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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验收

时间:2023-05-30 09: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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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验收

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规范验收流程,根据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零星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零星工程”是指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分布零散、体量较小、临时安排或因特殊原因未经招投标而实施的项目。体量较小是指工程合同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第二条:区各内设机构为“零星工程”的实施部门,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工程的申请、组织、监管、验收、合同管理及工程款申报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三条:“零星工程”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预算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区成立由纪检、财政、住建、行政审批和实施部门组成“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部门提交项目的竣工验收。纪检部门负责验收程序及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

1、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且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向区项目实施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实施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施工单位加以整改,施工单位在完成整改后,方可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部门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初步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供验收所需资料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初步验收记录和意见、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单、质量保证资料(合格证、主要材料检测报告、试块试件报告、主要功能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图像资料、施工现场的图像资料等。凡涉及安全风险的结构和工艺类项目,也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初步验收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区实施部门现场代表、职能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

3、竣工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施工单位自理。施工单位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初步验收。

4、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部门应签署验收表中初步验收部分,必须要有明确的验收结论;参加初步验收人员应签名并对工程质量、工程计量负责。

5、项目实施部门在初步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竣工验收通知,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和现场代表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必须参加;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收到通知后选派成员参加。

6、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组参加完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实施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对完成数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表观质量是否达到约定、资料是否完整、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内容是否全面、验收结论是否客观真实等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之前所实施的“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1、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实施申请表;

2、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竣工验收表。

XX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实施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建设单位:

项目未招投标原因:

计划开竣工日期:

项目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内容概述:

(合同内容)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

财政局意见

签名(盖章):

区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盖章):

XX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部门

项目实施部门

开竣工日期

未招投标原因

初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项目建设内容

概述:

(合同内容)

初步验收意见(实际完成工程量、隐蔽工程及工程质量等)

签名:

项目实施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公章):

零星工程验收

小组意见(工程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3篇

关键词:林区电网 电网建设 工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c)-0166-02

林区电网建设改造升级工程是电网建设的一项重要环节,现已全面展开,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项目规划,确保规划及时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遵循工程管理规范。林区电网建设改造升级工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文主要对我局林区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进行了一些探讨。

1 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1)市电业局组织各县市供电局、设计院等相关单位根据省公司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编制本供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2)市电业局按照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方案每年向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报送下年度及后两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前期里程碑建议计划,其中110 kV和35 kV高压技改工程及10 kV及以下配网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项以县市为单位分类打捆编制项目计划。

(3)市电业局按照省公司审定后下达的三年前期工作里程碑计划组织各县市供电局、电力勘测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农、林网高压技改工程和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可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4)市电业局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省公司上报下年度新开工项目建议。省公司年度计划下达后,编制工程建设里程碑计划报省公司。未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列入下年度计划。

2 初步设计管理

(1)初步设计应按照国网公司统一要求采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合理选用通用设计方案和模块,结合新林区小城镇建设、棚户区改造优化设计方案。积极推广“两型一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化)变电站和“两型三新”线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进行专门论述以及开展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输变电工程全寿命周期的投资效益。

(2)农网高压基建工程由设计单位按照里程碑的时间节点向市电业局基建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市电业局基建部将组织设计、运行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初步设计预评审。

(3)各县市供电局农网高压技改工程和中低压配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电业局农电工作部,市电业局农电工作部每月组织设计、运行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初步设计预评审。

(4)设计单位根据预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修改合格后报省公司委托咨询公司(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和高压技改工程由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单位的评审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由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市公司根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批复并汇编批复项目表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备案。

3 概算及合同管理

(1)农网高压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核执行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省公司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2)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概算由省公司基建部批复,农网高压技改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概算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批复,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收口概算由市电业局批复。

(3)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环评和水保等非物资类合同由地市电业局具体负责签订和执行。

(4)实行严格规范的合同管理。要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

(5)工程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工程档案编制整理的套数、深度、质量要求及档案移交时间,确保工程档案与工程同步进行。

4 资金管理

(1)严格按省公司下达的计划执行,严禁虚列和置换工程项目,杜绝把已完工项目纳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计划现象的发生。

