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事项性通知

事项性通知

时间:2023-05-30 09:59: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事项性通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事项性通知

第1篇

通知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组织对成员或平行单位之间部署工作、传达事情或召开会议等所使用的应用文。通知用途广,使用频率很高。

【常见种类】

(1)印发、批转、转发性通知。用于印发本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以及某些行政法规等。

(2)指示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某一项工作作出指示和安排。

(3)知照性通知。用于告之各有关方面须知的事项等。

(4)事务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一具体事项布置工作,交代任务;同级机关及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就某一项具体工作的进行或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要求对方配合、协助办理等。

(5)任免、聘用通知。用于任免或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等。

【基本格式】

通知一般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

(1)标题:写在第一行正中。可只写“通知”二字,如果事情重要或紧急,也可写“重要通知”或“紧急通知”,以引起注意。有的在“通知”前面写上发通知的单位名称,还有的写上通知的主要内容。

(2)称呼:写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职称或单位名称。在第二行顶格写。(有时,因通知事项简短,内容单一,书写时略去称呼,直起正文)

(3)正文: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正文。正文因内容而异。开会的通知要写清开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对象以及开什么会,还要写清要求。布置工作的通知,要写清所通知事件的目的、意义以及具体要求和做法。

(4)落款:分两行写在正文右下方,一行署名,一行写日期。要先署名,后写日期。重要通知还要加盖单位公章。

【基本要求】

(1)简明。简明是指语言简要,明白。

(2)得体。得体是指语言的运用要注意语言环境。这里主要指具体的时间、地点、场合、对象及表达方式等。

【范文示例】

(一)通知

各分公司、各厂:

为贯彻市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事宜,总公司决定召开2007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与会人员:各车队队长,修理厂厂长。

2.会议时间:6月3日,会期1天。

3.报到时间:6月2日至6月3日上午8时前。

4.报到地点:第二招待所301号房间。

5.各单位报送的经验材料,请打印30份,于5月20日前报公司技安科。

××总公司

2007年12月30日

(二)关于开放阅览室的通知

本校各班:

我校的阅览室准备工作现已就绪,6月1日正式开放。希望各班做好宣传,积极组织同学借阅。

xx中学阅览室

2007年4月10日

第2篇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通告不同公告,它主要用于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需要。

写法

标题。1.关于XXX的通告。2.XXX关于XXX的通告。3.XXX的通告。

原由。主要阐述通告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通告常用的特定承启句式“为……,特通告如下”或者“根据……,决定……,特此通告”引出通告的事项。

通告事项。通告事项是通告全文的核心部分,包括周知事项和执行要求。撰写这部分内容,首先要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如果内容较多,可采用分条列项的方法;如果内容比较单一,也可采用贯通式方法。其次要做到明确具体,需清楚说明受文对象应执行的事项,以便于理解和执行。

结语。用特此通告或“本通告自之日起实施”表达。

通报、通告、通知这三个文种都有沟通情况、传达信息的作用,但又有区别:一是所告知的对象不同。通报是上级机关把工作情况或带有指导性的经验教训通报下级单位或部门,无论哪种通报,受文单位只能是制发机关的所属单位或部门;通告所告知的对象是全部组织和群众,它所宣布的规定条文,具有政策性、法规性和某种权威性,要求人们遵照执行,一般都要张贴或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通知一般只通过某种公文交流渠道,传达至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它所告知的对象是有限的。二是制发的时间不同。通报制发于事后,往往是对已经发生了的事情进行分析、评价,通报有关单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通告、通知制发于事前,都有预先发出消息的意义。三是目的不同。通报主要是通过典型事例或重要情况的传达,向全体下属进行宣传教育或沟通信息,以指导、推动今后的工作,没有工作的具体部署与安排;通知主要是通过具体事项的安排,要求下级机关在工作中照此执行或办理;通告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必须遵守的事项,有着较强的、直接的和具体的约束力。四是作用不同。通报可以用于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通知、通告无此作用。

第3篇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领导行为、推动决策落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对促进我局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改进机关作风、领导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上级领导机关和地区局党组做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决定事项的正确实施,推动税收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地区地税系统税收中心工作和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把狠抓落实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提供有效服务和有力保障。

第四条督查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

(二)围绕中心原则。开展督查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进行,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

(三)实事求是原则。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四)突出重点原则。要着力在推进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交(批)办事项的落实上下功夫,善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五)注重实效原则。要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以督查促落实,以落实促效率,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五条地税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其督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督查工作制度,确定督查工作任务及内容,制定督查工作要点,报告督查情况。

(二)提出或根据局领导指示确定督查事项,做好督查审批立项,办理督查通知事项。

(三)检查各科室具体落实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交办事项的情况。

(四)开展督查调研,及时提供决策实施中的信息反馈,并把调查情况加以分析汇总,为进一步推动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上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并负责组织办理上级局及本局领导交办的查办事项。

(六)为上级局及本局领导开展督查调研做好服务。

第六条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地区地税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地区局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部门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部门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八条对全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全局工作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做出的需知照并执行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和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全局的综合性问题、事关重大的关键性问题的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先由督查办提出督查建议并填制“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向全局各部门发出“督查通知”。

