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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

时间:2023-05-30 09:58:2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

第1篇

[内容摘要]中国加入WID已满5年,证券市场正面临全面对外开放的严峻考验,在开放条件下,急需有效的市场机制来化解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证券市场具有自我调节、自我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机制。发展私募基金,能够提供必要的机制来稳定市场,分散和降低市场风险。虽然私募基金自身存在不少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创造适合其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一定的制度建设规避私募基金自身的风险,发挥其对市场的积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开放;私募基金;金融风险;风险控制

中国加入WID已满五年,证券市场正面临着全面对外开放的严峻考验。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本身,其中包括开放和发展私募基金,这也是海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私募基金参与证券市场运作可能提升证券市场的现代水准,但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对此正确的态度不是拒绝发展私募基金,而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防范和控制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发挥其对市场的积极作用。

一、私募基金是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证券市场意义深远的股权分置改革已接近尾声,这项改革将消除长久以来制约中国证券市场深层次发展的股权割裂状态,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证券市场走出了久违的“牛市”行情,海内外投资者投资中国股市的热情高涨。截至2006年11月中旬,外汇管理局已批准的43家QFII的投资额度总计86.45亿美元,同时中国基金业的规模也在日益壮大,在内外资金强有力的推动下,上证指数又回到了2000点上方。为了迎接市场的全面开放,与国际接轨,管理层已接连出台一些新政策,包括建立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发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实行QDⅡ制度等。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中国证券市场的想要长足发展必然会提出开放和发展私募基金的问题。

私募基金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为主的基金,另一种是以投资产业为主的基金,主要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为主。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并有效运作是成熟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我国提出开放私募基金主要是基于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考虑的。

(一)发展私募基金可以缓解证券市场资金紧张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历来就是“资金市”,从近期股市的走势可以看出,一旦有大量新增资金进入市场,股指立刻就会体现出上涨趋势。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有助于稳定市场,目前国内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已经在逐渐壮大,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有4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266只各种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5114.16亿元。但是相比中国居民居高不下的储蓄额,这点规模就显得微不足道了,根据央行2006年5月份金融统计数据,居民储蓄已达153523.40万亿元。与高储蓄率相对应的是很低的存款利率,这不有利于居民财富的增加。证券市场应该充分体现财富效应,合理地将一部分居民存款引入证券市场,一方面为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实现居民财富的增值,这是对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因此,在不断放开QFII额度,引进外资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考虑如何有效地将国内储蓄通过进入证券市场转化为投资,让国内投资者享受更多的经济增长的果实。

发展私募基金可以给我国的富裕阶层提供广阔的投资理财市场。海外私募基金的资金都是来源于富裕阶层和企业年金、大学捐赠基金等,而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中,最富裕的20%家庭拥有储蓄总量的近65%,与此同时股票投资者大部分又来自于低收入家庭,富裕阶层更愿意储蓄。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没有过多的精力和时间进行理财,对财富的追求没有低收入阶层那么强烈,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吸引富裕阶层投资的金融产品,让真正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的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里。私募基金运作私密性强,操作周期长,又具有不同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方向,能够满足富裕阶层不同的风险一收益期望,再加上海外私募基金回报丰厚的示范效应,必定能吸引风险投资意识强烈、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又不高的富裕阶层的银行存款进入证券市场,为证券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供给。

(二)发展私募基金可以优化机构投资者结构

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适合广大投资者购买的金融产品主要有股票、债券、各种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大众投资理财需求。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主体以数量来衡量依然是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体,但以持有的股票市值来衡量的话,机构投资者是绝对的投资主体,目前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如开放式基金也存在一些缺陷:由于投资方向、投资比例、投资策略、信息披露上受到严格的限制,使得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散,并且开放式基金的“羊群效应”也使得产品缺乏差别性,最重要的一点是开放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仅来自于管理费用,与基金业绩没有多少关系,这会弱化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约束机制,缺乏对其有效的激励,使得基金管理人只注重扩大基金规模,而不太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另外开放式基金规模不稳定,势必影响基金的正常操作策略,使得开放式基金片面追求短期利润,非但不能给基金投资人带来稳定的回报,反而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

现在市场中有许多对风险有足够认识的成熟投资者,他们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期待能买到基于自身期望的风险收益的金融产品,这就提出了对有别于开放式基金的新金融产品的需求。私募基金一方面可以满足开放式基金所不能满足的不同层次的投资者需要,另一方面也能提供一种新的证券市场机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不需要公布详细的季报年报,又不存在经常赎回的压力,基金管理者操作手法隐蔽灵活,一般都投入了自有资金,因而更注重基金业绩。因此,发展私募基金,可以形成公募与私募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良性竞争,淘汰业绩不好、违法违规的基金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促进机构投资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力。

(三)发展私募基金可以分散我国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中有不少上市公司和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大股东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勾结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许多地下基金、“工作室”夸大盈利非法集资委托理财,所谓的投资咨询机构欺诈中小投资者,违规坐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更是层出不穷。而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中,作为证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广大中小投资者缺乏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又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他们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此外,我国的投资者绝大部分都只能投资国内的金融产品,各类基金也以投资国内的股票、债券居多,因此一旦国内宏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动,或者受突发事件的影响,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就难以回避。而私募基金却可以利用其投

资方向、投资策略灵活的优势,通过投资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的多种金融产品,将本国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分散掉,在遇到国际商品价格波动等情况时,购买相应的避险产品来对冲风险,这样国内的投资者在处于“熊市”时,也能通过私募基金在海外的投资来获取高额的利润。另外私募基金还能成为我国反国际收购,争取有利谈判地位的中坚力量,私募基金在投资我国优质企业的同时,能够起到保护我国企业股权不被国外投资机构或大公司收购的作用。

二、私募基金的运行机制及其蕴含的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可以提升证券市场的现代水准并且规避证券市场的部分风险,但它又可能在新的层面上产生新的风险。中国证券市场中近几年来却一直在为私募基金是否应该合法化而争论不休,并没有明确鼓励发展私募基金,这是因为私募基金本身的运作方式中存在着不少风险。

私募基金最典型的形式是对冲基金,对冲基金又称为避险基金、套利基金,是一种形式最简单、费用最低、最隐秘灵活的私人投资管理方式。它可以利用投资组合中不同资产的配置来分散风险,在汇市、股市、期市等多个金融市场有头寸,依靠对将来金融工具价格变化的预期来寻求获利,有时它也通过分析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依靠投资于不同国家的金融资产来对冲风险。有统计表明,当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面临相类似的风险时,对冲基金要比共同基金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具有更低的风险。

研究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在发行方式、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收益分配方式、投资渠道、投资产品、投资策略等运行机制方面的区别,可以发现其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一)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不向公众发行,不做公开宣传,完全是通过私下的关系进行资金的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取得收益的方式要么是与私募基金发起人按一定比例分成,要么是取得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保底收益。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是通过双方达成的私下协议建立的,不具有法律的保护,当行情好时,投资人会取得高收益,但如果遇到行情不好的时候,私募基金可能会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约,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具有高杠杆性,它可以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借贷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对冲基金投资的证券资产具有高流动性,一个本金只有1亿的对冲基金,可以通过反复抵押其证券资产,贷到高达几十亿的资金。因此,如果对冲基金操作不当时会面临超额损失的巨大风险,会危及银行业。从私募基金本身的投资对象来看,其风险和收益都较低,但私募基金一旦使用了杠杆手段来进行融资,在增加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市场风险。

