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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时间:2023-05-30 10:06: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审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审批

第1篇

行政审批科需要工作主动、细心、踏实,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具备一定的文字编写能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审批科职责,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肯定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审批科职责11.负责接待来宾,接听或转接电话;

2.负责协助公司人员招聘、入职及离职手续办理工作;

3.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

4.协助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维护工作秩序;

5.组织各类员工活动及团队建设的工作;

6.各类通知、会议纪要等公文写作及;

7.负责办公室的环境维护,保证办公设备安全及正常运转;

8.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行政审批科职责21.负责公司云揽供应商的产品SKU匹配;

2.负责分销商扣款处理和核对分销商赔付表格;

3.负责外币充值核账;

4.签收退件快递并录入ERP系统;

5.跟进系统下架产品;

6.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事务,

行政审批科职责31、前台接待接洽工作:负责总机电话的接听、转接;负责来访客户的接待、基本咨询和引见;

2、办公室环境管理(跟进绿化和饮用水相关事宜);

3、前台、会议室、接待室区域管理工作;

4、协助人力资源中心跟进招聘工作;

5、行政费用报销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6、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行政审批科职责41.1负责组织分公司各级人员月度计划管理;

1.2负责分公司各项政策考核数据的核算;

1.3负责业务经理网点异动、备案、流水核对等工作;

1.5

负责对上级业务单元、职能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度、通知、纪要、信息传递及存档。

行政审批科职责5面对区域市场,每日收集市场人员的报表并汇总负责给对口部门报送本区域各类销售行政报表;

区域月度/季度/年度业绩达成情况表和单品完成情况表的制作与分析;

协助业务主管办理本区域业务的上、离、转岗手续。

完成直接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负责区域办事处行政事务的处理。

行政审批科职责61.日常接待、电话接听、转接及重要电话的记录

2.负责快递收发、文具采购、费用报销、会议室管理、办公室资产和设备管理等行政工作;

3.协助招投标部门对招标信息的收集,协助投标文件的制作及标书中涉及到的相关工作;

4.协助其他各项人事行政事务工作的执行;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性工作。

行政审批科职责71、普通工作人员职位,协助上级执行一般的不需较多工作经验的任务;

2、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的运作(包括运送安排、邮件和固定的供给等等);

3、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及各类文件、资料的鉴定及统计管理工作;

4、负责各类会务的安排工作;

5、协助行政主管对各项行政事务的安排及执行;

6、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事务性工作。

第2篇

请上来”保姆式”服务为核心的特色服务,打造联合审批特色服务。实行以“走下去。打造“联审”绿色通道”一是坚持将审批服务走入项目单位,组织“联审”单位深入项目单位,把审批培训、审批业务“送货上门”汇集反馈信息,将项目单位请进来,召开“座谈会”恳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二是及时将审批服务相关信息传送给项目单位,让项目单位掌握审批政策、审批时限、审批服务内容等,促进办件人的素质提高。三是充分发挥“联审窗口”服务功能,努力做好与市“中心”区联审单位、项目单位的沟通协调组织工作,强化“联审”单位催办、项目单位催办能力,建立项目档案,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制订“跟踪服务表”规定跟踪周期,追踪“联审”单位和项目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四是建立“联审”例会、专项会议制度,组织“联审”单位首席代表例会通报项目进展,分析研究存在问题,遇有重大项目和存在突出问题召开专门协调会。

并提出了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乡村化建设取得新成果、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新突破、民计民生得到新改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得到新加强,年是区实现率先发展极为重要的一年。努力实现率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型、知识型、生态型津滨新城区的总体要求。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区审批办自身工作实际,年将重点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搭建服务平台。准备建立审批服务“窗口”目前已有33个行政审批主体部门,23个进驻“中心”基础上,对目前初步已清理出的10个行政审批主体部门,项审批事项统一进驻“中心”窗口”同时积极探索为各园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进行全程服务的新方式,正在进行与各园区在许可大厅设立“综合服务窗口”试点的筹建工作。

二、全面落实企业设立“一窗办理”联审机制。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部门并行操持,同时办结发证”工商、公安、质监、地税、国税部门,以及有关前置审批部门,要依照市政府关于《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方法》要求,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对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全部实行“一窗办理”联审机制,联审办理率达到100%。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全程办结承诺时限在3个工作日。

三、健全投资类项目审批工作机制。落实项目一抓到底的责任制。实行工作权限向综合服务窗口下沉,明确主要责任人,配备4名市监察局聘任的联合审批效能监督员,采取“一窗统一登记,逐项领办服务,部门规范操持,全程效能监察”责任机制,每个项目专人负责,掌握分析问题,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坚持深入项目单位主动服务,超前服务,构建三位一体的服务机制;积极组织各联审部门联审会审,启动服务,上门服务,研究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上门服务中、座谈服务中项目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梳理,定期沟通情况,协助指导好项目单位尽快完成审批。

