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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告

时间:2023-05-30 09:48: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金公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金公告

第1篇

新华基金11日公告称,新任崔建波为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与王卫东共同管理该基金。

国投瑞银基金11日公告,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2011年12月31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派0.06元。

富国基金11日日分红公告,向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红,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别派发现金红利0.26元。

南方基金11日分红公告,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红,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别派发现金红利0.2元。

南方基金11日分红公告,向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基金A、C份额持有人分红,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别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及0.13元。

融通基金11日公告,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月16日至2月24日公开发售,募集份额上限为20亿份。

广发基金11日分红公告,向广发聚利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红,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13元。

中国证监会最新公示数据显示,新年首周的3个交易日里,未有基金公司向证监会递交新品的申请材料。而6家基金共公司则搭上了2011年的最后一班车,在去年的最后一个交易周里,向证监会递交了9只新基金的申请材料,其中,交银施罗德、华宝兴业和汇添富等3家公司均递交了2只新基金的申报材料。

首批RQFII产品11日发售。海通证券香港子公司海通国际旗下的海通中国人民币收益基金和汇添富基金香港分公司旗下的汇添富人民币债券基金均定于11日在香港正式发售,成为最早发售的两只RQFII产品。

据悉,信达澳银基金日前已经知会多家投行,暂停参与新股询价和网下配售,也不再安排接待新股发行路演和推介活动。

债券市场提前走进“春天里”,从而引发了投资者对于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追捧。泰信保本混合型基金登陆春节理财市场,目前正在中信银行等渠道发售,发行期为1月9日-2月17日。

第2篇

近期结束募集的“中银安心成长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吸引资金超过7亿元。募集完成后,主要投资股票和债券等。

建信基金17日公告,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基金11月21日至12月9日公开发售。

东方基金16日宣布,东方基金旗下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基金获批,并将于11月21日发行。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备良好成长潜力及合理估值水平的中小盘股票。

大摩华鑫基金旗下的首只指数型基金――大摩深证300指数增强基金已于11月15日正式成立,募集份额为4.22亿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312户。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基金将于11月21日起公开发行。该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通过投资于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的可持续性增长,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国投瑞银基金16日公告,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1月21日至12月9日公开发售。

华安基金16日公告,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1月21日至12月16日公开发售。

近期债市热度回升,其中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更是领涨先锋。据悉,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日前获得证监会批复,将于近期正式发行。

华宝兴业基金15日公告,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聘任陈昕担任基金经理,原基金经理华志贵离任。

长城基金周二公告,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基金聘任史彦刚担任基金经理,原基金经理钟光正因公司基金管理工作需要离任。

易方达基金和海富通基金公司日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RQFII牌照申请,希望参与允许外资企业将海外筹集的人民币投资中国大陆证券市场的试点项目。

第3篇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6.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理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六、基金的托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订明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列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入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说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4.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具体列明基金资产总值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净值

列明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标准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

说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列明基金费用的种类。例如,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

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并说明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税收

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说明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开说明书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二十六、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章)基金管理人(章)基金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4篇

5月份以来,基金经理更换又现。在众多变更公告中,中邮基金经理王海涛的离职引起了市场关注。

突然离职有蹊跷

5月29日,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公告称,其基金经理王海涛女士因个人原因辞职,其从5月26日起不再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职务。

资料显示,王海涛是从2008年9月接任,任职将近1年零8个月。

看似寻常的离职行为,但市场人士难免将其与中邮涉嫌利益输送一事联系起来。

不久前,中邮旗下3只基金在大龙地产上的蹊跷操作引发市场对其存在利益输送的质疑。大龙地产前10大股东变化情况显示,原本占据3席的中邮旗下3只基金,在今年一季度末,有两只已从前10大股东名单中消失,只有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增持了该股。

在大龙地产面临重大利空的情况下,中邮基金“二退一进”的做法令人费解。虽然中邮基金曾于5月7日澄清公告称,市场对其利益输送的质疑是未经实际数据证明的主观猜测,但这样的澄清并没有打消人们心中的疑虑。巧合的是,此次辞职的正好是中邮核心优选的基金经理王海涛。基金经理的更换是否为了平息市场的质疑呢?

早在5月12日,中邮基金公告,增聘王丽萍女士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显然,这是在为王海涛的离任做准备。

不仅涉嫌利益输送,中邮核心优选本身的业绩也乏善可陈。今年以来,其净值下跌了18.44%,93%的持股仓位令其在大盘下跌中难以保住已有的收益,业绩大大落后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业绩落后“被辞职”

除了中邮基金经理离职有些蹊跷外,其他基金经理的变更可能与业绩有关。今年以来,基金业绩随股市的下跌而遭遇重挫。

在糟糕的业绩面前,基金经理只能一走了之。业绩居倒数前列的国联安红利基金年初以来的净值跌幅已近25%。数据显示,在3个月短期业绩排名中居第214位,最近一年的净值收益率在同类基金内名列第163位。均落后于上证指数。这只基金遭到了持有人的抛弃,一季度被大规模赎回,基金份额减少近40%,一季度末总份额仅为0.97亿份。在业绩和规模“双降”的情况下,作为国联安副投资总监的基金经理冯天戈也“因工作需要”离开了上任仅一年半的基金经理一职。

一年半的就职时间不算短,因为还有任职时间更短的基金经理。成立于去年年底的博时超大盘ETF最近公告,宣布其基金经理张晓军离任,而张晓军任职尚不足半年。该基金今年以来的表现也十分差劲,成立以来净值亏损近30%,首募买入的投资者悉数被深套。

去年10月成立的景顺长城能源基建基金的基金经理李志嘉也任职仅半年多时间,日前已宣布“因个人原因”辞职。变动情况还会增多

根据统计,到一季度末,公募基金历史上曾有853名基金经理,目前在职的只有,507人。在在职的基金经理中,平均任职期只有2.58年。而担任基金经理不满1年的有140位,占总人数的28%。

统计还显示,今年以来,90余只基金公布了基金经理变动情况(包含离职和调任),占到所有基金的六分之一左右,而去年同期乃至2008年同期,变动基金经理的基金仅占当时所有基金的十分之一左右。去年全年大致有130只左右的基金更换了基金经理。

由统计数据可见,基金经理更换越来越快,任职资历也越来越浅。业内人士分析,除了因为业绩差而走人外,随着新基金数量增多,一些基金公司也对旗下基金经理进行了重新配置。另外,由公转私的基金经理也不少,如华夏基金孙建东、工银瑞信张翎和泰达宏利李泽刚等,都在今年进入私募基金。

国信证券认为,公募基金受部分客观因素制约,缺少有效的人才管理和激励机制。而当前市场走势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这将进一步增大业绩考核压力。中短期来看,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不会有实质性好转。

关注信息披露滞后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经理频繁变更之际,基金公司对于基金经理离职的信息披露则显得有些滞后。例如,一家基金公司在今年5月了一则基金经理离职公告,但实际上该基金经理早在去年9月即已处于“休假”状态。

第5篇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动量策略 反转策略

一、引言

动量投资策略和反转投资策略是行为金融学中发展至今较为成熟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认为: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而只具有“有限理性”,投资者在现实决策中存在诸多的认知偏差,这些偏差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人们的投资行为,因此行为金融努力从人们的实际决策心理出发,通过研究投资者的实际投资决策对证券价格变化的影响,使人们对证券市场价格行为的研究由“应该怎进行投资决策”进入到“实际怎样进行投资决策”的领域,从而更加接近实际。2006年是中国基金业的丰收年,行业总规模迎来了自规范化后8年来最大的一次井喷:8565亿元!在基金业火爆发展的时候,基金采取了怎样的投资策略?

