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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0 09:58: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1篇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0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 /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启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启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 实境困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扫 L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L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卜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h}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己具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侧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0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02008年)、《著作权法》0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L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第2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北京;主导作用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188-03

引言

科技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但它不能自然地向生产力转化,只有与人类社会生产过程相结合,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而这个重要的结合点就是科技成果转化。然而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速度慢:每年取得重大科技成果3万项左右,平均转化率不到20%,形成产业规模的不到5%[1],说明中国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科技资源浪费

严重。

政府作为科技创新法规的制定者和成果转化制度的主要提供者,可以营造并改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探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并提出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不少学者也曾试图将国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嫁接到中国,但由于国情、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不同等原因,国外的模式未必合适中国[2],而北京市作为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较高的地区,政府在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有一定代表性,对中国各级政府介入科技成果转化有一定启示作用。

一、政府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包括投入、产出、转化和推广等环节的复杂系统工程,因此只靠市场的拉动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政府的推动(喻金田,1998;刘溶沧,2000;李佳,2001等)。总的来说,政府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市场缺陷的存在,是政府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依据

市场机制“无形的手”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以需要政府“有形的手”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透明度”,并对成果进行评级,保证科技成果的转让方与受让方都能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政府可以通过制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1.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较大的外部性,政府要以财政投入、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另外,政府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风险,如,提供成果鉴定、产品检测等服务可降低技术风险;健全风险投资制度可降低资金风险;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采购可降低市场风险等[2]。

2.降低交易费用,减少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科技成果、资金、劳动等多种投入,牵涉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等众多机构,包含一系列复杂的分工、合作等交易活动,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公共中试平台等,促进成果的供求双方沟通和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政府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纽带

中国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而政府能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良好联系,促进这些机构的科技成果积极向企业过渡,转化为产品;还可以支持企业建立自身的科研机构,成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分析――基

于政府视角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产生的引导作用有限

中国虽有一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但配套政策不够,没有真正起到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首先,缺少对授权专利成果转化的资助办法;其次,中国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到位,科技成果投资者和生产者的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严重挫伤了他(它)们的创新积极性和投资热情;最后,对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很少有专门的奖励措施,如解决户籍方面或职称评定方面等。

(二)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力度不够,风险投资机构也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者资金投入比例仅为1∶1∶10,而发达国家一般为1∶10∶100[3],正是由于科技投入尤其是成果转化资金短缺,大多数高校或科研院所没有能力组织中试,科技成果以不成熟的状态面市。而在中国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中,转化资金来源于风险投资的仅占2.3%,这是因为中国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引入渠道过窄、投资规模小、运作效率较低,所以尚不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起到弥补资金不足的作用。

(三)没有建立起产学研一体化创新体系

政府对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的主导作用不明确,缺少专门的产学研合作服务平台,致使大量科技成果游离于企业之外,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同时中国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和准确,导致高校、科技机构与企业的科技成果供需信息交流不畅,造成高校科技成果过剩与企业成果短缺并存的局面。

(四)推广及转化平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一方面,在中国从事创业服务、科技评估、技术产权交易和风险投资等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太少,且现有的科技中介机构市场运作能力差,主动服务的意识薄弱,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拓展能力不强,导致高校与企业以及科技中介缺乏合理的分工与配合,影响创新体系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中国的科技中介机构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成果信息分散,更新不及时,给科技成果的供给方登记成果和需求方寻找项目都带来不便。

三、北京市成果转化主要做法与经验

北京市政府积极介入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专利授权数量、新产品产值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一直位于全国前列,其主要做法和经验如下:

(一)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基础,为科技成果转化从申报、认定、中试、转让以及企业生产和进入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覆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支持内容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方面,包括要素分配、资金扶持、人才激励和创业孵化等。另外,配套法规也比较齐全,如《北京孵化基地优惠政策》、《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在推动北京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以技术市场为主要渠道,以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支撑

北京市用税收优惠鼓励技术转让,使技术市场成为科技成果扩散和转化的重要渠道和发展模式。2007年北京市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达到882.56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3以上。另外北京市以科技系统和中关村园区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如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技术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技术推广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科技咨询机构等已初具规模,成为北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成果转化中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北京市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体系,在政策上、体制上和机制上给予科技成果转化极大的支持[4],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首先,政策保障:北京市政府已制定和的政策、法规、制度、管理办法等40余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北京市的区县都非常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纷纷制定区、县级扶持政策。其次,资金保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科技投入并设立技术创新资金,同时发挥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化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最后,体制保障: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四)充分利用北京大量的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科研成果和信息网络,注重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牵头定期组织高校专家、科研骨干深入企业解答技术难题,同时也组织企业家走进高校,了解高校最新的科研成果;二是“产学共建”,即企业与大学共建科研开发中心,如企业与高校共建技术中心或综合实验室、引导企业与高校共建大学科技园,以及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等。三是对重大产学研项目政府列入计划给予支持,如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科技成果市场化的宏观环境,并制定重点扶持的产业政策

北京的产业布局和支撑产业发展的企业种类齐全,产业内部互补性很强,从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上打开了局面。政府应该借鉴北京的经验,首先,改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制定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其次,针对当地的产业布局和特点,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重点产业,通过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营造产业创新环境,并从多方位、多层次进行配套,达到加速该产业整体发展的目的。

(二)为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中心

北京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站式”公共服务中心(包括项目申报、项目鉴定、资金申请等),通过政府各个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到中心进行联合现场办公,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解决企业和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际问题。企业通过 “一站式”公共服务中心,能及时获取政府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对科技成果申报以及审批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并对整个创业和科技成果申请的运行主线有明确的认识,有效的指导中小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三)促进产学研合作,让成果走出“象牙塔”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必须打破研究成果“出论文―发表或拿奖―锁进抽屉”的传统老路。首先,将研究成果能否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纳入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考核范围;其次,鼓励高校教师与企业、科研院所合作,承接企业研发项目,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最后,拓展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资源整合,集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需求、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四)大力发展技术成果交易市场

技术成果交易市场是成果供求双方进行沟通的主要场所[5]。借鉴北京市技术市场建设的经验,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依靠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联合专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技术推广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科技咨询机构等,建设规范的、综合性强的技术成果交易市场。其次,通过优惠政策鼓励技术转让,发展中介机构,加强技术交易与服务人员的培训,使技术成果交易市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持续健康的发展。再次,加大对技术成果交易市场的宣传与投入,激发技术交易市场的活力。

(五)加强孵化器和中介体系的建设

科技孵化器是企业科技成果小试和中试的主要场所,政府要提供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首先,对孵化器内的企业给予税费和租金等减免,吸引更多企业进入孵化器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其次,对孵化器的具体功能、操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行官方界定,使科技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场地、融资、法律,人才和市场等全方位的支持;另外,在规范孵化器入驻企业管理的同时引进风险投资等中介服务机构,使孵化器真正成为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

针对中国目前的科技中介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比较混乱等情况,政府应加强对中介机构进行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和管理,提高科技中介的整体服务水平;还可以建立各种服务、信息交流平台,如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互通平台等。总之政府要引导中介,使科技中介机构和企业的合作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六)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制度

首先,政府应采取税收优惠、资金担保、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其次,规范和改善风险投资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实现中国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风险分散化的良性循环,以支持重大成果和重大引进技术产业化[6];再次,定期组织专家为风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最后,建立相关风险投资机构档案库,对其资料进行定期更新,并定期向市场进行公布,做到正规化和细化整个风险投资市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红亮,薛蓉娜,贾玉花.新时期信息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问题[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9):36-40.

[2]刘志辉,唐五湘.新时期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3):28-31.

[3]冷俊峰,李明生.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创新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9):3-5.

[4]刘华.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机制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

[5]彭树堂,谷彦芳,孙茂腾,王善杰,张如国.北京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与立法问题研究[R].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项目,2000.

[6]秦丽娜,李凯.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的作用[J].商业研究,2007,(4):98-103.

