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59: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湿地保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以及湿地生态的恢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湿地保护技术
由于湿地处于水陆交互作用的区域,生物种类十分丰富,仅占地球表面面积6%的湿地。却为世界20%的生物提供了生境,特别是为濒危珍稀鸟类提供了生息繁殖的基地,成为众多珍稀濒危水禽完成生命周期的必经之地。一个系统的面积越大。该系统内物种的多样性和系统的稳定性越有保证。因此,增加湿地的面积是有效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平稳的基础。严禁围地造田,对湿地周围影响和破坏湿地生存环境的农田要退耕还湿,恢复湿地生境。增加湿地面积。湿地入水量减少是造成湿地萎缩不可忽视的原因,水文条件成为湿地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需要通过相关水利工程加以改善,增加湖泊的深度和广度以扩大湖容;增加鱼的产量。增强调蓄功能;积极进行各湿地引水通道建设,以获得高质量的补充水源: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固堤防,搞好上游的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泥沙淤积:恢复泛滥平原的结构和功能以利于蓄纳洪水,提供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湿地生态恢复技术
湿地恢复是指通过生态技术或生态工程对退化或消失的湿地进行修复或重建。再现干扰前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相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湿地的构成和生态系统特征,湿地的生态恢复技术可概括为以下3个部分:一是湿地生境恢复技术。湿地生境恢复的目标是通过采取各类技术措施,提高生境的异质性和稳定性。湿地生境恢复包括湿地基底恢复、湿地水状况恢复和湿地土壤恢复等。湿地的基底恢复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维护基底的稳定性,稳定湿地面积,并对湿地的地形、地貌进行改造。二是湿地生物恢复(修复)技术。主要包括物种选育和培植技术、物种引入技术、物种保护技术、种群动态调控技术、种群行为控制技术、群落结构优化配置与组建技术、群落演替控制与恢复技术等。三是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技术。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总体设计技术、生态系统构建与集成技术等。湿地生态恢复技术的研究既是湿地生态恢复研究中的重点,又是难点。
退化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湿地污染源的综合整治与管理,通过部门间的联合,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控制湿地氮、磷肥及农药的施用量,控制畜禽养殖场废水对湿地的污染影响,大型畜禽养殖场废水要严格按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养殖废水土地处理。
植物是人工湿地生态工程中最主要的生物净化材料,它能直接吸收利用污水中的营养物质,对水质的净化有一定作用。在选择净化植物时既要考虑地带性、地域性种类,还要选择经济价值高、用途广以及与湿地园林化建设相结合的种类,尽可能的做到一项投入多处收益。
三、湿地重点攻关技术
要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制定出湿地保护规划。运用环境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理论和“3S”等先进技术,在查清湿地资源的基础上,建立湿地资源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和湿地监测系统,及时跟踪和掌握湿地变化动态,开展湿地分布和演变规律、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退化湿地的恢复和重建、湿地水旱灾害、污染等方面的研究,为湿地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重点攻关的技术有以下几方面:
1.湿地退化机理与生态恢复机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湿地生态恢复研究方法和技术。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生态系统内在的生态学过程与相互作用机制研究。湿地生态系统生产力、恢复力、演替规律、可持续性研究,湿地的环境功能及人类活动对湿地资源与环境的影响研究,不同干扰条件下湿地生态系统的受损过程及其响应机制研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的景观诊断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过程的动态监测、模拟及预报研究等。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完整版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生态系统的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水禽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对不具备条件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原生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五条 涉及区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点湿地: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列为自然保护区的;
(三)依法建立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和原生地;
(四)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湿地。
列入重点湿地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
(三)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开)垦、填埋湿地;
(二)挖塘、采砂、取土、烧荒;
(三)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四)采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收重点湿地范围内的湿地。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重点湿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红树林、红树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和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因科研、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二)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占用、征收重点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五)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六)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征收红树林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当事人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的湿地恢复费由当事人承担。
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重点湿地评审制度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的生态效益维持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在40多种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中。中国是湿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亚洲有57种处于濒危状态的鸟,在中国湿地已发现有31种;全世界有鹤类15种,中国湿地鹤类占9种。中国许多湿地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珍稀水禽、鱼类的栖息地,天然的湿地环境为鸟类、鱼类提供丰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间,对物种保存和保护物种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湿地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库,对维持野生物种种群的存续,筛选和改良具有商品意义的物种,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利用野生稻杂交培养的水稻新品种,使其具备高产、优质、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粮食生产方面产生了巨大效益。
关键词:城市湿地;可持续;保护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城市开始成为人们聚焦的一个热点,而在生态城市建设进程中,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城市中湿地保护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1城市湿地的定义和作用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合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在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和出产资源方面有着多重价值,特别是湿地由于具有强的物质转化功能,而被誉为“地球之肾”。
目前对于城市湿地还没有特别的定义。但是,随着城市的演化和发展,城市湿地将成为一种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生态、人文景观。实际上,城市湿地是自然湿地在城区的延伸或分布。不仅于此,城市湿地还被赋予更加丰富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湿地的多功能性与人文价值。进而,由于湿地深刻地融于现代城市,使城市湿地的内涵体现了其特殊性。
2城市湿地的类型及特点
由于这种湿地处于城市或城市近郊,决定了它要受到城市的影响。城市湿地大多是分布不均匀的、面积不大、成斑块状,并且斑块之间的连通性差,从而增加了城市湿地内部的生态环境破碎化程度。从功能角度分析,城市湿地不仅具有生态功能,还具有景观、生产、休闲、娱乐、教育等社会服务功能。
由于湿地介于陆地与开阔水域之间,所以除了其自身的特征外,还不同程度地兼有其他生态类群的特征。城市湿地一般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半人工与自然湿地的复合体,另一类是人工湿地。
