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挂失证明

挂失证明

时间:2023-05-30 09:57: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挂失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挂失证明

第1篇

最近,我们在基层行调研中发现,目前在柜台会计业务办理中有以下几个风险点亟待研究消除,否则将不利于防控操作风险,因而危及农行资金安全和形象声誉。

一是银行卡换卡中的风险点。

目前,我行现有银行卡换卡由前台柜员执行换卡交易即可办理,无须主管授权,属免复核交易。然而我们发现,如柜员不及时将收回的废卡实物交后台专门管理人员实际操作普遍存在且制度也未作明确规定),审核人员往往忽略了对收回废卡实物的核对。这种操作程序无法及时发现和阻止前台柜员发生的误操作和其他意外。例如柜员误把旧卡与新卡同时交与客户,如遇客户本人未在换卡申请书上签字,且监控失效(超过数据保存期或监控设备坏)的情况下银行有遭遇客户欺诈风险的可能性。再如遇柜员与客户内外勾结作案,在盗取客户密码后可随意用一张旧卡进行换卡(甚至直接换卡),对柜员有意识的违规操作审核人员往往不能及时发现,由此造成客户资金损失银行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我们建议,可将现有的换卡交易设置为授权交易,收回的废卡经主管审核后即时登记交废卡专门保管人员,这样主管就能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有效监督,同时也能及时监督收回废卡校对卡号。

二是储蓄存款挂失中的风险点。

《储蓄管理条例》及我行现有相关操作规程规定,储户挂失有几种情况必须存款人本人前往银行办理:一是密码挂失和解挂必须由本人前往银行办理;二是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储户必须本人前往银行办理。此规定无疑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和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我们发现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此规定而又无其他明确规定可执行,并由此而可能引起银行和客户之间一些不必要的纷争。如:我国对实名制存款年龄并未限制,当客户为16周岁以下公民,尤其是5岁以下公民的存款挂失补单和密码挂失银行应怎样办理(包括教育储蓄储户到异地读书)?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存款后又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存款挂失补单和密码挂失银行应怎样处理?

对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制订一些具体规定进行明确,如对16周岁以下以及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存款,允许监护人代办挂失补单和密码挂失,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凭有关部门的证明书,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有权机关鉴定出具证明。

三是使用户口簿作为有效证件办理业务中的风险点。

现有的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客户在办理挂失、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业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的有效证件中都包括户口簿,但我们发现,单凭户口簿为有效证件办理以上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原因是很多户口簿上无本人照片,实际操作中,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例如客户存单和户口簿同时遗失未及时发现(甚至客户有意对银行进行欺诈),他人可持客户户口簿到银行进行挂失支取;再如他人如持有客户定期存单,可利用客户户口簿进行密码挂失,再进行提前支取,由此而造成的经济纠纷银行可能因未审查出证件非本人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此,我们建议,明确规定16周岁以上公民必须持有像片的合法有效证明办理;16周岁以下公民及完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由监护人持户口簿的同时,提供有监护人相片的合法有效证明办理;异地读书的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异地的存款可凭就读学校的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办理。

中国城乡金融报·强勇

第2篇

(一)填表

您可到中国石化任意一个加油卡售卡网点领取并填写《中国石化XX石油分公司加油卡客户申请表》,表中声明事项经申办人本人签字后(单位客户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持单位证明)生效,办理加油卡单位证明。

(二)开户

您持《中国石化XX石油分公司加油卡客户申请表》、有效证件到任意一个售卡网点就可办理中国石化加油卡开户手续。

四、加油卡充值

加油卡使用过程中,您可在购卡省的任意一个售卡网点办理付款充值业务,卡内充值金额不计利息、不能提现、不能透支,充值成功后即可加油。付款充值业务流程如下:

(一)多用户卡充值

1.付款开票

如果您是多用户卡可持主卡到指定的售卡网点办理付款开票业务,将所交款项存入用户的额度账户。付款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和支票。现金当时即可生效;支票付款需待银行转帐支票到帐后生效。

2.分配金额

您可持主卡在售卡网点或通过客服电话95105888、95105988,将主卡额度账户上的款项分配到相应的副卡账户上,具体分配金额根据您的需要确定。

3.加油卡圈存

主副卡需到售卡网点圈存(圈存是将用户账户中已存入的资金划转到所持的加油卡上)后方可加油使用。

(二)单用户卡付款充值

您持单用户卡到售卡网点付款充值时,款项可自动储存至加油卡的卡账户和卡钱包上,充值成功后即可加油。

五、加油卡使用

(一)持卡加油

您持卡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油消费,油品结算价格以当日加油时加油机显示价格为准。