(二)私募基金的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都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获取巨额的利润;也可能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对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当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募基金自身的风险正是它们所具有的独特属性,正是这种高风险才造就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让人们认识到私募基金的两面性,一方面它会对一国的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造成汇率的剧烈波动,货币的贬值,制定经济政策的独立性丧失;另一方面如果能够正确地利用它,会给投资人带来巨额的收益,有效地分散风险。索罗斯的成功经验让更多的国家和投资者关注私募基金,亚洲各国也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在加强自身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同时,也欢迎私募基金进入本国市场。近几年对冲基金在全球流动加剧,由于亚洲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和日本经济复苏,亚洲市场的资产也日益得到了对冲基金的青睐,2000年投资亚洲市场的对冲基金规模只有120亿美元,但在2005年底该数字则扩大了近九倍,达到约1150亿美元。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今后必将吸引大量的对冲基金来华投资。

现阶段,我们既要借鉴海外市场利用私募基金的成功经验,又要意识到私募基金的危害性,加强对国际投机资本流动的监管,在开放证券市场的过程中,既要欢迎海外私募基金来华投资,又要尽早发展本国规范的私募基金,发挥私募基金的积极作用,提供必要的市场机制,有助于解决市场上很多现实问题。虽然私募基金自身存在不少风险,但我们更要看到它的自身优势和其在成熟资本市场中的优异表现,我们应该创造适合其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一定的制度建设来规避私募基金自身的风险,发挥其对市场的积极作用。

三、以制度建设来防范私募基金的风险

过去中国证券市场不鼓励发展私募基金,并不代表现在或将来不发展,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发展的时机和条件。证券市场风险不可怕,而是要努力发展使其规范与完善,同样,私募基金有风险,我们也应该通过必要的制度建设来克服私募基金的风险,发挥其积极正面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当我们研究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证券市场风险时,必须将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后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一并考虑。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吸引了大量海外金融机构、投机资本通过各种形式进入中国证券市场,QFFII制度的实施更是给海外金融机构开辟了投资中国股市的合法渠道,它们既带来了巨额资金和成熟的投资技术、工具与管理经验,又极大地活跃了股市。另外,中国有相当多的公司选择了海外上市,也吸收了不少境外资本。所有这些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同时,发展还未成熟的民族金融业将应对国际成熟金融机构的激烈挑战。过去中国金融的自我封闭状态躲过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现在面临着全面开放后将如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中国的证券市场过去是封闭的,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一般只来自于国内的经济、政治或突发事件,与世界的经济形势没有太大关系。一旦证券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后,新的国际金融风险又会进入我国市场,国际商品价格的波动、周边股市的走势、国际套利资本的冲击、海外机构和企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其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等等,都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造成影响,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中国证券市场全面开放后,民族金融业将会遇到激烈的国际竞争。外资证券

服务机构在取得我国境内证券组织成员资格后,进入任何形式的证券市场都享有与本国证券服务机构相同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外资金融机构能够从事中国市场上的一切业务,外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在中国市场上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当然国外成熟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开展业务,会带来成熟的金融理念、投资技术、金融工具,并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与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争夺中国金融业的高素质人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金融开放最终会实现资本项目完全开放,大量的国际投机资本会借助合法合规的QFⅡ进入中国市场,这些套利资本的集中流人流出,会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甚至金融体系造成猛烈的冲击,股价会大幅波动,甚至汇率制度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中国证券市场在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建立起完备的抵御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风险防范体系,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国际化带给证券市场的危害。

面对发展私募基金可能的风险,面对证券市场开放后可能的风险,我国需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以完善的制度来筑起防范各类风险的防火墙。

(一)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防范法制不完善产生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迄今还是空白,按照国外典型的私募基金运行的模式发展中国的私募基金,会与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中很多条款相冲突,由此会带来大量的法律纠纷。

完善法律制度的首要方面是让私募基金合法化,这是发展的根本条件。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健全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来规范与约束私募基金的行为,化解其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借鉴国外经验,在法律上对基金投资人设立很高的门槛,达到一定个人资产规模的投资者才可参与,并限度投资者数量,以此来保护投资者资产的安全,也适合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可以降低其流动性风险。还要通过一定的信息披露机制来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私募基金的定期报告可以不对社会公众公开,但一定要向投资者和管理层及时披露,便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私募基金的环境。中国不仅有大量的富余资金,而且,《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也为私募基金的设立留下了足够的法律空间。

(二)以完善的市场制度克服市场制度不完善所产生的市场风险

私募基金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运行,其投资实际收益率会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动而发生与预期收益率偏离的不确定性。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难以确立,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公司管理层只看重眼前利益,最终会导致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失效,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降低,对私募基金的业绩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没有做空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受到限制,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可以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因此中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7](239-246)

完善市场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完备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期权期货市场,扩大资本市场规模,并且为国内投资人投资海外市场提供便利的渠道和制度保障,为私募基金的高效运作和分散风险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能够满足对风险收益有不同需求的投资者需要,实现最优的收益水平,可以降低其市场风险。

(三)以完善的信用和监管制度克服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利用利用法律和监管合约的漏洞,违反预先制定的投资策略,做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由于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与投资环境与国外差别很大,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投融资市场不规范,关联交易和黑箱操作普遍存在。

克服道德风险需要两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在市场中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私募基金是建立在信托制度上的,其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诚实守信等道德规范的约束。二是强化基金监管,需要管理层统一市场的监管,协调好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全面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对资本流动的监管力度与水平,要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学习国外监管机构的先进经验。

(四)培育合格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才与海外机构抗衡

私募基金对管理人专业素质的要求非常高,当证券市场完全对外开放后,海外私募基金会蜂拥进入我国市场寻找套利机会,开展业务,我国却没有成熟的私募基金与之竞争,因此应该趁现在国外投资机构进入我国的限制还没完全打开的时机,尽快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私募基金,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培育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让他们通过运作私募基金,积累丰富的投资经验,培养高超的金融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否则一旦国门被完全打开,中国的私募基金必将失去发展的机会。

第2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立法 

1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找不到对私募基金的准确定义,但是在市场中实际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度上都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2001 年,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估算出当时中国私募基金达7000 亿元。目前我国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开最常见的私募基金。以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的各类工作室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而且,随着资金量的较大差异 表现为所谓 “金牌会员”、“银牌会员” 等一般地进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资金量门槛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询机构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万元就可以达成合作的口头协议。 正因为资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户提出了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这一数字目前一般为 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数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

(2)券商。

证券公司是最早参与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经纪业务转向一级市场业务,与之相应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户,久而久之,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关系,证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顺理成章的转换成委托代理人。从 1999 年起 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从地下转为地上公开之后,各券商在这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都有相同的承诺,如保证收回本金保证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从1997年以来,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了,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大多以专用账户的形式存在。在出资额、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参照公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能作为 地下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点也会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传转而向提高所管理资产的利润率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环。至于监管方面,这部分基金多让大投资者做资金的监管人,重大投资则须经投资人本人同意,因经营业绩相当不俗,这些基金在市场上颇受追捧。

2 私募基金发展的风险分析

2.1 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分析 

中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义存在,在组成形式上与受托理财、集资投资相似,基本上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建立在这种非法的契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很脆弱的,无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

其次,国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目前我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