The Roles of Government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xperience from Beijing

YUE Hu1, 2, XU Liang2, LIU Yin2, WANG Rui-qi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510520,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Chong 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400040,China)

第3篇

[关键词] 高校 科技中介 发展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机构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促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企业之间共同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1]。在知识创新系统中,企业是知识的需求者,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知识的供给者,高校科技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二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1 科技中介机构是福建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海西建设事业的重要途径

1.1 通过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发挥福建省高校自身的科技资源优势

“十五”以来福建省高校科技竞争力有了较大提高,科研经费不断增长,科研水平不断提高,高校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数占全省的比例达80%以上。高校已成为科技创新平台的主要依托者,截至2009年底,福建省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2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35个、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27个、省产学研研发基地15个,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平台群。高校已成为福建省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提供者,福建省2009年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40%以上为高校所获得,全省高校获福建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31项,占全省的89%。这些优秀的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技术转移和转化,将造成很大的浪费,通过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可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以多种形式向社会转移,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

1.2 海西产业的技术进步需要高校科技中介机构来实现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是满足企业技术需求的主要途径,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技术转移中心(TTC)、技术转让办公室(TTC)、"科技市场"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大多是依托高校建立的,对本国的经济发展、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一项关于技术转移的研究发现,通过技术转移,企业的平均收益为55%,而通过技术创新,企业的平均收益仅为22%[2]。

福建省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普遍较弱,绝大多数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转移,特别是来自高校的技术转移是满足企业技术需求的重要途径。

1.3 通过科技中介机构实现福建省高校服务海西经济建设的社会职能

高校的三个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以福建省高校为依托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促进高效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行使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当前高等学校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用以整合和组织高校科技资源,开发和扩散行业共性技术,参与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校技术转移,加强科技、教育与经济的联系,是完善高等学校为社会服务功能的必然要求和有力措施,也是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实体化、具体化的一种体现[3]。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可以成为政府推动产学研工作的重要助手和抓手,成为产学研与金融、资本要素紧密结合的重要纽带。

2 福建省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现状

目前,依托福建省高校建设的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别: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研发基地、产业产学研战略联盟等。这几类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定位各有不同,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也不相同,从不同的方面和途径服务于企业多样性和层次性的需求。

2.1 福建省高校技术转移中心

福建省高校科技成果转移中心成立于2009年8月28日,由福建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日常管理,各共建高校在本校设立分中心,重点开展本校技术转移工作。

2.2 大学科技园

目前我省建有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福州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这两个大学科技园分别以厦门大学和福州地区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

2.3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目前依托我省高校建设的有国家传染病诊断试剂与疫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环境光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化肥催化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一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6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和17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国家、区域的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4]。

2.4 产学研研发基地

目前依托我省高校建设的产学研研发基地有15个,基本涵盖了海西建设的各个关键行业领域。产学研研发基地的任务是:为产业集群和区域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主要针对产业集群和区域产业中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实施;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为中小企业提供成熟的先进材料、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开展调研和研讨,提出行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向主管部门申报属于行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组织协调国内外专家开展科技攻关;负责收集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最新科研成果,直接推介或通过基地创新平台的消化吸收和技术集成后推介给企业,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讨,为行业提供发展战略报告,成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和连接产业和科技的桥梁;为行业企业培养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5]。

2.5 产业产学研战略联盟

2008年、2009年,在福建省教育厅的牵头组织下,相关企业和省内外高校、及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共同成立了环保、电机、改性塑料、集成电路产业产学研战略联盟。产业产学研战略联盟力图将高校优势科技资源系统地注入福建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实现产学研合作由短期合作、松散合作、单项合作向长期合作、紧密合作、系统合作的转变。

3 福建省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福建省高校已形成初具规模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致力于服务我省科技创新。但总体上看,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整体发展水平,远不能满足海西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其他沿海省市相比也处于落后位置。

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推动我省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提高认识,明确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

“十一五”是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高校科技工作特别是高校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提高对建立高校科技中介体系的重要性的认识。高校科技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是高校科研工作的延伸,是为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高校应充分利用在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科技资源优势,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促进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纽带作用,将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技术转移的良好氛围[6]。

3.2 加强政府对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

为使高校科技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海西经济战略的需求,政府应从海西科技经济的战略高度和长远目标出发,支持、鼓励和引导高校科技中介服务的发展。尽快出台有关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组织制度、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法律地位、责任等,明确政府通过项目委托、经费支持等途径培育扶植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引导和推动它们开展有效服务的责任和办法。

3.3 加快高校科技中介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中介活动,积极引导省内高校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从事科技中介工作,加快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学科门类较全的科技中介人才队伍。组织开展高校科技中介人才培训工作,建立培训基地,制定培训计划,培育一支科技中介人才队伍,为技术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促进产学研结合[7]。

3.4 建立现代化的高校科技中介网络服务体系

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统筹规划全省高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支撑体系,建成覆盖全省高校的网络系统,通过这个全省高校科技中介服务网,实现不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对接,将互联网的优势与科技中介的性质特征有效衔接,为省内高校和企业提供服务,促进科技中介市场的发育。

3.5 加强闽台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台湾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相对发展比较成熟,已经积累了一些较好的经验,通过学习借鉴,可提高我省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应加强闽台高校科技中介机构与台湾科技中介机构进行合作交流,通过海峡两岸科技中介服务论坛等方式,为海峡两岸科技中介机构搭建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促进两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赵沁平,加强高等学校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J].

[2] 赵沁平.加强技术转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3,(1):13-15.

[3] 刘洪民,杨艳东.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及发展思路[J].研究与发展管理, 2007,19(5).

[4]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52).

[5] 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福建省经贸委,2007年8月.

第4篇

    尽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推广工作落后、农业贡献率低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农业发展。成果转化作为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农业科研创新与农业推广等问题。为此,在梳理现有文献基础上,从科技活动链条出发,重点讨论科技市场上经济主体发育,从而识别与总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规律与特征,结合国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试图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综述

    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进步、农业推广等方面研究相比,现有文献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并不是非常丰富,辛翔飞和王济民(2010),赵路叶子等(2010)等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这里主要围绕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成果转化率判断与其背后原因探讨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总结。

    (一)农业科技成果数量

    2009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在京举办的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业科技论坛释放出如下信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确认的农业类科技成果5万多项,获国家和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9485项,其中国家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2008项。”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中的检索(2011年12月16日的检索记录),共有农业类成果记录81400条,其中获得计划支持共17013条。

    根据2010年的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2010年全国登记的科技成果以应用技术类成果为主,共登记应用技术成果37029项,基础理论成果3288项,软科学成果1791项。登记的基础理论成果属于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的占10.47%,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农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所占比例为14.77%。

    专利往往按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来划分,或者按照IPC分类统计(生活需要、作业/运输、化学/冶金、纺织/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物理、电学),还没有专门的农业领域专利统计。根据《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0年)》,“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8.03%,其中农业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8.14%,分别比“十五”期间高出4.35和3.99个百分点。

    其他来源方面,比如农业部科技司统计报告中指出,我国每年通过省部级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近6000~7000项;比如国家科技成果库,收录了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各单位自荐科技成果,但没有专门的农业领域内科技成果的统计。由此可见,我国还没有针对农业科技成果提供专门统计,背后原因可能于农业科技涉及多个部门密切相关,更重要原因可能与我国对科技成果本身认识存在模糊,缺少相对能够被接受的定义与统计口径。

    (二)科技成果转化率

    在讨论农业科技转化文献中基本上能够达成的共识: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相对较低,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转化率。被引用最多的文献便是“据农业部科技司统计表明,我国每年有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问世,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有30%~40%,与发达国家的70%~80%相差甚远。”①另外就是最新,“‘十一五’期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没有标准、统一的计算方法,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现有文献也没有对此作出努力,只是散落在新闻或者官方报告中(见表1)。理论上而言,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非常简单,但是分子与分母的确定依赖于如何确定何为科技成果与何为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较低的症结

    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文献中,这类文献最为丰富,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从投入角度来讨论。其中最为有利的证据是“发达国家研究开发、中试熟化、推广应用科技投入的比例一般为1∶10∶100'”;而国内,中央财政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的支出不足农业财政支出的1%,其中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到农业科技支出5%。这类论述则是汗牛充栋。第二,从成果供需层面开展。主要从农户的角度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从事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低等因素制约农业生产对科技有效需求的强度;同时,从农业科技成果供给探讨成果质量、结构、流通渠道和管理(顾焕章和张景顺,1997;朱玉春和霍学喜,1999;等)。第三,集中于科研管理角度。当然这也不单单农业领域面临类似问题,主要集中在项目立项、申请和成果验收,缺乏市场化机制、科学成果登记制度、成果信息等良好制度安排。第四,聚焦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比如,产学研合作机制、资本市场发育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等。因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背后原因认识不同,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自然也就不同。

