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0 15:36: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境外投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经济 投资
1 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史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到1998年底,境外企业数达到5 66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为63.3亿美元。从1979~2001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各类境外企业6 6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4亿美元。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境外投资突破了以往的单一模式,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投资地区多元化
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港澳投资为主,到2005年底已经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亚、非、拉美新兴市场投资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国在港澳合计设立境外企业2 856家,中方协议投资43亿美元。
1.2 投资目标多元化
我国传统的境外投资的目标大多是以设立贸易公司并将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或者设立开发公司并将原材料(包括资源)供给环节内部化。当前境外投资目标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一是市场服务性的投资,即通过投资建立完善的国际营销及服务网络。如温州的月兔电器集团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公司,为出口的空调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这种境外投资的目标是产品服务环节的内部化,可以视为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目标的延续和深化;二是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即在出口市场或者出口市场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基地,主要设备、原材料由国内供给,产品一般在境外销售。这种境外投资大多是我国边缘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向其他国家的转移,符合产品生命周期规律;三是技术获取型的投资,通过投资加强与国外的技术合作,获取上游技术。如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美国设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进行CDMA技术和产品开发。
1.3 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民营资本境外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经达到60%,其特点是规模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这一点与国有企业恰恰相反。
1.4 投资方式多元化
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
上述的我国境外投资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并非偶然,它是在国际形势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因素下产生的。如果把我国的境外投资过分简单化、或者模式单一化、或者过度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本的实施,不利于境外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我国境外投资宏观管理框架,必须从经济规律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境外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 构建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四)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以境外投资为目的从事国际商业融资
关键词:境外投资 风险防范 研究
企业境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境外的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包括不同的层次,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各项运行制度,依靠制度使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时的行为明确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境外投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境外投资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
在地区结构上,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及周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对非洲和拉美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则十分有限,不利于分散风险。在产业结构上,偏重于对加工、制造等初级产品产业的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严重偏少,这样的投资行业结构不利于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缺乏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由于我国与国外政治、经济、法律和风俗习惯存有较大差异,因此投资风险较大。如果在决策一个境外项目前不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会造成损失。而目前我国为数不少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对投资项目尚未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前,便急于境外投资,这就使企业面临经济上带来的巨大风险。
(三)总体技术水平落后
我国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使得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因而境外投资项目集中在附加值不高、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而国外的高科技产品和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品逐步成为支柱产业,这又导致我国境外投资与国外产品竞争力差距较大,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防范
(一)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扩大和地理流向的多元化,境外投资也面临着日趋复杂的风险,我国迄今还没有关于调整境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规,风险防范机制极不健全。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条款》没有规定相应的为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投保方式,其境外投资的安全性和既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也仅限于商业保险关系的规范,但境外投资更多的面临着政治风险。一旦遭到政治风险而没有相应的风险措施,境外投资利益可能会全部丧失。因此,我国境外投资的安全快速发展有赖于与之配套的政治风险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二)境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由于国际经营环境及管理的复杂性,我国境外投资面临着许多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境外融资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环境风险和境外投资保护风险。
1.企业境外融资风险。我国企业境外融资主要是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官方贷款以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等方式。随着国内外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我国企业境外融资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国家和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汇率和利率风险明显增大;利用境外融资的手段和渠道偏少,难以满足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资金需要;融资手段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发展和提高投资效应的要求。
2.投资决策风险。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我国境外投资决策风险主要体现在:决策盲目,没有建立必要的决策风险分析和控制程序。决策程序通常是根据确定的目标,制定多个备选方案,然后评估各个方案的风险和收益,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定决策方案,否则很难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决策实施过程失控,缺乏监管和控制程序。许多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建立相配套的监管和控制程序,不能保证决策按照预先的计划和方案正确实施,在决策环境和企业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的补救措施,致使风险进一步恶化。
3.投资环境风险。投资所在国由于其国内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带来的投资风险,具体表现为:政治风险,如国家政局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给境外企业带来的风险;经济风险,如汇率风险、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风险等;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它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的风险。
4.境外投资保护风险。如果东道国缺乏境外投资保护制度,那么境外投资企业除了要承担商业性风险外,还要承担政治风险。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境外投资缺乏整体战略和行业指导,使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合理的投资保护协定,也使企业因东道国政治风险遭受的境外投资损失得不到补偿,从而增加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安全隐忧。
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1.对投资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正确评估。企业应在投资前对投资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局稳定情况和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境外企业设立后,也应要求海外经理人员及时提供当地各种政策动向的情报,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分析。评估工作专业性较强,如果企业实力有限,就要注意发挥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需要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培养人才,完善人才管理。发展国际化经营管理,不仅需要金融、法律、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更需要有战略思想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的经理人才。目前,我国比较缺乏熟悉国际规则和东道国市场法律的人才,可以通过招聘优秀的国际人才来弥补自身培养的不足。
