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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还款

时间:2023-05-30 09: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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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还款

第1篇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负担率;蚁族;还款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104-02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近年来一直饱受还款高违约率的困扰,相关的很多研究认为,高违约率的根本原因是大学生诚信意识不足,解决建议是要求完善银行诚信系统,加大违约的惩处力度。但笔者认为,大量大学生毕业即沦为蚁族才是高违约率问题的根本原因。换言之,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和薪酬低才是造成违约率居高不下的症结所在。为此,本文从分析蚁族的还款负担入手,探讨如何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机制。

一、蚁族的基本特征

“蚁族”一词最早由学者廉思提出,指的是“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根据廉思在2010年的调查报告,蚁族群体具有三个显著特点:大学毕业、低收入、聚居的生活状态。报告显示,蚁族的数量在日益扩大,在北上广每个城市大约有十五万左右,武汉、西安、重庆等一线城市也有十万以上,全国数量初步估计有300万以上。与2009年相比,2010年研究生蚁族的数量在增多,由2009年的1.6%上升到2010年的7.2%。毕业于211重点院校的蚁族比例,也由2009年的10.8%上升到2010年的28.9%[1]。

就业困难使部分大学生毕业即沦为蚁族。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3届高校毕业生遭遇“最难就业季”: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调查的2013届应届生签约率,硕士毕业生仅为26%,低于2012届同期11%;本科毕业生为35%,较2012届同期下降12%。赶集网的《就业市场失衡现实逼人务实――赶集网2013应届生就业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5月31日,仍有83.2%的应届生未找到工作,在最难就业季,应届生的期望薪资和实际平均工资也逐渐下滑,应届生实际平均起薪仅有2119元/月,其中,男生2340元/月,女生1871元/月。就业难、起薪低,使得原本依靠助学贷款求学的大学生一毕业就沦为蚁族。

二、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自1999年9月开始实行,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2004年教育部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做出重大调整,一是延长了还款年限,二是改变了贴息方式。教育部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调整之后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还款方式以“分期等额还款”为最常见。以中央民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签约行中国银行的规定为例,毕业时若不能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则贫困大学生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还款:一种是在毕业后1年内每月只还等额利息,后5年则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相等、即本金及利息之和相同)偿还贷款;另一种是毕业直接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6年内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归还本金相同,利息逐月递减)偿还贷款。

一般来说,大学生工作初期的起薪相对比较低,而等额本息还款法提供了一年的缓冲期,所以大多数贫困生倾向于选择这种还款方式。

三、大学生蚁族还款负担率的测算

以下对大学毕业生所承担的还款负担作定量分析,在研究中通常用贷款偿还的负担率这一指标来表示。还款负担率的计算公式为:

PBR=■(1)

其中,P是单位时间内需要偿还的贷款数额,S是同期内大学毕业生的工作收入,RBR是在同一单位时间内,需要偿还的贷款数额占其同期收入的百分比。这是在分析学生还款负担时比较常用的一种量化方法[2]。

从公式可以看出,影响还款负担率高低的是P和S。而进一步分析可知,影响P的因素是大学毕业生的贷款利率、贷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影响S的因素是大学毕业生的起薪水平和收入增长率。现在,笔者假设某高校的贫困大学生2011年毕业后成为蚁族,用以上公示估算一下他/她的最高还款负担率。在估算之前,笔者先对几个重要的参数做出如下假定:

贷款数额为每年6000元,四年共贷24000元;还款时间为六年,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毕业后第一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此后五年等额还本息;贷款缓冲期利率以2011年7月毕业时我国中央银行执行的五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即7.05%为标准;后5年贷款利率以2012年7月的五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即6.55%为标准,五年保持不变;根据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中心的数据,2011年大学应届毕业生的平均初始工资为2719元[3]。本文使用这一数据估算蚁族还款负担率,且假定工资年增长率为12%。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求P值。毕业第一年,年利息=24000×7.05%=1692元;

后五年,依据等额本息还款法,有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

此处月利率为■,还款月数为60,故经计算每月还款额为470元,年等额本息和=每月还款额×12=5640元

第二步,求S值。

毕业后第一年收入=2719×12=32628元;

毕业后第二年收入=32628×(1+12%)=36543元;

毕业后第三年收入=36543×(1+12%)=40929元;

毕业后第四年收入=40929×(1+12%)=45840元;

毕业后第五年收入=45840×(1+12%)=51341元;

毕业后第六年收入=51341×(1+12%)=57502元。

第三步,根据公式(1),算出RBR值如表1。

由表1可知,除了第一年缓冲期的还款负担率较低之外,其余5年有4年还款负担率在10%以上,第二年甚至高达15.4%,最后一年的还款负担率也接近10%。

曾有学者对学生贷款的还款负担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统计了2004年美国、加拿大等国学生贷款还款负担率水平(见表2)[4]。

虽然各国和地区的国情不同、实施学生贷款的时间长短不一,甚至一个国家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贷款,各自的还款条件也截然不同,但大多数国家学生的还款负担率都低于10%。很明显,中国相比其他国家还款负担率明显偏高。

由于蚁族的还款负担率偏高,即使他们主观上愿意还贷,但当其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时,往往会被迫违约。生活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蚁族面对的情况更加严重,以最低生活水平计算,一个北京蚁族租房费用每月不少于800元、基本生活费用也不少于800元,再加上通讯、交通、社会交往等费用,每月工资所剩无几。而且,大学生毕业6年内往往要面临结婚、买房、生子等各种生活中的重大支出,要在6年内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难度较大。

对于大部分大学毕业生来讲,只要有还贷能力,还清贷款仍然是他们的首选。因此,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的根本原因不是大学毕业生缺乏信用意识,大学毕业即沦为蚁族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和薪酬低才是造成违约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四、从偏高的还款负担率看还款机制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对策

由于没有较充分的考虑到蚁族的实际情况,现行还款机制存在若干缺陷,并由此导致还款负担率偏高。现行还款机制的缺陷主要存在于以下两方面:第一,还款方式单一。“分期等额还款”没有顾及借贷学生在还贷时的就业收入情况、是否具有还贷能力以及还贷后学生的生活是否受到影响等。因此这种还贷方式效果不是很好,违约率高。第二,还款期限过短。虽然政策给出了1到2年的缓冲期,使缓冲期内的贷款负担率没有超出10%,但却造成缓冲期结束后贷款负担率猛增的情况。6年的还款期限实在不足以将还款负担率降低至10%以下。

为了有效降低蚁族的还款负担率,可以对我国目前的助学贷款还款机制进行如下改进:第一,灵活还款方式。应根据学生的就业去向和收入高低等具体情况,采取“分期定额”、“定期定额”、“分期不定额”、“定期不定额”等多种还款方式,减轻学生就业后的经济压力,提高其还贷积极性。第二,延长还款期限。还款期限的确定应考虑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对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延长助学贷款还款期限。这样,可以摊低平均还款数额,减少借款学生每月的还款负担,为借款学生按时还款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谢雪琳.“蚁族”新报告:重点院校“蚁族”在增加[N].第一财经日报,2011-10-26.

[2]魏新.中国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制度运行及设计的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09.