最后,由于目前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立法没有正式出台,投资者还面临着政策调整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所以,如何加强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控制和适度监管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2.2 私募基金蕴含巨大的风险

(1)信用风险 。

因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资者与管理者签订的契约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2)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资金都有一个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像非法集资案一样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兑付现金越来越多而集资资金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无可挽回的兑现风险。

(3)系统风险。

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监管、运作的方案,而且,迄今为止私募基金的运转从整体上讲还算正常,没有出现系统性的信用危机。但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就处于地下状态,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

3 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

目前各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可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

3.1 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美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定。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所谓“有资格的投资者”是指必须符合《1933 年证券法》的“法规D”,以及《国民市场证券改革法》的有关规定。

第3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立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212-02

1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找不到对私募基金的准确定义,但是在市场中实际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度上都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2001 年,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估算出当时中国私募基金达7000 亿元。目前我国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开最常见的私募基金。以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的各类工作室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而且,随着资金量的较大差异 表现为所谓 “金牌会员”、“银牌会员” 等一般地进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资金量门槛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询机构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万元就可以达成合作的口头协议。 正因为资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户提出了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这一数字目前一般为 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数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

(2)券商。

证券公司是最早参与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经纪业务转向一级市场业务,与之相应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户,久而久之,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关系,证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顺理成章的转换成委托人。从 1999 年起 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从地下转为地上公开之后,各券商在这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都有相同的承诺,如保证收回本金保证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从1997年以来,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了,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大多以专用账户的形式存在。在出资额、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参照公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能作为 地下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点也会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传转而向提高所管理资产的利润率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环。至于监管方面,这部分基金多让大投资者做资金的监管人,重大投资则须经投资人本人同意,因经营业绩相当不俗,这些基金在市场上颇受追捧。

2 私募基金发展的风险分析

2.1 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分析

中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义存在,在组成形式上与受托理财、集资投资相似,基本上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建立在这种非法的契约上的委托关系是很脆弱的,无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国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目前我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最后,由于目前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立法没有正式出台,投资者还面临着政策调整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所以,如何加强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控制和适度监管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2.2 私募基金蕴含巨大的风险

(1)信用风险 。

因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资者与管理者签订的契约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2)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资金都有一个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像非法集资案一样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兑付现金越来越多而集资资金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无可挽回的兑现风险。

(3)系统风险。

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监管、运作的方案,而且,迄今为止私募基金的运转从整体上讲还算正常,没有出现系统性的信用危机。但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就处于地下状态,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

3 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

目前各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可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3.1 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美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定。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所谓“有资格的投资者”是指必须符合《1933 年证券法》的“法规D”,以及《国民市场证券改革法》的有关规定。

(2)对私募基金设立的放宽。据美国《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在美国从事证券投资、证券交易的基金必须向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登记注册,并且只能设立固定面额证券公司、单位信托投资公司和公开募股管理型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从基金的投资资格、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予以审查监管。但是对于私募基金,美国的《证券法》却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 Harbor) 条款《 证券法》中的D 规则规定私人合伙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可以不按《投资公司法》规定的三种方式设立合伙制的投资机构,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如符合投资者人数的规定或不公开发行证券等,可以免于登记注册《证券法》的S 规则则为外国人的私人证券投资提供了同等优惠的条款,这样美国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就具备了一条合法的避开金融监管且注册豁免的简便路径。

(3)对私募基金公开发行的限制。美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发行不能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只能在私下进行。因为大众投资者不具备专业分析和自我保护能力,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限定的原则,就是将他们严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断、自我保护和具备抗风险能力的人范围,因此严格限制公开发行。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严格要求。根据美国的法律,公募基金必须定期向投资者通告经营状况,包括净资产报表、收入和支出报表等,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向SEC 提交年度或半年度经营报告,汇报主要经营情况,并接受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内部会计制度等。而私募基金则不要求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或披露信息。因为美国相关制度的设计就是以投资者的成熟、理性为基础,认为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经理人合作和沟通,监管部门和公众都无须介入和了解情况。

3.2 英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英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信息传播方式上。在英国《2001 年集合投资发起(豁免) 条例》中, 从传播信息的角度, 对“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进行限制, 将“传播”理解为“被授权人在业务过程中邀请或请求加入某不受监管计划”, 并将“传播”划分为“对某人的传播”和“指向某人的传播”、“实时传播”和“非实时传播”等。在传播过程, 其一般要求提供: 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投资者本人的声明和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发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标人员参与的机制。其对“实时传播”则仅限于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传播关于海外投资的计划, 投资专家, 拥有高额资产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组织, 熟练投资者, 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和信托、遗嘱的受益人。

英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也包含在证券和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包括有1958 年的《防止欺诈法》, 1973 年《公平交易法》,1976 年的《限制交易实践法》以及1985 年的《公司法》等,而1987 年的《金融服务法》,可全面监管投资基金的各项运作环节。但总的说来,英国私募基金业管理宗旨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的监管居于次要地位。其行业监管体系由三个机构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各个机构都制定有一整套的行规和条例来进行自我监管。不过近年来,英国证券市场监管有了些变化,出现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趋势,但总的说来,与美国相比,英国的法律监管体系还是较为宽松。

从以上私募基金监管模式我们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国外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国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靠一些较为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即便在最发达的美国其监管也是很严格的。因为“私募基金”投资具有极大的风险性, 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一是对于投资者人数和资格的限制;二是对私募基金发行方法和信息传播的限制。因为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应主要向监管较为严格的美国的监管模式学习。

4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选择

我国的私募基金目前处于地下状态,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它完全是适应资本市场的需求而自发产生的。尽管时间不长,但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逐步规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趋势。借鉴外国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其有一个明确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严格的法律环境和监督制约,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减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们的规范运作。具体来说,应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4.1 严格设立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

鉴于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 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应该制订得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作为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起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达到一定规模, 同时要根据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的大小来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额; (2)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型从业人员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 (3) 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等。在试点阶段, 符合一定资产规模的, 规范运作了规定年限的, 有成功管理基金业绩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大型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选。

4.2 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

信托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而证券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这就导致当私募基金出现问题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存在管理权的交叉或真空地带,在对违规的私募基金进行处罚时,两个部门之间必须花费精力来相互协调。为防止出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都管,结果都不管的情况,建议应该明确由一家机构作为行政监管机构。从我国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看,目前基本上是投资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从监管的便利、及时出发,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机构为各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更为妥当。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私募基金的监督部门,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4.3 加强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地不间断地向投资者公开其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增强其经营透明度,并且,定期就其投资情况、资产组合和资产状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私募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 运作模式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不同层次资本需求的重要补充,私募基金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兴起。长期以来,中国私募行业虽然享受因监管缺位带来的便利,但也承受着在账户开放、发行渠道等方面的不便。2008年的金融危机,让国际私募基金遭受重创,雷曼兄弟宣告破产,贝尔斯登、美林证券被迫出售。我国来自美国的国际投资资金大为减少,直接导致我国资本流动性的下降。由于我国社会、政治环境稳定,经济始终保持高速的增长势头, 金融体系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小,长期而言,中国仍是国外私募的必征之地。我国在外汇和有关监管方面对外资进入存在诸多限制,这给中国本土私募提供了机遇。随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中国私募己经拥有合法的平台,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随着市场与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将给中国本土私募机构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私募证券投资是经济金融发展的必然产物,面对着国内流动性过剩、融资格局不规范、资本市场层次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等情况,加大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力度意义重大。在分析当前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以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验与运作、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求在经济快速发展与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积极探索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及运作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创设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制定相应措施,为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种类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