3.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发展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是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策略。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开发、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实力雄厚的企业品牌形象。通过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运用市场化和国际化手段,增强与外国跨国公司平等对话的实力。
4.实行海外企业本地化战略。我国企业应加强对投资所在国的公关策略。在投资方式上尽量采用合资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国企业身份,可以使合资方分担一部分投资风险;对资源开发等敏感领域的投资,可根据所在国情况以债务形式出资,通过产品分成获得收益,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权所带来的国有化风险。如果投资主体具有品牌、技术、管理优势,也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的形式,做到既节约资金、避免直接投资风险,又占领了市场。在境外企业经营中采用本地化战略,一方面多雇佣当地员工,另一方面尽量实现采购本地化。
5.合理安排投资结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调整经营政策和金融政策,把政治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调整的中心是把单独一家风险变为多个公司甚至把母国与东道国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可采取以下措施:跨国公司应设法在国际上寻找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利用筹集资本的机会把风险分散在东道国或其他国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或公司的持股者、客户身上。一旦东道国发生任何政治或经济风险,公司并不会承担过多的风险,而且还能受到国际性的保护。设法把东道国国内的子公司的原料、零部件等市场与其它国家市场连在一起,还可以把研究与开发设备的特有技术和关键部分集中在母国,以便一旦发生国家政治或经济风险时,可以让东道国也付出应有的代价。
6.进行周期性国际投资风险分析。对投资者来说,国际投资风险分析不只是投资前期的工作,它贯穿于整个投资期。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因大量雇佣当地劳动力,其政府没收的风险可能较低,但还存在着其它风险,如资金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等。投资企业的外部与内部环境不断变化,国际投资风险也不断变化,所以投资方应密切注意各种风险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投资风险分析。
(二)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现阶段我国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是有效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前提条件。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应以我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目前我国已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并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加快与外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依靠国内立法与国际双边和多边协定的紧密配合来为我国境外投资提供担保。
2.建立投资工业园。企业走出去,尤其是中小企业,很难独自成功地避免政策风险。如果有国内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可以在境外建立投资工业园,集投资咨询、法律顾问等一同到境外投资,如果出现政策风险,政府之间可以双边签订贸易、投资协议,以避免可能的政策风险,甚至可以避免汇率风险,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外汇局可以协调,乃至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做这方面工作。
3.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机构以及政府与企业新的协调配合关系。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可能遭遇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在不同的投资目的国也是不同的。有些国家的政治风险大,有些是经济、金融风险大,有些是汇率、债务风险大。企业要想及时分辨境外投资有无政策风险,就需要大量资料和研究来做判断。政府建立一个风险评估和咨询机构,将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帮助和扶持。同时,政府可以设立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财务、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方面的服务。
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的思路及对策
(一)重点选取优势行业进行境外投资
为满足经济发展要求,境外投资行业重点是选择具有产业和技术比较优势的行业,如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和机电行业等。在扶持大企业过程中要积极培育国际知名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增大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品质,加大品牌经营力度。
(二)鼓励境外企业再投资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成熟,资金尤其是用于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格外稀缺,这样海外企业若想扩大规模,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利用已有的资本积累扩大海外的再投资。
(三)政府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税收优惠。政府对公司的国外投资征税时,允许在应征税收中先减去在国外已交的税金,避免两重课税,并且在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回前不予征税。外交支持。政府应当通过外交手段与多国签定投资协定,在法律上为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创造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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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外投资发展策略外商直接投资
一、江苏经济发展概况
一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其具备海外投资能力的企业就越多,规模也越大。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当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之后,对外投资会出现迅速增长的态势。
表1江苏省近18年的进出口、外商直接投资、GDP、人均GDP比较表年份出口(亿元)实际外商直接投资GDP总额(亿元)人均GDP(元)进口(亿元)净出口(亿元)199029.441.411416.50210911.9517.48199597.8247.805155.25731964.9632.852000257.7064.238582.711773198.6859.012004874.97121.3715512.420000833.5941.3620082380.36251.2030312.61396221542.32838.04从上表可以看出,江苏省近几年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GDP和FDI都向前跨了一大步,根据邓宁的理论江苏对外直接投资也应该迅速发展。
二、江苏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一)对外直接投资逐年增长,但总体规模较小
自2000年中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尤其是2001年我国加入了WTO以来,江苏境外投资开始加快增长。2005年境外协议投资额突破两亿美元。2007年“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全年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增长22.2%;新批境外投资项目增长14.9%,中方协议投资增长41.1%。然而,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单个企业来看,江苏企业境外投资的绝对数额仍较小。截至2007年,江苏累计批准境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13.6亿美元,仅占全国对外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是广州、上海的14%和30%。
图12000-2008年当年新批境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万美元)数据来源:江苏省统计年鉴
(二)行业分布
以加工制造业为主,行业范围更加广泛江苏境外投资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时间特征,从最初的餐饮、纺织服装加工业、批发零售,逐步拓展到电子、机械、化工以及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商务服务等行业,行业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全省境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仍以加工制造业为主,2008年制造业境外投资占全部境外投资总额的34.78%,新批第三产业境外投资项目143个,中方协议投资3亿美元,占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46.75%。酒店、有线电视、软件业等服务业成为境外投资的新兴领域。
(三)地区投向以发达国家为主,投资区域日益多元化
90年代江苏境外投资的区域主要在东南亚、中东、南非等发展中国家,2000年以来,投资区域日趋多元化。目前江苏境外投资分布98个国家和地区(见图2)。
图22008年江苏境外投资的目的地及金额(万美元)数据来源:江苏省统计年鉴(四)民营企业成为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江苏省境外投资中,国有经济仍占较大比重,但股份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所占比重日趋上升。2008年我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达138个,占全省总数的59.5%,中方协议投资4.38亿美元,占全省总数的68.96%,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2.69和208个百分点,民营企业正在成为江苏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
(五)投资方式以新建为主,逐渐尝试兼并收购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新建独资或合资企业。
对国际通行的兼并、收购等方式运用较少。近年来,一些企业开始积极尝试,通过兼并收购、股权交换、技术入股等方式加快跨国经营的步伐。如南汽集团收购英国MG罗孚、无锡尚德收购日本太阳能电池制造商MSK;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境外4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江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对外投资企业规模小,数量也少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没有独立作战抵抗风险的能力。目前,吸收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发达国家是1∶1.14,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3,而江苏仅仅为1∶0.02。
这表明江苏省境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经常因为资金、技术、规模小而失去投资的机会和竞争能力。
2.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