1)半人工与自然湿地的复合体,诸如河流、湖泊与水库。这类湿地常常是在原有水系、自然水体的基础上加以不同程度的人工改造,因此,它们通常体现较多的自然成分,生态功能强,动、植物以当地物种占优势等。
2)城市中人工湿地,诸如城区中低洼地带、池塘、沟壑为基础,基本上是通过人工措施建立的人工生态系统。这类湿地在每座城市都有,由于大多数是为了城市的景观、生产、污水处理等需要而建设,因此这类湿地的生态功能相对较弱。
3城市湿地存在的问题
城市是“人―地”关系的焦点,是人们生产和消费最为集中的地方,因而城市也成为污染集中的地方。城市化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得城市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给城市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制约了城市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具体问题如下:
(1)城市湿地遭到人为侵占破坏
人类活动对水系影响显著。城市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视城区的支流和湖泊、泡塘为害,大量填埋建楼、修路。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改造与建设,河道被填埋、水域被侵占,河道硬化、渠化现象严重。导致湿地的水文、地貌、生态和自然条件等发生巨大改变,同时也造成城市水面面积大幅降低,调蓄能力减小,对城市生态调节功能不断弱化,内涝频繁。
(2)城市湿地联通性差,各湿地斑块孤立存在
生产、生活用水量大幅度增加,大片湿地面积减小,城市生态用水被不断挤占,湿地由于缺乏水源而不断丧失。城市的大幅度开发,大量的河道、湖泊和坑洼地被填埋,分段截断河流,河道遭到破坏,形成孤立斑块。
(3)城市湿地丧失了调蓄洪水的功能
在现有河道中,受到城市建设用地条件限制,人为束窄行洪断面或设障,自身无法达到相应防洪标准;部分水库、湖泊年久失修,淤积严重,不能实现原有设计功能。
(4)城市湿地水体污染严重
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加,水体沿岸垃圾随意堆积、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加上河岸硬质化现象等原因造成水体自净能力减弱,水中污染物积累严重。
(5)城市河流湿地景观建设忽视生态功能价值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完全忽略了湿地的自然属性。例如,人们比较注重河道本身的功能,如行洪、排涝等,因此河道断面形式单一,走向笔直,河道护坡结构也比较坚硬。其主要考虑的是河道的行洪速度、河道冲刷、水土保持等。因此,河道的护岸结构主要采用浆砌石或干砌石护坡,现浇混凝土护坡,预制混凝土块体护坡或现在比较流行的土工模袋混凝土护坡等结构。取代自然水际丰富多样的生态栖息地,不仅破坏了生态迁徙廊道,而且使水体丧失了自净能力,城市水系中水生植物、鱼类、微生物等大多消亡,这样的措施对周边环境的破坏程度,往往超出洪水所造成的损坏。
因此,如何保护和修复城市湿地,是当前城市化进程中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下面就国内外一些经验和笔者的一些初步设想作一些介绍。
4城市湿地保护的方法、措施
1) 强化对城市湿地资源的管理力度,有计划地加快城市湿地的恢复及保护
改革落后的城市水资源管理机构体系。目前城市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归不同的部门管理,各个部门各行其道,很难实现水资源的统一调配、管理和综合利用,不能适应新时期“循环水务”理念的管理要求。为此,应建立一个集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各个环节于一体的部门,能够更好地协调和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矛盾,在体制上保证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湿地管理政策和法制体系。城市湿地管理法制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城市湿地开发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各级、各行业的机构权限以及管理分工,规定管理程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和程序等,为从事城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者、利用者等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借助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严格和强化执法力度,制裁过度和不合理利用水系湿地资源的行为,打击破坏城市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2)依托水资源治理,为城市湿地的恢复和保护提供源泉和动力
对于湿地资源的恢复和保护,仅凭认为建设、改造和干预,只能治标,水系治理才是恢复和保护湿地,发挥其功能作用的治本良策。对城市湿地进行专项规划,可依托城市防洪规划及城区规划等,划分湿地保护红线,其他工程不得随意占用。将城市湿地保护和修复与城市环境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等协调一致起来,对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进行统一规划。
3)学习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工程技术、积极开展城市湿地科学研究
通过各种培训和研讨会,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决策者、管理者和基层人员的管理水平,认真学习成功的湿地保护和修复案例,总结工程技术和方法,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采取低成本的工程措施,恢复已退化的湿地。对已经围垦的湿地逐步退田还湿。适当补水,保持湿地的正常水环境,特别是在结冰期和枯水期。
城市湿地科学研究要针对城市湿地特点,对城市湿地保护和修复模式、城市湿地中能量流动和物质转化规律、城市湿地生态系统演变规律、城市湿地对区域气候的调节功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建立湿地资源信息库。为城市湿地规划、管理和评价提供理论指导,为城市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技术数据。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在湿地保护及其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作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管理决策者和公众对于湿地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湿地功能和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公众对湿地资源的忧患意识,让全社会都懂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保护湿地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调动起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开发湿地的景观价值和生态价值 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关注湿地、湿地。积极引导湿地周边群众参与湿地管理。只有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湿地环境得到保护。
据了解,第一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于2003年完成。为进一步摸清“家底”,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强化湿地保护政策,国家林业局从2009年开始组织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本次调查历时5年,到2013年结束。制定了专门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组建了国家和省级湿地调查领导小组,确定了技术支撑单位和质量检查单位。在遥感数据全国覆盖的前提下,运用3S技术与现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采取了遥感数据室内判读、现地验证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室内修正的工程流程。调查共投入2.2万人、近4亿元,获取成果数据2.6亿条,由包括8位院士在内的多学科、多行业专家组成的成果鉴定委员会认为,调查成果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根据《湿地公约》定义,本次调查将湿地分为5类,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579.59万公顷、河流湿地1055.21万公顷、湖泊湿地859.38万公顷、沼泽湿地2173.29万公顷、人工湿地674.59万公顷。从分布情况看,青海、、内蒙古、黑龙江等4省区湿地面积均超过500万公顷,约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50%。我国现有577个自然保护区、468个湿地公园。受保护湿地面积2324.32万公顷。两次调查期间,受保护湿地面积增加了525.94万公顷,湿地保护率由30.49%提高到现在的43.51%。
对调查成果的分析表明,我国的淡水资源主要分布在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库塘湿地之中,湿地维持着约2.7万亿吨淡水,保存了全国96%的可利用淡水资源,湿地是淡水安全的生态保障;我国湿地有湿地植物4220种、湿地植被483个群系,脊椎动物2312种,隶属于5纲51目266科,其中湿地鸟类231种,湿地是名副其实的“物种基因库”;湿地净化水质功能十分显著,每公顷湿地每年可去除1000多公斤氮和130多公斤磷,为降解污染发挥了巨大的生态功能;同时,我国湿地储存的泥炭对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若尔盖湿地面积80万公顷,储存的泥炭高达19亿吨。
