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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

时间:2023-05-30 09:49: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广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品广告

第1篇

令您度过精神饱满的一天! 斯威夫特干酪

美味爽口,风味特殊! 斯威夫特干酪

再好也超不过“斯威夫特“ 斯威夫特干酪

打开罐头便能领略到大海的热情。 基茨牌金枪鱼罐头

这难道不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吗? 基茨牌金枪鱼罐头

“基茨“商标把金枪鱼变为美味食品。 基茨牌金枪鱼罐头

对饥饿的人,它能给予最多。 坎贝尔浓缩汤

一月里的七月。 坎贝尔浓缩汤

“坎贝尔“培育了一个又一个好胃口。 坎贝尔浓缩汤

它给您一盘热腾腾的汤,却不会给您一个热腾腾的厨房。 坎贝尔浓缩汤

你不想去照料一下花园吗?“坎贝尔“可给你省下很多的时间。 坎贝尔浓缩汤

如果你买了最好的麦乳精,那一定是白十字架牌的。 白十字架牌麦乳精

我们使别的蔬菜都嫉妒得“脸色发青“。 美国马铃薯协会食品

假如你只对最好的感兴趣,那就去找“本大叔“吧! 日本大阪大米

“妈妈说这种糖味道最好? 武汉儿童食品公司

韵味悠长“西施宴“! 杭州西施宴食品

1000万1个粥煲。 泰奇八宝粥

三分治,七分养,调理肠胃最理想。 太阳神猴头菇

“卖汤圆,卖汤圆,小二哥的汤圆圆又圆,一碗汤圆满又满,三块钱呀买一碗。”汤圆一样可以当茶饭,吃了汤圆好团圆。 浙江宁波汤圆

以特殊风味着称。 河北保定风味牌面粉

好面粉会带给你好运气。 北京古桥面粉

开拓经营结硕果,以优取胜誉中华! 北京古桥面粉

正宗黑米味醇香,美食药补君王汤,毕竟有山遮不住,寻常百姓喜品尝! 陕西南国黑米

每一粒都在向你致意! 东北绿色大米

小时候,一听见芝麻糊的叫卖声,我就再也坐不住了……一股浓香,一缕温暖。南方芝麻糊。 南方黑芝麻糊

李锦记------餐餐陪着你。 广州李锦记食品

天府花生,越剥越开心! 天府花生

遗臭万年,留传百世。 王致和腐乳

致君美味传千里,和我天机养本心;酱配龙蹂调芍药,园开鸡跖锤芙蓉。 王致和腐乳

王致和腐乳:臭名远扬,香飘万里。 王致和腐乳

燕麦先生介绍的速食燕麦甜饼,我敢打赌,它将是世界上最美味的燕麦甜饼 燕麦甜饼食品

还有什么能比“佛鲜“味道更鲜呢? 佛鲜(Fisher)食品

Nux里那果仁令您发狂。它使您精神振奋,精力充沛。 Nux食品

医生的药方,不胜其苦,现在,你可以享用不含胆固醇鸡蛋的美妙滋味了。Egg Beaters,更加健康的鸡蛋。 Egg Beaters食品

来吧,麦当劳三明治,真正的享受! 麦当劳三明治食品

偷得浮生半日闲,享受雀巢好时光。 雀巢食品

有口皆碑! 英国N·N食品

凭着爱! 英国N·N食品

下个世纪吃什么? 英国N·N食品

降低成本,N·N提高品味! 英国N·N食品

看起来既脏又滑溜,但没有了它却又似乎少了什么…… 法菜水产品

大海奉献给人类的最佳礼物。 法菜水产品

要么自己下海,要么购买“法菜“。 法菜水产品

一刀切下一片更美味的干酪。 丹麦蓝色干酪

最挑剔的主妇会选“吉夫“。 吉夫牌黄油

难怪妈妈和孩子们一样都喜欢Orle-Ida食品。 Orle-Ida食品公司

麦麸更多了,味道更美了,Multi Bran Chex . Multi Bran Chex 食品

这个小女孩懂得许多诀窍,她懂得糖和“阳光“会融合,再加上牛奶。现在您知道,小女孩是怎样吃阳光牌麦片的啦! 阳光牌麦片

Mars为生活增添情趣。 Mars 小食品()

Jell O即食布丁----今晚,给您的心上人一份甜甜的点心。 Jell O食品

了不起的口味,含有无纳樱桃、草莓、柠檬相互酸橙和橘子的风味。 Jell O食品

新型早餐饮料,给您带来比橘子汁更多的维生素c和维生素A Instan tTANG果珍

可尔必思的滋味香醇可口,回味无穷,舌头是微妙的舞厅。 可尔必思食品

第2篇

1、打开罐头便能领略到大海的热情基茨牌金枪鱼罐头

2、相思一样,情深一片。——相思梅食品广告

3、赞不绝口。——红宝食品

4、开心果,一嗑就开心,一吃更开心。——某开心果广告

5、楼兰红酒传承千楼兰古文化

6、领“鲜”一步。——红梅味素

7、李锦记餐餐陪着你广州李锦记食品

8、假如你只对最好的感兴趣,那就去找“本大叔“吧!本大阪大米

9、致君美味传千里,和我天机养本心;酱配龙蹂调芍药,园开鸡跖锤芙蓉王致和腐乳。

10、此二品庆祝的旗帜及樱正宗,是本每天必备的本樱正宗食品

11、正宗烤鸭,驰名天下。——全聚德烤鸭

12、美味带动,情难自控。——营多方便面

13、美酒出楼兰天然情溢浓

14、来吧,麦当劳三明治,真正的享受!麦当劳三明治食品

15、偶然看见我,从此离不开—京海法式面包。——京海法式面包(学习座右铭)

