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59: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档案主要事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是单位的一名财务人员,在单位的领导下,十几年来一直刻苦勤奋工作,默默无闻地为单位作奉献,主要事迹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十几年来,我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了解和掌握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切实提高自己的与业务工作技能,在思想上、工作上与单位保持一致,按照单位的工作精神与工作要求,认真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我培养自己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岗位实际,认真对待每一件事,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持把工作做完做好。
二、认真细致,做好各项财务工作
财务工作是单位的重要工作,我认真细致工作,做到既当家又理财,认真搞好各项财务工作,切实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一是做好会计报销、工资发放、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审核、记账、装订及相关财政、税务票据的领用、核销等日常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做到工作仔细、认真、无差错。二是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会计档案全面、完整,便于以后日常查阅和利用。三是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坚持“单位工作一盘棋”,积极配合经理工作,不分份内份外事,以身作则积极努力做完做好。
三、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最近一两年来,我工作和家庭压力较大,工作上背负着单位电费一直亏损的压力,家庭里面上有老下有小,孩子今年又面临高考,所有家庭事务需要我去承担。在困难面前,我不叫苦不怕累,每天早起晚睡,抓紧时间完成家务事后,就跑到单位上班,没有请过假,不影响单位的工作。在单位里,我一面抓紧时间做账,另外腾出时间到外面去收费。尽量做到既完成财务工作,又收好费,帮助单位解决暂时困难,为单位将来发展奠定一些基础。
我在单位认真努力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还是觉得自己做得不够。今后,我要加强学习,深化管理,努力按照单位的工作要求,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争取创出优异成绩,为单位的发展作贡献。
一、泉州文化作为德育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
1.在泉州文化学习过程中,培养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
2.通过对泉州文化的亲历感受和观览鉴赏,深化热爱泉州文化的感情,认识泉州文化的丰厚和源远流长,吸收泉州文化的营养,陶冶性情,提高道德修养。学会关心当代文化生活,学会尊重多样文化。
3.学会交往,养成相互切磋的习惯,在合作中学习,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注意观察泉州文化现象,培养主动探究精神和发现问题的敏感性,追求思维的创新、表达的创新,学会自信,在泉州文化认同中养成自我认同感和“爱拼才会赢”的坚毅品质。
4.学会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理解泉州传统文化价值,用现代观念审视泉州文化,评价其积极意义与局限。
二、泉州文化作为德育校本课程的内容结构和进度安排
泉州文化校本课程是高中开设课程,在课程安排中,坚持循序渐进,由感性到理性,逐步提高的顺序,不同年级各有侧重,但都围绕课程目标安排。(如下表)
说明:①表中内容为泉州文化德育校本课程的内容和课时进度安排。
②实施时间为高一、高二,总共历时两年。
③进度安排上将泉州文化分为党史、名胜古迹、名人、习俗、民间文艺、谚语六大系列,每一系列按照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顺序安排,逐步提高。
三、泉州文化作为德育校本课程的实施方案
在实施德育校本课程之前,严格按照格式,编写所开设课程的实施方案和详尽的《课程纲要》。一般来说,教师操作层面的校本课程方案应包括两个基本部分:一是一般项目,列举说明开课教师、教学材料、课程性质和类型、学习时限、参加对象等;二是具体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和活动安排、课程实施说明、考核评价说明等。
下面是泉州文化德育校本课程的方案(略案)或叫课程纲要(只列举部分章节)
一般项目:
课程名称:感受泉州文化
授课对象:高一、高二学生
课程类型:思想品德类,自选课
教学材料:自编纲要
授课时间:每周一讲,每学期15讲,共开两年
具体方案:
(一)课程目标
1. 感受泉州文化(民间艺术、名胜古迹、人物等),提高人文素养。
2. 亲历泉州文化的研究步骤(搜集、整理、参观、访问、参与民间艺术品制作),完成认识、鉴赏。
3. 选取某一泉州文化的具体问题进行主动探究。
(二)课程内容与活动安排(节选二个课节)
第三专题:郑成功研究性学习(之五)
教学目标:比较全面地了解明代郑成功的生平、事迹和历史上的地位及贡献。
教学方式:学生搜集资料、信息、讨论、演讲,教师指点,讲解。
组织形式:
在教师指导下自由讨论,组织演讲。
教学要点
1. 学生搜集郑成功生平资料、主要事迹资料
2. 郑成功所生活的泉州社会文化环境
3. 泉州文化对郑成功的影响
4. 郑成功的泉州文化气质
第六专题 泉州谚语研究
教学目标
1. 了解有关泉州谚语,特别是哲理类。
2. 了解几位有影响的泉州谚语搜集者。
3. 在实际生活中,能够灵活应用所学的谚语。
教学方式:学生搜集泉州谚语资料、信息,小组交流。
组织形式:学生分小组讨论。
教学要点
1. 学生搜集谚语,小组交流
2. 泉州谚语的分类
3. 泉州谚语的发展
4. 泉州谚语的应用
四、泉州文化作为德育校本课程的评价
1. 评价的原则
(1)重视文化认知活动实施过程中,学生在感受、领悟、欣赏和思考等每个阶段的表现,对每个阶段都给予相应的权重分数。
(2)不仅重视学生对每个文化专题的研究结果,而且重视描述学生在研究鉴赏过程中的多种收获与体验、多种能力与品质。注重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分析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3)重视评价学生对于德育与其他学科文史知识的联系情况。
2. 评价的实施
泉州文化德育校本课程是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讲座发言的表现,发现问题、提出质疑的敏捷性、深度、表达水平(发言、演讲的口头表达能力、作业的书面表达能力)、搜集资料、小论文的质量进行评价。
(1)等级评定,用于文化主题活动课、小组讨论课。由指导教师填写主题活动课评价表(见附表1)。
(2)分值评定,用于学生提交的书面结果,如小论文、赏析文章、观感作文及搜集资料的全面准确情况。具体可分为老师评定、学生互评和学生自评。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以及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区双城”同发展共繁荣的战略构想,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
二、明确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区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做好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并把见义勇为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主动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事宜。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见义勇为工作当作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事项,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见义勇为人员,配合综治部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行为确认、动员群众、调查取证等方面,做到行动及时,认真负责,保护有力,保障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进一步借鉴外地经验,成立“西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理事会)”,并制定章程和有关制度。“协会”主要职能是:确认、审核、报批和推荐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及其利息,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协会”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日常业务主管单位为区综治办,区综治办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各街办(镇、管理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隶属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能是收集、确认、审核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工作
(三)各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能是收集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形成贯通全区上下的见义勇为工作网络。
四、完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
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的确认、救助、奖励、保护工作程序,调整表彰奖励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本区公民(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非本区人员(指本区户籍以外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均按此意见执行。
(二)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西湖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一般见义勇为行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流血并负伤较轻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负伤较重或造成肢体残疾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3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牺牲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伍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在本区发生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户籍在本区的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在评残过程中,区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五)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户籍在本区的协会或民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或报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安置到相关福利机构。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八)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区教育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九)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地务工人员,劳资关系在本市辖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由事发地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共同负责,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确认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整准确地填写《见义勇为审批表》,上报区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和综治部门进行审批。
(十一)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或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应当及时表彰,在区级表彰的基础上,要积极向全国、省、市推荐表彰对象,对集体见义勇为或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实行年终统一会议表
(十二)见义勇为发生地的街办(镇、管理处)综治部门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要对每个发生在辖区的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资料,要详细记录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支情况,伤残费用情况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0xx年安徽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综治机构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机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