第2篇

一、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概述

大学生助学贷款是我国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制定、实施的以金融调节为主要手段,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普通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更好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一项重大举措;其对保障我国家庭困难学生顺利接受高等教育、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就大学生助学贷款具体种类而言,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前者是在政府主导下予以财政贴息,而由银行金融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三方共同操作完成的,专门用于扶持贫困家庭学生的贷款,整个借款过程不需要学生办理任何的贷款担保或者抵押,只需要学生亲自承诺按期还款并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即可;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助学贷款的最主要形式。后者是由政府主导、国家开发银行配合实施的,由国家开发银行面向高校新生及在校生发放的,需要学生入学之前在户籍所在县完成办理的一种贷款,贷款资金用途一般有特殊规定,就是用于缴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我国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从实施之日起发展至今,也在不断地进行改进调整,如最初规定自大学生毕业之间起开始还款、四年内还清的做法,改进为现在的大学生毕业后视就业、创业情况,在毕业后的一到两年内开始还贷、在六年内还清。新的政策改革规定,大学生在毕业或者终止学业后一年以内,可以向贷款发行银行提出一次还款计划调整申请,贷款发行银行需予以受理并按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对于没有按着贷款协议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及归还相应数额贷款的大学生,贷款发行银行可以按着违约贷款金额予以“罚息”,并统一记入银行金融机构征信系统,该行及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授信业务;对于基本按期还款而间断出现拖欠、拖欠超过一年时间,没有再次与贷款发行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相应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和违约状况等会被反馈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视情况对相关学生信息进行完善后会公布在新闻媒体、权威网站上,同时记入银行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二、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促经济增长功能

大学生助学贷款的促经济增长功能,主要体现在其预支、提前“消费”上;虽然这种“消费”不同于传统直接型的商品消费,只是用来解决学生入学问题、保障教育公平,但它仍然属于消费范畴,确切的说是服务型消费,大学生利用贷款购买的是教育服务,通过对教育服务的购买作用于教育产业链,进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大学生助学贷款是扩大生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与有效手段之一。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促经济增长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边际消费倾向高、时滞短、促经济增长功能更明显。边际消费倾向是典型的宏观经济学概念,其反应了消费增长与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数值上体现为消费增量与可支配收入增量的比例;也就是说边际消费倾向越高,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收入可用于消费的收入比例就越大;正常情况下,边际消费倾向都会小于1,而收入余额储蓄形式保存下来,暂时失去其消费促经济增长功能,收入余额越多表示用于消费的越少,促经济增长功能越低。据统计,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我国居民边际消费倾向总体保持在0.5以上,属于较低水平,即每增加一元收入,大概有0.5元是用于消M的,如此低的边际消费倾向,是不利于通过扩大消费来促进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的。大学生助学贷款则不同,其基本是作为家庭贫困学生的“收入”全部用于“教育消费”的,边际消费倾向为“1”;就大学生助学贷款的启动消费促经济增长功能明显优于其它收入类型。可以更多的借助于大学生助学贷款边际消费倾向高特点来促进经济增长。

2.无明显挤出效应存在,有利于实现GDP净增长。经济学领域中所谓的“挤出效应”,主要是指在保证资金总额不变前提下,某种类型支出的增加导致其他类型支出的减少;以一个家庭的支出为例,在保证家庭收入不变情况下,如果用于教育、住房的消费支出增加,那么相应用于食品、医疗等的消费支出就会减少,两种消费在促进GDP增长功能上是相抵减的。但大学生助学贷款不会产生上述的“挤出效应”;这主要是因为,首先用于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资金来自银行金融机构,该消费支出不会在短期内影响到学生家庭的消费支出计划,即不会导致学生家庭支出发生“挤出效应”;其次,我国银行金融机构长期保持着较高的存贷差,庞大的闲置资金导致无法发挥其消费促经济增长功能,将其转化为大学生助学贷款只能更好发挥闲置资金的促经济增长功能,而不会由于更多的用于大学生助学贷款而影响其它贷款项目,即不会导致银行贷款项目发生“挤出效应”。简言之,大学生助学贷款实现的是GDP净增长。

3.加速调整需求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转型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三驾马车”概念由来已久,消费、投资、出口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传统经济环境下,投资、出口一直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最主要动力,但是自我国经济进入到新常态环境下,从长远看,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只能是消费;而改进国内居民消费状况的关键在于调整需求结构,通过调整需求结构来激发、扩大国内居民的消费需求。在国内消费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是投资与消费失衡,一面投资过热,另一面是消费冻结,这主要由我国社会中下阶层购买能力过低导致;从大学生助学贷款发放角度,其恰恰面向的是社会贫困家庭,其能够在短期内“增加”我国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加我国低收入群体的教育支出,对化解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长结构性矛盾具有深刻意义;与扩大投资和出口规模相比,助学贷款“消费”的促经济增长作用更有效、更持久,有利于更好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促经济增长角度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改革策略

如前所述,虽然大学生助学贷款有明显的公益性特点,但大学生助学贷款同样具有促经济增长功能与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投资、出口规模不断下降,经济增长泛力情况下,只能通过“扩大内需”方式来保证经济增长;而作为扩大内需主要方式的消费也面临着萎缩的问题,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低收入群体购买力短缺;这种情况下,专门针对我国贫困家庭群体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有着很好的启动消费、促经济增长功能,可以更好发挥其“四两拨千斤”作用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传统观念指导下,对于大学生助学贷款的效益观,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其社会效益,对其巨大的经济效益产出关注不足,既低估了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经济价值,也限制了政府、银行参与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热情及资金投入。因此,有必要改革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更好发挥其服务社会与促经济增长功能。

1.有必要加大大学生助学贷款发放力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大学生助学贷款无疑具有进一步调整需求结构、刺激低收入群体消费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居民消费支出萎缩、国民经济增长泛力的新常态环境下,非常有必要通过加大大学生助学贷款发放力度的方式来激发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我们的银行金融机构有增加大学生助学贷款发放额度的能力,也有增加大学生助学贷款发放额度的愿望;通过增加大学生助学贷款发放力度,解决更多贫困大学生的入学难问题,以及更好发挥其促经济增长功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有必要加大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补贴力度。在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为了有效减轻贫困家庭及学生的经济负担,配合大学生助学贷款实施了“财政贴息”政策,即对贷款发行银行进行财政补N,以此降低“低息”发放大学生助学贷款给银行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财政贴息”政策的实施很好促进了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为了更好发挥大学生助学贷款的促经济增长功能,政府有必要加大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力度,以此提高银行金融机构的收益,通过提高收益吸引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发放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第3篇

1、办房贷前不须马上还清助学贷款的,只要有能力还款就可以了。

2、大多数贷款并不冲突的,只要你的贷款还款记录中没有严重逾期的话是可以办理的。关键得看你的工资,因为银行贷款给你,会考虑你的偿还能力的。

3、如果助学贷款没有偿还或者偿还过程中存在逾期的话,那个人的征信状况肯定受到影响,甚至有被银行列为黑户的可能。这种情况下申请住房贷款肯定是会受到影响的,因为个人信用存在污点了。能不能贷到款还很困难。

4、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好多大学生没有信用意识,大学毕业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还助学贷款,导致个人信用状况恶化,以致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办理贷款和信用卡产生阻碍。现在的大学生助学贷款人员一定要及时与银行沟通,按时还款,不要因为无知而产生个人信用遗憾。

如果你之前的贷款没有逾期不还的情况,保持良好的信誉,也是可以申请到房贷的,但是,在申请办理贷款前一定要保证自己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避免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毕业证明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是土木系13届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毕业生。本人在学校学习期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了学业。根据湛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7年湛江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要求,凭本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证(助学贷款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及贷款协议书)、身份证等三证的原件。要完成湛江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所以需要向学校开毕业证明,同时本人承诺在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规定期内还清贷款。希望学校领导批准!