二、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

采用2004年4月以前成立的股票型基金,剔除指数型基金,故取得16只开放式基金,32只封闭式基金。区间从2004年第3季度到2006年第2季度。研究所需数据来源于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系统,晨星和中国证监会等网站。股票数据考虑了分红配股等因素向后复权。

1999年开始我国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每季度公布投资组合,由于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之间相隔3个月,这期间基金完全可能先买入某股票,然后在季度结束前售出清仓,或者先增持后减持,但是每隔3个月公布一次的投资组合公告并不能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了分析的便利,本研究做出如下假设:除公告日持股变动外,基金在公告日前后3个月内没有发生股票买卖行为;另外,投资组合公告仅披露前10大重仓股的股票市值和比重,其他股票的信息无法从公告当中获得,因此假设基金某一季度投资组合当中出现的股票在上一季度或者后一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没有出现,研究将假定基金上一季度或者后一季度对该股票的持股比例为0;基金前10大重仓股所反映的基金投资策略可以代表整个基金的投资策略。

2.研究模型

GTW指标是Grinblatt, Titman和Wermers在研究中构造出一种研究基金投资策略的模型, 它主要检验的是基金对某种股票的持股比例的变化与该股票收益率的变化,乘积是否显著异于0,如果异于0,则说明存在反馈交易,否则不存在。其公式如下:

Ri,t-k为股票i在t-k季度的投资回报率;Wijt表示j基金中i股票在t季度的权重;N为基金j组合中股票的个数;T为样本总期数。

如表1,从M值我们可以简单地判断出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如果M>0,则表明基金采用的是动量投资策略;若M

Grinblatt, Titman和Wermers在研究美国基金市场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存在不对称的特征,即基金投资策略倾向于追涨,而不存在明显的杀跌现象。为考察我国基金投资策略是否存在不对称特征,本文借鉴此模型,按照买入与卖出两种行为将衡量指标M分解为买入投资策略指标与卖出投资策略指标。

三、实证结果分析

注:①正值、负值表示投资策略结果计算为正或负的基金数目;

②显著为正或负表示在5%的显著度的情况下,基金为正或负的个数。

③***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0%水平上显著。

④k=0,反映的是基金基于本季度股票回报率所采取策略;k=1,反映上一季度的综合效果。

1.总体来看

48只基金中,所有M(0)指标均为正,其中47只显著为正,比例高达97.92%,而44只M(1)为正的基金中显著为正的基金只有19只,正值比例降低为39.58%,说明绝大部分基金是根据当期的股票价格表现采取动量策略,而根据前期股票价格表现采取的操作策略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并不完全采用动量策略,有一部分基金采用的是反转策略或动量和反转的组合策略。基金倾向于以当期股票表现作为投资组合调整依据,其原因可能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股票随大盘波动明显,基金只有采取趋势投资策略才能赚取利润;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还是采用基金净值作为评价标准,由于基金净值的特殊性,基金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获得成功,就必须采取短期盈利的手段。

2.基金依据股票当期表现所采取的操作策略

进一步分析买入和卖出策略指标发现, MB(0)显著为正的基金数目为43只,正值比例高达89.58%,说明对于当期表现优异的股票,基金具有明显的追涨倾向;48只基金中MS(0)为正和为负的基金基本各占一半,但没有显著为正的基金,显著为负的基金也只有1只,说明基金采取杀跌或高抛的操作策略倾向并不明显。基金之所以更加倾向于追涨策略而不是杀跌策略,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特有的单边市特征,基金只有在股市上涨期间才有可能获利,而当股市普遍低迷时,几乎所有的投资者都会发生亏损;对于当期表现较好的股票,由于其经历的上涨期间较短,有理由相信其会继续走高,而对于当期下跌的股票,一方面出于厌恶损失的心理,同时寄希望于暂时的下跌只是短期的调整,后市可能回涨而弥补损失。

3.基金依据股票上期表现所采取的操作策略

进一步分析买入和卖出策略指标发现,MB(1)显著为正的基金数目为23只,正值比例为47.92%,说明对于前期表现优异的股票,基金仍然具有明显的追涨倾向;MS(1)显著为正的基金只有1只,而为负值的基金增加到38只,显著为负的基金相比当期也增加到7只,负值比例为14.58%,说明基金采取高抛的操作策略倾向相比当期明显增加。基金既买入前期表现上佳的股票,同时又卖出前期表现不俗的股票,这种既追涨又高抛的看似矛盾的投资策略反映了市场调整时期投资独特的选股理念,主要原因可能是:基金的投资重心在市场“绩优股”,也即能够进入基金投资组合的绝大部分是市场表现突出的股票,基金只在这个大范围内进行买入和卖出的调整。卖出上期表现优异但上涨空间有限的股票实现获利,同时买入已有上涨势头,但上升的潜力尚未充分发挥的股票以优化投资组合。

如表3,总体看来,开放式基金无论当期还是前期,动量和反转指标都较封闭式基金明显,其中根据当期表现更倾向于采用追涨策略,根据前期表现更倾向于采用高抛策略,其操作风格比封闭式基金更为大胆,这可能与二者的运作体制有关。对封闭式基金而言,其规模固定,发行后就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交易,其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不会有赎回的压力,可以从容的运用所有资金进行长期投资。而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固定,每日需公布基金净值,特别是如果基金不能取得良好的收益,投资者可以赎回持有的份额使基金规模减小,为应付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压力,基金不得不频繁的进行追涨和高抛,以期提高每日基金净值,稳定资产规模。

大牛市或大熊市总是伴随着阶段性的熊市或牛市,我们以上证综指涨(跌)幅深度达50%,并持续三个月以上为划分标准,以2005年6月6日上证综指跌破1000点为分水岭,2004年第三季度到2006年第二季度,中国股市经历了从大熊市的萧条到大牛市的繁荣过程,两种泾渭分明的市场氛围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研究基金策略的有力契机。

如表4,总体看来,牛市中动量策略比熊市更为明显,操作更为频繁和大胆,根据当期表现牛市更倾向于追涨策略,熊市中有少量基金采用杀跌策略,根据前期表现牛市更倾向于高抛策略,熊市中依然有基金杀跌。这必然和市场环境有关,熊市中弥漫着恐慌的气氛,虽然有表现优异的股票,但基金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不会轻易追涨,而对于表现不好的股票,基金却没有群体杀跌性抛售,表现出基金的惜售心理,对“绩差股”不作为;牛市中疯狂的市场氛围推动着基金追逐各种“绩优股”,同时卖出前期上涨幅度较大的股票实现盈利。

