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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县(市、区)联社(以下统称县联社)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遵循授信管理规定。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
第七条为确保县联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质量,从组织上加强对公司类客户的市场拓展和经营管理,实现贷款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性,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县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类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贷后的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风险的监控以及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
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的人员要在县联社全辖范围内公开竞聘产生,选拔有较强的公司业务营销能力和较丰富的信贷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九条管理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进行责任移交。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贷款管理负责。
第十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县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7—9人,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担任,县联社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进入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采取“一人一票”表决方式,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经应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附审议意见,逐级上报咨询。
第十一条大额贷款咨询制度。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分别成立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制定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分别确定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大额贷款咨询范围。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对上报咨询的贷款进行评议,并以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反馈至咨询单位,供有权审批人参考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六、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贷款需求额的30%;
八、资产负债率在70%(含70%)以下;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种类及利率
第十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一、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原则上不得发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贷款。
保证人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三)无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五)其他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二、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
抵押物的价值以账面净值或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以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办理专用设备抵押;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机器设备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30%。
三、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财产的范围:
(一)汇票、支票、本票、国债、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下列财产不能质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四)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办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按权限、按程序操作。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企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
三、抵押物(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贷款调查。调查人员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测评或复测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等级;
三、调查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五、调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六、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应对信贷资料的基本要素、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审议与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的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贷款带来的综合效益等;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对审议通过的贷款,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咨询,县联社根据咨询意见,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应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抵、质押贷款要办理合规合法的登记手续,质押物要按规定进行移交,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六章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15日内,公司业务部要对企业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报告。以后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四条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公司业务部要对企业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社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企业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审批、咨询的程序逐级报告,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二十六条客户关系管理。对企业要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保险、公证等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二十七条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前,公司业务部应当按规定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展期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展期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展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只允许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九条贷款档案。贷款档案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要以企业为单位建立贷款档案。贷款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时要进行移交。贷款档案借阅、查阅实行登记制度。
第七章贷款的风险监控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加强对大额贷款的监控管理。
一、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县联社资本余额的30%,对最大十户发放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县联社资本总额的1.5倍;
二、企业(除农业企业外)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县联社各项贷款余额的40%、农村合作银行各项贷款余额60%。对超比例的,要逐步压缩到规定的比例之内。
第三十一条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或风险分类法。按期限分类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不良贷款;按风险分类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三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坚持逐笔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制定不良贷款监测考核办法,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考核。
第三十四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贷款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违反信贷业务规章行为的,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未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可视同一级法人社参照执行。