(二)督办。承办部门按照要求办理后,以规范格式的书面材料报告所督查工作的落实情况(未按时办理的由督查办发出催办通知)。

(三)反馈。督查办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做出阶段性评估,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及时向局领导和全局各部门反馈。同时,督查办还应填写“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存档。

第九条全局各类会议(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决定的办理指向较单一的工作决定、决议或其他工作事项,上级领导和本级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经由督查办转达、由其他科室办理的,由督查办提出督查建议并填制“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制“督查通知”,连同“立项审批单”一起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办。承办单位办结本局会议决定办理或本局领导批办的事项,拟写办结报告并经督查办审查合格后,向做出会议决定的会议决策机构(或主要领导)、批办任务的领导呈报办结报告外,还应在“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的“反馈信息”栏内填写办理情况,返回到督查办存档。(承办单位未按时办理的由督查办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

(三)反馈。上级领导批办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由各科室承办的,承办科室办理后拟写办理情况报告(正式公文),经督查办审查、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报告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同时承办科室要将填写好“反馈信息”的“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返回到督查办存档。

(四)经由县局转发各部门办理的上级机关交办或上级领导批办的事项,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由督查办向归口管理科室发出“督查通知”,归口管理科室办结后,草拟督查报告,经督查办审核,报局领导审核,按照发文程序以正式公文向地区局报告,同时归口管理科室还应将填写好“反馈信息”的“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返回督查办存档。

第十条办公室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督查程序:

(一)登记、送审。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后,由办公室按其内容进行分类登记,并送交有关局领导审批立项。

(二)交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送交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范围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签收承办,协办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三)催办。各承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办公室据此进行催办。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对经催办仍不报办理结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办复审核。办理建议、提案的复函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承办部门的复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提出的解决办法和答复意见,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所提问题逐条回答,切忌空话、套话、大话;三是答复的口气要诚恳、谦逊,文字通畅、简明;四是根据办复情况做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留作参考或者不可行的,用“D”标明。不符合以上要求,应当退回重办。复函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

(五)反馈、归档。复函签发后,由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印发,并寄交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抄送人大、政府或政协有关部门。复函原件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办公室对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呈批立项。凡上级交办和本级领导批示的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领导批办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和办结期限,经办公室领导审批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件,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签收承办,协办单位提供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督办落实。立项的督查事项,采取《督查通知》的方式交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上级或本级领导批示的件,除有明确时限外,一般要求自收到《督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事项的办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0天;对重大紧急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对确有特殊情况或一些难度较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说明情况或报告进展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对超过办结时限的,办公室要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对经催办仍不报办理结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报告结果。事项办结后要写出办结报告。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写出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规范,由办公室负责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办。办结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后,属本级领导批办的事项,将结果报原批示领导阅知;属上级部门批办的事项,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十二条办公室对公文承办情况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凡上级机关发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本级领导批办的特急件、急件,基层报送的各项请示,应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领导批示内容,提出办文单位和办理时限,经办公室领导审批立项。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全部纳入立项范围。

(二)督办。对立项后的文件,实行文件督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均采取《督查办单》的方式交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要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延期情况说明。对无故超过办结期限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进一步督促落实。

(三)反馈。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办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文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办公室对督办文件的承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超过办结期限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组织检查。对本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据立项要求,办公室可组织人力深入各科室,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指导、督促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催报督查。对批准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提出报送落实情况的要求并负责催报,承办部门按照要求时间及时上报。催报一般采取书面催报(办)形式。

第十五条督查调研。对重大综合性问题的督查,一般采取调查研究的方式进行。调研的重点是工作落实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可采取多种形式,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资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局领导提供带有建议性的报告。

第十六条检查核实。对于单一问题,可根据局领导批示或文件要求,直接派督查人员去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对重大的综合性问题,可提出建议,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对需要由局领导亲自抓的督查事项,办公室要及时向局领导提出督查建议,并协助局领导制订方案,做好准备工作,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协助领导同志收集整理各类情况。督查结束后,协助局领导搞好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进一步抓好决策落实的措施,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制。局机关要明确督查人员,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局机关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领导要加强对督查事项办理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4篇

一、局长办公会议:

XX局局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

(一)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的指示和会议精神;

2、正、副局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3、研究确定XX局阶段性工作安排;

4、研究确定人事、职工福利等问题;

5、研究确定工程投资、建设承建单位等建设项目事宜以及重大资金安排等;

(二)出席范围: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人员和有关处室的部门负责人出席,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局长或者副局长确定的议题,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安排计划,包括一体、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副局长审定。

2、相关处室提前将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议题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上报副局长审定。

3、办公室负责落实会务工作,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副局长签发;研究事项工作落实的监督由办公室一并负责。

二、行政办公会议:

行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

(一)主要任务:

1、研究XX局的内部管理;

2、研究确定相关的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3、相互通报、交流各处室的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讨论需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一些重大汇报材料等。

(二)出席范围:

行政办公会议由副局长、各处室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席,副局长主持会议。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副局长的提议,由办公室准备、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2、办公室根据副局长的提议,提前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要做好汇报的准备;

