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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银子

时间:2023-05-30 09:58: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坂田银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各种旨在消除现代农业弊端的新农业形态的共同特点,是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减少或拒绝石化产品的投入 [1] 。但是这些农业形态中的大多数也存在着产出和效益低下的问题。与这些农业形态不同,生态农业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同时,保障生物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高效、稳定的新型农业生产体系 [2] 。

明清江南的生态农业,由于具有现代生态农业的主要优点,因而也具有较高的生产率。因此,较之传统的经营方式,这种生态农业在经济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它才会在商业化水平很高的江南能够逐渐推广开来。

前面谈到的谭氏的经营,傅衣凌认为其核心是“企图把农业变成企业性的东西,并使用大量的雇佣劳动者”[3] 。企业式经营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牟取利润,因此谭氏经营的最大特点是求利。这一点,李翊早已明白看到。他在写了上引关于谭晓(谈参)事迹的那段文字后发表感慨说:“昔马迁论货殖,谓巧者有余,拙者不足。噫!亦安所论巧拙哉?莫巧于参矣!……丁南湖奉常,为语嘲之曰:‘其取利也,穷天极地而尽人’”。可见,谭氏之所以采用生态农业的经营方式,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可以带来最大的利润。

与谭氏不同,邬行素只是一个贫穷小农。他死后,其家庭失去了最主要的劳动力,情况更为恶化。为了帮助老友遗属生存下去,张履祥特为之做了上述策划,目的自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收入。从本质上来说,张氏方案所体现的经营目标与谭氏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利益的最大化,而生态农业则是他们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鉴于张氏方案具有更加广泛的意义,同时也有更多资料可使用,因此下面我们就以此为对象,来对生态农业的生产率进行分析。

(一)土地生产率

不论在谭氏农场还是在张氏规划的邬氏农场上,新的经营方式都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这表现在土地(以及池塘)生产率的明显提高上。

在谭氏农场上,由于最低洼的水田已经改造为池塘,保留下来的水田地势较高,并有高塍保护,因此生产率较一般水田高得多(收入“视平壤三倍”)。在池塘养鱼,在塍岸、沼泽等处种植果树、蔬菜,收入又较水田高得多(“视田之入复三倍”)。因此之故,谭氏也从他人“弃而弗辟”的“洼芜”之田上发家致富,成为著名的富翁。

按照张氏方案,邬氏农场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由于有关记载较为丰富,同时小经营更加具有普遍性,因此我们对邬氏农场的土地生产率进行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

邬氏的耕地是10亩瘠田。这10亩瘠田若种水稻,能够生产多少产品呢?可从《策邬氏生业》中有关记述推考之。“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若佃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税而已”[4] 。邬氏遗属5人,年食米14.4石 [5] ,而亩产大约在1.5石左右 [6] ,因此“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雇工的开支,从《沈氏农书》“运田地法”中关于长工的费用可见。在稍前(明末)时期与邬氏住地邻近的涟川,经营地主沈氏雇长工,一人年支出为13石米[7] 。邬氏所居之处的雇工价格兹以此数计 [8] 。据张氏“若雇人大耕则与石田无异”之语,可知邬氏的10亩水田的收成,在支付长工费用(合米13石)以及肥料种籽等费用后已无剩余,亦即总产值应在15石左右[9] [9] 。张氏还谈到了出租给他人耕种的情况。出租土地虽可有地租收入,但同时也必须交纳赋税。万历时归安县实征赋粮每亩0.5石 [10] ,或万历时乌程县实征税每亩0.6石[11] 。将此作为顺治时这一带实际赋粮征收量,应当不会过多[12] 。姑以此计,那么张氏所说“若佃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可以理解为每亩收租只有0.5-0.6石,产量倍之,应为1石略多。水稻亩产量既如此之低下,因此扣除生产成本后,净产值(不包括春花)几近全无,乃属必然。总而言之,邬氏的田地如种水稻,总产值至多相当于15石米。

如果改变经营方式,按照张氏的策划,那么同样十亩瘠田的生产率即可大大提高。张氏说:种桑三亩,采叶养蚕,“一家衣食已不苦乏”;种豆三亩,豆起则种麦,“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种竹与种果各二亩,“竹成,每亩可养一二人;果成,每亩可养二三人”;“然尚有未尽之利。若鱼登,每亩可养二三人”。下面我们即以此为据对改造后的邬氏农场的生产率进行分析。

