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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合同

时间:2023-05-30 09:59: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修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修合同

第1篇

乙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的__________(①复印机、②一体机、③传真机、④其他:___________)保修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复印机状况:

1.机器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

2.机器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

3.主控板号___________________

4.计数器读数_________________

5.保修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6.销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修内容:

1.甲方机器出现问题时,请尽早和乙方联系,并详细通报机器使用状况及故 障现象,以便及时解决。 在甲方的复印机出现问题,乙方接到报修后,_____小时(城内)上门为甲方服务(节假日除外)。

2.在保修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机况,定期上门对机器进行维护保养。

3.在保修期内,如果机器需要更换配件,乙方只收取材料费,不再收维修费。

4.在保修期内,甲方须使用乙方提供的消耗材料及零配件,如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导致机器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否则由甲方负责。

在保修期内,乙方按优惠价供应甲方机器所需使用的复印纸,消耗材料及 零配件,并免费送货上门和安装。

5.保修期内的差旅费,保修机器在乙方所在城市的市区,由乙方承担,在城区以外,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根据复印机的状况,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收取甲方复印机年保修费 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本合同自交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行_______份。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__________ 乙方(章): 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装修保修合同范本(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一楼展示大厅装修工程。

2、工程内容:装修一楼大厅背景墙、电视墙、展示台等。

3、本工程范围: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

二、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1、本工程材料总造价:叁万壹仟捌佰肆拾贰元(¥31842.00元)整,施工费按照施工实际图案的平米数计算。每平米240元。

2、付款方式:乙方材料进入工地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材料费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剩余工程款全部金额。

三、甲方职责

1、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场地并协调好各部门,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2、提供乙方施工过程中的供水及供电。

3、负责隐蔽工程的隐蔽前验收。

4、及时做好工程竣工后的组织验收工作。

四、乙方职责

1、切实按照工程设计相关规范严格操作精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环境卫生及安全保卫工作,并遵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3、负责整个工程预算确定项目所需材料的质量,严格按工程设计方案所列质量标准,选购材料。

4、负责及时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后验收工程。

五、违约责任

1、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装修保修合同范本(二)】

鉴于乙方承包装修之甲方装修工程已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有关细项质量需进一步观察,目前有关工程细项已需维修养护,故甲、乙双方就工程的保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保修期内工作范围为:

就装修工程所涉及全部合同项目内(以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明细表及 年 月 日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列明为准)的损坏或质量问题进行更换或修复。如木门变形、裂缝,所有漆面脱落、起皮、鼓包,壁纸鼓包、脱落,房顶出现脱落,所有器具因质量原因出现的损坏及其他质量问题。属于甲方使用不当、天灾、原土建质量造成的损坏除外。

3、目前工程已存在的问题及乙方责任:

1)花岗岩地面有5块有1/3空鼓,1块4cm缺角,1块1/3断裂,若在保修期内有空鼓的花岗岩出现断裂,乙方应予更换,材料费及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由乙方返还断裂部分的材料费及相应各项取费。

2)护墙板的板面目前变形较重,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进行更换或整修。

3)木门现已变形,乙方应予 年 月份前进行整修。

4)壁纸卷边,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进行整修。

5)厨房洗菜盆下水管无反水弯,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新购反水弯并进行更换。

6)前述各项问题的整修或更换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后7日(节假日包括在内)内,乙方须安排 熟练的技术工人带料完成整修或更换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5、法律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故拖延达14个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扣除工程尾款人民币 元;若甲方因该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甲方除有权扣除工程尾款外,还可采取法律许可的其他措施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6、结算

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虽出现质量问题但乙方整修及时并令甲方满意,保修期结束后七日内,甲方将尾款如数结算予乙方( 年 月份乙方将第3条所述问题整修结束后,若甲方感到满意,可以结算)。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3篇

工程名称(以单位工程为准):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竣工工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发包方(用户)名称: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