16、“基茨“商标把金枪鱼变为美味食品基茨牌金枪鱼罐头

17、“妈妈说这种糖味道最好武汉儿童食品公司

18、令您度过精神饱满的一天!斯威夫特干酪

19、华龙面,天天见。——华龙方便面

20、宝宝的成长,离不开—淮莲健儿粉。——淮莲健儿粉

21、食华丰,路路通。——华丰方便面

22、看起来既脏又滑溜,但没有了它却又似乎少了什么法菜水产品

23、楼兰红酒优质低价

24、以特殊风味着称河北保定风味牌面粉

25、麦氏咖啡屋早已是美国风景的组成部分麦氏咖啡

26、有口皆碑!英国NN食品

27、“基茨“商标把金枪鱼变为美味食品基茨牌金枪鱼罐头

28、麦氏咖啡滴滴香农,意犹未尽麦氏咖啡

29、万个粥煲泰奇八宝粥

30、最挑剔的主妇会选“吉夫“吉夫牌黄油

31、楼兰葡萄酒健康新生活

32、“孩子,快快长大,来热烤的汉堡包店。”——汉堡包广告

33、一刀切下一片更美味的干酪丹麦蓝色干酪

34、我们使别的蔬菜都嫉妒得“脸色发青“美国马铃薯协会食品

35、把美味和营养卷起来。——康莱蛋酥卷

36、统一面,非常面,好吃又地道,非同寻常的好面。——统一牌方便面

37、对饥饿的人,它能给予最多坎贝尔浓缩汤

38、常服生命力,生命有活力。——生命力营养品广告。

39、下个世纪吃什么英国NN食品

40、降低成本,NN提高品味!英国NN食品

41、不溶在手,只溶在口。——M&M巧克力

42、再好也超不过“斯威夫特“斯威夫特干酪

43、时代潮流。——荔浦水果罐头

44、人人都爱吃。——乐之饼干

45、韵味悠长“西施宴“!杭州西施宴食品

46、一里的七坎贝尔浓缩汤

47、“坎贝尔“培育了一个又一个好胃口坎贝尔浓缩汤

48、大海奉献给人类的最佳礼物法菜水产品

49、凭着爱!英国NN食品

50、一臭万。——王致和臭豆腐

51、一次品尝,您将成为永久顾客。——某烧鸡店广告

52、爸爸妈妈和我的歌声都好听,因为我们常吃浅田贻!本浅田贻

53、再好也超不过“斯威夫特“斯威夫特干酪

54、如果你买了最好的麦乳精,那一定是白十字架牌的白十字架牌麦乳精

55、麦氏咖啡滴滴香农,意犹未尽麦氏咖啡

56、补钙新观念,吸收是关键。——龙牧壮骨冲剂

57、好面粉会带给你好运气北京古桥面粉

58、它给您一盘热腾腾的汤,却不会给您一个热腾腾的厨房坎贝尔浓缩汤

59、来自葡萄酒故乡的名酒新疆楼兰葡萄酒

60、每一粒都在向你致意!东北绿色大米

61、“坎贝尔“培育了一个又一个好胃口坎贝尔浓缩汤

62、一饼惊人,甜薄脆—都得利饼干。——都得利饼干广告

63、开拓经营结硕果,以优取胜誉中华!北京古桥面粉

64、楼兰酒业稳健前行三十载

65、漫漫丝绸路悠悠楼兰情

66、你不想去照料一下花园吗“坎贝尔“可给你省下很多的时间坎贝尔浓缩汤

67、楼兰红酒卓尔不凡

68、往来皆是客都喝楼兰红

69、如果你买了最好的麦乳精,那一定是白十字架牌的白十字架牌麦乳精

70、我们使别的蔬菜都嫉妒得“脸色发青“美国马铃薯协会食品

71、可尔必思的滋味香醇可口,回味无穷,舌头是微妙的舞厅可尔必思食品

72、更多选择,更多乐趣。——泰奇八宝粥

73、挡不住的诱惑。——佳宝九制陈皮广告

74、喝酒讲品位红酒益健康()

75、它给您一盘热腾腾的汤,却不会给您一个热腾腾的厨房坎贝尔浓缩汤

76、新型早餐饮料,给您带来比橘子汁更多的维生素c和维生素AInstantTANG果珍

77、对饥饿的人,它能给予最多坎贝尔浓缩汤

78、维维豆奶,欢乐开怀。——维维豆奶

79、浓情蜜意,尽在其中。——灵芝蜜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广告 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食品广告也成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点,与之相关的食品广告违法现象也成为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据《食品广告暂行规定》所述,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其中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随着社会的进步,商品也日益丰富,各种各样的食品不断地涌现出来。食品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食品广告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广告更是占据了广告业的较大比例,但为了促进销售,违法的食品广告也占了相当的比例,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食品广告违法现象

我国的食品广告一直存在着许多违法现象,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阻滞了广告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食品广告的违法情况主要有以下现象:

现象一: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声明的广告。表现在宣传保健功效、夸大产品功能、出现医疗用语、进行治疗性宣传等方面,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些食品没有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却在广告中宣称能增强免疫力、延缓衰老、改善睡眠、减肥、抗疲劳等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如“同济野生全松茶”,本只是普通食品,并无保健食品的批号,却在广告中宣传:“经常喝野生全松茶,能使人体组织器官年轻化,达到抗衰老的最佳效果,各种慢性病逐渐好转直至自然康复。”并不断吹嘘该产品能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中风偏瘫等多种疾病,属于严重违法现象。

此类广告严重违背了《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即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规定,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现象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广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广告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大量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也开始泛滥成灾,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给广大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而且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如下:篡改经审批的广告内容,如康欣胶囊把经食药监管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经功能试验证明,具有调节血压和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改成康欣胶囊广告上“心脑血管要洗血”等内容;扩大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如康欣胶囊把经食药监管部门审定的适用人群“血压偏高者、血脂偏高者”擅自扩大为“四高人群”,宣称其适用于高血压、高血脂、高血黏和高血糖人士;含有不科学的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未标明应标注内容;使用最高级语言如“最新”、“最优”、“最先进”等词句来描述食品的功效;编造该食品获国内、国际大奖来引诱消费者上当;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主治的范围,夸大保健功效,为保健食品编造莫须有的物质成分或数据;利用专家、患者、学术机构等“托”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来衬托保健食品的真实性,如“东方之子双奇胶囊”的保健食品广告在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宣称治疗肠胃病的内容超出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并使用专家、患者名义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了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类广告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广告违法的原因

食品广告违法现象随处可见,但却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商人的短视行为。市场经济中,一些商人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品牌长远利益,为促进商品的销售,故意制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前去购买来为自身获利。

第二,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食品多达几千种,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为了占有市场,获取利益,商家不惜抛弃诚实守信原则,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食品广告违法成本不高,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虽法规严格,但监管力度明显不足,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下,利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蒙骗消费者的现象自然难以避免。此外,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成本很低。《广告法》规定,对虚假广告处以广告费5倍以下的罚款。但对于敢于违法广告的企业来说,刊播虚假广告得到的赢利要比5倍的数字高出很多,因此很多违法广告虽然被多次处罚,但仍没能遏制住其铺天盖地的势头。①

