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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委托书

时间:2023-05-30 09:48: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项目委托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项目委托书

第1篇

项目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人:XXXX

被授权人:XXXX

我公司受 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委托,作为项目业主开发、建设经国家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 》建设项目。项目批复总投资额 亿元人民币。

为确保完成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经 XXXX 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全权授权 XXXX 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全权受托办理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我公司对XXXX等在授权范围内的融资、建设、管理行为予以认可,并按融资、建设、管理的要求予以配合。

特此授权委托

委托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字)

年 月 日

项目授权委托书范文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人代表,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人: 性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工程项目为 XXXXXX工程 ,为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书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项目施工要求及说明。

二、委托授权内容:

1、材料要求:腻子粉、潭涂、底面漆全部为邱氏;

2、施工流程:满刮腻子一遍打磨潭涂底漆一遍面漆二遍;

3、所有外墙涂料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 元。

4、工程款结算:工程完工后甲方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新七集团相关部门出具工程量,经三方(新七集团、甲方、乙方)确认后按每平方米 元结算。

5、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如发生安全文明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在 元以内由乙方负责。

三、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考核工程进度,并按进度拨付工程款。

(2)甲方负责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施工、技术监督。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责任组织施工队伍于规定时间进场施工,并保证到规定竣工时间前全面完成施工任务。

(2)乙方负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及质量监督。

(3)除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以外,乙方责任工程质量,确保顺利通过验收。

(4)乙方必须严守信誉,确保按时完成。若乙方不按时、按质、按量完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工程竣工及时向甲方申请收验。

(6)乙方必须为施工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后方可施工。

(7)因工程需要而变更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甲方需满足乙方的施工要求,因甲方原因未达到乙方施工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9)委托期限为签订该协议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止,此委托书中被委托人不得再次委托。

四、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该项目的全部费用为 元。施工期间甲方需要支付乙方日常生活费,完工后工人退场需支付人工费的80%,20xx年春节(即20xx年1月18日)前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5%,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结清所有工程款。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其具有法律依据和效力;乙方保留其最终解释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第2篇

一、《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末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2.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9.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包括:

(1)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运行使用记录;

(4)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检出名单。

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

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

16.各种监督文书。

17.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3)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4)职业病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5)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6)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7)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8)劳动者死亡资料;

(9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要求

1.职业卫生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1)简明扼要地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2)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3)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4)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3篇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见附件)。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危化司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化司和受托单位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⑴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⑵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单位报告后)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危化司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⒏危化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根据组织形式和审查工作情况,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⑵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

⑷受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⒐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其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

⒑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⒉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⒊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备案意见后,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

⑶危化司有关人员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

⑷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的备案意见;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文件、资料。

⒌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过上述文件、资料,审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意见,并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第4篇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5篇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建筑设备专业 1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 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6篇

本文基于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多维分析,对工程居间合同、工程转包、委托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转让、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等不同工程合同或行为进行比较研究,阐明了各自的特征、联系与区别;并着重对委托施工、施工合同转让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提出了独立的见解。

【关键词】

居间;转包;委托施工;合同转让 内部施工项目转让

1 引言:案情简介与问题探讨

1.1 简要案情

2005年3月15日,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身份与中国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了承包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的意向,并签订《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书》。该“意向书”第八条约定:“本意向书签订后,在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签订后,本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书作废。”

“意向书”签订后,薛某某将该工程介绍给林某某施工。2005年3月17日,薛某某为甲方,林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施工,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所有的责任和义务。联系工程由甲方负责,前期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18万元,由乙方自愿一次性付给甲方,上缴公司管理费1万元由甲方代缴。同日,薛某某还向林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为:“组织施工与管理,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处理甲、乙双方经济往来,工程诉讼事项。”

2005年3月20日,林某某与榕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其对外联系及承包隧道及土石方等工程由榕源公司提供有关手续和人力、物力支持,每年向榕源公司缴交壹万元费用。

2005年6月5日,经过薛某某的协助,林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名义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于2005年7月11目向榕源公司领取了“施工队财务帐户专用章”、《授权委托书》,并投入工程施工。后林某某因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发生争执退出施工。

2006年11月,林某某向平潭县法院,以薛某某向其转包工程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转让费18万元。

薛某某的律师辩称,本案双方系居间合同纠纷,并非转包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2007年6月19日,平潭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以林某某与薛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和薛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属于“以名为委托实为转包的变相方式”转包工程,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薛某某返还林某某转让费18万元。

1.2 问题探讨

1)本案纠纷到底是工程转包合同纠纷,还是工程居间合同纠纷?

2)本案双方约定是“委托组织施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还有可能属于“委托合同”?

3)本案双方均是以榕源公司名义对外分别签订施工意向书、分包合同,即使薛某某是向林某某转让工程,则双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如果是,该施工项目转让的效力如何?

4)假如薛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合同,根据薛某某的请求,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就同一工程又与林某某再签订施工合同,那薛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施工合同转让?其与工程转包有无区别?效力如何?

