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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管理

时间:2023-05-30 09: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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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管理

第1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程跟踪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专人负责、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存地的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及运转、消毒排放记录等。

三、任务分工

区卫生局医政科联合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疾控中心、血站、医院进行拉网式检查;各镇卫生所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拉网式检查。

四、时间安排

1、2013年11月18日前,各镇卫生所完成对辖区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检查;2、区卫生监督所会同局医政科于2013年11月12日—18日对辖区内疾控中心、血站、医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后抽查部分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3、区卫生监督所各职能科室、各镇卫生所将检查表于2013年11月20日前交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三科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区卫生监督所、各镇卫生所要认真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好检查记录,并对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本次检查将进行结果通报。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医院废水处理工作的管理。医务、护理、后勤、感控、临床等职能部门及医务人员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查缺补漏,不留死角。区卫生监督所、各镇卫生所对检查发现的不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定、不认真落实集中暂存设施管理制度、不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尤其是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倒卖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不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

第2篇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指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对从事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事态处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规范化收集、安全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要稳定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台账、保留原始数据;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季(年)报。

(三)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通过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深入,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目标。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席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理顺环保、卫生、发改、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的职能和协调关系,提升城市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管和协调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建立医疗废物流向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协调医疗废物产生、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衔接,建立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确保医疗废物产生和分类环节,充分考虑城市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和要求,采取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和减量化措施,有效避免医疗废物收集不全面、因分类不规范不合理引发的处置过程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虑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制定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与减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受处置设施技术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纳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

市城管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虑辖区内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提出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大型疫病的爆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虑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提出可行的公众参与计划

市环保局负责。

(七)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包装、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特别关注目前比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能力建设、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残渣)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效果评估要求等。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八)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医疗废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违规处置等行为,确保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管理和处置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建立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协调医疗废物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纲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并将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督察责任制。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单位要根据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安全处置全生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得以安全处置。

(三)加大力度,强化管理。

负有对医疗废物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规定长期保存;对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4篇

关键词:手术室;医疗废物;职业防护;管理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已成为医院感染管理中的主要任务。手术室如何对医疗物废做好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是我们手术室面临的重要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们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主要进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的管理,消毒隔离、垃圾分类收集方法、职业防护等方面的培训,严格的控制措施对手术室医疗废物进行科学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了利器伤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管理

1.1建立健全手术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制定详细的手术室医用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制定各级护理人员在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和具体工作要求,保洁人员的工作要求等。

1.2.护理人员的培训 医护人员是参与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关键,首先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依法行事。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这一薄弱环节,采取有目的、有计划的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学习,并定期检查组织考核,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预防医院感染对他们个人及医院、社会的重要性。严格的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及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加强了职业防护,确保了人体的健康。

1.3保洁人员的培训 保洁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低,又不懂得医院感染知识,对医院废物的感染性不了解,致使医用、生活、感染性垃圾未做到分类放置、密封运送处理、各类垃圾混放、垃圾袋重复使用、垃圾桶不及时保洁等问题,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为保证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定期组织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示范指导,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手术室每月医疗废物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放置,及时清运。使手术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措施得力、监管到位。

1.4 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护理组长作为科室院感兼职人员,对手术室医用废物处理实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参加院感科专业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及操作规程。兼职人员及时检查督促各级人员,并积极与院感科联系做到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

1.5医疗废物的科学分类及正确处理。

1.5.1锐利废物的处理 每一手术室放置一个专用锐器盒,该盒能防刺穿、不会破裂,主要用于收集手术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针头、动静脉留置针针头、手术刀片、麻醉穿刺针等锐利废弃物。由器械护士、巡回护士、麻醉师共同自觉执行。每日手术结束后,巡回护士封口,粘贴专用警示标签,注明科室名称,日期并签名,送至污物存放间,由保洁人员统一送医院废物处理中心签收。

1.5.2 非锐利废物的处理 将此类废物一般沾染有血迹,包括纱布、纱垫、吸引管、麻醉包等,由巡回护士负责收集于黄色垃圾袋,术后进行包装、严格按要求进行,包内医疗废物不能超过3/4,有效封口,粘贴专用警示标签,注明科室名称,重量、日期并签名,送至污物存放间,由保洁人员统一送医院废物处理中心签收。

