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49: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道路运输 市场监管 从业人员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一、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存、生活质量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日趋成熟,成果显着,但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领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并造成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如天津滨海新区的“812爆炸事件”,造成了100多人遇难;近日来深圳等地学校的“毒跑道事件”,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等。深入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由于“五重五轻”,造成了监管着力错位、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效果欠佳等问题。因此,完善“监管者、市场主体、监管方式”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的关键所在。
(一)监管者。监管者包括:(1)政府职能部门。当政府部门取消或下放审批权限后,监管手段方式也要随之跟上,保证市场的良序运行;(2)行业协会。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和权限,使之形成政府与社会在市场监管中的合力;(3)社会公众。他们是各种市场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或是出于内心正义、或是出于外部利益,可能成为一股强大的监督力量,监督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4)市场主体。他们靠法律、市场信用体系等形成自律,从根本上杜绝各类违法事件的出现。
(二)市场主体。泛指参与到市场运营中的各种组织,主要是企业、公民或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同时要落实好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责任。
(三)监管方式。可实行部门联合监管、强制标准、责任追究、舆论监督、信用体系、行业自律等监管手段。
二、树立服务理念,确定监管者责任
(一)克服畏难情绪,主动做好工作。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取消下放,很多政府部门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存有畏难情绪,因为权限下放了,责任并没有下放。“谁审批,谁监管,你取消本部门的审批,但由此引起的一切监管责任由本部门负责!”正因如此,很多人怕担责任,怕丢了乌纱帽,主观上并不愿意下放权力,但又不得不下放。要解决此问题,政府部门人员首先应从心理上克服畏难情绪,树立公仆意识,主动做好工作。
(二)认真学习法律,提高自身素质。监管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落实好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明确监管是市场外的裁判,而不是市场中的运动员。明确政府的职能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使市场主体创造财富。
(三)机构独立运作,保证公平公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才能保证监管结果的权威性和被接受性。因此,监管机构,特别是行业协会应独立运作,才能保证监管的公平公正性。如果监管部门频繁受上级领导干预,甚至与之不分彼此,则很难保证公正独立地行使监管权。
(四)推行综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很多是分段和分部门监管,这固然可以使之相互制约,避免职权滥用,但客观上也造成由于各部门利益不同难以形成合力的现象,并由此出现监管上的重叠或空白。因此,应整合市场监管主体,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可与大部门体制改革统筹考虑,相对集中执法权,组建综合性、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机构,把相关部门的监管事项统一到一个平台上来,使监管者能够对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实现监管效能新突破。
三、创新监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
(一)监管对象由市场主体转向市场行为。改变以往监管对象主要是针对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的监管方式,转向重点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降低门槛,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但同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让企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出现问题自己买单。通过这种转变,使市场监管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不正当行为的监管上,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二)监管标准尽量运用强制性标准。采用强制性标准是最理想的监管方式,但也不能将其无限放大,可以将其作为监管的底线。在国务院的文件中设定了强制标准适用的三大范围:第一,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第二,国家安全;第三,生态环境安全。主要监管市场主体的四类行为:一是垄断行为;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四是假冒伪劣行为。市场主体严格执行标准,监管部门依据标准严格监管。
(三)监管基础实现统一数据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探索互联网和“互联网+”下的政府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现有的数据,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实现数据共享,将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合二为一,方便使用,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就采用了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如果一级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暂时难以统一的话,也可以采用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如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这样也能保证监管的高效和准确。
(四)监管手段采取多样化。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多媒体在不断地涌进和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因此,监管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避免单一的监管方式。如可以采用微信、微博等手段,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或匿名举报,既保护了举报者,也能扩大监管范围,使微信、微博的用户成为了潜在的监督员,助推了群众监督。但在使用该方法时应避免侵犯隐私、网络暴力等。
四、促进企业自律,引导行业发展
(一)加强企业自律,主动约束行为。由于目前市场普遍低迷,经济下行,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企业行为频繁碰触法律底线。固然我国有各种法律去规范企业行为,但企业不能只依靠被动的政府监管,自身自律其实更加重要,否则就会被无情的竞争洪流卷走。
(二)源头追溯倒逼,迫使企业规范。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食品行业监管,借鉴我国古代和近代国外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方法,每一件产品标有生产者的名签或编号,出现问题后严惩不贷。目前,我国已有部分省份试点食品的追溯,但由于前期投入和后期维护成本较高,还没有被顾客和企业广泛接受。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成本的不断降低,这必将是食品市场监管的趋势。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监管 风险管理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78-02
一、金融现货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现状
2005年8月,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通过整合沪深交易所现有指数资源,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提供标的指数。2006年9月,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挂牌成立。2010年4月,股指期货的第一个合约正式推出。此后,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现阶段,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保护金融资源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同时,推出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对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新挑战与许多新课题,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金融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具有较强的联动性和诸多相互影响的渠道,两市场的联合监管问题一直是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之一,IOSC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自成立以来,也在许多公开文件(如IOSCOPD154、IOSCOPD124以及IOSCOPD86等)中对联合监管实践提供了指引。在中国推出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国内外跨市场联合监管的经验与教训以及IOSCO的指引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然而,正如各国监管当局以及IOSCO一致认同的那样:一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与体系的建设必须以该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由于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例如,作为持股人的国家在上市公司经营中的非市场行为、卖空机制尚不完善以及许多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尚存在误区等。另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成立意味着:在近期,金融衍生品与标的现货将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在未来,类似的、甚至同样的金融衍生品可能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