(四)由所在单位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亡的,按照国家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未被认定为公(工)亡的,参照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金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见义勇为负有受理、调查、确认职责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者确认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个人述职报告
***
**年**月**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年是我行具有重要历史转折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全行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广泛学习和运用****管理方法,各项工作都实现了追赶型、跨越式大发展,尤其是在经营效益上一举扭亏为盈,结束了我行连续**年亏损的历史,真可谓:遂心遂愿,一路凯歌。一年来,我们办公室的工作,如同全行的形势一样,工作与时俱进,业绩伴行而生,虽然“不识办公真面目,只缘身在机关中”,但我们所取得的成绩还是“横看成岭侧成峰,高低远近各不同”,受到了省分行办公室和市分行领导及同志们的一致好评的。我们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宣传策划水平明显提高,报导力度进一步加大,正面影响更加深远。全年适时并成功策划大型报道活动**次以上,将我行改革发展和扭亏为盈的先进事迹,先后在人民日报、湖北日报、中国审计报、金融时报、城市金融报、中国产经新闻报、学习月刊、现代银行改革创新与经营管理、《共和国放歌集》等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力的报刊上进行了重点报道,有的还译成英文拟收录在大型权威性英中文系列丛书《创造世界的人》中,其宣传档次级别之高、文章篇幅之大、影响效果之深远,是前所少有的,甚至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得到省分行办公室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另据初步统计,全行共在市以上报刊台发表通讯报道及理论探讨文章342篇,其中省以上180余篇。我们还在市区天桥、人民广场、汽车站、***和***国道交汇处以及指导城区外行处在这些重要地段,制作大型户外广告牌30多块,有力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业务大营销,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实现了追赶型、跨越式的大发展。在分管领导***行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们还向省分行争取专项宣传费用40余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加强业务宣传与专项费用不足的矛盾。除此之外,我们本着“新鲜活泼、喜闻乐见、实效性与综合性相结合、权威性与群众性相结合、适用性与趣味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办精办活内部刊物《****人》,全年共编32期,进一步扩大了在行内的影响,提高了知名度,受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综合协调能力明显提高,督办力度进一步加大,纽带作用更加突出。全年从各个阶段行长的讲话及其他重要会议中筛选出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近百条,分别按照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间,逐一进行分解,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在检查督办过程中注意沟通协调,正确把握刚性和柔性的艺术,有力地促进了机关抓落实的效果,全年正式发督办通报*期,使行领导意图和重要决策得以及时落实到位。
办文办会水平明显提高,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机关办公更加规范。无论是撰写领导的重要报告,还是起草我行的重要文件,我们都能够较好地吃透上级精神,把握精神实质,研究本行行情,切实把党委的意图形成可操作性的东西,以便更好地指导全行工作。全年撰写领导讲话和各类文件不计其数,为保证市分行各项政令的畅通、促进全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发文的审核上,我们十分注重把好出口关,由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发文的审核把关工作,使行文比以往更加规范。全年承办的大大小小的各种会议,无论多么紧急,我们也都能做到通知及时、布置合理、安排得当、服务到位,确保了各种会议的成功召开。此外,公文处理及档案管理更加规范,保密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们加强了电子公文系统的管理,并通过使用“公文浏览库”,大大加快了公文处理速度,提高了公文传递效率,也降低了文件的复印成本。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地整理了****年度的档案90余卷,积极主动地整理汇编重要资料20多本,并加强了对系统档案工作的指导。我们正在加紧编纂****工作年鉴,以便鉴往知来、存史修志,为后人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预计2月份正式付印。进一步加强了保密工作的软硬设施建设,并严格规范管理,受到总行和省分行检查组的好评,被评为**省保密工作先进单位。此外,机关办公更加规范,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为领导、为机关、为基层的大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关系更加融洽,真正形成了“团结、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氛围。
一年来,我们办公室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管理方法以及行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其主要表现我在去年下半年的机关作风整顿会上向行务会专题报告过,许多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整改和纠正,不足之处,将在***年不断加以完善,具体情况不在这里赘述。
总之,作为综合服务部门,我们将急领导之所急,想部室之所想,忧基层之所忧,并与兄弟部室一道,在新的一年里,坚持高标准,立足严要求,进一步学习运用新型目标管理方法,切实把办公室以及机关的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真正把我们办公室以及机关建设成为“领导靠得住、部室连得紧、基层信得过”的先进机关及部室,为实现党委提出的新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湘西 民族古籍 类型 内容 保护
[分类号]G255
1 引言
民族古籍是中国少数民族古籍的简称,指中国55个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古代书册、文献典籍和口头传承及碑刻铭文等,其时间范畴以1911年为下限,但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有的可以延伸到1949年。湘西民族古籍即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少数民族在1949年前形成的书册、文献典籍和口头传承及碑刻铭文等。
湘西州是湖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现辖吉首、泸溪、凤凰、古丈、花垣、保靖、永顺、龙山8个(市)县。境内生活着土家、苗、汉、白、回等40多个民族,人口270万,其中少数民族占75.3%。在历史的长河中,长期生活在崇山峻岭中的湘西少数民族人民在劳动和生活中创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他们用口碑传承,用利器雕琢,用文字书写,为我们留下了卷帙浩繁的民族古籍。这些古籍资料是今天研究湘西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历史、文艺、天文、地理等的重要参考。整理、发掘和研究这些资料,对制定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2 湘西民族古籍的类型
湘西民族古籍品种齐全,类型多样,参照《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的类目设置,可将湘西民族古籍分为书籍类、铭刻类、文书类和讲唱类。
2.1 书籍类
主要包括地方志书、宗谱、族谱、地方名人诗文集和宗教科仪书。其中县志比较齐全。湘西一州八县市,每个县(市)都有一种或几种版本的志书传世。如《永顺县志》,就有乾隆十年刻本、乾隆五十八年刻本、同治十三年刻本、民国十九年铅印本4种版本传世;保靖县有《保靖县志》(雍正九年)和《保靖县志》(同治十年)等版本留存。宗谱族谱有彭、李、刘、王、张、符、龙、梁、向、王、鲁、何、谭、陈、吴、叶等姓氏几百种谱牒资料。诗文集有《味兰山房文集》、《灵溪诗存》等。宗教科仪书有反映当地巫术傩仪法事表演仪礼的书籍,如《巫师进表科书》、《太上玄灵解结科》等。
2.2 铭刻类
湘西铭刻类古籍较多,从载体材质来看,有铜、铁、木、瓷、泥、石6种。铜质的铭刻有铜柱、印章,如后晋天福五年撰刻的溪州铜柱铭文、康熙十九年大清礼部奖颁的永顺等处军民宣慰使司印;铁质的有铁磬铭、铁钟铭、铁香炉铭,如永顺司城的祖师殿的铁钟铭。泥质铭刻主要有用泥砖烧制的土司管家彭余生的墓志铭和十八土司泥塑像。木、瓷质铭刻较少。6种材质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石刻,其数量庞大、形式多样,品种齐全。从数量来看,石刻要占所有铭刻类古籍的95%以上;就形式而言,有石柱、石匾、石碑和摩崖石刻4种形式;从品种来看,单石碑一项,就有墓碑、纪念碑、源流碑、诗文碑、功德碑、寺祠碑、分界碑、修路建桥碑、捐(卖、买)田地碑、乡规民约碑之分。
2.3 文书类
湘西文书类古籍就其形成原因和使用范围可分为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其载体有丝纶、棉纸、草纸、麻纸、宣纸、毛边纸、楮纸等。公务文书是执政者或社会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有诏(诏书、诏谕)、禀文、檄文、示(告示、布告)、记、令(训令)、函、电、由、诗、文、韵、谱等。私人文书是个人、家庭在处理自身事物活动中产生的,主要是一些山林、田地的当卖契约文书、信件、笔记。在湘西各大公藏机构中,保靖县档案馆的文书类古籍收藏最为齐全。
2.4 讲唱类
湘西讲唱类古籍指湘西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具有历史和文学价值的口碑资料。主要有神话、史诗、传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等。这些口碑资料是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以口耳相传留下来的,大多反映本民族的起源、历史变迁、风土人情、生活习俗、民族性格。这类资料,有的通过文字、录音记录已转化成当今的书籍、录音带和光盘,但多数还存贮在传承人的大脑中或以手抄本、油印本的形式散存于民间。有代表性的有土家族的《摆手歌》、《梯玛神歌》、苗族古歌《古老话》、《船工号子》等。其中《船工号子》等进入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3 湘西民族古籍的内容
湘西民族古籍内容广博,涉及领域众多,涵盖了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历史、文学、艺术、天文、地理等方方面面。下面就内容有代表性的古籍作简明列举。
3.1 综合反映一定时期地方总体情况
这类古籍主要有各县的地方志和风土志。如《永顺宣慰司志》为明正德年间永顺宣慰司使彭世麒所编,是土家族地区最早的一部地方志,记述了永顺宣慰司使世职沿革及境内山川、风景、物产、民俗等内容。清代林继钦等同治年间修纂的《保靖县志十二卷》,从卷一到卷十二分别是星野志、舆地志、食货志、学校志、武备志、祀典志、职官志、选举志、孝有友志、列女志、祥异志、文艺志。每卷下面又有若干细目,如卷二舆地志就包含了舆图、建置沿革、疆域、城池、公署、都寨、市场、育婴堂、养济院、山川、津梁冢墓、义冢、风俗诸方面的内容。民国十二年彭施滁所撰的《永顺县风土志》,从地理、沿革、区划、山川、道路、风俗、宗教、教育及农、工、商、金融等30个方面介绍了永顺的风土人情。
3.2 反映姓氏、民族源流、迁徙与发展状况
这类古籍主要有族谱、宗谱、寺祠碑文、民族古歌等。如清光绪二十七年彭司滁撰的《彭氏谱》记载了溪州彭姓姓氏源流及其治理溪州、保静州八百年历代土司事迹本末,反映了彭氏参与溪州开发并一统溪州八百年的史实;清乾隆二年重建的“八部大王庙碑”碑文,记载了土家先人协助中央王朝屡建战功,“威镇八峒”之事和土家人居住地为楚南上游,即酉水流域,历经汉晋、六朝、唐、五代、宋、元、明各朝的史实;讲唱类的土家族叙事长歌“摆手歌”、苗族古歌“古老话”,分别讲述了土家族、苗族的起源、迁徙、支系繁衍、习俗诸内容。
3.3 反映当地人民生产生活习俗与
该类古籍主要是一些口述资料、宗教科仪书。如在土家族聚居地流传久远的“船工号子”、“挖土锣鼓歌”、“哭嫁歌”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土家族生活习俗;“丧堂歌”和俗称“土巫经”的“梯玛神歌”反映了当地民族丧葬习俗和。此外,宗教科仪书较为全面地记载了当地民族开展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的全过程,如清抄本《三情留教启师秘诀科》就记载了保靖南派傩师(把坛祖师)向法灵、向法荣等傩仪表演诸法事演唱词文及全程仪礼;《太上玄灵解结科》、《道场词》反映了当地人民的道教信仰和丧葬习俗。
3.4 通报当地大事要事、记述当地知名人物
这些内容多数体现在铭刻和文书类古籍里面。如立于后晋天福五年(公元940年)的“溪州铜柱”铭文,记载了溪州之首彭士愁率五姓与楚王马希范为修盟好之事;明万历十九年翰林廖道南撰文、巡按张继抄刻的“昭勋碑”,记载了土司溪州宣慰使彭宗舜平宁乡匪寇的战事经过和受朝廷嘉奖的情况。此外,一些关于修路建桥、买卖田地以及学堂、寺祠、城垣修建的文书、碑文都是重要的记事古籍。
记述当地知名人物的古籍,文书类的如清张孔修撰的《记彭勇行》,记载了清同治贡生彭勇行的生平事,文中写了彭勇行的体貌、职业、才学、品格、文风等;铭刻类的有记述的当地贞女节妇石坊序文、名人勇将及德高望重者的德政碑、墓志铭,如“明昭毅将军思垒彭侯故室淑人向氏墓志铭”、“贞女彭明桂石坊序”、“符氏节孝石坊序”,均属此类。
3.5 记载、反映疆域和边界
记载、反映疆域和边界的古籍主要有分界碑和官方文书。分界碑如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立的“龙山巴拉湖龙桑分界碑”,记载了龙山、桑植两县正堂划分县界之事。官方文书有:清代知县广元王伯麟颁发的《地舆志》,记载了永顺东与直隶州永定县、南与辰州府沅陵县、西与同府保靖县、西南与辰州府乾州、西北与同府桑植县的分界之处;清乾隆六年常德通判颁发的“桑植县定界详文”记载了桑植县东与慈利、西与永顺、南与沅陵、北与湖北鹤峰的交界之处。此外,保靖县档案馆保存的“为否认将葫芦乡并入古丈并提出五个条件祈鉴核转呈由”、“为汇报勘查保、古绥县界情形致省长薛岳函”、“为瓦厂地方重划县界一案令迁陵镇长亲往查勘的训令”等都是反映这方面内容的文书类古籍。