邬氏贫瘠的水田改造为桑园之后,3亩可养蚕20筐,得丝、棉30斤,“一家衣食已不苦乏”,即衣食已基本可以保证。邬氏一家一年食米14.4石,已如前述;其衣服费用,依稍前湖州庄元臣家的标准,共合1.7两银 [13] ,兹姑以此计,可折米1.7石。因此衣食总费用当在16石米之谱。3亩豆、麦,“计可足二人之食”,亦即其产值相当于7.2石米。2亩竹可养活2-4人(姑以3人计);2亩果可养活4-6人(姑以5人计)。即使这里所说的“养活”仅指保证吃饭一项而言,这4亩地的产值也相当于28.8石米。以上各项合计,总产值约为52石米,为种水稻产值的3.5倍。如果加上在桑地、果园中种植的间作作物(如菜、芋瓜、蔬)的收入,那么这个差距还会更大 [14] 。

此外,邬氏农场还可有养羊和养鱼的收入。养羊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小羊,可以出售(“稚羊亦可易米”);一是羊粪,可作桑树的肥料(“以为树桑之本”)。依照《沈氏农书》蚕务(六畜附)所言计算,养大羊5-6只,一年可产小羊5-6只,约价2两,可折米2石;此外每年还可净得肥壅150担。养鱼的收入亦然。一则鱼可出售,二则鱼粪可以作为肥料。就前项而言,邬氏池塘面积不详,即使仅以1亩计,经深浚后,“若鱼登,每亩可养二三人”,若以2.5人计,产值相当于9石米[15] 。因此仅通过出售小羊和鱼,即可收入11石米。

总之,按照张氏的策划来经营,这个仅有瘠田十亩和池塘一方的小农场,可以获得比原来高出数倍的总产值。

(二)劳动生产率

对于邬氏农场来说,不仅所拥有的自然资源贫乏,而且人力资源也十分匮缺。邬行素死后,遗下家属5人,其中有劳动力3人(行素的遗孀及其尚未成年的长子、侄子),没有劳动力的老幼2人(老母、幼子)。前者仅可勉强养活自己(“竭蹶自养”),后者则完全要靠人养活。对于这个农户来说,如果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乃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大事。

在明代后期的江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关键之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生产活动的种类,亦即张履祥说的“农事随乡”。张履祥又说:在桐乡,由于“蚕桑利厚”,“(旱)地之利为博”,因此“多种田不如多治地”。而这又主要是因为“田不宜牛耕,用人力最难。又,田壅多,工亦多;地工省,壅亦省。田工俱忙,地工俱闲。田赴时急,地赴时缓。田忧水旱,地不忧水旱。俗云千日田头,一日地头是也”[16] 。简言之,在这里,种桑比种稻有利,主要原因是前者在时间分配上不像后者那么集中于农忙时节,同时前者对水旱灾害的抵御能力也相对较强。

种植不同的作物对劳动力的种类的要求也不同。从各种生产活动对劳动力的具体需要来看,水稻生产对农户中的主要劳动力——成年男劳力——的需要最强。水稻种植中最主要工作——整地、插秧、车水、收获等(特别是劳动强度最大的整地和车水),基本上只能由成年男劳力承担。因此如果没有成年男劳力,就很难进行水稻生产。而邬氏家庭恰恰就是这样一个缺乏主要男劳力的家庭。不仅如此,由于邬氏之田“形势俱高,种稻每艰于水”,因此其户种稻所需人工,比普通情况下所需人工要大大增加 [17] 。因此如果按照一般的经营方法,邬氏田地种稻的话,其家的劳动力无法胜任(“力不任耕”)。与此相反,如果改种桑等作物,情况即有颇大不同。“种桑、豆之类,则用力既省,可以勉而能,兼无水早之忧。竹、果之类虽非本务,一劳永逸,五年而享其成利矣”。换言之,除了少数工作外,旱地生产的大部分工作都可以由妇女和未成年人承担,特别是蚕桑生产,更是向来以妇女和未成年人为主要劳动力。因此,依照张氏策划,邬氏农场不仅为邬行素遗孀及其长子、侄子提供了充分的就业机会,而且甚至还可以使其老母与幼子也有一些轻活可做(例如看蚕、放羊、打绵线等)。这样,由于实现了“充分就业”,原来闲置的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所以该户的劳动生产率也有明显的提高。

但是,要充分利用农家各种劳动力,选择合适于这些劳动力的生产活动只是一个方面。农业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各种生产活动对时间的要求通常都有颇大出入。因此,要使农家劳动力能够得到充分的使用,还取决于农家选择的各种生产活动在时间分布上是否协调。

根据张履祥《荐新蔬果》和《沈氏农书》中的《逐月事宜》,我们将张氏为邬氏遗属所作的策划中的有关生产活动编成以下农作日历(下画横线者出自张氏文,其余出自沈氏文):