通过一百余年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筹资工具,在国际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应用比较广泛。在国际资本市场中,按照资金募集方法的差异,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募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两种,其中前者以公开的方式将投资基金募集起来,而后者是与公募投资基金相对的,从现行证券法律条款来看,尚缺少明确的定义。从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相关信息可知,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建立专门的投资基金,主要采取非公开方式,向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募集资金。因为只有在基金管理人员和投资者私下协商以后,才能销售或赎回私募投资基金,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中也将其定义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种类

当前,国际金融领域在对私募投资基金作出分类时,主要根据实际投资对象进行。由于投资对象存在差异,主要分为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期货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认股权证基金。根据实际投资对象,主要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与之对应的包括股票投资基金和债券投资基金,其中前者分为价值型投资、成长型投资、平衡型投资以及博弈与操纵型投资,与之对应的包括价值型投资基金和成长型投资基金。而后者有着良好的流动性,便于投资管理,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二、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面,缺乏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准确定义,然而从实际市场来看,地下私募基金已经具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在其规模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逐步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力量。

从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来看,在我国私下私募基金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一是1993年-1994年,证券公司由经济业务逐步发展为承销业务,相应的需要定向吸引固定的客户,时间一长就形成一种非正规信托关系,证券公司角色也出现了变化,即大客户把资金交与证券公司,委托其投资。这些资金一般都会发展为隐秘的“一级市场基金”。

二是1997年-1998年,该时期一级市场极为活跃,上市公司把在股市中集资的闲置资金交与主承销商,委托其投资。此时形成的地下私募基金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更为接近,同时基本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由《公司法》可知,企业只有少数资产才能在股市投资,投资咨询公司仅仅提供一些简单的咨询服务。

三是1999年以后,因为投资管理公司众多,很多证券公司员工选择跳槽,尤其是在这一年出来的很多证券资深员工,因为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通过对市场营销技巧的合理运用,在进入投资管理公司以后,为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反响。同时这一年国家允许综合类券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委托实行对现金、国债及上市证券的管理。由地下秘密活动逐步变为地上公开操作以后,券商间的竞争也越来越白热化。

三、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运作方式

中国现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由银行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个人等通过代客理财的方法筹集资金,同时负责资金的运作。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民营企业资金、国有企业资金以及个人资金等是资金主要来源。

由于投资方向的不同,主要有一级市场申购基金和二级市场投资基金。其中前者由银行和证券公司将大众投资资金集合起来,将私下购来的个人股东账户利用起来,以批量申购新股的方式,赚得无风险的新股,同时对平均收益率基金进行申购。该基金无保底条款,投资方向与运作方法比较明确,新股里面已经签卖的收益能够实时转到客户个人账户中,客户能够实时中止委托,非常灵活。基金收益按10%的比例作为一级市场申购基金管理者收益,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为投资到二级市场股票的基金,通常采取固定比例分红、保本保息分红等合作形式,保本收益率至少为10%。

二级市场投资基金运作形式如下:

(1)委托者自行开户,之后为受托者授权,让其全权负责运作,委托者负责保管资金帐户,受托者负责管理股票帐户,期限至少为半年。委托的过程中,委托者能够随时对账户中市值进行查询,不过无法取款,主要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应用。

(2)由委托者和受委托一起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根据投资公司的名义来运作。

(3)委托者自行开户,受托者一般按照10%的比例将股票或保证金存入委托者帐户中,充当抵押,受托者得到委托者委托以后,全权负责操作,委托者负责监控。在市值下跌至规定比例后,受托者必须缴纳一定保证金,不然由委托者强行平仓。

(4)委托人自行开户,并接受受托者的投资咨询服务,收益率以口头方式约定,委托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咨询费,受托者获得券商的返佣,该方式在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比较适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通常有保底收益率,约为10%-12%。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利与弊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正面影响

由于私募基金随着市场化的发展而出现,如果在法律上承认这种地下机构投资者活动,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不仅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抵御金融风险,还能够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是与国内金融资产结构变化相适应,并满足实际市场需要,私募基金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二是私募基金的出现,将加快培育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三是私募资金凭借其产权基础,可以变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及产权结构改革中的主体之一;四是有助于稳定市场,抑制过度投机行为;五是在私募基金的形成与发展期间,加快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有利于应对WTO下的考验,并跟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六是可以实现国内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效率的提升;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规范化发展,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负面影响

当前,私募投资基金存在如下负面影响:一是中国私募投资基金缺少相应法律规范,无法给与其限制和支持,其运作时经常与法律法规出现抵触;二是在一级市场新股申购高收益率与二级市场私募基金、委托理财高保底收益率影响下,在股市进入了很多银行信贷资金,对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破坏;三是二级市场私募基金和证券市场存在的违法违法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市场的价值投资理念出现扭曲;四是私募基金在膨胀过程中造成的风险,最终会增加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为社会信用基础带来严重危害。

因此,政府要尽快归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无序状态,确保其处在正常轨道上发展,并让其合法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五、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建议

(一)赋予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

由上文分析可知,发展私募基金的利远远大于其弊,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加快私募基金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让私募基金合法化,让其有法可依,这样才能满足当前市场需求。要在立法上规定私募基金,尽快将私募投资基金和相关法律法规关系协调好。

(二)建立适合国情的监管体制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保证市场的规范发展,若是自行募集基金,则需要解决监管问题,比如资格审查条件、信息披露程度、风险提示、监管职责的确定等。如果让证监会负责监管,那么监管力度应和公募基金区别开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需要面对社会,只需要面对监管部门及投资者,监管部门要实时了解基金运作状况,投资者可以实时了解基金投资和资产的具体情况。不包括特定事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要限制资金运作和资产情况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三)完善国内信用体制

在私募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国内信用体制,管理者信誉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因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以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私下协议完成操作,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基金管理者利用其投资经验和信誉赢得投资者信任,双方合作依靠信任与契约实现,因此容易产生一些道德风险。尤其是现阶段我国还缺少完善的信用制度,所以无法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对此需要完善国内信用体制,这是私募投资基金立法的主要工作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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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谭天.试议本土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对策[J].现代商业,2010,(20):22-24

[4]张琦.我国阳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探讨[J].特区经济,2014,(10):130-131

第5篇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fit and cash flow condition of coal enterprise, and explains that, in the coal industry the cash flow is very sufficient. In this premise, coal enterprises should choose funds to invest, which can make the cash flow liquidity and maximize the returns. Therefor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fund products in financial market.