第四,媒体为招揽业务,责任缺失,广告仅为形式上的审查。媒体的生存发展依赖于广告收入,广告为媒体提供主要财源,尤其是近几年地方新闻媒体都改成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可以占到媒体全部收入的50%以上,广告营收更是成为媒体经营的重头戏。在经济效益和眼前利益面前,一些媒体广告仅是从文本上进行审查,疏于对广告证明文件的查验,监管并不严格,更有少数媒体为追求利益,与广告主同流合污,合力对抗监管,甚至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广告。

第五,监管不严。食品广告从制作到包括很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涉及不同的行为主体,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必须落实到各个行为主体身上。但是目前《食品广告监管制度》没有对各行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广告的监管难以真正落实。②

第六,消费者自身认知的不足。一些消费者由于食品广告知识的匮乏,并不能很好地分辨出广告的真伪。另一些消费者由于维权意识的缺乏,即使上当受骗,也只是自认倒霉,并无举报虚假产品的意识。

规范食品广告的对策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立法机构,科学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食品的安全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因此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广告监管法律和监管体系。但是这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了系统的法律法规却依然难以达到长效监管的效果。这里就需要我们做好一些相关工作,如加大对广告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务必使广告监管人员做到业务精通、监管严格,从而能全面提升广告执法的水平。还可利用电脑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对媒体广告进行监测,构建食品广告监管信息平台,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并建立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法,否则仅有制度的文本是不够的。

建立广告联合监督协作机制,形成科学的广告监督执法体系。这里需要工商、卫生、媒体等各部门的合作与联合监管。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问题食品,应及时通知广告监管部门将问题食品广告撤销,并对虚假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和媒体进行依法严惩,暂停广告主的业务。再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有公布食品卫生情况的权利。因此,对虚假食品广告不仅要及时通报食品监管部门,卫生监管机构还需通过媒体,对典型的食品违法广告及时公告曝光,向社会公布违法食品广告的名称及违法情况,对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从严处理,以消除违法广告对消费者选择食品视听上的干扰,削弱食品违法宣传的效果。

加强行业自律,包括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和媒体行业自律。一是增强广告主、广告公司、媒体的法治意识,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二是加强企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个企业的发展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利用虚假违法广告来进行产品宣传终会被揭穿,即使当时的利益巨大,也不能长久,只有具有社会责任感,知法守法,诚实守信的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三是加强媒体自律。媒体在食品广告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时,应保持谨慎态度,自觉对食品广告的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这不仅是诚信问题,也是媒体长远发展的需要。

积极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使消费者具有明辨真伪的能力。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宣传的方式,对违法食品广告定期或不定期公告提示,或利用各种宣传机会,以媒体公告、发放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向消费者讲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和辨别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能力,使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还要努力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那些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向卫生监管部门举报不法食品广告,并对那些受骗消费者给予补偿,以提升消费者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打击违法食品广告。

工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工商及卫生监督机构还要进一步加大广告的巡查力度,对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依法禁止,对问题严重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涉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违法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加大执法力度。提升违法食品广告的处罚标准,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商和媒体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力。因一些地区对违法食品广告的媒体处罚偏轻,极易助长媒体的不良风气。因此,对待那些经常违法食品广告的媒体,不仅要对整个媒体进行经济上的处罚,还要对媒体广告负责人追究行政处罚,对媒体总负责人追究责任,从而迫使媒体自觉加大监管。只有对违法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媒体从重处罚,才能起到威慑作用,遏制住屡禁不止的违法食品广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却越来越多,食品广告的违法现象也层出不穷。在2009、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都重点强调了要加大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的违法食品广告。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停止该食品的广告。因此,相信在政府部门和相关广告机构的积极监管和执行下,食品行业将会迎来一个健康发展的局面,营造一个依法经营、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良好广告市场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断努力。

注 释:

①李松:《有多少保健食品广告在胡来》,《中国食品报》,2011-01-14。

②豆瑞星:《食品广告监管制度:落实最重要》,《广告主・市场观察》,2009(10)。

第4篇

关键词:食品 广告语 修辞 效果

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广告作为商家们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这个时代已经不接受“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营销规则,人们选择食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语是一种语言运用形式,而修辞是对语言进行艺术加工的方式。大部分优秀的耐人寻味的广告语都会运用一定的修辞手段,使其在艺术上收获美感,读起来顺口,听起来顺耳,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从而达到说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

一、广告语与修辞手法的研究

运用修辞学的理论来研究广告语言的课题向来受到学者的广泛重视。目前,关于广告语与修辞手法研究的论文大约150篇。王永胜先生在《修辞与广告》(《锦州师范学院学报》,1996.4)一文中就指出广告语中含有明喻、暗喻、转喻、提喻、拟人、双关、重复、对比、夸张等实际中修辞手法。姚星在《广告语的修辞手法刍议》(《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0.4)中总结出广告语一般具备:1.动人的乐感――语音;2.风格的创造――语义;3.严谨的结构――语法等三个方面。但是就食品广告论述广告语和修辞手法的论文却少之又少,本文则就这一话题进行探讨。

二、辞格的灵活运用

1.比喻

例:①你别叫它饼干,也许叫它薄雪花也许更合适。――琼斯顿饼干

②每一个罐头里都有一个新鲜的菜园。――维格拉森蔬菜制品工厂

③生活就是一场运动,喝下它。――Gatorade饮料

比喻就是将概括的东西形象化,将抽象的食物具体化,给人留下鲜明印象的修辞手法。运用比喻会使广告语更加生动活泼,吸引顾客的注意。例一将饼干比作薄雪花,突出了饼干的“薄”、“白”两个特点。例二将罐头比作菜园,例三将生活比作运动,将产品与生活贴近,增强了产品的可感性,具有极强的宣传效果。

2.双关

例:①红梅味素,领“鲜”一步――红梅味素

②安乐瓜子最得仁心――安乐牌瓜子

③百家争茗――茗茶茶业公司

④“酱”出名门,传统好滋味――酱菜公司

双关使句中同时含有两种意思,言在此而意在彼。以上四例均运用双关手法,一方面使语言幽默,丰富内涵;另一方面使语言表达生动活泼,增强了广告语的感染力。如“百家争茗”巧妙地将“百家争鸣”和“茗茶”公司结合在一起,衍生出“茗茶”公司受热捧的新的语境含义,令人耳目一新。