调查结果也同时反映出,我国湿地资源保护与发展依然面临着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湿地生物多样性有所减退。由于污染、围垦等原因,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退。仅从湿地鸟类资源变化情况看,两次调查记录到的鸟类种类呈现减少趋势,超过一半的鸟类种群数量明显减少。二是湿地保护空缺较大。近十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体系。我国湿地保护率虽然有所提高,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湿地候鸟迁飞路线、重要江河源头、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等范围内的重要湿地,还未全部纳入保护体系之中。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湿地保护率仅为51.52%,国家重要湿地保护率仅为66.52%。全国湿地保护的空缺还较多,湿地保护管理任务非常艰巨。三是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从管理角度看,国家还没有出台湿地保护专门法规(但有18个省区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法规),湿地保护长效机制也未建立,湿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还十分薄弱,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在会上表示,从总体看,我国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湿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全国上下更加重视和支持湿地保护工作。国家林业局将按照党的十提出的“扩大湿地面积”的要求,积极推进湿地立法,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湿地在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张永利说,下一步,国家林业局将从六个大的方面采取更有针对性、力度更大的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一是从宏观引导方面完善湿地保护规划。按照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2002-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制订更有针对性、分阶段实施的工程实施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二是突出用制度管人、管事,推进湿地保护的制度建设。按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地建立包括自然湿地保护制度、退化湿地恢复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红线制度、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制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使湿地保护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三是强化依法“治湿”,制订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条例。四是着眼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提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对功能退化的沼泽、河流、湖泊、滨海湿地等,通过采取植被恢复、鸟类栖息地恢复、生态补水、污染防治等系列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恢复和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五是强调科学“管湿”,提升湿地保护管理的科技支撑水平。重点针对湿地保护模式、湿地退化机理及修复关键技术,以及科学合理利用湿地的模式等重要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整个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六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湿地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珍视湿地、爱护湿地、保护湿地,支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张永利说,湿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合理利用。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湿地保护体系,全国湿地保护面积达到2324.32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43.51%。许多重要的自然湿地得到抢救性的保护,湿地的主要生态功能得到较好的维持。在湿地开发方面,湿地提供的清洁淡水支持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湿地种植业、养殖业、制药业等也是我国人民生产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湿地生态旅游也成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
张永利指出,在开展湿地合理利用时,必须统筹考虑湿地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因素,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时,首先要通过划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公园的办法,把重要的湿地抢救性地保护下来。其次,要把湿地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绩考核,把湿地保护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大盘子,给予投入等方面的保障。第三,积极推动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把各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平衡好。第四,要严格规范湿地开发利用行为,制订能够确保湿地科学合理利用的相关政策,总结探索湿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模式。
在谈到湿地保护红线时张永利认为,落实湿地保护红线,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办法和措施保障。
张永利说,所谓生态红线,就是保持生态安全的底线。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主要部门,国家林业局在刚刚制订出台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中划定了湿地保护红线。根据此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初步结果,结合我国国情,经过专家论证,国家林业局划定的湿地保护红线是,到2020年中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划定这条红线是遏制我国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趋势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湿地保护红线既是限制开发利用的“高压线”,又是维护基本生态平衡的“安全线”;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线”,也是实现有序发展的“保障线”。
张永利指出,划入红线内的湿地资源并非完全不能开发利用,但开发利用是有条件的,是适度的、科学的、合理的,并应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作为保障,明确利用湿地的范围、时间、强度、方法等,使湿地利用严格限定在湿地生态系统可以承载的范围之内。不言而喻,划定生态红线,并落实好这条红线,绝对不是孤立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办法、措施和工作紧紧跟上。
当前,我国湿地资源面临的威胁呈增长态势,影响湿地的主要威胁因子已经从污染、围垦、非法狩猎三大因子变化为污染、围垦、基建占用、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五大因子。
张永利说,2003年,国家林业局组织完成了第一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对单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湿地资源进行了摸底。两次调查结果在进行同口径对比,即在相同的湿地类型、相同的地块、相同的起调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比较时,发现全国的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减少率为8.82%,其中自然湿地面积减少了337.62万公顷,减少率为9.33%。造成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除了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外,人类活动占用和改变湿地用途是主要原因。
张永利指出,目前来看,围垦和基建占用仍然是导致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的两个最关键因素。围垦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大江大河的两侧以及湖泊的周边地区,基建占用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两次调查结果的数字对比显示,近10年来受基建占用威胁的湿地面积由12.76万公顷增加到129.28万公顷,增长了近10倍。
张永利说,调查显示,我国湿地生态状况依然不容乐观,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湿地生态状况按照好、中、差3个档次进行简单分类,我国的湿地生态状况总体上处于中等水平。其中,评级为“好”的湿地占到湿地总面积的15%,评级为“中”的占53%,评级为“差”的占32%。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主任马广仁在会上介绍,“十二五”期间,我国湿地保护与恢复计划投资129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5亿元,共738个项目,目前已完成1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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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湿地研究和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
