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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工具

时间:2023-05-30 09:48: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权益工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权益工具

第1篇

关键词:永续债权益工具会计确认

自从2013年武汉地铁集团发行国内首单永续债以来,我国永续债资本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永续债作为一种融资创新工具,其补充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等功能,颇受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资金需求大的企业欢迎。永续债的“亦债亦股”混合属性,成为金融工具会计确认的一个难点。财政部2014年3月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首次规范了永续债、优先股、可转债等创新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由于财会[2014]13号文并非专门针对永续债,而我国永续债条款也在不断创新,出现一些相关文件未能涵盖的新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比较国内企业与香港上市公司永续债案例,对我国永续债权益工具确认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为永续债会计准则与财税立法提供相关参考。

一、永续债概述

永续债指没有明确到期时间的债券,具有长久性、发行人有赎回选择权而无刚性兑付义务、高票息率、利率跃升机制等特点。我国永续债品种主要包括四种:一是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证监会核准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二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发行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三是通过信托机构发放的“可续期信托贷款”;四是香港上市公司发行的“次级(或高级)永续证券”。我国永续债的主要条款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债务可续期:发行人在每个约定周期的期末,有赎回选择权或续期选择权。其二,利息可递延:发行人有权选择不予付息,且次数不受限制,这种递延付息行为不属于违约。其三,利率跃升约束:一旦发行人选择债务续期或递延付息后,永续债的利率将会提高。其四,破产受偿顺序:内地企业的永续债清偿顺序等同于普通债务。而香港上市公司的永续债清偿滞后于普通债务,优先于初级普通股。根据笔者对中国货币网(.cn)公告的2015-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不完全统计,内地绝大部分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只有南昌轨道交通集团、贵阳城市轨道交通公司、温州铁路与轨道交通集团等三家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

二、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永续债清偿顺序与准则权益工具定义矛盾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8条有关权益工具的定义,权益工具指“能拥有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发行人中,其永续债募集说明书均写明:“本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在永续债发行人破产清算情况下,永续债持有人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进行清偿。而按会计准则定义,权益工具持有人在发行人所有债务清偿后,才能以股东身份对剩余资产主张权益。从清偿顺序与身份上分析,我国现有的永续债因不符合会计准则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均不能确认为权益工具。要想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永续债可借鉴我国金融机构和香港地区上市公司的作法:一是参照金融机构次级债的清偿顺序。以证监会2012年颁布的《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为例,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净资本。二是香港上市公司如绿城地产发行的永续债中,明确其清偿顺序劣后于各类债权,优先于初级证券(即普通股)。在我国未来永续债立法中,应允许发行人自行选择永续债的清偿顺序,既可等同于普通债务,也可在普通债务之后、普通股权之前。只有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永续债,才有可能确认权益工具。

(二)永续债复合金融工具属性问题根据中金公司王瑞娟等人2015年对国内永续债券条款特征研究及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方法对比:“目前国内发行的永续债的‘股性’特征都相对较弱。首先,几乎所有债券都明确破产时没有次级属性,在破产清偿顺序上等同于一般高级债。其次,不赎回的惩罚都较强,因此债券的实际有效期并不长。最后,出于成本、条款限制、资本市场形象等角度考虑,发行人主动选择利息递延的可能性较低。”由于永续债兼具债券与股票两种特性,国际三大主要评级机构在对这种复合金融工具评级时,对其“股性”强弱进行分档。“股性”强弱分档的结果会影响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即永续债的一部分可以确认为股权,剩余部分确认至债权。如: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将“强股性”的复合金融工具全部计入股权,“中等股性”的50%计为股权、50%计为债权,“弱股权”的则全部视为债权。我国永续债因具有“股性弱、债性强”属性,属于复合金融工具范畴。按照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要求,“企业应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根据笔者查阅已公开的资料,内地永续债绝大多数都确认为权益工具,初始计量按原始发行金额,没有按财会[2014]13号文要求拆分出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权益工具成分的公允价值。笔者建议,在未来永续债立法层面,对拟公开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委托评级机构对永续债条款与发行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发行人按照股性与债性强弱的评级结果,将永续债对应比例拆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在财务报表上分别列示披露。

(三)不设置递延付息条款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问题永续债是否设置递延付息条款,是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主要区别之一。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以举例形式强调:“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人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人的一项金融负债。”武汉地铁集团、贵阳城市轨道交通公司、温州铁路与轨道交通集团、南昌轨道交通集团等四家发行人的永续债因未设递延付息条款而承担了强制付息义务,均确认为金融负债。在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香港上市公司中,递延付息条款分三种情况:一是可以递延,如中国金茂:发行人可自行决定选择延期分派息。二是不设递延付息条款,如绿城房产:应每半年于分派付款日按适用分派率支付。三是不设递延付息条款,但允许拖欠派息,如雅乐居:发行人在选择赎回永续债时,应赎回“包括任何拖欠的分派款项”。综上比较,内地企业将未设递延付息条款的永续债视为金融负债,而香港上市企业对此相对灵活,不设置递延付息条款的永续债,只要符合发行人以后可选择赎回,且清偿顺序次于普通债务等条件,亦可确认为权益工具。

(四)设有担保或增信支持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问题国内主流观点认为,永续债若设有担保或增信支持,属于金融负债,因为只有债务才可能需要担保或增值支持,股权不需要担保或增值支持。因此,内地永续债在其募集说明书中,均明确无担保。只有个别企业设有增信支持条款。例如,在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的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温州铁路与轨道交通集团中,其永续债不设置担保,但设有“流动性支持”条款,即:在发行人对本息偿付发生流动性不足时,相关银行经评审合格或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下,将对发行人提供不低于本期债券本息偿还金额的流动性信贷支持。笔者认为,对设有担保或增信支持的永续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金融负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取决于是为何种义务设置担保或增信支持。在香港地区上市公司的永续债,较多地设有担保或增信支持条款,如在将永续债确认于权益工具的香港上市公司龙源电力、中国金茂、绿城地产、恒大地产,都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行的永续债提供担保。其中:龙源电力承诺,将促使子公司拥有充裕的流动资金,以确保子公司能及时支付与永续债相关的应付款项或债务;中国金茂为子公司应付之到期款项(包括子公司选择不延期而应偿付的永续债本息)提供担保;绿城地产承诺,在子公司清盘时,为子公司永续债持有人的清偿提供担保。在发行人做出到期赎回本金、如期支付利息的选择后,为了履行此承诺而设置担保或增信支持条款,不能与“为债务到期后必须履行偿付本息义务而设置担保或增信”相混同。前者是发行人在行使选择权后,担保或增信支持条款才被激活,即发行人若选择续期或递延付息,此担保或增信支持条款没有触发。而后者是对发行人无法选择、无法避免的刚性义务进行担保或增信支持,两者适用条件有明显不同。因此,龙源电力、中国金茂永续债的担保或增信支持条款,仅适用于发行人一旦选择赎回或付息的条件下,不影响其确认为权益工具。绿城地产为子公司永续债提供的清盘担保,适用发行人“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交付现金”的担保,在清盘之前,发行人仍可始终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义务。因此,绿城地产永续债的担保条款,亦不影响其确认于权益工具。综上分析,永续债如设置或有事项下生效(如选择不续期而清偿永续债)的担保或增值支持条款,或破产清算时提供担保条款,不能一概确认为金融负债。只要发行人理论上可以始终避免交付现金来履行义务(即一直续期或递延付息),仍可能是权益工具。

(五)强制兑付事件触发的赎回义务问题证监会核准的首单上市公司永续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的募集书中,设置了“强制兑付事件条款”,即“在每个周期末,如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一期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或以下,则发行人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浙江交通投资集团将其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而在设有类似“因信用评级下降而触发强制兑付事件”的贵阳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温州铁路与轨道交通集团的可续期公司债募集书中,均将其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这就出现了永续债同一事项(强制兑付事件)的两种不同确认结果(浙江交通投资集团确认为权益工具,其他企业确认为金融负债)。因强制兑付事件而触发的赎回义务,涉及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或有结算条款”。“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条款”。按财会[2014]13号文规定,设置或有结算条款的永续债,发行人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除非该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或几乎不可能发生)。对设置强制兑付事件条款的永续债而言,确认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取决于这种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该强制兑付事件不是“极端罕见或几乎不可能发生”,则发行人就无法“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浙江交通投资集团在永续债募集书中,披露了公司部分业务一直呈亏损状态、财务费用对利润侵蚀大、债务负担重等风险。因此,其未来信用评级下降是有可能的。为了保护持有人在此潜在不利情况下的利益,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才承诺全部兑付全部永续债。因此,笔者认为,浙江交通投资集团的永续债,应属于金融负债,而非其募集书自行确认的权益工具。