3.6 反映文学、艺术
湘西文学、艺术类民族古籍很多,四大类型的古籍都有关于文学、艺术的记载。有结集成书的诗文集,有以单篇文书形式记载的歌词乐谱,有集文学、艺术价值与一身的诗文石刻,有存贮于人的大脑、靠口耳相传保留下来的民间故事、传说。现存永顺县图书馆的清代《篪谱》、《琴谱》、《瑟谱》、《埙谱》详细记载了篪、琴、瑟、埙这四大器乐的外形及吹奏之技法,是研究民族古器乐的珍贵资料。在永顺不二门景区、颗砂等地的数十处摩崖石刻,具有很高的文学和艺术价值。如永顺不二门摩崖石刻《游观音岩》一诗:“萧寺遥连郭外村,灵峦常秀水常温,地藏幽壑疑仙境,天假悬崖壮佛门,鸟道低穿犹有路,神工巧凿更无痕,诗人徘徊瞻良久,欲馨吟怀日已昏”,全诗对仗工整,前六句句句皆景,句句皆佳句,对后人游览观音岩景点及诗文习作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参考价值。
3.7 日常生活中的文字遗留
这类古籍主要有契约文书及田亩画册、粮册、均田清册等。如,保靖档案馆收藏的18个案卷的清代契约文书,详细记载了当时保靖邑人当卖田土、山地、茶山、房屋的情况;湘西州博物馆收藏的清嘉庆年间的《凤凰前营提拔苗人争占土亩画册》、《永绥厅归公土拔归凤凰厅细收粮册》、《乾州厅均田清册》等,都属此类。
4 湘西民族古籍的存世状况与保护
4.1 存世与保护状况
湘西民族古籍以机构公藏、民间私藏、就地保护、自然散存4种状态存在于世。机构公藏指被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藏机构收藏;民问私藏即个人收藏;就地保护保存,指分布或收藏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古籍,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其实行就地整体保护;自然散存主要指散存于乡野民间的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任其自生自灭的古籍。4种存世状态的古籍中,机构公藏的数量最多,以书籍、文书类为主;自然散存的次之,以铭刻类、口碑资料居多;就地保护与民间私藏的较少,但往往很珍贵。
湘西民族古籍的保护情况总的来说是不容乐观的。从保护条件来分析,机构公藏的古籍保管条件较好,安全系数较高;个人私藏的古籍,其保管条件因收藏者的条件和重视程度而异,损坏和流散的可能性较大;就地保护保存的古籍,其安全性与管理者的监管力度和当地居民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自然散存的古籍基本上处于无保护状态,其安全性根本无法提及。从实际保护情况看,就是保管条件较好的公藏机构,其古籍保护情况也让人担忧。“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整个湘西自治州公共图书馆的古籍保护工作仅停留在最原始的技术层面上,许多古籍常年封闭在书库中,养在深闺无人识,有的图书馆将古籍同普通图书存放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书柜和专人保护,更不用说对残旧破损古籍进行修补……整个湘西自治州公共图书馆中无一人从事过古籍的修复技术的培训,更不用说古籍专业人才。现有的公共图书馆中有3家有馆无舍,古籍的存放没有专门的场所,也无专人去管理和检查,致使许多古籍腐烂毁坏,常年得不到修复”。这段文字绝非危言耸听,而是湘西州公共图书馆的古籍保护的实况描述。在州内的其他公藏机构,如博物馆、档案馆,其古籍保管条件比公共图书馆也好不了多少,古籍纸张发霉、受潮、粘连、虫蛀、发脆、发黄等现象时有发生。至于民间私藏、就地保存和自然散存的古籍,情况就更加糟糕。即便是经久耐损的石刻类古籍,由于长期在旷野中栉风沐雨,有的已字迹漫漶难辨,有的已遍体麟伤,有的已粉身碎骨,踪迹全无。据笔者统计,永顺县已作民族古籍登记的石刻有140件,除去7件没有对残损情况说明的,余下的133件中,9件已字迹漫漶,10件残损,2件水下掩埋,2件已毁。由此可见湘西古籍毁损情况之一斑,进而可知湘西民族古籍保护形势之严峻。
4.2 保护思路
我们探讨湘西民族古籍存世与保护状况,目的是为了使之得到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就是要根据少数民族古籍载体成分和存量状况,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克服和限制损坏少数民族古籍的各种不利因素,保证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集中,维护少数民族古籍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从而使少数民族古籍得到有效的使用、开发和流传。按照这一思路,结合湘西民族古籍的实际,笔者认为,湘西民族古籍保护应抓好如下工作:
4.2.1 重视民族古籍的征集(采集)工作如前所述,湘西民族古籍,有的散存于民间私人手中,有的封存于宗庙祠堂,有的分布在山崖旷野,有的存贮于民间艺人的脑中。要保护这些古籍,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征集、采集,避免其流失、毁损和消亡。对于民间私藏的古籍,采取有赏征集、鼓励捐赠、制度呈缴、购买等方式收集。对于民间口述资料,如山歌、民间故事、宗教法事唱本等,通过走访民间艺人、歌手、巫师口问笔录、摄影录音等方式采集。对于民间散存的石刻,要组织人员对原物进行拓片。总之,要尽最大可能采集民间散存的古籍,然后集中整序、典藏,以保证其系统、完整和安全。
4.2.2 搞好古籍清查,建立民族古籍专柜、专室,确定专人管理鉴于湘西图书馆存在着将古籍同普通图书存放在一起的现象,因此,各公藏机构很有必要对各自保管的内容进行摸底排查,将民族古籍从其他资料中分离出来,专柜、专室陈列、收藏,确定专人重点保管。
4.2.3 加强库房管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对于收藏在库的古籍,做好防火、防光、防尘、防虫、防鼠工作。创造条件改善库房设施,尽可能做好库房的温湿度控制。
4.2.4 注重古籍的防护工作采取延缓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措施,对已有的古籍进行修复、加固,或通过复制、缩微、扫描、数码照相、数字化处理等现代技术手段,将古籍的内容转移到其他载体上,从而使民族古籍万古流传。
[关键词] 行政奖励 类型 弊害 矫治
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为营造创先争优氛围、提高管理效能而设置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和制度资源。它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规定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的行政行为。[1]毋庸讳言,科学、公平和适度的奖励,对激发受奖者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显著作用。遗憾的是,行政奖励当前正遭遇日益严重的信誉危机,个别单位的奖励过频、审批松弛、公正性缺失以及日益严重的为个人谋利的私人化倾向等,正使其正面效用流失殆尽,并对所在单位的作风、效能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科学设置并实施奖励,重建奖励的制度环境和行政生态,最终实现奖励效用的制度性回归,已成为净化行政风气、提高管理效率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奖励的类型及意义
一般说来,根据奖励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单位和对个人的奖励。根据行政奖励的不同方式,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物质性奖励。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二是精神性奖励。主要是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优秀个人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如授予“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三是职务方面的奖励。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当然,这种奖励的对象具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性,并且,由于牵涉到的职务、职级,往往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四是综合性奖励。一般情况下,上述三种奖励,尤其是物质和精神性奖励没有截然分开的,在物质奖励时往往包含精神层面的奖励,而在精神奖励时也常常给以一定的物质奖励。有时甚至可以三者并行: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方面的权益赋予。
科学而公正的行政奖励至少有三个方面意义:一是肯定受奖人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并激发其加倍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树立好的标杆,对其他人起到正面的示范和激励作用,从而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聚集更多干事创业的“正能量”。三是提高工作效能。当一个单位建立了公正的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机制,为此树立了权威性强的榜样并能持续发挥其强大的“示范效应”,单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必将得到增强,管理效能也一定会得到全面的提高。
二、行政奖励的现存问题及其弊害
行政奖励作为一种制度资源本当发挥其独特的管理效用,但当前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在行政奖励上的随意、松沓和失管现象不仅使其权威性和激励性丧失,严重损坏了一个单位的风气,也给事业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其现存问题主要有“四不”:一是设置不科学。奖项设置随意性大,没有明确的奖励目的和计划,上、下级部门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奖项设置交叉、重叠,奖励的过多、过频、过滥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奖励不公正。个别单位行政奖励的授予不是看工作业绩,而是看私人关系的亲疏程度或者“轮流坐庄”,奖励导向存在严重偏差,“该奖的没有奖,不该奖的一大片”,导致奖励成为少数人专享的“名利场”。三是程序不透明。遴选程序没有做到全过程公开,更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本是十分严肃的奖励往往成了领导的“一言堂”,想给谁就给谁,公正的制度由此演变为领导的特权,为“搭便车”等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沃土”。四是制度不健全。遴选标准比较模糊,对奖励对象只要求例行填表,至于事迹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则没有严格的审批监管。尤其是一些重大级别、重大数额和重大影响的奖励,一旦缺少监管,将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上述“四不”的行政奖励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具体包含五个方面的危机:一是暗箱交易,产生廉政危机。在某些部门,由于制度缺位,不在阳光下运行的重大奖励已成为权钱交易的新场所、“几马分肥”的游乐场和滋生腐败的“重灾区”,引来漫天口水和广泛围观。二是和谐受损,引发信任危机。“奖励就只奖给特定的某些人”的做法,严重消解了单位内的机会均等和制度公平,使单位内的价值判断发生错乱,极大地挫伤了一大批同志辛勤工作的积极性,甚而对单位内的制度设计、资源分配机制乃至对党的事业产生消极、厌恨情绪,进而对单位所有的政策措施产生不信任和漠视态度,破坏单位的和谐稳定。三是悖离初衷,导致效用危机。缺少了公信度和权威性的奖励,不只使受奖者没有自豪感,未奖者极度看轻这一机制,也使奖励内在的激励性价值日益弱化,而功利性不断增强,久而久之便使奖励机制的效用彻底流失,产生“奖与不奖一个样,奖比不奖更和谐”等不应有的心理状态。四是导向扭曲,出现价值观危机。在奖励导向扭曲甚至颠倒渐成常态的情况下,任劳任怨、埋头苦干的精神品质遭到冷落、受到冲击,而作秀浮夸、投机取巧之风逐渐盛行。五是浪费资源,加剧作风危机。行政奖励资源由于没有“用在刀口上”,其激励效用也远没有发挥出来,由此产生的大量浪费不可估量。
三、回归本位和重建效用:将行政奖励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行政奖励的上述问题和弊害,究其实质,主要在于对行政奖励进行监管的制度缺失。因此,要让行政奖励回归“奖优罚劣,奖勤罚劣”的本质,就是要把“行政奖励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恢复行政奖励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树立奖励资源意识。行政奖励不仅是行政部门掌握的一种重要的制度资源,也要消费一定的物质资源,同时,由于它的实施是建立在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合法性等基础上的,其公正与否将影响员工群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制度的评价和信任。因此,各行政机关单位一定要树立行政奖励也是资源的意识,珍惜并用好行政奖励资源,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以“宁缺毋滥、精简高效”为原则,严控奖项设置的数量和受奖人数,切实提高奖励的质量和档次,同时避免“给谁都可以”“轮流坐庄”等随意性做法,不断增强行政奖励在员工群体中的纯正而崇高的地位,使其成为员工奋发向上的动力源泉之一。