    显然,现有研究推动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但是,当前研究仍然是沿袭传统思维,农业科技成果无偿提供给农民使用,没有把农业科技成果准确界定为一种商品或服务,企业和农户仍然倾向于认为农业科技供给是中央政府的工作,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中仍旧是政府唱主角。另外,在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律与特征时,现有文献并没有提供一个更高维度去认识科技成果的理论框架,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在于农业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理由有两个方面:第一,认为科研和生产脱节,而且其中与科研的选题和立项有很大的关系,专家的论证决定了客体选题和立项,而与实际需求有较大距离;第二,在成果奖励和科技人员的绩效评价方面,比较重视论文,追求国外学术文章发表(SCI、EI或者其他)或者国内核心期刊论文,然而论文本身对解决实际问题关注不够。针对这种认识,需要作出诠释:重新认识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一般来说,供给是指厂商在一定的时期内,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供应的商品量。供给也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产者愿意出售,二是生产者有供给能力。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而言,主要供给方有高校、 科研机构、相关科技企业,由于国内农业研发活动集中在公共部门或研究单位,尽管产出丰硕成果,但是一直被视为公共品,以免费形式提供农民使用。这种农业成果提供方式本身就不是市场化行为,更多是公共物品供给。另外,供需问题是在良好的市场发育情况表现出来,那接下来问题是如何发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其中经济主体本身又是如何培育起来,政府这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应当扮演什么样角色?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回答,这也是至今无法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准确定位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这些问题需要从市场发育角度去认识,已有理论框架便是分工与专业化。

    二、从分工与专业化视角来认识科技成果转化

    (一)科技链的勾勒与判断

    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③(如图一所示,下页)。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是为增加知识的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工作。一般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大家往往把基础研究理解为增进已有的知识,包括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并增进其运用,以便发明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对于基础研究定义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如“基础研究的实施不考虑实际结果”、“基础研究是技术进步的先驱”、“没有特定期望结果的研究”、“好奇心驱动的研究”、“基础研究是科学共同体自己的事情”等。这些经典表述均显示基础研究是科学家自主进行的“自下而上”的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尽管新时期OECD、英国和美国对于基础研究的认识都体现了基础研究新的价值判断和战略定位,应用目标虽然不是基础研究的最初预设,但已内化为基础研究的重要属性,政府资助往往使得基础研究与社会问题之间距离日益缩短(丁大尉和高璐,2011)。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与应用研究相比,在基础研究中,科学家往往聚焦于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距离实用价值有较远的距离。应用研究往往被定义为:主要针对某以特定的目的或目标,旨在确定基础研究成果的用途,或者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主要是扩大科学技术知识,而试验发展则是开辟新的应用即为获得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系统、新服务以及对已有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与研究与试验不同的,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不具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创新成分,旨在使试验发展的成果用于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具体到科技服务就更容易理解,主要是推广示范与科技服务。

    正如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改进,以及在劳动生产力指向或应用的任何地方所体现的技能、熟练性和判断力的大部分,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科技链中各个科研活动分工不同,不论遗传育种、农业机械,还是生物产业发展,都涉及到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还有技术开发研究,既是科学研究的不同类型,也是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这本身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内部的分工与专业化。

    既然科研活动存在这样一个客观规律,那意味着科技管理必须遵循这个规律。另外,科技与产业结合既要遵循着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要遵循着这个规律。如果上述判断正确,这里至少可以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推断:

    第一,基础研究的近期目标显然不是成果转化,而是顺利进入下一个环节——应用研究。这将给人们提供一些启示:如果部分高校或科研机构定位于基础研究,就不应当简单指责短期内他们对科技创新贡献有限,不应当认为农业科技成果无法惠及于农户就低估其研究价值。只是分工不同,他们的定位就是基础理论贡献,不应当把其计入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分母,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分母只能是试验发展这个环节的产出。

    

    图一 科技活动示意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品,如果现有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就需要识别问题的真正根源:是因为试验发展层面的产出属于残次品或质量不高,至少是成熟度不够的商品,无法进入成果转化环节;还是因为成果转化环节的缺乏中试平台、吸收技术与转化能力有限,无法把现有成果顺利通过熟化,进入到商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去。显然,背后的不同原因决定了不同政策干预。

    第三,在现有文献中,大部分研究倾向于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认为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小,应用新技术后,往往达不到规模效益,从而影响到农民对技术成果采纳的兴趣,尤其是对那些综合性强、需系列配套和区域连片应用的技术成果,其有效需求更低。这其中的错误在于把农业科技成果需求简单理解为农户需求,认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对象是农村和农民,这是片面和不准确的。准确地说,广大农户是农业技术推广对象。

    从市场发育来看,应通过技术市场实现和增加以科技成果为主的技术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使技术生产者为此所付出的劳动得以补偿,也就是实现技术商品的价值。也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技术商品的有效转移,技术成果在生产实际中得到使用,科技与产业实现了有机结合,在这过程中,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最后,在农业科技成果市场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农业推广机构、政府各个经济主体,分工不断细化、明确,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就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理论上而言,市场信号应当通过科技链条传递给科研机构与高校;而科研机构与高校应当在科技成果市场发育与农业发展的变化中,既需要遵循科技发展基本规律,也需要尊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根据市场需求信号,为市场提供适用技术创新与服务。

    基于以上的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出,转化之后才是农业推广。讨论当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需要识别整个科技链条上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并检验科技成转化是否在科技活动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上投入有限

    从1982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国家级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开发活动,促 进了科研成果的广泛应用。其中,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有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等。其中,最为接近应用与生产的只有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星火计划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除此之外,还有农业部和中国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与跨越计划。实际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目前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水利、林业等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中试、熟化环节的唯一引导性资金。

    由于科技投入涉及到多个部门,还没有较为统一的口径,这里仅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的“分行业研究与开发机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中“农、林、牧渔业小计”,来表示农业领域内的投入,并试图描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个环节上的科技投入。从图二来看,2002-2009年我国基础研究的投入5.7%,应用研究所占的比例25%,试验研究所占的比例接近70%。仅从这个统计资料来看,2009年农林牧渔业的R&D投入约为70亿元,其中试验发展经费接近50亿元。不过,如考虑其他部门的科技投入,农业领域内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可能相对更高些。2001-2009年农业成果转化投入方面,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5.5亿元,平均每年不到3亿元,在整个国家科技农业总投入中不足5%。显然,这样的投入水平与之前各种来源的农业科技成果待转化需求相比,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有限。

    

    图二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R&D投入情况

    资料来源:相关年份《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由于资料限制,这里无法针对应用环节上成果质量作出准确判断,而只能认为:和现有研究成果数量相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上投入有限,不足以支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

    三、企业层面科技需求:纵向一体化还是产学研合作

    理论与实践均表明,企业应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内现有政策一直积极努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是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第一步应该是,企业需要成为科技成果需求的重要主体。一般来说,可以把需求定义为人们在一定的时期内,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购买和能够购买的商品量。有购买欲望,而且有支付能力,这两个条件缺一都不构成需求。目前,全国已经建立起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试点)36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区300多个,市县级农业科技园区3000多个。另外,农产品加工业经过快速发展阶段,表2(见下页)显示,我国涉农企业,仅农副食品加工业工业就有2.56万个,2010年食品制造业工业和饮料制造业工业的企业数目分别是9152个和6371个,如果对规模以上的涉农企业初步加总,2010年大约有10万个,1995年曾达到11.8万个。当前,随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观念深入人心,加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年来,国内外涉农企业竞争异常激烈,涉农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强烈需求。

