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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畜禽

时间:2023-05-30 09:49:09

第1篇

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

(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

(四)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第五条拟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

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

(三)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

第六条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途明确;

(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

(四)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

第七条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

(二)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第八条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明确;

(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

(四)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五)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方教育科研机构、中方独资企业。

第九条拟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作研究合同;

(三)与境外合作者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第十条禁止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特有的、新发现未经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批表;对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对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评估或者评审。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凭审批表办理检疫手续。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过程中需要更改研究目的和范围、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研究成果共享方案或者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进行跟踪评价,组织专家对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生产性能、健康状况、适应性以及对生态环境和本地畜禽遗传资源的影响等进行测定、评估,并及时将测定、评估结果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合作研究利用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一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与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单位以及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有关申请的评估、评审以及对进境畜禽遗传资源的测定、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的畜禽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

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过程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评估、评审、测定的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出具虚假意见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决定,没收有关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审核批准,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畜牧养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含园区,下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储粪池、沉淀池及沼气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养殖场沼气池的建设与利用等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场区建设,做好养殖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监测、动物检疫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畜禽养殖污染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做好禁养区以及其他整治不达标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务、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或2000羽以上的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五条根据全区总体发展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关闭。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内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三)辖区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河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四)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各镇政府商国土资源及规划、环保、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一)辖区境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区域以及中上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二)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2公里内区域;

(三)北部工业区、临港物流园区和东部循环经济区所辖区域;

(四)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第八条适度养殖区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限制养殖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

散养畜禽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主动接受畜牧部门的防疫管理,落实防疫、检疫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对现有养殖场的管理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生猪存栏20头、奶牛或肉牛5头以上和直排河道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到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大力规范限养区内小型养殖场,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有条件的小型养殖场要逐步过渡为适度养殖场。重点整治好15条河流两侧污染比较严重的小型养殖场,不具整改条件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有条件的镇、村要安排好养殖用地,设立专门养殖区域。

(三)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粪、沼渣、沼液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重点抓好15条河道沿岸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广“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不同模式沼气工程,鼓励养殖场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鼓励养殖场(户)按标准建设储粪池、沉淀池等设施。督促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业粪便及其它污染物处理要求:

(一)按照各镇的总体规划和适当的饲养密度要求,实施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防止养殖场(户)产生的恶臭气体等污染对附近敏感区造成环境影响。

(二)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河涌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渣和污水、污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鼓励养殖场将畜禽粪便作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对于禽畜养殖场燃烧工业废料产生有害恶臭气体的污染问题,由区环保部门另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储粪池、沉淀池或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园区向畜牧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及内容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畜牧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场手续不健全的,要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需到畜牧部门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小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二十二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区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规定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禁养区内设置的养殖场等相关违章建筑,由区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拆除;对带病或不符合防疫等标准的畜禽,由区畜牧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区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镇政府依法纠正或限期迁移;拒不纠正或迁移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畜牧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畜禽养殖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未佩带畜禽标识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3篇

第一条为改善农村融资条件,加快我市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畜禽舍抵押借款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养殖户以自有或拟建的畜禽舍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生产流动资金和畜禽舍建设资金贷款。

第三条畜禽舍抵押借款的同时,畜禽舍使用寿命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办理畜禽舍抵押借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和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畜禽舍抵押借款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畜禽舍抵押借款的条件:

借款人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畜禽舍,必须取得由市畜牧局颁发的畜禽舍所有权证、村委与养殖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市国土部门颁发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书。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七条畜禽舍抵押借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有效证明,属于个人借款的同时提交家庭主要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年经济收入情况;

(二)抵押畜禽舍的使用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

(三)市畜牧局颁发的畜禽舍所有权证、畜禽养殖备案登记表、村委与养殖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国土部门颁发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书;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五)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设定畜禽舍抵押时,抵押畜禽舍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畜禽舍建设需申请借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预算投资的30%。

第十条申请畜禽舍建设借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审查资料:

(一)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有效证明,属于个人借款的同时提交家庭主要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年经济收入情况;

(二)畜禽舍建设预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三)土地承包合同、畜禽养殖项目审核表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书;

(四)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借款人的资料。

第十一条借款建设的畜禽舍建成后,应及时到市畜牧局确权发证。

第十二条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借款人畜禽舍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搞好监督。

第三章畜禽舍抵押借款的登记

第十三条畜禽舍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市畜牧局办理畜禽舍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四条办理畜禽舍抵押登记,应当向市畜牧局交验下列文件或复印件: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合同;

(三)《土地承包合同》、《畜禽舍所有权证》、《畜禽养殖备案登记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书》。

第十五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十六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登记和记载的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和记载。

第四章畜禽舍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畜禽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到畜牧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讼,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十八条抵押畜禽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第五章附则

第4篇

关键词:畜禽养殖 环境污染 防治对策 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a)-0111-02

Analysis of Status Quo of Domestic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 and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Regarding Pollution Control

Yao Lihua

(Rudong Coun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Rudong,Jiangsu2264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increase in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fast development of the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industry, the pol-lution from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discharge of substantial waste and sewage brought by breedi-ng has seriously damaged and affected th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led to the unceasing occurrence of cases concerning masses’enviro-nmental complaints and pollution disputes. Although China has introduc-ed a range of laws &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standards regarding con-trol of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 in face of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situation of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 nowad-ays, some problems and drawbacks which need to be improved and solved

desperately can still be found in these laws &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rising from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main reasons for the p-ollution, and legal factors for inadequate control of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s to solving the pollu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environmental pollution;countermeasures;legal research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养殖所带来的大量废物和污水的排放,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影响,并导致群众环境投诉和污染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因此,如何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利用各种手段促进畜禽养殖业规范、可持续的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亟需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1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在我国传统历史上,农村畜禽养殖业大多数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畜禽排放的废弃物主要用于农田施肥,形成以“养殖-肥料-种植”良性循环为主的生产模式,对生态环境基本不造成污染。但是,随着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养殖业与种植业相分离,养殖产生的粪便类废弃物不能及时合理地利用于土地,直接导致了畜禽排放的废弃物被四处堆放或随意排放到河流、沟渠等水体中,对农村水、大气、土壤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与破坏。

1.1 水环境污染

畜禽粪尿、圈舍冲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钾等化学物质,这些污染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中,引起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水生动植物缺氧死亡,水体发黑发臭,河流或鱼塘丧失其原有的灌溉、渔业功能。此外,畜禽粪便的有毒有害成分还会通过地表径流渗入地下水循环系统,一旦影响地下水体水质,将很难治理和恢复,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才会得到净化。

