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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产品供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成为近年来理论研究的热点。笔者检索到有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专著有5部,论文657篇,硕博士学位论文142篇,本文拟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梳理。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制度变迁、供给现状、问题及对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负担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关于公共产品的概念及特征,国内学者大多赞同萨缪尔森的定义: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特征描述有三个: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外部性。而消费上的外部性与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所造成的搭便车行为非常相似,所以,学界通常认为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关于公共产品的分类,则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根据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刘千贺(2006)还认为: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全国公共产品和地方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家庭公共产品、社区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全球性公共产品。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分类
农村公共产品则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分类的。农村公共产品即是在农村中相对于私人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
在农村公共产品中,根据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按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农村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
按农村公共产品的功能可分为,一是维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公共产品,二是有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
二、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研究
胡洪曙(2007)通过时期和责任制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表达机制、决策机制比较、筹资机制、生产和管理机制特征的比较,说明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逐步增强。
谢好(2006)通过分析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民国时期、时期、家庭承包制时期、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了国家和农民的互动。
曲延春(2008)通过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揭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的实质就是城乡利益、工农利益特别是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学者们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
(一)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供给总量不足与部分产品供给过剩并存。陈荣佳(2006)认为,供给总量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社会事业类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熊国兵(2007)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方面、农技服务方面的现实状况分析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孟凡斌(2007)则从中央对农业支出的规模和从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出规模来看的下降趋势得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结论。黄雪萍(2006)则分别分析了浙江省和全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现状。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与农民急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相反,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不需要或者需求较少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却大量过剩。如贫困地区大量修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歌舞剧院、高档宾馆等。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雎党臣(2007)认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体现为: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重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轻一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轻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重农村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轻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何菊芳、虞拱辰(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一是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三是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四是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农民利益。
第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供给不公平和农村地区间的供给不公平两方面。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原因
第一,取消农业税造成的影响。睢党臣、王征兵(2007)认为,伴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农村乡(镇)、村两级组织制度外筹集财政资金的渠道基本上被堵死,财政收入锐减,乡(镇)、村两级组织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减少,使得本来就匮乏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财力所限,中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全部投入。所以,取消农业税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严峻的挑战。
于奎(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政策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造成了制度约束,具体体现为:收入上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基层财政保障: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转移支付力度小、制度不规范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乡镇政府改革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缺乏。
第二,供给主体的单一,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偏离农民迫切需求。刘千贺(2006)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格局,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而政府因财力紧张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
边洪强(200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政府垄断现象。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政策决策、政府投资、政府生产。
第三,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边洪强(2007)认为,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博弈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第四,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影响。刘千贺(2006)认为: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也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农民无法在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最终形成了不反映需求的带有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第五,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黄雪萍(2006)认为,“城乡分
治”、“重城市轻农村”的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以此为基础的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筹资制度。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进的对策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体系
于奎(2005)主张:政府是要强化公共财政理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加强财政投资的主导作用,促进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三是考虑开征农村公共产品税收,如开征具有专项使用目的的治理环境污染税种:四是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
刘千贺(2006)认为,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具体包括以下渠道:政府的转移支付;私人、企业和银行的资金投入;农民交纳的“一事一议”筹资和费用:强制保险收入:慈善来源。
(二)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张颖举(2008)主张,继续加大政府投入:进一步引入市场供给;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鼓励农民自我供给:实行大村庄制,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王俊(2006)认为,可以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农村社区组织、企业、个人等。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和受益范围,由相应的主体来提供。
吴友群、廖信林(2007)界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私人和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
(三)改变“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
吴友群、廖信林(2007)认为。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实现决策程序“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
刘千贺(2006)则主张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供给方式。
(四)保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
刘千贺(2006)主张通过以下方式减少各利益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所造成的成本损耗。首先要明确政府自身职责,优化供给方式;其次要确认收费合法地位,吸引其它供给主体加入:同时要明晰产权,法律制度双重保障其它供给主体利益。
(五)借鉴国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经验
廖红丰、尹效良(2006)在介绍泰国、印度、日本、美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
杨勇、黎振强、罗能生(2008)在分析韩国、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发达国家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启示为:通过各种补贴发展农村各项基础建设事业:政府构筑农村社会保障网:引导和扶持农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逐步减少对农民的各种政府管制。
五、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负担的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增加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1 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刘雅佳(2008)认为,二元结构造成农民的不公平的成本分摊。
2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划分不清,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错位、缺位加重了农民负担。
3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农民负担。甘霞(2005)认为,乏力的监督机制造成公共收入使用混乱。
(二)基于减负考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
1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刘雅佳(2008)提出,政府应为主体提供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具体体现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实现城乡财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取得农村成本分担的公平。甘霞、王英平、朱延松等人也主张建立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2 明确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刘雅佳(2008)提出,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另一方面要明确地方政府职能,重构基层政府职能:省、市、县政府负责的农村公共品主要应包括耗资大、影响社会发展时间长的公共产品以及跨地区交叉供给的公共产品的补助。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直接需要乡镇政府的服务。
3 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刘雅佳(2008)主张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公开。全民监督:完善乡镇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决策与监督职责:建立独立于政府机构外的监督体系。
从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现状不难发现: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研究较为充分,实证研究却相对薄弱: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关系较少论述。这将是今后研究的难点和重点。
参考文献:
[1]刘千贺.后农业税时代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研究[I].苏州大学,2006.
[2]胡洪曙.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历史演变及对比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2).
[3]谢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2006.
[4]曲延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研究[j]山东大学,2008.
[5]陈荣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探讨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6(4).
[6]熊国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透析与路径选择[j].华中师范大学,2007.
一、公共产品概述
公共产品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它是私人产品的对立物。国内学者对于这个术语有很多的译法,如“公共物品”、“公共财产”、“公共商品”、“公共财产”、“公共产品”等等。他最早是由瑞典学派代表人物林达尔在1919年提出,后来在经济学领域广泛使用,而且在政治学领域中也经常出现,如我们最早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关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是其基本职能”方面的论述。他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若干在以后成为公共产品理论重要论点的思想:(1)国家和政府本身就是一件最重要的为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2)政府收支是公共收支……。如今,公共产品已经广泛渗透入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