正月:种桑秧,敲麦沟,倒地,罱泥,下地壅,修桑刮蟥,浇麦,撒蚕草,编蚕帘蚕箦,收枣

二月:倒地,刮蟥,罱泥,修桑刮蟥,做塍修泼,锹沟,罱泥,修圩岸,捆桑绳

三月:丕 地,沉梅豆、晚豆,浇桑秧,罱泥,削豆坂,刮二蟥,把桑绳

四月:丕 地(原注:白地、豆地),谢桑,压桑秧,倒地,剪桑(原注:并修截),沉晚豆,看三蟥,收麦,拆麦棱,窖蚕沙梗,窖蚕豆拇,甩麦,收笋

五月:丕 地,浇桑秧,拔地草,斫地滩(原注:并塍脚),收豆,收梅

六月:丕 地,拔梅豆,收麦 [18] ,收李或莲房

七月:丕 地,捏二蟥,修桑,把桑,下麦秧(原注:并胡萝卜),合鱼丛,收梅豆,收桃

八月:丕 地,倒地,下地壅,挑河泥,罱泥,沉蚕豆(原注:地滩),下寒豆(原注:田塍),收菱、芋

九月:垦地,沉蚕豆,垦麦棱,罱泥,勒叶,拔晚豆,捉蛀虫,锄竹地(原注:修竹),收耦

十月:垦麦棱(原注:沉麦),浇麦,垦地,罱泥,拔赤豆、晚豆,种芥菜、青菜,采菱,起鱼丛,收桔

十一月:提麦沟,种大小麦,垦地,罱泥,截桑枝傀儡,刮蟥,

十二月:下地壅,刮头蟥,罱泥,修桑,收梨、莲实

由上可见,张氏方案中的各项生产活动,在时间分布上相当均衡。在水稻生产中,对劳动的需求高度集中于农历四月下半月与五月上半月(收麦、种稻)和九月下半月与十月上半月(收稻、种麦)两个时期,形成了农忙时节。而在上述农作日历中,却不存在这样的农忙时节。水稻生产中的一项耗工甚多的工作——车水,也被省去。而在这个农作日历所列的各项活动中,耗费人工最多的罱泥工作,一年中竟有八个月都有。由于可以工作的时期较长,不必急于一时完成,从而相对而言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使得邬氏家庭中的劳力也可完成此项工作。

因此,新的经营方式使得农家原有的闲置劳力得以尽可能多地参加生产活动,从而创造更多的财富。正如张履祥所言:“农桑之务,用田之道,资人之力,兴地之利,最是至诚无伪。百谷草木,用一分心力,辄有一分成效;失一时栽培,即见一时荒落。我不能欺彼,彼亦不欺我”[19] 。今天流行的“农业过密化”(又称“内卷化”)论者认为明清江南由于“人口压力”不断加剧,导致了农业中劳动的边际产量不断下降,进而迫使农家老幼也不得不工作,而他们之进入生产又增加了劳动的供给,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劳动生产率的下降。然而事实是,由于明代后期江南农业生产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因此农民劳动生产率主要表现为一个农户在一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总量 [20] 。这个总产量与该农户投入生产的劳动总量有密切关系,所以农户内的劳动力使用越充分,创造出来的产品也就越多。在此意义上而言,该农户的劳动生产率也就越高。如果农家有大量劳动力闲置,自然是劳动力资源的很大浪费,那么怎么能说农户劳动生产率很高呢?张履祥说:“人只坐无所事事,闲荡过日。……农功有时,多则半年,谚云:‘农夫半年闲’”。因此他提倡在“专勤农桑,以供赋役,给衣食”之余,利用闲散时间读书,“开卷颂习,讲求义理,不已多乎?”[21] 当然,对于农民来说,更现实的做法是利用闲散劳动力从事生产,以获得更多的收入。

(三)农户净收入

依照一般情况,总产值的增加也常常意味着投资的增加。如果投资的增加超过总产值的增加,那么即使获得较高的总产值,其净产值也不会相应增加。因此张氏方案是否真的有利可图,主要还要看其净产值增加的情况。

对原有水土资源进行改造,需要进行颇大的投资。例如把水田改造为桑地,就需要投入大量人工 [22] 。陈恒力、王达按照张履祥《策溇上生业》中所说的情况,估计在明清之际的嘉湖一带,要买十亩田地并对其进行改造(凿池、培基等),一般大约需要100两银子 。对于一个农户来说,这当然是一笔很大的基本建设投资。不过对于邬氏而言,他们已有田地和池塘,不必再购买。在邬行素生前,已进行了相当一部分改造工作 。余下的改造工作可以逐渐完成,不必一次性大量投资。由于这些缘故,此项投资虽然为数颇大,但在此姑不计。这里拟仅就主要农作活动中的投入与产出的大致情况进行讨论。