(二)灰卡解灰

加油卡在加油过程中,如果在扣款前拔出加油卡,加油卡就会被置灰(简称灰卡)。灰卡在解灰前不能加油,解灰处理有4种方法。

1.本机解灰

加油卡被置灰时,加油机会发出报警声,您可及时通知加油站工作人员,当场通过本机解灰。

2.本站解灰

在加油卡被置灰的当天,用户可回到原加油站,在任意一台加油机上解灰。

3.异站解灰

在加油卡被置灰48小时后,用户可到售卡省或交易省联网的加油站解灰。

4.售卡网点解灰

若用户所处位置既不属售卡省,也不属产生灰卡的加油省,则可在加油卡被置灰48小时后,到中国石化所属的任意一个售卡充值网点解灰,单位证明《办理加油卡单位证明》。

(三)加油卡挂失

如果您的加油卡不慎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到售卡省的任意一个售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或在售卡省拨打客服热线95105888、95105988电话挂失。挂失后48小时内发生的加油消费由持卡人承担,48小时后发生的加油消费由中国石化承担。具体挂失程序如下。

1.售卡网点挂失

用户到售卡省的任意一个售卡网点办理挂失时需携带有效证件(单位证明),填写《中国石化XX石油分公司加油卡业务处理申请表》;用户办理挂失手续时可以当场补办新卡,也可以事后补办。

2.电话挂失

用户也可通过售卡省的客服热线95105888、95105988办理电话挂失手续。电话挂失时不能当时补办新卡,需到售卡省指定售卡网点办理补办新卡手续。

3.挂失卡余额转帐

在规定的转帐时间后您可到售卡省的任意一个售卡网点将挂失卡中的余额转入补办的新卡中。

(四)更换坏卡

加油卡若在使用期内发生损坏,您可凭坏卡、本人有效证件(单位客户携带单位证明)到任意售卡网点填写《中国石化XX石油分公司加油卡业务处理申请表》更换新卡。在规定的转帐时间后凭新卡可到售卡省的任意一个售卡网点将原卡中的余额转入新卡。

(五)加油卡延期与换卡

加油卡的有效期由各售卡省确定,到期时您可就近到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延期与换卡时间为卡到期前1个月至卡到期后2个月,超过换卡日期后办理换卡手续时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办理换卡业务时,您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中国石化XX石油分公司加油卡业务处理申请表》,交回旧卡,领取新卡。办理多用户卡换卡业务的客户需同时携带主卡和已到期的副卡,主卡项下未到期的副卡不必更换。

(六)加油卡清户

如果您因故不再使用加油卡,可以到售卡省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清户手续。办理清户手续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单位客户还需携带单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中国石化XX石油分公司加油卡客户申请表》,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清户时必须交齐主卡及所有副卡,如果用户将卡遗失,需先办理加油卡挂失手续。

您在办妥清户手续30日后,凭《中国石化XX石油分公司加油卡客户申请表》和有效证件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退款手续,个人用户卡清户退付现金,单位用户卡只能将款项退还到单位帐户上。

(七)信息查询及更改

您加油时,可在加油卡联网加油站的加油机上查询加油卡资金余额,如需要详细资料,可通过售卡网点或客服电话等方式进行查询。多用户卡可根据主卡查询副卡的全部信息。

您若需要更改加油卡信息时,需持卡及有效证件到售卡网点进行客户信息变更登记。

(八)密码管理

加油卡密码可分为客服系统查询密码和加油卡使用密码。

1.客服系统查询密码

您开户时登记证件号码的后六位数字为您在客服系统中的初始查询密码,只有在提供查询密码后您方可通过客服电话获得相关服务,您也可通过客服电话更改查询密码。

2.加油卡密码使用

您可为加油卡设定密码以防卡遗失或被盗后发生经济损失,加油卡可在开户时选择设置密码,也可日后持卡到售卡网点添加密码。您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对加油卡使用密码进行修改或调整,可通过以下方法操作:

(1)更换密码

如您在使用加油卡过程中需更改密码时,可到本省内的任意售卡网点办理更换密码手续,先输入旧密码通过验证后,再输入新密码代替旧密码。

(2)密码解锁

用户持卡消费时,如果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会造成加油卡自锁而不能继续使用,用户可持卡到售卡省的任意售卡网点进行密码解锁。

(3)密码重装

第3篇

一日晚间,某商业银行24小时客服专线接到业务求助电话,来电人自称是正在查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民警。其自述刚刚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称按照短信和电话提示,已通过ATM机从自己的银行卡向对方在该商业银行的账户中转账汇入数万元。来电人告知银行客服人员,目前已经基本确定上述汇款人遭受了电信诈骗,现要求银行立即对收款账户进行“口头挂失”,以使该收款账户处于对外止付状态。明确来电要求后,客服接线人员根据业务操作规程,向来电人做出解释:该项业务须由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持相关证件和协助执行文件到银行网点办理,由于当时并非银行网点营业时间,故无法满足来电请求。

实务中,商业银行网点常会遇到类似的“止付”申请业务。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出具协助冻结通知文书后,银行才能办理此项业务。然而在公安人员制作冻结通知书期间,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网上银行、ATM自助取款等方式已将资金转走,受害人难以追回受骗汇出款项。对此,有的受骗汇款人认为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不合理,不能有效保护客户权益和资金安全,进而引发受骗汇款人对商业银行的投诉与纠纷。