3.对偶

例:①一朝落,满盆鲜――Morto Salt食盐

②醋香飘万里,滴滴回味长――山西老陈醋

对偶具有鲜明的表现力,音节整齐匀称,内容凝练集中,便于背诵和记忆,被广泛地运用到食品广告语中。其明快的节奏和极强的感染力使广告语深入人心,增强其销售。

4.顶针

例:家家爱富豪,富豪爱家家――山东富豪牌方便面。顶针具有极强的民族性,使表达如行云流水,气势贯通。这类广告语构思巧妙,使人印象深刻,便于记忆。此句广告语运用顶针,给人以流畅明快的蝉联美感,读起来十分顺畅,便于记忆。

5.设问

例:今年夏天喝什么?828蔬菜汁――828蔬菜汁。此句广告语运用设问,先引起了读者的注意和思考,后给予读者以肯定的暗示,强调了828蔬菜汁的作用,具有极强的感染力。

6.排比

例:饮南宝,全新享受;饮南宝,眼光独到――南宝饮料。此句广告语由两句排比组成,增强了广告语的内容和气势,强调了“饮南宝”的必要性,具有极强的感召力。

三、明快的句式运用

1.短句

例:①棒不棒,您尝尝;好不好,您试试――古船系列面粉广告

②天然酿造,原汁原色,美食伴侣――珍极酱油

③心旷神怡,万事如意,请喝可口可乐――可口可乐

多以三字词语和四字词语出现,使广告语简洁明快、干脆有力、活泼自然并具有较强的口语色彩。如古船系列面粉广告语的四个三字词语的连用使其读起来朗朗上口,具有极强的号召力。

2.押韵

例:①家家有真宝,餐餐味道好――真宝调味品

②华龙面,天天见――华龙面

押韵使广告句式整齐, 读起来朗朗上口,便于记忆, 具有诗歌般的韵律美。反复吟诵, 会让人产生深刻的记忆。以上四例广告语韵脚和谐,读起来跌宕回环,同声相应,给人以和谐悦耳的美感,并且结构整齐,朗朗上口,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接受。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了食品广告语中常用的修辞手法。修辞的巧妙使用会为广告语增光添彩,增强广告语的感染力,增强顾客的购买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需要将修辞艺术融入到经济领域,为市场经济增光添彩,并为今后的食品广告语的设计和创新提供思路与方向,使文学研究与当下的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参考文献

[1]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人文网络言语学(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增订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3]黄国文.语篇分析的理论与实践:广告语篇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4]王希杰.修辞学通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

[5]李运富,林定川.二十世纪汉语修辞学综观[M].香港:香港新世纪出版社,1992.

第5篇

康师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见 ;

春都火腿肠:春都进万家,宾朋满天下;

德芙巧克力:牛奶香浓,丝般感受 ;

麦当劳:你理应休息一天;

巧克力豆:只溶在口,不溶在手;

麦氏咖啡:滴滴香浓,意犹未尽;

可口可乐:永远的可口可乐,独一无二好味道。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猫和狗会把它们的感受告诉你。——宠物食品公司广告

每一粒都在向你致敬。——粮食公司广告

将纯洁轻轻地带给你。——南美油脂工业公司广告

我们国家只有一个皇帝。——皇帝牌麦冰淇淋广告

你也需要甜蜜。——伊克牌的甜味剂广告

一嗑就开心。——中国某瓜子公司广告

如果不小心摔在街上,就会招引来一大群狗。——某狗食公司广告

用我们的调味品将事物惊醒。——某粮油食品公司广告

这口袋里装的是称心如意。——布尤勒面粉广告

你和贝蒂·克罗克烤糕点,烤得全家乐融融。——贝克系列产品广告

“酱”出名门,传统好滋味。——某酱菜广告

重质重量,高高在上。——香港富丽雅酒家蛋白莲蓉月饼广告

紧跟在美味后面的是健康。——美国康舍尔肉制品公司广告

一天营养的开始,就是可果美番茄汁。——台湾可果美番茄汁公司广告

好滋味令你终身难忘。——美国谷物制品公司广告

漂亮的孩子由漂亮的食品造就——伦敦内森食品公司广告

聪明的厨师从不会将它忘记。美国达贝食品公司味精广告

我们没有较好的,只有最好的。——美国贝斯特食品公司广告

世界上最有人缘的人。——麦奶油食品公司广告

妈妈的甜酸苦辣。——台湾长青味全食品公司广告

家就是最具味道的地方。——台湾长青味全食品公司广告

上海喔喔食品有限公司:一唱“喔喔”天下白。——上海喔喔食品有限公司

人心所向志在成功。——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7篇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整治违法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秩序,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广告情况的监测,并及时了违法广告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违法广告情况进行了汇总。

本期公告汇总了今年1月至5月的数据,全国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 15 182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449 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793次。对未经审批擅自、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和收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4个、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22个。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252 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将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和保健食品予以汇总公布。

一、北京长城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利脑心片”, 其功能主治为“活血祛瘀,行气化痰,通络止痛 ”等。广告宣称该产品为“一个真正让老百姓放心使用的心脑血管良心的特效药;一次离子透栓,胜过溶栓多年;心脏病3天有效,中风偏瘫8天见效”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体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醒脾开胃颗粒”,其功能主治为“醒脾调中,升发胃气。用于面黄乏力,食欲低下,腹胀腹痛,食少便多”。广告宣称该产品用于“肠胃炎、肠道激惹综合征、慢性萎缩性(糜烂性)胃炎、胃溃疡;吃两个疗程,完全就好了”等。该广告严重篡改审批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溶栓脑通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通经活络。用于中风,中经络所致的瘀血阻络证”。广告宣称该产品“专药专治脑中风,5到8年不复发;神奇的彝药,中风从此不偏瘫;是唯一含有植物神经酸中风偏瘫专用药”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体广告,该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舒筋丸”,其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舒筋活血。用于风寒湿痹,四肢麻木,筋骨疼痛,行步艰难”。广告宣称该产品“千年蒙古火药;修复关节软骨,杜绝反复发作;1~3疗程康复骨病顽疾”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体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抗骨质增生丸”,其功能主治为“补腰肾,强筋骨,活血,利气,止痛。用于增生性脊椎炎(肥大性胸椎、腰椎炎),颈椎综合征,骨刺等骨质增生症”等。广告宣称该产品“进口黑药,从腰肾入手,根治腰突,人人叫绝;30分钟僵麻立刻减轻,一疗程双腿麻胀疼痛完全消失,三到四疗程腰椎间盘突出及其引发的腰椎管狭窄、腰椎炎等彻底解决”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体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贵州飞云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隔山消积颗粒”,其功能主治为“消积行气。用于脾胃气滞所致的食积内停,脘腹胀痛,不思饮食,嗳腐吞酸”。广告宣称该产品“服用两三天时感到体内浊物彻底清空了,使用半个月打嗝、口臭、嗳气等症状即可消失”等。该广告严重篡改审批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前列清茶”,其功能主治为“清热,利湿,通淋。用于慢性前列腺炎湿热下注证。症见:尿频、尿急、时有疼痛、尿有余沥”。广告宣称该产品“清洗前列腺腺毒;三天就见效;让40岁的男人夜晚不再疲软无力,激情旺盛;治疗效果是普通药物的60倍”。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体广告,该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保健食品“智灵牌冬虫夏草胶丸”[卫食健字(1996)第040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抑制肿瘤”。广告宣称该产品“对九类病有奇效,失眠人的催眠曲、痰咳喘的圣药、护心养脑的极品、肾虚者的回春之药、肝病克星、抗肿瘤是硒的4倍、放化疗的苦海之舟;免疫差,术后,产后的首选;消除糖尿病并发症”等。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需谨慎购买。