1.2 大气环境污染

畜禽粪便在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气、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恶臭气体进入大气层后会不断扩散,破坏空气质量,在通过呼吸道系统进入人体后,还会引起各种呼吸道疾病,危害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影响其正常生活。

1.3 土壤污染

畜禽粪便直接堆放在农田上,畜禽污水渗入土壤表层,会导致原本疏松的土壤空隙堵塞发生板结,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影响土壤质量,影响农作物生长。另外,畜禽喂养所用的饲料添加剂中含有的一些重金属物质,若随着畜禽粪便渗入土壤中,还会造成重金属的富集使得土壤无法吸收和消解,导致土壤功能变差。

1.4 传播病菌

畜禽废弃物的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滋生的蚊蝇等,会使环境中病原菌种种类增多,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当发生猪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时,还有可能给人、畜带来灾难性危害,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

2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原因很多,因各地情况不同,主要影响因素也不同,分析可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2.1 畜禽养殖方式转变

过去畜禽业多为分散经营,畜禽饲养头数少、规模小,畜禽废弃物一般可及时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但最近一二十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起来,养殖模式逐渐由原来的家庭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方式转变,各地城市近郊和农村纷纷兴建了大量的畜禽养殖场,导致产生污染物往往集中在某一区域,超过了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造成环境污染。与此同时,分散的个体养殖模式也并未消失,仍呈扩张趋势,区域畜禽总数不断扩大。

2.2 养殖技术比较落后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养殖场、养殖户普遍采用清水冲刷圈舍、清理畜禽产生的粪便类废弃物,这种干湿不分的养殖和污染物处理方式,导致了大量的污水、废物产生,不利于粪便的收集与综合利用,从源头控制污染。

2.3 选址布局不尽合理

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地是自发地、单纯地面向市场需求自由发展,导致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行情见好时投入到畜禽养殖中。他们通常利用自留地及宅基地周边建设圈舍进行畜禽养殖,并不考虑场所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其中一部分甚至没有达到远离饮用水源、远离居民和敏感目标等基本环保要求。

2.4 环境意识比较薄弱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及损害不仅是眼前的,更是长远的。大批畜禽养殖者只注重当前经济效益,并不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使得大量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而且作为农村工作的主力军,一些镇村干部也存在着重发展、重富民、轻环保的思想,致使环境监管不到位,畜禽养殖污染日趋严重。

2.5 防污制度不够完善

尽管国家环保部于2001年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生猪存栏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及同类别的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务院也于2013年11月11日颁发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但这两部法律法规也仅是针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目前大量存在的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导致现在大量的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6 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当前,大量的非规模化的家庭式畜禽养殖户基本都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绝大多数只有一个简陋的粪便、废水收集池,产生的粪便、废水经简单贮存后就直接排入沟塘或河流,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而言,虽然建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也仅限于建设收集池、沼气池等简单的处理设施,防治措施并不能满足环保达标排放的要求。

2.7 环境监管不到位

长期以来,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执法一直是环境监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或不到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现在畜禽养殖污染面广量大,各执法单位还存在法难以责众的心理,而且基本面对的都是普通老百姓,各单位在执法时更会慎之又慎。

3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的法律成因分析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日益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环境监管不到位、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农民环保意识薄弱、农村环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下面主要对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的法律成因进行简单分析。

3.1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两部专门法律法规和其它零散分布在其他法律中的条款,这些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执法监管的最主要的依据。虽然新《环保法》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和管理提出了相关规定和要求,但主要针对的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却无专门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导致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发生时,执法人员准备执法处罚时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尴尬。

3.2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

当前,国家在对城市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环境执法监管投入却非常不足,执法力量和资金、技术投入均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一般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设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但在与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接触最直接的乡镇,却一般只有一至两名人员负责环保工作,根本无法做到对农村大量的畜禽养殖户进行全面、及时的环境监管。

3.3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侵权追究不足

近几年来,畜禽养殖污染对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渔业养殖、农田种植造成损害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多部法律对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已有规定,比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法律条文对农民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农民在追究人身健康、财产损失的同时想进一步追究精神损失、自然生态破坏损失时,却无法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正因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环境污染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的不明确,造成近年来虽畜禽养殖污染纠纷频发,却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放任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

4 法制化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对策与建议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已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地步。目前,国家环保部也正在全国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的专项整治工作,投入大量资金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除此之外,该研究者认为可能还需要在法制层面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该条款规定,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从事畜禽养殖就应当承担对畜禽粪便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责任。目前,我国已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有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还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达不到规模养殖标准,但已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养殖户也列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使得农村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另外,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很多省份至今还未明确具体规模标准,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就规模划定标准意见还没能达成一致,政府应做好协调牵头工作,在结合本地养殖规模与污染状况的基础上明确规模标准并颁布实施。

4.2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执法与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究其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为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量,可在乡镇一级设置由环保部门直接领导的环保执法机构,配备环境监管设备和专门执法人员,在村一级设置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监察员,并保障他们执法经费,安排他们定期对镇村的各类农业污染源进行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另外,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污染联合执法机制,由农委牵头环保、国土、畜牧兽医站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监督机制,除加大对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考核力度外,还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达到监督农村环境执法的执行力与效率的目的。

4.3 完善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当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潜在的、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精神损失等却赔偿很少或不予赔偿。显然,这一局面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维护。为了使环境污染受害者或民间组织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个人环境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促使环境污染者在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同时能够积极主动地防止环境污染,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等,这不仅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还会促使养殖者在巨大的赔偿数额震慑下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此外,还可以尝试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旦发生畜禽养殖污染损害,在未查明责任之前,可以先由该基金补偿环境受害人,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4.4 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责任

农村畜禽环境污染防治需要政府、企业、农民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与推动,三者缺一不可。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主导责任,促使其积极履行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职责,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和环境公共服务能力。其次,明确农村畜禽养殖企业履行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加强废弃物污染防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承担其因养殖活动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再次,要进一步明确农民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农民环境维权意识的高低间接影响到畜禽养殖者防治污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此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镇村广播等多种途径向农民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知识、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维权方式与途径等,达到督促畜禽养殖者自觉防治污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华春雨,唐尚军.浅析我国农村畜牧业污染现状与防治对策[J].法治与社会, 2009(4):287-288.