四、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完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部门内部审批环节,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名录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统计行政审批事项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一的动态报送机制,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加大力度,组织行政审批主体进驻“中心”实行集中审批。配强配全工作力量,进驻单位普遍设立现场审批首席代表,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落实现场审批制度。审批主体部门领导定期到审批窗口进行现场审批,逐步取消“收发室”传达室”现象,打造“一站式”一条龙”审批服务特色。

五、建立各项审批便当高效的长效机制。发明最优的投资发展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使各项审批都成为服务经济发展的绿色通道”认真落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现场审批授权委托书”具体内容和要求,依照“一审一核,现场审批”料理模式进行规范,通过规范审批的内部料理顺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六、不时完善服务功能。硬件建设上。保证办公设备正常运转,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软件建设上,研发利用行政审批办公软件顺序,规范工作流程,逐步实现“中心”网络化办公。充分发挥管理服务职能,加大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当好牵头人,协调有关进驻单位空虚“一站式”一条龙”审批服务内容,组织研究建立审批工作的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难事集中办,大事牵头协调办。

七、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搭建起行政效能监督平台。区监察局在中心”设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并派驻监察室。受理和料理申请人投诉和对进驻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机关对窗口单位行政效能综合考评。

第3篇

一、开展项目及主体的清理、确认和公示

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首要条件。我局在进行清理的过程中突出“快、全、多”三个特点。一是快行动。接到上级关于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按要求进行清理,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了清理任务。二是全清理。对局内各办公室所有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法规依据进行排查,做到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一个不漏。三是多沟通。在自查清理过程中,我局主动向市民政局请示,了解上面动态,一方面加强与内部各办公室的协调和沟通,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讨论,另一方面经常就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和了解到的最新情况与县法制办进行沟通。并对现保留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项目及办理时限进行了再次统计和审定。对保留项目和收费项目进行了再次审核,及时进行了公示。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合法性审查

2005年,我们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1997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再次清理,对已经明确被取消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审批许可事项予以废止。经梳理清查,我局目前不存在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为从源头上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局建立了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凡我局印发或代县政府起草的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必须做好备案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行政许可事项正确实施

为保证行政许可事项的正确实施,我局高度重视对行政许可事项过程的内外监督。一是通过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规范我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二是通过严格规范的年度审查,设立举报电话等措施,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目前,我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1)地名管理;(2)退伍士兵安置;(3)地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核准事项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审核事项是:(1)社会福利企业;(2)行政区划;(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4)评残、补换发伤残证;(5)殡葬改革设施建设。

备案事项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收费项目是:(1)社会团体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收费;(2)结婚证、婚姻申请书、离婚证工本费;(3)收养登记。

四、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行政许可工作有序进行

一是按照省、市民政厅局的要求,设立了蹋雪无痕县婚姻登记处,实行全县婚姻登记集中办理。二是制定了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制度保证。三是制定了政务公开方案,修订完善了民政局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退役士兵安置、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评定、评残和补换发伤残证、社会福利企业审核、地名及行政区划管理、婚姻登记、换发老年人优待证等项事务,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的程序、依据、条件、标准和时限。四是侧重于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和各项制度的落实。修改完善了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文件收发及机关工作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考勤及请假制度》和《月工作报告制度》在内的《蹋雪无痕县民政局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内容具体细化分解到各个岗位上。五是建立了执法责任制度、监督奖惩制度和为民服务承诺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落实公开承诺,杜绝乱收费,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果。基本实现了民政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今年以来,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及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我局成立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指定3名工作人员做具体的实施工作。按照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主动进行清理,建立落实管理制度,为顺利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自查。

一、开展项目及主体的清理、确认和公示

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首要条件。我局在进行清理的过程中突出“快、全、多”三个特点。一是快行动。接到上级关于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按要求进行清理,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了清理任务。二是全清理。对局内各办公室所有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法规依据进行排查,做到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一个不漏。三是多沟通。在自查清理过程中,我局主动向市民政局请示,了解上面动态,一方面加强与内部各办公室的协调和沟通,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讨论,另一方面经常就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和了解到的最新情况与县法制办进行沟通。并对现保留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项目及办理时限进行了再次统计和审定。对保留项目和收费项目进行了再次审核,及时进行了公示。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合法性审查

2005年,我们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1997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再次清理,对已经明确被取消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审批许可事项予以废止。经梳理清查,我局目前不存在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为从源头上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局建立了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凡我局印发或代县政府起草的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必须做好备案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行政许可事项正确实施