    不过,当前企业并没有成为科技研发主体。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4年末,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④中开展科技活动的有32924个,占11.9%。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⑤的企业所占比重为38.4%,小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占9.0%。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2008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有48637个,占11.6%;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有27278个,占6.5%。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37.1%,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24.9%。尽管缺乏对涉农行业更为详细的资料判断,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涉农企业研发投入有限。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涉农企业(行业)的投入强度,农副食品加工业(0.17%)、食品制造业(0.34%)、饮料制造业(0.59%)、烟草制造业(0.22%)、纺织业(0.29%)均低于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0.61),由此可见,大量企业距离成为研发主体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其中原因可能来自两个方面:第一,科技创新意识淡薄。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十二五’战略研究课题组调研资料,超过5成以上的企业认为本企业在国内存在优势,并在国外同行业也处于相对优势。可是,回到市场开放的现实中来,当聚焦于中国种业、大豆压榨、畜产品加工、牛奶、终端零售的市场竞争时,就会清楚发现,跨国公司在农产品市场上拥有支配性占有份额,这些公司集农业服务、收储、物流、深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生物能源等多个环节,建立了“从田间到餐桌”的产业链条。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涉农企业科技进步的意识不强,或者说市场竞争意识不够强,许多企业仍旧停留在粗放式发展,缺乏依靠与利用科技、发展与创新科技的意识。第二,研发能力弱。调研样本的企业发展水平较好,但是企业员工中从事研发的比例基本不超过15%,而且这些研发人员分布在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以及推广等整个科研活动上。由于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人员科技素质不高,对新技术不易掌握,对科技的吸纳能力不足。

    

    理论上而言,企业是创新主体,可以选择自主研发,实现纵向一体化,或者选择产学研合作模式,通过和研发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获取技术支持与服务。以国外的经验来看,长期的研发合作是厂商与研究机构实现双赢的较好形式。从现实来看,我国涉农企业并没有成为研发主体,那是否能够顺利通过产学研合作实现技术创新呢?首先,自身规模较小情况下,既没有能力独立开展科技创新,获取外部科技成果的空间也非常有限。其次,大多数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见表3,下页),每个行业负债比例都在10%左右,甚至更多比例的企业经营粗放,无力进行科技投入。众所周知,涉农行业利润率相对较低,如果考虑到涉农企业内跨国公司运转良好的事实,那么,国内大量企业的利润就更低。最后,如前面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品,根据《中国科技统计数据》资料清楚看到企业研发经费90%以上配置在试验与发展上,而不是试验发展的产品上。由于缺少企业层面的成果转化资料,但从一些官方资料可以得出一些基本判断。根据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统计资料,2001-2008年期间,专项累计投入22.5亿元,共支持立项3784项,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140亿元,由于科技转化项 目主要面向企业,所以,即使140亿元全部是企业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平均每年也不到20亿元,以每年10万家规模以上涉农企业为例,每年仅安排2万元开展成果转化,这与国内大量涉农企业成果需求相比仍旧非常有限。值得指出的是,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成熟度不够,或者试验发展环节上产品较少,迫切需要企业加大对试验发展这个环节的投入,研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也是影响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因素。

    

    四、未来选择与行动

    经过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成果颇丰,因此,眼下大量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迫在眉睫。分析发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的中间环节,应当起着承上启下之关键作用,但是当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相对较少,而且企业也没用成为真正意义上研发主体,当前科技体制仍旧有进一步理顺与完善空间。针对当前大量待转化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投入较少、企业仍旧没有成为研发主体、科技与产业联系不够紧密的现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应用开发成果促进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与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其他科技计划有机衔接,形成农业科技成果动态跟踪和评价制度,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先进性和实效性。主要目的是将具有本土性、创新性、发展潜力及市场竞争力等技术产品,经过进一步研发计划推动,更进一步进行技术验证及产业化的效益评估,鼓励涉农企业广泛积极投入参与,并有效地将此类技术产品,落实到产业上之应用。真正做到针对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缩短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其中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摸排目前重大计划中被束之高阁的科技成果,根据成熟度、本土性、创新性、国际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认真评估,加强分类整理与管理,筛选一批条件成熟、待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二是通过公开招标,积极吸引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进一步开发,技术开发导向的计划需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参与,但成效不宜单一篇数来衡量;三是抓紧制定应用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价办法。

    开展这项工作的难点在于解放思想,科学、准确评价现有重大项目科研成果。毫无置疑,科学需要进一步分工,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不能混为一谈,重大科研项目也需要二次开发或中试试验,进一步挖掘其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通过产业化与市场化才能彰显其基础性价值、攻关价值和制高点价值。

    (二)建立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计划

    第一,在农业科研成果密集地的高校或科研机构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管理单位(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处,或类似单位),隶属于科研院(处),专门负责学校研发成果的管理与推广。这样,农业科研重镇就会基本形成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转移平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其中,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以产业服务导向为主(部分基础研究除外),只要是本单位研究人员均可以提出申请,寻求授权移转及商品化机会;农业科技转移平台以学校服务导向为主,而产学研合作平台介于产学服务及学校务服二者之间,更加联系科技与产业。产学研工作重点包括三个方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移。第二,采取绩效管理模式,设定研发人员、促进中心和所属单位的各自获取收益比例,既能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积累项目资金,又能极大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第三,如部分成果转移与转化需要申请支持,比如,申请专利需要申请专利费用、领证、维护以及其他费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技术转移、研发成果推广活动经费等给予支持,每项费用设定最高限值。第四,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规模大、促进产业发展较为成功的平台给予奖励。

    为有效促进以上工作,在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国家合作研究法》等,加快“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办法”、“科技市场准入办法”、“农业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促进农业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办法”等相关法规建设。

    (三)培养与发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

    第一,建立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准入制度;第二,培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交易主体,政府应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和统一的行业管理机构,促进中介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三,重点打造一流的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平台。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平台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依托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中试平台,相当于科技成果的延伸与拓展;依托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建立中试平台,解决区域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大型涉农企业建立中试平台,为特定产品或产业建立中试平台。

    (四)联合财政、经贸、农业和银行跨部门整合推动

    毫无疑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加大转化资金的投入力度,期望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有效地带动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其中,未来政策可以对成立了研发机构、而且研发投资占销售收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政策或贷款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五)加强农业科技成果基本管理工作

    一方面,科技管理部门成立农业科技应用成果登记与评价机构,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评估科研创新与支撑能力,识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明确未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向与重点,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提高农业科技转化效率。另一方面,每年总结区域性关键技术、行业关键技术需求、整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动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需求、农民科技需求等,并且把农业科技成果需求与农业应用技术项目支持资金分配联系起来,确保农业科技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市场化、切实反映企业和农户科技需求。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与判断》。

    注释:

    ①参见2009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委员《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现代农业科技支撑能力》的发言。

    ②王济民主持课题最新研究成果:首次测算出“十一五”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41%,参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iae.org.cn/xinwendt/2011/11xw35.htm)。

    ③关于科学技术活动的方面研究较为丰富,最为经典的是美国自然科学基金和OECD相关研究报告,国家统计局围绕科技统计工作针对相关概念提供较为清晰判断,详细内容请参见《科技统计工作手册》。

第5篇

关键词: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职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03-0017-02

一、概述

高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高校提供某种经济利益或特权的资产。

长期以来,高校无形资产因其不具备实物形态,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小,在管理上一直不被重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在高校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对高校的作用也日益增强,已成为高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这并没有引起各方对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广泛重视,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仍存在较多问题,产生无形资产流失严重、转化率低等后果,这与高校的高科技领导地位不相符,大大浪费了社会资源。

二、我国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无形资产的权属管理不到位

大部分高校对无形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缺乏深刻的认识,对无形资产产权占有意识淡薄,一些科研项目完成后,很多高校不能够将科研项目纳入学校管理,而是由发明人负责专利申请与保护,甚至无形资产的转化也以发明人为主完成。这样产生的后果是,一方面,学校对无形资产的权属得不到保障,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由于发明人精力有限,对市场的运营和了解有限,加之谈判经验和谈判能力不足,无法占据主动地位,因而容易产生转化价格被低估或者转化不及时等后果,如果不能及时转化,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技术类无形资产必将因技术相对落后而贬值,部分专有权将随着专用年限的缩短而贬值,这是对无形资产的巨大浪费。

(二)对无形资产的僵化管理比较严重

部分高校仅仅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判定研究人员的职务发明,确定学校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不能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产权管理办法和激励政策,因而在实践中,由于智力劳动的复杂性、研究人员的流动性以及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界限的模糊性,使得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发明成果的归类问题上,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从而为无形资产的权属确认增加了难度,导致出现产权不明晰、产权纠纷、发明人的权利被忽视和发明人没有参与转化的积极性等问题。这样僵化管理的后果是,无形资产往往被束之高阁,不仅不能给高校带来任何经济效益,而且还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管理成本,造成了高校国有无形资产的贬值和使用价值的隐性流失。

