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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

时间:2023-05-30 0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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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

第1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法律顾问;体制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80年展形成完善体系。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直到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此后,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企业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把好关。在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中,如微软、荷兰菲利普公司、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要求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2.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有客观、公正、逻辑严密的处理问题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修养和语言文字水平,在企业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属于复合型人才。针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管理模式等各项规章制度能给予法律方面的指导。

3.专业性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企业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生运营模式的变化,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企业的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及清算、注销等方面做系统的规划和安排,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和签署,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4.为企业节省费用,减少开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案件,如果企业里没有法律顾问,还要聘请社会律师来处理各项法律事务,这样一来就会产生高额的费用。

三、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局限性

1.多部门兼管,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

2.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的尴尬处境。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

3.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还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因而导致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健全,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4.缺乏行业组织规范

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组织和领导机构。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有待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

1.应当明确主管部门。由于我国的企业形式涉及不同行业、产业及不同所有制形式,因而可以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2.明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和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职能,使其设有所用。

3.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强制准入制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按期进行再教育、培训并且注册,在主管部门备案过的人员,其余没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就职于法律顾问岗位。

4.应增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成为企业的高管,而且还要成为企业资质注册、升级的必备条件。企业领导不光是要提高自身的业绩,而且还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人才。

我国目前正处在大型国有企业转型阶段,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多。一个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会使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不断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6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手册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

[3]乔路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第2篇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电力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其与其他经营性企业一样,是整个市场的主体,只有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下进行活动才能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主动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进行运营。因此,电力企业应对相应的企业法律制度进行建立。如今在电力行业中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进行企业法律顾问配置,山西运城发电公司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现采取外聘律师、内设法律顾问助理、加大培训力度争取由相关人员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等相关措施,确保依法治企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本文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顾问

所谓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是指对企业相关法律顾问的从业资格、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特殊的称谓,其具有特殊的内涵,在我国其历史可追溯到1997年国家经贸委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含义是十分广泛的,任何组织、个人为某一个内容或法律事务在一定的时间内所提供的法律协助和帮助都可以称为企业法律顾问,如所聘请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不一定是固定的。当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使用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名词。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早在建国初期我就开展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其真正得到快速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厂长可以聘请或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其应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自此之后,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规定陆续出台,我国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渐走向了正轨。当前,我国企业所实现的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兼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另一种是全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形成了人社部执业资格考试与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培训相结合的体系。

我国当前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为了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应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起步较晚,在企业的决策者的脑海中还没有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其还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上,对企业中的重大决策仍是由相关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推动的,忽略了法律顾问的角色,只是在企业的管理上出现了问题时,才由法律顾问来进行解决问题,这样不但不能够挽回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对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利,因此,应建立健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电力企业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风险管控,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设置,说明电力企业的领导已经有了法律风向管控的意识,这样就能够将法律风险管控在管理层内层层传输,确保电力企业中所有员工都能够完成好法律风险管控的相关工作;同时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设置,还能够促使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管控制度的建立,并严格依照制度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由于电力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管理内容繁琐而复杂,因此,电力企业应该重点突出法律风险管控工作,对相关的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合同在各个环节中能够实现有效的风险管控;同时对合同的流程进行严格的规范,提高电力企业合同风险管控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电力企业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纠纷进行有效的处理,在法律的高度上做好企业风险管控工作,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托,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程度和法律素养。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评估。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评估。由于企业的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企业定期进行,因此通过长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加强风险预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这样就能够促使电力企业达到法律风险管控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和法规出台,同时电力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也在不断拓展着相关的业务,因此有必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行,促进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相关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电力企业作用方法分析

第一,依法治企,在企业的治理中建立特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在科学的制度下才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快速发展,只有对企业的制度进行建立健全才能够确保科学制度的有效建立。在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要确保企业经营的合法性,这样才能够长期促进企业绩效的有效增长,因此,可以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确保企业长期发展的制度保障之一。国家相关部门应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强力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长足发展。同时要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门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话语权,使其能够在企业的发展中提出足够的建议,对企业的发展模式进行改进,以有效推动我国现代企业的快速发展。

