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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条例

时间:2023-05-30 09:49: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违章建筑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违章建筑条例

第1篇

【关键词】违法违章建筑;探讨

一、什么是违法违章建筑

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未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明确的定义,政府部门制定了一部分的规章来界定违法违章建筑,也仅仅是为了加强自己的行政执行力度,从而达到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理。先前有很多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多种释义,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1]。第二、没有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违法违章的[3]。由此我们提出违法违章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们国家,没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对自建、改建、扩建建筑进行规范,而民众对拥有建筑的愿望就引发了种种的违法违章行为;而且在我们国家,两种土地所有制并存,这也是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主要原因。农村集体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决定了农村集体组织在以往城市建设中的占主导地位,随经济的发展,为了追求高利润高效益,往往集体组织会避开政府搞一下建设[4];同时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不是很到位,致使民众很多情况下不知道是在违法违章,依据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违法违章建筑。

第二社会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经济原因。中国人口众多,而且人口发展很不平衡,东部城市和农村人口发展迅速,现有的建筑远不能满足人口的发展,违法违章建筑应势而生并迅猛发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外来劳动力支撑,而这些劳动力没有办法支付高昂的房价或租金,只能选择低租金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居住,在劳动力数量的多少直接推动城市发展的今天,当地的领导者为了自身城市的发展,不得不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比较缓和的态度。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规定

第一1997年的通过的《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70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五国务院2001年6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违法违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建设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就规定,登记机关对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

第七,各地方为了规范建筑物,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部分相关的管理条例。如2004年7月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中就对各种违章建筑的处罚做了一些规定。

四、现行法律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城乡环境、构建文明为目标,按照城乡联动、以城带乡,全民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集中领导,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违章建筑活动。改善、提高全县城乡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整治,清除违章建筑物,遏制违规建设行为,理顺建设管理程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1、县城规划区。

2、工业园区规划区。

3、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村庄规划区。

(二)工作重点

1、清理未经规划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局和各乡(镇)政府批准的影响道路通行,影响市容街貌村容的违章建筑和构筑物。

2、清理侵占绿地和强占道路红线的违章建筑和构筑物。

3、协助国土、交通等部门清理影响市容街景、镇容村貌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垃圾收购点、煤场。

四、职责分工

(一)县城规划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局负责,法院、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土局、公安局、街道办、城关镇政府、八里镇政府配合进行整治。

(二)工业园区内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规划局配合进行整治。

(三)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由各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局配合进行整治。

五、实施步骤

全县城乡规划区违章建筑集中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4日—3月5日)

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集中整治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5日—9月30日)

1、清理清查。对城乡规划区内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拉网式清查并分类登记,提出初步整治措施。

2、整治违章建筑。对确定的违章建筑物,采取教育引导、自行拆除、依法强拆相结合的办法。凡需强拆的违章建筑物,要启动依法拆除程序进行拆除。

3、工业园区内的违章建筑物,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确定建筑物的合法性,确属违章的建筑物,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发拆除通知书,规划局配合进行强拆。

4、各乡(镇)政府清查出的违章建筑物,由各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局配合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5、在强拆过程中出现无理取闹,阻碍工作开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三)验收巩固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1、各责任单位在11月5日前将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城乡规划区违章建筑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2、制定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健全长效管理措施,教育广大群众学习规划,执行规划。

3、明确职责,靠实责任。县城乡规划区违章建筑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迅速在全县范围内掀起清理清查、集中整治的。

第3篇

关键词:违章建筑查处;法律关系;旧城改造项目;城市扩容建设;征地;房屋拆迁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9-019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9.089

1 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违章建筑是当前社会中的难点问题之一,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清晰和统一的界定。在实际处理时,各级地方政府一般会根据现实情况加以设定。考虑到政府各部门智能的差异性,国土、交通、城管、规划以及房管等部门均具有认定和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利,这也是导致对违章建筑的认定不一致现象的主要原因,导致实际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工程”“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等多种说法。上述说法具有一定区别,如“违法建设”和“违法工程”描述的是具有动态性的行为过程。而“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描述的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静态性。文章从行为性质、行为对象以及行为事实三个方面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

1.1 行为性质

从行为性质的角度来说,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首先,违章建筑在其性质而言属于违法行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禁止性的规定,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克制违章建筑处于违法状态;其次,违章建筑是在经过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许可之前进行建设的;最后,违章建筑必须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假如建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则应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影响程度的认定。

1.2 行为对象

在判断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时对于违章建筑概念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影响。从行为对象的角度来看,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所造成的违章建筑的外延以及内涵均具有很大差异,据此而造成的对违章建筑的各种理解也存在很多争议。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对象描述都包含建筑物以及构筑物两个名词,但对其他设施的描述缺不尽相同。这是因为上述两个名词都属于设施,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而违章建筑的对象是否包括设施又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一定是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紧密相关的,并且在分离之后设施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电缆、关系等工程。而这些在法律上被称作是附着物,因此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1.3 行为事实

1.3.1 新建。新建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违反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进行建设的项目,为获取相关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擅自建设等行为。

1.3.2 改建。改建指的是将原有建筑物的一部分进行拆除改造。比如将民用住宅私自改为商业用房、破墙开店、将一个房间进行分割改造成多个小房间进行群租等项目。

1.3.3 扩建。扩建指的是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建设,以达到提高原有建筑的高度或加大占地面积的目的。

2 违章建筑的查处

2.1 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和查处方式

2.1.1 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通常情况下,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影响认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以及执行等。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查处时,首先,应保证查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查处的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的法律正确;其次,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应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包括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救济等权利。

2.1.2 违章建筑的查处方式。违章建筑的查处方式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没收实物以及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2.2 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2.2.1 查处权责不明确,各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上文中已经提到,国土、交通等部门均具有认定和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利。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各大城市进行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绿化、市政以及规划等七个方面。而违章建筑却涉及了多个部门和领域,并且对市、县(区)、街道和社区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化现象,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不足,是造成违章建筑查处受阻的内部原因。