首先,我们分别看看各种生产活动的投入-产出情况。据我过去的研究,在明代后期的江南,一亩水稻的生产费用(即工本)大体相当于0.8石米 [25] 。一亩麦的生产费用,明代没有记载,按照清代的情况来看,一般生产1石麦的工本一般只有生产1石米的一半 [26] ,而当时麦的亩产量大约是1石,因此一亩麦的生产费用大约为1石米的生产费用的一半。然而按照江南民间的折算标准,1石麦通常可折为0.7石米[27] ,因而清代前期江南麦的市价也通常为米的70%[28] 。由此可见,在亩产不很高的田地上种麦,比种稻要划算。种植豆类作物(在江南主要是蚕豆和黄豆),不仅投工很少,而且基本上不用施肥,所以生产成本很低。张履祥说是“虽久荒之地,收梅豆一石,晚豆一石,近来豆贵,亦抵田息,而工费之省,不啻倍之,况又稍稍有叶乎!”[29] 换言之,一亩豆的产值大约等于一亩水稻,而净产值则为水稻的一倍。种植竹、果,饲养鱼、羊,由于投入较少而产出较高,因此净产值也颇为可观。

蚕桑的情况比较特殊。在明末湖州归安沈氏农场上,一亩蚕桑的生产费用大约为7.5两,而一亩水稻的生产费用仅为1.5两;水稻的亩产值为3.6两,蚕桑则为17.4两;因此水稻的亩净产值为2.1两,蚕桑为8两 [30] 。可见,与水稻生产相比,蚕桑生产无论是在投入还是产出方面都有明显增加,增加幅度也大体相似。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在当时的江南,沈氏农场属于上等的农场,特别是沈氏经营以水稻生产为第一要务 [31] ,因此其田地上的水稻亩产量大大高于一般农场 [32] 。若是自然条件对水稻生产较为不利的地方,蚕桑对水稻的优势还要更明显。例如在桐乡,从张履祥所提供的数字来分析,在丝、米价格都比较正常的时候,一亩蚕桑的净收入约相当于水稻净收入的5倍以上 [33] 。若是连上水稻的后作(即春花)的收入一起算,那么蚕桑亩净产值高出水田净产值的倍数会略微下降一些。总的来说,万历四十四年桐乡知县胡舜允所言:“地收桑、豆,每四倍于田”[34] ,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全面的概数。净产值的绝对数量有如此大幅增加,表现了土地生产率的大幅提高。

从邬氏农场的情况来看,情况更为明显。如果种水稻,所得净产值微乎其微,因此“自耕可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若佃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众口嗷嗷,终将安籍”。但是种植桑、豆、麦、竹、果,都可分别获得比种稻更高的净产值。

这里我还要强调的是,以上这些活动结合起来,还可形成综合优势,进一步减少投入,从而增加净产值。这种综合优势体现在:这种新的经营方式不仅使得原来闲置的劳动力得到充分使用,而且也使得农业生产所产生的废物得到多次利用。废物利用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而且也能够减少对生产的物质投入。如果利用方法得当,将会减少生产开支,从而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这一点,张履祥也已说得很清楚:“种田地利最薄,然能化无用为有用。不种田地力最省,然必至化有用为无用。何以言之?人畜之粪与灶灰脚泥,无用也,一入田地,便将化为布帛菽粟”[35] 。下面,我们仍以邬氏农场上的肥料问题为例,对此进行分析。

农作物的产量取决于土壤的肥力及其补充情况。我曾对明清江南主要农作物每亩需要施肥的数量和农家肥料生产能力作过分析。这里依照我所作的计算,将与邬氏经营有关的情况列出于下 [36] 。邬氏养湖羊5-6只,产粪肥150担上下,可供3亩桑地施肥之用 [37] 。邬氏的3亩桑园可产蚕沙18担 [38] ,再加上人粪便和塘泥,足敷邬氏的麦、豆、竹、果对肥料的需求 [39] 。邬氏农场肥料已可自给,不必去购买 [40] 。因此这种综合经营,为邬氏农场节约了购买肥料的开支。