现代企业应该根据国家要求,合理地将法律顾问的制度有效的纳入到企业的管理中,确保企业能够有效的防范风险,确保企业能够有效的实现重组和兼并,在商业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企业自身的利益进行合法的维护,切实对企业进行法律的保障。

第二,对相关法律顾问的自身素质进行提高,确保其能够发挥管理的实效作用。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要对自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有明确的认识,明确自己的定位和作用,不仅是企业的员工,而且还是企业的管理者,要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去,不断对自身的综合素质进行提高,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实现有效的管理。根据企业的特点和经营模式,进行有效的分析,真正做到事前对风险进行防范,事中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事后努力进行法律上的补救。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基本出发点,多为企业高层出谋划策,提出好的建议和设计方案,提出真知灼见,让企业高层看到决策中的利弊,规避潜在风险,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使企业高管感觉到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发展的得力助手,如此,既做到为企业在经济大潮中稳步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又彰显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提高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的牢固建立打下坚实基础。

五、结论

第4篇

[关键词] 高校;法律顾问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03-1

自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后,依法治教即成了管理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而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此就成为高校管理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原则和法律规范,来管理学校事务,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学生更加追求教育的公平,要求平等受到教育的呼声越来越大。同时伴随着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学校和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社会之间,已经形成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面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因此在高校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既是依法治校的客观要求,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谋求稳健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

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高校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对高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一整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高校依法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二、高校聘任法律顾问的类型

根据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不同,高校法律顾问分为普通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普通法律顾问,是指法律顾问为学校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无特定工作范围的限制,不只局限于提供某一特定方面、特定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单就某一类、某一方面的法律事务,或单就某个项目涉及的法律事务聘请法律顾问。

根据顾问律师是否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法律顾问可以分为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的法律顾问和不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的法律顾问。

根据聘请法律顾问的期限不同,法律顾问分为临时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多为临时法律顾问,普通法律顾问多为常年法律顾问。

三、高校法律顾问的功能和作用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高等学校的具体体现,要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不仅需要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在内部创造依法管理的条件;还需要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法律顾问为学校领导出谋划策,使学校的行为制度化、科学化、合法化,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的最终目标。

1.发挥高校法律顾问的决策性法律服务功能,保证学校的改革发展沿着法制的轨道进行。法律顾问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优秀人才,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高校领导层做出决策的合法性;同时法律顾问还具备一定高校管理的基本知识,进入到高校的决策层,能够集思广益,从法律和高校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出正确的发展策略。

2.发挥法律顾问的督导性法律服务功能,保证学校行为的合法性。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帮助学校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小法”(即高校自己的规章制度)符合地方的“中法”和国家的“大法”,使校规校纪的制定和处分权在国家的基本法律内行使,不侵害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

3.发挥法律顾问的诉讼性法律服务功能,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高校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当发生法律纠纷,法律顾问可以提早介入,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在解决法律纠纷时,法律顾问运用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减少双方的矛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和形象,保证高校在新时期的高速稳步发展。

4.发挥高校法律顾问的教育性法律服务功能,提高师生员工法律意识。法律顾问一方面向校园里的普通师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指导学校建立内部涉法性事务管理机制,促进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法律顾问结合学校及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更有优越性和实效性。

四、完善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我国高校应当立足于高校自身法律风险的特点,要适应高校自身法律环境的变化,建立起一套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顾问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健全高校法律顾问的组织体系按照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标准。建立一个由总法律顾问领导的,以独立的法律部门为基础,以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主干的组织体系。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和改造高校的法律事务机构。第一,改变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附属性质,使之独立于校长办公室,让总法律顾问进入到高校的决策层,使之享有参与制定高校重大决策的权利,直接向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高校的法律事务。第二,明确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范围,制定法律顾问的行为规范,更高效的发挥法律顾问机构的作用。第三,建立完善法律顾问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高校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相统一,更好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建设是重点是为依法决策、依法经营提供制度保障。保障依法决策的全局性的规章制度、法律工作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其中法律工作是管理制度是核心,法律工作管理制度要不断的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计划性、时效性、主动性、前瞻性,要遵循风险化解、风险评估、风险细分、风险预警等四个流程管理原则,来实现法律工作与学校财务、审计、内控等职能工作的有机结合。