关键词:煤炭企业;投资;基金产品

0引言

2009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29.73亿吨,预计到2010年全国煤炭产量将接近32亿吨,按照需求每年增长2亿吨计算,到“十二五”末煤炭产量会达到40亿吨,产量呈现不断增长态势。而在价格方面,随着最近一年美元指数持续下跌,带动大宗商品价格大幅走强;国内人民币升值幅度及速度均在加大,通货膨胀超预期,包括煤炭、有色金属在内的资源类被看做抗通胀的品种以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煤炭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从而带动煤炭价格逐年连续上涨。煤炭产量和煤炭价格的连年上涨,使得我国煤炭企业积累了大量的利润和现金,根据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的统计,近三年来,煤炭行业平均每股收益较全部13个行业平均水平高出56.81%,而支出增幅减少,业绩上升带动更多的现金流入企业。煤炭又是工业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需求居高不下,使得煤炭行业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也使得煤炭行业在买卖交易过程中获得更多的主动权,从而使其收入更多的可以以现金形式体现出来。煤炭行业近三年每股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平均较全部上市公司高出26.79%,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以上市的煤炭企业大同煤业(601001)为例,截止到2010年三季报,大同煤业的总资产162亿元,在上市的28家煤炭企业中排第12位,主营业务收入75亿元,经营性现金流入净额26亿元,账面货币资金56亿元,资产负债率仅为26.29%。大同煤业仅是众多煤炭企业中的一个代表,在这个行业内,由于进入壁垒较高和不断增长的需求,企业普遍拥有强劲的盈利能力和丰沛的现金流。

面对每年大量的现金流入,如何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现金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现金的持有量,将闲置的现金用于投资,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成为摆在煤炭行业总会计师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煤炭企业多是国有大型企业,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如何回避风险,投资风险相对较低而回报率较高的产品,笔者根据多年财务管理的经验以及在资本市场工作的心得,认为投资基金产品符合煤炭企业大量闲置资金的需求,在资金丰裕的情况下,将闲置资金投入到基金理财产品中,获得稳定的收益;而一旦当企业有资金需求时,可以申请赎回,现金回收迅速,能够满足企业资金快速回笼的需求。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基金等理财产品更是纷繁复杂,种类众多,主流的投资品种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以及目前市场上非常流行的“一对多”理财产品,了解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一对多”理财产品以及他们之间的区别,是煤炭企业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的第一步。

1公募基金

1.1 公募基金的定义和特点从定义上来说: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严格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目前的公募基金是最透明、最规范的基金。公募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对基金资产的托管人也有严格的规定,它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80亿元,因此在中国,基金托管人主要是银行。封闭式公募基金每周要公布一次资产净值,每季度还要公布投资组合。开放式公募基金每日要公布资产净值,每季度也要公布投资组合。公募基金因为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公募基金的资产安全性看起来更安全,也容易被煤炭企业投资者接受。另外,公募基金由于募集资金规模大,能够分散投资,享受到整个证券市场整体的投资回报。这也是吸引煤炭企业投资者的地方。

1.2 公募基金的分类

1.2.1 公募基金根据基金受益单位能否随时认购或赎回及转让方式的不同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在存续期内可以随时认购和赎回,而封闭式基金一旦认购后,在存续期内不能赎回,只能通过交易所二级市场卖出。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部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21257.34亿元,份额规模合计24086.43亿份。其中,封闭式基金37支,资产净值合计964.34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4.54%,份额规模合计997.58亿份,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4.14%。652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0293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95.46%,份额规模合计23088.85亿份,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95.86%。

煤炭企业闲置资金既可以投资于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可以在交易所公开市场自由买卖,每周公布一次净值,但市场交易价格通常与净值不一致。开放式基金每天公布净值,可以在交易日内随时向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煤炭企业通过投资公募基金既可以获得稳定的分红收益,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获得买卖差价收益(封闭式基金)或者赎回取得差价收益(开放式基金),所以获得很多国有大型企业的青睐。截止到2010年三季度末,根据封闭式基金公布的三季度末前十大主要持有人统计,有许多大型国企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如表2所示。

另外,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兵器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兵器装备集团等也出现在很多开放式基金前十大持有者的行列。由于开放式基金有有650多支,这里不一一赘述。

1.2.2 公募基金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型基金:基金的操作按所选定指数的成分股在指数中所占的比重,选择同样的资产配置模式投资,以获取和大盘同步的获利。如上海交易所的央企ETF(510060),该基金是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上证中央企业50股票指数,目的是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长期投资回报。从央企ETF(510060)2010年三季报中,我们在前十大持有人名单中看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身影,这是大型国有企业投资指数型基金的一个范例。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占基金资产60%以上;债券型基金:债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80%以上;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是投资股票和债券的比例又不满足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资产都投资在各类短期货币市场上的基金。各类基金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关系如下图所示。

煤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资金的闲置时间长短状况,选择封闭式基金或者开放式基金进行投资。而根据企业承受风险的能力,可以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或者低风险低收益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类型的基金,以充分实现现金的价值。

2私募基金

2.1 私募基金的定义和特点

2.1.1 私募基金定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对,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非常广泛,从证券产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业股权等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实业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按照投资对象划分,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多为公共二级市场)。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文主要讨论介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规模估计在8600亿—12000亿元,这部分庞大的资金来源相当复杂,根据分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国有企业自有或其他来源的资金;二是股份公司、私营或民营企业流动资金;三是个人“大户”的各类资金。

2.1.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于公募基金的明显特点:①收取超额业绩费。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②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超额业绩费。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③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投资比例在0-100%之间,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④一般有6-12月封闭期:阳光私募基金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客户在封闭期中赎回受到限制。

2.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目前倍受关注的阳光私募。该类基金让客户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由私募基金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而资金托管在银行。管理人购买一定的比例如20%,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输送。阳光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础,法律界定清晰,是规范的信托计划。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在投资额度上要大很多,通常为100万起,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要宽松很多,灵活性大为提高,但除了收取较高管理费用、认购费外,通常基金管理人还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第二种是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并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在国内,一般几个人或企业出资成立一个公司,注入一笔资金,然后交给一个专业的管理公司去管理。这是现在比较流行的方式,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成为股东。第三种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钱,另一方出专业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最后一种也就是最传统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为有资金的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或者操作,这种类型现在占私募总量的绝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资金投资委托,有的仅以口头协议直接为客户进行帐户操作等等。

3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3.1 追求目标不同:公募基金主要追求的是业绩指标,这个业绩指标对股票型基金来说就是相应的指数。而私募基金不一样,它的目标是追求绝对回报,无论是牛市还是熊市都是正回报。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费,给客户创造盈利越多,他们的收入越多,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会想方设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这也导致了他们的操作风格必然不同,这点是选择的关键,煤炭企业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合自己风格与偏好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

3.2 私募基金比较灵活。公募基金股票仓位是在60%-95%之间,基金合约中对投资比例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同种股票有着10%的投资比例限制;而私募基金不受此限制,追求绝对回报,可以空仓,而一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现了一个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他们可以尽可能多的去买这只股票,仓位非常灵活。在牛市中,公募基金的优势可能会凸显,在熊市中或者震荡市中,仓位相对灵活的私募,会有更好的表现。

3.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决策上更占优势。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门发现一只有投资价值股票后,往往需要提交报告,开会讨论,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再到投资总监做出决定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时间耗费很长,等做出了决定,投资时机也往往错过了。而私募基金则不用顾虑这些,发现了好的品种,他们能够更快地做出反应。

3.4 流动性不同:公募基金随时可赎,没有封闭期。而私募基金通常有半年或1年的封闭期,此后也仅在特定日开放,一般每月1次。

3.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起公募基金百亿的巨无霸来说资金规模较小,这样更有利于资金的进出,建仓成本要低很多。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隐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成本高,一些运行规模较小私募基金,为了吸引资金,有时需要承诺保本甚至更高的投资回报,这使得他们常采取一些并不规范的操作手法,进行着高风险的游戏。投资风险较大。煤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承受风险的能力以及资金的分配方式,自己的流动资金数目做合理配置和投资。