三、我国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

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应在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基础上尽快建立涵盖各种类型无形资产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另一方面高校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制定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专利管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应制定和完善专利管理办法;为严格划分职务和非职务成果,明确专利权发明人、学校、协作或委托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确保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法制化,应制定无形资产产权确认制度;为防止人员流动造成科研成果泄露,实现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应制定和完善科学研究的保密制度;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量化管理,推动成果转化,应制定无形资产的评估评价、合作转让以及开发利用制度。通过建立起完善的无形资产制度体系,使无形资产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无形资产的流失,实现无形资产的良性管理。

(二)放宽对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政策

高校可以参照美国佐治亚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分配办法(表1),适当放宽对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以直接分配或者支持相关科研人员持有一定比例的个人股份等多种形式确认科研人员在无形资产转化中的贡献。具体比例上适当向发明人倾斜,本着项目越大、学校参与的部门越多、学校占有的比例越大,项目越小、发明人和学院做出贡献越大的、学校占有比例越小的原则,建立符合科研人员利益的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研发热情和内在动力,不断创造出更新更高的技术成果。

(三)建立健全高校无形资产管理机构

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推广,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成立校一级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归口对学校的无形资产进行保护和管理。针对各无形资产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从而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可以设立专利申请基金,帮助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可以组织成立专家组,集体讨论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无形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到管理信息系统中去,把无形资产的立项、鉴定、评估、转让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以便全面、动态地掌握无形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在专门机构的领导下,各院系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无形资产高效管理。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已经成为高校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确保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只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加强管理,一定能使高校无形资产既能实现保值增值,又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为高校自身的发展、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桑秀英.高校无形资产有效转化研究[J].会计之友,2011,(18).

第6篇

[关键词]高等院校;无形资产;管理措施

一、高校无形资产的特征

高等学校具有知识密集和人才设备优势,是创造和拥有无形资产的重要主体和场所,无形资产是高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体现了高校的办学实力和科研水平。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范围,即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及服务标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无形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无形资产具有下列的特征

1. 专有性:主体的独有性,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2. 非实体性:不是实体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3. 时效性:有一定的期限,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4. 不确定性:提供的经济价值及社会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二、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人才荟萃,知识密集,是创造和拥有无形资产相对集中的单位,高校的无形资产是以专利技术、版权、著作权、名誉权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形资产尽管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它比一般商品和有形资产更具有增值效应,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但在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健全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管理办法针对有形资产的管理 都比较严格,很多高校重视有形资产的管理,也大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性不易掌握,无法通过实物形态来表现,更无法通过外观感觉上升到理性认识,因而高校在大量创造无形资产的同时,而又普遍忽视了它的客观存在,忽视了无形资产的管理,购入的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很难管理。高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加上无形资产管理中缺乏奖惩制度,使相关负责人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正因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的淡薄,大部分高校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无形资产流失。

2.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

不少各高校没有设立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管理的专门机构,由于各分管机构没有明确职责,又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状况。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有偿转让及计价问题,市场交易行为及违规行为亦无法监控。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无形资产权属资料分属不同部门或学院,没有专职无形资产评价及资料收集人员,导致权属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甚至遗失,管理秩序混乱。

3. 认识片面管理意识薄弱

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管理,轻视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对资产属性认识的片面性, 因为没有实物形态,所以容易忽视它的存在,这就形成了一个较为模糊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就是国有资产”, 片面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房屋、土地、图书、仪器设备等,无形资产管理在高校资产管理中处于薄弱环节,缺乏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对国有资产管理或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只注重了有形资产,而忽略另一形态的无形资产,造成无形资产管理上的盲区,使无形资产大量流失,当无形资产被出卖、转让时,高校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意识。

4. 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及评价体系

高等院校目前无形资产的核算而言,要比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核算,难度大得多,核算过程更复杂。相当一部分学校没有建立起无形资产核算制度,即使部分学校建立了,也很不完善,交易行为不规范,计价无标准,增加了核算的难度。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生产过程不同,其核算方法也不尽相同,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管理困难,财务部门无法在账面上准确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投资收益都没有合理的核算与管理办法,这导致无形资产账外流失严重,给高校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很多高校没有建立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评估没有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明确产权主体和产权界限,使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得到真实反映。

5. 人才流动等原因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因不少高校为了自身的发展,以优越的条件吸纳人才,人才流动导致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科研项目完成后,核心的技术方案和重要的技术资料随着人才的流失,学校的科研成果也随之流失,一些老师在科技开发活动和业余兼职中,无意识地就把学校的无形资产泄露;有些单位为了获取某项专有技术,不惜一切代价从高校中挖人;部分专家、教授利用手中的专有技术“下海”创办企业,未经任何许可,便无偿使用了本该属于学校而由其个人掌握的专有技术,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利益,造成了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部分高校的无形资产长期闲置,科研成果鉴定完后,就束之高阁,既不能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高校自身又没有转化能力,降低了科研资金的利用率,使这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存放。对人、财、物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与社会的进步对科技成果的需要是不相符的。

三、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

1. 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

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管理起步较晚,不像有形资产已有几十年积累的规范化的法规和制度,因此无形资产在管理上有很大的难度。高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已颁布的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种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避免多头管理造成的弊端,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完整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以法规、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整个管理过程,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有利于科学研究、技术成果的实施、完成、鉴定、验收以及推广运用。

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要发展、健全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建立真正相对独立的、业务熟练、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无形资产评估队伍,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无形资产核算的准确性、价值的真实性、信息的及时性。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程序,方法及其评估指标等,进一步完善技术保密制度、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分配的办法以及无形资产合作检查制度等。明确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使无形资产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使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效杜绝无形资产流失,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创造有利条件

2. 改变观念,增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

加强高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首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无形资产的管理观念。在各高校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情况,虽然高校不少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而且缺乏长远眼光。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其它智力创造性活动,国家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同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高校要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广泛宣传学习无形资产相关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在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善于利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的文化氛围,普遍树立起无形资产的价值观念,提高对无形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管理,促进无形资产资源的运作和发展,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

3. 加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无形资产资源的开发和稳定

高校集中了大批科研技术人员,有很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是创造无形资产的重要场所。在无形资产管理上,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采取措施.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强对高校教职工的培养提高,积极为他们的教学、科研创造有利条件,防止人才流失,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他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调动和发挥高校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堵塞在人才流动、人员跳槽、兼职、校办企业改制、与外单位合资、合作开办企业等过程中可能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种种漏洞。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过采取组织激励、工作激励、情感激励、培训激励等一系列有效的激励手段,激发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和内在动力,使之不断创造出更新更高的技术成果。加大奖惩力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成技术投资时,学校、单位和个人应有合理的股权比例。总之,高校应以知识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为突破点加强自身核心能力建设,才能具备无形资产开发潜力,为学校及社会创造更多的知识财富。

4.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高高校无形资产的经营效益

无形资产要在经济建设中得到应用,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反之,就会被束之高阁而丧失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此高校应充分利用知识与人才密集的优势, 营造创新的学术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不断挖掘潜力,不断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和科研技术水平,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人才,鼓励学术自由的宽松的学习环境,充分利用现有的无形资产,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市场预测,经济效益预测,与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作研发,加大高校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研究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交流合作以及成果转化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高校无形资产将日益受到重视,只要我们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高度重视并依法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无形资产的流失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无形资产的管理将步入一个健康发展的轨道,为高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I1]王萍.高校无形资产的内涵及评估办法[j].福州大学学报,2005,(3).