为保证行政许可事项的正确实施,我局高度重视对行政许可事项过程的内外监督。一是通过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规范我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二是通过严格规范的年度审查,设立举报电话等措施,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目前,我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1)地名管理;(2)退伍士兵安置;(3)地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核准事项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审核事项是:(1)社会福利企业;(2)行政区划;(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4)评残、补换发伤残证;(5)殡葬改革设施建设。

备案事项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收费项目是:(1)社会团体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收费;(2)结婚证、婚姻申请书、离婚证工本费;(3)收养登记。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对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具体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协助行政监察部门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行政审批项目审查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和公布。

(一)在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须按实施地域分别报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

(二)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三)市、县(区)政府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审查和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未公布事项一律视为无需审批。

(四)因行政审批机关未及时向市、县(区)政府报告和公布而自行实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行政审批机关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就实施行政审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下列事项:

(一)变更行政审批的范围、种类;

(二)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延长办理期限;

(三)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事项;

(四)限制外地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地企业、个人作出歧视性规定;

(五)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六)附加额外义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八条对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实施行政审批。

对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决定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将行政审批权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办理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将行政审批权及时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办理。

行政审批机关要将有关落实执行情况即时报告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

第九条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实施行政审批的种类、具体项目、办理数量、收费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减情况等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章行政审批集中办理

第十条市、县(区)政府对行政审批实行窗口集中办理制度。

(一)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政服务中心,在中心窗口受理、收费、办结,不得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或再行办理。

(二)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县(区)政府研究决定。

(三)经市、县(区)政府同意,不纳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机关相对集中统一受理。并将相关工作方案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确认为行政服务分中心,由市、县(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各行政审批机关行政服务分中心必须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授权审批。各行政审批单位必须授权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全权为申办者办理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单位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有困难的,必须明确分管领导专职负责协调实施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坚决杜绝窗口只“受理”不“办理”、让申办者在窗口和单位之间“两头跑”的现象,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并联审批。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明确一个主受理窗口,申办者只需到主受理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同主受理窗口牵头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章行政审批公开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一律公开进行。行政审批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项目服务告知单》,将下列内容在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该项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该项行政审批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

(五)依法应予提交的必不可少的依据和材料;

(六)承诺给予办结的期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必须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必须及时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请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认为不需要实施书面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不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就规范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的活动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

(五)受理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告知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办理程序简单的,授权服务窗口当场办结;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结期限的,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内办结;

(三)依法需要转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负责全程办理。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单独办理的最多可以延长10日,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最多可以延长15日,但是必须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审批,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若有举报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违反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五章行政审批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以行政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发生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次数和后果依次加重和延伸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行政审批事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二)不在规定范围或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四)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机关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中过错责任按《**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中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按《**市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5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结合,把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与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相衔接,严格按照《通知》和《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93号)的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尤其是行政审批项目仍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自觉地加大清理的力度,尚未开展此项改革的县(市、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与改革工作。

二、认真做好转移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机关之间相互转移行政审批项目,以及转移给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的事项的移交和接收工作,防止管理脱节;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立过渡期,过渡期满即进行移交,防止出现拖延现象。对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接收工作,并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继续推动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各地、各部门在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同时,应重视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审批运行机制和审批监督机制。在当前应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审批的相关管理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决定的监督检查;各级法制、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6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设定清理监督

2001年10月,国务院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努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然而,在成绩面前,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选取当前行政审批设定中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作为分析对象,并尝试提出适当的解决办法。

正确认识行政审批的双面作用

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管理手段,具有双面作用。

一方面,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为应对市场失灵、社会自律不足等,对经济和社会采取的必要干预,在预防危险、保障安全,分配稀缺资源,提高从业水平,提升市场主体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审批作为前置性的管理手段,如果过多过滥,会严重打压社会活力、抑制市场创造力、降低经营效率、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甚至阻碍经济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还会产生某种隐蔽的利益。因此,行政审批应当适度,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没有必要设定行政审批,只有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才设定行政审批,从而确保既能发挥行政审批的正面作用,又能抑制其负面作用出现。

行政审批设定改革及其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遵循了行政审批的适度设定原则,较为严格地控制了行政审批的数量。具体而言,过去十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针对行政审批的设定,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取消和调整了大量行政审批项目。据统计,经过十年时间,对国务院部门的审批项目先后进行了五轮全面清理,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2183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0.6%;各省(区、市)本级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36986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8.2%。①

二是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了行政许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保留了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中央层面为例,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暂予保留了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然而,从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视角来看,当前的行政审批设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有关行政审批的概念五花八门,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②以某部门的《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为例,该《公告》在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前提下要求“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从境外进口游艇的,应当到我部办理备案手续”,并要求有关机构“严格执行本公告的规定,对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进口游艇不予办理进口船舶登记和检验手续”,就属于典型的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第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③部分本来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被纳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保留下来,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为例,对该目录稍作分析便知,有一些项目显然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而是地地道道的行政许可项目。本文后面还将对该目录作进一步分析。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梳理

