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58: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费型增值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增值税的特性及分类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首先,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转移价值部分不再征税。其次,增值税不分产品、行业和纳税人的所有制性质,采取统一的,无差别的税率征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新旧增值税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四、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第一,新增值税改革将造成增值税的纳税额和企业的投资额正相关,投资多的企业其享受的纳税抵扣额也越多,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及制定战略决策时注重提高资本投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注重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那些劳动和生产资料密集型企业将难以获得此项税收的优惠。
第二,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第三,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
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设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区分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
五、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后,由于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可能出现裁员或精减人员的情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做好安排,以免发生严重劳资合同纠纷。企业应对可能辞退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有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员工,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对于与技术水平和学历无法达到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应充分做好职工心理工作,安置好其下岗后的生活。
一、增值税概念及类型
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对增值税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
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从理论来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数据价值的部分,因而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因而是三种类型中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二、现阶段我国选用生产型增值税的依据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和经济运行模式使得我国短时间内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通货膨胀的先导。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从目前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了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外,大多数进入私营企业和其它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同时中国经济小模式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另外,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也增加了征管难度。选择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税款抵扣复杂,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三、现行增值税的主要弊端
1.一是未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只有全额抵扣外购所有货物的已纳增值税,才能真正避免重复征税,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使得商品价值中包含的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既计入了新价值,也计入了增值额,最终对未纳税和已纳税的固定资产重复征税。
2.二是不利于企业扩大再投资。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使企业投资越多税负越重,影响企业后劲发展。同样,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西部地区都需要大量投资,现行税制政策将使高投入导致高税负,不利于这些产业和地区的发展。
一、单独系统核算法
单独系统核算法,是指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单独设置“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二级科目和相关三级科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事项进行系统、全面核算和反映的一种方法。
(一)会计科目为了系统地反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及其抵扣情况,应增设的会计科目:
(1)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二级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三级科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用于反映企业购入或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用于反映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其改变了用途而不能抵扣,应予以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用于反映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用于反映企业以当年因出售固定资产而新增加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金额。该科目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相对应。“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科目,用于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收入而收到的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算。外购机器设备时,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设备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输费用时,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人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的机器设备,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机器设备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机器设备的价款和增值税减出按规定计算的所得税,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机器设备,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工程物资,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工程物资的价款,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的原材料,应按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该部分原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核算。固定资产购入时就已明确不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或不准抵扣增值税的,应将其购入时的价款和增值税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固定资产购入时,明确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但后来又改变了用途,如用于非独立核算的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将原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科目。
(4)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核算。企业转让处置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依率计算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如果固定资产销售时计算的销项税额≤当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面余额的,按销项税额等量结转“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如果固定资产销售时计算的销项税额>当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面余额的,按当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面余额结转“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三是销售或处置未计算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实行消费型增值以前入账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不准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购人时就明确不用于生产增值产品的固定资产等)。应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5)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核算。企业在固定资产购入环节计算确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包括转让、报废等处置)时,应确定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如果某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未计算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销售时,还补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6)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核算。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用于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等,在会计上只按成本转账,但税法规定应按公允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科目。