(2)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3)严格审查工程概预算、决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严防出现高估冒算,套领资金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4)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 物资管理

(1)强化物资仓储管理,严把物资质量现场验收关、物资领用关和投运前检验关。同时做好撤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了撤旧物资的综合利用价值。为确保不因物资短缺而延误工期。

(2)安排了专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和催交工作,及时与厂家沟通,掌握物资的生产和送货情况,以便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供货不及时的厂商,我们及时与上级部门反馈,除采用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催货外,还派出专人到生产厂家监督催货,以保证物资及时到货。

6 安全、质量及进度管理

(1)注重加强预防性管理。按照省公司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安全合同》,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细化了安全责任。

(2)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在工程前期,对工作负责人,技工人员提前进行了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工程的工艺和技术标准,掌握施工中每个阶段的工程量、施工队伍、施工车辆的配置情况,熟悉工作区域、施工图纸等,林区电网升级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切实贯彻落实国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技术标准,以农网典型设计为基础,加强升级工程技术和设计标准的管理,结合省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技术导则”,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计各项工程,务求技术标准高,工程质量好,改造程度彻底,杜绝重复投资现象发生。

(3)紧紧抓住工程建设的进度关键环节。充分评估了影响项目实施的内外部条件,编制了工程项目的里程碑计划,并严格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各环节密切配合,保证了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整体工作的紧凑性、连续性、推进性,加快了整体工程进度,确保了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里程碑”计划的顺利完成。

7 监理管理

(1)监理工作要贯穿整个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所有环节。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的施工单位通。

(2)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符合资质条件,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职责(即:控制安全、质量、进度、资金,做好信息资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实施),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记录,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阶段,必要时要进行旁站监理。

8 验收及档案管理

(1)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在工程验收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三级自检、竣工初检工作。监理初检完成后,市电业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和环保、水保内部验收以及交接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均应按照验收细则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有详细记录,各个参与验收人员要在自己负责的验收项目上写明验收情况并签字。

(2)验收结束后开验收总结会。验收人员汇报验收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领导把工程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统一协调,确定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解决期限(一般在投入运行以前)。

(3)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同等重要。竣工档案(含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各项原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及材质复试报告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9 结算工作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认真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决算。按照工程项目种类不同分别编制工程决算,做到“严、细、实”,决算不能超计划,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超计划项目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和取费标准。

(2)要制定对工程决算的审查、审批原则和制度,采用计算机管理,规范工程结算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必须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

(4)相关会议纪要或报告等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说明等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5)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1月(30日)之内编制上报工程结算书到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后1月(30日)之内审核完毕并编制整个工程的工程决算书上报市电业局审核后报送省公司审批。

柴河林业局供电局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正在扎实有序的稳步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摸索和总结出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存在着可以改进提高的地方。今后的工作中还需借鉴先进经验,弥补不足,不断完善工程管理体系,努力提升工程管理水平,确保经济、优质、高效地完成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任务!

参考文献

[1]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中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四条项目审批。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由县发展改革局依据中省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提供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资料。同时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五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各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包括图纸、施工图等)和概算。初步设计预(概)算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工程预算主要审查工程拦标价)发改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属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属县级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改局下达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要求。批复的建设内容以及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方案变更。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审批后确需变更的需报请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重新批复。

第三章招标

第七条成立县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要负责项目招投标相关业务。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对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标投标。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及设计、监理及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勘察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将招标实施方案报送县发改局审核、县监察局备案后。进入招标实施阶段。招标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已具备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招标组织机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方式,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同时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土地、定点规划等批复文件。没有招标方案或招标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须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县监察部门备案。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招投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但必须要坚持公开透明、集中决策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加强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凡进入县招标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招标、监理等机构)必须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登记备案。对没有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进入县招标市场。

第十三条成立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组成。投资评审领导小组下设投资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建设项目预算(包括拦标价的制定)结算、决算的审查工作。投资评审办公室制定的拦标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确定为工程建设最高限价。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经县发改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计划。每笔资金必须由项目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县财政局依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首次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预付款(含备料款)项目主体竣工后拨付总价70%竣工验收后拨付总价90%预留总价10%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任何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发改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安评、环保等手续。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不得超过概算投资(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设计变更的除外)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变更。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发改局审批。不追加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额调整较大的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予综合验收。