3、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由办公室负责,并由副局长签发。

三、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定期举行。

(一)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属于XX局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3、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事项;

4、研究处理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5、研究XX局工作范围内的一些重点、确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情况。

(二)出席范围:

XX局专题会议视该专题内容的紧急度、重大与否来确定出席范围。一般性的工作研究,由副局长及各处室负责人参加;涉及重大事项、建设的重大任务等由局长、副局长、各处室负责人、涉及街道、村的负责人参加,对一些工程研究类的项目,如有必要还应该请相关的专家出席。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副局长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安排计划,包括邀请、通知有关人员。 2、相关处室将确需研究的议题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副局长审定。

3、遇突发性重大事件,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人员。

4、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由办公室负责。

四、工作例会:

工作例会每星期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一。

(一)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上级领导、部门的相关精神;

2、总结上周工作情况,部署本周工作计划,确定本周的工作重点;

3、通报相关的工作情况。

(二)出席范围:

全体员工。

(三)工作程序:

第5篇

关键词 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 通知义务

作者简介:罗璇琳璐,贵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基础理论

(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内涵

据我国著名保险法学者温世扬先生的定义:“危险增加,是指当事人在订约之际未曾预见,但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作为保险合同基础的原危险的状况发生了变化,使保险标的受损的可能性增加。”

我国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在原《保险法》第37条进行规定,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新《保险法》通过对第52条的修订,在危险程度上新增“显著”的要求;同时增加保险人若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应“退还多余保费”的规定,新修订的条款对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中所研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仅指危险在程度上的增加,并不包括危险种类的增加。其缘由在于,保险人承保风险种类的特定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风险的种类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就已特定,若风险种类可增加,一是保险人承担的利益风险过大;二是从理论上来说,不同的风险种类应形成独立的保险合同,并非同一合同可以随条件变化而承载无限制的风险种类,故保险人就不必对非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二)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1.大数法则

从保险学原理上来说,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运用大数法则进行精密的计算,进而估算出所保标的物遭遇风险的概率,而投保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就把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也就是说,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是基于所保标的物可能遭遇风险的概率,但由于保险合同的持续履行性,标的物所面临的风险有其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就对保险人核定风险的概率产生了影响,一旦合同标的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致使其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增加超过了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这就颠覆了原来保险费所依赖的保险学大数法则。此时,根据对价平衡原理,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将危险程度增加之事项如约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可根据标的面临的新风险重新运用大数法则进行计算,对保险合同的履行采取新的方式,以此使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达到新的平衡。

2.信息不对称理论

所谓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交易或者签订契约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从而产生信息优势和信息劣势之分”。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条件的限制,无论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对于信息的获取都不能达到完整、同步的理想状态,这就形成了获取信息的不对称现象。这是由于:一方面从保险标的来看,其由始至终都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控制,保险人对其所处的危险状况以及危险的可控程度无法及时、完整的获知,这就使保险人处于劣势地位;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掌控虽有优势,但其对何种信息会影响保险价格、保险方式的确定并不清楚,这又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对该种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正是为了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根据风险转移原则,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风险转移至保险人,但由于保险标的仍由被保险人或被投保人控制,且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危险是否有变化最为了解,此时保险人就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方,故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进行通知,保证保险人的信息完整度,从而对保险费用、保险方式作出调整。

3.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又称为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我国《民法》第4条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上的重要原则,得各国民商法律的确认。但由于保险合同的自身的独特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中显得更为重要。保险合同的这种独特性在于:一是如上述所分析,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二是保险合同本身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基于以上独特性就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在缔约以及履行期间,对于保险标的的实质性信息做到完全不隐瞒的告知对方,将最大诚信原则贯穿其中。

(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特征

学界通常认为,“显著增加”的特征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显著性

显著性也即重要性,是指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严重超过了保险标的在合同签订之时所面临的危险程度,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且对保险人是否变更保险费用或是否继续承保产生了影响。这种显著风险的变化,会打破原合同原有的平衡,增加了保险人的责任,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则会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形。基于此,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被法律进行补救。

2.持续性

所谓持续性,即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危险状况因某种特定情形的发生而变换成另一种新的状况,且此新发生的状况继续不变地持续一段时间,即危险增加的状态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其与“危险程度一时增加后又迅速恢复原状”及“危险增加之后立刻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不同。“危险程度一时增加后又迅速恢复原状”其内在的对价平衡在危险程度一时增加时虽被打破但后因其恢复而达到原有平衡,并不存在利益的偏颇,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存在通知义务;“危险增加之后立刻发生保险事故”即此时的危险增加后立即发生保险事故,该情形并不具有持续性,此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人则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3.不可预见性

不可预见性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此种危险状况的发生未能预计,以此未将该危险状况纳入承保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该危险状况在保险人确定保费以及签订保险合同时未能预计到的情形。如若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已将该情形考虑到,那么该情形也就被纳入了承保范围并作为了保险费率计算基础进行了考虑,在此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平衡关系并未被打破,也就不能视为危险显著增加。

