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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30 09:58: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及信息化建设情况检查评估的通知》(淮机发电[2017]223号)文件精神,淮南矿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7年上半年通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在2017年上半年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及信息化建设情况检查评估通报中,分中心无需整改落实的问题。

二、《淮南矿业集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

(一)根据《淮南矿业集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集政[2013]225号)文件精神,成立了分中心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科长任成员,并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分管。

(二)为进一步规范分中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对分中心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重新下发了《关于印发分中心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集住金[2017]65号)。

(三)标准化配置机房。一是把机房分为操作区和机器设备区两块,方便管理。二是安装监控、配备灭火器等设备。三是安装精密空调和温控设备,确保机房恒温恒湿。四是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确保服务器、交换机等核心设备用电安全。五是建立机房巡检登记制度,定点巡检,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及时处理。

(四)严格计算机管理,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每台机器均进行实名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使用人姓名、用户名、IP地址、MAC地址等。确保出现问题后能迅速定位,及时处理。

(五)严格按规定对路由器及无线网络进行管理。从协同上走流程进行申请,获批准后,安装无线路由器。路由器设置有密码,仅限内部办理业务使用,不对外开放。

(六)配置网闸、防火墙等网络防护设备,并定期更新升级。

(七)严格公积金管理系统的权限分配管理。对每位人员的权限分配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使用人姓名、权限内容、科室名称等。

三、通信、计算机网络运行管理情况

目前分中心通信、计算机网络运行正常。

(一)对线路不明、网络不清的光缆、网线全部进行了标签标识,确保线路畅通,故障排查快捷得当。

(二)实现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网络与外部联接互联网物理隔离,确保住房公积金系统不受外部攻击。

四、信息网络设备健康状况及维护保养情况

分中心信息网络设备健康状况良好,主要网络设备均在质保期,由供应商负责维护保养。

五、信息机房防雷检测情况

按集团公司统一安排,2017年3月28日,淮南市防雷中心对分中心配电室、服务器机房及安全设施阻值进行了重新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并出具了防雷检测合格报告。

六、2017年信息化工作进展情况

(一)完成“双贯标”工作。

“双贯标”是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针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部署的一项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要求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工作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实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利用水平;通过银行结算业务直联,提供安全快捷的服务手段,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能力。

为做好了“双贯标”工作,分中心从年初开始就开始了如下工作:一是倒排工期,制定了分中心双贯标工作实施方案,拟定工作安排计划表,定项目、定工期、定责任人。二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软、硬件的采购事宜。三是向住建部和省住建厅上报分中心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上线测试申请及测试方案。四是申请通过采购商,采购双贯标软、硬件。五是召开与建行的座谈会,就架设金融结算专线及测试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六是组织分中心及建行相关人员,参加一新8.0版公积金管理系统功能演示会。七是研究确定分中心双贯标设备需求计划并上报市中心统一采购。八是组织分中心相关人员赴蚌埠市公积金中心调研双贯标相关事宜。九是向住建部申报银行结算系统测试。十是将公积金软件升级到8.0版;十一是对历史数据进行迁移。十二是做好上线申请、测试工作。2017年8月4日,分中心的双贯标工作圆满通过了住建部、省厅组成的专家组的联合验收,并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高度赞扬。

通过双贯标工作,分中心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相关基础信息,取消了归集银行个人公积金账户,实现公积金中心一套账,提取业务实现实时直联结算,部分单位公积金缴存实现了系统直联托收;内部资金调度及委贷资金划拨均实时直联结算,同时优化了相关业务流程和核算步骤,简化了与受托银行间的环节及会计核算相关附件,提高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系统信息化水平,提升了分中心资金管控能力和服务效率。

(二)做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根据住建部及省住建厅要求,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包括12329热线、12329短信、门户网站、网上大厅、自助终端、手机APP、微信、微博八项内容。2017年年底前完成。

该项工作目前进展顺利。需求已报淮南市财政局,申请采购。微信公众号已申请成功。近期将完成招投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争取在12月底完成。