(六)可续期信托贷款持有人宣布提前到期权利问题可续期信托贷款是传统信托贷款的一种创新: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将委托方资金设置为集合信托产品或资产管理计划,发放给指定的借款人,由于借款人可以选择到期归还或续期,并可选择递延付息,借款人可将该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可续期信托贷款由于可改善资本结构、不公开发行、不录入央行信贷查询系统等特点,深受处于高资产负债率困扰、资金需求大的地产类企业欢迎。恒大地产近几年的快速扩张,得益于可续期信托贷款补充的大量资金:恒大地产2013年起与民生银行合作发行永续债产品,由民生银行下属的民生加银基金公司设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然后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给恒大地产的项目公司。恒大地产在年报中披露,“由于该等工具并无到期日,且派付款可由本公司酌情递延,递延分红次数不受任何限制”,恒大地产将其确认为权益工具,截至2015年底,其永续债余额757亿元,高达净资产的54%。由于恒大地产为“非股价敏感信息”为由,没有披露其永续债的具体合约条款。笔者以一份某知名信托公司的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为代替,分析这类永续债是否符合权益工具要求。在这份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存在多项潜在不利条件下的义务。与此对应的是,在这些潜在不利条件发生后,贷款人拥有较强的救济权利,笔者认为该可续期信托贷款不符合权益工具的要求。具体说明如下:该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永续债持有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布永续债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永续债发行人)清偿本息。一是借款人触发强制付息事件后,未能按要求付息的;二是借款人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明显减弱的;三是借款人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停业、解散、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根据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在破产清算之前,“发行人如果不能无条件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在贷款人拥有“潜在不利条件下,提前宣布永续债到期”的救济权利下,借款人不可能无条件的避免清偿贷款本息,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下”向贷款人立即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笔者认为,设有贷款人在“潜在不利条件下,可提前宣布永续债到期”条款的可续期信托贷款,借款人随时面临清偿本息的压力,应确认为金融负债。

(七)永续债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我国内地首单永续债—武汉地铁永续债2013年发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当年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对于兼具权益与债权双重特性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在同时符合五项条件下,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利息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永续债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关键在其是否满足第41号公告的第一、第二项条件:“第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第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一种观点认为:其一,永续债利息虽有递延的可能,但现实中,发行人出于自身形象考虑而没有选择递延付息,而是定期付息(目前内地企业还没有出现递延付息的案例),因此符合第41号公告“按约定定期支付利息”要求。其二,永续债到期后,如发行人选择不续期而如数归还,符合第41号公告“满足特定投资条件,被投资企业需要偿还本金”条件。因此,永续债发行人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一,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其前提是不存在强制付息义务。而第41号公告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是“按约定定期支付利息”,即强制付息义务下的利息。其二,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不符合第41号公告“有明确的投资期限”要求。

故永续债利息不可税前扣除。以上两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却又相互矛盾。造成这种不同理解的根源是,第41号公告的针对性不强。第41号公告是我国目前唯一涉及永续债的税务规范,根据国税总局办公厅的该公告解读,该公告初衷是解决信托公司开展的混合投资业务,而难以涵盖公告后各类纷繁复杂的永续债业务与条款创新,其前瞻性有限。按财税立法经验,立法往往滞后于经济现象:新的经济行为最先出现,会计规范其后,税务规范最后出现。建议国税总局针对目前国内永续债发展现状,对第41号公告与永续债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在国税总局暂未明确永续债的所得税处理之前,笔者认为应根据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有关“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原则,对永续债的利息支出进行涉税处理:“对于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支出,凡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其利息支出已在会计上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故不能再作为财务费用而税前扣除。这就避免发行人“鱼和熊掌兼得”:既通过永续债做大净资产、拉低资产负债率,又享受利息税前扣除的税盾效应。

三、对永续债发行人的相关建议

(一)发行人应重视提前赎回选择权条款永续债发行人有两种途径可赎回本息:一是在每个周期期末,选择赎回全部债券本息;二是通过设置提前赎回选择权条款,在约定事项出现后,选择提前赎回本息。目前,只有少数永续债发行人设置了提前赎回选择权条款,如:浙江交通投资集团因税务政策变更造成额外税费的,或因会计准则变更影响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时,发行人有权赎回永续债。中国金茂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资信评级下调的,发行人可自行选择赎回全部永续债。提前赎回选择权是赋予发行人在潜在不利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利,而非强制赎回义务,对发行人更为有利。由于我国永续债资本市场尚在起步阶段,永续债的会计规范、税务规范尚在完善中,一旦后续财税政策变化造成发行人融资成本增加,或达不到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初衷,发行人可以提前赎回,而非等到该周期期末再终止永续债。因此,发行人应重视因会计规范或税务规范变更等不利条件下的提前赎回选择权。

(二)发行人应重视永续债持有人的救济保护机制近年来,我国公募债券违约事件屡有发生。2014年,“11超日债”成为国内首例因无力付息而违约的公募债券;2016年,东北特刚多只债券因不能按期偿付,再次引发市场对债券持有人救济保护的关注。永续债的“非债非股”属性,造成持有人既不能像普通债权人那样通过要求发行人按期还款,又不能像股东那样享有重大事项表决权。因此,永续债持有人的救济保护机制更为急迫。目前,只有中期票据永续债设置了持有人救济条款:即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若向股东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则以后不得递延付息)后,发行人应付息而未能付息时,由主承销商召开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达成相关决议。但是,后续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引起重视,例如: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发行人若不执行持有人会议决议,持有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发行人主动设置以下持有人救济保护机制,将大大增强永续债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并实现双赢。一是在发行人选择到期赎回或不递延付息后,通过预先设置的担保或增信支持条款,来保护持有人利益。如前文第五部分所述,这种情况下的担保或增值支持,不影响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二是借鉴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做法,发行人公司章程增设特殊事项的永续债持有人表决权,或者在发行人连续多年递延付息后,持有人自动获得特殊事项的表决权等。我国内地永续债自2013年诞生以来,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绝大多数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以改善资本结构。然而,内地永续债的清偿顺序等同于普通债务,这与权益工具的“扣除负债后的资产剩余权益”定义矛盾。永续债属于“亦债亦股”的复合金融工具,可由评级机构对其股性与债性的强弱进行评级确认,发行人按评级确认结果将永续债分拆列示。对于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香港上市公司可不设置递延付息条款,同时允许设置特定条件下的担保或增信支持条款,后者大大增强了永续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如果永续债设置了强制兑付事件下的发行人赎回义务,或者赋予持有人在潜在不利条件下的宣布永续债提前到期的权利,则该等永续债不能确认为权益工具。永续债发行人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在国家相关税法明确之前,应按其会计处理同等对待。发行人方也应重视特定不利条件下的提前赎回选择权,并完善持有人救济保护机制,实现发行人与持有人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胡昆:《对具有双重属性创新型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问题研究》,《财政研究》2015年第7期。

第2篇

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的基本概念

股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其实质仍然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与《职工薪酬》准则规范的职工薪酬又适用不同的计量原则。

原企业会计准则中,股权激励不进利润表,属于报表附注的事项。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接轨,其实施将对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形成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在一般普通投资者的意想之外,通过解析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提示投资者关注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当期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采取正确的投资措施。

虽然股权激励计划对等待期的上市公司当期损益形成重大影响,但对公司估值的影响并不大。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认购价格上给予管理层一定折让,但激励计划有利于管理层稳定、有利于提升企业营运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平衡发展,是被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提升公司价值的手段;另外,会计处理的过程,是增加当期费用减低了当期可分配利润,但权益项下根据复式记账原理,同时增加了公司“资本公积”,公司净资产没有重大变化。但在二级市场上,市场投资者历来重视当期利润,与当期和下一期每股净利润对应的PE是最直观最常用的指标,投资者一般不深究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差异和准则变化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因而如果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对当期利润形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引发股价波动是必然的,投资者可适当关注其中的机会,赚取投资利润。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权益结算的支付又细分为新增股份支付和存量股份支付。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以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计量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后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3条还允许公司以回购股份来奖励职工。

股权激励――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1.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明确规定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要点为: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2)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目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3)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4)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5)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6)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7)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对应于此,可区分为两种情况:

①授予日可立即行权的

A.基于假设,职工之前的服务获得了授予的权益工具;

B.授予日会计处理:费用=可行权数量×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C.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②存在可行权条件,不能立即行权的

A.基于假设,职工在等待期中的服务获得了授予的权益工具;

B.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C.等待期会计处理:累计费用=预计可行权数量×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D.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规定中的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预计可行权数量,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2.案例分析

A上市公司2006年1月1日,向公司3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500份认股期权,可行权条件为自授予日起连续工作满3年,服务期满后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500股A公司股票。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4元(公允价值是考虑行权价格、有效期、标的股份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预计股利、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得出)。