3.优化校内外资源,建立法律风险控制的人才体系。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将法律人才纳入到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必须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由于高校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人数不可能很多,为使法律顾问更专注于内部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可将目前主要由内部法律顾问承担常规的、涉案金额小的诉讼,学生管理纠纷,应诉答辩等,通过外包合同交由外部律师事务所办理。

五、结语

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在推进依法执教,促进教育事业法制建设过程中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有鉴于此,一方面我国高校应当继续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依法治校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构建本土化的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适应高校改革的实际需要。

第5篇

[摘要]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最具美国特色而又影响巨大的是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立。本文通过对哈佛、哥伦比亚、西北等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考察,分析了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与权限、工作任务与性质、法律顾问需要遵循的原则,针对我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高校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 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5—0069—06

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是一项令人清醒的经验,它改造了大学。今日美国高校已成为世界上实现依法治教最早、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最完备的学校。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高校引入总法律顾问制度,联邦和州立大学纷纷设立了学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全权负责学校法律事务,至80年代已经形成完善的体系。纵观其发展,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乃是一个规范积累、突发猛进的过程,无论是高等教育精英化向大众化发展还是从大众化跨进普及化,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步伐一直在加速。自大众化起,高校总法律顾问的推进既没有因大起而大落,也没有因大众化或普及化而冲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这是为什么?社会经济发展是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和动力,这是毋庸置疑的,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离不开美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但是在诸多普世共同规律之外,最具美国特色而又影响巨大的是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立。探索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对于在我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有着特别亲切的感受,也有特别现实的启迪与借鉴意义。

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属性

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是指高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专门给高校提供法律服务,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高校决策、教学、科研和管理中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受雇于大学的高校内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其工作的宗旨是在确保大学的需要和利益高于其他任何大学子单元或员工个体的需要和利益的基础之上,通过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高校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从而有效地阻止问题变成难题,阻止难题变成诉讼。另一方面,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工作是通过使学校人员明确有关行为的许多难以预料的法律后果来帮助大学履行其宗旨,并在难题产生时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法。

(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对大学各学院和系科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法律事务负有职责。其宗旨是为管理人员遇到的大范围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睿智的建议。以西北大学为例,如果受托委员会、校长、教务长、副校长、各学院的院长、行政管理领导以及其他西北大学的代表提出涉及大学利益的问题,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就会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受雇于西北大学的内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首先是理解大学的宗旨和目标,并要借助于这种对大学的理解来提醒相关人士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法律问题的存在。办公室会随时关注有关立法的法律、规制法和案例法的最新情况,从而满足法律的新发展对大学所提出的要求。同时办公室也将随时关注影响高等教育的新问题,就此对大学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使之不仅满足西北大学的需求,且能适应总体上对高等教育产生影响的新发展。哥伦比亚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给大学的所有部门,包括哥伦比亚大学的医疗中心提供管理和协调有质量的法律服务,这包括法律顾问和、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合同起草和评审、合规监察以及其他的法律服务和咨询。作为这些服务的一部分,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也为受托委员会、校长、教务长、副校长、学院院长和主任、导师以及其他学校员工在其代表学校利益履行其个人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帮助。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除了在法律诉讼、行政和规制听证以及重要的商业贸易中代表哥伦比亚大学之外,还为政策的法律含义及在可应用的法律、规章及政策的条件下作出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服务领域

以哈佛大学为例,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多种多样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了对哈佛大学官员在服从规章和他们工作职责的其他法律方面提建议、在联邦和州际法庭及行政机构的诉讼中代表哈佛大学、对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准备和协商大学与其他实体之间的协议;在房地产和其他商业贸易中代表哈佛大学。当需要从外聘请具有特定专长的顾问来协助解决特定事务时,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也须监督这些顾问的工作。具体说来,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主要服务领域包括:Academic Affairs(学术事件),Affirma—tive Action and Non—Discrimination(支持行动与反歧视),Antitrust Athletics—Title IX(反垄断运动),Charitable Giving(捐赠),Commercial Transactions(商业交易),Copyright and Publish—ing Law(著作权和出版法律),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管理),Disability and Handicap Law(残障法律),Employment/OSHA/Wage—HourLaws(雇佣——时薪法律),Employee Benefits(雇员利益),Environmental Law(环境法律),Construction(建设),Health Care Administration(医疗管理),Insurance(保险),Intellect Property(知识产权),Labor Law(劳动法),Litigation—Internal Investigations(诉讼—内部调查),Taxa—tion(交税),Museum Administration(博物馆管理),Personal Injury—Tort Defense(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辩护),Police and Security(警察和安全),Real Estate and Land Use(不动产和土地使用),Records Access and Privacy(记录获取和隐私),Regulatory Compliance(规章遵守),Scien—tific Misconduct(科研中的不端行为),Student Af—fairs and Discipline(学生事务和纪律),Immigra—tion(移民),Technology Transfer(技术转让),Sponsored Research(资助科研),Telecommunica—tions(电子通讯)。