自从2001年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概念多次出现在各种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繁多的概念既让社会公众无所适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度。这些概念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进行仔细梳理并澄清认识,从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下扎实的基础。下面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重要文献为对象,着重分析前述几个概念的来龙去脉和相互关系。

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并未对行政审批进行界定。最早对行政审批作出明确界定的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于2001年1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该通知认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且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

据此,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信息:其一,行政审批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审批和外部行政审批。其二,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初,领导小组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限定为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审批,至于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其三,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的还包含行政确认。例如,“确认特定民事关系”就属于行政确认。

2002年8月23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这里,为了通俗易懂地表达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又将行政许可等同于行政审批。

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只调整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审批,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也未包含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法》所调整的行政许可的外延要小于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的行政审批的外延。同时,《行政许可法》将“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意味着行政许可与这些审批是并列关系,为后来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的出现留下了一定空间。

2004年6月29日,也就是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两天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了行政许可,明确了行政审批实际上是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

2004年7月16日,在《行政许可法》生效约半个月之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该《决定》认为核准或备案不是审批,从而引申为核准或备案就不是行政许可,可以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这就产生了岐义。2002年8月23日杨景宇同志在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是普通许可,二是特许,三是认可,四是核准,五是登记,并明确:“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第二十条)。核准的功能也是为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两个都是核准,到底“核准”是不是许可?也许《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以上所说“核准制”赋予了新的含义,不再是许可了。因为这里所说的核准,是投资体制中的核准,与行政许可法中所指的有关设备设施是否达到特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核准是两个领域中的核准。但第一,关键在于,两个核准的本质和程序有没有变?《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核准,是指未经行政机关核准同意,该设备设施就不得安装使用,是事前程序。否则,行政机关将给予制裁,属于禁止的解除。投资体制改革中的核准与此不同吗?事先未经核准同意,就可投资吗?如果是,那就不是许可;第二,行政许可法中已用了核准,且含义明确,其他文件最好不要用同一词而含义不同。否则,就会产生现在常用的说法:核准不是许可。备案在现实中也有两类:一类备案是一种事后告知程序,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者机关,在完成某项事务后,依法书面报告有关行政机关,事情就结束了;另一类是要在备案机关回复同意备案后,报备事项才能生效。后者在本质上也是许可。显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说的核准和备案可能赋予了新的含义。为此,必须明确该《决定》中的核准或备案的准确含义和必经程序。

2004年8月2日,在《行政许可法》生效约一个月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进一步缩小了行政许可的范围。该《通知》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这大概是政府文件中首次公开提出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

本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导出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提出传递了几个重要信号:首先,再次明确了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其次,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再次,哪些项目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名义决定的。最后,在确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时,有可能为本来应该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变成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留下机会。事实上,不管从中央还是地方的情况来看,都有为数不少的行政许可项目被纳入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自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不断清理和优化行政审批项目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有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后,由于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这就引起公众的关注。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并未提出它与行政许可划分的明确标准,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易为规避《行政许可法》提供机会。为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促进《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尤其是对于最早提出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更要首先进行清理,为各地作出示范。

通过对该《通知》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初步研读后可以发现,目录中所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际上按不同标准,有下面几种情况:是否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即是否属于内部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等的确定、认可、证明,即是否属于行政确认项目;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在判断某一项目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时,可以采用更为细致的标准。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二是如果事先未经过行政机关同意就从事了特定活动,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制裁。同时具备这两个核心特征的项目就是行政许可项目。

以目录中的暂住证核发为例,暂住证核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的《暂住证申领办法》。虽然该《办法》第二条声称:“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但是综合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暂住证核发实质上就是行政许可。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有关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其中,第三条规定符合行政许可的第一个特征,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行政许可的第二个特征。因此,综合来看,暂住证核发实质上就是行政许可。

按照上述标准将目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剥离出来进行分别处理,如果确实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设定;如果没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予以取消或调整。同时,对于目录中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其他审批项目也要逐一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该保留的保留。

本文在按照上述标准对该《通知》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分析之后发现,目录中的211个项目至少有近30个项目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当然,上述清理结果或许只是一家之言,某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到底是不是行政许可项目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本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正当程序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逐一审查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逐一审查其是否有必要设定,并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对行政审批设定的监督

为解决前文所述行政审批设定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行政审批设定的监督。

建立行政许可设定的前评价制度。为了尽可能增强行政许可设定的合理性,有必要建立行政许可设定的前评价制度,将前评价作为行政许可设定的必经程序,未经前评价,或者前评价未通过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前评价可以由起草机构或者草案审查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应当形成专题评价报告。专题评价报告以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主要内容,并应得出是否设定行政许可的评价建议。专题评价报告应当作为草案起草说明的附件,提交立法机关的草案审查会议。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针对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是制定“红头文件”、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出台。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应当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还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中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合法性审查的客观公正。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制度。对于已经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的,可以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举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还可以考虑将部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制度。