萨缪尔森指出其有两个“经典”特征:一是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即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付任何费用的人同支付费用的人一样能够享有公共产品带来的益处且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二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即指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从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该公共产品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任何增加。一般认为,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产品通称为“准公共产品”。[1]
二、关于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与市场供给①思想的回顾
(一)社会学、政治学角度的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思想
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魏特夫、马克思·韦伯、卡尔·马克思都以公共工程的例子阐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且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其职能所在。他们认为,正是由于人类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才导致了政府的产生或者形成了这一制度安排。这为公共产品的政府提供给出了理由。因为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抵御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能力是非常弱的,组织这类防御工程活动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国家集中全国的资源和人力来进行。魏特夫依此得出了“治水社会”[2]或者“东方专制社会”主要起源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结论。所以,随着历史的延续和发展,组织和管理这一共同体活动,导致了政府的产生并构成政府活动的主要行为。马克斯·韦伯在分析这一问题时也指出,“在埃及、西亚和中国文化演进中灌溉是具有关键性的问题治水问题。解决了官僚阶级的存在、依附阶级强制性劳役以及从属阶级对帝王的官僚集团职能的依附”。[3]他阐明了官僚政治存在的基础。卡尔·马克思曾说,“在亚洲,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内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4]他还论述道,“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如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辽阔,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职能。”[5]
总之,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社会形态和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社会形态,都需要社会来提供某些必需的公共产品。这种基于社会需求和社会安全理念的制度选择,降低了社会的运行成本,有效克服了市场制度的某些缺陷,如通过外部性的内部化解决了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问题。所以,政府的存在和公共产品的政府提供是有效率的。休谟也认为,在公共产品提供的问题上,只有政府才能有效克服公共产品供应悖论的困难。因为“虽然政府是由带有一切人类弱点的人所组成,但它却是一种最最美妙、最最精巧的发明创造,——一种在某种限度内摆脱了所有这些弱点的结合体。[6]
(二)经济学角度的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思想
亚当·斯密、萨缪尔森、穆勒、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把公共产品作为市场失灵而必须由政府配置的对象,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市场方式即通过私人提供具有更高的效率。
1.从国家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必须提供某些服务:第一,……也就是建立国防;第二,……即设立司法机关;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通常能够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决不能补偿其收费。[7]。但他强调,对大部分公共服务,是否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取决于个人能否充分提供它们,只有个人不能充分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时,政府提供才是必须的,即强调市场的主导性和政府的补充性。而萨缪尔森则更加强调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主导性。他认为,由于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通过市场供给,要实现排他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高昂。“由于私人提供公共产品普遍不足,政府必须介入以鼓励公共产品生产,在购买公共品,如国防或灯塔时,政府的行为与其他任何打比开销的个人行为并无二致。政府通过向某些领域投入足够的货币选票,使资源向那里流动。一旦投入货币选票之后,市场机制就接手过去,引导资源流入企业,从而生产出灯塔和坦克。”[8]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的主导性不容质疑。
2.从国家可通过税收解决供给的角度分析。穆勒对为什么必须由政府提供某些服务做了论证。他以灯塔为例,认为象灯塔这样的物品,个人不可能主动建造,原因在于这类物品的建造者和提供者很难对使用者收费以补偿建造费用并获利,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由政府采用收税的办法建造和提供。也就是说,对于收费困难的物品或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庇古则运用功利主义的方法,假定:每个人都从公共产品的消费中受益(获得效用);公共产品的提供支付成本即国民向国家交纳税收;纳税会给纳税人(即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带来负效用。庇古把税收产生的负效用,定义为放弃私人产品消费的机会成本。他认为,公共产品应该持续提供到最后一元钱所得到的正边际社会效用等于为最后一元公共产品而纳税的负边际效用相等时。也就是说,他主张解决公共产品外部性的办法就是由政府采用收税的办法来完成,也即实现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
(三)经济学角度的公共产品市场供给思想
从20世纪60、70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出现,一批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如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史密兹、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论证了公共产品市场供给的可能性。
1.从排他性技术角度分析。戈尔丁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9]“平等进入”指公共产品可由任何人来消费,如公园中的露天音乐会。“选择性进入”指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如在音乐厅中举办的音乐会等。戈尔丁认为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产品供给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是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它是公共产品或不是,存在的只是供给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方式,即“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产品和服务采取何种供给方式取决于排他性技术和个人偏好的多样化。若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地供给给消费者,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技术还没有产生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德姆塞茨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他进一步认为,若一个产品是公共产品,那么对同一产品付不同价格是满足竞争性均衡条件的。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产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10]可以说,德姆塞茨的论点是对戈尔丁论点的发展,二者都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非政府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
2.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布鲁贝克尔认为,公共产品消费上的免费搭车问题缺乏经验方面的科学根据,它忽视了现实中许多影响人们表明自己对公共产品需求的重要因素。例如,社区中某一成员虽然因为免费搭车享受了短期利益,但他会失去社区成员的信任而有损于自己的长期利益。出于这一考虑,社区成员免费搭车的动机就会大大减弱。[11]史密兹进一步认为,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消费者之间可订立契约,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产品,从而解决“免费搭车”问题。举例来说,某一社区计划兴建一健身场所,社区成员在一致同意原则下,订立契约,规定该健身场所可由某他们认为,公共物品全部由政府组织或公营部门提供、生产或管制,并非是唯一或最有效的途径。选择多种组织形式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为一种必然。单个成员投资兴建,但使用者需向投资者付费,这种办法在实际中应该是可行的。可见,二者均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公共产品市场供给的可能性。
3.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法经济学的研究非常强调和注重实证研究。科斯在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他考察了英国的灯塔后认为[12],从17世纪开始,在英国,灯塔一直是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因为他发现,在购买了王室许可证,得到了政府的授权,并因提供灯光服务而向船只收费之后,英格兰的灯塔是能够盈利的,而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管理灯塔的机构是领港公会——一个对公众负责的非营利组织。虽然后来英国政府规定由领港公会收购所有私人灯塔,但领港公会实际上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由此,“科斯德出的结论是:和很多经济学家所人的相反,即一向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产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13]
三、公共产品供给的经济法解读
公共产品失灵既因为市场失灵而存在,又可能基于政府失灵而产生。因此,法律对公共产品的调整既要体现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功能,又要体现对国家经济权力的必要限制和矫正。[14]这正好契合了市场需要国家进行适度干预的经济法理念。
(一)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国家干预的应然逻辑
1.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
首先,从公共产品消费者角度分析。曼瑟尔·奥尔森认为个体的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的理性。他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5],即“相互影响的甚至矛盾的的个人理性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岳彩申教授语)。在公共产品消费方面,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一方面,集团成员会认为自己即使不付费也能消费公共物品,从而大大削弱个体为生产公共物品付费的动机,鼓励了“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个体会担心自己在生产公共物品时,他人会“搭便车”、坐享其成。这也大大削弱了个体为生产公共物品付费的动机。而且,随着成员的增多,增进集团利益的人从集团总收益中获得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从而也大大降低了为公共物品生产或付费的动机,造成的结果是公共物品无法被提供出来或处于供应不足的状态。正如曼瑟尔·奥尔森指出,即使在集体物品的提供相对有效的小集团中,所提供的集体物品也远非是最优的,在小集团中存在着只能提供低于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的倾向。
其次,从公共产品提供者角度分析。假设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提供,由于其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社会成员便会“免费搭车”。当“搭便车”策略成为主导策略时,就不会有任何数量的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这就决定了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至少是无法有效提供,即在公共产品供应上,市场价格难以形成,从而市场机制也就无法引导必要数量和质量的社会资源于该领域,使得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难以通过定价方式收回。何况实际上“经济人”是不愿意管理公共事务的。基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亚里斯多德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16]按照亚里斯多德的逻辑,作为公共事务目的的公共产品,私人和企业是不愿介入的,而是在公共领域中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行为。这时,若任凭市场机制来调节那么公共产品会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
2.国家在公共产品市场供给中失灵的干预
首先,从国家职能和政府特性的角度分析。从政府设置的目的性上观看,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因此实现这个职能,就成了各国政府所必须面临的主题。围绕着实现这个职能,在不同的国家及其不同的历史时期,又有着不同的学说和实践。对一个负责的政府来讲,针对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失灵,理所当然就要由它来承担供给任务。同时,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政府为与不为,不应当取决于政府官员的自由意志,而应当取决于政府本身的特性。就政府特性而言,一方面政府拥有干预权力,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对干预权力必须服从。即只有政府才有资格和能力对经济活动(这里指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干预。科斯的“政府替代”理论对此进行了较好的说明,“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如果需要,它就能完全避开市场,但这种优越地位,企业却不具备。这样,就使“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17],并因此而成功地实现政府对市场的“替代”。
其次,从交易费用节约的角度分析。科斯定理表明,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产权的归属如何,通过协同交易的途径即可以达到最佳效率状态。运用这一定理,对于解决外溢性等问题无疑是有帮助的。但在很多情况下,交易成本是很高的,要减少信息交易费用,进而逼近理想化的效率标准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技术本身的改进,这不是经济学家考虑范围之内的;另一条是制度的替代和改进——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的比较与竞争就是由此而生的。之所以存在政府制度配置资源的必要性,就是因为它能在某些领域更好地克服高昂的信息交易费用,比市场制度更进一步靠近理想的目标。科斯认为,政府替代的关键是它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并提高了要素配置效率。科斯的“政府替代”理论说明,如果不存在制度替代的效率条件,政府和市场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二)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国家“适度”干预的现实依据
基于“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如果政府对市场进行不适当干预,不仅不会促进经济,反而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行。这种情况下政府政策是无益、无效的,即导致政府失灵。
首先,从公共产品消费者个人角度分析。在面对集体消费的公共产品情况下,同样由于消费者“免费搭车”的动机,理性的个人不愿意表露而是降低或隐瞒实际效用,这时政府无法了解每个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偏好,不能完全掌握公共物品的供求信息,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就会出现政府失灵,既使采用“福利税”,按照消费者的效用来征税弥补成本,公共物品的供给也无法达到最优的供给数量,从而就会出现人们在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上产生“拥挤”,公共物品以次充好现象也会发生,最终导致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
其次,从政府集体有限理性分析。布坎南认为处于政治市场的行为主体不会因为所处位置的不同而改变自己的经济人特性,这种经济人特性会使他们受到权力、职位、社会名望及其相关物质利益的驱使,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他指出:“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管制失灵”。所以,政府在其行为准则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资源配置是有利于个人和集团偏好,会诱致资源配置的低效、不公以及寻租设租的产生,政府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时很可能偏袒自己投资的项目而给其竞争对手造成不公平的环境,更难免有人借助政府权力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实现私利。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公共物品领域人们不愿放开以及政府垄断公共物品供给会出现效率问题。