第5篇

[关键词] 德阳市 养殖污染 防治研究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7-0235-02

改革开放以来,德阳市畜牧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德阳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项目,畜牧业产值占了德阳市农业产值的一半,对保障“菜篮子”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畜禽规模养殖场快速增加,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此,2013年10月―2014年4月我们深入到德阳市各县(市、区)的部分规模养殖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现状进行了认真调研,充分听取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环保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分析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市政府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和防治情况

1.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

1.1德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发展情况

近年来,德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快速发展,农户散养逐年减少。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德阳市规模养殖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出栏量占全市出栏总量的比重分别达到68.1%、58.7%、91.1%、85.0%,比2008年分别提高45.7、36.9、25.7、43.3个百分点;奶牛(常年存栏5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存栏量占全市存栏总量的比重分别达到86.5%、77.7%,比2008年分别提高2.0、34.5个百分点。

1.2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情况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的兴起,养殖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2007年,德阳市主要污染物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62867.58吨,其中农业源COD排放总量为11436吨,占比为18.2%;畜禽养殖业COD排放总量为10397.82吨,占农业源的90.9%。2013年,我市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降为52862吨,其中农业源COD排放总量上升为25088吨,占比达到47.5%;畜禽养殖业COD排放总量达到24386吨,占农业源的97.2%。

2.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2.1创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2007年以来,德阳市畜牧部门争取国家投资1.117亿元,先后完成了313个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改造圈舍315400m2,建设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76814m3。按照农业部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先后建成国家畜禽标准化示范场5个,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18个。基本形成“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发酵沼液(渣)还田”养殖场粪污处理与种养结合粪污综合利用模式。

2.2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

德阳市规模化养殖企业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过程中不断创新发酵床处理粪污技术。温氏公司等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利用自身产业技术优势,采用非接触式垫料加菌种发酵的方式处理畜禽粪污,并就近加工成有机肥,基本实现了养殖废弃物“近零排放”,大大减轻了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推广“稻鸭共作”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鸭能捕食田间害虫和杂草,鸭粪直接还田,减少水稻用药和用肥。“稻鸭共作”养殖技术的推广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3施行主要河道水禽禁养

德阳市畜牧部门与环保部门针对市域内水网密布、水质不佳的状况,联合开展了辖区内主要河道水禽养殖污染情况调研,提出了主要河道水禽禁养的建议,由此市政府作出了河道禁养规定,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环保、畜牧、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将利用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等主要河道养殖水禽的460户(常年存栏水禽166万只,年出栏水禽588万只)限期搬迁。通过河道养殖综合治理,境内主要河道养殖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2.4倡导畜禽科学饲养管理

为全面提升德阳市畜禽科学饲养管理水平,市畜牧食品局组织全市畜牧专家编印了猪、鸡、鸭鹅、牛羊及兔《畜禽养殖实用技术丛书》和《畜禽圈舍设计方案》共计6万余册,系统介绍了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规划设计、科学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及粪污无害化处理技术,为指导我市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2.5治理重点养殖污染企业

依法完成了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并以各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实施,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不得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加强了省、市挂牌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环保、畜牧部门密切配合,已完成80余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挂牌治理。制定并下发了《德阳市“十二五”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2011―2013年经环保部核定,德阳市83个畜禽规模养殖场达到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要求,经环保部现场和资料核查,认定削减COD1417吨、氨氮167吨。

二、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1.养殖布局不合理

部分区域规模养殖场过分集中,养殖密度太大,给环境承载造成较大压力;主要河道禁养后,一些支流、沟渠、水塘的水禽养殖规模较大,数量较多,不仅影响流入河道的水质,也影响到地下水的水质。

2.治污设施不完善

有的养殖场没有做到“干湿分离”,仍采用水冲粪,产污量较大;有的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配套,且运行率低,排放达标率不高;有的养殖场虽然有污水处理设施,但容积小,处理能力弱,或者沼液存储池太小,与污水生产量不配套;有的养殖场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还田,或者只将畜禽粪便简单堆集后还田利用,粪便堆积场地卫生状况很差;有的小型养殖场直接排放畜禽粪污,污染周边环境;有的养殖场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善,防疫工作存在隐患。

3.治污经费难筹措

养殖业是风险大、效益低的产业,许多养殖场经常因为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者疫病侵袭而出现亏损,而养殖污染治理的投入很大,养殖场要投入大笔资金来治理污染很困难,特别是一些建场时间较早的中小型养殖场投入大笔治污经费更加困难。省、市每年挂牌治理养殖污染的企业数量太少,财政投入的资金非常有限。

4.相关政策不配套

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相关激励政策不配套,养殖场的治污积极性不高。养殖场普遍反映,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得到政府支持,给予财政补助,相应设备应当纳入农机补贴范围;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当得到政府支持,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购买畜禽有机肥的应当给予财政补助;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区域性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得到政府支持,给予养殖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

三、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1.制定污染治理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好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进一步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对已建而没有达到污染治理标准的养殖场明确治理目标、治理任务、治理措施及时间要求,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应当与整个养殖场建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充分考虑与粪污消纳能力相适应的种植面积,避免造成新的畜禽养殖污染。

2.出台污染治理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643号令)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养殖污染治理激励政策,加大地方财政对养殖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养(殖)结合的方式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对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相应设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减免相关税收,购买畜禽有机肥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解决周边农户新能源的大型沼气站,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沼气收集、沼气脱硫脱水处理、沼气输送管网、沼渣沼液输送设备等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区域性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给予养殖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相关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评价费用县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3.巩固河道禁养成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所有河道及其沿岸50m内划定为禁养区,河道沿岸50m以外500m以内划定为限养区,禁养区内禁止规模饲(放)养任何畜禽,限养区内不得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利用河道支流、沟渠、水塘等规模养殖水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流入河道的水质和地下水的水质。

4.推广生态养殖技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采用非接触式生物降解技术(利用益生菌制作发酵床)处理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料用于种植花卉、蔬菜、水果、饲草及其他农作物。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户充分利用果园、林地、荒山和稻田,开展“果园养殖”、“林下养殖”、“山地放养”、“稻田养鸭”等生态养殖,“果园养殖”、“林下养殖”、“山地放养”、“稻田养鸭”应当注意饲养密度。