第8篇

2. 开怀畅享好味道。

3. 有怀味,更回味。

4. 好口味,好怀味。

5. 身边的有机食品。

6. 你是我的衣食父母。

7. 好食品,要怀味哦。

8. 怀味,家乡的味道。

9. 来自纯天然的问候。

10. 怀恋大自然的味道。

11. 想念小时候的味蕾。

12. 久久怀想,天然味道。

13. 久久怀想,健康味道。

14. 好原料,才有好味道。

15. 绿色、健康、好味道。

16. 怀味食品好吃又放心。

17. 品质生活,怀味相伴。

18. 感怀人生,品味生活。

19. 一种让你怀念的味道。

20. 怀味食品,健康田园。

21. 天然情怀,自然味道。

22. 怀味食品,怀味人生。

23. 绿茵情怀,有机好味。

24. 杭州怀味,人间美味。

25. 阳光关怀,有机好味。

26. 怀念的就是这个味儿。

27. 绿色厨房,怀味农副。

28. 更多怀味,更高品位。

29. 感怀生活,品味农富。

30. 怀味经典,道法自然。

绿色有机食品广告词精选

1. 怀中有我,味享天下。

2. 健康美味,就是怀味。

3. 蔬鲜肉美,健康有味。

4. 怀味一刻,回味一生。

5. 怀味食品,为您健康把关。

6. 怀味,怀有大自然的味道。

7. 每天都有怀味,怀味食品。

8. 怀味在口中,回味在心中。

第9篇

1993年4月28日,被告广东中山某食品公司为其产品“一百分奶”作宣传,在《新民晚报》第十五版上刊登广告。广告称:请留心东方电视台4月30日起本公司的电视广告,凡参加“一题万金”巨奖竞答活动的朋友,请沿虚线剪下竞答标志贴在信封上,并在5月18日前将答案寄至本市长寿路807号中山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场部,所有信件将按邮戳日期的先后在5月22日统一拆封,第一位猜正确者获得1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并在5月26日的报纸上公布其为“最聪明的上海人”,颁发荣誉证书。4月30日,东方电视台以口播的形式播出了语音为“三十六口缸,九条船来装,只许装单,不许装双”竞猜题的谜面。

5月1日,原告张某将“三十六口缸”理解为“3+6口缸,每船装一样”的答案按广告的要求寄给了被告。5月19日,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徐某电告张某,称:你的答案正确且中奖。5月20日,被告市场部徐某又来到上海科技大学找到原告丈夫谢某称:答对正确答案的有4人,除张、谢外还有2人,奖金是平分还是4个抽签。谢认为是4人平分。5月26日,被告在《新民晚报》第七版上刊登广告称:“我认为,所有的上海人都是聪明的,但最聪明的上海人是张某。我相信一百分的智慧加上一百分的奋斗,结局必然是一百分……。”并请张某在6月7日前到上海市长寿路807号领取该公司颁发的一百分答案的奖金1万元。6月1日,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又来到谢某处,告诉张的答案有误,应将谜面理解为“三石六。缸”,因为晚报用了原告的名字,所以给原告3000元予以补偿。谢当即收下3000元,写了收条,未表示异议。7月4日,原告委托律师同被告交涉未果,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被告于11月23日在《文汇报》刊登声明。称:中山某食品公司在今年4、5月在上海地区举行的“一题万金”的有奖竞猜活动已告结束,竞猜题目的标准答案如下:“三石六口缸,每船装一样”鉴于上海地区应答者的答案无与标准答案相符,此次竞猜活动的奖项空缺。由于工作失误,将张某误认为获奖者,本公司就此问张某道歉。

另查明,中山某食品公司于1993年3月28日,在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对有效征答进行了见证。见证书称:兹证明中山某食品公司举办“一题万金”有奖竞猜广告题答案为“三石六口缸,每船装一样”,该答案为标准答案;其他任何接近、相似的答案均不于认定有奖征答活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为宣传自己产品“一百分奶”,在新民晚报和东方电视台作出有奖征答广告,该广告应认定为悬赏广告,原告按广告进行了征答,尽管其答案确属错误,但由于被告工作上的失误,认为原告的答案为正确,并在《新民晚报》予以公布,其悬赏广告应为成立。事后双方为具体付款数额进行了协商,被告提出支付3000元,原告也未表示异议并悉数收下了被告的付款,故应认定为原被告就报酬达成了新的协议。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7000元无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广东中山某食品公司支付张某5000元,本案诉讼费各负担一半。

[案例评释]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本案系属一起悬赏广告纠纷案。对于悬赏广告,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未设明文,一般认为,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悬赏广告的构成,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是做出悬常广告意用先示的杆为人白然人。法人、个人合伙、非法人单位、国家等得为民事主体者,都可成为广告人,本案中的广告人是广东中山某食品公司。

2.须广告人以广告方法为意思表示。实际生活中,广告方法类型多样,不一而足,既可借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传媒;也可经由因特网、广告栏粘贴、公共场所的口头宣传等。本案中,被告是经由《新民晚报》和东方电视台作出悬赏广告的。有学者认为,作为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人不仅要以广告的形式为意思表示,还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方可。我们不同意这种认识。因为作为悬赏广告,是否是向不特定的人做出,并不重要,也无须一律,关键是获取奖赏的人必须是不特定的,即只要获奖赏者不特定即可。当然这里的不特定,仅是指相对于广告人而言,获奖赏者是无法确定的,因而也是无法特定的。它并不排除广告当时,获奖赏者业已特定这种可能的情形。比如,大多数寻找丢失物的悬赏广告,常常是在发出广告之前,拾得人业已确定,只是失主无法知晓而已。另外,这里的不特定,既可以是不特定的一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人。本案中,被告的悬赏广告声称:所有应征信件,按邮戳日期先后在5月22日统一拆封时,第一位猜正确者为获奖者。可见,其获奖赏者是不特定的一人。如果被告声称所有答正确者都可获奖,则该悬赏广告的获奖者就可能是不特定的多人。