多年来,江苏在制造业领域引进大量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逐渐提高,但关键技术依靠国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不够;另一方面自主开发能力薄弱。即使是目前相对有竞争力的家电和通讯设备行业,大部分产品的核心部件仍然是从国外进口或依靠国外技术生产,各类进出口企业中有自主商标的企业仅占20%左右。
3.信息不灵通、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
目前江苏对外投资企业的收集信息能力不高,渠道少,对投资国缺少了解,不熟悉国际间投资运行规则与法律制度,没有办法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市场,海外投资的企业投资回报率低。如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聘请了国外著名的咨询机构,但是因为没有做好前期投资区域选择分析和前景预测,使企业生产、销售一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遭受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4.管理体制落后,缺乏海外经商人才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缺乏训练有素、熟悉市场、精通国际化经营的人才。例如,2002年TCL集团公司在巴伐利亚州成立了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建立的欧洲分公司,都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国际经营管理人才,使企业一度陷入低谷。这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对外进程中的新问题,不仅影响公司发展,也阻碍了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整体推进。
(二)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策和体系不完善
国际经验表明,在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初期,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合理引导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江苏对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匹配的政策和支持体系尚不完善,使大部分民营企业感到很难得到政府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进而去海外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2.缺少有效的监管
政府对对外投资事后的监管极为薄弱。与项目前期繁杂的审批相比,对事后的监管基本处于放任的状态,年审流于形式。再加上企业本身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往往导致企业对海外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四、发展建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江苏企业必须与时俱进,向产业链高端及高附加值方向迈进,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一)对外投资须正确选择投资区域企业应根据各自的投资方式和战略目的寻找合适的投资地点。如技术型的选择发达国家;境外加工型的在亚、非、拉等环境较好的国家等等。同时综合考虑目标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潜力、自然资源状况及国家政治、经济风险等因素。
(二)推进技术战略和品牌战略
江苏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必须拥有东道国企业所不具备的某种优势。从长远的角度看,企业只有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实施品牌经营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三)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江苏企业可以运用强强联合形成产业整体优势,也可以采取集群式的投资方式。借鉴台湾企业在江苏昆山、福建厦门和广州东莞集群投资的发展经验,走集群化成片联合开发的道路,形成专业化网络分工和配套服务,获取规模经济效应。
(四)建立并完善促进体系
政府促进、制度促进和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相结合,不仅要使企业了解国内外的相关信息,而且大力推广对外投资成功企业的经验和模式。为我国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铺好路。
参考文献:
[1]胡建华.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国际经济合作.200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的《关于*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9号)精神,*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将联合开展对本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资料,不参加综合绩效评价。
二、年检时间:*年7月1日—9月15日
三、年检步骤:
1、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
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从*市外经贸委网站上下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资料。
(1)以纸制形式上报《年检报告书》。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填写并统一用A4纸打印《年检报告书》(全套),各境内投资主体应根据境外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
(2)以软盘形式上报“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
①、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每个参加绩效评价的境外企业各填一份,填写数据模板时应启用宏),(外经贸委外经处需要)。
②、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并填写相关数据后以软盘形式上报。软盘文件名为境内投资主体九位数机构代码-境外企业家数-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仅投资一家境外企业,文件名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投资多家境外企业,文件名则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机构代码-02-企业简称”,以此类推,每一文件包含附表二、四表格。上述表格中均以数字形式直接填入,不得添加其它的文字、符号、字符等,如要以文字表达请将文字写在表外(外汇局*市分局资本项目处需要)。
2、报送年检材料:
(1)对于已参加*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需提供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其中外汇局二份,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份,下同);《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每个境外企业对应一套上述材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正本);已填写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的软盘。
(2)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需提供该境外企业有关的书面说明(应包括设立背景、过程、目前运营情况);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同上);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已填写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的软盘。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付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3)凡在*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提供《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文件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和“《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的软盘。
关键词:海外投资发展策略外商直接投资
一、江苏经济发展概况
一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其具备海外投资能力的企业就越多,规模也越大。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当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之后,对外投资会出现迅速增长的态势。
表1江苏省近18年的进出口、外商直接投资、GDP、人均GDP比较表年份出口(亿元)实际外商直接投资GDP总额(亿元)人均GDP(元)进口(亿元)净出口(亿元)1990 29.44 1.41 1416.50 2109 11.95 17.481995 97.82 47.80 5155.25 7319 64.96 32.852000 257.70 64.23 8582.7 11773 198.68 59.012004 874.97 121.37 15512.4 20000 833.59 41.362008 2380.36 251.20 30312.61 39622 1542.32 838.04从上表可以看出,江苏省近几年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GDP和FDI都向前跨了一大步,根据邓宁的理论江苏对外直接投资也应该迅速发展。
二、江苏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一)对外直接投资逐年增长,但总体规模较小
自2000年中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尤其是2001年我国加入了WTO以来,江苏境外投资开始加快增长。2005年境外协议投资额突破两亿美元。2007年“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全年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增长22.2%;新批境外投资项目增长14.9%,中方协议投资增长41.1%。然而,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单个企业来看,江苏企业境外投资的绝对数额仍较小。截至2007年,江苏累计批准境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13.6亿美元,仅占全国对外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是广州、上海的14%和30%。
图1 2000-2008年当年新批境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万美元)数据来源:江苏省统计年鉴
(二)行业分布
以加工制造业为主,行业范围更加广泛江苏境外投资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时间特征,从最初的餐饮、纺织服装加工业、批发零售,逐步拓展到电子、机械、化工以及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商务服务等行业,行业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全省境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仍以加工制造业为主,2008年制造业境外投资占全部境外投资总额的34.78%,新批第三产业境外投资项目143个,中方协议投资3亿美元,占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46.75%。酒店、有线电视、软件业等服务业成为境外投资的新兴领域。
(三)地区投向以发达国家为主,投资区域日益多元化
90年代江苏境外投资的区域主要在东南亚、中东、南非等发展中国家,2000年以来,投资区域日趋多元化。目前江苏境外投资分布98个国家和地区(见图2)。
