主要设备的性能规格、质量保证和价格都在投标书中列出,所以施工图设计时主要设备已经落实,设计质量较易得到保证。
目前不少工程,都是主要设备尚未落实,建设单位就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及时沟通,尽可能避免设计返工,以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摘要:BOT 融资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本文阐述了BOT融资的具体两种模式,分析了BOT融资模式运用于市政建设的必要性,并对市政建设项目中运用BOT 融资的各个流程进行了仔细描述,最后,详细阐述了BOT融资模式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了风险管理措施。
关键词 :BOT融资;市政基础设施;风险管理
BOT融资模式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融资方式,即建设- 经营- 转让(build – operate - 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契约协议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这种融资模式多用于具有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近年来在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例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桥梁、隧道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BOT的具体模式
(一)投资、建造、运营全程参与的模式
投资者或组建联合体的单位具有建筑资质,项目公司直接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间按照会计建筑合同原则处理,确认相应的收入及成本。这种模式下,投资方直接参与建筑施工,投资、建造、运营全程参与,业务流程可见图1。
(二)Build环节发包、参与投资和运营阶段的模式
这种BOT模式下,投资者没有建筑资质,项目公司通过招投标流程的中标单位实施建设。项目公司通过支付第三方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费用,确认相应的无形资产或长期应收款,待运营期内进行摊销,具体业务流程见图2。
二、BOT融资模式在市政项目中的应用
(一)运用BOT的必要性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公益性、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技术强、产品价格需求弹性小等特点。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发展很快,但仍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受限于资金投入。用于基础部门的中央财政支出仅占总支出的6%左右,同时地方融资非常有限,运用BOT 等融资模式可以极大缓解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上的资金压力。BOT融资模式不同于以往一般的融资模式,投资者可以参与到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全部环节当中,且项目公司未来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有利于投资者向项目转移技术与管理资源。同时,政府不再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主要风险承担者,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更关注于监督管理。
(二)BOT应用于市政项目的流程
1.项目立项。BOT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立项。涉及到引入外资的BOT 项目目前需要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批,而内资BOT 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复即可。BOT项目必须考量项目是否具有合理的投资收益,项目投资收益由施工收益与运营收益构成。政府需对拟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财务可行性研究。对于预期不能盈利的项目,则不能进行BOT项目立项,除非是政府能给予财政补贴给该项目。
2.招标准备。政府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相关部门应当成立招标委员会或者招标办公室;招标委员会对BOT 项目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外界聘请律师、融投资咨询机构、设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协助,确定合理的项目各项技术要求。
然后,招标委员会需要明确招标资格预审标准,制作资格预审文件。另外,项目的概况,应明确,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落实BOT项目涉及的土地、相应的规划、外部市政配套等等项目基本条件。
3.资格预审。根据对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招标委员会应制定资格预审标准,通过在公开媒体上公告等形式公开邀请有投资兴趣的公司参加资格预审,一定要体现公开性与透明度。参加资格预审的公司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按时提交资格申请文件,文件当中应当包括其财务实力、技术资质、工程经验、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资料。
在收到资格申请文件以后,招标委员会组织资格预审专家组,专家组的构成不应仅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应当配备超过半数的独立第三方人员,确保公正性,利益关联方必须回避。专家组负责对资格申请文件进行比较分析,从中筛选出合适数量的最终投标的备选名单。在上述工作基本就绪之后,招标委员会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决策是否参加BOT项目投标,并准备相应的投标文件。投标者应当制作详细的投标书,投标书中应当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建设进度安排及目标竣工日期;基础设施的类型及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或水平;未来产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投资回报预测和所建议的融资结构与来源;项目风险预测及风险管理措施;等等。
5.开标与评标。招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在确定的时间组织开标,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细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财务实力,以及其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并赋予各个因素以合理的权重,绝不能将投标报价给以最大的权重来确定中标人。必须综合考量,从中择优选择。评标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个别投标人利用恶意降低投标报价以谋取中标的情况。
6.协议谈判。决标后,中标者与政府进行协议谈判。由于BOT项目实质为特许经营项目,情况比较复杂,谈判应明确建设、运营、移交的各项细节。通过澄清谈判,进一步明确招标文件条款,以达成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标准。
7.签署协议。草签BOT特许权协议以后,中标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组建项目公司。中标人应以项目公司名义与金融机构、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和保险机构等签订相关合同,最后,政府有关部门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项目协议。
8.项目实施阶段。进入BOT项目实施阶段之后,项目公司按照协议规定,聘请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聘请建筑承包商或者由自己(投资者具有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进行商业运营,在特许期届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在BOT实施阶段的任何时间,政府应当积极履行协议规定的监督和检查的权利,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和维护都完全按照政府和中标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三、BOT模式的主要风险与防范
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BOT 项目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高、协调关系复杂以及公共性等特点。这决定了BOT 项目自招标投标建设转让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其中项目回购期资金能否顺利收回是最大的风险。
BOT项目回购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税收收入、转移支付收入(上级政府的补贴)、土地出让金、其他罚没收入或专项基金等。
在BOT项目中,一般用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划分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一般在BOT 项目上都会明确将项目列入重大财政性投资与采购的政策程序,项目为政府采购对象,按国家财务部《政府采购品目录与分类表》实施,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新的拖欠。政府也可以承诺建立专项回购担保金,定向筹集回购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回购。
对于政府而言,BOT 项目的主要风险是项目建设、运营、移交风险,主要集中于投资者以及项目公司,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完工风险、运营期间的技术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移交风险等。要规避上述风险,在项目招标阶段,政府必须真正履行职责,做好投标人的调查工作,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同类工程实施经验丰富的投标者,这一过程中,尤其要加强反腐工作,防止权力寻租,严禁出现“一言堂”;其次,在BOT项目实施过程,政府不能放手不管,应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既不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又要防止监管真空,政府在其中应摆正位置,明确自身合作与监管角色。