不仅如此,由于废物得到循环利用,又进一步减少了在购买肥料方面的支出。在当时的杭嘉湖一带,羊的过冬饲料通常是蚕桑生产产生的废物枯桑叶。养湖羊5、6只,每年大约需要枯桑叶3,500余斤,若是购买,要付出1.5两银 [41] 。邬氏的3亩桑地可产多少枯叶不详,但是连上其所种的2亩竹和2亩果树所产生的枯叶,估计应当可以大致够作这5、6只湖羊的过冬饲料[42] 。这些枯叶先经羊、后经鱼食用,最后再转化为肥料,不仅大大节省了在羊饲料和鱼饲料方面的开支 [43] ,而且也大大节省了在肥料方面的开支[44] 。废物的循环利用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因此这种经营方式当然也就十分有利可图了。

由于以上原因,依靠同样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邬氏家庭若按照一般的经营方式无法生存,但按照张氏的方案来利用这些资源,“勤力而节用,佐以女工,养生送死,可以无缺”。不仅如此,邬氏子弟“治生余暇尚可读书。……既壮,能胜稼事,累其嬴余,益市田数亩”。换言之,不仅安享温饱,而且还可以读书求学,日后更可达到小康。因此在这种经营方式下,这个农场的生产率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比过去有显著的提高。

四、生态农业在江南的普及历史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种生态农业在江南的普及情况。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只有了解其普及情况后,才能判别它到底只是一种存在于个别地方、个别农户中的经营方式,还是一种得到比较广泛的采用的方式。如果是前者,那么对于江南农业就没有很大的影响。相反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就必须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现象而予以高度的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经营方式并非明代忽然出现的全新事物。事实上,早在南宋时,陈旉就已提出:在十亩地上凿陂塘二三亩,以所起之土筑堤,堤上种桑。天野元之助认为此即近代珠江三角洲“四水六基制”的滥觞 [45] ,实则这也是后代江南水乡改造稻田为桑园(即培基之法)的先声。这种方法在元代继续有所改进。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元代的《居家必用事类》中所记载的方法比陈旉所言又有改进[46] 。但是,上述挖塘蓄水的方法,主要着眼点还是解决灌溉用水问题,至于改良局部生态环境则在其次,因此我们还不能称之为生态农业。其次,陈旉说此法仅适行之“高田”(即江南西部的宁镇丘陵与浙西山区),可见尚未用于水乡。以后的挖塘蓄水,也主要在江南的高田地带 [47] 。而明清生态农业最发达的地区,却是在杭嘉湖一带。此外,宋元时期适于在江南水乡密集种植的湖桑品系尚未育成,桑树剪养技术也还比较落后,这也使太湖南部水乡种桑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以稻、桑、鱼、羊生产相结合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农业,一直要到明代后期才出现。

这种生态农业出现后,在江南逐渐普及了开来,并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形成不同的模式。这种普及的结果,直至今日还可看到。陈恒力、王达于1950年代中期在江南各地作了实地调查后总结说:“浙西〔按:即明清的杭嘉湖三府及毗邻地区〕的地形经过了长期的人工改造,在我们所看到的有三种:第一种是桐乡型,人工沟洫(或人工河流)、人工池塘、人工桑地台、人工塍岸的凸凹不平;第二种是金山型,从远处望去,地形是平的,但到每个村去看,一块平整的地段在大的河、塘包围中,又有数不清的浜、港、泾、沟错综着,地形也不平整(比桐乡好得多);第三是新登型,半山区的田段很小,梯田与山沟相间,地形更为复杂。所以这些地区的地形是经过长期人工改造的,古代是为适应小生产的地形改造”[48] 。

陈、王二氏认为这种地貌的出现是因为“封建时代,以一家一户为单位来进行基本建设,一家的水田十亩或二十亩与邻家的十亩或二十亩隔绝了。……在小农业阶段,这样建设是必然的”,而且“由于封建小农业过渡到社会主义大农业,这种地形就有严重妨碍了,还必须进行由小地块的凸凹不平再改造为平整的大地块”[49] 。但是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其实主要是生态农业发展所导致的后果。这也表明自明代后期以来的几百年中,生态农业逐渐在杭嘉湖等地普及,以致使地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明清江南生态农业的历史意义。

生态农业出现于196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有迅速的发展。尽管目前在整个农业中所占比重还不大,但是发展前景十分广阔[50] 。在我国,生态农业作为一种新农业理念,大约到1970年代末才被引入。1981年我国召开了生态工程学术讨论会,会上提出生态农业就是农业生态工程。自此以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生态农业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得较大进展。就实践而言,在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下,在全国开展了生态农业的建设,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51] 。

我国今天的生态农业,是科技和经济专家参照国外先进经验,按照生态学的原理,运用工程学的方法设计出来的。由于生态农业强调要根据生态环境的特点而因地制宜,因此出现了适应各地情况的生态农业的多种模式。依照我国农业部负责人路明的归纳,当前我国生态农业所采用的主要的模式有三种,即:(1)南方“猪-沼-果”模式,(2)北方“四位一体”模式,和(3)北京大兴县留民营模式。其中,运用最普及的是第1种模式,而最适应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现今情况的是第3种模式。因此这里也对这两种模式作一简单介绍,然后比较其与明清江南情况的异同。