三)概算调整。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5%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3%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概算。调整概算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县政府同意后。项目总投资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谁监管、谁验收”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竣工30日之内。项目单位应申请验收。申请验收项目必须先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消防、环保、建设等各项单项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修理基金。财政局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结算资金予以结清。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

第六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成立县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监察、财政、住建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日常工作。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稽查;对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后评价,受理对国家、省投资政策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参与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造成总投资超概算。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或在招标过程中违规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2年内,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在境内参与建设项目咨询、等资格,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通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5篇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用地手续,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委托具有相应项目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

第二部 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现有建设法规,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可分七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4)规划报建审查;5)施工报建登记;6)建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

1、项目立项,国家计划管理机关和有关政府机关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立项的审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出具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相应的意见。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进行条件审查。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用地条件。

三、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根据已审批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条件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涉及的专业内容进行专项审查。

7、建设管理机关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向施工图进行审查。

四、规划报建审查

1、公安消防支队和人防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和人防工程进行审查。

2、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3、规划部门复核经要求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报建登记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需提供的验收证明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

3、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

第三部分 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技术报告;

第6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发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一般主要流程包括:业务需求确定、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阶段。

第三条  省分公司下达的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使用信息局经营成本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成立省信息技术局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

组  长:省信息局总经理

副组长:省信息局副总经理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求、规模、难易、实效、应用价值等方面确定项目归口部门、设定项目组人数上限、完成时限等。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工程建设部负责,主要负责项目组织、进度管控、项目采购、验收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工程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所需各项资源安排和申请,组织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评审,开展项目具体实施,配合完成采购及验收,落实人员考核等工作。在项目归口部门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具体实施任务。第七条  由工程建设部牵头,项目归口部门配合确定项目组长、项目成员(可跨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设立。对项目组的日常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部和项目归口部门的双管理。

第三章 业务需求确定

第八条  业务需求原则上由省(市)分公司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据信息化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把握技术方向,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平台化思路进行充分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第九条  业务需求应包括建设背景(其中,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应包含信息系统现状、应用效果等)、建设目标、业务流程优化或业务功能描述、业务的处理能力需求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  业务需求审核由需求提出部门组织开展,原则上应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业务、技术、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审核应依据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等原则,审查业务目标是否明确可实现、范围界定是否清晰无歧义,审查需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查业务流程是否优化高效、业务功能是否切合实际可实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是否准确合理等。

第四章  工程立项及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  工程立项由工程建设部组织申请,经省分公司同意批复后,由项目组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在认真分析各项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详细论述技术实现方案、系统功能结构、软硬件体系架构、系统网络架构、关键技术路线、与关联系统的关系等,明确系统的性能指标、安全方案(含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软硬件配置方案,可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对比分析,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建议,以指导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进行评审。审查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充分征求相关业务板块的意见。评审专家可由业务、技术、工程、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包括基层专家。  

第十三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信息化规划、总体技术路线、信息安全以及标准化有关要求,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目标、主要功能、能力需求和软硬件投资、预期收益等内容。强化对资源共享、需求整合及相应技术实现方式的审核,以及对方案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核实系统硬件配置,对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评估。                 

第五章  工程采购第十四条  项目组负责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招标参数、技术规范书及评分办法等采购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部负责根据项目组提交的招标参数等材料组织实施工程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编制合同标的物及相关的服务要求,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工程实施第十七条  原则上在合同签订之后正式启动工程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组负责编制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等项目文档,负责协调相关业务单位及服务厂商,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对于建设单位包括市州分公司的项目,还应负责对市州分公司工程实施协调、指导、督促工作。需求分析作为需求变更评估和审查流程的依据性文件。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在完成实施并部署在正式运行环境后,项目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测试和技术测试,并形成书面测试报告。测试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性文件。

第七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在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等完成建设过程后,应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试运行

(一)初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试运行阶段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以该项目所有合同中出现的最长试运行时间为准。

试运行期间,如发现质量问题,项目组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尽快解决。所有问题全部解决后,试运行才可以结束。