这些因素都要求对中国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的规律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对衍生品交易推出过程中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框架与演进路径进行设计与优化。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对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通过适当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有效的监管合作,能够及时发现跨市场的操纵与欺诈等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进而起到保护投资者与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发展的作用。例如,在“三二七”以及“三一九”等一系列国债期货事件中,由于最初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与控制多方的逼仓操纵行为,导致空方违规大量透支,最终造成了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停止交易。
其次,合理设计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和减少监管冲突。例如在美国,SEC与CFTC通过“目标测试”的方法决定双方的管辖权,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跨市场监管的监管冲突,降低了相关监管成本。另外在设计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中,适当引入“监管竞争”(Pistor、Xu,2005),则可以有效降低监管体系中的官僚作风,提高监管效率。
二、国际上金融现货与衍生品跨市场联合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巨大的破坏性和多发性使金融监管成为关注的焦点。国内外许多学者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如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俘获说、管制供求说、管制寻租说等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回答为什么要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或者说金融业是否需要监管这个问题。Merton和Bodie(2000),突破了Stigler(1974)的观点,提出了功能观的监管理论。他们认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Pistor和Xu(2005)在其此前(2003)的不完备法律(incomplete law)分析框架下,提出了监管竞争理论,在对美国公司法体系与上世纪末中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在多个监管者间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监管理论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监管者与市场参与者间的互动关系,为设计与优化跨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从美国1987年股灾之后,研究者逐渐重视对衍生品市场与现货市场互动关系的分析。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衍生品市场的引入对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方面。部分研究表明期货市场的引入使现货市场的波动性减小,如,Lee和Ohk(1992)、Bessembinder(1993)以及Antoniou和Holmes(1995)等分别对S&P500、香港恒生以及FT-SE100指数期货推出前后的市场数据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指期货提高了现货市场信息流的速度与质量,从而降低了现货市场的波动性。而更多的实证研究表明,引入期货市场交易后,现货市场波动性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如,Edward(1988)、Baldauf和Santoni(1991)、Gerety和Mulherin(1994)以及Pericli和Koutmos(1997)等。此外,还有少部分较早的研究认为期货市场的引入导致了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增加,如,Harris(1989)与Damodaran(1990)等。(2)股票指数期货到期日效应方面。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所引致的股市“跳跃性”波动绝大多数集中在股指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套利者在期货合同到期时对其现货头寸进行平仓了结,可能使得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加剧,即股指期货对股市波动的影响存在着“到期日效应”。Stoll和Whaley(1990a,1990b)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股指期货合同到期日,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与交易量显著增大。(3)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信息传播方面。很多学者对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进行了研究,如,Kyle(1985)、Admati和Pfleiderer(1988)、Grossman和Miller(1988)、Stoll和Whaley(1990b)以及Kawaller、Koch和Koch(1998)等,并提出交易成本的存在、资本需求以及卖空限制等因素导致指数期货与现货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
国内一些学者(如谭燕芝、蔡伟贤(2005),陈晗、王玮(2005)以及吕筱萍(2002)等)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也对中国跨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与发展方向进行了论述。此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在2006年第十六期联合研究计划中,以“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跨市监管研究”为题立项进行了研究。
三、基于IOSCO框架体系的联合监管实践设计
IOSCO在对许多国家(包括成熟市场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实践活动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文件的形式为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指引。其中一些文件涉及了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方面的内容,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IOSCOPD154和IOSCOPD155是对资本市场监管目标与原则的陈述。在这两个文件中,多处提到了良好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的目标与基本要素。IOSCOPD154提出适当的授权、完善的监管程序、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高素质的监管人才是实现跨市场监管体系目标的保障。IOSCOPD155则对上述四个要素的详细特征进行了说明。
IOSCOPD124与IOSCOPD86主要关注跨市场联合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与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特别地,IOSCOPD86对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恰当的信息共享内容的一些细节特征进行了说明。
上述文件对于中国构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参照文件中对于良好跨市场监管体系特征的描述,依据相关金融经济理论,就可以对跨市场监管体系设计方案进行评估与优化。
参考文献:
[1]Admati,A.and P.Pfleiderer (1991),Sunshine trading and financial market equilibrium,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4:443-481.
[2]IOSCO (2003),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5.
[3]IOSCO (2003),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4.
[4]Pistor,K.and C.Xu (2005),Governing stock markets in transition economies:lessons from China,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7:184-210.