将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科目。
将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科目。
[例1]湘中公司2009年发生下列固定资产购销业务:
(1)2009年3月10日从A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交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00000元,增值税136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2)2009年3月12日,收到上述设备运输发票一张,以支票支付的运输费用10000元,只取得普通发票,按规定可抵扣增值税7%。
(3)2009年4月15日接受B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已收到并投入使用。假设湘中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4)2009年4月28日,收到C公司投资转入机器设备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占本公司注册资本5007/元的11%。
(5)2009年5月6日,向D公司购进在建工程物资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货款尚未支付。
(6)2009年5月15日,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账面成本60(100元,增值税税率17%。
(7)2009年5月17日向E公司购进小轿车一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货款从银行支付。
(8)2009年12月15日将一台数控机床转给非独立核算的免税产品生产单位使用。该机床系2009年1月2日购入并投入使用,原价600000元,增值税102000元,使用寿命5年,预计净残值率5%。
(9)2009年12月20日出售生产设备,收到价款230000元,增值税39100元。该设备系2007年12月5日购入并使用,原价300000元,使用寿命为6年,无残值。
(10)2009年12月22日,出让一套精密机床,售价90万元,增值税15.3万元,已收到等额商业汇票一张。该机床为生产性设备,于2009年2月5日购入并使用,原价120万元,使用寿命为5年,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
(1 1)2009年12月30日。以生产设备一套对F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双方协商不含税价80万元,增值税税率17%。该设备于2009年3月8日购入并投入使用,原值90万元,使用寿命为5年,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
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1)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6000
贷:银行存款 936000
(2)运输费用可抵扣增值税10000×7%=700元。
借:固定资产 93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7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3)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0+17000)×25%=29250(元)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7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收入 877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9250
(4)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000
贷:实收资本 550000
资本公积 35000
(5)借:32程物资 3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51000
贷:应付账款――D公司 351000
(6)借:在建工程 6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0200
贷:原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200
(7)借:固定资产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8)截止2009年12月该机床的净值:600000-600000×(1-5%)×11/5×12=495500(元)
应转出固定资产进项税:495500×17%=84235(元)
借:固定资产 84235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 84235
(9)设备出售时的净值=300000-300(0×2/6=200000(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
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收到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69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39100
补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4000
贷:固定资产清 34000
结转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910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9100
固定资产清理完毕结转净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 64000
贷:营业外收入 64000
(10)该机床的净值=1200000-1200000×10/5×12=1000000(元)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0
收到出售机床商业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 105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153000
结转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5300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53000
固定资产清理完毕结转净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1000000-900000)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11)设备净值=900000-900000×9/5×12=765000元
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65000
累计折旧 135000
贷:固定资产 900000
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收入 35000
结转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57565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57565
(三)登记账簿根据例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会计分录1-11)登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两个账户的明细账如表1、表2:
(四)年末结转
企业在年未时,上述两个账如有余额应按规定转账,将“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的余额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
[例2]本例年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78435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 7843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8435
二、单独简便核算法
单独简便核算法是指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只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增值税”二级科目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三个三级科目,不设置“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新增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事项进行既单独又简便核算和反映的一种方法。
(一)会计科目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固定资产增值税”二级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三个专栏。
(二)账务处理单独简便核算法除了不核算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外,其他核算内容和方法与单独系统核算基本相同。
(三)登记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登记“应交税费――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账。
(四)年末结转企业在年未时,上述账户如有余额应按规定转账:将“应交税费――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
三、合并核算法
合并核算法是指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增值税合并在原增值税账簿体系内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在该种方法下,只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内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三个专栏。
(一)会计科目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三个专栏。
(二)账务处理在合并核算法下,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与原增值税核算方相同。
(三)登记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四)年末结转企业在年未时,上述账户如有余额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核算方法比较与选择
单独系统核算法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各个会计期间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增、减变动情况,便于分析固定资产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大,适应于固定资产增值税业务较多,数额较大的大型企业;合并核算法,会计账务处理与原增值税核算方法相同,但不能直接从账簿上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增、减变动情况,适应于增值税业务少,数额不大的小型企业;单独简便核算法,核算工作量介于两者之间,适应于固定资产增值税业务和增值税数额一般的中型企业。
参考文献: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购置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61-02
