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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件

时间:2023-05-30 09:59: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校园伤害事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校园伤害事件

第1篇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

作为从事税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个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通过实习,我接触了不少案例,体会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问题做了深入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同时也因诉讼的提起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及配套的保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管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备等现实问题,因此,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不胜防之感。

去年9月份,我们奎屯市四中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件。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勤工俭学拾花劳动中,该校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因贪玩不慎落入水潭中,溺水而死。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中。

本人也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

时间追溯到1999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清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初三学生郭勇猥亵,陈清奋力反抗时被郭勇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清则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勇即被抓获归案。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在民事部分,判令郭勇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不服,同时提出上诉。2000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清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不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清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因此裁定驳回陈清父母。失去爱女,又没有一个满意的说法,陈清的父母继而提起申诉。然而,维权之旅漫漫,学校究竟应否承担责任,还有待于法律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类似的悲剧还曾经在校园上演多起:

2002年5月9日,初三男生杜心被五名同学暴打,烟头险些被塞进……

一女生住校期间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脾脏破裂……

一幕幕的悲剧伤害了学生,心寒了父母,也吓坏了学校。父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让以财政拔款为资金主要来源的学校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于是,人们迫切需要一部相关的立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教育部颁布的、旨在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部行政规章。在这部规章中,学校对其公共设施,以及所提供的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十一种以上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我们究竟能否将事件的解决寄托于一部行政规章呢?该规章真的就能如我们所愿地解决一切纷争吗?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去年8月21日颁布之时并未张扬,却依然在社会上掀起了较大的波澜。也难怪,这个《办法》毕竟涉及到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方的责任和权益,谁也不可能漠然视之。

实际上,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有报道说,2001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但是在法律上,却长期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往往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为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然而,人们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这个《办法》,却有着不少缺憾。我从各项资料和法律角度对此《办法》进行了探析。

作为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却涉及到学校与家长、教师与学生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民事关系的调整。那么,《办法》对其他行业没有约束力?是否对每个公民都有效?继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教育部是否有权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即是否有权调整平等法律主体的民事关系?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问的。

除此之外,《办法》到少还存在如下两点缺憾。一是没有区分适用对象,对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一视同仁。而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大学生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大多数中小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则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不同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认定以及伤害事故处理,理应区分对待;二是《办法》中一些规定过于粗糙,描述过于笼统,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究竟何为“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何为“其他意外因素”?何为学校“应当知道”、“难以知道”?这样的规定和描述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

第2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人身伤害事故;预警机制

截至2007年,西部高职院校达到280所。由于西部高职院校受地理位置和经济等因素的制约,与东部地区高职院校比较,办学条件总体困难,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压力日益增大。受社会不良风气等方面的影响,校园内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给学生本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重大的损失,也引起了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而这其中值得深思的是,绝大多数事件的发生,从加害方看都是学生所为;从事件的起因看,并不复杂,且很多可以避免。因而,建立必要的安全预警机制,做好高职院校人身伤害防范,保护学生及家庭的利益,创建和谐校园,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概念界定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伤害事故的解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从管理实践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类型:一是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如学校疏忽教育和教学设施的危险性等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如学生自杀、自伤等;三是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如由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四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他意外事故,如因地震等。

本文中所谈的人身伤害,是指西部高职院校学生间发生的各种伤害行为,如打架斗殴、胁迫勒索等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事件,其伤害程度为轻度伤害以上,加害方与受害方均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类型及要素分析

(一)事故类型

通过实地走访、对媒体报道事件的整理、相关文献查阅,笔者对西部高职院校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进行了分析。从事情的起因看,大致分为五类:第一类,酒后滋事伤害型。即当事学生酒后神志不清,失去控制,发生冲突并酿成伤害。第二类,恋情纠纷伤害型。此类伤害具体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恋爱的一方终止爱情,另一方的报复行为致伤;另一种情况为恋爱中出现第三者,因争风吃醋处理不当致伤。第三类,人际关系冲突伤害型,如同学间的言行冲突引发的伤害事件。第四类,侵财伤害型,多表现为用武力胁迫他人。第五类,其他偶发原因致伤。

(二)事故要素分析

通过整理和分析,发现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从加害方年级分布看,大一为47%,大二为19%,大三为34%,很明显,这跟学生对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环境等有关系。从事故发生的月份公布看,四、五、九、十这四个月相对较高。其中四、五月恋情和酒后伤害事故较多,九、十月多为新生进校后同学间发生摩擦引起事端。从一周的时间分布看,集中发生在周末,尤其是周六,高达41%。从事故发生一天内分布的时间看,晚上、中午、下午、上午和早上的发生率分别为72%、8%、10%、6%和3%。事发主要在晚上,跟学生没有课程安排,闲散、聚会及学校的管理不到位有关。从空间维度看,在发生的地点上为,校园偏僻角落(37%)、宿舍(35%)、食堂(15%)、学校的其他地方(13%)。

三、建立校园学生人身伤害安全预警机制

(一)预警要素构成

1.预警的主体要素。学校和公安部门是预警的主体。学校作为校内预警的主体之一,要制定相应的预警办法,切实进行履行教育和防范职责。公安部门应该将学校的校园安全工作纳入其整个工作系统之中,对校园学生人身伤害防范进行具体的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2.预警的对象要素。预警的对象应是全体学生,但应对个别特殊学生群体作为预警主要对象,如一二年级学生、恋爱中的学生、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喜欢饮酒的学生、有过打架等严重违纪的学生等等。

3.预警的时间要素。主要是指在什么时间阶段应加强预警,重点防患。据前述导致伤害的类型分析,预警的时间包括在晚上、周末,四月、五月、九、十月等。

4.预警的空间要素。也就是哪些场所应作为预警的内容。据前述导致伤害的类型分析,预警的空间是校园偏僻角落、宿舍等。

5.预警的技术要素。预警的建立,离不开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可视监控设备、报警系统等等。

(二)警级的确立

警级确立的基础是同一性质事件发生的频率和伤害程度。根据伤害发生与否和发生伤害的损害程度,并结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将警级划分为五个等级:

无警情(常态,V级、绿色):月内无危险事件发生。轻警情(非常态,IV级、蓝色):月内3次以下相同类型事件发生,无人员伤害。中度警情(警示级,III级、黄色):有冲突发生,且有人员轻度受伤。重警情(危险级,II级、橙色):有冲突发生,且有人员重伤。特重警情(极度危险级,I级、红色):有冲突发生,且有人员死亡。

警级的划分是在对大量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总结和较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的。根据学生伤害事件的性质,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轻警情主要考虑同一性质事件发生的频率。中度警情、重警情及特种警情主要考虑伤害程度。每一个级别的警情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中有很多事发前的征兆,事情的发展过程也有长有短,有的十分迅捷。需要在事件发生前或者事件发生的初始阶段搜集到大量有效信息,及时分析做出判断,并采取措施。

(三)预警体系的建立

体系包含三个阶段。一是信息搜集;二是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就是判断信息的真伪,然后确定警级;三是伤害事故信息,报告校园学生人身伤害管理部门并派出人力参与事故的处理与排除。

四、预警体系的运行

1.成立预警指挥中心。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校)长担任,全权指挥突发事件。副主任由学工部部长、保卫处长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下设资料组、联络组、医疗组、法律组、安全组、后勤组、辅导组。

资料组,负责伤害处理中各种相关资料如会议记录、善后处理报告等整理存档。联络组,负责校内外联络及向上级汇报,肩负校园新闻发言人的职责,一般由宣传部负责。医疗组,负责紧急医疗的处理,医疗组可由校医院部门负责。法律组,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与保险公司接洽,商议理赔事宜,法律组可由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安全组,负责事件现场及事后各项安全维护,安全组可由校保卫部门负责。后勤组,定期检查各种预防措施,查堵漏洞,保证处理突发事件的各项财、物的到位。辅导组,负责学生家长的联系、伤害事故的加害方与受害方的思想工作和心理辅导,可由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同志负责。

2.警情的搜集。信息的搜集应该面向全院师生,建立五级信息传递渠道。即学生――安全员(班级学生干部)――辅导员、宿舍生活老师――系安全工作小组――学院预警指挥中心。特殊情况下,下一级可以直接向预警指挥中心汇报警情。