第一年内,有30名管理人员离开了A公司,因而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管理人员比例将达到20%,第2年又有2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将管理人员服务未满三年离开的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25名人员离开。针对以下情况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如下:

(1)授权日。因不是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资产负债表日。

第一步:费用和资本公积的计算过程。

第二步:会计处理:

2006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60 000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160 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i80 000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180 000

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10 000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110 000

(3)行权日。为了方便处理,假设2010年12月31日(第5年末)225名管理人员全部行权,A公司股票面值为1元,管理层认购价格为5元。

2010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562 500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450 000

贷:股本

112 500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900 000

3.案例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股票期权授予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最佳估计,按照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三年后,期权可以被执行了,但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并转入股本和股本溢价。

企业回购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实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3条允许公司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职工,收购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对股份回购奖励职工股份的应按以下进行会计处理:

(1)实施股份回购时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借记成本费甩贷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职工行权时,按照企业收到的股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等待期内的资本公积中累计确认的金额,并结转股本溢价。

视野延伸 2006年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便是用回购股份作为激励来源的,公司委托深国投,已累计购入25 452 018股,对应2006年度预提激励基金141 708 968.51元,这部分预提费用基本上可以确认为股权激励成本,从而减少每股税前利润0.035元左右。从中期资产负债表看,这项预提没有入账,因而影响将发生在下半年。2007年和2008年,公司仍然预提这部分费用,预提的数额符合以下标准:

(1)当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5%但不超过30%时,以净利润增长率为提取百分比,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2)当净利润增长比例超过30%时,以30%为提取百分比,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计提的激励基金不超过当年净利润的10%。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计算得出下一年度的预提数额。

万科的库存股在归属时,不需要管理层支付现金。该部分费用已在上一年度预提,其他公司也可能利用市场回购的存量股份作为激励来源,但归属时需要管理层以某个价格认购,这两种方式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比较相同,但对权益科目的影响显著不同,前者实质减少股东权益,后者对权益的影响不大,投资者在看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关注其中的详细条款。

准则应用的经验总结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定,从上述会计处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实施,将对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形成重大影响。原准则中,股权激励不进利润表,属于报表附注的事项。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与国际准则接轨,股权激励计划对等待期的当期损益形成重大影响,但对公司估值的影响并不重大。

股权激励计划虽然对公司估值的影响并不重大,但我国的A股市场投资者历来重视当期利润,因而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对当期利润形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引发股价波动是必然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可适当关注其中的机会。

第3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份支付 税前扣除

1 股份支付的概念

股份支付,就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2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职工股份支付的确认上体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内在一致的确认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股份支付计人成本费用,但计量基础则与其不同,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

2.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1.1 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即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双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公司权利机构的批准。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1.2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2.1.3 可行权日

在可行权日应将原估计的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并对累计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进行调整。

2.1.4 可行权日之后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1.5 实际行权日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若有未实际行权的,对已确认的这部分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不需要调整,即仍然留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余额中。

2.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基本会计处理

在会汁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上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一股份支付”)。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无论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均尚未直接明确规定。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lO)148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而在会计处理上,对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确认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的确认采用的是费用观的理论基础,即把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采用费用观的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我们对企业的股份支付税前扣除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3.1 费用性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应用指南在关于股份支付的含义中明确指出:企业授予职工股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是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表面上看似乎并未通过“应付职上薪酬”核算,但这只是会计处理上的一种简化而已,其核算结果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核算结果都是一样的:即都确认了成本和费用,并相应确认增加了企业的资本(股份和资本公积金)。

税法上:

①根据实施条例笫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上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上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上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上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上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②从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个人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是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无论在会计上还是在税法上,对股权激励中的股份支付的认定都是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3.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汁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据此,企业本应每年按照企业财务、会计确认的金额直接在确认当年扣除。 笔者认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实际行权前,会计上虽然确认了人工成本,但并末实际支付,在具体金额上也还具有不确定性,此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行权日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为行权时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另外,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看,一般也是实际行权日。因此,在实际行权前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对会计上因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人工成本应金额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行权的年度,就实际发生的股份支付金额调整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3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3.3.1 税前扣除时间

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样,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也应在实际行权日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

3.3.2 税前扣除金额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为最终不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所以无法像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样能简单而白:观地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会计上,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即:从授予日开始直至实际行权日止,企业所确认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金额只与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估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有关,而与实际行权时该权益工具的市场公允价值没有任何关系。

第4篇

(一)股份支付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服务的应以该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参照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来进行,在满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服务的成本或费用。不满足行权条件的需要按照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数和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估计当期取得服务的成本或费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服务的应根据其他方服务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获取来选择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在其他方服务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获得的情况下应以该公允价值作为获取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否则,应按照服务取得日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进行计量。(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授予后即可行权则在授予日即按照负债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并增加企业负债,如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需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对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数确认取得服务的成本或费用,企业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应进行调整,并将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

股份支付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特征:一是授予日可执行的股份支付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不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做会计处理。二是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确定股份支付的最佳估计数,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不再确认,而已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则在可行权日后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三是可行权日之后两种股份支付均不需要确认成本费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并结转等待期内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则将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股份支付的相关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要求披露股份支付的有关信息以及股份支付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其中,应当披露的股份支付相关信息包括权益工具的授予、行权、失效情况及总额,资产负债表日股份支付的行权价格及期限,以及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当期行权的股份支付及其他权益工具行权日的加权平均价格。股份支付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披露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成本费用确认总额以及换取服务的总额。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有关股份支付的比较

(一)适用范围 IFRS规定股份支付适用于主体为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则是为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已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进行的交易,可见IFRS规定的股份支付的适用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获取服务,还包括获取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等对象。

(二)核算内容 IFRS在股份支付的核算上比我国的股份支付准则更加详细,一些规定或者处理方法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详细说明,例如,如何考虑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对所授予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方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详细的处理方法。

(三)会计确认 IFRS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获取的商品或服务的计量基础应当首先选择支付交易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同时按照该公允价值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如果所获取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按照所授予(支付)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所获取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计量,并相应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IFRS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所获取的商品或服务按照企业所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及结算日需要对负债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获取对象限制为服务,并区分为职工服务和其他方服务,对于获取职工服务的则按照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获取其他方服务的,如果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首先选择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既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服务的成本并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如果该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按照服务取得日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并增加所有者权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会计处理与IFRS规定基本一致,即按照企业实际承担的以股份及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四)会计计量 IFRS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都以公允价值作为支付的计量属性,在企业以股份作为股份支付的结算基础时,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较容易取得,可以以市场价格来获得公允价值。如果以其他权益工具,例如股票期权作为结算基础,此时如果不能找到相同条款和条件的交易期权,要获得该项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估值技术来获取。

IFRS在以权益计算的股份支付以获取职工服务的计量上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有比较明显的区别,IFRS规定此类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而我国股份支付准则规定除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均不作处理,此后在等待期内对权益结算的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由于IFRS与我国会计准则在股份支付计量日选择上的差异导致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服务成本及费用由所差异,但从整个期间看企业确认的股份支付的计量总额是一致的,即IFRS在当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报表,而我国则是在等待期的若干年内进行分摊。由于员工服务的持续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式在等待期内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其公允价值进行最佳估计并调整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更加符合换取职工服务的经济实质,也更加准确。

(五)结算方式 在股份支付的结算方式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股份支付方式,而IFRS则规定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可选择权(即选择以现金或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三种方式,导致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欠缺,难以保证可选择权的合理执行。

三、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完善建议

(一)确保股份支付准则的合理性 (1)保持准则制定的循序性。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既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贯彻循序渐进、稳步推广的理念,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变更得以平稳过渡的关键。(2)提高准则制定的交互性。提高准则制定的交互性是指会计准则从立项到颁布应当更早的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有必要将准则征求意见阶段提前,即向实务界了解近年来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这些问题的处理办法最好也能够进行汇总,然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解决方案,并作为新准则制定的重要内容。在意见征求阶段,将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对处理结果的建议。(3)及时修订准则以确保其合理性。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是随着现实经济业务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调整的,股份支付准则也是随着股份支付这一经济业务的出现而制定,并在实施过程中随着该业务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所以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还会随着该份业务的新发展而进行修改、完善。

(二)细化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 通过前面的对比可以发现我国企业股份支付准则相对于IFRS2而言,在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方面显得过于简约,在概念、确认、计量的具体含义及操作方面不透彻,尤其是股份支付在我国还属于比较新鲜的事物,过于笼统的介绍并不利于会计工作者掌握其处理,例如在公允价值估值方面,由于没有详细的指导,依靠准则的介绍很难有效的在实务中进行会计处理,尤其是对那些没有接触过股份支付的会计工作者而言,单纯依靠会计准则的简单介绍很难去处理实际工作中新遇到的股份支付业务。当然,我国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指南对许多情况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但是准则本身应具有一定的完整性,例如有关员工、股票期权、股份增值权等概念以及给予条件等重要事项在准则正文中做出解释是必要的。总之,只要保证概念、准则、应用指南这三者相互协调统一才能提高准则的可应用性。