2.2.2 违章建筑执法手段乏力,查处方式单一。我国多数城市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均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以拆除为主要查处手段。在违章建筑查处执行过程中,某些建筑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已经得到了用地许可以及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类法律程序,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改建或者扩建行为。某些违章建筑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致使审批手续上部完善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活动等。上述违章建筑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城市规划造成不良影响,对该类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处理,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等成本,还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除此之外,部分违章建筑在做出拆除处理之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直接进行拆除,目前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法尚不完善。

许多相关部门在查处违章建筑时通常会给予责令停止或限期整改,但是在查处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拒绝停工等现象,导致执法部门很难有效解决违章建设行为。

2.2.3 执法环境不善,冲突矛盾时有发生。对于法制国家来说,其法制水平的高低与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等的发展息息相关,除此之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法律环境。针对违章建筑这一法律环境而言,和发达国家仍具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冲突以及暴力抗法等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矛盾的不断计划、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层次不齐等造成的。

2.2.4 管理执法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属于事后控制。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管理时,很可能会由于政府引导力度不够以及市场供给不足等问题使得查处过程中出现了审批、管理以及监督等环节出现脱节现象以及信息交流不够畅通。除此之外,没有严格贯彻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和审批备案制度。再加上某些执法部门存在消极执法、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的现象,监管力度不足,部门权利集中化等导致某些部门消极作为或不作为。

3 违章建筑查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冲突解决

3.1 违章建筑为第三人所占有

当违章建筑被第三人所占有,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占有之讼,也就是说通过代为诉讼来排除他人占有。上述诉讼是为了法院能够对违章建筑的实施和执行排除障碍,而不是处于让申请执行人得到违章建筑的占有权。占有并不是权利和物权,而是一种实施状态,但占有却凭借其实时状态展现出了财产的秩序,也就是说占有体现了社会生活的一种秩序。法律对占有的保护是为了对生活秩序和财产秩序进行维护,而不一定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权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律需要维护占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各类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行为。

3.2 违章建筑受到第三人不动产的侵害

如果违章建筑在遭受到其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被执行人待遇执行其权利这一前提下,申请人拥有代为诉讼的权利。这一行为可以帮助被执行人获得应有的赔偿,但是根据司法实务的有关规定,当违章建筑遇到不动产的侵害这一情况下,采取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这样说是因为发生相邻关系的主体是公司也好法人也罢,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亦或是所有权人,主体具有不动产的民法权利,但是违章建筑并不具有相邻关系要求的使用权以及所有权,所以相邻关系规定并不能用于处理此类问题。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违章建筑的具体毁损行为、违法程序、对合法财产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和损毁行为人出现过程的程度来科学地对赔偿范围加以确定。上文已经到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所以一旦受到侵害并不能获得全额赔偿,赔偿数额也有一定的限制,而是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3.3 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明确指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作为合同中的出租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也明确指出违章建筑不能进行出租。法律只保护那些进行依法登记的出租房屋。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的合同签订内容不合法,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 结语

文章首先从行为性质、行为对象以及行为事实三个方面对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进行了阐述;其次从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和查处方式以及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对违章建筑的查处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违章建筑为第三人所占有、受到第三人不动产的侵害以及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三种情况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

参考文献

[1] 夏雨.双拆语境下的违法建筑补偿――以法律关系为视角[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2).

[2] 杨晓洁.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功能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

[3] 许家庆.关于违章建筑查处的法律问题研究[J].江南论坛,2012,(10).

[4] 吴伟,凌冰,姚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实施中的问题与思考[J].规划师,2011,(12).

[5] 史莉莉.城市违法搭建查处的立法问题与完善对策――基于上海的实证分析[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

第4篇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全文针对个别群众违章建设屡禁不止、时有发生的现状,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改善城镇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违章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监控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等健全违法建设监控预防体系,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杜绝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对顶风而上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严肃查处,以建立起依法、有序、科学的建房秩序和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规范土地管理,维护镇村规划的严肃性,促进土地、规划、城镇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全镇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整治违法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管区是防违、控违、拆违的主体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同时,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镇专门成立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领导任组长,具体由城管、国土、建委、派出所、各管区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各管区对防治违法建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管中队。各村委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根据各自实际,制定防违治违工作实施细则,随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出现的各类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案件,及时劝阻和制止本辖区内出现的乱搭乱占现象。

2、各村支部书记是防违治违的第一责任人,村主任是防违治违的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巡查制度。以各管区自行巡查为主,镇执法中心、建委、土地等部门也将会同各管区每周对辖区范围轮流进行巡查,巡查车辆以管区车为主,发现违章建设立即制止,并书面报镇执法中心,报送前管区书记、支部书记、村主任都要签字。

2、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村庄也要明确1-2名巡查员,负责本村庄内违法建设情况的巡查和信息上报工作,巡查记录每半月向镇(城管中队)报送一次防违工作情况,巡查记录由镇统一印制,未发现违法建设的,实行零报告。并且村庄要建立巡查台帐,做好相关台帐资料的记录工作。尤其在节假日期间,要落实专人进行值班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

各村庄在20xx年4月15日前将本村违建防治信息员、巡查人员名单及通讯方式上报镇执法中心。

四、处置措施

1、对于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经现场确认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要按照即政办发[20xx]14号文件精神实施即查即拆,管区、村庄随时发现随时制止、随时拆除;若需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助的应及时提出,并及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2、对存量违法建筑采取由镇执法中心牵头,按程序对违法建筑施工人下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并准备齐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法院处置。

3、对年内发生的违章建筑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集体一切荣誉称号,若村庄能自行拆除违章建设的年终考核可酌情扣分,并报镇建委备案;若通过镇执法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助村庄拆除,村庄、管区干部积极参与的年终考核给与村庄折半扣分;若村庄工作不力,态度消极,年内未拆除的,年终双倍扣分,并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4、对于往年遗留的违章建设,村庄自报经镇建委确认若能自行拆除的,年内根据拆除面积大小视情给予奖1--5分。

5、对村干部知情默认或私自答复造成违章建设影响恶劣的,移交镇纪委按有关规定依规依纪处理。

6、凡是各村今后村民需新上各类大棚,必须由各户向村庄递交申请,村庄研究向管区书记汇报,由管区与镇建委充分论证并经领导研究同意,村庄召开村民代表会通过后方可建设。建设过程村庄要安排专人自始至终对照申请提交的建设内容进行监督。对未按申请建设的,由村庄负责予以拆除。