3.警情的分析。警情分析就是将收集的警情信息进行确认后,和警级进行比照、分析,确认警情级别。

4.警情的。根据警情分析,学院预警指挥中心做出决策,中度警情者在向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汇报的同时还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预警的内容包括警情、警级及调控方案等;预警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包括召开会议、媒体(包括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及其他及时有效送达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范围不同选择恰当的预警方式。

5.警情的排除。根据学院制定事故预案,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迅速做出反应,到达现场,控制局面、化解矛盾、救助伤员等。

6.警情的总结。警情排除后,对警情进行及时总结,对预警体系进行完善,并以此为素材,对学生进行教育。

五、预警机制建立及运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信息收集是基础。没有信息就没有预警,收集信息要求全员参与,建立多层面、立体化的信息收集系统。第二,警校共育是保障。校园的安全离不开公安部门的支持,建立必要的警校共育关系,将学校的安全预警纳入到警务安防系统之中,无论是在常态下的教育,还是警情发生后的出警和救助都十分必要,是机制得以成功运行的保障。第三,落实责任是关键。教育管理的责任要落实,预警机制中的各级组织、个人的责任也必须层层落实,形成责任追究制。第四,激活机制是必要。机制建立后,必须适时激活,这既是验证机制的有效性,也是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完善机制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张春兴.现代心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 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 陈珠琳.略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防范[J].汕头大学学

报(人文社科版),2003,(6).

第3篇

【防校园欺凌主题班会一】一、校园暴力的几种表现

(一)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是校园里最常见的暴力行为,通常是一些品德较差的大同学,自以为有力气,就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来殴打校内外的学生。除此之外,还有这伙中学生与另一伙中学生相互殴斗的现象,也称为学生打群架。中学生打架斗殴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了不好的声誉,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不难发现,中学生打架斗殴的发生具有时间上的规律性:

(1)放学 时。中午或傍晚放学,特别是周末中午,一些与校内学生有联系的校外少年,还有被学校开除的不良少年,站在门口寻找机会打架。同时,大批学生出校时易因发生碰撞而引发打架。

(2)考试结束时。每个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后,老师忙于批改试卷,学生普遍松口气,一些不良学生就惹是生非,易发生打架斗殴。

(3)秋季开学时。新生刚入学,学校老同学串联的,其中有因过去的“仇恨”而算账的,往往采用暴力攻击的手段来解决。

(4)课外游乐活动时间。不少学生喜欢到校外去打桌球、玩电子游戏和相聚郊游等。由于社会活动场所管理不严,人员复杂,学生之间常因争输赢、争地盘而发生冲突,导致打架斗殴。

(5)节假日。由于休息时间,有的学生家长又不在家中,在无事可做的情况下,有的学生就跑到外面去,易发生打架,甚至相约互斗。

(二)强索钱财。

这是近几年来发生的比较普遍且严重的校园暴力现象,往往发生在中小学校门口或附近地区,大年龄的中学生向低幼学生强索钱财,以暴力相威胁,逼迫低年龄学生交出零用钱或学习用品等,并不准他们告诉学校和家长。此类事件不仅摧残了被袭击学生的心灵,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而且造成许多家长人心惶惶,对孩子的身心和教育担惊受怕。

(三)毁坏物品。

有的中学生由于心中的不满、怨恨等情绪作用,通过毁坏物品来表现和发泄。在一些中学生里可以看到被学生破坏的课桌椅、墙壁、门窗等,其中一部分就是有的学生发泄情绪实施攻击的结果。这类攻击行为的目标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

(四)争风吃醋。

青少年生理、心理的早熟使早恋现象越来越呈现低龄化趋势,而早恋给青少年的成长和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中学生心理不够成熟,往往会因为女生而产生嫉妒、排挤甚至仇恨的心理。小小的矛盾因为缺乏沟通和引导而酿成打架甚至凶杀等暴力事件。

(五)心理障碍。

青少年攻击行为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这就是由于青少年的精神障碍所引起的攻击性行为。国内外研究表明,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具有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主要原因是在于他们的意识障碍、幻觉和妄想作用、智力障碍、情绪情感激烈等。在这种异常心理的支配下,青少年患者易与他人发生冲突,引起攻击性行为,给他人造成轻重不等的伤害,极端严重的可以致人死亡。比如常见的少年多动综合症,表现为多动、多话、任性和注意力不集中等,比较严重地影响患者的学习和生活,并会干扰社会秩序。有多动综合症的少年行为,常有攻击性,一次性精神症状有突然发怒、行为冲动的表现,二次性精神症状有明显的暴力攻击行为,在生活中显得喜与人吵架和打架。又如,少年精神分裂症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障碍,造成行为混乱,在兴奋之下会伤人或物。再如,少年躁狂症者有的经常惹是生非,发生打闹等冲动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攻击。鉴于这些攻击行为不是一般的品德障碍,而是在精神障碍的情形下发生的,所以应提醒人们给予特殊的注意。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校园暴力从根本上说是社会暴力病态在向校园延伸的结果。如果任由这种势头发展下去,无疑会给在校青少年造成一种不良的暗示:武力比智力更有价值,邪恶比正义更有力量。如果青少年一旦形成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无论对其个人还是对社会而言将是非常危险的隐患。这种由家庭、社会和学校多方造成的校园“恶瘤”,如果不在校园内得到应有的遏制,那么以后社会将会为此付出更昂贵的代价。

(一)家庭暴力是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

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生活在不幸的家庭。他们大多受到极度贫困、父母离异甚至家庭暴力等负面的刺激。家庭生活的不和谐很容易使孩子感到缺少关爱和安全感,从而形成“攻击性人格”。为此,他们往往采用暴力去欺凌弱小,一方面释放压抑,获取一种心理上的平衡,另一方面还可借此在同学中树立“威信”。可见,缺乏关爱、缺少管教是这些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二)老师对学生施行暴力或“冷暴力”也是校园暴力产生的土壤。

老师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体罚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严重的。老师施暴在前,学生想要对抗在后,这也是“榜样的力量”吧!

现在老师对学生体罚的事件,虽还是时有发生,但已大大减少,这正是教师观念进步的体现。而校园“冷暴力”却常常被忽略。校园“冷暴力”是指在教育过程中,老师对“问题学生”采取不理睬、疏远、隔离及在语言上进行讽刺等行为。这些看来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举动,但其杀伤力更大。老师如果对向个性较强的孩子采取“冷暴力”的话,将会极大地伤害孩子的自信和自尊,轻则导致他们厌学,重则造成自闭的后果,还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心理健康,极易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

【防校园欺凌主题班会二】一、活动主题:

我将本次活动确定为“拒绝校园欺凌,构建和谐校园”。

二、活动背景及目的:

背景:上半年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要有42起,其中初中生参与的校园暴力事件33起,占总数69%,初中成校园暴力事件高发阶段。我校近期也出现了几起学生打架斗殴的事件。

目的:通过学习《中小学生守则》的内容,使同学们明礼守法,更好地认识什么是校园暴力,校园暴力的危害性,如何预防和抵制校园暴力,能与校园暴力做合理有效的斗争,正确处理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冲突,防微杜渐。

三、活动准备:

1、教师准备:给学生发放《中小学生守则》,人手一份,制作多媒体课件、并搜集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例等。

2、学生准备:让学生宣读背诵《守则》,事先熟知《守则》内容,并思考校园暴力的表现及怎样正确处理校园暴力事件,在活动之前让学生先思考,活动过程中学生能更轻松的接受和理解活动内容。

四、活动过程:

(一)认识校园欺凌

1、部分学生对校园暴力这一词语还很陌生,或理解不准,所以利用多媒体展示校园欺凌的定义,首先让学生明确何为校园欺凌。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暴力。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围绕“什么是欺凌?为什么要反欺凌?”与学生进行了面对面的分享:所谓欺凌,简单来说就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多欺少。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要严厉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

2、观看校园暴力视频,学生可以更直观的感受校园暴力的恶劣性质,进而讨论校园欺凌的危害,提出问题“校园欺凌有哪些危害?”