四、结论与建议

基金既买入前期表现上佳的股票,同时又卖出前期表现不俗的股票,导致基金扎堆“绩优股”的原因可能是中国证券市场缺乏具有真正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基金只能在市场表现突出的股票范围内进行买入和卖出的调整。因此,加快上市公司的建设,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将拓宽基金的选股范围。

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是每季度公告一次,两个公告期间基金的行为完全处于“暗箱”之中,因此本的假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研究的相关性。如果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频率更高一些、披露的信息更详细一些,研究将会更有价值。

我国股市是单边市场,即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基金只有在股市上涨时才有可能获利,而当股市低迷时,几乎所有的基金都会发生亏损。因此加快产品创新,推出股指期货和做空机制,给机构投资者提供多样的投资途径,使机构投资者在原来的“追涨高抛”的盈利模式之外还可以通过买卖股指期货获利或者对冲现货头寸。

参考文献:

[1]Grinblatt Mark, Titman Sheridan, and Wermers Russ. Momentum Investment Strategis, Portfolio Performance, and Herding: A Study of Mutual Fund Behavior[J]. Amercian Economic Review, Dec1995, vol 85 Issue 5:p1088-1105

[2]Siganos Antonios, Chelley-Steeley Patricia. Momentum profits following bull and bear markets[J]. Journal of Asset Management,Jan2006,Vol. 6 Issue 5:381-388

第6篇

*ST东南(002263)7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以2.53元/股的价格发行7.31亿股,作价19亿元收购金玛硼业97.34%的股份。金玛硼业主要从事硼镁矿石、硼酸、硼酐、硼肥、硼铁、碳化硼粉体、碳化硼制品系列产品的生产、研发与销售业务。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进入市场广阔、发展前景良好的硼材料领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晶方科技(603005)7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拟参与发起设立苏州晶方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基金重点围绕集成电路领域开展股权并购投资。晶方产业投资基金整体规模为6.06亿元,由3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公司出资2亿元。

百川能源:拟13.44亿元收购国祯燃气全部股权

百川能源(600681)7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以现金收购国祯燃气100%股权,交易金额合计13.44亿元。国祯燃气的主营业务为天然气销售、安装以及成品油销售业务。

其他

博威合金: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回购股份 金额1亿至2亿

博威合金(601137)7月25日晚间公告,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博威集团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函件。博威集团提议公司回购金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10元/股;回购股份部分或全部用于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12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上峰水泥:拟不超2亿元进行证券投资

上峰水泥(000672)7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分别出资30亿投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中国银行(601988)、农业银行(601288)7月25日晚间公告,已签署《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将分别出资30亿元参与投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事项】

博天环境:中标1.94亿元PPP项目

博天环境(603603)公告,公司中标“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煤化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PPP项目”。项目总投资估算约1.94亿元。

第7篇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

去年的3月份,媒体连篇累牍报道的是基金经理的“奔私”潮,而今年的3月份,“奔私者”却较为罕见。截至目前,年内离职的基金经理也有34位,不过跳槽者首选的是一些激励机制更为灵活的公司,比如基金圈“网红”杨德龙就加盟了前海开源基金公司。相比基金经理的变化,基金公司高管变更在2016年也来势凶猛。

“与往年相比,今年最大的不同是基金公司总经理与督察长这两个职位的变动频繁发生。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2015年6月市场大幅下跌以来,中小型基金公司生存之艰难。”中信建投证券某位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一般来说,像基金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这两个职务发生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业绩压力、人事调整和另谋高就三种。从当前来看,前两种的可能性大一些。”

34位基金经理离职 占比14%

俗谚有云,“金三银四”是跳槽季,公募基金经理离职也往往是在三四月份进入高发期。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以来,已出现34例基金经理离职涉及27家基金公司。

从离职基金经理绝对人数来看,富国基金与海富通基金数量最多,都达到了3人。对于旗下基金经理离职的原因,富国基金与海富通基金相关人士均表示,系公募人才正常流动,主要还是基金经理个人原因。

“公募基金圈后面还会有更大的离职潮,原因是很多公司在3月、4月发年终奖。每年发完年终奖后,都会走掉一批人。对于基金经理离职现象,如果是本来就想走的,还是早走为好。否则越拖到后面,越想再找较好的人选来补充其位置就越难。”上海一家基金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从离职基金经理的影响力来看,非南方基金旗下素有基金圈“网红”之称的、基金经理杨德龙莫属。

据媒体报道称,杨德龙日前再度“刷爆”朋友圈,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不是因为他在某个电视台谈论股市宏观走势,而是宣布“转会”――正式入职前海开源基金公司。

据杨德龙于朋友圈透露,因基金经理静默期缘故,暂时入职在前海开源基金产品开发部,3个月后将组建事业部,做事业部负责人,拟任首席经济学家兼联席投资总监。

为什么选择离开南方去前海开源?据杨德龙向媒体透露,主要是三个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前海开源实行事业部制,也有股权激励,其中兑现效率和分成比例都在业内较有竞争力; 二是加盟前海开源,有较好的协同效应。自己在基金业从业经历已经超过10年,积累了一定的品牌号召力和影响力,有利于提高前海开源的美誉度和影响力;三是因为早在2006年,正是目前前海开源的董事长王宏远面试了刚刚从北大毕业的杨德龙,并指引他重点关注宏观策略方向。

对于杨德龙的离职,南方基金回复《投资者报》称:“杨德龙由于个人事业发展的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相关变动已于3月5日公告。公司感谢杨德龙在公司期间付出的努力与做出的贡献。”

35家公司高管发生变更

如果说基金经理的流动尚属正常,那么今年以来各基金公司高管的变更则稍显得有些频繁。

据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3月17日,今年以来基金公司共39则高管变更公告,涉及54位高管与35家基金公司。

具体来看,景顺长城基金公司了3则高管变更公告,中原英石、平安大华、国海富兰克林、嘉合、中金、中欧、东吴7家基金公司了2则变更公告。其中,嘉合、东吴、景顺长城、国投瑞银、中原英石、平安大华6家基金公司出现了2位以上高管变更的情况。

从职务来看,39则高管变更公告涉及5家基金公司董事长、10家公司总经理、9家公司督察长和16家公司的副总经理;从离职原因来看,除了上投摩根基金董事长陈开元、东吴基金董事长吴永敏两人为届龄退休外,还有包括上银基金董事长金煜、东海基金董事长朱科敏、国海富兰克林董事长吴显玲、中金基金总经理孙菁、平安大华总经理罗春风、国投瑞银基金总经理刘纯亮、东吴基金总经理任少华等10人为工作调动,其余15人则出于个人原因离职。

海富通基金公司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原海富通基金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戴德舜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此前在海富通基金未曾管理公募基金产品。自2015年以来,海富通基金已逐步改革激励制度,以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机制吸引投资人才加盟。近期,海富通基金将进一步充实投资研究队伍,优化投资研究流程,新的投研团队领军人物已经到位,力争在2016年打造权益投资团队的全新面貌,从而提升投资业绩,为持有人带来较为满意的回报。”