申请人:XX

日期:

第5篇

关键词:生源地助学贷款 问题 对策 可持续发展

1.生源地助学贷款现状

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当前我国资助体系中已经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比例也日趋增高。2007年至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学生889.67万人,发放贷款金额488.62亿元。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人数410.48,发放贷款金额232.21亿元。具体年度数据详见图1。

2.生源地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2.1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银行作为一个企业,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而生源地助学贷款对银行来说成本高、风险高、利润小;其次由于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笔数多、金额少,所以贷前调查和贷后审查都非常困难;最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为14年,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长时间的还款导致资金的收益很低,企业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因此不少地方金融机构出现惜贷、恐贷的现象。

2.2学生还款意识薄弱。学生只注重于贷而不注重于还,没有良好的还款意识;其次,对金融机构的信用制度不了解,这导致很多学生在银行无法办理业务时才明白信用是怎么一回事。

2.3道德意识不强。很多的伪贫困生对生源地贷款都有一种“占便宜”的心态,觉得贷款是贷的国家的钱而且在校期间还不用缴纳利息,一旦可以钻空子就申请贷款。这样就使许多原本非常贫困的家庭失去贷款的名额。

2.4资助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是发放结构不合理。学校之间发放不平衡,银行之间承担的额度不平衡,地区之间的额度不平衡。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在生源地贷款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对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按期还款的学生并没有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这也就成了很多学生毕业后不还款的放意。

3.建议和对策

3.1金融机构应该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3.1.1加强贷后管理,提高违约信用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一方面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管理与合作。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制定相应的举措和制度,建立各银行的联合信用档案库和信用量化标准,提高学生的违约成本,并联合学校和政府对这一项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制定相应的信用恢复制度。例如某人办理了贷款,由于未按期还款导致无法在银行办理业务,那么可以申请信用恢复。但是信用恢复的成本要相对较高,可以要求违约者免费执行社会公益活动多少小时或者多少次、利用假期去社会公益机构免费劳动、在规定时间内听够多少次银行业务培训课等措施来降低他的信用违约分值。

3.1.2探讨更多灵活的促进还款措施。为鼓励按时还贷,银行可以提供若干奖励项目即对连续按时还贷达到一定时间的借款人给予还款期或者本息上的优惠等一系列的奖励措施,鼓励借款人按时还付本息。

3.1.3引入市场化的担保机制,保险业与银行互补,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目前我国信用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应该积极地筹划助学贷款的风险控制,通过多种形式从企事业单位、彩票机构或个人募得资金。例如,建立公益性的助学担保机制,由保险公司承保,发挥社会非政府组织基金的作用。同时设立专门的银行助学贷款部门,合理加大管理力度,宣传、追踪和分配贷款资源,把助学贷款当做一个社会责任来对待。

3.1.4发展高校学生贷款的二级市场。金融机构可将高校学生贷款证券化,出售给其他融资主体( 如政策性银行甚至外资金融机构) ,既可以获取信贷资金或者其他流动性更强的资产,即为我国庞大的居民储蓄增加了新的投资渠道,也对发放高校学生贷款的金融机构改善资本结构、增强资本流动性更有帮助。

3.2 以法律手段增强还款保障

我国在生源地贷款违约方面的惩罚制度还是一个空白,许多学生和家长抱有反正没有触犯法律,不会受到处罚的心态而故意不按时还款。因此,应尽快建立一个完善的与生源地贷款相配套的法律保障体制,从法律的层面来强制提高学生的还款意识。

3.3加强学校管理,进行教育与引导,遏制违约源头

3.3.1加强教育管理。首先学校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生源地助学贷款,加强宣传。让学生真正了解国家、金融机构和学校对他们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在有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按时尽快还款。

3.3.2建立助学贷款的感恩回报活动。规定凡办理成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履行一些低薪的校园服务或者从事校园公益活动。通过这些强制的措施不仅可以使一些伪贫困生放弃贷款,而且也可以使贫困生切实明白感恩的含义,引导他们在毕业后尽快还付本息。

3.2.3建立起一套助学贷款的动态评估制度,加大对学生信息的调查频率,及时更新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对学生当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助学贷款的发放进行动态调整,从而在第一时间降低违约风险。

3.3.4加强诚信教育。应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特别是要对其加强与金融知识相关的信用教育,使大学生真正认识到“信用”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促使其养成珍惜自身信用记录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贫困生;资助

1999年,在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在高等教育新体制下,缴费上学制度的实施,给高校的教育改革带来了活力,但同时,也给家庭贫困的学生求学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目前,全国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约340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O%,特别困难学生的人数大概在160万,占在校生总数的9%[1]。由于省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我校的贫困生认定比例要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2009年10月,完成了我校2009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的动态调整工作。共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78人,比例为29.29%;其中家庭特殊经济困难学生433人,比例为6.1%。贫困生是当代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是贫困生的数量,还是贫困生的思想状况,都将会对高校的教育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贫困生认定难度很大

在认定贫困生的过程中,作为最基础的一个条件是需出具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认定证明。而县区级民政部门往往为了给学生提供便利条件,对贫困认定工作并不仔细核实,出具家庭困难的虚假证明。在高校贫困生认定的实际工作中,往往一个班级能收到一半学生的贫困证明。以这个比例来看,并不符合我国贫困生占高校学生20%的真实情况。另外,由于高校基本上都是全国范围招生,学校不可能一一核实贫困生的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对贫困生进行家访只能有针对性的开展,不可能大范围的进行实际调查,故高校对贫困生真假的界定存在很大的难度。

2.勤工助学岗位不能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

学校内部的勤工岗位资源有限。以我校为例:2009年,我校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为95个,而贫困生为2078人。能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约占贫困生总数的4.6%。

校外的勤工助学很难开发和操作,由于学生有固定的上课、学习、生活时间,对于拓展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往往有很多限制;另外,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存在路途远、工作时间长等问题,不能保证学生的安全目前看来,贫困生通过校外勤工达到助学的目的很难实现。

3.社会资助渠道较少

社会资助的覆盖面较少,虽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国家和高校资助体系的不足,然而社会资助往往还需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甚至民族、性别、生源地等其他要求,名额有限,竞争力大,给贫困生资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校的社会资助主要为香港京都念慈庵助贫奖学金、吴阶平医学基金会优秀贫困医学生助学专项基金、李政育优秀中医学子奖学金、青木奖学金、菁英奖学金等等,每年共有82名学生受到社会资助,资助金额为12.2万元。受资助的学生占全校贫困学生的比例为3.9%。社会资助只能适当的补充学校资助经费的不足。

4.部分贫困生消极心态严重

对于贫困学生的资助从获得方式来看,大体分为两种,一种为直接获得,一种为评比获得。国家助学金是贫困生直接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是国家对贫困生的直接的无偿的经济资助,没有评选附加条件,也没有规定明确的义务与责任。其实,这种无偿性的资助方式易造成部分贫困学生心理上的依赖,养成等靠心理,养成懒惰的性格或者逐渐失去责任感。国家和高校给予的贫困生的补助,除平均分配制度外,对于评比类的资助政策,部分贫困生为了个人的利益,有时可能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弄虚作假。

另一突出表现就是在国家助学贷款还款付息的时候,少数学生出现推诿、拖欠的情况。在助学贷款开展至今,按时还款始终是一个难题。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0%。[2]这种不诚信的表现,恰恰表明,贫困生对于国家的资助政策没有抱着感恩的心理,只是坐享其成,当毕业后到还款付息的时候,学生能拖就拖,不看重个人信用。

