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48: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即使购房人拒绝收房也视为收房?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即使收房也是无效交付,视为没有交付呢?
一、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广东省建设厅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到:《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的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建设单位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的单体验收与综合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该条并未规定验收合格系单体验收还是综合验收,同时,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但并未规定未经综合验收不得交付。此规定仅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且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取消了综合验收的审批程序。因此,房屋经单体验收合格后即可以交付使用。
三、关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城区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工程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建设纠纷日渐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房屋建设不符合规划。一些建设单位(个人)不按已审批的平面规划和设计方案(含效果图)进行建设,随意扩大建筑面积,占用公共用地,增加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高度或层数,影响邻居采光;随意改变建筑的外观效果等。二是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一些建设单位(个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划或合同约定完善小区内部道路、给排水、消防、公厕、绿化、亮化、休闲等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部基础设施与市政设施没有较好衔接。三是部分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有些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给居民使用带来诸多影响,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四是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随意开挖管线沟。少数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时,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上随意开挖管线沟,造成路面、彩砖、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损毁,又不能及时修复,影响市容市貌。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是规范我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县城建设品位,优化居住环境,促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群众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县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设工程、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在主次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都在监督和管理范围内。
(二)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规划建设、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按已审批的规划和效果图进行建设;(3)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问题;(5)住宅小区道路、排水、消防、公厕、硬化、绿化、亮化、休闲等基础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配套完善,并与小区外部市政设施衔接;(6)单体建筑和私宅建设的门前、庭院硬化、排水、绿化、大门、围栅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和配套完善;(7)在主次干道敷设管线是否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路面、绿化、亮化等破损市政设施是否恢复原貌;(8)住宅小区是否完善物业管理等。
三、规范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
(一)严格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建设单位(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后,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及时组织规划、建设、建管、房管、规划监察、质监、监理、市政会同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在县城区主次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电力、通讯、光缆、给排水等管线工程,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对破损部分应及时恢复原貌,并申请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内容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待达到标准后,再予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严重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实行规划建设保证金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控管,有效遏制违规建设行为,提升县城建设品位,严格实行规划建设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个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向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规划建设保证金,确保已审批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效果。经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后,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受损市政设施恢复原貌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保证金作为违反规划的罚没款收入上交县财政。规划建设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背街小巷一户一宅私房按每户3000元,临主干道建房、单位建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各类管线工程按开挖长度每米20元(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的标准收取。
(三)处罚措施。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乎县城建设品位和对外形象,各级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市民务必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对拒不申请竣工验收和严重违反规划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或列入违反县城规划建设“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申请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关键词:档案管理 竣工备案 分级管理
一、博乐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档案管理现状
博乐市从2001年对建设项目竣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以来,已经有近千项工程在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其备案档案由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室进行管理。大部分档案资料可以做到资料齐全入档但是还有很多备案文件材料不全,主要是分散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等单位资料员手中;或因记录不详以及无记录,使得备案资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给以足够的重视与管理,将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的完整性,我们应当对这些问题给予探讨和解决。
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是国家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认真贯彻这一基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博乐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工程备案工作的实际,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对于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档案的管理原则可作以下表述:分级管理工程竣工备案档案,维护工程竣工备案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实现工程竣工备案档案的有效利用。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目前,博乐市在建工程量呈直线上升趋势,每年工程竣工数量剧增,在量多、面广、工程遍及博乐市全方位的情况下,加强质量监督档案室和建设开发单位档案室的管理十分重要。
一是要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档案能够按时完整移交档案馆必须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全力配合协助,特别是质检档案室的配合;二是建设(开发)单位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开工前要依法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是政府对工程项目开工条件是否符合《建筑法》规定的审查认可,竣工后要依法领取使用许可证,这是政府对竣工工程质量的审查认可,其表现形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那些未经备案的工程或不合格不能备案的工程,都不得投入使用。政府对建筑工程使用许可的审查,并通过下达质量整改书、质量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等方法整改质量隐患,杜绝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三是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原始文件材料,都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所以加强这两个级别档案室的档案管理,对在建工程和质监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形成完整、准确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材料,为将来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一)备案文件材料收集和内容要求。主要是由建设单位将在建设施工活动中和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形成的博乐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质量说明书》、人防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或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反馈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综合管理方面)、电梯安装工程监督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反馈通知单、水电通风空调分部工程质量检测反馈通知单、需要装饰、甩项验收的审批手续、节能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19个方面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方能进行备案。
