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48: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剧毒化学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剧毒化学品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收录的剧毒化学品。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和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公安、环保、质监、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书。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工生产。
第八条已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对剧毒化学品数量、流向、使用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跟踪、瞬时监控登记与备案制度;
(四)生产、储存装置检修维护及年度安全评价与备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六)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七)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证件查验与登记制度;
(八)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和作业场所安全警示制度;
(九)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十)从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制度。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应当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应急救护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地点、数量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出租储存场所的,必须对储存环节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需要租赁储存场所存放剧毒化学品的,必须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章经营和销售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领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证明。公安部门每年应当对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第**条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市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中规定的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销售。销售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购买经办人须在回执联上签字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回执联上交市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驾驶员、押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购买凭证号、准购证号、公路运输通行证号、运输车辆牌号,并将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销售日期、销售人等进行登记。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经营单位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必须交由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JP3〗运输工具的罐槽及其他容器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剧毒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六章企业转产、停业、关闭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转产、停产、停业、关闭、改制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认真做好报废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停产企业应当保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在停产前制定停产期间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方案,并将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部门备案。
企业转产、停业、关闭或者改制的,应当制定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方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监、环保等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废弃品处置
第二十二条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环保部门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众上交的剧毒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剧毒化学品,交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停业、解散时无财力处置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交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回收本单位销售的废弃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并落实有关单位进行无毒化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剧毒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我们周围,每天都有液化气、汽油、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如果剧毒化学品发生泄漏等情况,远在千里之外的运输单位或监管部门怎样及时了解,以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目前,剧毒危险品运输管理主要还依靠人工进行业务受理,受到警力限制,运输过程中只能对个别的运输车辆进行抽检;运输公司也只能通过移动电话等方式联系,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有关部门很难及时了解情况以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因此,建立能够对处于移动状态的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调度、统一管理的系统显得尤为必要。2.5G移动通信技术以及GPS定位技术的发展使得建立这样的系统变成可能。
设计思路
北京协进科技有限公司GPS监控系统设计思路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单位进行管理,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涉及企业从基本信息登记备案、运输到处理交通事故等一系列环节的数据采集和动态管理;二是便于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指挥、疏导,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在道路上以及其他场所的剧毒化学品事故能有效、快速处理,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三是从方便涉管单位,提高涉管单位运转效率的角度,通过本系统可实现网上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企业登记的基础信息变更及网上申请等一系列功能。
实时监控
GPS监控系统可实现多信息的实时监控,车载终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连续上报车辆的行驶状态和实时位置等信息,系统自动对信息进行处理和存贮;本地精确电子地图系统支持,并逐步实现全国电子地图的无缝覆盖,提供跨省运输的实时监控;管理中心可对运输车辆单辆、组群或全部车辆进行监控、位置查询和显示,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监控以及非正常情况(如交通堵塞、车辆故障以及危险品泄漏等)监控和报警;车辆运输路线的轨道实时追踪,在电子地图上实现车辆当前行驶轨迹的连续显示,在以往时间段内行驶轨迹点在管理中心电子地图上可以进行回放以重现车辆的行驶路径;交警手持移动终端的信息查询,如托运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及运输路线,运输相关车辆和运输相关人员,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有效期等。
信息查询
可随时查询剧毒化学品生产及运输企业的信息,涉及剧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及剧毒化学品名录。
应急联动
包括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事故的紧急救援等。
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的效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平安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60号)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平安第一。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平安生产行为、建立平安生产法治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平安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继续改进的企业平安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平安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平安生产的长效机制。
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深化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大平安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平安生产水平;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监管;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的平安评估工作,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登记和行政审批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平安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推进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平安素质和平安防御能力;初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通过深化整治,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力争不发生一般事故,确保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形势平稳。
二、具体任务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环节和加油加气站、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使用、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培训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整治。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贮存实行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评价演讲应报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必需经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批准书,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申请登记。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工程项目必需经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实行定点资格认可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需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第103号)规定。持规定的有关资料,依照规定顺序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区交通局要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必需由专业生产单位定点生产,并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要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必需执行准运审批制度。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对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运输的单位,要依法处罚。
(四)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123号)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124号)规定。严格考核发证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需经区交通局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剧毒化学品经营及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需取得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需核实购买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领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如实记录购买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并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至少保管1年)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如毒鼠强等)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和灭虫药除外)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需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购买、贮存和使用平安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和落实入库核查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六)加油站、加气站。已取得省级经贸部门颁发的废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依法设立的加气站、新建加油站。并经区、市、省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安监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消除事故隐患。