第6篇

【关键词】法律顾问;企业管理;发挥作用

大量的事实说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越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越高,企业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发展,越可以避免许多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相反,企业越忽视法律事务工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越低下,企业的法律纠纷越多,经济损失越大,甚至还会陷入一些不法之徒所设下的法律陷阱。在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法律防范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管理者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者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二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三是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管理者普遍存在“我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等有了法律纠纷的时候再找律师不是一样嘛!”的心理状态。其实不然,作为环环紧扣的现代大型企业,某一细小的差错部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的倾覆,漏洞往往就存在某一环节中。这就需在严细管理上下工夫,做到事前管理,精细管理,更需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在企业内部从事全方位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二、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

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后,如何发挥法律顾问最大化的的作用,是摆在企业管理者面前尤为重要的课题。总的来说要为法律顾问参加企业管理、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具体来讲,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让法律顾问参企业规章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法管理对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按照法律进行经营管理既可保证企业管理有高度组织性、条理性、秩序性和稳定性,又可以防止企业的各项活动误踏雷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明智的企业经营者无不谋求高水平的法律人才为他们在法律上指引方向。让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审核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即能够为企业实现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所需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还能够采取统一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搞好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从而在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利益。

(二)让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一般来讲,关于企业经营的问题应该由企业管理者解决,但是如果让企业的法律顾问根据其丰富的法律知识以及通过对最新国家法律、政策的解读对管理者决策的合法性进行科学的预见,则大大降低了企业决策的风险。而且,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决策的事前参与也可以使企业在遇到经营风险的时候,用最优的方式合法化解或转移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决策的方式有两种:直接参与和问接参与;直接参与就是企业决策过程中,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意见,直接参与方案的制定或修改,尽力使企业决策者接受或吸收法律顾问的意见,从而体现到具体决策当中去。这要求法律顾问从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风险程度等方面进行论证,力保企业决策的正确。而间接参与就是法律顾问通过自己在企业中的法律活动,给企业营造出一种依法办事的氛围,从而促使企业的决策者自觉地运用法律来审视自己所做出的每一项具体决策。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企业管理者必须鼓励法律顾问将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的能力减小企业决策的风险。

(三)让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经营实践中。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实践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其自身的企业活动,而是要求法律顾问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作为企业的内部专门人员,法律顾问有责任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但是与此同时,也要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一方面,法律顾问必须接受经理厂长的领导,并向经理厂长负责。而另一方面,当遇到企业决策者违背围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情况,法律顾问要出以公心,极力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日常的工作中,法律顾问更应该在企业中树市起遵纪守法的风气,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意识,让法律时时刻刻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保驾护航。

三、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在现代大型的企业中,只有法律顾问是不够的,毕竟法律顾问作为一个独立部门,他在与企业领导和各部门之问的配合上面并不方便。而且一般的法律顾问不了解经营管理和专业技能,他所提出来的意见有可能会过度僵化,有如隔靴搔痒不能解决实质问题。设立总法律顾问则是让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精通法律,由企业聘任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对企业经营者负责。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在进行法律顾问工作的同时,真正的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参与企业决策,从而提高法律顾问对企业利益的保护程度。企业管理者要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更是企业依法治理、依法经营的基石。