一、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5.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另行议定。

二、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1.屋面漏雨;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3.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

5.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7.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10.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11.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12.因施工单位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三、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式样附后)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按原设计标准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保修抵押金

1.保修抵押金计算方法。按工程结算造价扣除甲方供应的设备、成品价后的金额计算,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保修抵押金。其中: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200万元以内的,按2.0%计算;200万元(不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5%计算;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按1.0%计算。

(2)单独承包装饰工程,按1.0%计算。

2.本工程保修抵押金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修抵押金返还

工程保修期满,发包方按以下规定向承包方返还保修抵押金。

第4篇

缺陷责任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9.2款中约定为:“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第1.1.4.5目中将缺陷责任期定义为“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保修责任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为:“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可见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由合同双方根据承包项目的需要约定,保修期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约定。

2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异同

“缺陷责任期”这一用语是借鉴于国际工程惯用的FIDIC条款。在国内,《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中都是使用质量保修期这一术语。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术语。虽然这两个术语都有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的意思,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2.1相同处

a.项目内容相同,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已交付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给予修复。

b.期限的起算时间相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均是从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c.承担修复缺陷的费用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2.2区别

a.期限不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保修期不少于1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的范围和期限。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b.效力不同。质量保修是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而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至少应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期限不得短于法定的期限。否则,约定无效。缺陷责任范围和期限由双方根据合同项目的特点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c.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保证不同。在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约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设定为建筑物的合理正常使用年限。《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责任是通过质量保证(保留)金的形式体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第1.1.5.7目质量保证金定义为“合同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第17.4款约定发包人从支付的进行款中扣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d.质量保修责任与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定的联系。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没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工程实务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是惯例作法。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一定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3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期限的约定

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中使用质量保修期来约定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期限。在新版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术语。通过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施工合同中如何约定是有差别的,不能简单地约定为“缺陷责任期同质量保修期”。在使用新版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时如何认定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呢?笔者认为,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如: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建筑物、发电建筑物、升压变电建筑物、航运过坝建筑物、房屋建筑工程中基础(包括挡水建筑物的基础防渗)和建筑物主体(包括启闭机排架)的质量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屋面、墙面、地面等的防水可定为5年;闸门及启闭机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等为两年;装修工程两年。上述所列的保修范围仅为示例,具体在合同中的保修范围应当视施工承包合同所包括的范围而确定。

缺陷责任期可根据不同的水工建筑物分别约定,挡水建筑物可定为两年或更长,其期限可视水库蓄水至正常水位的时间确定;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结构等可定为1年;厂房等有屋面、墙面和地面防水的,防水缺陷责任期可定为两年;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可定为两年。这样,缺陷责任的期限也符合以往水电工程实务中保修期的习惯约定。

4结语

通过以上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探讨,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联系又有区别,理清两者的关系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可避免合同履行中因歧义而引发的争议。水利水电工程中主体建筑物的缺陷责任期期限可根据不同建筑物的运行情况分别约定为1~2年,安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可约定为两年。水工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基础(包括基础防渗)的保修期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安装的保修期的期限不应短于两年。发电厂房等屋面、墙面和地面防水保修期不应短于5年。

第5篇

承包人(全称): **金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首贵谷脚农场道路改造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毛石挡土墙、砼路面、排

水等全部施工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担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为5(伍)年;

最新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本最新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本

2. 挡土墙工程为5(伍)年;

3. 砼路面工程为3(叁)年;

4. 路基排水泄洪工程为3(叁)年;

5. 其他约定: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如基础沉陷、挡土墙发生破坏危及车辆及行人安全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工程结算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以结算价款5%核定。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返还时间和方式(贰年返还90%、剩余10%伍年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最新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本合同范本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第6篇

一、监理依据和工作重点

1、工程保修监理依据。工程保修是指工程质量保修,监理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进行。为了确保保修及时保证质量施工合同还应规定工程质量的保修金额(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经过业主方与承包商协商,也可以签订专项工程保修合同。