一、对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内容的解析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按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出。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3.企业出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5.小规模纳税人仍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从外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应按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和运费单据的7%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实付或应付金额记货币资金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借记“固定资产”(实际成本)、“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
例1.2009年5月5日,乙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6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0元,支付安装费30000元,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进行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 6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700
贷:银行存款 712000
(2)支付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639300
贷:在建工程 639300
2.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应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例2.2009年6月10日乙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增值税由乙公司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4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2000
3.接受投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乙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2009年7月5日,接受A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该投资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10%。A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000元,税款102000元。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实收资本 702000
4.自制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入“工程物资”。如果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领用生产所需原材料或消耗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等行为时,其增值税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领用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不须转出增值税,账务处理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原材料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2)领用企业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被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消耗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和货物时,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2009年8月1日,乙公司开始改造和完善一台机器设备。改造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原材料一批,买价为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元。另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本企业所生产的商品20件,实际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原材料 20000
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实质是将换出的商品和抵债资产看作是销售,用销售的价款抵付换入资产(看作购进)价款或前期债务,对于这两部分固定资产增加的增值税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在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对涉及的固定资产增加项目,首先应区分生产性和福利消费性项目,在此基础上,对于生产性固定资产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列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抵扣凭证或消费性固定资产不需考虑单列增值税,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例5.2009年9月1日,B公司用2009年2月1日购入的生产经营设备与乙公司所生产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B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钢材。B公司设备原值7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600000元,乙公司钢材成本500000元,公允价550000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另付补价10000元和其他运杂费用3000元。根据以上分析,乙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公允价550000元+增值税93500元(550000×17%)+支付补价10000元+承担的杂项费用3000元-可抵扣增值税102000元(600000×17%)=554500(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 55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
银行存款 13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若B公司换出的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则交换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扣凭证,增值税不得列入进项税额,而应全额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6.2009年1月1日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C公司,应收款项共为1000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2009年11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C公司以生产的一台设备归还债务,该设备成本560000元,公允价800000元,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 64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0000
三、结束语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使企业的增值税额明显降低。税负得到降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理解其精神实质,依法抵扣和纳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2008.12.18
2.王玉娟.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处理解析.财会月刊,2009(6)
3.陈郁珍.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之会计处理.财会月刊,2009(8)
4.张译文.增值税转型下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9(6)
一、2007年我国国内入围企业的收入情况
在美国2007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中,我国内地有22家企业位居其中,比2006年世界500强中的中国内地家数增加了4家,比2005年增加了7家。这些入围的企业中,除金融、保险、铁路、粮油、建筑类企业之外,中石化、国家电网、中石油、南方电网、宝钢、中国化工、一汽集团、上海汽车等企业榜上有名。制造类企业只有宝钢、中国化工、一汽集团、上海汽车三家企业位列其中(表1)。
从表1来看,这些企业中,石油、电力、化工、电子、汽车制造类企业的收入总额占我国入围企业收入总额的53.03%;从入围企业的收入总额看,2007年达到9713.32亿美元,比2006年定基增长57.33%,从纵向看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二、2007年我国入围企业同其他国家同类部分企业的比较
为了尽量公平比较,样本选择了我国各大类企业中的排头兵与国外500强同类中较为一般的企业进行对比。(见表2)
从横向看,差距较小的只有宝钢集团,其营业收入还不到韩国埔项制铁的1%。差距最大的当属汽车制造业,我国上汽集团的营业收入才占美福特汽车营业收入的0.1%。从经过特意加工的样本数据看,我国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其他国家比较,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从纵向看,我国企业的营业收入水平在突飞猛进,年增长率非常高,2007年进入500强的企业的营业总收入比2006年提高了57.33%,但与国外500强同类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差距最小的是钢铁类企业,为119倍,差距最大的是汽车制造企业,为889倍。
从国家经济实力角度看,2007年我国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位列世界第四,但我国经济总量(25122.75亿美元)仅占美国(132216.75亿美元)的19%,与在世界500强中所占的份额(3.8%)不很相称。鉴于比较差异,我国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加之国家政策的调整,包括税费政策的调整,才能缩小这些差距。
三、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实施的必要性
1994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取得的销售额或进口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不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或购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政策的出台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随着世界经济进的一步融合,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公平税负负担,支持国内企业高起点参与国际竞争,就成为我国政府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为此,在继东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六省行业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从企业理财角度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对于我国企业缩小与世界各国大企业的差距,将产生深远影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消费型增值税试点有利于企业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实力