违章建筑是什么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第5篇

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广东法院来说,上述两个法规都应适用。两者规定基本相同。但笔者认为,两个法规都存在值得研究的地方。一个是房屋租赁权源的问题。《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据笔者所知,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笔者认为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

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三、 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

第6篇

搞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是电力设施保护的一项基础工作。当前,正是植树、建筑及施工作业活动的高峰期,也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的高发季节,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夯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电力办公室关于开展“为了您的生活更加美好自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主题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我县开展“为了您的生活更加美好自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主题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宣传活动从3月10日开始,至4月10日结束,3月19日为统一上街集中宣传日。

二、宣传内容

1、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13号)等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2、视频宣传片。省电力公司统一制作的电力设施保护公益广告宣传片。

3、“三电”打击宣传材料。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及有关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资料、材料等。

三、宣传形式

1、县政府办组织各乡镇政府、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加强沟通与联系,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性,巩固和强化“政企”协作、“警电”协作机制,争取各职能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支持与配合。

2、宣传月期间,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在电视台循环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片;利用宣传页、报纸、电台广播等多种媒体方式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常识。

3、4月10日前,县质监局对特种车辆(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放宣传手册、粘贴警示标志。

4、抓住抄表到户、线路巡视、特巡、集市、庙会等时机,供电局主动上门宣传,深入线下施工、蔬菜大棚、违章建筑现场开展针对性宣传,发放护电宣传手提袋、挂历、扑克、小学生作业本等。

5、供电局负责组织20名员工,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2名员工,于3月19日上午10时在电影院广场开展集中宣传。供电局负责安排宣传车当日上街流动宣传,同时播放视频、音频宣传资料。

6、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安监局、公安局、各乡镇政府负责对三违(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施工)户主的宣传教育,坚决杜绝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三违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规划审批和日常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张振江为组长,工信局、供电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工信局、供电局、安监局、住建局、国土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质监局、广播电视台主管副职为成员的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筹备实施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是宣传月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要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实施细案,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宣传活动收到实效。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安排好工作,做到宣传与电力设施隐患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相结合。宣传要面向社会,面向输变电设施周围居民和施工作业场所,面向超高机械、车辆及其驾驶(操作)人员,面向废品收购站、冶炼站(点)的从业人员。

第7篇

一、规范建筑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加大对全市建设单位对使用新墙材和预拌混凝土的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应用新墙材和预拌混凝土。一是利用宣传车、电视媒体报导,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宣传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重点加强了对工业园区、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小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检查力度,对个别施工企业拒不使用预拌的,按照市效能办的相关规定,报请市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取得《涉企检查许可证》,下发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促使停止现场搅拌行为。三是严格对照已公布的新墙材企业产品目录,检查落实建设单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了建设工地违背承诺和违反报建时提供的合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墙材现象。全年执法检查100余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共9份,责令当场整改26起。做到了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全年来没有接到一起举报行政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不出现任何问题,从而取得了有关部门、企业的一致好评。

二、大力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大队执法职能随着机构改革的增多,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增强,年初就制订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加强工作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积极参加3月份市组织的墙材革新、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执法培训学习。平时着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危化物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每个队员基本上能够掌握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能够加以应用,执法业务知识水平不断提高。

三、着力扶持企业发展,加强政企对接交流,积极向上争资金争项目

一是大力推介绿源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有限公司、绿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强建材有限公司、鼎盛混凝土公司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二是赴南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关系,为绿源、绿环、金强建材、汇禾建材、鼎盛建材获得了省墙办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助。三是认真抓好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认定及申报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审批工作。做好对全市绿源、绿环、金强、星火、红都、闽瑞、汇禾、正兴新墙材企业申报产品认定和省产品目录,积极与企业沟通交流,现场了解各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构成(配比)等情况。今年2月份,在成功举办全省墙材革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及现场交流会议,得到了省墙办以及各区市墙办领导的一致好评。

四、抓好墙革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与管理,准确报送信息

一是借助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征收服务平台,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认真抓好“两金”的征收工作。二是对新建工程项目,欠缴、漏缴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地进行催缴和追缴,虽然房地产有价无市,2012年共征收墙革基金150余万元,散装水泥基金约30万元。三是及时完成各种报表的报送,准确地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基金”、粘土砖与新墙材生产增减、执法工作的信息、统计、核对报送工作。

五、建章立制,认真抓好“两违”督查工作

全市开展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以来,大队全体人员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是建立“两违”值班巡查制度,坚持节假日不休息工作制;二是加大对市区违法违规建筑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新墙材企业、混凝土企业的宣传工作;三是在城乡交叉口、国道设卡检查,对建筑材料的使用运输车辆进行询查;四是将墙材生产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列入主要监管单位,从流入建筑现场的源头抓起,严控私搭乱建的现象,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的建筑行为,营造和谐环境,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六、积极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日制度,把机关干部学习与党支部“”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党员的学习教育;二是认真抓好无线电协管执法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三是积极参与全市土坯改造建设工作;四是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大力支持“一个突出、四个加快”的科学发展路径,以实际行动投入到管线迁移和新型建材产业园的建设工作中,确保了相关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和市工信局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2009年市被全国列为第三批“禁实”城市以来,墙材革新工作和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推广工作迈入全市的前列,但中央出台《支持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随着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深入推进,使得“双禁实”成果未得到进一步巩固;再是城乡规划区域结合部,部分违法违章建筑未得到有效遏制,由于种种原因仍在使用传统建筑材料。