2、关于工程保修期的计算。关于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依据监理单位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期限。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是监理业务期限,目前一般保修期监理定为1年,而施工合同规定的是承包商对工程负责报修的期限,但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故施工合同规定除屋面防水工程等为5年,其余部分工程保修期定为2年。

3、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重点应根据具体工程对象和工程使用状况确定。笔者认为以下内容应列为监理重点:

①对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应关注其观测成果和观测方法、技术要求以及是否已沉降稳定,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设计和质监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处理;

②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调查,重点是楼地面、墙面、天棚以及门窗工程;

③调查屋面、浴厕间、外墙面防水效果;

④给水管及排水管有无渗漏以及卫生洁具使用状况。

二、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工程进入保修阶段,承包商已撤离现场,而监理单位则应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可以不设项目监理机构)宜在参加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人员。

2、监理人员要渔业主方密切联系,关注工程使用状况是否正常,随时听取用户意见。同时,与有关承包商保持电话联系,并且要求承包商指定一名联系人。

3、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

4、组织承包商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为宜。并在气候突然变化(台风、冬季低温)如台风暴雨过后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

5、在工程保修期1年即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需要维修的内容按单位工程列表登记。

6、监理人员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和以上质量回访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与缺陷发现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设计人员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原因。关键是要确定该工程质量缺陷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的。因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无条件保修。监理人员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渗漏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人员、业主方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监理人员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业主,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同时,监理人员要与原承包商沟通)。其维修处理发生的费用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在质量保修保证金中扣除。

8、当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监理业务过期后,承包商应按施工合同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仍需对工程继续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三、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问题:

1、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发现目前(下转第55页)(上接第51页)设计施工图纸文件中,均未有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说明。据国家《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3类普通房屋和建筑物,其设计年限为50年,并明确工程是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才能满足的条件。

2、在保修阶段监理工作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单位后,有的使用单位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即出现工程的非正常使用条件,增加了结构的活荷载甚至破坏了屋面和外墙面防水功能等情况。举例说明:

①楼层办公室改为档案资料室,宿舍改为文具仓库;

②屋面上加设太阳能热水器,电视等无线接收设备,屋面和外墙面设置大型广告牌;

③室内进行二次装修扩门拆墙,改变水、电管线;

④屋面天沟灰尘和生活垃圾堆积,天沟流水不畅,个别水落堵塞等。

监理人员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即应书面通知业主或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引起重视。

3、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保修如何实施,缺乏具体配套措施,不好操作。因保修期为50年,是人生的大半辈子。岁月沧桑,人事沉浮,50年后去哪里找承包商和责任人?又如何分清责任工程是否属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

四、应采取的措施

1、监理单位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中,无疑是正确的。只有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严格的控制,不留人和质量隐患,使工程竣工每一分部质量均达到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同时满足用户的使用功能要求,使业主放心使用。实践证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越到位,保修监理工作量就会大大减少。

2、当房屋建筑工程投入使用过程中,由于荷载对结构构建产生时间效应和构件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中以及地基的沉降等原因会产生变形。同时,在建筑物协调变形过程中会产生次应力的不利影响。(当然,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以及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以上结构、构件不会发生超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质量问题。)故工程在使用一阶段后,会出现这样、那样质量小问题是正常的,也是难免的。所以说工程质量保修是必要的,即使竣工验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也不例外。

3、监理单位对保修阶段也要像施工阶段监理那样重视,就像工业产品售后服务那样,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搞好保修阶段监理工作,也是监理单位提高资信度保持监理行业形象,创监理品牌的重要方面。

第7篇

名称型号价格硬件保修期

主板映泰G31-M7TE3603年

内存金士顿DDR28001G75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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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型配置2