(八)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一是依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数据库提供资料。二是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普查,初步建立本区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九)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逐级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平安专项整治在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分管平安生产综合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1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平安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平安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规定承当的其他平安监管职能。
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证文件。并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的监督检查;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作的平安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平安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5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查处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平安设施、人员素质、检测检验手段等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8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及监督检查。
9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方法
区危险化学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
1集中整治阶段(年9月20日-年11月30日)
从9月下旬开始,各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整治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料理批准书和注册、登记的申报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料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料理定点生产证申报工作。对不具备平安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认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平安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无证、非法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贮存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检查验收阶段(年12月1日-30日)
制定检查验收规范,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区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任务。
集中整治阶段和检查验收阶段对重点单位和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区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
五、工作要求
明确责任。深化整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富平安,1加强领导。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平安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各项监管措施,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原则,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保证整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需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危险化学品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直接领导本企业的整治工作。
强化追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2严格执法。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对整治不力的不只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坚决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种活动,深入查处难点户,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法。对该取缔而没取缔、该关闭而没关闭、该整改而没整改,以及存在走过场、留死角、问题反弹等现象,要下决心解决,务求取得实效。对纵容、庇护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置。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管理;化工科研单位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49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077- 02
危险化学品是具有杀伤、燃烧、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1]。在化工生产企业中,往往离不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管理以及应用,对于石化企业中的科研单位来说,试验及研发使用的化学药品在数量和种类上年年都有增多的趋势。这些化学品的种类繁多,不免就涉及到诸多的危险化学品[2],如果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模式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就会对科研人员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仅要依靠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更要引起每一个科研人员的重视,日常使用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管理。
下面就针对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其管理方式进行分析。
1 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特点分析
危险化学品目前在北京化工研究院分为3类,一是剧毒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北京化工研究院目前使用到的此类剧毒化学品大约有14种,其中包括4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二是较低制毒性的危险化学品。三是易制毒易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后两类化学品在北京化工研究院,常用的主要有硫酸、盐酸等10种。北京化工研究院的这些危险化学品一般都从外面试剂公司购买。所以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上,从源头购买的量的大小到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以及不再使用后的回收处理都非常重要。
2 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分析
2.1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及防护
对于危险化学品,首先要加强科研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认知,并引起足够重视[3]。比如大家可能都知道硫酸的危险性,但是说到丙酮,可能大家只知道其极度易燃,就很少有人知道,对健康方面的危害: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出现乏力、恶心、头痛、头晕、易激动。重者发生呕吐、气急、痉挛,甚至昏迷。对眼、鼻、喉有刺激性。口服后,先有口唇、咽喉有烧灼感,后出现口干、呕吐、昏迷、酸中毒和酮症。并且还有慢性影响:长期接触该品出现眩晕、灼烧感、咽炎、支气管炎、乏力、易激动等。皮肤长期反复接触可致皮炎。所以,首先要全面了解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对环境的危害。那么定期举行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宣传,在实验室放置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图书、卡片,使科研人员深刻了解和掌握了这些危害,才能对有可能产生的这些危害进行有效的防护。首先,加强实验室管理,严格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要在通风橱、排风设备下进行,保证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从而降低人体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的浓度[4]。其次,在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也要做好防护措施,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比如护目镜、口罩、手套等减少与危险化学品的接触程度,从而把危险降到最低。最后,万一发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问题,科研人员要采取具体的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多方面的知识,争取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2.2 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采取登记注册制度并实施入库锁定制度
北京化工研究院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上,从购买、使用到存储都非常重视。所以,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需要由科研人员填写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登记表,需要明确填写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用途、规格、数量、具体使用人、使用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购买或者接收危险化学品。经过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批准购入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危险化学品,会放入特定的危险化学品箱内,并由使用的科研人员用指纹锁定。之后,再由库管人员放置在危险化学品库进行锁定。如果科研人员要使用该危险化学品,那么首先在危险品库管人员处登记使用日期和使用量,再由库管人员打开危险化学品库,科研人员使用指纹打开危险化学品存储箱,领走需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使用完成后,定期归还到危险化学品库并锁定。这些方法只是从传统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了管理。
目前,基于PDA的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已经有了一定进展,使用该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科研人员可以再PDA端随时查询到危险化学品的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等相关特性和急救知识,从而可以为科研人员能提供相关的知识储备和行为指导。这不仅有助于石油化工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也可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5]。
2.3 对危险化学品回收及空瓶进行管理
目前北京化工研究院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都做了严格的管理,在危险化学品的回收方面,也接洽了对应的危险化学品处理公司,由该公司定期对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的废液、空瓶进行回收处理。但是,规定是定期处理,必然就有在科研人员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液,与其他化学品反应后的产物等等物质,这些化学品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危险化学品公司上门回收之前,科研人员要把废液回收到专门的废液瓶内,并标注上具体的名称,放置在特定的储存柜中,同时要注意不要把容易反应的化学品放在一起。对废液和空瓶在危险化学品公司处理之前的管理也非常重要。
总之,化工科研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单位安全环保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化工科研单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足够的重视,在不断掌握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的同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及应急措施进行培训和演练,根据现代化的手段和方法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方式方法,尽最大可能消除危险化学品带来的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化工科研单位的科研顺利有序的开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实施GHS手册[S].2013.