第2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核算 会计处理

一、引言

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成立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资金规模逐年增长。截止2015年9月,缴存余额突破60亿,达61.5亿元,贷款余额达52.5多亿元。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之规定核算,增值收益也突破亿元大关。从会计核算角度看,这并不是最后可分配的净收益,其中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提取的管理费用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讨论中,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以及增值收益的分配和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在探讨增值收益归属问题之前,有必要理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产生过程及其会计核算处理的办法。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对增值收益核算及会计处理之规定存在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并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范围。第二十一条表明: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具体包括以下二大项:一是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是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列举的这二大项中,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也不包括因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是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是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按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按规定预算,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体现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占有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参与增值收益分成,用于管理费用;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也占用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提取管理费用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增值收益分配,贷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增值收益分配,贷方为专项应付款――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不是作为费用在增值收益产生前做为费用列支,而是增值收益产生后的分成。这种核算处理办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不符合会计核算收入、费用、利润的配比原则吗,导致报表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取得的收益净额,也不符合一般财务报表的设计规则。当年产生的管理费用是因管理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各项费用总和,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因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按规定提取的费用。与会计配比原则要求:“收入与费用之间因果关系应直接配比;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应期间配比”不符。二是人为减少费用,造成增值收益额虚增,对住房公积金决策部门出台政策生产不良影响。三是误导了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从社会角度看,随着住房公积金总额的不断增大,社会关注度必然提升,不真实的数据必然产生不理智的社会舆论,影响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及会计处理方法的探究

1、管理费用

从会计核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职能看,管理费用的性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使管理职能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与《办法》中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项目列举的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性质相同。可按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数,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前,直接作为一项费用,列做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这种处理办法,可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解决会计核算不配比的问题,保证会计报表数据客观可靠;二是解决增值收益可能倒挂的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转;三是为外部报表使用者和决策层提供真实相关的数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因行使职能所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增值收益解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上述要求,具体可分三步操作:第一,每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核算的要求,上报管理费用建议数,再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费用预算数,作为管理部门列支管理费用金额的依据。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费用预算数以及支出进度,按月计提管理费用,并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贷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将计提的管理费用上缴财政专户,使用时,再由财政部门划拨到管理中心经费专户,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使用。此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贷方为银行存款―增值收益专户。以上处理,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也符合事业单位预算“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贷款风险准备金

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账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呆核销的会计处理程序,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也没有对呆账核销做具体规范。截止2015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提取了贷款风险准备金,但呆账坏账核销办法不明确,一直没有真正动用过贷款风险准备金,呆账坏账一直挂在账上,也影响了数据的真实性。为规范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呆账坏账核销的条件、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但该规定具体标准不清晰,浮动比例过大,不具可操作性,其中“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之规定,更是没有科学依据,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直接关联,这样容易导致中心利用其调节收益,虚提或少提风险准备金,不仅影响报表数据的真实性,也危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金融业的呆坏账准备有三部分: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个人住房贷款,因此,可参照金融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每月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固定的比例进行差额提取,减少调节收益的可能,确保可分配的增值收益数据的真实性。

参照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做为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在增值收益分配前列做业务支出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业务支出――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方为贷款风险准备金。

经以上会计核算办法处理后,增值收益表中,在业务支出下增加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两行,最后反映的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额。

截止2015年9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现行办法核算,本年度实现业务收入1.75亿元,业务支出0.54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21亿元;如果把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支出的一部分,则业务支出0.8亿元,实际增值收益净额0.41亿元。这个数据更能真实反映管理中心的业绩和管理水平,才是最后可分配的收益。计提的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支出的一部分,增值收益表中反映增值收益净额,增值收益净额才可能用来分配,然后再按规定分配,更符合现代会计处理的理念和原则。

四、结语

今天,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越来越激烈,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属问题更是争议的焦点。社会多数观点认为,从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应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不解决增值收益核算和会计处理问题,不设置科学的办法核算可分配金额,必然影响归属问题的进一步探讨。采用现代会计理念,合理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再在此基础上探讨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才理性可行。

【参考文献】

[1] 王小伟、于莉: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的思考[J].新财经:理论版,2012(1).