1.5.3 特殊感染废物的处理 特殊感染患者的医疗废物处置要格外小心,要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严格防渗漏,防止感染扩散。

1.5.4一次性用品的回收处理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不可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随意丢弃,用后置入黄色垃圾袋,集中送医院感染中心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源性感染,危害社会。

2 讨论

2.1建立健全的制度 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手术室各级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用废弃物分类放置、处理,使手术室医疗废物处理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2.2全员教育 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手术室将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院感染知识作为在职护士的培训内容,使各级护理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手术室医疗感染的关键。

2.3.改变了手术室各级人员工作中的不良习惯 由于手术室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手术室各级人员都熟练掌握,并经常检查督促,从而改变了不良习惯,做到了规范化处理手术室医疗废物。

2.4.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医疗废物是病原微生物潜在宿主,是引起感染传播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1]。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毒和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各种污染针头刺伤是医院内传播乙肝、丙肝、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性疾病的重要因素。故我们加强废物管理,增加了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从而减少了传染病的传播。医疗感染是医疗机构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性感染,手术室又是医院感染监测与控制的重要部门,手术室医用废物管理是控制医源性感染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才能保证各科手术顺利进行,降低无菌手术感染率,提高手术室护理管理质量。

第5篇

关键词: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对策

1引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贮存、登记、转移、处置等相关制度和技术做出了全面要求。很多地方环保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单位进行督查是每年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但是,在目前这种机制格局下,危险废物管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急需加强管理。

2危险废物综述

危险废物又称为“有害废物”、“有毒废渣”。危险废物是指含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这些有害物质或其中的各组分相互作用后会产生上述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具有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传染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危险废物在环境中不易降解,而且具有危险特性,随意处置或排放会对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通过生物链传递或生态系统循环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3中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问题现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处于工业发展阶段。经济发展与危险废物的产生成正比且出现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等特点。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量2011年达3431.22万吨,是2010年(1586.8万吨)的两倍多,同时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和储存量都有相应的提高,而危险废物的排放量从2009年开始做到了零排放。我国2009-2012年危险废物(图1)。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社会危险废物中工业危险废物占比最大。

图1 2009-2012年危险废物增长情况

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种类众多。其中碱溶液或固态碱、废酸或固态酸、含铜废物、无机氟化物和无机氰化物废物等废物产生量较大,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7.7%;在行业分布上来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行业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占总产生量的75.5%。从地域分布上来看,辽宁省、河北省、甘肃省、山东省和云南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率最高。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与国情发展,我国对危险废物不够重视,基本处置设施建设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医疗废物流失严重,大量医疗废物混放生活垃圾。突出表现为:

1、集中处理设施不全,处置率低。危险废物管理,特别是医疗物集中处置,在我国当前只有深圳、上海、天津、沈阳、杭州等极少数城市有能力进行处理,而处置能力也仅18万吨/年。当前全国还没有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场投入运行。

2、处置效率低,质量差。目前,我国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没有防渗设施的填埋和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极易产生二次污染。

3、生活垃圾互混、监管不力。许多企业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甚至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排出,社会源危险废物往往直接混入生活垃圾,部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环境,危害严重。

4中国危险废物的防治对策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工业危险废物的主要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发挥自身业务特长,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借助生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作用,发挥其他部门管理工业危险废物的积极性,形成通力合作的良好局面。

4.1逐步解决好危险废物的出路问题

一是推进工业污泥综合利用单位的升级改造工作,提高工业污泥焚或综合利用的效率和能力。二是及时解决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建设,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能及时进行处置。三是做好可行性研究,引导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和厂房,进行改、扩建成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要方向为废包装桶清洗、含油污泥综合利用、危废焚烧或协同处置等处置缺口较大的项目。

4.2协调相关部门抓好重点种类危废的管理

主要是强化高附加值危废的管理。一是废矿物油。加强环保部门与交通运管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督促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废矿物油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并适时开展培训。二是废铅酸蓄电池。加强环保局与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危险废物,采取措施让流通领域的废铅酸蓄电池进入合法渠道,要求废铅酸蓄电池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三是废酸。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的联系,开展摸底调查,从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源头抓起,让废酸合法地进行自行处置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