第三,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查尔斯·沃尔夫对政府缺陷作了深入的分析:成本和收入之间的分离,过剩与成本的提高。具体的机构有追求预算的增长,公共政策派生的外在性、权力分配的不平等[18],这就是说政府投入行政成本,主要是满足社会的需要,政府自身没有收入。在治理公益事务时,行政成本有总体上的增长趋势。政府总是追求预算增长。公共政策派生的外部性、权力划分不平等,部门之间、机构之间存在矛盾,政府机构存在“帕金森定律”的作用。[19]沃尔夫这份研究说明在市场失灵的公共事务领域政府也会失效,如在公共产品供给上,“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垄断、缺乏竞争机制,政府机构和官员缺乏像企业组织中的成本效益观念和顾客意识,加上公共物品评价上的困难,社会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使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经常是低效率。”[20]
国家干预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的失误,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为的缺位、错位、越位,即放弃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生产并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选择了不恰当的低效的生产方式、超出了公共产品的范围去承担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私人产品供给。无论是政府的哪一种干预失误,对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应。因此,为了减少或避免政府的公共失灵,必须对政府的干预进行干预,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的规制
1.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规制的理论依据
首先,经济法可以克服公共产品供给的“双重失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前已述及,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都存在共同的原因是集体有限理性。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市场主体自身都没有能力也不可能避免与克服这种集体的非理性现象,为了纠正和克服这种现象,需要市场之外的国家力量与强制性规则进行干预和引导,由此而产生的国家的干预经济的法律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因此,岳彩申教授认为,经济法特有的逻辑起点不是有限理性,而应当是有限理性中的的集体有限理性。并进一步认为,经济法是使市场中集体理性达到和谐并且避免集体非理性现象的必然产物,是对集体理性进行补充、指引与矫正的理性工具。因此,国家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干预也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所以说经济法是通过“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统一、授权与限权的统一以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双重失灵。
其次,经济法可以促进公共产品供给中集团利益的均衡。目前,我国公共物品的供给受到了利益集团的影响:其一是通过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实现公共产品的倾斜供给。这是目前中国合法利益集团较常用的影响方式,这主要表现:一方面,合法存在的利益集团一般都有其业务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另一方面,政府决策机构和人员又实行分管制度,分管领导既可以直接有效地接近、影响相关决策者,也可能直接参与制定政策和决策。其二是利用既定的规则、惯例或者直接诉诸法律实现公共产品的倾斜供给,这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途径。近年来,中国推行的决策听证会,正成为各相关利益集团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通过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以使政府改变其与本集团利益目标相冲突的政府行为,这是各利益集团,尤其是民间性利益集团经常采用的方式。[22]因此,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经济法通过对不同集团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从而直接影响公共产品的供给。如许多弱势或是隐性利益集团权利与义务不平衡,遇到问题更多地是采取一些被动的方式解决,达不到实际的效果。通过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手段这种途径加强各种利益集团尤其是隐性或是弱势利益集团内部的凝聚力,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摆脱狭隘的搭便车思想,积极主动地通过大家的合力更好更有力的向政府和社会喊出自己的声音,从而争取到公共产品的公平分享。
2.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规制的范围和限度
首先,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的干预。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论”强调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因为国家在干预过程中可能出现过渡干预、负效干预的现象,而对这种现象的遏制,最终力量只能是依据市场要求的经济法律规范。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需要国家干预论”才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定位于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公共产品市场供给的失灵是国家干预市场机制的经济逻辑起点之一。市场调节自身所具有的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使得其最优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公共产品领域受到了限制无法展示其在私人产品领域既无可比拟的出色的调节机能,该领域成为自由市场经济鞭长莫及的“边疆”。而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在此却大有作为,其干预比之于在私人产品领域的干预显得更为主动强大。当然,这种干预要求国家权力谨慎选择干预范围即要求公共产品的范围确定应当有理论依据,即便是属于公共产品范围只要其生产与提供有着市场参与的空间,都应当考虑引入市场机制。
其次,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国家干预是适度的干预。现代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对国家的有限理性这一哲学认识基础之上的,即国家对经济干预,主要通过政府去实现的,而政府作为一个有限政府,它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因此国家在实施干预的时候,一定要作到“适度”,即“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23]公共产品领域的国家干预因为市场的失灵而将国家经济职能的运用与发挥推到了主要位置。由于政府的充分介入,私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活动的空间十分有限。但是,公共产品作为外部性的一个例子,国家调节在此占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改变整个经济领域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地位。国家公权只能是以“干预”的性质介入公共产品的供给。这意味着这种国家干预是一种外生的带有目的性的力量,它必须具备合理性的前提。即国家干预权力必须具备法律正当性,这意味着国家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干预权力应源于法律之规定,其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
3.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规制的目标
首先,从效率的角度看,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是指一种公众性而非私人性、全民性而非个别性、共享性而非排他性、公平性而非差别性的利益归属,而这种利益按庞德的说法,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和愿望。”[24]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相加或等同于国家利益,它们之间也不是没有矛盾。在有的情况下,如果从国家利益出发,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加重赋税等,可能暂时对国家有利,但是,却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25]这表明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是有区别的,它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公共产品经济法规制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公共产品失灵,而最终是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通过解决社会成员在集体享用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消费者与供应者的权益冲突。通过解决这些现实矛盾来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安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并最终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实质正义。公平是法的价值目标,更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观就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经济法的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交易公平和形式公平,分配公平和实质公平。[26]而在这四种公平中,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分配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超越民法界限而发展起来,它较之民法更注重实质的公平。实质公平是经济公平的要旨,不是特权分配,而是一种利益调整,是对不平衡利益关系的调整,达到结果的公平,真正的公平。我国的城乡差别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公共物品上。在现阶段,通过改变公共物品的供给的政策,向农村、农业和农民倾斜,扩大公共物品供给,逐步实现公共物品的均等化,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27]经济法对公共产品的规制应当立足社会社会实质公平,一方面对政府提供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职能予以明确,一方面对公共产品的公共选择过程和经营行为予以规范,从授权、控权和维权的角度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共产品的经济法规制构筑的法律程序的目标以及调整各方关系所遵循的方向和原则,促成公共产品享用的公平的实现。即“消除因公共物品而引起的不平等感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尽快给予人们一公共物品的享用权利。”[28]最终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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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农村基层设施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随着中国近几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发展显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发展缓慢,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不高。我国农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农村发展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农村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西部地区发展欠发达,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供给水平较低,如何调整贵州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成为当前贵州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因为它对于贵州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农村公共产品概述
公共产品顾名思义是针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农村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重要部分,非排他性和非竞争力是它的基本特征,根据这个特征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分为准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其具有绝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例如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它应该是由政府免费提供,农民可以免费消费的,但是,目前贵州农村公共产品匮乏,并且大部分都是有乡镇机关或者农民筹资兴办的。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在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例如,农村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社会保证,农田防护林,病虫害防治等农村公共产品。
二、贵州农村公共产品结构现状
(一)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水平有限。农业生产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的影响,农村水利建设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在2010年到2012年间我国西南地区的水利建设总体呈上升趋势,农村水电站数量有较大的增加,贵州省的增幅显然高于以及重庆云南地区,但是与四川省相比,贵州省的水电站数量还有一定的距离。2010年到2012年间,云贵川地区频繁出现旱情,因此,加大贵州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农村公共产品结构现状的调整,加大水利设施建设可以解决人民生活和家畜饮水问题,保证农田灌溉,有效促进农业发展。
(二)农村交通设施供给欠缺。在贵州省农村交通设施方面,不管从数量还是质量上,贵州省都处于落后的水平。将农村道路根据不同的道路路面用料,农村交通路面可以分为由水泥、柏油浇灌而成的优质路面,以及由沙石以及砖石铺设而成的较差路面。与、云南等地区比较,贵州的交通设施占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与四川重庆这样的城市比较,农村交通设施的差距就凸显出来了。
(三)贵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待提高。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比例较大,城市与农村有着较大的收入差距,无论是从生活保障户数还是最低生活保证人数均高于重庆、四川等地。有力地表明贵州农村贫困人口基数较大,生活最低保证问题急需解决。但是仅仅依靠贵州省民政部门的社会保证支出是远远不能满足贵州省贫困农民的需求的。贵州省相对来说是我国一个欠发达的省份,农村贫困覆盖率广,贫困程度较为严重,所以较大面积的在贵州省市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平衡有着重要意义。
三、贵州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调整对策
(一)加强财政支持力度,优化供给结构。因为农村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那么政府必然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主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采取各类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保证贵州省财政支持农村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采用法律明确这一举措。在加强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之后,还要注意调整本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避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出现不合理的状况,保证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到位。第一,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更多的人财物力,例如农村电网、道路等设施的投入,鼓励现代农民修筑水利、道路。第二,农村教育的投入务必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将免费义务教育尽快推行到每一位农民身上,逐渐建立完备与农村就业相关的培训机制,保证农村基础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三,对农村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加快有序的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展开,在贵州省务必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业科学技术的投入要加大,保证农民可以更加了解应用农业科学。
(二)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的有力保证。在省级政府投入与下及政府投入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要保证权责明确。在全省范围内覆盖的农村公共产品应该由省级政府部门投入,针对某一区域的农村公共产品应该由该区域政府投入建设。例如,贵州省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程,大型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福利建设等农村公共产品应该由省级政府承担,市县级政府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共产品的具体运作事物。对于农村医疗,教育社会保证等项目应由省级与市县级政府共同承担。诸如此类上下级职责明确划分应该利用法律条文进行规范,避免上下级政府之间相互推脱责任,增加财政负担。