1.1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已经通过明确资源权属的方式将“湿地”类型之一的“水流”纳入国家调整范围。1978年《宪法》明确写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宪法》中,滩涂、草地等湿地或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也被明确列入调整范围,并将1978年的条款修正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可见,《宪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为我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着根本的法律保证。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专门增列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民法通则》也就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权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环境资源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将湿地纳入该法的管理范围。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明确出现“湿地”一词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与湿地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也分别就本法调整范围内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就“水、草原、野生动物”, 《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野生动物保护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有价值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河道管理条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1.2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相对于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湿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辖区的湿地资源,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2003年,黑龙江省就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随后,甘肃省也颁布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福建省也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纳入5年立法规划。此外,《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等许多地方法规规章中,也都出现了直接涉及“湿地” 概念及其保护管理的规定。
从上述有关湿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国现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地涉及湿地资源的各个类型,湿地立法工作已经开始朝着专门化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湿地专门立法承担湿地保护的重任,湿地立法在我国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我国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湿地立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湿地”的法律概念不统一,法律涵盖的湿地类型不全面“湿地”一词在科学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虽然已并不鲜见,但是,关于“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即使在出现“湿地”一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岸等相提并论,一些地方制定的湿地保护条例中,对“湿地”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可见,湿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统一,致使在湿地的管理工作中难以确定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无法对湿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
2.2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
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协调,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对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没有一部专门以湿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湿地保护、管理、利用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资源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之中,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处于打球的尴尬境地,湿地资源的综合性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关注。湿地是由水域、动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种资源构成的相互依存的统一综合体和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几乎都是仅从单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角度出发,没有对湿地资源进行综合考虑,从生态系统角度予以整体保护。而且,由于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分散的湿地保护法律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诿或是相互打架的现象。
2.3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缺乏针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与制度我国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由于并非专门针对湿地保护,没有充分考虑湿地本身特点,在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现行法律体系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与制度。比如关于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费用、关于湿地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费用、关于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管理等,由于湿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无法完全按照现有规定去操作。
2.4湿地管理权限混乱,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湿地资源管理权限分配上,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环保部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农业部指导宜农湿地开发与保护,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渔政、地矿等部门也直接或间接涉及湿地管理。我国湿地资源由多部门分行业多头管理,不同行业法规对本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符合本部门利益的管理职权,这看似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很难实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诿,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湿地资源破坏日益严重,面积日益萎缩。
3结论
之所以湿地保护产生以上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对于我国湿地立法而言,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的规定过于散乱,而且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湿地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湿地在管理、执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统一,造成湿地资源管理的混乱,使湿地利用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针对我国湿地立法现状和湿地面临的危机,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在呼吁加快湿地立法进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国湿地立法工作仍然处于舆论之中,远不能满足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专门立法的强烈要求。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我国应尽快制定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加快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将湿地纳入国家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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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广兵,王曦.中国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J].中国环境管理,2000(8).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本市对湿地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环保、旅游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湿地意识。
第八条 本市支持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湿地修复水平。
第九条 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市容园林、水务、旅游、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县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建设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渔业水域滩涂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相协调。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编制的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本市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本市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部门提出,经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名录管理。