[2]李守珍,许风秀.加强实验室中化学药品的管理[J] 中国环境管理,2002(1):42.
[3]林严.加强实验室剧毒化学药品的管理工作[J] 实验技术与管理,2005(12):73-74.
问题
1、企业主体责任有待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现象还很普遍。有些企业对挂靠经营的车辆存在失管现象。以在湖南常德查处的非法改装车“湘J11651”为例,该车的实际车主常德市顺昌化工有限公司每个月向注册车主常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交纳200元管理费进行挂靠经营。前者基本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后者虽然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对挂靠车辆也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并建立了档案,但有关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实,既不及时掌握挂靠车的运输情况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也无法对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车辆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不知情,失管失控现象比较严重。
2、部门联动和协办机制有待实效化。有些省的部门联动和协办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还未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共享。如,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GPS监控中心至今尚未听说、更未执行去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致使四川省内正在组织安装的GPS和监控平台不符合这两个标准要求。
3、安全监管工作有待细化。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对于一些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由于缺乏必要的卸载能力,只能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后放行,没有消除隐患。
4、专项整治有待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多,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其他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也难免会有交叉。产生交叉时,由于监管重点不尽一致,就有可能会导致为其他部门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以罐车为例,对于车辆的装载重量,交通部门按轴核定,质检部门按罐体容积核定,公安部门按荷载质量核定,所以超载的数量难以界定。
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接受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人员的查验和审核。因此,在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时,运输单位必须空车到运输目的地接受审查后,再返回发货地,才能装载剧毒化学品运往目的地,给企业造成极大浪费。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待优化。各地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不足,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经费不落实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建议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度。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进行定期检验维修,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管理部门在积极引导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各工作岗位人员责利较好统一的管理模式,并要尽快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经营问题。
2、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联动机制。建议各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沟通相关情况,当前要加速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建设、安装的GPS以及建立的监控平台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研究机构的作用,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指导,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并研究建立各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章专项举报奖励机制。
3、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安监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加大对悬挂警示标志车辆的检查力度;交通部门要经常深入运输企业,掌握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情况。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区域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4、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时监控。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利用GPS等科技手段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实行实对监控。建立危险化堂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提高应急救援、救助处置指挥和反应能力,将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5、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区域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对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整合形成合力,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要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的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6、进一步发挥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作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与事故调查中,要协调各相关部门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7、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要把强化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摆到重要位置,巩固专项整冶成果,真正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目标。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相结合,为做好监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一、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包括压缩气体、爆炸品和易燃的液体和固体、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湿也易燃的物品、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有及腐蚀品等。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
(一)从事储存、保管和使用的物质部门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单位要履行自己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符合有关法规、法律、规章中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对安全知识、法律和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防护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进行培训。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统一实行规划和审批,并形成制度,区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用于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储存,物质部门在储存和保管危害化学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区市级人民政府的规划,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许可,要建立健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
剧毒化学品储存的物质部门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储存和保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保管要有专用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2、危险化学品的领取要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入市场