一、 改革的成果
(一) 支农工作力度明显加大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和推进,信用社职工经营理念不断更新,加大了对农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到2004年末,梅河口市累计发放农业贷款27,590万元,占累放贷款总额的58.8%,同比增加投放16,114万元,增长140.4%。
1、支农服务领域明显拓宽。在优先满足农民粮食生产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扶持力度。截止2004年末,全市累计发放多种经营及种植、养殖业其他贷款22,534万元,同比增加10,202万元,增长82.7%。
2、支农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信用社努力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发放,2004年1月就安排了贷款计划,一季度贷款基本发放完毕。仅一季度全市累放各项贷款14,652万元,比上年同期累放增加5,065万元,其中:“三农”贷款累放9,994万元,占累放额的68.2%,同比累放增加4,998万元,改变了过去贷款集中在3-4月份发放的旧模式,既满足了“三农”所需资金,又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利用率。
3、支农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信用社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对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在核定限额内全面实行了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及时帮助农户解决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全市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9,532万元,占农业贷款的 34.5%。同比增加6,859万元,增长38.9%。发放农户联保贷款2,997万元,占农业贷款的10.8%,同比增加560万元,增长22.9%。农户贷款面由2003年的73%提高到87%。
(二)经营实力明显增强
一是经营规模明显扩大。2004年末,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新增各项存款5,305万元,增长12.8%;新增股本金3,482万元,增长17.5%;两项合计比年初增加8,787万元,增长30.3%;各项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11,494万元,增长48.3%,实现历史性的突破。二是经营收入明显增加,2004年末,各项收入3,456万元,同比增加1,164万元,增长50.8%;其中:贷款利息收入2,792万元,同比增加1,001万元 ,增长55.8%;三是财务状况明显好转,2004年末,全市轧差盈余314万元,同比减亏增盈1,029万元,盈余面由34.7%增长到87%。四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前景更加光明。预计2005年全市将消灭亏损社。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财务状况的好转,职工的工资收入大幅度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职工的安全感、稳定性明显增强,职工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
(三)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1、对农村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增强。2004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量比上年增加额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投放量比上年增加额的90%,对农业贷款额占全市金融机构投放总额的90%,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2、提高了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大量支农贷款的投放,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抵制了农村高利贷,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增加了农民收入。全市农民人均年收入3,275元,比上年增加375元,增长12.9%,加快了农村小康建设的步伐。
(四) 抵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2004年末,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2,380万元,比年初下降8,537万元,剔除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7,792万元,净下降745万元,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收回116万元,两项合计共下降861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为8.82%,较2002年降幅为45.9%;资本充足率由-62.17%提高到28.31%,扭亏增盈幅度不断加大,财务状况明显好转,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市场定位在重新调整,经营管理逐步规范,农村信用社正沿着持续、稳定、健康的轨道迈进。
二、不良贷款形成的历史原因
1、信贷资金财政化。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为解决人员工资、热电厂债券兑付、城市建设,弥补财政资金缺口等原因,向市财政局或由财政局担保发放贷款2,348万元,现已全部形成不良贷款,占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21.5%。
2、缺乏市场调研形成的不良贷款。1980-1990年,梅河口市委、市政府牵头推行一乡一品,分户贷款,统一购种、统一购雏,统一定项目、统一定量发展多种经营。全市各乡、镇都掀起了以副养农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由于受地理环境、市场变化、种养技术、经营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大部分种养户都以失败告终,造成不良贷款1,018万元,占不良贷款的9.3%。
3、企业破产转制、村集体解体形成的不良贷款。国营企业破产转制逃废债使得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成为悬空债权。此类逃废债仅梅河口、海龙两个农村信用社就达418万;如:梅河口市化肥厂90万元;梅河口市造纸厂50万元;梅河口市印刷厂46万元;梅河口市砂轮厂75万元;梅河口市热电厂64万元;梅河口市八一化工厂52万元、梅河口市酿酒厂、市百货公司等等。
1983年农村集体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由原生产队集体核算,改为分田承包到户,单户经营。造成农村信用社村集体不良贷款1,572万元;1996年全市实行国企改革,原地方国营企业进行翻牌转制、破产,农村信用社形成的悬空不良贷款2,211万元。两项合计占不良贷款34.6%。
4、农户及个体工商户长期拖欠形成的不良贷款3,632万元,占不良贷款的33.3%。一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对市场预测不准,不懂经营,不善管理,经营亏损,被迫关停、倒闭、外逃躲债,查无下落形成的不良贷款。二是农户外出打工、迁居者逐年增加,至今未归和失去联系,造成无法清收的不良贷款。三是由于局部区域农业受灾,发展的多种经营项目失败和个别老弱病残户,暂无能力偿还形成不良贷款。四是由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规违纪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
5、部分地方党政干部任职期间在属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后因调转到异地工作形
成的不良贷款137万元,占不良贷款的1.3%。
三、清理不良贷款的几点建议
农村信用社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从调查分析中看出贷款风险主要来自非农大额贷款。不良贷款形成的历史原因复杂,靠信用社自身不但很难清收,而且清收成本高。因此,提以下几点建议:
1、免征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产过户、登记、评估、测绘、年检、交易等各种税费。
2、 对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否考虑实行“五停”,即停止发放一切奖金及福利,停止新购小汽车,停止修建一切楼堂馆所,停止各种形式的考察、学习活动,停止单位领导调动或升迁。把清收农村信用社贷款列入政府年度指标考核。
3、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全力配合落实债务,对于企业有偿还能力的,必须以现金方式如数偿还贷款本息。
一、不良贷款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应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信贷管理人员预防贷款风险。
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借款人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失误;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 作为贷款人的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主要有: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贷款用于投机性的证券或商品买卖;贷款的抵押折扣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异地贷款、多头贷款过多,缺乏有效的监控;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却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迹的发生”或不再过问,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有: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又没有充分听取必要的劝告而发放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使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或者干脆对信用社声称“反正欠这么多贷款,不增加贷款则其他贷款更加无法归还”,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毒化借贷双方关系,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贷款发放后信贷管理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根本没有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等等。