校园欺凌首先给受害者的身体带来伤害;其次是更为严重的心理上的伤害,使受害者产生不安全感,产生恐惧和焦虑。

3、多媒体出示2019年上半年校园暴力事件,并让学生结合生活实际,想一想,产生校园暴力的原因有哪些。学生会根据平时的生活实际,总结出一些原因。

1月9日,广西宾阳县初中女生打群架,目击者称现场惨烈。

2月28日,云南富宁县一中学女生宿舍内遭围殴欺凌拍照上传空间。

4月9日,山东邹城初二女生宿舍内被殴打被逼下跪。

4月17日,北京105中学一女生遭轮番扇耳光。

4月17日,广东汕头多名青少年围殴一名身着校服男生。

4月19日,湖北红安00后为争女朋友斗殴,操板砖砸人手段凶残。

4月30日,福建南安一初一男生被同校学生及社会青年追打,捅伤。

5月12日,福建晋江学生校外打架一死两伤。

5月19日,辽宁沈阳宁官实验学校篮球暴力事件。

6月16日,山东济南一中学多名学生暴力殴打同校学生。

6月21日,湖南怀化一女生在校园遭8名学姐群殴致耳膜穿孔。

6月26日,河南信阳数百中学生赤膊群殴。

(二)抵制校园欺凌

此环节设置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分别是:

1、同学间发生矛盾时,作为当事人,我们应该如何解决?

2、矛盾一时难以解开,如何有效扼制校园欺凌的发生?

3、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如何应对?

这三个问题,分别是从学生间出现矛盾时、校园欺凌发生前、校园欺凌发生中三个不同阶段提出的,能够让学生思考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处理矛盾,并尽可能的避免校园暴力的发生,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也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伤害。最后师生共同总结出避免校园欺凌的做法:

从受害者的角度想:不理睬;找老师;懂自救。

从施暴者的角度想:想后果;勿冲动;换位思考。

(三)校园欺凌案列分析

某中学一女生食堂打饭时,和另一名女生发生口角,没想到,竟遭到多名女生毒打,其中一位打人后,还做出胜利的手势。根据以上案例,你认为应该采取哪些正确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引案例能够让学生设身处地的思考如何保护自己,并引导学生回答:

1、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是避免侵害的前提;

2、面对不法分子的侵害首先要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然后机智勇敢灵活地与其斗争;

3、积极寻求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保护;

4、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四)总结

第4篇

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成长发育的重要阶段,其生理、心理机能尚未完全成熟,自我防范能力差,安全意识薄弱,更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尤其是近几年,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件、黑校车事件、教学楼踩踏事件、校园火灾事件等不仅给学生带来很大的伤害,而且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大力加强学校安全教育,规范各项制度,切实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迫在眉睫。

一、中小学安全事故的危险源

1.校内伤害

就目前而言,存在的校内伤害主要有三种:(1)运动伤害,由于中小学都设置了体育课及较多的课外活动,由于这个年龄段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加之教师监管不力,体育设备陈旧等原因,很容易引起伤害事故,轻者擦伤、摔伤,重者致残、死亡。(2)课间伤害,这类事故是最容易出现,也较难以处理的事故。由于课间教师需要休息,一般不对学生进行监管,而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经常在教室、走廊、楼道嬉戏玩耍,经常会出现学生伤害事故,而且这种事故的责任认定也不好处理。(3)饮食安全,这是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许多学校对学生的饮食安全疏于管理,把关不严,致使出现多次中小学学生集体中毒事件。对此,学校的管理者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4)校车安全,目前各个中小学都配置了校车,方便接送学生上下班,但是由于学校管理疏忽、校车设备陈旧等原因,已经多次发生中小学校车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

2.校外事故

这类事故往往是重大伤亡事故,给社会带来极不良的影响。这类事件的发生虽然也掺有外界的因素,但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校组织活动不够周密,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主要有:(1)上学或放学时的伤害,这是学校安全管理最为薄弱、也最为艰难的环节。特别是诸多袭击中小学生的恶性暴力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2)自然灾害的伤害,如地震,火灾事故的发生等,学校一定要加强学生逃生自救方面的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交通安全事故,这是造成学生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多次群体性的交通安全事故已经引发了社会的诸多争议,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4)网络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问题显得非常严峻,一旦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目前,很多中小学生都喜欢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并沉迷其中,无法自控,长此以往,必然影响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中小学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各项工作之首。要预防与控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从严治教,严格管理,把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管实管细。作为管理者,要结合当地实际,努力探索和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认真研究分析加强学校安全的方法和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学校校风建设

一个学校的校风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校园的安全环境。良好的校风会形成学生间相互尊敬、谦让的良好的人际关系,而不良的校风往往伴随着学生之间称王称霸、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弱小孤单的学生就会去寻求保护,从而助长校园帮派的形成和发展,如此产生校风和校园安全的恶性循环。学校校风的建设一定要从学校的领导班子做起,把这项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并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听取学生及家长的建议,切实加强本校的校风建设。

2.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学校应该建立预警救助机制,特别是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因为只有建立这些机制才能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消解安全隐患。例如,校园内应设置灭火器、警卫设备、防盗、防摔倒、防拥挤设施、应急照明、常用医疗急救药品和器材、报警通讯、安全引导和警告标志。

3.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安全防卫技能的训练,提高他们面对危险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及应对技能。例如,学校要指导学生了解歹徒常用的作案手段,使其学会认识和使用各种安全引导、警告的标志和设施、设备、工具,同时,学生要学习日常生活和各种场所中的安全防范意识,主要包括家庭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防范、课外活动安全、体育活动安全、游戏安全、火灾防范等方面。

4.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

各中小学应该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的工作,对影响中小学安全的各种治安问题认真开展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公安机关应该对学校周边的录像放映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厅、歌舞厅和网吧等娱乐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治,对治安混乱或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强化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强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尤其是在学生上、下课和晚自习期间等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加强巡逻控制。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5篇

一、校园欺凌现象面面观

记者:您作为长期从事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问题研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士,怎么看校园欺凌?

童小军:校园欺凌的确是一个与教育密切相关的问题,但它更是发生在中小学基础教育环境中的儿童保护问题。

从社工专业的角度来讲,国家采取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行动是一种对儿童的保护,也是儿童应该享受的福利。按照儿童社会工作的理念,所有孩子都应该获得引导和教育,他们应该有这个福利。如果没有,那么他们出现校园欺凌这样的问题就不是他们的错,是相关教育者的错。我们国家目前校园欺凌现象之所以比以前严重了,原因就是我们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和干预都不足,没有采取适当的、正确的干预方法。校园欺凌是可以得到有效防治和改善的,但需要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干预方法。

校园欺凌强调的是以强凌弱,即较强的一方对较弱的一方实施的肢体和语言或者精神上的一种伤害和攻击行为。这个“强”一般体现在体格以及人数的优势,还有一种社会意义上的“强”,比如家境较好、在学校朋友较多的学生欺负家庭比较贫困、在学校里没有什么朋友的学生。欺凌形式主要是肢体和情感两类,其中情感的欺凌包括语言伤害和孤立两种形式;也有将它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两类。

记者:为什么说所有卷入欺凌事件的人都是受害者?

童小军:在欺凌事件中,欺凌者、被欺凌者、旁观者在这个过程中所接受的信息都是有害的,谁都没有得到好处。其中,被欺凌者受伤害最重。可能是在身体上受伤,严重的可能致残(最严重的是丧失生命),但更多的是心理的、人格方面的伤害。这种伤害一旦产生就很难康复,就算惩罚了欺凌者也不能挽回。

而欺凌者,即施害人受到的损失,在于被强化了错误的解决问题方式以及对暴力行为的错误认识,会导致暴力行为的养成,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将来可能发展成违法犯罪。尤其是当欺凌行为带来了严重后果时,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了清晰的是非观念,他们会为自己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感到羞愧,会有沉重的负罪感。这些都是当初欺凌别人的时候为自己成年生活埋下的心理隐患。

旁观者也是一样,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对是非的概念以及对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有吸收,有些旁观者的言语和行为还会让欺凌者得到鼓励,加重欺凌行为。可见,被卷入欺凌事件中的三方在这个过程中吸取的都不是积极的信息,养成的也是错误的行为,培养的不是正面的价值观,因此都是受害者。这种伤害还可能延续到下一代,不是通过基因的传递,而是通过外在行为和情绪的影响。因为他们自己受到了伤害,在经营家庭氛围和育儿的时候,会制造缺陷型的环境,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记者: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欺凌的“隐秘性”?