2.优化监管制度设计。一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各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奖励设置以及受奖人员数量、层级等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本着“应简尽简,能并则并”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突出重要领域、重要人物、重要事项的奖励权重,确保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口上,同时防止奖励的过多、过频、过滥现象。二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对奖励设置的必要性、实施的规范性,受奖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所填报事迹的真实性以及奖励结果运用的合理性等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把关,确保实现既定的奖励目的。如某些优秀科技项目评奖中,受奖人往往并不是项目的研究者,他们实际上都是项目开发单位对项目发包单位的“投桃报李”而已,此时如再进一步给以特殊待遇和荣誉称号,不仅使行政奖励的含金量大打折扣,也无异于变相鼓励科技工作上的“窃取”和“搭便车”行为。三要建立严格的遴选公示制度。要改变受奖对象由领导或个别人说了算的做法,必须加大群众遴选频次和权重,不断完善和规范推选流程设计,推进全过程公开,通过打分、票选、考核、民主推荐等多种形式,建立拟表彰对象的层层遴选制度,经意见集中和讨论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四要建立严格的考核督查制度。有些行政奖励,如“劳动模范”等,不能“一奖了之”,对这类受奖对象不仅要经过严格的筛选确保其先进性和代表性,更要对其受奖后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上到下的跟踪管理档案和各阶段考核台账。在给其特殊待遇、为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同时,要勉励其再接再厉,不断为“先进性”增彩添色,并及时制止其有损于先进形象的言行,严重时甚至要取消其荣誉,以保持“先进模范”价值的一贯性、恒久性,神圣性。五要建立严格的奖励分配制度。要把各类奖励纳入单位的福利分配体系一揽子考虑,切实摒弃“为了奖而奖”、制造“获奖专业户”等现象。在“突出业绩,兼顾全体”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行政奖励的受众面,如果每年奖励的都是“老几个”,既不合事实,更不利于调动大多数的积极性,也有悖行政奖励的初衷。六要建立奖后的宣传学习制度。行政奖励是一种制度资源,而经民主公开程序遴选出的受奖对象就具备了宝贵的学习资源价值。要善于挖掘受奖对象的先进典型事例,拓宽宣传渠道,在本单位甚至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学习,以期引起更广泛的共鸣。
3.加大失范问责力度。要树立“行政奖励无小事”的理念,认真、严肃地对待每一次行政奖励,强化全过程监管,力争把行政奖励中的不端、不严、不公等弊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以至于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要逐步建立行政奖励尤其是重大奖励实施情况的备案、抽查、民意调查、审计等制度,对行政奖励中出现的授受双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相关受奖人除取缔对其奖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法律处罚。对在行政奖励中尤其是重大行政奖励中因审批失位、把关不严、敷衍了事以致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落实领导责任,对相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如有利益关联的,要与相关领导干部的廉政责任制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从根本上铲除行政奖励不净不洁的土壤,还行政奖励以朗朗乾坤。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在全旗范围内,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适应新时期水土保持管理需要,切实减少和防治生产建设中的人为水土流失,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乌拉特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实现确定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下级水行政部门对上级汇报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5%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80%以上。
二、建设内容
1、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
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坚决贯彻执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必须作为生产建设项目主体竣工验收的前置文件;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2、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
健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
配备监督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技术培训。乌拉特前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5人,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培训监督执法人员。按时参加自治区水利厅每年举办的培训班,使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全部参加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办公场所有保证,信息管理现代化。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计算机每3人一台。建立监督管理数据库。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数据库系统,数据库内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基本资料、水土保持方案信息及其他相关管理信息。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档案室。要建立标准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以及案件查处的档案资料库(房)等。
理顺经费渠道,保障工作经费。为了落实预防监督经费,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的公正、公平,乌拉特前旗水保监督站每年底向本级财政申请列出下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列支。
配备设备装备,调查取证有保障。乌拉特前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数码照相机1架、摄像机1台、GPS定位仪1部、经纬仪1部、录音笔1支等执法取证设备,专用执法车辆1台,在执行公务时有用车保障,设备装备的运行情况良好。
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规范,审批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不得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越权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对举报查实的“吃拿卡要”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监督检查规范。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进行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对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到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对不认真进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单位提出建议性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范。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不得无故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组织验收的,必须事先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
规费征收使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规费上解、使用管理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在征费的同时加大监督力度;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不得违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案件查处规范统一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在依据充分的条件下,立案查处一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及时有效;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执行规范。
4、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年度工作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等报告制度健全。乌拉特前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水土 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发生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周内正式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
社会监督制度健全。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其他重要事项,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并正式公布,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1、组织领导
成立了乌拉特前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旗分管领导及旗有关科局领导组成,乌拉特前旗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中队管理能力建设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在乌拉特前旗水务局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全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日常工作。
2、职责分工
根据全国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细化乌拉特前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开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乌拉特前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领导,配备专门人员,推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经费保障。乌拉特前旗用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专项经费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用列支,其经费安排在30万元以内,以保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育必须走进儿童的心灵世界。儿童纯美的心灵在尚未遭到破坏前的卓越表现,应是一切教育和教学的出发点。《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和发展。”语文教育实质是对人的培养和塑造,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具有鲜明个性、完善品格的人。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在语文课堂教学中关注学生的发展,去建构新型的课堂,那么我们的语文教学就会真正迈向一个崭新的境界!
一、关注学生学习的发展性,尽量呵护学生创新的灵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一代新人。”生创新的一切灵性。因为,呵护学生创新的灵性是唤起学生创新意识要实施好这一目标,教师首先必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用心去呵护学的起点,也是创新能力培养的基础。可是实际的教学中,有许多扼杀学生创新灵性,破坏“宝贵财富”的做法。如:有位教师问学生,冰融化了变成什么?有的学生说变成水,有的学生说变成小河,有的学生回答变成春天。结果回答水和小河的受到表扬,说成春天的被老师斥为“胡说八道”。这个教师的做法令人悲哀――惟一有灵性的孩子被他狠狠打击一番,其结果,或许这个世界上因此少了一位诗人。可与其相反的,一位老师在上完《两只鸟蛋》之后,看到学生仍兴致勃勃,便利用几分钟让大家说说心里想说的话。一位学生要求上台背诵白居易的诗:“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这位教师抓住契机,引导学生进行一番热烈的对话。大家从“不能打枝头鸟”到鸟妈妈怎样照顾小鸟,又说到“我们的好妈妈”。这时,一个学生突然说:“我们的妈妈就像鸟妈妈一样好,因为我们都是鸟蛋。”(全班哄堂大笑)当老师询问“为什么”时,他一本正经地说:“因为我们现在还小,比较容易被坏人带走,如果被坏人带走了,妈妈也会像鸟妈妈一样着急的。”(其他学生赞同了:喔!那我也是鸟蛋……)我不禁为这位教师关注学生、尊重期待,善于呵护学生的创新灵性的言行而喝彩。