第8篇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黎子流,市长。

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司徒新,局长。

1992年3月28日,新光花园酒家与流花湖公园签订了租赁数红阁饭店的合同。合同规定流花湖公园将公园内数红阁饭店租赁给新光花园酒家使用,并提供数红阁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和公园两个大门口给新光花园酒家与公园共同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中外 合作经营新光花园酒家补充合同》,决定增加投资金额,改建流花湖公园数红阁饭店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1992年4月新光花园酒家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改建数红阁饭店。广州市规划局于同年5月15日以城规复字(92)第064号批复新光花园酒家:“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 改建数红阁饭店”。同年5月底,新光花园酒家向广州市规划局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广州市规划局审查后认为数红阁饭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遂根据广州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于同年6月11日以城规发字(1992)第556号复文给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指出应 由该局办理报建申请。同年7月21日广州市规划局依照市园林局的报建申请,向该局核发了(92)穗城规建字第07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将数红阁饭店改建为一幢三层的酒家,建筑面积4770平方米。在改建数红阁饭店施工过程中,城监部门发现新光花园酒家不按图纸 施工,并在没有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数红阁饭店的东西两侧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在东南侧加建一幢三层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为669.6平方米,在西南侧加建一幢二层的酒楼雅座,建筑面积为1024,8平方米,合计扩大建筑面积为1694.4平方米。对此,城监部门先 后于同年7月4日、7月22日、8月8日三次到现场制止并书面通知新光花园酒家停工。新光花园酒家于8月12日书面报告城监部门,承认其扩建工程违章,表示要补办报建手续。但在补办手续并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至竣工。同时,亦未经广州市规划局批准,擅自将原数红 阁饭店前的停车场扩建300平方米,铺了水泥,并将数红阁饭店的砖砌围墙拆除改建为铁围栏。此外,新光花园酒家将东广场机动车出入口处的人行道改建为斜坡,在东广场设立了两个柱形广告,在门口设置了酒家路牌,也未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1992年10月24日,广州市规划局认定广州市园林局在改建原数红阁饭店过程中,不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占用公共绿地、违法建设1694.4平方米。广州市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92)穗清发字第374号文对广州市园林局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其内容是:(1)限其两个月内自行拆除两幢违章建筑物;(2)对违章建筑的设计、施工单位按违章建筑面积算,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各处100元 罚款;(3)不得在公园内和门口设置酒家的招牌和广告,已设的应在两星期内拆除;(4)封闭公园东门机动车出入口;(5)外来车辆不得入园,擅设的停车场限两星期铲除。广州市园林局不服市规划局的处理规定,于1992年11月6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广州新光花园 酒家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广州市园林局及新光花园酒家复议申请后,于1993年4月14日作出穗府复决字(199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变更广州市规划局(92)穗清发字第37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 定书》第(1)条决定为:没收西南侧二层雅座建筑面积1024.8平方米,作旅游设施使用,不得作饮食业使用;没收东南侧三层附属用房违法建筑面669.6平方米,由市房管局按该地段1992年7月1日后的商品房价格返卖给建设单位使用。

(二)责令广州市园林局和新光花 园酒家在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使用酒家门前三百平方米停车场,自行拆除在酒家四周擅自设置的铁围栏恢复公园绿地。

(三)维持广州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第(4)条规定封闭东广场流花路段的机动车出入口,门口增设步级。除公园管理车辆外,一切车辆不得进入公园内,以保 持公园幽静。

(四)维持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第(3)条决定,不得在公园门口悬挂和张贴酒家招牌及广告。

(五)变更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第(2)条为: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三方责任人各处以五百元罚款,并不得报销。

新光花园酒家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光花园酒家起诉称:1992年3月28日,原告与流花湖公园正式签订了投资改造数红阁饭店的租赁合同,并经广州市园林局鉴证生效。合同规定流花湖公园将公园内数红阁饭店围墙以内6093平方米(其中餐厅建筑面积2576平方米园林绿地面积3517平方米租赁给原告 经营使用并提供数红阁饭店门口现使用的停车场和公园两个大门口给原告与公园共同使用,规定原告须投资修建原停车场和门楼,租赁期限为15年。该合同经广州市外经贸委确认生效后,原告立即着手进行政建工程。1992年5月,原告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将流花湖公园内数红阁饭店 改建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5月15日,市规划局以城规复字(92)064号文批复,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同意改建。市计委也以穗计基(1992)131号文正式将该项目列入1992年直接吸收外资建设投资计划。原告以市园林局名义按计划第一次报建主楼工程建筑面积4 770平方米,市规划局于1992年7月21日,发出(92)穗城规建字第07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楼两侧原数红阁饭店东边水面酒舫及西边临时建筑,根据市园林局专家意见,如不改建将影响美观。原告接受专家意见并向市园林局申请将危房改建成湖边廊榭获得了批 准。原告也正是按照市园林局批准意见进行施工的。同年8月中旬,越秀区城监中队前来检查,认为要报市规划局批准方有效,这时土建工程已基本竣工。原告接受城监中队意见,于1992年8月20日,以市园林局名义向市规划局报告并补办主楼东西两翼共1694.4平方米建筑面 积的报建手续,但不知何故一直没有批出。10月8日,新光花园酒家分店试业。10月24日,市规划局向市园林局发出(92)穗清发字第37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限期两个月自行拆除未获批准的1694.4平方米建筑面积等五项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该决定书对 市园林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作出部分变更部分维持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对此,原告不服,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市 人民政府穗府复决字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决被告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规划局依法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利用规划部门批准其改建流花湖公园内数红阁饭店之机,不按批准图纸施工,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进行违法建设,并且在基建过程中,对城监部门的停工通知置若罔闻,在原数红阁饭店东南侧加建成一幢三层附属用房,建筑面积669.6平方米,在 西南侧加建成一幢两层的酒楼雅座,建筑面积1024.8平方米,两幢违法建设楼房共计建筑面积1694.4平方米。这一基本违法事实,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在给广州市规划局的两份检查中也予承认。原告在给广州市规划局的检讨书中也承认“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原告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铲除公园草坪300平方米,铺上水泥地面,作为酒家专用停车场。第三人在检查中也承认“存在的问题是饭店外原有部份草坪被扩充为停车场,这是不对的”。原告在改建数红阁饭店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侵占公用绿地和湖面,扩大建设规模 ,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认为:市园林局不是违法建设单位,整个报建及改建工程均由原告负责,第三人只是协助办理而已,报建表上的印章也是在尊重规划局意见基础上加盖的。原数红阁饭店庭园外一直设有供进餐游客和单位使用的停车场,现在的停车场只不过是在原基础上扩大,并非 擅自设置,更没有铲除公园草坪;原告所使用的机动车出入口和通往数红阁饭店的车道是原来存在的,并非新开设;在新光花园酒家分店门前设围栏、在公园门口设步级以及东广场的设置均属市园林局职权范围;原告是与流花湖公园合作经营酒家,在公园门口适当设置招牌和示意牌是合理 的。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新光花园酒家改建流花湖公园数红阁饭店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时,未经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占用公园绿地和湖面,在主楼东南侧建一幢三层的酒家附属用房,西南侧建一幢两层的酒家雅座,建筑面积共1694.4平方 米,又占用公园绿地扩建300平方米停车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当城监部门发现,先后三次到施工现场制止并书面责令停工后,原告仍继续抢建施工,并装修营业,其违法建设行为实属严重,依法应严肃处理。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中复议决定第(一) 、(二)、(五)项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要求被告责成广州市规划局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经公安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流花湖公园东门机动车出入口人行道原状,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在流花湖公园内和东广场设置酒家广 告和招牌,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公园内是否准许行驶机动车辆,参照《广州市公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由公 园管理部门决定。被告复议决定中第(三)、(四)项维持了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的(4)、(3)两项,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重新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定,于1 993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复决字(199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复决字(199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三)、(四)项,由有关部门依法重新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616元由原告新光花园酒家承担人民币100416元,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人民币200元。