值得关注的是,与去年高管离职后大多“奔私”情形不同,基金公司内部“工作变动”原因占了很大比重。例如,平安大华原督察长肖宇鹏离任后,转任公司总经理,而原总经理罗春风仍在公司体制内,东海基金董事长朱科敏卸任后则将去东海证券任职,东吴基金总经理任少华同样也是离任后重回东吴证券担任高管。

10家公司更换总经理

2016年开年,A股市场行情惨淡,在带给基金公司,尤其是中小基金公司生存压力的同时,也使“总经理”这一职务在不停地“走马换将”。

来自证监会网站的信息,截至3月17日,共有10家基金公司了变更基金总经理的公告。

具体来看,中金基金1月6日公告称,原公司副总经理孙菁新任总经理;1月7日,国海富兰克林原董事长吴显玲因工作需要离任,同日上任总经理一职;1月14日,益民基金公告称,黄桦新任公司总经理;1月16日,东吴基金原总经理任少华因工作原因离任,公司原常任副总经理王炯同天上任;1月22日,国开泰富基金原代总经理赵民强离任该岗位,转任公司副总经理,国开证券李鑫当天到任总经理;同一天,平安大华总经理罗春风因公司工作安排离任,转任公司董事长兼CEO,公司原督察长肖宇鹏接任总经理;1月31日,中原英石总经理林伟萌因工作变动离任,由副总经理宋卫华先生暂行总经理职务;2月3日,国投瑞银基金原总经理刘纯亮因工作原因离任,总经理一职由王彬接任;2月17日,银河基金总经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刘立达出任;3月3日,光大保德信基金原总经理陶耿因个人原因离职,由公司董事长林昌暂行总经理职务。

在10家总经理一职发生变动的基金公司中,除陶耿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外,其余大多都是公司内部工作调整。显示出对于基金公司总经理这个重要的职位而言,大股东们更倾向于采用“内循环”模式,在原来体制内寻找英才。

不过,对比各家基金公司的高管变动公告,也不难发现,益民基金的总经理则是从中欧基金挖来,只是从时间来看,黄桦个人原因于2015年12月31日离职,到1月14日出任益民总经理,前后时间相差不足半月,对公募基金圈来说,也可谓不折不扣的“闪婚”事件。

9家公司年内调整了督察长

2016年开年,除了总经理一职,另一显著职位“督察长”也变动较大。

据证监会网站信息,截至3月17日,累计有8家公司的督察长发生了变更:1月5日,中欧基金公告称,原督察长黄桦因个人原因于2015年12月31日离职,刘建平代任;1月13日,永赢基金督察长赵鹏因工作调整原因离任该岗位,监察稽核总监毛慧同天上任。1月13日,浙商基金闻震宇因个人原因离职,郭乐琦接任;1月20日,景顺长城基金原督察长黄卫明因个人原因离任,杨阳2月1日接任;1月21日,平安大华基金原督察长肖宇鹏离任,陈特正接任;1月27日,上银基金原督察长江浩因个人原因离职;2月2日,金信基金原督察长雷振锋因个人原因辞职,段卓立接任;3月4日,嘉合基金原督察长李永梅因个人原因离任,由公司总经理徐岱代任。 3月16日,英大基金原代督察长赵照转任公司副总,宗宽广出任。

上述8家调换了督察长的公司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另外3人是因工作需要。

对于开年以来基金公司高管频繁变动的原因,业内人士认为,主要还是由于在当前市况下中小型基金公司的盈利压力所致。这位分析人士称,从上述发生高管变动的基金公司名单来看,多数属于中小型基金公司。而且从接任人员的来源来看,外部招聘的占比极少,大多仍是在体制内挖潜。“这一方面可能表明,基金公司大股东希望通过启用内部优秀人才来让相关公司的业绩有所转好;另一方面也可能表明,在目前市道下,大股东高薪猎头的兴趣低下。这种情况下去很容易陷入恶性循环。”上述分析人士如是表示。

部分基金公司的情况似乎正在印证基金公司频繁“换将”局面的来临。比如上银基金刚刚离任的督察长江浩,距上一任督察长王宏磊离任仅仅相隔了6个多月。而从基金公司的发展来看,2015年上银基金不仅在新基金发行方面交了“白卷”,投研团队主力陈h和慕浩也没能呆住。显然,督察长“闪退”应是新基金公司生存艰难的一个侧影。

激励机制2016有望成主流

毫不夸张地说,得人才者得天下。面对公募基金人才的频繁流动,靠晚发年终奖显然不是治本的办法。

员工持股激励计划是目前不少基金公司留住人才的着重考虑方向。据称“网红”基金经理杨德龙“转会”的主要动力之一,就是因为前海开源基金采用了员工激励计划。而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除了前海开源基金外,目前还有包托汇添富、天弘基金、中欧基金、永赢基金4家基金公司采用员工持股这一激励政策来留住人才。

据东方证券披露,去年12月28日汇添富基金注册资本由1亿元变更为1.176亿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上海菁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人民币4.15亿元溢价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东方证券所持汇添富基金股份从47%降低为39.96%。上海菁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98%。目前共有约100名汇添富员工通过上海菁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汇添富基金。

“尽管由于公募基金公司股权结构相较私募更为复杂,因此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推行较慢,但我们认为,员工持股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汇添富基金是规模前十大基金公司之一,他的转型意味着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选择员工持股计划留住人才。”华宝证券分析师在最新公募基金研报中如是说。

事实上,员工持股这种激励模式除了被一些公募基金采纳外,也有私募基金开始以类似的方式吸纳优质投资人才的加盟。甚至还有不少公募专业人士在离职后,选择了作为股东申请创立公募基金公司。

第8篇

在此之前,陆家嘴宣称已经以超过85亿元的价格拿下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绿岸”)95%股权,原本公告称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陆家嘴却因构成重组而紧急停牌。

但蹊跷的是,陆家嘴竞拍下的苏州绿岸却在产权交易所终止了转让,这背后到底又隐藏着怎样的玄机呢?在陆家嘴买地之前,公司一直“卖卖卖”资产变现,其中转让上海纯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纯一”)过程被指隐瞒了应当公开的关联交易。

蹊跷停牌

10月19日,陆家嘴公告,经咨询监管机构,公司竞购苏州绿岸95%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将停牌至多一个月时间。

就在一天之前的10月18日,陆家嘴消息,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佳湾公司”)与华宝信托-安心投资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安心信托”),于10月17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州绿岸95%股权,总金额为85.25亿元。

其中,佳湾公司出资20.25亿元,在安心信托出资的65.01亿元中,陆家嘴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佳二”)认购安心信托20.25亿元的劣后级份额,农业银行作为优先级出资44.76亿元。

挂牌时并无任何收入的苏州绿岸之所以价格如此之高,是因为公司在苏州市高新区拥有17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地块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为108.4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规划总建筑面积约66.4万平方米。

且不论此次购地价格的高低,陆家嘴在公告中称此次竞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显然是犯了低级错误。

按照现行规定,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者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合并报表期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者净资产比例达到50%以上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在竞购苏州绿岸过程中,陆家嘴子公司上海佳二贡献了安心信托65.01亿元出资中的20.25亿元,但全部是劣后级份额,陆家嘴实际主导了此次收购。逾85亿元的收购对陆家嘴来说,显然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至于是公司主动咨询上交所,还是上交所发现后责令陆家嘴停牌,这只有陆家嘴才知道了。不过,上海住建委等部门早已公告,禁止动用信托资金拿地,陆家嘴此时加杠杆买地是否“顶风作案”呢?