(二)备案文件材料的审查和接收。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市直建设单位到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室办理备案手续,州直建设单位持博乐市城建档案馆核发的档案认可证到博州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审查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凡备案文件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并接收备案文件材料,建设部门同时向质检部门报送一份备案文件材料。
(三)质监机构档案室的备案档案管理。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备案档案,由州、市质监站档案室负责接收,与该工程项目监督文件材料一起整理、立卷、编号和归档,并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当州、市质监站档案室档案存到五年时,向博乐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馆接收后归入城市建设管理类上架,州、市质监站档案室负责留存档案目录,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备案档案管理。博乐市城建档案馆是城建专业档案馆,馆藏着全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备案档案是建设工程档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这部分备案档案移交到专业档案馆后,专业档案馆还要进行目录编制,与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等阶段形成的档案融合一体,形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并归入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等类上架,以便向社会提供档案内容最全、查找利用最为方方便的服务。
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档案实施分级管理的方法
1.建立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平台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分级管理是通过档案工作网络层层的管理而实现。因此,建立健全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网络平台 ,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实施分级管理的组织保障。
2.建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备案档案,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就必须建立切合实际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一是制定备案档案归档范围和归档制度;二是对档案室提出立卷要求,以确保备案档案立卷的规范;三是制定科学的编号制度;四是,严格备案档案的保管及利用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备案档案据为己有。
3.建立建设单位档案资料员的培训和指导制度
(1)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可定期举办档案资料员业务培训班,并将档案业务学习列入档案资料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进行学分评定,以提高他们学习备案档案业务知识的积极性,这对提高建设单位档案资料员素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关键词】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规范管理
近几年来,不少高职院校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和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都先后开展了新校区建设。有的已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有的分期建设竣工部分已投入使用,还有的处于在建或待建设中。新校区建筑档案是整个新校区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原始资料,也是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必要材料,还是日后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扩建的依据和凭证。但在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上暴露出的问题逾来逾多,有的不仅给新校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与修缮带来较大困难,而且还形成一些安全隐患,甚至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现以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四川职院)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为例,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思考其对策,对进一步规范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给排水系统档案严重缺失
四川职院新校区规划面积1100亩,建设工程从2004年开始逐步立项,分三期完成。第一期建设工程于2005年8月启动,至2007年上年主要完成教学大楼三座、图书信息大楼、学生宿舍八栋和第一学生食堂、(汽车、机械和建筑)三个实训中心及其基本道路网管工程。第二期建设工程相继于2008、2009年完成了教学楼两座、学生宿舍三栋和第二学生食堂、行政大楼、培训大楼、校医院大楼、风雨操场、田径运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工程。部分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不到三年时间,给排水系统出现多处泄漏。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维修需要的新校区建筑工程给排水系统图纸资料学校档案管理机构未搜集存档,从工程指挥部及相关管理者手里也没找到,从而使寻找泄漏源(管道)十分困难,不能分管道施工及时堵漏,只好待暑假师生离校后统一停供水检修。有的地方由于长时间泄漏,以致道路积水、路面湿滑,发生多起师生通行过路跌倒受伤的安全事故。在暑假学校基本没有用水的情况下,每天泄漏自来水数千吨,粗略估计供水系统泄漏给学校造成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见,加强高职院校新校区给排水系统建筑档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工程建筑档案管理不规范
第一,新校区工程建筑档案无人专门管理。1988年国家档案局和计委联合颁发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联发[1988]4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四川职院自2005年成立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以来,至今既未明确相关领导分管新校区建筑档案工作,也没有配备专人负责建筑档案管理,更没有委托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委派人员兼职管理新校区建筑档案。尽管近两年要求新校区建设工程资料管理员兼管建筑档案,但仅有的一个资料员,经办与管理新项目报批资料、在建项目使用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都深感力不从心,更无暇顾及建筑档案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可见,新校区工程建筑档案始终处于无专人管理状态。
第二,新校区已竣工项目文件资料归档不及时,档案欠完整。根据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136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标[2002]8号)的要求,凡是与新校区建筑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新校区建筑工程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象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搜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综合类文件。包括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相关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文件、审计报告及有关声像资料。二是土建工程及水、电、防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包括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等记录;原材料、零部件、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例的测试报告及出厂质量合格证明;隐蔽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文件、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文件、施工技术总结等。三是竣工验收文件。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全部竣工图纸;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及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的验收文件等。
四川职院新校区建设一期工程全部投入使用近六年;二期工程除艺术大楼在建外,竣工建筑项目已投入使用近两年了,新校区已竣工建筑项目既没有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也没有及时移送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据走访调查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相关管理人员,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项目的文件资料上看,档案资料缺失情况也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地下管线的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图,基本上没有搜集归档。其二,在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文件资料中,相当部分工程项目没有原件,多数都是复印件,有的项目甚至连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都没有。其三,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不完整,有的建筑项目尽管已投入使用,但至今也没有竣工验收文件。其四,从已搜集起来的建筑施工文件来看,破损、残缺、污染、字迹模糊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的已失去档案保存价值。
二、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建筑档案管理法规意识淡薄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国务院相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在高职院校的新校区建设过程中,一些主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管理者,片面强调建设工程的工期、进度,忽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重工程建设、轻档案管理”现象不是少数,以致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成了新校区建设中的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带来许多遗留问题。