本市重要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的名称、地理位置、范围、保护级别、类型、主要保护内容与标准、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一般湿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
第十五条 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本市重要湿地名录中已确定为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依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重要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
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予以认定。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定期组织开展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一般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对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资源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 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一条 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二)挖砂、取土、开垦、围垦、烧荒;
(三)填埋、排干湿地;
(四)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五)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时,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维护湿地的自然净化能力。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适时组织补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时,应当首先服从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时兼顾湿地的恢复和再生条件。
第二十三条 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机制。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的保护,实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湿地保护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的经济效益提供丰富的动植物产品。中国鱼产量和水稻产量都居世界第一位;湿地提供的莲、藕、菱、芡及浅海水域的一些鱼、虾、贝、藻类等是富有营养的副食品;有些湿地动植物还可入药;有许多动植物还是发展轻工业的重要原材料,如芦苇就是重要的造纸原料;湿地动植物资源的利用还间接带动了加工业的发展;中国的农业、渔业、牧业和副业生产在相当程度上要依赖于湿地提供的自然资源。
提供水资源。水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生态要素,湿地是人类发展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我国众多的沼泽、河流、湖泊和水库在输水、储水和供水方面发挥着巨大效益。
关键词:湿地保护;旅游;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2.3文献标识码:a
1 湿地环境特征
1.1 湿地的定义
湿地是指陆地与水域的交汇处,表上有暂时或是永久性的浅层积水,区域内被多以水生植物为主,主要包括浅水湖泊、沼泽、湿身草原、河口三角洲、滨海滩涂以及内陆低地等类型[1]。众所周知湿地是地球之肾,围湖造田或填水造陆行为对湿地保护都有很大影响,地保护意义重大。湿地是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合理开展生态旅游可产生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2 湿地的环境特征
湿地由于是水陆交汇处,很适合动物的栖居、植物的长,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其珍稀濒危的物种繁多,具有生物多样性。
2 湿地生态旅游开发意义[2]
2.1 观光游览价值
湿地一望无际的水面以及水陆交错的自然景色,还有多种多样的生物,尤其是一些珍稀的水禽,这些对于游客来说很有吸引力,可以说是集休闲、观光、水上游乐等多种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旅游胜地。
2.2 科学考察价值
湿地是很独特的景观,其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以及自然景观,这些都吸引着大批的地理科学、生态和环境科学家或是学者来进行考察研究。
2.3 环境教育功能
从保持生态的协调性、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或是生物的多样性等多个角度来看,湿地都拥有很重要的环境意义。在湿地开展旅游观光活动不仅让游客欣赏、探索并认识到了大自然,还可以对游客进行科普教育,让游客在进行观光的同时以湿地的环境作为鲜活的教材来传播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
3 湿地旅游开发的原则
3.1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笼统的来说就是“既满足于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湿地的生态旅游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将旅游开发和旅游这个行为结合起来共同为湿地的生态环境建设以及保护做出努力。争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统一。
3.2 统一组织、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旅游发展规划
湿地生态旅游开发应该在科学旅游规划下进行,因为湿地生态旅游开发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开发时必须要考虑到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敏感性、自我调节的能力以及湿地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等特点。湿地生态旅游开发时要提前做好这些准备工作,要做好开发目标、方向以及开发规模规划等,这样才可以避免因盲目开发而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及资源的行为。
3.3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湿地生态功能,争取建设高质量生态旅游地
湿地旅游开发是湿地发展并实现经济效益的一个必然趋势,但盲目、落后的开发不仅会破坏湿地资源的完整性,也不利于环境的保护,所以湿地开发应该加大对科技的投入,要坚持高起点、高质量以及高标准等这些原则,这样才可以打造出高品质且优秀湿地旅游品牌,才可以树立起良好湿地旅游形象。
3.4 突出重点并分布实施
湿地旅游开发应该突出重点并分布实施,因为若是不分析主次而进行盲目开发会造成湿地的开发水平不高,也会导致人力、物力以及资金浪费。这些浪费还是次要的,若是不合理的开发还会对湿地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导致资源利用率较低,会使最后开发出来的湿地旅游与预想的经济、社会以及生态效益等发生巨大出入。
4 湿地和谐发展与旅游可持续发展模式
4.1 湿地保护区合理区划
湿地保护区应该严格按照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分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试验区。核心区应该禁止任何未经过批准的个人或是单位进入。核心区的外围可以划定部分缓冲区,缓冲区可以允许部分科学研究活动。缓冲区的外围则是试验区,这里可以允许科学试验或是教学实习、旅游等活动的进行。
4.2 采取具体措施保护湿地
尽量搬迁生活在湿地里的居民,对于搬迁住户要给予一定补助;不能搬迁住户则应该帮助并指导其采用低碳生活方式,尽量使用天然气或是沼气等环保性的燃料,对于生活垃圾则要科学有效的处理,尽量减少对湿地的水污染。进入湿地交通工具使用的燃料也应该改为天然气,减少汽油或是柴油使用。
4.3 进一步开发旅游资源
在开发旅游资源上突出湿地自然风光,倡导生态旅游,在不破坏生态平衡与当地生物资源的条件下合理的开展特色旅游。
4.4 建立外来车辆换乘区
汽油或是柴油在汽车中的使用会产生相应废气,对湿地环境破坏比较大,因此在进入湿地保护区的必经之路建立外来车辆换乘区。在换乘区内车应多选用电力汽车,可以减少燃料对湿地核心地区的空气以及环境污染。
湿地保护与旅游开发应该把目光放长远点,湿地不是独立区域,其与周边联系是较多,应该做好湿地周边城市与湿地的环境互补、文化互补,要加大湿地开发力度,提高其文化层次,做好深层文化内容建设、文艺演出建设以及民俗建设等多方面旅游创新建设,这些都会使湿地保护区能吸引更多的游客,进而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5 结论
湿地可以说是地球之肾,保护湿地对我国来说很重要,也是全球可持续发展中很重要部分。将湿地保护和生态旅游结合起来,不仅可以实现社会经济效益,还可以通过开展湿地科学普及教育,产生很好的生态效益。本文探讨了湿地保护和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湿地保护与开发的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
关键词:望东;高山湿地;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04-0026-03
1望东高山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情况
景宁望东高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处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南部上标林场范围内,属洞宫山脉的罗山支脉。东与泰顺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毗连,南与福建省寿宁县李家接壤,西与景南乡渔际村相邻,北与景南乡东塘村交界,林场总面积2203.3hm2。地理位置界于27°40′00″~27°44′19″N,119°34′28″~119°38′54″E之间。距景宁县城鹤溪镇55km。望东自然保护区面积为1194.8hm2,占林场总面积的54.2%。