三是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
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
四是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益与风险并存,一 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借款人欺诈。借款人欺诈可分为普通欺诈和严重欺诈。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指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这种欺诈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严重欺诈是指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这种欺诈的主要特征有:(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二是借款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缺乏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健全机制和发展能力,形成高负债、低效益、软约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这在以前的“五小”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中表现相当突出)。给信用社贷款造成损失,形成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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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企业通过上述行为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的出现,山洪的暴发,飓风的骤起,久旱无雨、农作物遭病虫害侵袭等。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
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二是行政干预因素。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特别是1999年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却不能保证按季付息和逐年归还本金。对于这类贷款,农村信用社感到左右为难。
三是国际因素。主要是在对外开发进一步扩大的形式下,国际贸易、信贷、利率、汇率、汇率风险,使一些经营外贸业务的乡镇企业经营受阻,效益滑坡,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其沦为不良贷款。
二、防治不良贷款的对策
1、严格贷款项目的审查。信用社要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查制度并切实履行。贷前审查是防范贷款风险重要的关口,要认真做好贷款前的各项可行性研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深入调查企业的资产、效益和信誉,调查企业产品产供销及发展前景,重大贷款事项应听取各有关方面包括社会有关咨询机构及其专家的意见;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的审核审批工作,对效益不佳、前景不明的企业或项目坚决不贷,贷款后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要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和贷款风险预警,及时有效地采取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2、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制度。贷款担保是规避信用社风险的有效措施:一是贷款前要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能力进行严格审查,重大的贷款事项至少应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否定。二是对担保人进行动态审查,担保责任期间,担保人应当向信用社报送本企业有关效益等资料,信用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应及时要求贷款人更换担保人。三是对无力还贷的贷款人,立即追索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以免担保人逃避责任,转移资产或超过法院诉讼时效而脱保。
3、实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只有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者进行追究,才能加强责任心和减少违规违法行为。信用社要对贷款设置严密的报批程序和手续,每笔贷款的提出、调研、上报和审批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以便在发生不良贷款时能分清责任和进行追究。一旦确定为不良贷款,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要查明形成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分清和落实责任。无论涉及信用社工作人员、企业单位或是政府官员,都要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
4、建立全社会贷款信用体系。贷款信用体系是对贷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的管理系统。对有不诚信贷款记录的法人和个人,要列入贷款信用体系作为“黑名单”登记在册。一是今后对其贷款要慎重。二是对未偿还的债务进行追索。三是对曾逃废信用社债务的法人和个人,今后再新办企业要予以限制。同时,对法人和个人向信用社贷款信用进行记录,还有利于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时,可以查询到其在各金融机构总共贷款的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便于信用社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全社会贷款信用体系由信用社、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构建,运用计算机数据库系统管理,做到记录及时、信息共享、形成网络,满足信用社监管部门和信用社贷款查询的需要。
5、提高信用社员工的政治业务责任。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信用社经济效益、防范不良资产和做好信用社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是要进行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贷款效益的调研能力,提高对贷款项目的管理能力。三是要建立科学用人机制,积极选拔优秀人才,调动和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高素质信用社员工队伍。
6、分类施策,多策并举,是盘活清收不良贷款的首要方法。不良贷款形成情况复杂,原因各异,必须认真分析每笔不良贷款形成的成因,抓住症结,对症下药。对赖债户,钉子户,可通过依法起诉,强制清收;对棘手户、难缠户,可通过行政、经济的、法律的等手段多策并举,扫除障碍;对老村组集体贷款和死亡绝户贷款,通过地方政府和村委会能落实的,想方设法予以落实,无法落实的,进入呆帐,逐级报批核销;对找不到借款人的,可通过公安部门或上网查找,搜集线索和信息;对一些一时难以归还的,可通过充电、供氧、补血等,以贷养贷,增强“造血”功能,培养还贷能力;对行政干预贷款,可通过加强同地方政府、社会各部门的联系,磋商协调,千方百计为盘活不良贷款打开“突破口”。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管理;方法;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2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管理的含义
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是信贷的一种,它是指农村信用社将货币借贷给债务人,约定一定期限让债务人偿还本金,并支付一定利息的金融信用活动,它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广义的信贷其实是从属于商品或货币,由于农村信用社贷出的一般专指货币,因此农村信用社贷款实际上是一种狭义的信用行为。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是在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进行的满足客户需求、有利益、有步骤、有计划执行金融产品与服务以及促销和分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大限度满足借贷方和债务人需求的一种信用行为。鉴于贷款营销是有风险的一种放贷行为,所以加强信用社贷款营销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分类
1.按借贷的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借贷;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中期借贷;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长期借贷;借款期间在五年以上。
2.按借贷资金的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指借贷人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或者临时性产生资金缺口而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固定资产贷款;借贷人出于投资目的,自己资金不足需要向信用社借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行为,这类贷款之所以被称为固定资产贷款,主要是出于投资性,资金回笼需要一定的周期,通常为中长期贷款。
3.按有无担保划分:信用贷款;是指没有任何担保,农村信用社只是出于你个人的信用状况为你借款,由于风险相对而言较高,这种贷款的额度相对来讲比较低。担保贷款;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按照程序依法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有人也可以是物,因此还可以细分为承诺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对而言,后两者的贷款担保形式在风险控制上会更好。
4.按贷款的自划分:自营贷款;这笔贷出的钱往往是信用社通过合法经营的方式(如贷款获得的利息等)筹集的资金,进行自主放贷,这种贷款形式的风险是由信用社承担,产生的利息和本金等收益由信用社获得。委托贷款:它往往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者某个个人的合法资金提供给信用社,由委托人确定贷款发放的对象、资金的用途、具体的额度、利息的利率,然后经信用社进行发放,这里信用社就成为一个受委托的角色,帮助委托人发放贷款,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收取利息,并协助收回本金,从中获得报酬,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