(1)南方“猪-沼-果”生态农业模式:以养殖业为龙头,以沼气建设为中心,联动粮食、甘蔗、烟叶、果业、渔业等产业,在吸收传统农业精华和现代农业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农业生物综合利用。具体地说,就是户建一口沼气池、人均出栏两头猪、人均种好一亩果,被称为“121”工程。利用人畜粪便下池产生的沼气做燃料和照明,利用沼渣、沼液种果、养鱼、喂猪、种菜,从而多层次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提高了经济效益,改善了生态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

(2)北京大兴县留民营生态农业模式:改变过去以种植业为主的单一生产结构和生态循环关系,建立并优化农林牧复合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地通过食物链和产品加工环节,提高物质循环、能量转化效率以实现增值,逐步形成物质和能量多层次循环利用的结构。粮食加工的麸皮及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饲料送至畜牧场。牲畜粪便和部分作物秸秆进入沼气池,产生的沼气供农民作为生活燃料。沼渣和沼液,一部分送至鱼塘养鱼,一部分送至大棚温室作为肥料,一部分沼渣经过加工成为饲料。鱼塘的底泥又是农田、果园的肥料。这样多层次循环利用,使废物不废,变废为宝,整个农业生态系统成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的有机整体。每亩耕地化肥平均使用量也因此由125公斤降到30公斤以下,蔬菜生产更已做到基本上不使用化肥[52] 。

这两种模式是今天我国生态农业比较成熟的模式,已在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虽然这两种模式是农业专家根据国外新的农业理念并运用最新科技设计出来的,但是如果与西方发达国家盛行的主要生态农业模式相比,显然有颇大的不同。为什么会有不同?除了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技术等条件的差别之外,我国传统农业的影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因素。如果把这两种模式与谭氏和张氏的经营方式作仔细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主要的差异在于沼气技术的运用,而在其他方面则颇多类似之处。因此,在这两种模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谭氏和张氏的经营方式的影子。换言之,无论从工作机理来看,还是从实践情况来看,都可以说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乃是今日的生态农业的先驱。这个情况提示我们:今天中国的生态农业并非纯粹的舶来品。虽然今天的生态农业这一理念和许多相关技术确实是从国外引进的,但是如果不是中国的传统农业自身已经包含有若干对于这种生态农业至为关键的积极因素,它是决不可能迅速在中国得到推广并且演化出适合中国各地情况的不同模式的。政府的大力推动当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正如1979年以前三十年的经验教训所示,政府的作为如果不符合中国的实情,肯定也不能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力。而构成中国农业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一,就是中国的传统农业。这个传统农业包含着许多积极的因素,有待于我们去发掘利用。今天生态农业的发展,就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因此,以往学界盛行的那种将“传统”等同于“落后”、“近代”(或者现代)等同于“进步”的做法,是非常不恰当的。

注释

[1] 这些农业形态包括回归型农业、替代型农业、持续型农业。详见本文注2。

[2] 前引胡人荣、余长义:《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现状与展望》(转载于agri.ac.cn/agri_net/02/2-08/)。阿尔铁里的研究也证实:使用生态农业方式实际上比使用化肥农业方式产量要高。不仅是产量,而且它给环境带来了一系列好处。例如,他在加利福尼亚做的有关苹果的研究报告证明,从中长期来看,采用两种方式生产的苹果产量是一样的。但是对环境的影响却有巨大的差别。使用化肥农业方式比使用生态农业方式对环境的影响要大30倍(见前引《生态农业推动者》)。

[3]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第63-64页

[4] 前引《策邬氏生业》。

[5] 张氏说:“凡人计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而已”(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60页)。邬氏和张氏的友人海宁陈确也说富家仆人每人每日食米1升(《陈确集》文集卷一《寄祝二陶兄弟书》,第67页)。邬氏遗属5人中,老弱2人,妇女1人,男性青年(未成年)2人,加上又贫穷,因此其食米量当比每人每日1的标准为少。兹以上述成人4人计,全家5人年食米14.4石。

[6] 在与邬氏住地相距不远的海宁,亩产量是“中田遇极丰之年,亩获率不过二石”(《陈确集》文集卷十一《古农说》,第268页)。邬氏水田是“瘠田”,其亩产量肯定在2石以下,如果是亩产1.5石,那么10亩田生产的粮食总产量应当大约相当于15石米,恰够一家之食。