上述问题具有疑难性、典型性、实用性,值得探讨。

2 转包抑或居间?本案诉、辩双方主张及法院判决结果评析

2.1 转包与居间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也就是说,转包工程的前提是先承包到工程,未承包工程前谈不上转包;同时,只有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才属于转包,只将部分工程转给他人的属于分包,不属于转包。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委托人为此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的特征是:(1)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的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人,但这种服务不是为了订立合同,而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2)委托人一方给付报酬以与第三人达成交易为条件。在居间合同中,仅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并不能作为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依据。只有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即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成功后,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3)居间合同为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2.2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工程居间合同

(1)薛某某与淇南施工局签订“意向书”后,自己并没有按“意向书”第八条的约定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正式施工合同,而是把自己已达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绍给林某某。这既是为林某某提供订约机会,也是为林某某充任订约媒介。

(2)经过薛某某的协助、撮合,林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了正式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即通过薛某某的居间协助,林某某自己与第三人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了工程分包施工交易。

(3)薛某某将自己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绍给林某某是有偿的,其条件是林某某承担薛某某联系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开支18万元。

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属于居间合同。

2.3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工程转包合同

第一,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身份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只是达成施工的意向,尚未签订施工合同,自然也就无法转包。

第二,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正式《工程分包合同》、实际向发包方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承包工程的是林某某自己,而非薛某某。

第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前,林某某自己与榕源公司办理了工程挂靠手续,与榕源公司签订《协议书》,支付了技术服务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林某某自己向榕源公司领取《授权委托书》和施工队财务帐户专用章,投入工程施工。即直接与榕源公司发生关系、并作为承包人榕源公司人的也是林某某,而非薛某某。

第四,工程转包是指不同的施工主体――即不同的施工企业之间转让工程施工合同。但无论是薛某某签订的“施工意向书”,还是林某某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其施工主体即承包人都是榕源公司,故不存在转包问题。否则,岂不成了“榕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榕源公司”?

3 本案协议是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施工”在工程施工实务中的性质辨析

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施工”,并且薛某某还向林某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那么,本案双方的争议是否会是委托合同纠纷呢?

笔者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是委托合同,双方的争议也不是委托合同纠纷。

3.1 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为受托人。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受托事务。(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5)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3.2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购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而委托合同既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中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就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3.3 本案《协议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

(1)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从文字上虽然没有体现“居间”的意思表示,而是体现“委托施工”的意思表示。但薛某某自己尚未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达成的仅仅是施工意向;自己尚未负责施工,当然也谈不上委托林某某施工。《协议书》约定“委托组织施工”,以及薛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存在履行。

(2)林某某并没有受薛某某的委托、以薛某某的名义“组织施工与管理”、“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而是自己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自己组织施工与管理。即林某某处理的是自己的事务,实施的不是委托行为。

(3)林某某在组织施工与管理时支付的是自己的费用,其收益也归自己所有,“自负盈亏”。即林某某处理事务的结果不归薛某某,也不存在向薛某某报告处理结果。

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不是委托合同。

3.4 “委托施工”的性质辨析

本案中,如果薛某某签订的是《工程分包合同》,已经承包了工程,他在承包工程后与林某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向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那么,这又会引申出如下一系列问题:

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委托合同?该《协议书》是否有效?

②工程施工与管理能否“委托”?如果不能委托,则委托施工行为又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何?

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探讨:

(1)委托事务的范围

传统民法学理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委托(又称委任)事务的种类,并无限制。“无论其为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借贷、债务之保证)或为有经济意义之行为(例如帐薄或财产之整理)或仅为单纯的事实上之行为(例如使慰问医院病人,于开学典礼使代读祝词),苟其事项不背于公序良俗或法律未有禁止规定而得依一定之目的处理之者,以其事务之处理委任于他人,均为委任。”另一种认为,“并非一切事务的处理行为都可以成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行为、收养行为等,也不适用于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诚然,施工行为既不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属于“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按照上述传统民法学理论,似乎属于委托事务范围。但笔者认为,传统民法学理论无法解决工程施工行为能否适用委托的问题。

(2)施工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资质和资格,并规定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不适用委托。

①法律规定实施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资质和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行为必须由具备法定的条件、资质和资格的施工单位和专业人员实施;不符合法定条件、资质和资格的施工单位和人员,不得实施建筑施工行为。这与法律没有对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明显不同。

②法律规定除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行为外,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行为外,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这与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委托他人实施民事行为也有不同。

③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就意味着建筑法律既不允许施工企业受其他施工企业委托实施施工行为,也不允许施工企业委托其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施工行为。

④施工行为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这即意味着,施工行为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不适用委托。

(3)“委托施工”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虽然施工行为不适用委托,但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委托施工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委托施工行为可以根据委托施工的范围和发包人是否认可,区别认定不同的性质:

一,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委托施工行为的性质,按照其委托施工的范围,如果属于将其施工的工程全部委托,实际上应当属于转包;如果属于部分委托,则属于违法分包;

二,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委托施工,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围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则该委托行为应视为分包;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围不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例如属于主体结构工程,则属于违法分包,如果是把全部工程委托施工,则属于转包。

因此,委托施工除经发包人同意且其委托施工的范围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其余均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即属于以“委托”的合法形式掩盖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非法目的”,是一种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4)委托施工行为的责任承担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委托施工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不属于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