[5]陈晗,王玮.美国外汇衍生品监管权限的演变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5,(8).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并且取得了让世界举目的不俗成绩。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实现我国市场的繁荣稳定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作用。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责来划分的,其中权力划分的方式、组织制度的建设都有明确规定。金融证券市场是国家历史和国情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物,其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想要保持金融证券市场的平和稳定,市场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础。在庞大的监管体系中,证券监管机构担当着大脑中枢的重要主导作用,为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何提高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之所以要做好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是为了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然而,通过近几年的调查和研究不难发现,虽然中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告诉发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使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维护。
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3.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证券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专业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很高的政治素养,还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不断的衍生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操作手段,这就要求金融证券市场的从业人员具备更高的工作素质与其工作相适应。虽然从目前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发展来看,证券监管的额高素质人才还是十分缺乏的,但是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都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相信只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监管法律和监管政策,工作人员的素质就一定可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水平。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从不规范到规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监管制度也逐渐从不完善发展到完善。可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时代即将完全过去,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和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正逐渐走向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只有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金融证券监管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不断走向新的辉煌。
春节期间,中国人赴日购物游,买空了日本商场的马桶盖子。这则新闻在国内引发广泛讨论。有数据显示,今年春节期间45万中国人赴日消费达60亿元。很多人不明白中国人为什么要去日本买马桶盖子,而且这些马桶盖子又确系中国杭州生产。这是典型的舍近求远。自己生产的马桶盖子,我们不屑一顾,疯狂地去日本买,买回来一看一一“made inchina”。这会让我们国人的智商水平受到邻国或者国际社会的怀疑和小觑。“人肉搬运工”、“有钱人傻”这些形象不是外国人强加给我们的,是我们自己塑造的。
(一)中国人为何选择舍近求远。
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单方面地去批评那些“崇洋”的国人。经济市场化的今天,每个人都有权利,有资格去选择自己喜欢的产品。单方面的爱国消费也不能成就中国品牌。我们的企业在“物美价廉”中选择了“价廉”作为主攻方向。长期以来,中国制造的品质一直备受国人诟病。其实,中国企业在世界经济激烈的竞争中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涌现出了相当一部分中产,而在这些中产手中掌握着相当一部分消费能力。国货主打的“价廉”招牌,再也不能吸引他们的眼球,再也不能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高品位高质量的生活需求。
(二)总有人昧着良心赚黑心钱,中国产品品质备受诟病。
在中国,我们经常买到假货和“山寨”。我们的市场中有地沟油,有死猪肉,有毒奶粉,有毒胶囊,有假有机,这些市场产品成分伤了国人爱国的心。总有人昧着良心赚黑心钱,无良商家伤透了国人的心。大家到海外抢购奶粉,抢购大米,抢购电饭煲,抢购马桶盖子……支持国货,不如买来放心,成了消费者的主导思想。注重产品质量、消费者满意度和新产品研发的企业理所当然把“购买力”吸引了过去,富起来的中国人有条件选择欧洲的包包,美国的服饰,日本的电子产品。消费能力差点的只能选择中国制造的“物美价廉”,中国的企业在经济市场化中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中国产品的品质在消费者心中一直处于被怀疑和不信任的地位,而中国企业的偷工减料,假冒仿造,还在不断地中伤仅有的爱国消费热情。
(三)中国监管水平长期滞后,为无良商家留下生存空间。
为什么在中国的市场上会出现毒奶粉,毒胶囊,死猪肉,地沟油……中国从建国初期的贫穷落后,到改革开放,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一路走来,商家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态。在市场上,售价低廉的商家往往能赢得更多客户,长期形成了压缩成本,降低售价的经商王道。而激烈的竞争环境使许多商家进入了不断压低价格的恶性竞争状况,有人便在原材料成本上做起了“黑心”文章。国家的市场监管体系、监管标准还在逐步完善的路上,为无良商家的存在留下发展空间。当今,经过长期舆论监督、人大立法,中国市场的监管体系已然形成。但是商家们通过各种关系打通关节,行贿受贿,监管腐败,政府机构的懒政不作为,形成监管黑洞,再次为无良商家留下生存空间。
(四)日本、欧洲、美国监管体系更加完善,产品品质和售后服务工作长期走在中国前面。
相对于中国而言,日本、美国、欧洲的市场环境成熟较早,在中国打开国门,走市场经济之路时,他们已经具备完善的监管体系。他们通过立法,来保护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家想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并长期发展下去,就必须从提高产品的质量、品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入手。于是企业投入相当一部分资金、人才进行产品的设计和完善、新产品的开发,并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中国的市场环境缺乏诚信。
长期以来中国商人注重眼前利益,失信于社会。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为不诚信企业留下成长空间。造成市场诚信严重缺失,折损了国人对民族品牌的信任。当“中国制造”进入国外市场的时候,必须符合国外的市场监管标准。中国人去国外买“中国制造”,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外市场监管体系的信任。
二、中国企业急需转型, 由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由代工模式转变为品牌建设。
被誉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制造”为何不能成长为“中国创造”,铸就中国品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其独有的廉价劳动力,低用地成本和低税收成本,快速发展了代工经济,成功打造了“珠江模式”、“深圳模式”等。但是,人工成本的上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代工经济日渐式微。中国企业迫切需要从代工模式中走出来,由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由代工模式转变为品牌建设。
中国企业生产的日本马桶盖子,美国服装,欧洲皮包……赚取的是代工收益,把更多的收益让给了外企。这是为什么?因为我们缺乏品牌,缺乏知识产权。长此以往,不利于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打破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就需要大力推行品牌建设,大力保护知识产权,让更多的发明专利落地开花。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设民族品牌,繁荣中国经济。
中国人的学习能力特别强,许多国外的先进产品都能仿造。但是这个能力仅局限于仿造、“山寨”就太浪费了。这个学习能力完全可以“青出于蓝胜于蓝”,形成自身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专利。为什么这个能力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呢?因为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不能让拥有知识产权的人获得更多的社会尊重,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因为我们市场监管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文章抄袭,产品专利侵权;因为我们的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让抄袭、侵权的人付出足够的代价。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市场监管模式转型 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
一、研究缘起