图2 2008年江苏境外投资的目的地及金额(万美元)数据来源:江苏省统计年鉴(四)民营企业成为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江苏省境外投资中,国有经济仍占较大比重,但股份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所占比重日趋上升。2008年我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达138个,占全省总数的59.5%,中方协议投资4.38亿美元,占全省总数的68.96%,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2.69和208个百分点,民营企业正在成为江苏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
(五)投资方式以新建为主,逐渐尝试兼并收购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新建独资或合资企业。
对国际通行的兼并、收购等方式运用较少。近年来,一些企业开始积极尝试,通过兼并收购、股权交换、技术入股等方式加快跨国经营的步伐。如南汽集团收购英国MG罗孚、无锡尚德收购日本太阳能电池制造商MSK;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境外4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江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对外投资企业规模小,数量也少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没有独立作战抵抗风险的能力。目前,吸收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发达国家是1∶1.14,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3,而江苏仅仅为1∶0.02。
这表明江苏省境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经常因为资金、技术、规模小而失去投资的机会和竞争能力。
2.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
多年来,江苏在制造业领域引进大量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逐渐提高,但关键技术依靠国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不够;另一方面自主开发能力薄弱。即使是目前相对有竞争力的家电和通讯设备行业,大部分产品的核心部件仍然是从国外进口或依靠国外技术生产,各类进出口企业中有自主商标的企业仅占20%左右。 3.信息不灵通、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
目前江苏对外投资企业的收集信息能力不高,渠道少,对投资国缺少了解,不熟悉国际间投资运行规则与法律制度,没有办法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市场,海外投资的企业投资回报率低。如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聘请了国外著名的咨询机构,但是因为没有做好前期投资区域选择分析和前景预测,使企业生产、销售一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遭受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4.管理体制落后,缺乏海外经商人才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缺乏训练有素、熟悉市场、精通国际化经营的人才。例如,2002年TCL集团公司在巴伐利亚州成立了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建立的欧洲分公司,都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国际经营管理人才,使企业一度陷入低谷。这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对外进程中的新问题,不仅影响公司发展,也阻碍了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整体推进。
(二)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策和体系不完善
国际经验表明,在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初期,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合理引导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江苏对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匹配的政策和支持体系尚不完善,使大部分民营企业感到很难得到政府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进而去海外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2.缺少有效的监管
政府对对外投资事后的监管极为薄弱。与项目前期繁杂的审批相比,对事后的监管基本处于放任的状态,年审流于形式。再加上企业本身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往往导致企业对海外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四、发展建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江苏企业必须与时俱进,向产业链高端及高附加值方向迈进,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一)对外投资须正确选择投资区域企业应根据各自的投资方式和战略目的寻找合适的投资地点。如技术型的选择发达国家;境外加工型的在亚、非、拉等环境较好的国家等等。同时综合考虑目标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潜力、自然资源状况及国家政治、经济风险等因素。
(二)推进技术战略和品牌战略
江苏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必须拥有东道国企业所不具备的某种优势。从长远的角度看,企业只有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实施品牌经营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三)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江苏企业可以运用强强联合形成产业整体优势,也可以采取集群式的投资方式。借鉴台湾企业在江苏昆山、福建厦门和广州东莞集群投资的发展经验,走集群化成片联合开发的道路,形成专业化网络分工和配套服务,获取规模经济效应。
(四)建立并完善促进体系
政府促进、制度促进和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相结合,不仅要使企业了解国内外的相关信息,而且大力推广对外投资成功企业的经验和模式。为我国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铺好路。
参考文献
[1]胡建华.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国际经济合作.2004(1).
(一)现行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已陆续与82个国家签定了双边税收协定。在签定国际税收协定过程中,基于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和吸引外资的需要,更多地应用《联合国范本》条款,合理维护收入来源国利益,并坚持了对减免税优惠视同已征税的饶让抵免原则。对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我国采取的是限额抵免法。税收饶让条款的签定,具体有四种情况;一种是实行对等的相互税收饶让;第二种是规定单方面给予来源于中国的营业利润税收饶让条款;第三种对有些国家的某些所得实行免税法,无所谓税收饶让条款;第四种是与美国的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
(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一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对“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规定非常笼统,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在与其他国家签定税收协定时,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走出去”发展中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减税或免税,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是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某些缺陷。(1)在税源控管方面,税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充分。(2)从纳税申报方法看,对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所得汇总合并纳税时存在操作上的问题。(3)在税务管理的组织安排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涉外税务关系处理的相关业务归属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是境外投资者到我国境内投资的外资企业,而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则又隶属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政策不熟悉的所得税管理部门,造成懂政策的不管业务,管业务的不懂政策的局面。
二、促进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国内税收优惠投资国为了鼓励本国投资者对外投资,一般在国内税收立法中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减免国内税收优惠。
在关税上,一些国家对海外投资也给予优惠。
(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投资国一般采取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避免本国投资者的双重纳税。
税收抵免是指投资国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确立税收抵免制度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采取单方面国内立法形式,另一种是采取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确立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跨国公司经营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于总分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直接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全部或部分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先提取各项基金后才能用于对投资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税额也只能是分回利润部分在其所在国相应缴纳的税款,适用间接抵免法。
税收豁免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投资者的征税权,放弃本国征税权。税收豁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立起来的。采用税收豁免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税收豁免对境外投资者更有利,能更鼓励本国向外投资。
延期纳税。资本输出国对海外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予征税。实际上使企业从政府那里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鼓励了境外投资。
(三)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
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是投资国允许境外投资者在其投资之年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额建立储备金,将储备金的数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在对外投资之初可暂不纳税或减少纳税。采用这种鼓励措施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等。从各国看,对储备金占对外投资总额的比例及其储备金扣除年限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四)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各国税务当局日益注重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一般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境外投资税收。美国在国内收入局任命了分管国际税收业务的局长助理,设立了国际税务部,在全国设国际税收稽查员,收入局还设立了国际税收调研机构,并且加大对外国控股公司的稽查。加拿大在联邦及各省设立了国际税务审计部。英国的收入局的国际税收部已形成规范的体系,除负责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外,还负责与他国的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及税务协调。