(二)在试运行阶段项目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档案整理,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能够反映工程建设全貌,有关工程的一切资料必须入册,不得遗漏。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已按批复内容全部建成,初步验收合格,初验遗留问题全部解决,试运行期间未发现新的问题或问题已得到解决,试运行期满且运行情况良好,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盖章的同意竣工验收的用户报告。

(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建设部应在试运行结束后启动竣工验收相关准备工作,配合省分公司开展竣工验收。

第八章  其它事项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具体管理细则见《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信息技术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单位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管理要求执行。

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市发改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发改委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县发改委组织自验,项目乡镇要积极配合,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发改委进行初验。

第九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验收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管理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8篇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建设 运行管理 对策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in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caused by many factors such as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make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n some undeniable with questions, directly influence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engineering efficiency. This paper is how to strengthen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give full play to the capital efficiency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peration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664.1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是水利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单个工程而言其具有工程规模小、投资少、建设地点分散的特点,但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看,其与江河堤防、水库枢纽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在项目建设管理上具有相同的特点。

一、抓好工程项目的基础设计工作

按照我国现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

设必须进行工程项目的前期和设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程序。

1.1 项目规划报告及项目申报和审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是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中长期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的总体要求,项目规划以地市或县(市)为单元组织编报。首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项目区农村饮水不安全现状。只有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区各种饮水不安全类型、村组、户数、人数、供水现状、水资源条件等情况,才能准确提出项目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详细具体的解决措施。其次,要选择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写项目规划报告:近阶段主要依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好项目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目标,并逐级分解任务,将需要解决安全饮水问题的类型和人数落实到村组或农户,实行名册管理。同时将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水资源条件分析,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详细论证,将各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期、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的管理措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证措施等情况编入规划中。第三,认真履行项目规划申报和审批程序,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立项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立项与大中型水利基本建没工程项目的立项不同,项目区规划报告就相当于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因此项目规划报告完成后要经过反复论证和充分修改完善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和手续,使项目立项合规合法。规划报告经批准后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分步加以实施。

1.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申报和审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批准的中长期规划对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采取方案比较,最终形成技术上可行和经济上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的技术和经济方案、工程投资估算,对拟建工程项目在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范要求,在对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水质、水资源状况等充分勘测及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要求在批准的项目规划内以年度进行编制,而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是近期或远期规划建设目标任务,因此,每一年度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依据项目区规划目标任务,遵循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农村饮水单个工程规模小、地点分散、投资少的特点,以地市或县(市)为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但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要强化工程建设所必需的水文、地质、水质、水资源等状况的勘测工作,按照工程勘测设计规范提供详细准确基础资料,避免发生因勘察工作粗糙造成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及损失浪费问的发生。其次,要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设计单位在详细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条件和可行性基础上,更要具体说明采取的工程和技术措施及其措施依据,为下一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奠定基础。第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反复论证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报省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但需要注意的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1.3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勘测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工程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要求在饮用水水质方面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和机井技术规范,泵站设计要符合《泵站设计规范》,以及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IV型、V型供水工程的设计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农村实施准则》的要求等,按照不同工程的工程措施采用不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初步设计任务的完成必须择优选择具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同时初步设计在报批前,一般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

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然后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但这里须注意的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二、工程建设质量

1)工程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强调的是实施方案建设的工程必须是批准的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项目。

2)编报的实施方案必须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将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工程要细化到户。

3)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同时将工程建没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工程措施等在报纸和当地村屯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强化对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的选择,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严格工程质量管理。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形成项目法人负总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对集中供水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集中招标采购,以便在保证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的条件下,节约工程投资。此外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管检查机制,加强政府工程监督机构作用,及时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而有效进行。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或有关地市或县(市)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自行验收,依据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和年度实施方案,逐项检查对照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工程数量,质量和达到的技术要求等各项指标。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水利、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投入使用。

1)项目法人组织工程自验,着重验收工程措施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工程自验要按照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实施方案的指标和规范要求进行逐项验收,主要是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取水泵站质量和安装,供水机电井成井技术,供水管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水窖、水池土建工程实际质量和施工技术规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供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量是否满足设计和实际供水范围的需要,水源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并对工程相关实体质量和水质进行必要的抽检,同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中的相关资料加以检查核对,以求证工程实体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同时为建设管理的资料归档管理奠定基础。