(二)建筑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重要原因,就是管理制度不健全。四川职院在执行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法规方面,没有形成系统的符合学校实际的实施细则。新校区工程建设开始后,仅仅以“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制订了《新校区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细则》在内部试行,且内容尚不全面,如,既未明确规定新校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也没有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如何协同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做好建筑档案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以致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长期处于“各自为阵”、“单打一”的局面。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规范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的要求,凡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且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为验收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也指出,凡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然而,四川职院新校区建筑工程有相当部分建筑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了,有的建筑项目虽然进行了竣工验收,但验收程序不规范、过程很简单,未将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列入竣工验收议程,从而导致新校区建设档案资料不能及时完整归档。
三、规范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办事
目前,在高职院校新校区建设蓬勃开展的背景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应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开展法纪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在新校区建设工程的主管领导及管理人员、高职院校档案工作主管领导与档案管理队伍中,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引导大家明确认识,增强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管理档案资料,是规范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奖惩逗硬
依法管好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就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奖惩逗硬。一要根据国家相关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高职院校新校区建设实际,制订科学系统的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细则。从而,明确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及相互协作要求;明确建筑档案管理相关负责人、管理人的职责职权;明确建筑档案管理工作目标、操作规程及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奖惩办法。二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奖惩逗硬。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的相关负责人与管理者,应遵纪守法,严格按规程操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先进不奖励、落后没惩罚,档案管理工作就很难规范,更无法上水平。
(三)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近几年来,高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高职院校发展的要求。如四川职院现有的档案信息科设置在学校办公室,目前有科长一人,管理员二人(其中一人将在本学期结束前退休)。他们要协调管理好涉及全校13000多学生,近800名教职工的基本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10多种类型的档案资料是十分困难的。因而,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应按照《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高校,要设置“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结合基本建设、党政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主要档案类型的实际需要,配齐配足档案管理人员。二要切实抓好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应通过业余函授、网络教育等方式开展档案专业的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采取“短期培训”、“集中学习”或“以老带新”的形式,开展建筑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分类专项培训,使高职院校档案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主动适应新的要求和新的需要。
(四)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重视档案验收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搜集、验收建筑项目(工程)立项文件、监理资料、设计施工图纸等档案资料的必要环节。如前所述,有的高职院校在新校区建筑工程竣工后,仅仅“急于交付使用,不急竣工验收”甚至“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有的“讲工程质量验收,不讲建筑档案验收”。针对这些违反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情况,高职院校规范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首先应依法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法规要求、操作规程,严格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其次应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个重要内容,纳入竣工验收程序或议程,做细做好。应严格要求建设工程的有关方面及时备齐备好文件数据档案资料,缺少的档案资料,应限期补齐,不合规范的,要限定时间修改完善达到要求,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参考文献:
[1] 熊珊珊.高校基建档案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5).
[2] 秦书凰.做好新校区基建档案管理的四项措施[J].四川档案,2007,(2).
[3] 江佩珊.新校区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探讨[J].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
【关键词】建筑工程;节能管理
一、建筑工程节能的基本概念
所谓建筑节能就是在建筑物的施工过程中尽可能的合理配置能源,减小能耗,达到资源和能源的最大利用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得到了迅猛发展,建筑工程也随之迅速发展起来。大量的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不仅大大的改善了人们的城市生活,同时也消耗掉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尤其是在建筑过程中不当操作和不当管理导致的一些能源和资源的无谓流失,更是数量惊人。
我国的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这一形势的严峻性,虽然及时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于建筑工程的节能方面的监管。但是,就目前的监管效果来看,并不理想。所以,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于如何加强建筑工程中的节能方面的管理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二、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工作的关键点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要点
1.首先,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对于施工现场的操作的技术管理的加强,可以有效的避免不当操作导致的资源和能源的流失,因为建筑施工过程是建筑工程的主体过程,也是能源和资源消耗的做主要环节,所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操作上的管理,可以直接控制资源和能源的具体流失。
2.其次,要认真审核建筑施工的工程计划,从工程的各个具体环节抓起,做好每一项子工程的节能管理工作,也就是将工程的节能工作具体化。
设计环节的工程节能的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工程的总体建筑过程中的消耗的建材量和能源量的审核;另一个是建筑工程的完成后和投入使用后的长期的能源消耗的水平的审核,也就是说要对施工中设计的各种供水供暖设施的能源消耗量的审核。
3.再次,建筑工程的工程总监应按照国家的相关的建筑工程的能源消耗标准,严格审查工程的建筑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水平。并针对高能耗的施工环节制定一个详尽的节能方案,供各施工参与人员执行。
4.另外,在工程的招标阶段要求投标方制定一个详细的能源消耗的设计方案,并严格对比审核,选择一个最佳的节能设计方案配合工程的施工,即利用竞争机制达到能源的最合理利用。
5.最后,建筑工程的工程总监要在综合整个工程的各方面具体情况和造价水平的考量后,制定一个硬性的能源消耗标准,供各个施工部门予以执行。
(二)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关键点
1.对建筑节能使用材料的验收工作
施工过程中,要注重对于施工材料的考察,材料审查的最基本的标准是要符合国家的安全规范和相关的质量检测标准,才能投入工程的使用。在确认建筑材料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后,要注重对于材料的节能功能的考察,尽量选择能耗低的设备和材料。
2.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尤其是对于一些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严格的能源使用的检测。因为隐蔽工程是造成能源浪费的最主要的环节,也是最易控制的施工环节。
负责工程节能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将各项检查和抽查结果详细的做好记录和备案。这样不仅方便同类的节能工程的对比,也可以便于工程相关资料的整理。另外,实行分别负责制可以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将各个子项目的节能管理工作分配给具体的工作人员负责,可以更加有效的激起员工的工作情绪,另外辅以奖惩措施,能够得到更好的效果。
3.对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商擅自修改设计施工和降低建筑节能材料、施工质量标准等行为,项目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业主。承包商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关键点
工程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节能工程施工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按照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要求,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监理、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告中应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另外,在验收阶段建设单位最好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检测,以准确的评估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进行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情况严格监督,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查验;最后,依据工程建设参与主体单位专项验收报告及工程验收组织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三、结语
综上所述,管理单位对于整个工程的建筑节能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建设,加强对管理人员节能知识的教育培训;及时传达和布置关于建筑节能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进行定期检查,通过业内上下的努力和社会各界认知的提高,认真抓住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寻找阶段工作的突破点,保持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力度的节奏性和持续性,使其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参考文献
[1]赵有江,马坤茹.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与质量控制[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01)
[2]李少霏.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07) .