各国对跨国投资的税收政策虽有差别,但都需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寻求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间的均衡。一些国家希望税收在跨国投资中保持中性,同时兼顾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一般使用属人兼属地原则,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它始终反对税收饶让,就是认为它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会扭曲企业行为。有一些国家完全使用属地原则,如荷兰放弃了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所得完全豁免税收,鼓励资本输出。也有一些缺乏资本的国家,限制资本输出,实行比较苛刻的属人原则,这类国家已经很少。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跨国投资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二是考虑多方面的税收公平问题:投资国国内企业和投资国跨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东道国本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第三国跨国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税收抵免办法我国在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已列入对我国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给予直接抵免,为适应入世后将有更多企业走出国门的形势发展,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并拥有分配股息红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准予间接抵免或多层抵免,以期尽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建议是:对公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对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公司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二)完善税收饶让制度考虑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二是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三)明确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于境外分公司应是其实现的所得,而对境外子公司可以考虑只就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纳税。
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本着管理从简的原则,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四)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境内境外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境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境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况且,将境外投资收益纳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使申报表中的一些项目的确定变得令人费解和烦琐。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境外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
鉴于企业所得税在各国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不同,而要调整会计年度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建议按各国的纳税年度对境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五)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走出去”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是国家推动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为了加大这一战略的实施力度,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建议由国家财政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从各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起公共的“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资助。同时,根据境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通过以上两级储备金保障制度,为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并提供资金支持。
(六)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双边税收协定时,既要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我国税收权益,两者并重。我国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较少考虑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形,应该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解决这一问题;签定中的有些条款基于我国当时的国情,如我国与比利时、美国、日本等国签署的协定规定:完全为缔约国一方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在缔约国对方取得的利息免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成为股份制银行,还是否属于上述协定免税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在参加国际银团贷款所得利息是否能享受利息予提免税待遇?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双方协商加以明确。
(七)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税务干部的配备,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利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
「参考文献
① [美]马丁。费尔德斯坦等主编《税收对跨国公司的影响》,赵志耘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
②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编《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③ 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④ 钟晓敏:《竞争还是协调》,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
⑤ 《论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财贸经济》2003年第1期。
⑥ 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⑦ 兰斯班:《跨国经营的全球化——国际税收政策面临的挑战》,《税收译丛》1998年第6期。
关键词:企业境外投资 投资风险 风险规避
一、我国境外投资现状
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02年至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速达52%。“十一五”期间,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增长35%,增速是“十五”时期的4倍。2010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588亿美元。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更加重视“走出去”,统筹推进企业对外开展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加工制造、农业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使其成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骨干力量和重要依托。
二、目前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为了取得海外市场,企业盲目投资和无序投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某些企业仅仅为了海外市场规模的扩张,不考虑投资经济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采取低价竞争,从而给国家造了成巨大的损失。例如,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竞标承建波兰高速公路时,报价不及波兰政府预算的一半,可开工后却发现当地的物资成本远高于预期,只好被迫放弃项目,后续还可能会承担高达2.7亿美元的违约金。
2、海外中国企业之间缺乏协调管理,造成国内企业在同一国家同一项目上的恶性竞争。如今年年初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在海外市场争得不可开交。
(二)金融汇兑存在巨大风险
许多国家金融制度极不完善,传统的信用证交易几乎完全不可行,因为商业银行不是拒绝办理,就是拒绝承兑。而采用其它付款方式,如货到付款、付款交单等同样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还有不少国家实行外汇管制,即使赚了钱也难汇回国,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钱庄,风险更难预估。
(三)文化差异影响海外市场的拓展
在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面对的最大困难不在于资金、技术或资源整合能力,而在于面对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和众多的利益团体如何进行良好的沟通。但是,由于社会制度、价值观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必然面临文化冲突问题。
(四)国际政局动荡、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不可抗因素,给我国海外投资带来不小的损失
例如今年2011年3月份,利比亚境内的动荡给中资企业造成了相当大影响。中国在利比亚承包的大型项目总数有50个,涉及合同的金额达到188亿美元。在利比亚的中资企业达75家,在这次利比亚中,均蒙受程度不等的经济损失。再如,据国资委不完全统计,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有68家央企曝出114亿美元的海外业务巨额浮亏。
三、如何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一)规范企业海外投资业务
一方面通过法规和制度的完善,有效规范投资项目决策和经营行为,从而规避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针对在同一国家同一项目上曾经有过多家国内企业相互竞争的情况,政府部门要及时加以协调,防止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上的无序或恶性竞争。例如中石化就成立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对外代表中石化统一进行招投标,有效防止了各个油田在所在国的竞争。
(二)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防止盲目投资