2)注重受益村屯和受益人口参与工程验收工作。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在组织工程验收中,要充分发挥受益村屯和受益人口参与工程验收的作用,对工程建设规模、工程措施、工程质量和水质标准的实际情况,及补助资金情况,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情况,采取受益人签字或村民代表签字验收的办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缺少此环节工程不得竣工验收。

3)强化政府机关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着重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验收。重点是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优良和水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受益村屯和人口签字和补助资金到户,集中供水工程村屯、农户代表签字情况,以及工程建后管护措施等。

四、建后管理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供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尤为重要,它是确保工程长期有效发挥效益的重要保证。因此,建后管护工作要重点明确工程管理体制,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4.1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首先要明确工程管理主体,否则,很难长期有效地发挥应有作用。根据饮水工程的特点特性确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及管理主体。

1)一家一户的水池、水窖等微型供水工程,实行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2)规模较小,多户供用的供水工程,应在受益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组建合作小组,对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用水等行使管理主体责任;

3)规模较大,跨村跨乡的集中供水工程,应组建有受益农户广泛参与的股份制供水管理组织。

4.2落实供水工程运行资金

国家投入大量资金为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地区农民的饮水问题,而建后工程投入使用后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能否落实,是工程长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尤其相对集中的公共供水工程,供水使用的电费、设备管线的维修费用、管理人员开支费用等工程运行必要费用要依据供水工程受益范围,规模大小由供水合作小组或股份合作组织落实相应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根据不同供水方式由供水组织制定相应的筹资办法或保本微利水价机制。

4.3工程运行规范化管理

结合不同供水工程,制定工程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定期维修制度,水源保护管理制度,水质定期化验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涉及工程运行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事管人,规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活动,真正做到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工程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结语

农村饮水是否安全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更好更快

地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加强管理.使饮水工程发挥长期

效益.对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R].兰州:甘肃省水利厅,2007

[2]许青祥.互助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措施及成效[J]现代农业科技 2010(19)

第9篇

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全面检验。为加强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1990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河航运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包括: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三、港口工程

四、修、造船厂工程

五、通信工程

六、航标工程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它工程

第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境内涉外项目)的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按照签订的涉外合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四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四、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

五、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七、境内涉外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

八、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五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第六条内河航运建设各类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按附录一执行。

第七条境内涉外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内容,经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

第八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设计规模建成,对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九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对单位工程较多、建设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预验,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第十条单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要求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预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以及项目建设、使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竣工预验比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并可邀请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的管理单位及提供外协条件的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委员(组员)组成。其成员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并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二、检查工艺设备联动试运转记录和试生产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

三、检查项目投产准备情况;

四、审核竣工决算报告;

五、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章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应符合《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交通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全套竣工资料原件。

第七章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收尾工程名称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对预编制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10篇

一、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研制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州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整体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1、州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州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州直跨县、市、口岸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中央、自治区属在州企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省级审查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5、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6、州辖区工业开发新区内的建设项目;

7、生产经营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8、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各县市、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含州属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查备案,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属于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组织专家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加,并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中央、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上述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自行组织相关部门和安全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审查和验收,并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管理目录”和安全风险的大小,确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或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安全专篇的审查备案

《安全专篇》由可研报告的编制单位或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由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完善,经审查机构审核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纳入初步设计内容,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报安监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可研报告审查时,对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七、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验收通过后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1、建设前期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及措施已按批准的安全预评价(专篇、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和取得上岗证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齐全以下文字资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专篇、登记表)及审查备案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

3、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职业卫生篇章文件及安全设施分布图;

4、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5、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6、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7、各专项验收检测(消防、防雷、防静电、特种设备、作业场所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合格报告;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9、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八、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九、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在批准设立园区前,园区规划须经安全评价。建设(规划)部门应将消防规划的编制作为工业园区及园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建设项目的设立应符合城镇、园区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需要。

十、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建设部门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不予办理项目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一、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备案情况纳入项目贷款审查的条件,并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或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建设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83条等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此项工作将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十四、其他事项