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办法规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类等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只有在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当年有新增增值税税额部分才准予全额抵扣(先缴后退),否则只能留待后期抵扣。
该办法实质上使提高主营业务收入成为企业的源动力。收入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在科学理性理财基础上,提高了收入,就提高了企业现金的流入量,就有了较为充裕的资金保障。
在充裕资金保障下,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要求,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速度,高起点购建或者融资租赁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机器设备,适度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我国产品的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更多的份额。在较高收入保障前提下,尽管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使得年固定资产折旧有所提高,但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技术、市场份额等因素的优化下反而会有所降低。
五、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与企业价值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除投资者提供的资金之外,债权人的资金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企业债务资金适度,可以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本成本,但是债务资金不同的偿还期限性和企业盈利的不稳定相结合,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因此,一个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负债水平,并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
国外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但不同行业水平差异较大。国外石油上市公司负债率普遍较低,一般资产负债率保持在25%左右;而商业零售业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沃尔玛的资产负债率达到了55.16%。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有所好转,由上世纪90年代的80%降低到现在的50%左右,其中,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降到40%,但老工业基地的上市公司负债情况急需改观。
从表3资料看,我国老工业基地的上市公司流动比率明显偏低,平均为0.81,最低为0.55,最高为1.39,说明短期偿债能力不强,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可能导致技术型财务风险。
从资产负债率看,最高为1.39,最低为0.55,平均值为0.81;从流动负债比率(流动负债与资产总额的比值)看,最高为54.77%,最低为25.18%;从长期偿债能力指标看,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参差不齐,虽然平均值为88.6%,但个别指标值在0.5~0.7之间,并没有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从流动负债比率看,平均值为63.42%,个别指标大多在50%以上,说明企业过度依赖短期负债,难以进行技术含量高的技术设备的购置,也难以进行有效的技术更新,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实施之后,企业现金流入量大幅增加,企业流转税税负明显降低。更重要的是短期偿债能力提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在理性经营理念引领下,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而不是发行股票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控制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
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试点是我国政府的重大举措。随着试点的铺开,相信我国企业控制财务风险的能力与经营水平会越来越高,财务实力会不断增强。通过开拓市场,稳健经营,一定会不断提高其盈利水平,尽快提高企业价值,缩小与世界知名公司的差距,更快地提升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在世界500强席位中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入围。
【关键词】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税负; 财务; 影响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对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重大现实意义。此次转型必然会对企业的税负及财务产生影响。
一、增值税的基本理论
(一)增值税的运行机理
增值税与传统的流转税不同,具有独特的运行机理,有着鲜明的特性与对经济产生不同影响的类型。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三种类型及比较
通过对增值税类型的介绍及其比较,可以明晰地了解各种类型的优缺点。
1.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都不允许扣除,作为课税基础的法定增值额不但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还包括了已经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生产型增值税存在对固定资产进行重复征税,因此,此种类型的增值税政策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不利于投资,但可以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政府财政支付的能力。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而言,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才允许扣除。作为课税基数包括了当期的工资、利息、租金及利润之和,和生产型增值税比较,没有把折旧额计入。从理论上讲,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分期计入产品的成本的,在转成本的时候没有逐一的凭证记录,要想准确地计算转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额,难度是非常大的,所以,在实践中,收入型增值税政策的应用并不广泛。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的价款允许一次全部扣除。因此,消费型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增值税可以扣除的金额大大的增加,这样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这种课税政策最宜规范凭发票进行抵扣的制度,便于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所以是三种增值税类型中最简便、最能体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类型。
2.增值税类型的比较
就税基方面进行比较,根据上面对三种类型增值税的介绍,很明显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居中,收入型增值税最大。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经济的发展效应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效应不同,所以它们对政府的财政收入、产业结构、投资规模以及技术创新等所产生的作用也不同。下面从五个方面对三种增值税进行比较:
(1)从课税的税基方面进行比较
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收入型增值税的税基居中,生产型增值税最大。从课税基础来看,生产型增值税最能保证政府的财政税收收入,提高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而在这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会带来政府财政税收的减少。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提高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
(2)从企业承担的实际税收负担方面进行比较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由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般数额较大,故重复征税的现象严重,而且,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额度就会越大。对三种类型增值税进行比较分析,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额度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所以,只有消费型增值税更好地体现了不重复征税的特点。在这种政策下,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最小。
(3)从促进企业投资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进行抵扣,因而,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投资的越多成本就会越大,这种政策明显地抑制了投资者的热情。而消费型增值税恰恰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反,它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型,能够起到刺激投资的积极作用。收入型增值税虽然允许对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进行抵扣,但缺点是分期进行抵扣的,需要很长的时间,这样就增加了投资回收期,再加之货币的时间价值,在刺激投资方面的作用不如消费型增值税。
(4)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越是有机成本高的行业,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就越重,不利于推行税收公平政策,更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而与之相比,消费型增值税则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从而带动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促进创新水平和技术含量的提高。
(5)从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方面进行比较