4.3深化重点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重点产废行业管理。根据各地区行业结构特点,对电镀、化工、印染、钢压延等容易出现非法倾倒、排放、转移和处置的重点行业开展整治,进一步规范危废转移和处置。二是落实各项危废管理制度。在各重点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 含危险废物) 备案制度等五项制度,以制度运行规范企业危废管理。三是开展教育培训。对重点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强化危废违法案例演示,指导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

5结语

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逐渐成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充分借助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处置能力规划和建设,健全固废管理工作体制,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逐步提高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第6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7篇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 管理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X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a)-0120-0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其来源不仅涉及生产过程,也是废气、废水污染物处理的最终去向,因而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多样、鉴别困难[1]。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毒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因而,随意丢弃或利用处置不当,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1 国内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步较晚,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对危险废物管理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在此基础上又制定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规范。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相继成立,各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陆续建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发展时间短,危险废物底数仍然不清,处置能力相对滞后,监管力量薄弱,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目前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与日益增长的环保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2 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落后

2.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存在弊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名录》基本是照搬《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分类体系,缺乏对国内危险废物特性和污染特征等基础数据的分析,有些内容难以实施或易引起争议。虽然2008年我国对《名录》进行了修订,将危险废物由原来的47类分为49大类,并细化了行业来源,标注了危险特性,但此次修订未对分类体系做出重大调整,因此,现行《名录》仍然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也不强。

2.1.2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机制尚未建成

我国环境管理中要求对无法排除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没有规定必须要鉴定的情形、申请鉴定的主体、鉴定结论的认定形式和程序,也没有认定结论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等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我国危险废物鉴别能力严重不足,除国家环保部和甘肃省等少数地区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机构名单外,大部分地区未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工作。

2.2 缺乏独立的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危险废物的评价没有真正成为独立体系,只是包含在固体废物体系之中,而且缺乏危险废物风险评估标准。大部分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对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调查不仔细,描述不清晰,对企业自建的利用、处置设施处理能力、效果、可行性未进行合理评价,对试生产和正式运行后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不明确。

2.3 危险废物底数仍然不清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涉及行业范围广。虽然环保部多次组织危险废物专项调查,但是危险废物分布、流向、历史堆存、污染状况等情况仍不明确。王琪等认为我国危险废物底数不清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污染物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抽查样本是以废水、废气排放量为依据确定的,难以判断对危险废物是否具有代表性,而且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隐蔽性和延滞性,企业瞒报、漏报、错报行为不易发现,基层环保部门鉴别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难以对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2]。

2.4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

我国的危险废物仍以产废单位自行处置为主,企业配套的处置设施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缺乏处置能力的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导致危险废物流失严重,流向复杂[3]。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日趋严格,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单位也日趋增加,但是由于我国危险废物历史堆存数量巨大,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分布不均衡,收费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使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远滞后于处理需求。而且部分已运行的处置设施工艺落后,不能稳定运行,一些利用处置单位自身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反而成为新的污染源。

3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建议

3.1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在全面掌握我国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分布、污染特征和处置情况的基础上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其符合我国环境管理需要,更具可操作性。按照豁免后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4]。增设《需要特别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将公众认知度高,危害性小,利用方式简单、利用率高的危险废物进行特别管理[5]。尽快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规范的鉴别程序,逐步建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技术体系。

3.2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充分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管理,全面掌握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摸清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堆存情况。以执行新《环保法》为契机,逐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危险废物重点源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等多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对随意处置、非法转移或接收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3.3 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各地区应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推动危险废物专业化集中处置。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运行监管,努力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技术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杜飞.关于加强废物管理的对策探讨[J].经济管理与科学决策,2013(3):158-159.

[2] 王琪,黄启飞,闫大海,等.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现状与建议[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3(1):1-5.

[3] 高洪梅,李耀初,李朝晖.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评价研究浅议[J].环境科学导刊,2008(4):80-83.