银行受理特殊“挂失止付”申请业务的法律分析

有关“挂失止付”的法律规范

挂失作为一种常见的个人金融业务,是法律法规赋予存款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有效救济手段。通过合法程序申请挂失,存款人即使遗失存单、存折、银行卡,仍可避免账户资金损失。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对银行挂失业务作了明确规范。1992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的《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亦有相关类似规定,同时规定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挂失按申请方式和法律效果可分为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两种。所谓正式挂失,是指存款人或其人以书面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挂失申请,以使有关存款凭证、介质在存款人办理更换凭证、销户支取等后续处理手续前处于持续止付状态的行为。临时挂失则是允许存款人及其人以口头、函电等灵活方式作出申请,但挂失的凭证、介质仅在固定期间内处于止付状态的挂失类型。与正式挂失相比,临时挂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有效申请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挂失申请方式灵活,存款人亦可不到银行网点办理,故可适用于存款人身在异地、存款凭证与身份证件同时丢失,以及存款人认为短期内可找回遗失凭证,不愿直接办理正式挂失等特殊情形。第二,法律效果不同,临时挂失后必须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

挂失止付的适用条件

依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无论正式挂失还是临时挂失,均仅限于对挂失申请人本人存款凭证或介质进行止付处理。其意义在于,有关凭证或介质在挂失生效后将丧失支付功能,即未经适当程序办理挂失后续手续,即使账户所有人也不能利用挂失凭证或介质进行任何账户操作。因此,挂失在保护存款人资金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凭证、介质的正常应用功能。除符合规定的挂失申请外,如果客户可以对他人存款凭证或介质进行挂失止付,则无异于允许他人对存款人的账户施加控制力,进而使账户所有人对其存款凭证或介质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处于不完整状态。因此,在行为之外,挂失止付他人存款凭证或介质可能损害存款人的 合法权益,一旦由此引发纠纷,也将给银行带来法律和声誉风险。

实务中,银行以审核挂失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验证挂失凭证或介质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有;在申请情形下,则须由人同时提供挂失凭证或介质所有人和人身份证件,以确认挂失凭证或介质的所有人及关系。针对电话挂失等不能直接审核挂失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情形,银行通常确定单一受理渠道即专线客服电话,同时要求挂失人提供挂失凭证或介质相关账号和账户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以此验证挂失申请人身份。

上述案例显示,有关人员拨打银行客服专线电话或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要求“对收款账号进行口头挂失”,而该收款账号并非申请人或汇款人所有,因此,该项业务申请与现行法律规范的挂失申请行为存在实质差异,不应属于挂失业务,故不适用有关挂失的法律规定。从申请业务性质上看,要求银行协助公安机关使他人存款账户处于止付状态,实际就是对他人账户进行冻结,属于商业银行协助执行业务范畴,应适用协助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协助冻结的法定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个人存款作了严格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银行受理有权机关协助冻结他人存款的业务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以防止错误冻结损害存款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有效防范银行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出现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文书。公安机关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应由执法人员出示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

在前述案例中,银行通过专线客服电话难以核实来电人身份;在没有审核依法定程序出具的协助冻结法律文书的情形下,柜员不能准确判断申请冻结的存款性质,以及冻结行为是否具备相应法律依据。银行在此种情形下对存款实施冻结,存在一定的法律合规风险。一旦因错误冻结造成被冻结存款所有人无法正常使用资金,或者由于外部欺诈使银行承担违规操作的声誉和经济损失,不仅会使银行在有关纠纷中陷入被动境地,而且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看,银行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冻结存款并不能根本解决电信诈骗问题,且可能形成不法分子对银行实施外部欺诈的可乘之机,进而不利于社会与金融秩序稳定。因此,上述案例中银行人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拒绝立即冻结存款的行为及所作的相关解释并无明显瑕疵。

临时性存款冻结措施的法律分析

如前述案例所示,在特殊情况下,对涉嫌诈骗的收款人账户进行临时止付,可以为受害人(汇款人)利益提供及时的补救性保护措施。部分客户及银行相关业务部门据此提出,是否可以规定临时性存款冻结措施解决上述需求问题。该项措施拟在汇款业务具有明显诈骗特征的情形下,对收款账户按照汇款客户的汇出金额进行对应额度止付,并由汇款人向银行书面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尽管上述措施设定了适用前提,并考虑以额度止付、申请人声明等方式进行风险防控,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仍存在一些问题,颇值探讨:

首先,临时止付措施没有现行法律依据,故不宜作为商业银行普遍性制度规定加以实施。

其次,对于“汇款行为具有明显被诈骗特征”或“收款账户具有明显诈骗特征”需列举一系列具体的认定情形,方能在实务中准确适用,而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短时间内认定汇款客户遭到诈骗行为侵害存在较大困难。

第三,为防止临时冻结出现错误,银行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能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而银行很难证明,不采取临时止付措施不足以维护汇款客户合法利益,或者不立即止付收款账户便会造成汇款人无法挽回较大资金损失的情况。

第四,一旦因临时冻结措施造成存款人损失,汇款人的声明不能免除银行对存款人的责任。银行仍应基于与存款人的储蓄合同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在银行和有权机关对上述问题未能形成有效解决方案的情形下,即使业务制度规定临时冻结措施,在实务中也会因欠缺可行性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相关案例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各类银行卡普遍成为个人储蓄的主要介质,ATM等自助设备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针对银行卡的电信诈骗也呈增多之势。为有效防控相关风险,避免上述案例情形再次发生,尽量减少客户损失,银行在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方面可考虑以下几点:

进一步规范业务用语,避免客户对业务事项产生误解。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业务中提及的“口头挂失”,实际是指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人到银行营业网点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身份证件,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对挂失账户进行止付的业务。此项业务在挂失效果上属于临时挂失,挂失有效期一般仅为7〜15日,逾期未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则挂失自动失效。从申请形式上看,上述挂失申请仍需填写书面文件,因此称为“口头挂失”并不确切。当前完全以“口头”方式申请挂失主要是客户通过银行设置的专线客服电话自助办理临时挂失。为使业务用语更加准确,银行应避免再将柜面受理的临时挂失称为“口头挂失”,且可在相应的业务申请书、网站业务介绍中提示客户挂失仅限存款人本人凭证、介质,引导客户以适当方式提出挂失申请。

完善相关技术设计,提高自助设备反诈骗功能。例如,增加ATM大额自助转账的限制和程序,通过延长交易时间降低客户受骗后盲目转账的几率。对于在非营业时间通过ATM自助大额转账的交易,可设定较低的单笔转账限额,客户完成大额转账必须分次重复操作,从而延缓交易成功的时间。同时可增加ATM操作界面的反诈骗文字及语音提示,争取引起客户对诈骗信息的警觉。

改进业务处理措施,积极协助维护客户权益。当客户遭受诈骗要求协助时,银行柜员或专线电话客服人员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首先,向客户明确解释有关协助冻结的法律规定,表明金融机构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协助冻结,避免客户误解银行无故延误协助。

其次,从维护客户权益考虑,网点或专线客服人员应提示客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有权机关依法及时启动协助执行程序。

第4篇

关键词:假名账户;实名认证;挂失处理;重新识别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自然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该证件上真实姓名的制度。自2000年4月1日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以来,各金融机构通过组织开展存量个人银行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及时发现并清理一批匿名、假名账户,对于从源头上遏制金融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清理过程中,各金融机构常遇到有关假名账户实名认证和挂失操作方面的一些问题,但处理口径并不统一,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1假名账户户主身份信息表现形态

假名账户,是指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而用别人的姓名或人为捏造的姓名、代码符号进行开户的非实名制账户。在未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以前,过去的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加之当时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客户识别和风险提示义务责任意识及证件真伪鉴别的有效手段,这些非实名制账户普遍存在户主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情况。

这类账户户主身份信息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开户人为以后可能办理业务的需要而留有账户户主真实的身份信息;二是账户户主身份信息栏目空白;还有一种是在客户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图便利录入自己随意捏造虚假身份信息,或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听错客户身份证件号而导致身份信息输入有误。

2对非实名制账户进行实名认证的相关法律依据

2000年3月20日第2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十条规定,2000年4月1日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本规定使用实名。

2008年6月20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规定,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上述《规定》和《通知》确定了非实名存款账户转为实名存款账户的工作原则:银行应对非实名存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如果能够认定非实名存款人与非实名账户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即账户确系非实名存款人本人开立,则可以进行重新确认和实名变更,否则不得进行实名变更。具体操作办法是要求客户同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及密码(如有),经审查认定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后方能进行业务处理。

在理想状态下,客户持有折卡并掌握账户密码,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即使账户名与持有折卡实物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符,银行方面也应无条件支付客户存款和利息。但如果出现非实名存款人的假名账户存款凭证灭失、遗失或非实名存款人遗忘取款密码的情况,银行应如何办理挂失业务和进行假名账户实名认证呢?

3非实名制账户挂失处理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1992年12月11日107号令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相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7号文件《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第三十七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

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原储蓄机构书面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该规定除在第三十五条中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要求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支取人证件姓名外,对挂失记名式存单(包括假名账户存单)并没有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挂失人证件姓名的硬性要求。由此可见,记名式存单账户挂失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与账户户名不一致,并不能做为金融机构拒绝办理账户挂失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也常因此败诉。但由于假名账户的户名与非实名存款人的姓名不一致,如果金融机构放弃对其进行身份审查,就有可能使储户的账户遭到第三人错误乃至恶意冻结,从而又会使自己面临侵权之诉。

4非实名制账户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客户识别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金融机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第二十三条中对客户识别办法进行了说明,要求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第三条也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根据上述条款,对于非实名制账户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可将调阅账户开户原始记录和笔迹鉴定作为辅助手段对非实名存款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5非实名制下的假名账户实名认证和挂失处理操作建议 假名账户挂失处理和实名认证,应在坚持账户归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即非实名制账户的挂失和实名认证只能在原开户行受理,这主要是从查证开户资料的便利性方面考虑),依据《储蓄管理条例》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酌情处理。

对于留有账户户主真实身份信息的假名账户,在客户持有与户主真实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时(如果因身份证件号码升位引起的不一致,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户籍机构出具户籍证明),金融机构首先应为其账户办理实名更正手续,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挂失。