不过,就在陆家嘴公告拿地后第四天的10月22日,公司再度宣告,依据转让方申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决定暂时中止苏州绿岸95%股权项目。这就是说,中止交易的是卖方而非陆家嘴,是什么让苏州绿岸的卖方反悔了呢?

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苏钢集团”)是此次交易的转让方。2013年入主苏钢集团的北大方正集团为苏钢集团实施了“北大方正・苏州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项目,该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恰恰是此次苏州绿岸所拥有的17块土地。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得到的一份苏州高新区政府10月18日下发的文件显示,江苏绿岸所拥有土地系苏钢集团转型升级用地,其开发必须围绕“北大方正・苏州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开展,而此次挂牌转让并没有明确这样的信息。

由于此次挂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苏州绿岸目前对相关地块的开发尚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依据规定地块不得转让。而北大方正集团、苏钢集团和苏州市政府也签有协议,目前的转让则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而且,此次转让的价格明显偏高,涉嫌以牟利而非法转让土地,因此苏州高新区要求上海联交所中止转让后续工作。

在土地挂牌后,陆家嘴是否做过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否仔细,市场不得而知,只是目前江苏绿岸的转让已经中止。陆家嘴是否知道这块土地的复杂性呢?这背后的事情只有当事方才能知晓。

除了陆家嘴之外,金隅股份(601992.SH)也参与了此次江苏绿岸的转让竞购,当然金隅股份的竞购以失败而告终。看到陆家嘴如今焦头烂额的公告,金隅股份或许少了许多失败的遗憾。

如果说买资产无法自身决定的话,那么卖资产就要容易的多了,尤其是优质资产更是抢手货。两年来,陆家嘴不断抛售物业及其它资产,在这个过程中,出售上海纯一背后闪现着关联方的身影。

被曝关联交易自买自卖

截至目前,陆家嘴2016年的重大转让并没有之前那么频繁。2015年的情况则相反,通过转让,公司的投资净收益达到创纪录的逾10亿元。

2015年,转让上海佳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和上海纯一60%股权给陆家嘴带来了两笔丰厚的回报:前者贡献了归属净利润1.65亿元,后者则实现了约3.23亿元的归属净利润。

但这并不是全部收益。根据2015年年报,转让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和债权,给陆家嘴带来了6.5亿元的投资收益。

上海纯一之所以产生如此之高的回报,在于陆家嘴巧妙的会计安排。2015年11月26日,陆家嘴将其持有的上海纯一60%股权及其1.85亿元债权,以6.63亿元转让给以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自贸区基金”)为管理人的上海自贸区基金-地产1号基金(下称“地产1号基金”),上海纯一所拥有的资产是东方纯一项目。

东方纯一项目占地面积8213.8平方米,容积率为4,共有三栋建筑,总建筑面积46306平方米,已于2015年7月竣工。

此次交易产生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01亿元;同时,陆家嘴持有上海纯一剩余40%股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该增值产生投资收益1.22亿元,两者合计净利润超过3亿元。

在转让上海纯一的完成公告中,陆家嘴明确表示,此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就是说,在陆家嘴看来,此次交易上海纯一的买方-地产1号基金与陆家嘴并没有关联关系,事实果真如此吗?

根据陆家嘴2015年11月26日的交易公告,地产1号基金以6.63亿元完成了对上海纯一60%股权及其1.85亿元债权的收购。自贸区基金是地产1号基金的管理人,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上海纯一60%的股权。

按照陆家嘴的公告,此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并且可以带来约3.2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得到的一份资料显示,地产1号基金并非与陆家嘴没有关联。陆家嘴不但是地产1号基金的出资方之一,也是其管理人之一。

爆料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地产1号基金是契约型基金,规模7.06亿元,由自贸区基金与陆家嘴合作发起设立,分优先级与劣后级。优先级由合作银行认购,劣后级由自贸区基金与陆家嘴分别认购。

地产1号基金实际执行过程中,陆家嘴是通过控股公司代持的方式实现。2015年7月27日,现任陆家嘴集团党委书记、陆家嘴董事长的李晋昭召开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门就发起基金收购上海纯一作出决定。

会议明确,由上海佳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佳章”)与自贸区基金以双GP(即普通合伙人)模式共同管理地产1号基金。

工商信息显示,上海佳章唯一的股东是上海佳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后者又为上海佳二全资控制,上海佳二是陆家嘴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海佳章实际上是陆家嘴的第四级全资子公司。

在此次会议上,对地产1号基金的结构也作出决议。优先级由兴业银行认购,劣后级由上海佳章与自贸区基金分别向外部募集50%。

最终,优先级的4.74亿元由兴业银行借道平安信托认购,而上海富都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富都”)出资1.16亿元成为了劣后级的最大持有者,自贸区一期基金出资1.155亿元,剩余50万由上海会元贰投资中心分得。

工商信息显示,上海富都共有两名机构股东,持股各占一半,其中一名股东即是陆家嘴。不但如此,上海富都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都是李晋昭,也即陆家嘴董事长,在上海富都七名董事中,陆家嘴也占据了三个席位。

陆家嘴的第四级全资子公司是地产1号基金的双GP之一,公司持股50%的上海富都又是地产1号基金劣后资金的最大出资方。因此,在爆料人看来,陆家嘴公告称与地产1号基金没有关联关系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不过,上海富都并非是自主投资行为,其所投资份额不过是代替陆家嘴投资而已。爆料人提供的信息显示,2015年7月28日,上海富都召开临时董事会,陆家嘴提议由上海富都代自己认购地产1号基金份额,并得到通过。

对于关联交易的争议,上交所在此之前已经得到了此份材料并问询陆家嘴是否有意隐瞒关联交易内容;那么,陆家嘴是如何回应的呢?

