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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差止请求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行为形式的多样化,继损害赔偿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救济方式。如果说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运用已经渐趋定型化、与社会生活相切合的话,有关差止请求权的行使还仍处于变动不居而与社会生活相磨合的状态。其原因除社会发展本身的经济因素外,还有差止请求权内在的问题。而这种古已有之的救济方式之所以在现代社会的公害领域异军突起也正是应了这二者的关系。(注:其实,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差止请求权这种权利救济方式,只不过当时它以禁令方式存在而主要适用于物权保护中,用于占有和准占有的争诉,请参看张企泰译《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商务印书馆,1995年2月,第232 —236页。)
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对生产力的冲击,使智慧财产的价值倍增,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事后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发展自不必说,要求加强事前救济、防范性救济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差止请求权也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了显要的位置。本文在考察日本立法、判例、学说的有关规定、原则和观点之后,总结在此领域日本已取得的成就,发掘其尚待突破的问题,希望能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有所借鉴。
一 日本工业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
工业产权中的差止请求权是指在专利权、独占实施权等权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人等除可要求停止侵害、预防侵害发生外,还可以进而要求将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物废弃、拆除用于侵权的设备以及要求进行其它必要的预防行为。前者是停止侵害、预防侵害请求权,后者是废弃、拆除请求权。广义的差止请求权包括二者,狭义的仅指前者。(注:小岛庸和:《工业所有权と差止请求权》法学书院,昭和61年11月30日,第16页。)也有学者认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预防侵害请求权是差止请求权,废弃请求权与拆除请求权合称为废弃请求权。(注:增井和夫田村善之:《特许判例ガイド》,有斐阁,1996年3 月10日,第256页。)
(一)工业产权中差止请求权的存在依据
差止请求权在法律规定上的依据主要是日本专利法第100条、 实用新型法第27条、外观设计法第37条、商标法第36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
差止请求权在理论上的依据在于,在权利的积极保护方面——排他保护方面,工业产权虽然以无体财产为标的,却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同样应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权利的消极保护方面——义务保护方面,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保护的是“营业”上的利益,这种营业上的利益是否构成排他性的权利存在着争议。有工业所有权(企业权)说,即认为它属于支配企业总体的工业所有权或企业权;有人格权说,即承认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人格权;有不可侵犯性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根据是不可侵犯性,应该承认对所有的权利的妨碍排除请求权。这三种学说都存在解释上的难点,而承认营业上的利益是一种排他权利会不适当地限制经营自由。(注:增井和夫田村善之:《特许判例ガイド》,有斐阁,1996年3月10日,第17页。)就此四宫和夫提出的违法性观点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它认为不从权利角度出发,而应从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事实关系、利益出发,特别是从获得顾客的可能性角度出发来寻求其理论构成,从侵权行为或侵害状态的违法性中找寻差止请求权的依据。也即法对违法进行反击,要求尽快消除这种违法状态,因此必须认可受违法行为侵害或处于违法状态之下,或有被侵害之虞的人的权利请求,来要求违法行为实施者、违法状态控制者进行消除或预防。(注:四宫和夫:《不正竞争と权利保护手段》法律时报第31卷第2号第19页。)
(二)工业产权中差止请求权的主体
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以及独占实施权人可行使差止请求权。已经将权利许可给他人独占实施的专利权人在契约设定的范围内不能再自行实施专利,是否也因此丧失差止请求权?日本判例认为,即使是从专利法第100 条的条文字面上也很难作出专利权人已经因此而丧失差止请求权的解释。专利权人设定独占实施权的关系正象所有人将所有物交由第三人使用、收益一样,至多只不过是设定了权利限制。专利权人不丧失差止请求权正象所有人不丧失物上请求权一样,即使在独占实施权设定的范围内亦如此。(注:《判例时报》第377号第 63页。)
专利、商标的共有权人可独立行使请求权,而不必经其它共有权人的同意。(注:参看日本专利法第73条、第77条;实用新型法第18条、第26条;外观设计法第36条、第26条;商标法第35、第30条。)这视为共有人的一种保存行为。
普通实施权人是否可以行使差止请求权?法律明文规定了独占实施权人与专利权人等受同样的法律保护,却没有明文规定普通实施权人是否也受同样的保护,而将这一问题交由判例和学说加以解释。现实生活中,侵权人不经专利权人、普通实施权人的同意实施专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对普通实施权人的侵权?这一问题与对普通实施权的性质的认识紧密相关。其一、认为普通实施权为物权的情况下,不问这种物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因其为专利的利用权,只要妨碍了专利的利用即构成对它的侵权,即物权说。(注:永田菊四郎:《工业所有权法详论》有信堂,1960年,第515页。)其二、认为普通实施权为债权的情况下,又分为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既为债权,就不具有对世性,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对普通实施权的侵权,即债权相对性说;(注:清濑一郎:《特许法原理》严松堂,1929年,第97页。)第二种学说认为,虽然普通实施权为债权,不具有排他性,但同样具有权利的共有性质——不可侵犯性,因此,侵犯了普通实施权也构成侵权,即不可侵犯性说;(注:末弘严太郎:《工业所有权法》(法学全集)日本评论社,1939年,第77页。)第三种学说认为,普通实施权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决定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对普通实施权造成了侵害,也即违法性说。(注:丰崎光卫:《工业所有权法》新版,法律学全集,有斐阁,1980年,第212页。)目前违法性说为通说。这一观点也曾为日本判例采纳,在东京地方法院昭和36年11月2 日作出的判决中,就援用了这一理论根据。认为依现行法,普通实施权因具有债权性而不具有排他性,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论是何种情况,是否可以确认行为已经侵害了权利这一点。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对权利造成抽象的不利影响尚不能说第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权利侵害。但即使是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对抗,而且,如果依具体情况判断构成了对债权的侵权时,就必须确认第三人侵害了债权。第三人只是使用外观设计并不构成侵权,只有在其妨碍普通实施权人实施外观设计时才构成侵权。(注:《下级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12卷第11号,法曹会,第2808页。)
在进行普通实施许可时,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等情况下,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不会受到侵害,因为他只需从普通实施权人处收取使用费即可。(注:日本学者大都这样认为,细加考察的话,事实未必如此。因第三人的未经许可使用会影响工业产权人将专利等再次许可他人实施,最终也会损害他的利益,因此,从长远来看,工业产权人也并非完全没有请求保护的经济动力。但现实情况错综复杂,专利等智力成果的开发潜力、普通实施许可的权利设定范围以及使用费的数额等都会影响专利权人等的判断,但是否可以将这一考虑完全忽略,笔者存在疑问。)若不承认普通实施权人的差止请求权,则势必造成第三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普通实施权人的利益也会因此受到损害却又无法寻求保护。在这种利益格局下应如何调整各方面的关系,即使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和学界也必须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有人提出一种折衷的方法,认为首先考虑专利权人等的差止请求权,在其怠于行使的情况下,可以由实施权人代位行使。但也有人主张只有独占实施权人才有代位权。(注:小岛庸和:《工业所有权と差止请求权》,法学书院,昭和61年11月30日,第92页。)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判例和学说所做的解释不同,影响对个案的具体处理,今后,司法与学界是否能找到相对统一的认识从而反映于立法之中,尚不可知。
(三)工业产权中差止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差止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预防侵害请求权、废弃拆除请求权。下面分别对这几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工业产权具有排他性,是一种排他的利用权,因此,无正当理由侵害他人的专利权等权利时,法律要求必须停止侵害的进行。其主要构成要件有:1、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直接侵害权利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注:日本专利法第68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注:日本商标法第25条。)等当然构成侵权行为,但虽不直接侵犯权利,却是极有危险转化为侵权行为的预备行为,也视为侵害行为。如在专利中,专利为产品发明时,生产仅供专利产品使用的产品的行为;专利为方法发明时,生产仅供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行为。(注:日本专利法第101条。)2、实施行为没有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如有独占实施权、普通实施权;(注:日本专利法第77、第 78条。)仅在科学实验、研究中使用专利等专利权排他效力所不及的范围内实施(注:日本专利法第69条。)以及经专利权人同意后进行制造、销售等。
关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是否需要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或过失,通说认为,因为差止请求权属于一种物权性的请求权,因此不以此为构成要件。(注:青山一《特许法》,法学书院,1995年3月10日,第 48页。)
2.预防侵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预防侵害请求权是在侵害尚没有现实发生,但侵害发生的可能性极高,而针对有实施侵害行为之虞的人请求进行侵害预防的权利。在讨论其具体构成要件之前,我们先看一个典型案例。(注:《判例タイムズ》,第323号,第270页。)