一审宣判后,新光花园酒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一)园林局有权审批公园建筑。分店两翼工程已经园林局同意建为湖边廊榭。8月中旬在城监中队检查认为主楼两翼附属建筑也需报市规划局批准时,工程已竣工。后于8月20日以园林局名义补办手续 ,《许可证》已批准,只是被某领导卡住不发出罢了,因而不违法。(二)上诉人没有擅自铲去草坪扩建停车场,只是将原饭店的垃圾池、废物堆放地清理后铺上了水泥。(三)建铁围栏是经市园林局批准的,是合法的,市规划局无权管。因此,原审判决第一项是不公平的。(四)被上诉 人在一审期间擅自调查取证,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五)一审判决对诉讼费的分担不合理。因此,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责令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不得扣发已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是正确合法的,请求本院判决维持。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表示不参与上诉,并表示尚没有更多的补充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新光花园酒家改建流花湖公园数红阁饭店时,为了扩大经营,未经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主楼东南侧建起一幢三层的酒家附属用房,在主楼的西南侧建起一幢两层的酒家雅座,以及改建砖围墙为铁围栏,扩建停车场等附属建筑物,其行为 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中的没收两幢违章建筑楼房和拆除擅自改建设置的铁围栏、停止使用扩大的300平方米停车场等是正确的。上诉人改变流花湖公园东门机动车出入口人行道原状和设置酒家广告招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公安、工商部门处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第(三)、(四)项维持市规划局的越权处理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也是正确的。对于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理事项、诉讼标的责任的大小收取诉讼费并 无不妥。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4年2月6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诉讼参加人的范围

1.新光酒家的原告地位。从形式看,广州市规划局所作的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广州市园林局,要求广州市政府复议的申请人也是市园林局,但事实上,由于新光酒家是本案所有违章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和使用者。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新光酒家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 法权益时,有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新光酒家申请参加市政府复议案时,自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显然是借用了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术语。但这是不确切的。因为不但有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法律法规没有这一称谓,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在行政纠纷中不可能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第三人 不具独立性。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是完全独立于本诉原被告的,是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而提起的新的诉讼。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或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或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第三人 即使认为行政争议双方的主张均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只能对该双方各提出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复议或诉讼。即,对行政机关一方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非行政机关一方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就新光酒家参加的行政复议案而言,虽然有其特殊性,复议申请人市园林局与被申请人市规 划局均有行政机关的身份,但如前所述,此时市园林局是以普通法人的身份出现的,假若新光酒家反对市园林局的复议主张,也只是民事范畴的争议,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更何况在该案中新光酒家与市园林局的主张并不矛盾。

第9篇

关键词:违章建筑;中原油田;清理情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277-02

本报告中的违章建筑,特指违反法律规定在油田使用的国有土地上进行修建、搭建的永久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建筑在油区的出现,不仅影响油田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也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同时更是给违章建筑的所有者以及违章施工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笔者根据本人在油区违章建筑清理过程中遇到的真实现象,分析隐藏在违章搭建肆虐成风的背后的问题。

一、违章搭建现象严重

某油区生产区域环境混乱,油气管道被占压、井场圈占,油气井场上建工厂、房屋、鸡舍、鱼塘等现象突出,严重地影响着油田的安全生产。2005年2月,该油区因为管线被某工厂厂房占压,管线穿孔引发大灾造成1死3伤;2006年5月某井喷闪爆,造成两死7伤,伤亡惨重,同时还造成作业困难,直接影响原油产量达数万吨。造成油区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工农纠纷更加严重,赔付费用大幅增加的多重不良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该油区油水气井被占压266处,面积68 640M2,管线被占压159处,长度10 089M,2座计量站,1座增注站,58口油气水井被“圈占”,生产区域合计被占压483处!

2006年8月,在该地省、市、县、镇四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油田共同组织下,经五个多月的专项治理,共彻底清理井场侵占78口、清理树木4 500余棵,民房622间,养殖大棚23处,围墙53M,鱼塘1处,700余件等其他违章占压物,清理违法“圈占30井”,清理各类占线占压7处,制止新占压15处。

在这项长五个多月的清理活动中,共动用人力10 000余次,车辆8 000台次,花付成本费用达300余万元。

但是,如此规模的行动硝烟未息,新的违法占压现象却又开始出现,面对不法分子无视法纪的嚣张行为,不仅油田企业感到头疼,就是代表国家行政权利的政府也感到十分棘手。

二、屡禁不止的原因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主客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该油田生产区域屡被侵占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地理因素。该油田所处地理位置十分特殊,位于两省交界,环境复杂,多年来该油区都曾不同程度地发生过窃油、气、电的案件。近几年来,由于没有及时制止,便越发严重,以致部分不法人员将油井圈在了厂子里,把房子盖在井场管线上,油田已征用的土地资源也日复一日地被白白地侵占,而这些现象的发生尚有越演越烈之势,不得不令人深思。

2.管理因素。一是油田企业的管理问题,生产区域被占,资产流失,怎能熟视无睹,如若是尽心管理,恪守职责,即便有个别情况发生,也不至于如此严重。一种对国有资产的漠视和不负责任,态度莫不令人生疑。二是政府部门的执法问题,油区内政府的管理部门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严正的执法者,但在执法问题上却存在一定程度的放任和不作为。2005年3月,油田向某公司发整改通知,4月又就被圈占井场向某县镇致函,9月就某公司非法侵占井场向所在地市致函又要求清理均无结果。油田辖区的各级政府都设有专职支油部门,但其政府职能的行使效果却差强人意。试想,一个厂子如果得不到许可,能敢随便地圈占已被征用的土地吗?