[3]陈俨.建设节约型社会背景下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J]. 建材技术与应用,2008,(07) .
[4]冯望云.从传统建筑保温到现代节能——关于建筑节能的几点认识和建议[J].建设科技,2008,(21)
[5]胡斌,黄敏,邓丽萍.淮安市建筑节能力争实现“一提升三突破”[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8,(04)
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必要条件存在争议
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有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上述条文可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住宅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
那么组织验收的单位是谁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从2000年起我国改革了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建设部[2000]142号《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4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组织验收的单位由原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变更为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转换为监督主体。
在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在收房时,会要求开发商提供“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目前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住宅经验收合格”这一交付条件下是否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是交房的必须要件,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从程序来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当是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但实践中绝大多数购房者认为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主要是由于政府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公信力强,具有更广泛的接受度。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认为此条件作为交付条件过于苛刻,若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再交房会使开发周期普遍延长,对于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项目而言,从技术层面上更加难以实现。
(二)交房流程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新建商品住宅办理交接手续的明确规定,一般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房程序是正常程序,当业主对验房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房了,但是实际交房过程与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交房过程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交房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在交房现场开发企业要求业主先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签署收房单后,才能拿钥匙验房。只要业主签了字收了房,一旦发生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至少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常常出现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及时认真整改的现象,甚者把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归为保修问题,推延维修时间。
在交房时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存在一定争议。新建商品住宅的产权证一般是交付后半年至一年内办理完成,交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都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环节才会发生,提前缴纳的资金可能被开发商挪作他用,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住宅质量等相关问题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在新建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并不是说购房者签收房子拿了钥匙,就等同于认可了房屋的质量状况。如果拿到钥匙后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购房者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要无偿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相关费用。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交房时,还有一些方面常引起纠纷:面积问题,商品住宅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补缴或退还购房款的纠纷;迟延交付房屋,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为由,推迟交房,购房者要求赔偿的纠纷;
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交房时,基础设施不完备,与合同以及宣传的广告不符,购房者拒绝收房的纠纷;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交付的商品住宅是精装房的,有的精装房的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同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约定不符,品牌不符、材料低档、做工粗糙、房间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等)造成空气污染等引起的纠纷。
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管理方式借鉴
针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标准不统一、交房流程不规范、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国内如上海、天津、北京、哈尔滨等一些城市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做出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采用许可制、准许使用管理、公众监督管理等方式,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上海的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中,上海采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4条规定“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其实施细则中第2条规定“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建设要求是这项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这项许可制度的亮点,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建住宅具备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使用功能。“上海模式”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监管力度强,实施效果较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天津的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使用管理
天津市对商品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并通过地方法规进行推行,具有较强的约束性。2010年出台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的1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同时,还要求在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如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依法向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天津的准许使用管理方式,将准许使用证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一个重要要件,并要求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没有准许使用证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这样,多途径保障业主的权利,在纠纷发生时,有利于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效维权。
(三)北京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
北京在2007年出台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管理提出了相对细化、具体的要求,重在规范交房程序、完善住宅配套、减少交房纠纷。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的具体内容,要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同时,规定了交房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具体时间,“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购房者可先验房再交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房屋发现问题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违规企业将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限制该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
(四)哈尔滨公众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引入了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管理办法。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9人,其中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各3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各1人。同时从相关专家中推选主任委员1人,从业主代表中推选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的产生,由社会评审组织单位从新建住宅的已购房人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进行公证。从评委会的产生及工作程序看评审工作公正、公开、合理,引入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此项工作之中,让社会公众关注此类涉及民生的事情,能够更好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意见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当将评审意见书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
三、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各地方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议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商品住宅的必备条件,并将此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城市已经有类似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由此可见,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一是广大业主的要求,接受度大,公信力强,也是趋势所在。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程序