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构建

以“不让一个贫困学生因家庭困难辍学”为原则,本着“以激励奖励为主,资助补助为辅”工作理念,完善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机制为主体,助学金、临时补助、帮扶为补充的资助工作体系,高质量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奖助学金评选与发放工作,强化贷后管理,力争贷款毕业生还款率保持100%。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校院两级工作机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成立了校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级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审议资助方案,部署全年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院级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落实工作,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调查摸底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2.构建多元化资助体系,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从入学至毕业贯穿整个学生的在校生涯的始终。开通了“绿色通道”,对一部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齐学费的学生,允许其先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费。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及动态调整工作。根据政策和评选要求,做好政府、学校及社会奖助学金及专项补助资金评选和发放工作,确保各项资助的公平合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催款付息等工作,2009-2010学年,为1256名学生申办了国家助学贷款,占全校学生比例为15.9%。安排一些有所专长的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全面加强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管理,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年度评选勤工助学岗位“十佳标兵”。我校自2008年成立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色项目“爱心超市”。全校师生共向“爱心超市”捐助了资金5208元;有3500多人次贫困生受益。并开展了以“爱心传递”为主题的感恩教育活动,使超市功能得到进一步延伸。2010年4月,吉林日报以《爱心传递――长春中医药大学“爱心超市”帮扶大学生记事》为题进行了宣传报道。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思考

1.加大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加强贫困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亲情教育、爱心教育。使贫困生懂得感激国家,感激社会、感激父母、感激学校。同时,对于贫困生易产生的心理焦虑、自卑、心理压力大等问题要及时疏导,避免压力过大造成更大的矛盾。通过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让贫困生感受到社会和学校的温暖,培养起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社会支持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从而消除经济困难可能给贫困生带来的精神上的消极影响。

2.贫困生认定更科学化

从贫困生认定工作开展的情况看,新入学的贫困生认定难度最大,高年级的同学由于在班级里共同生活和学习了一段时间后,相对于新生而言,同学们之间互相了解,在班级贫困生认定小组认定贫困生的时候,不容易出现“伪贫困生现象”。所以在贫困生认定时,应适当控制新入学学生的贫困生认定的比例。同时,每学年应进行一次贫困生认定的调整工作,以确保贫困生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我校在贫困生认定的问题上,遵守程序,严格把关,经各级评议小组评定,最终召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比例。

3.强化政府、银行、学校共同协作的助学贷款管理模式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通过金融机构对贫困大学生进行帮扶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贫困学生解决了大部分的在校学费问题。在这里,政府起到监管的作用,经办银行和学校是主要的操作者。在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在20%比率高居不下的情况下,银行应加强个人征用制度的完善,对主观恶意拖欠的行为,要靠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和落实制裁措施来解决,如一旦进入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将停止其任何的信用卡,停止为其办理其他方面的信用贷款等等,同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条例作为保障,对还款态度恶劣、恶意拖欠、屡教不改的应给与法律上的制裁。而对于客观上的确无力偿还而产生违约的行为,如由毕业生提出困难申请,经查核属实后,再重新安排还款计划。高校也应起到督促学生还款的作用。高校应在学生毕业后和学生保持有效的联系,在年终清欠的时候,有义务督促学生还款付息。只有三方共同协作才能做好毕业生还款的工作。我校的主要工作经验为,在学生离校前认真填好毕业生确认表,以确保留下有效地联系方式;发放给贷款毕业生的一封信和贷后管理手册,将助学贷款国家相关政策和贷后管理要求详细解读,以便毕业生掌握。在年终清欠的时候,在全体学生工作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校连续保持两年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率达到100%。

4.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关注贫困生群体

国家和高校的资助体系有限,不能满足所有贫困生的需要和需求,这就需要我们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关注贫困生这个弱势群体。可以通过调动校友的力量、与学校合作企业的力量等,来广泛动员,多渠道、多形式地争取社会资助。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外界联系,汇聚社会一些愿意为教育事业做些事情的个人、企业或者海外人士的资金,来补充本校贫困生的帮扶工作的不足。我校全体师生都积极参与和支持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社会奖助学金有一部分来自于校友、来自于曾经的任教教师如“青木奖学金”;还有来自教职员工联系的如“菁英奖学金”等等。我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努力下,逐步在全校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资助工作氛围。

5.重视贫困生就业

高校能按照中央的“不让一个贫困学生因家庭困难辍学”的要求来认真做好贫困生在校期间的资助工作,但贫困生是否能够按时还贷,按时还款付息仅仅做到不让贫困生辍学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为贫困生就业问题的解决予以帮助。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简称“双困生”)的就业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层次深,关系到教育、就业、扶贫等几个百姓关注、社会敏感的热点领域。目前我省已开展了提高高校“双困学生”就业能力三年行动计划。我校已有183名学生参加,通过技能拓展培训,努力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心理承受能力和求职竞争力,通过个别辅导和团体辅导等方式,使他们在将要面临的就业竞争中有备而战,帮助这些学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双困生”只有顺利就业,才能有能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才能回报社会和国家。

参考文献:

第7篇

摘要:通我国高等教育现有资助体系存在功能定位、资助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构建助学体系应突出有偿资助的指导思想,开拓和维护国家助学贷款的主渠道功能,奖、助学金应该在资助体系中突出以减免学费,将贫困生的物质和精神资助相结合,定位贫困生的工作应提前。

关键词:高校;资助体系;大学生

2006年教育部的《我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政策体系介绍》中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因此,政府才能向社会公开承诺“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现有的资助体系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贫困大学生的问题仍然非常紧迫:资助政策在各省市不同高校和学生存在差异;有的银行签合同及划款不到位;助学贷款还款风险直接关系资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等。本文主要从各种资助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等层次来论述中国高校资助体系的指导思想、角色责任、资助模式以及诚信教育等方面。

1 目前高等学校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构成助学体系的各种资助方式相互间的功能错位

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已全面改为收费制,任何人上大学都有依法缴费的义务,贫困不是不缴费的理由。现有资助体系“奖、助、贷、减、免、补、勤”各种资助方式并列排位,有偿与无偿混淆,相互关系错位。“贷”与“勤”属于有偿资助,而“奖”、“助”、“减”、“免”、“补”属于无偿资助,有关方面按高校收费制度的补充机制来定位贫困生资助体系。

1.2 奖学金不一定是助学金

随着1999年高等教育收费并轨与扩招,贫困大学生问题凸现,有统计研究表明,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在突出综合素质的奖学金竞争中比例很低。在社会呼吁和教育部门要求下,高校奖学金开始向贫困生倾斜,低标准、高覆盖,奖励贫困生中的优秀者。高校设立奖学金的目的不在于资助贫困生,而在于激励优秀的学生,奖学金的性质是奖励,不是济困。学生品学兼优不能获奖的原因只因不符合“贫困”条件,家长、社会一时不能理解,在贫困生和普通学生之间制造了矛盾。

1.3 重物质轻精神的资助体系对贫困生身心健康不利

为帮助贫困大学生减轻经济压力,国家不断完善资助体系,推出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困难生补助、学费减免、社会无偿资助等一系列积极措施,但相比于庞大的高校贫困生群体,这些仍是杯水车薪,只能缓解部分贫困生的压力,但由此引发的关于贫困生隐私问题和心理压力却往往被人忽视。

1.4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滞后,且出现诚信问题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新举措。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贫困学生的上学困难问题。目前,把资助政策的宣传定位在录取通知书发放时则太晚了。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应前移至中学阶段,在填报高考志愿时确定其身份并申请资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诚信问题。现有信用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违约风险大,拖款欠款在所难免,有关大学生助学贷款中的诚信问题不时见诸报端,严重的损坏了大学生的形象;也导致了银行对风险估计过高,发放谨慎、程序烦琐。