第7篇

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1〕在专业资质上是指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机关注册后受聘并供职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处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专业工作人员,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在企业进行决策、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仲裁、防范法律风险、对内部员工开展法律教育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遵照协议约的固定服务期限,一般是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服务期限,在该期限内协助该企业处理所有的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服务时间长、范围广的特征。另一类是专项法律顾问。是企业为解决某一专项法律难题聘用有相关专长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没有服务期限的限制,该项法律事务处理完毕,企业与该法律顾问的劳务关系也就结束,所以专项法律顾问又称为临时法律顾问或短期法律顾问。现代化的企业,尤其是实力强大的企业,一般选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运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持。

企业运营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一、促进企业规范运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性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参与国家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企业从组建成立公司、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产品销售、到企业内部的用工制度、劳资关系等,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规避法律风险,使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相反,违反法律的任何经营活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防企业运营的风险、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企业运营中,法律顾问能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决策、审查合同,把风险排除在决策之前。当然,企业运营中的劳资纠纷、债务纠纷是难免的。法律顾问可以为企业参与诉讼、仲裁,全程跟进纠纷的进度,积极调查取证,有助于在纠纷中维护企业的利益。

由此可见,一个现代化的企业,要实现经济利益目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断发展壮大,聘法律顾问是极其有必要的。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作用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合法经营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2〕例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关于劳资和股权转让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用工遵循《劳动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做到既不侵害劳动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能减少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实现利益最大化。再比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使公司的业务活动及时高效、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守法经营,避免民事纠纷和政府部门的处罚。

二、规避企业运营潜在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的重要运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论证,可以保证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预防企业陷入法律危机。比如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重大项目的谈判,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建议书;再如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当然,法律顾问规避法律风险也包括解答企业职工工作方面的法律疑问,确保企业员工依法办事,以免因为企业员工不懂法导致企业陷入法律纠纷,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和法律纠纷,减少企业的讼累。

三、确保合同利益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契约经济,现代企业运营中,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下来,企业的经营利益也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的,一旦签定,双方当事就必须遵守。因此,合同的拟定、签定、管理工作,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合同中微小的错误就可以使一个企业陷入经济和法律困境,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工作,是企业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避免法律纠纷的必然要求。

四、提供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劳资、债务、合同等法律纠纷时;或者在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维权活动,顺序依次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必要时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利用律师身份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的经济、名誉、信誉方面的损失。可具体操作如下:接受企业委托,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企业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企业出庭参加听证会;企业参加行政复议;企业申诉控告;企业上诉反诉;申请企业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五、对企业员工进行普法教育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不仅仅是单纯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还包括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可以开展相关培训、讲座等;也可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法律咨询等,普及法律常识,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按法律规定上岗执业操作,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开展工作,可以更好的预防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这样的事前预防比时候挽救更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如何更好地发挥企业法律顾问重要作用的建议

随着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经过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的创立阶段、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初的发展阶段、九十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的深化阶段。”许多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机构不健全、职责不全面、待遇不高等缺陷,影响了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为了更好的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作用,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设有人事、财务、发展、技术、法律事务五大工作部门。其中,法律事务部门的地位规格比起其它四个部门高。但是我国目前很多企业没有法律部门,或者仅仅附属于企业内设部门,常见的是附属于行政部;很多小公司没有法律顾问。这种企业法律机构不健全的状况,无法满足企业的运营发展的法律需求,故此企业需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地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与时俱进,设立专门的事务部门。

二、全面落实职责。目前,我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运营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咨询和诉讼,对决策、管理的参与不足,这就要求企业和法律顾问全面落实工作职责,执行1997年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三、建议提高法律顾问待遇。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中,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繁重、工资偏低,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导致部分年轻法律顾问改行。建议提高法律顾问的待遇,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

第8篇

关键词 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类别。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并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规范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规范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模棱两可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范围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9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证。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合法经营,有序竞争,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调整和规范企业行为。近几年来,随着“四五”普法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开展企业法制工作,注重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改制、对外投资、合同管理、法律培训、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组织落实是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为。对此,我们清醒认识到,法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前提就是要有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和专门的法制部门。针对企业过去一直是由一名管理人员兼职从事法律事务的状况,在“三五”普法期间,我们依据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等相关规范及时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发文正式委任既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又懂经营管理的同志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使企业在依法治企,实现法律干部专业化、专职化、正规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同时,企业成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配备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年轻同志协助法律顾问工作。为把法制工作引入企业管理之中,使法制建设和企业管理工作相互交融、相互渗透,促进企业管理上台阶,又将法律事务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企业法律顾问开展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实务得到了企业领导的大力支持,牵涉到企业利益的重要工作,企业领导都要在厂务会议上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给予具体的工作指导。可以说没有企业领导的关心重视,没有必要的人力、经费的投入,也就没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成果。