名称型号价格硬件保修期

主板映泰TG31-M7TE4803年

内存金士顿DDR28002G164终身

硬盘希捷SATA7200160G2803年

机箱飞利蒲套包120

电源航嘉ATX-P4300WPFC1463年

CPUIntel2200散3803年

CPU风扇酷冷77530

显示器ACERX1916W9503年

键盘鼠标貂王套件503个月

光驱LGDVD1401年

总价格2740

家用型配置1

名称型号价格硬件保修期

主板映泰P314803年

内存金士顿DDR28002G162终身

硬盘希捷SATA7200160G2803年

显卡讯景9500GT【高频高质】5903年

机箱技展3319140

电源航嘉宽幅小子1503年

CPUIntel2200散37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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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驱飞利蒲16XDVD1401年

总价格加送冒号高清摄像头,耳机,鼠标垫3515

家用型配置2

名称型号价格硬件保修期

主板映泰P438603年

内存金士顿DDR28002G165终身

硬盘希捷SATA7200250G3303年

机箱技展3332180

电源HP450W2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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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Intel5200散5103年

CPU风扇青鸟超频3/Intel775、AM235

显示器ACERX223W13803年

键盘鼠标罗技光电高手1000套件1601年

光驱飞利蒲16XDVD1401年

总价格加送冒号高清摄像头,耳机,鼠标垫4730

本合同货款总计冒号

第2条交货及验收

交货日期冒号

交货地点冒号

付款方式冒号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冒号元

(1)付清

验收方式冒号甲、乙双方合验。乙方向甲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甲方确认,乙方当面向甲方交验商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

第3条售后服务

(2)乙方对以上产品免费保修1年,(3)保修期内乙方提供免费现场维护及0配件更换服(4)务,(5)1年后设备(6)维修免收服(7)务费,(8)0配件维修或更换按实收取。保修期按照合同(9)签订之日起计。

(10)如因人为损坏或雷击、水灾、火灾、****(11)、战争等不(12)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13)故障,(14)乙方负责维修,(15)并按实收取维修费和材料成本费。

(16)如设备(17)发生故障,(18)乙方承诺24小时内(或双方约定时间范围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19)在厂商规定的饿包换期内马上给以更换,(20)如超过厂商规定的包换期的,(21)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22)。(如甲方急用,(23)乙方在有配件的情况下可借给甲方代用品)

请用户妥善保管产品之包装、保修卡,使用说明等,以备以后维修使用!!

第4条违约责任

以下情形视为违约,如有发生,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冒号

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果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不必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如果乙方超过交货期10天仍未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已付款项。

甲方延期支付货款,则甲方应按延期支付款项金额以1%/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日期交付合同产品,未在征得甲方同意下延期交货,则按延期交付合同总价1%/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以外的其它违约情形,按《合同法》处理。

第5条合同第6条争议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1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点的人民法院。

第7条合同第8条生效

合同从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1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冒号地址冒号

第8篇

甲方:

签订日期:

乙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为保证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16%增值税)

1

2

合计金额(RMB)

¥.00元

 

   注:

 

二、设备交货的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1、设备交货时间:自收受定金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交货;

2、设备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

 

三、质量保证条件、保修期限及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乙方保证所售出货物与样机一致(含展出样机或售出样机),设备为全新,配套说明书及工具,设备性能符合双方约定要求,如有异议,自收货日起以书面方式提出,时间期限为7天;

2、保证条件:设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壹年,易损件(耗材)和人为损坏条件下除外;涉及人为损坏情况的,保修期内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关维修费用;

3、保修期限:本机及零部件保修壹年,易损件(耗材)除外,在保修期内为免费服务。保修期外可选择我厂提供的有偿终身维修服务;

4、保质期内售后服务:设备售出接到甲方调试通知后,乙方免费指派技术人员调试及指导,接到购货方报修通知后,江、浙、沪以及皖东地区,48小时之内处理,境内以外地区72小时之内处理或经双方沟通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处理;

5、易损件(耗材)包括:

 

四、验收方法:

   乙方设备生产完毕后,以书面形式《提货通知单》通知甲方验收人员前来验收、提货。

 

五、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

1、自设备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如在6个月内未能按合同约定提货,则视为甲方对设备定金的自动放弃,本合同自动解除;

2、甲方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未结算款的清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进行;

3、乙方未能按约定将设备交付给甲方,每逾期1日须支付甲方  1  ‰违约金; 

  

七、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如有协调不成或调解不成则递交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以传真件方式签订,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协议补充,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

 盖章后生效。

 

   九、汇款资料:   

 

 甲      方

(签字盖章)

 乙      方

(签字盖章)

单位名称:

地    址:

委托人:   

电    话:

传    真: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第9篇

我们知道,贵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是维持和提升良好品牌的关键。为了配合贵司的客户服务工作,同时也为了体现我公司与贵公司进行良好合作的意愿,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有关工程保修和保修期的各项条款的精神,如若贵公司的_________工程由我公司中标,我司将向贵司就维修服务郑重承诺如下:

1、首先,我司将遵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内容,并按合同履行保修义务。

2、因我司原因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维修,我司承担维修本身的所有费用外,另按当次维修费用的10%补偿给业主,10%的补偿及维修费用一并在我司的保修金中扣除。

3、在工程保修期间,属于我司施工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引起工程需要维修的工作,我司将按贵司要求时间将维修整改方案送至贵司,并按贵司确认的维修方案按贵司要求时间进行维修,若我司未按以上要求维修,贵司有权委托任何专业维修商进行维修,费用按专业维修商的计价取费独立核,直接从我司的工程结算款、保修金或任何将支付予我司的应付款中扣除。

4、当贵司所派遣的专业维修商在维修时,我司确保提供包括材料、技术、前期施工的情况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和交底,以协助其快速而优质地完成维修工作。

5、贵司所派遣专业维修商的工程维修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专业维修商的计价取费独立核算。我司同意贵司可直接从我司的工程结算款、保修金或任何将支付予我司的应付款中扣除。我司充分相信贵司在处理费用支付问题时将会持有公平和公正的立场。

6、在工程保修期间,贵司通知(可以书面,也可以是电话通知)我司负责某项任务的维修时,我司将会认真听从贵司相关人员的指挥、调度、着装等方面的要求,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保证工程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7、因我司工程质量原因导致住户提出维修面积扩大及其他索赔要求,我司授权贵司全权与业主进行谈判,贵司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贵司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我司予以无条件确认。发生索赔的费用由我司直接支付现金,不得从保修金中提取。若我司拒绝赔偿,贵司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赔偿费外,并从保修金中提取本次索赔费用的25%作为违约金,作为贵司处理投诉的管理费及名誉补偿费。

8、我司施工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在保修期间,如果发生任何有损贵司声誉和品牌的维修服务质量(包括实体质量、服务工作质量和维修进度)问题,由我司承担一切责任,且贵司另行派遣专业维修商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支付均由我司承担。

9、在工程保修期间,我司将会遵从贵司的要求,派出足够较高素质的维修和管理人员负责维修工作,并且在保修开始时将名单交给贵司项目部和物业管理办公室。

10、对于维修人员的维修服务礼仪教育,除了贵司可能会培训以外,我司也会派人对维修和管理人员的礼仪、着装等方面进行培训,达到贵司对维修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如果贵司进行培训,我司将会积极配合贵司相关部门的培训工作,期间可能发生的我司相关人员的窝工、交通费、洗涤费及额外费用已由我司充分考虑。

11、贵司在保修期间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对我司所发出的维修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话通知的),我司均认可为是贵司所发出的维修通知,我司均遵照执行。

本维修服务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将体现在合同中,我司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了此项因素,不再对此有任何疑义。

投标单位:(章)

第10篇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实现各自经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招投标文件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 大 写:人民币 万元整 大 写: 人民币 万元整