2 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的改进措施

2.1 国家对高校资助体系进行宏观调控

对高校贫困生资助的理性探讨与实践要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必须从多方面综合应对才可见效。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多渠道资助体系教育的受惠对象是国家,国家有义务也有必要保证助学贷款持续进行,并承担助学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同时,国家多方位的拓宽社会资助渠道,以完善社会资助体系。积极争取包括海外华侨、社会名人、企业集团、高校学者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扶贫款、发行国家教育、福利彩票等方式拓宽其金融渠道。目前,以广州大学为例,从05-07年近三年时间,获得国家及省政府资助金近2000万元,国家助学贷款总金额高达3000万元,社会资助经费比05年翻了2-3倍,从原来的每年平均近3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

2.2 贫困生的物质资助应该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工作在第一线的高校辅导员要更加关注这一特殊群体,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心理变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沟通,尽可能地给予其倾诉的机会,缓解其心理压力,提高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自我调控能力、人际关系协调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使他们在逆境中健康成长。其次,学校要在贫困学生中开展挫折教育、成功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劳动观和消费观,塑造健康的心理素质,鼓励他们坦然面对贫困、正视贫困,激励自尊、自强、自立、自爱,用乐观向上的态度,让他们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提高综合素质。

2.3 加强诚信教育并制定相关政策

学生的诚信意识是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关键因素,也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积极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营造诚信氛围,组织学生签定《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进一步宣传个人诚信系统知识,让学生了解贷款违约要承担的严重后果。从而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引导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学生被动还款变为主动还款,从感性到理性认识诚信,以解决贷款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加强社会监督,我校每年分别将未还清贷款毕业声的情况以信函形式――《致用人单位的一封信》告知用人单位,请用人单位配合学校,督促学生按时还款。除此之外,还认真做好贷款毕业生跟踪联系工作,经常与贷款经办银行沟通,了解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的催还工作。

2.4 大力调整大学生资助模式

目前各种资助方式相对独立、缺乏协调与配合。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被减免当年全部学费、还不影响其他专业奖学金的获得,部分学生可能得到超过一万元的资助,过大的资助额已经超出了资助贫困生的内涵,还挤占了其他贫困生获得资助的机会。奖、贷、助、补、减各有优势与不足,应该共同形成一个完整、互补的学生资助制度体系。一方面,针对不同情况、充分发挥每种资助方式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理顺各种资助方式的关系,形成以贷学金为主,以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大学生资助模式。

参考文献:

[1]刘芳.大学生教育资助问题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6.22

[2]林莉.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体系创新初探[J].高教探索.2003

[3]李文利.国家助学贷款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J].教育与经济.2004.2

[4]蔡则祥.中国s助学货敖制度的完善与创新[J].金融研究.2004.2

第8篇

关键词:助学贷款;个人信用;诚信观念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208-01

1 高校助学贷款的概况

高校助学贷款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高校担保,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共同负责审批、发放和管理。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资产抵押手续,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广大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借助国家助学贷款,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确保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可见,高校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国民素质提升的重大举措,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近年来的实践证明,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惠及大批家庭困难学生,社会认同度较高。

但是,由于我国的高校助学贷款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许多配套的政策没有制定出台,在经济利益和个人道德水平的双重作用下,难免会出现金融机构消极回应、严格控制贷款放量,贷款学生违约拖欠甚至拒还贷款等问题,即使国家通过财政贴息弥补呆账、坏账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也还是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并投入大量人力管理来维持整个资金运转。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高校助学贷款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尽快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2 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助学贷款作为带有政府政策性的新生事物,目前存在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

2.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作为高校助学贷款制度的设计者,政府在推行中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政府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市场经济规律,让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银行提供大量资金助学帮困。作为通过经营金融业务获利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必须全力保障自身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这恰恰与高校助学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成本大、期限长、收益低、风险高等主要特点有着先天的矛盾,也就必然导致各商业银行无法全身心推行政府助学贷款制度。其次,政府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资金投资风险的防范,没有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跟踪认证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符合。据来自中国工商银行的统计分析,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群体中,不还钱的比例远远低于0.1%,而大学毕业生的欠款率则超过10%,后者是前者的100倍。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贷款银行很难掌握借款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学生毕业后的财务收支状况、资信状况、信用不良记录,也很难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对违约欠款的学生实施信用警告处罚等,从而使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大大增加。

2.2 学校职能缺失,监管无力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申领主要依靠学生所在高校审批把关,而高校受人力等现有条件限制,主要依靠学生个人申请及生源所在地村、居等基层单位的证明,无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同时,高校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保证学生能够按时缴纳学费,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只要满足规定条件就批准给予贷款,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个人在校期间的表现等道德考量。学生毕业后,就业城市分散,岗位变动频繁,学校解除了对毕业生的管理义务,无法也无力对毕业生偿还贷款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2.3 学生还款压力巨大,积极性受挫

当前国家对大学生助学贷款还款实施统一标准,没有根据毕业生工作地区、岗位和收入的具体情况区分还款方式,这就必然导致毕业生在短期内面临巨大还款压力,积极性受挫后甚至干脆逃避还款。

3 完善高校助学贷款体系的建议与对策

3.1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要解决目前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需从制度建设上入手。一是降低银行担保贷款的经营成本,以提高收益。银行的贷款项目应努力突破过去只通过学校发放贷款的思路。我国的银行应利用其在城市网点多的优势,直接授权学生生源地营业所就地发放贷款,这种银行直接面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方法解决了异地调查成本高的问题,降低了银行开展担保贷款的成本。二是建立有效的担保制度,以促进担保贷款的发展。目前,担保上的难以实现是制约整个担保贷款发展的关键,所以,银行和政府应采取措施促使担保制度的发展。比如:银行可使担保方式多样化和连锁化。所谓担保方式的多样化,就是要开展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学校、企业、家长、教师、亲属担保等各种方式,实现各种方式的有效结合。所谓担保的连锁化是指由多人或机构共同提供担保,这些担保人或机构的责任有一定的顺序责任权数,以避免单一担保承担风险较大而不愿提供担保的现象。

3.2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以及资信评级体系

(1)建立包括学生在校个人信用的信息来源与登记、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学生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以及

学生网络信用报告的编制,开发软件并将其纳入电子网络

作者简介:

赵越(1983-),男,辽宁鞍山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2008级产业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转移;

朱沿年(1984-),男,安徽阜阳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2008级产业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并购。

化的操作管理。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奖惩机制和追债系统,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对在校期间提前还款的学生在利率方面进行一定的优惠措施,对学生信用评级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网络或学校媒体的公布。与之相对,还要建立违约的惩罚机制。要使违约学生的损失远远大于其违约收益,使违背诚信的行为终身受害。建立个人信用网的违约“黑名单”。对不讲信用的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学生“另册”处理,记入违约“黑名单”的学生,要以学校为单位将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定期进行媒体公开曝光和网络的查询。

3.3 引导大学生树立诚信观念,健全法律法规,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诚信是为人之本,做人是否诚实守信,是衡量一个人品德优劣和人格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一个人的无形资产。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引导广大学生从自我潜意识里要求建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珍惜和保持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另外,政府应加强助学贷款的立法工作,为助学贷款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如对助学贷款所涉及的银行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助学贷款的市场规则、运行机制等均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使得在开展此工作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免助学贷款市场出现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时刻警醒每一名学生承担因贷款带来的法律责任,坚决做到该偿还的偿还,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汪芳. 浅议我国高校的助学贷款[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3).