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进行抵扣,从而中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偷税、漏税和骗税等不法行为有机可乘,而且,不利于国家税收机关征税工作的进行,直接带来税收征管成本的增加。收入型增值税对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分期计入产品的成本的。因此,这种政策的可操作性较差,不利于税收征管的进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并且不受时间的限制,在计算及征收方面等要简单易行,最适合凭票扣税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通过上述的比较,从税收征管的成本上看,收入型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成本最高,生产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综上所述,生产型增值税导致重复征税,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不利于设备的更新和技术的进步。对于消费型增值税而言,企业投资的越多,税负越少,这与生产型增值税不同,所以消费型增值税可以鼓励企业投资,引进新的设备扩大再生产,鼓励技术改造。对收入型增值税而言,它强调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转入产品价值中,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是在计算方法上存在困难,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推广。
二、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的税负比较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必然会给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下面就转型前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的变化来说明。
(一)增值税转型前后的增值税税负比较
实施增值税转型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在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当期抵扣,企业的税负相对得到降低,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现举例说明:
例1,假定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该企业当期购进用于生产的资料价值是500万元,购进发票上价税合计585万元;当期又购进固定资产,价格是1 000万元,购进发票上价税合计1 170万元。该企业本期实现销售收入2 500万元,销项税金是425万元。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情况下,即按照税法规定,外购流动资产所含税金允许抵扣,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本企业应纳税额就是从销项税金中扣除外购流动资产所含税金后的余额,即340万元(425万元-85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本企业应纳税额就是170万元(425万元-255万元),比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的应纳税额减少了170万元。可见增值税转型可以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起到降低的作用。
(二)增值税转型前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负担比较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为税基计算的,因此,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政策后,增值税税负的降低也会带来两者的降低。
(三)增值税转型前后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
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的固定资产原值包含购进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下则不包含该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原值不同会导致企业每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同,这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当期费用,还造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差异。
例2,企业本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格是1 000万元,购进发票上价税合计1 170万元。假设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为10年,企业采取直线法折旧。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由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 170万元,企业每期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为117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当期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 000万元,企业每期的折旧额是100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每期的折旧额减少17万元,企业的利润增加17万元,企业的所得税则增加5.61万元。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将会有所增加。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基于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的影响,其必然会对企业的财务产生影响,下面就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以及对企业财务报告和指标的影响来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以前不允许扣除的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则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因此,增值税的转型必然对固定资产核算产生影响,下面就纳入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准予抵扣的项目及账务处理加以论述。
1.纳入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转型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允许抵扣的范围与转型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规定相同。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等有关规定,准予企业(指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包括:(1)国内采购(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进口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货物或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4)购进或者销售固定资产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和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不能抵扣。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
对某一个具体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税收政策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使得企业可以将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税金确认为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当期销项税额,而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正是这一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应交税费是企业流动负债的一部分。这两者价值的变动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内部结构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引起资产负债表内相关项目的变动。
为了方便说明和分析这一过程,本文假设了以下资料:某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制造型企业购进一台生产用设备,设备不含税价格是1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见表1、表2)
可以看出,转型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价值降低,流动负债减少,净资产不变。由以上分析可知,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的销售业绩越好,产生的销项税额越多,实际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越多,起到了节省货币资金的作用。
2.对利润表的影响
利润表项目中与固定资产价值直接相关的是折旧费用,即管理费用。由于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的原值降低,折旧费用相应减少,营业利润增加。企业利润总额的增加,虽然会使得所得税同时增长,但并不影响净利润绝对数的上升。
假设某一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格为I,增值税税率为17%,年折旧率为r,所得税税率为25%,则转型后:
固定资产原值的变动为:-I×17%
折旧额(管理费用)的变动为:-I×r×17%
营业利润以及利润总额的变动为:-(-I×r×17%)=I×r×17%
所得税的变动为:I×r×17%x25%=0.0425I×r
净利润的变动为:I×r×17%×(1-25%)=0.1275I×r
由以上分析可知,增值税的转型使得企业净利润增加,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格I越高、年折旧率r越大,对企业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的影响越显著。利润表中与固定资产折旧费间接相关的项目还有“主营业务成本”。消费型增值税中,由于固定资产原值中不再包含进项税金,用于生产产品计提折旧费(产品的制造费用)也相应减少,使得产成品成本中也不再包含进项税金。正是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这一特点,使得产成品销售时,杜绝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在其他生产成本不变情况下,也间接影响了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目,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有所下降。
3.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按照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现金流量表项目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类。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购买固定资产的所有支出全部计入投资活动下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则需要分项列示。通过表3可以看出,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117 000元现金流出中,100 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列入了企业的投资活动;而其余确认为进项税额的17 000元尽管是伴随固定资产的购置而支出的,但却作为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出项目。