二、关注学习方式的探究性,尽量为学生营造一片自由探索的空间新课程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学生在课程学习方式上由过去的以接受性为主向“自主、探究与合作”的方式上转变如何才能做到让学生自由地去探索,主动去合作,自己获取?我们知道,学贵有思,思贵有疑。凡是学生能够自己学自己想的,都放手让学生自己去做;凡是能撞击学生智慧火花的地方,教师都应该想办法为其提供机会,那么学生的终身受用的知识就会自然而然地建构起来了。小学阶段,向学生提供了许多现实的、有趣的、富有挑战性的学习内容,这些内容成为学生探究性学习活动的主要素材,以“问题――探究――新问题――新探究”的基本模式展开。这一过程不仅能使学生学习了知识,重要的是在“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过程中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许多生活必备的经验。例如《穷人》一课的结尾只写“桑娜拉开了帐子”便嗄然而止,这给读者留下了一片自由探索的空间也给学生提供了尽显个性的好机会。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回顾全文,根据渔夫和桑娜的思想变化过程,选择自己的认知情感,推测想像“拉开帐”子后会发生什么事情呢?由于教师善于利用教材留下的自由选择的空间,去开启学生的认知情感,课文体现的夫妻情、邻里情,才尽显其美!在这里,学生学会了自主感悟,学会了合作交流,这为学生创新能力的形成和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关注学习主体的互动性,尽量提高学生学习活动的参与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时仅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师生之间提问、回答频率很高,并穿插同座之间的讨论,但结果是“问之不切,则其所听之不专;听之不专,则其所取之不同。”这种形式上的交流与主动学习并不能保证所有学生知识的建构。事实上,学习交流,是基于有效的师生、生生之间互动的基础之上的。实现有效的互动与教师创设的问题情境密切相关。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只有创设一些具有一定思考性、探究性、思想性、趣味性和能引起学生认知冲突的问题与讨论性练习,才能够实现师生、生生之间有效的互动。其次,交流应是双向的,教师创设有效的问题,学生经过思考或小组讨论,在回答问题后,教师应给以有效的反馈,而不是简单地判断学生回答问题的对与错,或简单地予以更正。教师的介入行为应是:如果学生回答正确、完整,则一定要给予明确、积极的评价。如果学生的回答不周、不足甚至错误,则要引导其找错并加以改正,或指导学生弄清回答的根据和理由,通过再思考先前的回答,或要求学生补充他人的回答。教师这一介入行为,有助于发展学生评价、判断和交流的能力,有助于他们主动获取知识。要引导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相互交流,还应关注学生个体积极主动的求知、充分的言语实践活动,这样"互动"才能落实。要把握这一特点,要求我们在教学中要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率。具体做到:①参与的时间要充分。要切切实实把教师的活动时间压下去,教师点拨指导的质量要上去。②参与的形式要多样,要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率,个体学习、小组学习、全班学习应当优化组合。③要参与教学全过程。学生的课堂参与不仅是在教师指导下去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还应当参与教学的全过程,在课堂上参与教学定向、反馈评价、课堂总结。④参与的时机要恰当。教师要善于为学生创设、提供最恰当的参与时机。例如,当学生最初接触新教材,发现新知识同他们的认知经验有很大的距离时,就会有困惑,就有参与提问的欲望;当学生学习中有了收获,常常会有表达、参与的冲动;当学生的认识有分歧,与教师的判断有差距时,常常是组织学生课堂参与的极好时机。
四、关注学习材料的储备性,尽量把学生的眼光引向课本外那无边无际的知识海洋有研究者曾讲:“由于已有知识和经验为新的认识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因此立足于学生发展的观点上,在从事新的学习活动中,教师就应十分注意帮助学生获得必要的经验和预备知识。”这种为新知学习服务的必要的经验和预备知识,奥苏伯尔称之为“先行组织者”。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应开发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把学生头脑中已储备的与学习新知有关的材料充分地挖掘出来,优化组合,这样才有利于学生的知识建构。创新的教学要从封闭走向开放,开放教材,开放课堂,给学生提供“凭借”的机会,实行大语文教学观念,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沟通,课内打基础,课外求发展;各学科教学相互沟通、相互渗透、相互促进;课堂教学与火热的社会生活相沟通,扩展外延,丰富内涵。①向课外开放。课前可让学生去感知、去体验,开放学习,让学生事先了解课堂学习内容的背景材料,作好学习的铺垫;课堂学习结束后,可凭借“例子”,尽力拓展,把学生知识的触角引向广阔的知识领域。如语文课学习了《》后可让学生去阅读书籍,收集英雄人物的资料,然后为英雄人物建立小档案,内容可以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生活年代、主要事迹、精神品质等等。②向学科开放。如语文课可向自然课开放,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向数学课开放,可让学生算一算、比一比;向美术课开放,可让学生画一画、涂一涂;向音乐课开放,可让学生听一听、唱一唱等等。另外,体育课中趣味游戏、自然常识中奇妙实验,音乐课中精彩舞蹈,班队课中快乐活动等又成为学生写作的素材。这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整体前进,学生学得有趣、学得生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易于发展。③向社会开放。“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课堂教学应以教材为凭借,让学生投身于五彩缤纷、五光十色、火热的社会生活、大自然中去学习。要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听广播、看电视、看录像、看VCD、上网等,拓展学习渠道,让学生充分利用校外世界的教育资源。教师则适时指点、引导,使学生在广阔的大自然中尽情地学习,享受着开放学习的乐趣。
五、关注学习过程的反思性,尽量宽容对待学生在活动中出现的挫折和失败新课改倡导“要让学生经历学习的全过程,在自主学习中去体验、感悟学习的乐趣”。要使这一理念落实到位,教师应宽容对待学生创造性活动中出现的挫折和失败,注意发现和肯定学生在已经失败的创造过程中体现的创造热情和进取精神。一位教师在教学《爱迪生》一课时,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他指名学生逐段朗读课文,学生个个读得正确流利,有滋有味,无不令听课教师佩服。当读完文章最后一个自然段时,学生中仍有一个女生的手高高地举着,教师便问:“你有什么问题吗?”“老师,我还想读第四自然段。”真是一语惊四座!那位教师显然也没料到会这样,不由得脸红了。但他很快就镇定下来了,微笑着说:“你想读,那就读吧!”那学生可能真没料到老师能在这种场合满足她的要求,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和紧张,连嗓音也变了,结结巴巴地读完了这一自然段。原以为这位教师就这样草草收场,继续走自己的“路”了。可他并没有请那女生坐下,仍面带笑容地说:“这位女同学可真了不起,敢于在这么多同学和老师面前提要求,可能是因为紧张,读得不太好,但我想她一定能把这段话读好的,你愿意再来读一遍吗?”“愿意!”……“教学艺术的本质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获得积极的体验。”假若这位教师面对这位女生高举的双手视而不见或对该生提出的要求不予理睬,只顾走自己的“路”,那学生的学还会积极主动,兴味盎然吗?为了实现“促进学生发展”的新评价制度的特色又从何体现?由此可见,教师宽容对待学生的挫折和失败,使其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是课改评价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新课程旨在构建一个开放的、多元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体系。语文学科尤其要重视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面向全体学生,视学生的发展为课程发展的前提,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培养其创新意识和学科素养必须成为课堂教学的着力点。
__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是城市公益通运输企业,现有职工6400余名;营运车辆2210部,其中天然气公交车748部,双层公交车12部、13.7米欧iii标准公交车95部;公交线路达到103条;营运线路长度1326公里;日均运客量100多万人次。
近年来,我公司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公交窗口形象不断改善。到20__年底,全公司圆满完成两年来的生产经营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车厢服务合格率达99.2 %,车辆整洁合格率达98.5%,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线路 2条,省级青年文明号线路 2 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线路2条,乘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达 95%以上。公司连续5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民主评议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连续18年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4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20__年被评为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被国家建设部命名为建设系统文明单位。20__年总公司被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 、“河北省aaa 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被中国质量协会授予“中国用户满意鼎”。20__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抓好创建活动
城市公交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是城市形象的缩影,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公交服务的好与坏,关系到政府和城市的形象。为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总公司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亲自挂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了具体的创建实施方案。两年来,我公司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乘客至上,服务为本”的宗旨,坚持联系实际搞创建,抓好创建促服务。
为了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这个主题活动,总公司制定了20__年工作方针是:抓稳定、树新风、讲团结、求发展。工作目标是:服务出精品,效益创新高,改革求突破,全面树形象。20__年工作方针是:抓队伍树新风,抓稳定促和谐,抓管理促效益,抓创新促发展。工作目标是:服务创品牌,效益创新高,管理更精细,企业更和谐。总公司还结合形势要求、上级精神和企业实际,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要点,布置全年创建工作,并在职代会上宣读讨论,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创建活动总公司坚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一起安排、一起布置、一起考核、一起落实、一起奖惩。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效。
在创建活动中,我们还注重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在不断强化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提高对社会效益重要性的认识,摆正、摆好两个效益间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班子成员做到有分工、有合作,各尽其职,各尽其能,互相补充,共同唱好精神文明建设这台戏。由于总公司班子团结,配合得力,总公司领导班子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市、局建设系统过硬领导班子。
2、以营运生产为中心,树立公交新形象。
(1)完善公交线网,拓宽客运市场。20__年完成了公交近期线网规划初步方案。根据我市城市规模的扩大和1+4组团发展规划以及新火车站的迁移,与河北科技大学、铁道学院等单位合作,经过细致的客流调查和深入的数据分析,制定了我市20__年公交发展规划方案, 并邀请了8名国内知名专家共同为《__市公交发展规划》进行把脉会诊,补充完善,为公交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积极开辟调整线路,实现“三通”:即新建住宅小区通公交,外迁企业院校通公交,道路具备条件通公交,方便市民。仅20__、20__年开辟线路24条,优化调整线路41条,有效填补城市部分区域的公交空白,扩大了公交服务空间和覆盖面积;同时不断改善公交专用道的交通环境,构筑大载体大容量公交快速网,实现了中山路东西直线贯通。
(2)加快公交车辆的发展,满足市民乘车需求。采取政府投资和自筹资金的方式,20__、20__年两年共购置大容量、大载体、环保型公交车817辆。在配车上,20__年至20__年15条中巴线路更换为大车运行,使市民乘车和换乘更加方便,车辆的舒适度得到了改善,市民乘车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随着天然(文秘站:)气公交车的增加,自筹资金3000万元建成6座加气站,在保证内供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缓解了出租车“加气难”。目前天然气钢瓶检测线的建设也已审批通过,正在筹备施工,为公交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我公司对车辆、大宗物资采购、公交广告经营等都实行了公开招标,保证了质量,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入。
( 3)加快场站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环境。通过政府投入、世行贷款、公司自筹等形式筹集资金。20__年1月5日,河北省规模最大、规格最高、体现人性化设计理念的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正式建成启用。20__年获得世界银行贷款资助项目,谈固公交枢纽站已投入使用、西王公交枢纽站、公交南焦大修厂等正在建设中。同时先后在中山路、建设大街、平安大街建成并设置了公交专用道,全市公交线路的高标准公交站亭达到1100多座。