建议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中,地方应重视交付程序的管理,通过具体的办法规范交付程序,避免相应的交付纠纷。交付程序包括从通知业主交房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代收税费以及办理产权证等整个过程。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间通过媒体通告、函告、电话等方式通知业主交房,然后是项目现场业主身份确认,开发企业专人陪同业主查验房屋,记录整改要求,进行房屋整改。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办理签收手续、移交房屋钥匙,再次是办理物业管理手续、缴纳代收税费,最后是办理产权证。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和物业管理费用等作为查验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对违规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三)落实新建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四)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责任得以履行的基础,因此只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才能正确指导商品房交房过程,避免一些交房风险。首先,要细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条件和标准,交付条件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交付标准包括商品住宅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道路、绿化、停车场、学校、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其次,将开发企业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房的条件写入合同文本中。再次,要明确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时的处理办法。最后,应考虑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方蕾 姚卫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及质量管理.上海经济年鉴.2010
2.李僖讴.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哈尔滨年鉴.2007
小型建筑工程合同范文一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定论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期
1、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全部工作。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2、工期奖罚:本工程以发包方验收通过为竣工。分承包方不能按上述工期完成时,每推迟一天罚款 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发包方签证,工期可以顺延。
(1)因发包方原因影响开工。
(2)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
(3)不可抗力。
(4)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造成的发包方损失。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
1、质量标准 。
2、承包方应按照施工图及说明、国家有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承包方应对现场工人的操作、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负完全责任,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其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负,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及时办理质量检验手续。承包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的过程检验资料。
5、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方罚承包方总造价的 。
四、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
1、结算方式:
(1)承包方式:
(2)计价方法:
(3)合同价款(大写):
(4)结算方法:
2、工程支付:
五、材料供应及设备管理
1、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经发包人认可后使用。
2、机械设备由承包方自备。
六、发包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2、审查承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各种技术资料和工程预决算。
3、提供施工图纸 套。
4、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5、发包人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
七、承包方的责任
1、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配备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现场管理班子。
2、遵守发包方的质量、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管理制度,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指挥、检查和监督。
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编制出施工方案,报发包方审核,并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按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资料的样式及填写方式,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提供给发包人2套。
5、承包方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
八、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派专人对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进行管理,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2、承包方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3、承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物。
4、承包方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一切费用和善后问题的处理,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双方约定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 份(发包方执 ,承包方执 )。
十、补充条款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小型建筑工程合同范文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筑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表)
四、工程总造价:
五、质量等级:
六、开工日期:全部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下列第
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包工不包料;
3、按实结算;
4、其他。
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 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开工前,发包方应按建筑工程量的 %预付工程备料款;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工程工资及费用总金额 %预付;
三、工程进度款双方按协议,但工程竣工时应按工程总价的%,其余 %尾款,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四、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价款按变更协议签证手续,其中增减费用,于竣工时结算并报送经办银行;
五、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应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签发变更通知(文字、图),双方签证协议后通知有关单位,方可变更,变更时必须在该工程施工前进行。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必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六条 保修条件及期限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第七条 双方责任
甲方:
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 份,地质勘察报告 份,并组织原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三、依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应办的手续;
四、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设备;
1、包工不包料工程,甲方应负责把材料运至现场,按乙方指定位置堆放。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材料设备各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其产品合格证明。如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应在 天前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停工待料损失,并顺延工期。
2、包工包料工程,经双方协议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详见附表二)。
乙方:
一、根据甲方按合同提供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三、及时向甲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作业施工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供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配件、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
五、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施工过程中一整套资料交给甲方;
六、已完工的房屋、建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现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将付使用的,按本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甲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构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 偿付乙方赔偿金。
第九条 奖罚规定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 付给甲方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要求提前竣工,而乙方又采取措施提前完工的,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 奖励。特殊要求的要单独会包干措施费 元;
三、本工程质量的奖罚幅度,质量评定合格不奖不罚,符合优良工程标准评定,按工程造价 %罚款。
四、在建设中以提交设计施工图开始,甲乙双方或第三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同意采纳后,从节约投资金额中提取 %奖励建议方;
五、各种应付款项,甲方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如逾期不付除偿付银行利息外,责任方每天按未付款总额万分之 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乙方在工程竣工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果甲方不能按时组织验收,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另订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如无故不按时参加验收,所造成的管理费用和各项损失由甲方承担,另每天按工程合同造价万分之 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如按乙方通知验收甲方组织验收时,乙方尚未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内容按上述同样标准付给甲方违约金。
七、其他奖罚,甲方双方另行补充。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和有关费用。
乙方应文明施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计变更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
乙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竞争力;
四、本合同须当地建筑管理部门审查签章;由建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生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解:协商或调查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⑴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分送甲乙双方各有部门备案。