第9篇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一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二环世纪星支行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陕西师范大学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定《广西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协议书》,经协商一,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小写)¥ 6000.00 元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108月,即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及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定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

实际发放贷款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学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帐户是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帐户户名为:陕西师范大学 , 帐户号为: 302831830338091001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二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2.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3.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4.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款日以《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申请继续攻读其他学位的借款学生,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集体起始日期以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

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使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本息,帐户名为: 张三(学生帐号名) ,帐户号为:*******(学生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存折帐号) 。

二、甲方因帐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帐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帐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帐户供乙方划扣,否则造成乙方划扣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本合同的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因没有填写内容,故在此省略,具体内容请参看合同原件。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下内容请贷款学生如实填写) 乙方地址: 西安市师大路2号 所在院系:计算机与信息管理系 邮政编码: 710061

攻读专业:计算机应用与维护 联系人姓名: 辛伟

通讯地址: 应为目前通讯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029-85239545

如学校地址或宿舍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029-85239545 联系电话:(宿舍电话/手机/家庭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 丙方地址: 西安市师大路1号 甲方母亲姓名: 邮政编码:710062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张 三 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2007年 X 月 X 日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______%。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

为: ,账户号为: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3.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4.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

为: 。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

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 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 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 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 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 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 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 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 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三 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地址:

所在院系: 邮政编码:

攻读专业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

名: 日期: 年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丙方地址:

甲方母亲姓名: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三

甲方(借款学生): 身份证上本人姓名

乙方(贷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XXX大学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6000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人民币)。(注:不超过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填写)其中,学费、住宿费 6000 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 元人民币);生活费 0 元人民币(大写 零 元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20XX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20 日止,共计 6 年 4 个月。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 7.2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5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为 20XX 年X月X日至XX月XX日);当甲方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偿还日期为20XX年 10 月 20 日。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

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直接汇款,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拟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或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第一种方式偿还贷款。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甲方在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户名为: 必须是借款学生本人 ,账户号为: 贷款学生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卡号 。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即授权乙方(通过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以下情况发生,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后方可转学,丙方应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当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毕业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并按甲方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三)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八)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一)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二)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广东省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甲方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录入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贷款信息。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贷款学生18位身份证号 所在院系:学院全称 攻读专业:20XX级+专业全称 通讯地址:可以联系到贷款学生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随时联系到学生的号码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学生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监护人完整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

甲方母亲姓名:学生母亲身份证上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学生母亲完整的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学生母亲的工作单位

家庭通讯地址:学生家庭通讯地址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学生本人签名,加盖手印 丙方地址: 丁方: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盖章 盖章

第10篇

据部分高校和媒体的不完整调查,大学生欠交学费在某些地区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西南地区一所大学除了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抵交的学费,拖欠学费达3000多万元,不交、欠交学费的学生超过1/3。南方一所师范大学学生欠费数额达到1800多万元,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已经受到影响。中南地区一所大学至今学生欠费总额3000多万元,仅2004届毕业生就欠500多万元。而在华东,一所规模不大的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欠费学生也有千人之多,欠费额达400多万元。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拖欠学费的学生中,除家庭确实困难的学生外,另有一部分学生恶意拖欠学费,将学费另作他用,而学校欠费学生中真正的贫困生可能不到1/3。

欠费的不只是在校大学生,在国家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同时,大学生毕业后拖欠银行助学贷款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出现。2007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本息总计3715.189096万元;工行广东支行公布了500名拖欠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其中北京方面的曝光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住址以及积欠本息等,广东工行的公告则隐去了借款人身份证号的部分数字,而且并没有披露借款人的联系地址。银行方面表示,曝光学生基本已经更换常住地址,多为两年前贷款,当时没有建立征信系统是如今追贷难的主要原因。

教育部财务司外资利用中心主任何光彩分析说,大学生欠缴学费的情况非常复杂。从学校角度看,大学生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催缴难度会加大,造成了学校学费上的损失,如果欠缴数额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对于学校的运行管理肯定会产生较大影响。而对于此,学校一般就会对欠费学生采取一定措施。从学生和家长角度看,一些贫困生现在没有偿还能力,但学习完了,学校如果缓发毕业证,或者不参加考试,从心理上肯定难以接受。对于恶意欠费的学生,应当给予一定惩罚和一些警示性措施,他们从大了来说是违法,从小了来说是违反学校的规定。

另外如果欠费情况严重,说明学校在管理方面也存在问题。因此学校对于加强自身管理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必须予以重视。如西南交通大学的学费缴费率、贷款还款率在全国都排在前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对于内部管理、学生思想教育方面很重视。

对于学生毕业后拖欠助学贷款,何光彩表示,拖欠助学贷款之事对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及具体实施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而对于拖欠者本人来说,缺失诚信很可能会对今后自己的生活造成更大影响。

对于大学生拖欠学费和助学贷款问题,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表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交纳学费是大学生的义务。对于国家资助困难学生政策,应该立体化、全方位地看。从经济学角度看问题、出钱解决他们上学的问题,当然是这个政策的主要目标,但不是全部。

首先,国家资助困难学生政策是教育政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政策。比如奖学金,学生是靠勤奋努力才能获得的;比如提供助学岗位,学生是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的,如果学生不付出劳动就无所获。国家助学贷款的教育功能就更明显了,我们说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用意就在于鼓励学生对未来有充分的自信,只有这样你才敢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同时我们还鼓励学生要有诚信意识――借钱要还,天经地义。这些功能都在这项政策体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资助困难学生政策这个完整体系里的核心内容。在国外发达国家,贷款上学是惯例,我们国家这几年才逐渐开始,这期间有一个理解接受的过程,也有各项工作、制度完善的过程。

其次,资助困难学生政策的对象是大学生,他们和白血病人、残障人士有着本质的不同,和遭受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帮助的人也不同。后者确实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帮助、不断帮助,既有政府保障,又有爱心奉献。贫困大学生与这类群体不完全一样,且不说他们接受大学教育,具备了较高的文化知识,具备了一定的学习、工作、生活能力,我们对他们“输血”的目的,更多的是要让他们能够“造血”。我们必须在经济资助的同时,进行精神扶贫,促其心智健康成长。

有关人士进一步指出,高等学校教育阶段属于非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实行成本分担机制,这是世界通行的惯例,所以缴费上大学是我们国家每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的义务和责任。大学生一定要树立这样一个观念,按规定缴纳学费是我们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对于这一阶段的人力资本投资,对国家和个人来讲都可以获得较大的回报。因此,有不少大学生尽管家里很穷,可在选报志愿的时候依然热衷于软件、艺术等收费很高的专业。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都强调了名额要向农林水地矿油核这些专业倾斜,除非考生本人在某一方面的特长特别突出,如果没有某一方面特殊专长的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该首先报考国家急需的专业、国家鼓励的专业、收费相对较低的专业。这样就可以较好地缓解学费压力。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掌握的情况,一部分学生没能按期交纳学费、履约还款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还没有就业,有的是就业了但是工资待遇比较低,还有的是因为工作岗位的变化等一系列的原因。贷后还款管理方面,一是在校期间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二是加强贷后管理,目前高校贷款所有学生的详细信息已经进入银行的数据库,而目前正在建立和健全个人的征信系统,如果发生违约现象会在个人诚信系统中留下相应的记录,今后贷款买房、买车、办理信用卡等金融业务都要受到影响。