(4)实施公交智能化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旧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公交的发展。领导班子超前谋划,结合公交的现状,大胆地进行智能化管理的探索。20__年4月,公交公司引进并开发公交ic卡自动收费系统。目前公交ic卡办理 76万多张。20__年12月,“__公交智能调度管理系统”工程正式启动,总投资2530万元。目前在全公司建成了公交智能化调度指挥中心,建立了分公司和路队二、三级管理平台。全部营运车辆实现了智能运调、电子路单、gps卫星定位;并在1400多部公交车上安装了车载电视,活跃了车厢文化气氛;在公交场站和主要站点建立了视频监视系统。扭转了公共交通点多面广、无法监控、应对滞后的局面,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车辆资源的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运营服务质量得到大大提高。20__年我们又自筹资金170万元,开发应用智能办公管理系统,目前自动化办公16个子系统已建成。智能收费、智能办公、智能调度三大智能管理系统支撑起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架构,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更趋完备,信息传递更加迅速,行政决策更趋科学,科技创新为实现公交优秀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5)以公交周及无车日活动倡导健康出行方式,促进公交优先发展。
总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建设(来源:文秘站 )部倡议,以全面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举办的首届公交周及无车日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起绿色交通理念。活动倡导选择城市公共交通等健康、清洁、高效的出行方式,以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减少空气污染,并促进公共交通事业良性发展。公交总公司紧紧抓住这个推动公交发展的有力时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上上下下齐动员,在活动中当好“主角”,各项工作勇挑重担,确保了__市首届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的成功举办。根据活动安排,每天都设定一个当日主题,根据不同社会群体,从不同角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由于措施保障得力,多方协调联动,让广大市民切身体会到了公共交通绿色环保、安全快捷的优势,进一步增强了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期盼和关注,有力地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3、以文明服务为本,打造公交服务品牌。
公交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城市的形象。多年来我们在抓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注重抓好服务质量的提升,坚持“乘客至上,服务为本”的宗旨,打造公交服务品牌
(1)以服务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我们采取了延长全天运营时间,缩短行车间隔的办法,使市民乘车更加方便、快捷;印制发放《市民乘车指南》、设置市区公交线路导示图等便民措施。依托__公交网站,大力宣传公交优先,介绍公交发展动态和公交线路的最新情况,形成了服务市民的新窗口。实行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免费乘车,截止目前,共办理70岁以上老年乘车证5.5万余张。加强行风建设,通过公交热线、服务问卷、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渠道,重视乘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听取市民的批评和建议,促进服务质量;车厢服务合格率达到98.56 %;车辆整洁合格率达到99.32 %;仅20__年公司收到表扬电话961件,表扬信233封,拾金不昧锦旗17面,新闻表扬235篇。
(2)以规范化、特色化服务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我们建立和推行了营运工作“三大纪律”、服务工作“四大规范”,实施了车长负责制。在基层公司开展争创“优胜公司”、“优胜路队”、“优胜线路”的“三优”工程建设,对营运、安全、服务进行千分制考核。采取经理书记亲自讲课,聘请服务礼仪老师和服务明星授课,到外地公交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提高了司乘人员的修养和素质。在多年的实践中创出了人性化服务、微笑服务、温馨服务、爱心玫瑰接力等__公交服务特色。
(3)以党建和企业文化建设的丰硕成果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总公司党委连续开展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活动、党员干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及“创新工作、树立新标准,创新理念、树立新形象”的“双创双树”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改进和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真正树立起为基层和职工的服务意识,对公交事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意识,为建设文明和谐公交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精神动力。
在此基础上,总公司专门成立了企业文化建设机构,精心提练企业精神和管理理念,还聘请专业机构设计了企业形象标识,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文化内涵、树立了崭新的社会形象,有力的推动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干部党员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得到了极大提高,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普遍增强。特别是在今年四川汶川等地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全体职工心系灾区,主动为灾区人民 捐款达10余万无,第一时间汇往灾区。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百折不挠、不畏艰险的伟大抗震精神鼓舞着公交干部职工在改革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4、以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公交是窗口,是精神文明的传播阵地。两年来我公司注重窗口形象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
活动中我们在不同时期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内容,一是开展争创品牌线路,争当服务明星、乘客活地图活动;开展了“迎公共交通周无车日、国庆58周年、__解放60周年,创公交优秀”的“三迎一创百日赛”活动。通过公司劳模刘艳红、袁志伟等事迹报告会,调动了职工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促进了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二是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活动。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我们突出公交服务特点,重点抓好企业形象的树立;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我们重点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在创建文明窗动中,我们重点以车组为单位,强调如何发挥车组作用,注重把各项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在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中,注重帮扶共建,为创建村建起文化宣传栏和规划街道。三是同省会文明办、燕赵晚报开展让座送玫瑰活动,在省会乃至全国受到好评。20__年,我们又参加了团中央举办的“与志愿者同行?向世界说你好”“箭牌”文明礼仪推广行动,把“爱心玫瑰接力”活动引向深入,每逢节假日,公交志愿者走上街头,倡导广大乘客有序上车、排队上车,让文明的行为在公交车、公交站台无处不在。
5、坚持民主管理,把企业办成职工信赖的“家”
企业靠职工发展,职工靠企业生存。我们坚持民主管理,把企业办成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维护了企业的和谐稳定。
(1)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建立了职代会、厂务公开、经理接待日、职工合理化建议及班组民管会等五项民主管理制度,凡企业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凡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予以公开,凡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要认真研究采纳。我们建立健全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了“女职工专项保护集体协议”。同时建立了民调机制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保护,狠抓安全生产,使职工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2)关心职工生产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近几年,投入近300多万元为35个基层单位建立了职工休息室、活动室,配备了空调、饮水机、健身器材等用品。大力开展“冬送温暖、夏送凉爽活动”,总公司为一线职工配发了夏季、冬季和春秋季工作服,干管人员暑期深入基层,为一线职工送绿豆、白糖和防暑药品。关心和关爱困难群体,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帮扶措施,成立了互助会和红白理事会。近年来,为困难职工发放慰问金30多万元,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我们在抓好创建的同时,还注重抓好企业文化建设,活跃职工的业余生活。组织了演讲比赛、板报比赛、知识竞赛、歌咏比赛、征文比赛等一系列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注重发挥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企业重大问题都要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每年定期召开职代会汇报工作情况。同时,还坚持落实好三级民主接待日制度,变职工上访为领导下访,深入到基层一线解答职工反映的问题。两年来,接待来访69人次,当场解决的问题就有23次。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方面,组织了大型的“公交真情伴你行”文艺消夏晚会。每年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文娱活动近百余次。
第一章 入职指引
第一节 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 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7.5 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 8 : 30 - 12 : 00
下午: 13 : 30 - 17 : 30 为工作时间
12 : 00 - 13 : 30 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 8 : 30 - 12 : 00 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 迟到、早退、旷工 ( 1 )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10 元。
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20 元。
超过 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 2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 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 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 、请假 ( 1 )病假
a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 30 分钟内,即 8 : 30 - 9 : 00 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 、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 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 、出差(1) 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 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 、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6 、加班 (1) 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 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 150 %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 200 %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 300 %