二、建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断标准的理论基础选择

自2009年新《保险法》第52条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修订后,由原“危险程度的增加”修订为“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这一修订从表面上缩小了危险程度增加的范围,排除了原条款中危险程度的一般增加、微小增加等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对“显著”二字提出了疑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主要是对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准确判断,即对其构成要件中显著性的理解。司法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 对于保险标的新增的风险是否就是《保险法》第52条中所认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范围判断不明,从而产生了引起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之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知之事项的争议。因此,对于危险显著增加的判断不仅对合同双方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法院处理保险纠纷也至关重要。

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对“显著性”的准确判断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点。对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从各国法律来看主要是以危险的增加达到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或拒绝继续承保作为基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影响保险费率或是否继续承保的事实的确定即成为了难题,对这一事实的认定,追根到底是就是对按何种标准进行认定的问题,总结说来,学界争议的焦点以及司法实践的难点在于对于保险标的面临的新危险是否属于危险显著增加之情形的判断标准是以一般保险人的认识为依据还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认知为依据。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判断依据的选择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法律问题而且也是对事实认定问题的研究,法学理论中,对于事实认定的判定标准一般存在两种判断标准,一种是“谨慎人标准”,一种是“理性人标准”。在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性判断问题中,我们可以尝试援引前述理论,运用“谨慎保险人标准”和“理性被保险人标准”对显著性判断问题进行分析,以此寻求最为合适的判定标准。

(一)谨慎保险人标准

谨慎保险人标准,是指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保该项风险的情况,均属重要事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应予以通知。该标准中的“谨慎保险人”,是指一个处在当时之环境下具备所应有的知识和眼光的,有经验的、明智的保险人。该种标准认为,对于是否成为影响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或决定继续承保的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事项发生后是否承担通知义务的判断,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认识所决定,也不是由个案中的保险人所决定,而是通过考察保险行业中大多数保险人对于该情形的认定,最终采用一个共同且合理的一般标准。

谨慎保险人标准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实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客观、确定的判断标准,它以行业内一般保险人的判断认知为基准,这就可以避免个案中保险人因对利益的追逐而在事实认定上有所偏颇,相对于《保险法》中原则性的规定也算是有个可确定的标准作为参考。但该标准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来看,显然对其是极为不利的。依照该标准,谨慎保险人应是具备专业知识,并且有经验且明智的保险人,专业知识与经验对于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具备的,同样这种专业知识与经验也不可能通过合同逐一列明,明显谨慎保险人标准对于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过于苛刻,对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形是否属于一般保险人认定的显著情形,对此判断极为困难,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通知义务的履行上会因个人在专业知识或经验上的缺失导致对该义务履行不能的情况产生。显然,这一认定标准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困难且不利的。

(二)理性被保险人标准

理性被保险人标准,是指一个处在被保险人情形之下且知悉那些声称为重要事项的理性的人应该能够意识到那些事项是重要的。即为,对于危险显著增加的事实认定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事实是否负有通知义务,应当以一个正常合理的当事人处于该种情形下的认知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应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之内进行判断。

理性被保险人标准与谨慎保险人标准相比较,必然是有利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它减轻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危险显著增加事实判断的负担,其只需尽到一个正常合理的当事人的注意对事实进行判断,免去了谨慎保险人标准中对专业知识及经验等的要求,使其履行通知义务的难度降低。但该标准对于保险人来说,使其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标准下,有可能出现被认定为不属于危险显著增加的事实,但在保险人方面却认为是应当提高保险费率或决定不再继续承保的重要事实,从而造成保险人承担过多责任。

三、危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的构成

通过上述分析,显然谨慎保险人标准与理性被保险人标准都各有优缺点,单独采用某种标准对危险显著增加事实的认定都是不能对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全面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相互结合,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从而解决如何对危险显著增加准确判断的问题。

(一)以“理性被保险人”为一般认定标准

在新《保险法》第52条中应明确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性认定是以理性被保险人标准进行认定,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理性之人在该情形之下,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是否会影响保险费率或保险人是否继续承保的事项。

(二)保险人应注重对危险增加的约定

根据危险增加类型划分理论,危险增加可以分为约定危险增加与非约定危险增加,前者是指经保险合同列明之事项;后者是指虽未经保险合同约定列明,但其符合《保险法》第52条规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无论危险增加是否通过保险合同进行约定,一旦该情形发生,并且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法定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则应当通知保险人。危险增加类型划分理论,就为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对保险人带来的不利提供了化解的空间。保险人作为常年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通过专业知识对风险增加的事项予以总结、判定,然后通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列明的方式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事项进行最大限度的明确,以此将一般理性人标准下的不利益性降到最低。 例如:可以约定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存在环境、自身变化等情形发生变化,则可将此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法定情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当然,通过列明方式明示风险增加的各种情形显然是不可穷尽的,在未列明情形出现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就必须以一般理性人之标准对该情形进行判断,同时,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应结合涉案危险的性质、特征及其他特殊情形加以判断。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免除事项

在新《保险法》中还应明确免除通知义务之情形,免除义务之情形的具体规定可借鉴我国台湾的相关立法。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履行道德义务而导致危险增加