据记者了解,目前有个别学生恶意欠费的现象存在,在父母把学费交给学生后,学生拿去做别的事情,有的拿去上网、消费、做生意,甚至拿去炒股,对于这种学生,许多专家学者都建议,应该给予一些警示甚至惩罚性措施。

为了应对贫困家庭学生拖欠学费的问题,国务院于2007年秋季开学开始建立健全新的资助体系。从新生入学前的“生源地贷款”,入学时的“绿色通道”,以后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有师范生免费教育、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等,都是新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后,中央和地方财政2007年下半年投入的经费达到154亿元左右,其中,中央财政投入9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约59亿元左右。2008年全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将达到308亿元左右。新资助体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后,每年用于助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助学贷款以及学校安排的助学经费将达500亿元,每年将约有400万大学生和1600万中职学生获得资助,基本上能够解决我国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新的资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助学与育人相结合,在给予补助的同时,更加侧重引导学生通过自身能力去解决自己的困难。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教育部专门制定了政策,希望学校管理部门能够协调校内各单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关于勤工助学的酬金,教育部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要求一个小时不低于8元钱,一个月不超过40个小时。如果岗位充足,学生一个月的生活费用就会有一个基本保障。

第11篇

【关键词】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 新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理工科院校对特殊学生进行过程管理的实效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JDSZ3058)。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0-0011-01

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很多来自贫困地区和家庭的大学生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成为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作者对所在学校某工科专业307名2011级学生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问卷显示有96人申请了生源地或在校助学贷款,占31%,其中被调查的307名学生中通过我校绿色通道入学的贫困学生就达到28人,占9.1%。这些数据表明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高校学生工作中重要的一环。

一、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现状分析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状分析

1.经济方面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贫困,能够提供的费用有限,他们往往通过生源地贷款或在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学宿费,而生活费只能靠奖助学金或勤工俭学补贴,日常生活非常拮据。

2.思想方面

经济困难学生受家庭的影响,绝大多数思想较为成熟,积极进取,独立生活能力强,在生活中勤劳节俭,敢于吃苦,对家庭经济现状不怨天尤人,比较乐观。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部分经济困难学生思想变动较大,其价值取向也呈现出多元化,如缺乏责任感、感恩意识淡薄、消极悲观、贪图享乐等。

3.学业方面

经济困难学生群体中绝大多数学生表现出基础薄弱、知识面窄、接受新知识慢,英语听说、计算机操作、实验动手能力相对较差,这与他们大多数来自经济、文化、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有关。尽管如此,他们学习非常刻苦,努力去争取各类奖学金。

4.心理方面

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校期间会承受来自经济、学业、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压力,大多数贫困学生都能理性地看待家庭经济困难这一客观现实,能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但也有一部分学生由于家庭贫困,失去了与人交往的信心和勇气,表现出较强的自卑心理。

(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现状分析

1.助学贷款金额有限

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出台的一项政策,贷款金额仅够学生支付学费和一部分住宿费,大学期间生活费和其他费用只能依靠家庭或勤工获得,加之部分地区贷款名额有限,有些贫困学生无法申请到助学贷款[2]。

2.奖助学金比例不高

奖学金是由国家、企业或个人设立的,用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只集中在极少数学生身上。很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了缓解经济压力课余时间去打工,影响了学习,不仅得不到奖学金,还使自己的学习陷入困境。

3.勤工助学范围较窄

勤工助学范围局限于家教、发放传单、做推销、饭店服务员等,学校提供的岗位也只是在图书馆、实验室、办公室整理资料、清洁等工作。很多经济困难学生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受能力所限只能从事一些重复性强、耗时间、工资低的体力活,这不仅加重了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压力,更占用了学习和休息时间。

4.教育帮扶方式单一

各高校在对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和帮扶过程中方式比较单一,在对学生进行资助的同时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对心理状态的关注,导致学生一味索取,自立意识缺失,不敢面对经济困难的现实,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极易出现心理问题。

二、对学生资助模式的思考与构建

(一)“资助”与“育人”并重,发挥榜样力量

在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经济资助的同时应该重视对学生自立能力的培养,作者所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始终坚持“资助”与“育人”并重、育人为本的工作指导方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物质资助和精神帮扶的同时,他们在观念、品格、能力等方面不断提高,学校涌现出一大批全国三好学生、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充分体现了资助工作的育人功效。

(二)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学校要不断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就业观念的正确引导,帮助其建立自我认同,认识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增强自信心,从而树立符合社会需求的就业期望值[2]。作者所在学校依托吉林省高校学生就业能力拓展培训计划,每学期选拔一定的品学兼优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就业能力拓展培训,旨在提升学生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求职技巧等,也让学生感受到学校的关怀。

(三)强化诚信教育,提升感恩意识

学校通过“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仪式”、“毕业生还贷诚信教育”主题征文等活动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在受到资助的同时不忘用感恩的心去回报社会,其中我校某学院“N+n”助学团队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N+n”助学团队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成,2009―2012年,该团队为200多名贫困大学生提供了300多个助学岗位,为100多名小学生提供智力帮扶近1000小时,提供助学金帮扶近万元。

(四)加强勤工助学管理,推动校企合作

我校通过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着力推进勤工助学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绩效化。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大量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既有效缓解经济问题,又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学校高度重视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合作,中广核、吉林电力公司、浙能集团等多家单位均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资助综合素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参考文献:

[1]赵明吉,赵敏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2]黎斌,黎娟.浅谈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帮扶[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12,(12).

作者简介:

黎斌(1982-),男,研究生,吉林省东北电力大学学工部思想教育科长,讲师,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12篇

关键词:农民工;弱势群体;教育资助;湖北省

一、湖北省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对湖北省农民工的基本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我们特地走访了武汉、黄石、荆州、襄樊等几个城市,共发放了50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56份,有效率达91.2%。我们以家庭为单位对湖北省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收入就业状况、外出打工起因等方面作了比较翔实的调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1.打工者的性别和年龄结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进城务工的男性的比例要远远大于女性的比例,他们之比是71.9∶28.1。但在21~25岁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比例却要高于男性,并且外出打工的女性人数在不断的上升。在我们调查的500名农民工中,年龄最小的为22岁,年龄最大的达到了70岁。他们的平均年龄为40.5岁,女性的平均年龄要低于男性的,31~45岁的有352人,占被调查人数的77.3%。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都是农村经济活动能力比较强的劳动力。

2.文化程度。在被调查的500户农民工中,具有小学学历的85人,初中学历的256人,高中学历的89人,38人是文盲或半文盲,其余为高中以上学历。他们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04年,相当于初中文化水平,这与我们50.7%的农民工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调查结果是相一致的。此外,男性的文化程度普遍高于女性,比女性的受教育年限高2.17年。从中看出进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并且受教育年限与人数成正态分布。

3.就业状况。湖北省农民工进城打工的平均工龄在十年左右,最短的只有几个月,最长的为三十五年,他们大部分集中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发展起来的部门中。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较低,他们一般从事中低阶层比较简单的工作,其工作领域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从事安装工、环卫工、矿工、装卸工、搬运工、车工、缝纫工等工种。由于素质比较低再加上当地政府往往对农民工的就业部门和工种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他们所能从事的行业和职业范围比较狭窄,并且由于没有当地的户口,他们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保障:劳动时间长、工资低、无节假日、无劳动合同、任意克扣工资等现象十分严重。