二、依靠法律顾问,扎实开展“四五”普法工作。

一个企业依法治企水平之高低,维护权益成效之好坏,不仅仅取决于少数人努力,还取决于全体职工尤其是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整体是否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普法工作作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成为了法律顾问责无旁贷的义务。企业的普法办公室也设在企业管理部,和法律事务人员合署办公,企业法律顾问兼任普法办主任。根据省、市“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从普法规划的制定、年度计划的实施、法制培训等各工作环节,都由法律顾问组织、实施,并开展法律知识的授课。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销售人员脱产培训了《新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近两年有50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提高了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除了面上的教育,法律顾问还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走进分厂、分公司给销售人员重点讲解《合同法》,给技术人员讲解《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知识。法律顾问深入浅出的理论知识讲解和富有警示性的案例分析使企业广大干部、职工深受教育,获益非浅。

三、注重建章立制,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工作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科学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治企就是一句空话。为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法律顾问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开展建章立制工作。为加大管理力度,突出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在执行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生产计划管理、制品管理、半成品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重新修订了《工厂合同管理的办法》、《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等14个新规章制度。这些文件的颁布,有效地促进了内部管理,为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

版权所有

四、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积极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企业领导十分重视法律顾问工作,凡涉及到对外投资、企业改制、生产经营等重大决策、重要合同的谈判签约等工作,都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其中,法律顾问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出色地完成了任务。由于历史原因,企业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和发出商品1200余万元,其中有近700万元可能成为呆帐、坏帐,在法律顾问的提议下,成立了以法律顾问为主任的清欠办公室。法律顾问亲手制定了清欠奖罚措施,不辞辛苦,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运用非诉讼手段精心组织清欠工作,清收历史陈欠420万元。自2001年至今,法律顾问诉讼案件6起,诉讼标的近150万元。有的案件错综复杂,有的已是陈年旧事,有的对手还采取了恐吓威胁的手段,法律顾问不信邪,不畏难,重事实,讲证据,庭内庭外,针锋相对,当仁不让,不少案件都在一审、二审中胜诉,有效地维护了工厂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使我们尝到了甜头,我们将继续抓好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让企业法律顾问真正成为依法治企的保障。

第10篇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防控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运营及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稍不注意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现实中,企业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导致破产的教训屡见不鲜,企业领导层在企业发展中要重视各类法律风险,建立先进的防范与管理体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把企业经营中出现法律风险的概率降到最低。查看相关文献不难发现,有关企业风险及防控方面的研究在不断深入,考虑到这种情况,笔者分析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列举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旨在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有效的治理方法。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源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审视中小企业不难发现:许多员工法律素养较低;企业缺少自己的法律顾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靠领导维持运转,不重视国家法律,私自实施违法乱纪行为,践踏法律底线。而部分企业面临较高风险的原因,正是人员投入不足,企业缺少固定的法律顾问,企业较少组织员工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等问题,这也导致企业员工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此外,企业投入法律事务方面的经费较少,按照惯例,企业要将其销售收入的1%用于法律事务方面,才能保证企业降低法律风险,而许多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投入很难达到1%。[1]

(二)以往的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把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在实际工作中,虽然部分企业构建了法律顾问制度,却难免有法律顾问制度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并非企业内部专业法律人员,而大多是从法律事务所聘请的。从外引入的人员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不积极、责任意识不强。往往企业出现涉诉的情况时,法律顾问才会出现,使企业错过了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时期。并且,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参与较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重大决策的制定缺少法律顾问出席参会,导致决策有时会面临法律风险。从中可见,在当前大环境中,以往的法律顾问制度存有不足,不少企业在风险防范上做得还不到位。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上,针对的是企业财产和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笔者从中小企业调查问卷中发现:制定工作计划的企业的比例仅为17%;构建健全合同制度的企业的比例仅为13%;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同时又构建了完善的工业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其比例也只有26%。由此可见,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各类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并不乐观。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