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履行道德义务而故意引起保险事故者,保险人应负保险赔偿之责。”,从该条可以看出,基于履行道德义务而导致的危险增加,对因该危险增加而造成的损害仍由保险人承担。故可以借鉴这一思路,将因履行道德义务而导致的危险增加视为保险人本就应当承担的风险,从而将其作为通知义务的免除事项。例如,地震发生后,一般家用汽车参与救灾活动成为抢险救灾车辆。这种明显改变汽车用途进而显著增加了汽车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性,其显然可以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事项,但由于其改变的目的在于抢险救灾,是对道德义务的履行,因此普遍认为将这种履行道德义务的成本转嫁于保险人是合理的做法,并且有利于鼓励人类道德的发挥。对这一免除事项的确认,是出于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凸显保险制度的道德责任,也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循。

2.为保护保险人之利益而导致的危险增加

所谓为保护保险人之利益而导致危险增加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防止危险事故的进一步发生或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但这一系列行为同时会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其实,对于保护保险人之利益而导致危险增加作为可免于通知的事项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是有迹可循的,在我国《保险法》第57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表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保护保险人之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危害都是合理的,基于这一合理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此而导致的危险增加则应可免于通知。

3.危险的增加不加重保险人的负担

第6篇

《通知》明确,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对项目核准进行流程进行改造。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项目核准将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同时,国家根据“先横后纵”,在政府外网上部署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一是实现中央层面“横向联通”。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6月底前开始试运行。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及时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环保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实现全国范围“纵向贯通”。尽快确立满足保密要求的统一接口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联通,形成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网上办理”,2015年底前开始试运行。

三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为防止一直存在的不同部门用审批相互作为条件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通知》规定,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

对于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前,国家发改委已经推出了办事大厅,整合了审批事项,并规定了办事的流程和答复时限。此次《通知》也明确了流程,并提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第7篇

2009年,市行政服务中心将紧紧围绕市委“四件大事、九个关键、一个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精力更加集中、工作更加用心、思想更加一致、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要求,着眼于提高效率、提升质量,打造便民扶商的优质行政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进集中办理工作上一个更大的台阶。

一、进一步加强时效管理,推进工作再提速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投资项目服务流程和时效管理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平政发[20*]19号)精神,对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承诺和办理时限进行梳理,凡材料齐全,手续合法,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不再承诺,都要当场或当天办结;当场或当天不能办结的事项,都要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缩短,明确承诺时限。原则上,我市部门自主审批的事项,都要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需转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相关窗口都要落实专人跟踪协办;需*以上部门审批决定的事项,都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出,同时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所有事项的办理时限、期间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都要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全面公开,方便业户群众查询和监督。

二、加强并联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

对所有集中办理事项的办理环节和程序进行理顺,能减少的减少,能合并的合并,能取消的取消,在此基础上,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0号)要求,对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含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及本市审批权限以上审查转报阶段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受理、联合预审、集中勘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流程,全面进行并联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预审通过的,1个工作日内集中勘验。进一步明确牵头和责任窗口,理顺流转关系,确保并联审批顺畅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方便业户群众。

三、拓宽“绿色通道”,推进全程代办服务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1号)精神,在中心综合窗口建立和完善全市大项目服务工作台帐,凡进入我市的大项目,特别是重点工业项目,都登记造册,进入“绿色通道”,开通审批“直通车”,全面实行无限时预约服务。对全市项目审批代办员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把握政策,熟悉工作对接和协调技巧,提高服务本领,落实好对大项目的全程代办服务。同时,落实专门人员,结合实际,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多种形式,与项目申办人及时沟通和联系、交流,随时协调解决项目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为项目建设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服务,促进项目的落户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

四、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行为,杜绝税费漏洞

全面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税费征管的通知》(平政发[20*]25号)精神,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税)事项的窗口,不断理顺和梳理,明确收费事项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提高收费透明度,接受群众和业户监督。严格落实“先税(费)后证”制度,各窗口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依法收取,不得随意减免。落实好《关于做好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字[20*]29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心的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对相关涉税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及时对涉税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分解和督办落实。对税费征收情况每周一汇总,每月一审核,做到应收尽收,全部进入市财政。同时,协助财政、监察部门尽快设立收费监督监察窗口,对收费业务逐笔审核,确保国家规定税费的依法和足额征收。

五、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办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坚持以制度管理人、引导人和规范行为,在认真总结前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心《文明服务规范》、《日常行为规范》、《工作考核办法》等工作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从出勤执勤到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提出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绩效挂钩,奖罚分明,激励先进。认真总结近两年品牌创建经验,以打造*市乃至全省优质政务服务品牌为目标,多种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广泛开展服务技能比赛活动,着力提高中心规范化工作水平。同时,将日常管理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加大对窗口日常工作行为和办理程序、办事结果的不定期抽查力度,促进文明服务和践诺诚信,为全面提升整体服务工作水平提供有力保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8篇

20*年,市行政服务中心将紧紧围绕市委“四件大事、九个关键、一个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精力更加集中、工作更加用心、思想更加一致、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要求,着眼于提高效率、提升质量,打造便民扶商的优质行政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进集中办理工作上一个更大的台阶。