保护区地形复杂,土壤肥沃,气候独特,生态环境多样,生物种群丰富,具有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和高山湿地群落,适宜多种动植物繁衍生息。尤其是江南桤木乔木群落在高山湿地生长,在华东地区少见。现区内常年积水的高山湿地有6处,面积54.2hm2。境内湿地为省内罕见的山地沼泽群,较典型的沼泽湿地主要有望东、见头、茭白塘、双桥圩、白云坪、畚斗团等6处,其中以望东面积最大(40hm2),且其以乔木树种(江南桤木)组成湿地群落,特色十分鲜明;较重要的还有茭白塘,面积虽仅3hm2,但湿地植物群落类型相当丰富。湿地内主要植物有265种。比照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区内列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南方红豆杉和伯乐树2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7种,三级保护植物有4种,珍稀植物有石槲、竹节人参等。野生动物资源也十分丰富,被列为世界濒危鸟类的黄腹角雉在区内有分布且数量较大。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5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4种,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4种。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建保护区之前,望东高山湿地受到人为的开发利用,江南桤木高山湿地群落受到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有许多动植物种类已处于濒危状态,亟待加以保护。开展湿地修复及保护工作,将有效地保护好独特的高山湿地群落和拯救许多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利于区内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维持生态平衡,实行可持续发展。
保护区地处飞云江源头和瓯江一级支流的源头,渔际坑林区下游就有十余座水库电站。区内上标水库为全省落差最大,发电经济效益最佳的电站。因此,保护区内的森林能够涵养水源,保护土壤防止流失,为延长上标水库及下游所属电站的使用寿命均有重大的作用。
2望东湿地的自然条件
保护区地处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沿海山地湿润气候型,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水充沛,自然条件十分优越。年平均气温12℃,1月份平均气温1.8℃,7月份平均气温21.8℃,极端最低气温-12.3℃。初霜日一般在10月中旬或下旬,终霜日一般在4月中旬,≥10℃有效积温3136℃,日较差10℃。年平均降水量达2066.7mm,年平均相对湿度80%以上。
保护区是飞云江水系的源头和瓯江水系的发源地之一,属两江分水岭。区内主干溪流有谋人坑(属飞云江源头)、上标溪和渔际坑溪(属瓯江水系)。由于保护区内森林植被覆盖率较高,一般情况下短时间降水不会出现洪水,枯水期溪流不会断流。保护区内水体质量好,无污染,有利于水生动物的生存繁衍。保护区内的山体由火山岩构成,山体坡度较大,不具备储存大量地下水的条件。地表水随降水量的变化明显,地下水则相对稳定。
3高山湿地的主要功能
3.1望东湿地是华东地区生物多样性的基因库
据最新动植物资源调查比对显示,该湿地恢复效果显著,成为浙江省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区域内共有维管植物178科691属1472种,分别占浙江省科、属、种数的77.1%、50.2%、38.0%;木本植物573种,占全省的38.9%,草本植物899种,占全省的61.1%,省级以上珍稀濒危植物43种;动物资源进一步扩大,脊椎动物5纲31目90科335种,占全省的57%,比5年前新增了46种,共有省级以上重点保护动物91种。
3.2物质生产功能
防风抗洪、改善环境、改良土壤、净化水质、防治污染、调节生态平衡。
3.3大气组分调节功能
湿地内丰富的植物群落,能够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气体,并放出氧气。同时还能吸收空气中粉尘及携带的各种菌,从而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
3.4水分调节功能
望东湿地对于省内的飞云江、瓯江水系的蓄水,水源涵养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维持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平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据实验研究,1hm2的沼泽湿地在生长季可蒸发7415t水分,可见其调节气候的巨大功能。
3.5净化功能
经过测定发现,湿地可以将废水中大约98%的氮和97%的磷净化排除。湿地惊人的清除污染物的能力由此可见一斑。
4保护管理现状
4.1基础设施逐步改善
经过开展望东高山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改善了通往望东湿地的路,加宽路面,由原来的沙石路改成了水泥路,方便车辆通行。在保护区安装了摄像头全天360°无死角监控保护区动态,以更好地保护区内生态安全。给保护区的工作人员配备了先进的林管通系统,随时定位工作人员的地理位置,配备巡护车辆,方便工作人员在区内的巡护工作。给工作人员配备数码相机,以便他们拍摄区内随时出现的珍稀动物。给管护人员新建了宿舍,改善了居住条件。同时在社会和中小学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活动,增加人们对高山湿地保护的认知度。
4.2政府重视保护工作
在浙江省环保厅的支持下,实施景宁望东管护能力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对保护区的生物资源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并通过缺口回堵、填沟还草、人工补植、全面封山和专人看护等技术措施人工促进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对望东湿地进行了抢救性保护,努力恢复湿地原貌。在浙江省科技厅的支持下,实施高山湿地恢复技术研究项目,对湿地珍稀植物江南桤木、闪光红山茶、红豆杉和伯乐树等进行了有性繁殖试验,对伯乐树、闪光红山茶和大叶三七等进行了无性繁殖试验,初步掌握了部分湿地及保护区内珍稀濒危植物的繁殖技术,并对高山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技术进行了初步探索。
4.3建立湿地监管机制
在湿地的治理过程中建立了湿地的监测机制和功能评价体系,对湿地进行持续的测定和调控,维护高山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立标本展示室,设立各类监测点及永久性样地,组织人员定期开展生态、资源、环境等各项监测活动。
4.4湿地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湿地破坏情况得到控制,恢复湿地自然生境,保护湿地物种的多样性:防止湿地系统污染,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这不仅能够改善气候状况,也为动植物提供了丰富的生境栖息地。
5保护区现存的问题和难点
5.1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管理专门法规,没有建立起一整套针对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严格法律制度,如湿地征占用和改变用途审批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等。由于法律缺失,部分地方在开发建设中,往往把目光瞄向了湿地,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湿地的消亡速度。
5.2交通较为不便
由于距离县城比较远,自驾出游大约需要70min的车程,客车一天两班大约90min的车程,路途遥远不说,而且路况较差、弯道很多,对于不会坐车的人来说很是痛苦。
5.3职工的居住条件差
湿地工作人员的住宿条件比较艰苦:和以前相比是有改善,但是和城里的生活相差很大,各方面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5.4文化需求严重不足
湿地距离农村的聚集人口比较远,平时接触外面的信息不多,导致他们精神得不到寄托,长久心里情绪得不到发泄,会造成精神紧张等隐疾。
5.5湿地环境需要优化
一是高山湿地受环境条件特别是区域地理和气候条件限制。冬季难以发挥净化作用,夏季暴雨雨水对湿地造成致命破坏。二是湿地净化效果受进水水质及水量变化影响。三是非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湿地管理,间接影响湿地净化水质效果。
5.6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保护设备少
工作人员多是近50岁的人,知识没有及时更新,和现代化的管理不能同步,缺乏专业的人才和高科技设备的辅助。
6保护措施建议
6.1加大湿地保护工作力度
建议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湿地进行政策性保护。本身合理进行空间区域划分,采取得力措施加以保护。在秋冬季节,湿生植物地表以上部分将枯死,更要制定严格的森林防火制度。
6.2加大湿地修复工作力度
在总结湿地修复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湿地生态功能情况开展重点是根据生态功能,采取疏浚、修建拦水坝等方式,对生态功能萎缩的湿地等,进行有计划的修复,恢复其湿地功能。
6.3加大污染治理工作力度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高,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加严,湿地是污水处理系统不可缺少的处理单元,要积极引进创新型技术,因地制宜地管理湿地。根据高山湿地保护现状,严格控制人为污染,减轻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6.4培养人才,加强管理
湿地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保、水利、林业等行业,要求管理者知识面广。要引进知识型人才,经营好湿地工程。
6.5增加管理人员的精神归属感
在保护区,只有几人每天管护,长期与家人聚少离多,与大自然为伍,缺乏精神寄托。建议可以开展人员的轮班管护工作,不要固定的人看守,不同的环境会给人不一样的心情和好奇心。给管护人员拉网线,安装数字电视等;开通免费的接送车上下班,可以减少职工的心里压力,增强职工的归属感。
6.6提供研究自然课堂
开展保护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开展自然研究及保护科普活动,把课堂搬进大自然,让学生自己到湿地去探究,加深学生们对知识的巩固和探索。
保护湿地任重道远,提高大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王福田.加强湿地保护的思考[J].林业资源管理,2012(2):36~40.
[2]武建雷.云南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护湿地[J].云南林业,2013(1):20.
关键词:衡水湖保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15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现状
河北省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华北平原南部,地处河北省衡水市境内,东西最大宽度20.87km,南北最大长度18.81km,海拔在18~25m左右,湿地总面积为220.08km2。2000年7月,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被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成为河北省历史上第一个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2003年6月,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被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水湖属内陆淡水湖泊,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由草甸、沼泽、滩涂、水域、林地等多种生境组成天然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重点保护鸟类极其理想的栖息地之一,是镶嵌在华北平原上的一颗璀璨明珠。