落实行政许可后评价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创设了行政许可的后评价制度,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有的地方还专门制定了行政许可后评价办法,④但是实践中行政许可后评价制度并没有真正有效运转起来。

建议将行政许可后评价纳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程序,凡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较大幅度修改时,必须对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继续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意见。评价报告也应当列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改草案起草说明的附件。

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方式

固然,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但是,行政许可也仅仅是众多管理手段中的一种而已。为了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除了行政许可之外,还有很多管理手段可供行政机关选择。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在考虑是否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时,应当遵循能不设定行政许可就尽量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减少对行政许可的依赖甚至迷恋,尽快转变观念和创新管理方式,更多地采用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手段。

注释

①参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言摘编”,news.省略/politics/2011-11/16/c_111169802.htm。

②③参见:“在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news.省略/politics/2011-11/16/c_111169798.htm。

第7篇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都要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实行集中受理、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凡应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严禁多头受理,坚决杜绝“双轨”运行、“里一半外一半”的现象。

二、改革后审批方式的运行模式

(一)集中受理。凡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接件受理。市审批办成立受理科,在行政服务中心设集中受理窗口,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按照各审批部门提供的受理条件,集中受理不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当时办结、需审批部门集体研究、现场踏勘、上报的承诺件,受理后由集中受理窗口送达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各窗口直接受理。

(二)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承办部门分头办理,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量设专(兼)职人员(具有一定职务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负责协调督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依法限时办理,实行超时默认,承办部门办结后由集中受理窗口取回办结件;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负责办理。

(三)统一送达。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出件送达。集中受理的事项由集中受理窗口送达给办事者;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由各窗口直接送达给办事者。

三、继续实行联审制

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由市审批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限时分头办理。

四、实行一口审批收费

凡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涉及审批收费的原则上由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财政窗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收费逐步实现一口收费。

五、新的审批运行模式的优点

实行集中受理、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实现市本级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受理和送达。这种审批方式的优点:一是解决行政审批多头受理、群众多次往返机关、办事不方便问题;二是解决承办部门不按承诺时限办结审批事项、效率不高的问题;三是解决行政审批中收费不规范问题;四是能够实现申办者与审批人员不见面,避免出现暗箱操作和不廉洁行为;五是审批件少的部门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已设的可撤回),节省人力资源。

第8篇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管理创新,着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能力,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的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服务大厅职能

(一)优化审批职能。服务大厅作为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的场所,要在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的意见》(渝办发〔*〕12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将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二)充实服务职能。要通过服务大厅这一亲民、便民、利民的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公共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服务大厅办理,充实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

(三)加强协调职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并联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审批事项,服务大厅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分清职能、明确职责,及时解决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审批事项快速高效办结。

(四)强化监督职能。服务大厅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跟踪落实办理情况。要通过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收取,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五)突出示范职能。服务大厅要通过创新行政审批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发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示范作用。

(六)体现纽带职能。服务大厅要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收集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加强与群众、企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塑造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模式

(一)试行并联审批。在基本建设等行政审批领域积极探索“一窗受理、分头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和协调职能,协办部门要做到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协办职能,申报材料尽量不重复,承诺时限尽量缩减,并充分发挥好服务大厅在并联审批活动中的统筹、协调和重大项目的牵头组织作用。

(二)试行网上审批。服务大厅要积极建立审批服务网站,完善网上公示、查询、下载、申办、预审、催办、投诉等功能,并逐步探索通过网络回复结果的审批方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职能部门要积极建立专用审批网络并与服务大厅网络对接,实现服务大厅与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探索服务大厅与部门之间的远程即时审批,并积极推行进驻服务大厅部门之间的网络协同办公,推进网络并联审批。

(三)试行代办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探索由服务大厅管理机构牵头对其所有手续的全程无偿代办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手续的全部代办服务。同时,要积极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代填表格和上门审批、邮寄审批结果等服务。

(四)试行预约服务。对群众和企业需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探索由群众和企业提前向服务大厅预约,服务大厅即安排有关窗口按时办理的预约服务活动,建立服务大厅全天候服务体系。

(五)试行一表受理。对申请人在办理审批项目过程中,需要向多个部门或同一部门多个内设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服务大厅和审批职能部门应探索将其整合简化为“一张表”录入电脑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再根据电脑自动生成分类表格供有关审批职能部门进行分项审批。可以在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探索企业登记注册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印章刻制等一表受理制。