市场监管是指为解决市场失灵,维持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管主体依法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及其所产生的的产品和服务等因素进行监管的行为。其本质在于政府以直接微观的干预手段矫正市场失灵,是在不存在市场最优解的前提下,政府代替市场的一种次优制度安排。良好的市场监管既能够有效的矫正市场失灵,又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秩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切入点,对于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激发市场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这对高效的市场监管提出了客观需要。但是目前我国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却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变化的市场环境,因此推动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势在必得。基于此,本文以市场监管监管主体是否多元、监管内容是否合理有限、监管手段是否多样、监管程序是否民主法治、对监管权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为分析维度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归类分析,并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描绘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路径和未来转型的方向,为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工作提供借鉴。
二、我国当前的市场监管模式――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
我国的市场监管发轫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管制,形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历届政府机构改革,大致呈现出全面政府管制(计划经济时期)――监管放松(1978年到2003年)――监管改革(2003年至今)的发展脉络。就目前我国市场监管模式的整体情况而言属于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强制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竞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审批、例行检查、行政处罚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等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的一种监管模式。该监管模式的特点就在于:①信任机制的缺失,即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不信任自利的市场主体能够实现自我监管,市场主体也不信任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在监管工作能够坚持公共利益导向,实现秉公执法;②监管主体的一元化,即政府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市场监管责任,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参与机制,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几乎不参与或仅仅在形式上参与市场监管工作;③大而全的监管内容,目前我国市场监管内容大概涵盖了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市场风险监管等内容;④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能有限。监管手段多以事前严格的审批核准、事中的市场检查或巡视,事后的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手段为主,难以适应量多异质的市场监管对象,监管工作容易出现成本效益失衡的问题。⑤对监管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对市场监管机构的专门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但是存在监督资源分散、监督缺乏合力;行政监督一权独大,其他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等问题。我国当前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的色彩,虽然具有短期见效快、威慑力大的优势,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管理念滞后、监管机构设置不规范、监管权力分散、监管职能越位缺位、监管手段单一强制等,这决定了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模式必须转型。
三、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的监管模式――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
针对强制型监管模式存在的系列问题,少数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结合地方实际创新了市场监管的模式。这类市场监管模式可以称之为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是因为它一种过渡性的监管模式,既包含了强制型监管模式的部分要素,又兼具了合作型监管模式的先进理念。事实上,深圳、上海等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所建立的市场监管模式就是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在市场监管改革工作中推行了“三合一”改革,整合工商、质检、食药监实现对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优化市场监管流程,在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公众诉求处置、执法办案领域实现“五个一体化”;推行“一个街镇、一个监管所”模式,实现监管重心的下移。之所以将浦东新区的监管模式归为复合型监管模式是因为相较于强制型监管模式,其进步之处在于有效地理顺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压缩了政府事前审批事项的规模,推动市场监管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推动关联监管部门的资源、职能、队伍的化学整合,在专业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综合执法,构建了政府内部的大监管格局;实现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以及“五个一体化”,推动市场监管流程的优化,有效地提高了监管效能;变革监管部门的管理模式,由垂直模式转变为属地模式,推动监管执法力量的下移,为市场监管工作的落实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由于这种监管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难以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例如尚未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建立起有效的多方合作机制,非政府监管主体参与市场监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社会信用信息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在市场监管中运用有限;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配置、执法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有限。
四、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市场监管模式――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
自2012年广东省改革试点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大致形成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证照分离”、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惩戒制度改革等内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客观上对现行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也为未来市场监管工作的转型树立了新的方向标。具体而言包括:监管治理,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推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与监管工作,实现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化;监管服务,即以市场主体为中心精简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革新监管工具,以提高监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协作监管,即打破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壁垒,以整合市场监管职能为抓手,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的大部门体制,提高监管的合力;信用监管,即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黑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失信惩罚。
(二)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的含义和本质特征
基于我国现存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的诸多弊端、改革先行区的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的不足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方向应该是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是基于多方合作机制基础上的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进行有限监管的一种监管模式。其本质区别就在于:
监管责任的重新分配与监管角色的转变。合作型监管模式强调市场监管的责任不仅仅在于政府一方,而是市场中的全体利益共同体的共同责任。因此它建立了多方合作机制,在该机制下市场主体与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间是一种主动―辅助的关系,市场主体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的自我监管;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仅起辅助作用,由直接监管者转变为“自我监管和制度的构建者”,政府的职责仅在于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和强化制度设计来激发培育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意愿和监管能力。