发包发(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承包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小型建筑工程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名称:第二炮兵文工团新营区建设围墙外道路铺设及草坪土置换工程
二、 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甲一号
三、 承包方式:大包(即包工、包料)
四、 承包范围:文工团新营区建设围墙外道路铺设及草坪土置换。
五、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壹拾陆万圆¥160000.00元
六、 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20xx年8月20日开工,于20xx年9月15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25天。
七、 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
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承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过保修责任。
八、 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价款的80%(128000元)。
3、本工程完成后审计结束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价款100%(160000元)。
4、本工程无质保金。
九、 争议: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 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 违约: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 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 安全措施与责任:在工程施工、竣工及补修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 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作业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施工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为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夜间要设警告信号和看守,如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无任何责任。
十二、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十三、 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工程结束甲方完款项支付本合同失效
关键词:建筑工程;原则;质量控制;措施;因素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1)质量第一的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处理投资、进度、质量三者的关系时,应该始终把质量第一放在工程建设的首位。
(2)人为核心的原则。人是建设工程的主体,在工程建设中,应把人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以人为核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造性,提高质量意识、技能水平,控制各个岗位人的工作质量,从而控制建筑工程的总质量。
(3)预防为主的原则。工程质量控制贯穿整个工程建设阶段,是动态的,主动的,可预防的控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及强制标准,充分分析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事先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控制,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事前和事中控制。
(4)质量标准原则。质量标准是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使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更加明确。
2建筑工程质量形成阶段的控制措施
2.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提高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和质量。对项目做好充分的、全面的调查。对项目的规模、建设标准、工艺布局、产业规划、技术进步等方面应实事求是地科学分析。
严格资质审查。可行性研究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对承担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单位,应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以达到技术上的保证。
落实责任制。要对有关设计、经济等方面的研究人员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保证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研究成果。建立保证措施和保证体系。
2.2项目决策阶段
采用科学的决策分析方法,优选建设方案。项目决策要把握市场需求发展的趋势,在可靠的市场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各方案的经济效益,风险大小,遵循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的原则进行全面的分析,优选建设方案。
多方参与,民主决策。尤其是公共建设项目,其决策表现出行政力量较强,公众力量较弱的形式,要加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听取民众的意见,保障项目能顺利开展,发挥经济效益。
建立后期评价体系。在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之后,从工程项目投资效果、技术措施、经济效果、使用效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判断决策的正确性。项目决策成功,可以给予决策者奖励;项目决策失误,要追究相关决策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3勘察设计阶段
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责任制度,强化企业的自律机制。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要把质量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单位法人、设计人员和有关人员。要按照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正常有效地运行。
开展勘察设计服务,优化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聘请权威专家或委托高水平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勘察设计、评估、方案优化和设计复核,是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的有效途径。
建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审查,是政府对设计成果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强制性措施,这项制度己经列入行政法规,应当坚决执行。
逐步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制度。建立设计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有利于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2.4施工阶段
工程定位及标高基准控制。工程施工测量放线是施工中事前质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承包单位要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通过抽检建筑方格网、水准点及标桩埋设位置等对施工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测。
施工平面布置的控制。施工平面布置应根据工程的特点进行合理布置,要有利于保证施工正常、顺利的进行,要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特别是对场区的道路、排水、器材存放、给水供电、混凝土供应等方面予以重视。
设置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点是指施工过程中质量保证难度大,对质量影响大或发生质量问题时危害大的重点控制对象、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
组织图纸会审。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图纸会审,首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和图纸,设计特点,对施工的要求。然后由施工单位指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对设计单位的要求,通过三方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写出会议纪要交设计人员,设计人员对纪要中提出的问题,用书面形式进行解释或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
做好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清楚的了解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和施工步骤,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有隐患或工程返工等情况。
合理进行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劳动组织涉及到从事作业活动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管理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在工程施工工程中,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做好质量自检工作。作业活动的活动者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自检;不同工序交接、转换必须由相关人员交接检查;承包单位专职质检员进行专检。
做好技术复核工作。凡涉及施工作业技术活动基准和依据的技术工作,都应该严格进行技术复核工作,以免基准失误给整个工程带来巨大的、难以补救的危害。
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检验工作。工程项目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因此,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整体的质量,必须控制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工作。要保证工程的最终质量,就要首先保证施工过程中中间产品的的质量。施工过程中对其后续工作的质量影响较大的重点环节,要作为质量验收的重点。
合理配置施工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的形式要与施工对象的特点及施工工艺要求相适应;机械设备的数量要保证施工工作连续正常的开展,同时要防止因出现机械故障而造成工作中断的情况。
2.5竣工验收及使用阶段
施工单位做好自检、自评工作。当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要做好自检、自评工作,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完善竣工材料,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申请竣工验收。
复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对检验资料进行全面的复查,不得缺检漏项,对于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
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查,使用功能关乎用于的切身利益,是用户最关心的内容。
观感质量检查。验收人员根据质量标准对建筑物外观进行检查,常采用看、摸、敲、照等方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对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部位,根据其质量问题,采取加固、补强、返修等一系列措施,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竣工验收备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的工程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做好施工现场清理工作。工程交工后,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运走,达到场清地平。
3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素的控制措施
3.1人的控制