对于账户户主身份信息空白或经联网核查发现账户户主身份信息为无效信息的假名账户,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客户凭证丢失但掌握账户密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书面提供的储户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开户情况与金融机构保留的开户资料一致的,金融机构首先要完善账户信息资料,办理实名更正手续,录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然后再为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时留存原账户开户资料影印件备查;如凭证丢失因时间久远导致记忆模糊,客户书面提供的资金账户开户情况与金融机构保留的开户资料出现非关键部分(如开户时间、账号)不一致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核对开户时非实名存款人的笔迹进行审慎处理。客户提供的定期存款账户关键要素如储户姓名、金额与系统账户信息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活期存款账户关键要素储户姓名、开户时间与系统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应拒绝受理。

对于客户密码丢失的,可要求客户申请笔迹鉴定来确定非实名存款人的真实身份。

凭证和密码都丢失的,如客户书面提供的账户开户情况与金融机构保留的开户资料一致的,由客户申请笔迹鉴定来确定非实名存款人的真实身份,账户关键要素与系统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应拒绝受理。

经联网核查发现账户户主身份信息为真实信息,但与客户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信息不符时(不包括因身份证件号码升位引起的不一致),客户虽能提供与金融机构保留的开户资料一致的相关开户信息,金融机构仍应拒绝客户的账户实名认证和挂失要求,并将该账户列入疑义账户进行监管。客户有异议的,可申请笔迹鉴定并通过司法途径来确定非实名存款人的真实身份。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85号《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ht-tp://chinalawedu.com/news/1200/22016/2006/3/pa00410151360020-0.htm,2000-03-20

2 国务院.国务院令

107号《储蓄管理条例》,http://chinabaike.com/law/zy/xz/gwy/1332858.html,1992-12-11

第5篇

最新退保离职证明 这篇关于退保离职证明范本,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退保离职证明范本

同志(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000)20x年月日至200X年X月XX日在本公司工作,并于200X年X月XX日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XXXXXX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0X年X月XX日

社会保障卡补办:

1、社会保障卡如丢失、被盗或损坏,应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就近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更换;

2、原医保IC卡换制社会保障卡,还需提供一寸彩照一张(以第二代身份证照片为标准);

3、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携带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因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审核,予以报销一次且为挂失更换前最近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6篇

关键词:个人存款账户;假名账户;实名认证;挂失处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114-02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一、假名账户户主身份信息表现形态

假名账户,是指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而用人家的姓名或用人为捏造的姓名、代码符号进行开户的非实名制账户。在未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以前,过去的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加之当时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客户识别和风险提示义务责任意识及证件真伪鉴别的有效手段,这些非实名制账户普遍存在户主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情况。

这类账户户主身份栏目信息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开户人为以后可能的办理业务需要而留有账户户主真实的身份信息;二是账户户主身份信息栏目空白;三是在客户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图便利录入自己随意捏造的虚假身份信息,或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听错客户身份证号而导致身份信息输入有误。

二、对非实名制账户进行实名认证的相关法律

(一)2000年3月20日第2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2000年4月1日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规定》施行前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的,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本规定使用实名。

(二)2008年6月20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00年4月1目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上述《规定》和《通知》确定了非实名存款账户转为实名存款账户的工作原则:银行应对非实名存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如果能够认定非实名存款人与非实名账户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即账户确系非实名存款人本人开立,则可以进行重新确认和实名变更,否则不得进行实名变更。具体操作办法是要求客户同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及密码(如有),经审查认定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后方能进行业务处理。

在理想状态下,客户持有折卡并掌握账户密码,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即使账户名与持有折卡实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符,银行方面也应无条件支付客户存款和利息。但如果出现非实名存款人的假名账户存款凭证灭失、遗失或非实名存款人遗忘取款密码的情况,银行应如何办理挂失业务和进行假名账户实名认证呢?

三、非实名制账户挂失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国务院1992年12月11日107号令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7号文件《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第三十七条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该规定除在第三十五条中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要求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支取人证件姓名外,对挂失记名式存单(包括假名账户存单)并没有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挂失人证件姓名的硬性要求,由此可见,记名式存单账户挂失人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账户户名不一致,并不能作为金融机构拒绝办理账户挂失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也常因此而败诉。但由于假名账户的户名与非实名存款人的姓名的不一致性,如果金融机构放弃对其进行身份审查,就有可能使储户的账户遭到第三人的错误乃至恶意冻结,从而又会使自己面临侵权之诉。

四、非实名制账户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客户识别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金融机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在第二十三条中对客户识别办法进行了说明,要求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其第三条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上述条款,笔者认为,对于非实名制账户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可将调阅账户开户原始记录和笔迹鉴定作为辅助手段对其身份进行确认。

五、非实名制下的假名账户实名认证和挂失处理操作建议

对于假名账户挂失处理和实名认证,应在坚持账户归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即非实名制账户的挂失和实名认证只能在原开户行受理,这主要是从查证开户资料的便利性方面考虑),依据《储蓄管理条例》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视情处理。

(一)对于留有账户户主真实的身份信息的假名账户,在客户持有与户主真实的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时,金融机构首先应为其账户办理实名更正手续,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挂失。

(二)对于账户户主身份信息栏目空白或经联网核查发现账户户主身份信息为无效信息的假名账户,应视情况的不同进行有区别的处理。

第7篇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帐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机构申请补办证券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乙方: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身份证有多重要?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包含居民的照片、姓名、性别、民族、职业、住址、面部特征、手掌特征及指纹识别等重要信息。

另外,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伴随你一生。生活中,大到选举、结婚、入学、就业、参加社保,小到出境手续、办理驾照、投宿旅店、建立个人金融账户等,均需用到公民身份证。

如何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最安全?