童小军:欺凌的“隐秘性”,主要是由于成人对这个问题的忽视和不正确的认识,以及缺乏应对机制所导致的。其实,我们的孩子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有问题,找老师或者找家长”,但是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孩子们学会的是沉默。有调查显示,孩子被欺负后会告诉家长或老师的人数比例超过了70%,但是多数家长或老师的回应都不对。第一,缺少对受欺负者的疏导,没有教会他们如何面对这种情况。第二,批评教育欺凌者的方法无效。通常学校教育者会直接找欺负人的学生教育一下,告诉他不要那样做。而很少会去了解事件的过程、为什么会这样做,很少会告诉学生这种事情应该怎样处理。这样教育一下的后果是不但没有制止,还可能激化了矛盾,往往让欺凌者对被欺凌者的伤害行为更加剧烈。很多家长的处理方式也不恰当。例如,有的家长会对孩子说“他打你,你也打他!”还有一种是直接找到这个欺负人的学生家长去理论,指责他们为何不把自己孩子管好。对方可能有两种反应,一种就是护孩子――我们家孩子就是混蛋、不讲理了,你能怎样?另一种,懂道理的家长可能会批评孩子,说不定也打一顿,以示惩罚。然而这些都只会激化欺凌行为,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孩子一般就不会跟老师或者家长讲自己被欺凌的事了。欺凌的“隐秘性”还可能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被欺负的孩子会有屈辱感,觉得没面子,所以也不会对别人说。

其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老师和家长的意识不够。孩子被欺负了,在家里、在学校里一定会有所表现,在行为、情绪、外表、衣着等各方面,都会有迹象。例如,孩子会说不愿意上学,或者一到该上学的时候,他就“生病”了,或者找各种各样的借口不去学校,等等。家长有时候把事情想得太简单,没有这个意识,缺乏敏感度。很多老师也比较粗线条,只把欺凌当做一种偶尔出现的偏差行为,批评教育一下了事,不会深究,不会意识到这个事情对学生有多大的伤害,从欺凌事件的特点、类型,到对学生的伤害,都意识不足。

记者:同学之间因故起了冲突或不再跟对方一起玩了。这种情况属于“欺凌”吗?

童小军:这种情况不是“欺凌”,这只是交往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或不和谐。因为我不跟你玩了,还有其他人跟你玩,不是我组织了一个班里十几个人让大家都不要理你,并持续很长时间。如果发展到这种程度,才属于欺凌。同学之间偶尔的小矛盾,都是正常的。“偶尔有矛盾”就意味着时间持续很短,双方都有伙伴,能够互相对峙,不是被孤立的。可能过一段时间两个人又和好了。这种情况需要家长、教师对孩子进行友好教育,进行关于怎样看待和对待你不喜欢的人、怎样与他们交流方面的教育。要让孩子知道,就算对自己不喜欢的人,也有和平相处的方式。如果不教会孩子正确的相处方式,小矛盾也可能发展成欺凌。

二、校园欺凌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现象,

但是可以预防和解决

记者:中小学里的校园欺凌是否已经“很严重”?是否能够避免?

童小军:应该是“比较普遍”,“严重”是指有某些现象或者在某些地方可能比较严重。校园欺凌在中小学是一个普遍现象,是不能避免的现象,如果没有很好的措施,是一个很难说“没有了”的现象。我们能做的,一是减少发生的数量,二是降低伤害的程度。

校园欺凌一般不会出现在小学低年级,通常是从小学高年级开始,到初中最严重,高中会逐渐减少了。它的高发期正是学生进入青春期的这个阶段,这就是它“不可避免”的原因。

一是因为青春期大脑发育还不成熟,青春期的孩子各项生理机能都在迅猛发展,但脑神经的髓鞘化还没有完成,大脑皮层的抑制机能还不足以控制行为的盲目性和冲动性;二是因为青春期时,人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还没有形成或者不稳定,但是在心理上要追求一种自我认同,这个阶段,如果没有很好的引导、教育和规范行为,孩子们就像进入了“动物世界”,他们更倾向于以原始的状态或原始的行为来获得自我认同、自我价值的实现,这是儿童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在这个阶段,他们就有这个需求。我们必须认识到:第一,这是成长的必经阶段,孩子在这个阶段一定是要犯错误的,那么我们要做的就是尽量让他少犯这样的错误;第二,如果犯了这样的错误,我们要知道怎样去引导他,教育他,扶持他,帮助他,让他不会再犯。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没有足够的干预或者干预方法不对,后果就会比较严重。

记者: 我们应当如何对校园欺凌事件进行正确的、有效的干预?

童小军:对欺凌事件有了正确的认识后,就要对学生进行多方干预,也就是对所有参与其中的人都要进行干预,而且干预的视角一定是从保护儿童出发,一定是保护性的教育,保护性的引导,甚至是保护性的惩罚。总之就是要保护儿童的利益。欺凌事件里面的所有孩子都应该获得引导,都应该获得教育,否则他们再出现这个问题就不是他们的错,是我们的错。

我们国家现在对儿童保护的认识越来越全面,越来越综合,但是大家还都是各自独立工作,没有形成联动的概念,也没有形成预防的概念。学校可能认为校园欺凌这样的事,是极少发生的个别事件,所以没有把它当做一个社会问题来对待,也就不会用对待社会问题的方式来处理,只是个别处理,个别教育。所以,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转变意识,对校园欺凌现象有系统的、深入的认识;要把校园欺凌放在一个更大的儿童伤害的概念下来看。儿童伤害有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校园欺凌只是暴力的一种特殊形式,暴力还包括环境暴力和文化暴力,从预防校园欺凌的角度来讲,环境、文化暴力都是需要治理的。

三、对全体学生加强生活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

记者:家长和学校担心反校园欺凌教育会对本来只是少数的欺凌行为起到宣传助长作用。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童小军:家长的担心是有道理的,这就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要适当。反校园欺凌教育不是只跟孩子们讲什么是校园欺凌,而是需要策略地进行正面教育。我们可以通过引进新的课程概念和丰富现有课程概念的做法,开展反校园欺凌的工作。

一是在校园里引进“生活技能教育”的概念。所谓生活技能教育是指培养一个人能有效地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成长需要的挑战的能力;培养个体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并且在与他人、社会和环境的相互关系中表现出积极的适应能力。这种教育从幼儿园甚至从孩子出生就可以开始了,但一定要有科学的方式,要根据孩子的年龄、认知水平以及行为习惯,培养他们面对风险或者伤害时的自我防护意识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教育孩子的时候,要求家长和教师首先要有这个能力(可以通过专业人员的培训获得这个能力)。只要我们的基础教育系统有了这个意识,再组织力量来做,就能做得到。课本、辅导教材都没有问题,首先是概念、意识要到位。

二是补充和丰富“校园安全教育”概念的内涵。校园安全是大家已经认可的概念,要把安全这个概念做得更科学、更综合。除了大家公认的校园安全,比如硬件的、软件的防火、防电、防灾、防外出时意外伤害等,一定要把“防人为伤害”这一部分加进去,也就是要把校园暴力可能涉及的各种各样的伤害,以及如何防止、如何应对等都加进去,这是一个更大的、综合的校园安全概念,除了孩子们的人身安全之外,还需要孩子们在校园里拥有心理的安全和情感的安全。

以上两个概念,任取其一都可以做起来,它们都包含了但不单一指向校园欺凌,可以避免负面强化。在这样综合的大概念里面,很多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内容,包括反校园欺凌的相关教育就可以进校园了,这就是应对措施。

记者:目前中小学校可能还是不够重视非学科教育。这种情况要怎么转变呢?