5.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第6篇

关键词:动物防疫;档案管理;措施;方案;防疫员;培训;检查

中图分类号:S851.33文献标识码:A

建立动物防疫档案管理是加强动物防疫管理的一项措施,对动物防疫、畜牧生产决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动物防疫档案管理,便于农村畜牧站防疫员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动物和家畜家禽的防疫情况,针对病情进行相关的卫生防疫,确保疫情不传播和扩散,同时也能够明确家畜家禽下次免疫的时间;能够有助于相关部门对家畜家禽疫情进行及时检查、及时核实,及时发现问题,这样一来就能够为预防家畜家禽疫情提供参考;能够查清动物疫病根源,为家畜家禽等动物疫病传播防控提供相关依据;能够使畜牧防疫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家畜家禽养殖情况,为今后进一步在贫困地区发展家畜家禽生产提供参考依据;能够进一步核定家畜家禽防疫数量和质量,这对于在一线的广大农村防疫员工作敬业情况也能进行及时了解和考核。

建立健全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档案是促进农村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一条有效途径,为此农村动物防疫员就要按照上级指示精神把动物防疫工作抓紧抓好,及时报告动物疫情,做好认真的如实记录。对于动物疫情的记录不但要包括养殖企业(场、户)的基本情况,还要有家畜家禽的种类,家畜家禽的存栏数,家畜家禽的疫苗种类以及免疫时间等详细且准确的基本情况。

1制订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探索建立县级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我们针对我县动物防疫部门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大量地征集县、乡、村各级动物防疫管理人员意见和建议之后,组织专家进行调研评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了切实可行的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实施方案。在县畜牧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我们要求下边各畜牧站对本辖区内的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情况建立专门的防疫管理档案,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年底防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层层落实,层层负责。

2落实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专项经费

对于县级防疫部门来说,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管理的项目较多,所涉及到的防疫内容也相对繁杂,这就需要动物防疫员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必备的相关动物防疫知识。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档案的建立,从通榆县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还是由村级卫生疫员具体实施,因此要做好这项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工作,就必须落实他们的劳动时间,落实给家畜家禽等动物进行免疫注射的具体时间和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管理档案。同时应把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终统一预算来进行管理,县畜牧防疫部门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用于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经费开支,必要时可以向上争取项目经费。如果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经费能够纳入县级财政支付,那么基层防疫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就会得到相应解决,这就能充分调动村级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把防疫工作干好。

3村级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的聘用

村级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的主要任务就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养殖畜牧业的现状,做好本辖区内的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工作,因此,要求村级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同时还要进一步地理解和掌握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相关知识、免疫程序、法律法规,能按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工作。以保证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工作能够及时正常开展以及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档案制度的顺利实施,对此,可以考虑以原有的村级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为主要对象,按本村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严格的考核,3年或5年对于重要岗位要重新进行聘用,同时解聘那些与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工作要求不适应的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必要时可以考虑面全向社会直接招聘有意从事农村畜牧防疫事业,而且年轻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相关专长的乡土人才加入村级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队伍,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4对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为了统一农村防疫员的思想,明确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具体要求,使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方案能够顺利地实施,就必须对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为此,县畜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相关人员及乡镇站负责人参加的培训班。同时还要举办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的培训班,要求参加人员达到90%以上。就动物免疫程序及如何建立动物免疫档案等一系列问题做为培训的主要内容。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免疫程序,不断建立和完整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档案,以便于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

5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建立县级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档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于村级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员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只有通过不断地加强督促检查,对于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同时逐步完善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的档案,把家畜家禽等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下去,为当地农民发展畜牧业提供优质服务。

实践证明,在县级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如果平时能够有效地对动物防疫情况进行档案管理,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能够提供第一手材料,帮助分析疫情,从而能够有效地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动物疫情的发生与漫延,推进动物防疫与家畜家禽等防疫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蒙水养,陶杰.建立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的经验[J].广西畜牧兽医,2010(04).

第7篇

论文摘要:在阐述目前畜禽养殖业引致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其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基础上,从生态系统学的角度提出应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开展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治理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以期促进畜禽养殖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论文关键词:畜禽养殖业 环境污染 污染治理 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养殖小区和养殖场的污染,不仅影响到农村经济,特别是畜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农民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人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必须全面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

l我国畜禽养殖业概况

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市场需求,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增大,分布比较集中。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公布的在全国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结果表明,规模化养殖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河南河北和湖南等地。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80%集中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o%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

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国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由于上述畜禽养殖点多面广,污染物排放量大,处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迅速发展的畜禽养殖业严重影响了城郊环境和居民健康。

2畜禽养殖业引致的环境问题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物主要有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病原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中的抗生素、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转基因生物污染。目前,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城市郊区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相当严重。

2.1畜禽排泄物的污染

畜禽排泄污染物包括从畜禽体内排出的有害气体、粪便及其分解产生的臭气以及体表掉落的毛屑、绒毛(羽毛)等。1999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l9亿,是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2.4倍,河南、湖南和江西等地甚至超过4倍。中国畜禽粪便的总体土地负荷警戒值已经达到0.49(

2.1.1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畜禽排泄物迅速腐烂发酵,产生HS、NH3、胺、硫醇、苯酚、挥发性有机酸以及吲哚、粪臭素、乙醇、乙醛等上百种有毒有害物质。氮沉降是构成当前环境危害的重大因素,它可造成酸雨、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导致同温层臭氧浓度的变化。据测算,在饲养100头母猪的猪场内,一年通过蛋白质给猪饲喂14氮,其中7.5t会随粪便排出而成污染物。1992年英国NH,排放量达630万t/a,其中畜禽养殖业占85%。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氮最多,它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2.1.2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粪便淋溶性极强,若不及时处理,便通过径流污染地表水,进而通过土壤渗滤污染地下水。畜禽粪便和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N、P、K、ss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有恶臭。

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的集中排放,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水中N、P等营养物促使水体富营养化,或使地下水中的硝态氮或亚硝氮浓度增高,例如北京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中BOD含量每年为3O万t,为该市工业和生活污水中BOD含量(1O万的3倍;仅有不足3%的粪尿等废弃物在排放前经过无害化处理,绝大部分就近排入水渠汇入河道或渗入地下;一些养殖场距地面100m地下水中的氨、氮含量已超出正常值的2—3倍,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地下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也影响了养殖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1.3对农田环境的污染

当前畜禽粪便主要的消耗途径是作为有机肥料直接还田。畜禽粪便中含有的N、P、K是作物生长必不可少的营养元素,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还田,反而起不到肥田的效应,作物会“疯长”,使产品质量下降,产量减少。对上海市郊207个乡和l5个农场关于使用畜禽粪便负荷量的调查表明,约有27.3%的使用地区,其负荷超出了农田环境的消化能力,对环境构成了污染威胁。