第9篇

【关键词】:工业固体 ;废物管理

1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两部法律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仅是原则性规定,而江苏省、常州市层面均未有相关配套的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江苏省环保厅近年来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等危险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对一般工业固废如何有效管理、处置仍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由于不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工艺不同,导致环保部门的辨别和监管难度也很大,同时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分布、流向等家底不清,难以开展全面系统性的管理工作,所以也导致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游离于监管之外,并已成为制约武进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短板之一。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本身含有许多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同时也极大的威胁了人类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1)土壤污染。固体废物长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通过土壤的吸附呈现不同程度的累积,导致土壤成分和结构的改变,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以及植被的破环。(2)空气污染。固体废物中的细粒、粉末随风扬撒;废物在运输及处置过程中缺少相应的防护和净化设施,释放有害气体和粉尘;堆放和填埋的废物以及渗入土壤的废物,经挥发和反应放出有害气体,都会污染大气并使大气质量下降。(3)水体污染。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水体以及废物中的重金属及病原微生物随渗滤液和雨水流入周围地表水及渗入地下水,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进而影响水质生态安全。(4)危害人体健康。人类的生活是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如果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就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3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3.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健全

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看,为控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在日常管理中发挥了良好的效用,但相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总体非常不完善,也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操作性不强,与日常实际管理要求匹配度不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众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武进区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虽然2010年由武进区政府办转发了《转发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武政办发〔2010〕53号),但文件内容仅是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所以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仍然处于尚未起步阶段,形式十分严峻。

3.2产生家底不清,企业环保意识薄弱

一直以来武进区未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调查摸底,未建立登记台账,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不清,特别是机械加工、印染、服装、铸造等行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大,回收利用价值不高,同时相关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经常直接委托私人运输非法处置,这样往往容易造成偷倒乱倒、随意露天焚的不法现象,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周边群众也反应强烈,举报激增,已成为部分区域严重的社会问题。

3.3处置通道不畅,资源化存在较大上升空间

目前,武进区未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如果上游工业企业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有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高成本是上游工业企业难以承受的,同时,一般工业固废涉及行业广,分类多、成分复杂,处置与利用技术要求较高。目前,除制砖、铺路、资源回收再生等少量综合利用方式外,缺少其它有效的利用方式,从而导致企业面对大量工业固废而不能规范处置或利用。所以,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通道的畅通,是建立源头产生、收集运输、回收处置体系的重要前提。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混乱,资源化利用效率不高,焚烧和填埋的处置方式占据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的相当一部分比例,全区老、小、散的废品收购点大量存在,非法处置,随意倾倒现象时有发生,露天堆放、填埋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也带来了感官上的不适。

3.4产生面广量大,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

根据武进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武进区数万家企业基本都有数量不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而国家未有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明确的详细分类指导意见。同时,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管主要侧重于危险废物,至今未开展过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普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所以,基层环保部门对一般工业固废监管工作呈现出无抓手、负荷重、难度大的尴尬局面。

4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K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从源头收集、过程运输、末端处置三个环节进行。只有通过对以上三个环节加强管理,才能有效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4.1完善立法工作,明确主体责任

党的十工作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发展战略,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给环保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结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呼吁省、市尽快出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门法律法规,武进区应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责任,规范主体行为;进一步增强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加大实际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充分发挥固废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产生、转移、处置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4.2逐步开展底数核查,建立数据库

结合新的污染源普查和环保大检查数据,依托现有工作基础数据逐步开展针对重点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的核查工作,逐步建立核查基础数据库,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武进区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核查力度,根据环评报告、固废专项核查等技术材料,核查产生固废种类、数量,切实做到“无漏报、无瞒报”,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基础数据库。

4.3完善源头分类收集和运输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武进区网格化监管》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贮存场所,武进区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可综合利用、可外售、可焚烧处置三类实施分类收集、贮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可综合利用和可外售部分由企业自行负责;可焚烧处置的,从降低行政成本、便于管理和服务企业的角度考虑,建议相关单位依托环卫部门现有运输体系承担运输,并按指定线路行驶,运至指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输过程可参照武进区生活垃圾运输相关管理要求,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4.4畅通末端处置环节,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建设一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困难、周期长、难度大。参考周边无锡、苏州等兄弟城市的一些做法,建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实行分散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其中,可外售和可综合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企业自行综合利用、外售或由经济主管部门联系实施综合利用,可焚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置。同时,武进区政府应根据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增加科研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和管理,为资源化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4.5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需要群众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武进区要加强宣传并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努力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制意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并明确管理的形式、程序、进入渠道及保障办法,制定政府、社会及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互动办法,规范各方行为,倡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多元治理模式。