一、进一步加强时效管理,推进工作再提速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投资项目服务流程和时效管理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平政发[20*]19号)精神,对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承诺和办理时限进行梳理,凡材料齐全,手续合法,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不再承诺,都要当场或当天办结;当场或当天不能办结的事项,都要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缩短,明确承诺时限。原则上,我市部门自主审批的事项,都要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需转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相关窗口都要落实专人跟踪协办;需*以上部门审批决定的事项,都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出,同时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所有事项的办理时限、期间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都要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全面公开,方便业户群众查询和监督。

二、加强并联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

对所有集中办理事项的办理环节和程序进行理顺,能减少的减少,能合并的合并,能取消的取消,在此基础上,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0号)要求,对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含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及本市审批权限以上审查转报阶段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受理、联合预审、集中勘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流程,全面进行并联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预审通过的,1个工作日内集中勘验。进一步明确牵头和责任窗口,理顺流转关系,确保并联审批顺畅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方便业户群众。

三、拓宽“绿色通道”,推进全程代办服务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1号)精神,在中心综合窗口建立和完善全市大项目服务工作台帐,凡进入我市的大项目,特别是重点工业项目,都登记造册,进入“绿色通道”,开通审批“直通车”,全面实行无限时预约服务。对全市项目审批代办员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把握政策,熟悉工作对接和协调技巧,提高服务本领,落实好对大项目的全程代办服务。同时,落实专门人员,结合实际,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多种形式,与项目申办人及时沟通和联系、交流,随时协调解决项目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为项目建设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服务,促进项目的落户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

四、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行为,杜绝税费漏洞

全面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税费征管的通知》(平政发[20*]25号)精神,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税)事项的窗口,不断理顺和梳理,明确收费事项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提高收费透明度,接受群众和业户监督。严格落实“先税(费)后证”制度,各窗口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依法收取,不得随意减免。落实好《关于做好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字[20*]29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心的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对相关涉税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及时对涉税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分解和督办落实。对税费征收情况每周一汇总,每月一审核,做到应收尽收,全部进入市财政。同时,协助财政、监察部门尽快设立收费监督监察窗口,对收费业务逐笔审核,确保国家规定税费的依法和足额征收。

五、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办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坚持以制度管理人、引导人和规范行为,在认真总结前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心《文明服务规范》、《日常行为规范》、《工作考核办法》等工作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从出勤执勤到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提出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绩效挂钩,奖罚分明,激励先进。认真总结近两年品牌创建经验,以打造*市乃至全省优质政务服务品牌为目标,多种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广泛开展服务技能比赛活动,着力提高中心规范化工作水平。同时,将日常管理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加大对窗口日常工作行为和办理程序、办事结果的不定期抽查力度,促进文明服务和践诺诚信,为全面提升整体服务工作水平提供有力保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9篇

一、督查督办的内容

督查督办的内容非常广泛,凡是本单位的工作,涉及落实推进的,都在督查督办之列。概括来说,主要是两类,即上级部署的工作和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具体来说,主要有: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及要求办理的重要事项;本单位确定开展的重要事项、一些重要会议纪要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本单位统一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等。由此可以看出,需要督查督办的,都是一些重要事项,不能有丝毫懈怠和马虎,如果督查督办不到位,就会造成相关要求执行不到位、落实不深入等问题,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督查督办的流程

开展督查督办工作,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计好督查督办流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照流程规范进行。流程设计要科学、合理,程序简便,易于操作,避免出现形式主义和。一般来说,督查督办可以采用“四步走”的方法。

一是立项。一般情况下,由本单位办公室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拟定督查督办事项,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后,填写督查督办通知单进行督办。督查督办通知单可以包括督查督办原因、督查督办时间、承办单位、领导意见、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期限、办理情况等。

二是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督办任务后,要按照办理要求认真落实,准时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在执行、落实中遇到的重大、特殊问题,承办单位可以随时报告。同一事项由多个单位共同落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同协办单位实施,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事项办理。贯彻落实情况可以由主办单位进行报告。

三是催办。督查督办通知单下达后,很多事情并不会立刻解决。督查督办部门还要及时巡查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逾期未完成的事项,应及时催办。对于执行不力的,还可以下达督查催办单,甚至报告有关领导对相关部门提出批评。催办单要明确什么时间下发的关于什么事项的督查督办通知单,逾期未能按规定完成,要求尽快将督办事项予以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交办部门。

四是办结反馈。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等督查督办部门收到承办单位对有关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后,认真审阅、汇总,形成单项或综合报告,做到有分析、有建议,并送有关领导阅示;对不符合要求的或需要补充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督查事项审结后,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很多事情的办理周期比较长,但不管时间长短,办结后都要及时反馈。反馈的形式可以采取当面告知、电话告知等形式,如果涉及面较宽,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随着网络的发展,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络反馈平台,利用网络反馈办理进度、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三、督查督办的方式

督查督办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其主要目的是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工作见到实效。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可以指派专人,就某一项工作进行跟进检查,督促其抓紧时间办理,并且办出成绩和效果。