原告为x,他是一种切断装置专利的专利权共有人之一。被告为y,在昭和45年3月,他制造了一台切断装置,并于昭和47年9月卖于i.x认为该装置侵害自己的专利权,故而向大阪地方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进行该装置的制造和销售。
被告辩称,自己生产切断装置只不过是试作一台,之所以将其卖于i也是因为i执意要买而纠缠不休的结果,除此之外,再也不会生产和销售切断装置及类似产品,也没有将来预备生产的意思。
法院判决认可了原告的权利请求,认为:1、与专利的权利请求书的记载对照后,发现被告生产的产品具备了权利请求范围记载的发明的全部构成要素;2、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y在制造和销售这种切断装置,但至少y已经制造了一台卖于他人。y以制造各种粉碎机为业,具备大量生产侵权产品的技术和设备。而且从综合辩论的全过程来看,即使象y所主张的现在不制造和销售切断装置,将来也有可能进行制造和销售,因此,有必要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是否认可预防侵害请求权的关键在于是否确实存在侵害之虞,学说和判例各采不同的判断标准。学说的标准为客观说,判例的标准为主观说。上述案例采用了判例一贯适用的主观说,认为只要有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意图时,即有侵权意图时就构成有侵害之虞。例如,就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介入了权利请求范围进行争诉,即认定有侵害之虞,只要没有特别情况表明没有这种可能,如全部库存品都已不存在、没有将来生产、销售的意图。(注:《判例タイムズ》,第223号,第200 页。)本案中,被告具有大量生产装置的技术和设备,又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争诉,法院认为有构成侵害之虞。但是学说认为主观说缺乏确实性,有可能因此而害及公益。就象本案中的情况一样,被告仅仅生产了一台装置,而他所具备的技术和设施又不单纯是为生产侵权产品存在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就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争辩,但也并不能因此而肯定侵权意图的存在,因为就是否构成侵权作出法律判断与侵权的意思并非同一。学说采用客观说,认为客观上非常明显(注:吉藤幸朔:《特许法概说》第六版,有斐阁,1982年,第318页。);客观上可行预期的状态(注:兼子一染野义信:《工业所有权法》,日本评论社,1969年,第251页。);存在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即可判断存在侵害之虞。因此,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产品;为准备销售而产品目录;现在处于准备生产状态;因是应季产品而现在未进行生产,但季节一到便确可进行生产等情况下,可判断有侵害之虞而应该认可预防侵害请求权。
有侵害之虞进而要求对行为加以预防是法律对侵害的一种设想和拟制,因其缺乏现实性因此在认定过程中需要谨慎从事,学说的态度能否影响判例,而使判例倾向于客观说还受日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左右,强调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用权会使判例的态度依旧;重视经营的自由、扩张公有领域的范围会使司法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更保守的态度。
关于从侵害准备过程的哪一阶段开始认可差止请求的问题,学说和判例都倾向于越早效果越好。在昭和63年7月10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的一则案例中,法院认可了对于尚在有效性试验阶段除草剂的制造和销售的差止请求。被告委托一协会进行农药的试验和注册申请,但尚未注册,更没有进行销售。在此阶段,认定了被告的农药与原告的专利相冲突,原告请求禁止进行农药的制造和销售,同时禁止被告委托他人对农药试验和进行注册申请。法院认为,此时已经有必要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因而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注:《无体财产权关系民事·行政裁判例集》,第19卷第2号第 231页。)
3.废弃拆除请求权的范围
废弃拆除请求权必须与停止侵害请求权或排除妨碍请求权附随行使,而其自身不能独立存在。(注:同前引增井和夫著书,第256页。)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划定废弃拆除请求权的对象范围。东京地方法院于昭和63年12月9日作出的一则判决认为,侵权产品只是一个整体装置的一部分时,可以认可对整体装置制造和销售的差止请求,但不能要求被告进行整部机器的废弃,可以要求被告废弃构成侵权的部件,而不能承认对装置其它部分的废弃请求。(注:《判例时报》,第1295号第121页。)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差止请求权
前述问题都是以法律的积极保护——排他保护为前提的,工业产权中也存在一种义务的保护,而这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完成的,采取的主要保护方法即为差止保护。条文的主要规定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中。这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因不正当竞争而受到营业上的利益的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者,可以要求侵害者或有侵害之虞者停止侵害或对侵害的发生加以预防。”而可视为侵害营业上的利益的行为规定在第2 条中,但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对营业上的利益的威胁时,存在着难点,也往往造成认识上的分歧。日本有一发生在大阪的典型案例。(注:《判例时报》,第 733号第84页以下。)原告为从昭和13 年在东京新桥经营旅馆业的“第一ホテル”,昭和46年初,它欲在大阪开设连锁旅店,名为“大阪第一ホテル”,并在报纸等媒介中作了广泛报道。被告为从昭和 11年起在大阪站前经营旅馆业的“大阪大一ホテル”,有时也用“大一ホテル”之名。被告要求原告不得使用“第一ホテル”或“大阪第一ホテル”的营业标志。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就上述名称的使用没有差止请求权。法院判决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ホテル”是全国知名的一流旅馆,而“大一ホテル”至多只是在关西地区存在一定的知名度;二者的经营设施和经营规模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营特征各异,在各自的名称之后附加一些通称、略称之后,很容易就能将二者区别开来;原告开设连锁店的事实又经广泛报道,已经被公众知晓,所以,不会仅仅因为相类似的名称的使用而造成营业上的混同或误认,因此,也不构成对被告营业利益的不当侵害或不当威胁,两名称的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第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综合各种具体情况作出妥当的判断,上述案例中,若不是原告的知名度和经营规模远在被告之上,判决也许会是另外一种结果;第二,差止请求权除可以通过诉讼、经法院行使外,还可以直接针对侵害人或有可能造成侵害的人提出。上述案例中,被告直接要求原告不许使用自己认为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营业名称;第三,在被行使差止请求之后,被请求人可以对抗这种请求而要求法院确认请求人没有差止的权利。上述案例中,原告正是为了对抗被告的权利滥用而要求法院在否定被告无权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名称使用权。
(五)工业产权侵害差止中的假处分
以专利权等工业产权为依据的侵害差止的假处分是指专利权等遭受现实的侵害,若至本诉判决确定为止对其放任不管的话,会破坏专利权等的垄断性,有权利人不能享受权利的本来内容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消除此种危险,进行确定债权人暂时地位的假处分,对债务人暂时课以与本诉判决相同内容的不作为义务,即所谓的满足性处分。(注:牧野利秋:《特别事情を理由とする假处分の取消》《特许争诉の诸问题》发明协会,昭和61年10月2日,第763页。)假处分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就诉讼标的物进的假处分(民事诉讼法第755条), 与假扣押相类似;一为确定暂时性地位的假处分(民事诉讼法第760条)。(注:荻原贞正:《假处分判决と执行の对象》《特许争诉の诸问题》发明协会,昭和61年10月2日,第752页。)假处分是民事保全措施的一种,它是为防止权利关系争议中债权人受到巨大损害而在存在急迫危险的情况下应需发出的一种命令。(注:参看《日本民事保全法》,第23 条第2款。)
假处分在战前作为执行的保全措施存在,但并没有占据显要的位置。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节奏的加快刺激了假处分的适用,使得其适用领域扩大、适用的形式多样化。尤其是前述第二种假处分于专利请求案件中广泛适用,并逐渐定型化,因其立即发生差止的效果而对专利权人等极具吸引力。但因其对债务人的影响极大,因此,适用时需要极为慎重而设定严格的构成要件。
要件之一,首先是被保全权利存在,即认定专利权人等有差止请求权。具体认定标准上文已作论述。要件之二为有进行假处分的必要性。必要性的首先一点体现在,有金钱赔偿无法弥补的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判例认为,象对于商号等进行侵害的情况下,不仅会招致财产上的损失,也会极大地影响作为商品交易主体人格方面的信用,而这是金钱补偿所无法弥补的损害。(注:《下级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4卷第10 号第1476页。)而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由于无法估价损害赔偿金额而认可假处分请求的案例也存在。法院认为债务人在国内相当多的地方进行产品销售,造成自己的营业额上升,却使请求权人受到价格和市场需求方面的压力。损害的存在容易认定,但是损害赔偿金额的举证和估价相当困难,因此,否定金钱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而认可假处分的请求。(注:《下级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17卷第9号第989页。)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不但要拒绝认可假处分的请求,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已经发出的假处分令取消。学者将其总括为对债务人造成异常损害。具体体现在:1、债务人继续进行经营极端困难或不可能;2、不但债务人的经营会出现困难或不可能继续,同时会发生从业人员失业的社会性损害;3、在债务人经营受阻的同时,债权人专利权等权利无效的可能性极高;4、债权人已经转让了权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等。(注:牧野利秋:《特别事情を理由とする假处分の取消》《特许争诉の诸问题》发明协会,昭和61年10月2日,第782页。)
是否有必要进行假处分,要对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充分对比、衡量,考虑现实条件,当事人的资力和竞争状况。例如,在名古屋地方法院于昭和60年 5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中,认为请求权人在尚未实施专利而且也未就实施专利作出准备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假处分的必要性。(注:《无体财产权关系民事·行政裁判例集》,第17卷第2 号第239页。)
二 日本著作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
一、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组织构架
为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由首相担任战略总部的部长,战略总部的成员为内阁所有的大臣,此外还专门聘请10位著名的企业家、大学教授和律师作为战略总部的成员。