2.2畜禽场废物的污染

由于废物管理不科学,畜禽场中的洗刷用具、场地消毒和畜禽饮用后的污水,死的畜禽、孵化残余物(蛋壳、死胚、绒毛、胎粪)以及屠宰场的废物、污水、下水、废气等随意丢弃或排放,造成养殖场周围臭气弥漫,污水四溢,滋生大量蚊蝇和各种有害疾病,直接危及居民的健康,也造成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

2.3畜禽体和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有毒化学物质

我国对于畜禽饲料的质量很难进行控制和检测。南方一些地区,经常用发霉的粮食喂养畜禽;一些农产品生长环境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饲料和饮水中的许多有害物质会残留在肉、奶、蛋中。其次,养殖场为预防某些传染病和疾病的发生,对畜禽进行疫苗的免疫和抗菌素的服用,这些药品的残留物会部分地存在于畜禽体组织内。这样畜产品中有害的和残留有毒化学物质可通过肉、奶、蛋转移到人体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要解决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

3.1加强立法与管理。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因此,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同时应广泛宣传,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建章立制,严格按章办事是解决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针对禽场建设管理、禽畜粪便和污水的排放等方面规范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控制发展速度和饲养密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原则。

3.2通过营养调控降低禽畜排泄物的污染

为获得高生产性能而给畜禽提供过量营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营养调控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动物对营养物质地利用率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饲用酶制剂是一类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在畜禽养殖中应用饲用酶制剂既能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又能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保护水体和土壤免受污染。

3.3改善畜禽养殖业的饮水方式和粪便收集方式

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可减少地下水的开采,改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环境,减少畜禽的死淘率。同时可以减少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养殖场还应给畜禽定下用水额度,如每头猪每天5kg水,尽量节省资源。建立粪便收集池,定点收集垃圾;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用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研制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技术

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治理工程利润低,风险大,因此不能像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防治那样,走单纯治理的路子。粪便绝对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贵资源,畜禽粪尿含有丰富的N、P、K成分,经合理处理后,可制成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而且还可经厌氧发酵成沼气作为能量来加以利用,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要原则。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应用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综合利用畜禽排泄物,通过厌氧发酵,走沼液、沼渣及沼气利用之路。在畜牧业高度发展的英国,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对于牲畜养殖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有两种基本工艺方案:一是高温堆肥;二是沼气发酵。

3.4.1高温堆肥。

粪尿厌氧发酵处理后,气体部分可提供能量,固体部分进行高温堆肥。许多有先见之明的养殖场已经走在前面,把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卖给农户当肥料,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当前国内的堆肥发酵技术、粪肥还田实用技术等已经成熟,有的还超过国外。把污染物通过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肥,这正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粪便高温烘干灭菌及高压膨化除臭,添加N、P、K及多种元素,制成适合小麦、玉米、蔬菜、瓜果和花卉等高效有机肥。

3.4.2沼气发酵

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沼气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处理技术,利用沼气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燃料,用于燃料、仔猪舍保温等;沼渣、沼液则成了优质肥料,不但保护了环境,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广泛的国际、国内沼气生产的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开发、工程安装、系统设计及运行维护方面的经验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流。许多实践与研究证明,猪、鸡粪厌氧发酵能使寄生虫卵灭活,减轻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将沼渣与无机肥制成复合肥,能增加土壤有机质、TN及碱解氮、速效磷及土壤酶活性,使作物病害较少,降低农药使用量77.5%,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沼液含有17种氨基酸、多种活性酶及微量元素,可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此外,沼液养鱼,能提高鱼的成活率。

3.5畜禽废水的终端人工处理

当代生物技术完全可以将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到排放标准,但是,采用生物技术清除相当于数千万人口当量的废水中的有机物及N、P,其所需费用之巨可想而知。但是因地制宜地采用一些净化系统,如稳定塘、养鱼塘、水生生物塘及土地处理系统等进行处理,是非常经济可行的。

第8篇

关键词 畜禽粪便;排放量估算;耕地负荷;环境污染;四川成都

中D分类号 X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4-0183-02

Analysis on Total Amount of Domestic Animal Excrement and Farmland Load Capacity in Chengdu City

HUANG Feng-xia TIAN Hong DENG Ye

(Chengdu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in Sichuan Province,Chengdu Sichuan 610072)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lated researches both home and abroad,estimation method for annual animal excrement and the excretion coefficient wer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animal rearing data of Chengdu City in 2014,the total production quantity of domestic animal excrement and the warning valu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were estimated.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total animal excrement of Chengdu City in 2014 was 11.42 million tons,which was dominated by pig manure and poultry droppings,accounting for 68%and 16%,respectively.The farmland load capacity of animal manure(pig manure equivalent)and N nutrient load capacity were 28.57 t/hm2 and 186.34 kg/hm2.The seriou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caused by animal manure can′t be ignored.

Key words animal manure;excrement estimation;farmland load;environmental pollution;Chengdu Sichuan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民众对畜禽产品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但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对环境影响极大。针对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国内外开展了许多相关研究[1-2],并取得有一定的成果,为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四川省虽然是全国畜禽养殖大省之一,目前针对四川的畜禽污染开展了一些研究[3-4],但是针对成都市的畜禽粪便产生及污染负荷开展的研究不多[5]。本文基于成都市统计年鉴和农委提供的数据,估算成都市畜禽产生量及其中养分含量,对空间变化特征、单位耕地面积畜禽养分负荷量以及环境风险进行评价,从而为成都市畜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区划、畜禽粪便开发利用及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1 研究区域概况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区域概况

成都市位于四川盆地西部,成都平原腹地,成都东与德阳、资阳毗邻,西与雅安、阿坝州接壤,南与眉山相连。成都市下辖10个区5个县,代管5个县级市(2016年5月起代管简阳市)。2014年末,成都市辖区建成区面积604.1 km2,常住人口1 442.8万人。

成都市中心城区已无规模化畜禽养殖状况,本研究区域为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余14个区(市)县(不含简阳市),以区(市)县为单位,估算2014年牛、羊、猪、马、兔、家禽(鸡、鸭、鹅)的年粪便产生量和污染负荷。

1.2 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2014年为基准年,畜禽饲养量和耕地面积由成都市农委、《成都市统计年鉴》[6]提供。

1.3 计算方法

1.3.1 粪便产生量。成都市畜禽粪便产生量的计算公式为:

M=B×C×D(1)

式(1)中,M为畜禽粪便产生量,B为畜禽饲养量,C为畜禽粪便排泄系数,D为饲养周期。对于饲养周期>1年的畜禽,如黄牛、母猪、蛋鸡,畜禽年内饲养量为年底存栏数;对于饲养期