有人认为身份证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丢失也无妨。实际不然,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切记:必须签注!!!

如何签注?

①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上XX专用,内容尽量详细,不要遮住身份证号和姓名;

②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要有交叉或接触;

③通常写成三行,每一行后面要画上横线,以免被偷加文字;

④用蓝色的圆珠笔或签字笔标识签注;

⑤最后记得一定要上姓名和日期。

以申请基金业务为例,身份证复印件签注写法:

(分三行)

仅提供XX银行--------------

申请XX基金扣账----------

他用无效-----------------------

姓名

日期

注意:

1、签注文字一定要签在身份证的范围内,但不要遮住身份证号码及姓名等重要信息;

2、无论信用卡、基金、手机、申请书,只要须附身份证复印件的,或填写和身份证有类似作用的表格,一律照此办理。

身份证丢失怎么办?

身份证丢失后,应立即补办,而不是挂失!!身份证挂失后仍可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很多不法分子非法收集丢失或被盗的身份证,在网络黑市公然叫卖。

补办身份证

携带户口本、丢失补办居民身份证的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是否可以异地补办?

①各地政策不同,需征得你户口所在地办理身份证机关的同意;

②为方便外出工作人员,有些地方开展一些异地办理身份证的途径,可向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

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丢了怎么办?

①致电手机运营商挂失手机号;

②致电银行挂失银行卡;

③手机绑定支付宝的,拨打95188挂失;

④微信用户登录冻结账号;

⑤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身份证;

⑥到手机运营商处补手机卡。

身份证使用安全小贴士

①勿将身份证和手机等物品装在一起。

手机工作时发出的高频电磁波所产生的强磁场会把身份证内的磁性芯片磁化,造成身份证消磁,身份信息无法读取。

②在火车站、商场等公共场合,切勿将身份证装在大衣侧兜,极易遭窃。尽量将证件放在贴身内兜,切勿出示给陌生人。

③勿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或抵押给他人。

第9篇

关键词:遗失声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一、遗失声明及相关行为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丢失票据(尤其是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有时通过遗失声明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遗失声明的做法笔者认为是种习惯,如同结婚不去登记而更重视仪式,或对刑事犯罪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一样,因为两三千年的封建传统已在我国老百姓心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以短短几十年的宪法口号式的“法治”行动想改变数千年的“人治”权威岂不是蚍蜉撼树,螳臂挡车?

1 通过大众传媒,如报纸、电视、广播电台,声明所丢失的票据作废

这种做法除了引起部分相关公众的警惕和注意外,不会发生失票人自己想要的法律效力。因为:①票据是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就是形式上合法的票据,形式上合法的票据付款人就得向持票人付款。因为世界各国票据法一般不要求付款人负责审查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5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付款人只负有对票据形式上审查的义务,不负责对票据的实质审查,即付款人是“认票不认人”。这些丢失的票据在市场上当然可以流通,失票人单方声明对付款人无任何法律效力。②遗失声明面对的是众多不特定主体,即公众,他们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掌握遗失票据的相关信息。③除去票据被盗、被抢夺等原因外,遗失票据多因失票人的自身过错所致,这种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不应转嫁到善意第三人身上。否则,既对票据的流通构成威胁,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2 更换银行预留签章是行不通的

银行实务中,签发票据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时,银行有权退票和处罚。失票人更换预留签章在于利用银行业务达到拒付票据金额的目的。但是我国《银行结算会计手续》第5条第4款明确规定:存款人在更换签章前,已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失票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遗失的救济对策

那么,失票后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有效地救济失票人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198条和《票据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对票据遗失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讼。

1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意思表示,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致让他人冒领票据款项。这里的“失票人”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但应是票据权利人,即因票据的丧失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影响的人,并非单纯从字面上理解的票据从其手中丧失的人。如是单从字面上理解,盗取票据的人在遗失票据后也就成了失票人,这显然不是立法的原意。为弥补票据法的不足,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26条规定: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自我救济方法,并不是一种最终的失票救济措施,也不是权利救济的必经程序,仅是临时的防范措施。因为挂失止付没有最终解决票据权利的效力及归属问题。挂失止付所起的防范作用,仅在于失票人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途径确认自己的合法持票人地位并取得票据金额之前,防止他人利用所丧失的票据冒领票款使失票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正因为挂失止付的临时防范作用才导致他的有效期很短,一般为3天。原因何在?为了防止实际上无支付事由而依止付通知的合法理由为借口来实施拖延债款之实的目的。