(三)提高股份支付准则的完备性 完备性与细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细化是将某项业务可能涉及的种种问题考虑到,从而使这项业务的会计处理能够更加严谨、细致,而完备性则是各种业务情况都要考虑到,避免出现准则的“真空”区域,相比于IFRS2以及SFAS123,股份支付对于权益性工具的条款、权益性工具条款变更、股份期权的复载、计量基础的例外情况等问题并没有进行介绍,但这些问题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很可能会遇到,对于这类会计准则规定方面的空白地带,企业会计人员只能依照自己的职业判断,但这类判断很可能成为企业利润操纵的新突破口。股份支付准则应当在正文中对这些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然后再在应用指南中进一步进行解释说明。为了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则要从技术方面加以规避,例如规定企业在什么条件下采用什么样的估值模型来对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来避免企业任意选择估值模型(软件)而有可能导致的利润操纵问题。

第5篇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的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的现金流量变动源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6篇

结合案例以及统计数据提出问题

本文拟结合苏泊尔(00203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根据1570家上市公司2007年度报告中关于“股份支付”的信息,说明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过程中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苏泊尔(002032)股份支付计划方案

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的《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员工21人授予股票期权共6000000股,行权价格为7.01元/股,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0000股公司股票,公司确定2006年7月18日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

股权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按照修正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进行定价,扣除行权价格7.01元/股后,公司应承担的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6.8752元。

根据2008年4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通过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实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对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期权行权数量由6000000股变更为12000000股,行权价格由7.01元变更为3.41元/股。同时,公司按照修正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价格进行计算调整,重新计算后的公司应承担的该期权公允价值由6.8752元调整为3.4376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累计金额41251200元,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为24750720元。

(二)苏泊尔股份支付计划披露问题

1 只披露对有特殊贡献的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但没有指明可行权条件,为利用可行权条件的自由化来调整利润埋下伏笔;

2 采用修正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进行定价,该模型较为复杂,考虑参数较多,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也可以通过参数的调整来达到盈余管理;

3 没有明确披露有效期,为摊销期提供弹性,同时也可以调整费用,进而影响利润;

4 没有披露股权授予日及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的选择依据,随意对股票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这样,不仅公允价值可以调整,对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的估计和最可能的业绩结果也是可以纵的。

(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统计数据

在2007年度实行了股份支付计划的4l家上市公司中,以服务期限条件为可行权条件的有1家[怡亚通(002183)],以非市场条件为可行权条件的有19家,其余未明确披露可行权条件。对于可行权条件的披露,还不十分理想。

在实行了股份支付计划的41家上市公司中,有23家在附注中明确披露其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多为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这个模型较为复杂,参数的选择较为主观。

上述案例以及统计数据,都说明在《股份支付》准则执行中,出现了实行股权激励过于随意或者任意改变可行权条件、权益工具的估值模型选择的随意性等各种现象,表明存在利润操纵空间。

《股份支付》准则存在的利润操纵空间

由于《股份支付》准则的某些规定不够细化,导致某些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甚至为其提供了调节利润手段。以下几方面即是《股份支付》准则存在的利润操纵空间。

(一)行权条件自由化

上市公司一般将激励对象的可行权条件与公司业绩挂钩,但挂不挂钩以及怎样挂钩都存在极大的自由性。很多上市公司将行权条件的门槛订得很低并且在业绩中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激励方案采用的是没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标准,其纵的可能性无疑更大。

(二)摊销期任意延长或缩短

根据《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无论权益结算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或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也就是说,公司应该把股份支付的费用摊销到每一个等待期,如果等待期延长,就意味着每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减少,反之亦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摊销期的调整任意操纵利润。比如,海南海药(000556)曾经就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延长了摊销期,从而减少了当期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而减少了亏损,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

(三)选择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

在保证职工获得同等对价的条件下,如果企业选择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则可以记录不同的成本和费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行权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这就给企业带来了操纵利润的空间。因为,如果股价一路上扬的话,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这样如果企业选择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就可以记录比较低的股份支付费用,反之,如果股价不断下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会记录比较低的费用。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来操纵利润。

(四)股权授予日及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的随意选择

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来说,股权激励费用=授予日公允价值×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因此当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市价(公允价值)很低时,即使等待期股票市价不断上涨,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也是较低的,而很多的上市公司在选择授予日时并不是根据实际情况而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也是可以调整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调整等待期的长度。这样,不仅公允价值可以调整,对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的估计和最可能的业绩结果也是可以纵的。

(五)权益工具估值模型的选择

无论何种股份支付始终是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但是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难题之一。根据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一般“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应采用“估值技术”

进行计量。但对于采用什么模型作为“估值技术”,《股份支付》准则和《公允价值》准则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股份支付》准则只要求企业表外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由此看出,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估值模型是由企业自行选择的,而不同的估值模型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计量出来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可能相差上千万之多,这无疑使企业产生利用估值模型操纵利润的动机。

完善我国股份支付计划激励制度的建议

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制度的核心思想是正确的,但其实施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法规、有效的证券市场以及恰当的监管措施与之配套。

(一)修订《股份支付》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压缩利润操纵的空间

进一步细化准则的规定,比如,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准则可以规定具体估计的方法,以及列示可供选择的方法和适用情况。企业除此之外,还应该修订与之相关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力争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股份支付业务。

(二)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涉及多个准则,比如《公允价值》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和《股份支付》准则,建议对上述三个准则相关内容同时加以完善,主要包括:一是准则指南或解释明确规定可供企业选用的估值模型,以及不同估值模型适用的范围,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二是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比如,采取的估值模型、模型中无风险利率的数据来源、预期股票价格波动率的测算方法、预期股利率确定依据等;三是制定详细的公允价值审计准则或者规范,通过审计的方法保证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三)加强监管

1 进一步规范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在信息内容披露上建议增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出售因股权激励而获取的股票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调整情况。财务信息上,除了披露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外,还应披露按照当前状况所估计的对以后年度的影响。

第7篇

一、引言

为了简化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改善财务报告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9年11月12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 9),IFRS 9引入了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新要求。作为金融工具准则最基础和核心的部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改变势必对各国的会计趋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22)是在借鉴IAS 39①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努力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的形势下,我国新的准则预计将于2013年全面推行,IFRS 9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的制定无疑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客观认识CAS 22与IFRS 9的差异,及金融资产分类法改进所带来的影响,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和会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CAS 22与IFRS 9的主要差异

(一)分类及分类标准

1.CAS 22的四分类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CAS 22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以上三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2.IFRS 9的两分类法

IFRS 9将金融资产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新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这一类别。IFRS 9规定:

(1)债务工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债务工具可以摊余成本计量:①业务模式测试:主体业务模式的目的是持有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而并非在合同到期之前出售该金融工具以实现其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收益)。②现金流量特征测试: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导致在特定日期产生仅仅支付本金以及未付本金利息的现金流量。

(2)权益工具。所有属于IFRS 9范围的权益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对无标价权益工具不存在“成本例外”豁免。但是,如果权益投资并非为交易而持有,主体可以在初始确认时作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只有股利收益是计入损益)的不可撤消的选择。

(3)衍生工具。所有衍生工具(包括与无标价权益投资挂钩的衍生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计量规则

1.CAS 22的混合计量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可见CAS 22中对金融资产的计价采用了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混合计量的方法。

2.IFRS 9的两分计量法

IFRS 9规定凡是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无标价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难以估计的情况,但IFRS 9包含合适成本可能是公允价值最佳估计的指引,并且规定权益工具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债务工具,如果在满足业务模式测试的基础上同时满足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以摊余成本计量,若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则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而所有的衍生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与CAS 22相比,IFRS 9消除了无标价权益工具以历史成本计量这一特殊情况。IFRS 9要求所有的权益工具及其相关的合同(包括未上市权益工具投资)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取消了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以及由这些权益工具衍生的金融工具以成本减去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的豁免规定。CAS 22与IFRS 9对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上的比较见图1。

(三)重分类

1.CAS 22的重分类规定

CAS 22规定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不得相互转换。

2.IFRS 9的重分类规定

IFRS 9规定对于债务工具,如果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目标发生变化,从而令之前的业务模式评估不再适用,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重分类是不允许的,因为权益投资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不可撤销的,甚至在处置这类资产时,相关的利得和损失也不得转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在金融资产重分类方面的比较如表1所示。