现代监管的理念。现代监管的特征,一是基于规则,二是同政府保持距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下的市场监管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命令和控制,而是基于规则,这种规则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代表各方利益的监管规则,是一种能够被人们认可和自觉遵守的监管规则。因此基于规则的市场监管工作体现出民主、法治的现代监管理念。同政府保持距离是指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形成的监管规则不是由政府执行,而是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执行,由此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和监管过程的偏私,保证监管职责的切实履行。因此,同政府保持距离的市场监管工作体现了公平、责任的现代监管理念。此外,合作型监管模式还秉承了有限监管的的现代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由重主体资格转变为重市场行为、监管方式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完备的法律体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是一种高度法治化的监管模式,立法先行、严格执法是其基本原则。在横向层面,合作型监管模式在经济性监管领域和社会性监管领域的各行各业都建立的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使市场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在纵向层面,合作型监管模式建立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和标准的自上而下、效力递减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其中法律、行政法规从宏观的角度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价值和方向进行规范,具有强制力,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监管规则和标准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业内部契约,从微观的角度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细节进行指导,各市场主体在监管工作中结合自身实际参照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自主监管。因此,该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有效地避免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软硬兼施、强度渐进的市场监管手段。合作型市场监管手段形象的可以概括为“温和的大炮,即管制机构要带着大炮才能对被管制者温柔的说话”[[]],一般而言包括两个监管手段系统:一是柔性监管手段体系,通过说服、教育、奖励、资助等手段引导监管对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强制监管手段体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使监管对象被动地纠正其不当行为。在实际的市场监管工作中,当监管主体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时,一般先依次采用柔性监管手段解决问题,当柔性监管手段用尽仍不能解决问题时,监管主体就会启用强制性监管手段。因此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的监管手段既可以激发和培育监管对象的公民精神、自我监管意识和能力,又能保证监管工作的威慑力,提高监管效能。
监管治理网络。不同于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借鉴治理理念,建立了涵盖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内的市场监管治理网络,在该网络中各监管主体之间是平等信任、相互依赖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完成监管工作。
(三)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路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三类市场监管模式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监管模式应该是合作型监管模式,而非强制型和复合型监管模式。但是在推动市场监管模式转型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层面因监管权分散、监管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等方面的不足,政府还无法实现对市场的高效监管;行业协会层面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职能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我国目前的行业监管能力有限;社会监督层面因法律法规保障和约束机制的缺位、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和参与能力有限,我国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参与度较低;法律层面因立、改、废工作的滞后以及统一的市场监管法的缺位,我国的市场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因社会信用法规和标准缺失、信用服务市场不成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制约因素,信用监管无法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施展拳脚。正是以上制约因素使得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工作很难由当前的强制型监管模式到合作型监管模式一步到位实现,而是要坚持渐进主义的演变路径,由强制型监管模式过渡为复合型监管模式,然后在各种制约因素已经解决的基础上由复合型监管模式转变为合作型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王湘军.电信业政府监管研究――行政法视角[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2]上海市工商局办公室课题组.上海推进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5).
[3]杨炳霖.对抗型与协同型监管模式之比较[J].中国行政管理,2015,(7).
关健词:证券监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0-086-02
中国证券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刺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加转轨”市场。由于建立初期的整体环境和市场制度设计上的局限。以及建立时问短暂,各种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完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而中国证券监管体制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与之伴生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具备了证券市场的一些弊端,同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健全、不完备更为严重。亟待结合实际,立足世界经济,认真分析其弊端,并加以理论指导,以达到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目标,服务市场发展。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回顾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 以分隔的区域性试点规范和监管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于国债的发行。1992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他政府机构和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管理。发展迅速的证券市场使得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凸现,造成了监管的混乱。
2 规范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管的过渡阶段。国务院于1992年10月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1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法》实施以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过渡。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出台,证券市场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体制和机制的缺陷带来的问题也在逐步积累,迫切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发展。
3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模式初步确立的阶段。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国务院自1998年4月起决定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这标志着由政庶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基本形成。中国证监会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成为唯一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
自律组织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这一阶段逐渐成长起来,并发挥其重要作用。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一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大环境,证券监管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此结合我国国情,经济发展现实以及国际化进程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反思,将更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体现监管服务于经济的本质。