第7篇

技术转移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科技园区技术转移是指科学技术通过其载体在科技园区企业之间输出、输入的活动,这种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其实质是技术能力的转移,直到技术接收方完全掌握该技术,才算完成一次技术转移。

河北省的主导产业大部分是传统产业,通过科技园区这个平台进行技术转移,引进国内外的高新技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河北省的传统产业,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则显得尤为重要。

1河北省科技园区技术转移现状分析

对河北省科技园区1000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970份,有效率达97%。

1.1园区企业人力资源的现状。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总员工的百分比大于55%的企业占所调查企业的29.9%,介于10%~2s%的企业占到了33%;小于25%的企业占到了37.1%。这说明科技园区中有近30%的企业员工学历水平很高,他们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到了员工总数的55%以上。

1.2企业技术水平的现状。调查发现,56.2%的企业刚成立时技术仅是国内一般水平:只有7.1%的企业技术是国内领先的;仅有2.6%的企业技术是国际领先的。经过发展,目前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占到了83%,国际领先的企业也由2.6%上升到了10.3%:变化最大的是技术水平国内一般的企业由56.2%下降到了5.7%,百分比减少了近10倍。74.2%的企业技术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72.2%的企业具有独立的研发机构。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94.3%的企业准备更新技术。这说明科技园区的企业不仅技术水平提升很快,而且也非常重视技术的更新换代。

1.3企业技术合作现状。有26.5%的企业与外界科学技术部门进行技术交流的频率为每月一次:有30.9%的企业每三个月一次;24.7%的企业每半年一次;还有17.9%的企业很少与外界交流。绝大多数企业同高校以及科研院所进行技术交流,这占到了企业总数的79.4%。其中,77.3%的企业从高校引进过技术人员;66.5%的的企业从科研机构引进过技术。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并不多,只有45.4%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过技术合作。

2河北省科技园区技术转移问题分析

2.1企业对技术转移需求不足,研发资金浪费。科技园区企业对技术创新都很重视,也有94.3%的企业准备更新技术,但是调查发现79%的企业所使用的技术都是自主研发,从外部引进技术的企业仅占21%,包括委托开发、购买知识产权、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大多数企业不进行技术转移。另外,企业的技术创新大多是市场需求拉动型的,模仿型创新较多,同行业中自主研发的技术有雷同,造成研发资金的浪费。

2.2企业问缺乏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园区有54.6%的企业没有和其他企业进行过技术合作,企业间技术交流不多。2007年河北省科技成果登记数为2479项,但技术转让合同仅为259项,占科技成果登记数的10.45%。河北省在科技投八和产出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科技成果登记数逐年递增,但转化率却一直没有大幅提高,与先进省份差距十分明显。在科技成果转化和转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够成熟,能转化成产品的科技成果比例较少,已转人产业化、商品化的成果占成果总数的比重还比较低。

2.3技术转移政策法规不完善,缺乏规范化。国家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制定了《国家技术转移行动计划》、《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北京率先出台了第一都有关技术转移行业的服务规范《北京技术转移行业服务规范》,还出台了《北京技术市场条例》、《北京技术经纪业执业规则》。2008年山东省也实施了首个科技服务地方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质量规范》。然而河北省虽出台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但还没有关于技术转移的专项法规,为了使技术转移工作走向规范化,标准化,河北省有,必要制定关于技术转移的法规政策。

3促进河北省科技园区技术转移的对策

3.1政府营造科技园区软硬件环境,促进技术转移。河北省科技园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为其提供完备的硬件和软件服务体系。

3.1.1硬件服务体系是指科技园区的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河北省政府应将科技园区选在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临近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地方。政府要为园区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做到“七通一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廉价的标准厂房,提供完备的生产基础设施,还要按照社区化的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休闲娱乐、生活服务等完善的社区生活配套设施。

3.1.2在软件服务体系方面,河北省政府可在法规、金融、税收、外贸、物价、关税、人才等方面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形成宽松的政策环境,构造明显高于其它地区的政策平台,以吸引高科技人才、高新技术成果和高技术企业。政府部门还需建立技术市场促进中心、交易中心、技术经纪行、专利服务网络等机构,形成技术转移的服务网络,利用网络高效的信息流通速度,使科研成果尽快进入技术市场。良好的技术市场是进行技术交易的场所,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中介,借助技术市场可以大大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河北省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3.2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促进科技园区技术转移。国内外著名科技园区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说明:技术转移的核心是人才的转移。人才是科技园区的“发动机”,为科技园区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知识和技术成果支持。现代科技的进步使技术的无形化大大加剧了,无形技术主要“储存”在技术专家和高级企业管理人才的头脑中,它们会随着人才的流动而转移扩散。河北省科技园区应该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吸引、鼓励人才的用人制度、薪酬制度,建立对高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的股权与期权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的创新价值,完善引进人才制度。让外面的人才想要进园区,让区内的人才愿意留在园区工作。

3.3利用区位优势,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动技术转移。河北省与北京、天津比邻,这使河北省科技园区的技术转移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尤其是北京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林林总总,每年的技术成果产出率居全国之首。河北省应充分利用这个优势,建立京津冀科技融通机制和开放机制,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同时充分发挥“环渤海技术转移联盟”的作用,搞好京津冀科技发展规划,在全省支柱产业的技术研发上深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河北省科技园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转移机制,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使技术在各个主体间实现转移,主要是由高校和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使技术成果进入生产领域,以及技术在企业间扩散,发挥其商效益性,使高新技术产生巨大的辐射、渗透、带动作用。大幅度提高现实生产力,实现技术转移后的互利双赢。

第8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高校 社会服务

大学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领域原始性创新和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的主要基地。现代大学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三大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高校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变得日益重要。高等学校不仅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文化的基地,而且也已成为知识型企业的哺育场所、高科技产业的孵化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辐射源,更是知识经济的策源地。能否把科学技术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能否把提高学术水平与创造经济效益结合在一起,已经成为衡量大学办学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1 强化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是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和综合国力的竞争,竞争的焦点在于知识的创新、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以及高端人才的拥有。我国高等学校作为国家高级人才聚集与知识创新的主体,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承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帮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等。因而,强化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将有利于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和竞争能力,将会促进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与此同时,高校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更多的资源支持,进而改善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科研水平,形成高校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循环。强化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还可以使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更加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改变高等教育与社会实际相脱离的弊端,推动高等学校实现跨越式发展。

总之,强化高校社会服务职能既是高校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迫切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 强化高校社会服务功能是科学发展观的真正体现

高等教育应该保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服务社会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责和使命,高校应围绕国家特别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学校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开发服务社会的新成果,开辟服务社会的新途径,开创服务社会的新格局,在教育、科研、信息咨询等领域提高服务社会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为“科教兴国”、“科教兴省”贡献力量。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是高校的新时期行动方案,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加强基础研究、获得更多的原创性成果的前提下,如何提高高校服务地方意识,增强科技创新与开发能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创造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高校亟待研究的课题。增强高校社会服务功能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定位,完善功能,立足当地实际,发挥专业优势,形成办学特色,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服务是推动教育改革与创新,提升区域大学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3 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队伍建设

强化高校社会服务职能,人才是核心要素之一。没有一流的人才,高校无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没有合格的人才和科研队伍,就不会有一流的科研成果,高校服务社会就可能是一句空话。因此,高校应在稳定现有科研队伍的基础上,大力引进优秀领军人才,继续抓好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科研中的带头作用:注重科研梯队建设,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为他们在学术上的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注重集体攻关,形成科研团队;构建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机制,倡导团结协作,甘于奉献,与时俱进的精神,尽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善于协作、勇于创新的科研队伍。

要把科技创新作为提高高校教师创新能力的根本途径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把高校巨大的人才资源作为提高高校自主创新能力的最大优势,形成科技创新与教师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密切结合、互相促进的良性机制。

还要努力促进研究生、本科生教学与科技活动有机结合,以培养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标,积极为大学生创造研究性学习环境,开放性科研训练环境和实习实训环境。鼓励研究生,本科生参加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创新作为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精神,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有关创新研发基地应对大学生开放。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定期组织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举办大学生科技成果展。组织有创新成就的科技人员为大学生开设学术讲座,大力促进先进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效益。

4 加大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基地建设,努力构建科研平台。

科研平台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是实现各种科技资源最佳配置的重要方式和直接表现形式,是科学研究过程中各种支撑条件的综合体现。科研平台建设,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各种科技资源能否实现最大化,也是科研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的决定性因素。做好新形势下的科技创新工作,一方面要统筹规划,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和研究所的整合和重组,调整和改革现有实验室的结构和布局,打破实验室部门所有的限制,集中全校的实验设备,建立面向全校开放的实验平台,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实现资源共享;另一方面要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投资,联合企业共建研究中心、加强学校自身的建设力度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大投入,根据学校自身学科建设和开展重大科学研究的需要,集中财力新建一些层次较高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研究中心。