(一)树立全体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当前部分企业法律防范能力欠缺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领导法律防范意识不高,其更多注重的是经济效益,而不注重规范性建设,在日常运营中未树立依法运营的理念。因此,企业要想迎接市场的挑战,必须在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实力的同时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要以身作则,提高法律意识,切实认识到培养全体员工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性,将企业各管理人员组织起来,开展针对性的法律教育培训,提升这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合理的组织体系,维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树立全体职工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执行意识

员工意识在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同样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管理者应多与员工开展沟通与交流,提倡员工融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企业管理者要从多个领域,如财务与经营等领域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强化对风险核心部门的员工的法律培训力度,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而对于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资金投入少,人才的配置短缺的现状下,管理者应组织全体员工融入法律风险防范团队中,让所有人员担负起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重心应该主要在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两个阶段,再配合事后法律补救。企业配置了法律顾问后,将逐步转变以往的事后补救为主的现状,形成事前防范为主的工作模式。当企业开展各项重要决策时,一定要从技术与经济层面进行充分的考虑,预估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推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核工作,建立起涵盖企业全部运营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在运营中,构建起法律顾问制度,重视企业领导与员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定制法律风险问责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事先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升防范水平,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使其投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此外,[2]一些规模企业要配置相应的法律顾问,引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在所辖企业中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

(四)构建与企业发展相匹的治理结构,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机构

企业内部要构建起权力制衡与权利分离原则,建立相互合作与约束的组织结构,为企业发展提供合理的组织形式;企业要构建明确的产权制度,考虑自身实际,引入专业管理人才,使其融入企业事务管理中;企业要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开,搭建企业权力制衡的组织形式;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企业规章制度,O置企业的各个机构。此外,企业在构建、完善的组织过程中,还要编制相匹配的制度,使组织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处理好各自的关系。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组织形式,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评估、辨认、控制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辨认工作要由外部法律顾问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一同开展。内部法律顾问熟悉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外部法律顾问在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上比较丰富,双方的交叉协作能充分检查、过滤企业将要面对的各种法律风险问题,并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法律风险辨认工作需要由法律事务部门及所有业务部门责任人共同出席,结合企业当年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大体情况,根据企业存在的内部与外部法律风险,实施分析辨认。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划分不同等级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体系中,企业还应构建专门的法律风险监督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平行,受企业管理层的统一领导。法律风险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要定期以书面的形式上交报告,接着由企业管理层与法律事务部门商讨,做出后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三、结语

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有助于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必须引起每一位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国际竞争也在逐步加剧的当今时代,全球法律风险问题逐渐增多,并朝着越来越复杂、多元化的趋势发展。企业在这种环境中要想稳定发展,务必切实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并结合自身实际,真正落实行动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在具体的工作中,主要采取下述几种策略:提高全体员工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评估、辨认及控制等。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为服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手段。在企业运行当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能够推动企业的稳定、持久发展。

(作者单位为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11篇

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20____年即将过去,在区司法局和良渚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20____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一、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义务,积极参加村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本村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贡献了一份重要力量。

二、在本村内建立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意识。针对村民的实际法律需求,普及宣传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免费为本村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含当面咨询、电话咨询等),对村民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村民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20____年本村共举办法制讲座(2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次),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起),代书各类法律文书(5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也认识到工作的不足。在下步工作中,我将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新思路、新作法,实现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发挥法律顾问这一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多方协调,建立起一套适合本村新农村法律顾问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把本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

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法律顾问工作关乎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今年,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四位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下,孝南区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中选聘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区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根据需要,为涉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提供咨询,办理区政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主要成效

一是积极参与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今年以来,区政府法律顾问先后共计5次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讨论,为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了法律服务,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是积极为发展经济服务。对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合同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先后9次对政府重大活动、重要投资和重要合同进行集中讨论。参与起草章程复函4次,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30余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审查意见,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科学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三是积极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在专业服务。今年以来,政府法律顾问先后5次参与行政应诉,为行政复议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在我区首次行政复议委员会上,法律顾问充分利用法律知识,结合案情,深入剖析,最终促进了黄某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合理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同时缺乏激励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区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综合素质。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不是简单法律适用问题,更多的会涉及法律、政策、社会问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更需要的是较强的政治意识、专业意识、责任意识,对区情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必须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更好的适应政府工作需求。