5.按贷款的风险评估划分:正常、可疑、关注、次级、损失贷款。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房贷业务的过程中,要加强审核,要尽量减小信用风险,规避不良的借贷项目,避免借贷出去的资金成为不良资产,造成损失。
2.流动性:货币只有在市场中流通才能发挥其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为明显,农村信用社所借贷出去的资金也毫不例外,因此,信用社贷款营销管理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流动性,既要保证能将借贷出去的款项按时收回,在确保资金安全无损的情况下还要有能将信贷资金转化为现金的能力,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出的必然要求。
3.效益性:通俗地讲,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社同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无一例外同属于盈利性机构,在满足了借贷人的资金需求的同时,自身也应获得收益,这样才能常保这一模式运作,因此,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管理的原则应该充分遵循盈利性原则,方便农村借贷者的同时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充分合理运用好手中的信贷资金,努力提高信贷资金的实际放贷效益,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工作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农村信用社需遵守的贷款营销管理制度及原因
1.审贷分离制度:由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的特殊性,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必须对借贷出去的款项经过严密的流程审核,因此,一定要贯彻落实审贷分离的制度,通过横向和纵向以及多人、多部门间相互制约的原则,在信贷业务的办理过程中要严格、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查、审核、放贷及后续的资金经营管理。
2.授权管理制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该级对自己权责下面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甚至某些举足轻重的关键岗位进行明确的权限划定,以此来保证各职能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岗位权限内正常开展信用社的各项信贷工作,严禁在非授权的条件下越权开展业务活动。
3.授信管理制度:这实际是指借贷人的信用记录值,通常农村信用社会对有意向向信用社需求借贷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得出是否可以借贷及可以借贷多少金额的结论。信用社对客户的授信也要如实调查考证,严格把控资金借贷风险,对那些信用不良记录的申请人一定要按规定予以判定。这实际上是在客户的角度给信用社的资金借贷风险又加装了一道“防护锁”,是资金借贷安全的又一道防火墙。
4.业务报备制度:实际是一种监督备案机制,它是指信用社在满足授权管理制度和授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为了更好的掌握所属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办理和操作流程情况,实行的一种从上向下的纵向监督机制。因此,为了借贷风向防止风险,信用社需要对已经通过借贷审核而还未放款的必须要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登记和备案,及时发现办理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和可疑之处,这同样是农村信用社加强借贷资金安全,降低和规避借贷风险的有力举措。
5.信贷业务咨询制度:对于非常规在权限范围外无法办理的信贷业务,农村信用社在完成评估审议程序后需上报上级机构审批;对于必须上报省联社咨询处理的,在得到明确的批复后,由农村信用社在授权制度范围内的人员按批复的意见实施办理。
6.信贷责任制度: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营销在业务经营、管理以及决策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规范的责任制度,形成责任分明,相互制约的格局,严格执行责任制,促进信贷管理的科学性,切实有效地规避和防范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
7.贷款卡(证)制度:这里的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注册地法人或者企业的凭据,以此向国内的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认证凭据,同时它也相当于一个借款档案记录,上面记载着个人或企业的借贷及还款情况,并进行监督,建立起个人或企业经济信息档案的数据库,是考察审核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优势和对象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村人口众多,而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主要对象就是农民,且涵盖的范围广,点、面宽,在农民中的使用率和知名度较高,这是其他商业银行所无法比拟的。缩小到点,就拿郑州市的农村信用社来讲,农民朋友主要还是和信用社打交道,用了这么多年,有着特殊的感情,觉得放心,贴心,因此也为信用社在农民中的贷款营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要作用
大多数的农民朋友多年来和农村信用社打交道,对办理的流程都比较熟悉,对信用社的接受度相对会更高。在农民朋友需要资金进行自主创业时,农村信用社能及时提供便利的资金服务,这就带动了农民的创业积极性,增强了一定的农民创造力,为新农村的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提供了合理、合法的资金来源,有效地防止了农民寻资金无果后借高利贷或者走上获取其它铤而走险的不法资金渠道,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发挥着深远影响。
七、现阶段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管理现状
面对当前条件下的金融竞争形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营销工作好远远不够,集中表现为:(1)从事贷款营销工作的人员多为业余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2)贷款营销观念比较落后,缺少创新,对一般农户营销较多,但对于农村个体大户营销就显得乏力;(3)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受“区位”封闭因素影响,面对形势缺乏紧迫感;(4)工作效率低下;由于缺少绩效考核等激励机制,很多人员过着吃大锅饭的日子,得过且过;(5)很多有能力的知识分子不愿回到农村生活,造成专业人才匮乏,员工素质良莠不齐,整体水平不高。
八、加强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1.打造专业的业务团队,提高人员整体素质。要提高员工待遇,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就业风向,努力吸引人才,为农村信用社的营销团队注入新鲜血液。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以优胜劣汰的方式锻炼、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建立一支全新的市场营销队伍。
2.大力改善信用社的服务方式和手段,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建议设立“信贷服务日”,改变农村信用社以前在农民朋友心目中相对懒散的办事作风和工作态度,建议这样的服务日要求所有的员工都必须在岗位上,热情接待来访的农户或者在电话里热忱为农户们服务,给人留下好的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事首先得做好服务,态度决定一切。
3.改变传统老旧的贷款营销观念,创新营销环境。要积极把大部分农户作为潜在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对象,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个体大私营企业要加强攻坚,立足于农村、农户,巩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传统优势地位,并积极向城市业务扩展,走农村包围城市的营销道路。
4.严格遵循贷款营销管理制度,在此前提下改进和创新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样式和范围,积极拓展业务。以郑州市为例,要因地制宜地根据郑州农村的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帮扶信贷营销政策,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这样农户取得了实际的资金支持,走出困境或者不断发展壮大,他们一定会感激农村信用社人性化的服务,不断为信用社争取到客户。
5.对农村信贷市场加以细分,实行差异化营销。针对郑州市郊区不同类别的客户资金需求,要加以整体细分,一定要高度重视,提出切实可行的差异化营销方案,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人群,做到量体裁衣,人性化的量身定制,才会有好的营销市场。
参考文献:
[1]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如借款合同中还款计划没有正常登记,缺乏对贷户的还款约束;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款用途与调查报告用途不符;借据与合同要素不全等。
一、农村信用社单户贷款超比例原因分析
一是资本余额小。从目前看,农村信用社为适应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增资扩股,使资本余额增大,一般的农村信用社资本余额在几百万元左右。即使达到1000万元,按规定单户贷款也不能超过100万元。资本余额小,是农村信用社单户贷款超比例的一个直接因素。
二是小企业和小额农户贷款的信用环境差。小企业和“三农”应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和经营发展方向。但由于小企业的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低,小额农户贷款不良率的增加以及贷款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使农村信用社产生了对小企业和农户的“慎贷”想法。
三是经管理念错位。受效益的驱使,服务“三农”,在“三农”中开辟发展空间还没有真正成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的理念。与商业银行争大户是很多农村信用社盈利和完成考核指标的一项重要战略。
四是考核机制的不科学、不完善。农村信用社一般实行绩效挂钩,并有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中的主要内容一般是考核存款的增量、正常贷款的增量、不良贷款的下降率、百元收息率、中间业务收入和盈亏等,但很少将单户贷款是否超比例等指标列入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之中。单户贷款超比例不但不会受到惩罚,反而在绩效挂钩考核中,还会增加个人的收入。这使得单户贷款超比例问题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得到了助长。