4.外出打工的起因。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年龄、性别、外出打工时间以及社会阅历等方面的不同,湖北省农民工在外出进城打工的动因选择上有所差别。“务农太辛苦”,“想过城市生活”,“出来见见世面”成为年轻人外出务工的主要动因,这与他们大多没有务农经验、年轻气盛、不安现状有关。而年长一些的往往把“农村收入太低,生活困难”,“耕地太少,无事可干”作为他们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他们一般都有家庭,既要赡养父母,又要供养小孩,家庭负担较重。贫穷、迫于生计的需要仍是湖北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最主要的原因(48.9%的农民工选择此项),按黄平的话说就是“生存理性”的选择,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导致的普遍的贫困”促使他们向城市流动。

5.收入状况。62.8%的被调查农民工家庭的年收入在8 000元~16 000元之间,其中收入最低的只有4 200元,最高的为40 000元。收入较高的一般集中在38~43岁之间,男性的收入普遍高于女性,文化程度对收入也有较大影响,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其平均收入也越高。目前14.7%的人月收入在300元以下,41.3%的人月收入在301元~600元之间,另有33.3%的人月收入在601元~1 000元之间,10.7%的人月收入在1 000元以上。另外,农民工的收入主要由家庭经营性收入、务工收入、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组成。在其收入结构中,家庭经营性收入的主体地位已弱化,其比重也成逐渐下降的趋势,而外出打工收入成为其家庭收入的主体。根据调查统计结果看,外出打工收入占其家庭收入的比重,78人在50%~70%之间,162人在70%~80%之间,150人在81%~90%之间,其余一般都是100%,这表明外出务工与农民工的收入有正相关关系,正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

6.处于弱势者的比重。在调查的500户农民工家庭中,每人每月可支配收入最低的家庭只有83.3元,而最高的为1 133.3元。这说明农民工之间也存在相当大的收入差距。按湖北省的经济发展状况,我们将人均收入300元每月作为衡量弱势群体的标准。据调查,湖北农民工的平均每月可支配收入为319.98元。58.67%的农民工处于弱势者的地位,如果再考虑农民工在城市租房的租金、水电等方面的开支,即按人均每月350元计算,弱势群体的比重达到了76%。

二、湖北省农民工子女就学困境

为了更好地了解湖北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困境,首先让我们对其子女的就学情况作一大致的统计分析。在我们调查的500户农民工家庭中,85.6%的家庭有正处于上学年龄的子女,61.3%的农民工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龄子女。其中有一个孩子的165户、有两个孩子的200户、有三个孩子的54户、有四个孩子的9户,正上小学的占所有入学人数的33.5%,上初中的占29.3,上高中的占23.6%,上大学的占10.6%,还有3%的人辍学在家。而辍学的往往都是女孩子,高于男孩子1.4个百分点。并且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年龄(平均10.34岁)普遍高于当地城市市民孩子入学的年龄(平均8.52岁)。

目前湖北省农民工子女就学存在相当大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就学歧视。由于受城乡两种户籍制度的影响,没有现居住地户籍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多数被排斥在城市公办学校的义务教育之外。农民工子女要想上当地的公立学校,就需要比当地城市学生多交两项费用:一是每人向学校交数千元不等的赞助费,二是每人每学期交600元左右的借读费(视各个学校而定)。据我们的调查,额外支出的教育费用(即赞助费和借读费)在总的教育费用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大概平均在70%左右,也就是说外来农民工的就学歧视费用要远远高于正常的学杂费用,这成为农民工比较大的支出负担,大概占总支出的20%~30%。这就为农民工子女就学无形地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在我们调查中3%辍学在家的农民工子女就是因为交不起高昂的赞助费和借读费而享受不到基本的义务教育。

2.借贷入学。教育支出是湖北省农民工支出的重要部分。据调查显示,38.7%的农民工家庭把一半以上的收入用于子女的教育支出,其中14.7%的家庭的全部收入用于子女的各项教育费用的支出。调查结果表明,有36%的农民工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借贷现象,最少的有上千元,最多的达到了50 000元。另外,33.3%的农民工家庭存在入不敷出的现象,有的达到了上万元的缺口。而这些家庭往往是上学子女较多的家庭,借款基本上是用于子女的教育。而与此同时,农民工子女就学却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和保障,得不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任何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他们收入低且不稳定也不愿对他们进行各种借贷。因此,一旦借不到钱,让子女辍学便成为他们无奈而又唯一的选择。正因为如此,73.3%的农民工希望政府对其子女教育进行现金资助或设立教育专户制度帮助其子女完成学业。

三、湖北省农民工及其子女教育资助创新对策

1.强化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主导责任。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也是国民教育,是一种培养社会和国家合格公民的教育,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也是国家行为,即中央政府有责任担负起提供有利于儿童入学的各种条件及机会,人民也同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为了确保湖北省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和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真正落实,必须扩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并且向基础教育倾斜。从世界范围看,义务教育所需经费都是由国家全额拨款,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世界平均为5%,发达国家为9%以上,中国目前还不到4%。即使这样,现有的财政拨款主要是向高等教育倾斜,基础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建议按照义务教育优先原则实施财政拨款。在义务教育经费暂时不能充分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本着“弱势者优先”的原则,对弱势群体发放“排富性”教育券以救助。

2.国家政府对弱势群体的非义务教育要有所为。中国是典型的穷国办大教育。摆在我们面前的困境是:一方面,学校不收取一定的费用难以发展;另一方面,收费高了又确实会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家庭中的优秀青年由于经济的原因而难以入学。为了体现学习能力至上的公平教育观,使得弱势群体及其子女也能平等地进入高校学习,我们建议:(1)政府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抑制高校收费日渐上涨的趋势。高校收费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避免教育成本的高估。另一方面打破教育行政体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由于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大大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沿袭着非常严重的官本位而非教师本位制。若不能改革现有的教育行政化体制,大量的教育经费可能浪费在与教育无直接相关的领域中,并且倒逼学费的上涨。(2)坚持和完善现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一是以生为本创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制度。对于部分还款困难者实行与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另外对大学毕业生从事某些工作实行学费减免制度。比如到艰苦的地区和岗位从事国家急需的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以社会服务替代还款等等。二是建立稳定的国家助学贷款基金,成立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参照国外经验中国也可以成立诸如美国的学生贷款市场协会、英国的学生贷款公司、日本的育英会等永久性的中介机构来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任务,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序、及时完成。三是建立政府、学校、银行共担贷款风险机制。政府是教育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政府应承担主要风险。学校通过助学贷款,摆脱了教育经费紧张的局面,因此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风险,可以从学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助学贷款的风险损失。银行是金融企业,只要是贷款都有风险,助学贷款也不例外,因此,银行应该承担略高于政府贷款的呆坏账损失风险。

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说过,解决贫困农民问题必须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只有实现农村劳动力不断的、大量的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才能有效的提高农民收入。要实现农村人口的转移,一方面,城市要有足够的劳动密集型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转移出来的农村人口必须有足够的劳动力素质,来适应城市里面的工作。农村人口劳动力素质则关键取决于教育水平。对成年人来说(包括城市下岗职工),职业教育是最适合他们的教育形式。若要从根本上提高弱势者的应变能力,使他们能够抓住足以改善个人收入的就业机会,就需要注重对知识的培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投资于弱势者的终身教育事业,使贫困人口不断补充和更新基础知识,增强自身的可塑性,增加重新选择创业或就业的能力。因此,政府在关心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终身教育,提高弱势者长久的“造血功能”。

参考文献

[1]黄儒靖.中国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与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3,(10).

[2]程方平.中国教育基本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曹文,段崇锋.政府投入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1,(4).

[4][美]安·玛丽.美国助学贷款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1).

[5]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