4“一对多”投资产品

“一对多”的正式名称是“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简称“一对多”。就是多个客户把钱汇总在一个账户里交给基金公司的专户投资人员打理。与公募基金不同的是,一对多账户人数上限仅为200人>!<,每个客户准入门槛不得低于100万。自2009年9月1日证监会下发“一对多”产品的批文以来,20多家基金公司的两批“一对多” 产品陆续进入市场。目前,“一对多”产品中大多数为灵活配置型产品,另有些偏债类的产品及专项投资产品。“一对多”专户的推出,丰富了证券类投资基金的产品线,让投资人在目前的以信托方式发行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外,有了一个新产品类别可供选择,但私募依然有自己的优势:体制灵活、决策快、个股深度跟踪、投资者沟通服务更好。对煤炭企业来说,重要的不是要探讨私募基金或是“一对多”专户在机制上哪一个更好,重要的是选择一个架构清楚、投研团队实力强大,核心人物过往业绩优秀的管理人,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持续跟踪关注他们的业绩表现和业绩背后的驱动因素。与私募不同的是,“一对多”产品多规定只有当产品收益率超过业绩提取基准时,基金公司才可以提取相应的业绩报酬。

在违约退出方面,根据《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对多”产品一年至多开放一次参与及退出,在平时违约退出时,违约金比率不低于2%。因为“一对多”流动性相对较弱,所以煤炭企业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合理地规划资产的配置,尽可能保证投入资金的投资期限较长,避免中途退出时支付不必要的费用,而且维持资金量的稳定也有利于基金经理的操作,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5阳光私募基金和“一对多”专户的比较(表3)

6结论

随着煤炭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重视对现金收支的管理,煤炭企业的财务管理者仔细研究和选择适当的基金理财产品,将闲置投资进行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资金收益,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的流动,帮助煤炭企业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建立和维持有利于创造价值的资金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第6篇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第7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 风险 监管

近年来,持续增长和日益开放的中国经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基金投资,国内私募基金也快速成长,成为活跃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新兴力量,为高技术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提升了证券市场的现代化水准并且规避证券市场的部分风险。同时,也应该看到,私募基金由于其运作的特点和模式,但也可能在新的层面上产生新的风险。近几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中关于私募基金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争论不休,之所以没有明确鼓励发展私募基金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私募基金本身的运作方式中的风险规避尚待解决。

一、私募基金的风险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4.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不向公众发行,不做公开宣传,完全是通过私下的关系进行资金的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取得收益的方式要么是与私募基金发起人按一定比例分成要么是取得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保底收益。因此,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大部分通过双方协议建立,不具有法律的保护。当市场剧烈波动,或行情下跌的时候,私募基金可能会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合约,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信用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具有高杠杆性,它可以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借贷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因此,如果基金操作不当就会面临超额损失,而信用链条会波及债权银行。从私募基金本身的投资对象来看,其风险和收益都较低,但私募基金一旦使用了杠杆手段来进行融资,在增加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市场风险。

5.系统性风险

专家估计,中国的股票有80%存在高估现象,但流通市值大的蓝筹股却不是私募基金进驻的对象,这意味着有60%~80%的股票控制在私募基金手中,由于私募基金对外许诺的收益率是10%左右,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率低于1%,即私募基金必须通过股价上扬赚取资本利得来实现另外9%的收益率,而要每年实现这样的收益率,则要求私募基金所控制的股票价格每年都上涨10%~20%甚至更多。也就是说,私募基金为了实现其收益率目标,将要求中国证券市场保持股票价格长期上涨,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很难靠主业保证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私募基金有时还要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与上市公司配合一起通过操纵利润来操纵股票价格,而实际上私募基金向上市公司输送的利润也是源于资本市场的资本利得,因而出现了虚拟收益的反复,造成股市泡沫。当系统风险出现时,私募基金无法实现承诺的收益率,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加剧股市的动荡。

二、我国私募基金规避风险的对策

1.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首先,严格要求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金稳定性和风险承担能力。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私募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出资额不得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其次,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基金业健康发展、以及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足够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资格,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最后,引入信托机构,完善托管人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人相分离,资金专归托管人管理,而且当基金账面资产低于一定水平时,托管人有权利对其头寸进行强制平仓,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加大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来自资金来源方面潜在的风险和资金结构方面潜在的风险。针对资金来源方面的风险,可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进行管理,控制信贷投放的领域和额度,银行要对自己所投放的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化,同时,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银行向同一私募基金过度放贷。针对资金来源结构方面的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让投资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资金不能够随意赎回,但是基金份额可以转让。这就有效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受资金变动的影响,也能够倡导私募基金迸行价值投资,减少投机,这样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3.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机制

外部监管的内容不宜过多,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资金运行状况以及资金募集过程中的合法性等方面。外部监管部门是引导私募基金健康运作的直接机构,就目前的情况看,其职责可由中国证监会承担。为配合其工作,还应制订一套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包括私募基金评级机制和保底收益率约束机制。前者的功能是在对私募基金的业绩和信誉度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正确引导人们更加理性地进行投资选择;后者的功能在于通过确定收益率的合法尺度,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加强风险教育和道德教育

首先,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会管理者之问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作出合理的选择,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这也能够有效地减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促进私募基金管理者尽可能的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再次,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实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5.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外部运作环境

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逐更多的个人利益,常常会让自己所管理的资金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私募基金经理如果违约,就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投资者的利益经常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私募基金这样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金融研究,2001,(08).

第8篇

近据投中集团统计,截至9月20日,共有40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完成发行,平均期限2.25年,平均票面利率9.08%,发行总额37.83亿元。截至10月17日,共有62家证券公司顺利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专业性评价,取得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资格。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资本市场的创新产品,6月份首批发行被机构投资者抢购一空。然而,因流动性不足、违约风险较大、可参与投资者不多、券商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令其发展前景堪忧。近半年来私募债经历了一场大起大落,而今已站在一个新的十字路口。

违约风险让投资者望而却步

与传统债券相比,私募债违约风险较大。中小企业法人普遍存在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认识不足等问题,加之中小企业缺乏战略性和合理性的组织结构布局,持续经营能力较差,生命周期较短,加大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可能性。

目前,多数机构投资者一直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持观望态度。原因有三:其一,偏于保守的中国投资者,在对流动性不足且没有地方政府信用背书的前提下,普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接受程度不高;其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游戏规则”仍在不断调整和优化,投资者持观望态度显得很正常;其三,基金投资受局限,一方面大多数公募基金等主流机构投资者的募集条款不包含这一投资品种,至使其大部分金融产品无法配置私募债;另一方面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范围的基金,由于各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未来基金排名压力等因素,也是一直犹豫观望,未能果断大举介入私募债市场。

投资规模制约私募债流动性

基于私募债特点和风险可控性的考虑,监管层对投资人的数量和质量都有相对严格的规定,如单只债券持有人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基金公司,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公募或基金专户参与私募债认购,且受到投资额度10%的限制;作为个人投资者,设立了500万元的准入标准等。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限制投资者范围,严重制约了市场流动性。

针对中小企业债的流动性问题,多家券商通过研究提出了破解方案。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可通过四种途径解决私募债流动性问题。一是允许私募债券进入质押库,通过质押式回购方式增加其流动性;二是开启券商柜台通道,增加私募债券的流动通道及途径;三是降低个人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并允许基金、保险、券商等主流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四是建立联网报价系统,推进私募债券报价的规范化。