[7] 据《沈氏农书》“运田地法”,长工一年的工食收入及主人付给长工的农具折旧费、盘费共可折米13石,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76页)。

[8] 清初人口减少,雇工价格上涨。因此雇工价格不应低于此数。《补农书后》说:“近年人工既贵,偷惰复多”。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14页

[9] 雇工种田,肥料由主人家提供,其费用,沈氏是每亩大约0.55两银,见李伯重:《明清江南水稻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刊于《中国农史》(南京)1984年第1期。邬氏贫困,恐怕没有那么多。若是以沈氏之半计,则为每亩0.28两,10亩合2.8两。

[10] 详前引庄元臣言。

[11] 崇祯《乌程县志》卷三赋役引沈演语。

[12] 顺治时赋税虽然号称“悉复明万历间之旧”,“悉复万历间原额”,但明末不少加派(特别是最为沉重的辽饷加派),仍沿袭下来了,因此清初赋额虽轻于崇祯朝,但却重于万历朝。特别是在桐乡所在的浙江,情况更是如此。浙省顺治十八年纳税田亩仅及万历六年的96%,而赋粮却达155%,亦即亩均赋粮增加163%。参阅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厦门)1988年,第1-3章。

[13] 据庄元臣《治家条约》(收于庄元臣:《庄忠甫杂著》,北京图书馆藏清初抄本,第二十七条“分衣银”),庄氏家仆每年衣服费用为:“每家仆夫妇二人,夏衣分银三钱,在五月初给;冬衣分银四钱,在十月初给;其单头则半之”。邬氏遗属5人,以成人4人计(稚子2人计1人)。

[14] 例如张履祥说:“园中菜、果、瓜、蒲,惟其所植。每地一亩,十口之家,四时之蔬,不出户而皆给”《补农书》总论,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26页。

[15] 邬氏原来肯定也养鱼,但是一个池塘养鱼的数量,取决于其水容量。池塘深浚之后,水容量扩大,养的鱼更多,产量也当然更高。

[16] 《补农书后》,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01页。

[17] 陈确之母有田4亩,购置水车一部费1.2两银,遇天旱,其父家仆来帮助车水,一次即花费2两银。到处暑时,其父家仆8人来帮助车水,“行水竟日,水仅暨一田角”(《陈确集》别集卷十一《先世遗事纪略》祖理川公,第529页)。由此可见车水开支之大。

[18] 《补农书后》:“(吾乡)种麦多在立冬后,至夏至而收”。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05页。

[19] 《补农书》总论。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52页。

[20] 李伯重:《(清代前中期江南)农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收于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卷),经济日报出版社(北京)1999年。

[21] 《补农书》总论。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54页。

[22] 在1980年代的嘉兴,新建一亩桑园,一般要投入200工左右。见李百冠:《论商品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农业经济论丛》(北京)第4辑,1982年。

[23] 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79页。

[24] 已种桑一亩余,种豆二三亩。换言之,已将大约四亩的水田改造成为适合桑、豆生长的旱地。

[25] 见李伯重:《明清江南蚕桑亩产考》。

[26] 据姜皋《浦泖农咨》,在1830年代初的松江,一石麦的生产成本与售价,“仅相抵也”,即1,000文钱左右。而一亩水稻的生产成本大约4,000文,其时水稻亩产量仅2石米略多。所以一石麦的生产成本约为一石米的一半。参阅李伯重:《(清代前中期江南)农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7] 包世臣在《安吴四种》卷二十六《庚辰杂著》之二《为秦易里侍读条白门荒政》中说:“大麦,……充口食,一石可抵米七斗”。在同书同卷《齐民四术》卷二农二中在计算亩产量时又说:“麦七斗抵米五斗”,也是麦一斗合米七斗。因此不论大小麦,作为食物消费,都大体上是一石麦抵七斗米。

[28] 麦价与米价的比率时有变化。有时较高,例如康熙50年(1711年)4月苏州上米每石1两银以下,次米0. 8两,麦则约0. 6两;康熙52年(1713年)8月上米1. 05-1. 06两,次米0. 94-0. 95两,麦0. 6两。有时则较低,例如康熙52年11月上米不到1两,次米不到0.9两,而麦0. 6两。见《李熙奏折》,中华书局(北京)1976年,第92、143、149页。据此,麦价约为次米价的63-75%。又,据郑光祖:《醒世一斑录》,青玉山房咸丰二年刻本,杂述卷六“麦价”条,自乾隆末年至道光后期,常熟的麦价通常为米价的70%。《林则徐集》公牍《谆劝殷富平粜并严禁牙行铺户屯米抬价告示》,也明示道光12年苏州小麦价为中米价的70%左右。因此可以确信在清代前期大部分时间内,麦价通常为米价的70%左右。