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一定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进行科学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尤其是投资效益的分析。财务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估算,在进行效益估算时,对使用的数据一定要通过多方调查论证,尽量使用准确的数据。在项目可行与否的结论上,要重点把握投资回收期、内含报酬率、净现金流量等关键评价指标。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投资风险的具体方法,借助于该系统的有效运行,能够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的事前管理。具体包括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公共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经营风险预警系统等。通过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议和完善,能够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使企业避免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或使企业的损失最小化。
(四)充分利用当地信息资源,规避政策风险
要有效地规避境外投资的政策风险,需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资源,采用“借力”手段来实现。一是通过当地或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财务咨询公司的咨询服务来实现境外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日常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报告的提报、纳税的申报和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的享有等;二是充分利用当地的财务管理人才进行境外公司的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本土化。财务管理本土化,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规避政策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五)建立科学的财务监控体系,掌握财务控制权或监控权
对境外投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控是防止境外企业资产流失,实现境外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失去了对境外投资的财务监控权,就失去了对境外资产的支配权。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我国海外投资问题及风险管理》,2011年8月14日
[2]李宝民.《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光明日报,2010年12月10日
尽管已实施了上述改善措施,然而在QFII制度开创逾十年后,外国投资者所占的中国A股市值比重刚刚超过2.5%。①国际投资者可自由进行投资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总计340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市场的0.2%。境外投资者在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总额占美国同期GDP的86%,这一数字在中国仅占中国GDP的4%。②考虑到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已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③以上状况引人思考。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在过去存在三大阻碍,分别为投资配额制、资本流动性问题以及资本利得所得税模糊不清的问题。这些阻碍因素都在逐渐解决当中。比如,针对QFII/RQFII的配额限制,2014年11月17日启动的沪港通在目前已有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3000亿人民币(480亿美元),相当于在QFII/RQFII目前可用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20%的配额。市场期望沪港通在最初的配额用尽后将配额继续提高10000亿人民币(1600亿美元),并且期望类似的投资项目可扩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超出A股范围的资产,例如,商品、债券和金融衍生品等。QFII配额管理制度只是导致较低的外国投资参与水平的部分原因。对资本流动性的限制(包括锁定期和资金汇回限制)导致A股市场被一些全球领先的基准指数排除在外,如MSCI指数以及FT指数。沪港通无资金锁定期的特点预计将会缓解资本流动性问题。另外,RQFII制度针对投资“中国开放式基金”取消了锁定期的要求,也增加了资本流动性。因此,预计将A股以及其他中国上市股票纳入国际指数编制范围的障碍将不断减弱。金融时报预计如果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全部开放,中国在新兴市场指数中所占的比重将上升至37%(现在为19%),在亚太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21%(现在为9%),并且在全球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5%(现在为2%)。因此,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规模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随着配额问题及资本流动性问题的解决,剩下最后一个需要扫除的阻碍即为资本利得所得税问题。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组合投资的税务影响
(一)QFII的所得税
中国证券市场正迎来外国投资的大潮,理解并解决历史税务问题至关重要。外国投资者对H股和B股市场的投资在早期享受了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文,以下简称“45号文”)①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后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下,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H股和B股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及处置H股和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随着2002年QFII项目的启动,QFII面临着缺少具体税务规定指引的困境。境外投资者只能参考H股和B股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对税务处理方式做出大致判断。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出台以前,当QFII取得其A股投资股息时,地方税务机关通常未向其或被投资方追缴股息预提税,但有一些QFI(I以及通过其投资的公司)出于谨慎还是就取得的股息在会计上计提了未来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追溯的股息预提税税务准备。对于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QFII之间似乎存在普遍共识,即在没有明确的政策情况下,资本利得预提税应不适用。因此,境外投资者通常不会在会计上对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计提预提税准备金。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47号文废除了45号文对H股和B股股利及资本利得免征预提税的规定,同时开始针对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要求A股、H股和B股被投资方在支付投资者的股息时进行代扣代缴。但是,针对QFII处置上市公司买入卖出的流通股产生的资本利得,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要求征收预提税。很多投资A股的QFII坚持认为资本利得预提税不应适用,在会计上也没有计提税务准备。然而,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雷曼兄弟在华QFII资产清盘的税务处理引起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QFII一般会在A股市场循环使用人民币配额。它们从市场取出任何转让A股的收入,往往是重新投资于更多A股,而不是选择汇出境外,以避免浪费获批的投资配额。从理论上讲,资本利得预提税产生时点发生在转让A股实现利得时,但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在投资者要求汇出处置所得时要求征收预提税。由于一直未有QFII要求汇出转让A股的所得,相关的预提税问题一直未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雷曼兄弟资产在清算其剩余QFII资产并申请清算所得汇出时,北京税务机关针对其资本利得征收了10%的预提税。这个案例为所有QFII投资者敲响了警钟。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了79号文,规定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协定豁免的复杂性
79号文明确了QFII/RQFII对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转让A股产生资本利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有鉴于此,QFII/RQFII(及通过QFII投资A股和其他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考虑这些需要纳税的资本利得是否能适用相关的税收协定。在QFII/RQFII的所在税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确实规定了资本利得来源国不征税的情况下,QFII/RQFII申请资本利得所得税的税收协定待遇有三个关键技术问题需要确定,即该QFII/RQFII是否为:1.税收协定定义的“人”;2.税收协定国或税区的税收居民;3.处置A股的实际转让人。中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在股权转让中资本利得预提税的待遇上有不同的规定。最近失效的中国与英国的旧税收协定(1984年)和中国与荷兰的旧税收协定对转让股权产生的资本利得不提供协定优惠待遇,但中国与爱尔兰的税收协定(2000年)对来源于转让所有非不动产密集型的中国企业股权(其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不动产的价值占该股份价值的比例不超过50%)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中国预提税。目前,多数中国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来自协定国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非不动产密集型中国公司股权且在转让日前12个月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比例低于25%的,免征预提所得税。按照现行的规定,一家QFII/RQFII拥有的任一中国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因此,只要被投资的中国公司是非不动产密集型企业,很多税收协定都有可能会豁免QFII/RQFII所面临的资本利得所得税。虽然QFII/RQFII认为作为法人满足协定对于“人”的定义条件和“税收居民”条件(即从在缔约国注册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缔约国的角度,需要缴纳缔约国当地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问题,但其在是否满足“实际转让人”条件上仍存在不确定性。QFII/RQFII作为A股市场股票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人,根据中国税法应就来源于处置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预提税。然而在QFII/RQFII大量参与的“交易”里,QFII/RQFII并不符合“实际转让人”条件。这是因为QFII/RQFII在交易中仅仅是代表其客户进行投资,其所代持的股份不包括在其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之内,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亦不会算作QFII/RQFII本身的收入。真正的转让人是接受QFII/RQFII的境外投资者。中国税法及实务没有明确申请享受与资本利得相关的协定待遇时,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看穿一个外国交易实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可看穿外国实体,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申请协定待遇。
(三)新的税务指引