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的直接影响是可能使企业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加,但同时导致以后年度固定资产折旧的减少,利润和所得税的增加,更使企业的现金流量减少。
四、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的应对措施
增值税转型是国家实施减税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企业应抓住这次历史机遇,充分享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笔者认为,在这次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应避免小规模纳税人,除非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提供更为优惠的条件,即使供应固定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还是能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假设某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当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17%=17万元,而当供货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时(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00×3%=3万元,经比较,17万元远大于3万元,所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可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企业应合理规划投资固定资产的速度和规模
当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购进时机。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般来说,购进企业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这样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中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否则,若在一定时期,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购进固定资产就会出现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实现抵扣的现象,从而降低固定资产抵扣的幅度。因此企业应合理规划购进固定资产时间,避免出现销项税额有的时期不够减,有的时期剩得多的情况,要保持投资固定资产的平稳性,分批分期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收益的最大化,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相互配合。
综合上述分析,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将从整体上降低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企业现金流出,提高固定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周转能力,增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由于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往往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此时若管理不善,很容易造成现金流短缺,发生财务风险,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也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考验。企业在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同时,应注意投资效率,尽快实现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1] 郭瑛.浅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6(2).
【关键词】 消费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作为配套措施,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一、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这样就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从而腾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有利于刺激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特别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装备制造业等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效果尤为突出。
(二)避免重复征税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措施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鼓励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在增值税转型中国家对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恢复按17%的税率征税,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四)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促使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这样一方面能降低企业税负,使征税更加公平合理;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同时保证了企业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市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生产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重复征税,阻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存在对资本的重复征税的问题,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已演化为资本实力竞争、高新技术实力竞争,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阻碍了这一发展进程。
(二)税负不平衡,阻碍科技产业结构优化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在生产型增值税下,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比重大,税负要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于税负高的行业成本高,风险大,产业结构得不到优化。
(三)税率抵扣不足,削弱科技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削弱了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抵扣不足,我国出口商品即使按照增值税的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这样不利于科技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三、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设备更新非常快,基础设施投资非常大,增值税转型优惠政策的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将受益更大。
(一)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而新增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一定的折旧年限内被摊销,由于折旧的抵税效应,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税前利润及净利润。同时,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力度较大,再加上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资本密集型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增加的企业当年其经营收入可能有所增长,同时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上升,财务费用也有可能由于贷款的增加而上升,从而抵消部分由于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利润上升好处。
(二)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增值税制度转型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现金流出量减少,现金净流量增加。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税制转型并不影响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因此一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于每年新增设备折旧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将不再受增值税的直接影响。
(三)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税负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使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减少,进而降低增值税税负。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成本。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固定资产成本减少,折旧费用减少,利润总额增加,相应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将有小幅增加。
(四)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使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次性全额抵扣,使企业投资当年所交的增值税减少,现金流增加;同时使固定资产以不含税成本入账,导致以后年度固定资产的折旧减少,从而利润和所得税增加,现金流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影响的是企业的现金流,相当于使企业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投资的刺激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将对企业投资中设备投资的比例产生直接影响,继而对资本的有机构成和产品的科技含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聂小蓬.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及对策[J].经济师,2009(2).