三、四分类法到二分类法的优点和不足

(一)分类标准更为客观

CAS 22参照IAS 39的四分类法进行分类,而IAS 39自颁布以来因其条款的复杂性而饱受争议。IFRS 9作为替代IAS 39的第一阶段,降低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复杂性,在分类标准上更加简化、客观,其实质上是通过金融资产的本质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简化。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一项金融资产不论因何种原因购置,如果它属于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且有证据说明最近该组合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则该金融资产应归类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果持有意图不甚明确,则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该分类标准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图,因此为金融资产在划分类别上提供了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而IFRS 9将这两种金融资产统一归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归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是否业务模式测试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区分两类金融资产的标准则更为客观,避免了持有者主观意图对分类的影响。

(二)减少会计处理盈余空间

CAS 22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尽管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其计量规则仍存在较大差异,其变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当期权益,因此对金融资产的划分会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盈亏直接反映在了当期利润表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计入资本公积,对于企业来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要不处置,它的公允价值变动就不会影响当期利润,而是作为一个“蓄水池”将盈亏储存起来。这样,对金融资产类别的主观选择便为管理层提供了便利的盈余手段,其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进而控制金融资产的出售时点,以达到企业盈余管理的目的。

IFRS 9的相应改进弥补了上述不足。IFRS 9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损益。如果金融资产属于权益工具而且是非交易性的,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且该金融资产取得的股利及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均不允许再转入损益。这种计量方法改变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出售或处置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的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并计入投资收益的做法,所有公允价值变动保留在“资本公积”中,这就消除了为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缩小了金融资产的盈余管理空间。

(三)存在重分类漏洞

为避免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有着严格规定,准则中明确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可进行有条件转换。

IFRS 9规定如果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目标发生变化,从而令之前的业务模式评估不再适用,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管理层按其主观意图在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进行选择,为金融资产的重新划分类别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业务模式发生变化需要重分类是出于一致性的考虑,而IFRS 9在如何避免管理层利用重分类操纵财务报表仍存在不足。

四、我国的趋势与启示

2009年9月我国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其中表示“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以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的方案基本可行,……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能够提供更具决策有用性的信息。”根据我国的承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时间安排应与IASB保持同步②。不过,在这一趋同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特征及金融资产结构特征,权衡二分类法对企业的影响,最终制定出贴近我国市场特点的金融会计准则,避免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当所造成的操作风险。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在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过程中需谨慎考虑如下问题:

首先,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产品比较单一,多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而这些类别在二分类法中都已取消,因此必须考虑IFRS 9中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工具的范围和我国金融工具的特点,考虑其能否覆盖我国现行CAS 22中所定义的贷款及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次,在金融工具的计量方面,我国虽认为将金融工具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基本可行,但如果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困难。由于我国在某些领域缺乏健全活跃的市场,特别是金融工具的形成机制和报价系统还很不完善,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理论指导,因而不具备全面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的条件。所以尽管基于历史成本的计量基础和混合计量模型对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有所影响,但对我国现状来说仍是最好的选择。

最后,在CAS 22下,财务报表的列示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为流动性强的资产,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为非流动资产。如果按照IFRS 9 金融资产的分类,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的权益投资应划分在非流动资产之列,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列为流动资产。这也就意味着现有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结构要发生改变,就目前我国的实务工作来讲,此项财务报表的变革似乎成本过高并无必要。

作者单位:

第8篇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IAS39、IFRS9的变迁,探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下金融工具准则的发展变化以及与我国金融工具准则的区别与联系;介绍了我国现阶段与金融工具相关的盈余管理问题的状况;从IFRS9金融资产分类、IFRS9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规定、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及CAS引入其他综合收益方面分析金融工具准则的变迁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及解决思路。

关键词:盈余管理 金融工具准则 IFRS9

我国金融工具准则根植于IAS39,无论是关于金融工具分类,还是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均存在着盈余管理的空间。金融危机爆发后,IFRS9被引入并将逐步取代IAS39,而我国的金融工具准则也将进一步受到IFRS9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是否继续存在?或者发生什么样的改变?解决与金融工具相关的盈余管理的思路何在?本文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IAS39及IFRS9变迁

( 一 )金融工具准则的颁布 金融危机爆发后,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体系引发了国际上的普遍质疑;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8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又被反映在确认与计量方面过于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IASB于2009年11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以逐步取代IAS39,旨在降低现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复杂性,避免会计原则的内在不一致。IASB提议将IFRS9的生效日于2013年延后至2015年1月1日。IFRS 9的出台标志着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联手启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改进项目,取得了关于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规范的阶段性成果。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我国作为IASB的成员国之一,遵循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原则,金融工具准则体系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CAS24)构成。我国的三项金融工具准则可以看作IAS39的简化版本,在IFRS9 出台后,这一系列金融工具准则亦将受到IFRS9的进一步影响。

( 二 )IAS39、IFRS9的变迁 IFRS9与IAS39相比,改变了分类标准,将过去的四分类改为两分类,使分类更为简化。同时与减值规定配套,强化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我国的金融工具准则虽根植于IAS39,但又与之有细节方面的差别。而与IFRS9相比,在分类体系,计量基础,重分类的判断,公允价值变动,减值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IAS39,IFRS9及CAS22对比分析如表(1)所示。

二、我国与金融工具相关盈余管理现状分析

( 一 )金融工具分类复杂性及多样性可能导致会计实务处理的随意性及盈余管理 我国现行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分类标准综合了金融工具的性质、使用方法及管理层的意图。实务中,有可能会出现企业因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不是非常的明确,将金融资产划分到错误类别的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指出,有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规定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有的公司将本应归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金融工具分类的复杂性及多样性,有可能导致会计实务处理的随意性及盈余管理。叶建芳(2009)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初始划分点,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多的公司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获得更多的选择空间,为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在持有期间,盈利情况不好的公司,会利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和平滑收益;盈利情况好的公司,则倾向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含有的作为资本公积的未实现利润留存到以后年度实现。

( 二 )企业管理层极可能受利益趋动,利用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盈余操纵 我国金融工具准则趋同于IAS39,其分类标准比较复杂,这种分类方法综合了管理层的意图,有较强的主观性,企业极可能受利益趋动,利用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盈余操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由于管理层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期不同,或者出于操纵利润的目的,CAS2中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与CAS22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极可能在初始分类时即受到操纵,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首先,若企业管理层认为此项权益投资为“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则采用CAS2的成本法核算。这部分权益投资期末的账面价值和初始投资成本无相关关系。投资企业仅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即可。其次,如果企业管理层预计经济前景良好,被投资企业市值将上升,则可能假设持有该项投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赎回。由于企业管理层的收入与企业的业绩息息相关,企业极可能将此项权益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为除了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外,一项权益投资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上升对持有期间的利润将产生不同影响:当期末公允价值上升时,企业则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此项收益计入利润表,从而美化财务报表及相关利润指标,这无疑对于公司业绩还是管理层的收入提升都有帮助;反之如果企业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上升所带来的利得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增加资本公积,只会影响企业的净资产相关指标而不影响利润指标。出于利益驱动,管理层很可能通过如此方法来调节企业利润及相关财务指标。第三,若企业出于税赋角度考虑,希望各年利润平滑,则可能将此项权益投资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仍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只会导致当期资产增加,对当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日后因股价上涨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波动。其持有期间形成的利得可以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积,从而构建了为日后平滑利润的“蓄水池”。若以后年度需要“蓄水池”中的未实现利润时,可将这部分权益工具出售,同时将以前累积的“资本公积”从资产负债表中释放出来转入到利润表,使净利润产生突变。

第9篇

关键词 会计准则;解释;点评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针对上市公司今年以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回答了包括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在内的10个问题。“1号解释”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其效力等同干企业会计准则正文及其应用指南。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点评:“1号解释”要求,在编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首份年报时,应对报表相关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例如,复核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则进一步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方可对外公布。因此,投资者将来在上市2007年年报中看到的年初净资产,很有可能与该公司在季报和半年报中披露的数额不一致。

另外,关于B股、H股等上市公司,如对于借款费用等首次执行日如何衔接的解释,与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的第一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十项的问答完全一致。

例如,由于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不再限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以资本化;如果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也允许将相关利息费用资本化,从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因为B股、H股上市公司可能就“一般性借款费用资本化”因素进行了追溯调整,理财投资者可以通过有关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推断这一因素对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这一原“境内外差异”来推断:会计准则实现趋同后,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净利润差异。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变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点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中,具有统领左右、沟通前后、把握全局的地位。它从基本的框架上锁定了具体会计准则的可能边界。在会计实务中,由于经济交易事项的不断发展、创新。具体准则的制定有时会出现滞后的情况,一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项在具体准则中尚未规范但又急需处理,例如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应遵循基本准则进行处理,以确保各具体准则的内在一致性。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第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第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第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点评: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以上新解释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大的资本化,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会计上的配比性原则。