1 我国监管体制自身内因。局限了制度的执行力,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1)监管理念与市场要求存在偏差。监管理念作为证券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实践原则,渗透在整个监管过程中。监管理念的好坏准确与否直接从根源上决定着监管工作的效率。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搞活服务,这使得国企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人为不平等、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公信力受到破坏。(2)政府时市场的干预过多。政府对证券市场过渡介入,行政主导市场及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手段直接,忽视了市场公平、高效、透明的客观要求。(3)监管主体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监管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创新产品推出的节奏不断加快,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市场运行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监管难度不断增加,对监管人员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另外,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领域内仍然存在多头监管、监管缺位以及监管标准不一等情况,整体监管架构尚不完善,缺乏良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4)自律监管的辅助作用未有效发挥。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尚不完善,对证券监管机构的依赖性较大,独立性不够强,行业自律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其次,社会性的监督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2 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在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制约了监管作用的发挥。(1)证券监管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健全。从我国法律环境看。法制不健全以及法规不能协调配合,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查处。特别是我国证券法制框架还存在许多不足。与之相配套的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和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缺位或不健全。我国对证券市场的争论解决体系及公正和有效的司法体系的建设存在很大缺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法院判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且我国法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有时互相矛盾。既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需要不断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2)证券监管的微观主体治理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尚不彻底,作为监管对象的微观主体的上市公司结构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当不合理,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不仅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业缺乏长期的发展目标。从而难保障其依据经济法则严格自律。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议
1 加强证券监管体制自身建设,逐步健全完善。(1)不断改进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首先要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监管套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这些理念的发挥作用还依赖于认真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之中。(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率。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其监管理念和目标。监管机构应借鉴
国际市场的监管经验,不断深化自身改革,加强监管的独立性,不断调整和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建立更加富有吸引力和灵活性的人才管理机制,使得监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更好地服务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完善监管体系。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点,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行业自律监管的培养和成熟有助于弥补我国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缺陷,有利于发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及时性等诸多优点。
2 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监管工作的发挥同时依赖于监管环境的好坏关系,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充分发挥监管工作的优势。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外部环境。(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推进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由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并合理配置稽查力量,统一使用执法资源,优化案件查处程序,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的执法力度,提高违规成本;逐步建立并完善资本市场仲裁机制,发挥仲裁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争议解决功能。此外,应强化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配合不力,避免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奏效。(2)市场微观主体治理结构合理化改革。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自律和证券市场机制的作用。上市公司要从根本上改善法人治理机制结构,保护股东切身利益并最终加强公司自律。相应地,应改变公司经理层的生成机制,尽快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使公司经理层通过市场达到优化配置,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全球化进程加大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更要服务于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肖东华,浅析当前中国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IN]金融与投资,2009(3)
2 黄强 析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发展,[M],国际金融报,2002.1.9
3 阎彬,对目前中国证券监管的思考[M],鑫网,2002.4.29
信息化使市场监管工作日益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信息化监管将是未来市场监管工作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
目前,随着市场监管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已经在宏观决策、办公自动化、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各个环节和领域逐步推广运用,市场监管工作日益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信息化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提高服务能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系统组织建设的重要手段。
但是,近年来“毒奶粉”、“铅中毒”、“矿难”等一系列事件仍然屡有发生,使百姓深受其害。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监管的薄弱和滞后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日常监管、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显得十分紧迫。
信息化建设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它能够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下人工监管的片面性,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获取最真实、最完整的数据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预警、处理和反馈,使整个监管过程实现痕迹化、过程化、简捷化。同时通过在线检查、在线跟踪等监督手段,可以实现网上实时全过程监管,保证管理和监督同步开展,大大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此外,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使系统内部管理日益高效、规范、科学、透明,形成流程科学、简洁高效、监督有力的监管新格局,使案件办理流程化、执法工作规范化。网上查询、网上办事、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网上互动交流等无纸化办公方式的变革,也让企业和公众办理相关事务更加便捷,并且拉近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形象,提高了其公信力。
如今,信息化建设渗透到了市场监管的各个方面。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推进了登记注册制度的创新,建立了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规范了“申请―受理―审批―决定―发证”的准入流程,打破了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物理界限,提高了登记审批效能;另一方面,通过属性备案、日常监管、信用记录、统计分析、信息等功能,可以实现对市场经营行为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此外,借助于信息化手段,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档案网上建立、执法绩效网上考核等集约高效的网上执法管理模式得以实现。
通过实施“阳光政务工程”,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服务型政府正在建立。
信息化令市场监管更加高效,不过,要保障信息化建设持续良性发展,需要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需要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维护机制,进行科学有序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此外,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还需要有畅通的资金渠道,吸引更多技术人才加入研发团队。这些保障措施能否落实,是信息化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