挂失止付的效力表现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负有暂停付款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就是说《票据法》规定的挂失止付的期限为3天。然而相关的行政法规对票据法3日的规定又有灵活性,央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委规章规定:付款人或付款人在失票人进行挂失止付通知后3日内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讼的证明,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按照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在12日期满后,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或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及央行的规章下列票据丧失可挂失止付: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和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挂失止付。下列票据不能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出于本人意愿而绝对丧失的票据,已经付款的票据,支付通知已经失效的票据。

2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当失票人非出于本人意愿丧失票据后,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丧失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基本做法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发出为期不少于60日的公告,以催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经法院审理认为申报不成立的,经提出申请的失票人申请,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那么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及管辖法院分别是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据此规定,提出申请的主体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最后持有人。客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但除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专属管辖,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这三者相辅相成。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作出除权判决,使票据与票据权利分离,让票据丧失的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并且公示催告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的善意取得将不能成立。从这一意义上说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设立是对票据流通的遏制。但从另一角度考察,公示催告制度可增强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公示催告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只是作用方式不同而已。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起间接促进票据流通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则直接促进票据流通,实为异曲同工。

3 提讼

提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提讼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失票人已经知道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已没有必要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失票人要求票据占有人返还票据遭拒绝。这种情况,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现被他人占有的票据权利归失票人所有。第二种是失票人不知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又不以公示催告程序维护自己合法的票据权利,而是依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参考文献】

第10篇

遗失身份证“再利用”,网络竟公然叫卖

日前,汤女士遗失了二代身份证,在挂失旧证补办新证后,她的旧证却“失而复得”。在征得汤女士同意后,记者用她的旧证做了几次“体验”。

5月8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国有银行开户,该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并未认真核对身份信息,看了一眼身份证便给记者开了银行账户。

5月11日,记者一早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三甲医院取预约号。办理诊疗卡时,记者在单子上填写了身份信息但未出示身份证,工作人员却依旧为记者建立诊疗卡并取了预约号。

不仅如此,网络上竟有公开贩卖二代身份证的交易。出售二代身份证的销售商李先生表示,他可以根据买家对地区、年龄、性别、长相的需求,提供数张乃至数十张符合要求的身份证以供挑选,一张证的价格在400元左右。

规定在前,实施滞后

山东省一位基层户籍民警告诉记者,在公安内部系统可以查到二代身份证是否已被挂失,但银行、运营商等用证单位,在扫描身份证时却看不到挂失信息。因此,若冒用一张与自己长相相似的人的身份证,这些用证单位由于无法知道证件已被挂失,所以很难判断其是否为冒用。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解志勇表示,这些属于一般行政责任。2003年颁布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与身份证相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如今已明显滞后,对于日益猖獗的身份证违法、犯罪的制裁力度明显太小,不适应实际情况,应尽快修订完善。

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用证单位责任心

近年来,公安机关一方面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居民身份证的安全可靠。2011年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2013年8月,全国已有16000余个派出所启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

解志勇指出,冒用他人身份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公民个人权益、社会秩序的危害“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因此,应该将“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以及“盗窃、冒用身份证”行为,直接“入罪”,即一律夫见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第11篇

商业银行柜面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业务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经营风险形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作出这样的定义: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全球风险专业人员协会则认为,操作风险是与业务操作相联系的风险,包括来自操作业务失败形成的操作失败风险和来自环境变化形成的操作战略风险。本文认为,柜面业务应识别不同的风险来源,对不同来源的风险应区分识别,才能有效应对和防范。因此,就柜面业务风险来源的根本途径,可以分为内部风险来源和外部风险来源。内部风险来源主要由于内部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等引起的风险;外部风险来源是由于外部人员,包括客户或其他涉嫌故意作案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企图获取银行资金或造成银行损失的行为。

(一)商业银行柜面业务的内部风险类型内部操作引起的法律风险占到柜面业务法律风险的绝大部分,结合笔者近年来在商业银行从事法律业务中遇到的案件及对柜面业务工作的调研中获得的资料,柜面业务内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业务操作不规范。如向客户支取大额现金不过验钞机,支取现金过程中给客户多或少下账,不仔细核对客户签字等等。二是业务处理不及时,业务处理程序不连贯。如客户申请挂失的,应先将客户卡上的资金冻结后再进行办理挂失手续,但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纠纷,就是由于给客户挂失中没及时冻结客户资金,导致在挂失瞬间(相隔时间很断)客户的资金被取走,从而造成严重的损失。三是违规办理业务。违规的种类繁多,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空存空取、自办业务、虚构交易等。四是不按程序为客户办理冻结手续。常见的形式有客户通过电话就为其直接办理挂失,导致挂失手续不符合相关要求,有时客户还要求把他人的卡挂失或冻结,如某行曾经遇到一个法律纠纷,就是一个客户通过电话,以错误将钱打到对方卡上为由,要求冻结对方账户,最后客户以没经申请将其资金冻结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