童小军:可以采用尽量不影响学科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这个方式就是有组织地在基础教育系统引进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参与到学校的非学科教育工作中,包括现有的校园安全教育、德育、法制教育,等等。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训练让他们在校园里关心的都是学科教育之外的事情,是学生的社会能力、主流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对一些特殊情形的应对,比如校园欺凌。这些事件其实在学校这个环境中发生的数量和比例不会很高,可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就会影响学生整个人生。将社会工作者引入校园,他们就能够通过特有的专业理念、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处理自己生活中面临的矛盾和难题的能力,避免他们采用“欺凌”这样的行为来对待同伴。

当然,引入社会工作者就涉及岗位设置,需要国家的投入。美国做过一个研究,对这些方面的投入与回报率最低的是1∶7,最高的是1∶17,投入的回报非常高。所以重要的是先改变观念。要认识到这是为了让学生成为身心健康的人,让他们将来不管做公民,还是做朋友,还是做父亲、母亲,都能做得更好。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恐怕这些角色才是更重要的。我们不否认知识的重要性,但是社会教育非常重要,不是要舍弃哪一个,而是兼顾,二者是相互促进的。

四、要从学校的制度建设入手

完善儿童保护的各项措施

记者:在学校里应该怎样建立和完善儿童保护的制度和岗位?

童小军:我的建议是,要建立保护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的制度,不只是针对校园欺凌的,还要包括所有教师对学生的暴力,学生对教师的暴力,以及学生之间的暴力,不只为校园欺凌一件事设置岗位、建立制度,一定要把校园里面可能造成暴力环境的因素进行整体反映,如果不在这个背景下讲制度建设,人们会以为这是小题大作,以为只是为极少数的人和事建立制度。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建立了制度以后,必须要有专门、专业的人来负责,这个人要做的不仅是在全校范围内有差别地进行儿童(学生)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同时要建立一个应对儿童(学生)保护事件的机制。那么一旦出现恶性案件,就可以有人负责了,出了问题也有人可以问责,能倒查,否则这种事永远制止不了。这个体系最托底的作用就是出了问题有人负责任,最重要的作用是能保护师生,有效预防暴力事件。

在校长和教师的学习或培训中,要有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的概念和内容。对基础教育工作者的培训一定要加入这些内容。在大学相关的本科教育或者研究生教育的课程里,以及毕业后的继续教育中,都要加进去。所有的校长和教师都要学习这些内容,但并非所有教师都来直接处理这样的事情,他们只能预防,以及面对问题时能够有正确的意识和反应。一旦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要依靠制度和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处理。

那么对相关责任岗位的人有什么要求呢?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学校引进社工(社会工作者)。很多国家如美国、日本都是这样做的。美国的法律虽然各州不一样,但“一校一社工”是基本统一的。另外,由于社工人才短缺,所以规定学校首选社工,其次是心理学或医务工作者来从事社工的工作。但只要在这个岗位上,就一定要接受社会工作培训,掌握社工的特定技能。

记者:学校应该如何具体实施校园欺凌的治理呢?

童小军:从社会工作来看,预防校园欺凌的最好方法就是给孩子们正面的引导。 国外的研究显示,大多数的校园欺凌事件都发生在同班同学或者同校同学之间,因此有效的做法就是从小学高年级开始,贯穿初中和高中,基础教育系统应该有目的、有规划地开展班级同伴友爱主题活动,聚焦同辈关系、同伴友情和友好解决同伴冲突技能培养;同时加入法治教育。其次,需要建立报告制度,要有一个专门负责的人对上报的问题进行判断。要对卷入欺凌事件的人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评估这些原因与学生、家庭或者学校的相关程度,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这是一般的程序。其中一定要做的是生命危险的评估,需要运用专业手段。例如,首先要向提供消息的教师进行调查,询问教师何时开始关注,是什么引起了教师的关注(如情绪、行为、伤痕等);是经常的,还是突发的,突变越严重,进行干预的紧迫性就越高。在处理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学生隐私,避免二次伤害等。

记者:在中小学校,怎样去区分心理老师、社工的定位和职责呢?

童小军:社工,既是指社会工作(social work),也是指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社会工作是依托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存在的专业和职业,主要为社会问题涉及的弱势群体开展服务,聚焦的是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社工在面对学生的问题时,会采用社会生态系统视角,常规性地把学生当成一个独立系统的同时,将其朋友圈、师生互动状态和家庭亲子关系等都纳入问题分析和干预范围,还会运用相关政策,整合各种资源来解决学生面临的问题。心理老师往往只是聚焦学生个体,常常是通过改善学生的认知来改善学生的情绪和行为,一般不会考虑政策的问题。学校如果有条件,同时配备社工和心理老师是最好的。当一个学生出现了非学业性的问题,就一定是需要综合治理或综合服务的问题。如果是与儿童保护或校园暴力相关的,社工专业的培训更适合,因为这些问题既涉及学生们的认知,还涉及家庭教育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如果没有专业社工,可以由心理老师接受社工培训之后来做。无论是谁在这个岗位上,都需要为他们提供社工培训。

这里强调的是要用社工的思路来开展工作,用体验式或参与式或其他寓教于乐的方式,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会正确的行为,例如体验“如果你是那个人,在那种时候会怎样做?”社工还要针对教师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宣传和倡导,强化教师的意识,内容包括:明确不能有什么样的行为;怎样对学生的异常情况保持警惕或敏感性;出现问题时要做哪些初步处理;觉察问题和报告问题的能力等。家长解决不了的问题也可以请社工来提供帮助。学校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可以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给学生造成伤害。

第6篇

校园危机通常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曾预料到的、突发的、足以对高校整体或者重要部分产生严重消极影响的事件。近些年,不断有高校出现校园危机事件,例如校园暴力伤害事件、食物中毒、流行病传染,这些问题危害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也严重影响高校的形象。因此,完善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体系,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是现阶段校园安全研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高校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体系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校园危机应对技能教育未能纳入高校教育体系。由于高校校园危机发生的频率比较小,很多高校没有对潜在的校园危机形成足够的重视,因此,设置课程时没有将安全教育和危机处理教育纳入其中。而部分大学生对社会复杂程度认识有限,有时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这是目前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应急系统信息化设备比较落后。现代校园危机有时具有时间上的突然性、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手段上的对抗性等特征,这是之前的校园管理中不曾出现的。在危机事件出现之后,若不能及时通知高校管理人员,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落后的信息应对管理系统不再适应当下校园危机管理的要求,成为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体系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3)管理制度不完善,专业管理人员不足。现阶段很多高校虽然构建了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体系,但有的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这使得危机应对体系作用的发挥效率不高,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高校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体系建设的建议

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体系,注重以人为本,关心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1)完善高校校园危机应对体系相关制度。构建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体系,必须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样才能保证处理危机事件的效率,减少危机事件对大学生安全等造成的危害。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内,高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发现校园内可能出?F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应本校的校园危机应对体系。要注重细化可行性措施,将可能发生的校园暴力伤害、食物中毒、流行病传染等事件的处理步骤进行合理的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为校园危机事件的处理提供保障。

(2)加强对大学生和高校教师进行应对校园危机事件的教育。校园危机事件中受伤害的主体主要是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因此,加强大学生和教师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保护意识,是构建安全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高校应该将安全教育课程和危机应对体系设置到日常课程中,提高大学生的重视程度。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危机安全教育,重视对大学生进行定期的心理疏导,帮助大学生减少心理危机问题,这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校园。其次,要对高校教师进行定期的安全危机处理教育。要让教师认真学习危机处理基础知识和技能,提高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使高校的每个教师都能够成为解决危机问题的重要力量,这样才能提高高校整体应对危机事件的效率。最后,高校应该定期进行危机处理教育演练,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改正。

(3)加强高科技信息化危机应对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化的校园危机应对系统是提高校园危机处理效率的关键,它能够及时发现校园内存在的危机,发现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在强化校园危机管理功能的同时,高校要适应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注重转变校园危机观念,强化校园安全意识。在资金足够的情况下要建立全面的校园监控网络,构建低成本、分布式、网络化的校园监控体系,建立专门的校园监控巡视小组,对校园安全等进行全天候的监控。要以高科技手段维护校园安全,保证校园内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降低校园危机事件的发生频率,构建和谐校园。

(4)组织护卫队和其他防范队伍。校园护卫队承担着及时发现校园安全隐患及防止违法犯罪的重任,在高校内是比较常见的校园安全管理部门。同时,高校还应建立其他与大学生危机管理有关的队伍,例如大学生心理健康研究小组,以共同应对高校校园危机事件。