笔者认为,即使薛某某榕源公司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合同,他将该施工项目转让给林某某也不构成转包,而是属于公司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不能认定其无效。

林某某挂靠榕源公司后,薛某某与林某某在表现形式上同属榕源公司内部人员,其对外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发生承、发包关系的都是榕源公司,即对外承担施工工作的都是榕源公司。一个施工企业不可能只有一个施工班组,不可能只承包一个工程;施工企业对某一工程项目变更或轮换施工班组是正常的工作需要,也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同时,公司、企业内部不同人员或者施工班组存在不同的施工利益,一方出让施工项目给另一方,另一方给付费用或者补偿是十分合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也不可能禁止。这与公司(企业)内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相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转包,应当是指一家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让给另一家施工企业,即承包工程的是一家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又是另一家施工企业。因此,即使薛某某向林某某转让的是工程施工项目,那也属公司、企业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不属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转包。该项目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5 施工合同转让:一个与工程转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行为

5.1 施工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称为合同转让,理论上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是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有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当事人进入合同关系之中。”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施工合同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转由第三人施工。

施工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①施工合同转让,经过发包人同意;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②施工合同转让后,原承包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与发包人建立新的施工合同关系;工程转包,承包人不退出施工合同关系,仍与发包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在工程被违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③施工合同转让,原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原承包人仍然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④工程转包是违法的,施工合同转让却不一定违法。

联系:①转包,实际上也是施工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只是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转让;②转包和施工合同转让,原承包人都不履行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③转包和施工合同转让,都既要受合同法调整,也要受建筑法调整。

5.2 施工合同转让的效力

虽然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由于施工行为关系到公共安全,施工合同转让还应依照建筑法等公法规范确定其效力。故对施工合同转让与受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①承包人、分承包人将施工合同转让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由于第三人没有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其受让合同的承包行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承包人、分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退出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②承包人将施工合同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是否是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以及是否是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区别认定:

A、如果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业主)作为发包人依法与承包人直接发包签订的,则该转让行为有效;

B、如果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因为,施工合同转让,意味着发包人与新的承包人形成新的施工合同关系。如果原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转让中标的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中标人)依法需要退出施工合同关系,新的施工合同也应当通过重新招标投标方式签订,不能通过承包人转让合同的方式变更承包人;

如果施工的工程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发包人解除与原承包人签订的合同、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还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更是无效的。

③分承包人将合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不仅应当得到承包人(即分包人)的同意,而且还应当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受让施工合同的承包行为无效,但分承包人退出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④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又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的合同再转让时,由于再转包、再分包行为无效,故受让人(第三人)与承包人(即转包人、分包人)形成新的转包、分包合同仍然无效,但由于再转让行为得到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的同意,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再转让后,转让人(即转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了施工合同关系,相当于原转包、分包合同关系解除,故转让人(即转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转承包、分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譬如,就本案而言,如果薛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薛某某经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林某某,由林某某直接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形成新的施工合同关系,那么,应当认定薛某某退出施工合同关系的转让行为有效,至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与林某某形成新的分包合同关系的效力则另当别论。一审判决认定薛某某将工程转包给林某某无效也是错误的。

6 结语:分析本案合同纠纷性质的意义和价值

本案是个案情十分简单的小案件,但其蕴含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通过对本案讼争协议及案情的多维分析,可以借此辨析工程居间合同、工程转包、委托施工、工程合同转让、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等不同工程合同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便于从中掌握各种工程合同的具体形态和特征。这对区分实践中各种不同工程合同的细微差别,正确认定工程案件事实,合理解决各种工程合同争议,应当具有一定的助益。

【注释】

[1]奚晓明总主编、潘福仁主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51页。

[2]转包与分包的具体形态及其联系与区别,以及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详见丁茂福:《论建设工程施工的转包与分包》,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84页以下。

[3[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12页、第698-699页。

[5]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下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956页。

[6]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81页。

[7]同注[3],江平主编:《民法学》,第699页。

[8]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352页。

[9]同注[1]。

第7篇

一、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工作包括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勘察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勘察和检查,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开展验收监测、确定验收监测范围和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一个关键步骤,也是验收监测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监测方案的编写及需注意的问题

(一)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是对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环保设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的计划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部分:一般是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的由来,建设项目的历史沿革,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时间,委托单位,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现场踏勘的时间等等。

2.验收监测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法规、办法、技术规定;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方有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自检报告及委托验收监测的委托书。

3.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概况;建设项目工程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情况、生产的原辅材料,主要污染源,环保设施的情况。并交代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和建议,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书批复要点及审查意见。

4.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和监测内容:评价标准应列出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环评当时适用的和现行的)。监测内容应按照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监测点位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等,能有监测点位照片附上更好。

5.环境管理检查:项目建设初期、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环保设施、竣工及运行情况;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保护情况;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落实情况;施工期、运行期扰民现象调查;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需注意的问题:

1.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和初步设计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方案中列表对照说明。

2.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要选择正确。

3.验收监测因子和频次选择合理。

4.环境管理检查内容要反映项目特性,筛选出主要环境因子,确定调点。

三、签订合同关于合同经费问题

我们应该根据收费标准和所测项目核定收费明细,签订监测合同。

四、现场监测及注意的问题

(一)现场监测情况。监测职能科室项目负责人应明确怎么监测,包括出发前定员、联系车辆、安排仪器与实验室准备,把握现场监测情况及人员安排,及时向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反映产生的可疑数据。