第10篇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9.400

我院是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拥有1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这1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都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在医疗废物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然而,医疗废物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医院感染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2009年1月开始我院领导与院感科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对照标准,查找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与对策,层层落实,收到了满意的效果。

存在的问题

概念区分不清:医院废物与医疗废物概念混淆,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医务工作者与一些医院的实习生。不知道医院废物是属于无危害垃圾。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工作中产生的具有危害性的废物。

对医疗废物分类不清:医疗废物分为5大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在工作中常常发现感染性废物中混有药物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中混有损伤性废物,非感染性垃圾混入医疗垃圾,如输液袋外包装,药物包装盒等医疗垃圾属于非感染性垃圾,都混入黄色垃圾袋内。

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患者使用过沾有血液的中单、棉签、棉球及医务人员的口罩与帽子等混入生活垃圾容器内,还有个别工作人员的生活垃圾混入治疗室的黄色医疗垃圾筒内。

医院废物暂存库房管理不到位:库房无专人管理,位置安排不合理,面积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没有照明设施,没有水龙头及地下排污水条件,没有防鼠、防蚊、防盗等设施,也没有各种消毒、洗手等必备设施与条件。

制度制定不够全面:领导与相关职能部门缺少重视,制度制定不够健全,管理与检查的力度不够。

缺少培训: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条例和办法学习培训不到位,各科处理医疗废物及管理暂存库房工作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大多是医院从农村招进来,年龄偏大,对医疗废物处理的工作流程不清楚,甚至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个别勤杂工把一些医疗废物如橡胶手套等私自出卖。

职业防护不够重视:各科废物处理人员与暂存库房管理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薄弱,在收集医疗废物与处理医疗废物时没有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医院发放的防护用品不足,如洗手液、胶鞋等。

管理对策

领导重视:医院加大投入,与杭州大地维康医疗废物处理公司签定合同,使用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要求的各种包装容器,如防刺破的带盖利器盒,各种型号的黄色废物袋,黄色脚踏医疗废物桶、黄色医疗废物周转箱等,从而避免医院感染的发生。

健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医疗废物处理流程、防护措施、各种警示标识及监督考核等,各部门负责人与专职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工作制度的落实。

暂存库房的设置:库房位置应远离医院医疗区与生活区。应有严密防鼠、防蚊、防盗设施,地基保证不受雨水冲击和浸泡,排污水管道通畅。具备良好照明设施和通风条件,每天用紫外线灯管对暂存库房进行空气消毒。库房内废物按医疗废物五大类分别放入周转箱内,相应位置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各交接记录要齐全,签名要完整。

加强学习与培训:对所有的医院工作人员加强有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在工作中严格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正确进行分类收集、运送、储存。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并加强职业防护意识,坚决杜绝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等现象的发生。

第11篇

The Conference of Contracting Countries of Three Chemicals Management Conventions is Held to Discuss Management of Global Chemicals Waste

2015年5月4日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大会5月4日在日内瓦拉开帷幕,来自全球180个国家的政府、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企业和国际组织代表将在为期两周的时间里就全球废物管理技术指南等议题进行讨论。

《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就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免遭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危害提供了一系列控制措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施泰纳在三个《公约》缔约国会议5月4日开幕当天举行的记者会上指出,应建立良好的化学品和废物国际治理框架,以减少人们遭受这些物品所带来的危害,应通过建立全球化学品治理框架,防止过去百年来由于大量引进某些化学品而导致严重后果等悲剧的发生。

施泰纳指出,化学品是21世纪经济的一部分,存在于环境周围,是所使用物品的组成部分。这三项《公约》不是禁止化学品,而是提供科学平台,向决策者和民众以及环境提供保护,免遭毒性物资的侵害,减少化学品的负面影响,而对化学品实施使用限制能够向市场提供信息,需要找出替代品。

May 4, 2015 The conference of contracting countries of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Trade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otterdam and t 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kicked off on May 4 in Geneva. Governmental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NGOs,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s from 180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will discuss about global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waste management and other issues in the period of two weeks.