(六)试行告知承诺。对不涉及国家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污染的审批项目,探索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前置审批材料,部门即提前办结审批手续。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限未补齐手续材料的,其在本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并记入信用档案。

(七)试行集中年检。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全面清理规范各类年审年检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年审年检事项必须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审年检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集中年检窗口,每年在统一时间推行“一窗受理、一套表格、一网运作、一次办理”的年检模式。

(八)试行多证合一。针对涉及管理部门多、发放证件多或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的事项,借鉴土地房屋产权产籍证件“两证合一”办理的方式,积极探索将其相关证件实行分头办理后再集中合并为一个证件。

(九)试行三级联动。整合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三级行政审批职能,积极探索市政府审批职能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大厅和乡镇政府咨询代办服务的三级联动,以方便群众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完善行政审批服务运行制度

(一)实行公示告知制。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各个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格式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建立审批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加强相关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和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实行首接负责制。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要担负起首接责任,对属于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要准确、清楚地回答咨询;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书面明确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对不属于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服务大厅要定期组织召开进驻部门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服务大厅应牵头召开并联审批所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集中会审、联合踏勘现场等审批活动。

(四)实行即办即评制。服务大厅要采取设置投诉箱、电子服务测评器或书面问卷调查等形式,由来服务大厅办事的群众对服务大厅工作和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情况进行即时评价,并将群众评价结果作为对窗口和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探索授权代表制。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将除需要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现场勘察审验、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以外的一般审批事项授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和审批签发。进驻服务大厅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授权窗口工作人员保管和使用。

(六)探索职能前移制。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将分散于各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进行相对集中,同时,应将审批职能集中、办理数量大的审批业务职能前移到服务大厅,并充分授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七)探索超时默许制。对群众和企业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并未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的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审批事项,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群众和企业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部门承担。

(八)探索缺席默认制。对在联合办理审批项目中拒绝参与和不接受服务大厅管理机构或牵头部门协调的部门,服务大厅或牵头部门视缺席部门默认议定事项,即按既定程序启动审批程序,并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部门承担。

四、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进入项目

(一)清理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对本系统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界定,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要保留的应当适当合并或者向区县(自治县、市)下放一批并向社会公告,清理结果要及时报市政府审核。未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继续实施,新增或减少的审批项目要及时调整公示,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要设立统一对外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要按照市政府审核公告的审批项目执行,不得增加审批项目。

(二)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要件。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对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统一的项目库,按照精简、效能、必须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明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实施标准,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置依据、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应按照行政审批项目库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增加有关标准。

(三)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服务大厅当场办理。本年度办件量少于10次的审批项目,下一年度可以由服务大厅设立的综合办事窗口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接件、代办服务,原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受理。审批项目较少的部门经当地政府审核,也可以由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代为办理。每年在固定时间集中办理审批项目的部门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派人入驻服务大厅。

(四)增加公共服务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将凡是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适时、逐步纳入服务大厅办理。

五、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监督制约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审批职能部门和服务大厅要加强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一是配好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审批职能部门必须选派思想好业务精,能够承担授权任务的工作骨干进驻服务大厅。二是加强教育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进驻人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以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人员在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服务大厅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适时予以表彰;对表现不好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按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或退回原部门;对严重违纪的,服务大厅要会同原部门、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二)加强监督评议。服务大厅要注重对窗口开展审批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督促部门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加强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管。服务大厅要建立健全与规范审批行为相关的管理制度,对进驻服务大厅部门实施审批跟踪督查,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对跟踪督查出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二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社会监督。要在按制度监管窗口审批活动的同时,广泛邀请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力量,对审批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外部评议。要通过设置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进驻部门的审批活动进行评议。

第9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编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青府法〔〕50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遵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正确把握合理与合法的关系、职权与责任的关系、需要与可行的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要通过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又要加强监管,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二、主要任务

年以来,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先后五批共取消和调整44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11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3项)。清理结果以市政府令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但行政审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5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3项,审批项目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仍然未得到完全落实。为顺利完成这次清理任务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巩固历次清理成果。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严禁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已取消、下放和调整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二)逐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184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办[]89号)的原则和要求,遵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以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的依据逐项、彻底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下放或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意见。对属于重复审批的项目、其他有关审批项目可以包含的项目、应当通过行业自律或市场机制规范运作的项目、行政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为有效、便民的项目等进行认真清理。按照有利于加强监管、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效能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行政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已经调整实施机关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取消的项目,要清理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项目,要对系统内上下衔接作出安排,防止管理脱节;对保留的项目,要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等,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承担此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狠抓工作落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确定清理工作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10篇

一、加入世贸组织10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就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倒逼中国开启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2012年初,来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消息,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部门共取消调整审批项目2183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0.6%。同时,各省(区、市)本级共取消调整审批项目3.6万余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8.2%。