(二)现场监测时需注意的问题。1.现场采样期间应经常查看工况是否正常。另外,在写报告时需要的资料在现场要及时收集,包括工艺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环保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及运转参数、环保处理设施清单、环境保护管理内容资料、文件档案齐全检查等内容。2.有关敏感点监测时要讲策略,不要因为测试引起新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3.监测职能科室现场发现问题,可以直接补测;监测结果出来后发现问题,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应分清是本站责任还是企业责任后安排补测,如是企业责任,应收取一定监测费。

五、报告中编写的内容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和环保验收工作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意见及其批复的要求和验收监测评价标准的部分的编写应在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期间工况分析:主要交代在监测期间该厂的生产是否正常运行,生产负荷有否达到竣工验收监测要求。

(二)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执行情况和结果。

(三)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验收监测结果,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废气量、年排放量等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测值,厂区周围环境特别是敏感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值等。根据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四)环境管理检查: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说明。

(五)编写监测报告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

2.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要合理;

3.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准确;

4.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

5.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详细、公正;

6.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

六、报告报出

第8篇

【关键词】 新形势 通信项目 招标机构 服务转型

引言

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得到迅速发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如何才能保证招标的主导地位,实现收益水平不断提升,是每个招标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

一、招标机构发展现状

招标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帮助招标人选择业务能力强和资质信誉好的的投标人,以保证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自招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七年了,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建设也得以快速发展,招标机构也随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机构面临着市场行为的不规范、制度存在着不足、机构的服务能力,意识还比较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制约着机构的发展。2012年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招投标法的配套法规,更为详细具体地规范了招投标市场活动的各项要求,同时也是对各个招标机构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服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颁布实施,这给招标机构带来了强大的机遇和挑战。电子招投标有着独特的优势,成本低、效率高,信息透明,有利于监管等。这就要求招标机构向着更专业,更高效,服务延伸增值的方向发展。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机构服务转型策略

2.1实现咨询式服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招标人与招标机构之间形成委托的关系,委托按照被人的委托行使权,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由于招标人专业知识的欠缺,很多招标人提出不符合法规的要求,招标机构为持续性获得服务机会往往会屈从于招标人的意志。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人和人负连带责任。同时,由于电信运营商是招标活动的主导者,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机构进行招标工作,因此通信工程的招标有别于土建工程招标活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一般需要能够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所以,招标机构决不可只从市场的经济利益角度出发,迎合或满足委托人要求,而应该从专业咨询的角度,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专业咨询和指导的作用,从源头上避免应招未招、规避招标、“萝卜招标”等违法行为的产生。

2.2实现个性化服务

目前,很多招标机构从项目委托书签署到发出中标通知书直至完成资料归档式的服务,还一直保持着传统服务的固化思维和服务模式上。这样的运作模式给招标人的直观感受就是“含金量低”、“物非所值”,与现代服务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招标人狠压服务费率,招标机构之间低价激烈竞争。同时由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为了满足或超越项目有关的业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外部单位等对项目的要求与期望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因此,招标机构必须结合通信行业项目的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企业特长,由普适的流程,向差异化的个性化服务转变,在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和提升服务效率上下功夫。

2.3实现增值服务

招标机构不仅要圆满完成所委托的项目,满足招标方需求,更重要的是能为招标人带来增值效益,这是招标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在项目前期需求调研、招标采购过程和定标后期评估上要狠下工夫,需求分析要透彻全面、招标过程要合法高效、后期评估要客观务实,把采购结果与历史招标情况、行业市场价格、集团公司和兄弟公司招标情况对比,想招标人之所想,从经济效益和采购效率上持续改进,实现招标的服务增值。

2.4实现延伸服务

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理论,招标采购项目可划分为招标采购规划阶段、实施与控制阶段、合同履行阶段、收尾阶段,每个阶段的工作并不是孤立的,往往本阶段的工作成果和要求是下个阶段的依据和条件,下阶段的工作成果又涉及上阶段工作的具体安排,整个过程需要不断反馈和调整。招标服务机构应摆脱传统服务观念的束缚,把服务向招标项目的前后延伸。与招标人相比,机构更具有招标操作全程的连贯性,服务可从项目启动阶段介入,这样就可减少重新反馈和调整的频次,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合同标的物履行和跟踪,往往是检验采购效果的尺度,本阶段往往能反映出招标采购全过程的不足,能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纠偏和避免,帮助招标人数量优化招标采购管理体系、促进招标采购全过程的良性循环。