3.广告人须在其广告中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须以“赏”之许诺为要件。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受拘束,当广告中要求的条件满足时[2],广告人应支付相应的报酬。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广告人可自行决定。[3]本案中,被告允诺的报酬是一万元人民币的奖金。

有学者将做出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作为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这种认识难以赞同,因为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仅解决悬赏广告的成立问题,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一个效力的判断标准,属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不应将其归于构成要件中。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山某食品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张某是否享有请求被告支付酬金的请求权。欲解决这一争议,首先需要确定基于被告的悬赏广告,可以产生何种性质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请求被告支付酬金的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这就引出了民法学上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即悬赏广告的性质问题。对悬赏广告性质的不同认定,将使当事人据有不同的请求权基础。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单方法律行为说,又称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依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定条件的完成是该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因而,一定行为的完成,并非对广告的承诺,而是债务发生的条件。[4]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观点,该法典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债编的第七章“各种债的关系”之下,作为独立的一节,并在第657条后段规定,行为人不知有广告而进行指定行为时,广告人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其立法理由书中明确表示采用单独行为说。一为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广告人发出的要约。[5]因而一旦某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就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6]英美法采此观点。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对此未设明文,在一个引起学界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判决中,法院采要约说,[7]学界对此意见不一。[8]采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学者认为,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而非要约,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其原因在于:

1.这样可以使不知有广告但却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当事人享有支付报酬的请求权;并能够使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因其承诺的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影响报酬的获得。如果采要约说,则欲请求支付报酬的当事人,不仅需要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还要向广告人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可享有请求支付酬金的请求权,对于完成了广告中指定行为,但却并不知道广告的当事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而言,则因其未向广告人做出承诺或因其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无法向广告人为有效的承诺,根本无法取得支付报酬的请求权。可见采要约说,无法如同采单方法律行为说那样保护此类当事人的利益。

2.采单方法律行为说,在当事人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时,请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权即发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符合社会的一般观念,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如采要约说,在什么情形下方有承诺存在,学界意见不一,计有以下观点:(1)在着手一定行为前有意思表示的,即为有承诺;(2)着手一定行为即为有承诺;(3)一定行为的完成为承诺;(4)一定行为完成后,另有意思表示的方为有承诺;(5)须将完成一定行为的结果交与广告人始为有承诺。以上种种,不一而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交易安全。

我们认为,以上论述颇值商榷。

首先,从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来看,应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而不是单方法律行为。民法为私法,民法最基本的原理为私法自治原则,[9]私法自治原则适应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赋予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并使以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契约(合同)在法律生活中占据了优越地位。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的规定,清晰地表达了这一理念,该条确认:“由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的变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民事主体自由意思的尊崇,又提供了一项指导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在后一层意义上,它不仅在德国民法上有效,更应突破国家的藩篱,具有普遍的意义。如果这一论述能够成立,那么在当下的中国民事立法尚未对悬赏广告进行明确的性质认定的背景下,将其认定为要约,更符合法律解释的本意,这样的认定,体现了对具有意思能力的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的尊重,而不是像单方法律行为说那样,仅仅体现了对广告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其次,采要约说,并不必然地有损当事人的利益。依主张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学者的观点,对悬赏广告性质的不同认定,可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其一,在当事人不知有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依单方法律行为说,当事人仍可取得支付报酬的请求权;依要约说,当事人无法取得该项请求权。这种利益状态的区别,能否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要约说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利益并非是一项客观存在,利益的主观性体现在利益总是归属于特定当事人的利益,其之所以成为特定当事人的利益是因为它能够给特定的当事人提供特定方面、特定程度的满足。简而言之,它满足了当事人特定方面特定程度的期待,可见没有此种类型的期待,也就谈不上利益的存在。在当事人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当事人来讲,他在完成该行为时,根本就不存在对广告中所允诺报酬的期待,因而对于该当事人来说,广告中允诺的报酬,根本就不是其初衷所在,更非其完成特定行为的利益所在。故该当事人不能取得支付报酬的请求权,事属当然,不存在对其利益的损害。比如,一当事人甲为锻炼身体,强健体魄,每年冬天坚持冬泳,数十年不辍。且每次冬泳,必横渡长江。恰逢其冬泳期间,当地一富商乙于当地报纸刊登悬赏广告,声称有冬季横游长江者,可于其处领取万元巨金。甲从不看报,也没有人告知其该悬赏广告。在这一实例中,我们不难看出,甲冬泳的利益所系,是强身健体,并非获取金钱,他不能取得支付巨金的请求权,并未损害其利益。

其二,如果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特定行为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要约说并不必然损害该当事人的利益,原因在于,如果悬赏广告中指定的特定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无法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特定行为的性质就决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非广告所面向的对象。此时,无论是采单方法律行为说还是要约说,对当事人的利益不会有影响。如果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非为法律行为,而是属于无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如何,都可完成的行为,甚至是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方可完成的行为,比如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是在国际少儿书法比赛中获优胜奖,那么此时应认为,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承诺的意思能力,得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独立为民事行为,此种例外并不鲜见,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至少以下几种行为可以解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

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2.未成年人的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

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等。[10]

这些例外的存在,是因为民法之所以设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其意图是限制未成年人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限,避免因其意思能力的不足或社会经验的欠缺而遭受不利益,以求其财产的维持与保全。因而才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在原则上应征得法定人的同意,如属应征得法定人的同意却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形,法定人或本人得撤销此行为。以此为前提,依民法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和社会学解释,[11]我们可以推知,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对其财产并无不利益的行为,法律无干涉的必要,应允许其独立实施。对于此点,业已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既然我们可以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酬金的能力,为何就不能更上一层楼,承认其在纯获利益情况下作出承诺的意思能力?二者之间,并无理论上和法律技术上的障碍。[12]如果这一结论可以成立,那么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将有损当事人利益的最后一点可能就不存在了。