漏洞百出回应问询

陆家嘴一口否认了举报材料中关于出售上海纯一构成关联交易一事。

对于地产1号基金的出资份额和优先劣后关系,陆家嘴予以承认,但对于上海佳章也是地产1号基金双GP一事,陆家嘴予以否认。陆家嘴回复上交所称,上海佳章只是受到自贸区基金的委托担任地产1号基金的投资顾问,受其委托对“东方纯一”项目开展各种工作。

上海佳章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并享有地产1号基金剩余收益的部分奖励,但只是扮演了投资顾问的角色,并不是地产1号基金的管理人,地产1号基金作为契约型基金也不存在GP角色。

因此,地产1号基金的管理人是自贸区基金而非上海佳章,其控制人是自贸区基金而非陆家嘴,因此此次交易并非关联交易。

对于上海富都是否出资一事,陆家嘴在自查回复函中并没有透露。根据举报材料,上海富都于2016年8月25日公告股东会议决议,了之前地产1号基金的内容。

时间回溯至2015年7月7日和28日,上海富都曾先后两次召集会议,首次股东会议中,上海富都表示将由公司以自己名义认购地产1号基金。7月28日,上海富都董事会召开,会上,陆家嘴建议地产1号基金的投资份额由上海富都代陆家嘴认购,认购金额不超过1.17亿元。

前后两次会议的内容都是出资1.17亿元投资地产1号基金,只是上海富都由主动投资变成了代替陆家嘴出资。不过1年之后的2016年8月25日,上海富都又否认了代持会议的决议,称董事会议的内容至今没有实际执行。

此次会议透露,上海富都已经提前收回了1.17亿元的委托贷款,不存在代陆家嘴投资地产1号基金的事实,地产1号基金作为公司自行决策投资的项目,陆家嘴自始不承担项目托底责任,且从未向公司做出任何保底或托底承诺。

上海佳章只是地产1号基金的投资顾问并非管理人,上海富都已经回收出资,从陆家嘴的自查回复函来看,地产1号基金购买上海纯一似乎与关联交易无关。事实真的如此吗?

陆家嘴目前正在收购大股东旗下的另一资产-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陆金发”),而陆金发是自贸区基金的股东之一,持有其20%的份额,在尽职调查中,自贸区基金涉及收购的上海纯一项目也在调查范围之内。

根据尽职调查披露的内容,上海纯一是自贸区基金管理的一个契约型基金投资项目,但项目并非自贸区基金出钱投资,公司仅是其管理人,上海纯一实际运作都是由陆家嘴负责。

同样,尽职调查显示,上海富都出资1.16亿元成为地产1号基金劣后级的最大出资方。无论其是自主出资还是代替陆家嘴出资,上海富都的一半股份都是由陆家嘴持有,其法人代表和董事长也都是陆家嘴的董事长李晋昭。

陆家嘴董事长李晋昭的推荐信也证实了地产1号基金由陆家嘴主导的事实。该推荐信显示,陆家嘴投资部副总经理吴琪敏被推荐到陆金发担任工作。对于吴琪敏,推荐信中介绍,其与自贸区基金合作,牵头发起地产1号基金,完成基金GP、LP和优先LP的组建、募集,并成功收购东方纯一项目。

第9篇

一、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问题。

这个问题的通俗说法就是谁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我们有必要来追溯一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历史渊源。在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的《海事敕令》中已吸收了类似今天的责任限制原则。这一制度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委付制度”,即船舶所有人对人的损害负有无限责任,但把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即可免除其全部责任。并且,该“委付制度”还被编入1807年《法国商法典》。又如,在1644年德国的《汉措撒敕令》、1734年英国的《乔治法案》、1851年美国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中均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做出了规定。最终,《1957年的公约》的出现和生效,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国际上得到初步统一。但这些规定无一例外地将船舶所有人作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唯一主体。1972年“东城丸案件”发生后,国际航运界普遍对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单一主体提出了质疑。加上一些国家出现了通过起诉船长或船员、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以规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案件,在此背景下,《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进行了扩充。其不仅明确了船长、船员或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在作为责任人被诉时,可以和船舶所有人一样享受责任限制,还将救助人纳入了可限制责任的主体范围内。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即是沿袭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同时,《海商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这两条规定分别对应《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第一条的第4项和第6项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与《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几乎如出一辙,其确立的主导思想也是以船舶所有人作为享受限制责任的主体,体现了保护船东利益的公约立法宗旨。

由此立法思想作为基点,我们可以对《海商法》中规定的除船舶所有人之外的主体享受责任限制确立一个原则,就是由于责任转承和责任替代而使其他主体享有与船舶所有人同等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只能有其一,而不应有其二。基于此种观点,笔者认为,我们不难理解船舶经营人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法理基础。船舶经营人通过委托合同实际占有或控制船舶并获取利益,其就船舶的经营可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属于由于责任转承而取得的权利。至于船员等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则是由于债权人的诉讼选择所造成的责任替代而相应产生的权利。当前审判实践中,对于船舶承租人,尤其是航次租船人是否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存在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航次租船合同本身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一,故航次租船人所租用的仅是该船舶的一个营运周期(包括定期租船合同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而并非船舶本身。因此,航次租船人不能因此享受船舶所有人才能享有的赔偿责任限制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航次租船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要根据其是否替代船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替代船东成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就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笔者基于责任替代原则,赞同第二种观点,这也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体现。

二、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管辖问题。

根据《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事故发生港法院、事故发生后第一抵达港法院、货物卸货港、旅客下船港法院及扣船地法院均可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我国《海诉法》第一百零二条做了相对应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同时,《海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该条规定表明,只要涉及当事人提出责任限制的请求的案件,均要实行统一的案件管辖的特殊制度,甚至排斥了诉讼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优先效力。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管辖的立法本意是充分尊重了此类案件固有的特点,即设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将多方当事人参加的复杂的索赔案件确定在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最终方便债权分配程序的执行,以求程序的简化和减少诉讼成本。然而,目前审判实践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设立基金法院管辖与审理责任限制诉讼案件法院管辖的冲突。由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一种抗辩权当事人可以以多种形式来行使,既可以在诉讼中作为防御型武器提出抗辩,也可以在诉前和诉讼中设立基金而形成主动性防御。故在审判实践中结合不同债权人选择不同被诉主体的情况,容易出现多方管辖的问题。在早先的“静水泉”轮沉没事故引发的系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中还出现了一起海损事故涉及的限制赔偿责任诉讼在多个法院审理,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矛盾局面。我们认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目的一是为了船东和经营人船舶经营上的方便,避免船舶因相关事故遭受扣押;二是为了确保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经过法律确认后得以事实上的实现,同时也尽可能为了防止审理涉及同一事故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各法院最终可能给出不同的裁决结果,维护“一次事故、一个限额”法律原则执行的确定性,力求对同一事故发生的不同纠纷裁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和司法的统一,建立健全的诉讼保障机制,避免或减少司法冲突。

三、关于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时间问题。

就单纯地提出责任限制而言,我国法律目前尚无关于提出时间的明确规定。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时间问题。根据《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尽管第11条所述责任限制基金尚未设立,责任限制亦可援引”,此条确立了基金设立不是责任限制的前提条件的原则。其后,该条又规定“但是,缔约国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当为实施某一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而在其法院提起诉讼的,责任人只有在按照公约规定设立基金,或在原因责任限制权利时设立该项基金的条件下,才能援引责任限制的权利”公约这一款表明了是否将基金的设立作为责任限制提出的前提条件,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英国,船东申请赔偿责任限制的时间可早可晚,一般是在责任判决或者同意后,毕竟在责任判决后,才能判定船东是否有错或者知情,可否享受责任限制。在那里,甚至于基金设立失效后,申请人仍可设立新的基金。这就充分体现了设立基金是为了满足最终的债权分配程序需要的功能。而在美国,非有基金的设立,不得提出责任限制的请求,而且责任限制请求提出的期限在六个月内。我国的立法偏向于1976年公约第一款的规定。《海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在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其立法本意我们可以理解,但由于有关限制赔偿责任请求提出的时间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且没有其它配套的法规跟上,故容易使当事人对基金的设立时间和提出限制赔偿责任的时间发生混淆,影响当事人(尤其是船东一方)正确行使权利,应当引起重视。