2.5提升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能力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为了满足公众对通信信号覆盖的需求,因此通信工程规划不像其他行业只是在少数固定的地点、区域实施,而是要从容量与衔盖面这两点出发,区域分布通常比较分散。为保证通信容量和覆盖面,需要到一些交通不便、硬件实施不齐全的偏远地区设置基站或传输线路。以通信骨干网传输工程为例,一个工程项目的工地常常是几十上百个,工程位置不固定环境差异较大,因此对于人T的技术水平以及职业素质有着一定的要求,提升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能力也是解决当前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中的一项措施,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保证招标机构人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加强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对文件内容确实及不明确位置处给予及时纠正,保证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及严谨性。其次便是加强业务人员法律意识,招标人员若采取不公平性原则,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招标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方有权监督招标方,若发现违背招标准则,或者中标后没有对投标方进行项目的签收,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索取经济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招标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提高,使其项目招标更加顺利。再者,要保证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的科学建立。只有确保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学有效,才能达到激励员工,将工作热情、主动性充分发挥出来,以此对企业知识创新起到推动作用。要求绩效考核时必须与招标服务特性、企业具体情况充分结合,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招标项目组与个人定期双向考核。应达到绩效考核指标合理化、具体化,对业主评价建议进行充分思考。

2.6加快机构信息化基础设施

建设招标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保障为基础设施建设,在配置基础设备过程中,不仅要对设备先进性进行充分考虑,还需重视其适用性。为满足通信建设项目建设发展需求,需进行附加设备配置,如复印机、录像机等。在实现设备配置现代化的同时,还应达到管理技术现代化。要求招标机构信息化系统必须以招标工作效率提升为工作目标,达到开发、利用及管理信息资源的最终目的。

结束语:总而言之,当前,国务院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不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在招标投标领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新的改革形势下,招标机构能否生存发展,将是自身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故而为能更好的促进通信建设项目的更好更快发展,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实现新形势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的服务转型。

参 考 文 献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J].交通标准化,2007,05:147-151.

[2].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行业标准规范(试行)[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5,06:19-24.

第9篇

关键词 : 工程 建筑 项目 监理 质量 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pay attention to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func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of the role of the related content.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服务,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建设工程监理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与管理,促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等目标的实现。

1、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意义

建设监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日标内实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综合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内部和外部配合环节多的特点,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稃建设实施的各阶段做好“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控制,约束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随意性,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有效控制。

2、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类型、内容

2.1建设单位管理资料

为工程建设前期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政府对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蓝线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政府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审批报告等。

2.2监理单位管理资料

为监理机构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监理委托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监理机构人员授权书及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安全监理方案,监理例会记录,会议记录,监理日记,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2.3施工单位管理资料

为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审的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企业施工资质证书,企业安全资质证书项目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和操作证,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试验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审批等。

2.4施工阶段“四大控制”资料

为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四大控制”所形成的监理资料。

2.5工程竣工监理资料

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监理资料。丰要包括:工程竣工监理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意见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图等。

3.目前存在的制约监理作用发挥的不利因素

3.1业主行为不规范

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监理单位则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因此业主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工程监理的成败或成效。目前的工程实践中,业主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首先,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认识存在误区,对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委托和授权认识不足。虽然在合同委托书中写上了“三控两管一协调”,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并不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控制权力和手段,多数业主只将质量的控制权交由监理实施,主要承担工程质量施工监理工作,而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则由业主方实施控制。其次,有的业主认为委托监理就是找了一个质量责任承担者,权利是业主的,责任是监理单位的,名义上是“全权委托”,而实际上形成“做决策时无监理,出了问题找监理,承担责任归监理”。第三,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时常派甲方代表亲自做些属于监理业务的工作,并经常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监理工作的被动,并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3.2监理市场竞争不规范

由于初期监理企业成立门槛较低,造成目前监理企业过多,良莠不齐的局面,致使监理市场由过度竞争演变成为不正当竞争,甚至发展成为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前监理行业的竞争基本上处于标价竞争的阶段,多数业主仍把价格作为衡量取合监理单位的重点,甚至是谁低价谁监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表面看来使业主省了钱,但最终很可能是以牺牲工程质量,甚至造成更大的浪费为代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监理企业的积极性,破坏了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

4.解决问题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4.1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

鉴于监理行业竞相压价的不正当竞争的现状,监理招投标时,业主应侧重于对监理企业的从业资质、从业经验、服务水平和信誉的考察上,分别对总监理工程师人选、项目监理措施、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专业配套情况、监理经验、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重点评价,并应在现场考察、总监答辩的基础上,做出最终评定。监理费用应以国家指导价为基础上下浮动,以不低于监理成本为原则,追求合理的低价。

4.2完善监理授权

业主既然委托了监理,签订了监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委托和授权,对工程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进行全面授权,使监理工程师能够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能要求正常运作,达到有效控制三大目标的目的。同时,业主要名符其实的授权,不要越俎代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尽量避免越权与承包商直接联系的情况发生。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内,充分利用对质量的决定权和计量权,通过自己的质最控制体系,有效地采用以下几种手段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起监督控制作用。

5.1文件

指令文件是表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人提出指示和要求的书面文件,用以向承包人指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承包人注意并改正。指令部应是节面的或有文字记载方式为有效,并作为技术文件资料存档。如果时间紧迫,来不及做出正式的书面指令,也可从口头指示的方式下达给承包人,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文件对口头指令予以确认。

5.2旁站监理

这是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常采用的一种主要的现场检查形式,是在施工现场观察、监督与检查施工过程,注意并及时发现质最事故的苗头、影响质量的不利凶素、潜在的质量隐患以及出现的质鼍问题等,以便及时进行有效控制。对容易产生缺陷的部位,或产生了缺陷难以补救的部位,以及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更为重要.