随着旅游业的升温,衡水市加大了对衡水湖的开发力度,目前,在衡水湖湿地东北角开发有衡水湖湿地公园,湿地公园中的衡水湖管理处办公楼体量巨大,破坏了衡水湖整体风貌,建成后一直闲置;衡水湖南岸,也就是临近冀州市的湖边,正在开发房地产,据说房子卖得很好。无论是湿地公园的建设,还是房地产的开发,对衡水湖湿地的保护都是不利的。
2衡水湖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衡水湖湿地保护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文仅就关系衡水湖生死存亡的问题做浅显的探讨,期望抛砖引玉,为衡水湖的保护发挥一定的作用。笔者认为对于衡水湖的保护存在三个关键问题,其一,衡水湖湿地定位不够准确;其二,衡水湖湿地的水源没有保障;其三,衡水湖湿地的污染日益严重。
2.1衡水湖湿地定位不准确
2000年7月,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被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成为河北省历史上第一个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2003年6月,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被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很明显,衡水湖湿地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衡水湖湿地的开发和利用时有严格限制的,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有区别的,湿地公园可以对湿地进行更多的开发,对湿地的保护级别相对降低了。地方政府混淆了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概念,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湿地公园,虽然增加了旅游收入,却破坏了衡水湖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在湖边开发房地产对衡水湖湿地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对衡水湖湿地的认识,衡水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前途堪忧,也许衡水湖就是第二个白洋淀。
2.2衡水湖湿地的水源问题
衡水湖原来主要靠发源于河北邯郸的滏阳河补给水源,衡水湖与滏阳河是一个完整的水系统,后来由于滏阳河污染日益严重,来水日益减少,衡水湖为了减少污染,关闭了与滏阳河相通的闸门,目前,衡水湖的水源补充主要靠每年从黄河买水维持,南水北调工程完成后,长江水将成为其主要的水源补给。如果黄河连续几年断流,衡水湖就面临干涸的危险,因此,水源补给是衡水湖生死存亡的又一关键问题。
2.3衡水湖水污染问题
由于衡水湖湖水的可贵,再加上衡水湖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的水系统,受污染后,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因此,衡水湖的水污染已成为威胁衡水湖湿地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根据衡水湖污染的进入途径可分为外源和内源两种:外源污染主要包括:一,冀州市生产生活污水。二,引水自身及引水带来的沿途污染。三,周边农田产生的地表径流。内源污染主要包括:一,湖区周边农村生活排污。二,网箱养殖和拦网养殖。三,水生植物腐烂产生的二次污染。其中冀州市生产生活污水是衡水湖最主要的污染源,周边农田产生的面源污染只占很小一部分。此外,衡水湖旅游污染将逐年增加。
3衡水湖湿地保护问题的对策
3.1准确定位,严格执行
地方政府从根本改变对衡水湖湿地的认识,衡水湖湿地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是湿地公园,更不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衡水湖湿地是衡水市独一无二的珍贵资源,加强对它的保护,对衡水市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衡水湖湿地对衡水市甚至整个华北平原的气候都有一定的影响,衡水湖湿地的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比开发它获得的旅游收益大得多。
只改变认识还不够,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地方相关法规,对破坏湿地的行为严肃处理,真正把对湿地的保护落到实处。
3.2多渠道引水,增加蓄水量
目前,衡水湖最有保障的水源补给是黄河水补给,必须巩固每年定期洪湖水补给;加大滏阳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使滏阳河重新成为衡水湖的水源之一,在黄河出现问题时,衡水湖不至于干涸;目前,南水北调工程还没有到衡水,南水北调全线贯通后,长江水也会成为衡水湖水源之一,到那时,衡水湖的水源就更有保障了。
衡水湖湿地分东湖和西湖两部分,目前,只有东湖蓄水,西湖处于干涸状态,可以疏通衡水湖河道,给西湖蓄水,这样,衡水湖的蓄水量几乎增加一倍,它的防洪蓄洪能力,抗干扰能力就会大为加强。
3.3加强监测,多管齐下
对衡水湖湿地污染问题应该监测和治理并重,加强对水质监测就可以实时了解衡水湖水污染的状况和动向,进而做出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多管齐下,加强对衡水湖水污染的治理,主要是对外源和内源的治理。
外源的治理主要包括主要进水河道生态修复、冀码渠入湖口生态治理及卫千渠引水河道入湖口生态治理等。河流廊道植被带植物的生长,可吸收河流系统N、P等营养物质,转化为生物量,从而达到滞污、净污功能;入湖口生态修复,可通过沉积作用、植物生长等生态过程,恢复并增强河口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使入湖水质得以净化。
内源的治理主要包括典型村落污染综合生态治理、滨岸植被带生态修复、人工湿地生物净化等内容,通过这些治理手段,把衡水湖湿地中居民的生活生产的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湖中。
结语
本文就衡水湖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浅显的探讨,希望有更多的人、更多的专家关注衡水湖的发展,希望衡水湖的保护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重视,希望这颗华北明珠永远闪耀下去。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湿地保护 管理 南宁市
南宁市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为南宁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资源。为了有效保护南宁市湿地资源,树立湿地生态文明典范和环境保护良好形象,本文在分析南宁市湿地保护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基础上,对未来的湿地保护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以期为南宁市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一定思路。
1 湿地资源及保护状况
根据广西2011年完成的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及2012年委托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进行南宁市湿地调查显示,南宁市有面积8公顷(含8公顷)以上、河流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公里以上的湿地总面积为62408.26公顷。占全市总面积2.82%。南宁市的湿地有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4大湿地类。其中河流湿地23999.96公顷,湖泊湿地836.80公顷,沼泽湿地面积219.90公顷,人工湿地面积最大,达37351.60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59.9%。目前全市已建立湿地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各1处,即南晓那兰鹭鸟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广西横县西津国家级湿地公园。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湿地占用与退化的状况比较突出
随着南宁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多,城市的扩张使得城区的一些湿地被填埋。经调查发现仅2009~2012年南宁城市湿地(以水产养殖场为主)就因城市建设开发被占用填埋1160.65公顷。
2.2 湿地污染形势依旧严峻
目前不少大江、大河和水库已成为工农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承泄区。农业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使得河流污染物越来越多,导致了较为严重的水体富营养化。2013年环保部门开展监测的18条主要城市内河,除八尺江、四塘江水质评价为Ⅳ类,属轻度污染外,其余16条内河水质评价均为劣Ⅴ类,属重度污染。
2.3 湿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
对鱼类的过度捕捞和水库周边围垦养殖,在造成土著鱼类减少的同时也带来了外来有害物种,给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由于农业灌溉和居民饮水的需要,过度用水使得部分湖泊、水库水位下降,造成部分珍稀动植物栖息地丧失严重。
2.4 湿地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功能认识不足,湿地的保护意识薄弱,受利益驱动,一些湿地或周边土地承包给社会开展种植养殖业,而承包者为追求部分眼前利益,对湿地过度利用或将畜禽粪便排入水库,给水体造成污染,导致湿地遭受严重破坏。
2.5 速生桉影响库区水源水质
由于速生桉具有生长周期短,收益快等特点受到农民青睐,然而全垦抚育、施肥等桉树种植措施,以及桉树比其它阔叶树具有更大蒸腾作用等特点,造成氮氨和水土流失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库区水质。南宁市部分库区(包括饮用水源区)周边就种植了大量速生桉。
3 对策与建议
3.1 切实加强湿地执法建设
加强湿地执法建设,坚决打击对湿地周边天然植被乱砍滥伐、围湿(湖、池)造田以及工业和城市排放“三废”,加剧湿地污染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一些地方出现的利用湿地候鸟越冬、栖息地集结停歇、过境通道上的有利地势捕杀候鸟以及倒买倒卖、走私等非法行为。
3.2 建立南宁市湿地保护体系
通过建设以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基本格局的湿地保护体系,对南宁主要湿地及湿地生物多样性实施有效保护和管理。通过加大横县西津国家级湿地公园、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的示范性建设,带动全市湿地保护的开展,初步形成比较科学的南宁湿地保护体系。
3.3 严格控制养殖业造成的湿地污染
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养殖场,确保一级保护区内无养殖行为,确保二级保护区内无规模化养殖。2013-2015年,南宁市成立大王滩水库周边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搬迁工作的组织开展。整顿对象包括大王滩水库周边以养殖食蟹猴、水律蛇、眼镜蛇、豆雁、鸿雁、灰雁为主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