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下设知识产权战略事务局。知识产权事务局由25名成员组成,其中17名来自各部门,6名来自产业部门,2名来自大学,主要工作是制定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事务局还设有研究小组,对“推进计划”提出咨询意见。知识产权事务局每年6月出台当年的“推进计划”,各相关部门按“推进计划”的要求落实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其中经济产业省负责落实《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相关工作;文部科学省负责《著作权法》的相关工作:农林水产省负责《种苗法》的相关工作。企业和大学也按照“推进计划”开展各自的工作。
知识产权事务局下设3个专门调查会,负责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新的课题,为制定下一年度的推进计划提出对策建议。其中知识产权强化竞争力专门调查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知识产权强化竞争力的课题;日本品牌调查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日本品牌振兴的课题;数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专门调查会负责调查研究针对近年来数字技术发展和网络化普及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课题和对策。
二、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方针和主要内容
日本在制定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的同时还制定中长期推进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工作方针和主要措施。从2003年起至2009年,先后推出了三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2003年制定的第一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首次提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并提出知识创造循环活性化的工作方针。主要措施有:设置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大学知识产权本部;制定专利审查加速法,修改职务发明的规定;新设关于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规定;制定数字内容产业促进法;制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综合战略。
2006年制定的第二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提出的目标是实现世界最先端的知识产权立国。重点项目是:深入各地支援中小风险企业;推动大学内部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产学协作;改革申请制度,加速专利审查;振兴日本品牌;确保和培养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措施是:启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定国际标准综合战略;引入地区团体商标制度;设置“知识产权避难所”;启动专利论文信息检索系统:5年内录用490名任期制审查官;着手修改著作权法。
2009年制定的第三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与前两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突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同,突出的是“扩大和推进运用知识创造的循环”,并正式引进政策评估循环制度。目标是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基本方针是强化和促进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强化全球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软实力产业的成长战略;确保知识产权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构建针对用户需求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措施有:综合评估专利制度的未来方向;大学知识产权本部和TLO的清理和专业化;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强化知识产权的高层外交;完成防止仿冒盗版商品扩散条约;完善数字内容的交易环境;研究审查运用外部智力资源的方法。
三、日本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最新动态
2009年,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外部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技术创新、市场变化、规模的飞跃性扩大,以及数字化、网络化技术运用的快速发展,促使获得革新的基本专利迅速有效地实用化,并投入世界市场的做法在世界上日益普遍。与此同时,二战后最大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些都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
根据2009年制定的第三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近期要重点研究解决的有三个课题:一是获得革新的基本专利运用开放型创新迅速实用化的能力还比较薄弱。与欧洲的一些国家相比,日本来自国外的创新开发经费所占比重相对较低,英国国外来源的创新开发经费所占比重为17.2%,法国为8.83%,德国为2.47%,而日本仅为0.32%;其中大学自国外来源的创新开发经费所占比重英国为8.15%,法国为2.67%,德国为3.18%,日本为0.02%。二是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落后。与美国和欧洲相比,日本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比重较低。2007年,日本专利申请人中,在国内申请的占总数的76%,向国外申请(全球申请的)占24%;该两项数据美国为49%和51%:欧洲为38%和62%。三是尚未发挥软实力产业的潜在成长力。与美国相比这方面的差距也比较大,2008年日本国内数字内容市场收入约为14万亿日元,美国约为50万亿日元;海外收入日本约为6010亿日元,美国约为8.5万亿日元;日本的海外收入约为国内数字内容市场收入的4.3%,美国该数据约为17%。
针对这三个课题,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工作:一是促进创新。修改先端医疗领域的专利对象,将显著减轻副作用的新用法、用量的医药追加为专利对象。强化综合制作的机能,完善产业革新机构的制度,改善加速大学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革新的知识产权创造基础和后援机制。完善针对开放型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处理权利滥用问题,采取促进专利使用许可的措施。二是强化全球化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构建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工作,积极扩大专利申请高速公路的网络;强化仿冒品和盗版对策,尽早缔结防止仿冒品和盗版扩散条约,强化对发生侵害的国家、地区的推动工作;强化对中小企业海外业务的支援,强化从获得权利到开拓销售渠道及仿冒品对策的一系列支援。三是将软实力产业作为战略产业推动其发展。振兴软实力产业,构建数字网络的交易支援系统,为文化资源建立档案、建立媒体艺术的国际传播中心、完善年轻创作人才的创作环境。强化对海外开拓的支援,创设数字网络的海外开拓基金,强化数字网络节等向海外传播的活动。强化对数字网络时代的对应,迅速增加限制权利的一般性规定,通过合同规定等促进流通,强化对网络上侵权产品流通的对策。
四、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及启示
日本虽然与我国的国情不同,但其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方面的一些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高度重视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相
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基础,辅之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以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形成了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其中《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性法律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反垄断法》互为补充,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道防线。此外还重视研究新问题、新动向,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日本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修改非常频繁,有的法律甚至每年都进行修改,从而提高了法律的应用性、时效性和操作性。日本及时修订完善法律的做法,对于我国法律修改滞后的问题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大力推进世界知识产权战略
面对日益增加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日本坚持把推进世界知识产权战略摆在重要地位。一是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力求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条约规定的一致性。当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出现矛盾时。日本的法院也会运用判例尽量使其与国际条约相一致。二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大力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化规则。三是大力支持企业在海外的专利申请,近年来日本企业在海外的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四是探索寻求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推进国际间对假冒产品和盗版的打击。目前日本正寻求与美国、欧盟等对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程度较高的国家开展讨论,并争取在2010年内缔结《防止仿冒品・盗版扩散条约》(ACTA)。日本的这些做法将会对我国的相关工作产生影响。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是我们急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
日本的知识产权与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有着较大区别,日本侧重于引导和服务。例如,经济产业省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制定《保护商业秘密指南》、《中小企业知识资产经营手册》、《中小企业知识资产经营实践指南》等文件,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许多企业都设置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产品研发和营销的全过程,以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政府这种服务的理念和做法与我们推行的行政指导有着相似之处,在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管理、保护能力时可供参考。