五是依法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一些农信社对单户贷款超比例有些法不责众的感觉,认为单户贷款超比例,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
六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助长了农信社毫不顾忌的超比例放款。
二、解决农信社单户贷款超比例的建议
一是在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情况下,创新经管理念,拓展盈利空间,增加公众对农信社的信心。在此基础上适当扩股,增加盈利,扩充资本,不断增加资本余额,以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同时提升单户贷款的额度。
二是地方政府、执法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和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和具体行动打击逃废农信社债务的行为,为农信社发放小额贷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让农信社放心、乐意的去为“三农”、为小企业服务,实现“政府、三农、小企业、农信社”多赢的良好局面。
三是省联社对农信社应制定统一的绩效考核办法,将是否违规经营作为考核办法中的重要内容,以增强农信社的风险和法规意识。
四是农信社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农信社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找准自己的位置,摆正发展与服务“三农”的关系,转变那种“没有大户贷款就不能盈利,就无法经营和发展”的经营观念。与商业银行相比,要发挥自己的长处,看到自己的劣势,努力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但2004年以来,XXX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大幅攀升,2004年末和2005年头两个月,信用社的新增不良贷款达3000多万元,新增不良贷款中绝大部分的贷款用途为:奶牛养殖。因此,XXX镇奶牛养殖业整体经济效益的大滑坡、奶牛养殖户的大面积亏损造成了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猛增,通过调查,形成养牛业不景气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饲料价格上涨,牛奶的销售价格低迷
从2004年3月,我县奶牛饲料的平均价格从0.6元左右/斤持续上涨,并上升到0.85元-0.90元/斤,涨幅高达42%,造成养牛业的饲养成本大幅度提高;作为养牛业一项主要经济来源的牛奶销售收入,几年来牛奶的价格一直维持在0.8元-0.9元/斤这一区间,与饲料价格上涨的趋势不成正比。而经过测算,只有当牛奶价格高于饲料价格0.25元/斤以上时,养牛户通过销售牛奶获得销售收入,再减去饲料、雇工费、水电费、兽药、消毒费和贷款利息等费用支出,才能够在保本的基础上实现利润,就是说0.25元的牛奶和饲料的差价是奶牛养殖的保本价格。因此,2004年3月份以来饲料和牛奶的市场价格变化,直接造成养牛业的大面积亏损。
二、奶牛销售价格下滑
饲料价格的持续走高的市场形势,使养牛业陷入了困境,由此产生的负作用使奶牛的价格大幅度下滑:优质成年奶牛的价格从高峰期(2003年)的每头1.8万元到2万元,下降到目前的8000元到1万元,差价达1万元左右;小母牛犊的价格从高峰期的每头6000-8000元,下降到目前的500元左右;淘汰奶牛的价格从高峰期的每头3500元左右,下降到目前的1500元左右。目前已经出现了牛犊待卖但无人问津的现象。由此造成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成年奶牛价格下滑虽然目前对养牛户的经营不会产生直接的不利因素,也不是造成目前养牛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但目前存栏的奶牛是信用社金额巨大的信贷资产之一,其价格的贬值,直接造成养牛户的资不抵债,使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形成了巨大的风险。同时其价格的走低与饲料价格的攀升的现实,直接形成牛犊和淘汰奶牛价格的下滑;
2、2004年以前,养牛户通过销售牛奶获得销售收入,已经基本可以与各项支出和相关费用相抵,部分自有资金比例高、养殖经验丰富的养牛户在这一环节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利润。并且,养牛户流动资金充足,配方科学、质量良好、投量合理的饲料喂养,使得奶牛的产奶量多、奶质好,并且产犊率高。由于牛犊数量充裕,养牛户在保留一定数量牛犊继续喂养、扩大养殖规模以外,可以对剩余的牛犊进行销售,每头6000-8000元的销售收入也是实现利润的根本保障。同时,一部分年龄大、产奶低的淘汰奶牛也可以较高的价格进行变现。因此养殖业的行情曾经是"一片大好"。但是2004年3月以来,饲料价格的居高不下,已经让养牛户入不敷出,而由此带动的牛犊和淘汰牛价格滑坡的负面市场效应,更让奶牛养殖业的经营雪上加霜,微薄的销售收入解决不了养牛户资金紧张的根本问题。
三、流动资金短缺,经营出现恶性循环
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养牛户在销售收入减少的情况下,流动资金短缺,但仍必须投入资金,进行必要的饲料投量,因此只能四处借钱举债来养活奶牛。但由于短期内资金支出大于收入的现象难以改变,其流动资金日益减少,只能缩减资金投入,靠减少饲料的投入量或降低饲料的营养含量进行维持,而这又势必造成奶牛体质的下降、产奶量的降低,所以牛奶和牛犊销售收入的减少的结果又在所难免,奶牛业的生产和经营出现了恶性的循环。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养牛户已经私自变卖、转让奶牛来养活其它的奶牛,这种"以牛养牛"的现象,将给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造成直接的风险。
四、奶牛选购价格过高、奶牛质量参差不齐
2003年奶牛和牛奶市场待续升温,在政府的大力号召下,大量农户选择从事奶牛养殖。同时,过热的市场造成了奶牛的价格膨胀,2003年7-12月份,成年奶牛的市场价格高达2万多元。由于部分农户缺乏市场风险意识和必要的养殖经验,在其从事养殖的起步阶段,就出现了只重数量、不顾价格、不重质量的现象,盲目地购进大量的奶牛。据统计:2003年下半年,XXX镇农户以2万元左右的高价,新增存栏奶牛5000余头,人为地造成养殖成本过高。而且由于部分养牛户缺乏必要的选牛经验,部分奶牛品种不纯、体质差、产奶量低,有的甚至根本就不是奶牛。在饲养过程中,部分养牛户也没有掌握科学的养牛方法,病牛和死牛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奶牛市场刚刚趋于平稳的2004年初,其经营就已经出现了亏损,使信用社的贷款过早地出现了不良。勉强维持经营的养牛户也由于较高养殖成本和质量较差的奶牛等因素,在日常同样多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目前的经营也已经陷入了困境,无法正常归还信用社的贷款。
五、养牛户经营单一,抵御风险能力差
东棘镇的大部分养牛户搞专业养殖,放弃了农业种植,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因此经营一旦出现亏损,在无法获得信用社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就无法正常经营,这也是信用社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客观原因之一。
六、信用环境污染,信用观念有待加强
由于养牛业的大面积亏损,以及XXX信用社2004年全年基本停止发放养牛贷款的现实,部分养牛户失去了继续经营的信心,对还贷和结息有抵触情绪。一些养牛户持攀比、观望态度,以至一些原本信用意识良好的养殖户也不能主动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加大了信用社信贷人员的工作量,致使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出现了"前清后增"。2002年以来,XXX镇作为XX市"信用工程"的试点,初步建立的信用环境受到污染,广大农户初步形成的信用意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七、信用社的贷款管理工作脱节
由于XXX信用社的贷款笔数多、XXX镇的地域较为分散、养牛户主动还贷的比例偏低、信用社信贷人员少、贷款管理力度不强等方面的原因,信用社的贷后检查工作跟不上,对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不到位,使信用社的信贷工作只停留在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被动清收上,信贷管理工作严重脱节。这也是信用社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主要原因之一。
八、县政府承诺的小额贷款贴息款没有及时到位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一、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现状
农户信用贷款自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就诞生这项业务,并作为主要贷款形式存在,直到改革开放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投向主要集中在乡、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主要形式主要以担保、抵押为主,从此,农户信用贷款这项主营业务逐步萎缩。
目前推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以往农户信用贷款的贷款方式相同,但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以往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解决农民的生活、生产问题,贷款额度比较小;而现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较大,发放用途比较广泛,既有农民生活、生产贷款,又有经商、个私企业贷款,但发放的对象必须是信用户,凭贷款证(信用证)办理贷款。信用户是通过农户信用评定,也就是根据信用状况、家庭现有资产,以及收入状况所做的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并核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金额,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户信用问题
农户信用问题主要来自于农户个人本质,表现在个人道德水准,信用观念和对事物的作为等方面。(1)少数客户信用观念淡薄,只借不还,导致小额农贷风险。由于目前社会整体信用欠佳,在农村,少数农户把农村信用社支农的善意行为当作骗取贷款的大好机会,一哄而上,也不管自身是否实际需要,把贷款当作国家的钱,稀里糊涂用尽了明天的钱,这些人取得贷款后是躲的躲、藏的藏,尽可能地逃废债务。属区某村某组共有农户26家,19户借有小额信用贷款,每户5000元,到目前尚有12户到期未还,形成较大风险;(2)假冒用途,骗取贷款。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人员,利用贷款证(信用证)假冒用途,骗取贷款,进行挥霍,赌博,造成风险。某支行有三笔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未归还,产生了不良贷款,经过调查、催讨发现,借款户为整天吃喝玩乐,沉迷于赌博的闲杂人员,是通过假冒用途取得的贷款;(3)持证客户互相顶贷,造成“三角债”使农村信用社收回贷款遥遥无期。少数人把农村信用社对建档评级作为取得小额信用贷款的绿色通道,尽管农村信用社一再宣传谁借谁用,谁借谁还,不准出租、出借贷款证等小额农贷政策。实际上农户与农户相互顶名贷款泛滥成灾,等别是亲戚朋友,不守信用者贷到所需贷款,小额贷款垒大户,“三角债”等使农村信用社目瞪口呆,苦不堪言。如某支行发现有三笔小额信用贷款都是同一个人使用,而使用者是被评为不守信用户,是借用一个亲戚、二个朋友的信用证出面借款,三笔90000元贷款已全部逾期。