券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尴尬

与传统的城投债和产业债相比,私募债对券商并不具有吸引力。投资者对私募债的担保和评级的隐性要求也自然加大了私募债的发行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销售情况将计入券商排名,若券商放弃该业务,则会影响到公司的总体排名和其他业务开展。

对于试点阶段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大型券商既不会将其弃之门外,也不会动用更多的资源去推动。而中小券商则以其作为发展投行业务的切入点,通过帮助中小企业募债建立长期业务联系并剑指将其IPO。目前,未获得承销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仍然热情不减,全力备战申请工作,但已获承销资格的券商也有至今未产一单的。这说明部分大型券商的战略是先“抢”到蛋糕,而并不急于“品尝”蛋糕。毕竟,吸取到蛋糕里面的“蜜”,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大型券商的战略是先“抢”到蛋糕,而并不急于“品尝”蛋糕。毕竟,吸取到蛋糕里面的“蜜”,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9篇

私募正越来越火,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就像国金证券副总裁纪路所说,“投资于私募基金,已成为了富裕的个人和机构理财的新决策”。

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6月底,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基金已达470只,其中2007年之前成立的基金仅有11只,2007年、2008年、2009年新发基金的数量分别为80只、95只、169只,而2010年新成立的已达到115只,发展速度惊人。

私募的高速发展,离不开良好业绩的支撑。来自国金证券的统计数据显示,阳光私募近4年业绩表现突出。如图1所示,从2006年年底到2010年年中,代表A股市场走势的沪深300指数涨幅不足30%,而同期私募基金指数涨幅超过100%,差距较大;不但如此,同期私募基金指数的波动远远低于沪深300指数,显示出了较强的稳健增值能力,行业整体竞争力表现突出。

随着中国私募基金数量日益增多,基金差异加大,如何选择优秀的私募基金进行投资,成为了投资人面临的难题。那么,在200多家私募投顾中,哪些才是值得投资人信赖与选择的呢?

优选好私募,避开三大误区

所有的私募都很牛?

不管是私募还是公募,都是有一伙人来帮助投资人理财,这些人水平参差不齐,管理资产的效果也就天差地别。现实中,不少投入都认为私募很神秘,很高端,应该都很强,这是个典型的误区。应记住,不管是私募还是公募,选公司都很重要。

选短期业绩表现好的?

虽然当前中国私募基金的历史不算长,但投资人依然不能够以短期业绩来衡量一家私募投顾的优劣。关注私募投顾的长期业绩才是王道,也是投资人判断是否要选择一家私募投顾的重要指标。

选到好私募就可以当“甩手掌柜”?

投资人必须要记住,市场、人都在随时变化,所以,如果投资人还希望对自己的资产负责,就仍然需要做好跟踪、检视的工作。

三步找到好私募

知己。进行任何投资之前,投资人都必须对自己有足够的认知,包括自己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周期和风

险承受能力等,千万不可不做准备就盲目投资。

知彼。投资人不但要了解自己,还要充分了解你选择的私募投顾。可参照简单易行的“4P法则”来进行。

构建基金组合。无论是选择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投资人都需要构建基金组合,来达到合理配置,分散风险。此外,投资人还必须在持有基金的过程中,对基金组合进行跟踪与调整,来使它尽可能地贴近自己的投资目标。

借助专业的力量

投资人还可以借助便捷的、简化的工具来深入了解私募基金――基金评级体系。目前,不少机构都推出了自己的私募基金评级体系,有券商、基金研究机构、第三方独立平台等,评价标准各不相同。例如,国金证券的评价系统分为私募投顾与私募基金产品评价两部分。其中,针对私募投顾的评价体系,要考察其旗下全部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情况,通过对每一家私募投顾过去1年、2年、3年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比较,进而优选出长期业绩表现突出的私募投顾,如表1所示。

国信证券也是国内较早开始私募基金评级的券商之一。国信证券将私募产品按照1年期、2年期的分类进行评级,综合考虑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情况,并且会根据各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进行分析,帮助投资者挑选出在一定周期内业绩表现相对突出的私募基金产品。

除券商外,专业网站的评级也能够为投资人了解私募基金提供帮助。例如,好买私募基金评级是以基金过往业绩为基础的定量评价,不包含定性考察及主观判断,其目的是能够为为私募投资人提供一个客观的、简化的基金筛选工具。在好买私募基金评级中,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简单的“数星星”方式,“5星”最好,“1星”最差,如表3所示。

第10篇

    投资者制度的比较以美国代表的金融发达的国家资本市场成熟,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历史较长,经过多次金融危机试错实验验证,建立较为完备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构成了其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核心法律规则,为我国确立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美欧等金融发达的国家的合格

    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可接受投资者为例,可接受投资者包括机构可接受投资者和个人可接受投资者。机构可接受投资者指:(1)银行、保险公司、注册的投资公司、企业发展公司或中小企业投资公司;(2)《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的雇员福利计划,并且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注册的投资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者该计划的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3)慈善组织、公司或合伙,并且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4)股东是全部由合格投资者组成的商业机构;(5)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信托,并有专业人士负责投资。自然人可接受投资者则须满足以下条件:(1)自然人是证券发行公司的董事、执行官员或者普通合伙人;(2)或者自然人(或与其配偶一起)必须拥有净资产100万美元以上,或者最近两年的所得平均超过20万美元;(3)或者自然人与其配偶最近两年总收入平均每年超过30万美元,而且当年收入经合理预期也可以达到往年水平。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

    投资者制度的探索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快,相关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有,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制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设立不同类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数额进行区分限定;2009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特定客户的判断标准包括初始投资金额,投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2005年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通过规定不同产品和理财计划的不同销售起点来确定客户;2007年中国银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2009年作过一次修订)中,第一次明文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同的客户类别进行了区分。总之,上述中央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有以下特点:其一,多门出政,标准不一。证监会和银监会依据各自职权和管理事项对相关投资者作出了不同规定,各地方也有自己的标准,但缺少一个科学的界定标准来统一协调。其二,规范效力等级低。我国现有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没有一部法律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各类投资者的规范性文件多以办法、通知等形式出现。其三,规定存在缺漏,规范不到位。大量的投资私募投资基金仍没有纳入到体系之中,时隐时现,行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成为危及我国金融安全的隐患。因此,我国应借鉴美欧等国的相关经验,将各地分散不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制度纳入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内容之中,并以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的法律基础,促进我国私募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

    投资者制度的构建我国合格投资者制度构建应本着正确处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树立以监管促自由的理念,具体通过建立合格投资者认定制度和程序,区分合格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为私募基金的运作奠定法律基础。

    (一)明确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含义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这是我国从法律层面第一次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原则性界定,具有标示性里程碑作用,相对于以往分散零乱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具有协调统一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上述定义主要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定义,且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界定,但对明确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启示意义,应该说,它包含了界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主要因素:第一,合格投资者的类别。主体是合格投资者最基本的规定,该条款明确得指出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包含了单位和个人两个基本种类。我国目前实践中的私募基金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类型,其投资者包括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现实需要,在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上应该甄别主体类别。第二,合格投资者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和高风险性,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以此以剔除不具备条件的投资者参与到市场中来。因此对于合格投资者而言,务必要具备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这既是合格投资者特点,也是对其认定的标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通常以其其财富大小、从业经验和知识背景等客观指标反映。投资者财富越多往往意味着其抗风险能力越强,而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和知识背景,其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也会越清晰。