市场监管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信息化建设又关系到市场监管工作的好与坏、成与败,因此,信息化监管将是未来市场监管工作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期货监管体系及监管系统的现状,提出建设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具体内容和过程,包括系统功能和架构设计、确定决策指标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和监管报告体系,以及建设联席监管系统,以期对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有所借鉴。
关键词:期货 监管 决策支持系统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期货监管体系是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期货交易所已在事前防范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一些期货交易所已经运用信息化手段初步建立起交易过程中的动态风险监控体系,并实现制度化和程序化运转。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期货监管体系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如缺乏对交易整体风险的评估;没有直观的、量化的实时反映风险程度的图形和指标;缺乏对大户资金、持仓情况的有效跟踪;缺乏与风险监控适应的数据统计、分类及报表生成系统;缺乏在风险发生初期可以有效化解风险的手段和措施。此外,尚缺乏跨证券、期货、外汇等市场的跨市场联席风险监控体系。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迅猛发展,期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新品种接连上市,商品期货品种日益活跃,加之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在这种背景下,亟需建设和完善期货监管系统,以推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分析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能通过价格、持仓和资金的变化,从各个单方面和整体上监控市场,从中发现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通过其他系统查找风险产生的根源,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风险。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 通过对资金、持仓和价格的单项指标非正常因素的反映和综合分析,来界定风险程度,判断是处在正常运行区域,还是已出现市场风险,或是市场风险很大。
第二, 跟踪、监控期货市场的运转,判断其运行是否正常,及时发现市场风险隐患,及早警示投资者人为操纵市场的迹象,有效防范期货价格非理性波动以及非正常大幅波动,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检测和监控有风险迹象的某合约或某客户,研判风险转移的可能,以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和转嫁。
除上述基本功能外,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还应具有为国家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控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咨询、监管决策支持的功能。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体系架构和运行机制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架构,应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相对应,应能提供期货交易所可控制范围内的监管决策支持,为国家监管和调控部门提供重大的行业或市场监管决策支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可基于期货交易所的预警信息通报,进行深层次的风险预警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密切关联,部分资本会在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和外汇市场有计划地协同操作,而单个交易所、单个市场的监控系统,根本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监管需求。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应建立证券、期货、外汇市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而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是该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包含三个层次:其一,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二,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三,证券、期货、外汇市场的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在上述期货监管体系架构下,整个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由以下六方面内容构成:
(一)期货监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模块应包括如下部分:交易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实时监控;合理科学的监管预警方法与多种相辅相成的监管预警模型;合理的风险分级与发现风险后的处理建议;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高效的监管信息处理机制和畅通的报告系统;监管决策支持知识库或者专家系统模块。
(二)期货监管系统建设过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由上述模块有机的组织和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期货交易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经过实践和动态的调整,最终形成合理可行的监管决策支持机制,其形成过程见图2。
(三)确定监管决策指标体系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需要选择适当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统计指标和风险分析指标。统计指标,主要指可直接由交易系统获取的数据内容,包括基础指标(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涨跌幅和持仓量等)、套期保值指标(套期保值占总交易者的比例等)、大户信息披露指标(大户交易持仓数量、交易金额等)、交割指标(仓单数量、实物交割量、实物交割违约率等)、财务指标(资金规模、成交金额、持仓保证金水平等)与监控指标(换手率、套保比率等)。风险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资金指标、持仓指标、价格指标和会员指标。建立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相关监控指标,参考国外发达市场的联席监控系统的指标体系,我国联系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相关监管指标,需要建立涉及股票、权证、买空、卖空、股指期货指标等的指标体系。
(四)建立风险预警模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机制,不能仅着眼于进行局部的、单独的、静止的数据市场风险监控,同时,更应注重建立整体的、实时的、动态的风险判别机制。对市场风险的判别和预警应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全面提高事前分析、实时监控能力,加强风险预防。为了实现此目标,期货交易所可根据已有的风险监管系统,逐步引入一些新的方法和模型对市场风险进行判断和预警,如采取多因素观察法、基于密度方法的异常数据发掘、基于神经网络和专家系统的信息系统评估方法等等。此外,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建立预警体系的过程中应注意,要充分将数学模型和专家评判结合起来,防止过多依靠某一模型造成的预警偏差,将预警模型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五)建立监管决策的报告体系
期货交易所,不仅应将监管指标体系输入证券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同时应建立起完备的市场交易监管预警报告制度。这个报告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所面临的紧急风险抄送报告。如果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将此作为备案。第二,行业或市场预警报告。这是交易所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对重大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的特别报告制度,期货监管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以此作为管控市场的依据。
(六)建设联席监控决策机制系统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衍生品交易所是分开的,系统各自独立,单靠单个交易所的监控系统是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分别有针对自身的风险监控系统,但交易所之间缺少监管合作机制,缺乏数据而没有监控手段,更没有对证券、期货、衍生品交易市场进行的整体监控。虽然,交易所之间有三方联席会议的定期交流方式,但并无信息共享,无法做到实时监控,只能事后探讨。
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可定位为防范整个市场(尤其是交叉市场)的系统风险,而日常监管仍由各个交易所负责,同时,应该建立各个交易所信息共享、实时配合的联管联动机制。证监会利用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对各个市场进行整体的实时监控,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提请各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成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搭建在证监会、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系统,并且应该提供与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接入。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需要制定数据接入方案,搭建运行平台,并且深入研究监控指标体系,进行测试,最终制定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方案。除此之外,还要开发监控软件,建立实时智能监控系统。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监控人才的综合风险控制能力的培养,提高监管能力,并且需要制定监控系统的保密方案。