第3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以贷款时向前推移计算);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三)、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总价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资金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七)、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最高50%的还贷比例(每月还贷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计算的最高月还贷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价款或修、建费用总额及评估值(两者取低值)的最高70%的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限额。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四章贷款的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供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

在贷款期内,经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阶段性担保方式及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其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现值的70%,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必须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就每一借款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

其中: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款额-每月还利息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息额

其中:每月还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

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第十四条采取按月分期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最低不得低于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30%。

第十五条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贷款统一采取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银行代扣的方法进行偿还。

第六章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三)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第十八条借款人配偶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个人资料:

(一)婚姻情况证明;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借款人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个人资料外,还需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况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预购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3)经济适用房的审批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

(2)交易价格的评估报告;

(3)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4、购买“房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现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3)“房开”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拆迁协议书;

(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表;

(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鉴定报告书;

(2)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大修鉴定报告书;

(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报告。

第七章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要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携带上述个人资料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资料,到管理机构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对借款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借款申请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或有关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须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准予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款人就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偿还方式及月还款额进行协商和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款额度等经协商一致后,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贷款。同时借款人、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保证人及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还需同受托银行签订代交款项委托合同。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进行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抵押人)还需与管理机构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并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章贷款的提前还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贷款的提前还款除直接以住房公积金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可以由管理机构内部划转以外,其他的均采用银联POS系统,由借款人直接持卡向管理机构刷卡还款。

第九章贷款抵押物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贷款期内,借款人要求变更贷款阶段性担保方式及抵押物的,应事先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及抵押物变更申请书》向管理机构申请,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有关各方另行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才能向原担保人或抵押人出具担保(抵押)注销证明。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遇国家及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办法亦作相应调整。

第4篇

20*年,全省房地产系统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国发[20*]18号和省政府[20*]116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努力建立和完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了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构建住房保障体系取得明显进展

去年年初,韩寓群省长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逐步解决中低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要求。省建设厅积极抓好贯彻,将实施安康居住工程作为全省建设工作的重点,认真研究政策,精心组织实施。为推进工程实施,先后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我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总体思路,把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旧小区改造和拆迁安置住房纳入安康居住工程的范畴,统筹考虑,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扩大供给,逐步建立健全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向中低偏下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各地也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重点,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年,全省经济适用住房施工617万平方米,竣工164.6万平方米,销(预)售2*万平方米,解决了2万余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济宁、莱芜、聊城7城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廉租住房工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方式,为6778户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廉租住房保障。

(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保持较快增长

去年以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逐步回落,但在旺盛的市场需求拉动下,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20*年,全省住宅建设投资达767亿元,施工9229万平方米,竣工2866万平方米,比20*年分别增长29、25和9.6。房地产开发投资765亿元,其中住宅549.9亿元,比20*年分别增长32、35;商品住宅销售面积2207万平方米,销售收入416亿元,比20*年分别增长23、40;商品房空置面积47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307万平方米,比20*年分别下降10、19。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的较快增长,使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2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5.2平方米。

(三)有效控制拆迁规模,突出问题得到集中处理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46号文精神,省建设厅及时提请省政府以鲁政发[20*]49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认真做好安置补偿,妥善处理拆迁矛盾,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省建设厅会同发改委实行了拆迁计划审批制度,20*年全省实际拆迁房屋面积681万平方米,比20*年下降50。8月下旬,国家、省集中处理突出问题及电视电话会议和建设部集中处理城镇房屋拆迁突出问题紧急会议后,省建设厅迅速传达贯彻,及时研究部署,牵头成立了省发改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高级法院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召开了全省集中处理城镇房屋拆迁突出问题紧急会议,组织对全省进京来省上访案件全面排查梳理,摸清了底数。建立了责任追究、案件督查、调度通报、包市包案联络员和案件办结消号等五项制度,并由厅领导带队,对各市工作进展进行了全面督查和重点案件督办。各市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集中处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止20*年底,全省办结城镇房屋拆迁案件712件,占总数的90%;其中中央督办案件63件,占总数的84%。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

各市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围绕“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规范和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目前,各市均组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了管委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初步形成了民主、科学和自主的决策机制。17个设区城市均向省报送了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并获得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全省批准设立分中心26个,管理部107个。目前,除*、德州外,其他15城市的调整工作已完全或基本到位。新的管理中心开始履行管理职责,实现了平稳过渡,促进了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发展。截至20*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达到447.1万人,归集总额443.1亿元,余额3*.7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总额1*.2亿元,余额75.9亿元。住房公积金回收力度进一步加大,已清理收回挤占挪用和逾期项目贷款40.7亿元,占总数的87.7。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省建设厅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对滕州市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了及时查处,提出了严肃的处理意见,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五)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省建设厅和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会同省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服务标准和收费行为。其中,《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作为地方标准颁布,并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继续开展了物业管理达标考评,20*年全省又有14个项目获得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53个项目获得省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目前,全省已有具备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1200余家,从业人员10万余人,管理范围涵盖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学校、医院、工业厂区、商业大厦、机场等各种类型,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生活服务、绿化、中介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全省累计有130个项目获得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391个项目获得省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物业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六)住房二级市场持续发展