[29] 《补农书后》,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01页。

[30] 李伯重:《明清江南蚕桑亩产考》。

[31] 陈恒力说:“沈氏以种水稻为第一,蚕桑为第二。张氏则专重蚕桑,把水稻生产放在附属的次要地位”。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03页。

[32] 李伯重:《明清江南蚕桑亩产考》。

[33] 李伯重:《明清江南蚕桑亩产考》。

[34] 光绪《桐乡县志》卷七。

[35] 《补农书》总论,见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47页。

[36] 参阅李伯重:《明清江南肥料需求的数量分析》,刊于《清史研究》(北京)1999年第1期。

[37] 参阅李伯重:《明清江南肥料需求的数量分析》。

[38] 明清江南每亩养蚕8筐的桑园可产蚕沙约8担,参阅李伯重:《发展与制约》,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2002年,第8章。邬氏桑园亩养蚕6.3筐,按此比例,可产蚕沙6担。

[39] 参阅李伯重:《发展与制约》,第8章。当时每亩麦大约需施肥2.4担,豆则1担。因此邬氏的3亩麦和3亩豆,即共需施肥10担。竹、果情况不详,但是一般而言施肥数量不会很多。因此18担蚕沙加上人粪便和塘泥,所需肥料大致够了。

[40] 沈氏购买肥料,是一笔颇大的开支。

[41] 《沈氏农书》蚕务(六畜附)。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86页。

[42] 由于邬氏非常穷困,肯定不可能向沈氏那样有钱去购买枯桑叶。张氏为其策划种桑3亩,养羊5、6只,肯定是有深意的。

[43] 张履祥说:“若以湖州畜鱼之法,而尽力于吾地之池,取草既便,鱼价复高,又无溃溢之患,损脊之忧,为利不亦多乎!……尝见其乡一叟戒诸孙曰:‘猪买饼以喂,必须资本;鱼取草于河,不须资本。然鱼、肉价常等,肥壅上地矣等。奈何畜鱼不力乎!’ ”(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32页)。因此即使是捞取水草喂鱼,也需要人工。

[44] 这些枯叶如果不作为饲料,只能焚烧后作为草木灰施用。草木灰缺乏氮和有机质,因此还需再使用含氮丰富的肥料如粪肥等。

[45] 《陈旉农书》地势之宜篇。参阅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研究》(增补版),禦茶の水書店(东京)1979年,第174页。

[46] 陈旉的办法是在“高田视其地势高,水所会归之处,量其所用而凿为陂塘,约十亩田,即损二三亩以潴蓄水”,见《陈旉农书》,中华书局(北京)1956年排印本,地势之宜篇第二)。而《居家必用事类》戍集九“蓄水法”却说:“种田作池,蓄水深一丈,可以荫二十种(引者案:‘种’字当为‘亩’字之误)田,今江南多用筒水车以备之”。后一种方法不仅可以节省耕地,而且由于所挖池塘较深,蓄水较多,因此可养鱼。由于这种方法比前一种方法显然更为实用有效,一直延用到后代。

[47] 参阅李伯重:《明清江南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Jiangnan, 1620-1850》,第3章。

[48] 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80页。

[49] 陈恒力:《补农书校释》,第180页。

[50] 例如,据法国全国生态农业观察研究所公布的统计,目前在法国从事生态农业(指在农业生产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品,包括化肥和化学农药等)生产的农户仅有10,400户,所经营的农田和牧场等面积仅占全部农业生产面积的2%,但是最近几年来,生态农业产品市场以每年20%的增速扩大。1997年,该国生态农产品的销售额仅为6,000万欧元,到2001年已猛增至17亿欧元,并有着极大的发展余地。见新华社编发《法国生态农业市场前景广阔》(转载于中国农网2002年11月20日)。

[51]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生态农业试点2,000多个,其中有160多个县级规模、10多个地(市)级规模,另有几个省逐步发展生态农业省。1994年国家7部委(局)联合启动的全国51个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顺利实施,均取得了巨大成效,并于1999年6-7月全部通过国家级验收。北京市大兴县留民营村、浙江省萧山市山一村、江苏省泰县沈高乡河横村等7单位先后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全球500佳"称号。各地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后粮食总产量增幅15%以上,人均粮食占有量增长21.4%,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9%,农民纯收入年均增长18.4%,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比1990年水土流失减少49%,土壤沙化面积减少21%,森林覆盖率增加3.7%。见胡人荣、余长义:《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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