根据2014年11月14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境外投资者自2014年11月17日起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这一政策自以来受到投资界一致欢迎。79号文对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后转让A股(和其他权益投资)产生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上保持了和81号文的一致性。在79号文公布之后不久,大多数的QFII和通过他们投资的基金对外宣布,将冲销之前在会计上针对尚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而计提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款准备。然而,79号文也规定: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已经实现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据了解,税务机关将在未来数月内向QFII出具缴税事项通知书。根据通知书,QFII将需对所有2014年11月17日以前权益性资产处置所得应征收的预提税进行一次性的申报和补缴。每个QFII/RQFII将需准备一份特殊目的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其托管银行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该报告需逐笔披露自投资设立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处置投资所得的总金额。截至目前,围绕着如何确定QFII/RQFII投资所得的遗留税负,一系列具体的实施问题尚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解决。主要的问题如下:1.计算A股所得计税基础的方法(加权平均还是先进先出)。当QFII/RQFII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价格买进A股时,把卖掉的股票与之前买进的某一特定批次的股票一一对应起来从管理来说难度很大,因此需要更便捷的计算方式。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盈亏互抵。当QFII/RQFII处置一些股票时实现盈利,处置另一些股票出现损失时,计算应税所得是否允许以盈利和损失相抵,还是忽视掉产生亏损的转让交易。3.征收历史税负的追溯期限。虽然追溯到2002年(QFII的推出时间)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最终计算历史税负时间还应统筹考虑。4.滞纳金的征收。虽然技术上税务机关对于未清算的历史税负可以征收滞纳金,但是以前针对QFII在转让A股是否征税上没有明确法规,在实务操作上地方税务机关以前也未明确要求征税,因此纳税人将有可能在滞纳金方面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诉。行政罚款不应发生。5.税收协定优惠。我们的理解是,税务机关把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人具有可行性。鉴于所有的QFII/RQFII将会在短期收到缴税事项通知书,我们建议纳税人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1.应就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的披露程度/格式及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共识。2.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处置交易的细节进行摘录并汇集整理,同时为加快与税务机关协商的进度,应准备不同方案下的税款的计算(例如:总额还是扣减损失后的净额,评估的追溯补税的年限,先进先出还是加权平均确定税基,是否申请税收协定待遇)。3.评估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确保已满足享受具体协定待遇的资格要求,并准备所需表格及相关支持文件。4.若QFII/RQFII所在税区与中国没有适用的税收协定待遇,考虑与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协商,看看相关税务机关是否愿意在“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看穿”QFII/RQFII,接受其按照被的实际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行申请。5.与税务机关协商,确保不征或少征税收滞纳金。6.将最终税负分配至QFII/RQFII所的客户。解决上述遗留税务风险将使QFII/RQFII清除历史问题重新开始,并为未来的经营与扩张打下良好的基石。
(四)未来的挑战
79号文和81号文仅规定了“暂时”的免税,并且未明确免征期限。另外,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并未对“暂时”免税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以前废止“暂时”免税规定的经验,79号文规定“暂时免税”一旦停止,只会影响未来的税负,而不会追溯过往。尽管如此,为进一步整合中国与外国资本市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作为沪港通和QFII/RQFII项目的总体目标,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在某一时点确认免税规定的永久性。此外,资本总额已达到5.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的中国债券市场,其不断增长的收益已吸引了大量投资于中国市场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若79号文的免税规定可明确同样适用于债券,将会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目前尚无中国税务机关就外国投资者出售债券(政府债券或公司债券)主动征收预提税的报道,由于海外投资中国债券的税务规定并不清楚,明确的文件出台将会对推动外资进入债权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三、展望未来
运筹帷幄,做好充分准备,才能一马当先,决胜千里。
好的投资环境是企业家们创造财富的大好时机,但在非洲办厂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为前提,积极务实,注重实效。项目规模要适当,特别要落实好资金、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要量力而行。站稳脚跟后再逐步扩大投资规模,由小到大,实现滚动发展。
目前,在非洲投资办厂作为中国开展的一项新型外经贸业务,很多国内企业还知之不多或知之不深。到非洲投资办厂有什么好处,如何开展、国家的政策是什么、本企业有哪些优势、是否具备条件、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等等,都是企业关心、并在开展这项工作前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到非洲投资,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许多非洲国家的市场也是开放的,进入这些市场的中国产品,既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竞争,又要与发达国家的产品竞争。
因此,我们去投资建厂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具有良好的质量,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还要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产品档次有高低之别是可以的,但是都必须保证质量,绝不是随便一种产品就能赢得市场,更不是落后、闲置产品就有人购买。这一点,企业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到非洲办厂的工作健康发展,才能得到投资所在国的欢迎。
其次,要做好调查研究,选好市场和项目。由于非洲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差异很大,到非洲投资办厂,市场和项目选择的正确与否,是决定投资成功与失败的根本因素。到非洲投资办厂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任何一项投资都有风险。因此,要在去非洲投资办厂之前,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对当地的政治经济环境、投资环境、法律法规、外汇政策、市场需求和潜力、劳动力成本、购买力、资源优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选择投资回报率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国家、地区和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用好用足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效应。为鼓励企业到非洲开办工厂,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措施,这些措施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当前要狠抓落实,帮助企业尽快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用足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效应。
做好在非洲投资办厂的工作,同做好其他各项重要工作一样,关键是人才。要抓紧人才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懂投资、懂技术、懂经营管理、懂市场销售和懂当地语言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在培训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力求取得实效,要着重向学员介绍有关政策,一些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国别情况、投资环境、市场需求,开展这项业务的具体审批程序以及必备的业务、语言等知识,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大的培训效果。要补足功课,多增加一些在非洲投资办厂成功和失败的案例教学,以便学员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吸取经验和教训,帮助企业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提高境外投资效益。
大家上午好!我们为今天的培训班作了很久的准备工作,培训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个:一是认真学习商务部新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是认真总结我省境外投资的经验;三是认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商务厅对大家为*“走出去”发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你们再接再历,提振信心,在新的对外投资便利化条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一、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务部举行新闻会,正式对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对外投资,对调整结构,振兴产业,促进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意义重大。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办法》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办法》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五是提出行为规范。《办法》规定,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二、我省境外投资相关情况
20**年,对于我省的境外投资工作来说,是丰收的一年。20**年我省共核准境外企业机构家,总投资额亿美元,实际发生额亿美元,同比增长62%,在全国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计新批境外投资企业41家,累计合同投资额51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43倍和36倍。充分显示了我省境外投资企业积极性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对境外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兴趣高,手笔大。此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亿股〔占股权〕,总交易价格亿元(约合亿美元),总交易投资额为1元(约合亿美元)每年将收获得吨的铁矿石供应资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资企业家,总投资额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亿美元。从境内投资主体所在的地区来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下发了《*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特地举办此次培训班,希望通过这次培训我们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能更加了解有关境外投资方面的政策,我们的境外投资企业队伍越来越壮大,境外投资的工作开展得越来越顺利。