(四)注重工作措施的实效性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实际问题,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其特点是:针对性强,力度大,特别是在必要的情况下,集中财力和人力,解决突出问题,取得明显的成效。为了改变专利审查周期过长的局面,采取了专门措施,充实力量,增加400多名专利审查人员;加大投入,加强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在此基础上还设定了专利审查目标。预计到2013年专利审查周期将由目前的26个月缩短为11个月。为了适应知识产权争端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特点,建立知识产权争端快速解决机制,2005年设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为加速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从日本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看,必要的投入就会有相应的产出。不久前,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增加商标审查和评审辅助人员的办法,解决商标审查、评审积压取得了显著成绩。由此可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问题。积极有力的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1、什么是知识产权?2、什么是专利权3、为什么要保护4、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学生应该从哪里做起呢?知识产权?
1、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2、个人与国家签订的一种特殊合同,个人付出的是公开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国家的对价是给予此人或公司一定期限的市场保护,是一种物权中的财产权;
3、因为知识产权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如果不保护会被滥用,所以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平,为了保护创新,为了防止不劳而获,要保护知识产权;
4、其实学生能做的就是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有这个意识即可,将来在工作中会得到好处的,国家也就得到了好处,少年强国家强嘛;:)
5、著作权:不能够抄袭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会侵犯人家的著作权;
商标权也类似,不能够 使用或着使公众歧义的别人的商标;
专利权和商标权类似,也是不能够使用或着使公众歧义的别人的专利权。
[摘 要]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涉及企业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知识产权转让,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资入股、证券化、信托等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运营等。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也是其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2)10-0089-05
知识产权运营是在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下,随着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源重要性的提升而提出并适用的企业经营的新课题。知识产权运营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运营则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最终目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指出要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不断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加强已有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转让工作,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从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一般原理出发,着重对企业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知识产权转让,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资入股、证券化、信托等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运营等进行深入探讨。①
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概述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反映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与实现企业价值的内在关联性。国外有学者提出了“潜藏价值”概念,论证了企业可以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价值以及知识产权资产与企业增值的关系。不过,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却离不开有效的运营。“现代企业运营已由原先的生产过程的计划、组织与控制,外延到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管理范畴,囊括从运营战略制定、运营系统设计、运营系统运行等多个层次,企业运营对象也由传统的劳动力、原材料等物质要素向知识、服务等非物质要素转变,使得知识及知识产权资源经营的重要性日益增强”。[1]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也是其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战略方针是“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依法保护”。其中,依法保护是手段,科学管理是基础,激励创新是源泉,而有效运用则是最重要的归属和目的。正如知识产权法专家陶鑫良教授指出:上述方针的灵魂是有效运用,激励创新应落实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也要落实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更应在有效运用,国家与企业知识产权之战略与策略,有效运用是目标,运用有效是关键。[2]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教授在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解读时也道出了知识产权战略中知识产权战略运营的意旨。他在《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思考》文章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包含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和将该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将其结合起来可以看成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这三个方面实际上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其中运用是创造与保护的延续,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根本所在。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本身属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一层面上即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的核心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和特点谋求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实现企业最佳经济效益。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的重点和创造战略、保护战略以及管理战略不同之处在于,它侧重于如何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的资产,整合企业各种资源,及时有效地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产品,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而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主要表现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利用、知识产权产品化、市场化和商业化、知识产权投资和预防与控制知识产权流失等内容。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运作知识产权资产而获取经济效益,最终目的则服从于企业战略,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显然,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是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最高层次,它需要牢固地立足于日常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事务上。
我国目前即使是知识产权实施情况较好的企业,也基本上是以自行实施为主,实施方式比较单一。2010年2月1日至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中指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产业化仍然是当前我国自主创新的一个薄弱环节。这说明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企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促进技术创新,需要大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属于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范畴。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则是一个内涵较为丰富的概念,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来说,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保护能力、管理能力和运营能力等;从动态能力的角度看,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属于企业动态能力的范畴。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目标的基本能力之一,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当然企业确立自主创新目标也对其知识产权能力的培育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是企业培育知识产权能力的重要动力。无论如何,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水平,是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关键。