(三)完善贵州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体制。农民的需求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是调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因此,完善贵州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体制迫在眉睫,以村或者集体为单位,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体制,不仅是全面实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具体体现,还能充分实行民主自治。农村农产品需求表达体制主要是由全体村民或者农民对于所属范围内的公共产品进行投票,充分尊重和了解农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具体需求,彻底颠覆传统的以政府为主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垄断决策的形势,将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到实处。
四、结语
贵州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尽管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相信通过供给结构的优化,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以及需求表达机制的建立,贵州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必然会迎来大好的形势,保证贵州省农业经济较快较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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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水平比较差,还有许多居民没有获得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缺乏必要的医疗卫生设施和服务;交通网、能源网、信息网等基础设施滞后。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不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使农民的生产分散化,需要良好的水利设施和农用固定资产等公共产品,而这些公共产品却供给不足。由于缺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难以解决农民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农民急需的科技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等非常缺乏。
2、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农业基本建设、农村的教育、环境保护、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等公共产品见效慢、期限长,但对提高农民素质和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基层政府决策者对能够给他们自身带来较大利益的准公共产品,即使农民没有需求,当地政府也会积极供给。由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短缺,造成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民总体文化水平较低,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了农民利益。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并不一定会使全部农民受益。当政府的决策出现偏差,引导甚至强制农民转换产品品种,给农民带来严重的后果。
4、农村公共产品缺乏其他有效的供给渠道。目前,作为独立生产经营者的农民,必须进行生产性投资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这使刚刚解决温饱还远没达到富裕水平的农民实在无力抽出过多的资金提供公共产品。在当下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多样性,从而使交易的成本增加。加上农民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就使得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加困难。
二、改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措施
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新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以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农村公共产品数量短缺、质量不好等问题经常出现。而城市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这使得城市公共产品优于农村公共产品。随着市场机制的确立,应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在公共产品的供应上应坚持城乡平等的公平性原则,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大致均衡的公共产品,以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
2、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规模较大,仅仅依靠现有的财力,可能会力不从心。对于部分准公共产品,可以采取政府支付与市场混合方式来提供。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各类资本,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兴办农村公益事业,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来减轻基层财政的负担,为市场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环境。
3、调整公共财政支农结构,为农村提供合适的公共产品。一方面,要支持农田水利、交通、通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支持科教兴农,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科技保证。大力加强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农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扶持农业科研单位开展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加强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加入WTO后,要参照发达国家的作法,适当减少种粮面积,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鼓励农民生产优质、畅销的农产品。
4、精简乡镇政府规模,调整乡镇区规划。农业税的取消将减少其财政收入,而机构臃肿等问题将显得越来越突出。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规划规模;对乡镇政府机构进行精简,实行政企分开,将社会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事业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区别开来并实行人员分流,这样才能切实降低农村基层政府的运作成本,减轻基层财政的支出压力。
三、结束语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根据中国国情和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要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就必须大力推进农村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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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强势成员;影响力;农村公共产品
作者简介:焦少飞,男,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安710127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一直处于制度外供给状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并未得到更新,而且由于基层财政困难加剧,许多基层政府成为“空心政府”,即政府机构虽然继续存在,但已经缺乏必要的能力来实现某些既定的公共目标。这种情况下,农民自我提供某些公共产品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自我供给的模式不外乎两种:个人单独提供和众人联合提供。后者涉及集体行动问题。笔者在观察和调查时发现,在联合提供公共产品时,有的成功了,有的则失败了。本文以联合提供公共产品的集体行动为切入点,试图对影响集体行动成败的因素做出分析。通过引入强势成员概念,本文认为,与没有强势成员存在的情况相比,强势成员的存在有利于集体行动的成功,进而有利于小集团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提高。”
一、相关文献的述评
科斯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并且当事人双方的谈判是自愿的,则通过自愿谈判来解决外部性引起的争端,其结果必定是有效的。这就是科斯定理中的“有效性”命题。根据“有效性”命题,不依靠政府,社会成员以自愿谈判的方式,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进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但“有效性”命题要成立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1)交易成本问题。如果缺乏有效的交易手段、交易工具与交易方式,高昂的交易成本将使得许多谈判无法发生。在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交易成本随着参与谈判的人数的增加而增加,从而严重影响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2)集体行动问题。奥尔森(1965)从集体行动的角度分析,认为群体中可能存在的“搭便车”行为,使得“自愿谈判”非常困难,从而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不可能的,至少是低效的。[1]
就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而言,基层政府“空心化”使得其供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农民自愿谈判解决,这其间就面临着交易成本问题和集体行动问题。为了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集体行动进行分析,本文首先简要介绍奥尔森关于集体行动的基本理论及已有扩展。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分析小集团时认为,个人愿意提供边际单位集体物品的充分必要条件为:Fi≥dC/dVg,即个体的收益占总收益的比重(Fi)大于或等于最后一单位集体物品的供给成本(dC)占它给集团所带来收益(dVg)的比例。所以,在奥尔森那里,Fi在决定个体成员的行动上起着关键作用。奥尔森认为Fi,是集团成员数量(N)和个体成员规模(Si)的函数,即
其中Si指的是个体“从一定水平的集体物品供给中的获益程度”。按照奥尔森的分析,集体行动是很难达成的,即使是小集团,其公共产品的供给往往在达到最优水平之前就停止了。
但经验表明,小集团中存在着某种克服“搭便车”的机制,由此导致的集体公共物品的供给水平要超过奥尔森模型所允许的水平。为此,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奥尔森的理论进行了扩展。诺斯(1981)试图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他认为,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目的在于促进个人不再按简单的成本、收益计算来行动。[2]黄少卿、余晖(2005)引入声誉机制,解释了为什么中等规模集团可以实现提供集体物品的集体行动。他们认为,如果一个集团能够给成员提供较大的声誉收益,那么集团成员愿意承担集体物品供给成本的可能性越大。[3]朱林可(2005)建立了榜样示范机制模型,他认为人们的搭便车行为是相互依赖的,搭便车的人越多,则人们的“搭便车”倾向就越强,反之亦然。[4]榜样示范机制起作用的前提是至少要有一个带头人,而这个带头人本身不是由其他榜样带动的,对于带头人存在着诸如荣誉、追求自我实现等激励机制。
上述理论扩展均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它们要么没有考虑成员间的交互影响,要么在分析交互影响时,没有建立一个具体框架分析其间可能存在的组织问题。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文试图从扩展的异质性假设人手,引入强势成员概念,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分析农村强势成员对集体行动的影响。
二、基本模型
(一)概念的引入与讨论
本文将集团规模大小和成员差异化程度作为区分集团的两个维度。显然,奥尔森集中分析的是集团规模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奥尔森(1965)认为“规模是决定对个体利益自发、理性的追求是否会导致有利于集体行动的行为的决定性因素”。集团规模越大,个体越多,个体所占的份额就越小,个人所受激励就越小,团体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就越远离最优水平。
集团的另一维度是成员间的差异化程度――异质性。②从集体行动的角度考虑,异质性应包含两层次的含义:其一是个体成员规模的大小;其二是成员影响力的大小。如果用方差。表示成员差异化程度,则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Q可表示为成员数量N和σ的函数,即Q=Q(N,σ)。从本文第二部分的介绍可以看出,奥尔森在分析集体行动时,仅简要分析了第一个层次。他认为个体成员规模的大小决定着个人从公共产品中获益的“份额”,在个体份额接近的团体中,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要低于个体份额差异较大的团体。因为在个体规模差异大的团体中,大成员从同一公共产品中所获得的效用要高于小成员,③因此大成员有提供公共晶的激励。由于成员规模的大小不涉及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这里的分析对象仍是原子化的个人。在社会成员原子化条件下,一方面,成员间的社会联系薄弱;另一方面,在谋求利益时,是以个人而非群体的形式行动。因此,如果仅分析成员规模的大小,必然得出公共产品低水平供给甚至无法供给的结论。
异质性更为重要的一面是成员影响力的大小。影响力即影响其他成员的能力。这里的影响力是从行动的角度去定义的,而不是指成员间简单的交互影响。所谓简单交互影响可以用下面的情形描述:如果甲是一个具有影响力的成员,则在集体行动过程中,甲对集团内其他成员的影响仅是间接的,甲没有有意识的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去影响其他成员,尤其是没有将自己的影响力作为组织、协调集体行动的手段。奥尔森曾分析了成员间的简单交互影响,在那里,大成员就公共产品的供给向小成员发出“威胁”――“如果你不提供……我就要减
少供给量”。[1](53)另外,成员间的示范作用也是成员间简单交互影响的体现。
影响力取决于个人拥有的能力、声誉和社会资本以及个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影响力与成员规模有一定的联系,大规模成员在集团中一般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具有影响力的成员往往具备一定的规模。具有影响力的成员还可以发挥行动的作用。本文将农村中拥有影响力的成员称为农村强势成员。
(二)模型分析
奥尔森(1965)指出,在较小规模的集团中,很少有某个成员有动力单独提供公共产品;同时,一旦要提供公共品,单个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对其他成员产生较大影响。这样的集团要获得公共产品,“一个正式组织甚至一个非正式的协议……是必不可少的”。[1]在这里,他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了集体行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组织问题。为了分析集体行动中的组织过程,通过引入强势成员概念,我们有以下命题:
命题1:强势成员将通过行动,来提高其个人影响力,进而获得相关收益。
设E代表强势成员行动的努力程度,且0<E<1;Y代表强势成员的收益;I代表影响力,它是强势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影响力积累得越多,将在其他方面获得越多的额外收益。
收益Y包括强势成员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直接收益,以及凭借影响力所获得其它物质和非物质收益(如社会地位、心理满足等)。为了集中分析影响力对
由(2)式可得一阶条件:E=g2。即强势成员的最优努力程度与个人对收益的偏好有关。其逻辑是:如果强势成员对个人收益Y存在偏好,那么,为了获得个人收益,强势成员必须提高自己的影响力I,这就要求其提高行动的努力程度E。这在客观上实现了强势成员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激励相容。⑤
在农村中,作为一种获得收益的手段,强势成员所获得的影响力是一种专用性品牌资产,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一旦离开了其所依存的某一村落场域,其专用性品牌资产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因此,强势成员必须通过行动使得其与其他成员之间的非正式契约安排保持稳定和持久――在这种非正式契约安排中强势成员拥有声誉、威望等权威性价值分配。
命题2:强势成员的个人影响力与公共产品的产出存在正相关关系。
假设公共产品的产出Q由下列函数给定:
所以,强势成员拥有的影响力对公共产品的产出水平有正面的影响。
我们可以对命题2进行一些有益的拓展。并有以下推论:
推论1:由强势成员在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发挥组织作用,能够节约集体行动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人与人打交道时所发生的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契约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契约发生的成本。一个组织要求有人去组织它,所有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在成员同质的条件下,原子化成员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沟通,将他们组织起来要求付出高昂的组织成本,由此导致集体行动难以达成。由于交易成本的高低对于能否将外部性内部化进而解决公共品供给至关重要,所以,寻找合理的制度安排以降低交易成本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科斯定理的引申之意。