第7篇

摘 要:这一年来,国内频繁发生的校园侵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长造成了不幸和痛苦,也给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合理处理和有效预防校园侵害事故,须明确学校作为校园侵害事故责任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赔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校园侵害;学校责任;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11-0066-04

引 言

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凶杀案,9死4伤;4月12日,广西合浦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发生一起凶杀事件,2死5伤;4月29日,江苏泰兴发生一幼儿园凶杀案,一名男子砍伤31名师生;……这一年以来,国内发生的一系列校园侵害事故触目惊心。事实上,校园侵害不仅仅只是指这些血腥的暴力事件。在我国,每天大约就有40个孩子死于交通事故;每年有近两万名少年儿童非正常死亡;还有40―50万左右的孩子受到中毒、触电、他杀等意外伤害。而这些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与学校有关。[1]作为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在保护学生免受伤害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年来,校园侵害导致学生死伤的事件不断增多,虽然其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但多与学校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明确学校在校园侵害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合理处理校园侵害事件以及积极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校园侵害中的学校责任

校园侵害中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采用何种规则原则,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分析校园侵害中的学校责任问题,首先需要厘清的就是学校的主体地位问题以及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确了在校园侵害中学校的主体身份,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我们才可以明确界定学校的责任类型以及相应的规则原则。

1.学校的主体地位

在我国,关于学校的性质问题一般将其定位为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学校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一方面,学校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普通的民事权利,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在民事活动中扮演民事主体的身份,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学校和学生以及教职工之间的关系也包含着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国行政法上,国立学校被界定为公营造物或公务法人的一种。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行政公共权力,有权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能够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是确定行政主体资格的有效方法。《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享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聘任教师权。这些权力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此,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者公共管理权力,而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但是,学校并不具有完全的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学校只能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才能行使其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另一项角色是作为接受各有关行政主体监督、管理的行政相对方。学校不仅仅要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其他相应管理部门如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等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学校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学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学校既可以是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不同的主体地位,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所以,在学校需要承担责任时,必须要确定学校是以何种身份出现在法律关系之中。在校园侵害中,只有明确了学校的法律主体地位,才能准确地认定学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校园侵害中学校的主体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具有民事主体的身份,但是与讨论学校学生之间的关系时学校所处的地位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学生在校时与学校发生的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义务;二是学校对在校学生有保护其免受身体、精神及财产损害的职责。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一方面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是平等的教育主体关系。在教育管理关系中,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学位授予权、奖励处分权、招生权是行政管理职权外,学校在行使其他教育权利时应当基于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将学生入学看做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签订了一份教育契约。学校提供教育服务,而学生是教育服务的享有者,同时学生要遵守相应的学校制度,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教育服务方,学校当然要保证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学校保护在校学生免受身体、精神及财产损害的职责是一种民事义务。因此,在校园侵害中,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学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处于民事主体地位。只有在行使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职权时,学校才处于行政主体地位。但是在校园侵害事件中,如果是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的,其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为学校不仅仅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方,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果由于学校的管理或者制度上的缺陷,依法有权管理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校园侵害中学校的责任类型

校园侵害中学校的主体地位确定,其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责任包括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2](1)民事法律责任。校园侵害事件中民事法律责任的核心问题是赔偿问题。根据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由于学校的原因造成学生受到伤害,在英美判例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其学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3]在校园侵害事件中,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作为负有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民事主体,只有当自己的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校园侵害,学校如果存在管理上的不足或者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其发生,也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校园侵害事件发生的,可以对学校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学校作为行政相对方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在校园侵害事件中,学校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了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有关责任人如果触犯了刑律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在校园侵害事件中,可能触犯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二、校园侵害责任问题的解决途径

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校园侵害事件发生之后学校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并对事故的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办法》为解决校园侵害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近年来校园侵害事故不断发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学校在处理实际事故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

1.校园侵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校园侵害范围的扩大。传统的校园侵害一般发生在校园之内,包括学生上课期间受到伤害的事故、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受到损害的事故、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4]而现在许多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却并不发生在校园之内。例如南平案中受害学生是在学校的大门口等待进入学校时被歹徒伤害,其发生的时间也并不是在上课时间,而是在上课前几分钟。这种情况下,学校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着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不合理的学校制度导致了学生在校门口大量聚集以致于提供给歹徒作案机会。有的学者则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事件发生在上课时间之外,且学生没有进入校园之内,不属于学校管理的范围。笔者支持前者的观点,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学校承担责任必须在校园之内或者是教学时间内,承担责任不在于事故发生的地点或者时间,关键看学校在工作中有无过错,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学校门口在广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一种延伸。在南平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安保措施的不足才导致了学生的大量伤亡,学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是无限制的扩大学校的责任范围,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责任。比如在广西合浦案中,学校并无管理上的漏洞,对于学生上学途中受到的歹徒伤害也无需承担责任。

二是归责原则的变化。对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逐步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着争议。有的学者提出在校园侵害事故中,在学生与学校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更有甚者认为即使在有第三者加害且第三者逃逸找不到的情况下,只要损害发生在学校就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责任。[5]笔者认为在校园侵害事故中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与财产案件而非人身权案件,其主要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来分担责任;而且在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学校属于公益性教育机构,其经费是有限的。如果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来承担一定责任势必会增加学校的负担,减少教育经费的投入,影响学校的建设和正常的教学活动。对于校园侵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应当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三是赔偿难以落实。在校园侵害事故处理中,即使划清了各方的责任,但是赔偿经费往往难以落实,实际上对受害学生没有实际帮助意义。按照《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学校担负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学校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教育机构,除了国家拨款或者从学生那里收取的学杂费外,一般没有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无法承担赔偿金。例如在南平案中,法院判决的受害学生的赔偿金是330万元,侵害人无力赔偿,家长准备学校。如果学校承担的话,这无疑对学校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而一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无力承担这些巨额的赔偿金,法院判决只能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兑现。《办法》第三十一条也提出了通过社会保险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仅仅是倡议性的,没有实质性约束力。大部分学校也无法承担这一额外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大量资金用来支付赔偿金,减少对教育的投资,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损害。

2.校园侵害事故问题的解决路径

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校园侵害事故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教育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校园侵害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其认定原则和赔偿范围一般需要依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而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校园侵害事故中的依据,在法院审理中仅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具体是否适用需要由法官来决定。对于学校在校园侵害中的责任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学校责任及其认定存在着差异,不同的法院对学校责任的承担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办法》虽然对学校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校园侵害的时空范围的确定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制定关于校园侵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司法解释,明确校园侵害的概念、认定标准、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学校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通过法律制度的确立,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校园侵害中责任认定标准的统一,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赔偿制度的完善。校园侵害事故中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是赔偿问题。而大量的现实案例表明,校园侵害事故中的赔偿金已经成为了学校的沉重负担,仅仅依靠学校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难以解决这个问题。受害学生的赔偿金落实需要其他方式的保障,《办法》中已经提出了社会保险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美国和德国,国家都强制性地要求学生在上学之前参投人身保险;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参投责任险;在我国香港,政府出资为各类学校缴纳保险费,参投学校事故责任保险。[6]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校园侵害事故中赔偿问题,保障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许多地方也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江苏省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买单投保;同时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范围。到2010年3月,江苏省1300万在校学生都已经纳入到了保险范围,这有力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在学校建立强制保险制度,但这也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一是无论学校还是学生家长,投保意识不强;二是地方经济差别较大,建立强制保险制度的条件不一样。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能力参投学校责任保险,强制参投责任险;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以通过中央财政补贴帮助学校参投责任险。

再次是社会保障的完善。明确校园侵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校园侵害案件,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校园侵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在学生的生活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其在保护学生免受伤害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也是一种公共设施,校园安全也应当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安全相互作用。从学校的角度,学校应当制定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加强对学校安全的保障;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从家长的角度,要与孩子保持沟通,掌握孩子的心理状况;教育孩子要正常与人交往,既要预防他人侵害,也不能随意侵害他人。从社会来看,首先应该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给学生提供安全的空间;其次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预防校园侵害的发生;最后,在校园侵害事故中不仅仅关注学校的责任,也要关注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责任的类型上不仅仅关注民事责任的追究,也要加强对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校园侵害:你了解多少?[EB/OL].news.省略/edu/2004-03/30/content_1392011.htm,2004-03-30/2010-04-20.