各地继续深入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22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权属保障,加快培育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开展了全省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清查摸底工作。基本摸清了全省未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的数量和原因,为房屋拆迁补偿及下一步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完善相关手续、补办权属登记提供了基础资料。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进一步推进,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来我省对集体土地房屋权属保障进行调研,充分肯定了我省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并对济南、文登、滕州等地房管部门推进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做法给予了较高评价。20*年,全省存量房地产交易1850万平方米、210亿元,比20*年分别增长10%、11;其中,住宅1200万平方米、140亿元,比20*年分别增长12%、13。

(七)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

第5篇

一、强化政治思想建设,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工作。

计划财务处将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年来,计财处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把校党委的各项指示和精神贯彻于具体的财务工作中,提高了工作能力,强化了服务意识,提升了管理水平。

二、狠抓制度建设,以制度促工作。

随着高校经济运行快速发展和河南省财政体制改革力度加大的新情况,我校财务工作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形势越来越复杂,工作难度越来越大。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计划财务处首先强化和完善各项财务制度,以制度促进工作。一年来,计划财务处先后制订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等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报销程序、暂付款管理及票据管理等工作,使我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得以完善,为财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注重素质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计财处非常注重强化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把学习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常抓不懈,使得财务处工作人员政治素养、理论水平、服务意识和大局观明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显着提升,通过实施方便教师和服务学生等有效措施,使政策服务、工作服务和文明服务落到实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思想,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

四、克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新形势下的财务工作

20nn年,计财处在完成日常的财务收支核算、学生收缴费、年度预、决算、满足博士点建设及学科建设资金需求等工作外,克服资金紧缺、人员紧缺及任务重的困难,又创造性的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20nn年上半年,计财处充分利用积极的贷款政策,抓住机遇,及时调整学校的贷款结构,把1.05亿一年期贷款成功地置换为三年期贷款,防止了一年期贷款资金循环出现断链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学校资金运行的安全性,有效地规避了财务风险。20nn年下半年,银行实施适度紧缩贷款政策,贷款难度加大。在此情况下,计财处不畏困难,知难而上,在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分别与建行和农行签订了1.1亿元XX年期和1亿元XX年期的贷款合同,不仅保障了学校发展的资金需求,而且XX年期以上长期贷款解脱了我校还贷困境,减缓了还贷高峰期的资金压力,有效地确保了我校的资金运做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各家贷款银行认为我校是河南省高校贷款结构最优高校。

经过努力,20nn年我校累计实现贷款2.1亿元,还贷1.4亿元,学校贷款净增7000万元,贷款规模达到6亿元,在资金上保证了博士授予权单位建设等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满足了新校区文科楼、8#、10#学生宿舍楼建设顺利完工和公共实验楼、9#、11#宿舍楼顺利开工的资金需求。

2、实验室建设水平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硬件基础,而资金又是实验室建设的基础。20nn年,在有关校领导和资产处及有关院系的支持和配合下,争取到中央财政共建专项资金1600万元,资金总量在河南省高校中仅次于郑大与河大,位居河南省高校第三名,为我校提升实验室综合势力奠定了资金基础。

3、新校区周转房分配后,如何筹集资金入住新校区又成了困难教工的心头之患。为此,计划财务处以“以人为本,以师为先”为原则,积极为困难职工寻求解惑之道,在省公积金政策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计财处经过积极争取,为困难职工从河南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现金1500余万元,顺利的解决了困难职工入住新校区的资金问题。

4、计财处经过积极的努力,改变了传统的现金报帐和人工发放工资条工作方式,先后使用网银支付系统和工资查询系统,减少了中间工作环节,节约了老师报帐领取现金的等待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消除了出纳人员到银行取现的安全隐患,保证了学校资金的安全。

5、20nn年,计财处进一步完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形式,将奖助学金发放通过银行卡形式发到每一个学生卡中,发放资金1700万元,既减少了各院系代领再发放的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又确保资金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在学生满意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班子建设