另外,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看,传统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知识经济的凸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逐步“从作为法律资产的桎梏中释放出作为商业资产的获利,进而发展到策略资产的境界”,[3]确立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理念。国外一个知识资产管理组织(ICMG)提出的企业专利管理的五个阶段,也体现了运营知识产权资产的重要性。这五个阶段是:一是发展知识产权的数量;二是以有限的资源获得量多质优的知识产权;三是许可使用并实现经济价值;四是利用知识产权协助企业发展策略定位;五是创造专利领导技术发展,协助企业调整并创造市场空间的战略影响。[4]
一、制定活动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制定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提出活动要求,布置具体工作。
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注重实效。
我局围绕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宣传主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咨询宣传活动
4月26日,我局在游人密集地区开展“4·26”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知识问答》、《申请专利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现场指导群众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向咨询的群众发放300多册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让广大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就在身边,树立创新理念,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扩大知识产权周的宣传范围,我局还向畅林社区免费发放知识产权宣传书籍,摆放在社区图书馆,供广大社区居民查阅,将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2、悬挂宣传条幅
在区县巷等主要街路及部分社区悬挂知识产权周宣传条幅,大力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等标语,打造宣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声势。
3、开设专题讲座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快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拓市场的步伐,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4月20日-26日,我局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深入新美、华隆、三棵树等企业举办了"企业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讲座,150多名企业代表参加讲座听课,使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此次宣传周的活动,以“创造·保护·发展”为主题,以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社会风尚为目标。采取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在宣传周期间,使广大公众增长了很多知识产权知识。今后我们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将知识产权融入到人民群众生活中去、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去,坚持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三位一体,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只有这样,知识产权工作才能为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6】XX号)文件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结合庆祝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决定把今年的426 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拓展为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并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为确保首个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正常开展并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紧密结合国家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握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地区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全面展示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大进展和工作成就,重点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于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力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16年4月1日至30日
三、活动主题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地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各县市各部门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和取得的显著成效。
(二)宣传地委、行署加强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部署,着重宣传各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突出成果,树立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良好形象。
(三)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四)宣传地区在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方面出台的政策和举措,挖掘报道企业在运用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从关注知识产权数量向注重知识产权质量、价值和效益的转变。
五、总体要求
地区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由地区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地区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共同实施,以强化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重点,分层次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一是各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联合开展的活动;二是各系统各单位自主开展的活动;三是各县(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六、具体安排
(一)召开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协调会
2016年4月2日召开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协调会,讨论和完善宣传月活动方案、明确分工,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做好各项活动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二)4月2日至30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1、阿克苏日报、地、县(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负责公益广告,开辟宣传专栏,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宣传部牵头)
2、借助地、县政府网、新闻网、阿克苏零距离微信公众平台,策划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宣传部、电子政务办牵头)
3、各成员单位在办公楼前悬挂或滚动播放知识产权宣传横幅。(见附件2)
4、4月7日-4月30日利用行署门前的电子屏幕、繁华地段电子屏幕分别滚动播放《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常识及相关宣传标语和视频。(行署电子政务办、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分别负责落实,内容由知识产权局提供。)
5、利用出租车LED顶灯屏播放知识产权宣传标语。(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6、各成员单位、各县(市)要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积极作用,通过开辟专栏、播放专题节目、邀请领导和专利权人访谈、短信、在主要街道设置相关知识产权宣传标牌或广告牌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声势、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力求形式上不断创新,成效上取得新突破,充分营造宣传月氛围。
(三)召开426知识产权日座谈会
时间:4月24日
地点:地区宾馆三号楼五号会议室
主要内容:1、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通报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2、公布2014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侵权案例;
3、为知识产权知识有奖竞赛活动获奖者颁奖;
4、企业代表、专利权人代表做典型交流发言。
(四)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
在知识产权宣传月期间,地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及县(市)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执法活动:
1、在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开展专利商品执法检查,打击假冒专利侵权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局牵头,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共同实施)
2、开展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专项保护行动,打击侵权假冒商标行为;(工商局牵头,知识产权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共同实施)
3、组织对地区文化市场进行巡查,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牵头,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共同实施)