2.原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以上解释拓宽了新借款费用适用范围,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先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再按租赁准则计量。

3.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相关规定,与2007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意见(二)规定一致,并且继承了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新旧处理差异。

4.新建造合同准则第15号第17条所述的“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是指企业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进行商务谈判时,有可能签订一项合同,也有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于商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为简化核算,该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而以上解释要求费用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较15号准则更加详细、科学。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第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点评:以上解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与第七条表述一致,特别是在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与发展的情况下,以上解释对非衍生工具或衍生工具在权益工具中的界定更加清楚,对卖方和买方规避风险起着向导性的作用。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点评:有时,一项衍生工具可能是包括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在内的混合(组合)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嵌入衍生工具是嵌入到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着特定的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在我国实务中,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是衍生工具的重要内容,以上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解释。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点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单独规定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终止经营是指对企业的车间、分部、子公司等予以处置或将其划分为准备出售对象。根据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管理层准备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就应将这部分资产从非流动资产转出作为流动资产,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孰低计量。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我国根据实际情况,没有单独制定这一准则项目,而是采用以上方式处理。达到类似效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赞同我国的做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合并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中,但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一般说来。会使利润增加。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第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点评:1以上规定解释了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投资损益的确认,而权益法下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对投资损益的核算在实务中更为复杂,一般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才能予以确认:(1)是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一致性调整;(2)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损益的影响进行调整;(3)投资

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损益的影响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的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利润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2.对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请企业关注的是: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损益的确认。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因此,在新准则实施后,在确认以上关联企业应享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将这部分予以扣除。

3.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应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即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调整为成本法核算,这对财务人员来说,将是一项较为繁重的核算工程,也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点评:以上解释,对股改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所持股改限售股份,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对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2007年年报时,年初净资产将较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披露的金额有所上升。

另外,这条新规定还意味着一个潜在的信息,对于拥有大量原始股权投资的上市公司,在2007年年报一直以一元钱计价的股权投资成本,在年报中将以公允价值的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一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将可能使那些拥有大量股权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翻倍。这也可能是2007年报新会计制度改革带给我们跨年度的大礼。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铺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圈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衰中如何列报?

答:第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第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点评:这一解释与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第七问一致,对纳入合并范围严重资不抵债并准备持续经营子公司的处理,以前的规定是: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通过设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

这种规定操作的直接结果就是:母公司合并报表时无需在当期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部分确认为损失,因此有些上市公司会将公司自身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等伎俩转移到已超额亏损的子公司身上,而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对该超额亏损部分无需确认。不对股东权益产生影响,以提高母公司的业绩,给投资者一个虚假的信息。新规定则将合并净利润直接减留存收益,减母公司权益,不再单列“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将应由母公司负担的超额亏损的部分也要作为母公司的损失,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10篇

一、研究方法描述

(一)样本选取标准及过程为考察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SEC选取了由50家发行人构成的样本。选择标准与过程如下:首先,鉴于公众主体财务数据的获得便利性,取得一份较为完整的上市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名单,包括银行、经纪商、保险公司、信用机构以及政府资助企业(GSEs),以标准行业分类(SIC)代码为基础,合计超过900家。第二。按发行人最近财务年度报告的资产总值排序。第三,按以下标准从经排序的列表中选出50家样本:(1)为覆盖美国金融机构最近财务年度至少75%的资产,选取列表中前30家发行人,并界定为“大规模发行人”,其最近财务年度的资产均超过1350亿美元;(2)为获取小型金融机构的代表性样本,从列表中前30家后的最大型公司开始,每隔42家选出一家,由此得到20个样本,并界定为“小规模发行人”;(3)已入选但未能满足以下补充性标准的公司将被剔除,列表上紧接其后的公司则入选:一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排除在外,因获取其按照美国GAAP提供的年度与季度财务信息存在困难;二是不以11月30日或12月31日为年度结束日的发行人排除在外,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三是如发行人向SEC提交的年度与季度报告不含当期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以及管理当局分析与讨论书,则排除在外。由此,SEC的研究对象以大规模金融机构为主(前30家均入选),小规模机构则随机抽取,覆盖面广,分析数据源自发行人向SEC提交的10-K表、10-KSB表、10-Q表、10-QSB表、报表附注以及MD&A等公开报告。

(二)研究期间的拓展对于所有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公司,S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和SFAS 159《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选择权》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因此,为考察公允价值会计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SEC将研究期间主要限定于两份准则对所有样本均生效后的2008年第一报告季度结束。但两份准则允许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提前应用,11家样本机构(主要为大型银行与经纪商)便作出了这种选择。于是,在提前应用者与未提前应用者之间,2007年度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为理解这一期间内公允价值使用的进展与变化情况,SEC拓展了研究期间,将2006年末(两份准则均未对任何一家机构生效)与2008年第一季度(所有公司均已采用)的财务信息进行比较。在准则不影响特定财务数据的场合,SEC也对2006、2007与2008年连续期间数据作出分析。此外,视发行人的情况,SEC在某些场合也对2008年第三季报进行分析。

(三)样本总体的划分对于样本总体。SEC按发行人所处行业与发行人规模大小两类标准再作细分(具体见表1、表2),以此检验公允价值(哪些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SFAS 157(如何计量公允价值)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研究发现与述评

(一)资产与负债考察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的显著性程度。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比重分析。根据SEC的检验,在总体上,截止2008年第一季度末,样本机构记录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占资产总额的45%,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占负债总额的15%。SEC强调,此处只考虑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无论是强制要求或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结果)。但在行业之间,这些比重差别较大(见表3),资产类型及其重要性呈现明显不同的特征(见表4),并且样本发行人并非均为分布于45%与15%周围(见表5)。

SEC发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比重在不同规模机构间的差异主要受其行业构成影响。比重最高的保险公司仅占大规模发行人资产总额约18%,而占小规模发行人资产总额将近72%。小规模组中,保险公司69%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仅略低于大规模保险公司报告的71%这一比重。对于非保险公司,大规模组中资产总额的39%以公允价值记录,小规模组中该比例仅为16%。SEC认为两个主要因素导致这一差异:其一,大规模发行人拥有更多被强制要求以公允价值报告的交易性与衍生性资产。对于非保险公司。无论规模大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资产类型为投资、交易性资产和衍生工具。这些项目占大规模发行人资产总额的36%,却仅占小规模发行人资产总额的14%。其二,管理层主动对某些资产选择以公允价值报告。在非保险公司样本中,17家大规模发行人选择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小规模发行人则仅一家。

负债方面,几乎所有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均与大规模发行人相关。20家小规模发行人中,14家没有报告任何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而全部30家大规模发行人均报告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主要类型包括储蓄、交易性负债、衍生品、债务、回购协议以及其他负债。在行业方面,经纪商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比重最高,这与该行业近50%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人收益表相关。为协调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基础,经纪商广泛地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以公允价值计量诸如回购协议和结构化票据等负债。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与负债比重分析。SEC发现,总体上,采用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并不总是影响当期损益,有些变动额在“其他全面收益”(OCI)中确认,或者被相关负债的等额变动所抵消。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占总资产的25%(占全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56%),而余下20%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变动额不影响损益。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通常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只有现金流量套期关系中衍生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中,而这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所占比重并不显著。

需说明的是。在大规模发行人组中,经纪商与银行业占较大比重(约15%)。这两类金融机构持有较高比例的被强制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交易性资产与衍生工具组合(如图l所示,经纪商与银行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影响损益的资产比重较高)。小规模发行人则主要由银行业与保险公司构成,持有大量通常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固定收益证券组合(如图2所示,其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当期损益)。

(3)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情况。SFAS155,SFAS156和SFAS

159均向公司提供以公允价值计量某些资产与负债的选择权。尽管几份公告生效日期不同,但SEC仍然获取了发行人主动选择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资产与负债比重。总体上,公允价值选择权并未得到广泛应用,应用比例为总资产的4%与总负债的5%。SEC认为。这可对2006年末至2008年第一季度末期间公允价值使用比例的轻微增加作出解释。从具体项目看,选择权主要应用于为销售而持有的贷款(HFSloans)、抵押服务性权利以及反向回购协议。

(4)应用SFAS 157和SFAS 159前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比重分析。为确定SFAS 157和SFAS 159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金额的影响,SEC将其生效前后(2006年底与2008年第一季度末)的公允价值使用情况进行对比。结果显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比重由42%上升为45%,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比重则从8%增至15%。如前述,SEC将比重的轻微增加归于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并且,根据这一比重变化,SEC认为,调到市价会计准则并未显著影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比重。