5.3测量。

测量(度量)是对建筑物的几何尺寸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及高程控制进行检查,严格控制,不合格者小得施工;对有些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控制,发现偏差,及时纠正;中间验收时,对于几何尺寸等不合要求者,应指令承包人处

理。

5.4试验

试验是监理工程师确认各种材料和工程部位内在品质的主要依据。每道工序中诸如材料性能、混凝七配合比、成品与半成品的强度等物理力学性能,以及打桩的承载能力等,常通过试验手段取得试验数据来判断质量情况。

5.5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报表的审核

对质量文件、报告、报表的审核是监理工程师进行全面控制的重要手段。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顺序、旌工进度和监理计划及时审核和签署有关质量文件、报表,以最快的速度判明质量状况、发现质量问题,并将质量信息反馈给承包人。

5.6利用计量支付控制手段

施工合同通常赋予监理工程师以计量权,以及支付签证工作。所谓计量支付控制权就是对施工承包入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均需由监理工程师开具支付证明书,没有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证书,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进行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之一就是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如果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标准,而又不能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担质母缺陷的责任,并予以处理使之达到要求的标准,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开具支付证书停止对承包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显然,这是十分有效的控制和约束手段。

结束语

在西方发达国家,监理咨询业发展已有百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以FIDIC为代表的监理惯例。而中国的建设监理还处于发展初期,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怎样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监理作用,规范工程管理,以期达到预定的管理目标,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李先遭.浅谈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建筑经济与管理.2010年6月

第10篇

关键字:高速公路,监理制度,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the developing circumstance review, the discussion,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ve pays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the key points of suggestion..

Key word: highway, supervision system, the proposal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大规模的交通建设中,由于投资缺乏、标准高、技术难度大、工期紧、确保和提高工程质量理所当然地被提到重要位置上,实践也证明在工程建设中实行监理工程师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1、关于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探讨

1.1监理模式

回顾我国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十多年历史,监理模式大致归为以下四种:

1.1.1FIDIC模式

世界银行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投入一定比例的贷款资金扶持经过评估的建设项目,并委派监理工程师直接参与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虽然与承包商一样,监理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监理工作,但该模式赋予监理的职权很大,形式上“三足鼎立”实质上很大程度上制约业主。在国外,此类项目业主仅提出总体计划和要求,不定期进行少量检查,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监理都由监理实现。在国内利用世行贷款项目,主要管理由业主进行,监理工作侧重于质量方面,有少数外方监理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工作是对各阶段计量支付进行最后审核签认。

1.1.2业主委托监理

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由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或一批人从事监理工作。该单位不一定有经过批准的相应资质,监理人员也可能没有监理证书,有的甚至没有经过监理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协议或委托书的方式提出监理职责与权力,但很多职责是不明确的,没有详细文件规范监理行为。

1.1.3业主直接监理

业主组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从事监理工作,边干边学,逐步正规。这种监理模式在我国比较多。这种模式的产生,主要是业主有一大批技术人员可参加项目建设,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员参加过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对设计、招标等情况十分清楚。

1.1.4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这种模式特点就是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确定。

对于第一种模式在发展中国家采用较多,特别是技术落后、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水平又差的中小国家不失为一种好模式;对于技术较先进、管理力量强、管理水平又较高的国家如不使用世界银行的贷款,我认为不一定照搬FIDIC条款,完全可以结合国情,遵照FIDIC条款的原则,确定自己的监理模式,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对于第二种模式已不符合建筑市场开放、竞争的新形式,前几年已开始逐步自行淘汰。第三种模式,是我国监理制度从引进到成熟过程中的一种主要过渡模式,由于组织系统上没有独立,所以我们称之为业主直接监理,或业主委派监理。在国家尚无明确的、系统的规定之前,借鉴FIDIC条款经验,从实践中边干边学,不断提高,直至较成熟,这种模式确实在我国交通建设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一大批工程质量强化了监督管理,提高了工程质量。但由于业主与监理的职责置于一身,难免发生业主代替监理,使监理难以独立行使其职责的情况,而且还有监理资质要求的问题。在建筑市场已逐步形成开改、有序、公平、竞争的今天,特别是交通部1995年颁发了《监理规范》后,这种模式显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对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建议

(1)监理机构的设置

建议设置省、市、现场三级监理机构,即省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市设总监代表及办事机构,施工现场设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组)。根据工作需要,省可设若干副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指导管理某一个项目的监理工作。省、市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实行宏观的检查、监督、管理,除配备少量精干人员从事监理的宏观管理外,需设立相对稳定的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实体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测,以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指导施工。

驻地监理机构应按部颁《监理规范》和承担的合同工作量,合理配置监理力量,使其能胜任规范所规定的监理工作。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首先,这种方式符合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形势的需要,随着交通系统改革不断深化,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正在形成开改、竞争、有序的建设新格局。工程监理必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特别是1995年部颁《监理规范》更明确地提出监理单位应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所以说公开招标也是执行部颁规范的需要。