[2]方益权.论学校事故及其处理和防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20):1.

[3]Carmarthenshire Count Council V.Lewis (1956) AC 549.

[4]万世荣,刘剑云.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N].人民法院报,1999-08-31.

第8篇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等造成伤害的。

二、治理校园欺凌的措施:

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

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校园欺凌的主要行为

1.打:打架、斗殴

2.骂:侮辱、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

3.毁: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

4.传:网上传播谣言,人身攻击

5.吓: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其不愿做的事

四、校园”小霸王“是如何出现的?

1.家庭过度溺爱,导致任性、骄横等不良心理。不良家庭环境让孩子背负过多压力,催生心理障碍。

2.学校只重视成绩而忽视了道德教育。平时缺乏管理,出了事又急于息事宁人。

3.社会暴力影片、游戏等,引起青少年模仿。社会不正之风影响青少年的是非观。部分媒体过度、过细再现犯罪经过。

4.司法法律界定不清晰,惩戒不严。法制教育缺失。

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让不少孩子有恃无恐。

五、我国刑法对犯罪年龄的界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责。

4.14周岁以下完全无刑事责任。

六、这些可能是校园欺凌的信号!

1.身体伤痕,孩子身体表面无故出现瘀伤、抓伤等人为伤痕,很可能是遭遇暴力。如果孩子大热天常穿长袖,可能是想遮掩。

2.个人物品丢失或损坏,如果孩子的鞋子、首饰、文具等个人物品经常丢失或破损,就要留心了。

3.如厕习惯改变,孩子非得回家才上厕所?学校厕所很可能成为暴力场所。

4.自尊心受挫,孩子回家经常带着伤心、沮丧情绪很可能在学校受到言语诽谤等精神方面伤害。

5.自我伤害倾向,孩子任何形式的自我伤害甚至自杀行为,家长都要高度重视。

6.不愿上学,孩子非常不想上学,甚至逃学、装病请假,可能是在学校被人排挤欺负。

7.睡眠问题,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是孩子遭受暴力侵害的表现之一。

七、遇到校园欺凌怎么办?

1.保持镇定。遇到校园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争取机会求救。

2.求救。必要时,向路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

3.保证人身安全。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可以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但不要意气用事激怒对方。

4.一定要告诉家长。告诉孩子,如果遭遇校园暴力事件一定要告诉家长,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都要告诉家长,不要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八、家长应该怎么做?

1.稳定孩子情绪,理解和同情孩子。无条件的陪伴孩子,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

第9篇

校园欺凌事件,本身只是学校德育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施暴者,不可能一下子就从一个正常的学生突然转变成暴力行为的实施者。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相关研究表明: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大都是从不良行为逐渐发展到严重不良行为,最后才发展为大肆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同时还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除非实施严重刑事犯罪,否则不能开除,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几乎都没有达到14岁。也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实质上并不具备开除学生的权力。同时,虽然《义务教育法》明确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但批评教育本身并不等于实质意义上的惩戒权。实际上,基于当前中小学巨大的学生安全压力,教师也因担心学生离校出走等原因,很少采取批评教育。另外,在我国其他重要的教育法律中,如《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没有对教师授予惩戒权的明确规定,以致于我国法律界部分学者认为中国教师惩戒权并无直接法律根据。

教育法律的本意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利,但最终导致的结果却是:第一,教师不具备对学生的实质惩戒权,最多也只能是无关痛痒的批评教育;第二,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几乎不会因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实质性代价;第三,被欺凌学生很难受到实质性保护,并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对被欺凌学生的双重伤害。具体来看,相关教育法律理念的问题主要在于:

其一,教育法律忽视了教师在立德树人的过程中需要具有适度的教育强制权。教育法律视教师为强者,注意削弱教师的惩戒权,目的是保护学生不受教师伤害,但是,学校作为教育场所,教师本身要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如果学校和教师不具备必要的强制权,既很难制止和惩戒施暴者,也很难保护被欺凌者。事实上,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力相对疲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其二,教育法律保护了校园欺凌中的施暴者,而对受害者造成了p重伤害。当前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中,法律界总是习惯于保护施暴者的受教育权,认为施暴者在学校教育面前是弱者。事实上,在青少年群体中,这些校园欺凌中的施暴者是强者,而被欺凌者才是弱者。教育法律一方面保护施暴者,学校不得开除;另一方面,施暴者极少被转班或转学,所以受害者在学习和生活中必须与施暴者相处,只能选择与施暴者和解。

其三,教育法律没能意识到学校规范的重要性。虽然部分学生违法,但校园却成为法外之地,学校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并没有实质性权力,一般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在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惯例中,校园欺凌事件即使报案,也大多会交由学校自行处理。这也导致了相当比例的校园欺凌受害者选择沉默,因为报告了也没用。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我国相当多的校园欺凌的施暴者都会被送进监狱。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严重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施暴者,很大一部分并没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也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

其四,教育法律实际上构成了对施暴者的纵容性伤害。青少年在犯错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必要的外在规范和强制制止,就会导致学生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形成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如果校园欺凌事件不能得到有效处理,施暴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只受到学校不痛不痒的说服教育,那么实际上是在变相纵容或鼓励施暴者进一步实施校园暴力,升级校园暴力侵害程度,以致于最终沦为违法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和他人。

为了保障校园安全,进一步提升学校立德树人的质量,在未来的教育法律基本理念层面,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保护未成年人中的弱者应当成为教育法理的必要构成和基本常识。未成年人的法定犯罪年龄应当降低,当前我国社会中屡屡发生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严重恶性犯罪事件,对社会负面影响极大,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所以这些严重犯罪分子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针对当前的学生发育情况,未成年人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适当降低。

其次,必须赋予学校教育建构安全校园的基本权力,这是教育法理的必要构成部分。施暴者必须付出代价,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必须扭转为惩罚性强化。朋辈影响对青少年成长非常重要,如果校园欺凌的施暴者不需要付出代价,必然出现更多的效仿者。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对于校园欺凌施暴者,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实施停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等措施,还可以采取责令退学的处罚措施。我国也可以探索对德育后进生实施一些强制性措施。

第10篇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加大校园安全的监管和防范力度,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稳定的校园环境,规范各种校园安全事件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全面创建“平安校园”,特制定我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

一、领导机构: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的认真、严肃、规范、实效,学校特成立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事故认定:

学校对安全事故分为三类:教学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和财务损坏事故。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要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专人对出现的事件进行认真、详细、准确、客观的调查取证,并提交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进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确定事件性质。

三、事故追究:

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的性质一旦经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分析、研究、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并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分管责任和协管责任等责任范围,再根据学校制定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程序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1、追究程序:

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课任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教导主任—安全办公室主任—分管教学副校长——校长

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

学生人身伤害(亡)故责任追究程序:课任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教导主任——安全办公室主任——分管安全副校长——校长

财物损坏事故:

课任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总务主任——安全办公室主任——分管总务副校长——校长

2、责任追究:

第11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进程中,学生的权利亦逐步受到重视。然而本应是纷繁复杂社会一处净土的学校近年来却频繁出现了各种隐性伤害事件,这也引起了教育界的极大关注。对这类隐性伤害事件的分析需要我们首先理解隐性伤害的内涵以及校园隐性伤害的独特性,并找出校园隐性伤害的权利指向,从而通过权利保障来对校园隐性伤害进行科学有效的规避,推进教育的和谐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隐性伤害 校园 学生 权利

近年来,各种校园显性伤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隐性校园侵权仍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相关研究成果较为薄弱,在学校教育管理实践中也未注意对隐性校园侵权的宣传、教育和防范。人们往往关注更多的是直接伤害受教育者身体或生命的显性校园暴力现象,却忽视了另外一种不人道的教育伤害——隐性伤害。对受教育者而言,隐性伤害是一种更具有威胁性的伤害,它往往对学生脆弱的心灵进行摧残,会严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并可能给他们的未来发展留下阴影。在分析校园隐性伤害的同时,我们注意到,校园隐性伤害是与权利密切相关的,权利问题往往是造成校园隐性伤害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加强相关权利的分析与解答对校园隐性伤害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校园隐性伤害的内源性分析