一、增值税转型的利弊分析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全面改革,将我国先期施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一)三种类型增值税功能比较。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且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主要弊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机器设备的购置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抑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极大阻碍了基础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另外,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使一部分税款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造成重复征税,尤其对基础产业影响最大,由此形成了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少、税负重的恶性循环。
(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首先,由于我国经济结构正处于战略调整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助于新技术、新设备的更新换代,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其次,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有利于企业增加收入,扩大企业需求,促进企业发展。总的来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的生产能力,提高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扩大就业机会,还有益于促进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增值税转型对会计的影响
针对我国原有生产型增值税存在各种弊端,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和扩大内需,保持我国经济平稳增长,国务院因此做出了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重大决定。这势必会影响企业会计有关核算。
(一)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初始入账成本的具体构成亦有所区别。本文仅以外购为例分析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交纳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全额一次性抵扣,不再计人固定资产成本,使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所下降,相应的产品成本也可以得到降低,这样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也可以使最终消费者从中受益。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为堵塞因增值税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此,对这些固定资产而言,其会计核算仍与增值税转型前相同。
(二)增值税转型对产品成本的影响
固定资产使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由于在初始计量时增值税额未包括在固定资产成本中,其价值变动对企业总资产的内部结构将产生一定影响,企业成本核算中,当期发生的“制造费用”在期末会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各种产品成本,并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即分配到相应产品的“生产成本”,随产品的完工转入“库存商品”。因此,生产用设备折旧费用的会降低当期的存货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转型前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比较,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因此,其价值变动对企业总资产的内部结构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引起资产负债表内相关项目的变动。如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等。
2.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1)直接影响: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次性全额抵扣,导致当年利润大幅上升,但以后各年的利润不再受增值税影响。
(2)间接影响:投资当年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力度较大,因此经营收入可能有所增长,但同时固定资产的增加导致折旧费用上升,财务费用也可能由于贷款的增加而上升,从而抵消了部分由于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利润上升好处。而以后各年的利润状况则主要取决于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报与折旧和财务费用之间的关系,对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其利润在投资的最初几年不一定上升。
3.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1)直接影响: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由于增值税支付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不再受增值税的直接影响。
(2)间接影响: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除了受增值税抵扣影响而大幅上升外,还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作用而使净经营现金流入有所增加,但当年的投资现金支出一般会高于另两种增值税,融资现金流中的利息支付也会有所上升。以后各年的现金流变化,取决于新增固定资产对经营现金流的增加作用与利息支付及债务偿还所支出的融资现金流之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财务管理
一、对增值税转型的理解
从国际上来看,增值税按照对增值额的理解,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的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本文所指的增值税转型是指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不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武钢作为一个国有大型中央企业集团,预计在“十一五”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将会超过255亿元,购置的设备及工程物资将会占到总投资的60%-70%。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将会对武钢各年的现金流量和利润产生极大的影响。为此,我们应结合武钢的实际情况,对消费型增值税为武钢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合理预期增值税转型对武钢带来的影响。
二、武钢目前的税收体系
为确定增值税转型对武钢集团公司现金流量和利润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武钢目前的税负的种类和水平,并考虑与增值税转型相关的能够产生影响的税收的种类和水平。
武钢集团公司目前负担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矿山资源补偿费、地方教育发展费、关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几乎涵盖了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但是,与增值税转型相关的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效益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目的具体影响分析如下:
增值税转型主要是对增值税的负担水平产生直接影响,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质就是形成固定资产的购进设备及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或部分抵扣,企业各年负担的增值税绝对额相对减少,增值税属价外税,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不产生直接影响,但能够节约大量的现金流出量。
企业所得税受到增值税转型的间接影响,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水平下,由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购进设备及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相应加大,在以后年度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增加企业的成本而减少利润,现金流量相对增加。比较而言,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加,以后年度的利润也相对增加,但现金流量相对减少。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是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而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分别依据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的7%和3%的比例计提。增值税转型直接影响企业各年度的应交增值税额,从而间接影响企业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并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
三、增值税转型对武钢财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武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所购进的设备及工程物资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对公司现金流量及利润的影响。