3、抓好监理工作的要点

认真回顾我省几条高等级公路的实践,根据我国目前监理队伍状况,抓好监理工作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3.1 抓好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

从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分析,许多差错、事故并非是高难技术问题,由于水平不够不能处理。大量问题是属于基本知识,一般技术问题,监理未去做或未认真地去做。严格地说是失职造成的,甚至还存在做假资料的现象。所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仍是监理工作首要任务。

3.2 必须明确监理职责,使其独立行使权力

与部颁《监理规范》对照,过去我们在监理的职责划分上还有不明确的地方,也存在不合理现象,这些都应在新的建设项目中加以改进。特别应当注意纠正业主代替监理的习惯做法,按部颁规范要求,应把计量支付权落实到驻地监理工程师身上。通过合理明确职责,使监理能独立行使职权,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3.3 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综合管理,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资料质量

第11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思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建设期、试生产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验收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建设项目对环评报告书(表)中环境保护要求执行和落实程度决定着环保验收的能否通过。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工作。

一、建设项目现场勘查及注意问题

(1)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由受委托单位监测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立项、环评、初设等技术性文件,项目各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清洁生产工艺、生态恢复治理情况以及项目是否有变更等其他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在整个查看过程中应做到全面、细致、认真,不放过任何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环保敏感目标的保护要多看、多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核对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向建设单位直接提出,并上报站内项目验收监测负责人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的整改要求和意见,待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再行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现场勘查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验收监测工作的能否顺利开展和完成。(2)注意问题。一是对环评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及建设情况的核对,及时指出问题所在和整改要求,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二是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与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一致,是否正常运行,避免监测的盲目性;三是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和措施是否有重大变更,是否有相应的变更批复;四是综合现场勘查各类情况判断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监测条件。

二、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及需注意的问题

(1)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是对在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书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环保设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和监测的计划,同时也是进行验收监测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主要依据,合理、全面的验收监测方案为现场监测工作和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会奠定良好的基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前言部分。前言部分是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工作的由来,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投资情况,试生产时间以及委托单位、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现场勘查时间。二是验收监测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单位委托验收监测的委托书。三是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位置、建设内容、规模、占地面积、总投资、环保投资试生产日期等);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生产单元的简述(附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污染物产生情况;主要污染物处理工艺流程和排放情况。四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要意见及批复要求。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环评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的主要结论和意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的批复要求。五是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应列出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时的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号。(2)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需注意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和的设计要求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情况,均须予以列表对照说明。二是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一定要要选择正确、适当。三是验收监测因子的选择和频次的确定必须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充分做到全面、合理。四是要针对项目的特性对环境管理检查内容做出合理选择,特别是针对项目中具有潜在的或实际危险、可能对周围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设备和设施,必须做出相关的警示或提示标志牌设置。

三、现场监测及注意的问题

(1)现场监测要求。一是竣工验收现场监测工作进行前开相关职能监测科室项目负责人会议,明确本次竣工验收监测的目的、监测内容、监测频次及其他相关要求;二是在验收现场监测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及验收监测方案内容要求执行各项监测活动;三是对所有与验收监测工作的有关现场监测活动均应当予以记录,确保所有工作环节处于规范要求之内;四是对所有与验收监测工作有关的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2)现场监测时需注意的问题。一是现场采样期间应经常查看验收项目生产工况,生产是否正常,工况有效负荷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同时不间断的查看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设备污的运行记录,收集所需的各种数据、制度等,并按照环评中环保竣工验收清单,逐一落实。二是要本着对环保事业和建设项目单位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好每一项现场监测工作内容。三是监测负责科室在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报告编写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验收监测报告包括:前言部分、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评报告书(表)意见及其批复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现场验收环境监测结果等。除此之外,还应加入以下补充内容:(1)监测期间工况分析。主要说明在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的生产是否正常运行,生产负荷有否达到竣工验收监测要求负荷以上;同时根据各类设备运行负荷的数据计算实际运行负荷出。(2)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主要介验收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3)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验收监测结果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污染源监测结果、无组织排放监测值、噪声监测结果、污染物日排放量及年排放量。以上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要充分反映验收监测检查中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并能根据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进行有效地分析评价。(4)现场监测报告。在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及时对各监测内容进行实验室内测试分析、数据整理上报、三级审核以及现场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出具。(5)环境管理检查。对环境管理的检查结果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详细说明,同时对不符合情况进行原因分析以及结论。(6)编写监测报告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均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详尽说明。二是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指标要合理。三是监测数据的报告一定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未检出监测数据应按照规范书写“ND+最低检出限”;所有监测项目均应用汉字表述,不得用符号或分子式代替。四是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和结论要准确、精炼、完整。五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

五、报告报出与审核

实验室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依照环境监测工作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监测有效的校准数据和监测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的准确、客观、真实。在监测项目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并准备好验收相关材料,上报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定验收监测报告的主要结论是否合适,决定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现场检查验收条件。在建设项目验收完成后,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验收监测资料要及时整理、建档,移交档案室归档保存,以备后查。随着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加强,在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中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研究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状况,严格“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严格控制污染,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按要求正常运行。

参 考 文 献

第12篇

建筑工程咨询合同范文1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业务需要,需委托乙方对相关工程造价编制预算、结算、核对工程预结算,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一期。