在农村中,成员之间存在着很高的交易频率,因此寻找一种合宜的契约安排以节约交易费用是经济的。在联合提供公共产品的集体行动中,强势成员是作为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手段而出现的。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一些成员发现某一成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拥有较高的能力或社会资本,于是,成员之间逐渐形成一种非正式的契约安排,赋予该成员某些权威性价值,由其组织、协调集体行动。这样的契约安排有利于节约集体内部的交易成本。从声誉效应机制的角度讲,强势成员的声誉对以强势成员为核心的交易关系的长期稳定提供了保障,所有其他成员都愿意与强势成员签订契约、愿意服从其具有权威性的组织动员。于是起到了降低集团内部交易成本的作用。
推论2:强势成员的存在有利于减轻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其他成员的搭便车倾向。
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团体在不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从别人那里获得收益的行为。虽然农村社会的特性本身决定了农村成员的搭便车倾向会受到一定的约束,但村庄成员作为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者,在自我决策时难免存在搭便车倾向。如果在集体行动中引入强势成员,搭便车倾向将受到有效约束。(1948)在分析差序结构时曾指出,在村庄中以每一家为中心所形成的“街坊”的范围,依着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有势力的人家的“街坊”可以遍及全村。[5]在农村内部,强势成员往往依靠其个人能力以及诸如宗族势力等社会资本,具有权威性价值分配,影响力颇广。村庄凝聚力的维持,也与强势成员的存在密切相关。这样,在集体行动过程中,强势成员的存在就有利于降低其他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
可以利用图1对上述模型进行简明的概括。图中通过引入影响力,强势成员将愿意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组织过程中,其个人的影响力得到积累,这将降低其今后行动的成本,从而形成一个动态的良性循环。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在考虑交易费用和搭便车的情况下,通过引入强势成员,可以较好地解决小集团集体行动问题。从而,与没有强势成员存在的情况相比,强势成员的存在,有利于提高小集团公共品的供给水平。
三、政策含义
(1948)指出,在社会变迁时期,农村需要一些能提得出办法、有能力组织新的试验、能获得人们信任的人,这种人可以支配跟从他的群众。将这些人称为“文化英雄”,将其间发生的权力称为“时势权力”。他进一步指出,在一个落后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这种权力表现得最清楚。
目前,农村中以经济和文化网络为基础的各类强势成员迅速成长,并在农村公共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拥有或者可以调动比一般村民更多的稀缺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取得了某一方面的成功,进而为农村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农村强势成员的影响力不仅来源于经济地位,也来源于个人品质、声誉、威望、宗族势力、组织公共事务的能力等。研究表明,农村强势成员在带领村民致富、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等方面发挥着组织领导、技术服务和经营管理等作用。[6]
“十一五”规划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从外部条件上讲,这要求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
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从内部因素讲,可以充分发挥村庄中强势成员在农村集体行动中的作用。有鉴于此,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农村强势成员的成长,充分发挥其在集体行动中的积极作用,并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避免农村内部强势成员之间的负和博弈。
注 释:
①集团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团体,是一种有机的团结。习惯上将本文所分析的对象称为集体,是因为人们在一起生活而形成的一种机械的团结。但当(部分)成员面临集体行动时,可以将其作为一个集团来分析。本文中集团和集体的概念是通用的。
②按照系统论的观点,“非平衡是有序之源”,这是普遭规律。非平衡即有差异。此可作如下推论:集团中成员的差异化意味着某种程度的非平衡状态的存在,只有这种非平衡状态的存在才有可能使一些集体行动产生自发解。值得指出的是,同质性假定是主流微观经济学的假定之一,这一假定造成主流微观经济理论与现实脱节,解释能力削弱。实际上,对异质性的考量在西方经济学说史上时有出现,而且往往成为理论创新的突破点。例如,垄断竞争理论的创立就是考虑到企业异质性的结果。
③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一旦公共产品被提供,每个成员将享用同一公共产品份额。所以,本文用效用来测度个体成员的收益。奥尔森所构造的“份额”概念似乎不符合公共晶的特性,虽然分析的结论是相同的。
④该模型参照了冯曲、张军等人的研究。与之不同的是,本文分析的是影响力,它不同于企业内部的行政权威;而且,本文研究的是影响力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最后,本文将交易成本引入模型。参见冯曲:《权威、权威组织与效率》,《世界经济文汇》,2002年第5期,第33-34页。张军、王祺:《权威、企业绩效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107―110页。
⑤奥尔森也注意到了非物质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在他那里只是作为选择性激励手段。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和上诲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78页。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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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林可.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和行业协会,2005年经济学年会人选论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策
随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财政对农村的覆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理念的深入,看待农村公共产品的思路越来越清晰,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也越来越明确,实际成果也越来越显著。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远远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乐观,城乡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远行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实际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不仅没有使广大的农民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成果,更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农村公共产品总体供给不足。政府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支出大体分为支农支出、农村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和农村救济费四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上述各项费用从其绝对额上看一直在逐年增加,但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一直在下降。国家财政农业支出1978年为150.66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3.43%,2008年为5955.5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9.51%,这显然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事实上,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使其供给问题客观上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和制度上的支持,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往往不是根据农村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由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或“利益目标”来决定。政府热衷于投资提供看得见、摸得着、见效快的公共设施项目,而不愿投资一些见效慢却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共物品。以中央财政为例,2010年“三农支出”达8579.7亿元,但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却仅有17.8%,涉及到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更是少之又少。某县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报怨,县里可以投资5000万元建设体育中心,却不愿意拿出500万元匹配水利工程项目。同时,由于责任界定不清,造成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相互推诿和供给主体的缺位。如本来该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权威将事权转移由下级政府提供,最终又落到乡政府和农民头上,甚至完全由农民来承担。
第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公平性。首先,我国城市及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明显不公。如东部地区经济繁荣、市场发达、地方资源丰富、乡镇企业较多、效益好、政府支持力度大,就有财务提供较多的公共产品。反之,资源条件落后、交通不便、通讯等基础设施不发达、财力较弱的西部地区,公共产品的供给则出现严重缺乏的态势。尤其是极不发达的贫困山区,地方政府负债累累,完全谈不上公共产品的供给。
第四,低效率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可达性。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直都是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农村需求信息的有效传递渠道不畅通,使得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应效率低下。一方面,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甚至缺失而损害到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农民几乎无法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中表达自己的意愿以及行使监督的权利,供给及管理的混乱无序又从某种程度又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第五,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对公共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有效监督。首先,农村公共产品的预算、执行、调整等方面预算编制不严格,执行随意性大,无法满足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其次,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农村公共事业(如农村道路、公共电网等)建设的资金受地方政府截流挤占,上级下达用于公共产品的地方配套资金无法到位,最终结果导致无法提供完整的公共产品。最后,农村公共产品建设资金缺口大。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县域及乡镇原来主要依靠农业税形成财政收入的来源大大减少,公共产品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立刻凸现了出来,如中小水库维修资金、农村学校、医院危房大修资金无法落实等,带来极大隐患。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成因分析
第一,城乡二元经济体制。长期以来,城镇建设与农村发展处于极度不平衡的状态。国家把主要人力物力财力都集中于城市现代化建设,而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愈来愈不足,二元化的经济体制导致城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差距逐渐拉大。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极不合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及种类一直以来都是上级政府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予以下达,而没有考虑农村急需或短缺的公共产品供应,使得花费与效果不搭边,加剧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不相符合的矛盾。
第三,缺乏对公共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与监督。目前,政府在农村工作的流程比较复杂,且采取多头管理,不重视农村基本建设,从而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工作的开展。资金被侵占,不到位的现象很普遍,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同时,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农民没有建议权,对资金流向也不了解,使得公共产品的供给完全失去了保障。
第四,农村较低的民主程度和合作水平影响供给效率。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存在基层组织公信力低,执行能力弱以及民主程度不高等问题,影响了供给效率。当公共产品供给不能给个体农民带来直接利益时,农民甚至完全不合作,这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极为不利。
第五,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导致了单一主体的供给模式。农村公共产品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单一供给,其他社会机构或民间组织难以介入。除政府之外的供给,根据要素配置及资源的稀缺性,无法在生产的可能性边界中达到帕累托最优。这种单一主体的供给模式决定了供给的主观性及局限性,大大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活力。
三、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对策
第一,加快财政预算机制改革,增加财政支持力度,保证更多的财政资金投放到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上来要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必须首先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多年来,我们走的是一条“农村推动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道路,其结果是城市发展速度快,水平高,而农村相对落后,发展很慢。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势必会由于农村供给不足所形成的恶性循环反过来严重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二,增加资金来源,拓宽供给渠道,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目前,依靠公共财政来提高全覆盖、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在短时期内无法完全实现,因此,增加资金来源,拓宽供给渠道,用优惠政策吸引市场、私人及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从而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在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义务划分的基础上,首先要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来源多元,其次要实现供给方式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减轻财政压力及农民对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同时又促进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
第三,合理确定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优先顺序。相对于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而言,国家的财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十分有限,因此,在众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必然存在着优先顺序。根据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需要,分阶段、分区域排出优先次序来分别供给。排序的基本原则是:先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然后才是进一步的发展,先保证纯公共产品,后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法制保障,提高资金使用和管理效率。建立和完善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制度保证。农民在国家的资源分配系统中,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的能力比较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客观上需要法律的介入。只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相关制度法律化,才能切实保障农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群众的既得利益,从各方面来提高资金使用和管理效率,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提供保障。