提升高校社会服务能力,要树立教学和科研并重的办学理念。教学离不开科研,教学科研密不可分。没有科研支持的教学,难以培养出理论联系实际、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创新人才:没有大量鲜活的科研材料、科技成果作为基础,教材和教学内容不能更新,教师的知识和能力不能及时更新和提高,教学重复陈旧的知识,就培养不出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学生。因此,要大力提倡教师承担科研任务。

5 加大应用项目的开发力度,加速科研成果转化

相对于基础研究而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更为薄弱。因此,强化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必须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倡应用开发研究,加大开发力度,促进校企联合,积极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作,解决地方经济中的技术难题和关键问题。特别是要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如成果转让、科研项目合作、共建产学研基地、与企业界,金融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使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在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互相促进,取长补短,积极组织科技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工作,选择一批有市场前景、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到企业进行转化,切实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使科研成果在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及产品更新换代中发挥重大作用。使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6 建立有效的社会服务机制

社会服务机制的创新与构建是大学开展社会服务的关键,也是全面提升大学社会服务能力的必由之路。高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服务的动力机制、社会服务的导向机制、社会服务的激励机制、社会服务的平衡机制、社会服务的评价机制、社会服务的分配机制、社会服务的自我发展机制、社会服务的对接机制等有效机制,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理清发展思路相结合,与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与服务地方服务社会相结合,与打造良好育人平台相结合,与创新管理机制相结合,强化高校社会服务的功能。

第9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市发展核心位置,坚持自主创新、人才引领、科技创业道路,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体系,发挥省会科技、教育、人才、文化等方面独特优势,最大限度激发全市创新资源潜能,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创新型经济成长,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使创新驱动成为城市发展主要动力,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主创新,注重协同创新。走自主创新道路,以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标准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

2.坚持深化改革,突出市场导向。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完善以高校院所为骨干的知识创新体系,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3.坚持优化配置,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政府推进科技创新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

4.坚持统筹协调,快速有序推进。统筹落实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中心。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力度。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研成果。

(二)大力引进研发总部。规划建设企业研发基地,大力吸引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到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使我市成为大企业大集团的生产研发基地。加大我市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积极联合大院大所在设立科技研发中心和成果转移中心等。

(三)加快创新型骨干企业培育。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人才、技术、资金、信息与服务、管理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四)构建产业集群、产业联盟。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构建电子电力、汽车电子等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力争进入省级、国家级试点。鼓励处于同一产业集群的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形成在省内、国内技术领先、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启动市级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产业集群试点工作,推动县(市)区政府加大对区域内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扶持引导。

(五)加快特色科技园区建设步伐。加快高新区建设发展,以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新园建设为契机,着力打造世界级软件、计算机、网络通信、数字装备等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县(市)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推动“创新谷”、国家火炬新材料特色产业基地和各县(市)区特色产业园区规划发展,加快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步伐。

三、完善产学研创新合作机制

(一)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建立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不同主体投资的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平台,重点推进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平台、国家超算中心、浪潮高性能计算中心、量子技术研究院等重大源头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产业层面应用研究与开发,带动相关重点产业跨越发展。

(二)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化方式,向企业开放各类科技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建立完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开放科研设施的合理运行机制。

(三)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创新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创办专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政策引导、科技项目管理综合改革等举措,引导政府、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服务。

(四)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实施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战略,由市科技局牵头与驻济高校、科研机构全面合作,建立面向产业集群的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联合体。充分依托省会科技资源优势,创新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的合作模式,鼓励支持共建开放型或实体型创新研究机构和联合研发中心,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原始创新及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

四、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一)加快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统筹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建立以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将成果转化、授权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晋升的依据,给予相应加分或优先推荐。

(二)鼓励科技人才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办理辞职、辞聘手续,3年内如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经单位同意且有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允许和鼓励驻济高校全日制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凡进入园区开展创业工作,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

(三)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对新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在注册、财税、金融、产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允许70%的比例。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允许“零首付”。“零首付”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缴纳注册资本。鼓励社会资金、财政资金在园区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园区科技创业企业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加快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至少6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省、市科技计划对此类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科研团队和个人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达到约定成效的,兑现相应股份期权;以股权形式量化给予个人,依法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增加科技金融财税支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打造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进一步发挥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及商标国际注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及兼并国外知名品牌等工作。

(二)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认真执行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支持等各项政策规定。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完善科技金融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使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达到1亿元,“十二五”末达到2亿元。用好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引导资金,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更多形式的投融资服务。

六、深化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改革

(一)创新完善科技政策体系。开展创新型园区示范试点工作,以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为契机,研究出台相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实施办法。梳理完善现有各类科技政策,让各类政策措施发挥更大效益。按程序启动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工作,依法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10篇

一、研究生创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1.研究生导师在创业教育方面发挥作用仍需加强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创业意识的启蒙和引导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部分高校中导师没有创业经历,对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创业政策不了解,再加上教师科研任务大,精力有限,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创业。一方面原因是部分导师重视课题申请和科学研究,轻视教学和社会实践,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导师的考核机制,研究课题和作为导师衡量指标,而研究生创业未能在考核机制中体现和落实。

2.研究生创业课程体系仍不完善沿用填鸭式大班授课的教学方式,未遵循在实践中学习的基本规律;公共课与专业课过多,专业课与创业课严重脱节,缺少思考式体验教学模式;绝大部分高校创业导师没有创业经验,针对创业导师的培养与培训不足,校外创业导师资源不足,未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创业课程的教学质量。

3.高校研究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低研究生导师的科研成果、专利等成果被“紧锁”在高校或专利局,研究生期间所做的创新成果无法用于技术创业。另一方面部分导师研究理论性、基础性课题,与实际生产存在距离,短期经济效益较少,对研究生创业帮助不显著。此外,研究生技术创业还存在科研成果归属权问题,无法利用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资源创业。

4.研究生创新创业比赛流于形式全国高校创新创业竞赛层出不穷,从全国性的“挑战杯”比赛到地方政府、校院两级级的各类创新创业比赛,每年都会出现优秀的创新创业竞赛作品,然而真正转化为注册公司比例却很小。一部分原因是学生为了获得荣誉与奖励而参加比赛,未能将创新创业比赛的内容与个人的兴趣爱好、研究课题、就业创业相结合;另一方面对创新创新人才的培养不足,孵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获奖的学生创业无门,未获奖的学生就此丧失了创业信心和想法。

5.高校与孵化器和企业之间未形成合力不同孵化器的资质、规模、类别不同,各孵化器所具有的资源也不同,未能将孵化器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与高校和企业有针对性的对接;同时,高校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创意项目未能与更适合的孵化器进行“配对”,吸引更多的天使投资人融资;缺少“高校-孵化器-企业”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造成创业融资渠道不畅,研究生创业风险较高,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二、针对研究生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宣传引导,上下联动,搭建“政府-孵化器-高校-企业”四维一体的创业互动平台各地政府、孵化器组建创业政策宣讲团走进地方高校进行巡讲,解读国家到地方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介绍孵化器所能提供的服务、培训、资源等,让惠及学生创业的好政策落地;邀请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高校、孵化器、投资人,组织大学生创业为主题研讨会,为学生提供一个交流展示的平台;将社会资源引进高校同时,高校应将研究成果、创意项目、人力资源进行整合,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扶和扶持;孵化器或企业走进校园为学生提供在研的项目和课题,提供实践岗位帮助学生成长,政府予以补贴,通过实践的基础上再创新、再创业。

2.共享成果,分担风险,搭建天使进校园的大学生创业融资平台依托各地方政府和孵化器的优势与资源,学校定期开展天使投资人进校园的活动,让学生充分展示创意与创新技术,将该活动形成常态化,让新技术、新创意成为地方经济新增长点的助燃气。一方面通过政府创业专项资金、市场风险投资、设立校友创业基金会、创新创业专项基金等,以契约的方式,为创业者“减负”,学校与创业学生共同分享创业果实,分担创业风险;另一方面运用商业保险或者加大财政补贴解决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符合创业条件的大学生开通创业融资的“绿色通道”,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3.资源整合,分类管理,搭建“互联网+众创空间”模式的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创建“互联网+众创空间”模式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将实现包括网络授课与培训、财务管理、法务咨询、创业比赛、项目融资等实体众创空间的基本功能。该平台共享大学生/导师/企业创业项目、技术与成果、创业团队的基本信息,使每个人都成为创业者、天使投资人,将通过平台实现创业者、投资人与创业项目的无缝对接。该平台将创业人才进行分类管理,形成创业者人才数据库,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人力资源。