(一)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以武钢集团“十一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例,匡算增值税转转型对武钢各年现金流量的绝对额影响。武钢集团公司“十一五”期间的固定资产计划投资为255亿元,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总额为65%设备费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28.18亿元。若按照消费型增值税的处理办法,集团公司在“十一五”期间内共节约现金28.18亿元;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应包括折旧的抵税作用,固定资产原值增加意味着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增加,相应的成本费用会加大,会减少各年企业所得税,从而节约现金流出量。依据上述数据,企业按照8%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十一五”期间累计计提折旧额为66.3亿元,减少所得税21.88亿元,累计节约现金流出21.88亿元。因此,相比较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将会使集团公司在“十一五”期间节约现金流共计6.3亿元。增值税转型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现金。
(二)增值税转型对武钢利润的影响
结合前面分析,增值税转型对利润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对所得税的影响和对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的影响上,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将会降低,相应地折旧额会减少,从而节约成本,增加了公司的利润。仍以“十一五”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例,匡算增值税转型对利润的影响: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政策的区别主要在于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还是作为负债处理。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方面,应交增值税将减少28.18亿元,相应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减少2.82亿元;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原值减少28.18亿元,累计折旧减少11.27亿元,两方面作用的影响共减少成本14.09亿元,利润总额增加14.09亿元,则税后利润增加9.44亿元。
从以上对绝对额的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对公司的现金流和利润都产生有利的影响,我们应充分关注并利用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反映并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以便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晓丽,张燕.浅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6(4).
2、《中国税收报告》编写组.2006中国税收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6(7)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首先,这是由于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根据扣除项目中对购进固定资产处理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来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的区别。
例:某一般纳税人1月份购入一台价值6000元的机器从事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20元,该机器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当月该纳税人购入原料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当月生产销售产品60000元(假定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购货、销售情况不变)。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100×12×5=306000(元)。
在“收入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6000÷60×17%)=5083(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083×12×5=304980(元)。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当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1020)=4080(元),以后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4080+5100×(5×12-1)=304980(元)。
由上述例题可见,“收入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最终的应纳税额是一致的,而“生产型”增值税则要多纳税1020元,这一部分就是购入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额。也就是说,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投资规模大的企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我国采用该类型的增值税,虽然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却不利于鼓励投资,也难以划分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哪些用于应税产品生产,哪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造成税额计算上的困难,并导致重复征税。
此外,由于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而两种税在计算上各不相同,导致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时,由于营业税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使得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二)税款抵扣存在问题
我国增值税的计算采取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即采用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来计算增值税。这种计税方法不仅科学、简便易行,而且是一种能最及时地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允许增值税使用多档税率的方法。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款抵扣上却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上,对劳务方面仅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劳务服务则征营业税。虽然营业税整体税负低,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在扣税上,现行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并不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及向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未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收购发票、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的管理远远比不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其业务的真实性很难证明(实际上有很多是虚开的),从而造成很大漏洞,税款流失严重。
(三)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处理上存在困难
我国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可能单一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可能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也就是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对各种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在适用税种、税率和计算应纳税额上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在税务处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但由于两者的区分及适用税种、计算应纳税额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改进设想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笔者认为,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为避免改革幅度过大而导致经济上的波动,这一改革可以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同时为了不使改革后的某些行业税负骤然加重而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发展,可以先对这些行业适用一个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扩大征税范围,不仅可以解决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适用税种及计算应纳税额难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可以解决税款抵扣凭证不规范而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以及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摘要: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next]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