关键词:国有企业;税收风险;境外审计;跨国合作
0引言
近年来,中央企业加快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资本运作等方式,对外投资规模及形成的资产日益庞大。到2014年年底,我国境外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世界150余个国家或地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约占中央企业总体的12.1%、17.9%和9%。但我国国企境外投资的审计相当匮乏,按照国家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及综合性原则,国企境外投资审计应成为国家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国家审计通过国有企业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客观性、合法性和收益性,最终达到维护我国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保证经济安全、全面发展的目标。在国家治理理论的导向下,国家审计现在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障碍、矛盾和风险功能的“免疫系统”。近年来,税收风险的审计已经引起各方的重视,但我国的税收风险审计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税收风险的审计包括税收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并审计已经存在的税收风险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通过现代化的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流程等得出审计结果,最后出具审计报告。
1文献综述
1.1境外投资税收风险
国外文献关于税收风险的文献主要是对税收风险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产生税收风险产生的因素和如何控制。税收风险主要包含交易转让、操作运行、财务会计、税收申报和企业声誉风险。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引起的,企业的外部因素不可控。因此,企业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即是对内部因素的控制。
1.2税收风险审计
国外文献主要是关于税务研究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一直致力于税务研究,总结了加强税务审计能力的普遍原理和方法。国内文献也没有直接关于税收风险审计研究的,但有学者研究了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审计,对其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进行审计,是现代政府审计目标综合性的基本要求。综上所述国内外文献目前的研究主要是税收风险和税务审计方面的,很少有探讨境外投资税收风险审计的,本文将试图研究国企境外投资的重要性,内容以及跨国审计合作这三个方面。
2国企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审计的内容
2.1双重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当我国和国企境外投资所在国家采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时,我国和国企境外投资所在国就会对国企境外投资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使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较重。境外国企投资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成为审计的重点指引,审计机关应核查国企的境外投资是否存在我国对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国企境外所在国对企业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情况,因而国企境外投资的分支机构要被征收双重企业所得税。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有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采用,我国采用的是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形式。所有审计机关一方面要关注国企境外投资的收入是否已经双重交税,有没有少交、漏交税,从而违反了我国和东道国的税法,因此导致税务机关的惩罚和缴纳高额的罚款。另一方面,要关注双重税收是否造成企业负担过重,国企境外投资的收入在扣除双重税收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盈利风险,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等,从而考虑其对境外投资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影响,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2.2境外企业组织结构风险管理
国企境外投资组织机构的差异会使得企业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国企境外投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是直接控股还是间接控股,都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影响。审计机关应首先核查国企在境外设置企业的性质,再根据境外投资的企业的性质,核查以下方面:①境外子公司利润在交完预提税后才能作为股息汇回母公司。②子公司汇回国内的利润因交预提税可以抵免在我国的纳税额,而分公司则无法享受这项政策,但分公司或子公司汇回的利润均需在我国纳税。③审计机关应该关注与子公司相比,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不能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待遇,分公司是否足额纳税。
2.3转移定价风险管理
境外投资企业经常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避税,然而税法规定:如果境外投资企业滥用转移定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那么不仅要补交税款,而且要加收利息且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审计机关应该重点关注国企境外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定价逃税的行为,如果存在应及时补交税金。并重点衡量补交税金对企业净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企业是否会因为补交税金变亏损,现金流不足以维持日常运营等其他财务风险,从而考虑其对境外投资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影响,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2.4资本结构风险管理
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是在税后利润分配,因此债权融资的税收负担轻于股权融资。但很多国家开始限制企业的资本结构,若是债权融资比例过高,将会面临反避税调查。境外投资融资方式风险管理的审计,首先应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否过高,有利于国企国际避税。其次,境内企业是否以债务的方式向境外的企业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最后,境外企业的资本结构如何,债务比例是否远超于股权融资,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例。超出部分债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准在税前扣除,企业是否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法的规定未扣除不能扣除部分的利息,足额缴纳税金。此外,还需考虑企业的负债比例过高,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存在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2.5税收协定风险管理
税收饶让的含义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享受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而给予抵免,不再补征。如果我国与境外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协定中没有规定税收饶让,那么国企境外投资的分支机构将无法享受所在国的税收优惠,回国后应需要补交。目前,我国与很多国家已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我国与韩国、印度、越南、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巴布亚、新几内亚、马其顿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双方都承诺给予税收饶让。因此审计机关应该关注国企境外投资企业是否享受税收饶让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国企投资的境外企业地区没有与我国承诺税收饶让,审计机关应该关注该企业的税负是否过重,有没有按规定补缴税款,并重点衡量税负过重的风险是否会导致管理层存在舞弊风险,进而影响多项认定。除了上述税收风险因素外,对于来自税收其他方面的风险,都需要境外国有企业建立一套有效识别、评估、应对和控制风险的机制。审计机关应该充分的关注当地国家的税法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发挥国家审计在维护信息真实、安全方面的优势,保障境外国有企业的科学决策和持续经营能力。
3大力推进国企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管理
审计的跨国合作受因素和属地管辖的原则的影响,境外审计经常限制于国家管辖,尤其是国有企业投资往往限制于经营地国家的属地管辖。但对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审计,客观上需要加强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开展多方面、多渠道的沟通交流,研究怎样推进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协同的实施方案。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充分重视现有的亚洲审计组织、最高审计机关组织等双边机制作用,加强各国政府审计协同效应。另一方面,沿线国家区域、次区域相关国际论坛、展会以及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中国-南亚博览会等平台的建设性效应也能为各国政府协同审计发挥重要的作用。最后,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协调各国审计标准,指导各国或协同审计实务,倡议国际审计交流会,提供各国相关审计人员的相互交流和学习。
在国际的合作监管领域,既有的其他政府机关或部门已建立的合作途径或渠道为国企境外投资审计提供了铺垫.受制于属地管辖,我国审计机关在境外进行审计需要获得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外部资料时,当地相关机构或部门没有配合审计的义务,有时也无法取得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的允许或协助。因此,国企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管理审计可以依法由政府委托给合格的受托方从事委托审计,借助社会力量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从事境外审计,将第三方审计报告或会计信息视作外部证据,由审计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再行审计。跨国协同审计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提高国家审计效率,应大力加强各国国家审计实施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总之,在一个规则和风险同步增长的现实社会中,识别及管理税收风险,目前是境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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