3.4 加大湿地保护宣传力度
一要加大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以“世界湿地日”、“爱鸟周”活动为平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3.5 加强湿地保护资金保障
由于湿地保护经费短缺,制约了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投资、社会各界支持和捐赠等方式多方筹措,广开募资渠道。
3.6 健全完善政策法规
2015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全国第22个以地方法规保护湿地的省区。2014年7月1日经过修改完善的新版《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增设了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种植速生桉树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则。同时规定,在2014年7月1日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已经种植的速生桉,从新版施行之日起四年内必须完成清理或者更新为适宜涵养水源的其他树种。
4 结语
南宁市丰富的湿地资源不仅为全市提供了充足的生产生活用水,也为候鸟及其它野生动物提供了繁殖栖息地。湿地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尤为重要。加强湿地保护和开发,是南宁市“生态立市”的重要体现,将进一步改善南宁市生态环境,促进南宁市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众多日本学者对海洋开发活动的探讨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海洋是超越人类空间的巨大存在,故应着眼长远;救助海洋是伤害海洋的人类应尽的责任,而树立日本国民立足本土的海洋观是承担这一责任的根本途径。
1980年,日本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或称《拉姆萨尔公约》),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干滨海湿地、浅海域的决议及劝告书。为了国内更多的滨海湿地能够成为具有国际意义的保护湿地,日本环境省制定了“日本重要湿地500”。
入选“日本重要湿地500”的标准有五项:选择标准一,在泥沼、盐性湿地、河川、湖沼、滨海湿地、红树林、海藻丛生区、珊瑚礁中选择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又占据一定面积的湿地;选择标准二,存在珍稀物种或濒临灭绝物种的湿地;选择标准三,具有多种生物相的湿地:选择标准四,拥有特定物种群落、并且有相当规模的个体数量;选定标准五,属于在生物生活史中不可或缺的湿地生态系统。
日本已有改变渔业者、农业者传统意识的重要成功事例。不过,日本社会组织保护湿地的过程并不像想象得那样顺利,其发展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由日本湿地保护史上三次影响较大的湿地保护运动,即谏早湾湿地保护运动、藤前湿地保护运动和高松湿地保护运动,可以看出日本社会组织在湿地保护实践中的努力与贡献。
以“谏早湾围海造田项目”为例,日本政府在开发谏早湾湿地之初,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发湿地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谏早湾事件本是环境问题,却演变为矛盾巨大的社会问题,日本政府在该事件中失掉不少民心。
日本学者锦织纯指出,谏早湾湿地围海造田事业所引起的环境及社会问题上升为整个有明海再生战略的问题,即没有好的战略就无法顺利推行政府的公共政策;通过谏早湾湿地囤海造田事业问题,推行新的地域振兴战略十分必要。
锦织纯提出:第一,不能浪费有限的地球资源;第二,生态系统、环境。自然景观三者应同时保护;第三,不进行无谓的公共投资,要实行社会资本和资源合理分配的公共投资;第四,要使新产业经济的振兴与自然资源、环境共生;第五,应正确评价第一产业的作用(农林渔业);第六,应运用最尖端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七,地方自治体需要有自己独立的产业政策。
笔者认为,上述第五和第七点战略对我国尤其具有借鉴意义。重视第五点,正确评价第一产业的作用,将把农林渔业的发展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上,有利于实现湿地保护与促进农林渔产业发展的双赢:湿地中丰富的资源将能促进我国农林渔业发展;而保护好湿地,也就是在提高农林渔业的产出比。第七点提出日本地方自治体需要更多自主管辖权,以便结合地方特色推行地方产业政策,而不是由中央来推行产业政策。我国也可以考虑给地方更多的权力以便其自治湿地。
日本非常重视自然资源保护,其《宪法》第13条、第25条、第29条、第94条,分别从公民权利、财产权限制、立法授权等方面对自然资源保护做出规定。《自然环境保护法》是日本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近几年,日本国内热烈讨论着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湿地保全法”。
有日本学者主张,这是当前日本湿地最根本的课题。也有日本学者提出,不制定湿地保全法也行,但是,应尽快制定拉姆萨尔地域条例。该条例是由地方主导,并由地方自治体在拉姆萨尔条约理念下整合湿地的保全与管理体制。
这一点尤其值得我国学习,如果我国的地方团体、社会组织和公众支持保护湿地的力量不断壮大,能够对开发、利用湿地的利益主体形成强有力的影响,那么,环境正义在湿地开发与保护的对弈中就有了缘自公众参与的力量保障。
关键词:吉林省;湿地保护;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X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4-0017-1
1 湿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目前,影响和制约保护区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有五个方面,主要表现在:
(1)自然的干旱和保护区内人口稠密,人为干扰严重。人们为了生存和致富,必然要有大量的人为活动,如捕捞、放牧、垦湿种地、取土等,这些活动都给湿地保护带来了沉重压力。特别是近十年来由于机械化程度提高,农产品价格提升,更加刺激了人们占有资源的欲望。
(2)湿地保护与恢复投入不足,达不到高标准保护和尽快恢复的目的。近十年国家和省虽然投入部分资金,保护区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按目前的现状,不尽快的使保护区的湿地面积得到全面的保护与恢复,在保护、科研和旅游建设上不及时投入,将使保护、科研、旅游三大功能发展缓慢,制约保护区作用的发挥。
(3)湿地保护缺乏造血机能,保护区良好的旅游资源尚处于无人认知的状态,没有打造整合成生态观光、休闲旅游产业链,利用还处于原始性浅层次阶段,没有把保护与利用推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从全国的国家级保护区看,这个问题处理好的,这方面的产值每年可达到上亿元(这里指的是保护区本级收入,不含社会收入),资金较差的也达到了几千万元。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造血机器,以增加保护区事业发展的资金来源。而我们只有几十万元,相差十分悬殊。
(4)保护基础设施落后,难于以用系统、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开展湿地监管工作。近些年来,我们虽然完成了三期基础设施建设,但还处于框架阶段。按照标准管理,我们的能力建设还有很多缺欠,不配套。如局站点之间的网络化办公体系、巡护现代化设备、科学研究的配套设备、湿地供水系统建设、旅游吃住行的接待条件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很难使保护区上档次。
2 湿地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保护区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如何解决好制约发展的障碍,破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工作。必须有相应办法和对策来加以应对,采取更加有效的策略强化湿地保护工作。
(1)抓住国家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地方政府建设生态县的机遇,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认真准备申报一些精品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大力推进湿地保护、湿地恢复和相关能力建设工程。我们现在已经完成了湿地与保护项目国家局立项审批,部分项目已经或正在列入国家发改委投资计划范畴内。稻田尾水处理项目已经得到省厅批复,还准备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就更大范围的湿地引水、湿地恢复进行商讨,编入全县生态建设大盘子中。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环保部门工作,争取能力建设上得到支持和投资。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引水系统工程建设,积极推进长效引水机制的建立。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得到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发改委已经进入实质性研究阶段。
(2)认真解决好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创建和谐的保护区。目前,湿地所有权归地方管理,保护区代表国家进行湿地管理,这就存在着很大的利益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解决。一方面,应该从国家的层面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法,将湿地纳入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就是全面执行湿地补偿,用补偿获取临时的所有权。再一个方面就是要站在保护优先,利用为保护服务的角度,转变管理思维模式,正确处理好社区群众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发展湿地产业、循环经济。要总结典型加强引导,由过去破坏湿地要收入要效益,向通过保护湿地和恢复湿地来创收方面转变。要出台保护和恢复湿地优惠政策,引导社区群众通过自己投资使湿地得以恢复,产出归己等方法,采取变湿地只有保护人管转变到大家齐抓共管的和谐氛围中。通过近几年的调查掌握,全区确实涌现了一些保护恢复利用湿地的典型。
(3)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打造大的旅游环境增加自我造血功能。湿地旅游是一种美妙的享受,但是,只有负责人的旅游才能有益于湿地和人类。做为吉、黑、蒙三省交界,又有百公里松花江上游嫩江区域中国重点鹤类栖息地的莫莫格,自然风光、风土人情都是十分独特的。因此我们今后一个长时期的任务,就是要会同当地党委政府精心谋划,在保护的前提下,合力打造一个独具特色的莫莫格旅游景区,在展示我们风采的过程中增加收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保护区知名度,用创造的效益推动保护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