二是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性质分析。经验数据表明,在持续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中,投资性证券占比最大(44%),其次为交易性工具(32%)。而投资性证券的85%为可供出售型证券,即其公允价值变动须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由此,SEC认为,交易性工具是影响损益表的最大资产类型,其次分别为衍生工具(9%)、单独账户(9%)、投资性证券(6.6%)及其他项目(6%)。

在所有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负债中,强制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负债和衍生性负债占53%,余下47%通过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实现。应用选择权则主要出于分离嵌入衍生工具的规则以及避免(用于购买资产的)融资性证券与相关资产在计量基础上的不匹配等要求。具体比重分别为衍生品27%、交易性账户负债26%、回购协议18%、长期负债16%及其他负债13%。

三是公允价值层级中资产与负债的归类情况。SEC在报告中指出,SFAS 157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改进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性与可比性。因此,该准则要求所有持续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必须提供列表形式的披露。FASB在该份准则中创造性地提出公允价值层级概念,要求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必须以输入变量的可观察性为基础进行分类。SEC的分析表明,在所有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资产中,大部分资产(75%)处于输入变量可观察的第二层次;其次为处于第一层次的存在报价的工具(15%);再次为第三层次的重大市场信息不可观察的工具(9%)。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中,84%为输入变量可观察的第二层次工具,11%为存在报价的第一层次工具,余下5%为第三层次工具。

其中,对不同规模发行人的工具构成分析表明,小规模发行人拥有较大比例第一层次的工具。SEC认为,小规模发行人倾向投资复杂性较低且市场报价更易取得的资产,并相应解释了相对于大规模发行人,小规模发行人所持第三层次资产比例较低。

为确定经济条件变化尤其是流动性不断降低的影响,SEC对2008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末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归类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总体上,在三个季度内,除第一层次资产比重降低1%、第三层次资产比重增加l%外,每一层次的分类基本保持一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在公允价值层级中(三个层次之间)的归类基本保持一致,未受这一期间市场条件变化的影响。

应用SFAS 157的一个难点在于市场交易不活跃工具(第三层次)的估值问题。为考察这部分工具的分布结构,SEC按归入第三层次资产与负债的比重,对发行人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

其中,第三层次资产主要包括:以次级与次优级抵押贷款为基础的非机构担保证券、私人配置公司证券、担保资产、住宅抵押基础证券、资产基础证券、抵押性债务证券以及流动性较弱的公司债券、贷款承诺和一些场外衍生工具。第三层次负债则主要包括:次级资产的衍生合同、资产基础证券、抵押债务合同、涉及不可观察关系的公司和其他非抵押性标的的信用衍生品、远期性质且(或)存在不可观察关系的权益和货币衍生合同、嵌入权益的结构化票据,远期性质且(或)存在不可观察关系的商品衍生品以及由已并入特殊目的实体(SPE)发行的某些无追索权的长期借款。

(二)权益分析从准则变迁影响及累计其他全面收益考量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准则变迁影响。SEC报告认为,一般情况下,由SFAS 157重新定义公允价值引起的差异须按未来适用法处理,只在三个场合进行有限的追溯应用。因此,总体上,SFAS 157对样本发行人的准则变迁影响有限。即70%的机构报告按SFAS 157对权益调整无影响,28%的机构报告的权益调整介于0%-5%之间,没有一家机构报告对权益的调整超过5%。但上述结论有一局限性,即SFAS 157的未来适用影响在不同行业间存在差异,而准则本身并未强制要求披露此类影响,许多场合主体并不予以披露。因此,可获得信息的差异很大。如在银行业,不存在充分的披露将特定影响分离开来,于是,SEC考量的是未来适用与追溯调整的综合影响。

SFAS 159的过渡条款要求,在准则应用日,选用选择权的项目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任何差异应记录为权益调整。并且,公司须披露选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理由。SEC对此类披露的审阅表明,机构选择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的理由主要包括:(1)避免对被套期项目适用复杂的套期会计条款;(2)避免引起资产及其相关融资工具的计量不匹配;(3)对那些原本可能不符合套期会计要求的项目提供一个共同的计量基础。

二是累计其他全面收益的考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在权益而非当期损益中报告的工具主要为可供出售证券和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衍生工具。对于前者,直到证券发生减值或被出售,在权益中累积的影响才转入收益表。现金流量套期关系中的衍生工具,则在确认被套期现金流量的相同期间将该影响计入收益表。

对于可供出售证券,截止2008年第一季度末,在累计其他全面收益(OcI)中递延的未实现损失总额为390亿美元,未实现利得为250亿美元。截止第三季度末,递延损失金额呈明显增加趋势,即790亿美元,未实现利得仅为169亿美元。鉴于递延损失与利得金额的重大性,SEC对这部分金额占可供出售证券的比重作了分析。结果显示,第一季度末来实现损失净额占可供出售证券比重为0.5%,第三季度末则上升至2%。第一季度末,在累计其他全面收益中递延的利得与损失占可供出售证券账面价值的最高比重分别为17%和69%。至第三季度末,该最高比重则分别为15%和10%。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分别有40和38家机构,递延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占其可供出售证券总账面价值的比重低于5%。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中被指定的衍生品,2008年第一季度末在

累计其他全面收益中记录的未实现损失与利得总额分别为180亿美元和20亿美元。未实现损失集中于4家发行人(合计损失总额150亿美元),未实现利得集中于7家发行人(合计17亿美元)。

(三)收益表分析SEC主要从报表附注及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MD&A)中获取有关公允价值会计对金融机构收益表(重点关注净收益)影响的信息,但这种分析受现行列报与披露条款的限制。在许多场合,现行列报与披露条款未能提供或有助于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单独的清晰辨认。从历史考察,美国GAAP并未提供关于收益表项目列报的详细指南。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公司经常不以报表项目形式列报其变动额或不将已实现与未实现变动区分开来,尽管有时会计规则会要求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其在收益表中记录公允价值变动的具置。SFAS 157明显拓展了针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的强制性披露,但很难确定公允价值变动对收益表的总体影响。因此,SEC承认,这只是对上市金融机构收益表影响的近似而非全面的评估。

在SEE报告中,对收益表的分析分别从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与非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两方面展开。为考察持续性调到市价对收益表中确认利得与损失的影响,SEC分别审阅了交易性收入、选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项目以及第三层次工具的价值变动。总体上,每家样本机构确认的金额(以绝对值计)分别占2008年第一、第三季度权益的11%和10%。当将所有样本机构持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上利得与损失相互抵消而以净额表示时,占第一、第三季度权益的份额分别增加3%和4%。然而,在金融危机扩大与蔓延的2008年,来自交易活动的收益明显低于2007年。在样本机构中,经纪商是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收益表比重最大的行业,交易性收益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按年度计,2008年交易性收益比2007年降低65%,这至少部分地导致大量从事交易性活动的经纪商和银行利润率降低。而交易性收益的降低则部分地被那些计入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自身信誉变动引起的收益增长所抵消。

SEC对第三层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对收益表的影响也作了分析。结果显示。2008年第一至第三季度,第三层次资产占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总资产比重从9%增至10%,负债从5%增至6%,且第三层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相较权益是显著重要的。以净额为基础,2008年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第三层次工具的利得均占权益的6%。以美元绝对值计算,2008年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第三层次工具的影响分别占权益的10%和7%。

SFAS 157要求公司确定负债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自身信誉变动的影响。SFAS 159则要求披露自身信誉变动对公允价值计量影响的程度。SEC在其报告中分析了发行人自身信誉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2008年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计入负债公允价值的自身信誉变化对收益和权益的影响分别是68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利得)。但在行业之间,信誉变动对权益影响的比重明显不同,SEC认为是由于某些行业对负债更多地选用了公允价值选择权。

在考察非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对收益表的影响时,SEC主要分析减值总额所占机构权益的比重。即将可供出售证券和持有至到期证券上记录的非暂时性减值损失、为销售而持有的贷款发生的价值调整以及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的减值合并考虑。研究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减值费用为110亿美元和910亿美元,分别占权益的3%和8%。对比2006年,减值费用50亿美元占权益的1%。这表明经济状况不断恶化,资产价值不断调低。2008年前三季度,证券非暂时性减值在减值费用总额中占比最大,为620亿美元(占权益的5.1%),其次为商誉减值280亿美元(占权益的2.3%)。在行业间,政府资助企业报告的非暂时性减值影响最大(权益的17%),其次为保险公司(权益的12%)。但以非暂时性减值占可供出售证券价值的比重衡量,保险公司第一季度和前三季度的损失仅为1%和2.1%。即相比资产组合,这些资产价值的降低对任何行业都不属于较大的比重,尽管权益明显受此类价值变动的影响。因此,对权益的重大影响似乎来自于这些发行人的总体杠杆化头寸(1everaged position)。