一个团结、合作、善于创新的领导班子是做好工作的基础,计财处以此为宗旨强化班子建设。一年来,班子成员以学校发展大局为重,把学校的利益置于首位,在工作中既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又相互合作,集体协商,创造性的开展各项财务工作,领导班子充满凝聚力和开拓精神,使计财处形成了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

六、党风廉正建设

第6篇

一、统一思想认识,正确估价我市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形势

住房二级市场,是以存量住宅或二手住宅为交易对象的市场。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统计来看,一般市民一生中大约要换7—8次住房,而在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中,二手房交易额一般为新盘交易额的6—7倍。也就是说,存量房(二手房)交易量超过增量房(新建房)交易量,是一个城市房地产市场结构完善的主要标志。当然,我们的住房二级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远远没有达到这个高度。近期以来,省委赵乐际书记对加强住房二级市场建设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先后多次作出指示,要求进一步搞活我省的住房二级市场,把发展繁荣住房二级市场作为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按照赵书记的指示精神,省政府近期以5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并召开了全省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电视电话会议,对我们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赵书记认为,我们西部工资水平低、百姓生活质量不高。在调研中,住房也是老百姓关注的一个焦点。从我们的实际来看,2001年市政府颁布了《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启动住房二级市场提供了政策依据。全市住房二级市场从无到有,交易量逐年上升,城区从2001年的1.4万平方米增加到2010年的16.5万平方米。但相对于住房一级市场商品房的销售量而言,仍然显得规模偏小,比例偏低。2010年,城区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65万平方米,与存量住房交易量相比,二者比例为4:1。这就充分表明,我市的住房二级市场还处在一个正在起步、相对滞后的发展阶段。仔细分析当前全市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中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策。突出表现在取得产权不足5年而上市交易的住房,要征收交易额5.5%营业税的规定,这就为实际取得产权超过5年但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增加了税费负担。二是已售住房办证率较低。据统计,目前全市公有住房确权办证率仅为93.5%,仍有部分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渭城区房改办未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总证及房改房确权登记。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单位房屋的建审手续不全,按照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无法办理房产证;加之有些单位出于本位考虑,制定了一些限制上市交易的政策,或者是对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采暖进行暗补,为上市交易设置了障碍。还有一些公有住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有一定差距,也给确权办证带来困难。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售住房办证率低的问题也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不少居民小区群众已经入住了好几年,但房产证却迟迟拿不到手,加之一些居民小区供暖、供气等配套设施不到位,房产主管部门又对此监督不力,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三是信贷制约。目前商业银行对二手房购房抵押贷款政策不一,信心不足,审批程序复杂,业务开展还不到位,使不具备一次性付款能力的购房群众融资困难。住房公积金对购买二手房的贷款尚处于探索阶段,对购买二手房群众的融资支持仍显不足。四是服务体系不够完善。我市目前虽然建立了房地产超市,设立了住房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但未能有效整合信息交流、法律咨询、交易服务、信贷支持、确权登记等服务系统。同时房管部门对部分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购房群众的积极性。对于上述问题,省政府52号文件都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围绕贯彻52号文件,切实提高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推动全市住房二级市场健康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贯彻省政府52号文件精神

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为我们推进全市住房二级市场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52号文件精神,加快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量明显增加,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尽快提高存量住房在房地产市场交易总量中的比重,力争2012年二手房交易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到2010年再翻一番,在“十一五”期间使3万户群众通过二级市场改善住房条件。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无论现住户是否属于产权单位职工,产权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房改政策办理出售手续;对不符合房改政策占有公有住房且确实有实际困难不能退出的,可根据清房政策按市场价对其销售并办理产权登记;对以房改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只要购买人申请过渡为全产权,原产权单位必须按照房改政策办理过渡手续和产权登记。对2005年以前集资建成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向原集资户办理转售和产权登记。

二是加快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各级房产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策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房屋权属,制定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对土地使用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公有住房,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主管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房屋权属机构应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手续不全但已建成且入住而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到当地土地、规划、建设、房产、消防、人防等部门完善手续;对2011年底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同时以未能履行合同为内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今后,对违反合同规定,不能按时为住户办理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终止其经营开发资格。