最后,对于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法律行为有助于交易安全,视为要约将有损交易安全的认识,也可提出诘难。因为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时,所出现的何时存在有效要约的争论,系属一学术问题,正如其他学术问题一样,或届立法论或属解释论,是认识深化的表征,将影响未来的立法设计,此类问题,在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时,也难以避免,只是讨论的问题有所不同而已,在司法实务上完全可以经由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法官的解释适用予以解决。并不存在单方法律行为论者所主张的:认定为要约将有损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交易安全,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则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明晰,有助于交易安全。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应认定为要约。当然考虑到民法的私法本质,我们并不否认广告人明确宣称其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的效力。我们的结论只在广告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要约时发挥作用。本案即属此类,因而本案原告可能享有的请求权为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三、本案原告能否享有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下面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张某能否享有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解决这一问题,要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生效的合同。

判断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生效合同,首先要看悬赏广告是否成立并生效,换言之,作为要约的悬赏广告是否符合要约的成立和生效条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13]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4]关于要约的成立条件,一般需具备以下几项: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这里的受要约人在一般情形下是特定人,但也可以是不特定人,[15]有的悬赏广告就是向不特定人发出。另外,只要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即是适例。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未来可能成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16]要约的生效要件为;1.要约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要约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或经由其他途径为受要约人所知。本案中,被告所做出的悬赏广告,符合以上成立和生效要件,为有效的悬赏广告。

判断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生效合同,其次应考察张某是否依被告在有关传媒上所刊登和播发的悬赏广告,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也即张某是否向被告做出了承诺。这是判断张某是否做出有效承诺的基本前提和实质要件。被告在广告中所要求完成的特定行为是:1.给出“三十六口缸,九条船来装,只许装单,不许装双”这一谜语的“正确”答案;2.沿虚线剪下竞答标志贴在信封上,并在5月18日前将答案寄至被告上海市场部。对于原告张某完成了第二部分的指定行为,双方并无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集中在原告是否完成了第一部分的指定行为。原告张某认为自己的答案就是正确答案,被告中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徐某也曾在5月19日电告张某,称张某答题正确,后又在5月20日,对张某的丈夫谢某再次确认了这一点。5月26日,被告更是在《新民晚报》刊登广告,称张某为获奖者。可见到此为止,双方当事人对于张某是否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特定行为,认识上并无分歧。事情在6月1日发生了变化,仍是徐某,对张某的丈夫谢某称原告张某的答案有误,被告还于11月23日刊登声明,确认这一结论。被告为证明此点,还出具了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和5月25日的《湖南广播电视报》。那么,原告的答案究竟是否正确?欲回答这一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悬赏广告中的谜语是否有唯一的标准答案。从本案的案情看,悬赏广告中的谜语,破谜的关键是对“三十六口缸”中“十”的理解,被告主张的标准答案是将“十”理解为“石”,原告的答案则是将“十”理解为加号。从整个谜面看,两种理解都是破解“九条船来装,只许装单,不许装双”的有效途径,因而都可以成为谜底。这种答案的多样性,正是中国语言(其实也是所有语言)的魅力所在,被告既然无力祛除此种语言的魅力,自然也就无权否认标准答案的非唯一性。因而应认定原告业已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特定行为。仅仅做到这一点,我们还只能说原告向被告做出了承诺,尚不能说双方当事人间已存在一生效合同,因为根据被告的悬赏广告,被告所负担的支付奖赏的债务附有停止条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该项支付奖赏的债务方生效:即她必须是被告在5月22日统一拆封时,第一位猜正确者。对于此点,双方在诉讼中也并无异议。综上并结合本案案情,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间,合同生效。

那么,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有人认为是5月26日,被告刊登声明之日,合同方成立,并发生效力。我们不同意这种认识,因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为:有缔约的当事人;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17]因而,从理论上讲,被告收到原告承诺之日,即为合同成立之日。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几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特殊条件成就。据此,合同的预定生效日期本应是5月22日,因为依据被告所刊登的悬赏广告,该日为所有应答信件的拆封日,第一位猜正确者为获奖者。但由于5月19日,被告市场部的负责人徐某即电告原告,称其答题正确且中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徐某的通知行为对被告亦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实际生效日期应认定为5月19日,至于被告于5月26日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则只不过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生效的合同对大众公布,在再次确认原告支付报酬请求权的同时,收扩大本公司影响之功效。实为一彰显信用的广告策略而已。本案中,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的不同认定,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直接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认定合同于5月26日方成立,那么被告在此前尽可撤消或修改其要约,而只需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实被告已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徐某于5月20日告知原告丈夫有4人答对,要求4人平分或抽签决定,即属此类。如果认定合同此前已成立并生效,则徐某5月20日的行为只能理解为是意图变更合同,徐某6月1日与原告丈夫的交涉也属此类,此时非经原告直接或授权他人同意,变更不能生效。

既然合同已经生效,且并未被有效变更,被告就要依据合同向原告支付奖金一万元。换言之,原告张某有权请求被告支付酬金一万元。

「注释

[1]该案例选自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学者对该条件的理解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该条件系指广告中指定的一定行为的完成;有学者认为该条件是指承诺意思表示的做出。分歧的原因是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

[3]参见张晓军:《悬赏广告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

[4]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5]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6]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

北京大学·王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1]

第10篇

工商总局近日对全国80余种广告量较大的报纸广告情况进行了集中抽查,发现了一批严重违法的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广告。这些违法广告或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或是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或是以专家、权威机构的名义欺骗消费者。这16种违法广告是:“石学敏丹芪偏瘫胶囊”药品广告;“揭秘中华无肝炎”医疗广告;“益肝活血明目丸”药品广告;“心欣舒”药品广告;“仁青芒觉”药品广告;“天义康肾炎舒颗粒”药品广告;“芪龙胶囊”药品广告;“七味活心宁片”药品广告;“华佗银屑王”药品广告;“仁百癣片”药品广告;“珍珠草乙肝舒康胶囊”药品广告;“复方雪参胶囊”药品广告;“前毅韧胰衡片”食品广告;“协和汉龙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活谓素”保健食品广告;“糖必补”食品广告。

北京73种食品宣布全市下架

近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宣布,73种食品,包括北京鑫通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7种散装鸡肉松、猪肉松、牛肉松、辣牛肉干、咖喱牛肉干、五香牛肉条等因为柠檬黄、苯甲酸、日落黄、二氧化硫等指标不合格被宣布全市下架。

广东省潮安县金康食品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潮安县庄园春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潮安县顺兴果饮食品厂、潮安县今日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批次的畅康牛肉干以及黑椒猪肉脯等食品被宣布从北京市场退市。北京森永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远洋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平邑鲁星食品罐头厂等厂家成为“下架大户”。