3.经济利益。地方政府的经济规划同油田的生产发展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油田属于国家企业,利润和效益要上交国家,但其生产成果却必须依赖油区政府管辖的土地,不可避免地会在地方政府和油田之间产生经济冲突。同时,地方政府要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油田诸如油、气、电的资源也成为政府吸引外资的一种砝码,好多企业也是因为油田便利的配套而进驻地方的,这又为油田的生产区域被占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办法

首先,油田企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真正对国家对企业负起责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在管道中心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禁止采石盖房垒家畜圈棚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国家有明文规定且三令五申,资产方应该理直气壮地去管理,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严加看护。记得历史,我们以城池保护,挖壕沟,修山寨、护石墙,重要基地还架设铁网,重兵把守,为了安宁采取了很多安全保护措施,我们更应该也更有条件加强这些物质防线的建设,同时强调精神防线,做到万无一失。现如今正在进行的清障无论难度多大,必须直起腰杆执行到底,邪气不压,正气永远不可能树起来。

其次,地方政府部门也应该处理好油田企业和地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长期效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秉公执法。在国家法律面前来不得半点含糊,不能失职失信。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不能以丧失政府公信为代价。油田企业建在地方,也必须努力与地方保持良好沟通,有事多与政府部门商量,争取得到政府部门的更多支持和帮助。上有国家政策、法规法令,相信政府部门也会鼎力相助,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地方政府也有这个义务。要恢复和发扬“军民鱼水一家亲”的关系,企业要把政府当老师多请教,当领导勤汇报,当朋友相亲相融。倘若企业能做到位、做到点子上,就会赢得地方的大力支持,油区的环境就会出现良好的景象,真正实现共情共荣。

第三,油田企业,由于其特点决定,就在老百姓的家门口或者田间地头,企业和老百姓都是邻居,包括企业的职工,都应该真心地把老百姓当亲戚,过去常讲工农是兄弟,既然是兄弟就要常走动、多拜访、沟通感情,增进友情,增进了解,多做一些富民工程、扶贫工程、助学工程,这样企业如果遇到困难,群众也将会自发帮忙。而对那些不法分子,则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只有如此扶正压邪,油田庄园才会太平。

第10篇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166-02

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土地的征用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应实施,建立一套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无论是对于政府的管理工作还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除了在经济方面可以做好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为见证国家历史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做了一个良好的准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是顺应社会潮流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需求,然而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对于老百姓的接受程度以及理解程度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房屋征收补偿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不但是经济利益的合法依据,更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具有明显的见证历史变迁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档案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档案是指本身具有一定记录功能的文案。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中,档案的建立更是具有历史性意义。首先,从城市改造的变迁上讲,由于房屋征收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阶段,那么房屋征收实际上就是城市发展的镜子,建立档案记录这件事情本身就具有历史见证性。另外,从家庭的角度上看,大多数拆迁往往都意味着居住环境的改善甚至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的方式也会由此改变,大多数都是从大家庭分出无数小家庭,各自组建自己的生活,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主要家庭模式发展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另外,房屋征收在很多时候还意味着一部分产业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或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更加现代化、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总的来说,档案的建立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特别是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保护的不仅是我们的经济利益,更是我们宝贵的童年和回忆。

(二)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经济学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逐步进入关键时期的大环境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经济学意义十分明显。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国家有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条例上的,条例中明确指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必须要遵从经济补偿先行政策,经济补偿先行就是说要将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首先弄清楚,然后在实行好经济利益分配的前提之下才允许实行拆迁等工作。而房屋拆迁中往往又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宅基地的归属与变更问题,过度费用的发放问题、土地开发与储备以及人口计划生育的问题,还有一些有关商业门面建设和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总的来说,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经济学领域的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价值。而从个人经济利益的角度上来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更是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举例来看,老王家的房子是二层小楼,其中二楼盖于1998年,然而,由于缺乏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在2010年时当地做普查与规划时并没有及时上报,所以档案的记录中并没有记载该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到了2015年本地要进行房屋征收以及拆迁工作时,对于这件事情,老王立即前往调取了档案记录,记录中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建造历程,因此二楼顺利进入补贴目录,仅此一项老王就获得了几十万元的经济补偿。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拆迁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希望多分一部分拆迁款而进行违章改造、违章建造的情况,这部分违章建筑不但给当地的治安和安全带来了危险,也是在浪费国家资源,并没有实际意义。而通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档案的管理就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地方上建筑物的覆盖面积以及建筑情况,而违章改建不但不会影响拆迁款的数额还有可能会影响整体收益,而且违章建筑还有可能会形成罚款,从而保证了其他合法公民的权益。

(四)对于依法征收房屋提供了法律凭证

征收房屋本身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正是记录这个发展的重要体现。房屋征收部门补偿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智慧也体现在档案当中,这样既有利于后期的管理与归纳总结,更是为我国政府部门的协调发展提供了第一手的宝贵资料。由于房屋的征收牵扯到的经济利益较大,对于家庭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事项,针对这类重大事项的解决最有说服力的就是法律依据,而征收房屋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正是弥补了法律依据方面的空缺。不能简单说是为了保证开发商的利益还是为了保护个人住户的经济利益,应该是上升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高度上来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征收房屋的规划与工作的开展在许多地区开展时间长、难度大等矛盾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双方僵持不下,各抒己见,这样既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不利于人民的安居乐业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原则与方法

第11篇

经常可以看到他行色匆匆地出入____区八个镇街,奔走于市、区两级规划、国土、行政执法各部门,看到他拿着扩音器在尘土飞扬的拆违现场呼喊指挥,他就是现任____市____区控违拆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____。