三是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对房改中购买公有住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职工个人产权取得时间按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之日确定;取得产权超过5年的已购公有住房,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2010]37号)可免征相关税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进行回购并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居民;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允许其上市交易,政府以交易额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时间以交付使用之日算起。

四是大力推行住房物业管理社会化。实行住房物业管理社会化是促进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打破区域界线,破除本位主义,大力推行住房物业服务社会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取消对职工在物业服务方面的各种暗补。要结合各自实际,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五是积极开展住房二级市场信贷服务。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定和完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二手房的支持。除评估之外,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费用不得超过新购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费用。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住房二级市场信贷业务,增加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配套的组合贷款投入,并积极开展二手房抵押贷款等住房金融业务,为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搞好服务。

三、切实强化措施,确保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工作全面铺开

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此项工作全面铺开,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尽快将这项工作全面推开,市上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担任组长。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为此项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确保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切实把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搞好协调配合。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工作纷繁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要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各尽其责、措施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扯皮,借故搪塞。这里强调一点:今天会后,各县市区政府、驻咸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制约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和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进行清查清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工作中各部门一定要注意把握政策,加快办证不是无原则办证,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客观、务实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好事办好。

第7篇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围绕构建以廉租住房为主,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为辅的多渠道、宽领域的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万套。年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97万套。其中廉租住房5200套,力争累计筹集廉租住房1.8万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基本解决2.6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加快危陋住宅区改造步伐,今年完成危陋住宅区拆迁面积43.5万平方米,使8070户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方式,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年内筹建公共租赁住房1.75万套,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夹心层”住房困难。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保障模式,年内建设限价商品住房4000套。

三、加强税收征管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认真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信贷政策杠杆,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五、增加住房土地有效供应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今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自本通知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购买住房前,购房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持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具体限购细则由市房管局制定。

七、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房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监察、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工作。

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房管局、国土局、监察局要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不能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将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八、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推动我市更多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1、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积极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市发展优势和特色的行业企业加快境内外上市步伐,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力争“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二、实施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计划

2、确定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企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或有关境外上市规定;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信用情况良好;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市,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3、拟上市企业的遴选程序。镇(街道、园区)按照确定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进行遴选,定期将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经青岛市发改委审核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确定为拟上市企业。

三、加大企业改制重组扶持力度

4、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其它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5、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屋、车辆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无偿给予过户。

6、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之日),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

7、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于纳税的次月内予以支持。

8、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于纳税的次月内予以支持。第7至8条政策落实前,企业须向市政府出具承诺书,承诺按计划成功上市。否则,已享受的政策全部追回。

9、企业上市后,以纳税年度为计算单位,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市财政于年度纳税结束的次月内予以支持。

四、支持募投项目建设

10、建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对拟上市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按照青岛市级重点项目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实施供地。

11、从年起,市政府预算安排和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

1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五、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13、设立企业上市引导资金。资金专项用于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财务顾问、保荐、审计、评估、律师等费用补助。

14、进入拟上市程序,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经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出具辅导验收报告后,补助50万元;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青岛市政府或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补助50万元。

15、凡在境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的,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6、对实现“买壳”上市,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公司,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7、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第14至17条涉及的补助资金由青岛市与我市财政各负担50%。

18、对上市成功企业给予重奖。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1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人民币(不含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其中,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的前3户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镇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六、健全完善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

19、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辅导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督查和通报上市工作进展情况,配合市考核办做好企业上市的年度考核工作。

20、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将自确定为拟上市企业之日起两年内能够首发上市或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申请材料的企业纳入“企业上市直通车”服务平台。服务流程是:拟上市企业向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函,相关部门接函后进行处理解决,并将处理意见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若遇到需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由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

21、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工作服务效率。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要树立全局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工作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报首发申请材料过程中,需开具的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土地使用、房产管理、规划、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公积金管理等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拟上市企业申请或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2、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推介工作。加强与境内外交易所、中介机构等方面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拟上市企业培训,增强拟上市企业实务操作能力,切实提高企业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23、在支持鼓励企业上市的同时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对于企业以上市为名逃避缴费义务、不履行上市承诺享受各种支持和奖励政策的,或企业上市后将注册地或纳税登记地迁至市以外的,经查实后全部予以追缴。由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进行落实。

24、企业上市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成功上市一户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分别补助办公经费20万元。市考核委按融资金额1:1比例计入当年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