物质部门在领取化学品前,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许可文件后方可进行储存和保管,并时刻接受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
物质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没有出库之前,要看生产企业有没有生产许可证,看危险化学品有没有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包装物。
因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经公安部门监督检查后,可获得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有了这些证件以后,物质部门才能经营、保管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在运输时,无论采取铁路、公路、水路或是民航方式,其相应的部门都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都要有资质认定,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如采取邮寄方式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邮政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据其种类、特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的设施和设备,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对其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采取保安措施。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前,应检查并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报在地有关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并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再交由环保部门进行认定。
三、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前,应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查问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了解危害化学品的特性,建立相应的营救、撤离预案。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营救、撤离,采取措施对人员进行保护;迅速地控制危害源,检验、监测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危害,测定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并进行处置,直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为止。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爆炸现场火光冲天,高数十米的灰白色蘑菇云瞬间腾起,上空被火光染红,现场附近火焰四溅。
第一次爆炸发生在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6秒,近震震级ML约2.3级,相当于3吨TNT;第二次爆炸发生在30秒钟后,近震震级ML约2.9级,相当于21吨TNT。
经调查,爆炸区仓库里有危险品七大类,约40种2500吨。主要是氧化物、易燃物体和剧毒物三大类。其中包括硝酸铵、硝酸钾在内的氧化物共约有1300吨;金属钠、金属镁等易燃的物体约有500吨;以氰化钠为主的剧毒物约有700吨。
作为仓库中存有的毒性最大的一类危险品,氰化钠由此走入了大家的视野,那么它到底有多毒?能带来哪些危害呢?下面就听听它“本人”的自述。
安陵容可能是吃杏仁致死的
我叫氰化钠,分子式是NaCN,俗称山奈、山奈钠,因为名字里面有个NA,所以你们也可以把我当作女孩子。我还有个兄弟叫山埃,他的名气比我响,因为他经常在谍战片、犯罪片中间出现,被当作杀人于无形的凶器,他的学名叫氰化钾。
其实在毒性方面我们不相上下。皮肤伤口接触、吸入、吞食微量,大概也就是吃进半片药的量,50~100毫克,就足以让一个人马上玩完。我们有毒的原因主要在于我们的氰根CN,虽然只有一个碳一个氮,两个元素都是人畜无害的,但是两者结合起来的话,CN离子与血细胞中的三价铁离子结合,使得血细胞失去传递氧的作用,机体就会迅速因为缺氧而死亡。
我们平时有一股苦杏仁味,其实我们和杏仁也有一些关系,杏仁成分中的苦杏仁甙,在体内经酶的作用可以生成氢氰酸。过量食用杏仁可引起氢氰酸中毒,严重时可抑制延髓呼吸中枢而致死。有中医师就认为,《甄执》中的安陵容就是杏仁吃的太多才死的。
但是请相信我们绝不是被制造出来专门杀人的。在电镀领域,由于我们的导电性非常好,而且可以络合很多种金属,所以我们可以让金属离子均匀的沉积在工件表面,让你们汽车的轮毂、手机的外壳可以锃光瓦亮。我大哥氰化钾由于在电镀时导电性能更好,镀层更加细致,所以价格还比我贵。
我们也是非常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医药方面,可以用来合成医药中间体,为最终的成品药提供必需的原料。常见的药品如青霉素、布洛芬、维生素B6、叶酸、鸟嘌呤、阿昔洛韦、巴比妥、氟哌酸、咖啡因、黄连素等,都要靠我们来制造。
还有诸如氨基酸、左旋肉碱、乳酸、肌酸、螯合剂、氰酸酯、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香精等化工产品,也是要靠我们制造的。
我们是价格便宜毒性高
在农药方面,我们也被广泛应用,制造常见的草甘膦、百草枯、氰草津、稻丰散、稻瘟灵等农药,都需要我们的帮助。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运用领域是选矿,尤其是提炼黄金。因为我们能够溶解金、银等很多有色金属,而形成可溶性的氰基配位体化合物,所以在采矿上用处非常大。虽然这种方法环境污染很大,但是随着我国黄金需求量的不断增大,我国在采矿方面仍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我们,比如2013年用于黄金提取的氰化钠的销量就是2012年的2~3倍。
目前国内对我们的消费主要是用于化工合成,占市场份额的40%左右;电镀行业占20%左右;医药方面占10%左右;农药方面占8% 左右。其他都用于精细化工方面。不过近几年来,采矿业的需求大有赶超化工合成之势。
有需求就会有生产,况且生产我们又不难。我国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生产液体氰化钠,1978年,上海石化引进日本生产专利技术,建成第一套固体氰化钠生产装置。目前,氰化钠产品主要分为30%的液体以及95%~99%的固体氰化钠。
随着我国厂商对我们的投资加大,产能扩张迅速,成本大幅降低,质量也相应提高,我们逐渐替代了进口产品并且出口量迅猛提升。2001年,我国的出口仅有5284吨,到了2009年,出口量开始赶超进口,2013年,出口量高达77054吨,出口额24855万美元。
其实换算下就能看出,我们的价格确实便宜,一吨只要3000多美金,加上我们又有剧毒,许多老外钱挣够了就不乐意干了。所以现在我国氰化钠生产能力已经远远超过了澳大利亚和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生产大国。
目前国内生产氰化钠规模上最大的是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它和另一家安庆曙光化工有限公司加起来的产能,基本上超过了其他所有厂家的总和,两家年产液体氰化钠都是30万吨,河北诚信年产固体氰化钠6万吨,安庆曙光年产固体氰化钠5万吨。
恳请消防员快把我们消灭掉
说到这里,你们是不是看着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名字有点眼熟。那就对了,因为前两天在天津爆炸后找不到的几百吨氰化钠,就是他们家的。
由于高纯度的固体氰化钠便于运输和储存,目前很受市场的青睐,但是也有人还是需要液体的,所以这次河北诚信存在天津的氰化钠,有液体的,也有固体的。
一般来说,河北诚信的氰化钠都是桶装的,每桶有50公斤,一个月大概要送四五次,装在集装箱内,每个集装箱能装25吨,一次送六七个集装箱。通常,这些氰化物会在瑞海物流存放数天,不超过一星期。
因为有液体也有固体,这也让爆炸后的消防人员很头疼,固体炸飞了还可以找找,液体炸飞了也就炸飞了,没处找了。
怎么炸的,我们就不知道了,反正不是我们氰化钠炸的。有人说是堆场上储存的硝酸盐受热爆炸,也有人说是堆场上储存的电石沾水爆炸,当然这一开始的水我们也不知道是哪来的。
但是说这么多,怎么能波及到氰化钠呢?虽然这家天津瑞海物流是具备危险化工品储运资质的,而且我们也属于第六类危险化工品,也就是毒性物质,但是根据我国的规定,我们还是剧,是被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的。
根据规定,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在仓储环节,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不仅要有专用仓库,而且要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必须设有报警电话、犬防、与 110 联网的报警器等防盗设施。