控违拆违,在机关系统内工作过的人都知道,在当今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这恐怕是一项让许多领导干部都唯恐避之不及的工作。得不到群众理解,拆违前磨破嘴皮子暂且不说,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也是常有的事,而且拆违过程稍有不慎就会被烙上“暴力强拆”的色彩,万一引起大规模群众性事件,那影响面就更大了,如此“高风险”的代价让许多领导干部可谓是“闻拆色变”。

但对于____,这位即将奔赴拆违一线新岗位的干部来讲,周围的“危言”并没有吓跑他。____12年下半年,时任____区委政法委维稳办副主任的____还是满怀信心地轻松上任。事实证明,在他上任的1年半时间内,____区的控违拆违工作取得了质的突破!在他的协调带领下,____区各镇街、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以135名村镇监察大队队员作为力量保障,全区____13年完成拆违面积60余万㎡,完成市下达40万㎡指标的150%,拆除了一大批处置难度大、影响恶劣的违章硬骨头,如城南街道外山村一村民的违建加层、鉴湖前街跨湖桥下西侧绿化带上的木结构简易房及水泥船屋、昌安立交桥东侧祭坛后农作物杂物及简易房等等。一系列典型违建的处置使得全区逐渐形成了违章建筑“人人监督举报必查 查实必拆”的社会监督氛围和工作机制,为____区大力开展“洁净____”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清除了“绊脚石”,为此,____获得了____13年度省“三改一拆”先进个人称号。

在同事眼中,____是深入群众最典型的代表。工作中,他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节假日前后是违章建筑的集中出现期,为了告诫群众不要乘机乱搭乱建,也为了防止日后拆除时给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失,在要求村镇建设监察大队加强节假日值班巡查的同时,他总是不忘在假期前通过媒体向群众作出提醒。每次上级有新的违建处置条例出台,或者区每月“十大违建”公布,他也总是在第一时间内联系媒体予以公告,因为他认为关系百姓利益的事刻不容缓。

面对各种“拆违”,____却不以为然,在他看来,只要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拆违面前就没有什么“拦路虎”。他坚信,事在人为,从最难的“人”身上做文章,仔细倾听并充分尊重百姓的意见诉求,加强沟通,任何“钉子户”最终都会被“收服”。为此,他耐心接待群众来访,不厌其烦地向他们解释各种有关违章建筑处置的政策、法规,他风趣地总结道,“一杯茶一张笑脸”就是他在办公室做群众工作的法宝,当然还有那马不停蹄,早出晚归,放弃休息日主动上门做违章户、拆迁滞留户思想工作的双腿。一次在柯袍线两侧违章建筑处置任务中,一处对环境秩序影响恶劣的废品收购站坚决不肯搬离,为了不影响柯袍线整体整治进度,____上门劝说谈判不下十次,他的努力最终换来了户主的同意。

经常跟群众打交道,有时会遭到“钉子户”的“对抗”,但有时也会受到他们糖衣炮弹的袭击。在塘南区块4万平米的违建处置过程中,个别违章建筑内的经营户为保住自家营业房三番五次上____办公室甚至家里求情,或者直接通过上级领导对他施压,但____都坚定地予以回绝或者不予理会。因为在他眼里只有违章建筑的违法性,没有任何可以“网开一面”的理由、“讨价还价”的余地,而他自己心里也端着一碗水,这碗水不会因为某些势力的干预而倾斜。

________年5月底,____区提出创建“无违建区”口号,是绍兴市除诸暨市外第二个提出创建口号的县市区。一时间,____区控违拆违办成为全区老百姓的焦点,违章建筑举报投诉电话猛增,而____区也下定了决心要在4个月内消灭之前被定性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存量违建,这意味着控违办即将迎来一场“硬仗”。

这些压力全都落在了____身上。作为控违办的主要负责人,135名队员的“老大”,他不仅自身要全身心投入“无违建区”创建,还要带领办公室人员及队员们主动放弃休息日,加班加点地工作。创建初期的准备工作就让他忙得不可开交,从“无违建区”创建实施方案的起草、,到全区动员大会的召开;从各镇街相关工作的指导督查到全区大型会战式示范拆违的协调举行,各项工作无不需要____的牵头。一心扑在工作上的他,每天早出晚归,5+2、白+黑且不说,有时甚至连午饭都顾不上,一天中,他的电话总是响个不停,以至于他每天都得把“充电宝”带在身边,生怕万一遇到急事手机没电单位联系不上他。

____同时也是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府办的同事们见到他总是亲切地说他有一股使不完的劲,从不知疲倦,但旁人不知,经常笑呵呵的他也有郁闷的时候,不过他自己有减压的办法,心烦了就约上队员去打一场乒乓球,出一身汗后什么烦恼都抛开了。

____的晚饭基本在“大队部”(区控违拆违办)解决,从事拆违工作虽然整一年了,但与他同住的老母亲却还不知道儿子在单位具体干什么。直到不久前她在电视上看到儿子在拆违现场接受电视台的采访,这才知道原来儿子整天在忙着拆违章建筑。虽然有些担忧,怕儿子遭到报复,但她还是很骄傲,因为她觉得儿子在做好事,她自己也看不惯小区里一些乱搭乱建,霸占公共区域的现象。现在,她也开始关注起电视、报纸上关于拆违章建筑的消息了,跟隔壁老头老太聊天时会自豪的说这是她儿子拆的。

在下属眼中,____既是他们的领导,也是他们无话不谈

第12篇

关键词:10kV配电 线路故障 防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 U226.8+1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

0 引言

在10kV配电线路中,各类接地故障相对较多,使配网的可靠性降低,对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必须认真分析故障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 常见故障

1.1 农村10kV配网的内在因素

农村10kV配网中,仍然运行着一部分多年的老型号电力设备,如柱上开关、跌落式熔断器、阀式避雷器、针式绝缘子、高损配变等,部分运行时间已十几年。一方面,这些老型号的设备相对现行的运行要求,技术标准偏低;另一方面,这些运行已久的设备,其内部绝缘、瓷支柱老化情况严重,经高温或风吹雨淋后易发生故障,导致馈线跳闸或接地,重合闸成功率往往非常低。