(一)审查和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机构和竣工验收单位及专家应当保守有关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11篇

1工程项目的启动

企业如何认定项目的启动是一个不明确的问题,有人认为在工程施工准备时即工程启动,有人认为立项获得批准后即为工程启动。应当认识到无论是工程类项目或是其它项目,都需要动用资源,界定启动的时间点应定位在组织授权动用资源的文件或批复生效之日起。

工程项目的启动过程是由职能管理层或市场调研部门根据市场情况产生项目概念,以项目建议的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市场调研,取得的调研成果交管理层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批准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通过后,再进行可行性研究,在这一阶段应能够估算出项目的成本,可行性研究通过后,进入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在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后,即可认定项目启动。

2工程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法》规定,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机构承担,而是要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负责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一般从国家或省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价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委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以报价明显低于标底的,必须经过质询和答辩,以保证报价合理。

3工程项目监控

工程项目监理的中心任务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和合同、信息管理,并协调参与项目建设各利害关系方的关系。监理公司也把所监理的工程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进行管理,同样产遵循项目管理的一般过程。

项目监理是依据法律规范、合同约定对相关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采取组织、协调,以促进利害关系者间的合作,共同完成项目目标的过程。项目监理过程一般由监理公司承担责任和义务,主要监理人员有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方式有: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查、设备监造等,处理方式有:成本索赔、批准临时延期和批准延期等。

4工程验收过程

(1)准备阶段:主要是对局部、分散、零星工程进行收尾,同时作好团队的思想工作,准备好验收材料并进行分类、归档、整理,形成完整的验收材料,同时为做好查询和检索工作做好准备。

(2)自检。项目经理应当组织项目团队按正式验收的程序进行预先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应当填写自检报告。

(3)提交验收申请。以书面形式申请、报送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4)验收方组成验收委员会,对验收的材料进行预审。

(5)现场初验。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初步检查,对不符合之处提出修改意见,限期整改。

(6)正式验收。由验收委员会、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正式验收,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对不合格的部门再次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7)签署项目验收合格文件。签署项目或阶段合格文件,对具有等级评定的项目同时评出优良等级,投资性项目应办理移交资产。

5推进项目管理的方法

5.1更新管理观念

企业的主导者是领导层,企业的发展在于管理层的远见卓识,高层管理者是管理层的实际操控者,因此企业的发展主要依存于高层管理的正确决策,企业存在于市场中,是社会财富的创造单元,也是竞争主体,先进的理念会给企业带来机会,守旧的思想将会导致灾难,因此企业必须时刻注重更新观念,与时代同步。企业的观念更新,关键是是领导层观念的更新,这不仅仅是因为领导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更主要的是领导者可以站在市场和企业的高度认识问题,将自己的认识与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更有利于指导企业的运行和发展。

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更新项目观念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高层管理者,应当树立起项目管理的哲学思想,高瞻远瞩地审视企业的战略目标,评估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项目的支持性以现代项目的思维理念看待和处理问题;对中层管理者,主要应注重管理流程和管理思维,注重从管理角度把握项目的组织、规划、协调和对组织目标的保障程度;对于操作层,应主要关注于技术、技能和操作技艺。

5.2按照计划确保工期

所谓工期管理,指计划、执行及定期检验更新土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的工期计划。工期管理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在既定资源条件下的工期计划,第二层次是探讨合理资源条件替代变更后的缩短工期计划。二个层次应循序渐进,都是工程管理追求的目标。工程管理最主要的目的为由全盘性的工期规划资料,探讨降低工期途径,以减少投资风险,灵活的资金调度,减轻借贷利息负担。控制并降低工期的另一个效益为建筑设施得以如期甚至提早使用,使资源充分利用,并可提供运营效益。良好的工期管理可以使人、机、料等资源得到合理、妥善的规划应用,避免盲目赶工,造成资源浪费。现行大多数工地工期管理方法,为工程负责人开工前,以人力制作简单的横道图或网状图,作业项目则以结构体施工为主,至于繁杂的装修工程都以一个作业项目,工期则为三个月或五个月等来涵盖。

第12篇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

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

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

(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