参考文献:
[1]赵景春.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01.
[2]张娜.BOT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及控制措施研究.中外企业家,2012.09.
[3]冯锋,张瑞青.公用事业项目融资及其路径选择.软科学,2005.06.
一、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4栋宿舍、生产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15个单项工程。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27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
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
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
共有10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价,才勉强符合要求。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000元)。
二、合同条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A方坚持用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但A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如下:
1.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A方的责任和权力:
(l)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个75千伏安发电机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购买,A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B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
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A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5)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A方发出指令心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6)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4.B方的责任和权力:
(1)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2)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其他略)
5.合同价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签订合同时,A方付给B方400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在接到B方帐单后,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6.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A方向B方奖励20万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奖励1万元。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20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过一天,B方赔偿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间发生超过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A方责任引起的干扰,A方给予B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力。若发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B方应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A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7.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A方有权指令B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B方承担。
(2)如果B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A方有权解除合同。
(3)A方认为B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己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担停工责任。若B方拒不执行A方指令,则A方有权终止对B方的雇用。
8.争执的解决:
本合同的争执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 仲裁。若A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B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其他略)
三、合同实施状况
本工程土方工程从1995年5月1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则土建施工队伍7月份就进场(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2.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3.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人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4.B方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
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
原计划工程于1996年1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31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关系:
l.B方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
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个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过程中B方提出近1200万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10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B方30万元。
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四、B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1.从根本上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做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882万元(不包括许多索 赔)。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A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416万元人民币。 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 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个实际用量约1010t。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即720t一402t),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例如:
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住宅楼的基础价格约30万人民币。分析责任时,B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坚持是B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这个问题实质上是B方自己的责任,他应该:
①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有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报价时仍应该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或自己出钱复印,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B方报价按照我国国内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条件对B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开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规范的要求为A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建造临时设施。办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层和地砖,厕所按现场人数设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粪池,并贴瓷砖,这大大超出B方的预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设立急救室、医务设备,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应配备专用防钉鞋、防灰镜、防雨具,这方面的花费都在报价中没有考虑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个国道西侧,弃土须堆到国道东侧,这样必须切断该国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申请切断国道许可、设告示栏、运土过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复国道等各种费用,而B方报价中未考虑到这些费用。B方向A方提出索赔,但为A方反驳,因为合同已规定这是B方责任,应由B方支付费用。