10年来,为指导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国先后制定了40多个政策规定和相关文件,使改革工作有章可循。据统计,全国已建立行政审批配套制度8000余项。目前,以《行政许可法》为核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行政审批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同时,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各地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2800多个,省、市、县、乡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国31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电子监察工作,浙江、湖南等地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联网监察。

10年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都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

一是加速了职能转变。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有所改变。

二是强化了依法行政。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废止和修订与法律相违背和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新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审批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规范了政府的权限和履行职能的程序。

三是深化了政府创新。一些地方在引入现代企业优化业务流程理念和方法的基础上,对政府部门原有的审批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实现审批层次、环节的大幅精简,审批效率不断提高。各地还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务中心或政务大厅,进行规范化管理,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普遍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并联审批、服务承诺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利用高科技手段,发展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对于减少政府工作流程、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推动了廉政建设。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集中的领域。建立健全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了行政职责体系和问责制度,遏制了滥用权力、等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的蔓延,推动了政府反腐倡廉建设。

二、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依然异常艰巨

在充分肯定改革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支撑下,经过10年5轮的精简、砍掉超过60%的审批事项后,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依然不强,并未发挥其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行政权力依然很大,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力设租、寻租的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当前改革还存在着突出的问题:

一是职能转变不到位。不该管的事没有完全放开,该管的事没有认真管好,特别是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不足。政府集中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权力部门化、利益化的问题依然存在,造成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清理不彻底,特别是在投资和社会发展领域,许多审批事项还没有被有效清理。一些应该取消的审批事项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形式,但并未改变审批的实质。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烦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

二是对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尤其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四是依靠政府自我限权的改革方式难保改革成果的最大化。现在仍有相当多的行政审批项目变相存在,并被行政机关普遍使用,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上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自我限权。而行政机关依靠自身控制权力本来就有很大的难度。因此,这种做法既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不利于调动市场和社会组织、个人的积极性。

五是改革力度和进程不平衡。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涉及的利益格局调整等问题越来越复杂,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而有些地方和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却出现了松懈现象,无论是“上改下不改”,还是“下改上不改”,都无益于改革的整体推进。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路

第11篇

这次进一步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会议是经市政府同意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安排部署我市进一步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刚才,陈军同志宣读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就做好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的责任感

近几年以来,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我市已经开展了五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先后减放了一些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对于推动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减放权限的数量和工作深度、广度还不够,特别是向两区、开发区和辽河垦区放权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今年5月15日,喜杰书记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严肃要求“市直部门要放权,不仅要放,而且要大放,只有这样,才是解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根本问题”。对此,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领会。

(一)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解放思想、加快振兴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转变、加快赶超、加快复兴的关键时期,实现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是摆在全市人民面前的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而要实现大发展、快发展,关键是要解放思想,彻底摒弃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打破落后的机制体制的羁绊,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影响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关键是资源成本、劳动力成本、行政成本等,在行政成本方面,市场主体关注的是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目前,我市行政管理效率还不是很高,反映在行政审批领域,不同程度的存在审批项目多、环节复杂、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投资者望而却步,甚至中途而返,投资热情和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市的投资环境就得不到改善,外地的投资者就不愿意来投资,而本地的投资者也会向投资环境好的地方进行转移。从而影响项目建设、经济发展和振兴。

(二)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依法界定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管理权限,避免职权交叉、重复,创新管理体制,实现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行政审批权限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权力,行政审批权限的行使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方便快捷等等,不仅影响具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行政机关乃至政府的整体形象。因此,进一步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坚决取消那些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和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妨碍市场开放竞争的审批权限,下放一些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审批权限,必将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也必然会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

(三)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政府及部门行使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当前,在行政管理领域,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办管不分、监管不力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行政审批领域,由于审批权力过于集中、审批环节复杂、审批时限过长,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极容易发生。依法减少特别是下放一些行政审批权限,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制度规范和后续监管措施,能有效遏制行政审批领域腐败问题的产生,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求真务实,确保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清理,及时上报。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原则、标准等要求,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权限进行全面清理和梳理分类,确定出哪些权限是属于依法应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独立审批的,哪些权限是属于依法先由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再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哪些权限是属于依法应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并逐项核对设定行政审批权限的依据,研究提出减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