2、服务内容: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与建设单位(或其受权委托人)核对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甲方要求及时申报、核对各项进度报表;审核甲方分包工程进度及结算造价;施工过程中的价格申报、确认及造价审核、控制、工程商务洽谈、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不含水电安装工程、钢筋工程量计算)。

二、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取得酬金。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度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提交的各项成果进行审核。

四、咨询人的责任

1、从专业角度出发,尽心尽职及时做好合同服务内容内的工作;书面提出总承包合同执行全过程中造价方面应注意的各项事项,包括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结算资料完整、有效。

2、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作计划等。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经审核的结算成果,造价误差在1%(不含1%)以上,视为乙方失职。

5、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7、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8、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五、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咨询人配合)。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5、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6、按合同要求及时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咨询业务的酬金及支付

1、甲方按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建筑面积,按包干单价2.50元/建筑面积平米(可复制楼栋不计算建筑面积,类似度90%以上楼栋按10%计算建筑面积),支付乙方酬金。

2、包干单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电话费、网络费、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各项劳保及福利、节假日补助费等除乙方到常州项目的车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即乙方酬金结算款=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建筑面积*2.50元/建筑面积平米。

3、乙方到常州项目的车费由甲方实报实销。

4、甲方每月暂支付乙方5000.00元,累计支付乙方酬金达到120000.00元时暂停支付;乙方工程竣工结(决)算书编制完成并经甲方审核报建设单位后,按该申报工程建筑面积*2.50*80%支付酬金(扣除每月支付部份);乙方与建设单位核对完成工程竣工结(决)算并经甲方审核后,按该完成结算工程建筑面积*2.50*100%支付酬金(扣除每月支付部份);

5、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6、支付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七、其 他

1、因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2、咨询人如需外聘人员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书人承担。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1、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咨询合同范文2 委托方(甲方):

接受委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的技术咨询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高新二路(外环线~柘树湾路)隙地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2、 技术咨询的主要内容:合同项目包括 工程建议书的编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预测、工程方案、环境保护、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和效益分析、必要的社会效益评价及研究结论等

3、乙方编制项目建议书必须满足甲方报批要求,且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履行方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收齐技术咨询所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各四份。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资料和工作条件: 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建设项目区域内1:500地形图; 3、建设项目拆迁数据; 4、其他有关的资料。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有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所有资料。

甲方应对本项目的技术咨询成果保密,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的技术咨询结果。

五、知识产权

(一)乙方保证,本项目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或向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艺、物品、发明或知识、技术成果、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且乙方使用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物品,工艺、发明需支付的金额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成果时,免受由于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等原因导致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或赔偿引起的损害。若因上述原因发生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担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 本项目报酬(咨询经费):

(二) 本项目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中的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的60%、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为0.7计取咨询费。

咨询费总计3.3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三) 支付方式

1.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2. 具体支付时间: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报告时支付。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

(一) 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未尽事宜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咨询合同范文3 建设单位:(甲方)

审查机构:(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3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1.5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规及规章。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审查收费额总计为人民币 元(见审查收费表)。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审查收费的50%作为定金,计人民币 元,乙方提交审查结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审查收费余额,计人民币 元。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为甲方提供良好服务,自 年 月 日收到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于 年 月 日共 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3.1如本项目审查合格,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简称合格书),交还经乙方盖章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乙方将审查合格书副本及相关审查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2如本项目审查不合格,乙方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甲方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如实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档案。

3.3乙方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甲方后,除超资质勘察设计情况外,甲方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乙方进行审查。

3.4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占时间,不计入乙方的审查工作日内。复审时限按工作日作相应顺延。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建设部第13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甲方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乙方审查。

4.1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乙方审查合格,不得用于施工,擅自用于施工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应对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1.2甲方不得要求或暗示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5.1.3甲方不能按期返回修改图纸或变更设计,又不说明原因的,则视为甲方终止合同。

5.1.4甲方对乙方的审查成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允许第三方重复使用。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对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5.2.2乙方不得要求或暗示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5.2.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3.1和3.2款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允许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责任

6.1.1因甲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不齐,造成乙方无法进行正常审查的,乙方可按延误时间顺延交付审查成果。

6.1.2因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有错误,造成乙方审查成果的质量缺陷,由甲方负责。

6.1.3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需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设计,甲方应按重新审查所需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比例的审查费。

6.1.4因甲方原因终止审查的,甲方应按下列约定支付审查费:实际完成审查工作量小于或等于50%时,按审查费的50%支付;大于50%时,按全部审查费支付。

6.2乙方违约责任

6.2.1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 向甲方交付审查成果,每推迟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审查费 的违约金。

6.2.2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未履行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和不良影响,处以审查费 违约罚金。

6.2.3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承担审查失察责任外,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七条 其他

7.1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7.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若论证结果与原审查结果基本一致,专家论证费由甲方支付;论证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专家论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7.3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因甲方原因需要整体变更重审的,按新项目报审并收取审查费。

7.4本工程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需要赴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的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调研及收集资料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审查时间。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咨询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由于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7.7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7.9本合同双方签章齐全后方可生效。

7.10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11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及书面通知、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等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2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