提高人的素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人的思想素质。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层的整体素质,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和知识应满足工程质量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加强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好施工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岗位培训,保证掌握施工工艺,操作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对工程技术人员集中培训,学习新规范,新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交底,季节性施工交底,使全部管理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对劳务队全体人员进行进场前安全,文明施工及管理宣传动员。对特殊工作作业人员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人的质量意识。明确规定各种工作岗位的职能及其责任,明确各种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等,并予以严格执行,以保证各项业务活动能有质有序的进行。
引入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从人的业务水平、思想素质、行为活动、违纪违章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引入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促进人员的不断进步,优胜劣汰,把住用人关,让人的流动始终处于全面受控状态,从而靠人去实现质量目标。
3.2材料的控制
严格控制材料构配件采购订货。建筑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要从源头上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严格控制材料构配件采购订货,优选材料生产厂家,大宗器材或材料的采购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的方式。
材料搬运、存放质量控制。材料在搬运、贮存或保管过程中,如果方法不当会影响材料的质量,甚至造成材料的报废。不同的材料应该根据材料特性,选择适宜的搬运工具、防护措施,安排适宜的存放条件,以保证存放质量。保持材料标识,以确保对原物质质量状况的可追溯性。
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现场,需复检的材料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使用进口的工程材料必须符合我国相应的质量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
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收发料具手续齐全。超出限额时,须办理手续,说明超用原因,经批准后方可领用。材料在使用过程中材料人员要进行跟踪监督,使用要求工完场清,严禁乱丢乱放。材料使用后,余料必须回收,钢筋、模板、木方、混凝土、包装等回收到指定地点。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质量管理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s refers to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shall have security, application and economy, beautiful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the integrated embodi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directly decides whether to play out the building of normal function, but also related to People's Daily life and the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应当具备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体现。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项目投资能否成功,更为重要的是,建成后的项目直接参与到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去,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工程管理的众多方面中,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下面探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措施。
一、建立质量的保证体系,保证建筑质量
在施工管理工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部门人员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创建质量保证责任制。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深人找到相关的负责人,无论是否仍然在职,都要追究其责任,坚持直来那个回访制度,鼓励业主,用户等,对建筑的质量问题进行建议.各施工单位要吸收其经验教训,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加以注意。要积极推广应用建设部10项新技术,把新技术推广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行业素质、振兴建筑业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要开展QC小组活动,努力攻克质量问题,努力把提高工程质量建立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上。
二、重视采购工作,保证原材料的质量
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房建工程的质量,如果没有高品质的原材料,就不可能建造出优质工程。从材料计划的编制、采购到进场后的验收、复检等,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项目部必须严格按采购程序的要求执行,最好从指定的合格物资供应厂商名册中选择厂家进行采购,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要优选采购员,挑选那些诚实守信,事业心强,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担任。掌握信息,优选送货厂家。广泛调查,全面掌握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国家认证许可证、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商或厂家。去自由市场采购,则应选购有产品合格证、有厂址下落,有社会信誉的产品。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成本。针对建材市场产品良莠混杂情况,还要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施工项目所有主材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选材,要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对进场材料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外,对质保书项目不全的产品,应进行分析、检测、鉴定。凡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决不得使用,凡发现有材料质量问题应追踪到底。
三、优选施工队伍
施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个项目工程建设立项批准之后,必然经过招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具体方法:一是听,即听取施工队介绍技术力量、设备、资金情况以及拟承担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看,看正在施工和已经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三是查,即考察施工单位的设备、技术力量、企业等级、资格证书。四是访,即走访已交付使用工程的甲方,征求使用单位对工程队伍的评价,以便了解其信誉。在此基础上,按照标价合理、工期短、质量优、信誉高、素质好的原则,综合比较绝不能靠关系,走后门,特别要防止通过关系指定施工队伍。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控制
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目标是运用建筑行业质量标准的文件及逆行那个建筑质量的审核工作,全面检测和控制施工单位以及承包单位之间的质量活动,协调施工间的关系,按照各项法律的规定,目的是使竣工的建筑达到设计要求和设计目标。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督促现场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施工现场监理质量。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机械设备、试验仪器、测量仪器是否齐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监督检查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运转是否正常;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是否到位,有无更换现象;工程款是否挪用,是否有转包和未经业主许可的分包现象;是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工程质量隐患和不合格工程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认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质监通知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要重视和落实监督工程师通知中所提出的问题,及时将整改后的书面信息反馈质监站。按照相关规定,作好项目三个关键阶段专项检查。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把工程质量抽检情况、不合格工程整改情况、隐蔽工程的质量情况、大的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及有关照片存档。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是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基建管理队伍
对每一位参加施工管理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上岗,保证每一个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管理人员要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乐于接受新事物。不能让管理人员只是单纯囿于验收签证和监视浇捣的狭隘范围,而应该扩大到参与全面管理.全盘指挥的领域,工程的质量好坏,与施工队伍的施工水平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有很大的联系。必须要考虑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那些资质等级高及信誉好的单位在工程质量上有保证。要从优秀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一个优秀的项目部来承建工程,这样更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抓好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设计、工程质量的最后检查总结。工程完工后,在组织验收七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监督工程师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时,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标准,逐项验收评定。具体可采取工程技术文件检查、实物工程质量检查的方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机构组织人员名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至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使工程质量真正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尤其现场监理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总之,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决定着建筑物能否发挥出其正常的职能,而且还影响着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建筑质量管理是提高建筑产品质量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被很多建筑企业重视,都在通过各种途径去提高自身建筑产品的质量,但并没有解决实际的问题。在工程施工管理的众多方面中,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只有做好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策划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才能造出更多的优质工程。只有在施工过程严格管理现场施工,将质量观念灌输在每一个施工环节,才能保证建筑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忠良.加强施工控制管理预防房屋渗透问题.广西城镇建设,2003.