(二)坚持标准,依法审核。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可能会触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核心权力,影响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工作中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因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同志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攻难克艰、敢打硬仗的信心和决心,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法律、业务知识及工作技能,要全面掌握工作情况,善于发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在审核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权限中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尤其是对在是否减放行政审批权限与部门存在分歧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坚持标准,切实把应该减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减下来、放下去,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在减放范围、减放对象、减放方式上与以往都有所不同,各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遍开展、整体推进的基础上,一定要牢牢把握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减放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围绕“项目带动、创新驱动、投资拉动、全民行动”战略,重点减放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的项目建设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审批权限。特别是在向两区、开发区及垦区放权上,要解放思想,敢闯敢试、敢作敢为,善于打破传统思想观念和旧的体制机制的束缚,将那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两区和开发区、垦区能够承接的行政审批权限,不讲条件、不讲代价、毫不保留地下放给两区和开发区、垦区,以切实增强两区和开发区、垦区的自,发挥开发区体制新、功能活的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三、加强领导,推动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对各部门推动和服务发展能力的一次检验,也是对各部门领导同志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的一次考验,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打一场减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攻坚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负总责,在部门内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

(二)狠抓落实,提高执行力。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市振兴发展的大局出发,从基层和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要求出发,积极响应市政府的号召,结合部门实际,在工作人员、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工作成效等方面狠抓落实,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不允许的,务必做到该减的减、该放的放、该停的停、该备案的备案、该转变方式的转变方式,必须保留的要有足够的依据。坚决防止和杜绝搂权不放、明放暗不放或者打折放权现象的发生。如果哪个部门不能按要求减放行政审批权限,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做出说明。

第12篇

一、关于行政审批科室整合的意见

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整合行政审批职能实行集中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发〔〕25号)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能整合方案,经机构编制部门认真审核,按以下形式进行行政审批科室的整合:

(一)行政审批职责由一个内设科室承担的,不单独成立审批办公室,采取在承担审批职责的科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的办法,对外行使行政审批职责。此类情况共涉及10个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工业项目办公室)、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环保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科)、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

同时,将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的法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普法教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园林环境科,园林环境科更名为法规管理科,同时加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牌子。

(二)行政审批职责分散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科室的,采取在机构、编制不增加的情况下独立设置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并规范其它内设机构名称的办法。调整后,其它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此类情况共涉及11个部门。

1.市物价局。将价格管理科承办的审批项目列入收费管理科,在收费管理科加挂“调定价审批办公室”牌子。

2.市公安局。除外事管理和交通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市公安局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外管大厅和交管大厅办理外,其余行政审批事项按“一个窗口受理、一个部门办理、一位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要求进行整合,成立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科级机构,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代管,人员及领导职数内部调剂,正副主任由治安支队治安科正副科长兼任,由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3.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规划管理科更名为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委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4.市交通局。在综合业务科增加行政审批职责,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负责办理交通局的行政审批及年检事项。

5.市水利局。将原水政水资源科、农田水利科、市河务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处等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责交由水政水资源科(市水土保持办公室)集中承办,在水政水资源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它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6.市商业局。将原政策法规科更名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市商业局所有行政审批职责,同时承担原法规科职责。

7.市文化局。将原政策法规科更名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其它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8.市环境保护局。将原机动车尾气防治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责移交到监督管理开发科,并在监督管理开发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它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9.市房产局。将产权交易管理科、动迁管理科、房产房政管理科所有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到产权交易管理科,并在产权交易管理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统一行使行政审批职责,其它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10.市港口与口岸局。将航运管理科负责的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到港口管理科,在港口管理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他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经营许可(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变更),餐饮服务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承担。因其原为省直部门,其职责及科室设置正在调整中,行政审批科室的具体名称待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确定。

(三)因各种原因确实不宜由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责的,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由一个科室牵头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牵头科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此类情况共涉及6个部门。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全部审批归固定资产投资科牵头审批,同时在固定资产投资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它科室不再行使审批职责。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培训就业科牵头,集中承办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在培训就业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3.市国土资源局。由土地利用科牵头负责集中承办全部审批事项,在土地利用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4.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由综合政研室牵头,负责审批项目的转办与协调。同时将原综合政研室更名为综合法规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5.市卫生局。由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科牵头,负责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工作,并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法规指导科牵头,统一协调各科室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并在法规指导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以上3种形式的整合意见,由市编办逐家下达通知文件,明确行政审批科室。

(四)中省直部门由于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原因,均由各部门明确行政审批科室,市编办不再另行下文。共涉及11个部门。

具体情况为:市工商局由注册分局、外资科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市气象局法规科负责;市国税局由征收管理科负责;市地税局由征收管理科负责;市烟草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科、检疫监管科、卫检科3个科负责;市人民银行由国库科、营业室负责;市银监局由市场准入科负责;市国家安全局由市国家安全局四科负责;市消防局由防火处负责

二、关于进驻公共服务大厅的意见

市编办科室整合文件下发后,由市行管办适时跟进集中进厅入驻事宜。

(一)进驻范围。市本级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全部进入市行政公共服务大厅及外管大厅、交管大厅、农机管理大厅办理,具体的进驻事宜由市行管办与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中省直部门的审批事项及其它便民事项是否进驻由市行管办视大厅的容纳程度协商确定。