当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才提出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违反惯例。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报价的失误。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过于薄弱,施工人员没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国际工程的惯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国内通常的方法施工、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例如:
(1)对A方代表的指令不积极执行,作“冷处理”,造成英方代表许多误解,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例如,B方按图纸规定对内墙用纸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国人)到现场一看,认为用草和石灰粉刷,质量不能保证,指令暂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员向他说明纸筋灰在中国用得较多,质量能保证。A方代表要求暂停粉刷,先粉刷一间,让他确认一下,如果确实可行,再继续施工。但B方对A方代表的指令没有贯彻,粉刷工程小组虽然已经听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计划继续粉刷纸筋灰。几天后粉刷工程即将结束,A方代表再到现场一看,发现自己指令未得到贯彻,非常生气,拒绝接收纸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铲除,重粉水泥砂浆。因为图纸规定使用纸筋灰,B方就此提出费用索赔,包括:
①已粉好的纸筋灰工程的费用;
②返工清理;
③两种粉刷价差索赔。
但A方代表仅认可两种粉刷的价差索赔,而对返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他已下达停工指令,继续施工的损失应由B方承担。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对他不尊重。所以导致后期在很多方面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2)施工现场几乎没有书面记录。本工程变更很多,由于缺少记录,造成许多工程款无法如数索赔。
例如在施工现场有三个很大的水塘,设计前勘察人员未走到水塘处,地形图上有明显的等高线,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现场考察时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发现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须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运量、费用133,000元索赔要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标明水塘,则应作为新增工程分项处理。A方工程师认为,对此合同双方都有责任:A方未在图上标明,提供了不详细的信息;而B方未认真考察现场。最终A方还是同意这项补偿。但B方在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记录、照片,没有任何经A方代表认可的证明材料,例如土方外运多少、运到何处、回填多少、从何处取土。最终A方仅承认60,000元的赔偿。
(3)B方的工程报价及结算人员与施工现场脱节,现场没有估价师,每月B方派工作量统计员到现场与业主结算,他只按图纸和原工程量清单结算,而忽视现场的记录和工程变更,与现场B方代表较少沟通。
(4)合同规定,A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A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双方商谈价格后再执行,承包商才能获得付款。而在现场,承包商为业主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工程变更,但没有注意到业主的书面确认,也没有和业主商谈补偿费用,也没有现场的任何书面记录,导致许多附加工程款项无法获得补偿。A方代表对他的同事说:“中国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结算师每月进入现场一次,像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业主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围墙。当然这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业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围墙高2米,上部为压顶,花墙,下部为实心一砖墙,再下面为条型大放脚基础,再下为道渣垫层。业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长米报价,所报单价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师未到现场详细调查,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为大放脚和道渣,正常土质的挖基槽计算费用,而忽视了当地为丘陵地带,而且有许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难度极大。结果实际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砖工程量大大超过预算。由于按延长米报价,业主不予补偿。
(6)由于本工程仓促上马,所以变更很多。业主代表为了控制投资,在开工后再次强调,承包商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必须在7天内报业主批准(即为确认),并双方商定变更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业主对变更不予支付。这一条应该说对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书面指令后不去让业主确认,不去谈价格(因为预算员不在施工现场),而本工程的变更又特别多,所以大量的工程变更费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质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责任心,使A方代表对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开工后,像我国许多国内工程一样,施工现场出现了许多未经业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级分包现象。这些分包商分包关系复杂,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难以控制。他们工作没有热情,施工质量差,工地上协调困难,造成混乱。这在任何国际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许的。
在相当一部分墙体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太差,高低不平,无法通过验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为了保证质量,要求B方在墙面上加钢丝网,而不给B方以费用补偿。这不仅大大增加了B方的开支,而且A方对工程不满意。
投标前A方提供了一本适用于本工程的英国规范,但B方工程人员从未读过,施工后这本规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员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图施工,结果造成许多返工。
例如在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B方按图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绝验收,因为:
(1)这样做极不安全,违反了A方所提供的工程规范。
(2)即使施工图上是两管放在一齐,是错的,但合同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
所以A方代表指令B方返工,将两管隔离,而不给B方任何补偿。
五、A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损失,表现在:
1.工期拖延。原合同工期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但实际工程到1996年9月尚未完成,严重影响了投资计划的实现。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工作一直拖到1997年4月。
2.质量很差。如主厂房地坑防水砂浆粉刷后漏水;许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浇捣不密实出现孔洞,柱子倾斜;由于内墙砌筑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开裂等。
3.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业主不得不终止与B方的合同,而将剩余的工程再发包,请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工程施工现场造成很大的混乱。
4.当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记取:
(1)本工程初期,A方的总经理制定项目总目标,作合同总策划。但他是搞经营出身的,没有工程背景,仅按市场状况作计划,急切地想上马这个项目,想压缩工期,所以将计划期、做标期、设计期、施工准备期缩短,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欲速则不达,不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长了工期。
(2)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工程中业主的指令所造成的变更太多,地质条件又十分复杂,不应该用固定总价合同。这个合同的选型出错,打倒了承包商,当然也损害了工程的整体目标。
(3)如果要尽快上马这个项目,应采用承包商所熟悉的合同条件。而本工程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英国规范,对承包商风险太大,工程不可能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