第五,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为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如果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没有话语权,被排斥在农村公共决策之外,或者无法与政府公共产品决策者进行有效沟通,其结果就是,浪费政府财政却又没有满足农村公共产品的真正需求。供需失衡,大大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要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拓宽农民对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渠道,使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得以充分表达。
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民、农业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供需结构不匹配是农民生活质量不高、农业发展基础薄弱、农村社会发展不和谐的主要原因,正如文中所述,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状况需要从积极发挥财政支农的作用,改革供给决策机制,完善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以及增加供给渠道等几个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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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供给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 影响因素
公共产品供给所占政府支出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福利、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局长在2008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体育公共服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2012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立了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改善农村公共体育设施条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均等化。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作为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政府理所当然成为其供给的主体,然而,由于当前各级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责任分担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得他们在履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职责时有利益博弈在所难免。
1.政府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过程中影响效率的因素
1.1寻租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
寻租活动从广义上讲,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对既得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寻租理论认为,租金来源于政府的干预,是政府对经济的管制造成的垄断。寻租是在特定制度背景下进行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谋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一般是通过行政法律手段,追求和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导致政府把更多的资源分配给了寻租者,这个过程导致了资源的低效率使用。这种寻租行为破坏了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近些年,一些农村为化解债务,弥补公用经费的不足,将政府供给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采取低价的不当寻租手段,使其使用权和管理权都转入寻租者名下。虽然解一时之急,却带来长久之痛:不利于体育公共产品的良性运转,供给的体育公共产品低价转入寻租者名下后,如果没有完善的约束管理机制,则必然导致寻租者想尽办法获取最大利益,最终导致其提前破损和报废;不利于农民合理利用体育公共产品,影响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1.2政府目标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
目前,随着经济转型和持续的改革,由于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目标取向不同,不同的政府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出发点不同,一般来说,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影响较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其供给的积极性高,因为这涉及其自身政绩考核的要求。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影响不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其供给就是完成基本任务和指标,缺乏进一步供给的动力。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向、数量、质量、结构等方面是不同的。存在不同的效用水平。另外,由于政府官员的薪金与供给行为本身效率的改进是不相联系的,政府官员没有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希望通过增加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扩大影响力,因此,存在一定的超额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倾向,这造成了浪费和效率的损失。
1.3政府决策机制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
地方政府由于受到上一级政府严格的干部人事制度、行政职权、立法等控制,县乡一级的政府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时的决策权是非常有限的,同时他们缺少预算内财政的自,导致很难因地制宜地提高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本来应该享有“人、财、物”权利的村民自治组织却成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的基本组织单位。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严格的垂直化的管理模式,在完成中央一级政府提供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分配时,具有较高的效率,因为它能够实现统一的协调,避免较高的过程成本。
1.4制度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
制度是影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重要因素。制度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具体体现:正式制度,如政策、体制安排、法规等;非正式制度,如社会资本、惯例、风俗等。制度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有重要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产权制度不健全或者严重缺失直接影响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政府产权结构不合理引起低效率供给;政府的市场准入制度往往限制和鼓励其他愿意进入者的行为选择,影响供给效率;制度变迁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如市场化改革减少了财政负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从而促进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提高,改变了原有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结构,集体的供给主体地位沦为次要地位,甚至曾经一度出现“空项”,影响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财政制度的安排是影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关键因素。其影响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投入不足造成供给总量不足,尤其是财政困难的乡、镇政府;财政资金的分配往往是由于少数人控制决策,并且不能按最有利于农民对体育公共产品需求分配,这就造成资金分配使用效率低;财政资金的监管缺失导致专款难以专用,影响使用效率;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缺乏监督,缺乏绩效评估,必定造成财政资金的预算软约束,导致预算前后资金使用变动率很大,影响了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1.5不对称信息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
农民在健身过程中来自于现实形成真实的对体育公共产品的内在需求,针对这些需求的供给必然会形成有效的供给。但是,作为供给主体的政府往往缺乏对这些真实信息的了解。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需求表露机制,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本身就造成了信息流的单向流动而缺少互动;利益多元化社会中的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几乎是没有话语权的,根本就谈不上“上传民意”。这样,由于没有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在信息不对称下进行供给,使其“失灵”。
2.降低影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效率的思路
2.1消除寻租行为。
首先,政府要加强自身管理,政府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框定的限度范围从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要转变政府职能,克服弊端,提高办事效率;虽然政府是提供的主体,但可以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操作。其次,加快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健全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2.2科学调整和完善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社会性,限制和解决地方供给的选择性偏差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及官员片面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以自身政绩为主要价值取向,这与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有直接关系,这种取向效应刺激了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趋利行为,使其忽视需求,形成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选择性偏差,造成供给的方向、数量、质量、结构失衡。
2.3构建政府调控、农民需求与法制监督相结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单向性是制约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水平提升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是提高供给效率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政府宏观调控和把握,由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决策,将公共体育产品的选择权交给需求者,那么即使构建了通畅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但毕竟农民的需求有狭隘性,政府非常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在调控过程中要防止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越位”,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防止“暗箱操作”,实现政府调控、农民需求与法制监督相结合的供给决策机制,促成农村体育供给产品供给决策的合理化。
2.4健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制度的健全是提高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前提。一是要建立多元化供给的产权制度体系,除了政府外,还要引入社会化、市场化的供给机制,哪些由政府主要供给,哪些由市场或者由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供给,哪些由政府、民间团体与市场合作供给。因此,产权结构由单一向多元化转换,同时政府的责任没有弱化,因为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必须经由政府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这就决定了政府在供给中无论采取哪种产权形式,都有主导作用。政府要进行引导、监控等规制活动;要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二是关于市场准入,政府要及时制定有关法律、政策。以法律、政策手段保障非政府组织投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收益。三是不断扩大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投入,根据农民对体育公共产品的需求,优化用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预算资金的分配结构;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区间财政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能力上的差异;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审计监督机制,从宏观层次上提高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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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 公共产品 供给制度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的具有消费的共同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的产品,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新农村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认真分析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现状,采取科学方法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构建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1.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弊端分析
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制度框架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无论是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农业改革时期,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都陷入了相同的困境,其深层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我国多年来形成的“二元化”发展模式和体制所造成的。由于实行的是“以农补工”、“重城轻农”,优先发展城市的倾斜性发展战略和政策,因而形成了城乡有别的重城轻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
(1)农村公共产品的体制外供给是其根本特征
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来看,由于其所处的地域广阔性(广大农村地区)和分布的分散性,决定着政府必须具备雄厚的财力和完善的决策及监督机制。但是不管是人民公社时期还是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在长期的工业化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中,政府没有雄厚的财力和健全的机制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无不体现了一种体制外的特征。
第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筹集的体制外特征。在目前我国公共产品提供的职责划分上,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而履行与农民收入增长及农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农村公共产品所需的费用并不能由地方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完全负担。由于农业税的轻税政策,因此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县、乡政府财政力量十分薄弱,财政缺口大。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处于一种矛盾的地位:既要履行法律的职责,又要提供公共产品,因此通过制度外筹集公共资源便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人民公社时期,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刚刚步、资本原始积累的匮乏时期,农村的公共产品主要由公社内部解决。由于政社高度合一,公社具有很强的统摄农村政治、财政的权力,再加上当时国家很困难,为了支援工业建设,农村就由农民出工出劳,自己想办法满足自己低层次的需要,农村所需的公共产品经费就不进入国这家公共收支系统。人民公社解体后,乡镇政府取代人民公社成为农村基层政权,并承担起本辖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但是,新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筹措制度并没有进行根本的变更,仍然沿用人民公社时期的供给体制,随着公共产品种类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公共支出的不断增加,乡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费用远远不能解决供给问题。为了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转,乡镇政府就不得不强行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劳动,农民以制度外的方式承担着绝大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体制外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下,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提供多少农村公共产品,通过什么渠道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都是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为民做主”。农村基层政府作为一级组织具有独立的利益,它所追求的目标可能与农民的要求并不相同。为了达到基层政府的目标,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往往不对称,供求矛盾突出。与城市公共产品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分散性、局限性和投资的周期长、见效慢,从而造成地方政府官员决策的短期行为。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外部性使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能统一,缺乏激励机制,最终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出现数量上严重不足和结构上严重失衡的特征。