三、付款时间及方式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设备正常运行 天,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额 %的货款;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以变更及修改)

2、友情链接:

3、在每期合同款项支付前 天,乙方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 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收货人名称:(应为签约单位名称) 地址: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运输

4、货运方式:汽运

5、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美的工业城并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货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交货日期及何为交货:如规定供方将设备安装调试、投入使用视为交货,则对设备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时间约定明确)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之甲方。

6、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设备到达合同列明的地点后及时将乙方所托运合同设备提取完毕。

7、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情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应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

8、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式

1、验收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 天 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 天内安排初步验收。设备于合同生效后 天内通过双方的合格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2、验收地点:

3、验收标准:

六、现场服务(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1.供方现场人员应遵守需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乙方负责。

2.供方现场人员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请供方开展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供应应予协助。

七、人员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培训,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术,以便使甲方人员正常地使用、维修保养设备。(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视具体情况加以约定或在技术协议详细约定;如无必要,可不约定)

八、保修方式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 年。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逾期交货超过 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双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违约金。

4、保修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乙方超过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内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5、设备未按照合同之约定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 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第11篇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

(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在英国,法律规定了对政府部门的责任限制,而在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几乎为零。如新加坡因为有“资格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必承担责任。

2、质量检测机构

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瑕疵,瑕疵责任由谁来承担?比如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瑕疵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权利。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结果,在英国盛行一种叫“从属保证”(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与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业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类分包商)、专业咨询师(包括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设备供应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买受人、承租人和贷款人提供书面保证合同,从而建立由这些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向建筑物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纽带。由于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数十个、上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书面保证合同,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建筑法部门得投入不少人力应付这些保证合同的起草、谈判等的繁琐操作。

1996年,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合同相对性: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关于第三人权益的执行效力。1998年形成议案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女皇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英国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将增加许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物使用人、购买人、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起草,并且对这些条款的内容设置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与供应商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表现为“侵权责任”。

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瑕疵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酿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等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缺陷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了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一缺陷的行为人的错误和疏忽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行为可以发生在整个建筑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主要包括:1、设计和技术监理过程;2、现场施工过程;3、移交时关于维护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导过程。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可将质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几大类:

(一)设计缺陷

记载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对通风的设计考虑不周将引起建筑物通风不良,而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设计师无疑是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主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设计错误带来的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设计师一方。在美国,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体设计工作是在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监理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监理的过错而导致设计错误,监理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会被要求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在英国,承包商有义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和疏忽的责任都压在承包商一方头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有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但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力求确定设计师、监理师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之间承担设计错误的合理比例。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为施工单位只在发现了差错后方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至于承包商发现设计有差错而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这在各国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材料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论该材料或该产品由谁来采购。

但在法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于那些称之为“EPERS”的建筑物构配件,比如预制木配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该产品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从而免除了承包商对此的检验和测试责任。

(三)指导缺陷

工程交付时建筑师给予业主的维修使用指导说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损害。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的告知愈显重要。错误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法国有一案例:一个诊所的看房人在灌装临时用电房的汽油箱时,汽油涌出淹没了好几层楼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在移交该房给业主时,没有向业主充分告知罐装汽油箱的用法说明,以致管房人误操作而导致损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了交付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上海市还实行了住宅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违反了这些规定,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险和工程质量综合保险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大同小异的,尽管质量保证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的期限各有长短,责任主体不尽相同,但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对因建筑物质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损害都有追究责任的特定对象。问题是,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承包商、设计商,在经过几年的营运后可能资不抵债、破产,或者不复存在,或者他们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太短或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可能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责任承担者,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一些法语国家政府通过强制承包商投保质量责任险,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现实问题。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巨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在其余九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维修,而维修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对损害赔偿不再有限额的规定,有关责任单位的义务、风险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果不通过工程担保或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也将难以生存。再加上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也就是说,基础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为“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条又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在这样一段漫长的时限内,要真正落实责任的承担,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