三是建立长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展,提高区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分公司各部门,尤其是风险管理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__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__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第12篇

关键词:法制工作 三年目标 基本杜绝

一、前言

2011年9月,国资委组织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第3个三年目标,即“力争通过2012-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具体目标包括:一是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二是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三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十二五”开局之年,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第3个三年目标,可谓时机恰当,蕴意高远。然而,如何确保其全面落实,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前2个三年目标的实施情况及中央企业目前的法制工作现状。笔者认为,在落实第3个三年目标的过程中,以下问题或许值得关注。

二、关于三个“100%”的目标实现

通过比较第2个三年目标和第3个三年目标,可以发现关于“三项审核率达到100%”的要求,在第2个三年目标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但是对第2个三年目标的检查验收却表明,将近40%的中央企业都没有完全实现(如果考虑到检查验收是以企业自行填报材料的方式进行,实际情况可能更差)。因此,第3个三年目标别加上了“全面”二字,即要求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三项审核率要全面实现100%。

具体而言,落实三项审核率100%,有三个层面要求:一要制度保障,企业必须制订有关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确保法律审核嵌入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二要覆盖全程,从规章制度的制订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运营,法律人员必须全程参与。三要有据可查,企业采取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参加项目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审核,所有法律审核应保存相关书面材料。

从实践情况看,上述制度保障一般企业都能做到,难点往往有三个:一是全程覆盖。特别是重大项目决策到运营这个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很难完全介入。因为很多重大项目的运营,都是通过设立阶段性的项目组来实施,团队不固定,出于成本考虑,项目负责人不愿意聘用法律顾问。二是决策参与。尽管国资委在《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中对重要决策已经作了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但由于仅有定性要求而无定量指标,加之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总法的层级又相对较低,导致实践中相当多的重要决策不能真正履行法律审核。三是有据可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两个层面的落实情况。

笔者以为:当前情况下,中央企业要真正实现三项法律审核100%,国资委可考虑“阶段性地采取强制措施”,比如随机抽查、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报批必备材料等。

三、关于两个“80%”的目标实现

与第2个三年目标相比,第3个三年目标将“总法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分别提高了十个白分点,即要求达到两个80%。

对于总法的专职率,此次国资委专门发文作出解释,总法专职率是指专门担任总法律顾问,或兼任领导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虑到总法在中央企业属于高级管理岗位,前两年为了完成国资委对第2个三年目标的验收,不少中央企业都是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总法律顾问,或是选拔资深中层管理人员担任总法。鉴于这个背景,要在三年内实现总法律顾问专职率80%,形势不容乐观。

对于执业资格,绝大多数兼任总法律顾问的领导班子成员,都不会为了兼职去考证。而且对于大多数非法律人员来讲,取得这样的执业类证书也确有一定难度。

当然,办法还是有的。毕竟统计基数是由企业自行掌握,在没有明确数量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持证人员较少,可通过少报人员总数,即可人为调高比例,表面上实现80%的持证率,而实际数量可能并不理想。

笔者以为:如果要同时提高中央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和数量,国资委应在持证上岗率后面,进一步提出数量要求。

四、关于“重大违法案件基本杜绝”的目标实现

从国资委的统计数据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是第2个三年目标中最难完成的一项指标。尽管当时没有明确的定量要求,而是用“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和“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这样的定性表述。但根据企业自报情况测算的得分很不理想。在纳入统计的118户央企中,仅有4户企业完成了该目标。鉴于此,国资委将“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再次列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3个三年目标。

在落实目标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几个因素可能需要考虑。一是不到万不得已,通常不会自曝家丑;二是关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界定,定性口径较宽,自由裁量权较大。而且在诉讼实践中,涉诉单位为了争取有利的级别管辖,往往也会刻意调整诉讼标的。因此,国资委很难摸清真实情况。

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财务审计手段,对企业往来账款进行例行审计,从资产、资金的来龙去脉,导出真实的诉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