(2)体制外供给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
由于县乡政府制度内财政收入有限,制度外资金投入又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有效的激励,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纯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农村科技、农业相关信息等“软”公共产品无不能满
足农民的需要;农村法律政策供给不足;农村生态环境恶化。二是农村准公共产品严重短缺。农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村教育供给严重短缺;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很不完善。比如,由于农村环境问题和医疗状况,使得农民的人均预期寿命大大落后于城市.。据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中国人均期望寿命为71.4岁;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寿命75.21岁,农村居民人均寿命69.55岁,前者比后者高出5岁多,相当于发达国家与中等收入国家之间的差距。
(3)体制外供给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严重失衡
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外部性,供给者和消费者目标并不一致,因此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严重失调。供给结构的失调主要表现为严重的“重硬轻软”和“重准轻纯”。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热衷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对上级要求考核的农村电网改造、交通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项目,千方百计地组织资金加以实施,而对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统建设等“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没有太高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由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比纯公共产品的范围大,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比较重视,如对需要达标的乡村公路、自来水设施等,即使没有钱也要从对农村的摊派中收取资金进行建设。而对于涉及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并不热心。农民真正需要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而不需要的公共产品却存在供给过剩。这样本来有限的公共产品投入得不到合理利用。当前,由于体制外农村公共产品的长期作用,使得农村纯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农村科技、农业相关信息等“软”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法律政策供给不足,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农村教育供给严重短缺,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社会保障很不完善。相反,农村却“政绩”工程过多,政府机构臃肿,人员供给过多,基层政府制订的干预农民生产的政策供给过多。
2.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新框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一背景下的全新发展战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发展在全国全党已经形成共识,因此,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进行重构,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在制度创新中必须构建如下的基本框架:
(1)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基本制度和模式,构建城乡统一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农村公共产品的体制外供给为体制内供给。
关键词:农村 公共产品 路径
1.农村公共产品的界定
农村公共产品是农民生产生活所共同需要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非竟争性的产品和服务。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由农民或家庭自己消费的所谓私人产品而言,它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基本特点,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农村公共产品可细分为纯农村公共产品和准农村公共产品两大类。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为纯农村公共产品,如:农村环境保护、全国性水土保持、农业气象预报、病虫害防治等。而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即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如:农村乡村道路、农村通讯及电视网络、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医疗等。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过去城乡二元化发展模式实行以农哺工、重城轻乡、优先发展城市的倾斜型发展战略,造成城乡不均衡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城乡差别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公共产品基本由政府生产和供给,居民免费消费纯公共物品或支付较低的费用便可以享受准公共物品。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公共物品主要由农村基层来负责生产和提供,由于大多数农村基层单位财力有限,公共产品在广大农村供给严重不足。
2.2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结构失衡。农民生产生活的群体联系性不是很强,他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呈现出多样性特点,不仅需求偏好存在差异,需求状况也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政府无法用一个统一尺度来衡量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程度,难以获取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真实信息,难以判定农民的真正需求,进而造成公共产品供需结构的失衡。
2.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不合理。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应负责外部效应较大的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在分税制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通过制度外方式(政府税收以外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没等)提供,分税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以及转移支付上迈出重要性的一步,但没有相应地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中央把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结果出现事权和财权不平衡。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互相推卸责任,并最终落在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头上,实际上由农民承担。
2.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不合理。农村公共产品作为满足农村居民的消费品,主要目的是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供给效率取决于是否充分地尊重了当地居民的意愿,满足当地居民的偏好。我国农村缺乏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是由农民的需求决定,而是由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决策,进行强制性供给。政府出于自身的政绩和利益,往往偏爱一些投资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供给项目,对于见效慢、周期长的项目缺乏供给动力。在这样的机制下,公共产品受益主体、决策主体和负担主体不能统一,不可避免地超越农村实际和经济承受能力。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解析
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不容乐观,陷入困境,剖析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制度缺陷。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是在时期供给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制度下,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由集体统一组织和安排。由于通过税收等制度内方式筹集到的公共产品供给资金非常有限,因而造成了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为了保证乡村两级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共产品,通过制度外筹资弥补供给资金不足必不可少。当时农村的分配制度是工分制,用大量的人力成本代替所需物质和资金,能够保证必要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1978年后,农村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在分散的家庭生产和经营体制下,集体经济的积累越来越少,很难组织起农民进行的公共水利工程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能够提供的公共产品也相应减少。税费改革前,乡镇政府主要通过向农民进行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等形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费改革后,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不能再通过制度外的方式筹资,县乡在财政收入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无力建设和提供新农村公共产品,而且现存的公共设施也因缺乏管护而逐渐老化失效。
关键词:内蒙古农村牧区;基础公共产品;供给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一般是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而言的。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是“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基础公共产品主要是指对其他较高层次公共产品或者经济社会发展起基础性、支撑性、保障性作用的公共产品。农村、牧区的基础公共产品是为满足农业、农村、畜牧业、牧区发展或农牧民生产生活共同所需而提供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工程、基础教育、基础社会保障、基础医疗保障。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基础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分析
第一,农村、牧区基础设施供给状况。自2000年以来,内蒙古实施了以游牧民定居、扶贫搬迁、生态搬迁和农房危房改造为重点的农牧民安居工程以及水、电、路等为主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牧区面貌发生了极大变化。截至2009年底,内蒙古农牧民人均住房面积达22.2平方米。农村、牧区自来水受益村5574个、通汽车村10764个、通电话村10799个,分别占农村、牧区总数的45.48%、87.84%、88.12%。农牧区实施电网改造工程,但电力价格比城镇要高出50%-150%。全区6万多公里农牧区公路中,等级路仅占总里程的43%多,且以四级路为主,没有稳定的养护队伍和养护资金。
第二,农村、牧区基础教育供给状况。内蒙古2009年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12.64%,比2008年低1.55%,而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教育经费中对农牧区的基础教育投入更少。农牧区办学条件和质量与城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另外还存在着校舍危房面积大、教育水平低、公共经费不足、师资队伍薄弱等问题。
第三,农村、牧区基础社会保障供给状况。社会保障是一个包含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制度体系。2009年底,内蒙古农村、牧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救济、传统救济、临时救济的人数为144.14万,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0万,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合人数为1202万,老年福利机构590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占农牧区总人口的比例不足10%,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为97.36%,但是支出额仅为13.39亿元,仅占全区医疗卫生总支出的13%。保障能力弱、水平低、覆盖面小是农牧区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第四,农村、牧区基础医疗保障供给状况。内蒙古农牧区基础医疗保障的供给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2009年底,政府约有60%的医疗卫生支出流向了城市地区,仅有40%用于占全区人口总数59%的农牧区。2004年,内蒙古实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可人均筹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补偿水平也较低。大多数农牧区卫生院普遍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农牧民看病难、确诊难、治愈难、买药难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二、内蒙古农村、牧区基础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解决途径探析
第一,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和完善“三位一体”的农村、牧区基础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农村、牧区基础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体制。需要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民间组织的共同努力,政府可引入激励机制、竞争机制,使民间组织等各类社会资本有机结合,共同参与到基础公共产品供给之中,从而逐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资金筹集制度。应明确中央和自治区政府供给主体的供给职责,按比例合理负担农牧区基础公共产品供给成本,而且要明确引入民间组织过程中的政府职能,既可减少基层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还能保证供给效率和质量。
第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牧区基础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政府财政对农牧区公共产品的供给首先要保障生存、稳定,要加大对基础公共产品,特别是农牧民急需的基础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一是将《农业法》中“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落到实处,将新增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支出主要用于农牧区,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通过增量调整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基础公共产品资金需要。二是整合各种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开发资金,转变财政支农的方式和结构,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投入到农牧民急需的基础公共产品的供应上。