四、现行法律中关于设立基金与债权登记存在的其它问题。

1、关于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后的审查裁定时间。《海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公告”同时,《海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海事法院提出异议。”由此可见,相对于设立基金的一方而言,其利害关系人有已知的和未知的两种。这两种利害关系人获取设立基金信息的时间和方式不同,因而提出异议的时间也是不同的。但是在《海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海事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根据该条款的原意,海事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就要作出裁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害关系人获悉设立基金的时间不同,因此,提出异议的时间也不同。这就意味着,法院要对不同时间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在不同时间作出裁定。二审法院也可能面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接二连三地上诉。这种情况并不有利于案件的全面审查,同时也浪费了审判资源,不符合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笔者认为,由于那些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向海事法院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因此,海事法院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统一作出裁定较为合理。

2、关于债权人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的时限、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裁定的时间及衍生的问题。关于债权登记,《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此处的“公告期间”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多少天。因此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海诉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公告期间,但第一百零六条为未收到海事法院受理设立基金申请的利害关系人规定了“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的异议期间。这30日的异议期间应理解为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间,为固定期限。因此,与基金有关的的债权人应当在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债权。在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以后不得请求清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推定异议期间就是公告期间。同样是债权登记,《海诉法》关于强制拍卖船舶的债权登记就明确了公告期间。《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此处的“公告期间”在第三十二条中已明确规定“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30天”。因此,对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登记时限应当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笔者认为,此处是一个立法的盲点,应当尽快明确。

3、关于未决债权登记后转为确权诉讼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登记的债权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文书的已决债权,另一种提交的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尚无法律效力,此种权力我们认为系未决债权。对于已决债权《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对于未决债权,《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作出了规定,“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未决债权的债权人除进行仲裁的以外,均应在债权登记法院进行确权诉讼,且海事法院就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与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诉,即一审终审。但该规定很难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如“当事人对确权诉讼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之规定引发的问题。

我们先来举一个例子,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外国法院的判决书作为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根据《海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中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显然,该国外判决书只能作为未决债权的证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只有在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具有互惠关系,我国法院才能裁定承认其效力。如果该法院所在国没有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具有互惠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此处“判决”是民诉法意义上的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出现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哪个程序法,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虽然《海诉法》解释视该类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只要确定外国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属于未决债权的证据,其确权诉讼程序仍应适用《海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此类判决、裁定不得上诉,即一审终审。

第10篇

浏览偏股基金2012年二季报,我们不难发现,基金经理大多在重复这样一句话:“目前市场缺乏趋势性机会,我们下半年更致力于对个股机会的精心捕捉。”换句话说,基金经理对下半年乃至更长远的经济下滑保持相当高的警惕,深挖优质个股的独立行情成为许多基金下一步投资的重点选择。基金捕捉个股机会本无所厚非,但如果投研能力跟不上,重兵集结在熊股上,那就会遭遇“自杀 ”般的损失。

新华基金旗下共有7只主动偏股基金,其中有5只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股中出现了同一个创业板公司的名字——三聚环保。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增仓718.32万股至1490.88万股,成为该公司第一大重仓基金。其实,该基金在一季度已经是三聚环保的第一大流通股股东。新华泛资源优势混合、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新华灵活主题股票、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等四只同门基金,也采取一致策略,均对该股实施加仓,其中新华泛资源优势混合持股量增加到254.16万股,早在第一季已经跻身该股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内。

三聚环保到底以什么样的魅力让新华系基金如此全力以赴呢?

“今年三聚环保最大的看点在于募投项目脱硫净化剂和脱硫服务方面产品的销售,逐步开始与油田伴生气、天然气、煤化工、沼气生产商等建立合作关系;新戊二醇和苯乙烯的项目要到2013年才能正式贡献业绩。我们预计2012~2014年的每股收益分别为0.39元、0.55元、0.67元。”东兴证券化工行业分析师杨若木在7月10日推出的研报中如是描述。

笔者注意到,这则研报是在三聚环保披露业绩预增公告(7月6日公告,预计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5000万~5300万元,同比增长63.10%~72.89%)后第4天推出的。不能排除东兴证券的这份研报受到了三聚环保的公告影响。

其实,尽管新华系五基金联合重仓的三聚环保业绩增势良好,但笔者注意到,其现金流已经出现了不小的窟窿。2010年末期,该公司经营现金流量、投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10.83万元、-3181.01万元;2011年末期,这两项数据分别为-20205.68万元、-24466.65万元,经营性现金流的窟窿一年时间足足大了3.3倍。今年一季报数据显示,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仍有-12569.64万元的口子张开着。

没有经营性现金流的跟进,公司业绩何以稳步增长?二级市场也对这种担忧有了反应。6月中旬到7月中旬,该股股价最大跌幅深至15.47%,仅7月份前三周,股价就下跌5.22%(最大跌幅13.33%),即便是公司披露业绩预增公告也未能挽回股价颓势。结果,新华基金这次抱团取暖,一不小心却演变成集体自杀。若未调仓,新华系五只基金因重仓该股最大浮亏额达2866.68万元,其中仅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就折损2056.90万元。

笔者还注意到,新华系四只基金新华优选成长、新华泛资源优势、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联合重仓的伊利股份7月以来更是下跌5.73%,最大跌幅17.40%,并且在7月16日遭遇跌停。重仓四基金合计最大浮亏3552.49万元。

抱得“熊”归,必然付出惨痛代价。从业绩上看,新华优选成长7月以来净值下跌1.99%,跑输偏股基金-1.09%的平均业绩水平,并且排名居后1/4;新华泛资源优势更是以-2.35%的回报率排名倒数第59名;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新华灵活主题三只重仓基金净值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

“当下,不少基金手持‘抱团取暖’这把双刃剑,从整体上判断,这样的投资风格所带来的高估值,酝酿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某基金分析师对笔者表示,“作为基金来讲,投资平台是共享的,对于公司成长的界定可能很多时候得到相类似的结论,只要投研团队比较强,这就不是太大的问题,关键是基金公司投研的判断能力。”

第11篇

一、构建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重要性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重要性,可以从层级制度系统具有的高效性特征来认识:

1、以概念框架为统率的多层次政府会计准则有助于具体规则间的相互协调,对于增强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全面实现政府会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中,制度服务于其目标是靠形成相互支持的规则群。如果各种规则系统形成一个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就能在引导人的行为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层级结构中,一般规则往往是抽象的,它由正式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制度构成。当较具体的规则出现矛盾时,一般规则可以对其进行协调,概念框架在准则系统中就充当了这种角色。而较具体的规则只负责解释具体的问题,包含在具体的细则(如具体会计准则)中。可以说统率性规则(一般规则)为低层次规则(具体规则)创建了一个框架。如果对具体的低层次规则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准则系统就会自下而上地(从具体规则到一般规则)受到评估。概念框架作为统率性规则在政府会计准则层级结构中发挥作用,不仅有助于增强准则系统的可理解性,而且能够在规则系统中建立起一种秩序,防止具体规则之间可能出现的抵触与漏洞,提高准则的效率,更好地实现政府会计目标。

2、建立概念框架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有助于政府会计准则和演化的连续性。

外部世界的不断变化,要求制度系统应具有演化的能力。规则系统层级结构的一个关键功能就是支持规则系统的演化。概念框架决定着具体准则可以规定什么和不可以规定什么,保证着规则系统的内在一致性,并且控制着规则调整的程序。概念框架规定了制度系统可以进行怎样的变革,以及如何就这些变革作出决策。这对于制度系统在不同时期合乎预期地发挥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当具体的、低层次的规则必须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环境时,一般的、较高层次的规则会使整个局面保持可预见性。

事实上,上述原理在国外政府会计准则制定实践中已得到验证:以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为例,其主席唐艾伦曾指出,GASB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健全的概念框架在政府会计准则发展中的重要性。为此,GASB先后专门了《联邦财务报告目标》(第1号概念公告)及《主体与揭示》两份概念公告,它们对随后的准则作用很大。例如,第1号概念公告中对报告目标的详细阐述对其后的具体准则制定起到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这一点在第34号准则公告《州和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务报表以及管理讨论与》中表现尤为突出。为此,GASB坦言,“概念公告为准则提供了一个理论,从而引导了委员会的工作。它们也帮助建立了合理的判断范围,同时对公众了解财务报告的性质和局限性大有帮助。”

由此可见,以概念框架为统率的多层次政府会计准则将有助于政府会计目标的实现,并增强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发展演化能力,从而形成高效的制度安排。构建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重要性应予以肯定。

二、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

1、政府会计主体:记账主体与报告主体概念的适当分离。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单位或组织,包括记账(核算)主体和报告主体。在美国,由于引入了“基金理论”,政府会计的记账主体通常表现为各类“基金”。而报告主体则采用了双重视角:首先,政府作为一个整体,需要报告其政务活动和活动,对政府能够实际控制的财务资源的获得与使用进行报告,以评价其财务受托责任;其次,在基金层面,则以主要政务、企业基金和受托基金作为报告主体,并对那些主要的基金单独编报基金财务报告,非主要的基金则合并在一起编报基金财务报告。这一做法很好地体现了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的离合关系,满足了信息使用者依赖财务报告获取数据以对报告主体履行财务受托责任进行评估和制定决策的信息需求,值得我国借鉴。

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主体是每一级的预算单位。在总预算会计中,它是国家各级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它是各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于这一模式将政府预算与具体使用资金的核算割裂开来,使得预算对具体财务资源的使用缺乏控制。财政资金的统一向下拨付又助长了各单位争资金而轻效益的现象,不利于提高财务资源的使用效率。

因此,在我国政府会计主体概念选取时,必须要从有利于实现评价财务受托责任的报告目标和加强政府财务资源管理、规范政府财务行为的双重角度出发,对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分别加以界定。在确定记账主体时,一方面,要确立未来基金会计模式中基金的记账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应在目前以各级预算单位作为记账主体的基础上,健全现有各种基金的核算机制,将这些基金作为记账主体。在确定报告主体时,要注意层次性,把政府会计的报告主体分为基本政府和基本政府的组成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条件成熟时,将基本政府的相关单位(如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等)以及主要基金纳入报告主体范围。

2、政府核算基础:从修正的应计制到完全的应计制的渐进演化方式。

相对于传统的现金制,应计制在评价政府公共管理绩效和促进政府提高运作效率等方面优势明显。它更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政府资产、负债方面的信息,使财务成果更接近于实质,对管理当局的舞弊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

,经济合作与组织的大部分国家已进行了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方面的改革,采用的方式可分为三种:修正的现金制、修正的应计制以及完全的应计制。美国GASB的第34号准则公告则要求政府会计根据财务报告视角采用双重形式的核算基础:政府整体报告、基金使用完全的应计制,政务基金使用修正的应计制。

根据我国的国情,政府会计基础目前宜选择修正的应计制,但应当以完全的应计制作为一个长期的目标。因为,从当前趋势看,修正现金制已逐渐被各国所淘汰,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机构委员会在编制国际公共机构会计准则新草案中更是将其删除。而实行完全的应计制则意味着对政府固定资产的大规模重新评估,考虑到我国政府会计报告范围界限尚未确定,以及一步到位带来的舞弊可能和成本效益原则,也不宜尽快采用和实施。此外,我国还应借鉴GASB的“双重标准”经验,对纳入报告范围的不同主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基础。例如,若将某些公共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纳入政府报告主体,则可直接采用完全的应计制。

3、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真实性为基础,强调相关性,把提高透明度作为综合的质量目标。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为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标志,是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表现。目前,我国预算会计制度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放在一般原则中论述,共十一项。其中质量特征包括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七项。显然,这种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原则混在一起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它们不是同一层次的。

笔者认为,在政府会计准则结构中,首先应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原则区别开来,以便正面表达其涵义,突出其重要地位;并把基本质量要求与其制约因素划分开来,以便分清主次。在核心的两个质量特征中,应以真实性作为基础,并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总括性质量特征的描述方面,应引入西方评价高质量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概念。因为事实证明,将全面、相关、及时、可靠、可比等质量特征进行综合后的“透明”信息对于使用者了解报告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程度和评价报告主体的财务受托责任都是非常有效的。

4、会计要素设置:设置结余账户,评价财务受托责任。

目前,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都规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要素,这种划分体现了与企业会计的区别,基本上符合国际惯例。但与GASB会计要素作进一步比较后,发现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以下差异:首先,资产定义方面的不同:GASB的资产定义的内涵是一种财务资源,我国则定义为一种经济资源。其次,GASB将基金资产(负债)与固定资产(长期负债)分开核算,这将有助于区分各年度的财务受托责任,我国并未进行区分。这些差异的根源在于美国实行的是以基金为会计主体的核算模式。通过将资产与负债的差额表述为“基金余额”,对于评价特定会计报告主体在特定期间的财务受托责任无疑是十分便利的。

为了突出对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反映,建议我国政府进行会计要素划分时确立结余要素。同时,应积极地推进基金会计核算模式,在该模式建立后,确立新的基金结余要素。而针对目前已设立的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可选择的方式是:专门设置“基金结余”账户,在净资产类要素的“经费结余”科目中进行明细反映。

5、政府会计报告模式:从政府层面报告到可选择的双重视角报告。

政府会计报告是使用者据以、评价报告主体管理当局的财务业绩和财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并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选择适当的报告模式,是会计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报告由总预算会计报表和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构成。这些报表的提供者为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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