(一)理解隐性伤害是把握校园隐性伤害的关键和前提

隐性伤害是相对于显性伤害而言的,是因人为的过失行为或外在物质设施的不当所造成的身体或精神的不明显的、发生效应较为迟滞的伤害,其主要包括对人的隐性身体病症、生理损伤、精神污染以及长期的心理压抑所造成的渐进性伤害。隐性伤害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人为地对身体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以及由于外在物质设施的不当而引起的身体或精神的伤害。相对于隐性伤害而言,显性伤害由于其外显性与及时性,社会对其注入更高的关注度。而隐性伤害由于其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社会更多的采取一种忽视与回避的态度。校园的隐性伤害是指在校园情境中由于教育方法、管理方式的不完善,或失当等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造成的非直接的伤害。其主要方式是不当教育惩戒及教师的心理惩罚,包括教师私下嘲讽,取笑学生的有关私人问题;在公众场合的惩罚或带有示众性质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对隐私的侵害,如侵入学生私人领域并予以公开宣扬,擅自公布学生隐私;对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及威胁所造成的学生身心伤害等等。这种伤害,由于其伤害结果具有潜在性和迟滞性,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它往往对学生造成无法估量的消极影响。

(二)校园隐性伤害行为的独特性是区别于其他伤害行为的重要构成

校园隐性伤害与其他伤害形式相比,具有表现形式的内隐性、作用方式的潜伏性和持续性、诊断标准的模糊性以及作用结果的难以恢复性等特征。校园隐性伤害是一种难以察觉、以一种比较隐蔽方式存在的伤害方式。在这种伤害方式中,大多是表现为精神伤害,而这种精神伤害方式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即使已经造成精神伤害的事实但也很难与某种隐性伤害形式相关联。校园隐性伤害的作用方式并非显现于外,而是具有潜伏性的特点,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步显露出来的,这种作用方式往往被伤害者和受害者忽视,而发展为一种持续性的伤害行为。如果受害者不脱离引起伤害的环境的话,这种伤痛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地、反复地刺激受害者的心灵,甚至会由心理作用于生理,使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与显性伤害不同,隐性伤害虽然会对受害者进行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伤害,但是由于隐性伤害具有上述特点,所以很难根据一个客观的标准来测量和区分。隐性校园伤害可以并经常会在短期内转化为显性的、普通的校园伤害。但是,危害最为严重的并非那些转化为显性校园伤害的隐性校园伤害。因为,这些伤害既然转化为显性的,伤害本身及其危害性也就容易被人们所认识,人们更容易被激发起防范的意识,进而找到防范其发生的举措。而对于那些短期内没有转化为显性校园伤害的隐性校园伤害,由于不太明显且发生效应较为迟滞,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所以,校园隐性伤害行为对学生造成心理上的损伤是严重的,它消解了学生的生命活力,紧闭了学生精神和心理的发展空间,降低了学生的自身效能感,对这种伤害是很难进行治愈的,如果不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与治疗,这种伤害可能会影响其一生。

二、校园隐性伤害的权利问题指向

(一)校园隐性伤害实为学校、教师的侵权行为

在法律上,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和人身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在学校情境下,以学校和教师为主体对学生合法权益进行隐害的行为,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意味着学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教育权,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隐性伤害时,已经构成了其侵权行为。这种隐性伤害给学生在身体和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潜伏性和危害性,限制和破坏了学生的健康发展。校园隐性伤害是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人身权、礼遇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权利的侵害,是对学生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的隐性伤害,是学校或教师基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的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隐性校园侵权的主要形式与学生在学校中最害怕的内容是紧密相关的一一学生最害怕的,恰恰是其最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也经常是其曾经受到过伤害的。在对学生人身权的侵害过程中,表现形式主要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心理惩罚以及教育体制对学生进行的伤害等。这些隐性伤害的表现形式以及作用后果都体现出了一种侵权行为,对学生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与心理侵害。

(二)校园隐性伤害是伴随着学生权利自觉性的缺失与学校管理权力的异化而出现的

众所周知,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学校尊重法律赋予学生的各项权利是学校应尽的义务。近年来,一向在人民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学校因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人格权等伤害现象频频被推上被告席。学校被学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们学校在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学生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学生都必然享有。而无论学生本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内容,这些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定权利,它是不可以被忽视和压制的。但是,长期以来学生的现实权利状况是令人担忧的。学生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即使达到法定的成年年龄,也是经济上不能独立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法定权利的能力是相当有限的,他们的现实权利更多青睐于国家、社会、家长、学校对他们权利的认知、尊重和重视程度。然而当下许多学生还不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也不甚了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因而在对侵犯自身权利的事件发生时并未反映出应有的保护意识和行动。学生作为被教育的对象,学校、教师都相对更注重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约束,并把这一点作为教育的手段,这就很容易忽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从而导致了相关权力的僭越。教育要培养合格人才、提高办学质量,使学生身心健康、充分发展,就要认识学生的权利,尊重学生的权利,并把这一点作为我们教育学生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前提。

(三)学校、教师承担隐性伤害责任的法律形式

既然校园隐性伤害已经构成了一种学校、教师的侵权行为,那么当隐性伤害事故发生时,并且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错,学校或责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对学校于此伤害事件直接有关的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行政处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常见的隐性伤害行政责任情形主要有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一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而学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而置若罔闻的,学校主管领导和相关的责任人应负一定的行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学校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根据学校有无过错或者过错责任的大小分为学校完全无责任、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法对学校对学生的侵权做出了明确的责任认定。对情节严重的,学校除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相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权利保障对校园隐性伤害的深度介入

(一)坚持依法治教,建立尊重学生权利的学校制度

学生的合法权利,它不仅包括相关教育法上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包括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还包括所有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权”,这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可以扩展到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基于此,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应该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与学生权利相符的学校制度。然而现今一些学校常用学校的相关规定来对学生进行行为上的约束,而这些校规的制定常常是缺乏法律规范的,在这些校规中,往往体现更多的是学生的义务与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而缺乏对学生权利的体现。这样的学校的管理制度也严重阻碍了依法治教理念的推进。所以在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基于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学校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该注意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高度的一致,充分考虑与体现学生的各项基本权利,把学生的权利还原到制度中,推进制度的建设。

(二)加强法制学习,转变非理性的教师权力观念

教育权力是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共处中建构出来的,而当教育者认为自己拥有的教育权力是国家和政府赋予的一种可以控制和支配受教育者的待权时,他便会无视甚至剥夺后者正当的需要和利益,尽其所能地施展并实现其权力。按照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教师是学生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他人”,对学生心理发展,特别是性格发展有着长期、深远的影响。对此,要克服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隐性伤害行为,应转变教师的非理性的权力观念,从而避免因教师在认识上的局限性而导致其采取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对学生的伤害行为。在校园的隐性伤害事件中,很多是因为教师对自身的权力认识不清,将教师的权力压制在学生权利之上而发生的。所以,为了避免其对学生进行的隐性伤害,应该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自身的权力范围,避免权力僭越的现象。另外,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教师也要提高自身的教育反思能力,增强教育的自我控制力,使教育行为回归到应有的权力范围之中。

第12篇

小学防恐防暴演练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人:魏元柱

为了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防暴工作文件精神,增强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2019年6月20日,铁路小学开展了防暴疏散演练活动。学校校长王树勇、副书记等校领导和全校1500多名师生参加了演练。

演练前,制定了防暴安全演练方案,在演练前2天对全校师生进行了防暴演练的要求讲解,号召全体师生提高安全警惕性,确保生命安全。

此次防暴演练历时20分钟,演练假想事件为学生课间操时间,有一名持刀歹徒(学校老师扮演)强行闯入校园,欲伤害学校师生。保安第一时间报警并示警(吹哨)后上前和歹徒周旋,值班领导及时报告校长。校长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防暴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通知班主任指挥学生迅速撤离到教室。此时安保人员在听见示警声后迅速赶到校门口并制服歹徒,等待派出所民警到来,制止了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了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整个演练过程紧凑、逼真,让师生们较好地熟知了应对防暴的常识。

通过这次演练,使全体师生明白了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行动步骤,明确了值班人员在危急时刻的分工和职责,提高了全体师生自防、自救、合作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