1.2 雷击

谈到雷击,一般发生在农网,城市的配电线路因为周围多为高楼大厦,成为雷击电流的主要引发点(因为高层建筑多有避雷针和防雷设施),所以城市配电线路基本不受雷击的影响。但是农网线路遍布田间、丘陵、山坡,成为了整个周围的最高点,一旦发生雷击,就成为了雷击电流的通道。因为雷击电压非常高,且电流瞬间非常大,配电线路的相间距离和绝缘性能根本不能承受,所以引起线路相间弧光短路或者对地绝缘击穿(绝缘击穿发生处一般为绝缘子、隔离刀闸、跌落式熔路器、低压线路等没有受避雷器保护的设备)导致的接地相间短路。

1.3 季节性故障

(1)春季的大风,一是容易造成10kV架空线路(非绝缘导线)之间短路放电或绝缘子闪烙将导线烧断:二是大风可将农民种植蔬菜用的塑料大棚刮起,搭到lOkV线路或是电压等级更高的线路上,引起线路事故跳闸;三是易将临近线路的一些设立在建筑物楼顶的基础焊接不够牢固的大型广告牌或烟囱(非灰浆建筑型)刮到,压断或倒压在线路上,造成变电站10kV开关过流保护动作,引发线路事故停电。

(2)夏季雨水多,一是由于农网电杆杆基多为土埋,如有大量雨水(汛期可能有洪水)冲刷和浸泡(如立在山坡的电杆易受泥水冲刷;低洼沼泽地带杆基被泥水软化、腐蚀),易形成电杆倾斜或倒塌事故;二是大雨易引起导线与金具或其它金具之间短路放电;

1.4 人为破坏引起的故障

(1)违章建筑的工具或材料碰触导线引起相间短路速断跳闸。

(2)杆塔基础或拉线基础被掏空、破坏,引起杆塔倾斜、倒塌。

(3)铁塔的塔材、金具被盗引起塔身倾斜或倒塌。

(4)风筝或一些人为的向空中乱抛杂物落在导线上,造成10kV架空线路短路或接地,引起变电站10kV开关保护动作掉闸。

2 故障防护措施

2.1 针对10kV配网设备(硬件)因素采取的措施

对于柱上开关、跌落式熔断器、阀式避雷器、针式绝缘子、高损配变、高低压配电柜、并沟线夹等早期投运的残旧设备,应选用技术参数高的现行产品,结合全年的停电计划安排轮换工作。对于避雷器和针式绝缘子的选型前文已提过,建议从运行时间、检测参数、外观检查等多方面综合确定轮换的残旧设备,并在每年年初就开始制定计划,以便有充分的停电机会执行轮换计划。对于产权属用户的配电设施,宜采用沟通的办法,或书面劝诫,阐述设备故障对用户带来的危害,说服用户定期开展轮换残旧设备,或预防性试验。

2.2 防雷击措施

(1)提高绝缘子的耐雷水平,特别是针式绝缘子的耐雷水平。应安装线路避雷器,部分特殊线路段加装避雷线。提高绝缘子的绝缘等级,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还不足以保障线路在遭受雷击后能安全运行,配套措施是增加泄雷通道,而安装线路避雷器则是一个经济、简单、有效的措施。线路避雷器安装地点的确定原则是尽量安装在周围无高层建筑物、地方开阔的线路段上,尤其是雷击多发区;周围有高层建筑物屏蔽雷电的线路段可不用考虑安装,以节省投资。

(2)定期检测接地网,确保接地网的接地阻值合格(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100kVA时,接地电阻允许不超过10Ω)。确保足够数量的泄雷通道后,还应保证泄雷通道畅通无阻,而合格的接地网是保障泄雷通道畅通的一个关键因素。接地网的阻值检测期,建议每两年一次,运行时间较长的,可适当缩短至每年一次。对阻值不合格的接地网,视运行时间和实际检测的阻值情况,可分别采用重新构造接地网或增打地极的方法处理。

(3)降低杆塔接地电阻、多回路不平衡绝缘、敷设耦合地线等。

2.3 减少季节性破坏因素措施

(1)对个别档距较大的线路,在风季来临前,应及时检查线路驰度及风偏。

(2)掌握大风规律,平日积累易受风灾地区有关风力,方向季节性资料,采取一定的有效防风措施。

(3)受气温变化影响,金属导线会热胀冷缩。如夏季气温较高,导线驰度增大,会缩小对周围事物的安全距离,冬季气温较低时,导线驰度会缩减(如气温很低,线路弧垂调的较小),极易将导线拉断形成线路故障。

2.4 加强线路防外力破坏措施

(1)运行部门定期巡视检查10kV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和违章建筑物,对掏空的杆塔基础、拉线基础进行及时维修,对存在缺陷的设备及时处理和检修,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

(2)技术运行部门应密切注意各10kV馈线的负荷情况,及时调整割接各馈线的负荷,严禁线路超载运行。

(3)在负荷高峰期运用红外线测温仪测量导线连接器的温度,一旦温度异常,立即进行处理,避免高温熔断导线。

(4)对电杆驳接口、铁塔、配变台架进行周期除锈上油,加强杆塔及金具的防护,提高10kV线路的安全运行水平。

(5)在10kV线路上安装短路故障指示器,即使10kV线路发生短路故障,也能快速查出故障点及时排除,降低事故损失。

(6)在线路杆塔上悬挂警告标识牌、书写宣传标语等,教育小孩等禁止攀登带电杆塔,或打破线路绝缘子,或在导线上扔铁丝类物,或在线路附近放风筝等,有重点的加强外力破坏或盗窃严重区的防范工作。

(7)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力、物力在电力线路沿线进行《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宣传工作。并尽可能地与学校、行政村取得联系、共同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地散发宣传单、张贴宣传画、粉刷标语等,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大家爱护电力设施。

(8)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公安执法系统加大对违章建筑、外力破坏特别是盗窃者的打击力度。对造成安全供电的严重违章建筑,通过公安局及有关行政单位强行拆迁,并逐年解决线路走廊内的清障工作。对盗窃电力设施,造成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或引发重大事故的,通过公安系统立案侦破,震慑盗窃者,打击盗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