(二)商业银行柜面业务的外部风险类型在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中由外部原因引起的风险时刻发生,对此风险的防范已引起金融经营机构的重视。本文认为,商业银行的外部风险是由于外部人员(客户或试机获取银行资金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获取银行资金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二人以上犯罪团伙通过挂失取款环节相互配合,联合作案,充分利用挂失与取款之间的时间差在挂失瞬间将被挂失卡上的金额取走,最后以银行不及时挂失为由,要求银行赔偿;二是客户以自己不是“取款下账单”的亲笔签字或未签字为由,要求银行赔偿被取金额;三是在柜台取款时获得银行多支取的金额后,以自己没有多得或找其他理由拒绝返还,企图侵吞不当获得的利益;四是客户利用假身份证明开户后用于诈骗,被骗客户以银行没有尽到注意审查义务为由,要求赔偿被骗损失,从而引起法律纠纷;五是采取其他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获得银行赔偿。总之,柜面业务外部风险形式多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银行应高度关注和重视外部风险的防范。

二、商业银行柜面业务风险危害性及存原因分析

(一)商业银行柜面业务风险带来的危害性分析近年来,因商业银行柜面风险所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涉案的金额也越来越大,给社会、金融业、柜员及客户均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或负面影响。从某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组织的全行依法合规业务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业务数量达20278笔,涉及柜面业务的问题有14480笔,占总数的71.4%。上述这些问题存在的风险仅仅表现在内部操作程序不规范引起的风险,风险发生后,通过检查整改还有化解风险的余地,但一旦风险走上法律程序的时候,那么这种风险从一般的内部风险上升到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引起是损失更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更加严峻。一旦风险给经营单位造成损失,失去法律的保护,这将形成一种案例或事实,从而潜藏更多不确定风险存在。有人认为,现代化商业银行的破产大多不是因为很多方面存在问题,而是由于一两个环节出错,甚至一名员工失控,就可置一家现代化银行于死地,英国老牌商业银行—巴林银行事件就是一大例证。因此,能否有效控制风险,是商业银行有效发展的关键。

(二)商业银行柜面业务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分析商业银行柜面业务风险存在的原因,应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进行分析。首先,风险存在的内部原因。从近年发生在商业银行风险案件来看,存在内部风险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柜面业务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或业务技能不强引起的风险。如一些操作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银行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准确把握操作的流程,导致业务错误从而引发风险。二是柜员操作不规范或违规操作引起的风险。笔者在从事银行法律事务期间就遇到由于柜员操作不规范或违规操作的两个案例:某客户在某网点取款11800元,柜员就将两捆百元券(每捆一万元)抽出两张后,将19800元递给客户,整过取款过程没有过验钞机,下班扎帐时发现短款8000元,查找传票才回忆起这笔款是将11800当做19800支付给客户了,摄像里只看到将两捆百元券抽出2张后交给客户,没有过验钞机的数字显示。此案发生后,营业网点立即找到客户,但客户矢口否认。另一个案例是客户办理挂失过程中,由于柜员中途停下先给另一名客户存款(存款的金额非常大,怕被其他柜员抢走这个客户),停止挂失后没有先将申请挂失的银行账户冻结,导致在这一瞬间,卡上的3万多元钱在其他网点被支取,客户以银行未及时采取挂失措施为由,要求赔偿。上述二例均由于柜员操作不当引起法律纠纷。三是柜面业务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引起的风险。常见的违法行为有空存空取、虚构存取挪用客户存款的行为,此行为引起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次,风险存在的外部原因。前面已对外部风险来源作了定义,这里不再累赘。商业银行柜面业务引起的外部风险与内部风险是相互依存的,但从引起风险产生的动因来看,根源在于外部行为人(客户或乘机获取非法利益的人)受某种利益驱动,充分利用商业银行柜面业务管理上的一些漏洞或缺陷,采取一定的手段乘机获取利益。因此,商业银行外部风险存在的原因在于银行的操作管理上存在某种漏洞让他人有机可乘,如利用士官证、假身份证明开户后用于诈骗的行为等。

三、控制商业银行柜面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

通过前面分析,商业银行柜面业务的法律风险不仅由内部操作风险所引起,还由于外部人员抓住柜面业务的某些缺陷或漏洞,通过一定的行为造成银行损失的行为。因此,控制商业银行柜面业务风险的对策应结合银行经营的内外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一)加强和重视对柜面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只有让柜面操作人员熟悉和有效掌握每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才能保证业务效率和业务准确度,从而有效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二)着力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执行力的提升,认真抓好责任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对违规违章行为和责任人,通过严肃的责任追究,提高违规者的付出成本,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发挥纪律处分的纠偏作用。目前的相关制度中,对柜面操作人员控制制约较多,对管理层控制制约较少的现状,应将柜面业务的风险防控责任由一线柜员、会计主管向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上级监管部门延伸,在完善双向问责机制的前提下,强化操作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双线责任追究。

(三)对有章不遵,屡查屡犯者应严肃处理,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严肃性柜面业务是直接的现金交易,引起风险后造成的损失不易挽回且负面影响较大。因此,要求每位业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制度、按章操守,对于有章不遵、屡查屡犯者应严肃处理。

第12篇

发现护照丢失之后,迅速到当地的警察局挂失,办理护照丢失证明,一般情况,当天就可以办理下来。然后去菲律宾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补办护照,办理时需要出示警方开出的护照丢失证明,护照复印件等文件,一般需要15天左右。

所以出国之前一定要把各种证件复印备份,最好留一份电子版的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文章屋网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