2.管理难度与成本问题
由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非传统产业生产周期大多在6个月以上,有的超过一年甚至更长,小额信用贷款期限短,笔数多,金额小,加之农村人口流动量和流动性大,造成贷后管理工作复杂,难度大,增加了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指数。小额信用贷款从规划到发放,工作量大、金额小、笔数多。一笔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管理成本,大于其他任何一个贷款品种。小额信用贷款利润和风险的不对称,成本过高,不利于进一步调动拓展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3.贷款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问题
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存有偏向。目前多数农村信用社为增加信贷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谁发放贷款谁负责收回,到期收不回的轻者扣工资,重则下岗清收。在贷款中属担保、抵押贷款的,如出现风险,可以依法保全;而发放信用贷款如果出现风险,就难于保全债权,为此,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顾虑重重,宁可少发放或不发放,也不去冒“风险”。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在强化信贷风险约束的同时没有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贷款管理中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配套,信贷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4.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真实性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所属各乡镇从2002年4月份起,进行大规模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全面的评定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带有一定的强制执行的意识。中国人民银行也对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用贷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农户贷款证和农户小额贷款发放面,把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现实地转化为一种行政命令。乡镇把评定任务压给各村,在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农户总数的80%评定面,并与村干部政绩联系在一起考核。加之农村信用社由于信贷人员少,只能完全依靠村级组织来完成这项工作,在这样较短的时间内突击性地完成全区105611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这个过程中,难免出现工作不仔细、草率了事、等级评定不合理等情况,甚至出现了形式化。有一个村,由村会计一个人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可以想象这样的评定工作能否信得过。农户信用等级是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基础,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按照这样评定的信用等级放贷款,风险显然存在。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思考
1.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好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机制是相互统一和相互促进的,高效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完全相适应的内部执行机制,有好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贯彻和落实也等于没有;没有一个完善的办法和内控机制,其操作风险将成倍加大小额信贷管理难度,导致小额信贷风险加剧和损失增大。目前,因操作不当使小额信贷步入了宣传不到位贷款营销难、农户信息搜集失真、评级不准、颁证混乱、贷后管理跟不上、旧欠贷款本息合计以贷转息等误区,要走出这些误区,必须制定清晰、有效的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和小额信贷操作规程,做到:有线不离、照章操作;强化监督、杜绝风险。一方面要优化管理,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稽核部门要加大对小额信贷的稽核检查力度,重点解决操作风险环节;另一方面要强化员工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工意识教育、业务技能、管理水平等,全面提高单位职工整体素质,从根本上达到解决操作风险和职工道德风险。
2.实现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与信贷激励机制的有机结合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信用等级差的坚决不予贷款支持,同时,在规范信贷行为、加强信贷管理和信贷约束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机制,结合实际,科学地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资产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既有足够的信贷质量和覆盖面,又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
3.开展信用工程建设
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为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创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培育“讲信用光荣、无信用可耻”的信用意识,使农民恪守“有借有还、再贷不难”的公民信用道德准则;进一步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对逃废债者进行曝光并列入全国信用系统黑名单;公检法等部门要支持信用社对信贷户的依法保全,帮助信用社最大限度地挽回资金损失;要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创建信用村、信用镇紧密结合起来。“小额信用贷款”推广得好,地方党政支持,信用社资产质量较高的村(镇),可优先评为信用村(镇),并加大支农资金投放力度,反之,则要限制贷款规模,真正做到褒扬守信,贬抑失信。
全面开展信用工程活动是培育农村信用环境和弱化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重大举措。目前社会环境还没有得到完全改善。整体信用环境欠佳,给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安定因素,在农村套取小额农贷、骗取资金和废债权的债务的现象较为突出。各地通过实施信用工程,深入开展创造信用镇、信用村活动有较大成效。要弱化经营风险、客户风险,必须充分发展农村经济构建信用平台,培育农村信用环境。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深入村组、农户,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全面记录本服务区农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还款的历史记录、所在的村委会组织意见等等,并要紧紧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建立对农户的信用评定制度,完善农户贷款信用体系,最大限度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实践证明,创建信用镇、信用村,能尽快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加大对地方的金融信贷服务,使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实施信用工程,是一个利民兴社之举,使地方经济增长,信用客户和优良客户增多,不讲信用和逃债废债的人逐渐减少,农村信用社业务也显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因此开展信用工程建设活动,能够使农村信用环境转化和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可控。
4.建议相关补偿政策配套到位
国际小额信用贷款制度设计的重要特征就是以高利率来补偿发放主体的一部分成本。我国实行的是有浮动的主体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可以在一定的区间内上浮,但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还是采取不浮动或少浮动,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成本高于国外的同类机构和国内其它类型的贷款,因此,对这项业务的亏损要给予行政补贴,对经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从利益上对信用社的资金运用进行鼓励、引导和调节,以刺激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农户的投放力度。另一方面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或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贷款损失。对新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借鉴扶贫贷款方式,国家给予贴息,而不能把他们目前的“弱势”推向市场和完全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
参考文献:
一、利率浮动存在的问题
(一)高浮动利率政策不符合我国“农情”,加重了农民的利息负担。目前农信社向农民发放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上浮到230%以内,而其他商业银行向城市居民、企业单位发放贷款,利率上浮大多在30%至60%之间。农信社吸收存款与其他商业银行利率相同,但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却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只考虑了农信社的局部利益,却损害了“三农”利益。