鉴此,为真正落实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建议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第12篇

关键词: 施工监理 房屋保修

一、监理依据和工作重点

1、工程保修监理依据。工程保修是指工程质量保修,监理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进行。为了确保保修及时保证质量施工合同还应规定工程质量的保修金额(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经过业主方与承包商协商,也可以签订专项工程保修合同。

2、关于工程保修期的计算。关于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依据监理单位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期限。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是监理业务期限,目前一般保修期监理定为1年,而施工合同规定的是承包商对工程负责报修的期限,但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故施工合同规定除屋面防水工程等为5年,其余部分工程保修期定为2年。

3、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重点应根据具体工程对象和工程使用状况确定。笔者认为以下内容应列为监理重点:

①对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应关注其观测成果和观测方法、技术要求以及是否已沉降稳定,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设计和质监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处理;

②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调查,重点是楼地面、墙面、天棚以及门窗工程;

③调查屋面、浴厕间、外墙面防水效果;

④给水管及排水管有无渗漏以及卫生洁具使用状况。

二、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工程进入保修阶段,承包商已撤离现场,而监理单位则应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可以不设项目监理机构)宜在参加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人员。

2、监理人员要渔业主方密切联系,关注工程使用状况是否正常,随时听取用户意见。同时,与有关承包商保持电话联系,并且要求承包商指定一名联系人。

3、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

4、组织承包商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为宜。并在气候突然变化(台风、冬季低温)如台风暴雨过后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

5、在工程保修期1年即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需要维修的内容按单位工程列表登记。

6、监理人员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和以上质量回访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与缺陷发现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设计人员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原因。关键是要确定该工程质量缺陷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的。因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无条件保修。监理人员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渗漏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人员、业主方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监理人员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业主,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同时,监理人员要与原承包商沟通)。其维修处理发生的费用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在质量保修保证金中扣除。

8、当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监理业务过期后,承包商应按施工合同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仍需对工程继续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三、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问题的几点认识:

1、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发现目前设计施工图纸文件中,均未有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说明。据国家《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3类普通房屋和建筑物,其设计年限为50年,并明确工程是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才能满足的条件。

2、在保修阶段监理工作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单位后,有的使用单位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即出现工程的非正常使用条件,增加了结构的活荷载甚至破坏了屋面和外墙面防水功能等情况。举例说明:

①楼层办公室改为档案资料室,宿舍改为文具仓库;

②屋面上加设太阳能热水器,电视等无线接收设备,屋面和外墙面设置大型广告牌;

③室内进行二次装修扩门拆墙,改变水、电管线;

④屋面天沟灰尘和生活垃圾堆积,天沟流水不畅,个别水落堵塞等。

监理人员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即应书面通知业主或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引起重视。

3、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保修如何实施,缺乏具体配套措施,不好操作。因保修期为50年,是人生的大半辈子。岁月沧桑,人事沉浮,50年后去哪里找承包商和责任人?又如何分清责任工程是否属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笔者认为实施这条不大现实。

四、几点体会和建议:

1、监理单位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中,无疑是正确的。只有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严格的控制,不留人和质量隐患,使工程竣工每一分部质量均达到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同时满足用户的使用功能要求,使业主放心使用。实践证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越到位,保修监理工作量就会大大减少。

2、当房屋建筑工程投入使用过程中,由于荷载对结构构建产生时间效应和构件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中以及地基的沉降等原因会产生变形。同时,在建筑物协调变形过程中会产生次应力的不利影响。(当然,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以及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以上结构、构件不会发生超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质量问题。)故工程在使用一阶段后,会出现这样、那样质量小问题是正常的,也是难免的。所以说工程质量保修是必要的,即使竣工验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也不例外。

3、监理单位对保修阶段也要像施工阶段监理那样重视,就像工业产品售后服务那样,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搞好保修阶段监理工作,也是监理单位提高资信度保持监理行业形象,创监理品牌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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