四种黑木耳易发霉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当前市场上黑木耳的抽样合格率为54.5%,银耳抽样合格率为67.9%。在此次涉及50家企业的50种产品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首先是水分含量超标严重。水分含量高的产品,在储藏过程中易霉烂变质,失去食用价值。其次是部分黑木耳干湿比项目不合格。另外还有部分企业的食品标签未标注质量等级。

猕猴桃使用膨大剂

目前市场上看起来个大、卖相好的猕猴桃,有相当一部分是使用了膨大剂,甚至是工业染色剂的效果。有关专家指出,膨大剂的学名叫“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种能够促进猕猴桃迅速长大的激素类药,虽然国家并没有完全禁止使用,但检测标准的不完善造成一部分果农过量使用,导致猕猴桃的外形畸变、内在品质下降、贮藏期缩短、烂果率增高。

更严重的是,很多果农会在已使用过膨大剂的猕猴桃上喷洒一种国家严禁在食品上使用的工业染色剂,这种染色剂含有一定的毒性,可能对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专家提醒,消费者对于个头过大的猕猴桃一定要慎重食用。分辨的方法是:使用过膨大剂的猕猴桃除了个头大以外,果皮发绿,有“阴阳脸”现象,果毛粗硬且易脱落;切开后会发现果芯较粗,果肉熟后发黄,味道变淡。

第1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F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55-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涉及领域越来越宽,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要和紧迫。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若干连带责任条款,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相关责任主体也具有惩戒和警示功能。

一、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实践意义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多数责任主体的任何一方均须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责任。对此,食品安全领域的连带责任可以界定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利益相关者,对其违法行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近年来,为有效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加重食品安全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我国颁布了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法》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连带责任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救济权利的实现。连带责任拓宽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径,增加了责任人的数目,扩大了责任财产的数额,提高了债权的安全性和债权实现的便利性,从而将求偿不能的风险留在了债务人内部,确保了消费者救济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其次,连带责任有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连带责任的运用,使得消费者能选择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行使权利的对象,从而获得快速和便利的赔偿。由此可见,连带责任降低了消费者寻求救助的成本,在普遍权大量存在的食品消费领域,运用这样的制度,有助于防止侵权的泛滥,有利于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最后,连带责任有助于激励相关责任主体,并在相关主体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的机制,以便共同遵守法律、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二、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判断食品安全连带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安全领域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虚假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认证机构;检验机构。二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某些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为,这是追究行为人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一些名人实施虚假代言行为,即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怠于或拒绝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监管义务;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违法行为。三是主观的过错性。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如虚假代言人明知代言内容不真实,但为了获取某些不当利益依然进行虚假代言。再比如,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四是因果关系性,违法行为与消费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消费者损害不可归咎于利益相关责任人行为,则利益相关责任人不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充分体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建议人民法院对此种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态度。

三、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主要表现

(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是进行食品交易活动的重要场所。这些场所的存在,在方便交易、方便消费的同时,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压力。长期以来,如何确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难题。基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不同法律地位,我国《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以下法律义务:一是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主要是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二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可以建立入场经营者的监管档案。四是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

长期以来,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法定管理义务的怠于履行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但往往是导致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对入场食品经营者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导致市场或者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入场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二)虚假代言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占领食品市场,某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名人效应”,邀请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食品广告中向消费者宣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功能和优点,以吸引广大消费者,扩大消费市场,增加商业利润。有些团体、组织和名人、名星也利用消费者对其敬仰和信赖,为一些食品生产者作代言人,对其食品做出各种夸大其辞的不实宣传,从中获取巨额的广告费,甚至向消费者推荐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相关管理,强化广告者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法》第38条规定了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但该条款尚未对自然人尤其是明星大腕虚假代言的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5条增设了虚假代言自然人对受害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食用广告宣传的食品受到损害,既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向广告的代言人提出赔偿请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与广告主的连带责任

所谓食品广告,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广告,向社会广而告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优点,以争取占有更大的市场,获取更多的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目前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肆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侵权法角度规定了虚假广告行为人对受害消费者的民事责任(包括连带责任)。[2]

另外,根据目前食品广告市场的实际情况,《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该条款欠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民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此,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第54条修订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认证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随着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成为舆论焦点,食品安全成为风口浪尖上的话题。为促进食品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规范食品市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认证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可以引导社会转变消费观念,让百姓看“证”消费,增强消费性。同时,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还明确了食品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提高了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以最小成本达到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大效益。

《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在对目前认证制度调查中发现,一方面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据了解,三鹿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三鹿集团及其各子公司共计获得了40多项产品的国家QS许可。这些认证证书成为三鹿集团在应对危机初期对外高调宣传的工具。而随着案件的不断推进,我们有理由怀疑部分认证机构有不作为的行为,至少是法律严令的认证机构对于认证企业持续跟踪义务沦为虚设。[3]

《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要认证机构没有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发现其不符合认证标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即具有认证证书颁发以后的不作为行为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了认证机构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认证机构真正被追究责任的案件很少。这表明我国现行的认证制度的功能并未得以发挥,对认证机构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完善。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增加:“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质量,保证公众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独立执业制度。通常情况下,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如果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执必会对食品安全工作造成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特殊身份,一般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人,应当客观、公正作出检验。如果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构成共同侵权,依据法律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第12篇

2013年4月下旬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曝光了“强阳保肾丸”等10个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广告监测发现,一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宣传的功能主治、适用人群、保健功能,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等内容,给公众健康安全、合理用药带来隐患,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功效断言”“保证”属非法

有些企业在大众传播媒介向公众宣传药品及医疗器械疗效,并在广告中出现了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类表述,违反了《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处方药广告 北京御生堂集团石家庄制药有限公司的“强阳保肾丸”、吉林省抚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活力源口服液”、吉林天强制药有限公司的“麝香抗栓丸”、湖北威士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谷丙甘氨酸胶囊”、辽宁天铖制药有限公司的“黄豆苷元片”等处方药在广告中出现断言或保证类表述。

非处方药广告 四平神农制药有限公司的“复方蚂蚁活络胶囊”、黑龙江全鸡药业有限公司的“天麻追风膏”等虽不是处方药,但其广告宣传内容均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医疗器械 天水魏氏彤泰药业有限公司“魏氏磁疗骨痛贴”的违法广告,含有不科学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保健食品≠药品

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元堂牌知本天韵胶囊”、济南基业海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海通牌奥复康片”等2个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违反了《食品广告暂行规定》关于“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等规定。

严厉查处,重点监管

联合公告中,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曝光了刊播上述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两部门对上述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以及相关违法主体和产品,采取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广告、依法查处负有责任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等措施;依法开展撤销和收回相关广告批准文号、暂停产品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