( 3 )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 4 )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 ( 5 )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办法将另行规定。 7 、考勤记录及检查 ( 1 )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 2 )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 ( 3 )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 100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 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1 、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2 、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动发文通报。3 、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 、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5 、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管理
1 、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2 、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3 、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4 、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 、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6 、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管理 1 、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 . 1 及六2 .
2 、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 3 、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 4 、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 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6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 、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 、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 、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 、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 、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 1 、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文件。 2 、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 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十、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十一、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
1 、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并且合理,按规定办。 2 、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规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 3 、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三节 奖惩
一、奖惩种类
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记大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
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
二、奖励条件 1 、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2 、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3 、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4 、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 、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 、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 、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 8 、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9 、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
三、惩罚条件
1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2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 、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 、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者 5 、泄漏科研、生产、业务机密者 6 、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 8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 9 、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 10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 11 、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 13 、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14 、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 15 、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 、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7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8 、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 19 、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奖惩相关规定
1 、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同时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惩可同时执行,奖惩轻重酌情而定。 2 、获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 1 )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 2 )学习培训机会 ( 3 )职务晋升、加薪 ( 4 )公司高层领导年终接见
3 、一年内功过相当可抵消,但前功不能抵后过。可相互抵消的功过如下: (1) 大过一次与大功一次 (2) 记过一次与记功一次 (3) 警告一次与表扬一次
4 、表扬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大功一次,记过三次等于大过一次。
5 、各级员工奖惩由所在部门或监督部门列举事实,填写《奖惩申报单》,集团总部员工及各子公司中级以上员工奖惩,经人事部门查证后核定,记功(记过)以上奖惩需经总裁审批,子公司其余员工奖惩由人事部门查证后,经总经理审批。
6 、各项奖惩事件,需书面通知本人,酌情公布,同时记录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受处罚员工如有不服可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申诉,人事部门经核查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员工。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节 薪酬
一 、薪酬
1 、原则:以贡献、能力、态度和责任为分配依据,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适用对象: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3 、薪酬组成:基本工资(含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
( 1 )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和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确定,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级别。
( 2 )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和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来确定。
( 3 )学历工资根据员工所具有的学历水平来确定。
( 4 )绩效工资根据公司对员工考评结果确定。
4 、工资制度
( 1 )年薪制。适用于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经总裁批准的特殊人才。工资总额=基本工资 +年终奖金。
( 2 )提成工资制。适用于从事营销的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岗位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年终奖金。
( 3 )结构工资制。适用于中基层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职能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 4 )固定工资制。工作量容易衡量的后勤服务人员。
( 5 )计时工资制。适用于工作量波动幅度大的生产操作工人。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时工资。
( 6)新进人员工资:试用期内一般定为招聘岗位工资等级内第一档工资的70%发放,试用期内无浮动工资。
5 、 公司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付薪日期为每月 15 日 , 支付上月薪酬。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试用期员工以现金形式领取,正式员工以个人银行帐户形式领取。
二、调整机制
1 、集团薪酬管理是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实行 “市场化动态薪酬管理”。管理委员会于每年底进行 " 议薪 " ,人事部门根据公司效益及社会同行业工资变化情况,提出薪资水平合理化调整建议后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2 、员工工资级别调整的依据:
( 1 )公司范围的工资调整。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相应调整全公司范围的员工工资水平。
( 2 )奖励性薪金晋级。其对象为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 3 )职级变更。员工职级发生变动,相应调整其在该职级内的基本工资。
( 4 )员工在年终考核中,工作绩效低下者,将被下调岗位薪金。
( 5 )根据员工即期表现上浮或下调其岗位薪金,以及时激励优秀、督促后进。
3 、岗位薪金晋级,新岗位薪金从公司下发有关通知的下月一日起执行;岗位薪金降级从公司下发有关通知的当月起执行。
第二节 福利
1 、假期 (1)休息日: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享有休息日。(2)法定假日: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以下 10 天带薪(视为上班)假日: a. 元旦(公历 1 月 1 日) b. 春节(农历新年初一、初二、初三)c. 劳动节(公历 5 月 1 日、 2 日、 3 日)d. 国庆节(公历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e. 妇女节 ( 3 月 8 日,女员工放假半天)(3) 婚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可凭结婚证书申请 14 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4) 产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可申请有薪产假 90 天(含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顺产 120 天,难产 135 天。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5) 男员工护理假 7 天,晚育者为 15 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6) 慰唁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 5 天有薪慰唁假。 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另计,路费自理。 (7)工伤假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8)公假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资格考试经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批准的,可按上班时间计发薪资。(9)有薪病假 病假三天以上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请假。其中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 80 %计发病假工资,累计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 50 %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休假规定 员工提前 15 日向直接主管及人事部门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协商安排休假具体事宜。因工作原因,