    (二)明确合格投资者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

    1.认定主体

    我国金融业长期实行分业经营,证券、银行、保险都有各自的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体制上也分别采取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其性质上讲是广义证券类的一种,从法律的传承性来说,由证监会来行使对证券的相关监管职责较为合适。但是,在对合格投资者认定的具体操作上,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本身注重效率,如果对于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也一律由监管机构直接认定,那么效率将会低下、程序也会繁冗不堪,可行性大打折扣。因此,宜考虑可以结合现有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组织对市场熟悉、管理灵活的特点,建议成立统一的全国私募投资协会,并在各地设立分会,统一负责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工作。根据私募基金发展的情况,必要由全国私募投资基金协会授权地方私募基金负责当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同时,随着我国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认定合格投资者体系。天津市作为私募股权基金业试点地区由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认定,也不失为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的一种积极探索。

    2.认定标准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准入门槛高低。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各自形成了独特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不一,但也有共性相同,归纳起来,有二种认定标准:一是主观认定标准,即判断合格投资者的主观标准包括对其是否具有足够的金融经验、知识、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的主观判断。另一是客观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其财产的数额来确定,一般认为投资者财产数额越多,风险承受能力也越强,自我保护能力强。这些标准具体体现在对投资者性质分类和财产量化要求。笔者以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可以借鉴相关国家的规定,对投资者的性质和投资者财产量化设立一定的标准。在投资者的性质上,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投资者的从业经历、知识经验两方面;在财产量化方面,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及水平,规定一个相关稳定数额,并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而言:

    (1)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这些投资者往往资产雄厚、投资经验丰富、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在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抵抗能力上具有天然优势。一般机构投资者主要指依法成立具备特定条件的公司、企业。这些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参与投资,资产集中、管理灵活,也兼具良好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第(一)项规定: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鉴于此,对机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上,首要考虑其资产实力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只要达到法定的资产标准,并且没有法律的特别限制性规定,可认定其为合格投资者。

    (2)自然人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但是一般而言,由于自然人在风险识别、信息获取和风险承担能力上无法与机构投资者相提并论。因此对于自然人成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则要更谨慎一些。在欧美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中,对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在财产量化方面主要是个人收入和家庭资产,同时对投资者附加考查其知识和经验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认识能力。从保护自然人投资者角度出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标准应当兼具对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一,规定较高的资产门槛。一方面,高资产是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一个侧面印证;另一方面,高的资产门槛会促使投资者对投资的风险进行认真评估,提高其风险的识别能力。其二,以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作为附加条件。尽管在现实中每个投资者的风险认识能力不一而足,但可以确定的是具有相关的投资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的投资者必定具有相当的风险认识能力。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有学者建议对合格投资者财产量化提出设立不同的地域标准。笔者认为,在国家设定统一的基础标准上允许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区域的资产准入标准,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经济管理的自主灵活性又保障中央的原则统一性。同时,对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是否有必要设定排除标准,排除具有特定身份的投资者。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应禁止上市公司投资私募基金,也有学者认为应该严格限制上市公司投资私募基金,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私募基金不宜一律禁止,但要严格限制。目前一些上市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直投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11篇

【关键词】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融资

一、引言

从2008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目前迫切需要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基于此现状,2012年5月22日,沪深交易所双双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正式推向市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底,66家券商总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71支,募集资金规模199.49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的总体规模非但没有像业内先前预测的出现爆发式增长,反而出现了萎缩的苗头。根据统计显示,2012年6月募集资金规模为23.83亿元,此后4个月的月发行量均降至20亿元以下。虽然2012年最后两个月和2013年1月的发行量重回20亿元以上,但自此以后的3个月再度陷入低迷,特别是今年4月份的发行量降至5.67亿元低点。这与上市前被众多业内机构看好的预期大相径庭,也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也陷入了困境。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的意义分析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人工成本、原材料成本的上涨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幅增加,但适度从紧货币政策使得信贷规模总量减少,银行放贷也就更加谨慎。在银行信贷规模不断的收紧的情况下,发行债券可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综合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助于解决部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短贷常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能够增加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在经济形势和自身情况未明时保持债务融资资金的稳定性。

(二)资金用途灵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的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比较宽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允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募集资金全额用于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以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

(三)提高资本市场影响力

债券发行期间的推介、公告、与投资者的各种交流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形象。债券的成功发行显示了发行人的整体实力,有助于企业在证监会、交易所面前提前树立良好印象,有利于企业未来的上市等其他安排。私募债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供求错位的矛盾,同时,规范化的民间金融也可以进入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机制中。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面临的困境分析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陷入困境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主要包括债券评级问题、风险防控问题以及不受重视问题。

(一)债券评级问题

债券评级问题是该产品发展的首要阻力。有意发行债券的公司的评级本身普遍较低,而能够达到评级要求的公司又往往不愿意通过这种方式融资。

(二)风险防控问题

根据金融理论分析,任何一种金融工具都存在收益和风险,而私募债券最大的特点就是存在较高的风险。其原因在于私募债在发行流动和偿债等一系列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从而存在融资风险。这也是私募债券融资陷入困境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不受重视问题

虽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展较快,但规模仍偏小,目前总计50亿份,份额对于数千亿的债券投资资金而言诱惑力不大,参与投资对整体收益贡献不大。而吸引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更是少之又少。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困境应对方法

(一)加强私募债券的风险防控

对于私募债券市场的监管定位可以有别于公募债券,监管者不必为了刻意追求私募债券市场的稳定,而一定要做到所有到期债券如数如期偿还,而是应当主要监督在债券发行及债务存续期间,程序是否公正,信息是否透明,运作是否规范,实行适度监管,力求做到松而不乱、管而不死,兼顾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既能确保私募债市场的规范运行,又要探索出较公募债券市场宽松的、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的监管模式,营造符合私募债券市场良好成长、发展的监管环境。

(二)改变私募债券信息的披露方式

目前私募债交易及公告采取定向披露的方式,分为面向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及面向私募债券持有者两种。然而在现有的信息披露平台,即使是有资质的机构投资者在登录平台后也难以全面了解有哪些私募债券可以购买、票面利率及已发行的规模是多少等关键问题,使得机构投资者几乎不可能在二级市场再次配置私募债券,出手也变得相当困难。对此,可以适当研究放开私募债券信息披露的范围。在仅向私募债券持有者公告企业财务信息的同时,向更多机构投资者公开现有存券的规模、利率等信息,鼓励机构投资者购买。

(三)券商研究分级设计

私募债券整体信用风险较高,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差异较大。针对投资者不同等级的风险偏好,券商在设计私募债券产品时可进行优先、中间、劣后等诸多层级设计。具体来说,就是优先级产品违约风险最低,但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回报;中间层产品承担中等风险,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劣后层产品承担垫底的违约风险,投资收益率较高。通过分层设计满足不同等级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扩大投资者范围。

参考文献

[1]陈明伊,朱友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风险及其控制,理财视点,2013(1)

[2]周旻,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初探,时代金融,2012(12)

[3]高涛,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与监管模式的再反思,证券保险,2012

第12篇

摘要:2005年下半年,我国股市触底反弹,开始了新一波牛市行情。虽然该波行情总体趋势是向上的,但其中也经历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优势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文章首先对如何界定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以及其合法化进行探讨,然后对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