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更为高效、完善的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以应对期货市场风险,因此,本文给出了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具体建设方案和过程。
参考文献:
1.佟德床.期货市场风险及其监管研究.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一、引进QFII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
(一)促使外企在A股市场上大肆圈钱我国股市有三分之一的流通股是面向社会的,上市的国企、私企、乡镇企业都有可能被圈走巨资,导致其不流通国家股、法人股的资产价值会迅速上升。如:我国著名的民营企业“用友软件”,法人股净资产就从短时间内每股的2.17元上升到10.21元,被圈走资金达9.17亿元。
(二)外企大量上市可能引发资金外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世界发展中国家群体中吸引的外资最多,因此也成为世界第四大资本外逃国家。如果允许外资企业在我国大量上市,其无疑具有重大吸引力,可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我国,加剧资本外逃的发生。QFII制度的引进在一起程度上增大了外资进入我国的许可性,制度中规定外资股份可以占到10%以上,这样很可能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大量假外资,产生更大资金流逝,进一步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
二、对QFII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还处于不够健全的层面,外国投资者可能担心更多的法律风险而不敢进入中国市场投资,或者抱着巨大的投机心理进行我国市场圈钱。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合作、合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要求的内容,投资者资格的确认缺乏可参考的依据。因此,要顺利与成功的引入QFII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体系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还处于相当不规范的阶段,这也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违规操纵行为泛滥;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证券市场中股民的信心和参与度,不利于证券市场和我国上市公司的规范经营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急需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层次清晰、易于操纵的信息披露体系;为QFII有信心在我国投资发展建立信心。
(三)构筑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有其历史原因,但监管不力以及非市场化操作等也是导致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引入QFII,无疑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巨大挑战。因此,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先时经验等来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系。就目前而言,更加有利于改变我国证券市场诸多不规范操作的现状,以此建立更加有序的竞争市场秩序,达到更好吸引外投资者进入我国发展的目的。
三、结论
QFII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在资本账户尚未充分开放条件下,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驻国内证券市场的制度,属于典型的证券市场开放过渡性制度。引入QFII是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措施。在QFII引入过程中,需要我们特别注意以下问题:注意防范国际投机资本的重大冲击;加快QFII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做好基本操作层面上的安排;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对投资管理人监管的合作,以及加快我国QFII专业人才的培养。
作者:李阳阳单位: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关键词】影子银行 中美比较 监管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越来越流行,“影子银行”逐渐占据了我们的视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逐渐加深,以及科技革命的进行,影子银行应运而生,代表着世界金融发展的必然未来趋势。尽管,影子银行对于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我们依然要非常重视其潜在的风险。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情况、监管模式等,可以在借鉴国外对影子银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及我国影子银行的实际特点提出监管方面的对策建议,这对于未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分析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发展状况等方面,对比美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发展情况以及其潜在的风险,并且由此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提供对策建议。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国内外的学者们尚未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形成统一的看法,但普遍认为影子银行是“监管不到位或者很少受到监管、可能引发较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诸多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传统商行体系之外的证券化活动,如金融租赁、银行承兑汇票等;另一方面,指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借贷,如人人贷、支付宝这种互联网金融等活动。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影子银行的主要业务之――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发展完全,发展模式独具特色,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游离于国家监管以外,基本不受管制或者很少受到管制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废除上个世纪初著名的《1933银行法》的法案,同时又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标志着银行、保险、证券混业经营监管全新格局的开启。相关法律的颁布大大地推动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这同时也导致了对影子银行各项活动进行的监管存在一定空白。由于影子银行没有受到严格的市场监管,监管套利的现象存在于其内部。
(二)杠杆性高
为了获得高利润,影子银行的运营模式一般具有高杠杆的特征,这一特征导致影子银行体系存在巨大的风险。影子银行不用缴纳一定量的存款准备金,因而操纵大量资金运作,只需要很少的资本就可以做到,以大博小。
(三)具有隐蔽性
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的边缘,具有隐蔽性,这是它与传统商业银行相区别的另一大特点。影子银行一般进行场外交易,而场外交易仅受交易双方私下协定的约束,没有较为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具备场内交易公开透明的特点。影子银行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在面对产品时所能掌握的相关信息更加不足。
三、中美影子银行对比
通过对中美影子银行体系的深入研究,由于二者发展阶段、发展环境、从属地位以及法律完善程度的不同,二者的发展状况与潜在的风险也具有许多异同之处。如下表。
相比而言,美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速度相对较快,在市场中的地位也相对较高,由于过度的金融创新以及其内部极高杠杆的经营运行,因而蕴藏了巨大的市场风险。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与美国具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与调整的阶段,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相对来说比较落后,但是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被有效控制。
四、对策建议
(一)从根本上来说,首先要增加利率的市场化程度
利率市场化,就是将资金借贷和存款利率市场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确定较为合理的存款利率,这样做可以降低企业融资的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这一措施能有效地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控制在稳定健康发展的状态,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
(二)加快深化市场监管模式的改革,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当前金融创新的步伐远远超过了金融管理模式,因而,政府在有效监管一些涉及到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或机构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我国需要建立集中统一的法定监管机构,从宏观上控制影子银行所导致的市场潜在风险,根据现状制定新型的监管政策,加强市场纪律的管理力度;同时也要协调与之相关的各个部门,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增加其发展的透明度。
(三)从资金的角度看,应当及时关注房地产企业的风险
从上文可以知道,在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资金投资于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政府需要及时地关注房地产价格的或升或降,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监管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控制房地产的价格并使其发展变化趋于合理,这能够有效地控制影子银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其导致的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经济纵横,2013(4):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