而这家瑞海公司可好,就把装着我们的集装箱往堆场上一放,不仅没有专门的仓库,也不管旁边是什么易燃易爆的东西。尽管可能他们也没办法,因为他们的危险品仓库库容只有10吨,哪里放的下这几百吨氰化钠,但是放不下谁让他们接我们来呢?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0*〕6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政发〔20*〕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198家;经营单位2339家,其中加油站745家,剧经营单位2家;储存单位5家;使用单位3*余家;运输单位17家,危化品运输车辆794台;采用氧化、氯化、加氢、硝化、高温、高压、深冷等高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50余套;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大型联合化工装置*余套。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整体情况看,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一些建厂时间较早、发展速度较慢的化工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生产工艺,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化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问题。(二)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关口。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培训及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三)发改部门要把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评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经贸部门要把保障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五)公安部门要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是否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交通部门要依法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及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七)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八)环保部门要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九)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经营活动,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奖惩措施。从业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将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上报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要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对职工身体健康的损害。依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建设本质安全性的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项目
(一)合理规划,严把入园关,做好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
1.园区布局要科学、合理。将装置、工艺、产品及危险特性相似的企业集中布置,例如: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常减压蒸馏、加氢、芳构化等集中建设;含硫化学品、含磷化学品的生产集中布置;胺类、硝基化合物及各类含氮化学品,焦油、粗苯、酚及各类芳烃物质的生产及加工应相对集中布置。非园区内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转移到园区内进行建设,并为企业下一步搬迁预留空间。2.乡镇招商引资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园区内选址。从2009年1月1日起,乡镇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3.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把好设立关口,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4.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以企业为主体,园区各企业间实行相互联动,实现气体防护站、消防站及应急救援队伍等资源的共享。及时有效地处置园区内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低成本高效运行。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评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经安全审查,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确保质量合格;建设项目和设备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监理;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必须制定严密的试生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控制试生产现场人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所有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组织和参与试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紧急处置措施。3.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氯气、光气等高危产品的建设项目。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5.炼油、氯碱、氮肥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聘请省、市政府安委会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审查。
(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进行项目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的安全审查;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工作。
(四)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1.审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审点:一是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二是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三是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等。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四、健全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行为
(一)合理提取安全费用,确保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
1.加大安全投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12号)文件的要求,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足额依据。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万元至*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0万元至*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对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投入。2.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二)强化危化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年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更新知识的复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的培训要选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选择和使用针对性较强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3.危化品生产企业,要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按类别分成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除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外,还要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对A类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B类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类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类企业每月检查1次。2.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员参与、全过程检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漏隐患。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切实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措施、经费、期限、应急预案。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及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没有建立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业,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3.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要进行2次实战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监、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要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安监发〔20*〕117号),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范围,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年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