(二)贷款利率上浮缺乏合理依据。首先,利息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制定的依据是资金使用的利润水平。农民是弱势群体,社会平均利润的占有水平极低,贷款利率浮动却最大,显失公平。其次,近几年农信社发放贷款的资金,有一部分是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县联社占用使用支农再贷款8000万元,××县信用联社占有支农再贷款4000万元,此两家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相对于组织存款和拆借资金,其筹资成本较低,从成本考虑,贷款利率不应过高浮动。
(三)农信社贷款面向广大农民,农民的信用意识和抵押物普遍高于企业,且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风险分散,而商业银行贷款面小、额度大、风险集中。农信社贷款风险小于商业银行,但利率浮动高于商业银行,显然不合理。
(四)农信社贷款高浮动利率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农信社一统农村信贷市场,农民贷款只能求助于农信社,农民面对高利率有看法、但没办法。
(五)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旧贷到期,借新还旧,手续烦、费用大,能否贷得上还是个问题,有的贷户干脆还息不还本,认可逾期罚息。
(六)贷款利率浮动区问的确定未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其如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代表着不同的需求水平。但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从贷款供给主体看,随着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的大量撤并,农村信用社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几乎独家垄断了农村信贷供给市场,“三农”贷款别无选择。
二、政策建议
(一)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区间,加强利率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利率市场化政策需要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充分的市场竞争为前提。在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地区,农村贷款利率的高低既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也事关政局稳定和民心向背。我们认为,从目前情况看,欠发达农村地区应适当缩小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首先,应根据地域和经济差异,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浮动政策。基本的考虑是,区分东部与西部,东部地区执行较高的浮动利率,西部欠发达地区执行较低的浮动利率。其次,要充分利用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长期的低息资金支持。“三农”贷款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不能因为其具有高风险性质而实行高利率政策,相反,应从其负有政策义务的角度出发,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为体现这一特性,中央银行可考虑以较低的象征性等利率继续为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较长期限的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以优惠利率发放“三农”贷款。第三,应协调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给予税收、财政等政策扶持。为弥补以优惠利率发放“三农”贷款所造成的利差损失,建议国家对支农贷款利息收入在一定期间内实行营业税减免,对“三农”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二)尽快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贷款定价机制和利率风险管理制度。一是要取消目前以用途为依据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定价模式,按照市场化、效益化、差别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建立综合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成本控制、效益核算、风险衬偿等情况的贷款定价机制,根据主要目标客户群,选择相应的定价模式,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水平,最终形成一套以成本效益为基础,市场价格为导向,降低利率风险和提高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定价管理办法,改变部分农信社目前存在的利率“一浮到顶”现象,遏制利率道德风险,用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二是可参照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的有关规定,续时收集、积累和分析相关数据,对近期的利率走势做出科学预测,通过控制贷款期限和结构,防止期限错配,逐步调整资产利率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风险控制体系,降低和规避利率风险。
(三)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尽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为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目前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机构数量少、功能差而造成的服务缺位、竞争不充到和金融抑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培育和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形成一个服务于“三农”的多层次、全方位、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以期通过多元竞争,实现信贷资金价格的合理化。
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xx县xa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b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c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d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e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 ‰。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x农信社贷保字(2005)第1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会议: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键词】信用社;抵押贷款;风险
一、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押贷款手续不完善
相对于信用贷款而言,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手续更加烦琐,风险较大。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经过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批准,并且具有较高的税费。例如依法处理一起抵押房产贷款,就要经过法院、房产管理、土地、税务部门等各个相关部门的批准审核,除此之外,还有较高的税费,抵押贷款的人员需缴纳40%转让费、3%的契约费,公证处的评估收费通常为0.5元/m2,还有地籍测绘费和房屋丈量费等,具有较高的处理成本。这些都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在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常出现手续不完善的情况,相关部门疏忽,简化办理手续,不能认真考察借款人的法人资格、偿还实力、经济关系等,也有很多出现了所谓的“关系户”、“人情款”等情况,不走正规办理抵押贷款的流程,致使贷款后期出现很多问题,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长沙市房管局在办理抵押手续时要求较严,而县市一级代签代办现象时有出现。
(二)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管理方面的问题,管理上的疏漏,也使得农村信用社实施的抵押贷款存在着许多潜在风险,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先放贷后办不了抵押又没能及时收回款项
现在农村信用社存在很多先放贷后办理抵押的情况,其本质就是没能按照正规的手续办理抵押贷款。这主要是由于信用社对抵押贷款所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因此不能够形成良好的管理制度。许多信用社或者信贷人认为抵押贷款不存在风险,抵押物可以补偿所需偿还的款项,因此不严格遵守办理流程。先放贷后处理抵押物便成为许多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办理抵押贷款的方式之一,表面上看提高了贷款的效率,缩短了抵押贷款的时间,为贷款人或者企业提供了较为宽松便利的贷款环境,实际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未经严格审查借贷人的抵押品而提前放贷,会导致事后处理抵押品时发现抵押物不能够办理贷款的情况,提前放贷,又不能够对所贷款项及时收回,导致在此过程中抵押贷款形成呆滞甚至失去依法保护而流失。
2.贷款到期没收回
贷款到期不能够积极予以催收,没及时上诉或者超过了诉讼时效等,这都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对抵押贷款制度的管理不善引起的。同时也与信贷人的责任心密切相关,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思想意识薄弱,只办理抵押贷款,而不能够在贷款到期时尽职尽责地处理好贷款事宜,导致到期没能及时收回,使款项形成呆滞或流失,也为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带来一定的人为因素的风险。
3.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物品的处置也是抵押贷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贷前抵押物的评估