1.3.2 畜禽粪便养分量的计算。畜禽粪便养分量的计算公式为:

N=M×Nj(2)

式2中,N为畜禽粪便养分量,M为动物排放粪便总量,Nj为单位质量动物的粪便养分含量(表1),由于计算畜禽粪便负荷量时,均以N为标准换算成猪当量进行计算,因此本研究仅估算畜禽粪便N排放量。畜禽粪便N含量见表2[8]。

1.3.3 畜禽粪便负荷量。单位耕地面积能够消纳畜禽粪便的承受量为农田畜禽粪便负荷量,它直接反映了当前各地市农业耕地需要吸纳的畜禽养分资源总量,间接反映了当前条件下区域畜禽养殖业布局的合理程度。由于不同畜禽粪便养分含量不同而不便于比较,所以在实际计算时,参考国内相关研究文献,以N为标准换算成猪粪当量进行计算。以当年各区(市)县耕地面积[6]作为实际承载面积,用下式来计算畜禽粪便的猪粪当量负荷量:

q=(N×T)/S(3)

式(3)中,q为以猪粪当量的农田负荷量(t/hm2);N为畜禽粪便的养分量(t);T为各类畜禽粪便换算成猪粪当量的换算系数;S为有效耕地面积(hm2)。畜禽粪便猪粪当量换算系数见表2。

1.3.4 畜禽粪便耕地负荷预警值。单位耕地面积畜禽粪便负荷量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畜禽粪便对耕地带来的潜在威胁,但不能反应该畜禽粪便是否过载及对环境是否构成潜在污染。因此,对成都市各县、市畜禽粪便农田负荷量承受程度进行了风险评价。计算公式为:

r=q/p(4)

式(4)中,r为畜禽粪便耕地负荷预警值,q为畜禽粪便猪当量负荷量,p为以猪粪当量计的有机肥最大适宜施用量。取值为45 t/hm2[9]。畜禽粪便负荷预警值分级及耕地风险状况见表3。

2 结果与分析

2.1 成都市畜禽养殖粪便产生总量分析

2014年,成都市畜禽粪尿总排放量为1 142万t,其中猪粪尿排放量最高,为780.2万t,占总量的68%;其余畜禽粪便排放量所占比例由大到小依次为家禽(16%)>牛(8%)>兔(6%)>羊(2%)。畜禽粪尿排放量与畜禽饲养量、畜禽种类和饲养周期密切相关,家禽虽然饲养周期和日排泄量较小,但饲养量大,固排泄量相对较高;牛、羊的饲养量相对较少,固排泄量也较少;四川养兔业在全国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10],兔粪尿排泄量不容小觑。因此,成都市治理畜禽粪尿的过程中,应以猪粪尿的治理为主,同时密切关注禽类的粪便排泄情况。

2.2 成都市畜禽粪便产生量区域分布特征明显

经调查统计发现,成都市畜禽粪便产生量呈现出了中心城区、二圈层(近郊区)产生量较少,三圈层(远郊区)较多,集中分布在邛崃、金堂、大邑、崇州等三圈层,这与成都市的产业结构发展密切相关。但二圈层的双流区排放量相对也较高,是因为双流本地的养羊业和羊兔业比较发达。同时,在计算时,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畜禽合并到双流区计算。

2.3 成都市畜禽粪便负荷量分析

2014年,成都市平均单位耕地面积畜禽尿N养分负荷量为186.34 kg/hm2,已经超过了欧盟农业政策规定的粪肥年施氮(N)量的限量标准为170 kg/hm2的限值,除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县、彭州外,其余区(市)县均超标。不同区(市)县之间差异较大,三圈层的新津县高达314.59 kg/hm2,二圈层的郫县仅为54.72 kg/hm2。相关部门在今后的规划中对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同时对排放量较大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

2.4 成都市畜禽粪便的区域风险评价

成都市2014年畜禽粪便耕地负荷预警值为0.63,对环境稍有威胁。青白江、新都、温江、郫县畜禽粪尿畜禽粪便农田负荷量对环境暂无威胁,R≤0.4,为Ⅰ级;金堂、双流、都江堰、彭州畜禽粪便农田负荷量对环境稍有威胁,0.4≤R≤0.7,为Ⅱ级;龙泉驿区、邛崃市、崇州市的畜禽粪便农田负荷量对环境构成一定威胁,0.7≤R≤1,为Ⅲ级;大邑县、新津县的畜禽粪便农田负荷量对环境构成较严重威胁,R>1,为Ⅳ级。

3 结论

(1)成都市畜禽粪尿年产生量地区分布差距较大,主要集中在三圈层,呈现出近郊区分布较少,远郊区分布较多的特点。

(2)成都市平均单位耕地面积畜禽粪便N负荷较大,约为186.34 kg/km2,超过了欧盟的标准限值。但各区(市)县粪便N负荷量差异较大,新津、大邑、蒲江、邛崃、崇州的负荷量较大,而郫县、温江、新都、青白江的污染负荷量相对较小。

(3)根据风险评价结果显示,全市畜禽粪便农田负荷风险指数R为0.63,为Ⅱ级,稍有污染。其中,青白江、新都、温江、郫县4个区县负荷风险指数R

4 参考文献

[1] 王方浩,马文奇.中国畜禽粪便产生量估算及环境效应[J].中国环境科学,2006,26(5):614-617.

[2] 仇焕广,井月.我国畜禽污染现状与治理政策的有效性分析[J].中国环境科学,2013,33(12):2268-2273.

[3] 吴崇丹,王丽娟.四川省畜牧养殖业污染现状及防治研究[J].四川环境,2013,32(4):139-143.

[4] 朱清,甘欣.四川省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的环境保护对策[J].四川环境,2011,30(6):88-93.

[5] 张心如,黄柏森.成都市畜禽养殖污染调查与防控措施[J].家禽生态学报,2011,32(6):108-115.

[6] 成都市统计局.2015成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176-180.

[7] ,刘红梅.天津市畜禽粪便年排放量的估算研究[C]//第二届全国农业环境科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7:833-836.