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growth,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ceived a great deal of development, the city's function has been further improved,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 quality of life is improving. Compared with previous years, China's per capita living space amplification is large. The market demand is also expanding. For construction companies, this is both an opportunity and a challenge. On the one hand, construction units should strive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the building, in order to meet market demand, on the other hand, it should ensure construction quality in order to meet people's living environment. Currently,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civil construction is lack, and the project quality problems are endless. Therefore, the study on civil engineering problems and supervisor measures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关键词: 民用建筑;工程问题;监理措施
Key words: civil architecture;engineering problems;supervisor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D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072-02
0 引言
建筑是人类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很快,市场机制也得以不断完善。在这种形势下,民用建筑也开始大量兴建,满足了人们的住房需求,也提高了人们的住房质量和生活水平。对于建筑工程而言,质量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要对建筑施工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严格的质量监理措施。本文分析了当前民用建筑中的工程问题,就如何提高施工监理水平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1 当前民用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民用建筑的监理工作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标准,但在法律体系与质量监督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民用建筑施工中,管理水平低下、有规不循等问题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民用建筑工程出现了很多问题,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因此,探讨相应的施工监理措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民用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在民用建筑建设的各个阶段还缺乏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尤其是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还不够完善,使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第二,监理组织机构不够完善,资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第三,风险意识不强,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得不到保障。第四,有些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素质不高。
2 民用建筑的施工监理措施
2.1 做好施工前监理 监理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程,必须深入了解其所承担的项目,从全局上加以把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还要熟悉和了解工程项目的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土地购置、管网线路、道路、标高以及工程地质等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仔细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2.2 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基本试验检测、施工试验和抽样检测等三个方面。基本试验的检测方法及质量指标都有明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程序、方法、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都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并应符合既定的程序和要求。
2.3 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理方法
2.3.1 见证取样。按照有关规定,涉及到结构安全时,对其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见证人员应熟练掌握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在进行见证取样工作时必须要持证上岗,同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以及监督机构,没有见证取样证件的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2.3.2 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是指监理机构使用一定的检测或检查手段,按照一定比例独立于承包单位而进行的检测或检查活动,主要是为了对施工检验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2.3.3 进行旁站监督。鉴于平行检验的频率有限,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这样可以提高检验的准确度,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配套进行。
2.3.4 委托第三方检测。需要第三方检测的时候,监理人员首先要对其质保体系进行审查,确保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以及检测设备的情况符合要求,同时还要对第三方检测方案进行审批。注重发挥检测报告的作用,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要进行果断处理。
2.4 民用建筑安全管理 民用建筑的施工周期较长,作业环境较差,工作条件也不好,大量人员集中在有限的空间里工作,相互之间的干扰也大,因此,对安全管理的要求很高。在进行安全管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脚手架。要充分计算房屋建筑的脚手架,在编制脚手架方案时应从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还要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另外,脚手架方案还应附计算书。第二,基坑支护。在开挖基坑之前,需要根据基坑深度、土质情况以及环境制定相应的支护方案。同时,安全防护措施和排水措施要完备。另外,还要对坑壁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进行及时处理。第三,模板工程。首先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接着要建立相应的支撑系统。第四,施工用电。施工单位必须要设置电房,中心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电源电缆。另外,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和开关箱、配电箱等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安全。
2.5 做好竣工验收时的监理工作 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属于监理的本职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评估工程质量,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对施工单位的技术档案和竣工报告进行审核,在竣工报告上签署监理意见;在竣工验收时汇报监理工作;接受省市监理协会以及上级质检部门对监理档案资料的审查;在竣工验收书上签字。另外,还有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项目:制定验收方案计划安排,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通知质检部门进行验收;审阅或阅读相关工程方案资料;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协助起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3 总结
综上所述,做好民用建筑施工监理工作能够为工程的质量提供保证,避免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做好施工监理工作,必须要加强施工前的监理,熟悉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和监理方法,另外还要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监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理部门和监理人员的作用,为民用建筑的质量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任双印,刘福泉.民用建筑中的工程问题及监理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