为研究金融机构净收益降低的原因,考察其他重要因素的影响,由此准确评价公允价值会计作为诸多因素之一的作用,SEC拓展了对收益表的分析。分析发现,银行业、信贷机构和GSEs的净收益明显受所提取的贷款损失费用增长的影响。SEC认为贷款损失准备是一个历史成本概念,因其计提主要基于“已经发生的”损失(ineurred losses),而公允价值在某些贷款估计中只起次要作用。即贷款偿还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抵押品,在确定需要记录的不履约贷款准备金额时,会计规则才会在多大程度上结合考虑使用标的抵押品的公允价值。2008年前三季度,记录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为1210亿美元,使权益降低幅度超过10%。对应2006和2007年分别为270和620亿美元,权益降低的幅度为3%和5%。

通过收益表分析,SEC认为,所有行业均遭受房屋价格下降、经济放慢与抵押贷款违约增加的影响。有些行业的损失表现为大额的(贷款损失)准备费用,有些表现为非暂时性减值损失(OTTI)费用,另有一些则表现为更低的交易性收益。

三、研究结论

第11篇

一、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现状及改进

(二)估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问题准则对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规定如下:在等待期各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尽可能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作出最佳估计,以此为基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若此后有证据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与之前估计存在偏差,应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将权益工具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数量;对于采取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对可行权情况作出最佳估计,以此为基础按照公允价值将企业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负债科目,若此后有证据表明实际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之前估计有偏差的,应进行调整,将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金额。在这一点上,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份支付方式都需对行权职工或其他方人数等后续信息变动进行估计,确保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处于动态调整状态。需要指出的是,对未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不同,将导致在各资产负债表期间计入的成本费用也大大不同,对企业而言,这便使得他们有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如谎称以后年度离职人数增加,将导致成本费用降低,利润增高。这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问题,低估未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将导致利润增加,从而增加纳税;高估未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将导致利润减少,从而减少纳税。基于此,本文提出两种建议方案:第一种方案,对未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可设置一个上下浮动区间,如不超过10%或者其他比例,根据审计相关原理,将可操纵利润限制在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第二种方案,对未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反映的是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却违背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从而给企业管理者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所以在资产负债表日,除非有真实证据表明未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发生变化(如已递交的离职申请书)之外,不应当调整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而应以实际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为基准,反映企业当前客观存在的经济业务。

(二)预期能否达到规定业绩条件问题准则要求履行上述期权必须满足可行权条件。股份支付的可行权条件是指可以确定企业能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且该服务能满足职工或其他方获取事前签订的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件。通常来看,股份支付在授予后并不能立即行权,一般要求职工或其他方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期限条件)或者企业达到一定的业绩水平(业绩条件)才能行权。因此,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根据是否能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或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这一估计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业绩条件而言,大概包括三种情况:(1)预计到期能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而到期未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2)预计到期能达到,实际也达到了规定的业绩条件;(3)预计到期不能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而到期达到了规定的业绩条件。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三种情况较为少见,一般而言,企业在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受激励人必定设法达成目标,因而在等待期各资产负债表日管理者几乎不可能承认自己不能达到规定业绩条件。而前两种情况则较为常见,由于企业业绩不仅仅受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企业外部因素的影响,外部因素具有不可预测性,行业状况、经济周期、偶然因素都可能导致规定业绩条件不能实现。因此,本文认为企业不能据估计能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做相应会计处理,如果行业状况明显表明企业不能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而企业仍认为可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此时将存在利润操纵的嫌疑,企业可减少当期利润从而增加未来期间的利润。况且,当前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未达到规定业绩条件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规定,这就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账务处理更加随意,利润操纵的可能性也越大。因而,从外部环境的不可预测性和抑制利润操纵的可能性来讲,企业不能仅根据预计能达到规定业绩条件这一预测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此外,将股份支付的成本费用分摊在等待期内的各个会计年度也不妥,就算企业最终达到规定业绩标准,其创造的业绩也不是那些业绩表现较差的年度所贡献的,而成本费用摊入这些年度则未反映企业当年真实的经营状况。对此,本文建议:不管未来期间是否能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只要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达到了规定业绩条件的相对标准,即可进行会计处理;没有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相对标准的年度,不做会计处理。同时,计入的成本费用应分摊至各达到业绩标准的年度,对于间隔达到业绩标准的情况,后续年度将根据等待期长度减去已经表明未达到标准的年数相应的多摊成本费用。其中,相对标准是指那些以绝对数进行业绩衡量的业绩条件转化为相对指标进行衡量,如三年内营业额超过多少亿元,可转化为平均每个年度的营业增长率。

二、应用案例

为进一步说明本文所设计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现结合案例作具体分析。

(一)案例概况2010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与100名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股份支付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对这100名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向每人授予5万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期限和业绩两方面,要求其从股份授予日起连续服务满3年,而且公司在这3年的平均净利润率达到12%;(2)若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自2013年1月1日起1年内,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每持有1股股票期权,能够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普通股股票,超过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在授予日,公允价值为15元。甲公司在2010—2012年的有关资料如下:2010年,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13%。该年末,有证据表明下年度将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未来两年还有9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6元。2011年,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8%。预计下年度还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无客观证据),当前经济环境并不乐观,3年平均利润率很可能达不到12%,由于管理层的过度自信,仍认为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可以达到12%;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5元。2012年,有7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0%。由于3年内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12%,不满足可行权条件,股份支付计划应予终止,同时冲回已确认的费用。

(二)基于准则现行规定的会计处理1.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2.等待期各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1)2010年应确认的费用=(100-5-9)×5×15×1/3=2150(万元)。

(三)基于本文所设计方式的会计处理1.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2.等待期各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1)2010年应确认的费用=(100-5-2)×5×16×1/3=2480(万元),其中,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是根据建议的第二种方案进行处理的。

(四)两种处理方式的对比上述两种会计处理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资产负债表日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确认问题、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估计问题和能否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的会计处理问题。可见,基于本文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利润操纵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作用,企业管理当局不能随意对可行权数量进行调整,也不能利用对业绩条件的错误估计进行利润操纵,若2010—2012年未考虑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利润总额分别为x、y、z,那么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后的利润总额见表1。其中,对利润总额真实性影响最大的是2011和2012年度,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对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错误估计造成的,由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行权限制期最短可为两年,所以上市公司策划股权激励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财务预谋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综上可见,随着股权激励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股份支付将成为企业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对企业业绩产生直接影响,这也对准则制定和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计量属性、估计方式和确认前提等方面对现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进行了完善,以期对提升股份支付会计信息质量有所裨益。

作者:邵丹蕾 单位: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第12篇

关键词:套期保值 公允价值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所作的套期。所谓确定承诺,是指约束双方并一般由法律保证强制实施的一份与一个非关联方的协议,并且该协议规定了交易数量、价格和时间等所有重要方面,同时包括了足以使履约很可能发生的违约金。

在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套期符合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套期工具属于衍生工具的,其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不属于衍生工具的,其账面价值由于汇率变动而形成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由于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其账面价值。当被套期项目是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也应当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1.套期工具到期、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2.该套期不再满足使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

3.企业撤消有关套期关系的指定。

二、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负债。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所作的套期。已确认资产、负债承受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与已确认资产、负债承受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显著不同,预期交易可能承受的风险与已确认资产、负债承受的风险也很不相同。

1.在报告期内,现金流量套期符合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有效部分的金额按照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积变动额与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累计变动额中的绝对金额较低者予以确定。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属于无效套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如有正式书面文件能够表明套期有效性评价将排除一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影响,则该部分可以参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法来确定。

若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必须判断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即必须是很可能发生的,且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或者证据来证明。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且企业确认了一项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金融资产或负债影响损益的当期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一个或一个以上报告期间不能补偿的,将不能补偿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若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且企业确认了一项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应当选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非金融资产或负债影响损益的当期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预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一个或一个以上报告期间不能补偿的,将不能补偿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

当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预期交易成为一项确定承诺,若该项确定承诺符合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条件,也应当选用以上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一旦选择了一种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在以后的期间内使用同一种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预期交易套期除了以上情况以外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使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基本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相同。但必须注意到,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除非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者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按照上面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享有的份额所面临的风险进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应当比照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处理:

1.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应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独列示。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项目反映的利得或损失应当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境外经营净投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由于汇率变化产生的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并在处置时一起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介绍了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典型的套期模式及其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面临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承担能力,选择较为合理的套期保值方式进行风险规避,在总体风险承受度范围和具体的业务目标风险水平内进行有效的套期,不可以脱离企业的实际,否则容易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是同时采用几种套期保值方式,通过这种风险组合的方法,能够更加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永泽,傅荣.高级财务会计第三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