(五)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发〔20*〕71号)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2009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异常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基础上,在活动实施前还要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七)加强事故调查及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各县区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2.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五、建立科技支撑体系,提高自动化管理水平
提高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要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化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具有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要通过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
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力度。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完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设施。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湿度、压力超限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表,并定期检验,确保仪表准确、可靠。危险化学品储罐进出物料和进行切水操作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储罐区安全监控责任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定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其他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完善监测、监控和报警系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监控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深圳商报》10月31日报道,截至目前,各地共收缴各类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105吨,基本查清和摧毁了覆盖全国的毒鼠强销售网络。
三大集散地销出95%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10月30日说,今年5月以来,各地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已基本查清河南长葛、安徽利辛、湖北仙桃是全国毒鼠强集中销售的三大集散地,通过邮寄方式形成覆盖全国的批发、零售毒鼠强的三大网络,其销售量占全国总量的95%以上。
范小建说,通过对河南、安徽、湖北三起重大案件的深挖排查,其查获16家非法生产毒鼠强等剧毒违禁杀鼠剂的工厂、查清了北京、湖北等地技术扩散源头。在全国的毒鼠强销售网络基本被查清和摧毁的同时,各地共破获案件232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03人。7月10日以来,还检查了各类市场近7万个,检查整顿经营单位46家,吊销各类不符合条件的证、照3500多个,取缔非法经营摊点23000多个。配方来自国外。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日前透露,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化学晶毒鼠强生产技术源头目前已查清:是3名科技工作者从国外文献上翻译过来的。
据介绍,毒鼠强对所有温血动物都有剧毒,其毒性相当于砒霜的300倍,大约5毫克就可以致人死亡。毒鼠强毒死的老鼠,猫吃了都会中毒。而且毒鼠强中毒以后,没有特效解药。
徐沪称,现已查到16家非法生产毒鼠强的厂家。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以来,这些厂家已生产了35吨毒鼠强原料,这些原粉在添加了一些添加物以后,通过邮局销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80多吨。 “毒鼠强”占投毒案的65%近几年利用毒鼠强投毒的事件逐年增加,已占到整个投毒案的65%。今仅年1月到10月,公安部接到的全国各地毒鼠强作案专门报告就有77起,占整个投毒专报案件的86.5%。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月1日开始施行。《解释》规定,对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m克以上,或饵料20000克以上的;或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伊文)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
(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按国标《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辨识。
(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辨识各类危险及可能的事件;
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结合;
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
(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企业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报告和有关资料制定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定期检验(演习)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必要时进行修订。
(6)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
(7)对重大危险源的监察:政府主管部门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3、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供水水源及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河流、湖泊、军事等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昨日从交通部门获悉,为加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我市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分类管理,并联合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车辆的防护器材配备、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及运输设备安全性等进行严格检验与管理。
据悉,为加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我市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还规定:全市液氯生产、使用、运输单位必须配齐包括正压式呼吸器、氯气捕消器、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等防护、检测和应急救援器材,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置行车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我市各级交通部门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运输槽罐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合格证,凡不是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车辆牌证。
淄博新闻网·薛忠瑜 刘洪霞 孙保国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产奖惩;5、安全培训教育;6、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9、风险评价;10、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12、变更管理;13、应急管理;14、开停车管理;15、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监视和测量设备、仓库、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18、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1、检维修管理;22、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管理等;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应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29、厂区交通安全管理;30、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1、文件、档案管理;32、自评。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四)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四)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向社会提供本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