未能休以上( 3 )-( 7 )项假期的,按休息日加班标准给予工资补贴。 2 、保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 、贺仪与奠仪
( 1 )正式员工结婚,公司将致新婚贺仪人民币300元。 ( 2 )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公司将致奠仪人民币300元。 4 、过节费 公司视经营情况在法定节日或公司纪念日发放贺金或贺礼。 5 、健康检查:公司每两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6、员工活动:公司不定期举行各种员工活动。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发展
第一节 培训管理
一、培训目的: 塑造企业文化,促进人力资源增值,提升经营绩效。
二、培训原则:员工培训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相结合。
三、公司培训管理的常设机构是培训组,隶属人力资源部,:除培训发展主管外,其余岗位均为兼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集团范围内选拔产生。
四、公司培训分为一级培训、二级培训。
1 、一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主办,负责集团中级以上人员(含分子公司总经理)管理培训,集团总部员工自我管理培训及新员工职前培训、外派培训等。 2 、二级培训由集团各中心或分子公司主办,负责本单位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及外派培训。培训结束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培训积分制 1 、培训组每年初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培训需求调查结果,确定培训课程设置及相应学分,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者即可获得学分。培训组同时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记录每年度培训测试成绩、积分。 2 、各岗位培训积分标准由培训组每年度调整一次。正式员工绩效考核将结合本人全年培训积分进行,积分不达标者绩效考核将受影响。员工晋升必须获得拟晋升职级资格的培训积分,否则仅提升为职务。 3 、公司全员培训及特别要求的重要培训,无论积分是否达标,均需参加。 4 、公司规定的培训课程,人事部门将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人事部门请假。
六、员工自我培训
1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工作之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考试、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资历考试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可凭培训考试机构的证明,经人事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
2 、员工在职参加与本岗位有关的学历教育或培训时,确需占用周六工作时间的,可凭入学证明,经部门及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但当临时有重要工作安排或工作需要时,应服从公司安排。 3 、对于取得更高学历学位、职称、资格者,公司将作为员工晋级的重要依据。
七、培训费用报销
1 、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培训规划制定一级培训费用预算,报总裁批准。 2 、二级培训费用由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根据培训计划提报预算,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后报总裁批准。 3 、集团总部外派培训费用 1000 元以内,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1000 元以上由总裁审批;子公司外派培训在预算范围内的由本公司总经理审批。训费用超过 1000 元者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培训结束后培训资料及获得证书原件由培训组存档,经培训主管签字后,方可报销费用。
4 、员工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未满《培训协议》约定年限,公司有权按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节 绩效考评
一、考评目的 1、通过对员工能力、努力程度以及工作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把握员工工作执行和适应情况,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及教育培训方向,合理配置人员,明确员工工作的导向。
2、保障公司高效运行。
3、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实现公正合理及民主管理,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二、考评原则
1、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2、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多角度考评原则。
三、考评周期
1、月度考评:月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本月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月度考评结果与工资直接挂钩。生产人员进行月度考评。 2、季度考评:季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本季度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表现。季度考评结果与下一季度的月浮动工资直接挂钩。第四季度直接进行年度考评。事务人员、营销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管理人员(高层管理者外)进行季度考评。 3、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本年度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年度考评作为晋升、淘汰、评聘以及计算年终奖励的依据。公司所有员工均进行年度考评。
四、考评程序:相关考评者对被考评者提出考评意见,人事部门将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并报考评委员会审批,由被考评者的直接上级将审批后的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者,并就其绩效和进步状况进行讨论和指导。人事部门将考评结果归档,同时用于计算绩效工资及奖金。
五、结果分级:考核等次分为五级,分别是优、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隔级上级根据所管部门人员数综合考虑,确定考核等次,但“优”不得超过分管总人数的 10%,“优”与“良”之和不超过分管总人数的30%。
等级 优 良 中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定义超越岗位常规要求;完全超过预期地达成了工作目标完全符合岗位常规要求;全面达成工作目标,并有所超越符合岗位常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地达成工作目标基本符合岗位常规要求,但有所不足;基本达成工作目标,但有所欠缺不符合岗位常规要求,不能达成工作目标 得分 90分以上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60分以下
六、结果使用考评结果可作为以下几类人事工作的依据: 1、职务晋升:年度考评为优或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为良的员工,优先列为职务晋升对象。 2、职务降级:年度考评一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员工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3、工资晋升:年度考评为优或年度考评连续两次为中等以上的员工,在本工资岗位级别内晋升档次。 4、降档:季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工资降档;年终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进行工资降档。 5、培训:根据绩效统计分析结果,制订培训规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6、职业发展指导:根据绩效统计分析结果及双向沟通,修正员工职业发展设计。
七、申诉及处理
被考评者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可以直接向管理委员会申诉。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必须申诉的内容组织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者。
第三节 职业发展
一、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持续发展机会,鼓励员工通过工作和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在出现职位空缺情况下,具有敬业、协作、学习、创新精神的员工将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
二、结合个人特长及在公司岗位职责,员工填写《员工职业发展规划表》、《员工能力开发需求表》,人事部门协助员工所在部门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发展档案。
三、人事部门根据新员工入职前的职称、学历及调整后的岗位设定级别。试用期满合格,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能力及表现确定转正定级意见。
四、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职业辅导人,帮助新员工明确职业发展方向,促进员工个人发展。被辅导人的工作表现及未来在公司职业发展将成为考核部门负责人指标之一。
五、员工职业发展通道
职务 职级 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业务类 1 高层管理人员 资深xx师资深业务员 2 中层管理人员 高级xx师 高级业务员 3 基层管理人员 xx师 二级业务员 4 助理xx师 一级业务员 5 xx员初级业务员
六、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员工将有机会获得晋升:
1 、职业道德良好 2 、工作业绩突出 3 、工作能力强 4 、熟悉拟晋升职务工作5 、上年度考核成绩“良”以上 6 、完成规定培训积分
第五章 员工权益
一、 劳动安全
1、公司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劳动保护。
2、在灾害条件下坚守岗位的员工,当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应撤离至安全地带。 3、保管公司财产的员工,接到预警信号后,在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二、 权利保障: 1、员工享有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赋予的咨询权、建议权、申诉权与保留意见权,公司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
2、对下列情况,员工有权提出申(投)诉以得到公正待遇: ( 1)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 ( 2)对处理决定不服; ( 3)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 ( 4)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功能任务 2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3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5
第五章 业务管理 6
第六章 财务管理 9
第七章 保障措施 9
第八章 附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2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13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6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1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
第六章 附则 2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4
第一章 总则 2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4
第三章 登 记 26
第四章 执业 28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0
第六章 罚则 31
第七章 附 则 3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执业注册 34
第三章 职业规则 38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3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1
第六章 附则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4
第一章 总 则 44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45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4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0
第六章 附 则 52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国务院批准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职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