4、结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集中对农资、农机、药品等销售场所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商务局牵头,分别由农业局、农机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五)开展知识产权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场六进主题活动
活动时间:4月7日-4月30日
活动内容:
进机关、进单位:组织地直相关单位、相关企业及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普法考试。(司法局牵头,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进校园:各县(市)结合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和青少年科技创新相关活动,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常识宣讲、组织发明创造竞赛活动等方式,培养青少年知识产权意识,激发广大青少年的发明创造热情。(教育局牵头)。
进企业:深入企业开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座,和现场咨询、服务活动。(工商局牵头)。
进社区:各县(市)要以宣传知识产权方针、政策和相关法规、专利申请、实施转化等方面的资助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在社区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向社区居民普及知识产权基本常识。(由各县(市)组织)。
进商场: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商业企业专利试点工作,深入商场进行现场培训,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此活动由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
各县(市)可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进乡村、进园区等活动,拓展宣传范围,形成全方位大宣传格局。
(六)举办426知识产权宣传日广场宣传活动
时间:4月26日(星期日) 上午11:0014:00
地点:世纪广场
参加单位:地区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试点学校、试点企业等
活动形式: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公安局、司法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农机局、林业局等单位围绕宣传重点,分别制作和展出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等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板报,分别印制、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并进行相关实物展示和讲解活动。(展板和宣传材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参加宣传的单位自带桌椅,按照指定地点统一摆放宣传展板,悬挂横幅,展示产品,发放宣传资料,并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现场宣传展示活动)。
在4月7-30日期间,各单位可结合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室外宣传活动,同时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七、活动要求
(一)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策划、组织和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开展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工作总结
4月20日--4月26日,知识产权工作者又迎来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暨第七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市按照国家、省、济宁市知识产权局的统一部署,以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环境,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出发点,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开展了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曲阜掀起了一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热潮,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确定宣传重点,作好前期准备
4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济宁市整规办[2007]1号文件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对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暨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
《通知》确定,今年的“宣传周”将围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这一主题,重点宣传国家、省、济宁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立场和坚强信心;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有益经验和明显成效;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山东省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启示;保护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等内容。
二、“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为使企业和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市充分发挥电视宣传覆盖面大、受众多的特点,从4月20日起在曲阜电视台开辟“知识产权栏目”,重点介绍企业自主创新与专利保护案例、山东省著名商标案例、打击盗版案例、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案例,连播10期以上;在4月24日组织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农业局联合召开电视新闻,重点介绍我市一年多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情况。以此来影响更多的人,使其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印象,此举省事省力,达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宣传效果。
2、开展大型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活动。4月26日上午,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联合工商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农业局等5家职能部门及圣阳电源、金皇活塞、兴达矿山机械厂等6家“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围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主题,在鼓楼大街的“中国曲阜科技城”沿街隆重举行了纪念第七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鸣放、副市长吴霁雯及市委宣传部的领导到场参加了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通过现场咨询、资料赠送、图片或实物展示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知识产权知识,呼吁人们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现场咨询热闹非凡,过往群众纷纷驻足咨询、索取资料。新闻媒体派出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和专题报道,发挥了较好宣传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初步统计,本次活动共展出各类图板30余块,发放各类法律法规小册子200余册、各类知识产权知识宣传资料1000余份,参加现场咨询的人数达到了1000余人。
4月10日,《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会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黄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巡视员吴宁燕出席新闻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黄庆在会上介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家成员单位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认真执行并完成2011年各项计划任务,科学规划“十二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全力支持企业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加快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全方位加强人才培养、文化宣传和对外交流,战略实施工作取得新成效。
黄庆表示,2012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国家中心工作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面临的新形势,共同研究制定了《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经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已于4月6日正式印发实施。
2012年推进计划按照“任务导向、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务求实效”的制定原则,确定了八方面重点工作,明确了90项具体措施和相应的负责部门。八方面重点工作分别如下:
一是“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改进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引导知识产权创造主体从注重知识产权数量向注重知识产权质量转变,促进提升知识产权价值。二是“运用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通过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推进工作体系,出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配套政策,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分析和布局,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导向。三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以知识产权为纽带,完善产学研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机制,出台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政策,推动知识产权成果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打击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发展优势领域知识产权”。通过整理、挖掘我国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资源,研究建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相关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六是“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科学管理效能,提高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七是“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通过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推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设与有序开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促进地方知识产权服务聚集发展,加快知识产权服务高端人才培养。八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人才培养,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培育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社会环境。
在现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作用日渐重大,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各国高度重视的热点问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遭遇某些不公,为此,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既快又好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世界性的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如何在这样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呢?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着手,先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然后从理论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意义,再是结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贸易的实际影响,提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具体提纲如下: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对国内外现状的研究。
第二章则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含义、范围、特征以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做了深层次的概述。
第三章从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理论分析,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第四章谈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国际贸易结构的影响。
第五章综合前四章的分析从不同层面对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对应的政策建议。
文章最后一章第六章得出结论,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并在政府的指引下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高度,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第一章 导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概述
2.1知识产权的含义与范围
2.2知识产权的特征
2.3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三,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分析
3.1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2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四,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及对贸易的影响
4.1 此 部分的标题请自己加上,可以总结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的好的一面
4.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3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注意本部分的写作中如果能加入实证分析,或者有数据依据的话,会更有说服力
五,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5.1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5.2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执法力度
5.3企业应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5.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 结论
理论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本文正是从正确应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影响作用,力图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方略,希望能够对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些有效思路,以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应用价值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显着。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修课。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
人类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了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同等重要的资本,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几乎涉及每一个企业,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经成为连接技术、经济和贸易的纽带,已经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事实上,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普遍共识。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在七大核心主题之一“公平运营实践”的尊重产权部分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和指导,为企业从社会责任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
在ISO 26000中,知识产权被上升为《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人权高度,这种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突出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责任领域的重要性,并与ISO 26000所提出的社会责任原则一脉相承。
ISO 26000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基金权、著作人身权及其它权利。它们还可以包括对更广义财产权利的考虑,比如原住民等特定群体的传统知识,或者雇员或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ISO 26000明确提出保护产权的作用和价值:“承认产权,促进了投资、经济和人身安全,也会激励创造与创新。”
上述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给我们如下启发: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既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也是履行社会责任原则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议题中。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与企业、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励不断地创造和创新,既有利于企业增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又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社会投资的健康发展,推动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ISO 26000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和期望
ISO 26000在对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系统界定后,就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如何才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行动和期望。
1 实施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做法
组织迫切需要加快推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良好实践,以便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方向性指导和良好做法的示范推广。日本明确提出了从科技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美国将知识产权当做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我国也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2008年国务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 开展恰当的调查,以确信组织自身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组织应当主动了解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与组织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定期审查自身产品、技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知识产权,以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防止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或忽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日本东芝集团坚持严格对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科技活动成果进行审查和保护,同时尊重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不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包括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