The Basel Convention, Rotterdam Convention and Stockholm Convention have provided a series of controlling measures in protecting human health and their living environment from the damage of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wastes. Achim Steiner,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pointed out in the press held on May 4 that, the same day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contracting countries of the three conventions that, a good framework of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and wastes treatment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reduce the danger people suffer from these items. A framework of global chemicals treatment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the tragedies over the past 100 years du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a large number of certain chemicals.

Steiner pointed out that, chemicals is part of the economy of the 21st century. They can be found around environment, and are the components of the items that are used. The three conventions are not to forbid chemicals, but to provide a scientific platform to protect decision makers, the masses and the environment from the harm of toxic chemicals and reduce the side effects of chemicals. The utilization limitations of chemicals can provide information to the market and find out substitutes.

http:///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23942

第12篇

关键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规范化管理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对医务人员构成职业伤害,还会造成社会环境污染和疾病的传播,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指出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我市于2006年12月份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现将我院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总结报道如下。

1存在的问题

1.1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规范医疗废物未严格按要求分类,收集损伤性废物的利器盒盛装过满没有及时更换,利器盒不加盖,可能造成工作人员锐器伤。损伤性医疗废物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导致包装袋破损医疗废物泄漏,专职运送人员意外暴露的危险,并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最后处置工作带来不便。包装袋过满>3/4,标识不清,封袋不严;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不符合医疗废物减量化原则;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没有严格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1.2交接转运环节不完善专职转运人员每天转运结束后转运工具未做到及时清洁消毒。交接记录不完整。产生地未做到日产日清。有时与处置中心不当面登记交接,未做到共同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管理措施

2.1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了使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院感办、总务科和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负责管理和协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处置工作流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处理预案》和质量考核指标,使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做到职责分明,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2加强培训采取全院组织和科室组织等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的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各类人员对医疗废物危害性的认识和规范管理的法律意识。

2.2.1医务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质量控制标准、职业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措施,要求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流程。

2.2.2卫生保洁员和专职运送人员的培训保洁人员文化程度低,清洁卫生理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差,要加大培训力度。培训重点: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清洁、消毒知识和职业安全防护,强调当面交接的重要性;禁止出卖医疗废物的行为,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的安全有序。保洁人员流动性大,科室随时做好新进人员的培训。

2.2.3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实习、新入人员均进行岗前培训。在学习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同时,现场指导分类、收集的要求和如何做好自我保护,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2.3.1临床科室产生地的管理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处置流程张贴在各科室处置间,要求科室在产生地将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就地进行分类,及时分别放置于医院统一购置的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具有防渗漏性能的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医疗废物收集达到包装袋的3/4满时及时有效的封口,系上统一制作的标识卡,卡上注明: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由专职运送人员负责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加强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生活垃圾的管理,用双层包装袋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加强对患者及陪属的教育和引导,防止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3.2转运、暂贮、移交的管理医院修建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房,标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 的 警示标识。配备了相应的清洁消毒设施和病理性废物低温储存柜。为专职运送人员配备了口罩、帽子、工作服、橡胶手套和胶鞋等防护用品。专职运送人员每天两次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下科室用密闭的专用医疗废物中转箱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到暂存房。同时和科室交接人员填写好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产生科室、废物种类、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和经手人签名。运送人员在运送时必须查看包装袋的标识、封口,不得把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暂存房,沿途不得泄漏、撒落。运送人员负责每天向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移交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同时严格执行医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当面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双方签字留存备查。每天移交结束,运送人员对暂存房和转运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2.3.3加强督查持续改进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和总务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科室由科主任和护士长负责,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监督医护人员因为不良习惯及便利导致的错误或疏忽。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监督整改到位。

3讨论

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对医疗废物管理不重视;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欠缺也直接影响医疗废物管理质量[2]。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的重要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医护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3],在工作中将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作为自觉行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处置流程,领导重视,加强培训,人人参与是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的保障。我院通过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化管理,明显改善了医院的环境,避免了对社会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减少了疾病的传播,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引起的医院感染和医务人员职业伤害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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