4.改革制度,转变角色,搭建师生互惠的知识产权共享平台深入改革导师考评制度,将学生创业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鼓励高校教师创业,带动学生创业,加强教师创业意识,逐渐由“专业型”教授向“创业型”导师转变,重视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与创业课程开发;解放“冰冻”在高校的知识产权,建立师生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以签署合同形式或导师入股的方式将技术成果转让给研究生,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丰富导师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与管理办法,使研究生享受在研期间所做的科技成果。

三、结束语

第11篇

第一条*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省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构建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我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贯彻“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通过官产学研的紧密联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而组建。必须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和较完备的工程技术配套试验条件。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运行,使其中一部分省级工程中心达国家级工程中心的标准,同时向科技部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申请与批复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校)组合起来的群体,但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拟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或*省各项重点科技计划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拥有可供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和专利。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须有3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工程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并有10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必须是在此之前已经建立有研究开发中心的单位。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省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4%。

(五)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律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建立。

(一)根据省科技厅的工程中心组建的规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工程中心的组建由本单位申报,所属上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认真筛选和评审,并责成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工程技术中心条件的正式下达批文。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

第十条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的工程化项目安排部分引导资金。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12篇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流程再造的必要性分析

但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来看,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效果远未达到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建立高效、优质、完善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任重而道远。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形成于农业发展模式变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中,虽然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农业科技服务领域的第一部国家级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各级地方政府与行政部门也在本地区农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农业科技服务政策,但总体而言,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供给严重不足,以“指导、激励、监督、问责”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体制环境尚未形成。投入力度亟待加强强有力的资金、人才和物质投入是确保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良性运行的保障。资金方面,现代农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农业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地方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资金缺口持续扩大制约了农业技术的使用和推广[3]。人才方面,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专业人才匮乏,培训机制尚未形成,高校的农业科技人才培养难以满足农业科技发展需求。物质方面,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供给失衡,有的地方缺少必要的专业仪器,无法应对突发性的农业灾害,农业风险抵抗能力较弱。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取得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但转化率只有30%~40%;2009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率只有48%,比发达国家大约低了30个百分点[4]。目前,政府部门是农业科技推广的主体,农业科技推广由于缺乏充分的论证和调研,常规的、单一的农业推广技术占了较大比重,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部分地方政府不顾农民意愿强制推广科技成果,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导致农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不强,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目前,我国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按照专业设站,种植业归农业行政部门管理,畜牧业归县级畜牧局管理,农机站归农机局管理,水产站归水产局管理,农村水利归水利部门管理。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条块管理既增加了农业科技服务的管理成本,又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无法满足农业技术应用综合发展的要求。传统的农业科技服务部门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沿袭至今的相对独立的部门,伴随农业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的新需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流程再造势在必行。1)农业科技是关系到粮食安全的国家战略。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必须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劲动力。农业科技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农业科技的使用和推广有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流程再造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农业科技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保障。2)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全面展开。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于2010年建设完成,并在12省开展“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了涉农资源的信息整合;2010年11月,由农业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创建的“农业科技网络书屋”正式开通,实现了农业技术信息的适时和交互传播,极大地提高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5]。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极大地方便了农业科技的引进和推广,拓宽了农业科技服务平台,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流程再造创造了技术条件。3)农业科技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2009年11月以来,农业部启动了全国农民田间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参训学员回到当地后已举办6个省级师资培训班和水稻、小麦、棉花、蔬菜、茶叶、水果等农民田间学校150余所,共培训农民约6000人[5];此外,农家书屋、农村流动书店、农业职业技术教育推广、大学生村官等工程也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农村科技服务人员,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流程再造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4)管理观念的变革促使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流程再造。传统管理理念是以资源稀缺性原理和投资收益递减规律为理论基础的,但信息时代的管理理论则是以知识的无限性和知识投资递减规律为指导的管理思想,在新经济时代,人本思想将成为现代管理的核心思想[6]。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本质是以获取和传播农业科技为核心的服务性工作,农业科技服务不仅需要资金、技术,更需要情感和态度,农业科技服务人员要与农民充分沟通,交流协作,不断满足农民对农业科技产品的需求。

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流程再造的有效途径

通过更新服务思想,营造良好环境,整合服务资源,重塑组织功能,优化流程设计,加强动态评估等一系列再造工序,增强农业科技服务产品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提升农民对科技服务的美誉度和满意度。构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首要问题就是思想观念的更新。一是树立服务农民的意识,农业科技服务是农村基本公共体系的内容之一,农业科技产品本质上是公共产品,要以“农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农业科技服务评价的重要标准,强化服务意识,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制定农业科技服务规范标准,规范农业科技推广流程,强化农业科技服务制度设计;二是树立目标意识,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流程再造目标要由流程效率转化为体系优化,要推动农业科技服务部门职能归并,明确农业科技服务管理部门职责,成立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办公室,解决科技服务管理多重领导的问题;三是树立发展意识,农业科技发展突飞猛进,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农业科技服务部门和管理人员要敏锐洞察市场变化和科技发展,及时快速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对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进行动态跟踪监测,潜心研究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需求的发展趋势,为农民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科技成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技术环境对于构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至关重要。在制度环境方面,要继续贯彻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理顺农业科技政策支持机制,创新农业科技服务体制,建立农业科技服务政策激励机制和监督引导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和农民实际需求制定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农业科技服务管理办法”,形成完整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建立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制度,加强《农业法》、《农业科技推广法》的执法检查,将农业科技服务作为农村党政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技术环境方面,加强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田水利、农村书屋、田间课堂的资金投入,强化产业集成配套,开展大规模高产创建;完善农业科技信息推广平台,利用现代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对已有的农村科技服务进行信息化改造,启动“户户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工程。资源整合是构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程。一是整合人力资源,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选拔和配备工作,推行农业科技人员聘用制度,健全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整体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优化科技服务人员的分布与结构,鼓励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参与农业科技服务工作,改善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二是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农业科技服务社会化水平,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要与高校、科研机构展开合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服务格局,大力培育农村科技合作组织和农村科技协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广合作。三是整合市场资源,引导农村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参与农业科技服务工作,鼓励企业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宽科技融资渠道,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速度。组织重塑是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构建中的重要步骤。一方面要重塑组织职能,变过去以职能分工为主导为按专业划分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框架,坚持协同合作的组织目标,突破专业界限,建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农业科技服务部门,实现动态化、过程化的农业科技管理和服务。另一方面要重塑组织功能,以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农业科技服务职能,不仅要注重农业科技的管理,更要加强农业科技的研发和服务,建立农业科技服务一站式网络平台和服务大厅,降低农业科技管理成本,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公众满意度测评,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将以“高效、优质、满意”为目标,为农民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服务,最根本的是变“政府主导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为“公众主导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变“自上而下”的农业科技产品供给模式为“自下而上”的农业科技产品需求模式。要广泛开展农业科技产品公众需求调查,根据农民需要和地理特征推广和发展农业科技;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科技的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旅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国创业,参与国际农业科技合作和交流[7];搭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根据农民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技术教育,通过大众传媒推广农业科技成果,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户家中了解农民生产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解决农民的农业科技困惑。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动态评估有助于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流程不断优化和完善,实现流程的成功再造。首先是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评估,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专业技能、工作方法等与农业科技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密切相关,在评估时,既要关注其是否有效履行农业科技服务职责,是否积极参与农业科技推广,能否有效处理突发性农业科技安全事件;同时也要关注其工作条件、生活环境和公众口碑。其次是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流程的评估,包括农业科技服务部门工作是否配合默契,是否存在职能交叉,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是否有效,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贡献率如何。第三是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运行效能的评估,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的成本-收益分析,降低顾客成本和服务成本,不断增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

本文作者:刘佳王岩鑫工作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