组织不得参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任何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等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公然侵犯。长期以来,微软倡导公平经营,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在世界各地广泛宣传推广使用正版软件的益处,坚决杜绝假冒和盗版,牢固确立了坚持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正面形象。
4 对所获得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
组织在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或服务等,都应给以合理的购置或使用费用,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日本三菱公司规定,员工所做出的“职务发明”权利一律归公司所有,但是“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则由公司根据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补偿,而且对员工发明实施终生多次奖励。
5 在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考虑社会期望、人权及个人的基本需求
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应符合社会期望,一方面应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激励创新和进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又不能过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需要全面顾及人权等各方面的要求。IBM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在私有创新和开放合作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其基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正通过客户、合作伙伴、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协作参与而产生以及不同国家的组织间协作加速、国家经济间相互依赖性增强的事实,2005年1月,公司宣布向开放源代码社区开放它拥有的500项软件专利,并允许现在或将来致力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个人和机构免费使用。
三 ISO 26000背景下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入世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可喜成就,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越来越受到重视,与WTO规则的要求更趋符合,甚至有些企业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企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但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宣传和培训、创新激励机制、国际化、标准化等方面都还有待全面加强。
随着ISO 26000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对全球的经济社会将产生深远影响。ISO 26000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也将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因此,企业迫切需要考虑ISO26000的指导,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此,结合ISO 26000的内容以及企业的实际,本文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 推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机构,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统一和有效管理。同时,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至企业经营及管理的重要高度,完善知识产权的形成、申请、管理、运用和维权体系,进一步完善“专利管理规范”,并将专利管理纳入科研开发的全过程。与此同时,开展恰当的检查,确保自身对于知识产权依法享用使用权或处置权。
2 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一方面要面向全体员工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基础教育;另一方面要针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针对性岗位培训,选派管理人员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或去欧美发达国家专利事务所进行交流和研习。
3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机制
企业的专利权作为知识资本,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它对技术创新和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专利权人能通过专利的实施获得丰厚的回报。要落实专利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必须采用和创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例如股权、技术入股、优先购股权等,以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专利创新者能够获得丰硕回报。
4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国际竞争的本质是科技竞争,而国际经济竞争中所产生的摩擦,也将以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摩擦取代关税贸易形式的摩擦。企业如果不能掌握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企业应该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身业务、产品的发展方向,科学确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形成和积累知识产权,牢固建立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壁垒。
5 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动态
企业对国际知识产权最新动态的关注可以使企业了解自身在产权保护和标准建立上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专利与技术标准战略。企业应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联系与交流,密切注意行业技术发展的动态与趋势,准确把握各国与国际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变化。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及XX乡中心校要求,为提高全体师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遵守法律法规。XX中学于4月20日至4月26日,积极开展了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题的系列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努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现将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作如下总结: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准备充分。
为开展好2021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内容,明确活动要求,布置了具体工作。
二、突出主题,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我校根据今年的宣传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实际情况,在“活动周”期间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周活动:
(一)利用教职工微信群和主题班会,向师生广泛宣传。通过这些方式让师生了解知识产权就在身边,引导他们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树立创新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使广大师生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学校师生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加强学校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利用学校LED电子屏幕和班级黑板报进行党史宣传、知识产权宣传。宣传好党的百年历史,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党史,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保护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三、活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缺乏知识产权宣传方面的资料,仅靠我们自己找来一些,导致宣传资料仅限于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宣传经验不足,使宣传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由于资金紧缺,所以宣传的形式仅限于发材料、黑板报,致使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了影响;
三是学校和师生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意识还比较肤浅,参与积极性不高。
知识产权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工作,要增强我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必须动员全校的力量,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师生之间去,坚持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三位一体,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关键词:国际贸易境外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
(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
(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