[8] 沈根祥,汪雅谷.上海市郊农田畜禽粪便负荷量及其警报与分级[J].上海农业学报,1994,10(增刊1):6-11.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三代以上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驼、骡、鹿、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驼鸟、貂、狐以及蜂、蚕等动物。

国家和本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逐步实现畜禽的集约化生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鼓励开展畜禽养殖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六条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七条禁止养殖区是指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八条控制养殖区是指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适度养殖区是指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畜禽养殖区域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饲养畜禽。

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鼓励其过渡为大中型养殖场。

适度养殖区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

第十二条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发展进行帮助、引导,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因政策调整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评估和补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养殖管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四)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建筑面积,生产、防疫以及粪便、废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情况;

(五)养殖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六)生产管理、畜禽防疫制度。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畜禽标识代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畜禽养殖场。畜禽标识代码管理办法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父母代以上的种畜禽场、种畜站,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卵孵化和配种业务的,由所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畜禽饲养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

(二)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农户利用房前屋后空地零星饲养的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严格执行相关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市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等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对于国家和我市规定强制免疫的疫病,应当做好免疫工作,并对免疫后的畜禽加施免疫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收购未经强制免疫和未加施免疫标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外埠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我市和经我市过境的,须经本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查消毒站所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查证验物和防疫消毒。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禁止养殖区内设立养殖场或者在控制养殖区内新建小型养殖场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饲养设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散养畜禽实行圈养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所饲养的畜禽予以没收,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抛弃、销售、加工病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和收购未经强制免疫或者未加施免疫标识畜禽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埠畜禽及其产品未经本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查消毒站所检查和防疫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扣留,并处以*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扣留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经过检测,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畜牧兽医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10篇

关键词:畜禽;疫病;防治

目前,畜禽养殖正在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养殖场的建设如缺乏科学严谨的态度和综合有效的防疫措施,就会导致疾病的暴发、蔓延,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要把畜禽养殖场建设好,疾病防疫工作必须放在头等重要位置,因此各个畜禽养殖场应根据本地实情,科学选址、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免疫、严格消毒、封闭式饲养等,使养殖场真正成为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养殖致富的新

亮点。

l 选址与布局合理化

1.1 选址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考虑各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地尽可能选择好的位置。(1)地点应选在远离居民住宅区、公路500m以上,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区域。避开工业污染区及畜禽屠宰加工场地。同时还应考虑到交通方便、快捷。并保持一定的畜禽舍间的间距。(2)场内的基础设施应到位,如通水、通电、通道等“三通”。还应考虑粪污的处理和利用。考虑到雨水排放沟通畅。

1.2 布局 养殖场布局应合理有序,并营造适宜的畜禽生产小环境。(1)畜禽养殖场舍间的距离应保持在8m以上;(2)场内通道应有2-4m的水泥路面:(3)场内道路两旁、各畜禽舍前后应种植花草、树木,这样既起到畜禽舍隔离作用,又能遮阳、绿化、美化环境。(4)各幢畜禽舍的建筑布局应便于生产管理,利于防疫卫生。朝向东南,采光通风。畜禽舍横排,竖列整齐。(5)大门外设立大的消毒池,各幢畜禽舍门前还应建立小消毒池,人员进出口要设消毒间,消毒间内应装有紫外线灯,备有更衣橱和鞋柜。(6)场内载畜禽量应根据本场内的畜禽舍面积,相对控制,不能无限制扩大(7)畜禽饲养模式以养猪为例:应将母猪放在饲养场的进门前排,后排饲养仔猪,再后排应饲养育肥猪。育肥猪出栏不经过

大门。

2 引进畜禽.饲料.饮水净化严格化

2.1 引进或购进的畜禽群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生产效率 一是严格检疫,凡是进入本养殖场畜或禽都必须经过检疫并持有效检疫证明。进场后必须隔离观察2周,确认健康后才能并群饲养。二是去弱留强,防止潜伏弱个体中的“内源性”疫病蔓延。三是定期检测,及时淘汰阳性病畜、禽。

2.2 饲料应考虑生态环保型 尽量来自于信誉度高的生产厂家,便于调配和质量控制。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可采用自配料。以减少饲料污染,降低养殖成本和风险。

2.3 饮用水应清洁卫生 水源应首选自来水或井水,如使用井水则应在选址时就必须抽样送检,水质合格的井水方可

使用。

3 疫苗接种与免疫监测规范化

3.1 疫苗接种 畜禽养殖场的疾病防制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统一规范,明确一位专职兽医防疫人员负责本场内的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具体做法是健全免疫档案,并在每次免疫接种过程中详细填写相关内容,以备查验分析。

3.2 免疫监测 免疫监测是通过免疫畜禽群抽样进行抗体检测,了解畜禽群的免疫整体水平,掌握母源抗体的消长规律。以监测结果为依据及时调整免疫接种时间,使养殖场的畜禽抗体水平保持在临界线以上,从而确保养殖场内畜禽机能抵抗外来疫源的侵袭。

4 场地消毒与环境卫生制度化

(1)畜禽养殖场的消毒卫生工作是疾病防制的一个关键措施,不仅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在消毒的方法上还要做到规范化、科学化。(2)在注重消毒的同时,环境卫生也不可忽视.应定期清理、定期检查,使病原微生物无藏身之地。

5 定期驱虫常态化

一般的畜禽养殖场饲养密度较高,且多数采用封闭式饲养。如清洁卫生搞不好,一些无需中间宿主的寄生虫病就会发生和传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定期检查粪便,及时发现感染,制定驱虫方案,适时进行驱虫。

6 病、死畜禽与粪便处理应无害化

(1)畜禽养殖场一旦发生疑似传染性疾病,应及时隔离病畜禽,同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汇报疫情,如确认为烈性传染病,应遵照有关规定,配合防疫监督部门,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采取扑灭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是一般传染病,应积极治疗,同群畜禽应预防性用药,待病畜禽完全治愈康复后返圈饲养。对病死畜禽一律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灭病原,防止疫源传播。

(2)粪便和污水是场区和周围环境卫生主要污染源,同时粪便及污水还是病源微生物滋生繁殖的主要场所。粪便处理不当将会导致本养殖场内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及生产力的下降。所以,粪便无害化处理应引起高度重视,目前粪便无害化处理主要采用堆积发酵、生物降解和沼气池发酸等

方法。

第11篇

《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全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我区畜牧兽医体制逐步健全,畜禽产量、加工能力和科技水平大幅提升,畜牧业已经成为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对于改善居民膳食结构、控制重大人畜共患疾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综观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仍存在着产业化水平不够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疫病、药残、人为添加违禁物品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监管难度较大;基层监管体系薄弱,难以适应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需要等问题,制约着畜禽养殖产业的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切实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努力推动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积极与《区畜牧业振兴计划》相结合,真正做到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努力实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新突破。