二是跟踪督查。对有连续性特点的重大工作事项,应对各个工作环节实施阶段性督查,并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对具体决策或工作,从开始就要进行连续不断的督促、检查、监督、控制、反馈,随时为领导提供动态的督查信息,直至全过程办结。这里强调的是过程控制,时时关注办理动态和进展情况,以便掌握情况。

三是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检查。联合督查要由办公室等责任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明确分工,避免互相扯皮、推诿,确保高效。

四是现场督查。对质量要求高、内容较为复杂、时间要求紧的事项,督查机构可以派人会同有关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对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上级部门督查人员亲临督查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现场督办有利于掌握真实情况,也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加强督办和指导。

另外,也可以催办查办,对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促等形式,监督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还可以重点督查,对重大督查事项,要指派专人,重点落实。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督查督办工作比较难做,是一项容易“得罪人”的工作,单靠一个部门或某个人,很难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形成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对于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督查督办要坚持集中领导,上有主管领导,下有责任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可以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

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可以把事项办理效果纳入考核体系,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存档,可以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可以建立督查通报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以致影响整体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10篇

一、考核对象:

“两办五大公司”及其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

二、考核内容:

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专题协调会上党政领导布置的近期重点工作(以办公室整理印发的“近期重点工作安排”、主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及交办单为准)及平时主要领导批示等要求限时办结的重要工作事项。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组织建立和责任明确的情况。(5分)

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党工委、管委会交办事项办理制度,“两办五大公司”成立组织机构并公布,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办人员,完善办理程序,建立办理台帐。

计分办法:经抽查发现未成立组织机构并公布的扣1分,未明确办理责任、未建立办理制度的扣1分;未建立办理台帐的缺一项扣1分;交办单或领导批办单漏登、错登的,每件扣0.5分,遗失的每件扣1分。

2.“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60分)

工作要求:按照会议精神和交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到位。

计分办法: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交办任务的按交办件数平均扣分。无充分的客观原因和前置条件,在交办完成限期内未完成的进入催办程序,凡进入催办程序的每件加扣1分;催办完成限期内仍未完成的再加扣1分,并由考核工作小组会同责任单位解剖主观原因后进入督办程序;督办完成限期内尚不能完成的每次加扣2分,并进入查办程序;查办完成限期内还不能完成的每次加扣3分。为强势推进交办事项的按时落实,实施交办事项延伸督查考核计分办法,凡交办事项因前道工序不能在交办时限内到位影响推进进度的,按上述计分办法加扣前道工序80%的分值,加扣本道工序20%的分值;在考核工作小组会同责任单位客观分析原因,制定出新的突破目标后,本道工序的考核计分办法按上述交办、催办、督办、查办计分办法实事求是计扣加扣分值。

3.来信来访处理接待、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及上级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15分)

工作要求:根据领导要求,及时做好来信来访处理接待工作。安排的接访人员必须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到场参与接访,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处置集访或上访;保证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及上级领导交办批件按要求落实到位。

计分办法:未按通知要求及时到场接访的每次扣1分;经催办仍未按时到场接访,超过30分钟的扣2分,始终不按通知要求到场接访的每次扣3分;因拒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拖延时间到场接访,致使上级机关或市领导对接访工作不满意的每次扣5分;问题交办事项和领导批示件不及时完成每次扣0.5分,进入催办程序的每次扣1分,进入督办程序的每次扣2分,进入查办程序的每次扣3分。

4.“交办事项”反馈单及考核材料报送情况。(10分)

工作要求:根据要求,及时、保质报送交办事项反馈单和考核材料。

计分办法: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送交办事项反馈单和考核材料的每次扣0.2分,经催办仍未完成的扣0.5分,经督办尚不能完成的扣0.8分,经查办还不能完成的扣1分;报送结果不符要求,未按要求重新报送的每次扣0.5分,虚报、瞒报的每次扣1分;因工作不到位,未经交办领导同意,对交办事项未予办理落实的扣3分。

5.出席会议、活动及贯彻落实反馈情况。(10分)

工作要求: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全局性重大会议、活动,不得迟到,未经批准不得代替、缺席;按要求及时反馈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计分办法: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开会迟到的每人每次扣0.2分,未经请假缺席的每人次扣0.5分;未按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报送贯彻落实书面材料的每次扣1分,经催办仍不报送的每次扣2分。

三、工作流程:

确定交办的事项,实行“一表两单”制度,即“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表”、“交办事项通知单”和“完成情况反馈单”(附表式)。“交办事项通知单”由办公室秘书科根据会议和领导交办要求填写,办公室主任审核,党政主要领导签发;“两办五大公司”主管领导或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是交办事项承办的第一责任人,交办事项按时完成后,“完成情况反馈单”由承办主体单位专人及时填报送办公室纪检督查科备案。

四、考核办法:

1.由党建行政效能办公室牵头组织建立考核工作小组。督查小组要建立相关工作人员与重点工作挂钩联系制度,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反映、协助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加强过程督促推进,按照每周督查推进、每月汇总交流、每季考核打分的要求,每季度对照要求进行阶段性考核,公布考核计分结果,并将每季考核情况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2.各承办单位要对照交办事项及办理要求,认真及时办理,并按时间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将“反馈单”送办公室纪检督查科。