第三,加强民主建设,建立双向的农村、牧区基础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和供给机制。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基础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进一步拓宽农牧民参与基础公共产品的需求渠道。首先,全区各级政府在制定农牧区基础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时要从注重农牧民自身需求出发,建立完善需求表达机制,提供农牧民真正需要的基础公共产品。其次,要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将收支情况公之于众,赋予农牧民对决策者和实施效果的监督权力;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的主人翁意识,要求农牧民要承担对于已建好的基础公共产品维护的义务。最后,我们必须认识到,农牧民在全区是庞大的弱势群体,只有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基础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法规,从根本上保障农牧民合法权利,才能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基础公共产品的有序供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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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镇居民 公共产品供给 博弈分析
根据“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Paul.Samuelson,1954)的定义,根据其所具有的消费非竞争性与受益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乡镇公共产品是指乡镇范围内的生产、交换、消费、社会、环境等方面公共的基础设施及其产品与服务、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生态环境,居民难以排斥乡镇范围其他居民受益的产品和服务。与公共产品有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划分(J. M.Buchanan,1968)对应,乡镇公共产品按照受益的排他性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与全国性公共产品相比,它们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公共产品投资与供给基本上由当地居民、企业、基层政府来承担。为了调查分析影响投资的因素,本研究从2004年至2007年12月,选取每个乡镇主管干部、街道干部和村干部各2名,街道居民或者乡村居民各3名,分别属于高、中、低收入群体,获得合格样本768份,并收集了相关数据。限于篇幅,本文只对乡镇公共产品投资中起始的关键性环节—居民进行静态博弈分析。
乡镇公共产品投资博弈分析
(一)博弈参与群体分类
方差分析表明:不同收入群体和消费群体之间对公共产品预期效用的评价值(组间差异)具有显著性的差异,群体内的差异(组内差异)不显著;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三个群体,与高消费、中等消费和低水平消费三个群体之间存在较高的对应关系,比例达89.3%,对公共产品需求类型比较一致,相同比例达到83.1%。对公共产品预期效用评价存在较高的正相关关系0.774。这是因为乡镇公共产品按照其作用可分为生产型公共产品、交易型公共产品、物流信息型公共产品、消费型公共产品和个人发展型公共产品,前三类对收入产生影响,后两类对消费产生影响。因此,按照收入和消费来划分参与群体。
公共产品供给决定性的因素是投资问题。基于理性利益人,公共产品投资的态度取决于居民预期能够从公共产品中获得多少收入和提高多大的消费质量、投资能力(收入)、机会主义行为和风险偏好。高收入(消费)群体、中等收入(消费)群体和低收入(消费)群体在公共产品博弈中各自采取相同策略和行为的比例分别为97%、83%和79%。因此,本文将众多居民之间的博弈简化为高收入(消费)群体、中等收入(消费)群体和低收入(消费)群体之间的博弈。
(二)行动类型与战略选择
问卷设计中乡镇公共产品投资态度包括投资、拒绝投资、等待、观望四种行动,统计结果是“拒绝投资”和“观望”的很少,不足1.5%和4.1%。“拒绝投资”主要原因是预期效用很低或不需要。实际来看,选择明确拒绝行动的人很少,除非要从本村本街道迁移到城镇。而长期居住在本地的住户不愿意承担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宁愿选择“等待”。选择“等待”是因为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偏好,参与人当前或近期不需要,期待他人投资公共产品成功后在自己需要时再加入更有利,风险投资规避的本能(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纯公共产品不具备排他性的消费,或者是由于准公共产品的排他成本很高,即使采取公共产品与服务收费的情况下,“等待”能够为加入者在公共产品投资成功后,在适当的时候,以更适合的代价(分担更少的投资或在不投资的情况下获得与投资者相同的服务价格)获得公共产品或服务。因此,本文将行动简化为“投资”和“等待”两种。
(三)公共产品支付效用评价模型
居民的支付效用函数表达式为:
Ui= Ri+Li+Wi+Ei+Ii+Ci+Ti
其中,Ui代表第i个参与人的公共产品支付和效用;Ri代表第i个参与人根据预期从该项公共产品上获得家庭纯收入的增加额上的得分,由农业收入增加+农业生产成本费用节约+非农收入增加+非农成本节约等二级评价指标合计;Li代表第i个参与人预期从该项公共产品上获得家庭生活质量提高和家庭成员发展素质提升的得分,由家庭生活质量提高+身体健康+教育培训产生的个人素质提高+幸福指数等二级评价指标合计;Wi代表第i个参与人预期从该项公共产品上获得社区福利的增加,由人际关系和谐、安全保证、职业稳定等二级评价指标合计得到;Ei代表第i个参与人预期从该项公共产品上获得生态环境评价得分,由旱涝灾害减少、病虫害减少和成本节约等二级评价指标合计得到;Ii代表第i个参与人根据预期该项公共产品投资,二级指标投资额、货币边际效用、货币辛苦程度和货币机会成本四个二级评价指标合计;Ci代表第i个参与人预期该项公共产品需要自己分担的经营维护成本(或者收费价格);Ti代表第i个参与人预期该项公共产品投资失利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由该项公共产品没有预期家庭收入减少、预期的家庭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增加、收入增加的机会丧失、家庭生活质量下降、个人发展能力降低、社区福利损失六个二级指标合计得到。上述各个二级指标和一级评价指标都采取标准化处理。
支付效用函数的量化处理。将高收入、高消费群体(共128户)和低收入、低消费群体(共128户)对公共产品预期效用的评分,按照-10至10分值标准化,对收入增加、生活质量改进、福利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等正效用按照0-10分值;对福利损失、生态环境恶化和生活质量得不到提高,则按照-10-0分值进行标准化处理,汇总计算每个群体住户的投资和等待的支付效用平均值(见表1、表2)。
乡镇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非合作博弈分析
(一)收益共享型乡镇公共产品供给博弈
表1是一个外部性明显的公共产品支付效用矩阵的典型。采取重复删除劣战略组合的方法,得到(等待,等待)的均衡结果。从调查数据来看,在生态流域治理、旱灾洪涝、病虫防治、社区街道、道路、公共卫生、公共医疗、基础教育等乡镇纯公共产品都具有共同规律:共同投资(投资,投资)可以提高社区每个人的效用,如收入增加和生活质量提高,而且能够实现社区福利最大化,但是外部性大,个人收益不大,支付矩阵为(0.1,0.1),是一个理想战略组合。乡镇公共产品博弈参与人十分清楚如果大家都不投资(等待,等待),由于公共产品不足,每个人不得不继续在恶劣生产交易环境里生产,收益难以提高,承受收益损失。所有人福利受损,支付矩阵为(-0.1,-0.1)。居民知道,公共产品非排他性或者排他成本非常高(收益太少),存在可能“搭便车”的机会,即使不投资也可享受公共产品,因此不投资是绝大多数居民的最优选择。由于此类公共产权外部性很强,自己受益小,投资大,也不迫切,以后还有享受的机会,所以更愿意采取拖延等待和观望的策略(等待,投资;投资,等待)和行为。如果每个人都因为受益小而采取宁愿采取“搭便车”行为,结果出现了(等待,等待)的策略。这就是公共产品出现囚徒困境,导致这类公共产品投资不足。
(二)收益不均型乡镇公共产品供给博弈
表2是一个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和部分纯公共产品的支付效用矩阵。按照重复提出劣战略的方法,得到(等待,投资),即低收入群体选择“等待”,高收入群体选择“投资”的均衡结果。在农田基本建设、排灌水利建设、市场交易基础、交通物流设施、信息化网络设施、通讯网络设施、乡镇农业推广技术、良种繁育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社区医疗服务、公共文化设施、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产品与服务都具有这个规律。这类公共产品可以预期到哪些参与人受益多少,并且可计算和分摊到主要的受益人,所以采取收费或者按受益大小分摊的方式筹集投资。绝大多数居民都能认识到:无论是生产型公共产品还是生活型公共产品,如果都不投资,增加收入或者提高生活质量都难以实现,机会成本很高,各方效用出现负值。但是,投不投资、何时投资给各个参与人的利益大小和不投资的收入和消费以及个人发展的机会损失是不均衡的。高收入住户收益要比低收入住户收益高,更愿意投资公共产品,因为能够获得较多的收益或改进生活质量。而低收入群体尽管期待未来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低消费群体可能因为近期收益不大,或者心理满足感下降,对生活型公共产品预期效用偏低,“等待”是其最优选择。这个博弈属于典型的智猪博弈模型。
这点可以解释,在高收入群体占比重较高的发达地区,公共产品特别是生活型公共产品和发展类公共产品供给充分的原因。因为高收入群体的数量越大,对公共产品需求越强烈,越不需要低收入甚至中等收入群体来分担投资。而在不发达地区,高收入群体所占比重比较少,难以独立承担起公共产品投资,必须由中低收入群体分担,而中低收入群体采取了“等待”策略,这就是在不发达地区,不仅生活类和发展类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甚至生产、交易、物流和信息类的公共产品投资也不足。
结论及建议
由上可知,乡镇公共产品投资和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预期效用不高、机会主义行为偏好和投资能力不强,“等待”是绝大多数住户的最优策略,导致乡镇公共产品投资的非合作博弈。乡镇公共产品投资的关键是提高居民对公共产品投资预期和投资能力,创造有利于合作型博弈的条件。
转变观念,知识与信息提高参与各方的预期。乡镇居民树立长期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价值标准,能够有效提高公共产品需求紧迫性和预期效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可以提高居民生态环境类公共产品需求与预期。提高地方政府和居民对公共产品产权保护意识,自觉自愿接受捐款人的监督,可以提高投资者的预期。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共产品的产权是公共产品投资的一个难点。投资体制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营运体制或产权制度安排要有效,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问题会降低居民预期。因此,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采取共同投资的方式。经调查了解,不仅准公共产品,而且纯公共产品的投资和运营都可以采取合作社、公私合营、私人公司或股份公司投资经营+财政补贴等经营体制。
增加财政投资或补贴有助于提高投资方的预期。打破纯公共产品投资博弈囚徒困境的主要办法是根据投资额大小和居民的投资能力,采取上级财政全额拨款、部分拨款、财政补贴等方式。
制度、契约和乡村文化建设。按照非合作博弈理论,制度和契约文化是提高投资预期,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参与人形成合作性博弈的主要措施。契约和诱致性的制度安排、优秀的乡村文化、德高望重的组织者、廉洁的村委会和街道、良好声誉和信用的民间组织都是很好的方法。同时,乡镇居民收入提高可以扩大公共产品需求,提高居民自身供给能力。
参考文献:
1.Samuelson,Paul.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M].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54
2.Buchanan J. M.The Demand and Supply of Public Goods[M]. Rand McNally & Company, 1968
Abstract:The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present countryside public supplies difficult position and the reason, to consummates the countryside public supplies system construction to give suggests the key word: The countryside public supplies suggest
关键词:农村 公共品供给 建议
Key words:Rural area The common product supplies Suggestion
作者简介:石红霞(1975--),女,新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米泉市分校,讲师
一、 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理论内涵
公共产品,亦称公共物品或公共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一种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
益的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是指本农村社区居民共同享有的“社会产品”。它既包含农村广播影视、通讯、交通、电力供应、水利条件等基础性的“硬产品”,也包括农村治安、农村政策、信息提供、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所谓的“软产品”。由于农村社区处于中国行政区划的最低层,地域广大而生产规模较小,农民的生产方式落后和文化素质较低,因此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更强烈。然而,农村的边缘性则使农民很难享受到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所能为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十分有限,因此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 目前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困境及其原因
(一)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公共品供给主体缺位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公共品,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只负责地方性的公共物品的提供。但收于公共产品收益外溢性的广泛存在,实际上中央地方间的事权实际上存在着众多模糊交叉。特别是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教育、国防和医疗卫生等到公共产品职责不清,缺乏具体划分,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推诿,并最终落到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上。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公共品的提供者是村级政权组织和广大农民自己。公共品供给的主体缺位的后果是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服务严重匮乏。
(二)农村税费改革和转移支付明显不足,公共品供给财力不足
村级政权担负提供农村公共品的义务,而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以及相关农产品特产税等等,农民的负担减轻的同时,乡村两级的财政却遭遇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在涉及对经济、社会事业的投资与发展方面,出现了比较大的亏空。另外由于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不够规范透明,尽管有专项拨款,到政府级次末端已所剩无几,乡镇财政公共品供给的财力明显不足。
(三)供给决策机制不合理,农村公共品提供结构失衡。
尽管基层政府的财力匮乏,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方面并没有承担主要的投入责任,但是在基础设施供给的决策方面,却起着主导作用。县乡村级行政组织的偏好决定着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的数量和种类。这是一种典型的单中心的公共决策体制。在这种自上而下的公共决策机制下,基层政府往往为了政绩热衷于把资金投向“硬”的公共产品,比如,如农村道路、自来水、电网、农田水利设施等,而对于“软”的公共产品,比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农技推广、职业培训、信息服务和相应的制度、政策安排,往往不愿提供。由于没有建立公共产品农民需求的表达机制,不能有效反映农村社区多数的需求意愿。因而,农村公共品提供的结构失衡,公共产品的服务职能相对缺乏。
三、 完善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建设的建议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增强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能力
目前我国中央、省和地方等政府体系内财权和事权的现状是,资金层层向上集中,事权层层下移,大部分的农村事务和公共品提供都集中在县乡两级;在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跟不上的情况下,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在这种背景下,亟需明确各级政府合理职能分工并建立科学有效的转移支持制度,使基层政府的事权、财权能在合理化、法治化的框架下得以协调,在法律上建立县乡政府职责与财权相对称的制度安排。同时通过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各项结算补助等财政政策工具,逐步使县乡财政持续、健康、稳定运转,确保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化。
(二)积极发挥市场和社区的作用,推进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
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有责任提供那些市场供给失灵的农村公共物品,对于纯公共品如基础教育、环境保护国家应义不容辞地无偿提供。但是由于地方财力和单一政府供给的效率所限,还可根据农村公共品的层次和性质充分发挥市场和社区的作用,构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多元主体。对于准公共品,政府如果在提供这些公共品的过程中所费的交易成本大于市场,效率也没有私人提供的高,那么就应由私人、企业和社区提供。特别是一些私营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完全可以引导、鼓励私人企业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政府要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鼓励私人或企业投资于农村公共品的建设。比如税收优惠、政府补贴、赋予冠名权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此类准公给品的提供。如农村职业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就可以利用各种经济实体来完成。同时政府要维护私人和企业等供给主体的既得利益,提高他们供给农村公共品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