(一)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一是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生产管理、防疫制度及生产技术规范,加强规范化管理,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达标创建提供基础条件。二是加强疫病监测和免疫工作,各畜禽养殖业户必须严格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凡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不得随意销售。三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及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制品废弃物等饲喂畜禽。

(二)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畜禽养殖场档案的管理指导,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建档内容,统一制式,切实规范养殖档案。要在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鼓励、支持建设畜禽养殖电子档案系统,提高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畜禽养殖执法监管。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与养殖档案建设列入日常监管范畴,不定期进行督查。二是严格落实联合执法、养殖项目检查、无公害产地认定等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提高建档质量。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管理养殖档案的已备案养殖场(小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注销该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代码;符合备案标准而未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不予安排相应扶持项目。

(四)做好安全监测和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和省、市做好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抽检监测工作,同时发挥当地检测中心职能,有计划地开展养殖场(小区)投入品、常规疫病、药物残留等安全监测工作。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全面掌握当地畜禽养殖信息,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药物残留检测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三、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责任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要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要抓紧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测体系,健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区监测站、镇规模养殖场和农贸市场速测站。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监管执法服务队伍,设立畜牧执法监管服务机构,配备通讯、交通、办公等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各级畜牧部门实验室检验化验水平,确保常规监管服务的正常开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可追溯制度;设立公开监督服务举报电话,扩大监管服务的覆盖面。

发改部门要将畜牧业列入政府重点扶持计划,并在项目安排上向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方面倾斜。

科技部门要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畜牧业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究。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农业部门要将畜牧产业化项目纳入全区农业产业化扶持计划。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将畜禽粪污沼气化处理纳入农业发展规划,为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沼气工程,促进生态环保养殖业发展。

贸易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规划,支持做好养殖区域规划,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产业发展规划,为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

农机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国家和省农业机械推广目录范围内畜牧机械产品的,要按照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卫生、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为畜禽养殖者提供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

四、切实强化畜禽养殖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监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畜禽养殖管理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 乡镇;畜牧兽医站;畜禽疾病;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 S8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1-0299-01

农村从事畜禽养殖的人较多,但受养殖规模和文化素养的影响,真正全面掌握畜禽养殖知识的人较少[1],大多数养殖户仅凭借经验进行养殖,其畜禽疾病的防疫知识掌握不足,畜禽疾病的发生率较高,因此乡镇畜牧兽医站应重视基层兽医对畜禽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畜禽疾病的防治管理十分的必要[2]。本文就乡镇畜牧兽医站畜禽疾病防治策略和防治效果进行了分析,现将报告整理完毕,详情见如下报告。

1 调查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择取2013年上半年五合乡的1 000只畜禽作为对照组,给予常规畜禽疾病防治干预,择取2013年下半年五合乡的1 000只畜禽作为实验组,给予针对性的畜禽疾病防治干预,并对比2组的畜禽疾病发生率和畜禽健康评分。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畜禽疾病防治干预,简单地为村民普及疾病防治知识,及时诊治相关畜禽疾病即可。试验组给予针对性的畜禽疾病防治干预,具体措施如下。

1.2.1 加强基层兽医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兽医的诊治水平。定期对基层兽医进行培训,在加强理论知识的同时,提高兽医的诊治能力,由于基层兽医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通过科学的培训、阅读书籍等手段促进基层兽医诊治水平的提高,并定时对兽医进行常见病诊疗及疫病防制技术的考核,增强基层兽医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兽医在诊治过程中,应该不断地总结经验,发现和探究问题,可以组织兽医进行定期的交流和沟通,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1-2]。

1.2.2 加强引导,提高畜禽养殖户的防治意识。加强健康宣传和教育,邀请畜禽疾病防治专家召开疾病知识宣传讲座,采用图文并茂、音视频结合的方式为民众讲解畜禽疾病的防治方法和重要性,强化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发放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手册,并鼓励民众积极提问和讨论,从而提高养殖户的科学养殖水平[3-4]。

1.2.3 强化监督力度,提高基层兽医疫病防治的积极性。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加强畜禽疾病防治的监督力度,制定目标考核责任,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各村的畜禽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进行奖惩[5-6]。

1.3 观察指标

对试验组和对照组的畜禽疾病发生率、畜禽健康评分(总分为100分)进行观察。

1.4 数据统计处理

使用SPSS 18.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以95%作为可信区间,若2组数据间的P值小于0.05,代表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与分析

2.1 疾病发生率

本研究统计结果表明,实施有效的预防对策之后,五合乡畜禽疾病的发生率有明显的下降(P

2.2 畜禽健康评分

试验组的畜禽健康评分为(87.09±10.23)分,对照组的畜禽健康评分为(74.04±10.54)分(P

3 讨论

农村是进行畜禽养殖的主要场所之一,养殖一般以农户为单位,养殖规模较小,养殖数量较少,但是养殖户受文化素养低及养殖知识缺乏的影响,不能很好地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率,不能及时对畜禽疾病进行预防和诊治,导致其经济效益受到严重影响,养殖积极性也迅速下降。因此,乡镇畜牧兽医站及时对畜禽疾病进行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然而,传统的畜禽疾病防治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基层兽医在畜禽疾病防治过程中存在盲目诊治和盲目用药两大问题,大多数兽医对畜禽进行诊治的过程中仅凭借单薄的理论知识和自身的经验,专业性相对不足,容易导致误诊及错误治疗的情况,其畜禽疾病发生率得不到良好的控制。针对性畜禽疾病防治干预主要包括加强基层兽医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兽医的诊治水平;加强引导,提高畜禽养殖户的防治意识;强化监督力度,提高基层兽医疫病防治的积极性等主要手段。以上措施的实行,进一步增加了养殖户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从源头上减少了畜禽疾病的发生。基层兽医是进行畜禽疾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主体,提高基层兽医的诊治水平,并给予其培训,明显提高了基层兽医的防治水平,提高了基层兽医服务的积极性,减少了畜禽疾病的发生。

本研究结果表明,上半年进行常规防治的对照组其畜禽疾病发生率为10.20%,远远高于下半年进行针对性防治的试验组(P

4 参考文献

[1] 姜浩.探析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有效防治畜禽疾病[J].农业与技术,2015,35(8):177.

[2] 盛大森.基层兽医在畜禽疾病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北畜牧兽医,2013,34(10):73-74.

[3] 郭国华.基层兽医在畜禽疾病防治中存在的误区及对策[J].当代畜牧,2016(5):94-95.

[4] 潘琪.基层兽医畜禽疾病防治现状及应对思考[J].当代畜牧,2015(17):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