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办理过程中,许多具体操作很难到位,抵押物品的评估作价难也是其中一项。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实施办法中,没有对抵押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这对界定符合贷款的抵押物品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并且借贷人要对抵押物支付一定的费用,手续较为繁杂,所以大多借贷人不愿申请评估。这就为抵押贷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物的处置包括抵押物品的过户、抵押物品的保管等,均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以房屋作抵押,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房管部门)的批准过户,在履行完合法手续后,其房屋的产权才能够归属于贷款方(这里既是农村信用社),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办理过户手续,借贷双方均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为贷款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为处理抵押物品的过户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抵押物品的保管也是难题,许多抵押物品是以流动资产等处于运转的价值形态作抵押的,因此抵押物品难以封存或者保管。
4.贷前抵押贷款
贷前抵押贷款调查不到位,为信用社抵押贷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很多信用社不能够对借款人或者单位提供的担保单位、现有财产以及偿还能力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缺乏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品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满足偿还款项等内容的审查。除此之外,还存在另外的情况,例如某些贷款企业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而同时将作为抵押品的房屋作为其他企业的担保资产,这就大大影响了抵押贷款的顺利进行。还有企业为企业作担保的资产被用来继续作为担保,这被称之为“循环保”,还有欺诈担保,由于人情或关系而产生的担保贷款等各种抵押贷款中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贷前调查不够严谨造成的,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对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对工作不负责任,使工作不到位,均会造成抵押贷款产生以上问题,这些问题会使抵押贷款产生许多弊端,借贷人偿还能力不足,担保名存实亡等,构成了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威胁。
5.贷中抵押贷款
贷款时审查不足,主要表现在担保贷款手续不完善,抵押物品担保资产等不易保管封存,借款合同内容不明确,担保方没有签注担保的具体意见,不能够明显区分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方式差异,等等。这些都构成了在处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必然会导致抵押贷款不能顺利进行,存在的弊端必会造成部分贷款的资金滞后甚至流失。
二、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措施及对策
要解决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就必须依法办理抵押贷款,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对抵押贷款进行保护,以保证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安全运作和资金的合理支配。
(一)增强风险意识
要想最大限度地防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问题,首先就要求信用社及广大信贷借贷人员增强风险意识,在市场经济的调控下,要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不走人情债,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抵押贷款,以法律作为基础,增强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安全性。
(二)加强规范抵押贷款管理
在正确认识抵押贷款的风险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抵押贷款的管理制度,对到期的抵押货款予以及时的收回,通知抵押人清偿款项,若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以避免资金的滞后或者流失。规范签署的合同,减少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同时信贷人应熟知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依法放贷,规范操作流程。并且实行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制度,划分责任贷款,将各抵押贷款落实到个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心,确保抵押贷款合法合理的进行。
(三)建立完善抵押品管理制度
针对抵押品评估作价难以及封存保管难等问题,建立相应的抵押品管理制度,首先明确符合抵押的抵押物品的要求,确保作为担保的抵押品都能够顺利办理抵押;其次,严格按照抵押品管理的相关条款,对抵押物品进行过户保管等,使抵押品能够物尽其责,而避免出现抵押品闲置或者虚拟抵押等现象。
(四)加强法律法规意识
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部分存在责任心较差、整体素质不高等特点,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当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员工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集中办班、开展讲座、自学等各种形式来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特别是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从贷的理念更是加强法律法规工作的重中之重。信用社或者相关部门可以联系实际,结合具体案例,对信贷人员进行辅导培训,提高其知法用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依法办贷,用法律保护资产,从根本上防范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所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杨年生.对农村信用社支农问题的一些探讨[J].安防科技,2010(01).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2-1
1 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的缺陷
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的不良和低下、经营方式和手段的落后、整体员工素质不高、经营体制摇摆不定、决定了农村信用社不仅缺乏利率风险管理机制、而且还缺乏有关利率风险系统软件的研发,以及利率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滞后,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对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央行货币政策的变化反应迟钝,一旦遇到利率的频繁调整,便对突如其来的利率风险无所适从。
当前,在现行利率管理体制下,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存贷利率定价的评价分析。对存款利率的评价,应注意分析影响存款利率变化因素的趋势,如国家近年来控制通货膨胀的趋势等;对贷款利率定价的评价分析,在细分客户市场的条件下,应以贷款利率定价为突破口,实行贷款成本认定制。
2 如何降低贷款利率风险
2.1 增强贷款利率定价意识
一是提高对贷款利率定价的重要性认识,利率不仅可以调节资产与负债结构,平衡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且还可以发挥利率杠杆在信贷资产优化、增强客户关系,促进业务增长等方面的综合作用;二是要发挥贷款利率定价的主导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实时调整利率定价;三是要增强对贷款利率的管理意识。合理细分客户,制定多种贷款的利率定价,充分运用利率杠杆的手段。
2.2 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健全贷款利率定价体系。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对象、方式、担保物、期限、信用记录、客户承受能力及在农信社存款额度因素,结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产业政策、行业风险、产品市场等多方面信息建立具体的贷款利率体系,为科学合理定价提供依据;二是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权限制度。联社要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和客户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全面听取基层信用社及客户经理对贷款利率定价的建议和意见;三是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监督制度。为确保贷款利率定价有理,优惠有因,授权有度,防止人情定价,主管定价等现象产生,要建立相应检查监督制度;四是建立利率风险的预警机制。负责利率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利率市场趋势,通报利率变动对业务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根据基准利率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引导信用社调整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的结构,规避利率风险;五是建立贷款利率操作流程。贷款利率定价应由下而上,根据各自权限,建立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联社利率管理部门――联社分管主任――联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贷款利率定价操作流程。
2.3 推新贷款利率定价方式
为了使贷款利率在资金成本、贷款管理成本、风险补偿水平和目标收益加点基础上确定贷款利率,以保证每一笔贷款都能获取目标收益,另外还可对市场和客户进行细分,并根据客户需要,适时推出“利率套餐”。
2.4 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管理
一是农村信用社应向社会公布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及贷款利率定价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联社的监事会应不定期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合理进行监督检查;科技部门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系统,并能与信贷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达到降低贷款利率定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