3.交办、催办、督办、查办限期内未能完成交办、催办、督办、查办任务,且未及时报送“反馈单”及考核材料,则由办公室填写、纪工委分别签发催办单、督办单、查办单,继续要求限时办结。

4.“交办事项”实行百分制考核,由“考核内容”中5个事项组成。

5.“交办事项”考核列入“两办五大公司”季度、年终考核得分公布。

第11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事项是指按照市政府要求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办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和便民服务项目。

第二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进中心各类服务事项的确定与调整,并对行政服务事项的运行情况实施督办和协调。

第三条服务事项确定、调整后,相关窗口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制订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制作《告知单》,并报中心审核。未经中心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告知单》内容。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窗口单位不得在后方受理。

第四条设立窗口的单位应当将下列事项的材料提交中心,由中心在网站上统一公告: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窗口)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监督、举报电话;

(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第五条申请人到窗口后,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文明、规范服务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接待,并依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并主动提供《告知单》;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应当即时受理。

第六条中心窗口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按照“六件制”管理原则办理。所涉办理事项、办件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都必须按照要求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

(一)即办件的办理:凡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办结的即办件必须在当天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

(二)承诺件的办理:凡需要经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申请事项,窗口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受理,并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

(三)联办件的办理:涉及2个以上窗口(单位)办理的联合审批事项,由责任单位窗口受理并牵头办理,按照《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联办制度》(蚌政办[2001]23号)、《关于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办法》(蚌行字[2001]19号)和《蚌埠市基本建设及经营性用地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蚌政办[2003]11号)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对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关窗口(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责任单位(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组织协办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立即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第三联报中心。

(四)补办件的办理:申请人因申报材料不齐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事项,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全部事项,并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补办件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待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按相应办件程序办理。

(五)报批件的办理: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窗口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上报。属市政府审批的,按市政府规定的承诺期限转送;属省级审批的,按省级规定的承诺期限转送。

(六)答复件的办理: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或经审核、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或当日决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日决定,并及时将办件输入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不予办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件受理,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研究审议,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做出不予办理决定后,窗口应及时将办件输入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不予办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不予办理通知书》具体内容按照《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填写。

第七条服务事项办理完毕后,窗口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各窗口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中心统一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窗口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办理。即办事项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事项应当尽量缩短承诺时限,提前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转报事项由窗口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转报;补办事项的办事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联办事项按照中心联审会确定的时限执行,未召开联审会的按照《关于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办法》(蚌行字[2001]19号)和《蚌埠市基本建设及经营性用地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蚌政办[2003]11号)的规定执行。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窗口办理事项的所有收费都必须有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所有收费环节应在中心完成,收取费用必须出具合法的收费收据。

第12篇

   开会通知该怎么写?

   XX月XX日下午XX点,某单位在会议室召开“XXXX”会议,讨论关于XXXXX的工作事项,全体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不可迟到,自带笔纸记录。 知情者互相转告,谢谢合作!

   (落款)某单位办公室(右对齐)

   年月日(右对齐)

   范文实例:

   开会通知

   各部门负责人:

   为了提高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提升公司运营和沟通效率,促进部门间联动、形成合力,搭建一个集中汇报、讨论、协调项目信息的平台,根据公司总经理指示精神,特制定并实施公司部门负责人周例会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会议召集人:xx总经理

   会议召开时间:一般定于每周一下午2:00召开,根据工作需求也可调整为不定期召开,由行政人事部正式会议通知

   会议地点:xx/xx电话会议

   人员范围: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专业总监、各部门负责人

   会议主要内容:

   1、 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手头工作情况,次序为xx、

   xxx、xxx、xxx、xx

   2、 汇报内容应包括:最新项目信息、项目进度和成果,提出需要有关部门协调的内容,需要集中讨论、解决项目进度中遇到的'问题;

   3、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安排。

   会议要求:

   1、 周例会是我公司实行决策、布置任务、沟通信息、协调行动的基础性、重要的行政手段,体现我公司的行政效率和行政管理水平,请提高对会议重要性的认识;

   2、 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质量和效果,不得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由本人直接向总经理请假,并向行政人事部报备; 3、 会议前,要做好会议汇报准备,要对工作进行充分梳理、归纳、反思;

   4、 会议中,汇报工作要说结果,结果思维是第一思维;请示工作要说建议,要让决策层作选择题;总结工作要说流程,找出项目流程中的关键点、问题点、风险点;

   5、 汇报工作要力求言简意赅、直截了当、精简高效,会议总体时间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

   6、 会议后,项目跟进要迅速,积极推进项目进展,坚决落实会议决定。

   行政人事部

   20xx年7月31日

   开会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确保我司20xx年道路春运安全工作顺利进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理念,减少和杜绝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召开一月份安全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xx年x月x日下午15:30

   二、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全体管理人员

   四、会议内容:

   1.对近阶段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

   2.对即将来临的春运的安全工作作出安排;

   五、会议要求:

   请参会人员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缺席。

   xxxxxxxxx公司

   xx年x月x日 

        开会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了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 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 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二、参加人员:……

   三、会议时间、地点:……

   四、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